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0 09:23:0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商业情报调查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根据调查问卷,网络知识的获得有52%的人是通过自学,通过同学获得的占32%。而从学校获得才18%,可以反映出学校网络知识教育的不到位,可能是学校开设的网络教育课程不是很多,对学校网络知识的宣传也没用着重。学生对从学校获得网络知识失去信心。
大学生上网的环境差,在网吧上网占到80%,学校上网占了10%,而自己拥有电脑的才占4%.无论在网吧还是在学校都非常拥挤,且空气是相当污浊,尤其是网吧,每台电脑所占面积还不超过1.5平方米。
对于上网的动机,由于学习需要才占24%,打发时间占了28%,可以看出大学生的课外生活非常单调,习惯依赖上网来打发自己的时间,真正利用网络来提高自己的学习的很少。在调查中,大一女生打发时间占了20%,因为大一女生的适应环境的能力较差,而且谈恋爱的不多,所以选择上网来度过漫长的课外时间。高中可能接触网络的同学都很少,所以有10%的学生是由于好奇心去上网的。
在上网的费用上,48%的学生每个月都在50-100元,几乎占了生活费的6分之一,不足10元的仅有18%,由此可见大学生还是很重视上网的。有8%的学生上网费用在100元以上,几乎天天都在网吧。对于这么高的网费的来源零花钱占到了76%,还有2%的同学是跟同学来借钱上网的,那些借钱上网的同学应该好好反省了,在大学生的零花钱的使用上,上网占到了很大的比例。
对比竞争情报与商业侦探的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是否有合法的基础。
竞争情报是合法的信息活动,并且在合乎道德的手段下进行搜集,所了解的信息并不包含商业秘密内容。这里有两点内容需要强调:
一是竞争情报所涉及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的定义,只有被定义为秘密内容并且采取了安全保护措施的文件,才构成商业秘密;
二是合法的信息收集手段,竞争情报强调在合法和合乎道德的层面下进行信息搜集,而商业间谍采取非法的手段,从而侵犯了别人的商业秘密。
侦探公司所进行的调查,从内容来看很多涉及个人隐私,这一点就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从它的调查方法来看,由于它没有相关的调查权力,为了达到目的往往不失采取非法手段,有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更别说保障客户的利益。
为此,宝洁的竞争情报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改进公司经营决策的解决方案上,并且其竞争情报人员可以列席公司的执行董事会议。
我们在市场上看到了宝洁公司的成功,但不知道它对竞争情报是如此的重视。中国企业应该说也很重视竞争情报,但没有从企业战略的角度来实施竞争情报,或者某些市场分析人员有这样的想法,但没有在管理层形成共识,所以没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情报系统。
如何让竞争情报成为企业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应该怎么去实施?我们对企业竞争情报工作提出基本的几点:
其一,管理层高度重视,把竞争情报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要素,企业的每一项决策必须以竞争情报来支撑;
其二,让竞争情报的实施成为企业的一项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竞争情报负责人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参加公司日常管理会议。
在组织人员有效工作的前提下,竞争情报工作要形成三个基本模块:
调查小组。该模块以任务和项目为导向,搜集原始的、二手的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向情报流程提供合适的数据流;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在竞争情报实际操作过程中,获取信息的调查方法多种多样,但是太过循规蹈矩往往获取不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打“擦边球”方法进行情报收集,是一个有经验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
以下是目前一些重视竞争情报企业获取情报的通常做法:
公关目标企业相关人员
挖走竞争对手关键人员
寻找咨询竞争对手前职员
通过咨询人员间接访问竞争对手
以虚构的身份参观竞争对手公司和生产工厂
访问竞争对手客户
访问竞争对手上游供应商
访问竞争对手下游经销商
访问与竞争对手合作的营销、设计、广告等伙伴
通过一定手段查阅竞争对手银行贷款记录
通过一定手段在政府相关部门查阅竞争对手文件和档案
参加各种会议获取对手信息
分析竞争对手在各种媒体上的产品广告和招聘广告
购买对手产品分拆进行工艺还原
购买对手工业垃圾
从这些情报工作的手法来看,很难说都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因为有效,能解决实际问题,往往是情报人员采用最多的方法。在合法与合法之间、在合法与不符合商业道德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竞争情报运作的“灰色地带”。这个灰色地带在调查方法上也可以理解为打“擦边球”,有关情报专家认为,在这个“灰色地带”从事竞争情报活动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是企业竞争情报工作的一个标志性特征。(见陈峰和梁战平 《竞争情报与战略管理》)。
不仅在中国,在日本、欧洲、美国等,企业间的竞争情报都有这样的特征,SCIP曾出版过一本名为《在灰色区域导航》的出版物,说明了竞争情报工作的灰色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