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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是在我国经历了夏、商、周几千年历史之后,由春秋末期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提出,并创立了儒家学派,其弟子曾子、子思、孟子等将儒家学说补充扩大的。从古至今,儒家思想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甚至占据了不可替代的统治地位。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的责任感思想、节制思想和忠孝思想都是其与封建统治结合的结果。儒家思想对中国的影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可以说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直到现代的影响力都是不容小觑的。
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我国已有几千多年的历史,其中还经历了百家争鸣、两汉独尊儒术、隋唐儒释道并立等,但儒家思想却一直经久不衰,随着时代的变迁,非但没有失掉往昔颜色,反而成为了一颗更耀眼的明星,可见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根基,之所以能够在我国的历史上独领两千多年,并且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是因为儒家思想能够跟随社会的变迁和改革,不断的吸收其他文化的可取之处,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得到丰富与改善,去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潮流。
春秋末年,儒家学说逐渐形成独立学派。在社会的内部矛盾众多且不可调和的时期,孔子提出“仁学”思想体系,以“仁者爱人”的人道主义为出发点,主张仁政,推崇“中庸之道”、“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顺应当时的历史形势,并为儒家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框架。汉武帝时期是儒家思想发展的鼎盛时期,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为帝,关于民族发展做出了一个重大的抉择,进行了思想和政治上的重大改革,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上升到管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在历史上的发展掀开了一个新的篇章。儒家思想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两千多年来的风风雨雨中,儒家思想也经历了发展中的起起落落,包括极力推崇儒家思想的时期,也包括发展步履维艰,受到阻塞的时期。但儒家思想无论是面对外来文化的挑战,还是本民族其他思想的浸润,都没有改变其本身主要的内涵和思想。与此同时,在儒家思想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紧随社会变迁、文化的发展,逐渐走向更高的层次。这也是它能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独领的重要原因。
儒家思想能够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占领统治地位,一方面是因为它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系统的治国理念和思想体系;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孔子所提倡的“仁爱”思想能够顺应当时统治者的治国思想,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正向作用。孔子的“仁爱”思想不但是封建时期维持国家安定的保障,直至现代社会也依然是人与人能否和谐相处中的重要影响因素。
此外,我们所提倡的“仁义”、“孝”、“诚信”等都是我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精华,这些思想对我国的发展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儒家思想。仁义礼孝都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的精华,这些传承深远、意味深长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的人格塑造和情操培养方面都有着深刻的启示。可以说,儒家思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在政治方面,儒家思想提倡德治,对当代政府官员的为官之道也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在金钱上,儒家思想提倡“以其义而得之”,唯有遵纪守法,按照正规途径赚来的钱才能久远,这种思想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现代社会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内容 “仁”也依然对我们有很大的影响。“仁”既是我们处理人际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也引导我们在思想上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孔孟都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从孔子提出的“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在强调为人处世的过程中要以人为核心,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如果每个人都能保持一颗仁义的心,互帮互助,多为别人着想,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将是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充满友爱而不是彼此之间的猜疑和不信任。学习儒学仁义思想不仅对当代人自身人格的塑造和培养有帮助,对中国社会风尚的发展也有积极向上的影响力。
总的来说,儒家思想在我国的文化发展史上有着无比重要的地位,对于当代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新时期,儒家思想也将不断的与现代社会文化相结合,使传承中有创新,创新中有发展,以新时代的思想对儒家经典进一步的认识学习,取其精华,将适应于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继续传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儒学社会主义道路。(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
参考文献:
[1] 秦秀莲.儒家思想对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逻辑性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
[2]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主要包括儒、释、道三家。而儒学乃是中华文化中对中国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最深远的一个方面,是构成中华文化的基础。儒学最大的功用就是教育,是对中华民族乃至人类的素质教育。近百年来,由于在社会的变革中,我们一度提出打倒“孔家店”,对儒学的戕害很大,儒学甚至成了迂腐、保守、不思进取的代名词。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一些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发生了扭曲,大到贪污腐化、生活堕落,小到言谈、举止不文明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家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亟须加强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很多仁人志士也认识到,重拾中国传统文化,在大众中倡导“学儒”,让儒学作用于社会,将对社会起到移风易俗的教化作用,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这几年出现的国学热原因就在于此。从幼儿园到大学校园,诵读国学经典的热潮正在迅速兴起。早在2004年,河南省漯河市的幼儿园就在孩子中开展了诵经活动,年龄最小的孩子才3岁,但背诵《三字经》、《千字文》、《弟子规》滚瓜烂熟;2007年4月,京城数百名小学生诵读经典迎接世界读书日;2008年,教育部下发通知,在中小学(幼儿园)、高校师生中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2009年,在洛阳市教育局的一份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学生在学校要保证每天10分钟的诵读时间,在家保证10到15分钟的诵读时间。《弟子规》、《三字经》、《千字文》、《唐诗》、《增广贤文》、《治家格言》、《大学》、《论语》、《孟子》等成为必读篇目。这些现象说明了社会大众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和对传统价值观回归社会人生的强烈渴求。
在儒家文化的这些经典当中,《弟子规》是儒学教育的基础。《弟子规》根据《论语・学而》篇中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余力学文”为中心编写而成,全文360句,分为总叙、入则孝、出则悌、谨、信、泛爱众、亲仁、余力学文以及附录,共九个部分。它虽然只有千余字,但它是用儒家文化提炼出来的做人规范,是儒家文化在人们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儒家文化的精髓。
以孝为先
儒家认为,德行最根本的就是孝道,所有的道德都是建立在孝道的基础之上,一切善心都是从孝心开始的。整个儒家圣学,讲的都是孝,乃至儒释道三家的学问,一个孝字就可以概括。整部《弟子规》讲的也就是孝。
孝是做人的根本。《弟子规》开篇的“首孝悌”就强调了孝的地位和重要性。古人云:水有源,木有本,父母者,人子之本源也。人之所以能立于天地之间,是因为底下有根,根就是自己的父母。能想到报答父母养育之恩,才能迁移到对社会、单位以及他人的感恩。有了这种感恩之心,个人的成就才能快速、才能扎实、才能长久。
对父母的关怀要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冬则温,夏则,晨则省,昏则定”,如果能够做到这些,那么走入社会我们也将会变成一个温良受欢迎的人。“出必告,反必面”,没有一个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所以不论是离家在外还是回来,告知父母,不让父母为我们担心也是行孝的一种。孝养父母,不仅要养父母之身,在物质方面,要满足父母的需要,让他们能够衣食无忧,更关键的是能够让父母欢乐,养父母之心。“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养父母之心,最重要的就是要懂得孝顺,而孝顺的另一层含义就是要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把自己的生活过好,不让父母操心。要修身养性,洁身自好,让父母因自己的德行而骄傲;要勤勉工作,报效社会,让父母因自己的成就而自豪。“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不仅用来指父母,作为一个企业,客户也可以说是你的“父母”,我们常常说“顾客就是上帝”,其实也就是这个意思,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这个企业就可以长盛不衰。作为一个企业的员工,如果你对待工作能够做到“应勿缓”和“行勿懒”,那就一定是个有进取之心的人,长期坚持,一定能在自己的领域内受到领导的重视、同行的爱戴,一定能积累起好的人脉、人缘,为自己事业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以人为本,人以德为本,德以孝为本。”《弟子规》从个人修为做起,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它强调做人要从人性的原点――“孝”出发,首先修养身心,当德行充盈,在家就可以让家庭和谐,全家长幼有序,共享天伦;治理国家就能起到身先士卒、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从而带领并影响自己的团队、国家,共同建设幸福家园,共谋和平安宁。相反,一个对自己的父母都没有孝心的人,更不会爱护别人和社会大众,这样的人即使能力再强也难以担当起社会的责任,说不定还会造成对社会更大的危害。
以信为本
“信”在儒家文化中为五常之一,即所谓“仁、义、礼、智、信”之信,也就是守信、诚实的意思。在《论语》中,信就是不欺诈。践言失约、谋事不忠、负人财物、缓急不周、知过不改等都不是“信”的行为。在中国蒙学教育中,“信”始终是重要的教学内容。《千字文》中说:“信使可覆。”意思是说和人约信,务必诚意,诺言一定要兑现。《左传・宣公二年》:“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有一于此,不如死也。”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儒家文化对于“信”的高度重视和“信”在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做人之本、立国之基、交往之道。《弟子规》更是把诚信当做做人的一个重要的道德指标。“事非宜,勿轻诺,苟轻诺,进退错”,“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儒家认为,在待人接物中,我们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要以诚信作为基础,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不可轻易许诺。凡是自己做不到的,就不要随便应承,因为“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欺诈和信口雌黄,在儒家的观念里,是最不可容忍的大错。你可以能力不足,你可以不善言辞,这些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毛病,但是只要你慎言慎行,诚实守信,就能得到别人的信任。
然而在当今,能坚守诚信并将其发扬的人已越来越少了。在金钱、物质、利益驱使下,一些人已无情地将诚信丢弃一旁,追逐名利,成为他们新的目标。由于缺乏社会信用体系,人与人之间已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三鹿奶粉”事件、肯德基的“秒杀门”事件等,让我们想到,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之根本,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也是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总书记讲的“八荣八耻”中也说道:“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如果一个人能诚实守信,就能打造出可靠的个人品格形象,就能用这种人格魅力吸引一大批有德有能的人合作共赢,小到幸福自己的人生,大到管理一个组织、单位甚至国家;如果一个企业能诚实守信,能对自己的员工负责,能对消费者负责,必然能打造良好的企业口碑,获得良好的声誉。如果全社会都能形成诚实守信的风气,我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容易得多了。
以爱为要
儒家所倡导的爱,通常表述为“仁”。《论语・颜渊》中讲道:“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那么爱哪些人呢?在《国语・晋语》中说:“爱亲之谓仁。”孔子自己也说:“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孟子也说:“亲亲,仁也。”也就是说,“仁”是从爱自己的亲人出发,爱亲人是产生爱的基础。到了《弟子规》中,其所爱的对象除了自己的亲人之外,更是推己及人,成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一种大爱。也就是说,儒家的爱是有层次的。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弟子规》中似乎也可以这么理解,先用“见人善,即思齐”,用“非圣书,屏勿视”的方式提高个人修养,从爱亲人开始,进而爱国家、爱整个天下。当爱推己及人,当朴素的爱亲人的情感进一步升华为爱他人、爱国家、爱世界时,爱的境界也就得到了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变得更加博大。
“泛爱众”就是站在宇宙的高度俯瞰芸芸众生,对人类的生存和相互之间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产生深深的慈悲。儒家文化认为,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心中有大爱。《弟子规》中还有这样的表述:“凡是人,皆需爱,天同覆,地同载。”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共享一片蓝天,我们有着一样的血肉之躯,爱是我们共同的需要,爱中有我们共同的利益。我们常说“送人玫瑰,手有余香”,就是说爱不仅有益于别人,也有益于我们自己。“行善最乐”、“施比受更有福”都是爱的至高境界。因为有个比喻说,爱就是杯子里的水,溢出来的那一部分才是真正的爱。爱让我们充满力量,爱让我们幸福充盈。当我们有能力的时候,不吝惜自己的才华,不吝惜自己的财物,如果有多余的,及时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让我们杯子里充盈的幸福,自然而然地流向朋友、亲人、社会大众。爱心也是可以相互传递和影响的,给予不但让我们自己得到快乐,还同时在和他人分享快乐的过程中得到爱的回馈。
当今社会,人类已经进入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科技日新月异,物质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然而人们的幸福指数并没有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长,相反却因为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而造成人人焦虑困惑、心灵难安。因为崇尚物欲、贪婪自私,让人类陷入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浮躁和癫狂。因为缺乏对自然的爱,科学技术也就成为一些人掠夺大自然和人类同胞、聚敛物质财富的工具。大自然在人类的贪婪索取下已是满目疮痍、遍体鳞伤。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已危及大部分物种的存活,这也将最终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由于缺乏对他人的爱,在利益面前,人与人勾心斗角,兄弟反目,父子成仇,朋友分道,同事拆台。看看电视报纸,这样的闹剧惨剧天天都在上演。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基本的伦理共识,一个人,如果没有基本的道德底线,那将是非常危险、非常可怕的。再严密的法律,也代替不了道德的力量,而只能是道德规范的延伸和补充。因而,重拾中国传统文化经典,让儒家文化中好的做人的道理滋养现代人枯竭的心灵,对于当代社会制度的安排和秩序的设计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有一段文字,后来成了他墓碑上的铭文:“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康德的星空是自然的天道,康德的“道德律”就是我们中国儒家文化中的“明明德”,是《弟子规》中的“孝悌”、“谨信”和“泛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良知良能,是人类的超越自私自利的天地大爱。有了这些美德,我们的生命才会出现勃勃生机,我们的社会才会安定和谐,我们头顶的星空才能清明静美!
参考文献:
1.吴予敏:《从儒家文化到近性 评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读书》,1987年版。
2.曾华东、甘筱青:《儒家文化中“和”“同”思想及其发展》,《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版。
3.唐贤秋:《关于诚信若干问题研究综述》,《道德与文明》,2005年版。
4.陈根法:《儒家诚信之德及其现代意义》,《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版。
关键词:儒家文化;传统木雕花板;题材
0 引言
中国的儒家文化在整个封建社会中,不断吸取新的思想和观点,适应了各个朝代统治阶级定国安邦的需求,其思想广泛渗透到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各个领域。中国传统建筑和家具装饰的细部、室内陈设等从侧面反映和表达了儒家思想的理念和要求。在古建筑和家具上常用的结构件和装饰件――传统木雕花板是其中典型的代表。作为传统建筑装饰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传统文化的载体,其表现儒家思想的雕刻题材也就相应的占据了传统木雕花板题材的很大一部分。随着现在人们对建筑室内外装饰文化品位需求的提升,木雕花板又开始受到设计师的青睐。本文通过研究儒家文化对传统木雕花板雕刻题材的影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传统木雕花板所表现出的文化寓意。
1 儒家文化理念
儒家思想形成于春秋末年,是以“仁学”为核心的庞大思想体系,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仁者爱人”的人道主义,追求“中庸之道”、“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和社会理想[2]。这些理论奠定了儒家思想的基本框架。汉代统治者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国学,儒家思想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其中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始终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占据着中心地位,并在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在古人心中形成强大的精神意识,进而影响了民众的价值观、情感观、审美观以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传统木雕花板装饰纹样的教化题材中反映最多的是伦理教化。“忠孝节义”是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伦理准则。木雕花板纹样中,或以人物故事情节、或运用植物比拟、或者其他象征手法的装饰题材来宣扬忠、孝、节、义,以达到宣扬伦理道德的教化意义,使人们生活在其中,在不断地熏陶中修身养性,在耳濡目染中接受着道德教化。“忠、孝、节、义”,反映了封建社会人们的精神思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民间建筑装饰的理念内涵[12]。在现今社会,依然是人们不断追求的高尚的精神境界。
2 儒家文化在木雕花板上的体现
2.1 以“孝”为题材
中国封建统治者素以“孝”治天下。汉武帝时期,将“孝”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最著名的就是“举孝廉”。在汉代,“孝廉”已作为选拔官员的一项科目,没有“孝廉”品德者不能为官。到清朝时,考取了举人,还是用孝廉公的名称。由此可见,在整个封建社会里,孝悌观念始终存在于统治阶级的心中,也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反映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二十四孝图》。其中人物的所作所行,为古代社会各阶层树立了榜样,就是教育人们敬老爱老的范本,常被用在建筑木雕中的花板雕刻之中。如“戏彩娱亲”、“百里负米”等被广为流传。图1即为二十四孝中的孟宗哭竹生笋的故事,故事讲的是孟母冬日生病,“孟宗哭竹,冬日得笋以食母”。另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最体现孝道的是繁衍子孙,因此,多子多福、儿孙满堂,一直是几千年来中国人的传统家庭观。如徽州乡村人在结婚时,按照当地传统习俗,喜欢选用精工细琢制造的“花床”、衣橱等作陪嫁,来点缀他们的洞房花烛夜。图案以“龙凤呈祥”“麒麟送子”“百年好合”等较多,用“石榴”象征“多子多孙”,用“鸳鸯”象征“夫妻恩爱”,用 “和合二仙”的故事,来寓意夫妻恩爱、白头偕老,寄托人们对婚姻幸福的美好愿望。除此以外,还有麒麟送子、五子图、送子观音、百子图等,表示对子子孙孙无穷尽的希望。图2是百子闹春图花板中的一部分,此题材常见于我国古民居中,以表达对子孙满堂的美好期望。[37]
2.2 以“忠”为题材
忠与孝,是我国的一种传统美德和社会责任,在现代也是必须发扬光大的。忠、孝,是儒家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是维系家庭和社会道德的两大支柱,子女对待父母要孝顺,“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对待上司要忠诚,“君事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忠,即忠君报国,“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可见,“忠”在古代人们的心中是何等的重要。“岳母刺字”、“杨家将”、“木兰从军”、“苏武牧羊”等以历史故事为题材的木雕纹样,都是赞扬人们忠君爱国的典范。图3“木兰归家”表现了花木兰征战疆场凯旋后还妆红颜的场景。[3-8]
2.3 以“节义”为题材
在封建社会里“节”主要指妻子对丈夫的服从;“义”则具有封建道德准则的意义,这里主要指君臣之间或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之间的一种道德责任。节义,在新华字典里释为节操和义行。节,即气节,指置生死于度外的信念。其代表人物如文天祥,苏武等。在木雕花板中,常用梅、兰、竹、菊、莲等来比拟人的高尚人格。梅、兰、竹、菊,并称四君子,它们分别代表了傲气、幽静、坚韧、淡然四种不同的品质,常被文人用来作为其刚正无私的君子风度的暗喻,与儒家提倡的道德规范一致,也成为历代文人们颐养身性的道德标准,因此在书香门第的民居中较多见。义者,理义、道义、正义、公义。朱熹曰:“义者,天理之所宜。”见利思义,就是指人内心善良的道德本性。典型的代表人物就是关羽,由于其自身的英雄气概以及忠义,成为后世统治者推崇的忠义楷模,关公也成为一种文化和精神。所以取材于《三国演义》的木雕花板纹样,成为民间建筑木雕装饰中热衷的题材,教育后人要仿效关羽,忠义两全,如图4描述了关羽千里走单骑,离开曹操寻找刘备的故事。[38]
2.4 以“和”为题材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在《论语・学而》中说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和”是儒家特别倡导的伦理、政治和社会原则。礼的前提是以和谐为贵,但是,如果为了实现和谐而脱离礼文的约束也是行不通的。就是说在家庭、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在遵守“礼”的同时,相互之间又不要出现矛盾。在传统建筑室内外装饰中随处可见以“和”为题材的木雕花板。图5通过动物之间和谐相处比拟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的观念。图6的鹤谐音“和”,与荷花组合、寓意和睦。[8]
3 结论
近年来人们对中国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随着人们对传统和理性的回归,对传统文化艺术的存在和探究需要有更深刻的认识。传统木雕花板装饰艺术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艺术形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依然是现代人的道德标准。今天的人们在使用和欣赏木雕花板时,不仅要看到木雕花板的装饰美这一物质层面的属性,更要了解到其所传达的文化信息和所表现出的中国儒家文化的内涵,这也为现代室内设计师对木雕花板的利用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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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117-02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某种程度上就体现为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时至今日,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如何看待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发掘和更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如何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相融合,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制建设的契合,便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通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具有不同价值体系和规范结构的社会,与这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相对应而生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亦是两种具有不同的价值体系和类型的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互相排斥是显而易见的。据此,学界不少学者都主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较多,对现代法治的建设构成一定的障碍。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虽有矛盾,但依然存在有融通性的可能。这种融通性来自于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的社会,它塑造着一种普遍的社会精神,从而对附着在社会特征上的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发挥主导性、支配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作为制度的现代法治并非是从变法或移植中得来的,而是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中演化来的。”[1]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它作为人类历史的积淀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它“不仅是历史地存在的过去,而且是历史存在的现在,它在一定历史时代可以达到高峰,也影响着后世的制度模式、风格和习俗。因此,具有不可被排除或消灭的顽强生命力”[2]。
从另一个角度看,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间的融通,还是社会及法律发展的客观需要。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凝聚人心的社会机制,它是稳固社会秩序的内在保障。因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3]
西方社会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也十分重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如现代西方民法渊源于古罗马、古希腊时期的私法制度;现代陪审团制度历经数百年发展演变;而构成英美法系基础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也是其自身长期发展、延续选择的结果等。
中国在向现代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学者主张采用外发型方式,即以借鉴国外成功制度与经验的方法,促使中国法制现代化。笔者认为,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与借鉴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因为通过简单的法律移植,可以使我们以较少的成本参考别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不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单纯的法律移植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孟德斯鸠曾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情。”[4]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并发现儒家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融通,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必须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本土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二、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特质
(一)推崇“德治”精神,道德渗透法律
法律与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重视道德的规范作用,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的主张,要求统治者“敬德保民”,“以德配天”。孔子进一步提出了“德治”学说和治国方略,明确强调“为政以德”的主张。《唐律疏议》更是开宗明义地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治”精神导致了德礼融于法成为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自西汉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中国社会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发展过程,德治思想不仅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与理论基础,而且也成为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得中国封建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法的特点。
法律纵然不能过多地包含道德的因素,但是缺失道德性的法律肯定不会是好法律。“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的沦丧的结局。”[5]这说明,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定与法律实践,离不开民众认同的道德观念的渗透。我们必须注意,中国目前虽然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有些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法律法规未能有效体现广大民众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
因此,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中,儒家传统的“道德渗透法律”的做法值得借鉴。具体来看,一方面,法律制定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大众的道德观念,条文的设定必须以大众可以接纳的道德原则与精神为准则;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制化加快的情境下,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我们必须把握这种变化,与时俱进,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以顺应大众道德的发展要求。另外,在司法上,要更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借助法律与道德功能上的互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与公民个人权益。
(二)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理想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追求,反映在治国方略上,则以国家、社会与人际的和谐为其具体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论语・学而》强调“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社会、国家的和谐统一。
在儒家看来,人类最重要的目标便是保持其思想、感情和行为与宇宙的和谐,人还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不破坏现存关系的自然平衡。中国古代的和谐理念便演化为一个具体的原则,那就是“无讼”。“无讼”是和谐的理念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与和谐在本质上是一致的[6]。
这种无讼的和谐观反映在纠纷的解决方法上,就是形成了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作让步以求得纠纷妥善解决的调解机制。笔者认为,当下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三个基本内容。不难发现,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是相通的。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同样也遇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应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三)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
“民本”主义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思想。它发端于商周时期神权衰落之际,孔子“仁学”体系的确立,标志着儒家法律文化民本思想的定型。
从法律文化发展的角度看,民本主义思想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专制主义形成重要制约的思想体系,其保民、重民、教民、养民的理念,直接推动了传统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尤其是催生了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慎刑观念、中正观念、恤刑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传统“民本”思想蕴含的“民主”精神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首先,传统的“民本”思想体现了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以人为中心的人的自然性的基本特点。这是我们当下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重视和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之一。其次,传统“民本”思想的基本社会理想就是实现小康社会,这在大方向上与我们现今搞经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是一致的。再次,传统“民本”思想特别重视民心向背,这点在我们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上也颇具借鉴意义。回归民本主义,以中国广大人民的福祉为执政基础,是执政党加强执政能力的重要方向。
三、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它被中华民族所选择、吸纳、共享,并经过时间的累积、净化,得以绵延、传承,因而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
自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文化不断变革,但始终没有构建起合乎中国法治发展方向的新型法律文化,究其原因,固然有历史的因素,但对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放弃和否定,却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资源,法的本土化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必须首先充分考虑的因素。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儒家法律传统的种种弊端也在影响着现代法治的进程。因此,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我们毫无疑问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成果。也就是说,法的外来化的方式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有效途径。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外来化方式必须积极主动寻求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并使法律传统中的积极遗产转化、贯彻到现代法律之中,让法治理念真正打动民心、深入骨髓,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不能放弃法的民族性与本土化这个根本。如果我们不能创造性地发挥和应用前文所述本土资源中具有融通性的合理的文化因素,那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譬如,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学界不少学者主张应调整中国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理由很简单,这是西方法治文化强调意思自治、权利本位、私权自治和程序公正等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但这并不一定适用中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因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假设了双方当事人财力相当、诉讼技能相同,但这并不完全符合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诉讼技能上总是存在差距的,这种差距在诉讼中会直接反映出来,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并影响到诉讼结果的公正[7]。那么,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向何处去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对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特质进行思考,将前文所述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对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追求的理念进行传承与创新,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归宿,以调解制度的构建与纠纷的妥善解决为思路的和谐式(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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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汤唯.法律西方化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也论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G]//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现代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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