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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通行规范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行为准则。本法对通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做出了规定,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础,也有利于保证规则统一和执法统一。
(一)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缓解交通堵塞。
(四)对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是随着机动车的问世、道路的现代化以及交通流量的增大而产生的。在马车时代,调整兽力车、人力车以及行人矛盾的原则是相互礼让,这个原则当时之所以奏效,主要原因在于非机动车速度较慢,容易控制,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停车或者避让。加之那时道路处于原始状态,交通流量不大,既没有交通标志也没有交通法规,所以只要大家相互让一让,便可有效防止碰撞事故。如今,相互礼让已无法继续适应现代化道路交通的需要,交通流量的扩大以及速度的提升,都要求使用道路的车辆以及行人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在防止碰撞事故的同时,还可避免不必要的停车、慢行或者让行。因为,现代化车辆的速度以及保障其高速行驶的道路都不允许再像马车时代那样走走停停,疾驰的汽车,也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启动或者停止。以普通小汽车100公里的时速计算,车辆每秒钟的前进距离可达三十米左右,即使在时速减半的街区道路,每秒钟的前进速度仍然可达十五米左右。
由于自重和惯性的影响,载重大卡车则需要更长的停车距离。由此可见,要实现道路交通高效、有序、安全的目标,必须要改变现状,治标治本,综合治理。做为道路交通的一项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正是达到上述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之一。
1道路通行权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的研究较多,但国内法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在我国,道路通行权通常被称作路权。“路权”是用法理学方法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产物。尽管“路权”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并且还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提法,在现行交通安全法规中尚没有对路权的明确定义。
道路通行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资源或享受的资格。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申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道路通行权应当是赋予人们在道路上行动的资格,这种资格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法律承认的事实(行为)。其次,道路是一·种公共品或者说是一种准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也就说明了只要是道路的交通参与者都可以在道路上通行,享用道路提供的空问资源和相关交通设施服务。
1.1国内外有代表性的道路通行权的定义
1.1.1美、英等国的定义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有研究和探讨。Wikipedia百科全书给出美国的道路通行权(right—of—way)的表述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有优先权的其他通行车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它必须在对自身和他人的通行情况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以一种合理的形式进行实施。例如在交叉口处,它是一名驾驶员在其他驾驶员之前通过该交叉口的权利。
还有一种定义认为:人们沿某一固定通道穿越他人土地的特殊权益。在这一定义中,“人们”指公众或个人;“固定通道”指人们穿越他人土地时的限定路径,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越的界线;“他人土地”指的是业主具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有关权益;“特殊权益”指的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某种受到限定的特权,这种权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特定目的”可以是公众的或者是个人的。
英国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是“公众允许在路面上沿着线路通行的权利”。这种道路通行权的表述决定了几种道路的类型:步行道、马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限制性道路和限制性道路。
1.1.2我国台湾地区的定义
我国台湾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称为路权,其定义为:用路人使用道路相关设施谁先谁后之权利(或利益),对于取得路权者具有优先通行与道路设施的权利,而未取得路权者则无通行权,必须等待具有路权者通过,取得路权后方可通行。其内容包括:(1)行人路权:加强取缔行近人行穿越道,不减速慢行、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之车辆违规行为,建立“行人优先通行”之基本路权观念;(2)汽车路权:加强取缔行人违规穿越车道行为,倡导行人亦无侵犯汽车通行之权利;(3)机车路权:加强取缔机车违规驶入人行道,建立人车各行其道之路权观念;(4)停车路权:执行扫除路霸、取缔并排停车等违规行为,加强公共场所与巷道停车秩序整顿;(5)铁路平交道路权:加强取缔闯越平交道熏大违规,并侣导火车行进就像炮弹一样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铁路平交道上,有绝对优先通行的“路权”,我们没有向它挑战的权利;(6)高速公路行车路权:选订重大违规(如:行驶路肩、任意变换车道、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未依规定之车道行驶)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题为内涵,加强倡导高速公路行车路权。
l_1.3我国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道路通行权是车辆及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行走的优先权利。即车与车、车与人(包括非机动车,下同)相会时,谁先行,谁要等。按照规则应当先行者,即拥有道路通行权,而没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则应等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通过之后方可通行。道路通行权包含了绝对道路通行权、相对道路通行权和优先道路通行权三个方面。总体上,我国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还不明晰,尚待深入研究。
我国1988年3月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对道路通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通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车辆、行人根据道的划分,按交通法规规定属于谁的路就由谁走,这就是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法定通行道路的权利。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道路通行权又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笔者认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有所弱化,只是强调了车辆、行人分道通行,没有体现出各行其道的必要性。
上述文献资料,对于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并不十分清晰,因而导致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也相应的不足,影响到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
1.2道路通行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道路通行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具体阐述如下:
1.2.1广义的道路通行权
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广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对道路的使用权。广义的道路通行权可以划分为通行权、先行权和占用权三种。
(1)通行权是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以各行其道原则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行道路的权利。通行权的基本要求是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拥有通行权,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拥有通行权,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内拥有通行权。同一交通主体的通行权可分解为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两种。空间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原则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内通行的权利。时间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通行的权利。
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是辩证的统一,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通行权。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交通主体而言,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是同时存在的,但在具有某种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除外。例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规定的在白天货车、拖拉机不准驶入市区,即表明这些车辆在白天的城市道路不具有时间通行权。只有在夜间他们才同时具有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再如,因特殊情况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实际上也是对该路段内车辆、行人时间通行权的限制。通行权离不开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了空间通行权和时问通行权,才拥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权。
(2)先行权是指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优先通行的权利。例如,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享有先行权。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在窄路或狭桥会车有困难的,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在行驶途中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等等。
通行权与先行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转化,是道路通行权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先行权所要解决的是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时让行的问题。先行权以通行权为前提,只有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才可能享有先行权。没有通行权,就不可能有先行权;享有通行权,也不一定就享有先行权。只有在交通法规设定的情况下,车辆或行人才享有先行权。
(3)占用权是指人们依据交通法规在道路的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在道路上进行的“与交通有关活动”包括的内容很广,有交通占道、施工占道、公用设施占道、安全设施及绿化设施占道、商业占道等等。这些都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也同样受到交通法规的规范或制约。因此,完整的道路通行权,也必须包括对道路的占用权。
1.2.2狭义的道路通行权
狭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行人等)根据交通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问内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利。也即广义的道路通行权中的通行权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各种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这是空间上的通行权;又如:“车辆行人应按交通信号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实施条例》第51条),这是时间上的通行权。交通参与者在自己享有通行权的空间和时间内,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保证享有通行权者的利益得到实现,不得侵犯其享有的通行权。
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性质
2.1道路通行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通行权利与通行义务关系
道路通行权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交通参与者,客体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参与者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或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时,所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与他们履行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通行义务,专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从事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时候,依法所应当履行的不得非法侵害他人道路通行权和注意交通安全、回避交通危险的法律义务。因此,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纠纷主要是侵权
违反道路通行权和交通违章的行为都是侵害他人合法交通权益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权是指违反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的行为,交通违章是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各行其道原则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各自的道路部分内通行,如果随意进入其他道路部分,就是对该道路内车辆、行人交通权益的侵犯,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侵权者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这里的“侵权者”是相对道路通行权而言,“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是相对交通法规而言。因此,侵权是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特征。
2.3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道路通行权在交通法规规范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在交通管理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应当指出,道路通行权既不等同于交通法规规范,又不等同于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是长期以来人们在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共识,并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对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的发展和完善起着明显的推动和支配作用。道路通行权的这一特征表明,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2.4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道路通行权的内容丰富,它是诸多道路交通管理基本原则和诸多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基本原则的综合体现,它从不同层次涉及到交通违章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道路通行权体了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2.5道路通行权对交通行为具有预测和评价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90-02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市机动车量急剧的增加,城市交通拥挤、交通公平、交通事故等问题日益突出,公共交通为了适应城市客运交通需求应运而生,成为了一种为公众服务的交通方式,公共交通的发展直接关系着公众出行所能得到的交通服务水平;因此,为了满足公众在出行的时候,能够得到良好的交通服务,人们对我国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了建议。本文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了探究,笔者愚见,仅供参考。
一、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效率与公平的内涵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就必须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寻求平衡点,因此,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的公平问题是城市交通道路建设政策分析中不容回避的话题,它是指:1、无论是居住在市中心区还是居住在城市的郊区,无论是富有的阶层还是贫苦的阶层,全体的人民大众都有接受交通服务的权力,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式下,人民大众更有追求快捷、舒适、安全的交通服务的权力;2、公共交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其它的主要着眼点应该是强调公共交通的规划,以尽量多的线路覆盖更为广阔的城市区域,实现处处有公交的公平的公交环境。
(二)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的效率主要指的是:1、人民大众所接受的公交服务效率,应该做到用相对低的成本获得更快、更舒适的交通服务;2、在公交企业的经营效率方面,做到用相对少的投入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维持公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这不仅是保持城市活力和出行有效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
二、实现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效率与公平的策略
公共交通道路具体的说是一种公共品或者说是一种准公共品,它是指只要是道路的交通参与者都可以在使用道路,享用道路提供的空间、资源以及相关的交通设施服务。
(一)遵循各行其道的原则
通行权属于空间路权的范畴,指的是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内就道路的某一空间范围进行某种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权利。通行权是路权中的基础性权利,体现了交通参与者对道路通行空间资源的平等利用资格和能力,交通参与者要享有其他路权,就必须首先享有通行权。
通常情况下,不同的车辆在不同的道路上享有不同的通行权。例如: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享有通行权,因此,机动车应该在机动车道路行驶,轿车和小型客车应该在快速车道行驶;行人应该在人行道和横道内享有通行权,因此,行人应该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内行走。公共交通参与者应该在允许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其他交通参与者有遵守这种交通规则的义务。在公共交通道路中,大家都遵循这种交通规则,那么一旦因为侵犯了他方的通行权而发生交通事故,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者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将会负担主要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37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这36条、37条法规就是对各行其道原则的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了碰撞,一般情况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侵犯了对方应有的通行权或先行权而造成的。如果没有这种侵权行为,一般来说,也就不会发生碰撞事故。因此,只有做到“各行其道”的原则,才能更好的实现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效率与公平。
(二)遵循利益平衡和弱者保护的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化程度越来越高,机动车已经成为交通流的主体所在。但是在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我们既要维护机动车的正常运行还要兼顾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个体的利益。从道路交通的规律入手,明确规定他们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这里来充分的体现法律平等的原则。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对弱势群体的“交通出行权利”做出了明确的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64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又如,在校园区和居住社区内,行人相对于汽车是弱者,那么就应该对他们实施相应的保护,实行准入限制车辆速度与行驶区域,限制车辆鸣笛等措施。这些做法,都体现了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为了做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二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
(三)遵循先后通行的原则
先后通行的原则指的是,同时享有通行权的车辆、行人在交叉道路上通行或在通行的道路上交叉,依照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按先后的顺序行进。
先通行的车辆或行人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先后通行实际上是在一定的道路空间范围内对人们的通行权所作的时间上的一种分离。先行权可以分为道路交叉口的先行权、会车时的先行权和专用车辆的先行权等,具体表现为当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会时,一方优先通行,而对方应予避让。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哪些主体拥有先行权,是通过法律法规和习惯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享有先行权,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借道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支路上的车让干路上的车先行。只有在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大家都遵循了这种先后通行的原则,才能更好、更快的实现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效率与公平。
(四)遵循安全的原则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的危险性较大,因此,道路的使用应该强调安全的原则,消除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进入道路交通领域的各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43条规定:“同到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46、48、49、50、51、52、58、64、66、67、68条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总而言之,由于公共交通道路建设是由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等诸多因素构成的相互作用的复合动态系统。我们在公共交通道路建设中应该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尽量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期构建和谐安全的道路通行秩序。
参考文献:
交通管理是对道路上的行车、停车、行人和道路使用,执行交通法规的“执法管理”,并用交通工程技术措施对交通运行状况进行改善的“交通治理”的一个统称。交通控制是依靠交通警或采用交通信号控制设施,随交通变化特性来指挥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从宏观上来说,在交通管理中实际上是包含了交通控制的内容的,所谓交通控制实际上是交通管理的某一表现方式。因此,在现代交通管理中,交通管理与交通控制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交通管理与控制措施,按其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在性质上可分为两类:
1)具有法律意义且必须强制执行的管理措施,是指在交通法规中制订的,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所必需的基本交通规则。
2)用来改善交通状况的工程技术措施,这些措施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但要使这些措施能得以有效实施,还需依靠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措施来强制执行,或依靠经济手段来诱导执行。譬如单向交通、公共交通专用道等,都是一些技术措施,并不列入交通法规,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在实施时,必须由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些路上设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交通标志或标示,才能强制实施,这类技术措施,可称之为交通治理,以有别于交通管理,但目前一般都统称为“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与控制随车辆与道路交通而生。随着社会及汽车工业的发展,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目的也在不断变化。初期的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最基本的交通要求――保障交通安全。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道路上出现了车辆拥挤、阻塞的现象,因此,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基础上,还要求交通管理与控制达到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的目的。在采取各种疏导措施之后,车辆还是不断地增长,交通拥挤、阻塞现象日趋严重;由于道路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速度总是跟不上车辆的增长速度,现有道路交通设施的交通效率总是有限的,因此,迫使近年来在交通管理与控制上产生了一种新的思路,即通过采用“交通需求管理”的方法,来减少道路上的汽车交通量的需求。
现代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目的,除保障交通安全、疏导交通、提高现有设施的通车效率的传统目的外,着重于采取各种“交通需求管理”措施来减少道路上的汽车交通总量、缓解交通拥挤、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并降低汽车交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交通管理与控制的原则,随其要达到的目的而发展变化。
车辆出现之初,为避免车辆与行人以及不同方向的行车发生冲突,就很自然地产生了应该人、车分道和分方向行车的极其朴素的管理原则,这就是分离原则。它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条原则不但用在交通管理上,还广泛应用在交通规划、道路设计与交通设施设计上。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增长,这条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地扩展。初始的分离原则,只是道路平面上的分离,“各行其道”就体现了这种分离原则。在出现了高速度的汽车交通之后,跟着出现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和快慢车辆分离的要求;交叉口上无法平面分离的交通冲突的发展,导致了在交叉口上行驶方向的分离和通行时间的分离;交通量的发展,又出现了立体交叉的空间分离。
从行驶方向和通行时间的分离又派生出通行权与先行权的概念。通行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平面分离上,车辆、行人按规定在其各自的道路上有通行的权利;在时间分离上,车辆、行人按交通信号、标志或交通警指挥指定在其通行的时间内有通行的权利。先行权是指各种车辆或行人在指定平面和时间内共同有通行权的前提下,对车辆、行人在通行先后次序上确定优先通行的权利。
相应于分离原则的方法有:规定一切车辆靠右侧行驶,方向隔离,车道隔离,用信号灯控制交叉口,无信号灯的交叉口上用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控制,划定人行横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