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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11)02-0045-04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进入到了金融经济时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活动的组成部分和内在属性,它的存在和管理也成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内容,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也成为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必然组成部分。
为了适应不同时期金融风险管理的需要,各种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也相继产生。根据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层次的金融风险管理,前者是针对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管理,后者是以金融机构、企业为中心的微观主体的风险管理,不同层次的风险管理具有不同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然而,这些技术只是侧重于风险的反映、检测功能,同时本身在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时也存在模型风险、估计风险。鉴于此,本文在分析金融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针对风险的特点及风险主体的特点,给出了一种基于综合分类方法的风险控制模式。
一、金融风险常用的分类方法
对风险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风险的识别和对不同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和管理措施,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集约成本。一般来说,按不同的原则和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风险有着不同的分类,金融风险常见的分类如表1所示。
上述基于单一标准的分类,其优点是便于经济主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缺点是不利于经济主体综合权衡其所面临的风险,容易造成顾此失彼,而且这种基于单一标准的分类方法,由于对风险的作用层次和作用方向把握较难,不利于有效管理工具的选择,降低了风险监控的效率。
二、基于综合分类方法的金融风险分类及策略集
综合分类方法是基于上述单一分类方法,按照风险管理的主体、风险形态、风险可管理性及风险作用层次将金融风险分类,具体如图1所示。
对于金融风险而言,这种多层综合分类方法有助于金融风险管理主体有效识别所承担或面临的风险,并通过判别其是否可管理、作用程度的大小来快速、准确地采取措施。
同时,上述分类最关键的就是每种风险选择下策略集的构建。在构建策略集以前,经济主体必须认识到风险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是损失,金融对整个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集中体现在其突出的风险特征,风险本身也是一种资源,对金融风险的管理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管理是对组织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以形成组织目标与责任的动态创造性活动,而其整合资源的功能集中体现在资源配置的优化,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因此,管理风险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
在上述认识下,不同策略集的风险控制如下。
策略集一:当金融机构面临可管理的高度风险时,从管理理论的角度看,如果对该类风险处理得当,其对风险资源的高效整合能与组织目标有效的融合。当然,在这里风险管理作为一种艺术性技能,非程序性操作就体现的特别明显,对于这种风险,可以通过一些诸如风险规避、对冲策略及反向运作方式来平衡风险。
策略集二:面对可管理的中度风险,经济主体在准确判断风险形态后,对其进行动态监测、控制,一方面要防止其恶化,另一方面也要从效率的角度考虑该风险。对于这类风险,可以用多样化的资产组合来分散风险,也可以考虑选用适当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转嫁、对冲风险,从而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策略集三:这一策略集主要用来控制可管理和不可管理的低度风险。需要强调一点,低度风险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风险,而是以其可预见的波动性大小来划分的。这类风险往往带有隐蔽性,对这类风险主要是预防,或者可以将这类风险纳入到经济主体常规风险中自动监测。
策略集四:经济主体在面对不可管理的中度风险时,由于无法实现风险管理与组织目标的一致,此时,应该适当采取一些补偿策略来进行预防,运用动态跟踪的监控手段尽量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特别是当国家的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不利于自身发展时,一定要对这种影响动态跟踪,不断的调整自身策略,向政策利好的方向转变。
策略集五:对于不可管理的高度风险而言,很难做到风险资源配置和组织目标的一致,同时管理技术也显得无能为力,此时,经济主体必须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来进行风险控制,进行金融安全检测,通过创新来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同时,经济主体应该主动申请金融监管机构来协助管理。
三、基于综合分类方法的金融风险控制模式选择
实践中,应用综合分类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的流程如图2所示。
1.金融风险的识别及其综合分类
(1)金融风险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在这里主要是指相关时间序列数据的收集,为分类和分析提供资料。
(2)风险的识别与分析,此处主要是对风险形态的识别。经济主体通过收集到的数据和前期运作情况分析自身的风险暴露,找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金融风险形态及其可管理性,进而分析其所面对的金融风险的特性。
2.基于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定量测试
(1)金融风险的定量测试。汇率、利率和商品价格波动的增强促进了新的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的产生和发展,同时,技术创新、数理金融的发展也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表2给出了金融风险分析工具的主要发展过程。
上述这些风险分析工具,并不是以其提出时间的远近来衡量其可用程度,而是这些工具对不同的风险形态各有其针对性。当然,有的工具适应于多种风险形态的分析,比如VaR通过数据集成集中反映金融主体所面临的风险能量的大小及其可能性,因此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也被巴塞尔委员会选定为金融风险分析的标准方法。
(2)进行金融风险综合分类,形成分类报告,为经济主体的决策提供依据。对于经济主体的高级管理者而言,需要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报告及风险综合分类报告。理论上,应该把数据放到过去报告的观点上来看,以便观察到反常现象。对于风险管理者而言,除了风险综合分类报告外,还需要一个能显示逐日交易头寸变化的系统,也需要风险综合分类报告的“逐层显示”功能,以便反映对公司风险影响最大的头寸变动或者超额交易限额的原因。对于交易员而言,需要有关他们自己头寸的详细、实时的信息,他们也需要对潜在的交易定价或对冲进行检测。当然,如果他们的操作违反交易限额,风险管理系统应该自动提出警告。对于其他的报告使用者而言,他们需要明确投资机构所面临风险的强度及风险的利好变动,因此,要提供能反映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基本交易情况和发展趋势的报告。
3.经济主体的风险控制过程
(1)针对可管理的高度风险,力求做到风险资源配置与经济主体目标的一致性,采取对冲、反向运作等方式进行管理,并制定和执行策略集一。
(2)对于可管理的中度风险要进行动态监测,可以考虑通过资产的分散化来降低、平衡风险,制定并执行策略集二,对于这类风险一定要注意风险性和收益性之间的权衡。
(3)对于低度风险主要是预防,要进行常规检测。特别是当内外环境发生改变时,对这类风险要重新分析、评估。
(4)对于不可管理的中度风险,要进行动态跟踪,尽量通过自身政策体系调整、预防来配置该类风险,制定并执行策略集四。
(5)对于不可管理的高度风险,就应当引起高度注意了,要借助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政策性控制,需要时要上升到金融安全级别,以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通过模式创新来配置风险。
4.回测
按照指定的风险控制策略集对风险进行管理,并将结果进行反馈,来回测管理效率,以便于管理水平的改进。其中关键的环节是策略集的构建集成,这里需要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技术、行业专家等进行集成,形成模块化管理系统,以便于在风险分类分析后选择相应的策略集,实现风险资源的有效配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0-0039-06
一、引言
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研究认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暴露主要集中在交易过程,因此,当前各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主要体现在交易过程①。实际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及其存在的内在缺陷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由于认识不足,造成了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不足,交易双方经济权利义务与法律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诱发了金融衍生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加剧了交易后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蔓延,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事件。
为了加强人们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的认识,本文由金融衍生工具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入手,将其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创造机制对比,并分析其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个体风险及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剖析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存在问题,并且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框架。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
传统研究认为,商业银行是最基本的信用创造主体,它的信用创造活动是在有限存款准备金下,以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利用存贷款期限的错配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将存款和贷款功能集于一体时,将存款人和贷款人联系在一起,形成存款—贷款—派生存款……的信用创造过程,完成信用创造功能。
随着金融创新、金融深化的不断发展,货币市场呈现短期化的融资特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在金融体系内创造了一个基于抵押品的资金循环机制。如图1所示,市场上短期融资的提供者主要是货币市场各种基金,它们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分流了部分商业银行的居民储蓄资金,而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上通过质押方式获取短期融资,如商业票据、回购协议获得这些短期融资,他们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像商业银行贷款类的基础性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打包组合成为各种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售给其他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同时,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也可以以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作为抵押品向影子银行机构融资,实现完整的资金循环。这个过程中,影子银行可以继续利用这些打包组合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品作为新的抵押品进行再抵押融资,获得高杠杆融资资金,投入新一轮的信用创造。现代经济中的信用创造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商业银行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这种信用创造功能在货币市场上产生外部溢出效应,对商业银行信用创造产生了明显的替代效应。
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机制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创造机制有较大的区别。
1. 货币创造原理不同。商业银行基本的货币创造原理是通过债权债务存单创造多倍的货币,凭借存短贷长,获得资金在实体经济中使用的时间价值;而金融衍生市场则是通过金融产品合约创造多倍的货币。发起并创造金融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信用创造的核心,他们通过存超短贷短,从抵押品升值带来的融资规模增长中获得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各种专业化收益。
2. 抵押品及提供风险保护的机构性质不同。商业银行的抵押品是现金或者活期存款,这代表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它们由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其提供风险保护,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流动性,并且当市场流动性出现紧缺时可以由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角色作为最后贷款人;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抵押品中一般由一些不同信用等级的基础金融资产,例如,商业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或者是在其基础上衍生的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最后贷款人,它们的风险状况仅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决定,由于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及存在利益冲突的原因,其评级结果可能会失真,一旦基础金融资产价格出现波动,衍生品流动性就会出现问题。
3. 杠杆比率与信用创造能力不同。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受到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监管约束,在存款准备金、贷款比率、放贷限额等指标约束下,信用创造能力受到控制;而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只是依赖信用评级,通过信用担保或者信用增级机构可以将基础金融资产不断证券化。理论上,只要基础资产的价格上断攀升,其信用创造能力可能无限扩大。金融衍生市场上参与信用创造的主体其杠杆比率、规模由金融市场自身运行决定,其证券化程度越高、参与主体越多,它们资产周转率越大、杠杆比率越高,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规模就越大。据统计,2006年,美国市场的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之和高达32 409亿美元,占当年全部证券发行额的52%。2007年,美国一些投资银行杠杆比率超过30。
4. 对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并不是传统狭义流动性的货币资产,而是创造广义流动性的各种金融资产,他们随时可以通过回购交易变成现金,形成对资产市场的需求。因此,这种信用创造更容易形成内生流动性扩张,即衍生工具创造出的信用仅在虚拟经济内循环,对实体经济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贡献,容易造成资产价格泡沫,产生通胀的压力。据估算,由各种衍生产品创造的流动性占广义流动性的78%,如果再算上证券化的债务,两者占广义流动性的比例达到89%;而广义货币M2仅占全球广义流动性的10%(李波,伍戈,2011)。
5. 对信息披露要求不同。金融衍生工具信用创造过程中抵押品缺乏最后贷款人,高杠杆比率可能引发的高风险性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对传统商业银行监管相比,国际社会并没有要求场外交易为主的金融衍生市场参与者对其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以及杠杆比率、风险敞口等信息进行披露。巴塞尔协议Ⅱ只有对传统银行及其业务的监管与指引,没有针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影子银行及业务的监管与指引。
三、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的影响
金融衍生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进一步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个体风险。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详析如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利率或金融资产价格等市场因素的波动使交易方持有头寸价值发生不利变动,进而影响持有者财务状况及后继合同履行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抵押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市场风险比一般基础性金融产品更大。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抵押品价格不断看涨,再抵押融资才具有流动性。一旦抵押品价格出现反转,其他所有再抵押融资者和原始抵押融资者的资产都要面临减计,它们会要求提供抵押的金融机构尽快偿还其抵押品,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抵押品“挤兑”现象,最终危及所有参与信用创造的金融机构。尤其发生金融动荡时,抵押品由于缺乏最后贷款人,没有机构愿意接受,因此,抵押品的价格可能因人为预期因素以及市场抛售行为导致非理性狂跌。
目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上未结清的合约金额增长很快,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头寸暴露水平有增大的趋势,杠杆性效应放大基础金融产品市场上的波动,并导致市场风险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化,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签订后,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义务而造成的风险。这种无力履行交收义务的原因往往是交易方出现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问题,例如,债务加速到期、债务违约、重组导致的拒绝、延期支付或者未能付款的问题。信用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1992年全球第一个信用衍生产品出现,将金融市场面临的信用风险从市场风险中剥离出来,通过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交易和有效管理。如今,信用衍生产品(Credit Derivative)从无到有,快速增长。大量复杂的信用衍生产品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充当抵押品,伴随着信用创造在金融衍生市场中将个体信用风险转移、蔓延,信用风险可能由原来单个交易方传递到多个交易方,由一个行业传递到另一个行业。此外,结构越来越复杂的信用衍生品充当抵押品,加剧了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诱发道德风险,使得原有的信用风险在信用创造过程中非但没有消失,甚至可能传染、积累、加大,从而增加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Haensel和Krahnen(2007)研究了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使用给大型国际银行的风险承担带来的影响,发现CDOs会增加发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市场流动性风险和流动资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市场发生混乱,合约持有者不能按合理市价轧平或冲销而面临无法平仓的风险,无法或很难在合适的时候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平仓;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持有人的流动性资产不足,合约到期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追加保证金的风险。金融衍生市场上抵押品管理缺乏最后的信用支持,信用扩张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约束,高杠杆运作都可能加剧持有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之间的恶化。另外,金融衍生工具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外交易往往由交易双方按自愿原则自行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标准化的,与场内交易标准化合约相比,交易者往往更难按照市场行情的变化调整持有头寸的大小,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具有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系指因法规不明、交易双方过度延伸解释法律或交易不受法律约束而导致的风险。在型态上,法律风险契约本身不可执行,或交易相对人之越权(ultra vires)行为,以及因各国法规不一,解决纷争手段或法规解释、司法裁判很难一致等都会形成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虽然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它一直是游离在金融审慎监管框架之外。2007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存在疏漏,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覆盖进行高风险信用创造的衍生市场,国际组织和欧美各国政府甚至没有将活跃在金融衍生市场的影子银行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由于法律研究与监管的相对滞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其他基础性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更高。例如,交易相对人破产,可否进行余额扣抵(netting)、能否查封金融衍生工具契约的抵押品,以及债权优先权顺位问题,各国及地区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据统计,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发生的亏损中,多半源自于法律缺陷或不完善。
(五)系统性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在信用创造的同时可以发挥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只是实现了个体风险的转移、分散,整体风险并不会减少,并且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机制可能会增加系统性风险。近年来,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它们通过表外业务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违约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将自身的信用风险转移到金融体系中,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银行的风险转移行为使得金融体系中各子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业的风险波及到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领域,某个环节的疏忽或者小概率事件的出现会引起“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触发挤兑危机,市场很快就会陷入流动性困境,资金压力会迅速传导到实体经济,进而影响到金融稳定。
银行的信用风险转移行为不仅会加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增加银行业本身的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转移行为导致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与市场相关性的提高,银行通过贷款转让行为将个体的风险转移到市场中去,银行个体风险水平下降的同时提高了市场相关性,因此增加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大量的实证支持上述观点,Jiangli和Prisker(2008)指出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盈利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财务杠杆比率,增大了风险。Uhde和Michalak(2010)研究发现大型金融机构大量重复地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是系统性风险增加的原因。Nijskens和Wagner(2011)发现使用信用工具的商业银行股价Beta呈长期增加趋势,通过分解Beta进一步发现,系统性风险的增加源于银行间的相关性增加。
四、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场外交易监管不严,系统性风险大
2000年,美国进一步放松了对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为了追逐更高利润,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争先恐后开发衍生品实施监管套利,以美国银行业为例,美国前五家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持有量占比,如表1所示。
伴随着金融创新加速,场外交易数量大幅上升,由2004年的220万亿美元增长至2007年的516万亿美元(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2012)。金融机构大都以创建影子银行②的形式规避监管,影子银行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对冲基金、货币基金、财务公司、投资银行以及政府支持的金融机构等,他们持有的衍生产品包括次贷抵押债券(MBS)、信用违约掉期(CDS)、担保债务凭证(CDO)等,一个产品可能兼具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重属性。在分业监管框架下,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到底应该由谁监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成为业务监管盲区。
过度的信用扩张和风险扩散积累大量的系统性风险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被引爆。而传统金融监管理论认为,确保单一个体的安全稳健就可以确保金融稳定,早期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框架正是基于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只注重对单个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监管,只关注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具有放大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忽视宏观审慎监管更容易诱发金融危机。金融衍生工具本身具有的风险转移功能、高杠杆性、顺周期性以及信用创造机制的不同,使得传统的资本要求和比例管理难于应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转移带来的风险集中问题。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日益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加剧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处于强势、控制地位,金融消费者则处于劣势、被控制的地位。虽然巴塞尔协议Ⅲ明确规定,充分信息披露是必要条件,但是绝大多数衍生工具复杂的衍生环节,模糊了基础性金融工具最初的信息,不仅对于投资者,还有金融衍生产品的评级机构,甚至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创设机构的投资银行都可能无法掌握绝对完整的信息,这增强了金融机构隐藏风险的可能,衍生产品的创设机构对产品市场规模、投资者持仓情况以及其他风险程度、信用状况都没有进行有效的披露。因为他们知道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缺乏充分信息的认识,从而萌生赌博、冒险或者侥幸心态,而且他们本身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还可以通过证券化实现转移,加上利益冲突的关系,信用评级机构事实上不可能很好地履行“守夜人”的职责,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衍生市场的参与者在利益驱使下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大大提高。道德风险问题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产品的实际风险情况,单纯追求产品收益最大化,当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对所持有产品缺乏信心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行为,导致风险的扩散和放大,引发金融危机。
(三)监管严重滞后于衍生工具创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
衍生工具的出现模糊了传统物权和债权的界限,使得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别的划分出现了矛盾,这对传统民商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民商法带有简单商品经济特点,一些理念和原则已经不适于现代虚拟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市场信用创造过程就是遵循虚拟经济的规则,和简单商品经济追求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产品经济追求盈利的理念规则不同,其要追求的是避险、投机和套利。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与法律规范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过程,对抵押品管理存在缺陷,缺乏最后贷款人,在金融动荡中容易发生挤兑,引发系统性风险。
现有的对金融衍生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法规重在鼓励金融创新,而对金融机构违规的惩戒如“隔靴挠痒”不痛不痒,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对评级机构监管为例,虽然美国已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但是该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甚至不受法案限制直接参与到推荐产品的设计与交易中。当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时,评级机构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的框架
(一)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主体的确定
金融衍生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大量跨机构、跨市场及跨产品的衍生品交易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对金融衍生工具实施交易后监管的体系必须是能够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行业在场内、外交易市场,按照其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进行监管的。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确定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主体是解决监管的“真空”和多重监管并存问题的关键,现阶段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由中央银行、财政部牵头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主体,鉴于衍生工具逐渐成为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载体,衍生工具的监管要结合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共同监管的目标。
(二)宏、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金融衍生市场运作与监管效率,促进宏观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金融衍生交易后风险监管的基础。从次贷危机的爆发可以看到,控制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必须注重宏、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微观审慎监管要严格衍生市场参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创设机构应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以及风险敞口等信息进行最大限度披露,以减少交易对手间信息不对称;严格限制单个主体交易规模,对衍生工具交易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金管理;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影子银行必须在监管机构注册登记并接受定期检查,同时向监管机构披露交易资产和杠杆率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的市场,存在利益冲突的信用评级机构除了主动信息披露外,还应该回避评级行为,提高评级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危机,主要通过识别衍生品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监测和评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金融系统中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判断系统性风险与交易衍生工具的关系,对衍生工具交易后履行合约的影响;建立交易后预警系统,对交易监管机构衍生环节权限的监管应实现授权与控权的双重目标,限制市场总体交易规模,同时注意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者对衍生工具的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判断系统性风险与单个衍生工具的关系,并通过风险预警的方式传递给微观审慎者,由其严格限制这些对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及进一步证券化的行为。
(三)专门立法与调整相关法规结合,规范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
1. 积极推进对金融衍生工具专门立法,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信用创造过程进行规范,确定抵押品的最后贷款人;在强化交易及交易后规范的同时,为了更有效控制交易后风险,考虑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将金融监管的范围由原来的交易环节向早期产品创造领域以及交易后新型法律关系的维护两个方面扩展,在早期产品创造领域采取措施审核或过滤那些高风险的衍生品作为信用创造过程中的抵押品。
2.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如证券法、合同法、民商法、会计法、税法、期货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等,及时调整相关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保护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出现的新型关系。例如,调整《破产法》,使金融衍生工具场外交易中公认的担保安排的特殊法律效力不受到破产或重整程序的阻碍或其他不利影响;再例如,修正现行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表内化等。
(四)构建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上发生的许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纠纷案例,通常以和解途径解决,能躬逢其盛受诉讼系属进行审判的法院,更是少之又少。尽管很多国家的监管机关尝试通过立法形式规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但是鉴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远走在法律规范之前,现有法律对交易后形成新型关系尚未能较好调整的事实,当引发交易争端时,司法体系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引发更多争议,增加交易成本,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建构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渐成为国际主流。
英国建立了银行业与保险业督察员机构,并依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2000年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督查服务公司;澳大利亚也在2008年建立了全国金融督查服务机构;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专门的《证券仲裁规则》,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2008年通过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的改正案》,明确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实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建构的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应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及引发的纠纷。2010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提出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上海、杭州等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院,这些机构的设立与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实现低成本高效率解决金融纠纷,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注释:
①本文将“交易后”界定为每个金融衍生工具合约或者协议签订后。
②指能够提供金融服务且不受已有的监管制度控制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其核心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加快资产周转速度并且产生高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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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化的特点,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起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以及当前5大商业银行28万亿贷款带来的隐形风险,都说明了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漏洞,金融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的不足。金融经营的是货币,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如何构建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前提,对于当下金融市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金融风险管理现状
(一)不良贷款数额持续增大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压力随着宏观经济的下滑,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国家银监会对于5大商业银行的28万亿贷款做出了自查的要求。当前银行贷款呈现出的典型特点是数额大,且五级分类模糊。通过相关数据可以发现,大多数省市的金融市场中,贷款数额较之去年都有明显增加,这种攀升趋势将很有可能带来风险。金融危机一般爆发于企业,集中显现在民间,然后就会引燃银行内部存在的潜在风险,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高层管理提高了重视程度
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国家银监会在数次经济形势通报会上都有明确表态,未来几年银监会将会以规范和健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主要任务,做好金融风险管控工作,强化贷款风险控制,做好房地产部门的信托风险管理。另外还就如何树立金融防范的意识,把守风险底线,分析当前金融形势,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等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
(三)贷款种类越来越广泛,风险防范的难度越来越大
2011年底我国的金融业总资产约为119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几乎3倍,但是银行业的金融资产总额呈现下降趋势,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资产呈现上升趋势。目前我国主要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约有800多家,用于农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也成逐年上升,逐渐增多的贷款种类对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金融机构数量多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越有800家,总资产额超过2600亿,存贷款相当,主要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在这些金融机构中,民营资本持股率达74.3%。可见我国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逐年上升,这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贷款五级分类存在偏差
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执行分类标准,金融机构的分类制度不完善,对分类结果的审批不及时,分类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
(二)贷款去向的专业性预测团队欠缺
目前金融机构的操作方式多为只管把钱贷出去,而不问贷款用于何处,这样就导致对贷款的去向考察不足,难以做出专业性的判断,无法准确分析贷款去向和形势,容易引起风险。
(三)没有合理利用互联网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在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很多贷款单位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都是有问题的,和提交给税务局的有很大差别。所以金融易购应该与税务局联网,加强风险管理。
(四)人才缺失
金融风险管理师是从事金融管理的资格证书,具有国际权威性,但是目前中国取得这一证书的不过1200人左右,相比较于中国庞大的金融市场很明显是远远不够的。
(五)担保制度不健全
担保登记分散,不利于查阅;当前的动产抵押制度有漏洞,导致担保工作效率低下等都是目前金融风险防范中存在的不足。
三、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策略
(一)加强对互联网的应用
在信息化时代,先进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具体实现方式是开发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通过将地市部门和主管部门联网,使得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掌握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管理系统最好可以与金融风险防范控制合作部门联网,比如税务局和担保登记中心等。
(二)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要精细
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必须全面而真实,从用户名到风险等级等都应该齐全。本着科学性的理念,体系的制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要实现体系的长期可用性,这样可大大控制和减少管理成本。要及时更新贷款等级,优化防范体系,建立责任制,真正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制定工作。
(三)健全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
目前国家金融机构众多,遍布范围广,贷款金额越来越大,与之匹配的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覆盖性。组织机构的设立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和管理目标,避免职责重复浪费资源。首先要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建立督查机构,实现现场考察,实现金融风险的快速识别和防范。其次要建立必要的风险处理机构。当风险出现之后,要对其进行集中处理,严格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后要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从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到各个股东,以及督查、处理部门,一起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随时变动的市场经济之下,多总结经验,创新防范途径,做到金融风险的专业化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金融风险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如何做好对其的防范对于国家金融经济市场的健康运转有着重要的意义。相关机构和部门应该从加强对互联网的应用、精细化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健全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等方面来做好防范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5-0101-03
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愈加突出。金融风险的管理过程大致分为确立管理目标、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及处置三个步骤。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主要集中在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两个环节。金融风险评价是指包括对金融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衡量、选择各种处置风险的工具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金融风险的控制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对策范畴。
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到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再到当前银监局要求5大商业银行自查28万亿的贷款,都说明我国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还不健全,风险管理仍存在不足。简言之,金融经营的是货币,是风险,金融机构能否建立良好的风险防控体系是发展的前提。因此,研究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不良贷款数额越来越大
宏观经济下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压力日益增大。银监会已经要求工、农、中、建、交5家大型商业银行开展28万亿贷款的五级分类自查工作。五家大行贷款余额超过20万亿,五级分类不真实的情况值得重视。银监局将重点检查银行五级分类制度的合规性、资产分类流程的完整性和资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有数据显示:浙江省2012年4月底不良贷款为637亿,比年初增长145亿,增幅近30%;2011年末,温州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由年中的0.37%攀升至1.36%;2012年2月,该数据增加至1.74%;而后,逐月攀升——3月末为1.99%;4月末为2.27%;5月末为2.43%;6月末2.69%。以上情况充分说明不良贷款存在着逐渐攀升的危险趋势。同时按照危机从企业——民间金融——银行这一传递规则,此前的民间金融危机势必会引燃银行原本隐藏在背后的不良贷款。2012年第25期财新《新世纪》以《不良贷款来了》为题证实了当前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和金额都在攀升这一论断。
(二)高层管理者越来越重视
2011年12月份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范金融风险”提到了2012年宏观经济政策的突出位置。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会2012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议和2012年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银监会下半年将继续扎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继续强化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管理。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系统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严守风险底线,加强前瞻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个别领域、个别地区的局部性风险演变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南方都市报》2012年07月30日报道:国务院针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情况专门派出专项督查组检查银行对个别楼盘房贷业务,以了解银行内控风险。
(三)贷款种类越来越分散,风险范围越来越广
2012年1月举行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显示,截至2011年11月末,我国金融业总资产为119万亿元。这个数据比2004年增长了2.56倍,但银行业资产总额在整个金融业资产中的占比由2004年的94.3%下降为2011年11月末的90.8%,而证券、保险的资产占比则分别由2.2%、3.5%,提高至4.2%、5.0%。随着国家对农业和小微企业的扶持,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2年5月末,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组建了817家,这些机构80%的贷款投向“三农”和小企业。截至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余额16.2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67万亿元,同比增长21.6%,增速比各项贷款(不含票据融资)增速高7个百分点;引导大中型银行提升服务效率,推动小型银行发展小微金融业务,截至6月末,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13.5万亿元,同比增长18.5%,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2.6个百分点。2012年7月28日召开的“2012生态文明贵阳会议”绿色金融论坛提出了“绿色金融”的概念,但我国绿色信贷工作新,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少,随之而来的就是绿色金融业务的高风险,银行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管理能力等方面都亟待加强。这些都说明金融风险的管理范围越来越广,难度越来越大。
(四)金融机构种类多、数量庞大
截至2012年4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749家,其中开业681家,筹建68家。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2653亿元,存款余额1758亿元,贷款余额1511亿元;累计吸引各类资本437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2万笔、小微企业贷款9.3万笔,金额3204亿元,占累计发放贷款总额的72%。目前,在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民营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占比达到74.3%。由此可见,农村金融机构的增速很快,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大幅增加。这给金融风险的防范带来更大的难度。
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存在的不足
金融风险严重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当前,我国在现代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待健全,金融机构在股权结构、资本实力、资产质量、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尤其是风险防范方面,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金融风险防范工作重在“防”上下工夫,也就是事前预防。从根本上来说,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因此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要从服务对象上人手,如果金融服务的对象不出现风险,那么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从当前来看,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贷款五级分类存在偏差、贷款所投项目专业性预测欠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网络利用不足、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专业化人才缺乏、担保制度不完善、风险危害性的宣传性不够。
(一)贷款五级分类存在偏差
监管层总结了贷款五级分类出现偏差的7大原因。具体包括:分类政策制度或系统不完善;未严格执行分类政策及标准;分类不及时连续;未及时审批认定分类结果;通过借新还旧、以贷还贷、重组等延迟风险暴露及贷款违规;未充分及时收集分类信息或分类人员知识经验欠缺;借款企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报表报告失真等。
(二)贷款所投项目专业性预测团队欠缺
当前各金融机构采取的操作方式多数为:固定成本的借贷行为匹配主动管理型的操作方式。所谓固定成本的借贷行为匹配主动管理型的操作方式就是金融机构只管把钱借出去,收取固定的利息,对资金的使用不做监控。这种行为势必导致各金融机构对资金所投项目的实地考察工作不足,更谈不上专业性的预测了。对项目实地考察不足就是对风险防范实地考察不足。同时各银行的目标很明确,赚钱是第一位的,尤其是在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贷款者都会如期还款,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处于上升期的时候,各金融机构对收回利息和贷款有一定的把握。但当前形势不同了,经济处于下行期,企业老板跑路,民间金融受到首当其冲的冲击,导致民间资金惜贷,进一步导致银行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
究其根本原因,导致金融机构不重视对所投项目的专业性预测的根源在于缺乏专业性的人才和相应的制度约束、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项目的可行性、盈利性、风险性等专业性预测需要专业化、项目化的人才,这项工作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可以完成的,必须组建相应的团队方可完成,同时需要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在风险防范体系中输入相关的数据备查,进行事前控制,才能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三)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网络利用不足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这样的防范才能全面,防范工作才能落到实处。众所周知,各个企业为获得资金,向各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报表,但这份财务报表绝大多数内容是按照贷款条款的标准造假造出来的,也就是当前会计界最盛行的说法:两套账,即企业想怎么做账就怎么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这绝不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由于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的工作受控于老板。又比如,各企业为少纳税,在税务局的网站上输入的报表肯定与提供给银行的不一样。因此,银行系统应该与税务局的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联网。同时,加强事务所的管理,现在的事务所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四)金融风险防范的专业性人才缺乏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是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师协会GARP主办的考试证书,具有国际性,FRM已经得到欧美跨国金融公司、监管机构,特别是华尔街的认可和支持。如今,FRM资格证书已经成为众多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的从业要求之一,截至2012年2月中国已取得FRM证书的大约在1200人左右。相对于庞大的金融机构组织来说,我国金融管理师的数量是凤毛麟角。目前国内还有一种注册类的风险管理行业的证书,即注册风险管理师(CERM),其主要是面向企业全面风险管理。2011年12月29日,关于开展拟新增职业“风险管理师”职业信息调研工作会议召开,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及亚洲风险与危机管理协会等相关领导出席会议,说明金融风险管理人次的缺乏已经引起高层的重视。
(五)担保制度不完善
担保制度在浙江省尤其盛行,它是连坐制度的衍生。担保制度主要存在如下缺陷:登记机关分散,不利于有关交易当事人查阅登记,很难给当事人提供全面的信息;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不完善,导致抵押登记效率低下;担保是一种事后风险追偿的机制,并不是风险的防范措施;担保链条的存在会极大地加剧整体性的风险,你给我担保,我给他担保,他再给他担保,不断衍生下去,只要链条上任何一家担保出问题,整个链条都会出现问题。因此,担保制度不仅无助于风险的控制,反倒极大地加剧了风险的产生。
三、构建多元化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风险管理并不只是控制,而是参与到各个业务条线和流程中,体现的不仅仅是风险政策。金融风险管理包含度量、监测和控制风险所必需的所有技术和管理工具,目的是通过设计一整套风险管理流程和模型,使银行能够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管理战略和经营活动。央行的2011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强调:“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全局的、系统的、长期的视角处理好信贷合理增长和银行贷款质量提升之间的关系,做好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防范非正规金融及其他相关领域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因此要加强动态的、微观的风险防范工作。多元化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几项特征:
(一)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实施必须网络化
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离不开IT技术的支持,离不开网络的协助,在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机构经营转型必须通过IT技术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和能力,使科学、精准的成本收益分析、产品服务定价和风险防范成为现实。风险防范体系需建设内容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应由主管部门设计开发,各地市及下一级管理部门必须与主管部门联网,从而可以使各级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各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情况。金融管理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都应当接入该风险管理系统,并为各资金使用方配备一个用户名,正如每家企业都有税务登记号一样,企业必须在这个系统中输入相关的信息。该系统最好与风险控制内容相关的部门联网,如税务局、抵押登记中心(前提是存在这样的统一登记中心)等。
(二)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必须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