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责情况自述范文

时间:2023-07-20 0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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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情况自述

篇1

安全无小事,安全工作责任重大,重于泰山”。我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以确保校园安全为目的,从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入手,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为能够营造一个“进来、留住、安全、安心”的育人环境而狠抓学校安全工作,一年来,我们新安装多处监控,实现校园无死角,对实验楼进行了鉴定维修,对图书室进行了整修,实现校园亮化工程,实现夜间校园无黑暗角落,对女生宿舍进行圈护,设置了防护栏,加强教师值班管理,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与教师、家长、学生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各项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二、立足一个“实”字,狠抓了常规教学管理

1.一丝不苟抓常规,常规不失落

严格执行教学过程管理的五种制度,即课堂改革制度、校本教研制度、课堂听评课制度、教情学情测评制度、教学质量分析制度。狠抓考试管理,建设优良的考风和积极进取的学风。科学、规范地组织各种测评,充分发挥测评的诊断、调控、激励作用。

2.持之以恒抓教研,教研不虚浮

立足教学行动研究,开展内容丰富的教研活动。通过达标课、研究课、示范课和各类教学竞赛等形式,拓展教师的专业发展空间,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3.狠抓落实质量强校 

牢固树立“质量强校”的思想,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真正做到“堂堂清、日日清、周周清、月月清”。利用各种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尤其注重导学案的编写和使用,积极参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在校内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改革大赛,提高了课堂效率。

三、着眼一个“新”字,狠抓了学生德育

一是加强德育队伍建设,营造育人氛围。

1.加强校园德育环境建设。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能力修养强、作风朴实、道德高尚、稳定的德育工作队伍。学校组织教师学习《影响教师一生的100个好习惯》,组织教师学习学生管理的最新理念、经验和做法,让教师从中学得学生的管理方法。

2.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健全和完善了班主任岗位职责、工作条例、班主任工作考核评估激励机制,坚持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公正、客观地衡量班主任工作,鼓励班主任主动认真地开展工作。

3.充分发挥班集体、团组织的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共青团员、班干部在学生中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我们认真做好团员和班干部的培训,认真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团总支和学生会的工作。定期对团员、班干部进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带动更多的同学一起进步。

二是抓好常规德育活动,营造育人环境

1.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包括校园美化绿化,校训、标语、警示牌、寝室文化、教室文化等,做到了让每一面墙壁说话,每一寸土地育人。

2.抓好行为规范教育。九月份是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月,我们开展了初一广播体操比赛、学习习惯50条的学习活动;十二月份,我们还开展了树立安全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的教育,而且发出了《禁止吃零食乱扔垃圾的倡议》,受到了良好效果。

3.抓好学生美德教育。结合“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升降旗制度,并结合清明节、劳动节等重大节日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

开展感恩教育。要求学生从爱父母,爱老师、爱同学、爱自己、爱身边的人开始,对给予自己关怀和帮助过的人应抱有感激之心。

三是加强班级阵地建设,营造德育教育的新天地

篇2

(一)治理对象:全镇机关干部、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报账员。

(二)治理内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插手干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突出问题。

(三)总体要求:对2013年1月1日以来立项和在建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特别是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和水利、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建设的非政府性投资开发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及矿产资源项目开发中涉及的土地招拍挂,规划审批、变更等事项进行重点核查,着力发现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纪依法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5年7月开始,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2016年2月1日后,治理工作进入常态化。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前)

镇党委在7月17日召开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各村(居)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报账员,镇直镇办单位,部分镇人大代表参加。同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30日前)

1.项目建设单位自查。镇纪委统一组织对全镇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自查。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XX县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镇纪委。镇纪委收集整理后,于9月20日前按照项目类型分类汇总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治理办)。

2.领导干部自查。全镇干部各村(居)应当结合“三严三实”教育和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治理工作,组织本次专项治理对象如实填写《XX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登记表》报镇治理办。专项治理期间,镇治理办将专项治理对象承诺书等材料纳入干部电子廉政档案管理。

专项治理对象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存在违规插手本地本部门或职务影响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行为的,要立即终止,并从工程建设项目中退出,于9月30日前,主动向党委报告情况,主动将获取的不当经济利益上交县廉政账户。

3.相关人员自查。各项目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而违规违法履职的,应主动填写《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报告表》或自述材料,于9月20日前上报镇治理办,可作为依纪依规视情免予处理或减轻、从轻处理的依据。

4.承建单位自查。承建单位要对所承建项目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的情形进行自查,填写《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反映表》,签订《承诺报告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于9月20日前,主动向镇党委报告情况。

(三)监督检查阶段(12月31日前)

镇党委、纪委将组织检查组对机关干部、各村(居)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1、近年来有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的工程项目。2、招投标过程中有投诉举报的工程项目。3、违规采取BT模式、邀请招标方式和不招标直接发包等工程项目。

1.接受举报。受理群众举报贯穿专项治理全过程,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查处、及时反馈,镇治理办在镇党政办设立专项治理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

2.个别抽查。镇治理办组织协调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较多的,反映较多的干部,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等填报资料进行抽查,发现在填报中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3.专项审计。专项治理期间,财政所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1月15日前)

1.全面推行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和场内交易,镇、村两级重点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严禁在网外运行和场外交易。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等规范性文件,镇机关干部、各村(居)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在工程实施前、中、后签字背书制度,对工程的审批、招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出现问题倒查追责。

(五)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1月31日前)

专项治理后,镇政府要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认真填写《XX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专项治理,是我镇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全镇干部、各村(居)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治理是组织上给予存在违规问题干部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要珍惜和把握这个机会,坚决克服侥幸心理,明确治理内容,把握时间节点,认真把自己摆进去,从严从实查找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组织实施,为了加强领导、推动有力、保障到位,建立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村(居)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领导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带头按要求搞好自查自纠,还要教育帮助本村(居)其他对象消除顾虑,积极投入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

篇3

巡逻勤务,是指人民警察或以人民警察为主导的巡逻勤务。可以表述为:是公安机关为实现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等职能、任务,以巡逻的方式,依法对社会面进行动态控制的一种有计划的在岗值勤行为。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可疑的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的行为。

治安巡逻、盘查实训项目是警察实战化教学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治安巡逻盘查实景训练,培养、巩固警察院校学员巡逻方式、时间、路线的选择优化能力,巡逻的编组、装备管理、使用能力,巡逻中疑点的捕捉处理能力,巡逻中的公众服务能力,巡逻中的可疑人、物的检查、处置等能力;使学员熟练掌握确定盘问重点、人身检查、物品检查的方法,熟练掌握盘查中警察的自我保护、继续盘问的实施等方面的方法与规范,使学员能感性认知巡逻盘查实施过程注意事项以及警情处置要领。一次完整的巡逻盘查实训,应该包括以下环节。

一、实训准备

1.任课教师应事先对训练对象做充分了解,针对学员特点,就巡逻盘查训练内容、方式、要求、操作流程、纪律作风、注意事项等进行认真全面备课。

2.教师就巡逻盘查常见违法犯罪嫌疑、纠纷进行案例收集、筛选、设计,以备学生抽取案例。根据案例事先分组。原则上5人左右一组,确定每组扮演巡逻盘查民警和被盘查人的学生人选。

3.准备交通工具,对讲机、手铐、匕首、手枪、警棍、警笛、道具赃物、道具凶器等器材、物品。准备巡逻、盘查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工作日志。

4.尽可能请警校共建派出所、巡逻实战单位出面,联系其辖区具有代表性的路段、场所、卡口,实地进行治安巡逻盘查演练训练。派出所、巡逻实战单位不能配合,有条件学校则在校区模拟街区实景进行。

二、实训组织

以以下方式组织实训,并提出相关训练要求:

1.采取事先自愿报名和现场老师指定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灵活采取轮流担任的方式,确定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所有学生都必须担任一轮“巡逻、盘查民警”。以5人左右一组,轮流进行巡逻、盘查。其他同学现场观摩。

2.扮演民警的学生一律着装。

3.因条件所限,一律采取徒步巡逻。

4.巡逻中发现可疑对象不少于1批次。其中至少有1名“犯罪嫌疑人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其他当场发现的不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

5.至少有1次接受群众报警或者求助或者纠纷现场调解。

6.至少有1次情况核查、1次请示、汇报。

7.至少形成1份巡逻记录,以小组或者个人为单位提交实训总结心得。

三、讲解业务知识

(一)巡逻勤务实施

1.讲解巡逻区域划分以及确定重点单位、要害部位、治安混乱地区等巡逻重点的依据,讲解确定岗卡的部位和巡逻密度、快速反应所需的时间调整的关联因素。

2.讲解选择确定徒步、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方式的依据。

3.讲解对巡逻情况进行记录的规范要求。

4.讲解民警在巡逻时在指定路线、巡逻重点地区、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先期处置、车巡、执行便衣巡逻、蹲守、发现处置未成年嫌疑人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二)盘查勤务的实施

对学员强调,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1.盘查对象的确定:讲解对于身份可疑、体貌可疑、行为可疑、携带可疑物品、痕迹可疑等情形的人,可列为盘查对象的法律依据。

2.盘查时机、地点的选择:讲解时机选择依据:当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充分暴露或已经确认嫌疑时,应当及时实施盘查;当违法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不法行为时,人民警察应当当场盘查;在没有获得违法犯罪证据时,可以根据现场环境,巧妙运用欲擒故纵等技巧,等候其露出马脚,再实施盘查。讲清盘查地点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选择视野开阔,地貌简单之处;选择光线明亮之处;选择安静人流较少之处;选择易获得支援之处。

3.盘查程序:截停――告知。讲明训练以下要点:(1)截停时先敬礼,表明警察身份,礼貌用语,说话和气。(2)告知时语言应当精练、准确,使被盘查人听懂并能够配合警察完成整个盘查过程;盘查嫌疑人时,语言应具有威慑力,以命令的口吻令其配合。(3)因为警察执行公务的特殊性及强制性,应告知其法律法规依据,令其配合警察执行公务。

4.盘问可疑人员时,告诉学员应当做到:(1)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面;(2)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3)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者同伙的袭击;(4)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5.传授查验身份证件时的技巧与要求:(1)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2)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3)注意持证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对需要其实施继续盘问的,按规定办理。

四、实训的展开

1.指导教官、教师现场讲解。内容包括巡逻路线、巡逻方式、巡逻民警武器、警械具配备、巡逻密度、巡逻高峰时段、巡组间联勤策应、接受群众报警求助、识别疑犯、疑犯跟踪、遇有当场不法行为的处置以及巡逻中警察形象等实体性问题,以及巡逻部署、发现问题先期处置等程序环节的问题。(或者观看巡逻盘查视频)。

2.学生实地演练。根据方案与案例,教官演示示范。后学生按照事先编组编队,进行现场巡逻盘查练习,在实际操作中体会巡逻盘查勤务的技术要领。

3.任课老师与指导教官实时观察指导。发现问题后及时给予纠正,练习结束时再次集中,指出巡逻盘查中出现的问题。

4.现场实训并考核。在前一组巡逻盘查考核进行时,后面的未考核巡逻盘查人员被处于隔离状态(以免受到前面操作过程的启发)。已经考核结束的学生可以现场观摩。每组巡逻盘查训练结束,当场进行评点。

教学训练结束后,要求每组学生按时上交巡逻盘查相关法律文书。

五、实训考核评分标准

以小组为单位评分。现场情境模拟实训部分当场给分;文书制作由相关教研室老师共同评阅按评分细则采分。各占50G计入总分。

巡逻考核及评分依据:(1)着装是否规范;车辆、通讯设施等装备是否规范、齐全。(2)发现可疑人、物是否盘查。突发事件或者事故是否先期处置,报告是否及时、呼叫支援。接到报案是否及时报告、及时赶到现场、保护现场、先期处置、配合调查。(3)便衣巡逻是否携带证件,装备是否隐蔽或者伪装。(4)接到处警指令是否正确处警。

篇4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1-0388-01

护理风险管理是指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事件及预防方法进行识别、评价,并寻求处理对策和科学管理[1]。儿科患者病情变化快,特别是婴幼儿对口服给药不合作,无法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医生往往会选择静脉给药。儿科门诊临时观察输液已成为一项必要的治疗手段。对于儿科患者来说,门诊输液既经济又方便,一般治疗均可采取门诊输液,这样就缩短了患儿在院时间,减少了陌生的医疗环境带给患儿的恐惧、害怕,减轻了家长的负担。在医院护理行业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使得风险无处不在[2]。因此,在儿科门诊输液中应用护理风险管理已成为我院护理管理中一项常抓不懈的课题。

1 一般资料

我院儿科门诊输液区域设在儿科病房的一端,接受6个月~14周岁患儿,病情为轻症或疾病恢复期,一般输液天数3d,无效或中途病情加重者改收住院治疗。平均每天输液30~60人次。

2 儿科门诊输液护理风险评估

2.1 就医环境

2.1.1 儿科患者特点 儿科留观患者多。一个患儿来院就诊,通常有2~3个陪伴,成倍人员的增加,使原本狭小的留观空间显得更加拥挤、嘈杂,空气质量差,容易发生交叉感染。

2.1.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不合理。看病、缴费、取药、输液往返路程长,等候时间长,耽误时间多,给病人带来极大地不便,导致家属抱怨。

2.1.3 保洁工作 由于患者的年龄层次较低,以婴幼儿为主,随地大小便时有发生,保洁工作难以维持。

2.2 静脉输液

2.2.1 查对制度 儿科门诊输液患者密度大,同名、同姓、姓名字音相近较多,容易出现错误应答[3],护士一般采用正向查对方式,容易造成错误用药。

2.2.2 输液计划书写不规范 字迹潦草,病人姓名、药名、剂量难以辨认,护士凭经验工作,容易导致用药错误。

2.2.3 巡视不及时 婴幼儿不能表达自己的感受,病情变化快,护士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2.3 人员方面

2.3.1 人员结构不合理 由于护理队伍不断增加新人,新护士经过短期培训上岗,在临床工作能力、操作技能、沟通协调、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儿科护士培训周期相对较长,一般需经过1~2年才能基本胜任儿科护理工作,劳动强度大,人员结构年青化,未建立合理地人才梯队结构。

2.3.2 护士分工不合理 护士既要承担繁重的住院病人治疗护理任务,又要完成门诊病人的输液工作,无明确分工。

2.3.3 协调沟通 儿科门诊输液工作量大,人员集中,工作忙闲不均。患儿不同于健康人,在嘈杂、拥挤的环境下排队等候易产生烦躁、焦虑甚至愤怒等负性情绪,对身心极为不利[4].而护士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患儿的心理感受,往往不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而导致护患纠纷。

2.3.4 法律意识淡漠 门诊输液患者来源复杂,停留时间短,流动性大,护理人员不可能充分了解患儿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详细完整地护理记录,一旦发生纠纷,缺乏有力的证据。

2.3.5 操作技能 患儿大多为独生子,一旦孩子生病,有的家长六神无主。儿科护士都是在家长急切的眼神下进行操作,心理压力较大。若穿刺技术水平不高加上患儿的不配合,很容易出现操作失败,进而引起家属的不满意。

3 儿科门诊输液中护理风险的组织管理

3.1 科室成立护理风险管理小组 科室成立在护理部指导下的护理风险管理小组,由护士长担任组长,科室业务骨干担任相关项目责任人,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基础护理、消毒隔离、护理文件书写、三基培训考核、健康教育等。

3.2 各相关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督查。

3.3合理安排工作 每天安排指定人员负责门诊病人的治疗护理工作。

4 儿科门诊输液护理风险管理措施

4.1.1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各班工作量,弹性排班 ,小儿门诊静脉输液治疗虽是一项简单的护理操作,但涉及的人员、物品、环节多。根据门诊患者特点,9:00~11:00为患儿输液的高峰段,学龄期儿童家长为不耽误孩子的学习,选择放学后带孩子来院输液治疗,17:00~21:00时间段也是一个小高峰。根据上述特点,进行弹性排班,在两个时间高峰段安排一个辅助班,注意年龄和技术的搭配,在保证护理人员充分休息的前提下,将有限的人力资源集中在患儿治疗的高峰期,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缩短患儿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1.2 优化服务流程,营造适合小儿输液的环境 为了使患儿对输液环境感到亲切,输液区墙面贴上色彩鲜艳、内容丰富的卡通壁画,以及健康宣传科普知识,便于家长在就诊的同时接触到一些育儿知识。保洁员要随时保持输液环境的整洁。护理工作采用流水式的工作流程,将输液患儿的整个输液过程分解,由登记、查对、转抄、配药、输液、观察、巡视到拔针完成输液治疗几个环节组成,其中,每个环节由专人负责,相对固定,避免了护士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的情况发生。

4.1.3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由于门诊输液患者和家属混杂,查对工作尤为重要。除了认真查对患者的门诊病历、输液执行单外,护士核对患者姓名还应进行双向核对,即在称呼患者姓名并核对腕带后由患者自述姓名,预防护理风险的发生。

4.1.4 加强输液巡视,落实告知制度 输液前,认真询问用药史、过敏史,并告知患儿及家长相关注意事项;输液时,向患者强调随意调节滴数易发生不良反应;加强输液巡视,认真观察患儿反应、穿刺部位有无外渗、滴数是否合适,每小时在输液计划上进行记录1次;输液结束后,指导患者按压穿刺部位,并告知下次复诊时间,保证患者顺利完成治疗,并将输液计划保留7d备查。

4.1.5 加强健康教育 儿科门诊输液的健康教育不仅是知识传递的过程,也是增进护患关系的过程。护士可利用患者等待皮试结果、输液巡视等空隙时间,向患儿及家属讲解疾病知识、用药目的、日常护理等,并详细讲解门诊就诊时间、程序及相关事项,消除患者不满。还可利用宣传栏,根据不同季节的发病特点,制作疾病宣传教育知识及各种保健小常识,提高患者自我保健意识,提高服务满意度,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4.2 加强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儿科门诊输液护士除掌握静脉输液的基本技能外,还应具备儿科疾病的治疗、康复、护理和咨询工作能力,科室每月组织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及操作训练,并进行考核,促进护理人员练就扎实的基本功。

4.3 强化安全意识,完善护理风险预警机制 护理风险管理小组需完善护理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儿科门诊输液护理应急预案、意外紧急状态时护理应急预案、特殊事件报告制度,避免护理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出现慌乱。管理小组各项目责任人随时检查并记录工作中各项目存在的隐患,每月由组长组织全体护理人员根据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在我国医疗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在儿科门诊输液中实施护理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工作。需要不断强化护理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应对能力,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推进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的护理风险管理工作,真正为患儿提供更加安全、有序、优质的护理服务,防范和减少护理纠纷,降低护理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林菊英.医学管理学护理管理分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67.

篇5

一、引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该男子、医院、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均应对产妇的死亡负责任。作为家属,妻子难产不签字,监护不力,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作为一个可能是没有文化医学常识的人拒不签字只能被当作愚味;医院做为接受产妇的单位,在接受后应当对病人的病情有准确的了解和采取应对方法,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天职。医院和医生对这种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难产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知情的,故对死亡结果是应当有预知的,所以在家属不签字但肯定危急产妇生命的情况下应当以救人为主要工作。延误救治是医院和医生的失职;作为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在短时间内不了解产妇病情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决定实属教条主义,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

以上案例,从事实方面考察,三方的共同不作为葬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和一个幼小的精灵;从法律方面考察,谁的不作为在其中起了主要的作用,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以上问题的正确回答,包含着已经诞生一百多年的信赖原则的理解及其适用。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在德、日等国家,信赖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关于信赖原则的定义表述有多种,有学者认为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于实施某种危险行为之际,如果可以认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将采取适当之行为时,如此种信赖属于相当者,即使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促使结果发生,亦不必对其行为之结果负责。[①]有学者认为依赖原则是指参与交通之人,如果无特别事由,则可信赖其他参与交通的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以及交通秩序,而在互相谨慎的情况下,采取适切的注意行为,基于如此的依赖,纵使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负过失责任的原则。[②]有学者认为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时,只要不存在特殊的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和规则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对此追究遵守共同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③]

上述关于信赖原则的定义,由于深受德日刑法的影响,几乎都是从交通领域的角度加以表述的,其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限制过失行为成罪。在经济现代化和全球化、分工协作日趋激增和精密的当今社会,上述定义仍然信守信赖原则仅适用于交通领域的惯例,使得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似乎不合时宜。笔者认为,信赖原则应是指行为人信赖他人能实施合乎规则的行为,只要该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则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信赖原则孕育于德国有关交通事故之判例,通过学者们的理论归纳与演绎,逐渐成为交通事故领域中限制过失犯罪成立的一种理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类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有赖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协作。如果要求每一个行为人对于其他人的工作同时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不但在事实上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④]因此,在以“共同协作”为特征的当今社会,信赖原则应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之领域,还应包括医疗事业、食品卫生质量监督领域等等。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领域的分工也日趋专业化与精致化,由多人共同完成医疗工作的情形日益增多,尤其体现为内、外科手术每每由各种人员组成医疗小组共同予以完成,小组成员须各司其职。若此时对于因他人之不相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故,是否有必要适用信赖原则,以及如何适用信赖原则,则是继诸多学者对交通事业中信赖原则之适用进行研究之后,信赖原则适用理论面临的又一全新空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运用研究较少涉及。鉴于当前我国医疗事故时有发生有些涉及追究医疗事故罪责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二、信赖原则适用于医疗事故罪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信赖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源于危险分配的理论,与被容许的危险[⑤]这一理论具有基本相同的机能,即为了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限制过失犯之成立。信赖原则渊源于交通事故领域的判决,并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因此,对于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的适用,理论上没有太大争议。然而,对于该原则是否能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的过失犯罪以排除其过失责任,在理论上则存在分歧。[⑥]

1.否定说。大多数学者认为,“信赖原则在理论上应为一般过失认定之原理。举凡所有共同作业时行为人间相互信赖之情形亦可适用,并不局限于交通事故,然在实际情形,信赖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过失事件可能较为困难。”[⑦]该观点认为交通事业中适用信赖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成的原则,历经长期理论与判例的发展与演进以致逐渐形成。而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将普遍适用于交通事业发展所形成的信赖原则简单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证在医疗过失中不适用信赖原则的原因,“如果在医疗过程中,主任医师、麻醉师、护士等人在履行职责中,由于某个人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医疗事故的,理当由具备过失心理并由此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正确履行了业务职责的人当然不能为他人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株连。如果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一个人的操作失误引起的,那么所有具备过失并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⑧]

2.肯定说。该说认为,药品、医疗等与交通在性质上同属为改善民众生活,提高生活条件所必需之设施或行为,在交通事故上既已广泛适用信赖原则,那么在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时,即无排除适用信赖原则之合理理由。并且进一步认为,“医学行为的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⑨]

笔者对于信赖原则是否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过失行为(犯罪)如医疗过失行为(犯罪)中持肯定的立场,认为,医疗事故(犯罪)中同样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主要理由是:

第一,两者具备同样的社会现实基础。信赖原则产生的社会现实背景,就是源于高速汽车的普及、道路设施的完备、交通参与人员日益增多及其法律知识、交通知识的普及。而医疗行为同样具有多人协力、共同配合完成的特点,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已为现实生活所必需,即医学行为的高度技术化、专门化等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在我国,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方面的事故日益增多,医患矛盾层出不穷,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在2006年召开的两会上,针对医院以及医务人员的暴力攻击愈演愈烈,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侮辱、致伤、致残、致死等恶性刑事案件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医患关系已不单是医学问题,也成为了社会问题。[⑩]事实上,医患关系紧张,除了医院、医生的过失外,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不甚明确、具体,医患之间的责任没有很好的厘清,应该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最先确立,但由此并不必然表明该原则只能适合于交通事故领域,其能够而且应该适用于医疗事故行为(犯罪)中。

第二,两者具备同样的理论基础。信赖原则产生的理论背景在于新过失论之提倡。“旧过失理论强调结果无价值,即行为人只要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就有注意义务。以此类推,驾驶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否则发生事故,其过失责任就在所难免。显然,这样认定过失犯罪对驾驶员过于苛刻,也无法发挥交通工具的应有效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11]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新过失论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赖原则就适应社会发展之要求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信赖原则所体现的法理,是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上提出了一个新的标准,使人们对过失犯罪责任的认定并非如同以往那样一味地以结果论责任,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考察注意义务及造成结果的行为样态是否相当。因此,如果仅因信赖原则产生于交通运输领域而排斥其他领域的适用,未免显得教条。基本上,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有权信赖其他的参与者会遵守社会生活的规范,交通事业领域如此,医疗卫生事业领域同样如此。实际上,认定过失犯罪对驾驶员过于苛刻的危险同样存在于医疗事业领域对医护人员的要求,相比于交通事故领域,医疗卫生事业攸关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更需要信赖原则的呵护,更需要用信赖原则去规范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使某些医疗过失行为除罪化,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符合信赖原则扩张适用的趋势。从我国大陆以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原则的适用已经不限于交通事故领域,而开始在医疗事故等领域得到了适用,例如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12] 事实上,由于共同作业领域中都存在行为的危险性,为了使该危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通过规范该行为促进该共同体事业的发展,每一个作业领域都制定了本行业内作业的相关规则或规定,有的甚至上升到法律形式来加以规范。如食品领域,就有关于食品卫生、质量检测等规定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的相应程序性规定;在医疗事业中,就有关于医生以及其他医疗参与者在医疗工作的行为守则等。这些领域的相关规定就为该组织体实施相应的行为进行了定型化。由于定型化,对他人的行为预测性强,行为人对于他人从事适当行为具有信赖的基础和相当性就高,当然也就有利于信赖原则的适用。

第四,关于大多数论者认为的“信赖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过失事件可能较为困难”,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善意的,但根据并不充分。其实,这涉及到法官的理论素养和司法习惯问题,只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定相关理论适用过程中的实施细则,问题自然胡迎刃而解。针对有论者提出的“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笔者认为,此学者基于共同作业过失犯罪之“个人责任主义”来否定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之适用,缺乏有力的理论根基和充分的证明力,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可以说,在信赖原则广泛适用于交通事业领域之前,交通领域的问题应该说也同样存在解决“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问题” 的原则和途径。但可以解决并不等于能够很好地解决,而且“解决了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并不等于可以否定信赖原则的存在空间。实际上,由于信赖原则理论的日益成熟,对于医疗过失犯罪的认定通过该理论的演绎和归纳就可以确定,并不存在太多的理论和实务的障碍。因此,作为刑法谦抑主义表征之一的信赖原则就应有在医疗事故犯罪领域中的一席之地。反过来,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引起法益侵害或危险的各种医疗相关行为日益增多,而由于该危险行为有可能在社会所容许的范围内,具有相当性,拒绝信赖原则无疑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缓和过失犯的成立。如此一来,信赖原则就历史地承担了排除某些医疗相关行为犯罪性的功能,信赖原则也才能彰显其自身应有的价值。

在此,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交通事业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于从事交通人员和行人之间具有混合过错的情况,而医疗事业中的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医患之间的混合过错外,还应包括医护人员之间的共同过错的情况,范围不同是否会影响信赖原则的适用?答案是否定的。

科学日益发达,事物越趋精细,人类头脑无法精通各项事物,故一切事物均有赖于分工合作,因此共同作业之行为方式日益增加,在共同作业之工作上,若科以每个行为人对于其他人之工作亦有相互注意或督导之义务,诚属于既不可能,也非必要。在社会通念下,共同作业之行为人应可信赖其他行为人能采取一切适切之行为,每人就自己工作部分注意措置即可,因此,信赖原则的主体应是所有遵守相关规则的人,信赖的对象理应扩张至对第三人之信赖,而非仅仅限定于对被害人的信赖。不论是共同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抑或二者兼而有之,适用信赖原则的不变基石乃是刑法谦抑的精神,是和谐社会除罪化的合理渠道。当然,基于企业目的或医疗的特定目而分担共同作业者,其个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与道路交通的情形亦存在不同。如(1)在共同作业的场合,各共同参与人都是基于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执行自身业务,同时每一个分业者都具有相应资格或能力,能够信赖他们依据技术规则采取适当的行为;(2)在分业者之间经常存在基于指挥命令或上级监督而为服从的现场作业或进行辅助工作者,因此在食品、药物等制造业与消费者间、公害与居民间,如果适用信赖原则,则欠缺合理性。[13]

三、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适应现代医疗条件下的精密的分工协作状况,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在信赖具有相当性的前提下限制医疗行为中的过失犯罪成罪,是信赖原则在医疗事业领域适用的应有之义。盖因如此,探讨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适用条件,首先必须厘清正当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行为的概念。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的“医师的执业活动”与这一概念相类似。该法虽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这一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该法条文内容可将其理解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日本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作的诊察治疗行为。”[14]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型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15]按照我国医学界的一般理解,医疗行为是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某种医疗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医疗损害,其原因在于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由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果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就不可能有医疗事故的发生。当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需要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必须确认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

医疗事故中违法和行为违法性,其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如果严格依照医疗规定从事医疗行为,就不会造成医疗事故;即便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属于医疗意外(医疗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一门探索性的科学行为,有潜在的风险性[16]),不构成医疗事故。质言之,正当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守医疗行为的规章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正当医疗行为由于医疗职业的特殊风险性而造成对患者的损害,不够成医疗事故罪,甚至不能成立医疗过失,当然不适用信赖原则。

2002 年4 月4 日国务院令第351 号公布并于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可能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涉及到民事赔偿,也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工作中粗心大意,草率从事。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的常见行为表现有二:一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对危重病人不予抢救。二是积极的作为,如开错刀、打错针、投错药等。可见,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主要还是看危害后果的程度。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国务院新颁布的《条例》第2 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第4 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般认为,可将上述四级医疗事故中的第一、二级医疗事故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而基于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罪性质而将第三、四级医疗事故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可排除在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之外。笔者认为,在新的具体分级标准还没有出台前,这种理解虽没有充分的法规根据,但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权宜选择。至少其足以避免过去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轻、重伤标准与《刑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 年联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因此,受委托制定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克服医学标准与刑法标准不一致的矛盾,不仅有利于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而且有利于正确解决医患纠纷、确定事故责任和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当然,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注意到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发生,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基于上述诸多考虑,在医疗过失行为(犯罪)中适用信赖原则就非常必要了。现代医疗行为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一项医疗行为有众多的医护人员参与,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每个环节之间又互为因果关系。若在医疗行为中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则医护人员不能有效地进行诊疗行为,不能及时地对患者进行治疗,如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甚至医疗事故罪,处理起来也必将进退失据。但在具有医务工作者资格的医护人员之间,在医患之间适用信赖原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信赖,必须相当谨慎。否则,任意援用信赖原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造成对患者的侵权和更多的纷争。

1.主观条件

首先,信赖的前提——行为人遵守了医学的规则。这是指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遵守了医疗行为的一般规则,或即使行为人违反了医学规则,但违反医学规则的行为并不是该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医学规则或违禁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我们来看在37度医学网刊登的一个案例:

“张翠红(化名),33 岁,2006年5月到某个体妇科所做人流。自述最终月经12月中旬,病员精神状态一般,未患任何疾病,未查心脏及血压。该诊所医生杨某对张进行内诊:子宫前位于增大,如妊娠2月大小。之后,杨某用7号吸引头入宫腔后吸引时,张突然抽搐。杨当即取出吸引头和窥器进行抢救,病员表情痛苦,口唇发青,呼吸困难,即用山梗茶碱3毫升肌注,送市产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死于右心房空气栓塞。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了解到,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人工流产过程中,因吸引器正压,使高压气体进入宫腔,气体又从宫腔内损伤处血管迅速大量进入血液循环,经下腔静脉入右心房。故定为一级责任事故。在本案中个体诊所违反了卫生部有关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开展节育手术的规定。术前未详细检查病员,设备陈旧,使用带有正压的吸引管入宫操作,致使空气栓塞。”在该案中,由于行为人并未遵守医学的规则,故可以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

当然,“医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不能仅在事后从诊疗结果有错而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医师对患者施以诊断和治疗,只要医师的治疗行为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使其结果不理想,也不能因此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如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病人腹部,探查未能发现,可病人的状况处于休克状态危及生命,未能继续寻找到纱布,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腹腔而认定医师违反注意义务。”[17]

其次,信赖的存在。在医疗事故中,信赖的现实存在是指行为人有可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医疗组织中的共同作业者或患者)能为适当行为的事实存在,即行为人可以信赖一般被问诊的患者能为适当的回答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为适当的行为。例如,药品有无副作用的问题,医生开药可以信赖制药公司的说明书(医生对制药公司有信赖存在),而无需亲自进行药品的副作用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中因为过失样态的具体情形不同,关于有无可以信赖的事实存在,经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青霉素的副作用已经成为一般临床医生的医学常识,则医生对其制药公司未记载该药品副作用的说明书,注射青霉素的患者须先进行皮试,如果医生没有为患者进行皮试,造成患者死亡,医生自然不能主张有信赖存在。

最后,信赖的相当性。信赖的相当性是指信赖必须具有社会相当性,即行为人信赖他人为适当行为必须在伦理秩序范围内具有相当性。相当性的判断无法定标准,一般可以参之于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对于患者为幼儿、老人、精神病人、醉酒者或其他人参与医疗工作者没有医学资格时,原则上就没有信赖的相当性。

2.客观条件

首先,要求医疗设备的合格、完备。在现代社会的医疗实践中,医院设备不良也经常成为医疗事故的原因。如果医疗设施的合格、不完备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则没有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18]现代医疗技术,大多建立在优良的医疗设备上,因此,医疗设备不合格、不完备,如医疗器材、消费设备、安全设备等欠佳,就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或者说信赖原则适用程度很低。只要在具有良好的医疗设备环境中,医疗工作环境良好,安全设备齐全,并建立了感染控制制度以及医事检验品管理制度时,医疗人员才能主张信赖原则。[19]

其次,医疗人员及患者的医学教育知识之普及。这是指从事医疗行业的人员均应经过正规医学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而患者也要知道其负有配合、协作治疗的义务时,才能期待其采取适当的行为,也才能适用信赖原则。因此,在无资格和无能力人员参与医疗行为时,由于其作出相当医疗行为的可能性低,故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如果患者不了解医师询问的意义,不知道配合医生工作的重要性而没有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时,也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

最后,及时而适当医治的必要性。医疗行为只有快捷、便利和准确,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迅速、有效地医疗服务,因此,就有必要在医疗事业中进行医疗危险的分配,如要求患者提供先前病历、配合医师的问诊、遵守医嘱,以便于医师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各医疗成员得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只要该信赖相当,由于其他成员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医疗事故罪责时,遵守医疗行为规则的人不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医师专注自身所承担的工作,心无旁鹜,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具体的适用情形

根据医疗共同行为参与者的角色不同,我们可以将涉及医疗事故罪中的信赖原则分为医疗行为中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以及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两种情形。

1.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

现今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工作的复杂化与分业化,大多医疗工作无法由一位医生独立完成,须由诸多医师、医师与护士等等共同协力进行。而此种组织医疗,在发生医疗过失事故需要追究刑责时,由谁负责,怎样负责,就会存在困难。并且医护人员是否得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始终采取相当之行为,即如何理解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又是一大问题。

(1)组织医疗适用信赖原则的特点。组织型医疗过失,因特定之医疗目的,而分担共同之作业,其成员个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具有与个人型的交通事故不同的特点。[20]首先,确立相互之间业务的分工。即组织体或共同医疗行为,如未能明确划分权责者,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其次,业务分担者之专业能力亦应予以考察。例如参与医疗行为的人员,除医师外,其他护士、实习生、麻醉师、X光师等,或者其他人员对其自身资格或专业能力有客观的可信度;如果医院对护士、药剂师、麻醉师等人员之个人的资格、能力、知识或经验等有疑义时,应使医师承担监督或检查义务,而无信赖可用。最后,就业务的性质而言,如果危险程度高者,其注意义务亦较广,则适用信赖原则之范围必较窄。

(2)具体的适用情形。组织人员间医疗行为的信赖原则体现为六个方面,即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医师对检验人员的信赖、医师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医师对麻醉医师的信赖、医师对护理人员的信赖以及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

首先,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在组织医疗过程中,主刀医师是核心角色。因此,不承认主刀医师的信赖原则适用,就不利于医疗手术的顺利进行。在信赖原则的范围内,主刀医师所负的指导监督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免除,具体表现为免除监督义务、免除指示义务与免除检查义务。具体而言,主刀医师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而免责的事由包括[21]:第一,消毒不完全。手术前应对病人之手术部分及手术器具进行彻底地消毒,以免除发生细菌感染。从事消毒工作之医护人员消毒不完全,多未被主刀外科医师及时发现,此乃由于主刀外科医师信赖其他医疗人员所进行的消毒。第二,缝合不完全。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对于病人手术部位上的身体应予以完善地缝合,如在剖腹产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应对被剖腹产的腹部予以缝合,以恢复原状。故对此手术失败等不良后果,主刀医师自身可因信赖其他外科医师而免责。第三,术前检查不完备。手术前应采取多种医疗行为或检查行为,以确定手术适应,如果没有手术适应而认为有手术适应,进而采取手术时,则手术难免归于失败,那么手术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手术前检查之完备。第四,感染防止不完备。手术后引起细菌感染,如化脓或引起破伤风而死亡的情形,都是由于医护人员在手术室中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止感染的措施而引起的,而保持手术室的清洁、减少细菌感染机会,则是医护人员的职责,医师对此不承担责任。第五,异物残留。部腹产手术时,如遗留纱布、止血钳子或其他器具,容易引起病毒感染,甚至腹膜炎等,导致死伤结果。当然,在医师的指示或指导显然不当的场合,被信赖的其他医疗行为参与者应该就该医生的指示或指导提出不同意见,并不得依其指示实施错误医疗行为。否则,被信赖者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其次,对检验人员的信赖。检验是治疗的前理,特别是在检验活动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大多数综合性医院都有检验中心,由于专业性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并作成检验报告。因此,在检验报告错误,并因此导致医师作出错误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伤亡结果的,除非有特殊原因,医师可因主张检验人员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在检验人员的能力、知识、资格不足,作出了显然错误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明显与患者病情不相符合、甚至矛盾时,医师在此情形下有重新提交检验的义务,如果没有重新检验就作出诊疗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因此,医师不得单凭检验结果就进行诊断,而仍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当然,在检验结果正确的情况下,由于医师的诊断失误而导致伤亡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检验人员可因对医师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三,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在外科手术中,除主刀医师外,尚有许多助理医师参加。在重大手术中,助理医师和主刀医师可能实施相同的手术行为,对于共同开刀之情形,主刀医师仍居于主导地位,随时指示助理医师之行为,以便顺利完成开刀作业,因此两者间存在监督关系,原则上不能适用信赖原则,主刀医师有监督责任。而在较为简单的手术中,助理医师所分担的工作,并非主要的医疗行为,只是协质,对于此种性质的医疗行为。主刀医师自不用一一指示,可信赖其为正当的医疗行为。

第四,对麻醉医师的信赖。麻醉属于高度专业性的医事行为,因此在手术前后主刀医师对于麻醉医师之判断指示,可予以信赖。主刀外科医师在完全信赖麻醉医师的情况下,对于麻醉医师所采取的麻醉方式(全部或局部麻醉或脊椎麻醉)、麻醉药之种类或剂量及麻醉时期,无庸置喙。因此,对于因麻醉而发生之不幸事故,直至追究医疗事故罪责时,应由麻醉医师负责,对于麻醉医师予以信赖之主刀外科医师自不同负业务上的过失罪责。

第五,对护理人员的信赖。手术前的准备工作以及消毒或是手术后的照顾与护理等,均为护理人员(护士)负责的行为。此外依医师之指示,护理人员也可以实施医疗辅助行为,如打针。无论消毒或医疗后的照顾,医师通常无需特别予以指示,即可信赖护理人员所进行的护理为正当的行为,而值得医师信赖的根本原因在于护理人员具有资质,为合格之护理人员。此外,在实施治疗手术后,病人在接受治疗后,其观察阶段都由护理人员负责,一旦发现病人出现异常情况,护理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医师采取合理的救护措施。在没有接到护理人员通知以前,医师对于其没有前来处理病人异常病变或病情恶化的事实,不承担懈怠责任。当然,医师对于护理人员的信赖,倘若被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则对于护理人员所引起的医疗事故罪,医师自不负责,而由护理人员对其所实施的过失犯罪行为,单独承担过失罪责。

第六,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建立在医药分业的基础上。所谓医药分业,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执行诊断、处方,由药事人员根据处方调剂、交付药品给患者的一种制度。[22]在医药分业后,医师专门负责诊断和处方开具,而药事则负责调剂,仅在因特殊情形下为了避免民众就医困难,才可以因偏远地区或医疗急迫等为由,医师才有调剂权。因此,在医药分立的场合,对于因对方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严重的医疗事故结果,可引用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我国在医疗实践中早就有信赖原则适用于医药分离的案例,当时法院主要是根据习惯裁判,实际上是朴素的信赖原则发酵的结果。

“1987年12月,王某因腰部扭伤服用了某医院医生开的活络丸一丸,两小时后即感恶心、胸闷、四肢麻木,王某遂又地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王某心电图显示广泛前壁心肌梗塞型,出现加速室性早搏心律,面色苍白,呈昏迷状态,医院即组织抢救,两小时后,病情缓解,医院对此病例深感纳闷,便查看了王某服用的小活络丸,并请某药检所进行药检,检查结果为:小活络丸内含有极毒的双酯乌头碱。医院将王某病情确诊为:乌头碱中毒引起的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心律失常。由于医院药房内尚有大批同类批号的小活络丸,因此医院遂组织专人查找通知小活络丸的生产厂家某制药厂。王某病愈出院后,制药厂曾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因意见分歧太大,未成。1988年3月王某到法院对某制药厂和某医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的采购与验收,对王某的诊断处理也是正确的,因而对王某中毒事故没有过错。制药厂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的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虽已受到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对原告中毒后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3]本案中,按照直接责任原理,制药厂和某医院对于王某中毒事件均有责任,谁也不能推脱责任。但是,因为本案中,中毒事件完全是由于制药厂的药品存在缺陷所致,作为销售者的医院并无过错,根据医务人员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原则,医院不承担责任。

2.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

医护人员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间,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成功。“医师须藉由问诊自患者方面之答复,得知症状以为诊断,而患者方面亦须切实遵守医嘱以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如因患者方面不配合致发生医疗事故,医师得否主张信赖患者会采取适切行为,而不负过失之责;患者得否主张因其信赖医师之指示而无过失,即为医师与患者间之信赖原则。”[24]医疗行为是一项危险事业,必须基于危险分配的原理,在医生与患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危险分配,才能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决定于医疗行为本身的特征。众所周知,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首先在于患者生物体的不确定性。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而存在,而作为医疗行为准则的医学知识与技术则是针对完全模型化的人体而言的。医疗行为作用于不同人体的结果肯定不同,只能靠经验来推测。因此,在追究医方过错责任时,患者个体的差异是不能不被考虑的因素。此外,造成医疗行为不确定的因素还在于患者本人的不可预测性。一般而言,医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医疗行为的实施要靠医患双方的互相配合才能达到医疗行为的效果和目的。患者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及状况与遵守医嘱,是达到理想的医疗效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由于患者未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或未能正确的执行医嘱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则不能追究医方的刑事甚至民事法律责任。当然,由于医师具有专门知识,并经过专门训练,其相对患者而言拥有较多的医学知识,两者在医疗行为中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在危险义务的分配上应该适当考虑患者的弱势地位,在注意义务的承担上给予患者适当的减轻,但这并不成为否定医师和患者之间不能成为信赖原则的理由。[25]

(1)关于医师对于患者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在涉及医疗事故罪的判断上,医疗人员主张信赖原则,必须遵守下列要点,才能免除其过失罪责。否则,仍应负过失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第一,医师已尽其适当的问诊、检查义务,但由于患者没有如实提供信息而导致诊断错误造成伤亡结果的情形。因此,只要医师对于患者既往病史、特异体质等,除从患者处得知外,没有其他办法知道时,如果因患者没有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而导致医疗事故,只要医师已尽其问诊义务,就可因主张对患者会如实提供信息而免除自己的过失责任。第二,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因患者不遵守医嘱而导致医疗伤亡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情形。医师对于患者有说明指导义务,如果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给予患者正确的保健指导和医疗建议后,患者没有遵循的场合,导致医疗失败时,医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过失罪责。

(2)医疗行为中只有在医师已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后才能信赖患者采取合理的行为而免除自身的责任,即医师对于患者的信赖本身必须相当才有信赖原则的成立。在以下的情形中,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身责任:

第一,医师没有尽其诊断、指示、告知和检查义务等注意义务。例如,医师对于患者及家属有告知义务,如在手术前,医师原则上应向患者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性,在开处方配药时,原则上应告知药品、剂量、用法等事项,甚至对于病症的严重症状或其他基本注意事项,也应该负有告知义务。第二,在医师显然可以预见患者无法采取合理的行为协力达到医疗效果时,其没有就此采取合理的回避措施时,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26]例如对于一般患者的问诊,可以期待其作出正确的回答,但对于醉酒、有自杀倾向、幼儿、老人及智力障碍者,由于他们常有异于常人的行为,因此,医师对于他们陈述的信赖一般而言就不具有相当性。而且,精神病人、小孩或老人,未必能遵守医嘱按时吃药或采取有利于医疗效果的行为,甚至可能会采取与医嘱相反的行为。因此,在医师能预见该种行为而没有预见以至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场合,也不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当然,在上述人员有监护人在场的场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的成立。第三,对于患者所采取的不适当行为有充分的时间避免结果发生时。在医疗人员预见到患者不协助医疗行为,并有充分时间采取合理措施回避结果发生时,医疗人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至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需要追究医疗人员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时,医疗人员不得因此主张信赖原则免责。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开篇中的案例:

针对医疗机构的行为,就法律而言,他们是可以信赖患者的:医疗手术发生在患者与医院之间,动不动手术、什么时候动手术本是患者的权利。现行立法也明确将第一位的“同意手术权”赋予给了患者。只有在患者无法清楚表述自己意志的特殊情况下,才将这种“同意手术权”转移给患者的人来代为行使——法律假定患者亲属或关系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从患者的生命安全考虑来作出是否要进行手术的决断。这种假定是在充分考虑了医院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之后作出的。尽管不能排除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也可能恶意利用这种同意权,但这却是合乎民事法律中法定的一般原则,且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保障患者权益的最不坏的选择。在立法不能做到最好的情况下,能做到最不坏就是适当且正当的。在本文中提到的匪夷所思的拒签致死案例中,当事医院已经承诺减免费用,并不厌其烦地告知了不动手术的严重性,病友甚至已经开始为他捐款,此时,对一个有着起码理性、对爱人有着起码情感的人,这时都应签字同意手术,但患者丈夫拒绝了。因此,本案中,医院可以使用信赖原则,没有责任。

对于本案的患者家属,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医生一再解释是免费手术,且在有人要奖励相当于被告人丈夫一年多工资的情况下,他仍然拒绝签字,即为最好的证明。但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是我们应该讨论的: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患者家属根本没有任何准备,而且已经被巨大的责任和相关手术费用弄得神志不清。但患者家属所受的教育和目前的经济水平决定了他的处变能力,他的失常是他本人完全无法控制的。它的拒不签字,虽然令人痛恨和厌恶,但又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有人认为应该追究本案患者家属的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于法、于理、于情亦不充分。

[①] 参见(日)西原春夫著:《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日文版),第14页。

[②] 参见洪福增:《撞车事故与信赖原则》,《刑事法杂志》,1987 年第3期。

[③] 参见高秀东:《信赖原则的渊源、发展及其适用》,《中国检察官》2007 年第2期。

[④] 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

[⑤] 所谓被允许的危险,“是对伴随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根据其社会的有用性,在法益侵害的结果发生了的场合于一定的范围内也允许的一种见解。”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⑥] 参见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⑦] [韩]崔永哲:《刑法上信赖原则之研究——以交通事故为主》,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1994年硕士论文,第69页。

[⑧] 任彦君:《论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海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⑨] 参见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⑩]宋常青、 肖敏、 朱薇、 徐宜军: “两会”焦点,代表委员把脉紧张医患关系,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03/06/content_4264917,html.

[11] 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2]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7页至第130页。

[13]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14]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5] 参见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16] 具体而言,这种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来源,(1)医疗器械和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2)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3)对患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性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4)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参见艾尔肯:《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asp?swd.

[17] 李大平:《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几个法则——医师的注意义务(5)》,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

[18]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页。

[19] 参见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2页至第123页。

[20]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页;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载《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21] 参见蔡墩铭著:《医事刑法要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

[22]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2页。

[23] 夏清:《药品中毒谁来赔偿》,《中国健康月刊》2006年08期, 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

篇6

Abstract: The curriculum reform of basic education requires our reflection on the traditional requirements of the basic teaching skills such as handwriting and mandarin, language expression and classroom teaching. Teachers need to have some new basic teaching skills such as the application of modern informational technology, the explo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chool-based curriculum, cooperative teaching ,teaching and research, teaching assessment, etc.

Key words: teacher; basic teaching skill; curriculum reform of basic education

前不久,笔者有机会参与了几次北京市中学特级教师及校长座谈会,了解到师范院校毕业的年轻教师在中学工作的一些情况。其中,教师和校长们所反映的有关中学年轻教师教学基本功差的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座谈中,大部分校长和特级教师几乎是“深恶痛绝”地指责年轻教师教学基本功太差。而所谓的基本功差,集中表现在“三字一话”的基本技能。在他们看来,师范院校职前教师教育课程应加强对师范生教学基本功的训练。

校长和教师们的抱怨和指责是可以理解的。确实,新一代年轻教师在“三字一话”等基本功方面总体上远远比不了上一代、上上一代的教师。但是,从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的要求及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来看,过去所强调的“三字一话”等教学基本功有些对于今天所说的教学质量的提升似乎已不再那么重要了,有些可能会自然淘汰或被新的基本功所取代,或者被赋予新的内容和意义。因此,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之下,需要我们对过去所认定的教师教学基本功进行重新思考,同时更需要我们针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分析新时代新型教师需要什么样的新的教学基本功。本文正试图在这些问题上提出一己之见以讨教于中小学的校长、教师及学界同仁。

一、何谓教学基本功

在有关文献中,很少有人对教学基本功下过完整的定义或进行过相关的定义分析。可能是由于“基本功”是一个日常的生活用语,我们会觉得教学基本功的内涵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如果时展自然淘汰了某些公认的教学基本功,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何谓教学基本功?新的时代背景之下需要那些新的教学基本功?

一般而言,所谓基本功是指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好某件事所必需的条件性的技能和技巧。推而言之,所谓教学基本功即指教师完成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性的技能和技巧。这里的“条件性”旨在说明教学基本功是教师完成教学工作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一个教师要是不具备这些条件,教学工作将无法完成,尽管有了这些条件,教学工作未必成功。

在多数相关教育文献中,教学基本功与专业技能、职业技能、教学基本技能等词汇是等同或混用的,但是,本文还是坚持使用教学基本功一词,这主要是考虑到“基本功”这个词很具有包容性和概括性,一方面它强调了“基础性”,另一方面它比“技能”一词更具有概括性。它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操作性的技能,而且还包括与技能相关的实践知识和实践智慧。

因此,本文认为,教师教学基本功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我们在思考教学基本功的问题时必须把握教学基本功的这些特点。

1.共同性。教学基本功是所有教师都必须掌握的。它既不是某些教师的特权,也不是个别教师的天赋。它是使教师成其为教师的基本资格。教学基本功可以是教学风格、教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但它本身并不是教学风格,也不是教学艺术。

2.基础性。教师完成教学工作,履行教学职责需要多种实践的能力和智慧。教学基本功是其中最最基础的那部分实践能力和智慧。它为教师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其他高级智慧奠定基础并提供条件。例如,普通话为教师口语表达提供基础,口语表达又为教师的人际沟通提供基础。

3.习得性。教学基本功是每个教师都必须掌握的,它是后天习得的,是可以训练和培养的。因此,我们在讨论教学基本功的问题时,要明确我们是否是在讨论某种可习得的而不只是属于个人天赋的某种能力或专长。

4.专业性。不同专业领域都有相应的基本功。如中医强调望、闻、问、切,相声演员要求说、笑、逗、唱。教师教学需要什么样的基本功,应充分体现教师的专业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多数文章将教学基本功与专业技能或职业技能混用有一定的合理性。

5.时代性。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专业自身也会不断成熟、完善或走向自我否定。专业的成熟或更新,对专业人员在专业基本功方面的要求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因此,在一个专业的“常规”发展时期,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基本功往往具有一定的恒定性。但是,在一个专业的“非常规”发展时期,要求从业人员的专业基本功往往体现时代的特点。因此,在思考教师专业基本功的问题时,必须把握教师专业发展的时代脉搏。

二、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视角重新思考教师教学基本功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改变传统的过于注重知识传承,强调学生的主动的知识构建;增强课程的整合性和选择性并实施三级课程管理模式等改革目标。这些改革目标能否实现,有赖于教师角色的转变,有赖于教师教学行为方式的改变和转换。因此,面对新课程,不论是新教师,还是老教师,都需要重新思考,我们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包括所练就的教学基本功是否能够适应新课程的需要。

(一)重新看待“三字一话”基本功

多少年来,“三字一话”一直被认为是教师教学的首要基本功,也是师范生培养的“重头戏”,更是学校评价新教师的一个重要方面。可是近些年来,师范院校毕业的新教师在“三字一话”方面的基本功很不如人意。不仅校长摇头,而且有专家学者也感叹“今不如昔”。

面对新一代教师在“三字一话”基本功上的缺失,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三字一话”中的粉笔字、钢笔字和毛笔字的基本功的缺失似乎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首先看粉笔字。

在“粉笔+黑板”的课堂教学手段和方式之下,粉笔是教师教学最基础的工具。不论是电影、电视中的镜头,还是实际的课堂教学场景,教师上课的第一件事是用粉笔写下授课的内容标题。这时,教师在黑板上写下的粉笔字就成了这个教师的另一件外衣。因此,为了把好这个“门面”,我们一直在苦练这项基本功。可是,曾几何时,这一场景被悄悄地“切换”了。粉笔、黑板成了电脑和投影的“辅助手段”,或者完全被电脑和投影取代。

在部分农村及边远不发达地区,粉笔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风光依旧,但是,随着国家教育信息化工程的进一步推进及远程教育的发展,粉笔、黑板最终会“沦落”为“电脑+投影”的辅助手段或完全被取代。因此,不论是从现状及发展前景来看,粉笔、黑板也会不断走向历史。依赖于这两个载体而存在的粉笔字也将一并成为历史。

与粉笔字相关的另一项基本功是板书。它是课堂讲授的重要“帮手”。借助于板书设计,教师可以清晰、简要或形象生动地呈现要求学生掌握和学习的内容,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和效果。因此,中小学听课、评课往往把板书设计水平列为一个重要的指标。但是在黑板被无情地变成了“白板”的情况之下,板书设计便转换成课件的制作及多媒体教学的设计。教师在板书设计方面的基本功有些部分可能会迁移到PowerPoint等“版面”设计及课件的制作。但是,电脑教学的“版面设计”毕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板书设计,它需要现代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因此,不论是新教师还是老教师,都需要在课件制作及多媒体教学方面练就一套新的基本功。

其次看钢笔字和毛笔字。

长期以来,钢笔一直是教师与学生、家长书面交流的主要工具。因此,教师的字写得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交流的效果,如果写得一笔好字,还会无形中增进教师的影响力。但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无情冲击之下,钢笔字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也在逐渐缩小。比如,E-mail逐渐代替了传统的信件,鼠标和键盘逐渐取代了笔和墨。借助于网络教学平台,教师可以在网上批改作业、写评语、向学生家长信息和公告。可见,钢笔字作为教师教学的基本功之一也同样地受到了历史的挑战。

与钢笔字、粉笔字相比,毛笔字离我们的现实生活更加遥远。教师除了在专门的书法课上需要展示自己的毛笔字之外,在一般的课堂教学中很少有机会书写毛笔字。其实在历史上,随着硬笔书写日益广泛,硬笔书写作为一种日常书写形式就逐渐代替了软笔书写。如今,毛笔字与其说作为教师教学的一项基本功,还不如说作为一种具有历史的和文化意义的中国书法艺术。因此,我们认为,除了书法课的教师之外,其他教师在这方面的基本功的衰退或缺失,同样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上面所讨论的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三笔字机会的缩小与教师“三字”基本功的缺失之间的某种必然联系。但是有人会提出异议说,不是教师可以不使用三笔字了,而是新一代的学生必须要学习写中国字,需要了解中国的书法艺术,需要接受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熏陶。教师的字是给学生树立一个好的榜样。这里要说的是,不仅教师的字难以在一般的课堂教学中找到展示的机会,而且学生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需要动笔写字的机会也远远比不上以前。

现代信息技术同样冲击着新一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方式。与教师相比,他们更加钟情于现代信息技术,也更加熟悉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及多媒体技术已成为他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结交朋友的不可缺少的工具。相对于写字和书法,大部分学生可能更愿意选择键盘和鼠标。目前教师普遍反映的中小学生对写字和书法课不感兴趣,部分原因正在于此。

当然,这不是说中小学不需要写字和书法课。相反,本文认为,钢笔字和毛笔字不必作为教师的教学基本功去要求所有教师,但应该作为语文教师及书法教师的教学基本功。或者说,除了语文和书法教师之外,教师在钢笔字和毛笔字方面的“功夫”只要能够实现书面表达与交流的目的和功能即可,即:规范、整洁、流畅,以便于读者识别、理解。至于把字写得怎样富于艺术、个性和美感,在现代信息技术的背景之下,应该属于个人的兴趣和特长的展现,不具有教学基本功的共同性和专业的特殊性,因此,不再属于教学基本功范畴。

对于学生而言,同样不必强求每个学生都要写得一手好字。小学的写字课可以配合语文识字教学,要求学生把字写规范、写清楚、写整洁,将来能够在需要书面交流的场合派上用场即可。书法课应该注重艺术鉴赏与书法练习的同步,而且更要注重对学生艺术审美情绪和能力的培养。书法练习可以作为选修课或课外兴趣活动,或者学校校本开发的课程,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进行选择。

普通话是中国国民的一种基本素质,更是中小学教师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达到基本标准。师范院校及中小学可以对未达标的师范生或新老教师展开适当的培训或组织一些竞赛类的活动以提高普通话水平。国家语委每年举行的面向全国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反映出国家对普通话作为中国国民的基本素质的重视。

(二)重新思考教师语言表达基本功

与“三字一话”直接相关的基本功是教师的书面和口头的语言表达。与普通话一样,语言表达也是一个中国国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对中小学教师来说,无论是过去,还是在新到来的信息社会,都是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但是,在新课程改革及信息技术革命的背景之下,教师在这两方面的基本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和内容。

首先看与普通话相关的口语表达基本功。

可以说,自教育产生以来,口语表达在教师的教学中就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论是最初的“口传身授”,还是后来的课堂讲授,都离不开教师的“口”。在书本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的填鸭式教学传统之下,教师实实在在地成了一个“动口不动手”的“传声筒”。因此,教师的口语表达水平直接关系到教师的形象和教学的效果。

但是,从新课程对教学方式改革的要求来看,传统上的教师动口、学生少有或没有动口的单向语言输入的教学方式将被彻底打破。不论是新课程强调的合作的探究学习,还是个人的体验学习,都需要打破教师一言堂的局面。在新的教学方式之下,教师的口语表达依然重要,但教师口语表达的效用已远远超越了以课堂教授为中心的朗读、讲述、指令等。学生主动建构的学习要求教师不仅自己善于表达,还要善于鼓励、引导学生自己表达;要求教师主宰的课堂给学生留有说话或表达的余地。

国外一位哲学家曾不无讽刺地说过,世界上最难的一件事就是让教师“闭嘴”。新课程改革所提倡的建构的学习就是要教师不但自己把书“讲”清楚明白,而且要“少说多做”,组织各种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每个学生把他们的所学所思说明白,讲清楚;不仅要“能言善辩”,而且要善于在适当的时候“闭嘴”,给学生“能言善辩”的机会。教师不仅要善于说话,还要善于不说话。这些正是本文所提出的需要对教师口语表达基本功重新思考的地方。

其次,看教师的书面表达基本功。

在填鸭式的课堂讲授的教学环境之下,教师的书面表达远远不及口语表达所起到的作用。以现代信息技术及网络为背景的教学环境,需要教师将一部分的教学口语转化为超文本的“书面语”,如网上课堂、电子教案及网上讨论等。但是,不论是文本的工作计划、各类信函及常用应用文的写作,还是超文本的网上公告、电邮及聊天室口语化的文字,所需要的基本上是写作的基本功。这样的基本功不仅教师需要掌握,任何一个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国公民都应掌握。因此,本文认为,对教师书面表达技能的要求并不具有教师专业的特殊性,只要中小学语文教学把好了写作关,每个人都可以具备。在“普九”任务基本完成,国民受教育程度总体提高的情况之下,现在所强调的职前教师教育阶段对教师的书面表达基本功的训练和培养其实在中小学就应该完成。师范院校应该把重点放在新课程改革所需要的新的专业基本功的训练和培养上。

(三)重新思考教师教学工作基本功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功是指教师完成基本教学任务所必需的专业技能。一般认为,教师首先要会教课,这是教师之为教师的基本资格。但是,教什么样的“课”需要教师有什么样的教学基本功。在课堂讲授成为压倒性的甚至是唯一的教学方式时,教师的教学工作差不多无一例外地包括: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因此,教师的教学基本功也就是完成上述各工作环节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在新课程所提出的建构教学及课堂整合的要求之下,虽然仍需要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评定成绩这些工作环节,但是并不是每一节课、每一种课型都需要上述四个环节。而且,就每一环节而言,其工作重点、内容及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以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首先看备课。

备课实际上就是对教学过程与结果的预先设计。课前对教学的设计有助于教师进一步明确教什么、怎么教,特别有助于新教师厘清教学内容和目标,建立课堂教学的自信。新课程要求教师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建立开放民主的课堂环境,这更需要教师的精心设计和充足准备。但是,在新课程的要求之下,不仅教师备课的内容需要变化,而且备课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也需要改变。

传统上,教师备课更多的是备书本,很少备学生。建构主义教学的第一要义就是要了解学生,了解学生的已有学习基础、年龄特点和个别差异。因此,备课的首要内容应是了解学生。

传统的教学设计过于强调知识与技能的教学目标,忽视了学生的一般性的发展目标,如学生学习的态度、对所学学程的情感及基本价值观等,更加忽视了学生对学科探究的方法及过程的了解。

传统的教学设计往往更多地只是个别教师孤立地设计一节一节的课,忽略了学科与学科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以及课与课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新课程要求的课程整合,不仅需要教师开展综合单元的教学设计,而且需要不同学科教师之间协同设计、协同教学。

其次看上课。

上课是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集中体现。传统课堂讲授讲究上课的四个基本环节:导入、讲授、提问、布置作业,于是教师上课的功夫就表现在这四个环节的把握和过渡上,教师观课、评课及上级检查时的听课均围绕四个基本环节建立指标体系。但是,在新课程改革的推动之下,我们的课堂教学方式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教师们纷纷尝试各种新的教学方法,如探究教学、合作学习、体验学习、网络学习等,课堂教学的环节和步骤也随教学方式方法的不同而大有不同。如探究教学一般遵循的教学环节和步骤包括:提出学习任务、准备相关知识和材料、组织学生选题、合作或独立探究、探究结果报告和评价。教师完成上述活动就不能仅是给学生上课,它包括诸多比上课复杂得多的活动。教师需要创设探究的环境、诱发并引导学生探究、为学生提供信息资源及其他条件的支持、引导学生提出假设并得出结论、组织学生报告并研讨结果等。教师可能会就学生探究任务的相关知识和材料而给学生上课,但是,这里的上课只是整个探究活动的一个环节,而且不必遵循导入、教授、提问、布置作业的传统步骤。

另外,即使是纯讲授式的课堂,在建构教学的基本思想和理念的指导下,也不再遵循传统的四个步骤。建构教学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因此,讲授不再是满堂灌,提问也不仅仅是教师单向地提问学生,作业也未必都需要在课下完成。建构教学需要教师构建互动、参与的课堂教学环境,需要教师把整个的课堂设计为一个师生共同完成的作业。

最后看批改作业和学生成绩评定。

在“应试教育”的驱使下,题海战术使得学生、教师劳于作业。做作业、改作业成为学生、教师不得不面对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加之频繁不断的考试,学生成绩评定差不多成了统计考分的代名词。许多学生和教师也因此练就了一副过硬的应对本领。新课程改革首先需要让学生、教师从繁重的作业和考试的负担下解放出来,以更充沛的精力和体力投入新课程。

其次,新课程改革提出发展性学生和教师评价的思想和策略,这需要教师把作业与学生成绩评定结合起来,把学生成绩评定与学生的日常学习结合起来;要求教师在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等学习结果的评价的同时,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学生日常的学习活动,关注学生之间的有差异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教师必须练就与新的评价体系相适应的学生评价基本功,必须掌握一些不同于结果评价的过程评价的方法和技能。

三、新课程,新教师,新教学基本功

本文第二部分试图从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出发对我们多年来一直强调的一些教学基本功进行再思考。那么,新课程改革到底需要教师具备什么样的新的教学基本功呢?前文已有所涉及,这里不妨做进一步的概括和总结。

(一)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和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是新课程改革的一大焦点,也是改变传统教学方式方法的重要标志。实现这一整合的关键是教师,教师的信息素养、技能准备决定了信息技术应用的程度和效果。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适应新课程改革需要教师准备的第一位的新的基本功就是在教学中整合现代信息技术。

教师在教学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境界”。

首先,教学演示。这包括:借助于计算机及多媒体技术将文本的教材内容转换为更为直观生动的超文本形式的教学材料,如电子教案、PowerPoint演示文稿;根据教学目的和内容开发相关教学课件、网上课程;等等。多媒体演示教学内容不仅可以提高教学的效率,而且可以增强学习内容的直观性,提升教学的效果。

其次,网络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互联网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库,新时代的教师必须具备最基本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善于从网络的节点和连接中不断地获取教学材料和信息,开发和利用网上的各种课程资源,扩充学生的视野,拓展课程的内容。在这一水平上,信息技术不再仅是演示的工具,而是学生学习的资源,是课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构建交互式学习环境。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最高境界是综合运用各种信息技术重构课堂学习环境,如构建网上学习社区、网上论坛等新的教学平台等。在新的学习环境中,教师不再是唯一的教学信息源,课堂不再是唯一的教学场所;教学过程不再只是教师向学生的单向传授;新的学习环境渗透着一种信息的文化,它将充分展示现代信息技术的交互性、个性化的特点,并利用这些特点实现新课程要改变传统教学方式方法及课程整合的目标。构建这样的学习环境需要教师全面把握现代信息技术的特征和功能,善于寻找信息技术与课程的结合点和融合域,并能够综合运用多种信息技术。

(二)课程开发与课程实施的基本功

新课程改革实行三级课程管理政策,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客观上要求教师不仅要思考怎么教的教学问题,同时需要思考教什么的课程问题。为了成功地开发适合本校学生学习需求的学程,教师需要掌握基本的课程开发和课程实施技能。如学生学习需求评估技能、教材分析技能、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的技能、组织课程内容和安排教学活动的技能等等。

传统上,我们总是习惯于根据大纲和教材来安排学习内容,但是校本课程开发不仅需要教师理解课程标准的目标要求,了解教材的知识体系和重难点,而且要求教师首先要了解学习主体的学习需要,了解他们已有的经验,了解他们的个别差异,然后根据他们的需要、经验及差异开发、选择或者重组各方面的课程资源。校本课程开发还需要教师不断地反思自己的教学效果,不断地根据反思的结果调整课程内容及教学方式。总之,新课程要求于教师的课程开发与课程实施的基本功对所有教师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学习和发展领域。

(三)协作教学基本功

长期以来,教师的教学都是孤立地、分别地展开的,但是新课程倡导的探究学习、合作学习、综合学习等学习方式的转变及课程整合、校本课程开发等新的课程实践,都需要教师之间的协作。

前文已述,探究教学是一种不同于机械课堂讲授的新的教学方式,有着不同的教学环节和教学要求,其中,教师能否提出足以诱发学生探究的问题或主题是探究教学取得效果的关键。通常的情况是,一个能诱发不同学生积极参与探究和讨论的主题往往都具有综合性和跨学科的特点,因此,帮助学生完成整个探究活动往往也需要多个教师协同完成。同样,课程整合不仅需要同学科的教师集体协作,更需要不同学科的教师走到一起,共同选定整合的主题及活动形式。校本开发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则可能需要所有学科教师共同设计,分工指导。

另外,在建构教学的范式之下,不仅需要教师与教师的协作教学,而且需要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协作,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协作。因此,新课程的实施需要教师学会如何与他人协作的基本功。

(四)教学评价基本功

传统上,教师对教学的评价工作不外乎评定学生学业成绩和期末小结自己的教学工作。新课程提出的发展性学生与教师评价的思想,需要教师在学生评价方面,除了掌握传统上以考试为主要评价手段的量化的、终结性的评价方法和技能之外,更需要学习新的质性的、形成性评价的方法与技能。发展性评价要求评价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要求评价充分体现被评价者的个别差异,要求被评价者的积极主动的参与,这一切都需要教师善于在日常的教学中观察学生的行为表现,学会运用一整套的技术即时记录学生的日常表现,收集和整理学生在各方面的评价信息,并有意识地发动学生主动参与评价,帮助学生形成自我评价的能力。同样,发展性评价还要求教师要更加主动、更加客观地评价自己,不断地反思自我,将自我评价与教学改进及专业成长融为一体。

新课程改革向一线教师建议的质性的评价策略和技术主要包括:个人成长记录袋、成长自述、实作测试、案例分析等。其中,学生个人成长记录袋是目前国家课程实验区普遍推行的一种评价工具,但如何更好地使用个人成长记录袋,如何提高成长记录袋的评价效用,还需要广大教师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尽管有一些新的评价工具及评价技术还在进一步的摸索当中,但毋庸置疑的是,教师必须在改革的实践中磨炼自己的评价“功夫”。

(五)教学科研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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