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0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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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者通常把社会规则划分为三个不同的范畴:道德规则、习俗规则和谨慎规则。大量的西方学者和中国同仁的研究显示,儿童对社会规则的认知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3~5岁的儿童对道德规则的认识、对社会习俗的认知虽然存在差异,但却表现出明显的年龄发展趋势。年幼儿童尤其是较小的儿童有服从权威的倾向性,表现出服从权威、避免惩罚的他律倾向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能够区分更多的社会规则事件,对规则概念的理解也随之进一步深化,对规则遵守和执行逐渐从他律转向自律,从而内化为自身行动。[2]
第二,儿童对社会规则的知识是在其实际社会交往中建构出来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从对于不同规则违背的归因上看,在道德归因判断中,儿童对成人违规给出了较多的无关理由,表明儿童不太能够理解成人违背道德规则;在习俗归因判断中,儿童在解释同伴违规时给出了更多的笼统性理由,说明儿童对同伴违反习俗的认识要差一些。[3]
对此,笔者认为,在幼儿园的工作中应加大游戏在童年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利用儿童对游戏的喜爱,促使儿童道德、意志的发展和各种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加之任何游戏都具有规则性,这就使得游戏的规则性为儿童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因此,幼儿园利用游戏规则培养儿童的社会规则意识和增强儿童的社会规则认知就是一条最有效的途径。
二、利用游戏规则培养儿童社会规则,提高儿童社会规则的认知
社会规则认知的形成是儿童社会化的主要任务之一。根据儿童对社会规则认知的规律和特点,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幼儿园游戏规则的作用,在游戏中通过教师的权威、儿童同伴的影响和集体力量的约束等对儿童的意志、个性、情感、兴趣和社会规则的认知进行培养和提升。
(一)通过教师权威和游戏的需要来制定游戏规则
游戏具有规则性,儿童游戏规则分为内隐的游戏规则和外显的游戏规则。内隐的游戏规则表现为“游戏内在的情境性和秩序感”,它是在游戏过程中得以体现的。而外显的游戏规则是指为了游戏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游戏开始前由游戏指导者或游戏者向“所有游戏人”宣布的,是人人可以眼见和直接认知的。无论是内隐的游戏规则还是外显的游戏规则,为了整个游戏能够顺利进行,在游戏前制定游戏规则是首要环节。
皮亚杰在儿童道德发展的研究中发现,年龄较小、处于他律阶段的儿童的道德规则是由权威制定、存在于自身之外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逐渐由他律转向自律。[4] 因此,在儿童游戏开始前,需要借助于权威(其中包括教师对游戏的规定、违反游戏规则的惩罚以及破坏游戏规则的隔离等)和儿童集体的力量(大家商议、个别提议、共同制定、共同同意、共同遵守、集体裁决等)来制定游戏规则。比如,在角色游戏、装扮游戏中,约定俗成的“母亲”戴花头巾抱孩子等一系列的习俗规则就不应该让男孩子来做;而在体育游戏和智力游戏中,宣布的输赢的奖励或惩罚都要执行。因此,通过制定游戏规则从道德、习俗和谨慎三个不同的范畴来形成儿童的社会规则认知,从而达到提高和培养其社会规则意识的目的。
(二)通过教师坚持、儿童同伴和集体影响来执行游戏规则
在游戏进行中,执行预先制定的规则是游戏能够顺利进行的保证。教师坚持不懈地要求儿童执行游戏规则,同时利用同伴和集体的影响坚持执行已经定下的规则,是游戏中的重要环节。
1.适应游戏规则
适应游戏规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游戏刚开始时,对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道德认知能力不够的儿童,特别在道德规则和习俗规则方面执行起来有可能不遵守;二是规则对于游戏本身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在儿童游戏中,因为外界因素或者是儿童意志发展自律性、自制力差的原因,造成儿童对游戏规则执行困难或者不能完全执行。在这些情况下,教师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解释、强调游戏规则,或者通过表扬、批评、直接纠正,或者重新设置游戏情境,并利用道德手段约束来执行游戏规则,进而达到影响多数儿童的行为,重新执行规则完成游戏。如在角色游戏中,儿童扮演的餐厅炊事员、服务员既要服从管理又要热情待客,还要遵守餐厅规定,注意食品卫生等。在游戏中,一旦某个儿童在游戏中的活动违犯了这些“规则”,就会受到教师和同伴的纠正和指教,那么,儿童在不知不觉地在遵守游戏规则的过程中,其行为的坚持性获得发展,意志力得到增强,从而获得遵守和提高社会化规则的意识和认知。
2.调适游戏规则
在游戏中预先制定的规则总会出现这样那样不适合的情况,比如规则不够完善、规则不适合儿童的年龄、在游戏中需要修改规则等。对此,教师要重新制定和马上修改不利于游戏的开展的部分规则,在修改规则时应该以不破坏游戏进行为原则,坚持执行已经制定的规则,巧妙地利用预订规则时没有涉及的空隙,使游戏顺利完成后再修改完善规则。
Abstract: the heze land reserve center since its inception in 2002, by the city government of unified purchase land and the land reserve center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unified reserves, and according to the plan of land supply will land to the society regularly unified supply. In-02, since ten years' development, the current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the land reserve planning heze since produces social efficiency evaluation.
Keywords: heze city; Land reserve; Social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储备规划社会效益是指土地储备规划的实施,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及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也就是说,不仅获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增长,也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
本文主要从菏泽实施土地储备规划以后对社会所产生的直接效益来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及其结构、耕地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影响。经调查分析,菏泽实施土地储备规划后实现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之一,提高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首先,由于土地储备规划避免了用地者与土地持有者二者之间的直接接触,所以避免了其中的交易不规范等问题,使土地的真正价值和高效的利用方式得到了保障。
其次,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储备、规划存量土地,定期向社会公布所储备土地的区位、数量、等级、规划用途,以及当年计划拟供出让土地的区位、数量、等级、规划用途等,这种土地储备和信息服务功能不但可以协助政府规范土地市场,而且还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透明化的运作模式,将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招标、拍卖、挂牌等正式的土地出让系统,不但有效的杜绝了土地隐型市场和灰色交易,而且通过对增量和存量土地的双重控制,实现了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政府通过这种科学的土地供应计划,可以有效地调控土地供应的数量和节奏,保持土地出让的平稳持续发展,有效控制土地价格的波动,提高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2、对协调储备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有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菏泽目前的土地储备目的已不仅仅只局限于以前的资金筹集、解决居民住宅问题等,而是把储备非经营性用地作为重点。在二者储备的目的上,非经营性土地的储备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和城市公共物品的建设;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则是为了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通过这种土地储备规划,使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地的协调储备得到了保障。这样,不但保证了城市交通、绿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用地,同时,由于土地储备在城市发展方向上的引导性,而且缓解了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提高了人均居住面积。从以上两方面来看,菏泽市土地储备规划大大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3、通过改善供应结构的促进,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在当前历史环境下,经过一段时间储备,然后进入市场的城市土地,土地价格会取决于政府所投入土地的实际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性质,一般前者占的比重要大于后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为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要的用地,可以实行低价出让。一方面,政府要控制高档商品住宅的建设规模,又要保持住宅房地产供应体系中普通商品住宅的主体地位,这是国家政策倾向性的需要,也是社会平稳发展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政府要利用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件等方式,控制住宅开发建设的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普通商品住宅,以不断增加中等价位商品住宅供给。基于以上要求,菏泽市政府通过土地储备的方式,适当增加住房供给的土地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菏泽房价及调整了菏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为部分居民提供了可负担的住房,解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4、依托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有序增长
由于历史原因,菏泽市城市建成区土地空间利用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用地比例失调、空间布局混乱等方面。分析其中原因可以知:菏泽市在发展过程中,自身定位与传统体制下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存在不协调的现象。随着新观念的引入,近年来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开始实行改革,城市的发展理念也逐步转变,城市的土地利用结构也逐渐优化,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局面。但是,城市建成区土地利用空间结构的改变存在阻力,尤其是旧城改造(如沿八一西街的西城改造区)、中心商业区复兴(如东方红大街改造项目)、内城工业外迁等工作,受到人口密度大、部分土地产权混乱等因素的制约,进程较为缓慢。
由于存在矛盾和困难,所以在进行土地储备的过程中,尤其制定储备规划后,实行规划优先政策,统一集中前期开发和土地整理,由此城市规划相关政策可得以落实,土地利用结构也可得以优化。土地实行收购储备后,政府掌握了土地资源,就可按城市规划与功能要求,出让拍卖土地,以促进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避免无序开发中的人为浪费。城市内部空间结构调整也会由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得以较快发展。
菏泽市土地储备规划可以将近期储备与远期储备结合起来,以落实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将近期储备作为经济效益保证,为进一步土地储备打下经济基础;远期储备着重于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统一,使城市化建设更加有理、有序,实现菏泽市的可持续发展。
5、避免耕地破坏,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耕地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菏泽市处于黄河冲积平原,地势平坦,是传统的精细耕作地区,也是国家重要的产粮基地,保护耕地成为菏泽市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城市存量土地匮乏,用地单位控制着仅有的存量土地,新用地需求主要通过征用农地来满足。因此,导致郊区农耕用地的大量征用,导致良田数量急剧减少。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城市周边可供征用的农地十分有限。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尤其作为农田保护区的菏泽市,如何走集约化和可持续的道路,成为菏泽市政府部门必须解决的难题。必须严格土地储备制度,遏制城市快速扩张的趋势,并积极开发和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菏泽作为山东城市化程度不高,但发展较快的区域,切实进行存量土地的挖潜,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增量用地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土地供应的计划性,促进闲置、利用率低、配置不合理、超过出让期等土地的开发利用,无疑有助于促使城市土地供应实现由“增量供给为主”向“存量调节为主”转变,从而缓解城市建设对城市郊区农用地的需求压力,最终保障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王静.农地利用社会效益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5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管理,桂平联社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信用相伴,合作共赢”的企业文化建设中,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和范围,部门职责分工等各项要求,促进该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同时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完善维护消费者权益应急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改进服务水平,通过不断扩大自助网点覆盖面,为客户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持续提升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二、多渠道持续倾听消费者声音,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一是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梳理分析,为改善消费者体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线索和依据。主要渠道包括:966888全区统一客服热线、0775-3391088全市投诉专线、客户满意度晴雨表调查和专项客户调查问卷等。
二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到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近年来,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服务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的行为监管,覆盖产品创新以及理财、信用卡、电子银行、保险、服务收费等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业务领域。结合本联社业务特点和客户需求,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三是通过营业网点和网站等渠道公告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标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在营业网点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和投诉流程。
四是及时受理、处置客户投诉,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处理结果,提高投诉处理满意度。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今年以来,桂平联社共向群众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金融服务调查问卷共1200多份,收回有效问卷10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约330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万多份,利用LED播放金融知识80多项,制作各类宣传栏、展版170多块。开展的宣传活动主要有:一是以“构建和谐金融环境,塑造和谐服务形象”为主题,开展“创优工程”优质文明服务活动。二是开展“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系列活动,到各乡镇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送金融、送法律、送科技、送温暖”下乡活动。三是2013年5月,在贵港银协的统一组织下,到木乐镇开展以“送金融知识下乡”为主题的宣传。四是不定期开展一些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产品使用常识等宣传活动。
由于商行为之界定困难,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变得极为复杂。可以说,无论是在法院裁判,还是在仲裁实践中,商行为之法律适用都未被认真对待,或者至多只是一些“灵光闪现”。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等偶发灾难后,甚至,“商行为的独立法律适用”还有进一步萎缩的可能。因此,认真研究商行为之法律适用,实有重大意义。
在今天,中国商行为之法律适用存在一个极大的问题,就是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过于复杂和飘摇不定,规则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理性社会的交易预期。因此,维护理性社会的交易预期,维护规则与交易之确定性,追求实现规则/法律简化,应当成为我们调整中国今日之商行为法律适用宏观立场的关键点。为此,我想讨论三个问题:其一,如何理解商行为?其二,商行为法律适用的目标是什么?其三,如何实现商行为法律适用的专门化?
一、商行为及其统一调整
什么是商行为?理论上仍有很大歧见。但商行为之界定,是解决其法律适用的前提。在实务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法官开始注意到商人的营利行为与普通民事行为的区别,开始用商事的眼光评价手中的案件,从诸多方面来解释商人与一般民事主体、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区别。但这些解释总是有“瞎子摸象”的缺憾。
关于商行为之理论分析,总是很容易步入难以解说的困惑。但理论之主要功能乃在于“简化思维”,而非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简言之,商行为就是营利性行为,但并非所有营利性行为都由商法调整,法律体系之间有分工合作的关系,商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不仅受商法调整,还受到其他法律调整,“集中的商法”仅需调整以“商人形态”表现出来的营利性行为——持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因此,“商法所应调整的”商行为,主要是指那些持续进行、已“成为营业”的营利性行为。这种营业行为,可能是商人进行的,也可能是非商人以商人形态进行的。例如,未经依法登记,却以公司形态实施的事实营业行为。对于非商人不以商人形态实施的营利性行为,虽其实质为商行为,但法律应坚持宽容姿态,在商法中不以商行为对待,不进行特别管制,以促进民间资财的流动。
在一个市场化、全球化的社会,基于商人竞争力与国家竞争力的考量,一个国家的商法(无论是商法典,还是其他法典中的商法规范),必须重视“营业性商行为”的统一调整。不关注营业性商行为之统一调整的国家,难以形成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若一国(地区)商事交易已相对发达,则在法体系安排上,更需对商行为作专门(特别)考量。今日中国社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党基本路线指引下,可谓“无处不商”——商事遍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日益成为社会关系网络的焦点。因此,在法体系的安排上,迫切需要将商事单独对待——此种需求的迫切性,甚于中国以往任何时代。
虽然中国在传统上属民商合一的国家,但这不能成为对商行为不进行统一规制的理由。民商合一,仍需考量在统一民法典的框架下,如何安排商行为的统一调整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创制相对独立的商法法典,中国都有必要以某种形式对营业行为进行统一规制。从可行性角度而言,笔者赞同中国制定专门的《营利及营业行为法统一规制法》,当然,也可将其置于民法典中,成为独立的一章。基于成文法的稳定性特征,在立法技术上,对商行为做统一界定,有利于明确商法所规范的行为范畴,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二、商行为法律适用之目标:
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理性预期
商事交易最重“确定性”。交易之确定性,是商人能否完成理性判断,实现营利目标的关键。在商行为的调控领域,成文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帮助商人实现交易行为的确定性,进而实现商人的理性预期。例如,根据成文法或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商人可以大体上或者很清晰地判断某一法律行为的法效果,并进而选择对己有利的交易形式,实现谋利预期。因此,在遍布规则的法治社会,商人最需要“法律评价”的透明性,如果规则是模糊的,商事交易的人为风险将大大增加。可见,商行为法律适用的核心,是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商人的理性预期。一些市场转轨的国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规则的不透明,商人的交易成本因此大大增加。
中国今天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由于立法以及司法的不确定性,商人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其所实施的交易行为的法效果,从而不能根据既定规则趋利避害,实现持续营利。由此,在中国,从事商事交易的法律风险很大。兹举一例说明。例如,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何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却存在很大的解释歧义。为鼓励交易,限制无效合同之宣告,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试图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认为只有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并不因此无效。由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间的界限模糊,这一解释导致实务中大量强制性规定被解释为“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事实上得不到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和遵守。为避免这种强制性规定消解的现象发生,最高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缓和了关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一贯做法”,指出“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同时,该文件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很显然,按照目前的司法立场,何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仍然不是十分明了。这种模糊的规则态度,不仅会影响到强制性规定的实施,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商人交易预期的判断——法院将陷入无休无止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怪圈”之中。面对每一条强制性规定,法院都必须识别其是否属于效力性规定。对于中国这种“立法尚未定型”的国家,对于每一条新出台的带有强制性的交易性法律,法院必须首先识别其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进而再判断其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这不仅会使司法不断逾越立法,裁判生活变得无比复杂,而且,由于迄今的司法判断尚难以排除地域差异,必将影响裁判的形象,以及全国交易秩序的统一。
商人是精通和熟捻交易业务的人群,他们会自己发现商事风险,并努力争取商业机会。他们也会通过自己的交易行为合理安排私人间的交易秩序。为了实现持续营利的目的,商事交易本身对灵活性、快速性、简便性和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比一般民事交往要高。旷日持久、程序繁琐、乃至僵化模糊的交往模式对商人而言,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只有确保规则的透明度、司法立场的清晰性、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商人才能准确地识别和防御交易风险。在今日之中国社会,法院透过解释技术所构造的“私法/合同行为效力模式”过于复杂,欠缺确定性,导致不仅仅是商人,甚至法律专业人士都难以准确推断某一行为的法律效果,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商人理性预期的实现。
我主张对流行的私法效力模式进行简化改造,我们也许应当回到《合同法》第52条的立场——原则上坚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即无效”的立法判断,只在极为例外的情形下,法院才需启动限缩解释的模式,不作无效判断,支持例外交易行为的效力,以抛弃陈旧规则,使落后的法律能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但在多数情形下,法院是法律的消极守护神,法院应当尊重法律,尤其是在新法的适用和解释过程中,法院应当有更多的自我约束——“尊重法律”是法院最大的义务/任务。而不要动辄以本来就很复杂、甚至人言人殊的“公平性”判断去撼动立法者刚刚建构的“法律大厦”。如同一位英国学者所言,在商法领域,“确定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公平性”。当法院以及法律的知识群体都无法准确地解释什么是强制性规范时,如何让法律、交易具有确定性,又如何维护民众脆弱的法律预期与社会预期?!
市场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可以计算与衡量的理性社会。当交易变得越来越不能计算、越来越无法预期时,我们需要反思,是不是“人为设计”已经超越了界限?我们必须反思法律以及法院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在于使复杂社会有简规可循,透过统一行为模式,来型构美好社会;而法院的功能则在于促进法律的尊重——透过执行法律,实现法律预设的目标。当法律或者交易被不当复杂化而增大了商人风险,摧毁了社会预期时,我们就要反思司法的基本功能以及法治的含义——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严格‘适用规则’或‘遵循先例’来实现法律,伸张正义。虽然因为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变动性,司法超越旧规甚至成为常态。但我们仍要认识到司法超越的局限性。法治不仅仅等于供给一套复杂的规则系统——法治之设计也在于让“人之行为”可以超越人治的随意性,而有相对确定的准据。因此,效力简化、法律从简、解释从简是今日中国以及世界治疗多元风险社会的良方。中国虽是一个偏重“情感理性”的国家,但对于“讲求计算”的商法结构来说,如何维护交易主体之理性预期,维护交易之确定性乃解决商行为法律适用之目标。
三、商行为法律适用之专门化:
商事法院的未来
如果实现了商行为法律调整的统一,无论该统一是在民法典内部实现,还是以某种单行规范的形式实现,又或者是在法院的裁判行动中实现,商行为的法律适用都将日益凸显其专门化。在可以想象的未来,也许我们还会迎来一个“商事法院的时代”——日益发达的商行为法律适用行为,会在司法体系中促成商事裁判组织的发达,甚至可能促成商事法院在中国现代的复兴。从“人为设计”的角度而言,商事裁判组织的专门化,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一、什么是规则
规则就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还是行为与活动的准则,要使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就要引导幼儿建立和执行一定的规则。
二、幼儿园建立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规则在幼儿园的一日生活中处处体现,所谓的规则,就是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常规的建立不仅是集体教养幼儿的需要,同时它有益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可以起到培养良好情绪,形成一定的卫生、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幼儿生活和活动能力提高的作用。规则作为教育手段,可以起到规范引导行为方向,促进幼儿活动质量,提高能力和身心发展水平的作用。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的规则意识
(一)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生活规则意识的形成。
生活规则在幼儿一日活动中密不可分,良好的生活规则对幼儿的一生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小班幼儿大多是处于3-4岁的年龄段,可塑性较大,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正是养成良好生活规则的关键期。但是由于他们年龄小,身体和心理发育还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因此硬生生的跟孩子们说要这样这样做,不要那样那样做,他们很难理解,所以这时多媒体的运用就可以给孩子一个直观形象的画面,让孩子身临其境,易于接受这些生活规则。
(二)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良好、自主的活动规则。
幼儿园区域活动是以尊重儿童为前提,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发展的游戏活动,深深地受到了老师和小朋友的喜爱,特别是我们小班的孩子尤其喜欢。在这里,他们不仅能自主地选择游戏内容,自由地探索学习方法,无拘无束的游戏; 还能够充分地激发自己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的情感,以及强烈的动手愿望。他们在获得知识经验的同时,又体验到了开心、愉悦的快乐情绪。虽然在区域游戏中要体现孩子的主体性,但是规则意识的渗透也是不可少的。只有在一个区域规则明确的环境中,幼儿才能自由、有序地探索于环境与材料;教师的注意力才能有可能转向观察、指导幼儿活动水平的提高上。但是,对刚入园的小班幼儿而言,他们的规则意识是非常淡薄的,并且考虑到小班幼儿的年龄和思维特点,在讲解活动规则上,如果单纯通过语言方式的讲解,可能造成幼儿思维上的倦怠,也不易理解。因此在导入方式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以其丰富多样、形象直观的表现形式来吸引幼儿的注意力,同时帮助小班幼儿在区域活动中更快、更好地学会正确的区域规则,更好地理解游戏的规则,建立相应的规则意识,良好、自主的投入到游戏中,使游戏发挥其最大的魅力。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
新《纲要》指出: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小班幼儿开始具有最初步的对社会规则、行为规范的认识,能作最直接、简单的道德判断;喜欢与人交往,特别是开始喜欢与同伴交往,对父母及家庭外主要接触者都能形成亲近的情感 。
然而社会规则中有些内容离幼儿的现实生活及经验有较大距离,是无法现实地感知的,实施时具有一定的难度。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它能跨越时间和空间,把难以理解的或抽象的或微观的社会规则、社会事件或事物进行动态模拟,揭示出现象、事件或事物发展的规律及本质的特征,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化静为动,使难点、重点直观化、感性化、形象化和具体化,易于幼儿观察、想象、理解相应的社会规则。
自人类以降,就一直在寻找生活的秩序,这是因为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1],即作为社会的人是“契约人”。社会的人之所以是“契约人”,是由于个体的局部分立知识、有限理性和自由选择在面对社会整体时,内在地要求一种可预期的情态。而社会秩序作为表征社会系统运行有序性的一个基本范畴,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各种因素相互联系,因此我们能根据我们对整体的某个局部或是间断的了解而得到对其他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至少期望很有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社会生活的秩序并非个人或群体之间达成的任何一种情势(pattern),而是一种能带来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能实现社会生活中某些目标或价值的安排。”[2]可见,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所有社会个体间因彼此知识的分散性合理性的有限性而相互作用形成的一种事态和规则体系。
社会是个体交互的集合,社会个体间存在持续的交互作用。人在沟通交流中需要运用关于我们的处境和其他社会个体的知识,但这些知识永远不可能以集中的、整合的形态存在;相反,知识在社会中的分布是极度分散的,这些知识总是掌握在分立的个人大脑中,是散乱的、不完整的、并且常常是互相矛盾的。知识的分散化意味着,任何社会个体不可能具有外部环境的完全知识和完全信息,也不可能对其他社会个体的行为作出完备的推断。知识的分散性必然导致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为了克服知识的有限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需要人们遵循一定的规则。
而规则正是作为知识分散化引致的风险的弱化机制而存在。在规则的指导下,社会成员无须担心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就可以正确预期他人可能的行动,从而大大减少了交往中的不确定性。社会成员通过遵守它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决策的失误,产生了以人类合作为基础的秩序。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
社会个体不仅需要遵守社会契约,而且能够遵守社会契约,这在于社会个体行为和知识的累积性所导致的社会个体的渐进理性。由于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和知识的分散性,使得在人们社会交往的行动过程中必须经由“试错过程”和“赢者生存”的实践以及“积累性发展”的方式来逐渐获得渐进理性并由此形成“自发社会秩序”。这一过程也是社会群体在渐进理性的指导下通过长期的交往与互动博弈,自发产生的一种内在规则,并且通过人类的集体学习和模仿机制不断地延续和演进的过程。总之,“契约人”在渐进理性的指导下通过规则的遵守减少交往中的不确定性;通过对偏离群体行为规则的纠正保证规则的实施。
2·社会秩序的表现:社会规则体系
社会秩序是对交往中的各类社会关系进行有规则的组织和协调状态。规则直接体现着社会秩序。遵守与维护规则,就是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所谓规则就是关于一定条件下行为合法性的普遍共享的观念,它是在组织内—外、个体—群体之间的社会互动中被创造和被发现的。
规则分为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又称内部规则、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是在交往过程中社会成员自生自发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行动的抽象规则的总和,含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它通常在分散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社会成员在内部规则的指导下会形成各种互动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宏观表现就是社会秩序。由内部规则所促成的自生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特征是局部性、自利性、排他性、非协调性、非组织性,目的在于形成与己有利的环境,或者是为了维护团体的利益、加强群体的联系等。
在复杂的社会里,单纯依靠非正式规则不足以排除所有机会主义,即搭便车(free riding),需要正式规则来消除环境的不确定性。正式规则又称外部规则、外在制度,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而下强加于社会的规则,主要包括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内部规章等。由外部规则所促成的建构秩序(made order)具有整体性、前瞻性、非排他性和协调性,旨在维护全局的秩序,防止整体性的社会失范。由于有组织权威做后盾,所以建构秩序往往是刚性化的。
由上可知,社会秩序的演化出现两条主线:一条主线,自发内生秩序是当事人遵守内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和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意志的协调一致,基本上是建立在和睦的基础上,并通过习俗和宗教产生和改良”,而促成“横向分化的多元秩序”;另一条主线,外在建构秩序是组织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以聚合一起的、联合的选择意志即管理为基础的,通过政治的立法获得其安全,通过公众舆论而得到其思想的和有意识的解释,即获得自我辩护”,而促成“纵向分层的等级秩序”。社会秩序就是“横向分化的多元秩序”和“纵向分层的等级秩序”的有机统一。
作为完整的社会秩序是由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耦合而成的。秩序并非仅仅是单个意向的加和,而且还是非线性相互作用的集体后果。从制度层面上看,社会秩序表现为一整套规则体系。也正是在规则体系的调控下所形成一种有序事态,即行动的秩序。所以,社会秩序最终是规则的秩序和行动的秩序的有机统一(如图1所示)[3]。
3·社会秩序生成的关键环节:合法性与信任
有了规则未必有秩序。规则能否发挥秩序功能,关键在于规则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同。“合法性理论”是关于规则认同的理论,所以合法性是社会秩序生成的关键环节。社会规则是社会共同体理性的产物,具有抽象性特征,而契约人的生活是感性的。要想使契约人实现对社会规则的认知,需要破解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这一难题[4]。只有从普遍的社会生活中概括真实而有效发生的存在根据或行为规则,使广大契约人对理性化和制度化给予认同,才能使理性原则和制度规章立于可靠的根基之上,理性化和制度化的追求才能有效实现。所以设计和推进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时起码应当注意这样几点:其一,原则化和逻辑化的理性设计和制度安排只有同契约人的感性意识连接起来,才能被认知和理解。其二,只有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维护契约人的切身利益,和谐的社会秩序才能产生。其三,只有正式规则同非正式规则协调起来,社会才能形成稳定而有效的和谐秩序。
契约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实现对社会规则的认同,最终还在于契约人之间信任关系的存在。“信任是个体面临的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的事件,所作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5]信任存在于契约人间的共同活动之中,支持着契约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并发挥着提高交往效率的作用,是社会秩序生成的内在基础。之所以信任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是因为信任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是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彼此寄予的期望———期望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它有助于行动者消减社会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或者说信任是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
4·社会秩序生成本质:共享价值观念
规则之所以能够作为知识分散化引致的风险的弱化机制而存在,是因为规则是一种社会成员(个人和企业)与组织(政府)创造的并自愿遵守的共同知识的集合。在共同知识的指导下,社会成员无须担心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就可以正确预期他人可能的行动,从而大大减少了交往中的不确定性。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的含义: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总和,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等,它们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亡。
国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有什么关系?(1)在我们国家,国家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辅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国家利益,运用国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3)国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艰苦奋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3)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如何捍卫国家利益?(1)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为了国家利益,有时不仅需要放弃个人利益,甚至要献出自己的生命。(3)我们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2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社会秩序包括哪些?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2)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社会规则的含义:社会规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节行为的规则有哪些?道德、纪律、法律、风俗、守则。
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 (2)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
规则和自由的关系?(1)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2)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证每个人不越过自由的边界,促进社会有序进行。
怎样遵守规则?(1)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会规则,需要我们发自内心地敬畏规则,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们怎样维护规则? 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规则;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题型、监督、帮助他人遵守规则。
为什么要改进规则?(1)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废除(3)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怎样改进规则?我们要积极参与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积极为新规则的形成建言献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劝导的技巧?(1)有礼,劝导他人时最好先称呼对方,语言文明,态度和善。(2)有理,劝导时要晓之以理(3)有节,劝导他人要注意适可而止。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3责任与角色同在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
责任的来源?责任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
列举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别承担着哪些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遵守社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责任和角色的关系?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小到按时完成作业、为自己的一次约定守时,大到终身信守承诺、认真做事,都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承担负责的意义:(1)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挖掘和发挥,才有资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担起时代和国家所赋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责任心,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我们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3)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承担责任的代价是什么?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意味着可能因为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承担责任的回报有哪些?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这种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觉、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赞许。
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人?(1)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承担的责任。无论怎样,我们一旦作出选择,九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2)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3)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明确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还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它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准绳。
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类别: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刑法的含义: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的作用:刑罚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的分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为什么要预防犯罪?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尽管法律规定人到了一定年龄实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年龄小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要紧。
怎样预防犯罪?(1)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2)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3)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诉讼的重要性?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作为青少年为什么要有勇有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1)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我们身为未成年人,体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鲁莽行事,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违法犯罪。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常见方法?(1)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争取其他成人的帮助(2)虚张声势,与违法分子巧妙周旋(3)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4)了解违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护好现场。
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为题靠法,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视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和坚定捍卫者。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5社会生活讲道德
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2)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个体,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3)尊重使社会生活和谐融洽
尊重对社会的作用?(1)尊重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够减少摩擦,消除隔阂,增进信任,形成互敬互爱的融洽关系,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怎样尊重他人?(1)积极关注、重视他人(2)平等对待他人(3)学会换位思考(4)学会欣赏他人。
为什么要文明有礼?(文明有礼的重要性)(1)文明有礼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2)文明有礼促进社会和谐(3)文明有礼体现国家形象
怎样做一个文明有礼的人?(1)做文明有礼的人,要态度谦和,用语文明。(2)做文明有礼的人,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3)做文明有礼的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观察、思考和实践。
为什么要讲诚信?(讲诚心的意义)(1)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2)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财产(3)诚信促进社会文明、国家兴旺
诚信对个人的意义?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人真诚、老实、笃守诺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就会处处碰壁,甚至无法立身处世。
诚信对企业的意义?诚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一个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办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得客户;才能带来持久的效益,长盛不衰。
作为规则的义务就是那些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的道德要求或法律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是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仅约束行为,同时也引导行为。认识义务范畴,首先要弄清的是:那些规定行动的要求从何而来?它们又是如何形成的?这是文章的第一部分要讨论的问题。在我看来,从社会必要性或社会重要性的角度来说,义务、权利和正义这些概念,只不过是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用来协调利益关系的思维规定。三者的关系是:义务是用来增进公共利益、促进共同体发展的社会规则,而权利则是个体按照形式上的同一尺度在公共利益中有资格索取的份额,从而是维护个人利益、保障个体发展的社会规则。当义务和权利的发展出现不平衡时,就需要正义原则重新调整利益格局,重建均衡的义务—权利关系。所以,作为规则的义务实际上是利益共同体对个体的客观要求。这些要求最终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又是人们根据历史的社会理性不断实践的结果。
作为行动的义务主要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义务行动何以可能?我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中把它分成两个子问题:(1)行为主体为何必须把外在的行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2)这一转化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很明显,在子问题(1)中,如果义务是必须要做的事情,那么义务就是行为主体必须服从的要求或命令。这意味着,在义务对行动的规定中一定带有某种必然性,而行为主体必定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这种必然性。正是这种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的必然性,才是行动者必定会内化外在规则的客观根据和基础。而这个必然性就是社会关系中的客观要求。在子问题(2)中,我将依据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认知理论介绍个体道德意识生发的不同阶段,阐述个体在接触、接受和驾驭外在规则的过程中自律意识(内在要求)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心理过程。
作为规则的义务:利益关系中的义务、权利与正义
基于义务或权利的行动总是以人际间的社会联系为基础和条件的。当我们说某人有做某事的义务时,通常是在要求他对别人或共同体做必须要做的事。①同样,当某人在行使某项权利的时候,一般是在要求他人或共同体必须尊重自己的权利,从而免受侵犯或干预。可见,义务或权利,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义务关系或权利关系。在义务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时,不论动机是什么,结果总是要付出,也就是履行义务的人要让渡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使他者受益;而在权利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在行使权利时,结果总是要索取,也就是行使权利的人要从他者那里获得可以使自己受益的东西。②所以,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背后反映的其实是利益关系,区别在于,对主体来说,义务是一种利益出项,而权利则是一种利益入项。
不难看出,义务—权利关系不仅体现了利益的流动性,更重要的是,它反映出了利益的流向问题。在权利关系中,利益是流向个体的,因此,个体权利在这里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一般说来,流向个体的利益,不是来自他人利益,就是来自公共利益。不过,只要加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利益的最终来源只能是社会公共利益。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就说,“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③由于“任何人均不能凭其个人身份而享有一项权利”,④因此,“大多数权利肯定是社会权利”。⑤可见,之所以权利都是(不是大多数,而是全部,见注释⑧)社会权利,是因为只有当个体具备社会成员的身份时,社会才可能赋予个体享有权利的资格。而那些取自他人的利益,看似源自个体,其实只不过是通过个人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权利就只能是个体按照形式上的同一尺度在社会公共利益中有资格索取的份额。那么,供权利分配的社会公共利益又从何而来?是义务关系在起作用吗?
不难推断,在义务关系中,让渡出的利益不是流向了他人,就是流向了共同体。在前种情况下,出让的利益一般只在私人关系体中流动,通常不流入社会共同体。不过,即便是这样,社会共同体也是受益者。因为若不是这些私人关系体可以自行维系某些利益供给,社会共同体可能就要在公共利益中拿出一定的份额进行补给。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出让的利益要么是直接流向社会共同体,要么就是间接地通过小共同体流向社会共同体,从而构成社会公共利益。⑥
可见,义务⑦和权利这两个概念,只不过是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用来协调利益关系的思维规定。义务关系最终是用来增进公共利益、促进共同体发展的社会规则,而权利则是个体按照形式上的同一尺度在社会公共利益中有资格索取的份额,从而是维护个人利益、保障个体发展的社会规则。所以,义务—权利关系其实是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用来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方式和手段,从而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客观存在的社会必要性或社会重要性。而且,履行义务必定要先于权利享有,因为在权利关系中流向个体的利益只不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这个公共利益则是由义务关系促成并维系的。⑧当义务—权利关系的发展出现不平衡的时候,也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内出现了义务负担重而权利享受少或权利要求多而义务履行不足的时候,共同体的利益格局就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失序。这时,就需要用一定的正义原则在社会制度的层面上调整社会负担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分配,从而建立一个更为良序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原则。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⑨作为原则,它“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⑩
所以,只有从社会必要性或社会重要性的角度出发把义务关系理解成社会共同体对个体的客观要求,只有立足利益关系去讨论义务、权利和正义之间的相互联系,才可能把握义务范畴的社会本质。更为重要的是,义务关系总是变化发展着的,根本就不存在古今中外所谓普世皆同的义务要求。所以,在把作为规则的义务理解成社会共同体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时,必定还要说明这些规则是如何历史地形成的,以及在形成过程中是否有规律可循。这就牵涉到义务范畴的历史本质,即历史的社会本质。
在论及义务的起源问题时,一般认为,共同的社会生活必定是产生义务关系的历史前提和社会条件。(11)理由是:人类生来就是群居动物。人只有结成社会、共同生活,才能满足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所以,人就必然有维护人际间彼此结合、相互联系的义务,也就必然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抽象地看,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是,如果缺乏对人类共同生活的结
合方式、社会结构及其运动规律的相应解释,那么,它就只能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事实上,人类结成社会、共同生活的首要的历史前提和社会条件就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而物质生产活动中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和人的生活方式。这些关系起初是直接地、后来是间接地形成了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规则,而作为规则的各类义务正是这种历史活动的客观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言:“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2)
起初,被概括起来的共同规则针对的只是和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直接相关的活动方式。一旦这些共同规则以最初的习俗形式被确定下来,人类思维的主导力量就由经验的归纳能力逐渐转变成理性的推理能力。其结果是:人们开始学会从规则的形式角度、而不是从规则所适应的具体对象的角度去看待人类的活动方式。这个转变过程同时也伴随着这样一种思维活动:理性思维先是从那些最初的共同规则中抽象出一些具体的规定性,形成概念和范畴——如互助协作和相互信任(大致和生产关系对应)、互利共赢(大致和交换关系对应)、公正平等(大致和分配关系对应)——继而再赋予这些概念或范畴以抽象的普遍形式。随着社会活动种类的不断丰富,这些先是用于规定人类经济生活的概念和范畴又被衍生出其他一些子概念和子范畴,它们后来一道被用于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中,以扩大了的涵义和形式去规定人类普遍的行为方式。久而久之,这就会给人造成一种假象,好像是这些具有一般抽象形式的规定性决定着活动方式和社会关系,而不是相反。其实,那些后来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中的概念和范畴都有其历史原型,都是由最初的经济生活中的共同规则逐步发展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社会规律的必然性通过自己的理性方式(社会规则)规定着行为本身,而个体理性只不过是社会理性在人的头脑中表现出来的意识形式。所以,作为规则的义务实际上源于和最终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又是人们根据历史的社会理性不断实践的结果。
作为行动的义务:内化外在规则的必然性及其过程
作为行动的义务关心的是义务行动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又包含两个子问题:(1)行为主体为何要把外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2)行为主体是如何把外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的?问题(1)讨论的是规则在内向转化过程中的必然性根据和客观基础。问题(2)讨论的则是这个过程本身及其实现方式。以往,在我们阐述义务行动何以可能的时候,通常只侧重回答问题(2),一般不涉及问题(1)。这种处理方式的潜在理由可能是:规则由他律转向自律的这个事实就是行为主体必定会内化外在规则的内在根据。但问题在于:“会发生这个过程”的事实并不能充当“这一过程为什么必然会发生”的理由。换句话说,如果不了解外在规则必然会转化成内在要求的客观原因,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解释:义务要求的强制性究竟从何而来?从而也就无法说明:在规则的内向转化过程中,什么样的实现方式才是合理的?所以,在回答问题(2)之前,必然先要解决问题(1)。
问题(1):行为主体为何必须把外在的行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
从义务的形式规定性上说,行为之所以被称作是义务,就在于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义务是必须服从的要求或命令。但是,行为主体为何要接受这种强制呢?从经验上讲,无论是什么在发号施令,无论这个命令的权威性有多大,只要从主观好恶出发,行为主体就可以拒不服从。他只需说:“我就是不想(或不愿意、不喜欢)这样做!”,似乎就可以拒绝履行任何义务。所以,问题就在于:如果找不到行为主体进行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出于义务的行动。那么,这个客观根据究竟是什么呢?
在康德看来,这个客观根据就是一种敬重道德律的天然情感。他认为,单纯智性的理念会激发先天的敬重感,而这个情感是“不可分割地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心中的道德律表象结合着的”。(13)它不是一种建立在内部感官上的愉快情感,而是“一种仅仅面向实践的情感,并且它只是按照法则的形式、而不是由于法则的任何一个客体而与法则的表象相联系的,因而它既不能算作快乐,也不能算作痛苦,但却对遵守这一法则产生出某种兴趣,我们将它称之为道德的兴趣;正如就连对法则怀有这样一种兴趣的能力(或对道德律本身的敬重)真正说来也是道德情感一样”。(14)可见,康德的意思是说:具有不完全理性的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定会敬重完全理性(纯粹实践理性)制定的法则(相当于人崇拜真理的本性)。正是这种先天的道德情感(对道德律的敬重)的作用,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才有可能强制自己排除一切出自爱好的行动根据,心无旁骛地服从道德律。(15)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先天的敬重感是行为主体进行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
且不论康德所说的敬重感是否来自先天,这种道德情感无疑是存在的。但问题在于:我对规则本身的敬重并不意味着我必定会按照规则的要求行事,换句话说,道德律本身并不会必然地导致内化过程的发生。因此,康德所说的敬重感,就不会是规则在内向转化过程中的客观根据和基础。原因就在于,他并没有找到一种在形式上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的必然性。
相比之下,霍尔巴赫的义务观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他认为,人受趋乐避苦的肉体感受性支配,“从本质上就是自己爱自己、愿意保存自己、设法使自己的生存幸福;所以,利益或对于幸福的欲求就是人的一切行动的唯一动力”。(16)由此,义务的强制就是这样一种必然性:“即使用一些适宜的方法,让同我们一起生活的人得到幸福,以便决定这些人也能使我们自己得到幸福的一种必然性;对于我们自身的强制,则是这样一种必然性,即必须采取某些方法,不采取这些方法我们就既不能保存自己,更谈不上使自己的生存得到巩固的幸福这样一种必然性。道德,一如宇宙,是建立在必然性之上、或建立在事物之永恒的关系之上的。”(17)可见,在霍尔巴赫那里,人的义务只不过是人设法使自己生存幸福的手段和工具,而追求自身的幸福就是人进行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这个客观根据受趋乐避苦的肉体感受性支配,是一种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支配人的幸福感)、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幸福)的自然的必然性。但是,尽管霍尔巴赫认识到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必须建立在必然性的基础上,然而,由于他混同了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之间的本质区别,错误地套用自然的必然性去解释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规律,他就不可能正确地理解外在规则的社会本质以及连接外在规则和内在要求的客观基础。所以,霍尔巴赫虽然在形式上找到了一种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的必然性,但却错解了这种必然性的本质,从而最终找到的只能是错误的客观根据。
如果我们把外在规则理解为一定的利益共同体对个体的客观要求,同时把这种客观要求和那种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的必然性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就不难发现,行为主体进行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只能建立在社会关系的基础上。
从现实性上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8)从义务的强制性来说,一方面,人受社会关系的支配,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按社会规则的要求行事。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受社会规律的必然性支配,转移着人的主观意志。人只有通过变动社会关系才能影响社会,而社会规律总是通过社会关系影响和改变着人。由此,社会关系才是连接个体需要和社会要求的客观基础,它通过社会规律的必然性既内在地制约着人的需要,又外在地要求着人必须按某些社会规则行事。所以,社会关系才是行为主体内化外在规则的客观根据和基础。
(2)行为主体是如何把外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的?
内化外在规则的过程是个体道德意识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是行为主体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在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中,这个过程就是个体沿着社会化的认知发展取向不断深化道德推理的过程。具体地说,它有三个水平、六个阶段。见下表:
阶段1。个体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他人的利益,也分不清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之间的区别。对错观念取决于惩罚或奖赏的力度,在行动上完全服从权威。
阶段2。个体意识到人人都有自己追求的各种利益,且相互之间有冲突。个体只遵守带来即时利益的规则。行动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允许别人效仿。
前习俗水平是道德认知发展的最低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体所处的社会关系一般只局限在家庭范围内。个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出发,通过外在的奖惩和权威的强力约束自己的行为,但逐渐开始意识到他人利益的存在。
阶段3。个体意识到与周围人之间共享的情感、协议和期望要高于个人利益,遵从身边人的角色期望,有意维护良好的相互关系,但仍不能考虑普遍化的制度观点。
阶段4。个体开始采纳制度观点,并以此指定角色和规则,依据制度考虑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行动上履行个人承诺的义务,严格守法。
习俗水平是道德认知发展的“常人”阶段。当个体所处的社会关系范围不断扩大的时候,他开始不断地意识到来自家庭之外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个体逐渐学会从社会制度的立场考虑各种角色和规则、处理不同的人际关系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阶段5。理性的个体意识开始超越依附社会的观念,逐渐认识到法律观点与道德观点之间的冲突,并发现整合它们的困难。在行动上,认为只有公平的规则才应该遵守。
阶段6。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体,相信普遍的道德原则的有效性,并且立志为之献身。在行动上,遵守自己选择的伦理法则。
后习俗水平或原则水平是道德认知发展的最高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个体的理性意识上升到较高水平,开始对外在规则进行反思,逐渐形成某种超越社会依附的观念。最终,个体逐步确立了自行选择的普遍的伦理法则并以此行事。(19)
不难看出,科尔伯格的道德阶段理论的分析框架有两个特点:(1)用“习俗”(20)概念把自我与社会规则和社会期望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成三类不同的道德认知水平。(2)把个体用来界定社会事实和社会道德价值的社会道德观点(sociomoral perspective)当做其承担角色、进行道德判断的一般结构化构念。(21)在特点(1)中,用“习俗”概念划分不同的道德认知水平,实际上是通过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与外在规则之间的契合程度评判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的不同的社会化程度。在特点(2)中,社会道德观点其实就是外在规则(习俗)在个体道德意识中的表现形式——支持内在要求的理由。所以,六个阶段中的社会观点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个体在接触、接受和驾驭外在规则的过程中自律意识(内在要求)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这和文中所论的内化外在规则的必然性根据问题在逻辑上是一致的。(22)
结语:必然性规律与自由自律
很显然,科尔伯格理论中的阶段6其实就是康德所说的普遍立法的自由状态。这似乎表明,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既是个体的道德推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也是个体逐步接触、接受和把握必然性规律的过程,更是个体通过驾驭必然性规律实现自由自律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的强制性只不过是必然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形式上的个人自由就必定是合乎必然性规律的自我规定。这种既在义务要求的强制规定下、又在自主的意志规定中形成的意识,就像康德说的那样,是一种“意志自由地、却又与某种不可避免的、但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爱好上的强制结合着而服从法则的意识”。(23)当这种意识发展到自由自律的程度时,就好像“我们有朝一日能做到无须对于法则抱有那种与害怕违禁的恐惧、至少是担忧结合着的敬重,我们就能像那超越于一切依赖性之上的神性一样自发地、仿佛是通过一种成为了我们的本性而永远不会动摇的意志与纯粹德性法则之间的协调一致,而在某个时候能具有意志的某种神圣性似的”。(24)从精神实质上说,这和孔子讲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是同一种状态。可想而知,感受这个状态的过程必定是“痛并快乐着”的。“痛”是因为人必然会被义务强制去做本不情愿做的事情,而“快乐”则源于痛过之后自在自由的惬意。
可见,义务不只是约束人的、强制人的,同样也是引导人的、激励人的。人只有在义务的约束和强制中磨砺自己,才有可能把握自己、实现自我、达到自由。所以,义务就必定是个体通向自由的必经之路。由此,我们也可以说,义务就像是化学试剂,人生若不是在它的合成作用中结晶,就必定会在它的离解作用中消融。
注释:
①人当然也有对自己的义务。不过,由于人只能通过社会的方式满足需要或要求自己,所以,人对自己的义务就只不过是人借助社会的方式规定自我的一种个人形式。因此,这种形式的义务归根到底还是体现了他者对自我的要求。
②有两种特殊的情况需要说明:一种是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一种是要求享有权利的义务。在这里,权利和义务是同一的,享有者同时是承担者,履行人同时是行使人。
③〔英〕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11页。
④〔英〕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27页。
⑤同上,第128页。米尔恩还认为:“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社会权利”,因为“必定存在人们仅仅作为人类就享有的某种权利”。他还强调:“人权一定要是普遍道德权利。”同前,第153页。但事实上,权利是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的”(马克思语)。这意味着,所有的权利必定都是社会权利,根本就没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抽象的人类权利。即使是人的生命权,也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的道德权利存在过。在阶级社会,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乃至生存方式。即便是在高度文明的资本主义社会,只要社会生命对资本不利或对资本无用,他的肉体和他的意志就会在被人遗忘的角落慢性消亡。所以,想要真正地保护人和发展人,就要在根本上变革或改进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而不是诉诸道德权利本身。
⑥不过,不是所有出让的利益都会构成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私人关系体和小共同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那么,出让的利益就可能会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耗项。但总的来说,在义务关系中,最终流向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绝对是主体。因为,即便是在利益冲突中有内耗,其前提也必然是社会公共利益要多于子共同体的利益。
⑦文中提到的义务概念属广义义务范畴,并不特指道德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本文把义务理解成社会规则,其中有经济、政治、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含义。
⑧贝姆就认为:“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并不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各占50%。以我的经验而言,常常是义务占75%而权利只占25%。”〔美〕贝姆:《重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漆玲译,载《道德与文明》1993年第1期。可以说,尽管这个3∶1的经验判断是否准确还有待考证,但判断本身无疑是正确的。
⑨〔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
⑩同上,第2-3页。
(11)例如,西塞罗很早以前就在《论义务》中强调:“在选择义务时,处于突出地位的应是那种以人们之间的互相联系为基础的义务。”因为,这种义务源于共同的社会生活,“蕴含于对人类社会的维护,给予每个人所应得,忠实于协约事务”。〔古罗马〕西塞罗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3页,第1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39页。
(13)〔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9页。
(14)同上,第110页。
(15)“关于意志自由地、却又与某种不可避免的、但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爱好上的强制结合着而服从法则的意识,就是对法则的敬重。”所以义务就是“在客观上按照这一法则并排除一切出自爱好的规定根据的行动”。同上,第110页。
(16)〔法〕霍尔巴赫著:《自然的体系》上卷,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73页。在霍尔巴赫看来,“幸福不过就是连绵不断的快乐而已”(同前,第268页),而“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少的东西”(同前,第271页)。
(17)同上,第12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页。
(19)〔美〕科尔伯格著:《道德发展心理学——道德阶段的本质与确证》,郭本禹、何谨、黄小丹、谢冬华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5-167页。
(20)“‘习俗’一词是指遵守和坚持社会或权威的规则、习俗和期望,之所以遵守和坚持也仅仅因为它们是社会的规则、期望和习俗。”同上,第163页。
规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著名教育家叶圣陶曾经说过:“教育是什么?往简单方面说只需一句话,就是培养良好的习惯。”而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在良好的规则意识和执行规则的能力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社会领域就明确指出:要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帮助幼儿理解行为规则的必要性,学习遵守规则;对幼儿进行规则意识的培养,帮助他们形成规则意识,也是培养健全人格、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的必要环节。
一、结合幼儿一日生活,建立常规,树立幼儿规则意识
将教育融于幼儿的一日生活,让孩子在快乐的幼儿园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执行规则,是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基本策略。幼儿从早晨入园到晚上离园,一天的生活当中,上下楼、如厕、盥洗、进餐、午睡等等每个环节都离不开规则,培养幼儿规则意识,首先应该让幼儿知道,规则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了解并遵守。由于孩子年龄小,理解能力有限,教师对孩子的教育要细致,要明确、要有耐心,要让孩子在理解的基础上逐步加深印象,要给孩子养成的时间,只有通过不断的强化,不断地累积,结合严格的要求,才能让孩子做到持之以恒。再有,教师在培养过程中,可以根据幼儿年龄特点,或将规则编成小儿歌,或设立各种主题的小评比,调动幼儿内在因素,激发幼儿的上进心,逐步让幼儿变被动为主动,自觉遵守各项规则,如:进餐时的“文明餐桌”、午睡时的“安静宝宝”。逐步在一日生活中树立幼儿规则意识。
二、利用形式多样的游戏,帮助幼儿了解各种规则
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幼儿的游戏与学习是分不开的,富有情趣的游戏对孩子有很大的吸引力,幼儿期是一个人身体、智力、情感和社会性飞速发展的时期,由于幼儿大部分时间是在幼儿园度过的,因此,在幼儿规则意识的形成培养中,充分利用幼儿的各类游戏,将幼儿的规则学习与培养有机地融入于幼儿的游戏中,可以帮助幼儿了解规则,巩固规则。如:表演游戏“公共汽车”,幼儿扮成年龄、身份不同的乘客,在有情景的社会性游戏中,幼儿模仿生活中人们的语言、行动,体验人们对周围事物的感受,实践着社会所要求的行为规则,幼儿在反复的游戏中了解了乘车的规则与礼仪,并逐渐会把社会的规则要求变成自己的主动行为,进而迁移到生活当中去。区角游戏中,利用环境暗示法,让环境说话,让环境的设置告诉幼儿参与这个游戏应遵守的规则,如用插卡标志,限定游戏人数;用安静图标,告诉大家要安静等,这种环境暗示没有任何的强制、命令和压抑,可以帮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接受教育。
三、创设环境,营造氛围,帮助幼儿巩固增强已有的规则意识
环境对孩子的教育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创设环境,营造氛围也是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策略之一。我们在幼儿生活学习的活动室、游戏场、走廊、楼梯根据需要巧妙地利用标志、符号、图片帮助幼儿巩固已有常规,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如:上下楼梯的小脚印,形象地提醒幼儿上下楼梯走右边;楼梯转台的不要拥挤的图片,告诉幼儿上下楼梯不拥挤;饮水机前的等待线,告诉幼儿喝水时不拥挤,要会等待;幼儿物品的摆放标志,告诉幼儿物品取放要归位;游戏场上的安全文明游戏图片,提醒幼儿玩耍时不奔跑,以及大型玩具的正确玩法……这些标志,幼儿在游戏活动中天天看到,这些标志不仅在无声地提醒孩子,同时,看到这些标志,幼儿也会互相提醒,按标志的要求去做,久而久之,在这种潜移默化中,很好地强化了幼儿的规则意识。
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被模仿、学习。所以教师要以实际行动来影响感染幼儿,发挥榜样作用。凡是要求幼儿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要求幼儿不能做的,自己更不能去做。如幼儿排队喝水,老师不能为自己本班的幼儿抢前装水,而应该要求本班的幼儿和其他的孩子一起排队,不要拥挤,不插队。幼儿用餐时、午睡时,要求孩子不说话,老师也就不能交谈,要和孩子一起保持安静用餐和睡觉。教师遵守规则,孩子自然也会潜移默化地遵守和模仿。
第二,规则的制定要有目的性
幼儿对规则意识的形成有一个理解、练习、深化的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幼儿对一些周围的事物很容易先入为主,做法一旦形成,更改时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因此教师要心中有数,一旦让幼儿执行,就不要随便更改,且坚持不懈。如我们班的娃娃家,老师在娃娃家门口贴上几双脚脚印,幼儿进去脱鞋后,把鞋子摆在脚印上,如果摆满了,说明里面人很多,不能再进去了。这样既能避免孩子因为拥挤发生打架、争吵的现象,也能让里面的孩子可以很好地玩。
中图分类号:G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14-0021-01
新纲要提出,教师要帮助学生从小理解和遵守生活、学习的各项常规,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态度和习惯。我们要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帮助他们建立规则意识,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意志力、控制力和思维能力,有利于促进他们社会性的发展。入园不久,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受到不一样的学习和生活影响,许多孩子身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行为问题,加上孩子年龄小,行为自控能力差,认知水平的局限性,对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不能理解和接受。因此,常常出现行为上的偏差。根据学生的现状,我们应该注意对学生的需要给予满足,对他们的不良行为给予制止,促使他们生活在一个和睦、相互给予爱的环境之中,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规则意识。
一、学习规则的含义,了解规则的作用
学生的规则意识,是在游戏、生活中得到发展的。受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的局限,幼儿常常不能真正理解常规对自己及大家带来的好处,体会规则的重要。因此,我们要在生活、游戏中让幼儿感受到因无序混乱而引起的不便,感受有序活动带来的快乐,在反复的体验中让孩子学会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不断促进幼儿规则意识逐步内化。幼儿特别爱烧烤店的游戏,可有的幼儿每次活动后,不按规定将烧烤的物品整理好,而是随意地丢在玩具篓内。结果下次再玩时,很多烧烤食物被杂乱地放在篮子里,幼儿在游戏时不能很快地找到需要的材料,有时还要请老师帮忙。孩子们这时就亲身体会到:不按规定收拾好材料,下次再玩就会很麻烦。之后,孩子们都很自觉地把玩过的材料整理好。我请交警来给孩子们上关于遵守交通规则的安全教育课,利用多媒体让孩子们认识了交通信号灯,人行道等,孩子们对遵守交通规则有了一些认识。
二、尊重学生,让学生制定属于自己的规则
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幼儿,相信幼儿,不要让规则约束幼儿,让幼儿参与到班级规章、活动规则的制定中来。这样幼儿的积极性才得到充分调动,遵守规则的自觉性、主动性也会增强。班里有个图书角,最初没有规章制度。幼儿根据自己的需要,随便看,结果问题一一显露出来:有的幼儿拿到三四本,有的幼儿连一本都没有拿到;有时,看书的幼儿一多,便出现拥挤、抢书的现象;有的书不知被谁给撕坏了。看到一片狼藉的图书角,有的幼儿开始提意见了。教师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一起制定了图书角的阅读制度,并通过绘图的形式张贴于图书角中。由于制度是孩子们自己制定的,是他们自己想法的表达,他们个个自觉地遵守制度,图书角也呈现出井然有序的状态。
三、通过各种方式来培养自控力
孩子们都是天真、活泼、好动的,他们并不是有意识地不遵守规则,而是由于年龄小,自控力相对较差。自我控制是个体自我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具有的能力。积极发展孩子的自控力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具有促进作用。
(1)在幼儿园里要有目的性地设计一些游戏来培养学生的自控力。通过精心设计的游戏,学生学会等待、轮流、合作、自律等社会技能。游戏训练能提高学生的自控能力,它并不是消极地抑制学生的行为,而是主动地调控自我,使自身行为更符合社会规范要求,并且能影响到其他学生,帮助更多学生提高自控能力。
(2)教师有意识地提醒鼓励学生,让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下游戏。当我们开展某一项活动时,活动前,我们把活动要求、注意事项等再次温馨提醒,学生有意识地控制行为会增多。在活动中,如学生有违反规则的倾向时,教师要善意地提醒应该怎么做,鼓励学生,相信他们一定能按规定完成好。这样,孩子在宽松的良性环境下,自控力也会随之增强,从而有意识地要求自己按章行事。
四、家园合作,共同教育
在幼儿园教育中,家长工作尤为重要,如果能得到家长的配合,通过学校和家长的共同教育,孩子的成长会明显提高。
(1)家长的教育观念要正确。有些家长对西方国家的一些教育观念片面理解,认为孩子就应该无拘无束、自由自在,有些家长溺爱孩子,满足孩子的所有要求,对孩子却毫无要求,造成孩子从小缺乏规则意识。要帮助幼儿建立规则意识,家长应该积极配合。从小教育幼儿遵守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规章制度。
(2)家长要以身作则,用自己遵守制度的行为,为孩子树立榜样,做示范。家长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会生活中的规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让幼儿在一个和谐、平等的环境中自主地遵守社会生活规则。
(3)和孩子一起制定生活常规、作息制度等,并与之遵守。这有助于孩子从小建立规则意识,养成遵守规范的习惯。家长对孩子的常规培养要有持久性,不能可有可无,以尊重为原则,正确引导,让孩子从小做一个遵守规则的好孩子。
诺思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遗憾的是,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的经济学研究中,人们对正式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对非正式制度则关注不够,甚至对非正式制度的概念界定至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尽管很多学者对非正式制度的具体理解很不一样,但是从旧制度经济学的凡勃伦、康芒斯开始,到新制度经济学的诺思、威廉姆森等人,甚至一些社会学家、政治学家都对非正式制度进行过探讨和说明,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理论和观点。本文在纵览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各学派中非正式制度理论进行梳理和整合,力图形成关于非正式制度的系统理解。
一、旧制度经济学派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旧制度主义经济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社会,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在美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其代表人物是康芒斯(mons)和凡勃伦(Veblen)。在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虽然非正式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是隐含在对制度的研究中的。
凡勃伦认为制度不过是一种“思想习惯”或“精神状态”,是“广泛存在的社会习惯”、 “公认的生活方式”以及“经济结构”等,本身有着进化的过程。这些“思想习惯”或“精神状态”就是我们要研究的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在凡勃伦看来,制度的本质是一种非正式的心理习惯,是一种非正式的约束,人类的经济制度、法律等正式制度是在非正式的心理习惯基础上产生的,而其作用的发挥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在凡勃伦的理论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交织在一起的。
康芒斯的非正式制度理论建立在休谟的“稀缺性”理论的基础上。他认为,由于资源稀缺、机会稀缺,才会产生自私、不公道以及利益冲突,进而产生解决这些冲突的人为秩序即集体行动,以及维持这种秩序的规范――伦理道德。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他所指的集体行动包括的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惯例、伦理道德到家庭、公司、协会、工会、银行以及国家等。他认为,虽然正式的法律制度是制约经济发展的根本,但是,非正式的习俗、惯例的影响更为普遍,对人们的经济行为起着深刻的影响作用。他还进一步认为,非正式的惯例、习俗是正式的组织制度形成的前提。显然,康芒斯第一次明确将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加以区分,并对两者的特点和相互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二、新制度经济学派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20世纪50年代至今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时期,存在两个“新制度经济学”的流派,new institutional school和neoinstitutional school,前者称为传统新制度经济学派或新古典制度经济学派,后者称为激进新制度经济学派。新古典制度经济学派采用理性选择模型作为分析方法和基本信念,把制度包含进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该学派与美国老制度主义者基本上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较少,主要是威廉姆森的研究;激进新制度经济学继承了美国老制度主义者,尤其是凡勃伦的思想,更强调人的社会性,对非正式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以诺思后期的研究最具有代表性。
威廉姆森将非正式制度置于制度环境中加以分析。他在《治理机制》一书中认为,治理并不是孤立进行的,各种备选治理模式的比较绩效会随着制度环境而变化,“制度环境决定了游戏规则,如果产权、契约法、规范、习俗等的变化导致治理的比较成本变动,那通常就意味着经济组织的重组。”显然,威廉姆森理论框架中的制度环境既包括产权和契约法等正式制度,也包括社会规范、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它们共同组成了经济组织运行的外部环境。
诺斯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以1990年《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为标志。在这本书中,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地说是人类设计的、构建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它们由正式规则(成文法、普通法、规章)、非正式规则(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两者执行的特征组成。”诺斯也明确提出了“非正式规则”这一术语,并专门开辟了一章对非正式制度进行研究。他认为体现于习俗、传统和行为规则中的非正式约束与正式规则相比更难改变,他们把未来和过去联接起来,是理解历史变迁路径的关键(North,1990)。诺思的后期思想实现了向进化范式的转变,呈现出演进理性倾向,这种转变使得诺斯的制度、非正式制度的思想与旧制度主义、现代进化博弈论和比较制度分析越来越趋于一致。
三、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比较制度分析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美国才兴起的研究方法,国内外许多经济学者格雷夫、青木昌彦、韦森等运用这一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及经济问题。笔者把最常运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及现实经济问题的学者归为一派,称之为比较制度分析学派。
格雷夫(Avner.Greif)在学术传承上综合了德国历史学派的传统和现代博弈论的理论成果,把缺乏集中的中央法律实施体制条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近似地看,“自我实施制度”就是诺斯制度定义中的非正式规则部分,诺斯虽然意识到了非正式规则的重要性,认为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在很大程度上与非正式规则的演进性质有关,但由于诺斯的理论框架基本上是新古典的,因而无法对此进行深入分析。格雷夫在这一点的研究上前进了一步。
青木昌彦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了制度,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理念的自我维持系统”,青木昌彦的定义将制度进行了内生化,他所定义的制度可以理解为博弈规则,但这种规则不是内生给定的,而是参与人在策略互动中产生的,是被参与人可预期到而且是可自我实施的。显然,这种定义更加广泛,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界限更加模糊,他的定义更接近于我们常说的非正式制度。
四、社会学各流派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在社会学领域,从古典到现代的各种不同的理论或流派(如结构功能沦;社会交换论、社会互动论、社会冲突论等),虽然没有使用“非正式制度”一词,却探讨了社会规范、风俗习惯、社会资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