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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蒋晓全(1976-),男,四川万县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摘要: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在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43-03
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就是需要拥有“监管+发展”的视角,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变革,要求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具体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监管和超级统一监管,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1、 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而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2、强调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交易所和协会等自律机构行使一线风险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
3、注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注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注重同一监管机构下属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金融监管协调。
4、 注重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造成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体制,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的问题。
5、 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国际货币政策趋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准则日益趋同化。银行业监管执行《新巴塞尔协议》,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证券业、保险业国际监管协作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经验的启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应表现为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必须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结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要立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金融协调监管功能,强化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逐步接轨。
二、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上海市银行业、证券与期货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仅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
与国外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不同,我国交易所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监管者的角色,这主要源于我国交易所的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门既充当事实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名义上不是出资人,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又充当监管人,导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分离出来,交易所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另外,虽然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已经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太多话语权。
3、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审批机制管制过严,期货衍生品的品种上市机制比较落后。
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都需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审批才能通过,并且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金融产品创新十分困难。以期货市场为例,国外期货品种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试运行制,而我国实行审批制,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交易所研究审核,然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国家相关部委意见后,最后做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这种落后的品种上市机制,不利于上海争夺石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利于上海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本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最终却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来主导,无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难度,大大抑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完全接轨。
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上海金融市场,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否则,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5、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监管机构都比较缺乏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如果一个部门需要增加3名监管人员的配置,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
6、金融企业税收税率偏高。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和金融资产交易的规模效应,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对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和交易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表1 国内外金融企业主要税收政策对比
注:英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将降为28%,香港降为16.5%。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营业税,而上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虽由8%减为5%,但仍然偏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际上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新加坡和香港的企业所得税远低于上海,而深圳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国外对于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鼓励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1、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监管机构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具体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服务办的领导协调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不仅要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定期举办监管联席会议,还要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管局、财政厅、审计署、上海发改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鼓励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重点扩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将上海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逐步转由交易所承担;第二,发挥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第三,赋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直接调查监管权限;第四,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行政监督,体现在两个层次:①政府对自律规则内容的行政监督;②政府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交易所对政府行政监管的社会监督,当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瑕疵时,交易所应当及时建言献策。
3、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专家充分论证推出新的期货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可以进行1-3年期的试运行检验,市场运行成功则申请正式上市,不成功就从市场退出,从而建立市场化的新产品上市机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实行国际统一监管,并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努力与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推行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具体而言,银行业要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接轨,以原则监管、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导向;证券业要建立有效监管资本框架;保险业要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5、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人才集聚,既要争取赋予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养对金融行业熟悉、了解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途径。
6、实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和0.6%的附加税等,不仅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与深圳对金融企业实行15%优惠的所得税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税收明显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制度,适时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
参考文献: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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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彩票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
金融衍生产品采取标准化合约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主要用于保值或投机,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基础交易,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超出了常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首先,杠杆性降低了监管能力。金融衍生品在进行交易时只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不必缴纳资产的全部价值,从而可起到以小搏大的作用。就本次次贷危机而言,次贷衍生品把杠杆进一步放大,风险相应地从最初的次级按揭,传递到CDO(债券抵押凭证),再到CDS(信用违约掉期)以及其它相关金融产品,整个交易过程具有较高的传递性,使得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力不从心。
其次,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如今,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日趋复杂、深奥,人们把远期、期货、互换作为基本工具,通过组合、分解、剥离等技术,创造出了各种各样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衍生品。若要对它们有一个透彻的认识是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的,甚至就连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工程师也无法对它们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而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影响更是认识不足,常常贻误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采取有效及时的手段,面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日益复杂化,监管当局难免顾此失彼,金融监管效果被弱化。
最后,隐蔽性造成了监管真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表外业务成为监管真空。于是,经验丰富的投机家便通过大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使得财务报表越来越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经营透明度下降,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得不到充分披露,从而放大了金融风险,致使金融监管无的放矢。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借鉴
(一)三大典型监管模式
根据监管主体的介入程度和多样性可以将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众多监管模式划分为三种典型监管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监管模式和“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和“自律为主型”;三是日本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和“行政监管型”。
1、多头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并存的监管体制。
首先,政府监管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角度看,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证券期权、外汇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看,CFTC和SEC同时也是功能监管者。
其次,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该协会主要管理所有期货经纪者登记、会员纠纷仲裁、会员财务状况审计、期货推广教育以及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事项,侧重监管期货交易人员。
最后,交易所本身是一个自律组织。自我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会员业务活动是否依照法规、条例进行,监督不同类型会员的交易是否超出范围;二是制定交易所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管理交易所内衍生交易的行为准则;三是检查经纪行会员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有没有多收客户佣金而超出其资金限额能力的交易。
2、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单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局是金融市场上唯一的监管机构,它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根据《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局不仅将原有许多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纳入自己的组织机构,还于1998年6月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成为身兼银行、保险和证券期货监管职能的单一监管机构。然而,英国政府监管的单一性,并没有排斥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生品活动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另外,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也是英国整个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监管模式
日本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政府干预式监管模式的典范。财务省作为日本金融业独一无二的监管机构,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宏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逐渐形成了由日本银行(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财务省制订其它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特体制。财务省在早期管理经济过程中成效斐然,但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今天却显得不够灵活,为了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将财务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不同监管模式效果的比较
建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多头监管模式及其金融衍生市场的规范发展曾经扮演过成功角色,但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多头监管模式的缺陷,如监管机构在监管对象和范围上各有分工,协调难度大,造成相关监管信息沟通不充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从而贻误监管时机。
与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相比,单一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条例,统一的监管报告要求,在消除多头管理、防止监管缺位、降低监管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是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选择。但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这样,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距离规范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困扰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国外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设计的超前性,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说来,统一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实监管容易出现冲突和真空的问题,而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部门都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从而不会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减少“摩擦成本”。
第三,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统一监管模式主张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及协调。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主要是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的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调节纠纷和协调会员关系等;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
第四,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合作和统一。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加强国际分工和合作,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
与其他监管模式相比,统一监管模式不仅在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和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方面,在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公平性原则方面均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反映了进入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给交易者带来的巨大风险,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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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鸿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与管制安排――基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视角[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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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许道.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一、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状况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研究以及结合笔者实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状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缺失,被农村信用社垄断
目前,在我国农村市场难以见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身影,并且金融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减少,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已呈现出被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局面。但是,农村信用社缺乏完善的支农服务功能,并且业务经营范围较小,仅局限于贷款、存款等业务,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脱节,同时“一农”难撑“三农”以及“农信难为农”的问题较为突出,从而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
(二)农贷资金缺口较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因此而日益活跃,其中大量民营经济对农贷资金有着旺盛的需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农贷资金存在着较大的缺口而无法满足这一需求。结合实践来看,导致农贷资金缺口较大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受城镇化进程迅猛发展所影响,各大国有及商业银行发展重点均集中在城市,而对于农村金融市场则采取只吸收存款而不批农业贷款,这种只进不出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村资金无法回流,进而导致农贷资金出现缺口。其次,相比于城市金融市场,当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许多服务均未开展,绝大部分地区仍是传统存、汇与贷这些业务,而在银行存兑汇票、货币市场等服务上仍未开展,而结合实践来看,传统银行业务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带来的资金比较有限,而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又无法开展,这样一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各银行农贷资金出现缺乏的情况。
(三)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还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难以与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相符。归纳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难以合理选择抵押物;第二,龙头企业难以找到保证担保,担保途径过于单一;第三,在偏远贫困地区的企业落实贷款担保难度大;第四,在申请大额贷款时,农民无法出具相应的抵押物来进行担保。
二、构建和谐农村金融市场思考
(一)将农村信用社金融支农主渠道的作用全面发挥出来
首先,应当加强农村信用社“定位三农、服务三农”的意识,积极拓展与创新多元化的信贷品种,并且将信贷手续合理精简。其次,应当逐步推进利率体制的革新,不断改进小额信贷体制,合理将贷款范围与对象拓宽。再次,积极完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体系,深入推行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小额信用贷款的办法。最后,强化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力度,积极拓宽业务类型,提升其服务质量。
(二)积极推动多种金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
针对农贷资金缺口较大的现状,笔者认为积极推动多种金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从而将政策性、商业性以及民间等方面的资金引入农村旺盛的农贷需求之中。首先,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通过改革,不但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服务进一步完善,并且对于农村直接融资比例的提升也大有裨益。此外,借助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推动,能够将各大国有及商业银行逐步引导回归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并加大服务创新和支持力度。如此一来,通过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增加农贷资金。其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对贷款来说,其最大的风险在于违约,这就使得各大金融机构对于各种贷款审批极为谨慎。而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民在有效抵押物上较为缺乏,同时也存在着担保困难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各大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考量而大大降低农贷资金审批。针对这一情况,通过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让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贷款担保等机构为各大金融机构提供保障,如此一来,在有效降低其农贷资金风险情况下促使它们扩大此类贷款审批量。最后,积极鼓励并支持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除了上述两方面措施外,通过积极鼓励并支持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来解决农贷资金缺口也是重要举措。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农村金融市场中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地位,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从而鼓励包括民间资金在内的多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成立所有制合作组织,以便为农贷资金缺口缓解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三)积极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制
首先,不断完善农民与农村经济实体的信用担保制度。其次,对农村担保方式进行改进与创新。一方面要倡导已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来推行农村担保业务;一方面应大力创新与扩展新的担保方式,可以尝试实行出口创汇账户托管贷款、营运证质押贷款、联保协议贷款以及品牌质押贷等担保贷款方式。再者,应当构建正向激励体系,大力倡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农村,同时政府应当全面利用已有的金融资源,并科学制定正向激励措施,倡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支持,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首先,可将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设置于农村信用社或监管部门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与用途予以严格规范,并且进行详细登记,用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其次,在进行农村借贷过程中,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模式,准许农村信用社与私人委托银行进行借贷。再者,部分区域条件许可的可以提升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改革速度,不断调整与改进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机制。此外,可以增加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拓宽民间资金的投资途径与方式,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最后,可以加大对小额贷款组织的培育力度,并积极倡导农村创建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并准许外资或私有资本参股。
三、结语
和谐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前提保障,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状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探讨其相应的改进策略,从而促使我国和谐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
(作者单位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参考文献
[1] 刘欢.关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J].商情,2014(38):109.
一、金融监管改革提议概述
在这本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石”的白皮书中,奥巴马政府建议在如下方面对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改革。
1.有效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对市场正常运转至关重要的金融机构将受到强有力的监管,再也不允许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了重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
2.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使得主要金融市场强大到足以承受系统性的压力和一个或多个大型机构倒闭所造成的冲击。
3.建立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的强有力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使他们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从而重建民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在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方面的措施
1.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漏洞
虽然大多数大型的金融机构受到相应的联邦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事实证明这些监管是明显不够的。
首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过低。监管机构没有要求金融机构预留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交易资产,高风险贷款和表外承诺可能带来的损失,也没有要求他们在市场情况好的时候留存足够的资本金,以便为市场情况变坏做好准备。同时,监管机构也没有要求金融公司为市场流动性大幅萎缩的情况作出必要准备。
第二,监管机构没有考虑到的相互紧密关联的,进行高杠杆金融业务的大型机构的倒闭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国民经济可能造成的伤害,更没有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三,对综合经营的大型金融公司的监管责任被分割在不同的联邦机构中。分割的监管责任和对“银行”的法律定义中的漏洞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可以随意选择由哪个政府机构来监管他们,从而逃避更严格有效的监管。
2.一些衍生金融市场和创新金融产品放大和扩散了风险
新的金融工具使信用风险得到广泛传播,使得投资者获得了将其投资组合多样化的新途径,也使得银行得以将很多业务剥离到其资产负债表之外。住房抵押贷款通过证券化,和其他贷款混杂在一起,然后被分割为具有不同风险特性的部分,出售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通过信贷产品衍生化处理,银行不需要把这些贷款直接出售,就可以把大量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由此可见,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和缺乏透明度的场外交易市场导致市场参与者无法充分理解他们所交易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特性,从而导致这些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逐步累积,最终使场外交易市场变成了金融危机一个主要发源地和重灾区。
基于以上分析,奥巴马政府提出了相应的加强和改善监管的措施,以避免金融危机周期性地在美国爆发。其中,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的举措如下。
1.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个委员会将由财政部长领衔,成员包括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席,以期为这些政府首脑提供一个常设的交流平台,从而促进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和协调,及时甄别新出现的风险,并为解决各部门之间司法管辖权的争端提供沟通渠道。
2.所有管理资产超过一定门限值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他们必须提供有关其所管理的这些基金的足够的信息,以便于监管机构来评估这些基金是否威胁了金融稳定。
3.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美国计划在财政部内新设立一个全国保险局,以收集保险行业内的信息,谈判国际协定的制定,并协调对保险业的监管政策。
在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奥巴马政府提出了如下措施,以期实现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
1.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管理。美国政府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创设和发行方必须在这些资产中保留一部分的份额,从而继续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监管机构随后也将颁布一些补充条例,将市场参与者的薪酬与证券化资产的长期业绩联系起来,同时,进一步增加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水准。
2.建立对所有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达到预防这些市场中的交易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危险,促进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等公共政策目标。
3.美联储将承担起对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交割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这些机构将被允许使用美联储的金融服务和贴现窗口。
三、简评
仔细研究美国政府的这些金融监管改革提议,就可以发现他们的在这次仅次于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之后对金融业的监管改革,与上次大萧条以后的改革的思路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1929年股市暴跌和大量商业银行倒闭的背景下,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进一步要求银行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仅允许销售保险产品。这些措施奠定了美国金融业长达几十年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而这次的金融改革提议继承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思想,允许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继续存在,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联储统一监管者的职能,即对系统性重要的所有金融公司作为一个集团进行并表监管。同时,奥巴马政府以消除监管空白和增加透明度为宗旨,对以前监管不到位的对冲基金,保险公司,评级机构等重要的市场主体明确了监管机构,将以前存在于少数大的投资银行之间的不受监督的场外交易市场也纳入了监管体系。
细细品位这些措施,可见美国政府对这次金融改革的良苦用心。他们既希望通过这次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从而避免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也不希望肢解现有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免削弱美国金融业在全球的竞争力。但是,这些措施在给监管者带来了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比以往更大的挑战。一下子增加了如此多的监管对象和内容,他们能否迅速地了解这些内部盘根错节的监管对象,熟悉其错综复杂的业务内容,从而实现有效监管,达到这些改革措施设计者的初衷,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大致可划分为自然成长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类。自然成长型以美、英等发达国家为代表,在自由市场理念笼罩下的市场发展中,政府并未采取具体的发展规划或加以过多的行政引导。政府主导型以新兴证券市场国家为代表,政府通过明确的规划和积极的政策设计来推动证券市场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中,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一、自然成长型证券市场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一)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缺失时期
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最早的证券市场是以场外市场的形式开始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规模化、公开化和有序发展的产物,早期的证券市场监管呈现出松散及以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政府监管缺失的特征。政府奉行不干预政策,各国关于证券监管的法规很不健全,缺乏统一、专门的证券立法。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前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英国、1994年以前的德:国均处于这个时期。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取得法律授权并逐步强化的时期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交易量的增加和投资者数量的增多,政府逐渐意识到证券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自律监管弊端的暴露,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已经无法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各国通过立法设立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授权其进行证券监管并不断强化其监管权,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行的局面,政府监管不仅需要与自律监管分工协作,还涉及到与其他不同政府部门的配合。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作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美国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是SEC的工作重心。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SEC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基本分工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商和证券交易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自律性组织负责,而SEC主要对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但是,仍然保留有限的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直接监管的权力。SEC不但扮演监督证券自律机构的角色,更扮演与自律组织合作的角色。SEC除了与自律组织分工外,还涉及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保险业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英国和德国设立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1986年,英国议会颁行了《金融服务法》,授权新设立的证券投资管理局(SIB)代表政府对从事证券与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自此,英国建立了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但SIB之下设立了3个自律机构,因此,英国仍然是以自律监管为主。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根据该法授权,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为管理证券市场的联邦政府机关,自此,德国建立起了对证券市场的联邦、州、自律机构的三层监管框架。1994年以后,德国又进行了多项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金融市场实施进一步改革,市场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监管模式转变。
(三)设立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之扩权与监督并重的时期
为了适应混业经营下金融统一监管的需要,各国逐渐放弃了以往的分业监管模式,设立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为提高监管效率,逐渐增加该机构权力。与此同时,为了克服监管权力过大带来的弊端,通过明确权力行使程序,建立各种机制,强化对其监督,为合法权益受损者提供多种救济途径。
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由于美国法律采取了功能监管理念,而且SEC十分注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因此,分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影响对混业经营主体的有效监管。为了提高SEC的监管效率,国会通过对证券法及相关法律的数次修改,扩充了SEC的权力。权力扩大对监管效率的提高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是侵犯了自律组织的原有空间,频繁地行使原来保留的对证券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权力,结果导致了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高度重叠,监管成本提高、效率下降。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出现,自律机构首先进行了改革,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将两者之间的会员监管、执行和仲裁功能进行整合,于2007年7月成立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目前该局为全美最大的自律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在美国经营的证券公司。SEC下一步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与FINRA的配合。
权力扩大的另外一个弊端是可能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美国通过多部法律严格规定SEC的权力行使程序。其中规则制定程序受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程序法”)、1995年《文书精简法》、2003年《监管弹性法》。的调整,其他权力行使程序主要受到《程序法》的调整。不仅如此,SEC还根据上述法律的要求,制定了《SEC行为规范、公平基金规则和偿还计划》,适用于SEC所有的执法程序。限于篇幅,这些法律规则无法展开,但上述法规对SEC程序规定共同的特点是:一是程序的规定极其详细,自始至终贯彻对当事****利保护和尊重的原则,尤其强调给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所有程序均体现了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二是程序规定的灵活性与严谨性并存,体现了监管效率原则,突出体现在《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构可以依据执法的需要,依法定情况选择不同的程序。为了保障SEC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还对SEC进行了议会监督和司法审查。
在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下,为了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制度竞争力,英国和德国都对本国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了整合,建立起了单一的综合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机构。英国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法》(FSMA)建立起了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业的监管职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自建立以来,其职权也在逐步扩大。作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A并非监管所有的金融活动,还涉及与其他机构的协调,如,贸易和产业部负责管理公司法方面的事务,职业养老金监管局负责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等。为避免FSA权力过大,FSMA对FSA的权力行使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FSA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处罚程序,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公开、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特点。同时,防止权力扩大的另一措施是对FSA进行了广泛的外部监督:一是财政部与议会的监督;二是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以下简称“金融法庭”)的监督与司法监督。
2002年,德国根据《金融监管一体化法案》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法》,将原银行监管局(BAKred)、保险监管局(BAV)和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合并组建成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对整个金融市场实施兼容性的统一监管,独立履行金融市场监管、客户保护和流动性监管的全部职能,是德国证券行政执法的核心机关。BaFin通过内设金融监管论坛的形式,与联邦财政部和联邦银行进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此外,因为Fafin内部仍然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对证券、银行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涉及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为此,FaFin内设跨行业事务协调部,专门负责协调工作。对BaFin执法程序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违反秩序法》,其中分析、立案阶段和调查阶段适用第一个法律,处罚阶段适用后一个法律。为了有效监督BaFin的监管行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主席单位为联邦财政部,负责监督BaFin的监管行为,并决定其预算;同时还设有专业顾问委员会,对BaFin的业务管理提出建议,并协助其完善监管法规。
(四)小结
第一,政府证券监管权取得合法授权的原因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弥补自律监管的缺陷。但各国情况又不尽相同,如美国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英国和德国则是为了提高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更为深层的原因是各国政治经济的差异导致对证券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不同,由此决定了政府职能定位从原有的不干预经济,到后来的积极履行职权,最终目标是促进本国经济的繁荣。
第二,从政府证券监管权未来发展的趋势看,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是大势所趋,目的是为了适应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综合监管要求。英国和德国已经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但是由于德国金融监管机构内部仍然采取分部门监管,因此仍然存在协调配合问题。美国之所以坚持原有分业监管,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法律对金融监管采取功能监管的理念,并且注重与其他机构的配合,并不影响其应对混业经营监管的效率。因此,怎样设置监管机构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同时,也依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发展水平。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2.二级市场监管缺失。商业银行通常会把贷款卖给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而后者通常会利用一些金融工具把这些资产重新打包,变成以贷款的债权做担保的证券,然后把这种已经放大了收益的金融产品卖给相关的投资机构,从中或许手续费等收益。在这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杠杆作用,使得资产的实际价值已经被防范,而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较为复杂,就进一步掩盖了其真实的风险信息,并将这种带到了市场中,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这种金融产品创新和衍生品的泛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对其进行干涉,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信息公布是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因此监管当局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产品信息。
3.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缺失。从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来看,信用评级机构也成为了推手,危机前,其把大部分的次级住房贷款都给予很高的评级级别,而其后又迅速降低所有次级贷款的评级,加剧了市场的恐慌,存在着“利益相反”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严正性”。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分析
1.美国“伞+双峰”式改革的制度分析。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也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模式是在“伞”的基础上吸收了“双峰”的结构特点。新的监管体系具备了以下三个职能:一是从稳定整个金融市场出发进行的市场稳定监管;二是从加强市场规范的审慎金融监管;三是从投资双方出发的商业行为监管。在这其中,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充当“伞+双峰”的“伞骨”,两个监管机构充当“双峰”来执行目标型监管职能。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改革分析。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了《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的报告,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主要提出了如下建议:(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5)国际分支和准入。
三、后危机时代美英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一、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我国证劵监管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这过程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分隔区域性试点规范和监管。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以及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这种缺乏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这就让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凸显,造成了监管的混乱。
(二)向规范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管过渡阶段。《证券法》的出台实施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由之前的混乱状况向集中监管过渡。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继出台,规范了证券市场,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不过,监管机制的不全面使得各种问题也在不断累积,这就促使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三)初步确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集中统一市场的监管模式是指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1998年4月,国务院决定推动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有集中统一监管的权利,这标志着由政府主导的统一监管体制的基本形成。
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对证券市场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全面,各种证券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监管部门在监管时缺乏法律依据,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这就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二)证券市场监管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多部门多头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事后监管大量存在。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的监管职能不够明确,多头管理同时降低了监管效率,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市场风险扩大的可能性。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①虚假陈述问题,这是指信息披露不真实。有的上市公司为达到某些目的,有意歪曲经营内容。②遗漏重大问题,指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对公众隐瞒不利的会计信息。③信息披露不及时,内部人员利用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寻找时间差进行内部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规避风险。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存在问题原因解析
(一)监管效率的低下是由于监管体制自身存在缺陷,这同时也导致制度的执行力减弱。主要原因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大多是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服务,致使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常常受到政策的倾斜和得到特殊的照顾。其次,由于行政色彩较为浓重,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运用手段直接,这就忽视了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客观要求。再者,监管协调机制没有完善,监管主体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最后,如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辅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过分依赖政府性的证券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独立性。同时缺乏社会性监督组织的有效监督。
(二)复杂的证券市场外部环境,大幅度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使得监管的作用削弱。第一,证券监管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健全。第二,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市场经济类型的转型尚不彻底,并没有由计划经济市场彻底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所以作为监管对象的微观主体也就是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结构相当不合理,存在着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国有企业图眼前利益,缺乏企业长期的发展目标,这就不能保证其依据经济法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
四、英国监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拥有悠久历史的英国自律监管,形成了高水准的专业水平和自我约束的良好氛围。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英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对我国证券监管改革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监管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对各监管机构进行分工,做到协调共管。《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除了明确各机构的分工,同时对人员安排、信息沟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地方就是由三方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在我国可以成立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定期进行信息沟通,让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反馈到各监管部门,使得各监管部门能实时了解、全面掌握金融市场的情况,做好协调金融监管的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
(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应像英国一样赋予金融机构独立性,特别应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外部人员的干预,不使监管行为偏离监管目标。
(三)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首先应提高监管人员的准入门槛;其次要求监管人员全方位掌握金融行业的各种专业知识,及时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做到跟得上金融市场变化的步伐;再者,要强化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监管考核体系,规范监管人员的日常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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