时间:2023-07-20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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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现实需要。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治标与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监管执法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管与执法的实践再次表明,治标只能暂时遏制问题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打而不死,往往与重视治标、忽视治本有直接关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常有不满的反映。因此,在注重治标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方面,既要加大各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素质,又要针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坚决摒弃一些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既要使具体工商行政行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彻底改掉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时的“霸气”、“吃拿卡要”的匪气以及拿腔拿调的“习气”。在抓源头方面,既要从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抓,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堵住源头,清除隐患,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处力度,又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违法者在受罚时不感到“山穷水尽疑无路”,而是在既受罚又受教育过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晓由违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使违法者在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工商部门雪中送炭的温暖,从根本上帮助受罚者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畏具心理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变“冤家”为“亲家”,引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总而言之,要通过标本兼治,真正让合法规范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如鱼得水,让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二、正确处理好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系
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各有侧重,但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必须把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诱发制假售假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违法案件仍会出现阶段性高发的趋势。因此,要继续保持监管执法和从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分子。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群众有安全感;要通过案件查处,遏制假冒伪劣商品蔓延的势头,积极促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人民群众非常赞成和支持我们工商部门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同时也迫切希望解决好他们身边的、损害他们切身利益的合法权益问题。我们一定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列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电信强制、就医收费过高、食品卫生脏乱差、欺诈消费问题突出、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三包”责任难以落实、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清理难、防火安全有隐患、劣质化肥农药和装饰装璜材料充斥市场等问题重点加以解决。要通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成效,从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与工商部门携手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投诉和举报的热情,为监管执法和大案要案查处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正确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决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五、我们在抓农资监管工作中的几个特点
市司法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弥政办发〔2019〕77号)安排要求,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组织实施,及时出台工作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现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或公示栏,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示途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服务窗口或公示栏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报市司法局备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详细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二)事前公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必须主动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三定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改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适时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
(三)事中公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一律佩戴或出示国家部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工作,尤其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清楚。明确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办事人员及窗口职责,采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详细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了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同时,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四)事后公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主动及时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等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也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后给予公开。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密切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一并开展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持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推行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制定或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为本部门各执法科室、队、所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器材。建立完善全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制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正在修改讨论中。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及档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结合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自动生成不可删改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的作用,结合已有的办公自动化和执法系统,探索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逐步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运用。市市场监管局逐步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为强化组织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弥市监发〔2019〕39号)中,成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体,对本部门所有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审核。认真做好法制审核人员选配和培训工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3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一)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其监管领域涵盖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涉及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督管理与打击传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注册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职责;监管主体截至2009年底。内资企业达259万余户、外商投资企业达43万户、私营企业740万余户,个体工商户3197万余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万余户。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是一个由庞大的市场主体、复杂的市场行为构成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这一市场能否平稳、健康、有序地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作为这一市场的监管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其行政执法行为才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认可并使其自愿服从、自觉履行,从而及时有效地制止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教育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才能经由对合法行为的褒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使市场主体对其行为后果有所预测,从而准确判断市场行为的界限,合理安排市场行为方式,引导市场行为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才能准确把握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趋势及其存在问题,并据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推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前进,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朝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而法治国家的本质就在于“法律之治”,即“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所谓“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然而,法律始终无法自行施加于行政相对人,而必须以行政执法行为为中介,通过某个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对行政相对人赋予的权利、规定的义务成为现实。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发生实实在在的影响。由此,行政执法不可避免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行为也当然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截至2009年底。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共102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行政法规211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规章118部。这些足以表明,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对于实现中国的“法律之治”意义重大。缺乏权威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不但会降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任度,而且将增加由低依法度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冲突;不仅会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规则受到质疑,而且将降低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更为重要的是会阻碍法律精神的实现、阻碍法律由理想化为现实,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最终在法律框架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使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泡影。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客观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总局更是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个高目标”,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与上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执法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形式完备、程序正当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还需进一步创新,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封、超期扣押、违法处置扣押财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拒绝执行、推延执行等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丧失对市场行为的威慑力和导向性等不良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按照“一切行政权力均源于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均要依照已公开的法律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要依法受到监督、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要求,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二、依法监管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唯一途径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的唯一纽带。只有通过市场监管,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使行政执法行为及其结果作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图施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判断并确定是否认可其执法权威的双向过程。工商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的权威。
(一)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由法律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与政策、常理、道德等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在四个方面具有更为突出的优势。一是制定程序更加严格。为了使最终生效的法律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权,体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无例外的遵循貌似繁琐的特定程序。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则属无效。二是法律的规范性更强。法律中大量存在的,是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逻辑严密,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三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更加明晰。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源于法律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法律使用概括、列举、列举+概括等立法手段,通过定义法律概念、阐明法律原则、规定违法行为等方式,更为清晰明了地界定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四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更加统一。法律用语严谨,每个词句均经过深思熟虑,所表达的意思明确,不易产生误解。同时,法律还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方式,对法
律中容易误解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通过多形式的普法活动对法律进行说明、宣传,使法律的内容深入人心。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知不会出现过大差异。法律的这些优势,使得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更为简单易行,不易引发争议。
(二)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理性选择
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是理性的个体。在选择是与非的判断标准时,必然会从理性的角度出发,选择既对自己最为有利、又能够为对方所接受的社会规范。而法律正契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共同需要。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律的自身特点。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法律严格的制定程序、相对超脱的制定机关、法律规范之间明确的权限划分、法律颁布后的备案制度等,使得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使得法律在约束行政相对人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约束,强有力地保护行政相对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较之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更值得行政相对人信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只有依法进行市场监管,使法律成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遵守的普遍秩序,才能使行政相对人信服其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愿意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使行政执法行为在较长的时期内、较广的地域范围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几点建议
加强依法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建设、机制体制建设、执法监督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本文仅针对当下市场监管问题比较集中、急需完善的一些方面建议如下:
(一)务实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权限,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与“不作为”的边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来源,也是依法进行市场监管的利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年来,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市场形态不断涌现、新的交易行为不断产生,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一是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空白的不断出现,对很多新型市场行为的监管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表现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二是新旧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法律用语不一致、管辖机关不明晰、处罚种类不相同、处罚数额不一致等。因此需要在充分注意不同法律规范合理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并规定相当部分的一般性、原则性条款,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既能有效规范现有市场行为,又具有一定前瞻性,从而形成协调一致、互为补充、全面覆盖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的法律体系,并且不致因立改废的频繁发生而降低法律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保障
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包括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的确定、职责权限的划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者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包括组织功能运行、人员配置、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等各方面的制度。由于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并能够对体制机制内的机构及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不断完善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环境相适应、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特点、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规律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保障全面落实法的精神,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行为,减少市场监管中随意性和因人易事等不稳定因素,增强市场监管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当前,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应当特别注意加强市场监管行为的诚实可信、公平公正和相对独立。
1 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如果依附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意志而缺乏独立性,就无法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也就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可言。但由政府直属机构的性质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即只存在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不存在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两人调查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等制度,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不受系统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包括来自所在地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部门领导、亲属朋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个人好恶的干预等。
2 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诚实信用本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相对人信赖、树立行政权威之路上的不懈追求。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确保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言而有信”。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具有稳定性、统一性。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作出的市场监管行为,因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等作用,而成为“无声之言”,因此,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保持其稳定性和统一性。二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遵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比如:承诺作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后,就不能再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三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欺诈等手段。比如:明知将不作为,却告知行政相对人将于某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不作为超出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后,却拒绝作为。
3 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平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市场监管时,应当不考虑社会地位、道德情况、富裕程度、利益关系等因素,公道地看待自身和行政相对人、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二是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和冲突。包括市场监管应当公开进行,避免动辄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拒绝行政相对人参与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行为应当及时、高效,避免“迟来的正义”;行政
决定应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并为公认的公平公正观所支持;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享有同样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有相对超脱的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对已生效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等等。
(三)健全市场监管的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等三大权力。其中,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都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对这些权力的滥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而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头顶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慑、提醒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容易变异的特性,也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等种种原因,行政权力在具体运用中还是常常发生与其初衷相背离的情况,此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又能起到及时纠错的积极作用。正是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市场监管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双重作用,使得市场监管行为能够取信于民,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等形式。依据主要有《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尽管依据较多、路径较广,但目前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制度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可执行性较差。比如,对收到执法监督案件后如何处理,缺乏程序规定。二是制度之间还存在交叉。比如执法监督案件和案件之间的界限就不够明晰。三是对于现有规定不能有效执行。比如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愿纠错的心理较为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多项措施并举。一是要扭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错就错”的错误思想。一方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一个有权威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要能够“知错必改”。就能够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亦不会因此而丧失权威。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力度的增大、网络舆论的兴起、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使得试图隐瞒行政违法的行为显得愚不可及。与其被动的改正违法行为。不如主动纠错。二是要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使得一切监督行为都能够有法可依。三是要厘清不同制度间的边界。既理顺各种监督途径之间的关系。又使各种监督途径之间能够互通有无、协调一致。四是要使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特别是来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网络舆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监督。
(四)提高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
加强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其根本目标是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法制环境,形成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这两大体系的建设又是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再培育再发展的根本。简单地把市场监管(运政稽查)活动看作是查违纠章罚款,变相增加收入,这在认识上是非常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
构建考核体系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能力评价体系至少需要包含工作风纪规范、学习教育、执法设备管理、内务管理、执法质量、市场满意度、行政执行力等工作绩效指标。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真实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设定标准基本准则。通过事前确定控制目标,以合适的考核分值和考核系数作为考核控制手段,引导监管执法活动向社会期望和管理目标集中,规避执法人员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规范执法现象。
进行风险评估
市场监管执法风险从运管机构自身建设来讲,主要包括四方面,即运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能力;是否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运政执法目的是否端正,是否存在罚款创收或将罚款变成协会收费;运政执法装备是否能满足需要,是否存在调取保存证据困难等问题。
从社会公众对运管机构的监督及反应看,运政执法风险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等;其次是非正常的外部执法风险,如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拒执法及来自各方面各种形式的说情干扰行政执法等。每一级运管机构应该定期召开执法风险防范分析评估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措施,防范运政执法风险的发生。
加强防范控制
一是加强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育。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及政府危机公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对运管人员开展运政执法风险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市场监管人员在执法中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在遇有暴力执法行为时的处置能力,做到既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又不至于引发各种事端。
二是重视和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保障。建议借鉴城管、土地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为运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解除运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对因公受到伤害的运政执法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和慰问。
三是扩大执法监督范围,确保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全面履职不缺位,严守程序不错位,依职履责不越位。
打造专业执法队伍
应尽快建立和执行监管队伍轮训保障机制,从制度上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确保市场监管人员能在三至五年内甚至更短时间内能够轮训一次。通过理想信念的学习解决“为谁监管”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专业知识、基本执法技能的学习解决“怎样监管”的问题;通过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政治思想教育解决“公正监管”、“廉洁监管”的问题。
加大装备设施投入
经过多次深入调研论证,我们选取了商河县、槐荫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先行改革试点单位,分类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为全面推开探索经验。
一是在商河县探索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23支执法队伍整合设置为“1+6”模式,将环卫、市政、园林等18个领域的全部或部分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现了“一支队伍跨部门综合执法”;将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等6个部门内部的执法职责、队伍进行整合,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及开发区派驻13支执法中队,将90%以上的执法力量共140余人下沉到一线,实行双重管理、以镇街管理为主,同时在镇街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与派驻执法中队合署办公,进一步强化属地执法责任。
二是在槐荫区探索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在市场监管领域,整合区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局,组建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在农业领域,整合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等执法队伍,组建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文化旅游领域,整合文化市场、旅游执法队伍,组建区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整合,全区执法队伍由12支精简到8支。
三是在市国土资源局探索部门内部执法职责整合。将区级国土资源执法职责上收至市级,实行一个层级执法。同时,将其内部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实现了全市国土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统筹推进市、县区、镇街三级执法体制改革。
一是合理划分市区执法权限。着眼于厘清执法边界、减少执法层级,对区里没有行政管理权限或执法任务较少的规划、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领域,以市级执法为主;对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基层发生频率高的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领域,以区级执法为主。
二是精简整合执法队伍。市级层面,主推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交通运输局等19个部门整合内部执法资源,实行一支队伍执法;市商务局等14个部门,不再新设执法队伍,实行一个处室执法。县区层面,指导县区参照试点改革情况,合理确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方式,各县区执法队伍压缩到8支以内,县域执法队伍总量减少近60支。
三是统筹完善镇街执法体制。镇街层面,采取商河做法的县区,由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派驻执法中队,与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镇域内综合执法;采取槐荫做法的县区,以镇街现有城市管理机构和人员为基础,统筹区域内相关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体制调整,充分赋予镇街综合管理和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三、坚持配套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为提高改革实效,我市从三方面入手,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强化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的原则,整合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网格体系,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监测预警、分类处理的综合管理平台,完善村居、镇街、县区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为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完善延伸文化市场监管手臂,成为我区继2011年全省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现场会以来积极探索实践的新课题。下面,就我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实施重心下移,派驻组团乡镇文化市场监管中队的做法,向大家作一汇报。
一、具体做法
余杭区总面积1220平方公里,由于我区东西向距离长,区政府所在地又处在全区最东则这一地理特殊性,容易产生鞭长莫及的情况。为适应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需要,2011年1月,经区编委批准,我局调整了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在原有22名人员编制不增的情况下,改为设“二科三中队”(综合科、审理科和组建了三个执法中队)。
(一)定模式。我们重新合理配置大队的行政执法资源,
下移管理重心,分块缩小监管跨度,将全区监管区域分成3片,除临平城区5个镇(街道)由一中队管辖外,分别在古镇余杭片5个乡镇和良渚片8个镇各派驻一个中队。每个执法中队配备执法人员3至4名,执法专用车一辆,实现以组团中心乡镇为据点,就近监管、辐射周边、全面覆盖的我区农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新模式。中队所在地中心乡镇政府为执法中队提供了固定的办公用房,大队调配添置了必要的工作和生活设备。2011年10月,余杭片中队已先期进驻余杭镇。
(二)定原则。在派驻执法中队的过程中,我们确定3项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处罚统一原则。中队要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争取有力支持,明确乡镇(街道)属地协助监管事项不变。中队实行垂直管理,隶属区大队的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主体统一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中队执法工作权限,鼓励中队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二是坚持精简高效,整体运作原则。派驻执法中队,改变了区大队一级监管运行模式,实行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查处权与裁量权分离,科室与中队整体运作、同步联动,提高了综合行政执法效率。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协调推进原则。派驻执法中队涉及人员、经费、住所、装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诸多问题。我们将推进派驻中队与贯彻《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创新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模式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先简后繁、逐步细化,积极稳妥开展推进工作,保持了人心稳定、管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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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制度。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准绳,也是一种集体的承诺。在新模式运行过程中,我们明确大队原有的内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评议这三方面制度要根据新情况修订、补充和完善。目前,新增订和正在修订的有《执法中队工作职责》、《中队办案经费开支使用制度》、《值班工作制度》、《承办案件审理复核制度》等,使派驻中队工作规范推进。
(四)定机制。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实现有机联系、有效运转,较为固定的一种工作方法。在多年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十分有效的工作机制。在推进派驻中队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强调坚持有效的机制不放弃,新的机制要创新。目前,正在酝酿和推行的有“中队执法区域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中队执法区域各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管理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中的重要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扫黄打非等文化市场集中治理行动方案,协调解决派驻中队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文化市场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主要是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办事窗口的审批工作数据信息与大队科室、各中队执法检查信息定期通过网络或纸质载体互相反馈,必要时召开会议沟通反馈;并要求有关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在局门户网上公布,供相关行政机关调阅、市民查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案件审理复核机制”:派驻执法中队其查获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案件审理复核机制”规定程序报大队审理科复核和报批,对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告知执行三个阶段每一步骤如何操作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时限,确保案件承办工作顺利进行。
“中队执法监督机制”:主要设置了大队对中队的内部层级监督措施,如对多次举报却查而不获的案件、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组织督查的运作规则;中队管辖区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局行政监察办和大队还分别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上信箱,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对执法中队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过错责任追究。
“内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将实行办案数量、类别、案件质量和规范执法等一系列量化指标考核,任务到人、指标量化并和上级案卷评选、技术比武等各类获奖挂钩,对不能完成基本任务的科室和中队人员年度不能参评优秀档次和先进工作者,改变执法人员工作考核“大锅饭”、评先按票数的粗放管理模式。
二、存在困难
我区派驻中心乡镇执法中队工作才刚刚开始,在筹划和运行过程中,我们感到存在以下困难:
(一)人员明显不足。自XX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以来,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编制人数由原来的7名,增加至现在的22名(实际在岗18名)。但随着监管内涵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派驻中队执法模式的需要,我们感到人员明显不足。
(二)生活遇到难题。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中层干部和执法人员家庭均在临平城区,下派到中队工作,距离城区都有1小时左右的车程,加上由于文化市场是晚上相对活跃的特殊性,不可能天天早出晚归。安居才能乐业,就需要解决队员宿舍、就餐等生活问题, (2)
(三)协管需要磨合。派驻中队执法后也容易使个别乡镇文体中心(综合文化站)人员产生推卸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的责任,原有的发挥乡镇(街道)文体中心属地协管的工作容易淡化,需要解决统一思想认识问题。派驻中队是文化市场专业执法运行机制的调整,通过下移管理重心,分块缩小监管跨度,解决镇乡街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资格缺位问题,不是取代当地人民政府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属地监管的职责。
三、继续推进
在中心乡镇派驻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队,就近监管、策应周边,也给行政相对人就近履行法定义务带来了便利,其管理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下一步我区将继续推进,不断完善,初步思路如下:
(一)争取增添人员。积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人员不足问题,落实在中队部所在地招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协管员办法。对大队新录用和交流调入的公务员实行先安排在中队锻炼的措施,以保障中心乡镇派驻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队工作深入推进。
引子.
“小所办大案”模式是工商所勇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任务的一种体现。在工商系统,工商所是最小的级别,所以称“小所”,同时也数量最多、分布最广;农村工商所,更是“小所”中的小。 “大案”在这里也是一种泛指,和“小所”相对;以前,工商所与“案件”是很少关联的,那时工商所的主要任务是规费征缴与集贸市场的驻场管理;查处经济检查案件一般是上级局的专门股、站、队的事,基层所多是配合调查、协助处理。现今,工商所逐渐成为查办各种违法案件的主力军,有时甚至办成大案,展现出基层执法能力的新气象。
“小所办大案”模式产生的必然性
从对初生态的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的管理,到“六管一打一制止”, 到现阶段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的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的全球化,我们的监管理念、方式方法必须跟上时代潮流的发展。国务院的“三定”方案,确立了工商部门作为一个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地位。工商所处于市场监管的第一线,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必然愈加显现,监管重心的下移,形成“小局大所”的格局。《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把基层工商所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工商所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可以依法在一定的权限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而工商所作为县级(区)局的派出机构,又可以受上级局委托或指定承办以上局级名义处罚的案件。基层工商所在法律地位上的两重性,使工商所理所当然成为各项市场监管法规的执行者,各种经济违章案件的查办者,工商行政执法的排头兵,消保维权的勇士。如广东工商局2000年把案值3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的处罚权交给基层工商所,以基层建设促进行政执法建设,结果2001年“全省工商所共查处各类案件共4988件,占全省工商系统查处案件总数的76.8%,使工商所成了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主力军” ①。“小所办大案”模式的应是“小局大所”改革的良性效果,是基层工商所加强科学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必然。
“小所办大案”模式的可行性和效能分析
在因特网的探索引擎输入“小所办大案”的关键词,你会发现很多和工商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条目。各地工商部门把办案权适当下放到基层所后,人力资源、物质保障、人员素质适当向工商所倾斜,使工商所以一种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第一线。以笔者所在的农村工商所为例(现有公务员2人),2000年之前每年全所罚没款入库额不足3000元,而且多是以当场处罚案件为主,主办的案件都是象征性的一两件。从2001年开始,该所查办案件的件数和案值、罚没金额逐年直线上升。去年全年罚没额达35000元,案值达50000元,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而该所在北流市局的27个工商所中在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方面并不算突出,有的所罚没款入库超过了100000元。在近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的“工商所专页”,经常有介绍基层工商所显著的办案成绩的文章,如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局让胡路分局龙岗工商所是清一色的女子工商所,有公务员18人,“自2001年以来,全所累计处案件364件,罚没款309万元,罚没5万元以上的案件7件,10万元以上的案件6件,20万元的案件5件。所查办的案件涉及企业商标侵权、医疗机构商业贿赂、金融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销售商品房,非法从事证券交易等20多个方面。”从这个典型的工商所看,在2001年之前,全所只有副所长一人有办案经验,“其他同志不会办案,不敢办案”,后来在上级局的支持下,“从不敢办案,到敢于办案……并开始查办大要案”。②通过系列事实,我们可知工商所的行政执法向“敢管”“会办”“办大案”的方向发展,而且查办案件的范围基本囊括了工商的所有职能。
工商所办案具有四大优势:一是人员优势,“大所小局”的设置导致这一优势的凸显;二是地域优势,工商所处于第一线,便于发现案源,迅速出击;三是政治优势,工商所点多面广,不但有利消除行政执法上的盲点盲区,而且可以及时把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执法为民的历史使命,树立工商形象有也有特别的意义。四是工作性质上的优势,上级局层层布置的各类专项检查,“经济户口”制度的完善规范化,市场巡查制度的日常化,使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得到了有效的锻炼,成为业务尖兵和多面手,又熟悉解辖区各类经营主体的具体情况,能保持高度的案件敏感性。而各地推行的信息化建设,使办案的立、办、审、定等各个环节加快,流程更顺畅,从而使工商所的执法成本降低,执法效率提高。如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的工商所,“行政处罚全都实现信息化后,办案成本比改革前减少27%,但是2004年工商所办案件数占系统办案总数的73%。”③
“小所办大案”的模式是适应依法行政的大形势,加强市场监管,实现行政执法职能到位的合理选择,效果是显著的,工商所成为行政执法办案的主力军,促使各地工商部门愈来愈重视利用这种有效的模式,不断提高工商所的执法能力建设水平。如山西省工商局尝试把商标侵权案交由基层工商所查办,使“工商所实现了从收费所向监管市场主力军这一战略转移之后,再实现从办理一般案件向办理专业性、复杂性案件的‘第二次战略转移’,提升工商所的办案水平和档次”,“结果全省工商系统83%商标侵权案是由工商所查办的”④。全面实施“小所办大案”的模式和工商所执法办案范围的扩展,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会有效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工商行政执法网络,有利于对大市场的科学监管。
工商所成为办案的主力军,执法效率提高了,执法成本必定会降低,于是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反之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相应的守法效益加大,从而使整个市场的守法诚信经营行为成为一种有利选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得到维护,又促进了正当竞争,这是“用最小行政管理成本获取最大行政效益”原理的科学体现,也是“小所办大案”模式的效能分析公式。
实践中“小所办大案”模式的操作性
“小所办大案”模式产生的时间不长,我们要慢慢摸索其中的规律,逐渐完善其运作方式,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做到“扬长避短,有备无患”。加强基层的软硬件综合建设,保障必备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成本投入,这是物质基础;此外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敢于积极行政,创新突破,实践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小所办大案”,素质要先行。“人员素质”是执法办案的关键所在,我们必须建立素质培训经常化制度,打造学习型工商所。
2、 树立“敢办大案,会办大案,办成大案”的信念。既要对自身的执法能力有自信心,又要谨慎冷静应对各种情况,仔细钻研法条,讲究办案技巧,把办案的流程做得滴水不漏;既要冲破常识的束缚,大胆定性定位,又注意在办案切中肯挈地运用法理和引用法条,以减少失误,保证在可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对法律法规的广泛涉猎和钻研深究要结合起来,并注意在执法办案实践中灵活应用。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可以所名义处罚的只有三种情况:“(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注意不能在查办案件中犯“名不正”的错误,形成“越权办案”;其实对上述三种情况外的案件,工商所虽不能以自己名义立案,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时工商所可以作为以县(区)局名义处罚的案件的承办单位去查办案件。又如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工商机关实施。普通人认为这些案件是上级局的事,县级局也只是按照《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总局20号令)可以是被委托的调查单位,根本与工商所没有关系。但根据仔细对法条的演绎推理可知,上述规定,只是排除了工商所作为此类案件的主办机构的可能性,但没有否定工商所执法人员参与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力。工商所作为县(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县(区)工商局得到有管辖权的部门的委托后,同样可以指派所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这是有充分的法理支持和法规依据的。依此类推,其他大案要案的查办,工商所也是可以依法参与查办的。
3、 严格遵守“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执法原则,炼就过硬的执法办案技巧。“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传统执法的陋习,这和“依法行政”形势不符,是办案中一定要注意避免的问题,基层工商所办案尤其注意这一点,牢记“程序正义”为法治的核心。
4、 发挥民主集中、合力办案、善于协调的精神。“小所”是“虽小而五脏俱全”的,每个执法人员都是负责多项职能的,是业务多面手,因为人员不多,工作任务繁重,所以在案件特别是大案查办中要恰当利用人力,做到周密部署,分工合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时时和上级局保持联系,发挥中心工商所联勤制的作用,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求得支持,以求在依法办案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两者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5、 向科技要管理,推进“数字工商”建设,以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数字工商”是一个很好的提法。工商所通过专线实现省、市、县局联网,真正实现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化,“小所办大案”就如虎添翼了。
结束语
“小所办大案”作为新时期加强基层工商所执法能力建设的一个喜人现象,产生的时间不是太长,有许多方面还在探索阶段,需要我们发扬勇于负责、敢于创新的精神,从各个方面支持、鼓励、完善,特别在立法建设方面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以使工商所真正成为执法为民、监管大市场的永远的生力军。
注:①王国明/黄秀苗:《勇挑重担——广东省工商系统以基层建设促进行政执法纪实》,《中国工商报》2002年10月18日第一版
②刘波:《提高办案实战经验 健全办案保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4年第五期28页
二、主要内容、任务
(一)认真总结去年的普法工作,全面部署今年的普法工作。
在认真分析、总结去年普法工作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按照今年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精心制定今年普法规划,做好动员部署,为“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实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结合“12315进社区”和“千村万户拒伪劣”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抓好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一学三讲”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建立完善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的思路,不断提高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使法律进社区、进农村真正实现经常化。
(三)区分类别、突出重点,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和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
根据各类普法对象学法用法的要求,按照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要进一步狠抓有关重点普法对象普法工作的落实力度。结合提高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能力的要求,局办公室要做好副科级以上工商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并负责落实好中心组学法制度。结合提高执法为民、依法行政能力的要求,局办公室牵头、监察法制科配合做好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好一月一法学习制度。结合提高守法经营、依法维权能力的要求,局登记科、市场科、消保科、综合业务科等普法责任机构,要探索新的对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学法用法教育工作机制和方法,并注意不断提高社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科(室)、所(队)及其工作人员也要结合实际,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四)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不断提高全局依法治理的水平。
按照省、市工商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局有关责任机构要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确定依法治理的阶段性工作和任务,并狠抓贯彻落实,重点抓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学习和落实。针对人民群众关注工商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切实开展好食品安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打击非法传销等专项治理活动的基础上,要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要求,不断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建立长效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加强队伍管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工商部门“案、费、证、照”等具体行政行为上,要认真落实好执法办案四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制度,从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认真组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确保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组议事日程,实施目标管理。局普法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职责,各普法责任机构要按照责任分工主动、积极地履行自身普法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普法依法治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保障经费,培训骨干,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在逢年过节时,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则采用村老年协会出资一点,企业或个体老板赞助一点,村民自愿凑合一点款、物的办法,请外来的藏族歌手来乡镇演出。(四)乡村网吧、书刊、音像市场严重匮乏且混乱目前S县的书店集中在县城,乡镇至今没有专门的规范化书店。虽然全县有72个村级农家书屋,但与农牧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牧业科技书籍却非常有限,根本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一些乡镇地摊、游商销售的书刊、音像制品大部分是非法盗版,如近年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共收缴、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约0.08万张(盘)。这些不健康、盗版的文化制品严重侵害了农牧民的利益,破坏了乡村书刊、音像市场经营秩序。同时有些乡镇不时有无证小网吧、电子阅览室和电子游戏机的出现,这些经营户由于无证经营,因此在硬件上不达标,管理上不规范,并且还出现暗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现象,在安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五)乡村娱乐市场枯燥、萧条民族地区乡村固定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极少,常见的经营形式主要是流动摊贩利用集市摆点音像制品、图书杂志且盗版制品占一定比例。同时也因地广人稀和经济落后等,大部分乡镇甚至没有一家文化经营户。有些乡村由于文化生活枯燥无味,形式单一,根本就没有可娱乐的地方去,因此农牧民就只有在家看电视、聊天、喝酒、打牌等。
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执法管理现状
乡村文化执法机构力量薄弱、身份尴尬民族地区文化稽查力量比较薄弱,尽管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市场发展,但文化市场行政力量仍然薄弱,执法人员身份尴尬,主要表现在队伍编制性质混杂,目前没有专门管理乡村文化市场的文化稽查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的文化稽查办公室,S县17个乡镇中只有4个镇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5名,而在职的也只有2人,更重要的是乡村文化站工作人员性质均为乡镇事业,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执法职权来自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属委托执法,而目前5名乡镇工作人员无一人持有文化市场执法证件。乡村文化执法机构薄弱的力量、尴尬的身份对乡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更好开展。乡村文化执法机构办公经费严重短缺2008年以来,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B州新闻出版局每年划拨给S县文化执法经费2万元,用于县文化市场日常监督检查。而该县幅员近8000平方公里,17个乡镇,捉襟见肘的办公经费显然不能满足乡村文化市场执法之需,严重影响了乡村文化市场的治理整顿及大案要案查处等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因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就连县文化监管执法队伍至今都还未配备文化稽查专用车辆,未统一着装,没有配备或配全摄像机、照相机等必需的办案取证工具等,乡镇文化站就可想而知了。(三)乡镇文化站监管缺位由于乡镇文化站仍属事业性质,无执法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只能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而当上级执法部门到乡镇进行检查时又不要求文化站配合,从而导致一方面乡镇文化站对违法经营者缺乏威慑力和权威性,如有些乡镇网吧经营者根本就不把文化站放在眼里,当一阵风式的综合执法(县文化、公安、工商、城管组成)检查后,他们会毫无顾忌的在文化站眼皮下违法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乡镇文化站也缺乏监管的主动性,甚至文化站工作人员分不清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做什么,如乡镇文化站几乎对网吧不管不问,从而导致监管缺位。(四)现行乡村文化执法监管方式弊多利少民族地区现行乡村文化市场执法监管方式大部分为县级包揽,这种方式笔者认为弊多利少。首先,这种管理方式没有发挥乡镇一级属地管理和前沿阵地的作用;其次,县级包揽造成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鞭长莫及,难以“到位”,有远水解不了近渴之感;最后,由于县与乡镇在工作上的“脱节”,使乡镇对农村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处于无人问津的地步。据调查,现S县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可简要概括为两个字即等和靠。所谓等,就是等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巡查;等当地有人举报以后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等专项整治行动时的联合检查。所谓靠,就是靠派出所偶尔进行巡查;靠举报时偶尔的督查;靠专项整治行动时偶尔的配合检查。由于缺乏对经营业主的宣传教育,日常又很少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农村文化市场基本上是处于放任自流的管理难、执法难、取缔难的局面。而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是未赋予乡村文化执法监管机构属地管理的职责。(五)乡村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民族地区受历史、文化、地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乡村文化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乡村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中真正从政法、信息网络、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科班出身的几乎没有,绝大部分则是“半路出家”从事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无论在知识结构、文化水平还是业务能力等方面都参差不齐。民族地区乡村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结构现状直接影响到了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监管模式的设想
强化对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监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2]近年来,“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2]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3]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应首先从思想上进一步强化对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与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将乡村文化市场管理作为文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将乡村文化市场监管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其次,在借鉴成功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民族乡村特有的民族文化及牧民定居工程等优势,各级党委、政府应将乡村文化建设和监管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据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监管实施意见,同时将执行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综合治理重要考核目标和干部晋升考核指标。(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民族乡村文化管理体系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点多面广,情况较非民族乡村复杂,如果仍然采取县级包揽的形式实施管理,将很难取得良好的监管成效,同时也难达到繁荣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的目标。为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体系则成为当务之急。云南省玉溪市提出的“将管理重心下移,建设城乡一体化管理网络,确立‘县为主体、乡为重点、村为延伸,文化主管、部门共管、社会监管’的管理体制。”[4]值得借鉴加强执法队伍和市场经营人员的素质建设人才是第一资源,基于目前民族地区文化执法力量薄弱且高素质人才难引进、难留住的现实,一方面应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充实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并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通知》要求①,扩大培训范围和强化培训内容,建立县、乡一体化培训网络。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文化执法队伍培训学习经费的投入,让县、乡文化执法人员都有学习培训机会。在学习内容上,首先应进行执法资格培训,这是执法前提;其次再进行经常性的执法、办公系统、案卷规范、信息上报等业务素质培训,从而努力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最后,培养“服务”理念,繁荣乡村文化市场,需要执法者转变“吆三喝四”的惟上式粗暴管理方式,变“监管者”为“服务者”,变“重管理”为“重服务”,营造和谐、文明的文化市场执法氛围,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通过内容丰富、方式多样的全面培养,“达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关于文化执法人员的标准”②,真正“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正派、形象良好的专业执法队伍”[5]。在加大文化执法队伍执法素质培训的同时,不能忽略对乡村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自觉守法经营的宣传和培训。民族地区文化经营从业者普遍文化素养较低,县、乡两级文化部门可积极配合,除了通过媒体、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传播守法经营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外,更切实的办法是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真正从思想上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只有得到了他们的认同、理解,配合,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的监管才能文明、和谐,民族文化市场也才能更加的繁荣。完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确保执法效果的保障,为此应在完善规制、明确职责、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1.完善规制制度是用来规范、约束和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规则,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6]民族地区在不违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从有利于民族文化繁荣的角度制定诸如执法责任制、稽查工作制、过错追究制、执法考评制等综合执法制度,同时积极完善业务工作、人员管理等办事行为规范。通过完善规制,不仅约束了乡村文化市场的执法者,避免了“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不良行为,同时也约束了从营者,根本上杜绝他们“找关系”、“走后门”,以此推进民族乡村文化市场执法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2.健全乡镇管理机制,明确乡镇管理责任,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自2004年实行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后,各级政府均撤消了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在省、市(州)、县级设立了文化市场“扫黄打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各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长、政府分管文卫的副职任副组长。而乡镇由于撤消了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以后,乡级党委、政府就未再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机制,也就出现了乡镇没有明确的领导,没有明确的组织机制和明确的编制人员的情况,从而导致乡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缺位”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在各乡镇应成立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文化站站长、文化专员等组成的乡村文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同时积极与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加强联系,将乡村文化市场纳入乡镇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使执法“手臂”向下延伸,切实让乡镇文化站成为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管理的前沿阵地。3.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针对民族乡村文化执法力量严重薄弱的状况、可充分利用群众力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云南玉溪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他们针对农村文化市场构建了“多一双眼睛看市场,两条腿协调并进管市场”的工作格局即在44个社区组建了文化市场“五老义务监督员队伍”,在农村,义务监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力量,与此同时,引导组建好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和监督作用,从而确保了农村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把综合职能从局机关回归到基层上来,明晰职责,重塑工商所的地位和权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基层工商所的性质、职能、职权等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组织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的变革,基层工商部门的职责权限明显不足,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工商所体制、职能、职权、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重新予以明确,为基层工商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笔者认为,基层工商所处在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要确保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实现监管到位,就必须按照“定位、扩权、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将企业年检、商标合同监管和中介市场、建筑市场监管等管理权限由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下放到基层所(分局),市局科室不直接履行行政执法具体业务,形成工商系统机关科室政务工作综合性指导、直属单位行政执法统一性组织和基层所(分局)具体性落实的三级行政职权运作体系,改变以往机关管大企业、基层工商所管个体户的局面,使基层工商所对所有境内市场主体都具有真正的监督管理权。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农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农资市场空前火爆的形势下,农业生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但也存在着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因此,必须强化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坚持以法治农,保证农资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1农业行政执法基本现状
1.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
自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并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主要来源于农业系统内的直接调编,或由种子、植保、土肥、农机管理机构中剥离,或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分离,或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拨编成立。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是由农业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能,或由农业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执法职能,或由具有行政执法、技术推广、管理“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行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行政执法。但是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1]。
1.2队伍结构完整,但人员参差不齐
由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来源不同,现有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状况表现为:专业科技人员多,行政干部和其他人员少;中专以下学历人员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少;农业专业人员多,法律等专业人员少;中初级科技人员多,高级科技人员少[2]。
1.3执法专业性强,但责任重大
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具是特殊的商品,故在农业行政执法中,既要牢牢掌握农业各项专业基本技能,又要精通农业、经济和法律等相关知识,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行政,达到最终执法目的。但因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故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不出现偏差[3]。
1.4与农资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
由于大多数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种子、植保、土肥、农机机构和人员中脱离出来的,并将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农资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工作上出现新的矛盾。
2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2.1建设完整配套的组织机构
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统一机构形式,将种子与农药、肥料和农机零配件的市场管理机构、人员、职能合并一处,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开展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并将这些部门原来承担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推广职能分别交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机)技术推广部门,增强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功能[4]。
2.2建设精明强干的专业队伍
选拔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农业和法律专业优秀人才充实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使其队伍结构更加专业精干,促进工作科学合理化。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和宗旨意识,提高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处理案件和解决各种矛盾与问题的能力,增强专业基本技能,担当重大使命。
2.3建设先进实用的基础设施
2.3.1建设永久性农资田间检测基地。选择气候适宜、地势平坦、地力均匀、水源充足、管理方便的水旱田地块,以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划归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长期使用,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改良,按照国标标准,进行种子、农药、肥料质量和农机具性能的田间鉴定。
2.3.2投建基础设施。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主持,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国家和地方的支持下,建设农资检测中心,兴建农资质量检验场所,投建现代化物理、玻化和电子仪器设备,开展农资品质检验分析、农资仲裁检验等任务,为农业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2.3.3实现跨域性的执法业务联网。鉴于目前各类农业生产资料跨域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强、出现问题机率大的特点,在各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配备电子通信设备及其市场管理软件,开通全国性农业行政执法互联网业务,紧密跟踪监测,并科学判断农资市场动态,开展地域间的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5]。
2.4建设快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2.4.1建设系统完备的市场安全预警与控制机制。研制和配备农资市场运行的近距离和中远程监控、检测、化验等特种技术系统及其设备,研究开发农资市场的危险源辨识、分级标准、早期鉴别、定量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可靠性分析等关键技术体系和装置,配备农资市场安全状况全程跟踪管理技术与设备,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水平。
2.4.2建设机动灵活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研究和装备农资市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分析、指挥与决策系统的技术和设备,建设大型农资市场数据库、重大事故案例库和事故分析专家系统,加快重大事故虚拟仿真分析技术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建立全国性的农资重大事故统计分析研究体系,增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6]。
2.4.3建设统一规范的农资技术鉴定机制。加快农资技术鉴定的改革与创新,由政府编制部门下文,成立专业性种子、农药、 肥料、农机具技术鉴定工作机构,使组织、人员、标准、程序和运作得到全方位的统一管理,避免滥组织、乱鉴定,提高农资技术鉴定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2.4.4建设简捷灵便的社会化服务行为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法律程序,理顺级别管辖,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防止多层多头执法、越权执法、徇私枉法和不作为行为;规范行政审批,清理、削减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规范服务行为,在履行职责和义务、优化市场环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上建立起长效机制;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重要事项听证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规范电子政务方式,及时向社会传递政府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和行政结果,实现农业行政执法的快捷可靠。
3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3.1加强行风建设
建立行风建设目标责任制、行风责任监督制和针对严重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当事人的追究制,聘请行风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纠风治理,标本兼治。对执法人员约法三章,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反腐倡廉,提高队伍的素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管理面貌,敬业为农,优质服务,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文明执法,廉洁高效。
3.2建立社会诚信机制
推行政务公开,开通阳光热线,采取实地考察、现场咨询、会议听证、阳光投诉、媒体宣传、现身实践等形式,与广大群众接触交流、和谐共处,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获得群众支持。实行诚信行政承诺,公示上墙,自觉践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实施真诚护农行动,依法打击见利忘义、与民争利和坑农害农不法行为,解决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形成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
3.3 完善农村市场监管网络
针对当前农业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在乡镇村中延伸不足等问题,在乡村两级设立农情观察员,委以监督当地农资进货渠道是否正常、游街商贩活动踪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农民用种用药用肥用机具是否安全有效等事责,形成完整统一的农村农资市场监管网络,消除偏远地区农资市场监管空白。
3.4搞好社会化服务
结合市场监管,采取广电专题讲座、专家办班授课、参与社区活动、上街展示图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服务增强种子经营者的道德意识、行为规范和农民群众的自我维权保护意识。
3.5健全各项保障制度
完善举报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执法成效评议制度,对农业行政执法和行风建设进行民主评议排序,奖优罚劣,末位淘汰。并把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坚持常抓不懈,落实扶持政策,推动农业执法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4参考文献
[1] 高群革,何建永,马会国,等.浅析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种子科技,2004,22(2):73-74.
[2] 黄正仙.我国种子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措施[J].种子科技,2004,22(6):313-314.
[3] 朱伟.如何搞好市级种子管理工作[J].种子科技,2005,2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