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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朱正良,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家,经理。
委托人:仲跻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人:刁品纯,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景公司)的委托人朱正良、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南建海南公司)的委托人刁品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天景公司委托南建海南公司承建天景花岗岩厂,承建范围为主厂房、办公楼、宿舍、别墅、传达室、循环水池、水塔、图纸的土建、不包括高压配电的水电及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暂定为2834527.36元,其中土建2321801.58元,水电512725.78元;开工日期为12月15日,主厂房90个工作日交付设备安装,除别墅外其他工程在150个工作日内全部竣工;工程竣工后,天景公司应根据南建海南公司的竣工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图纸要求进行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字;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前,天景公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同天景公司同意验收;工程造价按施工图双方审定的预算为准,施工过程中更改和增删按实计算,计算方法按审定预算方法执行;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天景公司于1990年12月15日前付款20万元人民币,1991年1月15日付总价的60%工程款,同年3月15日再付总价的30%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签字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15天内,除保修金1%外一次付清;如天景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及增加工程成本等应由天景公司负责;天景公司拖欠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保修期为1年。双方尚就工程施工准备和管理、材料供应、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和隐蔽工程验收方法等有关事宜在合同中作了具体约定。
签约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上述工程项目分别于1991年3月17日、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1日、同年6月15日、同年6月20日、同年12月30日、1992年5月15日竣工,并分别于1991年9月16日、同年10月4日、1992年1月15日、同年10月19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994年11月2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通过核对往来款确认,天景公司尚欠南建海南公司工程款156952.32元。1995年4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又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其中规定:南建海南公司为海南天景石材厂新建和改建项目,即临时仓库、循环水池、马路拓宽及改造排水池;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60万元一次性包定;工期为1995年4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实定4个月,不包括新加项目工期;天景公司从开工之日起,每月15日付款15万元,以保证南建海南公司施工顺利开展,如天景公司一时资金困难不能按时付款,应以口头协商4月份、5月份要付30万元,余款部分要陆续分期支付,到完工结算一次性付清。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其中临时仓库为临时性建筑,其他工程均为室外工程,且双方对工程质量标准未作具体的书面约定。
签约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进场完成施工。1996年2月5日,天景公司向南建海南公司出具《南京二建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造价为606500元,其已付396500元,尚欠工程款21万元。该结算单上盖有天景公司公章。1999年1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向天景公司发出《欠款通知书》称:"我司1992年承建贵司的厂房、办公楼及宿舍楼,贵司尚欠我工程款160389.26元;1995年新建和改建项目:临时仓库、循环水池、马路拓宽、改造排水池等,贵司又欠我工程款19万元。两项合计350389.26元。该款项拖欠已久,现请贵司予以确认,并及时付清。"天景公司在该欠款通知书上注明"此款已核对无误",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1999年6月10日,南建海南公司又向天景公司发出《催款书》。南建海南公司在该催款书中称天景公司欠其两次施工工程款合计350389.26元,要求天景公司于6月30日前付还,并要求偿付利息31万元。同年6月12日,天景公司签收该催款书并盖章。后因天景公司仍未还款,遂成讼。另查:1999年1月11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琼工商处字(1999)1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天景公司迄今未进行清算,尚未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南建海南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于1993年5月24日更名为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于1994年9月30日更名为南京二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1997年6月16日更名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于1990年12月8日及1995年4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南建海南公司已依约履行义务,天景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天景公司虽于1999年1月11日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故仍应以该主体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之规定,遂判决:限天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南建海南公司返还尚欠工程款350389.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1994年11月28日起至1996年2月5日止,按工程款156952.32元以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1996年2月6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1996年5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6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四计付,从1998年12月7日起至1999年6月9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从1999年6月10日起至2000年11月13日止,按工程款1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从2000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完毕时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一年期流动贷款利率计付,上述违约金的计算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时按调整利率执行;若逾期付清,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074元、诉前保全费4020元,由天景公司承担。
天景公司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景公司上诉称:1、南建海南公司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南建海南公司施工的工程,尽管一部分已经琼山质监站等组织验收,一部分至今尚未组织验收,但从工程质量现状看,已经验收和未验收的均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如楼板开裂,漏水部分建材质量严重不合格等。且,上诉人只是使用其中一小部分,大部分工程并未使用,上诉人也数次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南建海南公司均未作任何处理。故原审判决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鉴定。2、工程并未结算。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南建海南公司施工完毕并在竣工验收后,应向上诉人报工程结算书,由上诉人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但南建海南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提交工程结算书,南建海南公司提交给上诉人的只是财务对帐单。故上诉人财务部门及会计的盖章、签字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原审判决将对帐单认定为工程结算报告并作为上诉人欠款依据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结算。3、由于工程质量及工程结算尚无最终结论,目前认定上诉人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为时尚早。4、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上诉人因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已于1999年被海南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事实上已不存在。被上诉人在一审将上诉人作为被告,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委托验收、结算后,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南建海南公司答辩称: 1、天景公司在竣工后,即使用了该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且,该工程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天景公司和质检站均有盖章,为优良工程。天景公司亦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质量问题。故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2、工程结算系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照合同对工程造价所作的确认。天景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依职权代表天景公司在工程财务方面的确认,为职务行为,应视为有效,且加盖天景公司公章的财务结算,更是无可争议。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被注销营业执照前,该企业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天景公司称其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于法无据。
本院认为:天景公司与南建海南公司先后订立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查明,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承建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水塔等工程均经双方、工程设计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其他工程亦或由双方及工程设计单位验收或由双方自行验收合格;而天景公司在本案上诉理由中虽提出其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曾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过工程质量异议,但天景公司在南建海南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未能举证证明其述称的事实的存在;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后,双方虽未办理正式的工程验收手续,但因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属临时性建筑及室外工程,故南建海南公司将工程交付天景公司后,天景公司如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但天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工程质量异议,且部分工程天景公司亦实际在使用。故天景公司在第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厂房、办公楼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已9年多,第二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临时仓库、循环水池等临时性建筑及室外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已6年多,方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工程结算问题。根据天景公司与南建海南公司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南建海南公司承建的工程属包干工程;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天景公司财务人员与南建海南公司核定了工程价款、已付款项及未付款额,此后天景公司亦先后两次在南建海南公司送交的《欠款通知书》及《催款书》上盖章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约定包干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天景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对南建海南公司要求其支付的工程价款亦一直无异议,故天景公司上诉提出工程尚未结算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天景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已数年,双方对工程价款已予确认的情况下,迄今仍未将工程款如数付给南建海南公司,其行为有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天景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南建海南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妥。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诉讼主体问题。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原登记机关吊销,系原登记机关依其行政职能对天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后果,系天景公司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最终导致企业的消亡;但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亡,天景公司尚应依法进行清算,惟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方归于消灭。故天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天景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强制性规定较多,这是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建筑业的工作成果是不动产,其存在和发挥效用时间较长,具有公共性质,关系到国计民生。为此,中国现行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详细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如何将这些法律规范与实际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认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成因,并且加以预防,已日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心和研究的重点。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在中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1.2.1国家计划与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1.2.2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履约能力。发包人只能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资格或资质。
1.2.3合同履行的程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必须按照既定的设计施工流程进行。
1.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应当如此。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方法。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也只好接受。只能在实施这样的施工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违法转包,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在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另私下再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其内容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并将直接影响工程建没目标的实现,进而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发包方。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约定组织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质量低劣,也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6)租借他人资质或承包与自身资质不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有或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同时,一些不法建筑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机会。
(7)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情况屡禁不止。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矛盾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
3.1坚决抵制和杜绝不平等合同的出现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权利意识的强弱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是否走向法治化的重要表现,而平等观念更是深入民心。当前建筑市场虽为买方市场,发包方占据主导地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占有明显优势。但是,作为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树立一种权利意识,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发包方的所有要求,甚至以牺牲自身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这样做,只能是饮鸠止渴,或使企业陷入泥潭无法自拔,最终产生纠纷,使大家两败俱伤。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谈判中,一定要以平等为前提,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与对方签订合法、有效、不失公正的施工合同,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
3.2坚持推行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的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将确定。因此,订立合法、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成为我们预防纠纷产生的重要手段和对策。首先,应当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同时也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周期长、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质量要求高,在合同履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只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合同的顺利履行。其次,要积极推广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从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多角度多层次地对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均衡、合理的约定,同时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使之有了很大的进步,较之以往的一些示范文本也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所以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地去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水平。第三,合同用语要规范,力求简洁明了,杜绝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使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易产生偏差和争议,从而降低纠纷发生的机率。
3.3坚决抵制“阴阳台同”
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是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当施工企业面临业主提出“阴阳合同”这种无理要求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这一基本原则,坚决抵制“阴阳合同”这种不合理现象,从而避免和预防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3.4增强诚信,提高合同履约程度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原则,是企业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针对当前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不全面或不适当的现状,我们必须唤醒大家的诚信意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诚信为重。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进行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合同中的每一条约定都具有其法律约束力,谁违反,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必须建立诚信,努力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程度,将建筑市场逐步引向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3.5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工作
加强合同索赔,进行科学合法有效的索赔工作是预防和避免合同纠纷产生的又一有效途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提起索赔的原因诸多,但由于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同时也造成了纠纷的时常发生。为了索赔能够顺利进行,减少双方的分歧,就需要不断提高索赔意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的延续。要进行有效的索赔,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索取和保存有效签证和相关的索赔资料,在索赔时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请求,以得到对方的认可,从而避免纠纷。
3.6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国家对工程建设的主体实行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法人,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用的法定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和确保工程质量是必要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不能顺利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许多“豆腐渣”工程都是由于施工企业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而造成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法是预防合同纠纷的重要方面。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b)-0000-00
电网工程造价是控制电网投资的关键指标,是确保电网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发展,电网建设外部环境日益复杂,设备材料供应市场波动频繁,输变电工程建设逐步向大容量、高技术含量方向发展,引起电力工程造价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开展电网工程技术经济研究,分析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对做好电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技经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将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目前,电网工程的分析多集中于人工分析,尚未形成标准、智能的分析方法。鉴于此,本文提出构建电网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系统,建立省级电网工程技术经济数据库,并开发单项工程分析评估系统,在设计评审阶段,辅助技经专家进行技经专业评价,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以期为优化电网工程建设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平台工具和决策参考。
1 电网工程技术经济研究综述
1.1 电网工程技经全过程管理
电网工程技经管理是指在电网工程建设中,落实工程计价标准,科学评价工程建设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准确分析费用构成和变化趋势的全过程管理。
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按照现行的计价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设计图纸等文件资料,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和竣工决算价,并对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电网工程各阶段技经管理内容如图1所示。
图1 电网工程各阶段技经管理内容
1.2 电网工程技经管理研究的重点
技经管理工作贯穿于电网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但是各阶段对造价的影响程度不同。投资决策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对于项目的建设工期、造价、质量起着决定作用。该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经批准后作为造价控制的目标限额。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基本决定了项目的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该阶段编制的概算,经批准后作为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因此,技经管理研究应以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为重。
技经评审的实质是对电网工程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把关,是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重要工作。通过评审分析,能够及时发现项目投资方案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优化方案设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2 电网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系统建设内容
2.1 建立电网工程技术经济数据库
建立数据覆盖面广、数据内容较为完善的电网工程技术经济数据库,提供较为完善的数据查询、数据分析等功能,并与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库之间建立灵活而方便的接口,实现省内电网工程技术经济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分析。
电网工程技术经济数据库主要包括电网企业内主网基建项目工程的估算、概算、招投标和结算成果等技经数据。其存储的主要数据信息如图2所示。
图2 工程数据管理数据内容
从图2可以看出,工程数据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工程信息、估概预结算、设备材料价格等数据。其中估概预结算的横向对比,集中展现了项目各阶段造价控制成果;设备材料价格数据库包括国网设备材料价格库、省公司设备材料价格库和地方材料价格库,同时为设备材料价格预测提供数据基础。
2.2 建立单项工程分析评估系统
建立单项工程分析评估系统,通过提取关键技经指标,建立造价智能评审分析标准体系,实现评审工程与典型工程、历史工程的自动匹配,查找工程造价差异原因,辅助技经专家进行专业评价,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单项工程分析评估的功能架构如图3所示。
图3 单项工程分析评估的功能架构
从图3可以看出,单项工程分析评估的功能架构包括关键指标数据提取、典型工程自动匹配、对比分析、不确定分析和综合评价。其中,关键指标数据提取是根据工程性质提取指标数据,如变电工程关键指标主要包括电压等级、变电站形式等。典型工程自动匹配能够自动查询历史同类工程项目数据,实现工程自动匹配。对比分析能够实现不同工程间的标准化对比分析,并以图表方式生成分析报告。不确定分析是指加入设备材料价格等市场条件、政策标准以及定额、取费等标准套用情况,征地、拆迁等外部环境条件等不确定因素对单项工程的评估分析。
2.3 建立设备材料价格预测系统
随着电网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设备材料购置费用占工程投资的比重不断增加,设备材料价格对电网工程投资的影响程度日益提高。因此,建立设备材料价格预测系统有助于电网企业分析价格波动趋势,提高工程估、概算投资准确性。
设备材料价格预测系统基于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价格数据库,通过分析设备材料价格变化趋势,根据滚动平均法和指数平滑法建立预测模型,对设备材料价格短期以及中期走势进行预测,同时支持单一设备材料检索查询和趋势图展现。
3 电网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系统效益
3.1 经济效益
电网建设投资是电网企业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电网工程造价是电网建设投资的决定因素和主要指标,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是电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通过建设电网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系统,实现或建立单项工程技经评估模型与辅助分析工具,开展技经研究工作,为投资决策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技经评审分析工作提供科学的支撑,提升评审效率,从而为电网企业合理控制造价提供借鉴和参考。
3.2 社会效益
电网工程建设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基础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本文构建的电网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系统,通过单项工程技经评估模型与辅助分析工具,对电网工程在投资决策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进行合理的规划,优化资源分配,从而提升电网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提高电网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控制电网工程投资,实现电网的优化投资管理,促进电网建设可持续发展。
4 结语
本文在对电网工程技术经济研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一方面,建立了数据覆盖面广、内容较为完善的电网工程技术经济数据库,提供较为完善的数据查询、数据分析等功能,并与其他信息系统建立灵活而方便的接口,实现技术经济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提取关键技经指标,建立了单项工程分析评估系统,实现评审工程与典型工程、历史工程的自动匹配,辅助技经专家进行专业评价,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本文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电网企业优化技经评审管理、合理控制电网工程造价和提升电网投资效率效益。
参考文献
[1] 苏余泉.浅谈输变电工程造价管理的提升[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3):171-172.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建筑电气工程从设计到施工,涉及到诸多新思想、新材料、新工艺,同时也提出全新要求。因此,建筑的电气工程,必须强调从设计到施工的系统化、集成化,不断更新观念,提高电气工程质量。
建筑电气工程概述
建筑电气技术的发展构建在建筑业技术水平的基础之上,但是现代化电气工程的发展具有其特殊性。在建筑电气技术中,应融合先进的电子技术、电工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控制技术等。对于建筑物本身的供电需求来说,使用微处理器,安装在变电站的高低压开关柜中,发挥智能断路器的作用,以此合理控制供电流的状态。同时,微处理器的应用可以对整个供电系统中的断路器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强化调控与管理手段。因此可以说,建筑物中的供电系统不再单纯是强电设备,而是一个集电子、电工、信息技术、控制为一体的集成化应用系统。在该系统中,断路器发挥了调节供电系统状态的重要作用,而在建筑物中,约达70%的负荷属于动力设备,这些设备多依赖于电动机的拖动作用,且风机、电梯、水泵、空调等设备也需要不断优化转速而获得良好的工作状态,最终实现高效、节能目标。
在大多数设备的电气工程系统中,主要由多台设备共同组成完整系统,且每一台设备的运行状况都会对系统整体性产生影响,因此每台设备的运行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考虑其他设备的工作参数,做好协调。在设备选用变频器时,既要满足实时反馈控制功能,还需要通过通信接入技术,提供变频器所需的运行数据,满足管理系统的全方位、实时监控。可见,只有将电子、电工、信息技术及控制技术相结合,才能满足现代化设备对电气工程的特殊要求。
建筑电气工程的设计原则
2.1强电系统设计
强电系统网络设计中主要包括:动力线路、照明线路,以及辅助用电线路、消防系统照明动力等。随着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还增加了办公、生活、智能化、自动化、生态化发展的各种用电线路。同时考虑厨房电器厨具、空调设备、取暖用电等能源应用。在设计强电系统过程中,应将所有考虑一次性纳入,并比过去增加了较多内容,相对的制约机制也比较复杂,对设计中的难度、复杂性及精准性提出更高要求。
2.2弱电系统设计
在建筑电气工程的弱电网络系统中,主要包括常规的直线广播系统、直线电视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电话线路系统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加设电子计算机的终端系统线路、两路电视线路、网络终端系统、多媒体系统以及电算化教育系统、电子商务线路系统等。基于未来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求,还可能涌现更多的系统线路需求,因此在设计弱电系统时应有所考虑,并在施工中预留。
2.3电气接地的保护设计
电气接地保护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防雷接地线路。在现代化建筑工程中,除了基本的防雷设备之外,还提出了如引线均压环投闭合接地装置等要求,不断优化敷设线路;二是屏蔽性保护接地设置。对于一些特殊性的建筑物来说,其房间内需要屏蔽来自电场、磁场以及电磁场的接地线路;也就是将这些接地引下线路通过建筑物的某个部分,敷设到地面。尤其随着当前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日益广泛,建筑物的屏蔽性保护要求越来越多,这也是在设计与施工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2.4电气设备的成本考虑
在建筑电气工程的设计过程中,除了确保其科学性、可靠性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其成本问题。在一个电气工程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过程中,首先,确定负荷的种类与位置,将同一范围内、同一性质的负荷状况,由低压母线馈出回路供电。此处所指的同一范围、同一性质,可以是不同的楼层,但是其轴线位置基本相当,这样就可有效减少低压柜出线的回路,减少低压柜数量,进而控制设备成本。但是利用这种方法,一旦出线端发生故障或者进行馈电回路检修过程中,就可能引起大范围的停电,但是这种情况在实际应用中极少发生。
其次,合理选择各种系数。如同时系数、需要系数、功率因子等。由于这些系数影响了整个建筑电气设备的成本状况,因此在设计与施工中不容忽视。其中,同时系数的选取直接影响了变压器的选择,如果选值过大,那么大容量的变压器就会产生运行的大规模消耗;需要系数和功率因子的选择与电流计算密切相关,影响了电缆及保护开关大小问题。因此,在实际设计与施工中,应考虑不同设备的运行状况,合理选择相关系数,满足建筑电气的低成本、高效率运行。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要点
3.1电路设置的合理性
有关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强电系统、弱电系统以及接地保护装置三大关键点,都需要在建筑物墙壁内的有效空间内合理安排,且涉及到系统网络线路的较差或并行。因此,只有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才能确保线路管的位置有条不紊、方便使用。尤其注意在电气系统网络的线路配置中,既要符合科学合理原则,更要考虑到不同电气系统网络线路之间可能产生的物理影响,如果各线路之间出现了相互感应现象,需考虑其感应强弱对电路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电学现象等。对于系统线路的交叉可能产生的物理现象及其后果,必须做好科学分析、精准计算,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设计与施工相结合,做到防患于未然。
3.2电气线路的暗配管选择
对于电气工程线路来说,有关其暗配管的材料选择和施工要求,过去多选择各种规格的钢管。以当前强电系统网络、弱电系统网络的物理要求来看,在交叉、重叠、并行的线路中设置暗配管,除了考虑其实用与坚固性之外,还应注意物理特性与化学特性的科学搭配,这就需要经过精心的实验、论证、研究之后,再确定如何选材。在建筑混凝土中涉及的电气线路配管问题,大多选择刚性阻燃管暗配形式,并且保持在混凝土安装过程中的管路阻塞、断裂、盒位不正或者管口脆盒问题。同时注意在混凝土前使用刚性阻燃管街头,确保一定的凝固时间,完成之后才开始浇筑混凝土。另外,以当前新发展的工艺状况来看,可采用非金属型暗配管,对混凝土之间的固定与浇筑提出了更高要求,确保在混凝土振捣过程中,不会出现管路的阻塞或者脱位。
3.3综合考虑不同系统的功能
由于不同的电气系统网络线路需满足不同功能要求,应该在设计之前即考虑清楚,并由设计方与施工方妥当协商,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临时改变线路或者增加线路行为,这样既可保证施工效率,也可提高施工质量,并对线路配置的多方面提供保障。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在配管进盒时锁紧螺母,避免出现管盒脱松现象;在配电箱的洞口位置,应做好加钢盘混凝土过梁的处理工序,不得采用钢筋砖代替;各种电气箱应在浇筑混凝土时,随砌筑镶入墙内,以免后期再凿洞而影响质量与工期。
参考文献:
[1]韦庆功.浅谈建筑电机工程的科学设计与施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