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范文

时间:2023-07-24 0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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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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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市场高速发展及开放环境下的激烈竞争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引发了市场的激烈竞争,并推动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在此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暴露。资本额的高低代表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大小,资本额愈高表示其经营稳定性愈高,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较大,从而公司就可以提高保费的自留比例,扩充业务,增加收入。相反,一旦资本额不足,经营不当,极易损害其偿付能力。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降低保险费率是原始的、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降费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承保利润减少,而由此导致的损失如不能由其他收益来弥补,则导致企业亏损,侵蚀其偿付能力。虽然,我国《保险法》第69 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 亿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第1 款又进一步为预防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而对保险业资本额作了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36 条对“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作出规定,但目前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变相降费现象屡有发生,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首先应根据目前情况对相关法规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其次,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保险业的费率进行严格监督,通过加强监管提供给保险人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另外,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就客观上要求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与现有的保险监管水平和做法相适应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法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法定会计准则。

二、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不足或不实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所有者权益与各种责任准备金已成为保险业偿付能力的两大支柱。保险业的经营特点是先收取固定金额的保险费,一旦事故发生,再依据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就应该依据规定提存足额责任准备金,以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偿付保险责任,因此,它是保险公司最大的负债。如果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不足或不实,会导致:(1) 资产负债表显示财务状况失真。(2) 对公司偿付能力造成影响。(3) 粉饰公司经营成果。

《保险法》第98 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但保险会计核算对象的保费收入、保险成本、责任准备金以及利润等,都与保险精算密切相关。尤其是责任准备金,其大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这最具技术性也最为关键的部分依靠精算。无论采取哪种计算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均是估算的结果,很难判断是否提足,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很可能因公司经营者为达到某种目的作为利润调节器被“灵活运用”。准备金不足是保险业失去偿付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重视精算在保险会计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监管部门应严格检查,以防准备金提存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

三、资金的运用在保险经营中的作用及风险

保险公司通过承担保险责任而积累起来的资金,其给付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的,这就使保险资金的形成与赔偿给付之间形成时间差,也就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运用这部分闲置资金来获得投资收益的可能。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可增加收入,增强偿付能力,使保险资金进入良性循环。但在重视收益性的同时,应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及流动性。《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几种形式,这就使保险公司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通过投资使保险资金增值的迫切要求愈显突出。但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并不是十分成熟,投机味道较浓,再加之国内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投资人才的实际情况,简单地改变或放松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又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资产风险,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面临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因此,如何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营渠道,就成为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四、业务持续高速增长造成的负面影响

保险公司为争取顾客投保或追求业务发展速度时往往会对投保人采取延缓收费或收取远期票据的优惠,这样会形成保险公司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容易导致大量坏账,降低收益。另外业务高速发展的要求会使保险公司降低核保的谨慎性,造成业务质量良莠不齐,也会造成理赔中的“以赔促保”及其他舞弊行为的发生。

针对业务高速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保险公司应首先合理安排再保险。其次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来提高组织机构的有效经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另外应建立保险风险的识别、评价与预警系统,通过使用与保险业相适应的科学的财务比率分析方法来判断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为监管部门出台监管政策提供理论依据。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确实比2008 年底减少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出,大多保险公司都是通过增加资本金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来解决其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只有当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能力大幅改善、业务结构充分、合理进行调整,同时监管部门也应不断完善保险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警报系统,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才能获得根本改变,企业的经营风险才能不断降低,从而促进保险业正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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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保险行业是负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要承担比其他行业更大的风险。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保险的偿付能力问题。资本的多少是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重要评判标准,国外的保险评级机构已经将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企业信誉的一项重要指标。经济资本作为一种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逐步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核心。

国外学者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技术方面有深入的研究。风险管理的发展从传统风险管理发展至现代全面风险管理。北美非寿险精算师协会(2003)对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定义为:ERM是一个对各种来源的风险进行评价、控制、研发、融资、监测的系统过程,任何行业和企业都可以通过这一过程提升股东短期或长期的价值。国外的有关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技术方面的研究开始较早,也比较深入。美国精算师协会 (2003)认为经济资本的主要功能是保证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Jeremy Scott(2004)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认为经济资本是保险公司持有的在一定置信区间内保证保险公司满足一定偿付能力的盈余。

在我国,保险企业以及财产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研究还在初期。张维功(2009)借鉴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提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全面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陈兵(2006)认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经济资本是指在规定的置信度和时间范围内,公司自身所持有的资产数量大于负债的市值,以保证资产盈余大于零。魏迎宁、陈戈(2008)认为经济资本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差额。通过财险公司业务线进行经济资本的配置,可以了解各业务线的风险收益情况以便更好地采取承保策略和再保险策略。

二、经济资本

(一)定义

经济资本是指从金融机构内部来说,用于承担业务风险所需要的合理持有资本。保险公司的经济资本是指在某一置信水平上,大于某一分位点的损失的期望值。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是经济资本的计算和经济资本是如何配置到各个部门的。本文运用TailVaR计算经济资本。

(二)计算

基于TailVaR的经济资本的计算:

在使用TailVaR计算经济资本时,依然假设损失分布为正态分布。多风险下的经济资本:

假设财产保险公司有N各保险产品,第j个产品的损失风险服从

假设各个业务线风险满足正态分布,如果知道财产保险公司个业务线之间的协方差矩阵,就可以知道其经济资本。

(三)配置

C为总体风险所需的经济资本,

其中收入指保险公司包括保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在内的总收入;预期损失指保险公司计算出的不同风险的预期损失之和;成本费用指保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各种成本。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济资本配置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处理

本文选取两家规模不同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然后用TailVaR来计算经济资本。并且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最后计算各业务线的经济资本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以及RAROC,进行分析。

(二)假设及运算结果

1. 基本假设

(1)各业务线的风险服从正态分布;

(2)计算经济资本时,不论是整体还是单独业务线,置信水平定为99%;

(3)假设各业务线的经营费用为保费收入的30%,利润为:

利润=保费收入-期望损失-经营费用(30%的保费收入)。

2. 运算结果

按照以上过程对两家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进行计算,得到以下结果:

(1)公司A的RAROC分析

各业务线之间的相关系数为:

基于TailVaR计算的总体的经济资本为:

基于以上计算得到的总体经济资本数据来看,针对公司A,农业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不用配置经济资本的,他们的配置额为负数,说明他们与公司的总体风险呈负相关,可以进一步扩大这些险种的规模,提高承保能力。同理可以应运于公司B的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其他保险。

计算两家公司的各个业务线的RAROC指标并进行分析:

(1) 公司A的RAROC指标

(2)公司B的RAROC指标

首先可以观察得出,有些业务线的RAROC为正数,有些为负数。造成负数的原因有可能是利润是正数,但是经济资本是负数。

(三)财产保险公司RAROC的分析及对比

1.对比及分类

我们可以将保险业务线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优秀险种,是经济资本为负数的险种,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第二类是良好险种,是RAROC大于平均水平的险种;第三种是较差险种,是RAROC低于平均水平的险种;第四类是亏损险种,即利润为负的险种,保险公司需要抑制其规模,加强管理。

两家保险公司各个业务线分类如下:

2. 分析结果

可以看出公司A的优秀险种数量大于公司B的优秀险种的数量。并且整体的RAROC不论用哪种方式计算都是公司A的高于公司B。而且不同公司的险种划分不同,说明不同公司的各业务线的风险程度不同。每个财产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优秀的业务,而且这些业务的优势有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四、总结

本文研究了经济资本和RAROC的计算和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用。从理论到实践,基于TailVaR计算了总体经济资本以及各业务线的经济资本配置,并且计算了RAROC,从而得到业务线的分类依据,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线进行分类。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各业务线的经济资本配置可以使负数也可以是正数,经济资本为负数的业务线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拓展的领域进行发展;

第二,公司A在险种和规模上都胜于公司B,风险管理水平较高。

参考文献:

[1] Hubert b. Mueller ,Dennis p. Lauzon,Hubert b. Mueller ,Ellen Woodruff Hall,“Economic Capital”,SOA Spring Meeting Washington,DC,Sessin 4,2003

[2] Jeremy Scott, Chairman of 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Global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Economic capital: At the heart of managing risk and value in insurance operations,2004

[3] M. Gelderman, A supervisory view on economic capital models[J]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Economic Capital Models,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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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088-03

一、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背景

偿付能力作为一个综合的监管指标,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仅受其产品内控、投资、再保险等多种内部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到利率、汇率、通货膨胀、行业周期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保险监管结构来说,选择合适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手段对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并不容易。

因为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不断推进,我国金融保险市场日益壮大,都对保险监管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先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步伐,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制度的局限性

自保监会1998年成立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逐渐得到加强和完善,最终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问世。我国第一代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重点反映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和法规中。

然而伴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不断发展,第一代偿付能力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首先,整体框架还有待完善,由于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相对侧重定量监管要求,使得对风险管理的定性监管要求不足,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也得不到良好发挥,在有效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上还有待加强。其次,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导向方面存在部分缺陷,例如保费规模与资本要求直接相关,风险计量不够科学,反映不够全面,风险类别没有细分,将各类风险合并在一起笼统地计提资本要求,因此总体上无法科学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再次,第一代偿付能力覆盖风险的最低资本标准采用欧盟偿付能力I的模型和标准,这些并不适合我国快速发展、市场多变的新兴市场。最后,第一代偿付能力的发展趋势与国际保险监管不一致,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已逐渐向三支柱框架趋同。

(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逐渐趋同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997年首次保险监管核心原则,2011年了新版的26项保险核心原则,是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建设的里程碑。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从监管制度框架的发展看,各国偿付能力监管向三支柱框架趋同。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提出三支柱框架。近年来,各国保险监管逐渐接受三支柱框架,监管框架由原先单一的资本监管扩展为覆盖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定量风险监管、定性风险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三支柱框架,欧盟偿付能力Ⅱ在整体框架上借鉴了此三支柱体系。2008年之后,美国也开始使用三支柱框架来描述和解释其偿付能力中出现的问题。由于我国还属于保险新兴市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用偿一代无法解决,而各国偿付能力监管逐渐向三支柱框架趋同,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具体问题,提出了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虽然偿二代具体的监管具有中国特色,但本质还是三支柱框架。

(三)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具有良好的基础

首先,我国保险市场是全国统一市场,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这点美、欧的保险监管却并不具备。其次,在发展前景与发展速度方面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存在比美、欧更大的空间,这也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第一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上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在偿一代监管制度下,保险监管已经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机制,行业和公司树立了健全的偿付能力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所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实际上已经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优势

保监会在2012年3月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指出,计划三至五年内建成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现资本监管体系全面转型,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与偿一代相比有多方面的提升。

(一)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整体框架

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正式,其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和偿二代的总体目标,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一些基本技术原则,使得偿二代整体框架在借鉴了欧美等国成熟有效经验的情况下,保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又贴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极具代表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1.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特征。首先,我国正处于新兴保险市场阶段。偿二代充分考虑了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的特征,制定符合国情的监管制度。相比欧美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二代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更加注重定性监管,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其次,我国保险市场实行全国统一监管,与欧美分散保险监管体制有很大区别,分散监管导致技术、制度方面安排起来十分复杂,统一监管简化了监管机制,提高了监管效率。最后,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偿付能力监管的永恒主题是防范风险,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更好地反映风险。

2.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监管要素。三支柱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监管要素。三支柱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也采用这一体系,可以说,该体系凝聚了全球金融监管者的智慧,在理论基础、具体实践等方面都较为成熟。国际主流的成熟监管模式与我国偿二代所采用的三支柱体系基本一致。定量资本要求是第一支柱,防范的主要是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定性监管要求是第二支柱,防范的主要是难以量化的风险,包括监管检查和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风险综合评级、监管措施等四部分。市场约束机制是第三支柱,借助市场约束力通过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进一步防范风险。

(二)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积极影响

偿二代的建设与实施,起到了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同时对于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地位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在,虽然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还在试行阶段,但是相比偿一代来说,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有很多的提升,它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监管升级,推动市场化改革等。

1.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与偿二代相比,偿一代制度的最低资本要求只与业务规模有关,并不能准确反映出不同业务资产质量下不同的风险水平。而偿二代建立了与风险更相关、对风险更敏感的监管标准,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的关系更加直接和紧密。风险的计量比偿一代更全面、更准确、更透明是我国偿二代的重要创新和亮点。偿二代的建立不是为了提高资本要求,而是要更加科学、准确地计量和防范各类风险。第二代偿付能力的建设目标是要通过内部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提升资本使用率,更全面地计量风险。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的建设,以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为原则,通过科学设定资本要求,既要风险防范也要价值增长,使市场中业务快速发展与资本相对短缺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2.实现监管升级,推动市场化改革。在放松对市场行为行政管制的同时,强化对风险的监管,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调整监管流程,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风险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应用监管力量直接推动保险行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这样更能适合偿二代将通过制度创新,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也为保险行业在产品、费率、投资、服务等方面开拓更多的发展空间。

为了减少监管部门和公司业务、产品的风险程度和资本消耗状况,偿二代通过细分和科学计量风险,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因为在偿一代标准下资本要求与风险程度相关性不高,只需要业务规模相同,无论风险高低,资本要求基本相同,所以公司无法有效地配置和管理资本。而偿二代制度,对于风险高的业务和资产,将提出较高的资本要求。同时督促保险公司通过掌握不同业务和投资组合的资本占用情况,科学评估自身各类经营、投资行为的风险与收益,将资本配置放到效益好的业务和投资上去,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良性互动。

偿付能力监管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和要求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重要组成内容。偿一代监管框架侧重在第一支柱,也因此导致缺乏一个统一的框架进行协调,产生监管尺度不协调、重复监管的问题,不仅加重了公司负担,也浪费了监管资源。偿二代推进化的改革,实现了监管升级和市场化改革。

3.有效识别公司管理的优劣,遏制恶性竞争行为。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有利于有效识别公司管理的优劣。第一,偿一代监管标准没有区别好公司和差公司,没有按照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不论业务结构、风险管理水平、赔水平、质量是否相同,资本要求都是一样的。而偿二代对不同的业务、产品、资产配置,都有针对性地根据其风险大小来确定具体的资本要求。第二,在偿二代的标准下,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强弱是紧密相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其资本要求就可相应降低。相反,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其资本要求就要相应提高,新资本监管制度的建设过程,不仅是监管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风险管理能力的转型过程。第三,引入三支柱的模式,注重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的有机结合,在定量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监管要求,进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与评价工作。

同时,偿二代也将遏制恶性竞争行为。比如偿一代标准下寿险法定准备金和最低资本要求,无法有效反映寿险公司的费用超支风险和退保风险,容易产生恶性竞争与销售误导。而偿二代将通过提高最低资本和加强准备金负债评估原则,及时识别各类潜在风险,进而抑制各类非理,改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三、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的建设进展

自《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推出以来,先后共启动了16个保险相关项目组开展技术攻关,自主研制了偿二代技术方案并陆续偿二代技术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定量测试,至2015年上半年开始稳妥推进偿二代过渡期相关工作。

(一)偿二代过渡期平稳运行

2015年2月,保险业正式进入偿二代过渡期,偿二代多项主干监管规则。指导行业全力推进偿二代、制定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首次评估工作和加强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宣传,成为偿二代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重点。

1.指导行业全力推进偿二代。一是组织全面细致的培训,深化行业对偿二代的理解;二是通过设立多种方式与行业保持沟通,及时答疑解惑、听取意见;三是加强风险监控。定期分析行业偿付能力状况,了解行业运行、风险状况;四是调整监管机制。依据偿二代制度框架,开展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升监管效率。

2.制定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根据偿二代监管框架要求,起草制定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方面的规定,并且有计划地完成制定工作;二是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的具体评价标准;三是制定保险集团相关配套制度,研究保险集团层面可量化的特有风险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可量化风险的聚合、分散效应的标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价标准等。

3.启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首次评估工作。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是引导行业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方案自2015年6月,使用“监管机构抽样复核评估”和“公司自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目前,自评估工作保险公司均已完成。之后,将按照比例抽取部分保险公司进行复评评估,以此来总结经验,为偿二代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4.加强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宣传。随着偿二代监管规则的,我国也进一步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通过联合工作组、技术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展开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使得偿二代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

5.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状况总体良好。如果按照偿一代的标准,2015年上半年行业偿付能力指标表现良好。在第二季度末只有1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指标表现良好。但是以偿二代的标准来看,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达到了11家,数量有了显著增加,不过总体来说保险行业偿付能力还是保持充足。可以看出,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相比偿一代,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风险,更好地识别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

(二)外部形势仍然严峻,多种措施防范偿付能力风险

尽管2015年上半年行业偿付能力状况总体形势良好,但目前国内外资本市场大幅波动,保险业仍面临着风险与挑战。下一步,应继续以推进偿二代试运行工作为核心,组织保险业各组织间继续做好偿二代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继续研究制定偿二代全面实施的具体方案,继续开展试评估工作为偿二代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同时密切监测行业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和继续加强偿二代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1.密切监测行业风险。首先,应实时分析股票、债券市场变化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情况,尽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二代特别是偿一代标准下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力度,实行针对性、及时性的监管措施;其次,要求偿付能力降幅较快的公司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对偿二代下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下发风险提示函,督促尽快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2.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当前保险业处于转型升级、跨界融合的重要阶段,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应鼓励创新,但应保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在深入了解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端变化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督促保险公司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工作,担起投资主体责任,保障投资安全稳健。

3.加强偿二代的国际交流合作,完善资本补充机制。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监管机构的交流,并互相分享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同时,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拓宽融资的渠道,创新资本工具,行业资本实力得到提升的同时也将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侯真真.我国保险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 朱安彤.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D].石家庄: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 郑莉莉.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研究[J].科学决策,2014,(5).

[4] 张振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偿二代的借鉴[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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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背景

(一)监管要求

2016年1月,原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偿二代整体框架由三大部分构成,包括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其中监管要素包含三大支柱,分别为: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包含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包含对外信息披露、市场环境等。其中,第二支柱中的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是指保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简称SARMRA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将对最低资本需求直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此外,偿二代亦引入综合风险评级,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数的评分,分为a、b、c、d四类。中国保监会将对不符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保险机构和评级为c类、d类的保险机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声誉风险作为SARMRA评估中难以量化的七大风险之一,属于衍生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1]声誉风险具有持久性、放大性、常态性、复杂性等特点,一旦发生,将带来难以计量的损失,寿险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对公司健康、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二)保险公司发展需要

保险业基于未来承诺履约,且高度重视契约和信用的行业。保险公司作为具有管理风险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良好的声誉和公众信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保险公司遭遇声誉危机,不仅会直接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因事件发酵和扩散导致整个行业的公众信任危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步被国内外企业、学者所认知。根据2011年由瑞士再保险机构公布的亚太地区和中国风险态度和保险调查,约72%的中国受访者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保险,但许多人并未付诸行动。另一个指标,即亚太新兴市场人寿保险的五大障碍,表明“保险公司的声誉”是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首要因素。国外学者DinahHeidinger和NadineGatzert(2018)对近年来越来越重要的欧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过去十年中,年度报告中反映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有所提高,与其他风险相比,它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还首次对声誉风险管理的决定因素和价值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较大的公司,以及位于欧洲并对其声誉有较高认识的公司,更有可能实施声誉风险管理计划。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品牌日”。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10日定为“中国品牌日”。企业品牌形象建设的重要性得到空前的重视,而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则是寿险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和维护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培养声誉风险管理文化,积极有效地防止声誉风险,应对声誉事件。尽量减少损失和对利害关系方及其自身的负面影响。综上,在公司声誉及品牌效应日益重要的今天,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的重视及优化管理势在必行。

二、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及其管理现状

(一)声誉风险的定义及诱发因素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2014年2月19日的《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中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的定义,“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声誉作为衍生风险,常与保险公司面临的其他六大难以量化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保险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交织[2],诱发因素复杂,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违法违规、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客户管理不当和其他外部因素等多方面。

(二)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声誉风险管理监管处于世界前沿,我国“偿二代”的监管体系经过多年研究及论证,于2016年起开始实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一致认可。国外学者Jean–PaulLouisot和ChristopheGirardet(2012)提出位于欧盟的保险公司将会启用“偿二代”监管体系将声誉风险纳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虽然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及监管体系已较为领先,但目前声誉风险的管理在我国保险业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各保险企业对该项风险的管理的科学认识和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管理机制和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仍在探索中。

三、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特征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特征

1.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要做好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需要公司管理层的高度支持,以及各单位的通力协作配合,而不是仅由某一部门的单独负责,甚至仅作为某一部门的附加职能。目前,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尚未设置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未将其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也无相应的资源支持,声誉风险的日常管理基本空白。在声誉风险引发时被动应对,声誉风险管理架构有待完善,“治未病”的风险管理思想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2.声誉风险管理手段较为匮乏

目前部分公司对声誉风险的管理尚处于风险发生后的被动应对状态,对声誉风险的整体管理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和手段。由于声誉风险有着事前难以识别(即难以“防未病”)、事中难以量化(即难以“数说”)、事后结果难以控制(即难以“划界限”)的特点。实践看来,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事中处置、事后考核,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使得公司的潜在声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防范,已发生声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交流仍有待加强,声誉风险的处置经验分享通道未完全建立,导致同样类型的声誉风险在不同公司重复发生,甚至一家公司的声誉风险引发对整个行业声誉带来影响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协同应对。

4.专业声誉风险管理人才有待充实

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作为较新的事物,在近年来逐步得到关注,因此行业内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和队伍仍旧有待充实,关于声誉风险专业管理技能的培训也未得到充分重视。“人”作为工作推进的核心因素之一,专业人才的匮乏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1.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声誉风险的衍生性,该项风险大多数时候并不直接引起公司损失,而是间接、持续地影响公司声誉和长远发展,因此部分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不高。一家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重视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2.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发达,每日海量信息迅速传播。高效的声誉风险管理需要专业的舆情监测软件、充足的人员配备以及有效的公司政策支持。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投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3.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考核机制缺失

由于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诱发因素的复杂,需要公司上下的通力协作,因此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机制,不仅针对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更应将公司相关协作单位的配合落实情况纳入考核。部分保险公司关于声誉风险管理考核的缺失,为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带来一定障碍。

四、优化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目前,声誉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必须提高保险公司上下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1.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

要通过培训、宣导、完善制度等方式,帮助公司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从董事会到各级管理层、再到普通员工,都要充分认识、理解声誉管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是公司每一位成员的职责,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2.培育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要培育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声誉风险管理应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通过每年定期的培训及演练,培育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引导员工为维护公司良好声誉而共同努力。

(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1.明确公司内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职责的明确,将极大提高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效率。遵照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董事会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发挥作用,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分公司积极配合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

2.合理配置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声誉风险管理资源的配置,包括人、财、物的配置,例如配备一定数量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提供定期的声誉风险管理技能培训,采购专业的舆情监测软件,实行日常不间断的舆情监测机制等。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及时发现风险因素,高效处置应对风险事件,最大程度上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三)建立规范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

1.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与评估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点,应是事前防范,即“治未病”,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将风险因素化解于形成声誉风险之前的萌芽阶段。声誉风险引发可分为外因和内因。即在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与评估过程中,既要关注外界对公司产生负面评价的舆论,也应关注公司内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比如公司治理、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理赔服务、资金运用、薪酬规划、人员管理、信息披露等管理条线出现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2.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

对于发现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应及时进行研判与核查,即及时了解事实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多角度全面的预判分析,以提高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预见性,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3.声誉风险的分级分类处置

声誉风险可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对声誉事件进行相应的分级分类,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声誉事件,可由公司不同层级牵头进行处置,以提高声誉事件处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重大突发声誉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重大突发声誉事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进行一定次数的应急处置演练,以提升公司对重大突发声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

由于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内部各单位均高度相关,因此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考核机制,应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纳入各单位的考核。而非仅作为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考核指标。通过考核,强化各单位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动性,提升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落实的有效性。

(四)加强寿险行业的声誉风险管理协作

1.加强同业公司间的声誉风险管理交流

不定期开展行业内的声誉风险管理交流,对声誉风险处置经验进行分享,避免同样风险发生于各个公司、影响行业声誉。

2.建立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协作机制

对于可能引发行业声誉风险的事件,各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应当积极对外寻求帮助,而不是“闭门造车”,协同相关单位共同处置,防止声誉风险的发酵和扩散。各同业公司也应摒弃“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发展。

(五)配备声誉风险管理人才

1.引进声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队伍和人才

声誉风险管理事关公司品牌形象,因此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不仅需对媒体传播的时效和特征有充分了解,还应对公司各条线的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以便针对舆论的不同传播特性,针对性进行正面的引导,高效化解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声誉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确保岗位人员胜任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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