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特点范文

时间:2023-07-21 09:13:3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银行业务特点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银行业务特点

篇1

数据给现代银行工作主要带来三大方面的挑战。一是业务发展转型,经营理念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这需要银行收集全面信息以进行领导和管理层面的综合决策及精细化管理、资产管理为核心向精准客户营销转变。二是竞争环境和流程日益复杂,必须强化自我约束。这方面需要按照巴塞尔协议清晰构筑风险资本,进行预测性财务管理工作,制订精准的绩效考核办法。三是上级监管越来越细致。作为国家命脉的银行业,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外管局等部门对其进行多口监管,管理者需要各银行准确报送大量数据同时还要求这些数据口径标准基本一致,以利于行业统计的方便性和及时性。

上述挑战给整个中国银行业带来了进行数据治理这样一个总的、战略性的要求,银行从业者对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也达成了共识。为此国内相当多的银行已经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在行内建立了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数据治理委员会,对资金人员等资源大力投入,在行外积极寻找咨询专家和解决方案。然而只有极少数银行能通过上述工作使数据质量得到本质的提升,在多数银行我们依然会观察到如下现象:再次实施一个贯穿若干业务条线的项目时,仍然需要银行多部门联合再次开展一次大规模数据梳理和改动操作,这说明数据质量不佳的这个痼疾依然存在。

银行数据治理过程的考察

在此我们考察一下银行进行数据治理的一般过程,该过程包含以下几个不可或缺的主要步骤:(1)开展战略咨询。(2)建立包括高层在内的数据治理委员会,建立数据治理组织架构。(3)设定数据治理实施路线和目标、制订工作计划。(4)动员相关部门、按照计划开展具体数据治理工作。步骤(1)和(2)属于目标设定环节,步骤(3)和(4)属于执行环节。同时在开展工作中步骤(1)和(2)务虚性强一些,而步骤(3)和(4)倾向拿出具体落地实施物。如前所述数据问题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整体问题,上升到治理行的战略高度并不为过,步骤(1)和(2)是银行数据治理的两个充分条件,它们是推动力而不是绊脚石。总的看来大多数开展数据治理的银行都能在战略上加以重视,因此步骤(3)和(4)恰当与否决定了数据治理单位的执行力,成为决定数据治理效果的关键。

应该看到国内银行信息化水平迅速提高是近几年的事情,随之而来的数据质量问题也是突然出现的,而且是整体出现在银行业面前,因此国内银行落实设定数据治理实施路线和目标这一步骤时,往往引入外脑交给咨询公司。然而咨询公司同样没有成功的国内银行的经验可以借鉴,它们给银行开出的药方往往是借鉴信息化比较早的发达国家银行的经验,或者借鉴信息化程度最深的信息技术行业自身的数据治理经验。然而发达国家将信用机制作为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则已经建立了上百年,在制度上约束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提供诚实有效的信息,从源头上解决了数据问题,因而发达国家银行数据接近其原貌,质量普遍较高。与发达国家不同,长时间来我国银行仅被当作渠道而且主要是企业金融往来的途径。对于社会自然人的信息,行政、公安等系统掌握的信息质量在某些方面要高于银行,这决定发达国家银行数据治理对我国银行业具有有限的参考意义。而且信息科技行业的特点是数据即业务,数据处理手段单纯,用以实施信息项目的数据往往同构性强、存在一个产品中,准确性、合规性、一致性、唯一性、及时性、完备性这些高度抽象的特性既可以作为衡量产品数据质量的标准又是信息产品实施的内在自我约束,但对于使用信息产品的功能处理的外来数据不存在上述约束。银行的数据源于业务的需求,是信息产品处理的对象之一,并且以一个系统众多、数据源分散、数据异构性强的集合的形式出现。因此信息科技行业那样单纯的数据治理方法以及质量衡量标准施加于银行业效果并不明显。

国内银行业数据治理的另一个症结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被实施部门扭曲为一项以实体代替实质、以主观代替客观的任务。由于步骤3中给出的数据治理实施路线往往脱离国内银行的客观条件,导致数据治理具体实施部门对于应该调动的资源和着手点没有头绪,索性使用懒汉原则——以建设一个系统为主线和数据治理完成标志。数据治理的最终效果本应由行内外进行客观的评估,但不恰当的方法和手段使得数据治理这项需要银行全体员工知道其职责并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的战略协作退化为一个有形无实的系统实施任务。

结合业务进行数据治理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银行业数据治理工作难以取得满意效果的一个主因是缺乏结合国内银行业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和方法进而使执行力大打折扣,尤其是脱离了银行数据是为业务服务这一根本出发点,脱离了业务是动态发展这一特点

认识到上述问题后,在数据治理工作中,我们仔细研究了数据的载体,银行业务系统的构造和分类,分析了数据流与关键数据质量控制点的关系,厘清了数据生命周期各阶段流经的业务部门并据此规划了一个责任清晰的数据治理机制。

银行的主要信息系统

系统是银行数据的展现实体,系统建立的缘由及重要性与其服务的主要业务紧密相关,即使那些为全行服务的系统,例如报表,数据也被分成不同的模块赋予各种权限为不同的业务和部门所享有。按照对内职能银行所有业务部门可以分为前台、、后台三部分,银行的主要系统也可以这样划分。

图1是一个现代银行的主要信息科技系统构成图。前台部门和系统在银行业务中主要起到了交易渠道作用,一般包括运营部、电子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等,它们主要开展面向大众的现金类业务,注重账务的准确性,对应的系统有柜面、信用卡、电子银行、ATM等系统。部门和系统主要起到流程审批的作用,一般包括信贷部、投资部、小企业部等,它们不用直接与大众打交道,主要从事与信用相关的业务,必须谨慎评估每项业务的潜在风险,注重流程和专业人员参与控制,对应的主要系统有计划财务、信贷系统、个贷系统等。后台部门一般起到支撑作用,主要有综合管理、人力资源、法律合规等部门,这些部门要求系统主要对银行进行内部控制,不开展直接为银行产生利润的业务,它们对应的平台有档案管理、人力资源、法律合规等系统。

需要注意数据仅仅是存在于系统中,不应该犯将系统等同于数据的错误。系统建立后多数情况下是稳定的。但是数据不同,它受到业务的驱动在各个节点和系统中流动,同一个数据流经不同的节点和系统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例如客户的一笔存款业务,只要卡号和姓名准确就可以确保业务的进行,其他数据信息是次要的,但是如果产品推销关于客户联系方式的数据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信息。所以业务不但赋予数据重要性,还赋予它流动性。

数据流向与数据治理关键节点

银行不可能单纯为了数据质量进行所有业务系统的重构,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是从数据流中找到最重要的环节作为数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工作着手点,将数据治理由点及面的推展开。图2是前、中、后台业务的数据流和重要节点的关系图。

图2(A)展示一个典型的来自前台业务的数据流,该数据流中有多个数据源和分发点以及一个汇集点,由数据源采集数据汇总到汇聚点处理后再分给分发点(使用点)使用。各个数据源相互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各分发点也是平等的。业务上会要求数据源和使用节点容易扩展,这就约束汇聚点达到相对稳定,如果扩展汇聚点必然会对前后两端的业务造成巨大的影响。大量数据汇集而且较稳定这个特点说明汇聚点是前台业务的关键点,在该点建立规则进行数据质量的控制是适宜的。

对于来自业务的数据流如图2(B)所示,该流中有多个数据源,多个中间审批节点和一个终审节点,各数据源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中间审批节点之间是串联的。一个成功的业务从数据源来的数据必须逐级经过中间审批节点,也就是每个中间审批节点都是一个信息汇聚节点,但是业务上要求这类汇聚节点要容易扩展,终审节点在业务上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决定了业务进行与否。一个数据源就对应了一个流程,也就是图中数据源n的数据不会在审批点中进入到由数据源1形成的流程1中去。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流程中数据流是双向的,关于客户的数据从前向后流动,审批意见数据从后向前流动,这就存在数据在两个审批节点来回流动的可能:后向审批节点认为客户信息不准确加以退回,由数据源补充客户数据再次发出审批申请,如流程n所示。审批节点串联的安排顺序即暗含数据控制的内在要求,在一个审批节点被关注业务,数据如果含糊不清业务必然无法被审核通过,从而要求前级逐级回退从源头校正业务数据,因此处在最后位置的终审节点无疑是数据质量管理的管控重点,但这仅仅是狭义的业务只是包含了客户的信息。前文我们指出数据可能存在没有到终审节点在两个一般审批节点流动的可能,审批的业务信息每次都会回溯到第一个审批节点,同时所有的客户信息也会进入第一个审批节点,它含的数据量最大,所以第一个审批节点的数据质量控制同样也是重点。

图2(C)展示的是后台数据流程,它一般包括一个数据源、一个汇聚点和多个分发点。数据流向是单向从源流向分发点,各个分发点地位是平等的,数据源与各分发点相比明显有控制的意味。因此对后台系统的数据质量控制重点是数据源的控制。

按照数据生命周期划定治理职责

按照数据自身的生命周期,数据流中的各节点又可以归纳为产生环节、集成环节和使用环节,如图3所示。图中标示出数据质量问题的产生主要发生在数据产生环节,少量产生在集成环节,但是数据质量问题的发现恰恰相反。这是因为数据产生环节很少认为自己是错的,它占有的数据量相对而言比较少,缺乏进行校正所需的比较对象,而且数据产生环节的第一要务往往是确保业务的进行从而产生价值,它们一般对数据进行分析的需求也不强烈。而信息集成环节和信息使用环节价值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对数据分析后找到业务规律对工作进行改进及对竞争态势进行预判,而且这两个环节都有大量的数据用以进行分析校正,因此这两个环节能够大量的检测到数据治理问题。数据的集成环节一般是科技部门,处理数据是它们的专长和职责,经过分析校正后会使生产环节产生的数据问题有所减少,但是由于对业务理解的偏差,它们产生的数据问题仍较使用环节要高。使用环节进行数据分析应用往往会使用全部历史数据中的一部分,而数据集成环节往往会从这个历史周期考察数据,并且从其他方面印证数据,这导致数据集成环节发现问题的数量较使用环节发现的多。

根据这三个环节产生和发现数据质量问题的规律我们认为,在数据质量管理中数据集成环节对数据量拥有最多、考察面最广、统筹最全面,应该行使检查、报告、跟踪数据质量的控制职能;数据使用环节对于数据质量具有出于业务的最权威的判定,应行使定义评估数据质量的反馈职能;数据产生环节是最广大的客户原始数据的直接接触者也是从源头防范数据问题最有效的环节,应行使预防修正数据问题的执行职能。

仅仅是划分职责并不能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执行力。我们还知道不同环节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在没有干预的状态下,银行数据产生环节就是关心业务的进行,预防及修正数据是一项靠责任心的工作。而信息集成环节和信息使用环节显然更倾向通过数据分析得到结果被认可,不愿为数据检测、考核工作而操劳,甚至将之视为与数据产生环节可能发生冲突需要回避的一件事。不同环节不同诉求使得数据治理工作脱节,必然削弱执行的效果。有必要使用一套办法使得所有环节将数据工作最大可能统一到一个中心上去。绩效考核就是这样一套较好的方法,考核数据产生环节给出的数据是否使分析效果得到明显提升,考核集成环节和使用环节是否检查监督实施到位。

篇2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及特点

着眼于国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在于2005年11月11日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对电子银行业务做了如下定义:“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与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相比,电子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

传统柜台业务的办理通常需要考虑时间、空间因素,非上班时间、距离太远、业务办理人数太多等都是传统银行面临的缺陷,相比之下,电子银行业务可以让顾客享受到便捷的服务,不受时间、空间和用户人数的限制。经营方式的创新,有利于银行业务的拓展,同时降低了银行的服务成本,在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交易易操作、速度快。

传统柜台业务需要客户亲自前往银行,通过填写纸质业务单办理相关业务。而业务单的须填写信息繁琐,致使客户花费在填写业务单上的时间过多,降低了银行的业务办理效率。而电子银行的交易过程为无纸化,用户须填写信息较少,操作步骤简洁且易学,更重要的是业务办理的速度快,为客户的生活提供了便捷服务,因此深受客户们的喜爱。

二、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新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在迅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同业间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创新尤显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均来自于贷款,对电子银行业务产品创新的投入普遍不足,因此该市场的产品差异性不足。因此,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需要提供更具特色需求度更大能为客户提供更多便利服务的产品,只有这样银行才有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可能。

(二)依靠互联网进行业务办理,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与传统银行业务不同,电子银行业务处于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其依托的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具有共享性、开放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银行的业务系统渗透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电子银行的产品创新如工商银行的“融e购”、兴业银行的“兴业宝”、“兴业红”及“智盈宝”等使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之见的数据交换越来越频繁,同时黑客技术、密码破解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给银行带来的威胁越来越大,致使银行面临着技术风险的严峻考验。

三、积极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以提升商业银行绩效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

消费者对电子银行业务产品及相关交易过程安全性的担忧成为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阻碍之一,因此,为了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提升其对银行绩效的贡献程度,商业银行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信息技术水平,采取先进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来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例如采用统一的认证体系、多重身份验证等来消除网上银行消费者对安全性的担忧。

(二)避免盲目扩张银行规模,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规模效率告诉了我们,银行的效率与规模呈现的U字型,即银行效率并不会随着银行规模的扩大而一直增长。因此,将银行规模控制在适当范围内,是每一个银行面临的十分艰巨的任务。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在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及业务种类等方面都占据了极大优势,这使它们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变得相对容易。然而资源的过度投入与浪费、人员的冗余,不仅不会为国有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收益,相反会阻碍银行的发展,降低银行效率,对银行绩效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规模进行控制,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人员进行适当的缩减,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三)扩展电子银行服务种类,提升电子银行服务质量

为了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银行业中有一席之地及吸引更多的客户,各家银行应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研发新型电子银行业务产品,开发更便捷的服务功能。譬如开通水电交费、交通罚款交费等服务等,可以极大地提升银行产品的附加值。总而言之,各商业银行应以加强客户体验为中心,通过不断提升信息技术水平来创造出更多的功能多样、操作剪标、风险低的电子银行业务产品,使电子银行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郭畅.我国商业银行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南京理工大学,2009

篇3

2007年,因三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而被银行业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今年,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陆续开展了这一业务。可见,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又一个重点。与业界的趋之若鹜相比,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那么,私人银行业务这一金融创新有哪些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现有的针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是否适用于私人银行业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篇4

2007年,因三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而被银行业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今年,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陆续开展了这一业务。可见,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又一个重点。与业界的趋之若鹜相比,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那么,私人银行业务这一金融创新有哪些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现有的针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是否适用于私人银行业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