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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省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增加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同时,一些企业对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一些配套改革尝试。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忽视了职工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革顺利进行,为此,对国营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困难,通过立法,为职工所提供的一项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的重要措施,也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存在着不适应当前情况的一些问题,必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相应改革。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因此,改革劳动保险制度必须稳妥地、有步骤地进行。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中确实不合理的地方,可报省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有重点的、分阶段的改革试点,在国家(包括中央、省)未作出新规定前,原则上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要随意改变。
二、承包、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必须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具有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就要看它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所以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了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的偿付能力,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要提取相应的基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
2.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3.保证金。保证金是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保证金额。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4.保险公积金。保险公司公积金是保险公司的储备基金,它是保险公司为了增强其自身的资产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而依法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除应依法提取准备金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5.保险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人中提取的准备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据法律规定从保险费中提取的责任准备基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中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6.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或者自由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1.再保险的强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0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受限制。
3.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资金营运的限制。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5.经营禁止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Abstract: since China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high speed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surance company compliance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relatively backward, not only increase the enterprise compliance risk, also become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development of "bottleneck". So in order to mak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better developmen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pany operation compliance mechanism, improve enterprise compliance awareness, the enhancement enterprise's ability to adapt to supervision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Key words: the compliance management, the insurance company,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规”是指企业与其员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防范,避免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声誉损失或是行政处罚。合规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保险行业所遵循的普遍准则,与独特风险管理技术,受到业界的一直认可。而我国尚未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对该方面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大多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而保险行业是一个时刻与风险相伴的行业,树立企业“规矩”十分必要。建立合规经营机制是保险机构坚持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的前提,是对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强化的关键之一。
1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合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近年来的发展较为迅速,合规经营问题也越加突出,因此,行业中众多资深保险公司频频引入国际金融保险业成功经验,纷纷设立公司合规部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越发重视。2007年我国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此作为各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指导。即使较多的中国保险公司作出了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各种有益尝试,却仍未避免合规经营中问题的产生:
1.1 其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保险公司中各种违规事件屡见不鲜,合规风险始终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年来,保险行政处罚、保险投诉和保险诉讼案件持续上涨,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迫在眉睫。例如:在2002年到2004年期间,因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就高达1166家,有346名公司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而第二年也就是2005年,受处罚的保险机构相对增加了30.89%;受处罚的高管人员相对增加了25.93%;罚没金额相比增加了144.56%;被吊销行业许可证和资格证的人员是有增无减。此后,各保监局又于2007年对813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830家实施了行政处罚,其比例相对增长了93.47%。并责令保险公司撤换了102名高管人员,共罚没3055.35万元,公司吊销许可证12项,56项新业务被责令停止,对246家机构、360人予以警告处理。仅2008年上半年接到的保险投诉就达544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了24.7%。以上这些受处罚和保险投诉案件均是由不规范操作和违规经营引起的,保险公司中合规经营问题越发突出。
1.2 最后,我国仍处于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尚未建立明确的职能划分。保险公司上下均以保费为先,并经常以业务为主线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这是造成保险公司合规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少数公司甚至错误的将合规建设与公司效益的提高对立起来。部分保险公司已有合规管理职能多分散于各个职能部门,尚未形成体系,公司的合规建设缺乏协调与合力。公司合规管理资源匮乏,公司内从事合规风险的管理人员的数量、素质远不能支持体系、合规风险管理实际建设运转需要。
2保险公司构建合规经营机制的重要性
建设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机制,可有效改善企业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滞后和合规意识薄弱的重要意义。
一是,保险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较为滞后,各种违法违规现象频频发生,它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也有损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保险行业公信力低,这显然阻碍了保险公司长远发展。为此,企业有必要加强合规经营机制方面的建设,化解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为保险行业树立良好新形象,推动保险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可将保险监管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实行监督检查,并逐渐提高监管的标准、内容以及要求。落实监管政策,为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提供相关建议。
三是,促进员工合规意识的培养。依法构建合规经营机制,并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教育,使员工了解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增强员工合规自觉性,使其自觉承担公司的合规责任,尽量减少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发生概率,为公司培养合格从业人员队伍。
四是,促进公司高层的管理人员开展监督工作。实施公司从上之下的合规机制建设。由公司合规部门将违规事项上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其不具有直接否决权,避免出现相应管理责任逃避的现象。
3保险公司构建公司合规经营机制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的建立以其实施风险管理为基础及载体。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构建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机制:
3.1设置公司独立合规部门
公司合规部门是公司进行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也可将其称做法律合规部以及内控合规部等,它是重要的合规经营机制组成部分。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合规制度、进行检查监督,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公司监管部门与内部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等。由于其特殊的职能、职责,保证合规部门作用的有效发挥,公司已经将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业务部门以及财务等部门分离出来,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
3.2加强保险公司合规人才队伍建设
提拔职业道德高尚,拥有较高技术认定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个人素质较高、具有直言不讳的勇气的人员为合规人员,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及时的应对方案。
3.3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培养公司合规文化
利用公司现有的学识较高的讲师队伍,从外部聘请监管专家、法律专家对企业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增强公司内部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形成企业健全额合规教育培训体系。并将合规制度转化为公司全员自觉,充分发挥其作用,进行企业合规文化培育。
结束语:
合规经营是降低保险行业风险,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规范,它有利于保险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主题。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4月14日
一、引言
近几年,中小保险公司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具有经营灵活、专业性强以及分布面广等显著优点,对繁荣保险市场以及发展国民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就目前国内保险市场而言,三大保险巨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牢牢占据70%~80%的市场份额,其余保险公司仅占20%左右。在这样的竞争格局下,中小保险企业虽然有其独特的优势,如管理成本低、历史负担小、经营灵活等,但这远不能弥补其资金流动性不足、市场资源短缺、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等劣势。在和大型保险企业竞争过程中,单靠压低价格与之抗衡,只能把自己逼入绝境,因此中小保险企业必须大力推进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创新,通过差异化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才能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佳经济效益。
二、中小保险企业实施差异化经营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分析。首先,中小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转变发展思路,依托股东不断推进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中小保险公司的大股东一般都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具备领导能力和号召力,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小保险公司借大股东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能不断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其次,中小保险公司能取得较高的边际效益。大型保险公司经历了快速发展时期,现在基本趋于成熟阶段,而中小保险企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未建立完整的经营管理模式,所以它能在不增加支出成本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提供前提条件;再次,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能为保险专业人才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大量优秀人才选择回国发展,再加上我国重视金融保险人才的培养,所以我国人才保险市场逐渐趋于饱和。与大型保险公司相比,中小保险公司具备更大的发展潜力,能为员工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吸纳更多人才。由此,中小企业的人才资源得到巩固,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劣势分析。
第一,资金实力不足,资金运用效率低。大型保险公司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程,有些保险公司由于其强大的发展动力,在一定时期内曾处于垄断地位。大型保险公司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史,投资经验相对成熟,其资金规模、人才资源、营销网络以及业务开拓等均处于领先地位,获得的收益更高。而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时间短,资金积累不足,在投资时会遇到较大的阻力。由于资金储备及各种限制条件的制约,中小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不论在资金规模还是人才储备上都难以与大型保险公司抗衡。
第二,经营策略不明晰。中小保险公司成立之初大多是极其盲目的,成立的初衷大多基于股东利益。自交保险公司一般承担股东的大量保险业务。但是保险业的资金回收期较长,而股东需要短期收益高,所以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体,保险公司更多的为股东服务,所以一般选择短期收益较高的保险产品,对长远利益的考虑不充分,经营策略不明晰。
第三,内控机制不明晰,缺乏创新及监管力度。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方式较为粗放,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机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较大的缺陷,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表现在:首先,内部监管不严,稽查审计机构尚属空白,有的保险公司尽管建立了稽查审计机构,但是人员素质质量不高且检查效率低下,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稽查监督职能,不利于中小保险公司及时规避风险;其次,承保单的管理存在较大的问题,随意性大,随意注销保单、变相降低条件承保以及篡用条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第四,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没有注重服务质量的有效提升。保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它是经营风险的专门金融机构,但是较之于其他金融机构,保险业对自身经营所存在的风险不够重视。中小保险公司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局限于骗赔水平上,但是对管理风险、资金运营风险、经营风险、偿付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认识较为缺乏。有些保险业务员为了完成经济指标,将风险意识抛之脑后。他们为了拿到保费,不管风险如何,他们都会予以承保,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中小保险公司不重视业务的拓展和延伸,没有提升服务意识,客户的满意度也逐年下降,给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三)中小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经营模式的策略。竞争手段、经营范围和产品的同质化,一直是制约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保险公司要想跨越式发展,就必须不断进行创新,找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目标市场,确立差异化经营模式,形成自我发展的独特优势。
1、转变经营方式,树立差异化经营的发展理念。经过多年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保险业普遍存在的“速度情结”和“规模偏好”正在发生转变。中小保险公司应当深刻认识到,保险资产规模扩张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但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过快的规模扩张意味着资本快速消耗和风险不断积聚,必须切实改变传统的重投入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结构、重速度轻管理的外延粗放型经营方式,真正构建起集约化经营、内涵式增长、差异化竞争的经营发展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例如通过对公司员工进行“诚信、专业、价值”核心价值观的宣导,使差异化经营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2、加快战略转型,推进差异化经营结构的转变。中小保险公司必须依靠其自身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来推动战略转型,通过战略转型的过程再强化其核心竞争力,并推进公司经营结构的转变。战略转型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围绕所服务区域的支柱产业转变发展方式。面对保险行业目前的现状,新模式的建立和新技术的变革,保险业从内部开始逐步转变经营管理模式,所以中小保险公司应重塑核心竞争力,避免同质化的竞争。例如,可以联合建立共享服务中心,从而提高服务客户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经过近些年的积极探索,在战略、管理、文化、品牌、服务、技术、产品、业务结构、客户结构、收入结构等诸方面均形成各自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使得产品和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流程化,促进服务持续改善。中小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体现当地主流经济特点、在支柱产业的经营逐步形成专业化服务特点,通过战略转型,逐步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的经营模式,切实为经济发展提供“灵巧的稳定器”服务。
3、加快创新步伐,建立差异化经营的竞争模式。中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公司治理、发展模式、管理流程、产品服务、综合化经营等多方面的积极创新,大力提升管理效率和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全面综合的金融保险服务解决方案和专业化经营的创新业务,着力改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努力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一体化发展,构建自身差异化的核心竞争能力。中小保险公司要加快创新商业模式,提升核心技术能力,实现批量化、标准化经营,例如在人力、机构、费用、技术、品牌等诸多方面的资源配置向与自身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业务、客户、产品方面倾斜,通过产品差异化、经营差异化、服务差异化,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流程,确立适合于自己能力的市场定位和管理模式,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拓展市场发展空间,集中有限的人财物资源,做出了品牌和影响力,形成比较竞争优势。
4、充分细分市场,获得差异化经营的区域优势。中小保险企业要充分认清市场形势,找准市场发展目标。要充分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不断开展市场调研工作,进一步划分业务渠道、险种、客户群体以及地域等相关限制要素,找出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中小保险公司要科学布局,将本行业的竞争、产业的集中程度、经济发展潜力以及产业中心转移的方向等作为分支机构建立的先决条件,形成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市场占有额。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恶性竞争,降低资源消耗,增加企业利润,为总部开拓新的市场,从而从整体上提升保险公司的利润,确保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还要具备战略性眼光,对保险深度和密度相对不足以及人均收入较低的地区也不能忽视,要充分挖掘其潜能。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将这些地区的潜在客户充分挖掘出来,才能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抢占更多的市场先机,为保险公司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5、强化人才管理,提供差异化经营的人才保障。首先,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强化人才战略,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中小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只有加强自身素质,确保服务的周到、全面,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中小保险公司首先要建立健全竞争择优机制,科学选拔人才,同时要总揽全局,明确企业的人才需求,不断建成平等、公开、择优的用人机制,为人才的更新换代奠定基础;其次,要建立约束平台,严格执行以贡献定薪酬的激励政策。中小保险公司要做好岗位分析、岗位设置以及岗位评估工作,对不同岗位实施分类管理,同时依据职责设计多样的升级渠道,实现贡献和报酬、责任和利益的统一;最后,要培养员工的终身教育理念。中小保险公司要特别注重知识型人才的培养,帮助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升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扩大中小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额。
三、结论
总之,随着进入后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保险业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这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讲不仅是巨大挑战,也孕育着新的发展机遇。在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中小保险公司只有立足于自身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差异化经营的发展道路,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涛.中小保险企业生存现状及提升竞争力的途径分析[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