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要求范文

时间:2023-07-21 09: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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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要求

篇1

一、社区物业管理和医疗管理涉及的合同类型

(一)按收入、支出分类

收入类合同:物业收入合同:社区下属物业公司给油田主业单位提供办公区域内树木、草坪的栽植、日常管护;垃圾清运等服务。

支出类合同:物业公司购买苗木、绿化设备等;医院购买药品、医疗设备等。

(二)按服务机构、职能分类

物业合同类型。物业管理既包括对物的管理、经营和维护,还包括对人和环境的秩序的管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大致分为下面四种类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管理合同;维护合同。

医疗合同类型。在医疗管理工作上,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诊疗目的和诊疗内容把医疗合同分成下面四种类型。一般医疗合同;买卖合同;健康检查合同。

这些合同只是在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较低或者注意义务可能较高等问题上有一些不同而已。这些也是医疗管理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类型在社区医疗服务上都有涉及。

二、社区物业管理、医疗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物业管理中法律风险。管理与服务不尽职产生的矛盾。在社区各个管理与服务岗位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不尽职、不尽责、工作失误、运行不规范引起服务对象不满而投诉、上访的现象,这些都潜藏着很大的法律补偿风险。物业服务收费风险。随着物业管理行业逐步迈向专业化、规范化,物业管理服务在深度和广度都产生了变化。物业管理已不再只是清洁工扫扫地、保安员巡巡楼、管理员收收费那么简单,现在部分居民心目中已经走向了一个误区。治安风险。所谓治安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社区的居民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侵权损害而导致的社区责任风险。车辆管理风险。车辆管理损毁风险,是指在社区管理的辖区范围内,在收取车辆服务费的前提下,因车辆发生损坏、灭失等给社区带来的风险。公共设施和设备风险。社区对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不善可能造成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项管理是社区的基本义务。社区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及属于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附着物、坠落物和悬挂物;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报警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配套的娱乐活动设施等。

医疗管理中法律风险。医疗风险是指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那些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或伤残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有其它的一些隐患。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很多的医疗安全隐患。有时候,院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常常会忽略患者的一些正当要求,还有药品出现一些不良反应,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因为院方没有达到他们的期许而引发一些比较危险的事情。对于医疗风险,患者、医生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都要尽量进行防范。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要正确认知一切有可能造成医疗风险的因素,采取一切比较可行的措施管理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三、社区物业和医疗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把合同签订源头,全面细致考虑每个环节。严格按照油田合同管理、内控制度规定,签订合同过程中,不断优化和规范合同管理内控节点。订立合同前,对签约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凡资质不合格,不具备行为能力及信誉较差者,一律不予进行合同立项;合同签订时,严谨措词,规范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将关键环节、风险防范作为管理的目标点、岗位的责任点,做到准备周密、签订严谨、履行扎实、严格把关,由点及面掌控合同全过程,确保工作有标准、操作有规范、检查有考核。

(2)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约定性和违约责任,加强合同执行力。在合同中对质量标准、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应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以苗木采购为例,在合同文本中应对苗木存活率、苗木管理期明确进行约定,管理期应自苗木栽植之日起计算,管理期内出卖人对苗木的质量负责,管理期结束存活率不达标由出卖人负责免费补苗。违约责任方面,要求如出卖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苗木的供货及栽植工作,出卖人不仅要支付逾期违约金,还要承担给买受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医疗合同并不属于结果约定,因此在制定医疗合同中,还需要合同的订立者更倾向于医疗过程上的约定,在判定合同执行者是否履行约定时,并不能以治疗是否达到其目的来进行判定,而应该以相关医生在治疗和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该尽的义务作为判定的标准。

篇2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明确顾客需求,确定并评审与产品有关的各项要求,建立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以确保满足顾客的各项要求,达到并增进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确定并评审产品要求,与顾客沟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2引用标准

GB/T19000-20__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__)

GB/T19001-20__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__)

Q/SHYG01.01Z-20__质量手册

Q/SHYG02.02T-20__记录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__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销售公司负责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归口管理,负责确定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负责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负责建立与顾客的沟通渠道,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实施售后服务。

4.2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确定、评审产品要求和与顾客沟通等活动。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产品要求的确定

5.1.1销售公司应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向顾客介绍本公司产品的供货范围及技术性能、并通过招标、询价、洽谈等各种渠道收集并确定顾客对本公司产品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5.1.2应确定的产品要求包括:

a)顾客书面规定的产品要求,包括有关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性能、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期和交付方式,及交付后的技术服务、提供配件、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做出书面规定,但产品的规定用途/已知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如重型机械设备制造行业要求、电气设备安全性能要求、重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场所和环境对产品的特殊要求等;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d)本公司确定的各项附加要求,如内控标准、价格水平等。

5.2产品要求的评审

5.2.1产品要求的评审应在向顾客做出承诺前进行。销售公司应在投标、接受合同或订单、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之前,对每一份标书、合同或订单(包括口头订单、委托单)进行评审。

5.2.2在评审时,应将标书、合同或订单、报价单等连同本公司确定的其他产品要求一同实施评审。

5.2.3产品要求的评审应确保:

a)产品要求得到书面规定,合同草案的各项要求应逐项详细填写,标书、合同内容明确、无双关语和含义不清之处。标书、合同应字迹工整、清晰。

b)在顾客没有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如顾客通过电话或口头订货时,销售人员对顾客提出的要求应予以记录,并在接受订单前对产品能否满足顾客的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c)在同顾客的沟通过程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产品要求已经明确,存在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d)本公司有能力满足规定的各项产品要求

5.2.4产品要求评审的实施

5.2.4.1授权人员评审

a)对于顾客口头订货的常规产品,销售人员应予以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要求进行确认后,由销售公司经理进行评审,并在记录上签字。

b)对于顾客订购价格100万元以下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经理在合同上进行评审,并签字。

5.2.4.2会签评审

a)对于顾客订货数量较大、交货期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b)对于非常规产品、顾客带图加工的产品,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并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同送交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总经理批准。

5.2.4.3会议评审

a)对于需要设计和开发的新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产品,应当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b)销售公司负责组织会议评审,根据需要由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评审。

c)会议评审后,销售公司应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记录评审内容,评审人员应签署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应经过总经理审批。

5.2.4.4产品要求评审的协调

a)在评审中出现不一致意见时,部门经理应组织协调、解决不一致意见,提出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

b)在评审中提出标书、合同或订单中有不明确或无法接受的要求时,销售公司应与顾客沟通意见,修订标书、合同或订单中的要求,或拒绝接受合同或订单。

5.2.4.5产品要求评审的记录

产品要求的评审、评审后的协调、评审所引起的后续措施、及与顾客的沟通等信息均应进行记录,并按Q/SHYG02.02T-20__《记录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进行控制。

5.2.5产品要求的修订

5.2.5.1当合同/订单等内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以及其他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销售公司应确保将变更内容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5.2.5.2因产品要求的变更需要修改合同等文件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明确修订内容并形成文件;

c)对确定的产品要求的修订内容重新进行评审。

5.2.5.3合同修订后,销售公司应将合同修订内容填写在合同修订通知单上,并及时传递给有关管理人员。

5.2.5.4有关管理人员应掌握产品要求变更的内容,确保相关的技术、采购、检验等文件得到修订。

5.3与顾客的沟通

5.3.1销售公司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保持与顾客的接触,建立走访、通讯等相互交流信息的适当的沟通渠道,并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采用适当的方式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5.3.2销售公司应针对以下方面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a)交换有关产品要求的各类信息,准确而充分地了解顾客的要求,以便确定顾客要求并予以满足;

b)在售前、售中和售后交流各类相互问询,包括有关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及对合同的修改,及时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以增进顾客满意;

c)接受顾客反馈信

息,包括顾客的抱怨和投诉,准确而充分地掌握顾客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满意程度有关的信息。5.3.3销售公司应在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安排售后服务活动,处理顾客提出的意见。

5.3.4销售公司及售后服务人员在实施售后服务后,应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记录售后服务的内容及顾客评价意见和验证的结果。

5.3.5销售公司应每月将顾客反馈信息和对信息评审、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给主管经理,并传递到相关部门。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标书、合同、订单

6.2口头合同记录评审单

6.3产品要求评审单

6.4产品要求修订文件

6.5合同修订通知单

6.6产品要求评审会议记录取

6.7与顾客沟通的记录

6.8顾客反馈信息处理登记表

篇3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同市土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同市土地局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让金额为8045793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人民币作为合同的定金;泰丰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大同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泰丰公司赔偿;泰丰公司在向大同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泰丰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给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两项合计400万元。1993年12月28日,大同市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长至1994年4月1日。大同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大同市土地局,大同市土地局多次催促泰丰公司履行合同,泰丰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大同市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大同市土地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不予退还。大同市土地局将该决定通知书于1994年10月24日送达泰丰公司。泰丰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请求报告中主张过权利,但均无结果。

为此,泰丰公司以大同市土地局单方撕毁合同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同市土地局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约定出让的土地确定由其使用。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答辩称:从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泰丰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792万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经无能力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另外原告泰丰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审判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还。但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没收原告泰丰公司已经交纳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以该部分土地出让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已超过原告所付定金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泰丰公司所诉利息一节,因导致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节,因原告泰丰公司在法庭审理中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张过权利,故据此足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所辩无据为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大同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的,其对泰丰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让金依法是不予退还,而不是没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虽未明确规定在受让方违约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部分出让金,但也未规定应该退还;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定金和出让金不予退还。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泰丰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时间中,泰丰公司向我局提出过的要求是重新受让土地,始终未主张过退还出让金。泰丰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所述“原告主张权利”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我局与泰丰公司同为平等民事主体,泰丰公司主张权利只应向我局主张或向法院起诉,而不应向别的人或上级单位主张。 泰丰公司答辩称:一、大同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依法确认该转让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递交过请示报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同市土地局与泰丰公司依法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泰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大同市土地局对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所依据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超越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3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故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大同市土地局所称泰丰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泰丰公司已向大同市政府行文主张权利,大同市政府系大同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门,故应视为与向大同市土地局主张权利有同等效力,应认定时效中断。综上所述,对大同市土地局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是: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有效合同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所以说泰丰公司与大同市土地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原告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成立不仅应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原告泰丰公司在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泰丰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泰丰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认定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还是正确的。

三、原告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否应予退还 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大同市土地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认为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了“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但该条规定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实际造成对于未足额交纳出让金的土地受让人而言,交的出让金越多,损失越大,即违约轻的惩罚重,违约重的处罚轻,该条规定不应适用。大同市土地局不予退还泰丰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令大同市土地局退还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必要再多说几句。

篇4

一、市劳动局根据社会保险经费情况,制定疗养和活动的年度计划,并统一分配参加疗养和活动人员的名额。对各单位组织和落实的情况,安全保障的措施情况,有关疗养和活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组织全市性活动,根据参加人员规模情况,由市劳动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并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具体负责疗养和活动的组织、安全教育及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工作。分配和调剂本系统基层单位参加人员的名额,并审核基层单位上报人员的资格、健康状况。填报由单位盖章和单位劳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全市性活动人员名册》(表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属于参加疗养的分别报平谷退休职工活动站或香山退休职工休养所,属于活动的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服务管理处。

各单位要按照市劳动局有关疗养和活动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参加人员的组织落实工作。领队或工作人员要按照疗养和活动承办单位的安排、要求,具体做好本系统参加人员的安全、生活、娱乐、协调事务和外出旅游的组织工作。

各单位要责成基层单位对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简单自救保护常识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参加人员的身体状况,制定操作性强、迅速、快捷、有效的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如有发生能迅速解决处理。

三、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疗养和活动的参加人员。按照有关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身体状况的规定《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的身体状况要求》(附后),对参加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严格的核实。并填报《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全市性活动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参加人员,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有关教育。

退休人员在疗养和活动中如遇有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单位的领队人员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及时解决。

四、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规定。各单位对上报的参加人员情况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要认真审核;基层单位如实填报。凡因填报参加人员身体健康情况不实或遗漏,而造成参加人员出现意外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五、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仅限退休人员,特别是到香山休养所,仅限从事有毒有害和尘毒作业的退休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资格组织落实。各单位须派一名领队或工作人员随队具体组织各项活动,其名额含在分配名额内,并要认真负责地履行其职责。

组织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的工作尤其组织疗养工作,是一项安全性强、持续时间长、人员数量多、耗费精力大、协调和思想工作量大的工作。多年来,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为此付出了大量的辛勤工作和热情服务。正是由于我们的工作使得广大退休人员亲身体验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继续认真、负责、细致、热情地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一: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名册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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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性|年|民|身体|休养|    |本人|              |

|    |姓  名|  |  |  |    |    |批次|    |    备  注    |

|号  |      |别|龄|族|状况|场所|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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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1.此表为基础表和汇总表两用,本签字栏仅在基层表时填写,每批《名册表》需提前二星期分别报送两地休养所。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单位保留;另一份属于参加疗养的分别报平谷退休职工活动站和香山退休职工休养所,属于活动的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服务管理处。

3.领队或工作人员需在备注栏注明。

4.批次一栏需填写“平谷”或“香山”。

附件二: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加疗养的退休人员,在疗养期间因参加各项活动,体力比在家中消耗相对较大。为了保证安全,参加疗养和活动的退休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下列疾病的退休人员。

一、传染病

1.肝炎(甲型、乙型、病毒性肝炎);

2.结核病人主要是肺结核;

3.传染性皮肤病、疥疮等各种类型的传染病。

二、心脑血管病

1.高血压兼有心脏病、严重左束支传导阻滞;

2.肺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功能不全、有先天性心血管疾病、闭塞性动脉硬化;

3.局限性脑梗塞、有急性脑血管病发作史者、有脑血栓病者。

三、运动系统

1.有陈旧性骨折未痊愈者;

2.四肢活动不便者(包括伤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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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

目前,我国部分的煤矿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许多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合同管理人员,一般都是任用相关的部门财会人员以及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由于这些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量多且复杂,没有充足的精力,因此,在进行合同管理时,态度较为消极,由于合同管理管理属于其兼职工作,所以也没有制定有关的合同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无法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

1.2合同管理的专业性不强

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任何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需要对对方进行详细而全面的调查,从多方面大量收集对方的资料,比如,需要对合同当事人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主体资格以及履行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制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有关的专业管理知识对制定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细致地审核,比如合同条款中的文字是否有不同的理解,违约条款叙述是否清晰具体,对于牵涉到技术以及标准之类的条款需要煤矿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进行详细地解释。对合同后期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也是合同管理专业性不强的一个重要体现方面。合同的后期管理同样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后期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合同履行的跟踪管理、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的整理收集归档、合同履行情况的分析评价等。

1.3合同管理体制不健全

首先,合同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没有对合同管理的严肃性有着正确的认识。其次,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健全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有助于保证合同管理的专业性。有的企业由于缺乏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没有对合同进行前期审核,合同的更改、签订以及监督往往不科学、不连贯。最后,合同管理工作效率不高。目前,社会的发展逐渐趋向信息化、网络化,计算机管理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合同管理的专业性、严谨性对企业合同管理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部分煤矿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的设备与仪器比较陈旧、落后,软件较为低级,有的单位甚至采用人工管理的落后方式,导致单位耗费了大量的钱财、人力以及物力,却没有取得有效的经济效益。

2.改善煤矿企业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合同管理的超前防范

首先,需要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使用状况进行全面地了解,也就是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商业信用、纳税状况以及营业执照年审情况等方面,同时,查阅一些其他的相关资料,调查其经营场所,访问一些有关的工作人员,提高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另外,需要对客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地调查,从而间接地了解客户的真实资料。比如,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客户的注册登记以及年检状况,向税务部门了解客户的 纳税状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客户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的权属问题。由于客户的资料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需要及时更新客户资料,对客户进行正确的评价,防止产生合同纠纷等情况,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同效益。

2.2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

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主要是对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全程监督,防止产生一些违法行为。实施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可以随时了解合同各个方面的履行状况,及时发现其中潜在的问题,随时向各个部门反映相关的信息,防止违约情况的产生。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不仅要求自己严格遵照合同规定的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合同管理过程控制,需要做好合同履行记录,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严格把好合同的结算关。同时,合同管理部门需要与其他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密切的合作,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一旦合同的履行状况出现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按照要求执行时,业务部门应该将实际的情况及时反映到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正确的分析,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比如,向对方提出合同担保或者行使抗辩权的要求。

2.3合同管理的最后应对处理

合同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违法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是强制履行有关的责任与义务等。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已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的义务完成后,合同失效,则不存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当制定的合同出现问题时,如果另外一方及时采取的相关的应对措施,合同管理部门的法律管理人员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或者是承担违约金或者是解除合同以及采取合同保全和诉讼保全的有效措施。实施最后的应对处理主要是建立在超前预防和过程控制没有起到实际效果的基础上,采取这一措施主要是为了减少煤矿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同权益,同时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3.总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企业管理者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合同管理的专业性不强、合同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因此,煤矿企业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善企业当前的状况,加强合同管理的超前防范,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最终推动煤矿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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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环境内,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占有重要的比重,招投标是成本管理中的首要阶段,能够在整体上调控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利用自身的真实性,控制招投标与建筑造价分配,体现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要规范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满足建筑工程的基本需求,更重要的是把控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预防经济与施工风险。

1关联性分析

(1)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市场的竞争状态下,规划好工程工程承包与发包的形式。招投标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其可要求发包方,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招标因素,包括价格、期限等,邀请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操作,各项招投标的内容,均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秘密报价后,实行公开、公正的竞争,发包方会自主选择比较优质的合作单位。招投标的过程中,涉及到多项实践项目,要规划好招投标的过程,完善招投标的操作。(2)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是指承包与发包双方,在建筑项目建设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规划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调并商议好相关的事宜[1]。建筑工程合同具备法律效应,而合同管理能够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实施,建筑合同管理的内容有:①评估承包与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审核文件中的各项条款;②监督好合同文本,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求承包与发包双方均要履行合同的内容;③定期检查建筑工程是否履行合同条款,及时解决建筑工程现场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利用合同指导参建单位的各项行为。(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机构,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监督招投标的过程中,规范合同管理的过程。首先建筑招投标的过程,也是施工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承包与发包双方,按照商议当事人的提议,在协商的过程中,确定出合同的内容;然后在建筑市场的交易角度上分析,招投标属于交易的范畴,交易双方并没有构建合法的交易关系,所以招投标的过程对合同管理有很大的需求,利用合同管理的法律形式,规范双方的关系,促使招投标的过程能够处于法律保护的状态下;最后是合同管理能够检查招投标的内容,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而且招投标文件内,包含了合同管理中的基本条款,合同内容需依照招投标拟定条款项目,表明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不可分割的联系。

2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实践运用

(1)审查招标文件。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可以审查交易活动中的招标文件,配合招投标中的各项审查工作[2]。招标文件审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规定,利用合同管理的途径,发挥招标文件审查的基本职责,避免影响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审查工作上,起到规范与约束的作用,能在监督的状态下,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杜绝潜在经济风险,表明合同管理对招标文件的控制作用。(2)监督招标过程。合同管理参与了招标的全部过程,在招标全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要求合同管理配合招标活动,尤其是大型的开标、勘察工作内。投标企业要掌握投标书的内容,由发包方宣布标价信息,这些内容中,大多反馈了后期合同的内容,也是招投标参与方信息的真实表达[3]。合同管理人员监督招标过程时,会积极参与到现场监督内,由此才能掌握招投标的真实资料,便于审查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管理行为合法、真实。例如:招标活动的现场勘察行为,需要了解活动现场的情况,要求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要符合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要在招标活动现场总结条款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合同管理人员需在第一时间掌握招标全过程的所有信息,积极了解招标过程内,参与方的意见,协调后制定合同管理的内容。(3)参与后期管理。合同管理部门,会参与到招投标的后期管理过程内,积极配合招投标的运用,还要在后期安排回访工作,专门了解承包与发包方对合同管理及政府职能的意见,以便要求参建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管理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招投标后期工作的稳定性。回访是合同管理后期的工作,按照招标、投标等资料,也要检查合同中的内容,构建出考核制度,调节并处理合同管理期间出现的纠纷问题。合同管理在参与招投标后期管理时,主动树立合同管理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与约束,提升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4]。例如:建筑招投标后期管理中,实行合同检查,专门利用合同管理中的考核制度,保障参建方能够履行合同中的内容,提高履约率,合同管理部门跟踪招投标的实际管理,促使招投标后期管理与合同管理均能顺利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评估招投标的活动,要求参建方遵循合同管理中的条例。

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例举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如:①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依照招投标的需求,组织合同管理的内容,积极培训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容,落实责任制度,以免影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业务项目;②完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促使建筑工程的交易活动中,参建方均能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运营,降低外部环境条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或合同管理的影响,维护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联性。

4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均具体较高的实践价值,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市场状态,加强管理与监督的控制力度,保障建筑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筑工程在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方面,落实完善的措施,确保建筑成本管理及造价控制的积极性,以此来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和效益水平。

作者:杨自华 单位: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海晓.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17):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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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竞争环境 企业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指企业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合同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的合同管理全过程。在市场竞争中,市场风险和企业管理如影相随,难以回避的市场风险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和加强合同管理。为此,许多企业都依据合同管理理论和法规,在合同管理上做出了积极努力,但是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合同管理始终是管理工作的短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企业合同管理短板

(一)管理主体法律观念淡薄

许多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只关注经济效益、生产经营,对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不重视。许多企业由于人手和资金有限,都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合同管理权都归于领导,经营部门、纪检部门没有合同管理参与权,合同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建设都有待完善。在合同管理上,许多企业管理人员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都是只凭口头承诺与别人签署协议,对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善、对方是否守信等缺少考虑,从而给企业经营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签署控制制度不完善

合同签署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在合同订立前,企业只有依据合同审查制度,做好合同订立前的审查工作,才能规避不必要的L险,避免经济损失。但是,许多企业的合同签订监控制度都不完善。一些合同签订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履约能力都不了解,都是凭借熟人、网络信息与人签署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条款也不齐全,条款约定不明确、条款冲突等问题极为常见。在后期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合同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二、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合同管理策略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由于许多企业在合同管理上较为薄弱,所以合同欺诈事件时有发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加强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需要。因此,企业管理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合同法》要求,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审查、登记、备案等合同管理过程都纳入法制轨道,明确企业合同范本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管理奖惩要求和标准,构建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合同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时时处于可控制状态。

(二)设立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

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进行合同归口管理,是一些大企业常用的合同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能有效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因此,企业要借助其他企业的合同管理经验,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增设企业法务部门,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主管合同管理工作,并以法律顾问为参谋,结局企业在合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素养,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活动,要求合同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民商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减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

(三)制定合同范本,建立合同档案库

规范的合同文书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参考凭证。企业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本身就是一个为自己立法、以法律做担保的过程。通常来说,企业合同文本要包括当事人信息、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企业要以合同法为基础,制作规范的合同文书,明确合同交易条款和细节问题,确保合同语言规范,条款完备。然后,将不同的合同归档、分布,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库,将正式合同、合同初稿、评审意见、会议纪要、合同补充等综合到一起,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如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合同管理和共享,以提高合同管理和使用效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四)加强合同审查和监督管理

合同审查和监管是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的关键,因此,企业在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要对其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看合同条款是完备、合法,履约期限、履约方式是否清晰。企业法律顾问要从合同项目论证开始,就参与到合同检查、签订、监督中去,严格控制合同谈判、起草、修改、签订、履行等各个节点,切实维护企业权益。然后,依据合同要求,向对方索取有效证明和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合同签订结束后,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对方是否依照合同规定,依法履行合同。在对方履约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进行反馈,避免因为合同违约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合用违约纠纷出现后,企业首先要就合同纠纷的性质、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可以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来解决问题,也可以申请法律冲裁或提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借助合同撤销权、变更权或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是一个充满挑战、动态发展的过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只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把握合同审查、签订和履约等各个环节,才能提高合同管理的标准化和整体水平,才能促使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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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建筑市场及经济繁荣也能产生积极作用。实际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并解决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保证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

2.1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保障建筑企业在具体的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为企业施工合同的管理打好基础。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具体的合同管理要求,并结合企业所制定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管理。企业在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必须加强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等合同管理责任落实,构建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保证施工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企业必须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对具体施工内容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企业建设施工的质量。

2.2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引进高素质人才的方式,提高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企业培养专门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在具体的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根据施工合同的管理内容,对施工合同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较好掌握施工技术、造价管理、合同管理,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还可以实行上岗制度,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待遇,促进施工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效率。

2.3明确合同条款,将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统一根据以往建筑施工合同制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加强建筑施工合同制定策略,保证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的建筑合同制定过程中,必须完善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建筑企业双方实际情况,对建筑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将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加强双方责任风险控制意识的培养,避免合同管理中出现纠纷。建筑双方应该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推敲,把握好建筑合同中的风险控制问题,进可能避免建筑工程承包方的建设损失。

2.4加强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建筑合同的履行管理作为一项周期长、管理内容复杂的工作,必须依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效落实,促进施工合同内容在具体建设过程中的履行。建设双方在对合同内容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合理把控,根据制定好的施工计划,将合同管理内容进行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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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存在的几个误区

1.对合同管理的系统性认识不到位,将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如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与合同管理割裂。

2.对合同管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合同制度空洞无物。

3.重视合同签订管理而忽视对合同履行的管理,没有使合同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4.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上没有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了一个过度超前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执行中遇到困难。

三、构建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

注重合同管理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促进合同管理的整体有序推进,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设计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应当符合合法性、前瞻性、统一性、预防性、可操作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1.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理论界通常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合同批准机构、发文归档机构等。不少企业在实际中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等。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准确。企业的每一个有对外职能的部门都可能是合同业务部门,是企业特定标的合同管理的基础部门。合同业务部门是专业性的部门,不是综合性的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企业决策层的授权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环节,并且动态调整。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管理的流程中是最重要、最关键、工作压力最大的一个环节,企业对该部门的设置是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运行环节中主要职能是对合同业务部门在合同运行中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发挥管理职能,也就是对合同运行情况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因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应当能有效协调合同招标、文本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践中不能以“权力岗位分段设岗”等理由限制合同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职能的发挥。

2.授权管理。

授权委托是合同签订履行的前提,加强授权管理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表见制度也对企业的授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大型的企业集团应当通过年度经营授权的形式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对外经营的管理,将分公司的日常对外经营业务纳入规范管理和正常轨道,非日常经营业务纳入单项授权管理。其次,对合同人的授权坚持权责相适应的原则,让实践中真正负责合同运行的人员直接签订合同。实践中存在为控制人数量代签合同的情况,也存在为控制人数量部门领导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这都有很大的弊病。单位及部门领导应当通过审核去控制合同而不应当直接参与到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后,企业应当加强对表见、口头合同的控制。表见、口头合同与市场经济的诚信、便捷交易相适应,同时也给企业合同管理带来风险。企业应当通过备忘录、提示书等形式让对方书面确认本企业对授权管理行为的控制,管控企业授权风险。

3.流程管理。

建立符合法治理念和企业制度的流程体系。流程管理是法治理念从意识理念转换到行动层面的产物。流程管理具有可控制性、可追溯性的特点,其实质就是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法治理念的具体表现,同时可以控制领导层决策时“拍脑袋”的人治模式。一整套优秀的、科学的、体现法治理念的合同管理流程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合同管理流程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不仅仅是合同审核流程。有的企业在流程管理中将合同管理员排除在合同前置流程、合同履行流程之外,容易导致合同在审核之前已经在法律上形成的尴尬或者合同管理头重脚轻。合同管理员最了解合同运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合同运行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流程的设计要通过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营造对合同运行行为相对的“体外监督”,减少“体内监督”。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并不是相互保密。否则只能是失去监督制约的意义。

4.标准文本管理。

标准化文本是指企业对出现频率较高的合同事前拟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而多次使用的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简化了合同的订立过程,也简化了合同的审核过程,提高了合同流转的节奏与效率。标准合同文本的推行通常是在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中级阶段,合同条款带有一定的“霸王”特征。首先,企业在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过程中要统一规划,使标准文本体系尽可能完整,尽可能覆盖企业经常易,达到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目的。其次,标准合同文本要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可以考虑对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制定多个选择项以适应不同的商务需要。最后,标准合同文本要有一个动态的修订过程,要向文本进一步细分,条款相对公平,制度、流程、文本相对配套的合同管理的高级阶段过渡。

5.合同管理信息化。

随着企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企业总部、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空间分离现象日渐增多,与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传统的手工管理方法耗时费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快速提取和科学高效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创造经济效益,使合同管理的作用变得更加直接。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发挥主导作用,系统性地提出合同管理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合同管理权限和功能模块。合同管理信息化是为合同管理服务的,合同管理员不能沦为合同信息化管理的工具。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在合同履行中充分发挥提示预警的功能,充分利用合同信息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提升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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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2

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的研究。笔者多年来从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发现了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也见证了自己单位和兄弟单位一些合同纠纷问题,使公司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至合同当事双方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出现账户被封,项目无法正常运转,产生信誉危机的情况。故此,以一个项目财务管理人员的角度,就项目合同管理谈一些浅见拙识,供大家探讨与交流,共同促进与完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内涵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定义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项目合同目标为目的,对项目合同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项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经济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2.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包括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等;3.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设计文件;4.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5.项目部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信函,通知,各类交底资料,质量、数量证明资料、合同谈判过程的记录等资料。

(二)施工单位合同的类型与基本特性

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要主有以下几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合同;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与专业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与保险单位签订的保险合同;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加工安装合同;与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征迁合同以及一些其他的合同协议关系。施工合同的基本特性如下:

1.合同要具有完备性。即形成合同的内容应该齐全,条款完整,不得有大的遗漏项。2.合同要具备准确性。合同应该用词准确,定义清楚。双方的责权界定清楚,不能有可供臆测推敲的词句,不能有含混不清,可左可右的表达。3.合同要具备理性化。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是合作共益,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责权清晰并分配合理的。4.合同要具备标准性。标准化合同,可以减免合同制定与签约过程中的随意性,对合同的完备、准确、理性的要求更容易满足,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的履行。5.合同要具备灵活性。不同的合同,应具有不同的偏重。对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作业流程,不同的专业领域,就有不同的合同内容,不同的风险防范要求,不同的责权利分配方式。

二、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现状

施工单位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项新的管理职能,随着人们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和了解的加深,近年来,施工单位普遍增大了合同管理力度,规范了合同范本,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推行合同管理标准化,明确了合同执行过程中人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制度。然而各个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差异,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一,财务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参与与监督是否到位等因素,造成了各个项目的合同管理效果偏差很大。

(二)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意识淡薄。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大多数施工企业尚处于转型时期,还不能完全适应靠合同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这种市场竞争的方式,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管。

2.合同管理人才缺乏,无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和合同索赔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地影响了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现今,大多数施工企业仍尚未建立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实施有效的动态的合同管理。

3.合同管理体制不完善。一些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督考核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有些企业合同管理滞后,未能随着产生的新问题适时更新完善。

4.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信息化程度低。例如,企业办公地点分散或下属单位距企业总部较远时,签订一份合同要从下属单位到企业总部进行审批,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办完合同手续。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5.合同执行不严。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单位违法分包;材料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

三、加强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具体改正建议及措施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合同法、严格执行单位合同管理文件。作为合同管理专职工作者,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法律条文,严格执行单位管理文件要求是一项基本素质。笔者在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中,参与对项目合同制定与签约的审查工作,发现有部分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因不懂合同法或不执行单位合同管理文件而导致无效合同产生或在合同管理中出现了不必要的纠纷。它体现了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约束性、符合性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有漠视现象。

2.保证制定合同符合其基本特性。(1)要保证合同的基本特性符合,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2)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对范本的工作细则进行充实和修改,使其尽量符合现有的工作实际。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3)对于不同的合同协议内容,要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把关,进行修改订正。

3.严把合同签订关。无论是总承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在签订阶段都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要及时,决不可先干后签或只干不签,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甚至引起双方扯皮或发生经济纠纷;二是合同签订前,要执行会审制度,防止越权、无效等个人行为;三是注意预付款条款,一般小型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对于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应保函,也不能支付预付款,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四是注意违约条款,对于合同双方违约的处理必须要明确;五是注意工程转包及再分包,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注明“再分包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合同重在执行,这是确保合同按时按质完成的关键。项目应对合同实行全程动态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跟踪执行,合同管理部门须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建立台账,客观反映项目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额、工程形象进度、材料调拨、机械租赁、工程借款、变更索赔、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三是关注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避免因时过境迁带来不必要的扯皮现象;四是注意合同总结,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它是合同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对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5.落实合同从编制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从合同意向行成到合同签订直至合同终止,全过程对合同管理,即合同的过程管理。合同执行过程,合同双方均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合同义务,财务要会同项目管理人员一道,随时关注合同的执行状况,对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行为人进行调解与处理,随时保证合同履约完成。

(二)财务对合同管理的参与和督促重点

1.财务要督促合同管理部门执行合同法及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会签制、合同评审制、对不符合规范的合同严格要求整改,力求使签订的合同基本要素齐全。防止项目管理活动中,这些制度流于形式。2.充分利用支付款项这一职能,督促完善合同的编制、签订与相关履约工作。包括对合同清结算相关的计量收方、支付、清结算单的签认,使整个合同相关附件处于受控状态。3.督促进行合同交底工作。合同交底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合同交底是使管理者了解合同,根据合同进行管理,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的关键。工程施工项目容易对合同失控的关键,很多时候就是管理者对合同不熟悉,不会正确行使合同权益,没有充分意识合同风险造成的。所以财务工作者要督促合理制定与归口管理部门就逐级进行合同交底工作。4.财务对合同的审核工作。财务要认真学习合同法,对合同的审核,主要集中在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方面,并审核合同签认是否有效,公章、签名等是否符合合同法要求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要严格审查收方结算的计量资料、发票、支付手续上合同相对方签字人员是否合同法。5.财务对项目合同的登记、分类和保管。按财务制度要求,财务需保存项目原始合同一份,是支付款项的凭证和依据。根据这些年来项目经历的审计及项目完成后因后期变更、个别合同纠纷的对项目合同的复查需要,要求财务对合同进行更细致的分类、登记和装订保管。财务需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并依据签约日期和合同分类分别建档案,以便随时查找使用。6.财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因施工单位项目部是随项目成立而成立、项目完工而撤销的,项目完工后,技术部门的一些资料容易流失,但合同经济纠纷的法律时限并未到期。因此,财务部门需要求技术部门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些隐蔽工程收方资料、票据、谈判记录、有关对方违约的材料原件等均作为结算书的附件,在财务归档、保管。7.合同的风险评价报告。财务部门应要求合同部人员在当月计量时,综合或专项提供合同执行情况分析,风险评估。随时关注施工组织与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劳务队伍的资金拨付、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形成专业的财务合同风险报告文件,及时送达项目负责人,供其决策与调度。

(三)合同的纠纷处置

中铁九局宇松工程质量事故,从合同管理角度看,简面言之,就是一起合同纠纷引起的牵连事故。所以对合同纠纷的处置,要充分予以重视。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4.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5.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的足够的时间。6.在工作中,要随时做好应对合同纠纷的准备,注重收集相关资料证据。(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收付凭证,有关财务账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6)整理我方在合同履约与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内容。(7)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7.保持充分重视,应对灵活,减少损失,不卑不亢的原则。随着国际竞争环境的日益加剧和国内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施工单位合同管理是一个周期长,变动频繁,受外界环境影响大的过程,要保持动态的合同管理理念。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随时潜藏于管理的全过程中,需要我们把合同管理工作做到高度精确、严密和精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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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了WTO后,各行业都受到严峻的考验。国内建筑业受到了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挑战:外国工程设计、建筑公司涌入中国市场,依托强大的资金后盾、先进的技术和超前的管理理念,冲击着国内建筑市场。面临挑战,为寻求自身的发展,我国建筑业也正在寻求转变积极进行改革创新,提升自身实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然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自身竞争力的提高离不开高水平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识,但是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合同管理水平低的现象。面对形势下的历史变革,企业应该积极进行改革创新工作,提升自身的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高质量的完成,提升企业管理素质,增强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是建筑工项目程建设的关键部分之一,加大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一套完整的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的第一步,通过对合同管理养个要求,才能有效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实现对人力资源和工作沟通等的多角度、全方位管理。严格的合同管理工作,为统筹建筑工程项目全局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有利于高速、高效、高质量的实现建设目标。(2)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法律依据。工程项目合同明确的划分出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是施工过程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公平、妥善的处理各类纠纷等,也可以监督合同的履行,提高合同履行率,规范了建筑市场行为,维持了建筑市场秩序。(3)增强企业竞争力。至今,随着建筑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外部的挑战越来越严峻,这就需要我们,深化改革,与国际接轨,不断的完善和超越自我。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工作,为建筑企业在对内对外的竞争中增加了有利的砝码,促进企业占领市场,扩大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二、我国目前的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早在1979年,国家就对工程建设合同做出了法律规定,颁布了《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这表现出了合同管理的法治化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我过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但是,尽管达到一定认识,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充斥着阴阳合同、合同履行率低、关于合同执法不严等现象,导致了我国合同管理水平仍然不高。期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合同管理的水平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普遍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在签订合同之后,许多建筑企业往往就会将合同束之高阁,而不是派专人去认真研究合同内容和条款,直到出现争执或索赔等合同问题后,才拿出合同来研究。合同管理意识缺乏最突出的表现为:许多建筑公司里同一工程项目的“正规合同”和“私下合同”普遍存在。“正规合同”内容合法、形式正规,但合同双方仅将它用于管理部门的审查,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履行;“私下合同”是双方负责人为了自己私利而另外定立的,这合同形式上很不完整,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来极大危害,是不平等的违法合同。

(2)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合同管理的同时,由于本身能力不够而常常导致向承包商提出的一些要求不符合合同规定,不依据合同处理工程问题等情况出现。

(3)索赔管理工作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而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建筑市场上各种客观条件以及主体本身的阻碍,比如建设单位不予以索赔,施工单位不懂索、不敢、不会索赔,中介服务机构与合同纠纷专业解决机制匮乏等,更加剧了索赔工作问题的出现。

2.总分包合同管理水平低,建筑市场竞争混乱。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总分包合同的规范文本,缺少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队伍管理方面的法规等,导致我国分包市场混乱,严重阻碍了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当前的绝大多数建筑企业在各个方面都不具备总承包能力,更谈不上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的采用更无从谈起。

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严重脱节。合同管理同工程招投标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两都严重脱节的现象,比如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被划分至两个业务管理处,工程招投标与签订施工合同被当作两个毫无干系的业务对待等。

4.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合同管理作为一类专业化程度很高、知识面较宽、要求丰富的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要求对管理人才要有很的专业素质。当今阶段,我国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严重匮乏已成为合同管理专业化的重大障碍。

5.业主急于开工而过于草率签订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分歧不断的现象经常出现。比如在合同履行时,业主无视合同条款的规定,任意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则会擅自违约,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项目严重超预算、超投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因为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合同签订过于粗浅和草率而陷入不断纠纷中,不能快速得到解决。

三、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措施

针对以上现象,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细化合同,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合同纠纷。由于部分参与方法律匮乏以及合同意识薄弱,在合同商定前期,忽略了细节,没有扎实推敲每个条款,造成合同存在漏洞。当合同草率签订后,为以后各种纠纷、违约等现象的出现埋下了种子。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深入细致,做到法律严谨,逻辑清晰。在起草后必须进行严密的审查。同时,增强参与人员的合同管理及法律意识,将合同漏洞产生的危害降低到最小,避免中纠纷的产生,保证合同认真高效的执行。

2.完善管理机构,保证合同管理机构的独立、自主性。合同管理是涉及到管理、法律,所以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管理工作;专业的管理人员需要适当的放宽权利限制,以便管理工作的展开,而不是受制于某个部门,以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独立、有效的开展。对项目工程的每个环节,也设定一定的合同管理人员,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实现合同的管理体系全方位化、全过程化。

3.建立动态的合同管理制度。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要求合同管理制度处于一个动态,以满足变革需要。当今时代,以改革创新为主题,合同管理也应该紧随潮流,不断的寻求新机制,引入新理念,让企业在管理水平竞争不落伍,把握市场话语权。合同管理制度更新应包括:法人授权的管理,部门考核,合同的审批、台账、文档管理等。在合同的施行的整个过程,管理人员

应该积极参每个细节,把合同得儿履行情况反馈到管理部门,然后再据此,对合同管理办法、政策、相关数据等作出相应的修改,适合同管理能很好的适应工程项目建设,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4.强化合同管理力度。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应该将其作为重要的整顿规范市场工作来抓。以进行严密的审查为前提,监督合同的的执行情况,狠抓履约管理工作,严要求、认真对待。项目资金不到位,不予以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对于施工过程中,不严格履行合约单位,其施工许可同样不予办理;垫资、带资施工现象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限其深入整改。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力度,维持建筑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维护参建各方的切身合法利益。

5.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管理要求员工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而以往管理人员的培养仅侧重于法律知识的培养,所以要要对其进行管理方面的相关培训。同时施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促进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的提高,也杜绝腐败滋生,使合同管理队伍素质更优,水平更高。通过建设高素质合同管理人才队伍,保证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优质、高效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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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赔概述

1.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涵

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对合同中所蕴含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专业性,一个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整个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通过合同管理工作能对将复杂的管理内容进行简化,协调各参与单位之间的矛盾问题,通过合理的管理手段最终实现质量、进度、成本等目标的实现。

1.2建设工程合同索赔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从合同角度来看造成合同索赔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的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设单位意见不同等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都有可能产生工程设计变更、索赔,这就要求企业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索赔,索赔管理的目的就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环节产生的索赔进行控制。

2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赔的意义

2.1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建筑行业面临极大的挑战,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为了规范市场环境,重新发挥自身在市场和经济中的调节作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行为进行约束、管理,确保各参与单位都能遵守市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对市场环境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控制。

2.2对抗国际竞争的需求

当前我国大力倡导“引进来,走出来”,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筑市场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工作投入到国外市场中,相应的也有一些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如果在这个情况下仍旧存在不平等交易、盲目压价等现象很有可能导致外国承包单位的不满,甚至激发贸易矛盾,走向国外的施工企业同样面临一样的困境。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能具备国际化意识和索赔意识,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赔的对策

3.1普及合同法制教育

合同文件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在经济快速发展下我国建筑业面临诸多的机遇与挑战,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为建筑工程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预示着我国建筑业合法性、规范性的发展。施工企业必须满足当前发展需求,在合同管理中能以法律角度看待其中出现的问题及索赔现象,确保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利益得到满足。

3.2培养专业性人才

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建筑工程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在管理上面应该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其中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能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与工作效率。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能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管理人员包括多方面、多层次的人员,比如: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专职人员等等。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熟悉合同业务流程。施工管理企业应该选择应变能力强、责任意识强的人员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从而为强化合同管理奠定基础。

3.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施工企业除了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之外,还应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能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方向。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企业施工组织建设为基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与制度的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严格控制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前期编制与签订、执行的全过程。特别是建设施工的实施环节,合同管理对日常现场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由于涉及的参与单位较多,因此必须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第二,建立有效的行文制度,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稳定落实和可追溯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好书面文件工作,不仅能保证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还能为施工管理和施工索赔提供依据。

3.4对合同的履行实施动态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虽然合同文件只是一个文字性的书面文件,但对工程建设各方面却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下,必须重视合同交底的必要性,严格按照合同做好相关方面的施工管理,尽量降低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及工程索赔的发生。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根据建筑工程所具有的动态化特点,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根据合同交底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细化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方面,关注合同条款中对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管理要素的具体要求,做好事前准备、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控制与管理。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施工内容日益复杂,合同管理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能保证合同双方的有效沟通和交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如期完成。针对当前合同管理与索赔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水平,从多方面推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水波,吕思佳.工程合同对承包商索赔成功的影响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6,30(3):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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