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范文

时间:2023-07-21 09: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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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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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基金。医院违规的主要表现:一是通过虚假住院、虚报费用等手段来骗取基金;二是把本不属于住院的病症采取收人住院或人不在医院的挂床住院方式来套取基金;三是将非医保项目换成医保项目申报费用。有的药店则利用医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提供方便,从中提取一定的手续费。

2.医保卡持卡人特别是享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保卡转借给他人冒名顶替去医院就医或到药店买药,造成一人持卡多人使用。

3.多头重复报销。目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等不同医疗保险险种实行属地管理,且统筹层次较低,结算系统尚未联网,一些人乘机在各险种或地区之间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在审核时很难发现,造成医保基金流失。

(二)“两定单位”的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不规范情况

1.过度医疗。医生诱导患者过度就医,一是进行无指征检查①、重复检查,或滥用高档医疗仪器进行检查等;二是不合理地使用处方和用药,多用药、滥用药、用贵药。住院不合理,降低出人院标准,诱导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住院治疗,小病大治大养。

2.弄虚作假,串换项目。主要表现为将医保不予报销的项目串换成医保报销的项目,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的项目换成目录以内的项目骗取医保,将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交通肇事、医疗整形美容等费用纳人医保结算。

(三)“两定单位”的一些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规现象

1.串换药品。一是将自费药品、保健品甚至是各种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药器械等换成医保药品名称结算医保资金,吸引参保人员刷卡消费,获取不当利益;二是有的特殊病定点药店将非特殊病用药申报为特殊病药品结算。

2.违反药品配售规定。有些单位不按医保外配处方规定剂量数量调剂药品、另行调换调剂药品或者伪造处方。经常出现的情况,一是超量、重复、超适应症、超物价规定配售药品;二是部分药店处方管理不规范,存在调配不合理处方、无处方、编造处方以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3.医保管理不到位。一是一些药店未对医保药品单独建立进销存账,造成实际销售与医保结算对账困难;二是有的药店结算费用只传输药品总金额,不传输明细数据。

二、信息化条件下医疗保险管理安全对策

(一)对于欺诈骗保行为的对策

对于一人持卡多人拿药或者就医的行为,目前是采取加大医保监管力度,开展实地稽核、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受理举报等多项检查,不断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权益,但这仍难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因此,可以利用基于指纹识别的身份认证医保管理系统。身份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数字身份的操作者即这个数字身份的合法拥有者。身份认证可以防止没有访问权限的人访问网络资源,这是保护网络资产的重要关口。在现有的多数应用系统中,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是采用传统的要求即用户输人“用户名和密码”的模式。这种模式密码人们容易忘记或被别人盗用,用户忘记了密码就无法进人系统,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并通过系统管理员进行查询重置密码才能解决,如果系统管理员也忘记了密码,那么整个系统可能都无法使用,必须重新安装或用更复杂的方法才能解决。他人如果盗取用户密码冒用了用户身份就会给用户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指纹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指纹具有惟一性,到现在为止全世界仍然找不出两个具有完全相同指纹的手指;二是指纹具有稳定性,即从人出生六个月指纹长成到死亡后尸体腐烂,指纹纹线的结构、类型、统计特征的分布等都不会有太大变化。现在有关指纹识别的算法越来越成熟,不断出现新的指纹识别算法。通过用指纹识别来代替传统的身份认证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医保系统身份认证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一人持卡多人就医或买药,就能为医保管理提供更好的安全性保障。

(二)进一步开发完善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和医保付费监管系统

针对过度医疗及弄虚作假骗取医保资金的情况,一是应进一步开发完善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除了可以共享各科室信息化、促进临床资源的合理组织与分配、达到快速诊断和治疗的目的外,还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预警,医生能实时从医保中心数据库中调取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信息,包括就诊次数、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就诊诊断、发生费用等基本就诊信息以及医师处方明细,以便出具合理的后续治疗方案,防止参保职工采取多次变换定点单位、定点科室和医生过度利用医疗服务套取药品变卖获利,从而减少对医保资金的浪费,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二是进一步开发或完善医保付费监管系统,在数据库中把药品目录进行分类,把医保、新农合目录内和目录外的药品区分开。增加一些警示功能,如果医生选择范围外药品,则弹出消息框提示此药的使用范围,可有效防止医生乱开药、开贵药等,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如果参保人员取药费用超过规定金额,则弹出消息框提示医师超量。添加管理部门对医生诊疗过程的审查功能,监督人员可根据监控系统筛查的疑似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稽核,对某些医生违反医保相关政策对患者不合理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 另外,还要进一步开发或完善医保付费评价系统。目前,社会普遍存在趋利思想,医生很难自觉主动地采用经济的治疗方案,除了完善医保付费方式外,还应增加医保付费评价系统,从患者年龄、性别、疾病诊断治疗、费用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在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医院之间进行比较,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疾病诊疗付费标准,为今后医疗费用的预测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医保政策和完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

对定点药店要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实时监控程序,利用进销存管理系统管理药品、客户、供应商信息以及进行药品采购、药品销售、库存盘点、销售退货、客户回款等,并完善这些功能,这样就能方便管理者了解药店运营的情况,也能对药品进行统一管理,杜绝药店向参保人员销售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酒和食用油等物品并用医保卡结算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医管稽核组织,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与管理

可抽调具有医学临床经验并且熟悉医保业务、法律、网络的专业人员组成医管稽查小组,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与管理。监督管理人员主要利用这些信息系统,通过调取医院的病历、药店的售药处方及药店的进销存账目等原始数据,注重检查“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及合理售药”等方面内容,对“两定”机构进行监督。同时,也对“两定”机构的药价、检查、医疗和经营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以及医、患、保三方之间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负责对“两定”机构每年度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

(二)加强对医保管理基金监管软件的应用

针对医保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应结合医保监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借鉴各地进行医保实时监控的经验,加强对医保管理基金监管软件的监测应用,注重从汇总数据和可疑数据的分析中发现问题。同时,要加强对软硬件的升级、管理、维护,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特点不断完善软件功能,为加强医保监控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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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条例中,对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即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则不能享受。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遵循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就医。违规就医行为包括:①将本人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使用;②持他人医疗保险卡冒名就医;③私自伪造或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而多报冒领;④用自己的医疗保险卡为别人开药等。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压医疗保险卡3~6个月、罚款等处罚。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并触犯法律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必然会带来人们求医行为的改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少数参保人产生了错误认识,甚至采取了违规行为。比如,有的参保人对个人需缴纳保险费且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感到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行为。事实上,实行医疗保险后需个人缴纳保险费和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这是由我国经济还不富裕的现状所决定的,这样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也是大多数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的通行做法。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体现了个人对自身健康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自我保健意识,还可有效制约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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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海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制度。各公司在实施时有自己不同的诠释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选择自由、形式多样;基金筹集来源为单位、个人或共同投保;服务项目和承保范围可以是基本医疗,也可以是特殊医疗,个别病种等;投保对象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经营目的和管理形式为商业保险形式、职工福利保障形式、与关联单位采取相互合作、储蓄积累等;费用报销给付补偿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给付。

(二)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的实施情况1.公司基本情况海南D公司是一家国有电网资产公司。公司业务涉及全海南岛各个市县,总部位于海口市,目前全公司员工约为12000人,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50亿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过《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后,2010年1月1日开始为已在公司社保部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纳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2.基金筹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电力行业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法后,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中按2%提取。3.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对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于最高限额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补助90%,在职人员补助80%;对年度内超过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0%给予补助。对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门诊及住院在起付线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予补助4.管理监督与制度运行现状分析(1)管理监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带头、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审核监督各制度执行及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各部门对保险运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工作等。(2)制度运行情况:海南D公司从2010年起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费用从工资总额的2%进行扣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共收缴了5218.34万元,其中补助支出2348.25万元,结余2870.09万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况表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不高,资金余额高,2010年度(此为保险实施第一年)的结余比例达62.5%,这说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两年结余比例在50%左右,这说明D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适合大多数基金保险管理条例,在企业内部实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医疗补助费用情况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足,个人承担费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费率为30%以上,也就是说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的压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以海南D公司实施现状分析,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国家或地方对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实施参保人员对象、范围不合理。2.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协调,严重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普及,全国各地国有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办法、交费标准规定均不统一,完全由企业自己制订,因此各企业操作各不相同。3.企业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限制条件太多,补助标准范围有限。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公司承保范围小,医保标准低,员工就医仍然困难。4.由于相关卫生医疗、医药体制不太配套,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增加了风险和难度;另外,各省、市县地区的制度不统一,出现异动就医难、补助争议等情况。5.政府权力机构在实施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够清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对基金费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

(四)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制度所配套的资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随意进行调整。(2)必须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比例,以不超过工资总额5%为上限。(3)坚持员工福利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考虑全局,公平与效率有效地结合。(4)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学利用好基金,就应反复测算,还要进行充分论证,才能使基金尽可能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1)规范保险人员实施范围。企业在具体执行时,应当严格规定人员适用范围,避免出现人情关系,影响公司员工的心态及情绪稳定。(2)确定保险基金筹集。按照上一个年度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或当年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计算和提取。(3)调整保障范围标准水平。完善及扩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相关补助标准与参数需结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经过调研、论证及测算之后确定。(4)提高特殊人员补助标准。在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重点应考虑一些特殊群体,如家庭困难的、有特殊贡献的退离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实讨论,尽可能加大对其补助力度。(5)加强管理监督、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与人员责任约束机制,对经办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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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一直是实行企业与机关事业两种不同的模式,导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而不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但严重损害了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随着当前我国各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实施通知的下发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完善也提上了日程。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这一课题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相关阐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①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与在工作的场所内,由于工作的原因所受到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②职工在工作时间的前后在工作的场所内,由于从事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③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以及工作的场所内,由于从事工作而受到暴力等意外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④职工因为工作而外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如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城市轨道交通等。但是职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要求不负主要责任,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①。

二、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徐宏杰是通河中学数学教师,2000年7月从华东师大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任教高三年级,2004年8月任学校数学教研组组长。2005年6月3日中午,因心脏病突发,在工作岗位上不幸去世,年仅27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顺应了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种需要首先就体现在法制化的需要,当前《工伤保险条例》制度的完善以及各省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的下发,充分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保障。比如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有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能有法可依。其次是化解风险的需要,由于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处于一个不断改革的阶段,实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就能有效地对改革的风险进行规避。同时,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施也是社会化管理的需要。以福建省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例,其对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保险措施就能使这部分人员享受到社会化的服务②。

2.全面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当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下发全面启动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工作,进而切实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以本单位所发生的工伤保险事故为例,2009年11月20日下午与往常一样本单位职工江某骑电动车上班,14点20分驶进单位大院大门时,左后方驶来一辆来本院训练的省消防总队救火车,消防车超越电动车右拐准备进入停车场时没有注意到右后方的电动车,江某被卷入轮下当场死亡。当时听到噩耗我们都不敢相信,她还那么年轻才刚刚过完35岁生日,以前我们总是觉得工伤险不重要,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利益,很重要。但是,遇到诸如这种类似的事件,我们就会认识到工伤保险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权益的重要性。

三、当前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即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推进对事业单位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管理相关通知的下发与相关条例的完善对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与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费率设置的不合理

费率的合理设置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保障具有

关键性的意义。虽然当前我国许多省市都对不同标准工伤的待遇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属于同一费率档次的现状,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是实行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的结合,这样单位还需要对工伤承担一定的费用,导致《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没有实质性的成效③。

2.制度衔接的不完善

工伤管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是当前发展背景下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更改,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前后存在着一些差别④。而在具体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中,对于适用原来工伤保障的员工如何进行保障以及正在进行新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的保障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这种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不利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进。

3.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最为根本的问题。首先从工伤管理实施的各个环节的角度上来说,当前工伤管理保险的体制框架导致了其管理的权限过于分散,最终引起了事业单位工伤事故处理的效率;其次,在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上,当前我国还缺乏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事故的预防体系;最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仍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还非常严重,最终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⑤。

四、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现状以及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现状,再结合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协调、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以及费率设置的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来说,当前背景下,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编制关系只是事业单位财政保障的依据,而实行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促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一方面维护了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地位的公平,另外一方面还可以保障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合法、合理地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⑥。

2.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

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管理主体、针对不同的管理现状进行衔接方法的科学制定。主要来说,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包括:a.对单位原先的老员工要采用原有的工伤管理制度,而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开始之日起,针对新的工伤员工就应该要使用新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比如说,福建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专题讲座就明确规定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对老工伤人员的界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的纳入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b.实施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来“买断”伤残抚恤金。比如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就对伤残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待遇的伤残等级以及补助金的待遇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c.对现行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范围进行重新认定、统一规划,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⑦。

3.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需要对工伤保险管理的环节和机构进行相应的整顿。首先,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工伤保险事务的决策,其次,由工会、司法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来进行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监督,最后再由各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来进行具体的保险事宜的实施,通过管理部门职能的明确来改善工伤保险管理职能的交叉,另外一方面,也能改善工伤保险管理管理权限的过度集中,最后提高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制运行的效率⑧。

4.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

由于事业单位属于一项对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当前事业单位政策的完善以及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需要相关的人员加大宣传与培训工作。首先,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作指的是各省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下发、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讲座等媒体来宣传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实施的必要性和意义,进一步加深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要注重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障自身利益的意识。其次,培训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相关的部门要加大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使其能以优质的服务来高效完成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指的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法制观念,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熟悉工伤保险的相关流程,进而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⑨。

5.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准备工作

做好事业单位相关的工伤保险准备工作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来说,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积极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内容;及时地向省政府进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宜的报告,以争取领导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支持;要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做好事先的摸底工作,熟悉掌握本事业单位的具体职工人数、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数、以往因公伤亡的人数等等,接下来再协调相关的部门,实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案⑩。

由以上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作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有:费率设置的不合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笔者认为,只要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能切实做好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就一定能切实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最终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引文注释

①李岩.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555万人[J].劳动保障世界,2011(09).

②王淑梅,杨良初.铸好晚年“铁饭碗”[J].新理财(政府理财),2009(Z1).

③胡大洋,顾忠贤,吴伯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风险特点与防范对策[J].中国医疗保险,2011(08).

④向春华.数据分析给力工伤保险[J].中国社会保障,2011(06).

⑤张文君.一次收费三步衔接五路并轨淄博市破解“老工伤”纳入难题[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06).

⑥吴卫,曹卫.老工伤权益保障要平衡[J].中国社会保障,2011(07).

⑦余玲.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华章,2011(18).

⑧崔惠琴,张运富.厅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现状与对策[J].河南水利,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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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设计的目标在于促进人民的健康,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1]。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医疗卫生服务的价格,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让老年人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故而医疗保险是否能够有效促进健康成为衡量医疗保险目标的重要指标。结合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际开展情况来看,对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2]。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医疗保险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流动人口问题,比如进程打工的人群,或者所从事行业具有危险性的问题等等,故而医疗保险通常也会遇到各类问题。尽管当前我国一直在努力改变这种问题,出台了各类相关管理条例,但是在实际管理中的效果却不够理想,仍然存在很多人无法实现参保问题,医疗保险经费处于负数状态下。据相关数据表明,参保人数不断增加的时代背景下,经费的支出也呈现出不断上涨及的趋势,为了有效改善这一问题,需要不断提升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基于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改善当前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告别医疗保险支出的“负数”状态[3]。

1.2农村居民医疗保险

近些年来农村医疗保险呈现出不断改进与完善的趋势,主要以资源参加方式为主。但是一些农村地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部门农村地区采用政府引导和鼓励参保的方式,费用主要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但是政府补贴中,所补贴的金额也有所差异。在筹集医疗保险资金方面,很多地区存在着医疗设备不足、医疗技术相对较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均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效果。

2医疗保险与老年人医疗支出与健康的影响

为了全面了解医疗保险对老年人医疗支出、健康之间的具体影响,文章主要采用Heckman选择模型与排序模型进行综合分析。

2.1Heckman选择模型

Heckman选择模型主要可以对老年人医疗费用支出进行综合分析,在医院实施治疗活动的过程中,经费程度与老年人的就医活动之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老年人医疗活动开展的便捷程度是否与老年人参与医疗活动相关,老年人的个人收入水平、经济条件是否与老年人参与医疗活动相关等等[4]。众多因素均可以作为医疗保险对老年人医疗支出与健康的参与因素,结合众多因素进行思考,能够提升综合分析的质量,保证实践研究结果的准确率。首先选择模型,即为老年人是否选择就医;其次建立模型,即为老年人是否选择就医的基础上,借助对应的数学方程,将医疗保险行业中的医疗经费支出进行计算。

2.2排序模型

在老年人的健康情况调查过程中,可以将自评健康视为衡量老年人健康的重要标准,针对于老年人的健康水平进行综合分析,保证老年人生理健康状态[5]。在数据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可以通过信息的采集与信息的统计两个层面循序渐进的开展。首先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在实施老年人健康状态实践调查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资料收集。数据资料收集的过程也是了解老年人健康状态的重要过程。这种调查活动对医疗保险行业的发展能够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更多的参考性价值。其次在信息的统计方面,在完成信息采集之后,可以将我国当前老年人们医疗经费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基于信息统计的实际情况能够看出,当前来年人医疗活动参与的过程中,经费多由家庭支出,老年人就医率目前已经达到90%,就医率相对较高。在当前时展背景下,需要特别关注医疗保险在老年人就医方面所带来的影响,着力解决当前老年人就医对家庭总体经济收入的影响,缓解家庭中的压力,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结语

医疗保险制度的提出,是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表现,能够使每一位居民享受到更多的福利,为居民带来一定的就医保证。在当前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老年人口数量逐渐增加,需要特别关注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加强对医疗保险对老年医疗与健康的影响,降低老年人的就医负担,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让老年人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避免老年患者疾病的发展与恶化,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杜姝 单延良 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参考文献:

[1]黄枫,甘犁.过度需求还是有效需求?———城镇老人健康与医疗保险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10,06(23):105~119.

[2]刘晓婷.社会医疗保险对老年人健康水平的影响基于浙江省的实证研究[J].社会,2014,02(13):19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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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等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团结、依靠中西医药人员,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立足于创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现代化和国际化,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中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医药、科技、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置的独立的中医医院或者中医门诊部不得少于一所。

综合医院应当开设中医科室,并设置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中医急诊。

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村卫生室应当运用中医药预防、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七条 设置、撤销或者合并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撤销、合并中医医院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标准。

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中医医务人员。

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开展门诊、住院诊疗活动的,其中医治疗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中医事业经费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点项目。

中医事业经费和发展中医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境内外人士以各种形式资助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十一条 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应当继承、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中医药的学术水平和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对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色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场所的设置、医务人员的配备、资金的投入、设备的添置、约定医疗机构的定点选择等方面采取优先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西医药人员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中、西医药人员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促进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十三条 中医药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经验和现代医药学理论的教学,提高学生的中医药专业水平和现代医药学知识。其他医药高等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医药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培养中医药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制定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和支持在职中医药人员参加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名中医药专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师承教育,为师承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师承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中医教育,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经费,支持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著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本市中医药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单位、个人开展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的研究,做好中医药新技术的开发工作,促进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科研院所、医药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药防治,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和中药剂型改革等开展研究工作。

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组织中医药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中医药合作与交流,吸收和运用高新技术开展中医药研究,推进中医药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约定医疗机构。

患者前往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评审和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一)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评审;

(三)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二)捐赠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或者有独特疗效的方药和中医诊疗技术的;

(三)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中医病床或者未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撤销或者合并中医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中医药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中医事业经费或者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医的特点一、整体观念

整体是指人体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1.中医认为人体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由若干 脏器和组织、器官所组成的。各个组织、器官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决定了机体的整体统一性。

2.人与自然的统一性,自然界存在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自然界的变化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而机体则相应地产生反应。在功能上相互协调,相互为用,在病理上是相互影响。

二、 辩证论治

1.概念:所谓证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包括病变的部位、原因、性质以及邪正关系,能够反映出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的本质,因而它比症状能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出疾病的发展过程和本质。

所谓辩证,就是将四诊(望、闻、问、切)所收集的资料,症状和体征,通过分析综合、辩清疾病的原因、性质、部位以及邪正之间的关系,从而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证候的过程。

所谓论治又叫施治,则是根据辩证分析的结果来确定相应的治疗原则和治疗方法。辩证是决定治疗的前提和依据。论治则是治疗疾病的手段和方法。所以辩证论治的过程,实质上是中医学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过程。

2.辨病与辨证的关系

疾病是具有特定的症状和体征的,而证则是疾病过程中典型的反应状态。中医临床认识和治疗疾病是既辩病又辩证,并通过辩证而进一步认识疾病。

例如感冒可见恶寒、发热、头身疼痛等症状,病属在表。但由于致病因素和机体反应性的不同,又常表现为 风寒感冒和 风热感冒两种不同的证。只有辨别清楚是风寒还是 风热,才能确定选用辛温解表还是辛凉解表方法,给予恰当有效的治疗,而不是单纯的见热 退热头痛医头的局部对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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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团结、依靠中西医药人员,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立足于创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现代化和国际化,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中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医药、科技、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置的独立的中医医院或者中医门诊部不得少于一所。

综合医院应当开设中医科室,并设置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中医急诊。

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村卫生室应当运用中医药预防、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七条设置、撤销或者合并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撤销、合并中医医院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

第八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标准。

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中医医务人员。

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开展门诊、住院诊疗活动的,其中医治疗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中医事业经费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点项目。

中医事业经费和发展中医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境内外人士以各种形式资助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十一条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应当继承、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中医药的学术水平和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对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色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场所的设置、医务人员的配备、资金的投入、设备的添置、约定医疗机构的定点选择等方面采取优先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西医药人员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中、西医药人员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促进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十三条中医药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经验和现代医药学理论的教学,提高学生的中医药专业水平和现代医药学知识。其他医药高等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医药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培养中医药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制定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和支持在职中医药人员参加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名中医药专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师承教育,为师承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师承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中医教育,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经费,支持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著作。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本市中医药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单位、个人开展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的研究,做好中医药新技术的开发工作,促进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科研院所、医药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药防治,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和中药剂型改革等开展研究工作。

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组织中医药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本市鼓励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中医药合作与交流,吸收和运用高新技术开展中医药研究,推进中医药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约定医疗机构。

患者前往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的评审和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一)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评审;

(三)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二)捐赠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或者有独特疗效的方药和中医诊疗技术的;

(三)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中医病床或者未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撤销或者合并中医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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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其承保范围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以上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建设局是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在备案,并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专门机构在开展业务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建设局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七条投保人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建设局进行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查验保险凭证。投保人和承保单位必须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和承保单位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九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元,投保人和承保单位对保险费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适用以建设工程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的差别费率计算方法,单项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5‰;单项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8000万元)之间的,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2‰;单项工程总造价在8000万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之间的,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0‰;单项工程总造价在1.5亿元以上的,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0.8‰;保费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收取。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额不少于15万元。因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付:一级12万元;二级10.5万元;三级9万元;四级7.5万元;五级6万元;六级4.5万元;七级3万元;八级2.25万元;九级1.5万元;十级0.75万元。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执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含被保险人多次受伤累计)不高于2万元。对于保险期限内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费的15%作为安全无事故奖励返还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人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并报相应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未进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予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

第十三条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建筑工程办理投保、理赔情况汇总报建设局。建设局发现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不及时按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不能按照承诺提供安全服务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对施工总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篇9

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而创建的专款专用资金,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根基,也成为百姓的养老基金。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渐提高,人口老龄化压力逐步扩大,保障需求持续提升,令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现状及问题愈发明显。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当前社会保险监管制度是通过行政监督为主,经由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为辅相结合的社保基金监督方式。当前时期,审计监督成为国家审计部门以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内部的审计部门,肩负监督社保基金财务的收支情况。社会监督通常包含了工会组织、企业团体乃至社会舆论监督等有利于监控社会保险收支状况及管理状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中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在社会统筹方面较难实现长期平衡

当前时期,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在社会统筹中较难实现长期平衡,通常仅可把控当前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无法控制未来或许会产生的经济危机乃至人口老龄化问题,因为我国未来人口老龄化的状况,一定会有众多人员进入养老金领取行业,这一收支不平衡的状况,也会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形成众多问题。并且,个人账户存在收支平衡时间过长的状况,较易遇到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假如我国出现一些较大的金融或经济问题,则会令养老金个人账户无法规避贬值风险。并且,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模式来讲,社会中低收入或者负担过重的人群并不能透过预提本身积攒的保险金确保退休后的生活基本所需。

(二)机制转轨当中具有庞大的资金欠缺

对于我国当前状况而言,我国社会保险机制透过现收现付的形式,逐渐靠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融合的方式。不论透过资金流动机制,还是以其他层面而言,这一过程中均具有以一代人为基数的庞大的资金欠缺,目前劳动者不仅需为自己缴费,还需为已经退休的上一代缴纳以此充足的基金,以便将资金的缺口补充完整,以便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循环。

(三)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企业出现倒闭、破产、重组等状况,从而令劳动者出现下岗、待业状况,从而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压力随之增大。在这一状况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状况会导致社会统筹入不敷出,从而令收入分配具有较大差距。

(四)政府财政收入支持较难到位

国务院对于社会保险的政府财政投入而言,虽然颁布了一些政策,可是因为未明确财政基金来源乃至相应投入的方法及力度,令政府财政支持并不理想。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保方面的首要法律,建立了一个社会保险法律的旗帜,其所指定的相应社会保险政策均需以此为准绳,不断给予完善。我国当前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乃至失业保险等,养老保险又包含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所有险种共存,并且我国本身状况繁琐,并不能通过一部保险法完善所有,这则需制定各类不同相符的细节规定,以便令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制定执行有效的社会保险监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完善。当前我国依旧不具备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仅在决定及办法中体现。所以需尽快将相应制度给予完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以便能够令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源头进行独立和分开。为基金的监管给予法律依据,并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确保基金监管具备法律依据,确保百姓的权益有所保障。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运转机制

将经办社保的部门进行统一,将社保信息进行整合,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部门,提升服务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形象,提升政府满意度。与政府其他机构相结合,创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免避免重复参保、冒领社保基金等违规行为。打造统一的政府服务平台,将财政、审计、银行等信息进一步整合,提高沟通增进联系,将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对各部门进行工作尤为有利。

(三)提升社会保险审计监管人员素养,提高社保监管服务能力

提升社保基金监管人员的准入标准,聘用具备保险精算、审计稽核、法律、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人才,提升监管能力。公开挑选具备相关专业的社保基金人才,学习把握社会保险的运作流程和所有社会保险法律政策,执行资格制度,注重法律,令所有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对审计监管人员执行实践与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建考核、学习与培训。提升审计监管团队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监管人员的使命感,强化反腐教育,保障审计监管团队能够健康化发展,确保社保基金监管落实到实处,减少社保基金监管的风险,确保社保基金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才可以确保百姓老有所依,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李鲲.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J].价值工程,2010

篇10

本实施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人员的户籍常表,并负责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市农林、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优先列入安置人员名单。

(一)下列人员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的农业人员,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人员。

7、购买小城镇户口,户口仍属原居住地派出所管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计入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已安排就业、撤组转户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台账,会同市公安局实行动态管理。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由村民小组填报、村(社区)汇总张榜公布后,经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确定。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前,土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地籍调查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当地村民小组内张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后,土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的地籍资料为准。

第九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一条征地需安置人员的名单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公布后,按被征地村(社区)、组现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在册农业人员统计台账,根据比例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社区)提出名单,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5日内上报安置人员名单。

(三)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上报的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经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村(社区)负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重新审定。名单不能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五)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具体划分标准见第二十一条)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当。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确定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测算保障安置资金方案,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同时由村(社区)在当地以告示的书面形式将被征地农民分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分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的管理范畴,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2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未利用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第十四条未列入在册农业人口统计,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承包地的人员〔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保养待遇的人员除外〕,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在其承包地被征用时,不享有安置补助费,应根据该村民小组本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面积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其承包地小于该村民小组本项目征地人均农用地面积的,按其承包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的80%计算),所需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今后征用其剩余的承包地不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应由市财政局负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区)单独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资金账户,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金运行实行组有镇管、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在专项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前提下,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交地通知书明确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拒绝交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当年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提取15000元(划拨供地的按每亩15000元直接列入征地成本)。

(三)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企业退城进区、开发区建设等有偿使用收益享受先征后返扶持政策的(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在返还前每亩提取15000元,作为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进入个人账户;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市财政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本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补足6000元,补足部分的资金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达到就业年龄时,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至第四年龄段人员,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为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选择参加企保或农保的,按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给予补贴。

(一)参加企保或农保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也可以本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满足缴费年限15年。企保补缴标准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农保补缴标准以补缴时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企保每补缴1个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60元;农保每补缴1个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30元,其余资金由个人承担。

(二)参加企保的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每人每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6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含前补后延年限)。参加农保的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每人每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3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含前补后延年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补缴或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其生活补助费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统一发放,最长发放期限为2年。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统一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二十六条参加企保或农保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当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参加农保的人员,可选择享受农保养老待遇或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如选择享受农保待遇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同上处理。

(二)参加企保或农保的人员死亡后按企保或农保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继承。

未参加企保或农保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继承。第四年龄段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补助丧葬费,丧葬费统一按其死亡时月养老金标准支付6个月,丧葬费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停止发放,待有期徒刑、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参加企保或农保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按企保或农保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纳入本市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享受相应的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交的费用,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列支。

第二十九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专项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前的劳动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凭相关证明可免费参加一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人1500元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因出国定居、上学录取或者迁居外地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须出具有关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一次性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篇11

移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正是契合了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也必将推动和进一步促进健康服务业的多样化和便利化发展。

移动互联网医疗是指利用移动终端和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健康咨询、疾病评估、挂号缴费等医疗健康服务的新兴行业,因其成本低廉,使用便利,加之可穿戴设备的逐步普及,移动互联网医疗实现了健康数据实时监测“进入寻常百姓家”,受到各方关注。

在为老百姓提供多样化便利的健康服务的同时,移动互联网医疗对进一步破解医改难题也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破解移动互联网医疗的身份焦虑、监管缺失、误诊维权难题等,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移动医疗的新产业曙光

移动互联网的热潮正在席卷各个领域,医疗领域也不例外。如今,移动互联网医疗APP(第三方应用软件)快速增长,患者可在线挂号、查看化验单、缴费、咨询,甚至是在线问诊,同时还能满足患者术后恢复、慢性病调理等需求。移动互联网医疗,因其服务市场前景可观,正呈现出新产业的曙光。

让患者看病就医更便捷

也许不久,老百姓去医院看病,挂号、候诊、交费、取检验报告,将不再需要排队。有人预言,移动互联网将彻底颠覆现有的传统就医模式。

近日, 北京友谊医院、支付宝和东华软件公司共同搭建移动医疗服务平台――“未来医院”正式上线。记者带着好奇对该院进行了体验和采访,感到“未来医院”确实让患者看病更便捷了。患者到北京友谊医院看病时,无需在医院大厅多次排队,在手机上即可完成挂号、交费、排队候诊与支付、取报告等就诊环节,大大缩短了就医排队时间。

支付宝服务窗在友谊医院上线,无论自费患者还是医保患者,只要患者的手机下载安装了支付宝钱包,在其“服务窗”中搜索关注“北京友谊医院”,并绑定北京友谊医院的诊疗卡号后,就可以在手机上进行挂号、交费、查取检验报告等操作。

找医生看完病后,医生开具处方,患者手机上会收到提醒,点击同样可以在支付宝中支付药费,然后直接到药房窗口取药。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支付宝缴纳挂号费和医药费,都支持医保结算。北京友谊医院理事长刘建介绍,患者在离开医院前,可以在门诊大厅内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医保分解”,完成分解之后,医保报销的费用将实时返还到患者的支付宝账户上。需要发票的,还可以在窗口补打发票。

据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统计,在上午挂号最为繁忙的7点至10点,移动挂号数已约占挂号总数的13%。支付宝医疗行业的产品经理赵连升表示,与线下挂号相比,支付宝还能通过技术手段和数据分析识别“黄牛号”,如一人一天当中多次挂号、每天挂号,系统可以识别,从而对这个账户进行限制,减少黄牛挂号。支付宝还会在医院内提供免费WiFi服务与室内导航等技术支持,引导患者就诊、检查、交费、取药等。

今年5月支付宝宣布“未来医院计划”,要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用5年至10年时间,打造基于大数据、以患者为中心的移动智能就医平台。目前,阿里巴巴已和全国主要城市的近50家三甲医院达成合作意向,年内将会有约50家“未来医院”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昆明、重庆等10个城市。

此外,由于网络平台通常引入了“服务反馈”功能,患者在就诊结束后,还可以对医院环境、医生专业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以及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

不仅仅是阿里巴巴在角逐“未来医院”,腾讯的微信也在抢滩登陆。据悉,上线不到两个月,佛山市中医院微信公众号粉丝迅速超过3万人,医院就诊卡绑定量超过1.8万,绑定量高达60%,目前每天通过微信平台的交易近1000笔。

小病无需再跑医院

湖北武汉市民周涛发现近期大腿上经常长红疹。他将红疹照片和症状输入手机中的一款名为“春雨医生”的免费医疗APP中。不到1小时,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皮肤科副主任就进行了回复,医生为他提供了毛囊炎治疗建议方案和注意事项,并提醒若病情加重应去医院进一步检查。

除了为医院的医生和患者建立更方便的双向联系,不少移动互联网健康服务APP的业务模式是搭建面向全国患者和医生的开放平台,可以进行网上健康咨询和服务。这类APP还能满足慢性病护理的需要。北京市民赵先生的父亲患糖尿病多年,他专门给父亲下载了一款名为“糖尿病心天地”的手机APP,上面有糖尿病患者必备的日常护理知识,还能提供健康食谱、计算每天的卡路里摄入量等。“糖尿病是个慢性病,以前动不动就要跑到医院去排长队咨询医生,现在用一款免费的手机APP就解决了糖尿病的日常护理、保健问题,确实很方便。”赵先生说。

如今,“身体不舒服,低头问手机”已成为年轻一族的生活潮流。山东济南的上班族王琳琳刚生完孩子,她告诉记者,自己平时工作很忙,专门下载了一款名为“妈咪掌中宝”的手机软件,从备孕到孕期营养、护理,再到产后调理,都可以在上面得到三甲医院的妇产科医生的专业解答。“不少医院的妇产科都是人满为患,问诊都要先挂号再排队,这款软件为我省去了挺着大肚子跑医院的麻烦。”

对于医生而言,移动互联网医疗服务也已成为诊疗工作的重要补充。重庆某公立医院儿科医生赵岩去年年底加入“春雨医生”。她说,移动互联网医疗APP让患者不再“有点小病就跑医院”,还打破了地域限制,能有效弥补我国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对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一定帮助。

医生可远程查房,护士出差错的情况也少了

移动互联网医疗带来的革新也在医院的内部管理和运行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介绍,目前,北京市很多大医院建立了移动查房、移动护士站、移动收费站,医院正在步入移动医疗时代。医生要去外地参加学术会议,在机场候机时打开装有特殊软件的平板电脑,他所在病区的病人资料、最新检查结果、体温脉搏等信息就会在电脑上一一显示,而且实时更新。医生即便身在千里之外,也能随时对所负责的病人进行远程查房。

记者在北京朝阳医院采访,医院现场演示了该院是如何实现医生移动查房的。所谓移动查房,即医生在自己的平板电脑上安装一个相关软件,有需要时,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登录系统对患者进行实时监测和治疗。

北京朝阳医院一位消化科医生打开小型平板电脑,登录后能够看到该科当天住院病人有44人,其中新入院9人,医生点中其中一位病人的名字,这个病人的姓名、床号、入院时间、主管医生等基本情况立刻显示在屏幕上。继续向后翻就能看到这个病人的电子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初步诊断、病程记录、以往查房记录、医嘱、病人体征信息等。此外,医生还可以调阅出病人所有的检查结果,比如内窥镜的片子、CT图像、报告单等,图像还可以动态播放。

据朝阳医院介绍,2013年该院将相关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在移动平板设备上,开发实现了移动查房系统,实现了医嘱系统、检验系统、影像信息系统、电子病历系统的互通共享。

护士拿着一台手机大小的掌上电脑扫了一下患者腕带上的二维码,主管医生两分钟前刚开的最新医嘱立刻显示在屏幕上。这种移动护士站已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等多家医院中得到应用。小小的掌上电脑正在取代以前的手写护理记录单和纸质医嘱。

过去,护士都是先到护士站看医生的医嘱是什么,然后跑到病房给病人做检查或治疗。在北医三院,如今护士是在床旁用PDA直接读取医嘱,减少了医疗差错和事故。

另外,过去护理记录是手工填写纸张,手写容易出错,现在护士给患者量体温、测血压后,在掌上电脑上轻点几下,把这些检查结果直接输入,这些数据就直接记录到全院的护理信息系统中,不仅差错少了,护士还能从繁重的护理记录工作中解脱出来。

资本发现新机遇

10月13日,挂号网联合腾讯宣布,挂号网获得腾讯领投的融资,本轮总融资额超过1亿美元。此前,“丁香园”宣布获得腾讯7000万美元的C轮投资,“丁香园”成立于2000年,是面向国内医生、医疗机构、医药从业者以及生命科学领域人士的专业性社交平台。移动互联网医疗在给患者看病就医和医院的运行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资本已发现并看好这一新机遇和新市场。

大量投资的远不止腾讯一家。9月19日,九安医疗公告称,其开发的智能健康品牌iHealth将获得小米公司2500万美元投资。iHealth是九安医疗旗下的智能健康设备品牌,目前已推出智能健康腕表和移动互联血压计两款产品。

“春雨医生”于8月宣布完成C轮融资5000万美元。投资方包括中金公司、如山创投、蓝驰创投等。“5U家庭医生”也宣布完成首轮近千万元人民币融资。“5U家庭医生”不同于“好大夫在线”“春雨医生”等专科医生在线问答模式,致力于推广发达国家成熟的家庭医生模式。而之前提及的阿里巴巴的“未来医院”计划,腾讯微信等工具与医疗机构合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中。

在大数据方面,7月,百度联手智能设备厂商和服务商推出“北京健康云”,将其基于大数据中心得出的分析结果提供给健康服务机构,比如医院、健康咨询机构、减肥机构、健身机构等。

根据艾媒咨询的预测,2014年我国移动互联网医疗市场的增长率接近30%。相关研究显示,目前国内移动互联网医疗服务APP已达2000多款,伴随互联网技术和环境的提升,移动医疗市场规模预计在2017年将达到125.3亿元。

移动医疗撬动医改“顽石”

业内人士认为,移动互联网医疗在为患者提供就医便利的同时,对于医疗体制改革,在完善分级诊疗、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弥补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和大数据分享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辅助推动作用。

完善分级诊疗 缓解医院负担

多名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医疗行业的现状有三个特点:一是医疗资源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紧缺;二是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三是在医疗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医生仍有执业限制。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软件开发科科长尚华说,在发达国家,80%的疾病都在基层医疗组织里面消化解决了,在中国则是千军万马奔大城市、奔大医院。移动互联网医疗可以解放医生的生产力,在医院前端对患者进行分流,助推分级诊疗。

北京同仁医院头颈外科主任医师房居高已经在“好大夫在线”开设个人网页5年多,每天早晨,他都会用半小时查看各地患者上传的病例、检查结果等,并解答患者疑问。房居高说,每天网上咨询的十几个病人中,最多只有一半的人需要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或诊疗,若移动互联网医疗能进一步普及,将起到重要的诊前导流作用,为人满为患的医院减轻负担。

作为省会城市的杭州也正将互联网医疗作为医改的突破口,吸引病人到社区首诊。据了解,杭州做法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把“信息孤岛”连成了“群岛”,实现了基层医疗机构与大医院的互联互通。杭州建立了全市城乡一体化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所有市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相关数据都汇集到市卫生数据中心。

据悉,杭州主城区有4家市属三甲医院和4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影像、心电会诊中心。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向上转诊申请、电子病历上载和下传、转诊满意度评价等功能,为双向转诊提供了信息化的平台。老百姓的市民卡与医保打通,卡片充值后,医生开完药可即时结账,免去了交费排队之苦,这种“诊间结算”为患者省去了不少麻烦。有了这些保障和便利,老百姓也更愿意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了。

增加医疗服务供给 缓解资源分布不均

“好大夫在线”创始人王航说,无论实体医院还是移动互联网医疗,医生都是最宝贵的资源。移动互联网医疗企业整合的资源既有二级医院的医生,也有不少三甲医院的医生,但利用的多是他们午休前、下班后等“零碎”时间,并不影响其正常工作。根据其解答问题数量和用户好评度获得报酬,做得最好的一个月有一两万元的收入。移动互联网医疗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优质健康服务供应。

国家卫计委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王才有说,移动互联网改变着健康信息的利益相关者,这种新的信息利用模式,已经冲破了医院的围墙。

“春雨医生”创始人张锐说,目前春雨每天有3万多条待回答问题,100%的问题都可以获得解答,并且都是在30分钟内获得解答,这些都是调用医生的碎片化时间实现的。这已经超过了中国最大医院的门诊量。“有可能的话,我们还会把全国甚至全球的健康服务资源连接起来,利用互联网的方式增加健康服务供给。”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移动互联网可突破时空限制,推动医生多点执业,让农村地区的患者也能享受到大医院医生的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优质医疗资源地域分布不均衡的现状。

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表示,在移动互联网医疗的影响下,包括患者的健康管理模式都在发生着深刻变革,这项工作将影响医改全局。随着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移动互联网医疗必将带来深刻变革。

互联网和大数据提供的医改便利

记者调查发现,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共享逐渐为医疗改革提供便利。

宁波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朱春伦告诉记者,宁波的智慧健康保障数据中心和专网为市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该市海曙、江东、江北区提供了基础平台和应用服务。

互联网医疗助推传统医疗体制改革,医保改革也获益。记者在杭州的多家公立医院看到,医生开药的过程中,电脑里有时会弹出一个提醒框,内容是该药品不在医保范围内或是超量,通过这一提醒,医生就会对用药开始控制,这个简单的提醒不仅节省了医保浪费,将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还能时刻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

为了提高医保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杭州医保通过互联网应用,建立了智能审核监控系统。依托信息化平台的发展,通过升级医保联网结算系统,配合医疗系统诊间结算的开展,对通过项目付费的医保费用做到事前规则提醒,事中结算控制,事后计算机全面审核的全过程监管模式。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局长谢道溥说,这一模式是通过网上智能监控,规范医务人员的临床诊疗行为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形成因病施治、合理诊疗的导向。总额预算与智能监控相结合,并通过对医保大数据的挖掘应用,推动医保管理的良性运作,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新产业能否长大有三问

尽管移动互联网医疗发展有助于缓解看病难问题,但也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各方合力推进其健康发展。

误诊维权之问

近日,北京市民赵烨的孩子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他担心看病麻烦,按照网络在线医生的建议,给孩子吃了两天感冒药和抗生素,没想到症状不仅没缓解,反而还加重了。随后,孩子在正规医院被诊断为肺炎,需住院治疗。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血液科副主任高蕾等医师表示,移动互联网医疗的最大优势在于疾病预防、健康知识普及、小病诊疗等“轻问诊”服务,若所有疾病都用此来诊断则存在一定的误诊风险,很多疾病的症状和原因复杂,且患者个体差异明显,需要望闻问切和专业仪器辅助,单靠互联网平台的简单交流可能导致误诊,引起医疗纠纷。

业内人士认为,在医院内的诊疗活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医院通常不会让医生独自面对,而是出面协调解决。可在线问诊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则有可能出现医生“裸奔”的现象,医院不会为医生承担法律责任。

线上交流与线下的面对面诊治,也存在不搭的问题。如患者身在杭州在线提问,杭州的医生在线回答,可以在网上了解基本情况,同时约定线下的面对面就诊时间,对于这名患者而言,这就是一次极为有效的掌上就诊体验。而如果换作是北京的医生在线回答,患者就不太可能跑到千里之外就医。

北京安贞医院心外科主任医师、博士张海波表示,移动互联网医疗的准确性和专业性还有很大的改善或者发展的空间,很多只是作为人们健康交流应用的,从医院的角度考虑,如果作为临床诊断,要下医院明确的诊断和用药的话,现在还不多。

宁波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朱春伦认为,有些病种可以适当开放,如高血压,通过每天的血压数据等相关信息来进行诊断。互联网医疗可以用来辅助,但是常规性手段不能放弃。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移动互联网医疗最有应用前景的地方应该是健康管理,即利用互联网积累健康数据,对一些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进行管理。

在U糖首席执行官陈潇枫看来,像糖尿病这样的慢性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其引起并发症,所以监控和预防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糖尿病患者超过1亿人,每年投入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慢性病和移动互联网结合,应该是一个发展趋势。

监管身份之忧

门槛过低导致当前移动互联网医疗行业鱼龙混杂,信息解答内容良莠不齐,直接影响用户对该行业的信任。记者随机下载几款医疗软件,有的软件比较规范,在线解答的医生标明了工作单位、姓名、专业等信息,但也有不少软件信息不全。记者在一款软件中尝试输入了一个皮肤方面的病症,却是一位耳鼻喉科医生给出的诊断,继续追问就再也没了回复。

业内人士表示,相对于国内互联网医疗产业的蓬勃发展状况,对其监管却处于缺失状态。现行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均未涉及互联网医疗行业。

“监管不足很可能造成用户维权困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谭启平表示,患者到医院就医,医患双方即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但用户在医疗客户端上获得的处方建议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一旦出现了误诊或用药问题,患者将陷入维权困境,很难找到责任主体。

同时“身份焦虑”也阻碍行业健康发展。多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互联网医疗前景广阔,但目前普遍存在身份不受认可,主体资格缺失等“身份焦虑”问题。“春雨医生”创始人张锐说,他们与全国各地的医院谈业务合作时,经常被院方提出的两个问题“难倒”:一是公立医院与互联网医疗企业合作,是否有政策支持;二是互联网医疗企业不具备医疗机构资格,医生参与网络问诊是否存在非法行医嫌疑。这两个问题已成为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

盈利模式尚不清晰,也成为移动互联网医疗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移动医疗企业“好大夫在线”目前已积累了几十万用户,收录了近30万名医生,但仍未找到清晰的盈利模式。创始人王航坦言,其产品主要包括信息查询服务、专家咨询服务、预约挂号和电话咨询服务,其中只有电话咨询服务是收费的,其他服务都无法产生利润。与“好大夫在线”一样,“春雨医生”虽然采取部分在线服务付费模式,但付费用户比例不到5%。

健康发展之路

受访业内人士和专家建议,政策法规和政府监管应跟上新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改造步伐,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可因噎废食,宜从资质许可、监管政策、信息共享等方面入手,推动移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授予行业资质许可,并将其纳入健康产业扶持范围。业内人士认为,涉及群众生命健康的医疗健康行业作为牌照性准入行业,资质认定对于产业发展至关重要。艾媒咨询CEO张毅表示,在当前难以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应将互联网医疗行业纳入健康服务业范畴进行扶持鼓励,还要明确医生参与互联网医疗咨询的合法性,解决行业发展的身份焦虑和资质缺失障碍。

其次,填补政策法律监管空白,规范行业秩序。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互联网医疗企业的准入审批、经营范围等做出标准化要求。比如明确手机等移动平台在一定情况下可作为医疗设备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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