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09: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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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气污染的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向大气排放大量的废气、有害气体及各种污染物,超过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随之排放量不断增多,大气环境也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大气污染源一般分为自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自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自身向大气排放灰尘、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污染物的地点,例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爆发的地方。人为污染源是造成大气污染最主要的污染源。人为污染源按不同分类法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可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二是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功能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三是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
二、我国大气污染呈现的特点
(一)总悬浮顺粒物和可吸入顺粒物含高
据相关部门调查,造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人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在一部分地区也较为严重,少数大城市氮氧化物浓度较高。
(二)煤烟型污染为主要污染
我国大气污染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使用大量的煤炭。由于我国的能源以煤炭为主,尤其工业能源结构中煤炭能源就占73.9%,且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的工业又以中小型为主。这些中小型企业缺乏先进的净化设备,依旧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使得经济效益得到增长的同时,空气环境也在不断恶化。
(三)新兴城市和小城市大气污染也日益严重
一些新兴城市和小城市正处在发展阶段,把经济利益放在最高位,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这些城市为粗放型经营,不仅浪费资源,对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
(一)城市建设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等。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虽仅占大气污染总排放量的1/5左右。但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
1、燃料燃烧
在一些城市,天然气在居民的生活中还没有普及,煤仍然是人们的首选燃料。而在燃煤市场上,高硫煤仍占主导地位。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放弃廉价的高硫煤而去购买环保型的低硫煤;这就造成SO2的大量排放。
2、工业生产过程
化学工业、煤炭工业等,即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部门。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企业。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力军。
3、交通运输
近些年来,交通运输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剧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
4、市政建设
城市马路普遍存在道路斜坡问题,即马路两侧的人行板道明显高于路面而且与路面垂直,呈“凹”字型。致使马路上的灰尘不能吹走,而且越积越多,这也是引发扬尘天气的直接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帐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
(三)治理技术不完善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四、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大气质量评价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大气中常见的污染物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烃、铅、氟化物、臭氧和苯并芘。
1、颗粒物质的测定
对颗粒物质的研究是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内容。大气中颗粒物质的检测项目有: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及粒度分布的测定、降尘量的测定、颗粒中化学组分的测定。其中。颗粒物浓度的测定最常用的是重量法。
2、二氧化硫的测定
大气中的含硫污染物主要有H2S、SO2、SO3、CS2、H2SO4和各种硫酸盐。
3、氮氧化物的测定
大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可分为化学法和仪器法两类。化学法中最常用的是Saltzman法、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
(二)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巩固发展燃煤污染治理成果
1、将小煤炉分散取暖改造为集中供暖,尽量采用联片供暖,实行热电联产,发展集中供热,用机械投煤和湿法除尘的集中供热系统。
2、应尽快建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以改善燃料结构,扩大石油液化气供应范围,提高城市气化率。
3、推广使用新型能源,在市区进一步扩大使用无污染能源,如电和天然气,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沼气并开发利用太阳能。
4、在市区,应对工业及生活燃煤锅炉的使用进行控制,尽快取缔5t以下工业及生活燃煤锅炉,逐步取缔10t以下燃煤锅炉。
5、严把新建餐饮洗浴业环保审批关,现有餐饮洗浴单位烟尘油烟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改。
(三)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机动车燃料完全燃烧后排出的气体含有二氧化碳(CO2)、碳氢化合物,SO2等有害污染物。要减少这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要改变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同时,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的控制力度,对机动车实行监督检测,完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控制交通污染。
(四)利用气象条件防治大气污染
在污染源变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状况主要取决于气象条件。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稀释和扩散受气象条件的支配非常明显,因此,利用气象条件来制约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现实而又有效的途径。
气象部门在防治城市大气污染方面。不仅仅只限于提供大气污染预报,还可以为政府规划部门搞好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雾是加重大气污染的重要气象条件之一,而降水可以冲刷大气中的污染物。所以气象部门可以通过人工增雨、增雪、消雾等技术来净化大气、消除污染。
(五)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茂密的丛林能够降低风速,使气流挟带的大颗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某些树种的树叶还分泌粘液,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阻拦尘埃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
植物的光合作用放出氧气,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公顷的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能够消耗约1t的二氧化碳,释放出0.75t的氧气。以成年人考虑,每天需吸入0.75kg的氧气,排出0.9kg的二氧化碳,这样,每人平均有10m2面积的森林,就能够得到充足的氧气。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农民的生活质量大大改善,但同时,农村的环境状况也在每况愈下,这主要由于我国农村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民的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农业生产方式不合理等等。下面我就将从不同的层面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以及对策进行分析。
1、农村环境污染成因
1.1、环境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长期以来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造成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随意处置农业废弃物的现象比较严重,垃圾乱倒、畜禽乱放、死畜乱扔等不良的生活习惯常见,基层农村管理者忽视了环保工作的法律强制性,使现存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工作中被政策化,其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以及规范性,这就造成了我国的新农村环境保护遇到重重的障碍,农村的环境污染持续恶化。
1.2、畜禽污染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比如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对畜禽烦人养殖已经从分散的农户养殖转向集约化的养殖,而对于工厂化的养殖,使得禽畜粪便的污染在大幅度的增加,再加上布局上的不合理,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比较低。与此同时,在污染排放的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的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也就变得更加严重。
1.3、法律体系缺失
多年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其中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建立的立足点往往是工业污染,虽然涉及了农村环境保护,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农村发展的需要,以此造成我国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虽有涉及,但都比较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这就使得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也未能有效建立,不利于我国农村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1.4、乡镇企业污染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系列富农、惠农政策的出台,乡镇工业企业以及畜牧养殖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为农民增加了就业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环境污染问题。这其中,乡镇工业存在着数量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等问题,很多乡镇企业缺乏防污治污设施,而大多数的畜牧养殖企业经营管理也多比较粗放,缺乏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出现了大量粪便得随意堆放等现象,造成养殖场周边水环境亚硝酸盐、大肠杆菌等指标的严重超标,威胁居民的人身健康。
1.5、现代化农业生产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生产都采取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以资源的浪费为农业发展基础,再加上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年使用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并且有效利用率之低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了保证粮食供应,大量使用化肥、农药,过度的使用土地资源,这给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严重的危害了农村居民的生活健康。
2、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2.1、生活垃圾和水源污染
结合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习惯,很难做到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绝大多数农村生活环境比较差,与此同时,村镇的环卫基础设施不健全、布局不合理、大量有毒有害垃圾的任意丢弃等严重的污染了土地、水源。同时,城市垃圾向农村的转移,也严重污染了当地的土壤、水源,给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带来长期危害。
2.2、白色污染
目前在我国农村,农用塑料薄膜是农村白色污染物的最主要来源。虽然地膜覆盖技术的普遍运用,大幅度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残留薄膜的回收措施,造成残留薄膜在农田土壤中逐年增多,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残留薄膜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或切断土壤空隙的连续性,阻碍土壤水分的迁移,削弱耕地的抗旱能力,最终致使农作物产量烦人下降。
2.3、重金属污染
金属一般不会自行分解,有毒的金属离子被腐蚀后会溶于水形成金属离子,随雨水流入河流中或渗入土层,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导致所产的农作物无法食用。比如一些造纸厂、化工厂等排放的重金属都是农村环境的污染源,这些企业排放的污水直接流入河中,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癌症村”越来越多,根据统计,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发生了多起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这些事件中,农村是主要受害地区,农民也是主要受害人群。
2.4、农药污染
现在我国农村在生产过程中,对农药的大量运用较大程度地污染了环境,给人们的粮食留下了致病的隐患。目前,农民为了增加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其实在实际上喷洒的农药只有少部分的附着在农作物上,而其他部分则流失在土壤以及空气中,这些不仅造成药剂浪费、地力下降,而且对土壤和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3、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原则
3.1、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虽存在一定的地域分隔,但城乡环境同属于一个整体,相互影响,然而中国环境保护长期侧重城市,使得农村环境的不断恶化,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彻底的改变环境保护轻农村的倾向,把城乡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位,统筹规划。比如制定环境卫生标准以及责任区的制度;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的建立、实施;加强农村的环保宣传工作,发挥村民自身的力量来美化生活环境。
3.2、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了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化的发展战略,即既能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又要满足后代人的生存,所以农村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并且充分的突出环境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
3.3、村民自治的原则
环境的保护应该以教育为本。首先,在农村各中小学开展绿色进校园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其次,对广大村民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动员村民自觉参与农村环境的保护工作,引导村民关注、支持环保工作,提升农村整体环境的质量。
4、农村环境治理对策
4.1、增强环保意识
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所以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要在平时通过多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提高环保意识;开展环境保护技能的培训,使农民掌握科学农业生产技术;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4.2、完善环境监督法律体系
要做到重视农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根据实际制定出完善的约束性法规政策。在国家层面需要制定环境基本法,并增加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在地方层面上可制定专门性的农村环境保护地方性条例,对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完善相关政策,以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系统分析对农村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
4.3、建立城乡污水处理系统
要建立城乡污水处理系统,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场站,在近郊农村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污水分流收集系统;在远郊乡村,可利用湿地以及沟塘等就地处理或者开展“一池三改”提高污水的处理效率。
4.4、统筹城乡发展
建立城乡统筹协调的环境保护机制,防止污染转嫁;针对我国农村的特殊情况,制定更适合于农村环境现状及发展的法律规范,提高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的现实操作性;创新城乡一体化环保工作与投入机制,全面贯彻“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切实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环境直接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所以在以后的发展中一定要根据实际,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使得农村居民生活品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促进我国经济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集团诉讼纠纷案。一起涉案原告2660名,诉讼标的额达2600万元的集团诉讼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2004年3月18日,原告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城内村、城外村等11个行政村的4535名村民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青海同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是1989年设立的专门生产普通电解铝的企业。该企业自投产以来未按国家环保要求处理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被告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因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日趋明显和严重,因此对周边11个行政村的树木、牲畜、庄稼及人身造成严重损害。初步估计,树木、小麦、牲畜三项损失达2600万元。被告辩称:环境污染确实存在,但已有所减轻,初步计算污染损失不超过300万元,而不是原告诉求的2600万元。
青海省高院受理案件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起90天内,同仁铝业完成烟气净化达标工程;由同仁铝业在一年半时间内,分期分批向原告支付220万元赔偿金。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集团诉讼纠纷案。一起涉案原告2660名,诉讼标的额达2600万元的集团诉讼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2004年3月18日,原告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城内村、城外村等11个行政村的4535名村民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青海同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是1989年设立的专门生产普通电解铝的企业。该企业自投产以来未按国家环保要求处理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被告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因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日趋明显和严重,因此对周边11个行政村的树木、牲畜、庄稼及人身造成严重损害。初步估计,树木、小麦、牲畜三项损失达2600万元。被告辩称:环境污染确实存在,但已有所减轻,初步计算污染损失不超过300万元,而不是原告诉求的2600万元。
青海省高院受理案件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起90天内,同仁铝业完成烟气净化达标工程;由同仁铝业在一年半时间内,分期分批向原告支付220万元赔偿金。
活动主要分四块内容:
1. 环境保护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作当前环保形势讲座
2. 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副处长李丹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讲座
3.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作企业社会责任专题讲座
4.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作"两高"关于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
一、通过专家对形势的讲解,对国家政策的解读,使我了解到目前我们的环保形势不容乐观,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压力大,解决难。污染范围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且农村污染问题更为突出。从以前的农村上访到城市上街头,从个人诉求到群体性诉求,从污染纠纷到新建项目,从工业项目到环保项目,从抗争企业到抗争政府,从环保事件到社会事件。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国家发展、民生建设的社会性问题。作为央企环保工作不容忽视。
二、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事件种类多样性、时间和季节特点突出、起因复杂、难以判断、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理难度大,消除污染慢的特点。近些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总量居高不下,事件发生诱因复杂且危害影响大。我公司重大危险源为尾矿库,这也是矿山企业常见的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源。为防范于未然,我们应该加强防范措施,制定预案并演练,立即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建立风险评估,排查隐患,储备足够应急物资,建立并培训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工作。
【摘 要】农村环境污染日益加重。本文分析污染原因并尽快制定治理措施及环境监测方案已成为近年环境监测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 农村环境污染;原因;防治;监测
近年来,随着工业和城镇生活点源污染得到了逐步地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已逐步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主体。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和农药年施用量分别达到了4700万吨和130多万吨,而利用率仅为30%左右,流失的化肥和农药造成了地表水富营养化、地下水污染、农田土壤以及空气的污染;另外生活垃圾的处理没有形成规模,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大量的生活污水也全部直排,这些都致使农村的环境质量已普遍开始恶化,所以尽快在农村开展全面的水、气、土壤、生物的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 化肥与农药对环境的污染
1.1 对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的污染
化肥随农田径流带入地表水体的氮占人类活动排入人体氮的51%,这些江河水域中氨氮和硝酸盐都是主要污染物,富营养化日趋严重,同时又造成地下水污染。另外,农药对水体的染污也很普遍,全世界生产了约150万吨滴滴涕,而其中的100万吨左右仍残留在海水中。[1]
1.2 对土壤的污染
长期大量地使用氮肥特别是大量施用铵肥,使土壤逐渐酸化,板结。一些地处热带的农田长期大量施用氮肥而不用有机肥,致使土壤严重板结,最终丧失了农业耕种价值。农药在其使用过程中,约有一半药剂下落在土壤中,而由于农药本身不易被阳光和微生物分解,对酸和热稳定,不易挥发且难溶于水,故残留时间很长,特别对粘土和含有机质的土壤残留性更大。
1.3 对大气的污染
农药微粒随着蒸汽散发空中,随风飘移,污染全球。特别是滴滴涕,它除了化学稳定性和物理分散性外,滴滴涕还具有独特的流动性,它能随水汽共同蒸发到处流传,致使整个生物圈都受到污染。
2 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据统计,在日常生活中,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污水约80多亿吨,部分污水直接进入到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农村全年产生生活垃圾约1.2亿吨,大部分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全部露天堆放,垃圾臭气直接在空气中传播,大量细菌、各种微生物、病毒对农民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
3 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农村大量畜禽养殖都是圈养或散养,圈舍很少定期消毒,空气污染严重,另外大量的畜禽粪便都是露天堆放,然后经过自然发酵后才能成为农家肥,在此过程中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堆放时没有进行防渗、防漏处理,部分渗滤液直接进入地下水,然后通过地下径流进入地表水,对水质造成污染。
4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科学施用钾肥、磷肥、广泛施用有机肥、积极推广微生物肥料和垃圾堆肥。因地制宜,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合理并科学地施用化肥。有机质是农作物营养元素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作物所需的各种微量元素的源泉,同时还能促进土壤有益微生物的活动。土壤中的有机物质以及施用的厩肥、人粪尿和绿肥等,很多营养成分在未分解前作物是不能吸收利用的,也要通过微生物将它们分解,变成可溶性物质,才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垃圾堆肥和垃圾复合肥的产生,既处理了城市垃圾,防止了污染,又生产出能够满足农业需要的高质量的有机肥料。
4.2 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采取综合防治的方法研究新的杀虫除害途径;搞好农药安全性评价和安全使用标准的制定工作;安全合理地使用现有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使用农药之前,首先必须调查研究各种病虫害的起因和发生的条件,做到能预测预报,对症下药。其次是混合和交替使用不同的农药,以防止产生抗药性并保护害虫的天敌;另外还要注意改进农药使用性能,改进农药在使用中的某些缺点。[1]
5 农村环境监测方案
5.1 建立建全地表水监测系统
在地表水流经的区域以村镇为单位,以村镇的排污口及取水口为界点,设置一个或几个村镇的采样断面,每年定期进行地表水项目全分析,在每年的农村灌溉期增加监测频次,分析上、下游水质各项指标的变化规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流域内的全程比对,以便于发现其污染程度和变化规律,分析污染原因,制定污染治理措施,以求尽快改善水质状况。
5.2 建立地下水监测体系
根据地下水的流向、经过的岩层、地下水水深,以村镇为单位设立监测点位,每月进行一次地下水水质监测,着重开展化肥、农药涉及项目,同时进行同一地下水系间的监测数据比对,结合当地化肥、农药使用的品种与数量分析地下水变化规律,分析污染原因及变化趋势,因地制宜地制定污染治理措施。
5.3 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村为单位设立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在乡镇设立数据终端,设专人进行数据传输和系统维护,各三级监测站可以时时监管、监控全县各村镇的空气变化情况。另外,同时可以在村屯增加临时监测点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这样农村的整体空气状况就会形成全县、全省乃至全国的监测网络,使农村的空气监控成为可能。
5.4 定期开展农村土壤监测
目前在全国开展的农村环境普查工作已经进行三年了,应该尽快将这项工作做为监测站的例行监测工作,加大监测频次,增加监测点位,力求最大限度地反应出农村土壤现状,极时发现土壤变化趋势,将已经出现板结状况的土壤尽快进行改良,将出现轻微污染的土壤马上改变种植方向及化肥、农药的施用方案,对于土质优良的土壤尽量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保持土壤现有的状况。
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不容乐观,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又将面临涉及面积广、人员多、设备和技术人员短缺、工作环境艰苦等等问题,所以尽快建立起农村的环境监测体系将是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又一次重大考验。
2014年以来,江门继续加大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力度,全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向司法部门累计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5宗。
利剑出鞘 重典治污
2014年1月5日,新会区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在新会区某地租赁花木场,利用废油漆渣、有机溶液等有机废料非法提炼“天那水”,并把提炼后的有毒废渣废液不做任何净化处理,直接倒进花木场内的两处泥坑,严重污染环境。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予以刑事追诉,受到法律严惩。
10月10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台山市富诚铝业有限公司及其金属表面处理车间厂长简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此案是台山市第一起因严重污染环境而被的案例。
11月4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以开放日的形式,邀请20多位环保执法人员及企业代表,旁听了梁某炎、吴某湖、吴某辉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这是恩平首宗因污染环境被的刑事案件。
11月20日,开平市法院披露了开平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年初,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进行电镀作业,造成生产废水重度污染。经审理,该公司厂长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以“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和即将颁布的新环保法为契机,江门高祭环境执法大旗,在五邑大地掀起一波又一波环境执法风暴,形成了2014年江门环保工作一道靓丽的风景。
尽心尽力 尽职尽责
11月27日,五邑大学吕志和礼堂座无虚席。来自江门全市近千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部门人员共同聆听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关于新环保法的讲座。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执法。这是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江门市环保局组织的第4场环保法专题讲座。除了企业负责人,讲座还邀请公安、检查、法院等司法部门人员参加,更好地理解贯彻环保新法规。除了市区,市环保局还送服务下县,深入各县、区宣讲,让环保新法规更接地气。除了宣讲,各级环保部门还结合实际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让环保新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不光要交罚款,还可能被抓进去,不是闹着玩的!”江门电镀企业较多,按照新法规超标排污3倍就可触到犯罪红线。“洗脑”后的工厂老板们也不愿以身试法。据了解,“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又新增了应急处理池,以防万一。
“新法规对一线环境执法工作也是新考验。”市环保局环监分局局长何宇珩说到,除了以前的辛苦照旧外,现在的工作更严谨更规范,对取证要求更高。”
一年来办案经历了无数风风雨雨、波澜曲折,其中甘苦,执法人员心中自知。2013年10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追踪犯罪线索,从广东省内一直追到湖南郴州。在当地又请求相关部门提供协助,才最终完成案件证据的收集。
还有一次,为全面收集犯罪确凿证据,执法人员在丛林中一连蹲守三天,终于掌握违法人员活动踪迹,并及时现场取样、监测……,
“要将每一次案审会,办成一次公正公开的‘审判’,不冤枉不纵容。”面对新法规更严格的要求,面对来之不易的案卷,案审人员慎之又慎,努力把好环保部门案审关。坚持审议人员专业化、审查程序规范化、审理案件全面化、案审结果透明化,做到不偏不倚、不矫不纵。
为做到案审结果透明化,案审会各环节由纪检组长亲自监督把关,全程记录会议情况,并制作成会议纪要对案审结果进行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在环保信息网上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最终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的效果。
对照“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凡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安等司法部门。“这就是一年来,我们移送司法部门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市环保局法规科主任科员李雁池指着电脑屏幕上“江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说。据介绍,目前,江门环保局会将每一宗移送案件信息都会及时录入系统,这样检察院就可以更便捷地监督案件接下来的进展情况。
部门配合 多方联动
“站住,别跑!”
6月16日,江门市蓬江区某电镀厂内,违法排污人员见势不妙想开溜时,被现场执法的公安人员一声喝住,随后被带走继续接受讯问。
这是江门公安、环保人员联合执法的一幕。公安人员的现场介入,极大地提高了现场执法效力。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江门市环保部门主动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机制。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mergency monitoring case
analysis and research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typic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mergency ev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and disposal site in detail the process of review and summary, analysis of the face of the sudde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for the mai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vent si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train of thought and method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mergencies;Emergency monitoring;Emergenc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5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安雅娟(1979-),女,河北保定人,工程师,本科,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为应急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1]。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不可控性,对环境的影响具有复杂性、瞬时性和不可逆性,如果在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过程中不能抓住重点和要点,决策不力,延误了时机就可能对人类健康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作为一线环保监测及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应急监测经验尤为重要。
1、事件回顾及案例分析
1.1突发事件起因
大沙河起源于山西省,途径保定阜平县城,终点为河北省的王快水库,主流全长227公里,流域内均为山区,河流沿线有多条国道和省道贯穿,来往运输原煤、石油化工产品的重型车辆密集,2006年至2010年间就曾发生过多起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运输品泄漏从而污染河流事件。其中2006年和2009年的两次煤焦油泄漏事件最为典型,曾一度对下游饮用水源地造成严重威胁。2009年6月20日7时40分,一辆装有34吨煤焦油的罐车运输途中,在山西省灵丘县108国道独峪乡木须台村大东湾处发生侧翻,部分煤焦油泄入三楼河中(大沙河支流)。事发地点距离保定市阜平县界约10km。
1.2、应急监测启动程序
2009年事故发生后山西省灵丘县政府将情况向河北省阜平县政府进行了通报。阜平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了应急程序:首先派出环保监察人员沿沙河向上游查看,掌握污染情况及发展态势,同时要求县环保监测站进入备战状态,对监测仪器、化学试剂等进行检查和准备,另一方面报告市级政府及市级环保部门。市环保局接报后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由副局长组织带领监察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监测指挥中心,监测部门由总工和监测技术人员组成应急监测小组,与县级环保监测站电话沟通,第一时间指导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同时与应急监测指挥中心联系根据掌握的污染情况讨论制定最佳应急监测方案及污染控制措施。
1.3、应急监测方案及应急监测的开展
由应急监测指挥中心反馈的信息分析:由于事发现场与保定阜平县交界处约10 km,距阜平县城约90km,距离较远,泄漏物量较少,并且事发后及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了控制,再加之上游河段的流量较小,因此未发现大量污染物进入保定阜平县境内。根据第一时间采集的水质样品监测结果制定了第一监测方案,如下表。
应急监测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须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3]。吴王口是保定境内距离事发点最近的上游断面,砂窝、阜平大桥均为国控常规监测断面,在当时发生交通事故,上游路段车辆拥堵无法及时到达事发点进行采样的情况下,以这三个断面作为目前监测重点对了解保定市入境水质,阜平县城饮水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泄漏物为煤焦油,挥发酚为特征污染物之一,高锰酸盐指数是反应水质有机物污染的重要指标,故确定监测项目为挥发酚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分析方法分别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和酸性高锰酸钾法[4],以上方法均为国标和行标,方法准确可靠。监测频次为一天四次,根据监测结果随时实施相应污染控制措施。
事发后24小时内报出第一组监测数据。挥发酚均未检出,高锰酸盐指数达到河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至21日早6时保定境内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在确定控制段面水质未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首要任务为掌握目前污染带前锋位置,故制定第二阶段监测方案,将监测重点向上游接近事故点方向转移,如下表
确定的五个断面为独峪乡木须台村大东湾(事故发生点下游0.2km)、三楼(事故发生点下游1.5km)、牛帮口电站(事故发生点下游5km)、花塔(事故发生点下游7km)、不老台(事故发生点下游10km,入保定断面)、吴王口(事故发生点下游15km)。监测频次为每两小时一次,以重点掌握污染程度及污染带移动速度。在未发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仍采用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监测因子。21日18时报出的监测结果显示山西境内主要断面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并且保定市入境断面“不老台”点位主要污染物挥发酚浓度也超标,下游断面“吴王口”未检出。
表121日18时沙河污染应急监测数据统计表
确定了污染带前锋已进入保定市境内,到达不老台断面。
针对目前掌握的水体受污染程度及污染带移动速度,为了全面了解阜平县城下游水体情况,确保下游饮用水源地安全,制定了第三步监测方案,将监测断面扩延至阜平县下游直至王快水库入库口。监测断面详见下图。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如近年来出现在腾格里沙漠的污水排放事件对环境造成了重大危害。且2000-2014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3347.1亿吨,占全国废水排放总量的40%。因此,加强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势在必行。与此同时,我国环保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如图1所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呈现迅速增长态势,从2001年的1014.9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9575.5亿元,平均年名义增长率高达18.8%。但是,从图2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一直处于1%~2%之间,且2012年以后比重逐渐降低。对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而言,2000年以后呈现震荡上升趋势,但是它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的比例呈现震荡中下行趋势,虽然2012年以后趋势有所上升,但是到2013年占比也仅为10.4%。而工业污染治理中的工业废水污染投资在绝对量上和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比重两个指标上均呈现下降趋势。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我国的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投资的效益如何?就已有研究而言,梁淑轩和孙汉文(2007)认为治理废水完成投资额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增加有利于工业废水及COD排放量降低。段显明和郭家东(2012)研究结论认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最主要原因是应该通过改进和增加技术设备、污染处理设施,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等措施来实现。但是毛晖等(2013)研究结论认为环境治理投资对污染排放影响有限。因此,研究结果各不相同,可能是由于模型界定和样本选择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本文将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投资是否能够显著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量。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由于数据可得性限制,本文选取除重庆市和西藏自治区之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2004-2014年的面板数据。与截面数据或者时间序列数据比较,运用面板数据分析问题的优点在于:一是面板数据可以很好地结合截面和时间数据增加样本量,从而增加自由度减少解释变量之间的共线性,提高模型参数估计的有效性。二是面板数据可以从多维度分析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例如分析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影响,如果只利用截面数据,虽然可以分析不同省份社会保障对消费影响的差异,但是不能反映不同时期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对消费的影响;如果只利用时间序列数据,虽然可以反映不同时期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对消费的影响,但是无法反映不同省份社会保障对消费影响的差异。三是截面变量和时间变量的结合可以显著地减少缺省变量带来的问题。
本文使用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标来表征环境污染程度。经济增长由历年人均GDP来度量,因为相对于总量GDP,人均GDP更能反映出真实收入水平的变化情况。环境治理投资则按照目前中国的统计口径,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完成投资额来衡量。各指标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及各省《统计年鉴》。
二、估计模型与方法
本文选取毛晖等(2013)的模型进行估算。
首先,分析收入和污染之间的关系:
yit=αi+c1xit+c2xit2+c3xit3+μit(1)
其次,为了进一步研究环境治理投资对收入―污染关系(即库兹涅茨曲线)的影响,本研究在(1)式中加入环境治理投资变量,具体模型如下:
yit=αi+c1xit+c2xit2+c3xit3+c4zit+μit(2)
其中,yit为第i个省在第t年的工业废水排放量;xit为第i个省在第t年的人均GDP;zit代表各省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投资额;αi为特定的截面效应;μit为随机效应。
文中变量均采用对数形式计算。模型的变量取对数形式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对数是严格单调递增函数,因此对各变量数据取对数之后不会改变数据的性质和因果关系;对数变换通常可以降低异方差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对数变换可以使测定变量的尺度变小,且对数变换后的线性模型其残差表示为相对误差,而相对误差往往具有较q小的差异,且本文采用双对数模型,双对数模型形式压缩异方差的效果比较明显;双对数模型的回归系数更具有经济意义,表示弹性,即自变量变动1%引起因变量变动的百分比。
本文采用LLC检验、Breitung检验、IPS检验、Fisher-ADF检验及Fish-PP检验等五种方法对上述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变量均为I(1),即一阶单整。Pedroni协整检验结果则表明,人均GDP与污染物直接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
本文使用的是Stata13.0软件。
三、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Hausman检验结论拒绝原假设,因此本研究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和聚类稳健标准差,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结果(2)中加入投资变量,而(1)中没有。
[案件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等原告持有国有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滩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本案被告排放含有毒物质COD、悬浮物的污水;是造成原告养殖生物死亡的实质原因,9名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于是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判决:(1)9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6 597;5‘’元; (2)责令9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养殖区域的危险。
此案经上诉审理,2003年3月2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第2项判决,对第1项中的赔偿数额作了改判。法院认为原告等的水产品应以批发价而非零售价计算,另外原告等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排污的历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入海口从事养殖业有一定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足的相应损失,最后判决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超标排污企业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55 325;~元,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污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排放企业有所区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14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
[基础知识]
本案是一起因海洋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达标排污致害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上的矛盾问题,以及有关共同侵权和混合责任等问题。
[争点与评析]
本案首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免除其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即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关系。目前学说一般分两种: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区别就在于对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认定。有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违法性为前提条件,仅污染环境而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不负民事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认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②;也有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即使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但造成他人损害的,说明其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因而具有违法性③;还有的观点认为,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赞成最后一种观点。
首先,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并未要求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规定引起污染危害的,不论其排污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只是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章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的问题,即凡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此外,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行为的违法性不应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
其次,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有些情况下是违法行为所致,有些情况下则不是。环境侵权的间接性、社会性、复杂性、潜伏性、主体的不平等性也决定了违法性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现行法所确定的排污标准虽然承认宁定限度内的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但其标准不完全是根据环境本身所能容纳、达到自净能力的污染容量而制订的,而是考虑到企业现有技术能力和承受能力而制订的。即使是合法的排污也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在实行污染物“浓度控制”的情况下,即使某一单一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环境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浓度标准,也极有可能因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超过所在地的环境容量而造成环境污染,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再者,法律允许在规定限度内的环境污染行为,但是法律不允许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些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符合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不发生行为的违法性问题。但在污染比较集中的特定地区,可能因污染物超过环境容量而造成环境污染,进而造成周围居民财产或人身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要求排放污染的企业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情况便是如此,9名被告中有8名被告是超标排放,1名被告是达标爿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一起造成了污染的后果,有损害就有救济,因此所有被告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违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性质,不具有广泛性,因而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要件。
再次,长期以来有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只要污染物排放达标,获得了排污许可证,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无须赔偿他人的损失,排污达标和“合法”给企业披上了保护的外衣。事实上,原国家环保局[1,991]年环法函字第104号文《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指出,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污染排放标准只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3条第3款亦规定:“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可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这些解释很好地体现了环境法的立法宗旨,但在实践中,却并未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以致在大多数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和法院都把注意力放到排污是否达标上,而很少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质量标准上理解达标。这样一来,排污企业可以轻易地拿出自己“达标”的证明,而受害人却很难提出反证,从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本案很好地发挥了环境鉴定机构的作用,对认定被告的超标排污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最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满足了人们生存和发展的要求,企业的行为无疑是正当的、合法的。有生产就一定有废弃物的排出,尽管企业采取各种技术手段,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如果按照民法的理论,只有行为违法才能承担责任,那么这种合法的环境污染行为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为排污者从事生产经营而获得经济利益,如果排污者对这种积极的、主动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其结果势必是受污染的受害者自负损失,而不能在法律上获得救济,这显然有失公正。正因如此,对于合法排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行为人虽合法排污,但对因此造成的他人合法利益之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日本法院在忍受限度理论中确立的原则中包括行为人遵守排污标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的制裁,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以及污染环境行为的公共性和利益性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这都值得我们借鉴。
2.关于确定共同侵权的标准问题
本案一、二审的区别不仅在于赔偿数额的变化上,更重要的是认定了9名被告中8名被告由于超标排放污染物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即连带责任,而1名被告因为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污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上与超标排放企业有所区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判决的结果都是要承担责任,但责任的意义和内容却不同,连带责任要重于单独承担的责任。
由于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要求行为人有共同过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结合起来产生损害后果即可。从这个角度看,一审法院没有区分被告的行为是否都为超标排放而判决9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但二审法院从宽认定了9名被告的共同侵横行为,并且从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将行为是否合法作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之一。众多被告对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前提。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要求各加害人之间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具有“关联共同”,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要想证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排污情况的企业存在共同过错是很困难的。本案从宽认定了9名被告的共伺侵权行为,将客观共同作为构成共同侵权的依据,克服了主观共同论的局限。这样既可以遭过连带责任让部分超标排污的企业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又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努力减轻污染危害,这符合环境法的立法宗旨。
3.混合责任的问题
本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等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排污的历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人海口从事养殖业有一定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足的相应损失。最后判决减轻了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进是混合责任在环境诉讼中的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企业环境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与环境因素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它包括因企业行为单独或与其它各类因素结合导致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和因而造成的企业经营利益、名誉、资产净值贬损等,也包括企业为了适应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标准及政策变化而对企业的影响。环境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石油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的主要内容。
一、石油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的特点
(一)易发性
石油企业工艺复杂,工序众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哪怕是一个毫不起眼的问题均能引发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如在2010年中石油大连输油管道爆炸案中,事件的起因为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而是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
(二)受到公众关注,敏感度高
十召开之后,环保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易引发较大的。石油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其环保问题更为敏感,公众对其关注度也更高。如2013年8月11日,北京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微博称,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排污,造成长江水污染严重;很快,这条微博被转发2846次,被评论815次。受此影响,8月12日,攀钢钒钛开市便临时停牌,并公告坦承存在污染问题。
(三)后果特别严重
这里不仅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后续赔偿费用,还包括相关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如在2010年中石油大连输油管道爆炸案中,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后续的赔偿费用将更高。另外,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可控性
由于企业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引起的,因此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制度,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经营活动,积极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是可以很好的控制环境法律风险的。如在2003年12月23日的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中,死亡243人,4000多人中毒就医,10万人连夜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在此事件之后,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制定和完善了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到了2006年3月25日,重庆开县同一地方再次发生天然气井漏事故,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疏散群众,实现了零死亡的纪录。
二、石油企业环境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环境法律知识缺乏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成的复杂多样性决定的,从涉及的内容来看包括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等多个方面;从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看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据统计,我国目前关于涉及追究法律责任的环境保护行政行为行为达2000多种,而关于执法中的具体解释达几千种。
(二)企业环保法律意识不足
尽管环保问题日益得到企业的重视,企业的环保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但是仍有部分企业的环保法律意识不足,经常有意或无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这很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如在2002年的江苏铁本案件中,企业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建设,导致该项目被国务院叫停并被要求恢复原状,企业法人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三)心存侥幸心理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心存侥幸心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在环保问题上的侥幸心理将使企业及负责人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在2011年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中,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其员工夏勇负责,夏勇心存侥幸,将危险废物直接交给张必宾处置,张必宾选择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四川省兴文县的黄水沱,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最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构成环境污染罪被处罚金50万元;夏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张必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三、石油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的防控
环境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存在环境法律风险不知晓或者心存侥幸,更可怕的是不去事先防控与处置,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造成严重损失。石油企业应按照下列原则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一)强调事先防范
事先防范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减少对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石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依法履行保护环境法律责任,进行合法建设、生产、经营,将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内。
(二)坚持事中排查和防控
环境审批和验收并不能确保零风险,企业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是动态进行的,因此,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加强每一阶段和环节的环境责任风险排查,并进行识别与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安全处置。
参考文献:
Key words: civil construction;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pecies; performance; control method
关键词:民用建筑; 室内环境污染; 种类; 表现;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U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种类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常用的装修材料,如油漆、涂料、地板革、壁纸胶、合板塑料、类聚氯乙烯(PVC)板、保温材料,以及室内人造板材,如大芯板、曲柳等各种胶合贴面板 密度板的家具和美术作品等,都会释放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2放射性核素
建材中的放射性核素主要是镭、钍、铀。国内学者报道墙体建筑材料的内外照射指数以花岗岩、煤渣砖最高,石灰岩、混凝土较低。大理石砖、瓷砖等装修建材放射性水平也较高,瓷砖放射性釉面高于背面。
放射性核素对人体的危害涉及遗传、免疫、造血、消化等多个系统。辐射还具有致癌、致突变及免疫抑制作用。
1.3氡
室内的氡主要来源于房基、室内地面及其周围土壤、岩石、建筑材料、供水和室外空气。氡是人一生所接触的最主要的辐射来源,人所受天然辐射的年有效剂量的40%来自于氡及其子体。国内外大量调查证实,高浓度的氡及其子体可引起肺癌。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结果认为,氡已成为仅次于吸烟的第二个肺癌起因。
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表现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最常见于家庭装修,其危害轻重程度也有所不同。在过去的经验来看,因为装修污染而导致植物病变,宠物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更为严重的是对人体健康危害:搬进新装修的家或者是办公室后,有人会有刺鼻、刺眼等不适感觉,还有的每天清晨起床时,感到憋闷、恶心、甚至头晕目眩;家里经常有人感冒;家里小孩常咳嗽、打喷嚏、免疫力下降。严重的时候,还会导致新婚夫妇长时间不孕,引起胎儿畸形,或是引起家人的过敏症等。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的危害是群发性的,往往导致一家人出现了同一种疾病的病症,而离开这个环境后,症状则会有明显变化和好转。
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危害
3.1甲醛对人体的危害
甲醛为较高毒性的物质,在我国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上,甲醛高居第二位。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和致畸形物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年10月的调查结果:我国装修居民家庭的甲醛超标率高达60%。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 )研究表明,甲醛能导致鼻腔癌和鼻窦癌及白血病。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每年由室内污染引起死亡人数高达11.1万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008年12月底公布的统计数据:在目前中国400万白血病患者中,有一半是儿童。广州市儿童医院在对该院诊治的白血病孩子当中统计发现,近80%的孩子家中短期都曾经装修过。
3.2氨的化学性质及对人体的危害
氨是一种无色而具有强烈刺激性臭味的气体,对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可以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氨的溶解度极高,所以主要对动物或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浓度过高时除腐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引起心脏听搏和呼吸停止。长期接触氨可能会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等症状;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
3.3苯对人体的危害。
经常接触苯经常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有的会出现过敏性湿疹。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初期时牙龈和鼻粘膜处有类似坏血病的出血症,并出现神经衰弱样症状,表现为头昏、失眠、乏力、记忆力减退、思维及判断能力降低等症状。育龄妇女长期吸入苯会导致月经异常,主要表现为月经过多或紊乱,初时往往因经血过多或月经期间出血而就医,常被误诊为功能性子宫出血而贻误治疗。苯及甲苯、二甲苯可导致胎儿的先天性缺陷。
3.4放射性元素氡的危害
天然石材中的放射性主要是镭、钍、钾三种放射性元素在衰变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氡是由放射性元素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它没有颜色,也没有任何气味。很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它却容易被呼吸系统截留,并在局部区域不断累积。长期吸入高浓度氡最终可诱发肺癌。
4.对室内污染的控制方法
目前,市场上流行竹碳、活性炭、负离子、光触媒等多种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方法。不同的治理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利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4.1光触媒
该方法是新近从国外引入,应用较多的一种,对重度污染具有治理见效快的显著特点,但价格也较高。光触媒在进行光合作用、发生化学反应过程中,可能产生轻微的二次污染,对壁纸、木制家具的油漆表面会有影响。此类清除剂对甲醛去除效果为70%左右,对苯、TVOC的去除效果在80%以上。
4.2臭氧
臭氧属强氧化性,是国际上公认的常用、安全的物理治理方法,适用于中度、轻度污染。其最大特点是不产生任何残留物及二次污染。但采用该技术治理时,人要暂时离开房间,以免中毒。其对甲醛的去除效果为40%左右,对苯的去除效果在90%以上,对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4.3负离子
用一种产生高压电的仪器电离分解有害气体,使苯、甲醛等有害气体快速氧化成负离子,与空气结合后,还原成氧气、水和二氧化碳。这种方法见效快、无污染,不留死角,可定期采用,作为集中治理室内空气污染超标问题的一种选择。此类方法对甲醛 、苯、氨、TVOC的去除效果可达70%左右。
4.4活性炭
竹碳、活性炭等都是利用碳吸收异味、吸附有害气体的原理,来治理室内空气污染。它具有成本低、无毒副作用的特点,但见效较慢。此法可作为室内空气污染轻微超标的长期治理方法。其对甲醛的去除效果为50%左右,对苯的去除效果在90%以上,对TVOC的去除效果在 50%左右。
4.5植物去除法
从植物中提取出来的纯草本植物清除剂,为天然产品,对环境不会产生二次污染,是理想的空气污染清新剂。其对甲醛、苯、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在居室内放一些抗污染的花草,也能起到“空气净化器”的作用。如常青藤能让90%的苯消失,吊兰能让96%的一氧化碳、86%的甲醛和过氧化氮,天南星的苞叶能吸收80%的苯。50%的三氯乙烯,仙人球、芦荟都都有净化空气的功能。
5.结 语
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民用建筑室内装潢朝着精致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人们对于环境以及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建筑工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这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