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的政策范文

时间:2023-07-23 08: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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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的政策

篇1

农业政策性金融属于政策性金融。我国政府为实现农业高水准的发展目标,在农业生产、贸易等方面使用的金融支持政策。根据政府介入的程度和形式,可将农业政策性金融分为政府、半官半民、民间合作以及政策性金融性质。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入了成熟发展阶段。

1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发展的作用

1.1支持农业发展的目标

农业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资金流不足,严重限制了进步的速度。因此,做好农业政策性金融工作可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大量资金,进而确保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面临巨大的粮食问题,因此,农业平稳、健康发展才可保障我国社会及国家的稳定。现阶段,我国商业性金融资金流失过多,为防止该现象的不断恶化。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必不可少。农业政策性金融可有效缓解资金不足的现象,从而协助我国农业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1.2支持农业发展的工具

从农业政策性金融定位及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状况出发,国家应加强使用宏观调控方法,增大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目前使用的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担保,利息补贴等。由于农业金融存在效率低、信用不佳等劣势,以及自身无法吸收资金注入。因此,提高农业政策性担保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从而提高农业借贷项目的顺利完成。

1.3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作原则

农业政策性金融从产生至今,在各类农业生产目标、业务空间和运行方式的应用上不断发生变化,从而更好地贴合当下农业发展进度和模式。另外,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时间、区域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出入。各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金融的运作受到限制,无法自行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是隶属于国家政策性的独特金融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应明确定位,坚守保本、稳定等方针政策。

2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农业自身与信贷的矛盾

环境气候、生长周期等严重影响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另外,由于农贸市场自身价格弹性低,抗风险能力弱等劣势,导致农业投资回报不确定性较高。这也造成金融机构对我国农业信贷支持力度低,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2.2金融支持资源总量不足

经过我国农业相关部门的详细测算发现,我国现阶段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规模远远低于预期。我国农村农业金融体系增速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导致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

2.3金融工具单一

目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工具较为单一。在广大农村地区可供选择的金融项目大部分以存贷业务为主。而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中被广泛应用的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尚未出现于农村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该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而且对于农村农业经济的长期发展十分不利。另外,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存在的影响因素较多,农村金融机构为规避信贷风险,从而降低信贷支持力度,造成最终农村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工具单一。

2.4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备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环境气候、自然灾害等对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影响较大,因此,农产品存在风险高、收益低等特点。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概率较高。

2.5金融体系不完善

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实施初期,主要是通过改变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方式,为农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流。但由于相关政策尚未成熟,因此,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市场竞争力不足。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金融市场的垄断者,大多数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出。随着大量资金外流,我国农业发展受到较大的冲击。另外,虽然部分金融机构始终贯彻国家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但农户与机构间单纯的存贷业务无法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对于我国农村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较为不利。

3解决对策

3.1增加新的金融业务

随着我国农业不断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银行,可通过增加新型金融业务,做好农业发展支持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转经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从传统的流通方面向新型生存方向转变。通过规划新型业务从而不断扩大农业政策性贷款范围,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力,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增加基础建设业务,保证农业发展平衡,实现农业产业化。

3.2确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

为增加新型金融业务,应不断拓展资金来源,保证多元化资金渠道。金融机构可通过选择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另外,还可选择新合作伙伴、拓宽境外渠道等筹集资金。

3.3构建并完善内部和外部的运行考核体系

我国政府部门应根据我国农业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农业金融的不断创新和改革。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系和外部监督考核体系,可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对于农业政策性借款,相关部门应构建完善的信用等级评估机制,从而实现内部信贷管理的标准化。另外,做好外部监督考核体系,增强审计透明度。构建追究金融风险的制度体系,逐步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3.4健全农业保险体制

不健全的农业保险体制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需求。因此,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地区农业发展特点建立适合当地的农业保险体系,从而降低运营成本,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另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引入适合当地的农业保险险种,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优势,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我国农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4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4.1合理配置资源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实施可有效确保我国农业现代化不断发展。不断加强金融体系建设,不仅为农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流,还可以有效促进农民生产收入,将农户闲散资金汇集,从而提高农业资源使用的合理性,为农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下,农业性金融必须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资金流向主要方面。另外,农业政策性金融应具有变动性,在农业支持过程后期中应及时撤出资金,并投入到其他农业项目中,从而提高其他项目的自身吸引投资的水平,提高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再应用效率。

4.2完备金融服务

做好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可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提供有力的支持。通过借助金融体系,我国相关部门可实现对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有效整合,进而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

篇2

(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篇3

(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

篇4

据报道,近年来世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城镇化现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2008年,城市居民人数首次在历史上超过农村居民,预计至2050年世界人口的70%是城市居民。在我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镇化的进程大大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64.72%,城镇常住人口达91425万。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市农业也有了长足发展。都市农业一般是指在城市及周边地区,充分利用城市提供的科技成果及现代化设备进行生产,并紧密服务于城市的高层次、多形态绿色产业。它是以现代科技为基础,以农业产业化为依托,以规模经营为条件,集生产、服务、消费于一体,经济和生态等多种功能并存的现代农业。都市农业是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紧密相连的一种农业产业,不仅可以提供新鲜的果蔬产品、有机健康的农产品、可观光休闲的基地,保障、丰富城市生活,还可以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农村产业,为乡村振兴提供助力。因此,如何更好地发展都市农业、助力城乡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文献综述

围绕都市农业的相关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中多数学者关注了具体地区都市农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梁丽娜和李奇峰从农业种植、农业供应链、休闲农业、农村智能信息服务等方面,探讨了北京市数字化产业与都市农业的融合发展模式。钟佳利等对成都当前都市农业的发展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围绕土地资源、发展机制、供给模式与行业标准4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华贝贝等指出临沂市河东区都市农业存在竞争力弱和融合程度不高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从转型升级、拓展功能以及完善运营3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张玉芬和吴红聚焦于都市农业发展中的土地利用问题,从用地方式、土地污染治理、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刘一鸣等则关注了天津市都市农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两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部分学者则聚焦于都市农业的某个具体功能。于姜莉等以潍坊市坊子区三个农业休闲旅游带为例,重点分析了都市农业中休闲和观光功能的设计与实现。赵婵璞等则以茂名市小东江田园风光带为例,重点从彩色农业景观和立体农业景观两个方面探讨了都市农业中的景观设计。骆希等聚焦于都市农业中的粮油功能区,并以崇州为例提出建设粮油产业集群、构建农业经营组织、践行绿色兴业兴村等多条发展路径。少部分学者关注了都市农业发展水平的评价问题。褚立岑构建了湖北省都市农业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系统,并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综合赋权法以及熵值法进行了评价。综上所述,目前都市农业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在具体地区的发展问题及对策,某一功能的设计与实现、发展水平评价等方面。在实践中,都市农业涉及的产业很多,而距离城市的远近又对产业的选择有着较大的影响。然而,这个方面的研究却较为缺乏。基于此,本文拟在空间层次视域下对都市农业发展的产业选择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产业选择

都市农业是个大的概念,其中包括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观光、生态旅游等许多产业,各个产业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发展所需的农业资源和外部条件也不一致,所以在经济、社会和生态兼顾的发展模式下,还要根据各产业的特点合理规划,使得各个产业相辅相成,共同促进都市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都市农业发展根据距市区的远近可划分为4个层次:市区、近郊、中郊、远郊。市区土地资源有限且成本很高,所以市区都市农业的发展主要偏重于生态功能,如为市区居民提供公共绿地资源,而经济功能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和水产品、绿色产品的销售和相关餐饮。近郊都市农业的发展主要偏重于经济功能。近郊土地资源价格比市区低,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而且贴近消费市场,所以近郊较适合发展高附加值的都市农业项目,如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农产品贸易等。中郊都市农业要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3个功能。中郊土地价格资源较为丰富且价格适中,物流费用也适中,该区域是非常适合农副产品生产的区域,而且城镇居民日常到此区域休闲旅游也较为便利,所以较为适合发展农副产品生产、农业观光和体验、农家乐等项目。远郊都市农业主要偏重于生态功能。远郊土地成本较低,政府只需少量资金辅助即可实现维护本地区生态平衡的生态功能,该区域适合种植林木果树这种周期长、生态功能明显的作物和开发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项目(具体如图)。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网络化与智能化的都市农业社会服务体系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小农户占农业经营户的比例高达98%,占耕地面积达70%。小农户对接现代农业发展面临一些困难,如对接大市场的困难;不具备资金优势,农业投入能力不足;不具有规模经营优势;经营农业的积极性减退等。此外,农业劳动力当前的老弱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农产品成本的提高,增加动植物疫病防治、现代农业技术采用和食品安全治理的难度,影响农业经营效益和农业优质化、标准化、品牌化的实现。解决以上矛盾,建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关键。目前,新技术在不断为传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赋能,市场中出现了许多基于网络化与智能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例如,慧种地、农医生、田田圈、嗡嗡农服等。然而,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较易出现地域之间发展不均衡、建设速度慢、与传统服务体系缺乏协调等问题。因此,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例如,完善网络等基础设施、组织农户参观新型农服企业的现场和参加培训、搭建传统农服体系与新型农服体系的协调平台等等。

(二)推进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

都市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村家庭生产为基础,依靠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现一体化经营的农业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发展都市农业的必经之路。一方面,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和服务。首先,通过财政和税收等方式对龙头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减轻经营压力。通过贴息和补贴等政策引导龙头企业进行农业技术改革、技术研发、品牌宣传等,提高科技含量、提升产品附加值和企业竞争力。其次,建立融资互动平台。健全银行、龙头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金融机构创新银企信息沟通平台,对龙头企业的优势项目优先推荐,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龙头企业银企洽谈会,促进银行、龙头企业和政府信息对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最后,在企业用地方面可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对于已经形成规模的产业可建立相应的农产品产业园区。另一方面,建立农产品连锁专卖体系,发展农产品新型流通业态。连锁专卖方式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树立品牌、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这种流通业态适合高附加值、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的销售。政府在此类连锁专卖店的建设上,可以给予税收的优惠和房租补贴。此外,要积极发展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在乐购、大润发、沃尔玛等大型连锁超市设置绿色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专柜,同时可积极开拓社区便利店,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再者,可建立都市农产品信息网,在淘宝、拼多多、京东、抖音等平台进行网络销售,进一步扩大农产品的销售空间。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的统一

一方面,开展土地整理,严格保护耕地。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使一些农业用地变为了非农业用地,而今后随着城市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二、三产业的发展对土地仍有一定需求,要严格贯彻和执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业土地面积严格保护;将各乡镇建设的工业园区进行统筹规划,提高园区土地使用率,节约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加强资源保护与开发,发展休闲旅游农业。在保护现有生态资源的同时,继续加强生态林建设,建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护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共同组成的生态林体系。保护和开发是相辅相成的,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有更大的开发价值;合理的开发则能为保护提供资金支持。要在保护的基础上,鼓励以湿地公园、休闲农庄、森林公园等形式全面发展休闲旅游农业,实现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梁丽娜,李奇峰.北京都市农业数字化建设路径与前景[J].农业展望,2021,17(07):73-77.

[2]钟佳利,孙强,魏成轩.成都市都市农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南方农业,2022,16(01):118-120+124.

[3]华贝贝,刘振宁,刘媛,王永慧.临沂市河东区都市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农业科技通讯,2022(01):50-52.

[4]张玉芬,吴红.乡村振兴战略下都市农业土地利用策略分析[J].现代农业研究,2022,28(04):33-35.

[5]刘一鸣,王小琼,樊晓盼.天津都市农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协调性研究[J].天津农学院学报,2022,29(01):66-70.

[6]于姜莉,毛金玲,刘红.坊子区都市农业发展现状及取得的成效[J].农业开发与装备,2021(12):48-49.

[7]赵婵璞,王美溪,张天柱.都市田园建设中农业景观的应用研究——以茂名市小东江田园风光带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22,50(07):191-193.

篇5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对农业一直实行高度保护的政策。 1999年,日本出台了新农业基本法,即《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删去了旧基本法中制约农业的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规定。此法中有四个理念:食品稳定供给、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并确立了日本农产品自给率的目标。新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农业的多功能性,强调了农业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新基本法中包括了食品、农业和农村,从消费者角度强调了需求导向的作用,更重视市场机制作用。日本政府在农产品贸易政策、国内支持政策、粮食流通体制及农户经营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农业经营相关政策中,集中培养农业经营重点对象又是重中之重。作为培养对象的农业经营体担负着提高自给率、保证食物供给的任务因此,应把政策措施的重点放在“农业经营培养对象”上,并确定具体方法。通过加大大家庭经营规模、推进农业经营法人化进程,完善农业结构。日本期望以“认定农业者”制度推进农业结构改革,实现农业经营相关政策的目标,即确立“理想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2.1价格支持 日本农产品价格管理有五种类型:大米等管理价格制度;猪肉、蚕茧等稳定价格制度;甘薯的保证最低价格制度;牛奶、大豆等的差价补贴制度;蔬菜、鸡蛋的价格安定基金制度。大米是日本的主食,仅大米价格补贴就占整个价格补贴的70%以上。因此,大米是日本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保护手段就是旧粮食管理法之下的价格机制,其中生产及流通一直是日本农业政策最敏感的领域。根据国内与国际形势的不同,日本对粮食管理法作了多次调整。对于其他农产品,根据其不同特性及市场反应,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价格稳定制度、价格差额补贴制度以及价格平准基金制度,这些措施构建了日本较为完善的价格支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农产品市场。

2.2收入补贴 农户直接支付制度。日本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由于历史原因与自然条件的限制,山区、半山区的农业发展相对落后于平原地区,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针对山区、半山区地区等的直接支付制度》,对该地区的农户进行直接收入支付补贴。从实施看,要求接受补贴的村落签订“村落协议”,以村落为单位,全体农民参与;对于不能签订村落协议的地方,由单个农户签订“个别协议”,要求接受补贴的农户根据协议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灾害补贴。日本是个灾害频繁的国家。据其相关法律,灾害补贴对象主要包括:被灾害损害的公共设施及农地、农业设施。灾害补贴的费用主要是由国库承担;生产资料购置补贴。凡是按一定标准联合起来集体进行平整耕地的,在购置农业机械、构建农用设施方面的费用,50%可以从中央财政得到补贴,25%可以从都府县得到补贴,其余25%则可以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有些地方市町村财政还要补贴12.5%;制度贷款。日本政府的农业信贷政策主要表现在为农贷利息补贴制度。制度贷款属于长期低息贷款,按政府干预的方式不同分为三种:吸收各银行的资金投入农业,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用农协的资金,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政府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财政资金贷款。制度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政策所鼓励的生产事业,主要项目有农村渔业贷款、农业改良贷款和农业现代化贷款;农业保险补贴。由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并具有强制性,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额每年农林渔业部规定,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农田情况确定。稻农交纳相当于与正常年景收入10%的保险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50% ~80%。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对农民收入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2.3一般政府服务 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生产。日本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各种资助和补贴项目。对于农田水利建设补贴,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设施建设,80%直接投入农田基本改造;重视农业科研推广和人才培养。日本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比较完善,科研机构由国立和地方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科研机构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民间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的40%左右。日本农业推广服务则主要通过政府改良及企业和农协的营农指导来开展工作。日本政府对加强农技推广组织建设和提高推广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给予大力支持,并将培养农业“接班人”纳入农业政策制定范畴;支持农协的发展。日本农协在日本农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政府规定农协不用缴纳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因此,日本农民加入农协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加入农协还可享受到“捆绑式优惠”。一方面,政府给予农协的垄断权力本身就是最大的优惠,而农协的垄断又会产生更多的优惠;另一方面,农协在建设仓库、增加固定设施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可以得到政府高达80%的补贴。

3.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3.1构建更加具体、直接的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通过对日本农业政策体系的分析,能看到其制度的完善,对于不同农产品的特性及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制度措施。我国也应将政策更加细化,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及自然条件,细化到每一种情况,严格落实。同时,在采取间接扶持农业措施的同时,更应该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当然由于我国有9亿农民,基数过大,国家无法对每个农民都给予大力的扶持,那么,国家可以通过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大力扶持,直接补贴农民,这样也激发了农民积极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3.2加大科研推广力度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集合大家的力量,尤其是各大高校在校及未就业的大学生,将研制出的农业科研成果真正的落实到实践中,利用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将技术带到农村,教会农民如何使用。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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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影响河北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急需政府增加投入,发挥财政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河北现代农业发展。

一、河北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取得的成效

2009年河北省财政支出继续向农业倾斜,在促进河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2009年全省农林水事务支出264.8亿元,增长74.3%。

(一)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全省财政整合资金7.3亿元,集中用于80个县农业节水设施改造建设;落实资金4.4亿元,支持农村水电、测土配方施肥、农技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二)认真落实惠农政策。组织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68.1亿元,比上年增长13.3%。省级投入4.54亿元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全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80%。

(三)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和现代农业发展。全省投入25.6亿元,建设高标准节水农田156.6万亩,完成生态综合治理12.4万亩,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199个,着力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落实资金2.3亿元,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和现代果业,促进奶业产业升级。

(四)扩大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省级试点县达到34个,自主试点县达到40个,落实补助资金1.2亿,拉动社会投入11.7亿元,促进了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河北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税政策的引导性未充分发挥。目前,河北对农民的四大补贴,只有农机具购置补贴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对于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补贴,虽然政府动用了大量的财力,但是发放到农户手中的补贴还是比较少,无法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其他补贴项目,补贴的力度和覆盖范围还不够大。例如: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在农村还未普及;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的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还未列入补贴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覆盖面窄、手续比较繁琐,等等。

财政补贴对于生态循环农业考虑不多。目前,还缺乏专门针对于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的补贴。另外,财税对农膜、化肥和农药在税费上的减免,会鼓励越来越多的化肥、农药的使用,造成土壤腐殖质和自然肥力越来越差,从而导致农作物农药残留的种类与残留量越来越多,对居民健康的损害越来越大;而农膜的大量使用则会造成严重的白色污染。

(二)财政支农资金仍然存在管理部门多、投向零星分散问题。以承德县为例,2008~2010年上级累计下达到县的财政支农资金总额达到28,570万元(不含国家设立的各项涉农补贴),年均9,500多万元,但项目管理涉及到农牧、林业、水务、农开、扶贫、财政六个部门,项目的类别在30个以上。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参与管理多、设立的项目类别多、各有各的使用范围,有些专项资金政策目标、扶持内容出现交叉重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三)财政资金对农业科研投入不足。农业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很低,尤其是一部分乡镇等基层农技人员的工资收入要靠自己去创收,限制了农技人员的积极性,致使基层专业农业技术人员缺乏。从农业推广支出结构看,人员经费所占比重在不断上升,业务经费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据调查显示,农业推广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比例,县级平均为8∶2,乡级平均为9∶1,业务经费不足限制了农业推广活动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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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河北行政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0XYKT013)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影响河北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急需政府增加投入,发挥财政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河北现代农业发展。

一、河北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取得的成效

2009年河北省财政支出继续向农业倾斜,在促进河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2009年全省农林水事务支出264.8亿元,增长74.3%。

(一)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全省财政整合资金7.3亿元,集中用于80个县农业节水设施改造建设;落实资金4.4亿元,支持农村水电、测土配方施肥、农技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二)认真落实惠农政策。组织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68.1亿元,比上年增长13.3%。省级投入4.54亿元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全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80%。

(三)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和现代农业发展。全省投入25.6亿元,建设高标准节水农田156.6万亩,完成生态综合治理12.4万亩,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199个,着力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落实资金2.3亿元,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和现代果业,促进奶业产业升级。

(四)扩大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省级试点县达到34个,自主试点县达到40个,落实补助资金1.2亿,拉动社会投入11.7亿元,促进了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河北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税政策的引导性未充分发挥。目前,河北对农民的四大补贴,只有农机具购置补贴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对于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补贴,虽然政府动用了大量的财力,但是发放到农户手中的补贴还是比较少,无法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其他补贴项目,补贴的力度和覆盖范围还不够大。例如: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在农村还未普及;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的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还未列入补贴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覆盖面窄、手续比较繁琐,等等。

财政补贴对于生态循环农业考虑不多。目前,还缺乏专门针对于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的补贴。另外,财税对农膜、化肥和农药在税费上的减免,会鼓励越来越多的化肥、农药的使用,造成土壤腐殖质和自然肥力越来越差,从而导致农作物农药残留的种类与残留量越来越多,对居民健康的损害越来越大;而农膜的大量使用则会造成严重的白色污染。

(二)财政支农资金仍然存在管理部门多、投向零星分散问题。以承德县为例,2008~2010年上级累计下达到县的财政支农资金总额达到28,570万元(不含国家设立的各项涉农补贴),年均9,500多万元,但项目管理涉及到农牧、林业、水务、农开、扶贫、财政六个部门,项目的类别在30个以上。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参与管理多、设立的项目类别多、各有各的使用范围,有些专项资金政策目标、扶持内容出现交叉重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三)财政资金对农业科研投入不足。农业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很低,尤其是一部分乡镇等基层农技人员的工资收入要靠自己去创收,限制了农技人员的积极性,致使基层专业农业技术人员缺乏。从农业推广支出结构看,人员经费所占比重在不断上升,业务经费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据调查显示,农业推广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比例,县级平均为8∶2,乡级平均为9∶1,业务经费不足限制了农业推广活动的有效开展。

对农业科研人员的教育投入也不足,导致基层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服务水平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河北还缺乏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的专门人才,国内的大专院校尚没有“有机生态循环农业”这方面的专业。

从设施农业技术角度看。设施农业科研投入不足,技术创新不够,在温室设计和制造等关键环节,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创新技术很少;设施农业装备发展滞后,设备比较简易,环境控制能力差,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农药、化肥超标使用导致果蔬品质下降,动物养殖防疫、消毒设施落后,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四)基层政府财政资金上的制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上的短缺将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严重制约因素。一是村级债务严重,化解难;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有限,资金缺口大;三是地方配套的压力大。由于县乡财力有限,部分支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好政策,很多基层政府由于拿不出配套建设资金而不敢去争取,进而影响河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进程。

配套资金的使用问题在“省直管县”更加突出。由于 “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弱化了地级市对县的财政管理权,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地级市的积极性,有可能减少其对所辖县(市)的支持和扶助力度,影响到其配套资金的到位;而省里又没有直补的政策,这样就给县(市)发展带来很大资金制约。

三、完善河北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各级财政支农政策应大力向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倾斜。现代农业强调的是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有机生态农业是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力的有效途径。根据蒋高明从事的有机生态循环农业规模生产的实验数据表明:每头牛每年可消耗2.1吨秸秆,产生约150公斤净肉,相当于750公斤粮食的可食热量。扣除养殖过程中消耗的300公斤粮食,即1头牛可带来约450公斤粮食,相当于直接增产45%。另外,每头牛还产出了约5吨牛粪,这些牛粪施加到大田里,即使使用一半的化肥,还可带来10~20%的粮食增产。在实验村使用沼气的130户,年产沼气9.2万立方米,相当于65.9吨标准煤,减少因燃烧化石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177.9吨;有机肥还田还将农作物固定的大量二氧化碳埋葬在耕地中。可以看出,发展有机生态循环农业,不但能够使粮食增产、土地肥力增强,还能够产生大量生物质能源,从而保证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支农政策应大力向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倾斜,减少用于化肥、农药、农膜补贴的经费,增加对有机肥、生态治虫等项目的扶持资金,通过财税政策支持、引导农民走有机生态循环农业道路,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力。

(二)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自2006年以来,河北省先后在20个县(市)开展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同时,还有22个县(市)自主开展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支持了试点县(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了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为了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河北省应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一是以县为主抓支农资金整合,确定主导产业,明确支农资金投放重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的要求,项目的实施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和资金监督管理;二是以农业发展规划引领支农资金整合,要求试点地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十二五”农业规划,制定年度性和阶段性项目规划,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三是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搭建平台促进支农资金整合,在试点过程中,主要是整合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支农资金,发展优势产业;四是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力度同步加大,要以存量带增量整合,也即是在预算安排时,对有关涉农部门支出存量已经安排的项目,维持不变,对到期的、过时的或效益不高的项目资金进行压减,对用途相近的进行合并、归类。

(三)财税政策要有选择地对农业科技研究予以支持。财政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的经费和教育投入,但是支持农业科技研发和创新的内容要有选择。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事实证明,以美国农业为代表的“化学农业”、“转基因农业”对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动物与人类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提高粮食产量大力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并不能让农民受益,化学物质照样污染环境,地力照样得不到提高;配方施肥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化肥问题,徒增加了种地的麻烦。因此,河北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时,首先要确定要以世界什么样的农业作为“现代农业”样板,财政政策应该支持发展什么农业技术。比如,应该以良种培育、绿色肥料研制为重点,下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对于在中草药基础上开发的“生态农药”及以益虫治害虫“生态治理”方式优先考虑、研究、试验与应用。

同时,河北财政资金应支持发展基层科技服务,通过发展区域性(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现代农业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等五大措施强化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大力提高农业科技人才的待遇,吸引农业科技人才,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四)财税政策要充分考虑县乡尤其是省直管县的财政现状。促进河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政政策出台时,应充分考虑到县乡的财政现状。目前,县乡财政减收增支严重。一是专项转移支付需要配套资金。如国家和省级财政对基层的投资,一般都要求当地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项目争取得越多,配套的资金也越多,实际上剥夺了地方财政资金使用的自。而且越是困难的县乡,越难以保证配套资金,争取专项资金的难度也越大;二是农业税减免等政策的出台使县乡财政收入大大降低,支出却大幅增加。中央在把财力集中的同时,职能和支出责任却不断下放。目前,县乡政府需要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义务教育、国防建设、行政管理等诸多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许多还是主要责任和“无限”责任。而且下放的职能和责任通常是刚性强、支出大、管理严、责任重,对并不宽裕的县乡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从而严重限制了县乡财政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的资金投放量。有鉴于此,省级财政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方面的投资可以根据县乡财力的实际情况,给予区别的财税政策,对于贫困县可以要求其少配套、甚至不配套;对于省直管县也可以适当提高省级财政的支持力度。

(五)要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区域的不同确定区别的财税政策。国际经验表明,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财税补贴的重点是不同的。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财税补贴的重点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财税补贴的目标逐步转向增加农民收入。目前,河北的财政力量有限,加上农业基础比较薄弱,资源和生态环境制约突出。因此,现阶段应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生产性专项补贴作为财税补贴的重点,随着河北财力的提高,再逐步提高收入性补贴标准。

另外,对于不同地区也应制定不同的财税政策。河北省地形地貌复杂,不同的自然条件导致各地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时的地位不同,如京山沿线和太行山山前平原是优质小麦集中种植区,燕山、太行山浅山丘陵区为优质苹果种植带,燕山中部是京东板栗集中种植带;而张家口、承德等地区是省内退耕还林还草的主要地区等等。因此,应结合河北主体功能区划分和农业产业布局,制定区别的财税支农政策,以更好地适应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需要。

(作者单位:河北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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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农业政策是党和国家政府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发展的现状,对农业发展方向和内容就进行规划,从而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政策。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合理配置农业资源、优化农业结构、规划发展方向、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研究我国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必要性。

一、我国农业政策概述

农业政策一直是引导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纲领。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呈现出发展滞后的局面,21世纪之后国家开始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逐步实现了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例如,2003年我国出台了减免农业税的政策,2006年出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2007年出台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2008年出台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政策。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等。新时期我国出台的农业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进步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1.农业政策影响农村经济结构

劳动力、资本和土地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农业政策则主要是通过影响资本投入以及土地使用效率来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首先,农业政策对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产生影响,例如2003年我国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的农业耕种面积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从事农业耕种的积极性。其次,农业政策影响农业的资本投入,例如2007年我国出台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广大农民开始增加在农业方面的投资力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2.农业政策影响农民收入和消费结构

农业政策能够对农民的收入和消费结构的改善产生重要影响。第一,取消农业税等农业政策能够在短期内提高农民的收入。中国农业统计数据显示,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收入增长率比取消农业税之前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税的取消对农民收入的增加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农业税的取消在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价格的同时,却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弱化了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效果。第二,农业政策的出台对农民消费结构产生影响。农业政策的出台会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而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收入的增加会减少食品消费支出在消费中的比重,相反会增加在住房、旅游等其他方面的支出,进而影响消费结构。但是农民收入提高会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提高一起对消费结构产生影响,消费结构的变化也与农民消费理念和社会发展程度等其他因素存在较大的联系。

三、农业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

1.注重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在农业经济发展中以农民利益为根本的一种经济社会发展理念。第一,政府应对农民进行农业补贴,对粮食实行最低限价并进行收购,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农业作物的生产周期之长和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造成极大地影响,但是农业补贴的发放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基础地位的增强。第二,必须创新农业补贴的方式,政府可通过农机补贴、农资补贴、良种补贴等多种方式对农业进行补贴,减轻农业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对农民造成的压力,促进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创新农业政策

农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政策的不断出台,这就要求农业政策应根据农业发展的现状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一,应创新农业组织结构,通过农村劳务市场、农产品产销会、农业技术服务协会、农机合作社等途径促进农村经济的集约化发展。第二,加快农业生产方式的创新,通过转变农业发展理念,调整农业生产模式,促进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新型农业的转变,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协作化。

3.合理配置资源

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繁荣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与农业政策的出台密切相关。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实现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第一,加快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实现农村土地从承包面积小、效益少向土地集中、效益提高方向转变,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逐渐法制化、规范化。第二,农村应提高农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协调水利费、基建费、科技费等费用支出结构,实现农业资金配置的最优化。

四、结语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规划性和指导性意义。我国应立足基本国情和农业实际发展情况,出台积极性农业政策,激发农业生产热情、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孔玉生,谢沅辰.农业政策视角下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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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农业体制的创新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是在巩固的基础上,把小生产变为大生产,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企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力措施;扶持、引导扩大农民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走农业产化之路,是当前农村工作重中之重。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在实现形式上表现为生产的专业化,布局的区域化,服务的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是:以市场机制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使三者之间由原来的单纯买卖关系变为以利益为纽带,以契约的方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机制,实现利益一体化。

从制订战略性政策的角度来认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业运行的全过程,其中除农业产品市场化外,特别重要的是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和技术的市场化;二是推进农业运行的高度化。一方面是将传统的低级产业一一粮食种植业降低比重,通过发展其它种植业,用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式, 促进农业高度化发展; 另一方面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使农业向第二产业延伸提高其附加值, 再则是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和水平, 使大工业技术和"实验室"技术能普遍而有效地运用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三是实现农业运行的有序化, 不但使农业生产各部门要有组织性地进行局部的分工与协作, 而且还要实现全社会范围内农业资源的有序和有效配置。

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农业从传统的产品生产演进到商品生产,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经营明显区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品农业。基于这一认识上的转变,将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注入新的内容。如何实现农业增产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实现农民增收才是我们工作的中心。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农产品市场已经实现了"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农产品短缺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返。过去一提到农业往往意味着农业生产以产出为首要目标, 现在所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必须认识"经营"农业的真实含义,即搞农业生产要与赚钱挂钩;农业不再是过去的"从田头到地头"只求产出不求收益的统购统销的模式,而是要使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一直延伸到"餐桌",让农业经营者利用市场机制获得和投资其它产业-样的平均利润。农业不仅包括传统的种植业,也涵盖畜牧和水产养殖业的向产前和产后的延伸。在产业化经营农业的观念下,过去单个的某一种农产品都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或产业体系,整个农业将呈现为众多的各具特色的"链条型经济"格局。积极探索种、养、加相结合,农、工、商综合经营,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从根本上提升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竟争力,实现农业的深度和广度发展,是制订和实施农业产业政策基本点。

"经营"农业还体现人们对农业的需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在对农业产品的质量和多样化提出新要求的同时,也要求农业功能的多元化,出现了"生态环保农业","旅游观光和休闲农业"等新的内容,这就要求农业生产者要实现质的飞跃,不仅要懂得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而且还要懂得农业的经营管理,要树立竞争意识和品牌经营意识,讲究市场营销策略,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要借用工商企业管理的理念,用工商企业的经营之道去经营农业生产,推进农业的企业化建设。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另一种含义是对农业再生产过程的整合,它包括相关各经济利益主体的明确分工和利益的合理分享,这是"利益共同体"的内在要求,最终能使各相关的利益主体都得到保障的同时实现降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市场成本。目前,农业产业经营实现形式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行基地化,集约化生产,这种模式是由具体的农产品生产引发和拓展而成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上属于这个层次,虽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仍属于起步阶段。"公司十农户","订单农业"多受制于市场开发不力,流通渠道不畅及信用关系脆弱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时有增产不增收的现象,靠"田头摆卖",小商小贩式地"惨淡经营"。因此,寻找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通过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配置及在产业链上的分工与合作,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转化市场风险,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应成为我国政府农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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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宁波市发展现代农业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是宁波农业发展最快、农村变化最大、农民增收最多的时期,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我市抓住机遇,勇于创新,敢闯敢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率先在全省开始现代农业建设。以下是我市2006年~2012年农林牧渔总产值统计: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市农林牧渔总产值逐年稳定增长,2012年与2006年相比,已翻了1倍。

(一)基本形成现代农业产业布局

到“十一五”末,全市建成和在建的农业产业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已分别达到105个和21个,涵盖全市十大主导产业,建设总面积117万亩,宁波市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投身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提高农产品的加工质量、提升品牌和产品档次,注重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市场流通的带动,大力培育主导产业,全市农业十大主导产业创汇蔬菜、榨菜、蔺草、竹笋、茶叶、水果、花卉、水产养殖、生猪、禽蛋有了新的发展。

(二)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

为加快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规模经营,我市逐步形成了“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机制,初步改变了分散经营的状态,推进了生产方式从粗放管理向集约发展、经营方式从产品生产向商品经营的转变。

(三)现代农业科技支撑力度进一步增强

结合先进品种和技术推广,加大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快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引进,逐步形成了公益性推广体系、社会化服务机构、经营主体技术队伍相补充的多元化农技推广网络,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四)农业生产环境进一步优化

近几年,我市不断探索农业防灾减灾新形式,逐步建立了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健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强化农产品营销为主要内容的风险保障体系,农业抵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

二、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缺位现象严重

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显然应该是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新型农民。但现在仍有很多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思想保守,不善于学习,缺少市场经济意识,不懂经营,劳动技能原始,劳动的体力也逐年递减。

(二)农业的科技服务不到位

科技是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农业的发展对科学技术的依靠程度越来越高。现在农民对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已普遍认识,他们自觉运用已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在采用良种,使用化肥、农药方面,已明显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在防病虫害,更新种植技术,改变耕作方式,发展新的产品时,他们渴望获得具体的指导,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与农民的要求相差太远。农业科技服务不到位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机构设置不科学,分工过细,又分头管理缺乏统一领导,很难发挥统筹协调、综合服务的功能。

三、完善宁波市发展现代农业的财税政策建议

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让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应,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一要出台财税政策,保证农业产业利润率,吸引新型农业主体。

农业发展必须解决农业主体缺位问题,要加大培养新型农民,通过吸收新型农业从业人员,帮助他们大力推进农产品品牌创建、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现与市场的“无缝”对接等方式加大农业生产利润率,吸引和留住新型农业主体。这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税政策,鼓励农户品牌经营。

二要出台财税政策,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着力提升农业科技队伍整体素质,建立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对聘用大学生农技人员的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每年适当给予补助,帮助解决工资压力,让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留的住人,让优秀大学生愿意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相关工作。加大农业科技产学研的研发力度,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率,努力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长效机制,提高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普及水平。

三要出台财税政策,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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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农业体制的创新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是在巩固的基础上,把小生产变为大生产,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企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力措施;扶持、引导扩大农民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走农业产化之路,是当前农村工作重中之重。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在实现形式上表现为生产的专业化,布局的区域化,服务的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是:以市场机制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使三者之间由原来的单纯买卖关系变为以利益为纽带,以契约的方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机制,实现利益一体化。

从制订战略性政策的角度来认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业运行的全过程,其中除农业产品市场化外,特别重要的是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和技术的市场化;二是推进农业运行的高度化。一方面是将传统的低级产业一一粮食种植业降低比重,通过发展其它种植业,用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式, 促进农业高度化发展; 另一方面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使农业向第二产业延伸提高其附加值, 再则是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和水平, 使大工业技术和"实验室"技术能普遍而有效地运用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三是实现农业运行的有序化, 不但使农业生产各部门要有组织性地进行局部的分工与协作, 而且还要实现全社会范围内农业资源的有序和有效配置。

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农业从传统的产品生产演进到商品生产,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经营明显区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品农业。基于这一认识上的转变,将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注入新的内容。如何实现农业增产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实现农民增收才是我们工作的中心。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农产品市场已经实现了"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农产品短缺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返。过去一提到农业往往意味着农业生产以产出为首要目标, 现在所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必须认识"经营"农业的真实含义,即搞农业生产要与赚钱挂钩;农业不再是过去的"从田头到地头"只求产出不求收益的统购统销的模式,而是要使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一直延伸到"餐桌",让农业经营者利用市场机制获得和投资其它产业-样的平均利润。农业不仅包括传统的种植业,也涵盖畜牧和水产养殖业的向产前和产后的延伸。在产业化经营农业的观念下,过去单个的某一种农产品都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或产业体系,整个农业将呈现为众多的各具特色的"链条型经济"格局。积极探索种、养、加相结合,农、工、商综合经营,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从根本上提升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竟争力,实现农业的深度和广度发展,是制订和实施农业产业政策基本点。

"经营"农业还体现人们对农业的需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在对农业产品的质量和多样化提出新要求的同时,也要求农业功能的多元化,出现了"生态环保农业","旅游观光和休闲农业"等新的内容,这就要求农业生产者要实现质的飞跃,不仅要懂得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而且还要懂得农业的经营管理,要树立竞争意识和品牌经营意识,讲究市场营销策略,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要借用工商企业管理的理念,用工商企业的经营之道去经营农业生产,推进农业的企业化建设。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另一种含义是对农业再生产过程的整合,它包括相关各经济利益主体的明确分工和利益的合理分享,这是"利益共同体"的内在要求,最终能使各相关的利益主体都得到保障的同时实现降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市场成本。目前,农业产业经营实现形式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行基地化,集约化生产,这种模式是由具体的农产品生产引发和拓展而成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上属于这个层次,虽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仍属于起步阶段。"公司十农户","订单农业"多受制于市场开发不力,流通渠道不畅及信用关系脆弱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时有增产不增收的现象,靠"田头摆卖",小商小贩式地"惨淡经营"。因此,寻找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通过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配置及在产业链上的分工与合作,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转化市场风险,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应成为我国政府农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呼唤政府职能的转变,因而对政府指导和管理农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下主要是通过相关政府和法律为各参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制订政策的角度来把握,一是要发挥农民主体精神和首创精神,遵重农民意志,不搞硬性搭配,不搞一刀切,实行自愿、自觉的原则,以典型示范引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农民调整生产要素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农业效益。二是要加大各级政府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的改革力度,从创造"产业化"农业和"经营"农业的良好环境出发,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为农业产业化发展保驾护航。三是要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人才培养。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农业生产产品化的观念使农业商业化经营未能获得全社会认同,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奇缺。因此,要十分注重发现、培养农业经营人才,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具有市场开拓能力人才投身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关于农业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没有土地规模经营,就没有高效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是国内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朴素而宝贵的经验。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市场取向改革的继续和延伸,必然要求引入新的市场关系。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市场建设尤其为首,因此,必须加快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实现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目前我国土地经营大都停留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包"这一层次上,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没有形成,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于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这种分散经营的结果还会引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时也无法满足"大农业"所要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的条件。笔者认为:制订相关并实施有关政策,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实现分散的土地使用权再次集中,把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土地资源向优势产业和优势龙头企业转移是当务之急,是我国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面临问题的关键性工作。

前提下,平均分包形成的土地使用格局已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稀缺性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格局的相对凝固化使想多耕地的人不能多耕,不想耕地的人又不能不耕;耕地的人不愿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想耕地的人又不愿放弃所承包的土地。这样就不利于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集中,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也不利于农业劳动力进一步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平均分包土地只能解决农民基本生活条件问题,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来说存在明显缺陷:(一)、农业粗放经营,规模过小。(二)、出现农户兼业或弃耕现象,土地丢荒,降低土地效率。(三)、国家集体因发展和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十分困难,不利于农村城市化规划与发展,妨碍农村小城镇建设。(四)、土地开发和流转过程中经济利益分配不公。(五)、因征地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难以保障。为此,把解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问题作为突破口,改"均田制"为"投包制",实现土地经营从"公平"到"效率"的飞跃,是新时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结点"。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基本设想是:在不改变原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折价入股,农户土地经营权转换为土地收益权,土地经营从实物形态转换为价值形态,使土地收益和分配股份化,从而保证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收益。,通过股份合作社(村、镇集体经济实体、农业公司)土地所有权的入股,把所有权同处分权分离开来,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处分权在股份合作社里,收益权在农户手中,实现土地"三权"分离,这样使土地可以在股份合作社或更大的范围内集中、流动和合理规划使用,实现更大规模,更高起点上配置土地资源。农业也就能够由粗放经营走向集约经营,由小生产转向大市场。

目前,我国正积极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三高"农业,逐步形成开发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业商品基地,对增加土地效益,实现农业专业化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农业基地化、专业化生产并非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终结,它仅仅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端,是初级阶段。从土地使用权结构上来看,"基地化"生产,是以农户分散生产为特征的,是在有限的土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农户进行同一品种、类型的农业产品生产。这种以分散农户做主体的生产模式,必然不能适应灵活地变换农产品种的生产。由于分散经营的模式自身存在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缺陷,农户的利益只能命系于目前单一市场功能的"龙头企业",而这种带有明显"中介"性质的组织和农户之间并未能达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共识,脆弱的信用关系常常因为市场价格变化的不利影响而相互毁约,使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户利益得不到保障。

和我国中西部地区相比,广东顺德、南海、东莞等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要高一个层次。这里"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较好"、"农业科技投入较大"、"农村信息网建设较快"等。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他们敢于大胆革除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旧的土地管理体制,建立了加速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机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顺德、南海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中走在全国的最前头,早在1993年便开始了以土地使用权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这项改革在保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的前提下,改变土地分散经营的格局,从整体上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规划和利用,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并通过向村民配置股权,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为土地收益权,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明确了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保障了村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收益权。目前他们在进行"固化资产"改革,就是将村里集体资产、土地量化成为若干股,其中20%为集体股,80%为个人股。集体股所得红利用于村里公益事业各项集体福利,个人股按联产承包责任制或现在可以入股的人数平均分配,股份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流通、转让。土地管理权归村、镇股份合作社,股份持有人有投包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他们改革的成功之处在于:(一)、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重组。由于农户土地经营权由分散承包向投标集中招包方式转变,承包期内农田基本建设投入有了保障,大规模利用土地成为可能,建设农田"园林化、布局区域化、作业机械化、农艺规范化、经营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科学化"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便有了条件。(二)、由土地资源的重组引发劳动力资源重组。因为推行股份合作制后,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使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从原来不可分割关系转变为可分离关系,为部分有资金有门路的农民放弃对土地的"依恋"提供了条件。他们从被"束缚"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一心一意从事第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过剩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三)、一部分有技术专长的农民(当地农民、外地农民和外商等)通过投标获得了发展规模农业和"三高"农业所需的"大土地",使"龙头企业"的成长、发育有了根基。因为建立在土地规模经营基础上的龙头企业(即拥有自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自有生产基地的大型农业经营者)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力军,一句话,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最终需要"大农场"的建设来奠基。(四)、实行土地"三权分离",改变了原来因人均分包土地,使土地难于集中规划和合理利用的状况,为土地集中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创造了条件,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基本上没有形成,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在农户之间的调整大都采用行政方式为主。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如果不能实现流转的市场化,那么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定是残缺不全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市场化问题的研究,发挥政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在充分照顾我国农民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用市场化的理念实现土地资源向大型龙头企业、农业公司集中,进而实现农业土地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三、关于龙头企业培育与建设

培育经济实力较强、具有健全销售渠道和较强农产品深加工能力,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龙头企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化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力量。

"公司十农户"的经营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按照"一体化"农业的要求,全面重新配置资源,形成一大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形成农业主导产业和产业开发体系,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在农业增加值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目前,在未能形成大规模、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情况下,把龙头加工、流通企业建设好不惜为明智之举。农户可根据加工企业对农副产品原料的需求状况来调整自己的种养结构,将自己的生产进程变成产业链上的一个有机环节。这样,通过龙头企业的组织与带动,使众多的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逐步走向专业化生产,从而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形成了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加工型龙头企业,使更多的农产品在深加工中成倍增值,改变我国农产品加工能力不足,包装落后,销售渠道不畅状况具有积极意义。据了解,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大都在农业产值的三倍以上,而我国还不到80%。发达国家农产品的加工程度-般都在9O%以上,我国只有2O%一3O%。因此,必须把培育龙头加工企业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工作来抓。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生产应选择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方向,构建拥有自有农业生产基地的"大农场"才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的根本出路。目前,由于我国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弱,普遍存在组织程度低,产品流通渠道不畅等问题。尤其是企业与农户各个环节的联结上没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机制,影响了农户追求产业化规模经营发展的动力。因此,政府农业工作机构如何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加快龙头企业尤其是具备市场开拓能力的大型企业建设和规范显得特别重要。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外商投资经营的农业开发企业正发挥着重要的带动和龙头作用,这也是我国龙头企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政府应充分认识并制订实施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国际先进农业企业管理人才和吸收先进管理技术。学习外商兴办农业企业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行农业企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外商资汛灵活、渠道畅通的优势,,拓宽销售渠道,拓展国内外市场,解决农民"卖难"问题。同时要突破引进外资只兴办工商实业的传统观念,大力倡导引进外商兴办农业。

培育龙头企业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真正将农业产业化模式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我国政府农业工作重心应放在支持、引导、协调、规范和服务上。实施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为农业发展提供诸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技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公共产品"上。特别应避免培育龙头企业时政府农业机构具体介入,因为那样做将违背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要做到"四自主"的最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应清醒地认识到,市场机制的诱导才是企业真正成长、壮大之道。出台引导、扶持政策为的是鼓励农业生产的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使之不断提高和改善农业经济效益,而不是因政策的实施或因政府的硬性捏合,象设立政府工作机关那样"人为造就"龙头企业,最终造成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培育对政府的严重依赖,削弱农业的组织创新能力,并让政府财政背上包袱。

四、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然涉及到土地使用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结构调整。这是农产品市场状况发生变化的结果。目前,我国农业经济所面临的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表现为农产品的供需状况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急剧转变。从市场需求的变化来看,在解决了温饱和进入了小康阶段后,在食品需求当中,增长最快的不是作为原料的初级农产品,而是经过多次加工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农副产品,消费者的食品支出中归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份额日益下降。相反,对肉、禽、蛋、鱼和蔬菜、瓜果类副食品的需求明显增加。市场需求的变化方向已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明确指示农户缩减或淘汰目前已不受欢迎的传统作物和品种,特别是质量低劣的品种,而开发和扩大具有市场潜力的新兴作物或新产品种植成为农业企业家能否在农产品市场中获利的关键。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成本发生也发生了变化,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的上升,诱发农业工资的攀升,随着耕作方式的改变,种植业更多地依赖化肥、农药和农膜等现代物质的投入,由于这些投入品的价格不断上升,使种植业在农业产业结构中处在最不利的地位,粮食作物中的一些传统品种,尽管受到强有力的行政干预,种植面积仍然大幅度减少,农户们只好被动地应付那种"用最好的土地来生产最不值钱的东西"的政策。与此同时,新的、比较优势产生,使一大批新兴品种和优质品种的开发和引进,农产品结构正在广大农村发生深刻变化,再考虑到"入世"将带来农产品市场的整体开放,有理由认为,这种市场格局的深刻变化将导致全国性农业基本矛盾的尖锐化。调整农业产业和产品结构正好是这一市场格局变化内在要求。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归根结底是实现在新的市场格局中的农业效益和体现农业结构变化中的比较优势。所以,从制定政策的思路上考虑,为保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就必须把发展效益农业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化经营的一项基本政策来实施。因为效益农业的实质是农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业,因而必然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农业生产产业化的变革充分显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显示了效益农业与农业现代化的高度一致性,这启示着我们必须为农业的政策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作出努力。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提高我国农业整体效益的要求出发,制订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的政策,鼓励农户对农业结构作深刻的调整。我国目前调整农业结构最大的困难是在对用地结构的调整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系列农业政策中对区域性粮食自给或基本自给目标的追求造成我国农业产出结构调整的范围和灵活性受到限制。如何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适应当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重大课题。

主要参考文献

篇12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

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

1、李军,Francis 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英)P.K.Ray.Agricultural Insurance-Theory and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gamon Press,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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