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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因此,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有必要对法治政府存在的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以及如何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等问题进一步厘清。
一、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大,出现与民争利的想象。政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及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方便群众生活。同时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产生,甚至会损害群众的利益。(2)政府缺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一是民主渠道不畅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回应,形不成互动关系。政务公开透明度不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未能很好地落到实处。二是政府行政运行机制不健全。三是决策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不力。导致闭门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随意决策、决策朝令夕改等想象的出现。(3)政府诚信问题较多。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与关键,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精神,推动、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失信行为有意无意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些政府部门政策多变、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失信于民的现象时有发生。(4)四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同时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5)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此“”严重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治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对经济主体的干预过多,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履行职责,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
(二)法治政府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在和平发展时期,我们最大的危险是腐败。而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
(三)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形象,取信于民,保护人民群众的重要保证。作为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形象。
三、法治政府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要义之一,即为实现良法之治。一部法要有实效性,要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必须要能够相对准确的反映所调整事项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规律,既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过于滞后。这就需要强调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立法的技术水平等立法的科学性因素。同时,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使所立之法反映不同人群的声音,即实现立法的民主性。
(二)以人为本,规范政府权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服务型政府更强调以人为本,更强调关注民生,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心从行政管理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同时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注重对公民私权利的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适
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维护统一、公平的竞争秩序,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更需要依靠法制去引导、规范、保障。同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推动了立法的进步。
四、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
(一)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增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公务员考试、在岗在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政府机关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新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出发点,加强政府立法和改进制度建设。在立法工作中,注重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真正把制度的落实贯彻到实处。
一、引言
法律是一个国家秩序维护最基本的保障,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今的法治已经融入到国家一级社区建设的方方面面之中,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在社区维稳工作之中扮演者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对社区维稳工作之中的法治建设认识不足,导致在法治建设之中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因此,只有积极搞好社区维稳工作之中的法治建设,才能够保障社区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社区的稳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社区维稳工作之中的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法治建设是社区维稳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证
社区维稳工作关系众多,不仅关系到社区的群众利益以及社区的健康发展,更是对于整个社会国家的秩序的保障,因此,在社区维稳之中开展法治建设时社区维稳工作的首要前提,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才能够让社区的维稳工作有法可依,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保证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均衡,更大限度的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为整个社区的发展提供一种有效的前提保障,实现社区维稳工作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局面。
(二)法治建设关乎整个社区的普法宣传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构建
针对于整个的社区而言,社区本身就是民众集聚的地方,人口密度较大,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和摩擦,因此,法治建设能够帮助社区实现普法宣传,更好地服务于社区维稳工作,帮助社区开展矛盾纠纷的自行调解工作,同时,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促进民众的行为规法化有着积极的意义,通过法治建设能够更好地让社区民众的行为受到约束,实现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三)法治建设是是促进社区维稳工作的有力后盾
社区的稳定对于社区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但是社区的稳定工作以及秩序的维护不是单纯靠暴力解决的,制度的建设永远是发展的重要环节,无规矩不成方圆,社区法治建设以及法制宣传对于整个的社区的稳定来说是一种强有力的后盾,通过社区的这种制度建设来为社区的稳定发展提供后期保障,实现社区的稳定发展。
三、社区维稳工作中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权利职能划分不明确
在社区经营管理过程之中,社区的维稳工作一直以来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但是在发展过程之中,由于政府对于社区的职能划分不明确,导致在建设社区维稳的法治过程之中,各部门的发展职责不明确,社区的职权划分不明确,因而导致的是整个社区的法治建设制度落后甚至出现无人监管的局面,职能划分已经严重影响了社区维稳之中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对于社区维稳工作,职能部门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义不容辞。
(二)社区法治理论建设与实际工作相脱节
在社区维稳工作建设之中,法治制度建设一直是建设的重点内容,因此,加强对于法治建设的制度和理论保障是关键,但是,在我国社区的维稳工作之中,对于法律制度建设比较齐全,但是与实际工作的衔接以及法律制度的漏洞常见,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联系实际,指导社区维稳工作,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导致在维稳工作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加强对于社区法治制度的实际化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四、提高社区维稳工作之中法治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对于法治制度的指导性建设,让法治制度服务于实际工作
在社区维稳工作之中,首先和最重要的就是对于法治制度的建设,针对于当前社区的法治制度与实际工作相脱节的现象,合理进行有效的法治制度修改是保证社区稳定的前提,建立有效的法治理论研究制定部门,通过研究来不断丰富和完善社区的法治建设,真正使得法治理论能够源于社区,服务社区,用不断丰富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建立有效的社区维稳工作的制度保证。
(二)加强对于职能部门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社区职能部门是维护社区稳定发展的第一力量,加强对于社区的职能部门建设对于整个社区的稳定发展来说相当重要,因此,在社区维稳工作之中加强对于职能部门的建设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首要问题,职能部门建设不仅仅是机构的成立,对于职能部门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是相当重要,法治建设之中,除了有法可依之外,对于执法部门的建设来说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维护以及部门的执行确保社区之中制度的稳定,实现对于社区的维稳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三)加强社区法治观念的普及,为社区维稳工作减少障碍
社区的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停留在书面的理论,也不仅仅是整个社区职能部门执法的保障,对于社区维稳的法治建设来说,民众的法治意识是相当重要的方面,当前我国社区的普法宣传尚不彻底,通过对于完善的法治制度的宣传能够更好地展示出民众的法治素质,也能够在潜意识之中避免更多的矛盾纠纷的产生,法治宣传在很好的程度上促进了社区维稳建设,加强普法宣传是社区法治建设以及职能部门执法的重要一环。
五、结语
社区的维稳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发展,社会的安定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社区维稳之中法治建设是关键,针对于当前我国社区维稳工作之中的法治建设薄弱问题,加强对于法治制度的假设,从源头上保证法律制度的有效,同时,建立有效的部门进行法制制度的执行以及在民众之中普及法制观念,在更大程度之上实现社区的安定团结发展,最大限度保障社区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加强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而档案法治化建设始终处于国家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颁布,使我国的档案事业步入正确的法制轨道。《档案法》不仅从法律上解决了档案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与档案有关的事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同时,也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发展就应该得到各种保障,最根本的是要有法律保障。有了法律保障,人们就能依法办事,就能够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切实把档案事业发展列入计划,依法建立、健全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所需经费,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使长期困扰档案事业的人、财、物等问题从根本上得到地解决,从而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和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档案建设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在新形势下对加强档案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意识,提高大家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有利于将档案工作融入到各单位、各部门的各项工作中去,特别是融入到当地法治建设等重要工作中去,更好地为当地,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和发展服好务;有利于档案部门自身职能的履行,真正发挥好档案部门的作用;有利于档案服务功能的实现、档案资源整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使档案、档案工作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因此,充分认识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做《档案法》的宣传员和守护者,真正做到懂法、用法、执法、守法,理论联系实际,对我们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档案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法治化建设需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但由于档案工作在一个地区或是一个单位中不可能成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具体表现在:作为领导者不设立档案部门,不重视人、财、物的投入,不关心档案人员的政治进步和生活待遇;作为档案工作者,不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重视档案法规的宣传,不重视档案的保护,不认真执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成员,档案法治观念淡薄,不知道公民在档案事务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2.2档案执法力度不大。如果用《档案法》的尺度衡量,很多地方和单位违反《档案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但真正得到处理的却极少。一方面,不少单位和个人不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甚至是知法犯法,认为档案部门“软”, 不敢把他们怎么样;另一方面档案执法部门不能严格行使执法权,不敢碰硬,不敢得罪人,得过且过,绕着矛盾走,致使问题越来越多。
2.3档案法规体系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国的档案法规建设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而取得了很大进步,重新修订了《档案法》,此外,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部门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这些法规为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配套、完善、延伸,但是,与档案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及针对性,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3加强档案法治建设的对策
3.1加强档案法治宣传。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大档案法制宣传力度,创新档案普法宣传方式,组织开展媒体宣传、网络宣传、现场咨询、悬挂标语、布置展板、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档案法律知识传播到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和农村,扩大宣传的社会覆盖面,提高档案工作影响力。通过宣传档案遵法守法的典型和曝光档案违法案例,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大家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让更多的人自觉遵守档案法律,自觉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为档案法治化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2增强人们的档案法治意识。档案法治意识在人们遵守和执行档案法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加强档案法治建设教育,转变思想观念,严格依法治档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真正站在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角度、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谋划、推进、落实档案工作。做好社会公众的档案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档案人员和公民的档案法律意识,使社会大众不但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增强自觉运用档案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档案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明确自身在保护档案、利用档案中法律责任,从而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从接纳档案依法治理,到逐渐拥有档案法治素养,营造档案法治文化氛围的过程。只有这样,依法治档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讳言,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则是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说,离开了法治文化,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民有9亿生活在农村,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基于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
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治”文化,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是: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等等。这些传统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仍然在阻碍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特别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着阻碍作用。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就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并借鉴国外现代法治经验和整个人类文明成果,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当前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有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还较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的书刊、音像泛滥,并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因而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导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可把以下几方面作为着力点: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五五”普法规划首次将农民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为此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农村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因此,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开展形式多梓、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把法律真正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农民法制学校、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利,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人,成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从而不断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到“民选干部为人民、民选干部受监督”,同时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还政于民,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
(三)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精神支撑。
构建和谐法治新农村,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体系,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要强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及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的宣传教育,同时,还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村风文明。
(四)加强涉农执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
2.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重要性
2.1供电企业的特点
供电企业相比较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第一,与供电企业直接打交道的便是一个个的用电客户,直接面对着千家万户,因此,它的工作具有了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第二,管理层的底部有着明显的末端特点,在管理方面侧管理的职能需求明显;第三,供电企业是最主要的民生企业,主要服务于民众,作为一种社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效益问题,还要考虑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显著的特点都决定了供电企业必须担负起它的社会责任。
2.2依法治企是供电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目前,许多供电企业处于转型发展关键阶段,供电企业都在深化法制管理,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规范管理,对外遵守各种法律制度,许多企业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依法治企工作新格局,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政策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强化企业的监管力度。但是,依然有一些供电企业存在影响企业和谐的因素,一些员工甚至是管理层都没有意识到依法治企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依法治企对供电企业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没有从大局观念去认识依法治企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依然存在实际管理中往往被忽视的现象。
2.3供电企业现状
目前,一些供电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管理太随意,管理不严的现象不时会发生,有法不依,有些领导干部还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对出现不合理现象不能进行依法治理;还有的一些供电企业出现了营销方面管理不当,关系电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责任追究不到位,整个考核体系存在漏洞,需要不断完善,群众和社会的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一些企业内部审核和检查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彻底的整改,而且一些问题是屡查屡犯。
3.强化依法治企工作的对策
3.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作为企业治理的根本,只有领导和员工意识到法的重要性,企业才能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之路。一些依法治企成功的企业意识到宣传法制的重要性,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法治、案例讲解讨论,让广大员工积累法律常识,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一些专项培训和辅导,让广大员工懂法,并引领员工进行思考让其意识到依法治企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企业还应该面对社会,可以向社会宣传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让社会各个群体加深对供电企业的了解。
3.2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一个企业进行管理的基础,只有合理的规章制度才能让企业的运行更加合理和有序,运行更加规范,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来进步,对于供电企业来说国家电网公司通用制度必须进行宣传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将制度更好执行,一些成功的企业案例中,已经将公司的制度化学习作为公司管理的常规活动,经常组织员工以领导层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采取多种学习、考核手段来进行制度的学习。
3.3完善内控体系建设
要更好的实施依法治企,必须进行合理的内控体系建设。只有实行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才可以保证企业健康的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不断加强企业财务、审计、法律、监察等重要监督部门合作。一些成功的供电企业会不断细化公司的管理规则,加大责任问责的力度,定期公开企业内务,充分调动群众力量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财务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对公司发生的财务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和警示。审计部门应该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实行有力的审核,加强内审力度,逐步完善相应的内审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分,保证部门间有相互的制约关系,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将问题进行反馈,同时能找到问题的管理部门,并将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健全企业的管理监督机制,能够做到对说发生事故的事前、事中、事后都进行全面监管,并能够对突发事件和一些风险的高发环节的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监督体系,并能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长期的建设和规范。
3.4提高员工思想水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的内容,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使法律理念不仅闪耀着道德的光辉,而且诠释着先进的治国方略。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构筑社会成员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社会共同的道德意志和价值取向也是法律运行的前提。法律规范必须关注人们的道德取向、道德风俗、道德习惯等因素,以人们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集中体现人们的利益和愿望。尽管法律和道德不能相互混淆,但法律也与道德规范密切相关,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因此,德法并重成为重要的治国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有可遵循的良法。从根本上讲,法律所体现的精神是社会的公正和道义,而公平、正义、仁爱等是道德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需求决定了的共同的原则性规范,是道德精神的最直接的体现。公平、正义等之所以从一种道德原则直接演化为法律精神,是因为它们在实践中是最基本却又是最现实的为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法治化建设中是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科学立法
从立法层面讲,在近现代的文明国家中,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和归宿,使关乎国家发展的价值目标、社会进步的价值取向和个人成长的价值准则成为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以法律的权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到精神在社会关系中加以渗透,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符合法律自身的规律,进而使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面貌焕然一新。
从法治环境来讲,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其立足点首先在于提供依法治理环境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改善。法治环境的衡量尺度很多,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无疑成为评价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的密切逻辑关系中得出的基本判断。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严格执法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通过工作不同程度地涉及国家及国家各阶层的利益。其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面对各行各业的人财物,涉及社会生活的多方面;担负着公共职责的政府行为,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对于执法者的道德要求当然要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要求,并且有着丰富的内涵。
从根本上讲,执法者的道德是他率和自律的统一。第一,掌权为公,用权为民。执法者要把手中掌握的权力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把行使权力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方式。第二,发扬民主。执法者应牢固树立最充分地保障人民行使民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道德观念。第三,廉洁自律。执法者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行为是体现国家和政府良好道德形象的一个突出方面,也是法治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全民守法
守法是社会认知并实践法律的一种现实性活动。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自由平等公正、保证公民的权利等,不是靠法律文件本身,而是法律文化中规定的行为规则在人们活动中的具体化。这种具体落实的有效性表现为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撑,需要通过主体的价值观念、道德认知和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行为的自律来起作用。道德以其强烈的情感色彩影响着人们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制约着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选择,抑制着人们心中的私念。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调节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责任感、义务感等基本的道德心理做保证,那么该社会的法治就成为不可能。所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公民的头脑,使富强民主的家国情怀、公正法治的社会愿景、诚信友善的交往原则成为每个公民自觉的价值追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精神动力。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正司法
一、把脉问诊,清醒认识当前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升。当前部队工作任务繁重,个别单位对法治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走形式、走程序,目的是完成任务、迎接检查,导致内容与实际脱节,虚、大、空、老,难以得到官兵关注,法治文化难以入心入脑。有的在开展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局限于习惯性思维和固有旧模式,工作上受经验主义束缚较为严重,未能着眼新形势变化和部队新任务需要,结合实际加强部队法治文化建设。
(二)方式方法有待转变。随着时代变化发展和官兵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部分单位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变化认识不足,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的过程中仍然拘泥于传统形式,满足于开展法制授课、建设法治走廊、撰写心得体会等,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和创新性,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
(三)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制度是约束行为的规范和依据,机制是保证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法治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项系统工程,在长远规划和循序渐进方面还存在空白,在贯彻执行上针对性计划性不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和制约力作用发挥不明显,存在打折扣现象。个别单位热衷于标新立异,为吸引上级注意力而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争求广播上有声、电视上有形、报刊上有文,与长远规划目标背道而驰。
二、对症施药,切实推动以法治文化建设促执法理念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为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促进官兵执法理念转变。通过建设法治文化,使全体官兵养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忠诚履行法定职责,增强官兵提升职业素养的紧迫感,强化规范意识,主动矫治不良行为习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浓厚法治文化氛围。
一是要注重思想引导。边防法治文化是一种软实力,它具有引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作用,必须认真对待、严格落实,为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增光添彩。要注意从点滴入手,及时纠正官兵思想偏差,培养官兵良好的执法理念。要针对个别官兵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时组织讲评和分析,让大家在辩论中进行思想碰撞和升华。
二是要注重理念灌输。要按照“执法规范依据执法实战、执法培训跟着执法规范走”的工作思路,通过邀请法学专家来队授课、执法交流座谈会、警示教育、播放法治影片、读书读报等活动,多种形式强化执法理念教育,切实把法治文化的精髓渗透到全体官兵具体的执法行为和日常生活之中,引导官兵牢固树立程序法治意识和证据观念,全面加强官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官兵的头脑中,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要注重氛围营造。加强边防法治文化建设要努力营造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依托网络阵地、社会阵地和实践阵地等着力建强法治文化阵地,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和执法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建设氛围。要通过举办法制夜校、发放法律手册和推进法律宣传等方式创新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和传播途径,以官兵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边防法治文化,大力弘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执法理念,引导官兵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切实官兵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综合素质,积极营造规范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载体创新,提升法治文化水平。
一是要探索建立法治文化基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加大阵地和载体建设力度,这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灵魂和引领作用,探索建立法治文化教育基地。要抓住执法办案区改造、新营房建设、文化设施功能升级等契机,创新建立法治文化一条路、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设立法治雕塑作品、法治宣传标牌、雕刻法治名言、法治名人故事、法治典故等,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二是要紧密依托其它文化平台。作为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活力源泉,法治文化要以“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之势,塑造部队拼搏进取的精神特质和蓬勃发展的战斗精神。要依托图书阅览室、队史馆、文化墙和宣传栏等文化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覆盖面。要注重发挥官兵法治文化创造的积极性,让蕴藏于官兵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治文艺作品调演、会演活动,用文艺这种官兵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提升官兵的法治文化修养。
三是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投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财力、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撑。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需要,舍得下力气、花本钱,加大财力物力投入,积极整合资源,善于借力借智、克服困难、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尽快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有工作热情、有影响力的人才,不断提升法治文化建设队伍的整体水平,使法治文化有更多的平台可以依托,更多的空间可以渲染,更多的渠道可以诠释。
(三)完善工作机制,打牢法治文化根基。
一是要深化执法制度体系。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完善,使其相互衔接、协调,形成体系,切实抓好执法责任的细化落实,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官兵。要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的执法质量责任体系,切实做到职、权、责的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不断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并强化执行力,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己的制度文化,筑牢法治文化建设根基。
(一)职能不明确。区政府
法制机构自2004年提格为正处级,其工作任务和所承担的工作职能有了明显变化,工作层次也有了更高要求。但是,由于区政府法制办职能没有明确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级法制机构的作用发挥。
(二)内设机构不完整。由于区政府法制办职能不明确,同时也造成了内设机构与工作任务、职责匹配不适应的问题。目前,区政府法制办一般只设一个科,有的称为综合指导科、有的称为执法监督科。但是,工作都是混着干,没有明确职责分工,内设机构形同虚设。
(三)人员编制不足。区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定编在3-5人。但由于编制由区政府办内部调剂,大多没有完全到位,即使完全到位仍难以适应区法制政府建设工作需要。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89-02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当然,绝不能因为难度较大就放弃了水利建设的法治化管理。为了水利工程的长治久安,为了保证水利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了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设执法必须迎难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设执法队伍后,可以参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比较多的是建立执法激励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有关制度。如果将水利建设执法队伍作为水政监察队伍的一个分支或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则水政监察队伍的这些制度自然适用于水利建设执法队伍。
三、结语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对工程质量的一项保证。只有不断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水利工程项目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才能较好的满足各项工程的需要。当然,在水利建设中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执法这一方面,同时还要加强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以及质量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
质量。
参考文献
[1] 张博庭.用科学的态度对待水库的低温水问题[J].水力发电,2006,(10):12-15.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80-02
在2016 年大学生暑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 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 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 岁之间。
2. 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 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 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 40―70 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 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的占 (包括初中) 97%,高中以上的占 3%。 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 男女比例: 男 40%,女 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占 20%,10-20 年占 20%,20-40 年占 50%,40 年以上占 10%。
(5) 民族比例: 汉族占 50%,朝鲜族占 50%。
(6) 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 95% 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 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 “五险一金”,65% 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 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 90% 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 (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100% 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 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 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 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 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 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 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 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 “模拟法庭冶 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 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 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三) 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 (如广播、电视、报刊等) 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 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 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 “道德规范进万家冶 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
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 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 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姜纪元.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0-153.
[2]刘金海.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多年来,统计部门为各级党政部门制定政策、计划和搞好宏观调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影响经济运行的因素越来越复杂,统计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方法也显现出多元化,统计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和挑战。因此,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依法推进统计法制建设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统计法制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统计法制工作依然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个别统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统计基础较薄弱。《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部门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作用。而我们数据源头的一些基层单位的统计人员在工作中疏忽大意者有之,者有之,更有甚者统计敬业精神不佳,工作马虎、拖拉,屡屡出错。在统计执法检查中,一是统计台账不健全,有相当部分没有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致使数出无据;二是统计人员兼职过多或是多种人兼职统计,且变动频繁,造成这部分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不能安心统计工作等。
2.《统计法》宣传需要进一步拓宽。从调研情况看,《统计法》宣传层面主要针对基层统计人员,少数单位领导特别是企业法人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认为统计工作可有可无。一些民营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统计普法面需要进一步拓宽,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3.统计执法检查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从基层的统计执法小组成员看,他们平时是统计员,执法中又成了执法人员,整个队伍的规模和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与任务的要求,制约了统计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少数单位出于利益等因素,存在着迟报、漏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等违法行为。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难执法、难处罚的问题。这些都待于在今后工作中切实解决。
二、对策及建议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更好的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是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1.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综合素质。我们要坚决按照统计工作“不出假数”、“真实可信”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履行统计法制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危机感,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工作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上的重要作用。
一要高标准、高起点地培养一支勤奋刻苦、责任心强,能打持久战的高素质的统计队伍。不仅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培训,更要重视业务人员的统计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尤其是先进统计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二要紧扣服务目标,大力提高分析应用水平。提高统计服务水平,高质量满足各方要求,才能赢得社会承认,作为统计人员,一定要提供新、广、精的统计信息,所谓“新”就是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新建议。“广”就是针对多阶层,多层次的不同需要,既为领导服务,有为市场提供信息,既有数字资料,又有专题分析,综合材料;“精”就是抓焦点、热点问题,集中攻关,抓住精品,为上级直接提供决策依据。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统计普法是统计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律法规意识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工作,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把学习、宣传《统计法》推向深入。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融入到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中。
二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要紧紧扣住《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开展法制宣传,尤其要重点围绕新修订的《统计法》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新规范开展普法活动,不断提高统计活动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自觉性。
三要密切配合,积极营造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刊物等各类宣传媒体开展载体多样、形式活泼的普法宣传。要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溶于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之中,见此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知识,促使其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统计法。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以案说法,扩大教育面,提高统计法的威慑力。
四要加强领导,确实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成效。各级统计部门要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适时监理工作交流机制,及时通报情况,交换信息,确保认识到位、部署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发挥法治新闻的作用,进一步调动新闻媒体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的积极性,为统计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
3.创新统计执法监督机制,推进统计执法常态化。建立和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根本保障,成立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在建立统计数据部门集体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纪检、监察、政府法制局、司法等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整体功能,健全和完善全区统计执法监督机制。
农村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社会与经济区域,保护好农村环境,创建一个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也是保障农民身心健康的需要。但随着农村人口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环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污染,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远远超过了城市的污染,昔日的绿水青山让人倍加怀念。农村环境的污染,也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环境指的是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包括村镇环境和乡村景观等;广义的农村环境包含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业环境。
一、我国农村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一)工业“三废”对农村污染加剧
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达13.3万公顷以上,533.3万公顷以上的耕地遭受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仅淮河流域因农田大气污染累计损失就达1.7亿元。全国利用污水灌溉的面积已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7.3%,比80年代增加了1.6倍。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发展十分迅速。但分布在广大农村的乡镇企业由于其布局分散、量大面广、类型复杂、规模小、变化大,而且技术起点较低、工艺设备落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较多,生产管理不健全,用于控制污染的投入有限等原因,其在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对环境、主要是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加剧也是显而易见的。据前几年公布的《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公报》显示,全国乡镇工业“三废”排放量达到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量的1/5至1/3,乡镇企业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已由80年代中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的一半以上。另外,由于乡镇企业往往和农田镶嵌在一起,农田被迫作为消纳污染物的场地,各种污水直接外排,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据统计,目前“三废”污染农田面积已达0.1亿公顷,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15%的农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因为污染,粮食减产100亿千克以上,直接损失达125亿元。
(二)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
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的最终去处是郊区农村,这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据调查统计,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产生量为600万吨左右。但由于大城市土地面积相对于高密度的人口已感严重不足,城市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废弃物只能向广大农村寻找出路,而由于未将生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输、管理方面又不严格,致使农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其次村镇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同样不可小觑。随着人口的增长,村镇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的生活废弃物在大量增加,但限于资金、技术及其他原因,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70%左右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绝大多数是随意排放,这些都污染了农村人居环境。
(三)农业生产对农村环境带来的污染
我国的农业生产环境,由于长期掠夺式耕作,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过度使用,“三废”超标排放,中国有1000万hm2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歉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致使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我国是化肥、农药使用大国,据统计,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却不高,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污染了农村环境。更令人担心的是,我国农药使用量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喷洒的农药大约只有1%左右接触到目标害虫,绝大部分农药残留在土壤、水体、作物和大气中,对人体和牲畜造成危害。此外,在农田中使用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由于不注意回收清理而给农村带来了“白色污染”。
集约化畜禽业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畜禽粪便约27亿吨,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6900多万吨,已经成为农村首要污染源。特别是80%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粪便、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这严重污染了农村环境,影响了农民生活。
二、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
(一)现有环境立法中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国家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始终注重生态环境法规建设。自从1989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制定或修改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因为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而制定,为此该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业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统一起来。除了最新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专门提到农村环境问题外,其余的法律法规都很少有针对性较强的条文,《农业法》仅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仅有一些有关基本农田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从对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编写的《中国环境法规全书》(1982-1997年)的分析可看出,在290件法规、375件环保标准和我国参与的28项环境保护条约中,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寥寥无几。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环保部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颁布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但是这些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狭窄。从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178项立法计划中可以看出,对农村环境立法的忽视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计划中直接属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只有《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和《农村环境监察规范》,包括《环境保护法(修订)》在内的与农村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7项,不足1/10。而且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农村环境保护评价、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垃圾处理、农村饮用水保护等,也是农村环境法律缺失的体现。
此外,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很少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这势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各地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几乎都一样,设有省、市、区(县)级环境保护机构,一直以来国家环境工作的重点都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国家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绝大多数村镇都没有自己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乡镇绝大多数更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虽然现在一些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农村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因此,现有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薄弱,不能满足我国广大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对全国公民进行环境意识调查,结果报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偏低。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环境意识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农民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少,环境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许多农民在生产中进行“粗放式”、“掠夺式”的耕种和经营,生活中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即使他们意识到危害,由于对环保法律的无知,也不知道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顺其自然。因此,环保意识的淡薄,农民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有意识无意识的作出污染环境的行为。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农村环境立法
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现有的环境法律特别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基础上建立的,着重反映城市的环境要求,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及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不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性。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具体由下列部分构成: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这样整个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增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引导、监督作用,是搞活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搞好农村环保工作须加强区(县)环境保护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区县各部门必须至少明确1名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形成以区(县)环境保护机构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系统。各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站,各自然村明确1名分管村委领导,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对辖区的家畜养殖业、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参与与支持,但是由于农村相对闭塞,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唤起农民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广、形式要有所创新,既要给农民宣传环保知识、环保行为、生态道德,也要大力推广普及环保技术;既可以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渠道,也可以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会,甚至上门为农民解答疑难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充分了解我们国家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一些领导干部缺乏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往往为追求政绩,使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因此在加强对一般农民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强化对一些领导干部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的生态和环保意识的教育,增强他们对农村环境的认识,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与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现状及其严重的危害,以加强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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