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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做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理论制度支撑法规体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规范,更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支柱,尽管《审计法》的修订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相继出台,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但针对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尚不健全。为使高校内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校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原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考核的常规审计程序,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档案资料管理,制定出适合高校自身的、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相关制度及规定,为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二)加强培养高校经济审计人才
为了搞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高校建设中的作用,就需要建立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技术精的审计队伍。这就首先要加强审计队伍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审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审计的精神;其次要不断加强审计队伍的业务建设,提供更多的后续教育的机会,通过多种渠道、多样的培训,提升审计人员的业务素养;第三要加强审计队伍后续梯队的培养,通过招聘、帮、扶、带等方式,吸纳、培养更多的审计人才,缓解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人员紧缺的矛盾。本文来自于《经济师》杂志。经济师杂志简介详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程序、取证、查证、定性、评价和处理处罚、责任化分等风险。从近几年审计实践来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外部原因形成审计风险
1、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滞后,制约审计工作的开展,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经济领域中产生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市场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给审计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层出不穷的新的经济现象向现有的国家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经济和审计的发展。影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形成审计风险。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影响审计工作质量。领导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无论从领导干部调动、提升、免职,还是从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成果运用,如果组织、人事部门不重视,会使审计工作难以开展,会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3、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有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虚假、失真,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真实性和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近年来,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更为隐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会计资料失真严重,审计人员稍有疏忽,就无法审计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不实和资产、负债、损益虚假的情况,造成审计判断错误,严重影响到审计结论,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形成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内部原因形成审计风险
1、审计方法缺乏科学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行时间较短,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内容、方法等作了刚性规定,但还是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大部分还是沿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深度和宽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过大。按照规定,在审计一个地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情况。必须要把单位收入、支出、资产管理、单位制度建设个人廉洁都要审清审透,而审计人员不是万能的,往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或审计个人素质、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审计单位全面情况审计的不深不透,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形成了审计风险。
3、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审计主要是通过财务及相关资料来发现和查证问题,而有些违纪违法问题不一定就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单用审计手段难以深入查证,必须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运用特殊手段进行调查、才能查清。如:受贿索贿、收受回扣、开假发票等问题。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审计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对问题查处的不深不透,给审计结论带来风险。
4、对评价的范围掌握不当。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议不应评价而评价,或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妄加评价,或对审计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进行评价,都会产生审计评价风险。
5、经济责任界定难。经济责任的界定分为前任和继任者责任、个人和集体责任、主管和直接责任,涉及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观与客观原因、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的因素。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难以准确界定责任,由此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降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建议
二是财政管理方面,存在为完成任务,用财政资金购买外汇指标,违规引税,支付大量引税费用,挖挤上级及其他县区财政收入,违规发放税收奖励、扶持资金,违规返还税收收入、土地出让金,财政收支不真实、不完整,税收征管不到位,多征少征税收,工程项目县级配套资金未到位等问题。
三是政府性债务方面,存在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大,通过BT回购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融资成本较高,增加了偿债压力,挪用贷款资金,土地抵押贷款不符合规定,融资平台公司经营差,偿债能力弱等问题。
四是土地管理方面,存在土地出让金未征收到位。国有土地未征收先挂牌出让,土地公开出让方案设置排他性条件,违规使用土地,违规预收土地购地定金,征地补偿款未支付到位等问题。
五是工程管理方面,存在未实行招投标,招投标设置限制性条款,招投标控制价超过概算,将工程肢解成多个标段规避招投标,中标单位资质等级不达标等问题。
六是民生环保方面,存在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未参保,改制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保资金,保障房的建设和使用不规范,廉租住房闲置,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未全部启动,已开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验收不到位等问题。
七是农民公寓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主体及责任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协作不到位,农民公寓现状不明,农民公寓的拆迁情况、农民公寓的建设情况、农民公寓的处置情况等基本信息缺失等问题。
八是对部门单位财务监管责任方面,存在违规收费,执行公务卡支付管理滞后,大量使用现金结算,设置账外账,大额资金划转无审批手续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审计建议:
(一)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应杜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贪图虚名、不务实效等现象,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应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按客观规律办事;应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一致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创新理念,拓宽发展思路,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二)强化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政收支情况,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止多征少征税收;科学安排预算支出,确保法定支出增长和民生资金配套到位,杜绝违规发放扶持资金、税收奖励、返还土地出让金等;规范财经秩序,加大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规范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杜绝乱收费、账外账、引税等问题的发生。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教育和警示广大干部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查和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要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干部管理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各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二、突出重点,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
根据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的要求,相关部门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掌管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事关民生建设、拟提拔晋升以及群众和有关方面反映较多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要根据审计项目繁简难易及重要程度,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的办法,做到逢离必审、应审必审。在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要优先安排对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要进一步前移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关口,逐步提高任中审计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比例,确保不低于30%。
三、深化内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各地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情况;关注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关注资源利用、政府负债、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事关可持续发展和国计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关注公共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营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情况。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注意了解领导干部决策权、执行权和资源分配权等权力运行的行使情况,积极探索对政府绩效和行政效能的审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加大审计力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科学管理、监督和选拔任用干部提供高质量的参考依据,为各级政府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提供准确情况。
四、讲求实效,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在履行经济责任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所进行的审计。主要目的是将法定代表人在该期间所担负的经济责任分清楚,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兑现承包合同提供参考依据。随着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不断增加,出现了审计和责任人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应给予解决,才能提高审计效率。本文就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问题
1.审计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没有明确的审计标准,使得经济审计工作难度增加,审计效率上不去,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如我国某些乡镇单位同时设置两个并列职位,镇长和党委书记,二者并虽有详细的工作界定,但在行使经济审计工作时,权利出现严重交叉,进而导致审计工作模糊不清,出现相互推让的现象,从而使审计工作难度加大。为了提高审计效率,虽然制订了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召集学者专家进行研究探讨,但仍旧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评价方法不全面,如只采用了归纳法,并没有采用其它统计方法,使得评价指标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其次,评价标准不统一,如在经济审计时,通常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使得审计工作缺乏一般性。再次,评价方法不同,使得审计工作容易出现重复,从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操作流程。
2.审计原则没有有效落实。我国大多数乡镇行政单位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在某领导离任之后才召集经济审计工作,而在此之前,并没有进行此工作。这明显违背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因为该规定要求,在政党干部离职之前,必须做好经济审计工作,在审计中如果发现问题,应明确交代清楚,才能离任,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先离后审的审计方式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如果前任领导在任时存在一些经济问题,但并没有及时查明,使其存在一些侥幸心理,而后任者由于前任的经济问题,负担加重,便会出现一种松懈心理,使得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同时也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据调查,这种现象在一些乡镇单位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经济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3.经济责任不明确。首先,由于县级以下行政单位工作具有长期性特征,如果出现一些经济审计问题,很难分清楚是上任的还是现任领导的。其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权利存在着交叉。根据规定,党委书记的工作主要是负责该镇管辖地区的宏观经济,同时主管责任。而镇长主要负责经济工作。这两种权利由于界定不清,使得经济审计量加大,同时削弱了其它人员的监督力度,使得廉政效果无法达到。再次,乡镇行政单位在经济责任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如在乡镇集体和被审个人的经济责任,缺乏界定标准,使得经济责任承担者不明确,进而导致经济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二、提高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效率的措施
1.完善经济审计指标。由于经济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再加上审计对象多样化,使得审计工作在开展上存在一定难度。以此,应遵照国家颁布的审计指标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制订较为统一的审计标准。在审计标准制订时,制订人员应当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局限于纠正经济错误,而是实现有限资金高效使用。由于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在制订时,需要着眼于当地的基本情况,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适合于该地区的经济审计标准。此外,还要考虑到行政单位的性质职能,考虑到它们的经济目标,再结合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制订出一套合理的经济审计标准,使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统一。
2.处理好离任和审计之间的关系。目前存在着先离任后审计的审计弊端,使得出现的经济问题无法解决,也使先任领导存在侥幸心理,后任者有鉴于前任的事迹,也出现松懈心理,在工作中投机取巧,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效率。以此,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在离任之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审计工作,才能做出离任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对现任领导形成警示,让他们在就职期间做好当地的经济工作,才能让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当地的经济建设中去。另外,实施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还会起到禁止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于廉政执政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该原则还避免了先离任后审计所带了的弊端,使经济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提高了审计质量。
3.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首先,由于县级以下的经济工作具有连续性,并且时间跨度大,在较短时间内无法分清前任和后任的经济责任。所以,应聘请专业经济工作人员,采取专业的分析方式作出合理的审计方式,使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得到明确划分,使他们在离任及就任时担负相应的责任。其次,做好领导者的责任划分工作,使镇长和党委书记两者的工作更加清晰分明;使审计个人和集体具有明确的界定,以免出现经济审计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
4.提高审计效率。首先,由于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容广泛,所以应合理使用当地的资源,才能提高审计效率。如在出现审计人员缺乏时,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增加审计人员,还可以专门聘请专业审计人员,使他们长期从事审计工作,此外,可以和相邻乡镇做好沟通工作,做好联合审计工作。其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一些县级以下的乡镇地区也呈现出繁荣景象,对审计人员也出现了较高要求。以此,这些乡镇审计机关应聘请专业审计人员,还应积极引进金融、会计专业的人才,以弥补审计方式单一、审计人员缺乏等不足。另外,还应做好审计人员培训工作,使他们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以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审计工作。
三、结语
目前,我国县级以下乡镇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原先的审计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要,需要制订新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案,才能满足经济审计工作,才能避免审计中出现严重弊端。本文就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具有参考价值。
一、经济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指的是针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运用,资产负债及资产损益情况真实属性和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等方面,企业法人所应负担的对应责任。而经济责任审计指的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所相应履行责任的审计。其目的在于理清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对应,并为经济监察和人士机关及相应的考核部门提供相应的参考。
二、现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及制度的问题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取得较快成长的同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详析如下:
(一)不健全的审计制度影响其权威性
迄今为止,我国尚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规程,以规范其工作的具体细节,也因由此,广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同意可以借鉴的标准参考,从而间接影响审计结果及对受审单位,特别是相关人员评估的主观性偏差甚至意见分歧,均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有所影响。
(二)受传统审计影响较大
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受传统审计观念影响较大,往往在业务操作中将审计重点设定为传统审计的类似项目,诸如财务支出及资产流动性等,而对领导或法人代表任期内所涉单位资产变动的全部活动则有所忽视,这就给经济责任审计造成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所依赖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对于审计的规定也较为“粗线条”,使得对应的审计结果及建议存在笼统概括的弊端。
(三)审计队伍操守与素养有待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方面也是牵制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队伍构成中,具有复合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较少,大多仅有的单科专业知识不足以应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引致的多元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特别是在面临涉外受审单位的审计任务时,我审计人员往往因复杂的外国经济社会法律事务而显得手足无措,另外,国内经济责任审计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员职业操守问题,其有待提高的职业道德对其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这一重大任务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三、经济责任审计改进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并坚持经济责任审计根本原则
笔者认为,搞好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厘清审计的根本原则,即审计凌驾于责任人之上。明确“审计在前、离任在后”的原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前提,也是加强审计结果落实的有力措施。具体的做法是,在审计实务中,以审计报告结果为界确定领导干部的离职与否,换言之,若审计结果不明是不能有原职位的新任命人事。这不仅有助于审计结果的有力实施,也为即将离职干部一个明确的经济责任审核终了结果及用人单位人事聘用的客观化,同时还为离职干部与信任继任者的顺利交接提供合理空间,而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调动。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监管规范
根据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中央明确指出并规范其在对象、环境和任务要求方面的制度性规范和法制化制约,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在其行为方面的规范性提升。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中央五部要求对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动态监管,并从全党全国全局出发,从基层抓、从源头落实,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借助工作、技术辅助和人事创新、提升审计效率
面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以增加审计队伍编制来解决,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前置审计工作,做足审前调查这一明细工作,并且借助计算机辅助等先进技术以提升审计工作效能。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队伍构成在我国主要是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保证了审计力量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和觉悟,但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并未有明确要求,这就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一定困惑,而相较国外先进审计制度国家,其审计力量有比我国更为专业和严格的准入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可尝试引入职业从业人员并强化在职人员培训,并充分结合审计力量的社会来源部分,以特聘方式引入专门而必要的审计人才以不断增强我审计队伍整体力量。
(四)明确并规范审计全流程
明确并正规化审计流程,按照纪检机关部门或国资委等机构出具领导干部,明确审计组织组成和必要的人事回避,基于审前调查确立实施方案、详细步骤,在下达指令机构的相关派出人员参加审计的前提下进行严格科学的审计,并对结果进行严密的归档;审计过程严格遵守关键相关性和重要性筛查、充分依据和必要对象的谨慎审计原则,针对受审单位固有风险、预测风险的科学评估和重点监控,以六级复核严格控制并落实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与结果,结果反馈上坚持客观公正,统筹全局的工作规范;最后,应严格执行审计结果的领导机关、受审单位的全部送达、归档,以便于其针对受审对象的进一步评价,调整。
总而言之,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到一国经济运行的整体,也与各受审单位的正常高效运转密不可分,从制度规范、队伍建设和过程控制入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设将助推其进一步深化发展和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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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责基本要素与经济责任审计区别
以《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为主要依据,笔者对其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知,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暂行规定责任追究的“客体”趋于相同,都主要关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情况,责任追究机制具有相似性,因此,二者存在比较的前提,但在其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问责形式。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专业取证手段,其在问责机制中主要发挥“定责”作用,审计机制(如审计结果报告机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决定其可以为不同问责主体开展问责提供重要的依据,如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评议处理干部提供依据;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审查和惩治干部提供依据;为人大、政协了解和监督(质询、罢免)干部提供依据等。
由于《问责暂行规定》中未明确“定责机制”和“定责形式”,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出现“责任追究方式”处理较轻或无人负责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优势与问责的定责客观性要求没有很好地结合,问责的依据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延伸不足,但这也正好说明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关系,存在相互补充的条件,应探索建立审计问责的一体化模式。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联系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需要一种制度(如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地检查他们是否履行了责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任何领导干部上任前,应被告知应该履行哪些经济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针对这些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经济责任”是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责任等“受托责任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特点与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承担起“定责”的重任。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结论理应成为问责的重要前置部分。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应包括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定责”部分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问责”部分,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对“问责”具有重大意义。
(1)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一种专门化检查制度。审计已成为政府经济监督领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专业化特征,特别在财政、财务审计领域,借助专业化技术和方法,有利于分清各责任主体(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极大地克服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中客体责任“量化”不清的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常态的审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克服了问责的“间断性、偶然性”问题。常态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确保党政领导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重要机制安排,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在内的多种审计形式,不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发现和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产生了威慑力,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逐步规范自身行为、重塑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心,认真对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为问责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不断创新型的“绩效”审计制度。随着评价标准的完善,评价范围的拓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认为领导干部“无过便是功”,不断强化着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效益性)。对“绩效”责任的评价极大地“契合”了全方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趋势,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利用专业化手段和技术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责任量化,促使责任监督制度化、日常化,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意识,有利于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由追究有过向无为的转变,由偶发的灾难事故问责向常规性履职、绩效问责的转变。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规定中,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让审计部门成为重要的定责主体,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有效运用及问责规定的科学与完善。
其次,《问责暂行规定》内嵌了经济责任审计“寻责、定责、问责建议”的功能。可以说,问责规定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配套制度基础,它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责任的界定,问责侧重于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责任界定基础上的,而责任界定的结果需要通过责任追究的效果来体现。如果没有问责规定的支撑,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未按照问责规定的要求进行,也难以发挥其作用。
根据《问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此可知,《问责暂行规定》赋予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包括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线索”的责任。
同时根据《问责暂行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联系审计力量提供在审计实施环节“具体”发现“问责线索”及“定责”依据的相关材料及说明。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具有“审计沟通”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为定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问责“线索”是审计发现的,并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结果,那么,审计在“定责及问责建议”方面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威。这避免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重复工作”。《问责建议暂行办法》(宁审发〔2009〕89号)还具体规定了问责建议范围和问责建议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即“定责”与“问责”是建立审计问责模式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弥补问责“定责机制”不足的问题,问责范围的规定利于引导经济责任审计领域延伸及多层次发展。因此,问责规定的建立与实施将充分激发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真正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础,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能推进问责规定的有效落实。
[本文系2010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问题研究”(C277)、2010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理论及其应用研究”(112400440015)、2011年河南省审计厅科研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问责互动研究”(0334)阶段性研究成果]
经济责任是指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行业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县级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独立核算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期间,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为依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期间的起止点一般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发文之日的前月末来确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审计通知、编制实施方案、召开进点会议、开展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上报整改报告、建立项目档案。
1.制定工作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本着“凡提必审,凡离必审,任期内轮审”的原则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制订,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拟订审计对象名单以及审计要求,交审计部门制订工作计划。如因年中临时人事调整导致审计计划调整的,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调整。
2.下达审计通知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应在实施现场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责任人。因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编制实施方案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通知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4.召开进点会议
审计组进点时,由被审计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由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
5.开展现场审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重新计算、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6.编制审计底稿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主审、组长复核。
7.出具审计报告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绩效分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审计评价等六个部分。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书面意见,均视为无意见。
8.下发审计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审定工作并拟订审计意见书,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给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责任人。
9.上报整改报告
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审计意见书的要求,对照审计报告和底稿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10.建立项目档案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整理归档。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按“项目立卷、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归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项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报告的归属权。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要以审计数据为基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责权限和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与审计事项不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成果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除向下达审计指令的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外,还要抄报上一级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并抄送本单位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报告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责任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纳入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需在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天内,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传达。
2.各单位要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执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彻底,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人事部门要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以及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问责。
参考文献:
1.我国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
1.1各级干部、群众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不足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不全面及不确定性使得部分人员对其产生了一定的误解,认为只有失职、渎职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才会被审计。另一方面,一些审计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1.2经济责任审计力量不足无法满足审计任务的需要
行政机关较常出现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轮岗交流,大量干部离任,审计任务扎堆的情况,加之我国缺乏专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人才,审计力量薄弱。
1.3缺乏科学完整的评价体系,法律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1999年中央两办出台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指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原则、范围等内容,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1.4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欠缺,结果难以有效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多由主管单位内审机构完成,若遇领导升迁,则审计人员、审计经费难以保证,势必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另外,审计工作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其积极性难以调动,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1.5“先离后审”现象严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若被审人员已经离开原单位,则无重大问题审计工作不能对其升迁造成影响,这使得审计工作难以开展,审计结果也起不到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作用,而且,若审计任务较重、审计时间过长,势必也会对现任领导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部分领导在离任前喜欢“送人情”、“搞福利”,单位资金浪费的情况难以防治,使得继任领导工作难开展,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2.1紧抓教育宣传工作,上下统一认识,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有关部门应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大家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从思想上对其认可,使群众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正常性基础工作,适度引入群众监督与舆论导向,强化服务理念;使被审人员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对其任职期间工作业绩进行科学的评价,有效地保护领导干部,而且提出的一些珍贵的意见,更有利于以后能力的不断提高;使上级权利部门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我们培养干部、考核干部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激励干部,纠正部分领导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错误观点。只有上下统一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2 培养专业的审计人才,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的建设
充足的审计人才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利保障。下级单位较多或有条件的系统内部一方面可以在内审部门培养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对下级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审计知识培训,如遇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可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带队抽调下级各单位的财务人员,这样既可以让他们在实践中完善审计理论、培养审计后备力量,也可以在审计工作中学习其他单位的长处、了解其短处,从而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除此之外,各单位的内审部门还可以和各级审计机关合作,力求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开展。
2.3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协调工作
为了避免审计任务扎堆、审计人员不足的情况发生,各有关单位应该通力合作,出突况不可避免外,每年年初组织人事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对各单位领导的离、退、轮、换等情况进行计划,合理分配审计任务,对于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也要安排任期中的经济责任审计,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离任时的审计任务,也能较早发现问题、完善工作。
2.4 建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体系、强化执法
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固化下来,才能保证审计工作更规范。什么人该审、什么时候该审、审到什么程度、什么是问题、什么不是问题、遇到问题怎么办等等方面都应该通过法律规范化,防止人为因素对审计过程的干扰。另外,加强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合作与监督机制,保证法律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2.5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规范审计过程、建立评价体系
1)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审计工作无法面面俱到,这就需要审计人员综合、灵活的运用 “分析法、审阅法、逆查法、顺查法、比较法、核对法、抽样法、调查法、座谈法”等多种科学的审计方法,走访必要的基层群众,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任务。
2)正确区分与改革失败,区分“提升 、调动 、免职”,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理有据、防止主观臆断和。
3)统一审计评价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准确定位,考核指标定量化,操作规范化,排除人为干扰,力求做到公正、客观。
2.6 加强审计独立性,优化审计环境
独立性是审计的基础,应尽可能划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国家审计署已经设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司,专职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宏观工作,但是,地方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门建立还未到位,理论指导还很欠缺,只有把理论指导与实践验证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二者丰富和适用。
2.7坚持“先审后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实际工作中,应尽可能保证在免职之后、任用之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样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打消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的思想顾虑,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做出准确地审计结论;有利于有关部门和领导参考审计意见,全面了解被审人员,决定任用情况。
3.结语
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充分开展这项工作,完善审计质量,合理利用审计成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只要我们目标明确,摆正态度,科学的实施就一定能再这条大道上越走越顺畅,越走越辉煌。
参考文献:
[1]张凯.部门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经界2011(11)
[2]高亚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与建议.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10)
[3]王福利.解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与对策.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4(3)
[4]吕红.进一步搞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国煤田地质.2003(4)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一、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自1999年以来,各地县级审计机关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从最初的被审计对象不理解,到现在“离任必审”的常态化,该项工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干部的监督管理。但与此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审计计划交办、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审计计划交办不够科学合理
根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委托计划应具有提前性,但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根据人动实际情况进行委托,计划出来一般都在当年四月份之后。此时审计机关自定的部门预算执行等财政审计项目已经批准,个别项目甚至实施完毕,容易造成重复审计。在党委和政府换届前后,还存在组织部门集中交办项目的情况,突击审计往往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审计对象安排存在少量盲区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同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目前我市政府工作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等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常态化,基本做到了离任必审。但从近年来实施的审计项目看,党委口子领导干部很少涉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多年未审计,组织部门一般不对被提拔为副处级以上的原正科职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委托,存在一定的审计盲区。
3.审计内容不够全面完整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一般审计项目存在很大的不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大多数县级审计机关仍然把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视同于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对其他经济活动履行情况的审计蜻蜓点水,一带而过,导致审计评价流于形式,审计结果不够科学。
4.审计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最核心的内容,为组织人事等委托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提供了参考。但实际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经济决策、内控制度、经济政策执行等方面尚无有效的评价依据。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审计评价指标,加之审计人员综合能力所限,难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发展。
5.审计结果运用不够充分
审计的目的在于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作为干部使用和审查处理时的参考依据。实践中,由于未能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反馈机制,结果运用缺乏硬性约束力。从我市实践看,离任审计数目远高于任中审计,实际审计时间往往在领导干部调任或转任之后,审计责任难追究、整改难落实,更谈不上作为干部使用的参考。同时审计质量不高以及结果公开力度不够,也制约了审计结果的运用。
二、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党的十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今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总的来说,县级审计机关要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的科学性、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结果运用的充分性等。
1.强化组织协调,科学安排计划
县级审计机关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建设,促进联席会议制度的经常化,加强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做到联合制定审计机制,共同研究审计计划,让联席会议真正发挥作用。要配合组织部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按照全面审计、分类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提高任中审计或离任前审计的比重,使每年度的审计项目保持均衡,避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突击、走形式。
2.强化质量管理,完善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为目标,围绕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进行审计。一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事业发展情况,二要重点关注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监管和执行情况,三要重点关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债务变化情况,四要重点关注遵守廉政规定及财经法纪情况,力求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价,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
3.强化制度建设,健全评价标准
县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工作实践的总结,将审计工作目标与当地政府工作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区分各自工作特点,明确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流程和组织方式。建立健全评议、问责、和督查整改制度。同时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审计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
1、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进而影响了审计结果运用的基础。这一矛盾虽然是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的,但在县级审计机关表现得尤为突出。从调研情况看,县级审计机关实有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够从事一线审计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头安排的审计项目一般在40个左右,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平均20多个。特别是在领导干部换届调整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更为集中,超出了审计人员的承受能力。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审计人员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没有时间学习“充电”,业务素质难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赶进度、保数量,审计中必要的程序过于简单、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审计事项得不到充分的审查,审计的质量难以保证,个别审计项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
2、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审计结果滞后,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带来不利影响。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在具体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虽然推行了任中审计制度,但任中审计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造成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原单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旧账”,相当一部分接任者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对待审计,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为由搪塞审计,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合上不积极、不主动,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四是有的审计处理(比如罚款、收缴款项等)需要在原单位落实,接任者怨言大,审计决定难以执行。
3、缺乏统
一、具体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评价标准,责任界定难度大,审计评价质量不高,难以根据评价结论任用干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但是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对其功过是非作出准确的评价,没有统
一、具体的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规范准则,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没有明确依据,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这就导致工作中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审计界定比较模糊,审计评价比较笼统。主要表现有三:一是有的审计评价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或过于宏观,或过于宽泛;二是有的审计评价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未突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三是有的审计评价干脆采用写实的方法进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利用价值。这在客观上给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4、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全面运用。从目前情况看,各地虽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相关单位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到位,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带有较大随意性,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职责履行不够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系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相关单位条块管理比较明显,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合为一体,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重对事的处理、轻对人的处理。有的县市区近几年没有运用审计结果处理一名领导干部,某种程度上造成“审”、“用”脱节。三是不同部门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反过来又影响了审计结果与干部监管之间的对接。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运用效果的发挥。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委托部门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二、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建议
搞好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的最终体现。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运用,高质量的审计结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是保障,探索创新运用形式是动力,规范操作、充分履行职责是根本。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进一步整合审计力量和审计任务,做好统筹结合文章,确保审计质量和时效,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奠定良好基础、创造衔接条件。目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是个不争的事实,这既有审计人员少的原因,也有审计任务安排方面的原因。审计机关审计任务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预算执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专项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这些任务虽然安排主体不同、安排时间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审计期间、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却多有交叉和重叠。这样,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审计,增加了被审计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量。这种现象在县级审计机关尤为突出。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之所以“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落不到实处,不仅是委托部门任务安排滞后的问题,即使委托部门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前安排审计,审计机关由于上述矛盾也无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进而影响到审计结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运用。为解决上述矛盾,可设想将审计力量、审计任务、审计目标进行全面的大统筹,实行单一化审计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预算执行审计取代其他三个方面的审计任务,将审计内容涵盖其他三个方面任务的审计内容(如专项资金方面、财务收支方面、经济责任方面、绩效方面等等),每年对所有一级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全部审计一遍,做到“一年审一次,一次审一年,一次审全部单位和全部内容”,实现一次进点出多项成果。这样,既可从根本上避免多头安排、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证审计结果的连贯性,满足所有任务安排主体的需要。实行这种审计模式后,经济责任审计无需每年安排审计项目,有关部门需要审计结果时,从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报告中即可得到满足,而且时效性非常强,从而彻底解决了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审计质量、审计实效、审计结果运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实行这种做法要受到法律、体制、制度、审计任务安排主体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全面推开不现实,但可选择部分县市区搞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待试点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广。从调研的情况看,县级财政一级预算执行单位一般在60个左右,单位大小不一,资金悬殊。县级审计机关从事一线审计的人员按10人计算,可分成5个审计组,平均每个组承担12个审计项目。如果从每年的1月份开始,利用半年的时间搞审计(其间有些审计程序可以压茬进行),7月底可以结束全部审计程序,根据需要将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剩余的时间可完成其他特殊审计项目或开展其他工作。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理论上是可行的,实践中也是值得考虑的。
2、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前移审计关口,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在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的环境下,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补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预防力度,防患于未然,还可将审计工作量化整为零,减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将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体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及时沟通,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名单。审计机关要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并根据考察干部的实际需要,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县直属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届中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审计;特殊情况需要时可以随时安排审计,力争三年内市县两级任中审计比重逐步达到60%以上。
高等院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高校工作的开展以及未来发展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从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对于高校领导干部进行业绩工作的考核,并对高校各部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出更富有针对性的建议,进而提升高校各部门的工作水平,推动高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目前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不问,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解决。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不足
(一)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识不到位
作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一部分,高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来说,本身就是具备例行性和常规性的特征,主要是指学校部门领导离职、调岗时都应该接受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期时的经济责任审计。但是目前部分高校审计人员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只是高校领导干部职业工作中的例行检查,并只是在其离职时会对其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这样就是的部分高校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注度不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都只是走个形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
(二)没有建立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有效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而缺失或者没有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很容易造成审计人员无法把握违规违纪和重大损失上的有效指导,使得高校审计结果中受认为因素影响较大。伴随着人们对于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更深层次的认识,不少学者也在不断进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也制定出了一个比较完善和科学的指标体系,但是由于每所高校自身特点的不同,管理制度的差异,也就是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并适用于每所学校。另外就是现有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指标较多,定量指标较少,人为因素较多,客观因素较少。这样的审计指标体系,便很难对高校领导干部做出科学公正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进一步降低和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评价质量和利用价值。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
目前我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需要是对于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评价工作,利用规范和合理的审计程度对于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确实能够查出很多方面的问题,包括一些违法违纪的问题。但是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高校审计结果在运用上还有所欠缺,很多高校都没有将审计结果进行充分的运用,更没有运用到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中去,对于高校中被审计人员职业生涯产生了很大不利影响。
(四)高校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当前,部分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中存在审计人员配备不全,审计人员专业知识较低,更有是很多审计工作人员和被审计人员之间是非常熟悉的同事关系,这样对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另外就是伴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高校也都加快了领导干部的轮换速度,审计人员都面临着繁重的任务,从而造成审计评价工作的准确性降低。因此,强化高校审计队伍建议,已经成为了高校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完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一)构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完善高校审计工作首先应该从高校制度建设入手,构建完善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从而保证高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高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构建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需要高校人事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为高校考核干部的必要程度,这样在进行干部调整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大批量的进行,将“先审计后离任”这一制度真正的落实到位。
(二)建立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做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这需要高校主管部分结合现行的教育审计规范,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作为教育审计规范中一部分,进而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和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集合,同时对于被审计人员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情况作出公正和客观的评价。建立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还能够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和经济责任的界定。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就必须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全面审计就是对于那些尚未离职,但是长期没有接受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充分和全面的履行审计监督制度。突出重点就是指对于高校中那些管理财务的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审计,并将高校审计的重心放在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问题上。
(四)强化高校审计队伍建设
强化高校审计队伍建设是确保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的关键,由于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审计风险较高。因此,提升高校经济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全面熟悉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特点,做好审计工作中的风险防范工作,从而保证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适应新形势下对于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