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09: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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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开始注重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因为积极落实好税收管理是积极履行国家税收义务的一种体现,在开展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一套非常适合各地征管部门开展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但是依然停留在低层次与分散型管理层面上,且税收管理有着较低的专业性与纳税服务针对性,促使总体税收管理效率不高。为此,加强企业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成为其管理的重点。
一、我国工业制造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
机构设置不够合理。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划分较为复杂,从上级部门到下级部门成金字塔结构,70%的机构与人员分散在基层部门,承担着基础的税务工作。这样的管理存在资源的不均衡情况,也使得工作效率不高,且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自然分布不均,这些均使工作效率不高,且信息传达不够通畅,容易出现信息失真,上级部门不能对下级部门有效监管,使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难以统一、规范[1]。
(二)管理方法问题
因为缺少差别管理使管理效率不断降低。当前,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不均,主要体现在:效率与质量较低,且纳税人不能使人满意。出现以上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缺乏科学性与针对性。比如,在管理体制上对事后管理较为注重,注重事后对人员的处罚与批评,事前的引导与预防缺少;在税收管理上,未能区分管理对象,从而使专业化管理与个性化纳税服务减少。
(三)制度问题
我国当前企业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执法中有着较大的随意性,在管理上未能经过总结经验与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征管办法,不同地区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与法规构建出一整套适合的管理办法,但是当前税收管理依然存在难度。此外,在政策上使企业税收监管与控制管理层次不深,未能多角度、多方位的进行考虑,制造企业人员多、设备也较多,生产环节复杂,需要不同部门相互联系,这样才能提高生产效率,简化工作流程,这些均需要由权威、合法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作为前提与保障[2]。
(四)人才队伍建设不足
当前,制造企业中各级人员,包括生产人员与管理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企业发展要求。企业内部组组机构复杂,且管理环节交易复杂,业务量大,使管理很难集中。为了将竞争力增大,更好的适应全球化趋势,制造企业对人才的培养非常注重,不断引进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人才[3]。但是税务管理方面的人才却非常少,很少有既懂税收知识又懂税收法规、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由此,需要加强税收管理人才培养。
二、增强制造企业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的有效途径
(一)分析企业特点,转变管理理念
当前,很多企业之所有未能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与企业自身认识不够有关,需要企业积极转变管理理念。比起其他类型企业,制造大企业通常具备以下几方面特点:业务量大、生产工序多且复杂、经营复杂,会涉及到非常多特殊与复杂的税法与会计事项等,进而非常容易造成税收管理分散。其次是企业税法集中度不高,需要有专业人才提供合法与标准的纳税服务。制造企业有很多跨国业务,这些特殊业务的存在需要税务机关通过专业化与集中化管理对纳税进行监管。以上问题解决的出发点是对企业以上特征有全面的认识,充分理解企业的各项业务,并要使管理变得透明与具体。始终将纳税人作为中心,结合企业需求,对风险高度辨识与评价,将防范与控制作为重点,这样才能提供更加人性化、标准化与优质化的服务,进而有效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
(二)对税法适用进行完善,进而将企业纳税服务质量提高
制造企业纳税服务的需求应该是透明的与一致性的。一是需要将税收立法透明性提高,保持执法的一致性,需要将税收立法透明度提高,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二是对税法做出合理解释。因为我国税法制度不够完善,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随意性较大等,需要对税法进行全面、科学、真实的解释,这样才能使其他部门员工信服。三是税行规范。始终保持科学、严谨、公正的管理态度,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政策下发与执行统一口径,尽量保持跨行业与跨地区的高度统一,将企业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从而使企业各部门之间保持信息通畅,提高遵从管理的自觉性[4]。最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高素质、综合型税务人才,使企业的纳税服务开展更加高效、顺畅。
三、结束语
当前,制造企业受自身特点影响以及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税收管理上与纳税服务上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使税收管理不能更好的服务员工、服务社会,对企业为了发展非常不利,由此,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相关管理经验,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以更好的推进企业各项业务开展。
参考文献:
[1]马金鑫.基于纳税服务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D].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15.
[2]林桂鹏.浅析广东地税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J].科技创业月刊,2010,08:95-97.
随着大企业的不断增多以及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大企业税收已经成为国家财政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增加社会就业的重要途径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主力军,同时也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我国财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大企业的实际发展中,其经营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层次复杂、业务类型复杂多样,导致它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很大的涉税风险。因此,要想保证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它在税收服务方面的合理性,有效控制和降低税收风险,税收机关应该不断提高税收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一、当前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其管理体制从上层的税务总局到下层的各个分局,主要呈现出一种上小下大、基层队伍十分庞大的金字塔结构,其中有88%的税收机构和税收人员分散于各个县级政府以下的基层地区,几乎处理和承担全部的涉税事项。这种形式的资源分布和管理体制,使得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极为低下,而且经过由上到下的层层传递,使得税收信息逐渐被减弱甚至是失真,如果税务总局或者上级税务局无法有效的监管基层的税务机关,那么将会很难实现税务的统一性、规范化管理。
(二)缺乏完善的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完善现象,使得税收执法工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也没有针对大企业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方法,通常情况下,都是由税务机构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慢慢向前摸索,使得税收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因为缺乏完善的税收政策,使得大企业税收管理和监控的专业化、深层次以及多角度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大企业发展需要的是较为合理、权威、标准、科学的纳服务和管理方法。
二、基于纳税服务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策略
(一)专门设立管理机构,实现税收集中管理
通过相关实践表明,实现税务的专业化管理对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专门设立管理机构,实现大企业税收的集中管理,提升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同时,加强集中管理,还能够广泛积累涉及行业税收方面的管理经验,为制定税收政策提供良好的建议和依据,让税收管理变得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此外,对大企业实施纳税申报、强制执行以及税务审计等纳税服务和相关的执法事项的集中管理,不仅能够系统全面的了解大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内部经营结构,同时还有利于提升企业税款缴纳和纳税申报的精确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的提升税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帮助大企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首先,税务机构应该参与到大企业相关制度的建立中去,将税收管理由原来的事后处罚变成事前预防、事后管理、事中监管等一体的税收风险管理,帮助大企业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大企业防范风险和解决风险的能力。其次,引导大企业有效识别风险,确定大企业在经营运作、经营决策、税务争议以及纳税申报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分析大企业发生风险的原因,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工作,结合实际的评估情况,提供针对性的建议,有效消除大企业涉税风险。再次,在加强大企业自我管理方面拟定税收规范手册,指导大企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评价以及自我完善等,要求大企业必须严格遵从。同时设计相关的遵从模型,建立与大企业之间相互责任、相互遵从的合作关系。最后,针对那些不配合的高风险大企业,应该进行重点管控,开展专项检查、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工作,对企业内部税务系统进行有效监管。
(三)强化专门的行业化税务管理
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应该根据当前大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归纳,强化专门的行业税务管理。首先,将各大企业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然后在针对行业类型成立相关的分析小组,分析行业发展特点和动态情况,从而有效预测行业的税收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其次,在管理大企业涉税事项的基础上,还要分析评价大企业的纳税环境和行为,从而制定出最佳的规划策略,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行业化的税务管理,可以集中各税务机关的力量,对各行业类型定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并及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提高风险评估的针对性,引导大企业更好的规避税收风险。
三、结论
总而言之,大企业税收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大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工作,专门设立管理机构,实现税收集中管理;帮助大企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专门的行业化税务管理,引导企业更好的规避税收风险,从而有效提升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