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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1929年西方经济大萧条之前,混业经营是西方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崩盘,导致了席卷整个西方社会的经济大萧条,这个事件使人们认为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是金融混乱和股市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国政府实施了《1933年银行法》,严格划分金融业各部门的业务界限,成为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继出现,分业经营机制阻碍了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业服务效率。进而西方金融业经营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从1949年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金融体系一直被银行业所主导。20世纪80年代末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开创,也得益于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008年,我国开始推进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至此,中国金融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涵义比较
(一)分业经营的涵义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1.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
(2)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
(3)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
2.分业经营的缺点
(1)业务之间彼此隔离的运行系统导致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
(2)具有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的银行业与具有广泛业务的证券业之间的联系被分离,使得优势难以互补。
(3)难以与业务齐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涵义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此种模式下,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1.混业经营的优点
(1)有效的促进了不同金融行业间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
(2)由于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交叉,有效的将风险均摊,降低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
(3)混业经营的实行,可以使中国银行发展为全能的大型银行,增强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国内也可以促进各大银行的竞争,提高社会总效用。
2.混业经营的缺点
(1)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相互交叉,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垄断,道德风险增加,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2)根据规模报酬递减规律,银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结合发展会使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这样降低了福利,可能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业监管体系是“纵向”关系。以我国为例,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分别针对证券、银行、保险设立的,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也只是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仍旧无权过问其他的机构。
而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业监管体系表现出来的是“横向”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并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交叉的综合性监管,这样便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的弊端,顺应了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由于服务项目单一,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其专业领域内的效率水平与服务水平,降低各类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过度竞争,从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分业经营的缺陷逐渐暴露并且无法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混业经营所具备的资源信息共享及时,资金流动性高,规模效率高等众多优点逐渐突出出来。这些都是分业经营所不具备的。
(一)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
商业银行面对其它金融机构的挑战,存贷利差缩小,利润率不断下降,使它们不得不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难以适应这种竞争的要求,因此将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由单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债券在内的多种经营,进行更多的其他业务,获得更多的稳定资金,以实现风险分散和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二)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
因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的特性要求两者之间协调统一。企业生产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求以巨额发展资金为基础,而社会生产分工的细化造成只有依靠资金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银团提供贷款或通过券商发行债券、股票来集资才能为其解决资金问题。众多金融机构为满足企业的这种大规模资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过相互组合、并购来扩充自身的资金规模。
(三)证券化趋势及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证券化融资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分业经营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可通过无纸化证券经营,资金短缺方可通过发行债务证券向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资产所有者也可以以其资产支持向证券市场融资,由此,从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两方面挤压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使商业银行面临来自证券融资的强大竞争力。同时由于客观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新的金融产品很难区分它是属于哪一种产品,是投资型归证券机构管还是属于保险型归保险机构管,亦或是属于储蓄型由银行管。新产品的创新混淆了原来的径渭分明,在监管机构看来非常简单的、简洁的产品领域划分。
从金融体制发展过程看到,分业经营与安全相联系,混业经营与竞争相联系。分业经营往往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强化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目标时,加强金融业务分工的法律限制。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出于生存和竞争需要时,对分业限制进行突破,同时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演变与分析
(一)改革开放之初到80年代中期,四大专业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工很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央银行单独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二)1984年至1993年,金融业蓬勃发展,但形成严重混业。具体表现为银行办证券及保险业务。由于1992年下半年以后掀起的房地产热,证券投资热导致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等进人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保险公司高息揽储,发放信用贷款,并设立证券营业机构经营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通过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及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自行运用,渗人银行业务等。结果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投机性过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影响了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三)1995年至今,开始逐步探索金融业经营模式与监管模式的改革。政府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分业经营的原则,同时,陆续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格局。
从金融发展的阶段看,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初期,实行分业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业经营对1993年以来的混乱状况进行了矫正,同时也符合我国中央银行监控能力较弱,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薄弱等状况。它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的金融安全,抑制了过度的金融投资任为,成功地消除了金融泡沫,避开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所以中国一直将分业经营视为维护金融安全的篱笆并加以坚持,且以此作为金融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出发点。几年的实践证明当时中央的决策是正确的。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尤其是2001年底我国已加入WTO,按照协议将在入世5年后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作为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将进入中国,其子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力度大,业务可以互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面对外资银行抢滩中国市场,面对其成熟的混业经营,面对同一国民待遇的竞争,我国金融业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压力。银行为保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将逐步选择混业经营。由此可见,混业经营也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方面,金融机构突破分业体制束缚是走向混业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金融一体化、全球混业潮流与中国加入WTO是走向混业经营的外在压力。
三、我国推行混业经营的障碍及模式选择
近几年来,监管当局在被动适应中开始进行部分主动选择,尝试着出台放松分业管理,推动混业的措施。而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与证保合作的金融创新也十分活跃,金融各业间和交叉经营的合作经营日益广泛,从银行和保险业对证券市场的分步介入,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和隔离墙的不断松动,可以说我国金融业正在或已经由严格分业经营时展到“交叉经营”时代。但我国金融当前全面推行混业经营仍不具备条件。根据世界各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经验,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满足的一些条件在我国尚不成熟:
(一)产权明晰方面,作为我国信贷市场投资融通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不明晰,内部的风险防范机制薄弱,致使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无法彻底实现,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系统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仍然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为主,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虽有大幅度的发展,但大多数企业的融资依然依赖于银行。在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体系里,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得好
坏对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但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系统性风险非常高,整个银行体系抗风险能力差,所以目前尚不能全面实施混业经营。
(三)监管经验与能力方面,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还无法和具有几百年历史的欧美监管同行相比。
(四)法律法规方面,实现向混业经营法制化过渡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良好的执法基础设施以及公平的执法标准。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应对原法律框架作较大调整,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五)健康、健全的市场体系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问题突出,脆弱的中国股市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的企业投资者少,专业化的金融产品落后,结构单一,金融服务效率低下。
由此,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我们要实现混业经营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突击性过渡,这与中国目前金融结构基础不相符,会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现在中国银行业正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坚持分业经营原则,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混业经营的压力。这就决定了我们必实行“渐进式”混业路径,逐步实现混业经营,但在这个逐步实现的过程中,如何找到一个较好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平滑过渡的平台呢?换言之,中国应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实现混业经营的目标模式呢?
目前普遍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措施。它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混业经营的需求,为中国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塑造一个大规模、强有力的市场主体,还可以稳妥保持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它有利于我国实现向新世纪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新模式的平稳过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所谓纯粹型控股公司,它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与此相对应的是混合控股公司,它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最早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它是在银行、证券与保险分业经营体制下,为了规避法律限制而采取的一种金融创新。它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它可以经营各类金融业务,它可以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对各子公司进行调度,并通过制订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这些子公司在经营上、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其资产负债表不和母公司合并,有各自的财务报表,且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这样,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筑起了内部“防火墙”,遵循了相应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有助于避免风险传染。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其实也是为了规避银行、证券与保险之间不能混业经营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创新。我国《商业银行法》界定银行分业,不仅在业务上不得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同时也规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然而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不严等原因,我国现阶段存在形态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以金融机构为主组建的金融公司,典型的是中信控股公司,是中信证券、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信兴业信托公司等的控股股东。第二类是以投资集团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光大控股公司,是光大证券、光大银行、光大信托等的控股股东。第三类是产业资本(实业公司)直接参股,控股两大或两个以上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山东电力集团,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深证券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
一、引言
上世纪70年来以来。随着自由化风潮的重新兴起,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逐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和一体化浪潮,促进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西方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代表,各国通过减少利率管制和金融限制,使得金融市场焕发了活力,并进一步引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不过,虽然混业经营及金融自由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激发了各国经济的活力,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的不力。由于混业经营往往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也必须相应加强。
当前,我国金融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混业现象逐步出现,突破了以往分业经营的限制。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国际承诺的逐步兑现,金融业务的渗透和开放趋势加强。通过资源整合,促进混业经营将是未来的重要趋势。不过,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推进我国混业经营的前提,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对于混业经营及多重风险金融工具却缺少应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亟需进行适时调整。鉴于国外有长期的金融混业经营实践和监管经验,本文将借鉴西方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原则和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混业经营阶段,探讨建立相关的监管体制和模式。以期为我国从分业经营监管向混业统一监管模式过渡提供思路借鉴。
二、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
金融分业指的是银行基本业务与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必须分离经营,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也要相分离。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当前已经完全打破了银行进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但从风险监控出发,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必须设置相应的监管机制。同时,银行至今不得经营工商业。就我国而言,金融分业则主要指银行业与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分开经营和管理。金融混业则是指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进行渗透和交叉,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具体包括业务上的混业和金融控股权的分业。在具体模式上,混业经营可以采取金融业务混业和控股权混合。这两种经营模式都以银行为核心,相互之间的绝对差异已经趋于缩小。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务虽然分工严格,但仍然可以进行证券和信托业务,实际上是混业经营。不过,由于监管法规的缺失,业务上的混业经营一度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给金融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治理整顿逐步展开,明确了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此后通过各种法律将这一原则确定下来,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不过,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进行分业经营的条件发生变化,主要是金融监管和法律逐步完善,市场化逐步推进。因此,适度推进分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以往的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克服以往强制分业经营而导致的市场割裂现象,也将有利于发掘金融创新能力。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和技术走向完备,我国金融业将深入推进混业经营。从实践看,我国的新的金融体制框架已经放松了混业经营限制,目标就是大力促进行业效率提高,并适当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未来几年如何构建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将是关键问题之一。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不同监管模式分析
金融监管具体指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活动和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当前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统一监管模式,又称综合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指将各种金融业务和机构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框架下进行监管,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荷兰和日本等。其优点在于,能够节省监管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并能改善监管环境,缺点则在于潜在有价值的信息可能损失,潜在问题也可能被忽视。
二是分业监管模式,即分设专职机构进行监管,是当前较为普遍和流行的监管模式。其优点在于,专业化优势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具有公平性。但缺点则在于多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也可能存在。
三是不完全统一模式。即专门针对混业经营,对前述两种监管结合使用的方法,具体形式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头监管,前者是多重监管主体建立磋商机制。后者则是根据监管的目标设立两种类型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监管缺少协调性的风险,也有利于监管真空现象的避免出现。
四、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混业经营必须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首先,从短期目标看,基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在监管方面要维持现状,适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要及时吸纳相关思想,参与国际金融规制的制定,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
其次,从长远看,要积极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要考虑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降低监管成本,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由于常设行政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整体把握风险和绩效,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我国的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社会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一、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
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美国、日本等原先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向综合经营变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极为少见,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经营制度是介于两极之间的有监管约束的综合经营制度。因此,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及其风险监管
(一)我国金融集团的雏形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现实已经存在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集团,也存在以各种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集团,如首钢集团(控股华夏银行)、宝钢集团(控股联合证券和东方信托)等。
银行业中,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由此可见,通过自身扩展和改组创建等重组活动以及收购和合资等整合活动,我国已出现了几个金融集团或者说准金融集团。随着银行对证券、保险跨行业并购的发展,我国金融集团的数量将会增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发展成为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行业以上的大型全能化金融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具有的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可以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实现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即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将各金融业务的经营牌照与其股权分离,实现“分业经营、股权集中”,可以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改革遵循的渐进原则,便于我国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三)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与风险监管
我国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除了金融集团所本身内含的集团内部便捷的风险传递、较低的透明度和大量的关联交易等一般风险特征外,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缺乏监管信息的沟通以及对不正当内部交易的防范,往往产生很多风险。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我国金融业存在经营效率低、不良资产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不足等诸多问题,而且产权问题没有解决,治理结构并不完善,风险意识和相应约束机制不健全,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表明我国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针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主要监管机构的确定以及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等做出制度安排,特别是要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机构、业务活动结构和管理结构,严格界定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法规框架下允许的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把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未来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与现实选择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金融集团运作实行混业经营,它们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已经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也使现行以机构性管理为特点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显得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也随之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使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分界日益模糊,以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率为主要指标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面临较大挑战,使以监管银行为主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因此,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为契机,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是我国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的长远目标,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发展,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以业务为主,大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将以个案批准的方式逐步发展和增加,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银监会又刚刚成立不久,因此,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是:第一,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第三,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综上所述,与欧美发达国家金融整合对金融结构演变的影响类似,随着金融整合的发展,我国也将出现十几个大型金融集团与大量专业化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的两极结构。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整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也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针对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并在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长远目标下提出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所谓金融业的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指同一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金融机构,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这样,可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
在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国际国内形势所决定的,也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第一,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
第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昆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
第三,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中国金融市场早在几年前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第四,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现状,迫使金融业改变旧的经营模式。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相悖逆。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事实上,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已有混业经营的势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务;工商银行还在香港收购了上市银行香港友联银行;中国银行则早已设立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底以来,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实行混业经营并不一定比分业经营产生更多的风险,如德国等欧洲国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没有产生严重的金融风险;实行分业经营也不一定减少银行风险,如日本长期实行分业经营,近几年不断有银行倒闭,而美国过去的分业经营体制严重制约了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因此,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趋势,适时调整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金融业在坚持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应当怎样实践混业经营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之一:现行金融法律,拓宽银行新的业务领域。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第3条中则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以下业务:1.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上市;2.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3.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4.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订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5.开展代客户理财业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6.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等;7.保险业务。通过现行法律允许的上述业务的拓展,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现在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办了上述业务中的一些,但力度还不够,效率不高,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尤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改善现有经营模式。
途径之二:整合现有机构,实施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战略。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过多地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性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在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即可改善这种局面。
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与此同时,则减少境内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相互并购或相互参股,并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银行,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成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加入WTO后,大量涌进的外资银行都是全能型银行,是“混合编队”,中资金融机构以“单兵作战”形式是无法应对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组现有金融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途径之三:运用先进技术,大力发展银行。
信用技术飞速发展,使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网络化趋势,金融机构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为客户服务。据预测,西方国家2001年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传统银行业务量的20%一40%,2005年,美国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银行总业务量的50%左右。网络银行因为其技术优势,很容易绕过传统市场壁垒。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银行没有涉及,按法学原则,没有明文禁止者即不违法,在我国境内发展网络银行无法律障碍。而且,网络银行的成本较低。网络银行将是未来银行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
途径之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
刚踏进2008年,中国金融机构就迎来了混业经营的发展机遇。1月中,中央进一步放宽分业经营的限制。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签订《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三至四家银行。
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金融业应遵循分业经营原则。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获得许可,这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也是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突破。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使得金融业的发展早已突破了传统业务门类的束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这越来越成为业内的共识。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比存在较大的优势,它能够降低成本、分散业务风险,能够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能够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产生范围经济效应和协同效应。
据了解,早在1986年我国曾经尝试推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当时国务院决定对交通银行进行重组,并进行全面综合经营的试点。到90年代初,由于全国金融系统违规经营严重,试点中断。随后金融机构转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而近年来,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潮早已频频涌动。2006年9月,保监会发文放行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目前,中国人寿已成功入股广东发展银行,平安保险则将深圳商业银行纳入旗下。
而十七大的报告明确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有评论指出,“这是一种混业经营的信号”。
笔者预期2008年将会是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快速的一年。
金融企业重新定位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将促使商业银行在全球的银行业竞争中寻求自身的重新定位。
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将使商业银行的客户群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传统的客户群是储户和需要存贷款的企业。银行在其中通过自身信誉吸收储户的闲散资金用以贷给需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金融混业经营后,储户的资金释放渠道将会多元化,众多的机构将会在代客理财中分散银行的储户客户群。同样道理,需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局限于银行资金,信托业、证券业、金融公司等也将会有效向其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对银行而言,混业经营除了分流了一部分老的传统客户群外,也向其提供了新的客户群。但新的客户群将会和银行新的业务领域以及业务水准联系在一起,比如证券、保险、期货、理财、金融超市等各种中间业务。
混业经营将使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多元化。金融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将使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不仅是国内银行,还包括国外的一些大银行,以及国内外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根据波特的“竞争力量理论”,了解每一个竞争对手的动向及竞争力所在是在竞争中胜出的必要条件。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对混业经营后的经营环境、竞争对手的情况做细致分析,根据不同的竞争对手的特点,形成不同的竞争策略。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将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流程重塑(BPR)。业务流程重塑通常称之为BPR项目,是企业根据内外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重新安排业务的操作流程。实际上2005年银监会和央行要求的操作风险大检查以及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就是某种意义上的BPR。实施混业经营后,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及相应的业务部门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与之对应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都必须做出重大调整。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混业经营则有利于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由于法律和政策大门的敞开,保险投资组合对象由储蓄、债券、基金,逐步增加股票等重要的投资工具,保险商品创新有了更大的空间。保险商品开发的掀起,必将促使保险业登上新的发展高峰,更好地满足客户对综合理财服务的需要。此外,保险公司可望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兼并重组,组建全能型金融集团,整合资源共享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形式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超级监管”呼声再起
在混业经营破冰的大背景下,沉寂了两三年的“超级金融监管”构思再次浮出水面。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是针对严格分业经营状态设计的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实施监管。这种曾经行之有效的三会“各管一段”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金融混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已经暴露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尽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共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并提出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理念。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今,在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业务及外资银行等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新领域,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监管套利时有发生。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各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不到位。基于中国的政治生态,三大监管机构都隶属于国务院,地位上的平等关系致使彼此间很难做到有效的沟通协调,至今尚未建立一套监管信息资源以及检查、调查报告的共享机制。二是各监管机构间存在权力博弈。三是各监管机构间监管理念、政策及规则不一致。监管差异必然引发监管冲突和监管套利,并且,监管套利的程度和监管主体之间的政策差异大小有明显的关联性,监管差异越大监管套利空间也就越大,金融风险也就越重。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利用由不同监管机构监管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的事实以及其间的监管差异,通过内部业务转化,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牟取额外利益,这必然造成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的提高。
于是,关于“超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和“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争论再次开启,赞成的意见认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有助提升金融监管效率;反对意见则认为,各金融部门最终都向中央金融工委负责,故毋须再设新的监管机构。但舆论对“超级监管”的积极意义较为一致。
一元化监管三步曲
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在既尊重传统与现实、又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符合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原则进行构建。这是指导我国金融模式政策选择的一个根本原则。在笔者看来,根据我国金融业混业实践的进程,应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监管机构和体制,由多元监管过渡到一元化监管,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重点突破,最终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具体来说,这一过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部曲,完善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
当前我国金融业处于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渡阶段,混业经营的发展尚处于萌芽时期,分业的市场基础还未动摇,各金融机构传统主业仍占绝对比重。另一方面,出现了大量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内无规范的防火墙设置,外无专门的法律和机构监管,是目前金融监管的难点之一。因此,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对带有混业色彩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监管,同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避免监管真空与盲区。
面对金融业的最新发展,在短期内彻底打破分业监管模式没有太大必要,盲目地进行一刀切的改革只会欲速而不达。我们首先应该对现行分业监管模式进行修正,并考虑合适的条件和时机,循序渐进地推进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在纯粹的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擅长银行类业务监管,证监会精通证券业务,保监会熟悉保险市场,虽然各自专业监管的优势都十分明显,但谁能不具备综合性监管的能力,且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做一些实务性的安排。在三大机构专业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的建设,同时,成立或指定某一监管机构对为数不多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监管,这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最佳选择。
第二部曲,伞式监管阶段。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在产权改革到位、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将会大规模地以控股公司的方式建立联合,生产销售具有综合金融功能的产品,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领域的全面对接。随着我国金融混业趋势的纵深发展,仅仅依靠监管部门之间的平等协调和原则性的监管规定,将无法满足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适时改革和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在这一阶段,我国可借鉴和参考伞式监管结构,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统一协调三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局,由该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伞式监管人”,不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和协调各功能性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将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能彻底分离出来,成为金融业监管的最高机构。
第三部曲,统一监管阶段。
0引言
目前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金融监管制度,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彻底的限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模式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商业银行变相从事证券业务、一定程度上涉及保险业务;证券机构通过吸引客户而与商业银行争夺资金来源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开展混业经营的研究,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做好准备十分必要。
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分析
1.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混业经营模式则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等。
1.2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合理和公正,实现金融行业的专业分工。但同时,分业经营自身也有一定的缺陷:首先,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不利于规模资源和经济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发展运行的整体效率。
混业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其次,混业经营能够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够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竞争力。不过混业经营模式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
2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2.1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与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种业务范围的局限性不仅制约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且不利于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无力与西方国家的全能银行进行竞争,也很难应对外资银行的进入给它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国际金融发展形式,认真研究和探讨银行发展趋势,向全能银行转变。首先是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面对可能出现的金融交战,实行混业经营,发展成为业务和职能都很全面的银行,有效组织联合金融防线,才能和国外全能银行竞争。其次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积极采取混业经营方式才能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采取新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有效地分散交易风险。
2.2实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影响
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而保障我国的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目前来讲,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其中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比重较高,这种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摆脱困境,这就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当某一类业务陷入低谷时,另一业务可能处于高峰,互相弥补,从而降低了单一业务带来的集中性风险。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内部经营业务之间的比重,实现银行资产向更好业务领域的转移,从而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就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
2.3实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
按照传统观念,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是专业化的,然而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所以传统的观念认为分业经营有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但是混业经营并不损害商业银行各种不同领域业务的专业化,即使开展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也会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或独立的公司,仍然从事着专业化的业务分工,仍然具有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优势。
3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政策建议
3.1加快银行体系改革,加速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随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是国有银行商业化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界定产权。在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银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力,从而为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提供重要的动力,保证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其次,要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要从银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用政策性银行全部置换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职能,进而对商业银行按照经济功能、信贷质量、业务区域等相关职能进行重组。
3.2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弥补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缺,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信托法》以及《期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律体系;再次,在立法原则上一方面要考虑当前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银行经营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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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
二、我国现行金融经营模式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作为金融业监管主体。中央银行主要制定货币政策、经理国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并制定本行业的相关规则。但加入WTO之后,中国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要加强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将一些国际规则引入内化于国内金融监管,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
入世之后我国监管机构允许中信、光大两大国有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模式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业,这一举动被视为监管当局推进混业经营的一种尝试,是为今后金融业的政策调整作实践上的准备。从实践发展看,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已分别覆盖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工行、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直接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并正在积极筹划进军保险业。
实行混业经营之后,金融机构能产生协同效应、规模效应达到最佳经济规模,管理效率也会大幅提高,既可以节省管理费用,也可以改善分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的情况。中国在入世之后若想进入国际市场体系,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同时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保护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地位,金融业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挤占,商业银行的业务占有率逐渐降低,美国商业银行对突破严格的分业监管有强烈的意愿。就中国的国情来看,虽与美国的情况大相径庭,但银行业仍是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发力点。中国证券业和保险业起步发展时日尚短,自身的运营需要完善和壮大,而银行业在金融业长期处于主导地位,近年来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为我国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提供了对象。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可参照国外已有的经验,有两种模式的选择,一种是国外传统的全能银行制,一种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1)传统全能银行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一般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这种模式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托投资业务、保险业务等作为全能银行内部的单个业务部门。这种模式将具有三方面的竞争优势:一是拓展经营范围有效分散风险。二是形成业务协同效应增加收益。三是统一业务平台节约成本。此种模式的缺点是反应不够灵敏,特别是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比其投资银行竞争对手要慢,同时这种模式很难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
(2)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大型商业银行从国有独资到国有控股再到今天的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逐步适应市场竞争,但证券业的风险性氛围难以迅速融入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文化当中,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业务文化硬性融合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可以采用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总管理处解决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协调问题,总管理处相当于一个内部控制平台。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此种模式具有传统全能银行制的优势,同时克服了传统全能银行中各业务部门业务协调不善,反应不够灵敏的弱点。金融控股公司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进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同时接受总管理处的内部控制和协调,沟通各种信息,有利于化解风险,提高整体效率。
从现有的商业银行经营的模式来看,大型国有银行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借鉴了传统全能银行制的经营模式,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等混业经营的部门。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团则类似于金融控股集团经营模式。我国混业经营采用哪种模式,笔者认为,传统全能银行制可以作为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向混业经营转换过程中进行初期的尝试,使商业银行为混业经营积累经验,最终以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进行混业经营,建立成熟的金融混业环境。
分业经营体制(又称专业银行体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核心在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相分离,彼此之间业务不能交叉,管理不能混淆。
1.2 混业经营体制
混业经营(亦称为全能制或综合业务制),是指同一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不同性质的业务。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传统业务,而且可以相互交又、渗透进行多元化的经营和发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投资银行的业务、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业务、也可以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法律对各种机构的营业范围不作明确限定。
2 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有利条件分析
混业经营代表着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从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已具备了实行混业经营的一些必备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金融法规建设逐步完善
自1995 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制定了《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规章制度。这些对于规范金融市场,防止违法乱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约束监督作用,也给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金融监管体系日益完备
我国目前已确立了以中央金融工委为领导、以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为主体的监管体系,并加强了彼此间的政策协调,对金融领域实施了有效的监管,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
3.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
我国于1984 年建立中央银行,1995 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1997 年颁布《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到后来对央行分支机构设置的改革,使金融调控由单一的行政手段直接调控向市场化运作机制调整,从开始的控制贷款规模,逐步起用中央银行的三大政策工具,发展到以比例管理彻底取代贷款规模控制。
4.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健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强化了风险防范意识,经营的理性化程度不断提高;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其经营机制日趋完善。
3 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实行混业经营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它既是国有商业银行自我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1.实现中国金融国际化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必须参与国际竞争,如果仍然实行分离型经营制度,必将使我国银行业处于竞争劣势,同时,实行全能型的国外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如果我国商业银行仍实行“分离制”,则将引起我国银行业的不平等竞争,从而影响其经营业绩。因此,从国际经济一体化和WTO的角度出发,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尽快创造条件实行混业经营。
2.规范金融秩序、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需要
实行混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买卖证券、入股企业、信托等方式来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整合资源。另外,混业经营能使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首先,银行混业经营后,可以跨地区经营,对证券资产的选择不受地域及国界的限制,从而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其次,由于存、贷款市场的利率与证券市场价格成反向变动的特性,使兼营信贷与证券业务的银行在内部产生一种损益互补的机制,有利于保持银行的整体稳定;再次,有价证券的市场性,可以大大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防止支付风险;最后,多元化经营,可以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对冲手段,有效管制交易风险。
3.我国金融业深化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
(1)有利于充实银行资本金
中国目前股市低迷,资金缺乏,开放混业经营,保险、养老资金直接入市,让银行参与基金、保险、投资、证券业务,既能逐步健全完善金融证券市场,又能给股市输入新鲜的资本血液,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
(2)有利于提高配置金融资源
国内外的金融经营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各国根据自身金融环境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金融经营模式。根据金融工具特点不同,金融业内部可划分出不同子行业。各自行业功能上有重叠,造成不同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混业经营即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何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金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
国际范围内混业经营模式被各国普遍接受。以美国为代表,国际金融经营模式的进化过程可以被很好的反映。美国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经营(1928年《麦克法顿法案》)到分业经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重新建立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分业经营模式被称为不适应金融发展仅换取暂时的金融稳定,于是在内外因作用下美国金融业重新走回混业经营之路。
当前在适应我国金融国际化发展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基础,我国金融业也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的《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008年1月份,国务院原则批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复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混业经营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澳洲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探究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有四种――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审慎监管委员会(APRA),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财政部(Australian Treasury)。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始于1960年并接管原联邦银行职责。审慎监管委员会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力并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顾客需求时采取行动。作为一个单独的审慎监管体始于1998年接管原RBA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证券投资委员会强制公司及金融服务法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整合和消费者保护管理者”也于1998年成立。财政部作为政府主要经济部门,它并不直接管制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作为主要的政府经济政策制定体给出金融管制的框架,在APRA的成立过程以及设立RBA财政政策中具有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 F83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87-03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将这句话用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上可能是再确切不过了。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格局究竟应该是实行分业还是混业这一问题,各界人士曾在2002年初一度讨论的沸沸扬扬,后来由于2003年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出,成立国务院直属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暂时搁浅,而中国人民银行建国50多年来的集货币政策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但是理论界关于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却始终没有停止,特别是2008年5月9-10日在上海陆家嘴举办的首届陆家嘴论坛上,更是将此问题再度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我国监管体制现状和混业经营趋势
关于金融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问题,胡俞越、黄剑(2008-04-08)曾提出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但笔者认为如果保留原有的三个机构,再成立一个新的所谓平衡协调机构的话,势必使处于监管位置的机构更多了,相应的政出多门,寻租行为,协调成本只能是更大,给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增加负担。赵林政、张宝东等(2001.9)认为应坚持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同时加强三大监管主体定期会晤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定期会晤固然是沟通意见,共享信息的良好渠道,但是无形中又会增加沟通的成本和相应的由会晤产生的一些列成本。就如同一些联席会议制度,如果实质工作没有改善,这种制度设立也会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主义,也势必浪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各有利弊,只是各个国家和时期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
回顾我国的监管体制改革,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从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开始拉开帷幕。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业、证券业与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实行银行业监管)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2003年 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
分业监管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强,分工细,这是与分业经营的格局相联的。但是同时也有着一定的弊端,如监管效率低,成本高。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证券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了国际上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金融市场对世界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分业经营的藩篱不断被突破,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综合经营、混业经营趋势有所加快,金融监管也因金融业务出现综合化、多元化趋势而加以调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创新,这种交叉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化,在这种综合经营的背景下,由于混业监管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防止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重复与监管缺位并存的现状,保证金融监管不存在“三不管”地带,不留下空白与死角,发挥其整体功能,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已经强有力的说明了,混业经营的态势已初露端倪,萌生壮大,这势必拷问和预示着监管体制的混业时代是否应齐头并进?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大发展让分业监管已经力不从心。既然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那么混业监管也一定是规律使然。
21世纪是一个凡事讲求效率的时代,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否发挥到最佳,将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的稳定和发展。随着我国的入世,国内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日益融为一体,国内的各金融企业也正在不断进行业务的创新和相互交叉、渗透,整个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这便意味着原来的监管以业务功能为依据分块进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则越发显得不合情理了。而改变这种固有的监管架构,转而实行混业监管则可以增强其活性,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业务综合化、多元化意味着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既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性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性监管。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一项新的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将无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同时,交叉业务的出现,既可导致监管重复,又可能出现监管缺位,致使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达不到监管目标。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业务竞争实力,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必然选择。
二、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的分业的监管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则传统的寓言故事不谋而合,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会没水喝。机构越多反而越互相推脱,如果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责任归属明晰了,自然监管效率会相应提高。因此,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存在着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第一、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能实施对监管人的有效监督与监管,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要素之一是必须建立监督监管人的机构与机制, 监督机构代表金融消费部门对监管人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的制度建立,形成监管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3家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没有一家独立机构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证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不但不能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容易因为监管人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二、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监管缺位的弊端,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证券市场为例:目前,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只有36个,而全国的证券公司有90个,证券营业机构2,615个,境内A股上市公司达1,531家。也就是说,证券的监管机构只设到了省会中心城市,而证券业的营业机构及上市公司已发展到县级城市,大量的监管对象处在监管“真空”状态。试想一下,这样的监管力量即使完成常规监管工作已很难,如何能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缺位现象造成的证券公司违规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规事件经常发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就意味着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用最小的成本,完成金融监管的任务,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因此应当对分业监管的资源进行整合。
第三、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造成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了监管工作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同部门对交叉性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又存在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鼎立”,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不但监管效率低,而且容易形成系统风险。
周小川曾说过,综合化经营将按照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依据主体来定。即“不是谁批准设立,就归谁监管”,而是什么业务就归什么部门监管。随着我国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与渗透,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将有所加快,只有实行混业的监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混业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目前对于混业经营的模式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一尝试,已基本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但是对于就是监管的形式是采取分业还是混业一直没有定论。混业政策方面也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笔者看来,当前只要各监管主体不是一个统一机构,利益分歧就在所难免,那么在涉及到部门利益的时候就会上演各种博弈行为,有的事情三家都抢着管,而有些则是归属不清、无人问津,造成监管真空。其实,不仅混业经营需要混业监管,即使是分业经营也应当实行混业监管,这样不管是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他们任何经营行为、新业务的审批等都由一个监管部门来监管,也就不会出现重复监管现象,也不会出现有些新业务出台时,居然分不清到底该由那个机构来监管的现象。
第一,实行混业监管可有效地节约金融监管成本。众所周知,金融监管是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实施增加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混业监管,减少了监管机构的数目,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监管成本,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为应付金融监管检查而重复付出的人力与物力。其一,可有效的节约监管成本。在监管内容类似的时候,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减少冗员所带来的工作中相互推脱。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出发,机构数目越少,机构功能越完善,才越有利于节约成本,达到规模效益;而监管机构的数目过多,势必增加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投入成本。另外,若监管对象只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第二,混业监管可以采取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监管资源,减少成本,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和评价,解决监管能力分散、监管机构盲目膨胀、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监管。
第二、实行混业监管,有利于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可以及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共享监管信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第三,可以避免出现监督程序和管制力度的差别,表现出一致性和协调性。更有利于协调使用监管力量,协调采取监管措施,在职责明确固定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同时也可以对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实行有效的再监管,从而防止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或发生事故的时候相互推卸责任。避免政出多门。混业监管将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并能及时了解不同业务内部潜在的风险状况,避免因监管机构不同出现的监管程度和力度的差别。
第四,能够尽可能消除监管死角,防止重复监管、交叉监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管理,分别由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机构分口管理,这种“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使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跨业监管和三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难,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也难以保障。同时,证监会、保监会在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县一级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已经出现了断档,实际上处于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三不管的真空状态,这就为金融风险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第五,有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集团的监管。采取混业监管,可以有效地对光大、中信等金融控股集团实行统一监管,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出多门,重复检查造成的低效率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真空”问题。有利于对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财团进行监管。随着国际金融业务发展趋势的日趋明朗化,国内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也正在向混业方向发展,金融大财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出现更要求金融监管的统一化。由于大财团的业务范围较广,跨越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因而难以想像把金融大财团的业务瓜分、然后每一块由一个专业监管者来负责,这种方式谈不上效率和效益。因为每一个监管者难免会不得全局发展的要领,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面对着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竞争,使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挑战。我国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持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储蓄保险、股票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大力推进,已经出现混业经营趋向。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这种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则,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向高级化演进。那么,什么是这种趋势下的最佳监管模式呢?应该说: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产生了混业监管的要求,为混业监管提供了业务基础,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国际主流的混业经营还是日益模糊的分业经营都需要用混业监管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我们不能用静态的眼光看动态的发展,随着我国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金融法律的完善,监管经验的丰富,我们相信,中国金融业必将立足于世界,让我们迎接中国金融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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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Inevitable Trend
Yin Chanjuan,Zhang Yang,Song Xuejun
1、分业经营本意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染,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看,此模式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1998年以来,我国金融运行状况显示,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在效益普遍低下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个狭隘的空间内,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2、从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将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凸显,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银行业早在几年前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二)发展资本市场要求实行混业经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基本成形,股票和债券市场都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从总体上说,企业的筹资结构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的比重较低。而且,由于投资工具有限,也未对银行的储蓄存款造成大规模的分流效应。因此,和国外同行相比,来自资本市场对银行的竞争并不明显。但是,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而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是离不开业务精通、技术高超的投资银行的。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主要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自营和经纪业务,对于一些被西方投资银行器重的兼并、重组、项目融资业务涉足较少,已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其原因一是起步较晚,成长期较短;二是狭窄的筹资渠道限制了其发展。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被分业的规定所限制,券商只有违规拆借或挪用客户资金,带来了隐含的高风险。直到1999年11月人民银行才正式批准7家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考虑到银行间拆借市场以短期融资为主,难以满足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业务和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的要求。其实,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实际上已允许了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如果分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的话,这已经打开了一个口子。总之,中国投资银行业需要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三)加入WTO要求实行混业经营。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进入会带来激烈的竞争。而进入的外资银行中有一大部分是世界上赫赫有名的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它们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优势,进入我国市场后,由于其本身经营多元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都会给我国的银行业造成新的威胁。面对挑战,我们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出击,在立足于传统业务、拓展新的表外业务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打破分业限制,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
1、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
2、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
二、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又有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突破了分业界限。
(一)分业经营的根基开始动摇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的规范的“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二)金融集团方式的混业经营。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金融集团在国内的发展。根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定义:金融集团是指至少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当中的两个领域的企业集团。它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全能制银行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此模式能通过设立“防火墙”将风险隔离在其特定机构的优势,这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是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模式。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发展。
此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的经营也已经涉及到了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实业等全方位业务。
第二章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对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选择并不存在绝对的好与坏,它包含了宏观上金融功能的重新配置和微观主体经营策略两个方面,追求的是风险与效率的平衡。为此,寻找一个有效的经营模式,使之能够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需要,增强我国金融主体的竞争力,为发展我国经济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目前三种可资借鉴的混业经营模式。
(一)德国模式,又称为全能银行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发展综合性银行。即由国家监管当局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鼓励开发交叉型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业务多样化。通过这一过程形成的综合性银行也称作全能银行,它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服务。
(二)日本模式。该模式包括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等。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的运用较为典型。自1993年起,金融监管当局就允许银行、证券、信托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
(三)美国模式。在该模式下,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或仅从事获得股权收益的活动,并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据母公司职能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ml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y)或混合控股公司(MixedHo1dingCompany)。
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信、营销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间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集团内部相同业务合并时机构、人事等方面的磨合成本也急剧扩张;虽适合分行业监管,但对集团内部和宏观当局实施行业间的协调管理与监控仍提出更高的要求。
综合上述三种模式,以第三种模式对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最为合适。
二、选择美国模式的原因
(一)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因此选择过渡性经营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此前提下比较三种过渡模式,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更具有可行性,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一个纯粹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