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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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主体为(
)。
选择一项:
A.
被害人所在单位
B.
被害人
C.
被害人的诉讼人
D.
被害人的叔叔
正确答案是:被害人
题目2
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选择一项:
A.
A市检察院
B.
B省高级法院
C.
A市中级法院
D.
B省检察院
正确答案是:A市中级法院
题目3
执行死刑,由(
)。
选择一项:
A.
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人员指挥
B.
最高人民法院指派的人员指挥
C.
公安机关指派的公安人员指挥
D.
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
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
题目4
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
选择一项:
A.
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罪另行审判
B.
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C.
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
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正确答案是: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罪另行审判
题目5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
选择一项:
A.
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B.
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
省监狱管理机关
D.
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
正确答案是: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
题目6
某甲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致某乙受到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
)。
选择一项:
A.
某甲的父母
B.
某甲
C.
某甲所在单位
D.
某甲的亲友
正确答案是:某甲
题目7
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财产范围,应以被告人的(
)。
选择一项:
A.
本人财产为
B.
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为限
C.
家庭财产为限
D.
劳动收入为
正确答案是:本人财产为
题目8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择一项:
A.
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B.
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C.
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D.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题目9
甲囚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选择一项:
A.
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B.
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C.
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
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是: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题目10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择一项:
A.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B.
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
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题目11
邢某因涉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择一项:
A.
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B.
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
C.
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D.
继续执行原判决
正确答案是: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题目12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
选择一项:
A.
驳回抗诉
B.
裁定维持原判
C.
终止审理
D.
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是:中止审理
题目13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
选择一项:
A.
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B.
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C.
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D.
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题目14
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
)
选择一项:
A.
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B.
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C.
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正确答案是: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题目1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选择一项:
A.
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B.
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C.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正确答案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题目16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选择一项:
A.
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
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正确答案是: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题目17
李某因为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
)
选择一项:
A.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B.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C.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D.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正确答案是: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题目18
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一审宣判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在抗诉期间内,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
)
选择一项:
A.
省人民检察院
B.
甲市人民检察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区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是:区人民检察院
题目19
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
)
选择一项:
A.
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
B.
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
C.
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D.
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
正确答案是: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
题目20
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
选择一项:
A.
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B.
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C.
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D.
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正确答案是: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题目21
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是
(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B.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C.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E.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正确答案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题目2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如何处理?(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用裁定改判
B.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C.
撤销原判,用判决予以改判
D.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正确答案是:撤销原判,用判决予以改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题目23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B.
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C.
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D.
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正确答案是: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题目24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
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C.
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D.
罪犯正在怀孕
正确答案是: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罪犯正在怀孕
题目25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B.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C.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宁正值哺乳期
D.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正确答案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宁正值哺乳期
题目26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哪些罪犯,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B.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C.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D.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正确答案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题目27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B.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正确答案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题目28
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B.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C.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D.
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题目29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
B.
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
C.
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
D.
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正确答案是: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
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
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
题目30
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最高人民检察院
B.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
甲省人民检察院
D.
审理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题目31
被告人王某,1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王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王某的成年胞兄
B.
王某的父亲
C.
被害人温某
D.
王某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是:被害人温某,
王某的父亲,
王某的成年胞兄
题目32
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B.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C.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D.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正确答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题目33
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案情,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在上诉期内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原判决发生效力之后,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哪些?(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省人民检察院
B.
市人民检察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区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是: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题目34
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案情,一审宣判之后,如果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区人民法院院长有权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B.
甲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审
D.
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
正确答案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审
题目35
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案情,检察院在审查起诨来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人的意见
B.
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D.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正确答案是: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一、移送审判程序
移送审判程序(committal for trial),也可以称为交付审判程序或预审程序。举行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由治安法官对那些按照公诉书(indictment)起诉的可诉罪(注:英国的犯罪若按照对审判方式的影响来分类,可包括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和可以选择审判法院的罪行(offences triable either way)三种。可诉罪是只能由刑事法院按照正式起诉程序进行审判的犯罪,对这种犯罪进行审判,必须有陪审团参加。)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控诉一方是否有充分的指控证据,案件是否有必要移送刑事法院举行的法庭审判,从而保证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移送审判不是一种审判程序,因为法官在这种程序中不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任何裁断,被告人也没有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答辩的机会。法官在这种程序中所能作出的只能是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目前在英国,绝大多数的可诉罪案件在刑事法院进行审判之前,都要经过由治安法院举行的预审程序。(注:参见john sprack: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pp.176-177,1997 by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在英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移送审判程序由于需要在审判之前对控方证据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过去被告人还可以提出本方的证据并对控方证据进行交叉询问,这就使同样的证据要在移送审判和法庭审判两个阶段进行重复的调查,造成案件的结案周期大大延长,导致严重的诉讼拖延。另一方面,由于治安法院对绝大多数案件都作出移送审判的决定,这种程序在很多案件中经常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性的意义。因此从80年代开始,有关移送审判程序的改革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最先对这种程序作出改革的是1987年刑事审判法。该法设立了所谓“移交告知”(notice of transfer)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严重和复杂的欺诈案件中,控诉一方不必经过治安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就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判。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治安法院举行言词方式的审查证据程序而可能造成的拖延,从而提高诉讼的效率。而在1991年通过的刑事审判法中,这种制度适用的范围又得到了扩大:在那些针对儿童的严重伤害或犯案件中,为避免儿童在治安法院的移送审判程序中被迫提供证据,并防止这类案件的拖延,检察官可以不经过治安法院的审查而直接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判。
在上述改革措施的影响下,1994年通过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设立了一种被称为“移交审判”(transfer for trial)的制度,试图以这种类似于“移交告知”的制度取代在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的移送审判程序。但该法律的这一规定从未发生法律效力,并被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所废除。1996年的法律建立了一种改良的移送审判程序,即将在移送审判程序中进行审查的证据全部限制为书面方式。而且在这种程序中审查的只能是控诉一方的证据-基本上为控方证人的书面陈述,辩护一方不得向法庭提出证据,不能对控诉一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但可以提出有关对控诉一方的指控“无辩可答”(no case to answer)、从而要求法庭直接撤销案件的申请。但是,控辩双方仍然可以就是否应当移送刑事法院或者撤销案件作出口头陈述。(注:关于英国移送审判程序的改革情况,详见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pp.176-192;另参见comparitive criminal procedure.p.200.)
移送审判程序目前可分为两种:一是不审查证据的移送(committals without consideration of the evidence),即预审法官不用审查任何证据即可直接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审判。适用这一程序的前提条件在于,被告人有律师的帮助,而辩护律师已经获得控诉一方提交的本方证据的复印件,并认为控方的证据足以证明将被告人移送刑事法院审判是合理的。二是通过审查证据的移送(committals with consideration of the evidence),即控诉一方必须将本方证人的书面证言加以复制,复印件既要被提交法庭,作为审查控诉方指控是否合理的根据,同时也要移送辩护一方。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只允许以书面方式提出证据,所谓的“言词预审程序”已不复存在。适用这种程序的条件是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或者即使获得律师帮助,律师认为控诉一方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不同意将该案件移送刑事法院审判。
二、沉默权问题
为了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英国普通法为被告人设立了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或程序性保障,沉默权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权利和保障。在英国证据法上,保持沉默的权利(right to silence)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其基本要求有二:一是被告人不得被强迫提供证据或作出供述;二是被告人受到指控时有权不作使自己不利的陈述。规定被告人这一权利的最早成文法是1898年刑事证据法,因为在此以前被告人在进行辩护时根本无权向法庭提供证据,而这一法律首次赋予被告人提出本方证据的权利,并规定被告人只能在“自己提出请求时”才提供证据,这暗含着他不能被迫提供证据的意思。后来这一权利又被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以及一些实践法典所间接确立。从1898年以来直到本世纪90年代初期,英国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基本上都能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因为无论是法官还是控诉一方,都不能从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这一事实中推导出对他不利的结论。这一点被视为对沉默权的最为关键的保障。
但是,英国判例法在适用这一权利时也规定了若干例外,这些例外都是在一些分散的案件判决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例如在有的判例中,被告人与讯问他的警察在经验、身体、心理、智力、掌握信息的能力等方面具有大体上不相上下(on even terms)的条件,而且被告人又得到非常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警察所讯问的问题又是被告人所独知的,结果被告人仍然保持沉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可以从被告人的沉默这一事实中推导出对其不利的结论。又如在另外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突然向讯问他的警察发动袭击,或者立即逃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尽管只保持了动作方面的反应并实际在陈述方面保持了沉默,但是法官仍然可以从这一事实中推导出对他不利的结论。当然,正如很多判例所表明的那样,被告人在接受讯问之前如果受到警告:他有权保持沉默,那么这种不利的推论是不能实施的。但是,对沉默权保障的最为明显的例外是由1987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87)所确立的。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在严重欺诈案件调查局(theserious fraud office)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过程中,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出的问题或者说谎,这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短期监禁的刑罚。(注:关于沉默权规则的例外,详见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p.254,1995 by black presslimited;另见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p.191.)
从7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英国法官对普通法有关保障沉默权的规则感到不满,认为这一规则实际上使被告人受到了不适当的偏袒,尤其是使许多职业罪犯用作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由爱尔兰共和军实施的恐怖犯罪日益加剧,英国朝野上下出现了强烈要求打击包括恐怖活动在内的各种犯罪的呼声。而作为被告人权利重要保障的沉默权规则就首当其冲成为人们批评的对象。1988年颁布的仅适用于北爱尔兰的刑事证据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被告人保持沉默中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1993年作出的报告针对沉默权问题认为:“沉默权目前实际上只在少数案件中得到行使。它的行使经常发生在那些被告人可以得到有关法律建议的严重案件之中。”报告的结论是不应抛弃沉默权规则,原来实行的那种由讯问的警察警告嫌疑人不被强迫回答问题的做法应当继续坚持,不应从被告人的沉默中推导出对其不利的结论。但是,委员会建议对沉默权规则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在此前后的一段时间,英国的学者、律师、法官等就沉默权规则展开了较为广泛的讨论甚至争论。讨论和争论的焦点问题是能否从审判前被告人保持沉默中得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以及这些推论能否在陪审团面前进行评论。反对与赞成的呼声都很高。这种争论一直持续到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颁布之后。(注:关于改革沉默权规则问题,详见steve uglow:griminal justice,pp.86-89,1996 by sweet 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pp.245-261: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pp.189-191.)
尽管在沉默权问题上存在较多的争论,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仍然对沉默权规则作出了较大的改革。这种改革集中体现在该法第34、35、36、37条的规定之中。改革的的实质内容在于,在一些法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沉默可以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当然,在这些法定的情况之外,沉默权规则仍然有效。
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4条规定的是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或指控时没有提供特定事实的法律后果。该条的规定可分解为三点:(1)被告人没有提供的事实必须是他用作辩护根据的事实,而这种事实由他亲自提供被认为是合理的;(2)被告人没有提供事实的场合包括起诉前的讯问阶段以及提起公诉或者被正式告知可能受到起诉以后的阶段,但警察在讯问前需事先向他发出警告;(3)被告人如果没有提供上述事实,其后果是法庭或陪审团可以法定的情形下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suchinference as appear proper)。
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5条规定的是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规定,法庭或陪审团在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时,可以因为他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而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适用这一条的前提在于:被告人已年满14岁,他被指控的犯罪有待证明,并且法庭认为他的身体和精神条件适于提出证据。
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6条规定的是被告人对特定情况下的物品、材料或痕迹没有或拒绝解释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的规定,警察在被逮捕者的身边、衣物、住处或被捕地发现了任何物品、材料或痕迹,确信这些物品、材料或痕迹系通过参与他被指控的犯罪所得,在将这一确信告知被捕者以后要求他对此作出解释,而该被捕者仍然没有或者拒绝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
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7条规定的是被告人没有或拒绝解释他出现于特定地方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的规定,警察发现被他逮捕的人在犯罪发生前后的时间里出现在某一地方,并确信他在那时出现于那一地方是因为他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且警察在告知被捕者这种确信后要求其对此作出解释,而该被捕者没有或者拒绝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
上述四个条文都没有对法庭或陪审团作出的什么推论属于“看起来适当的”推论作出明确的解释,英国法院对这四个条文的适用问题也没有作出系统的解释。不过,在1995年对cowan一案的判决中,英国上诉法院对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5条的适用问题专门确立了几项带有指导性的规则。该法院要求在适用这一条文时应当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告知陪审团,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要由指控一方承担,这种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而且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第二,法官必须明确告知被告人,保持沉默是他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第三,如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法官或陪审团不能仅仅从这一事实本身作出被告人有罪的推论;第四,陪审团在从被告人的沉默中作出任何推论之前,必须确信控诉方已经证明指控的论点和事实需要答辩(theprosecution has established a case to answer);第五,不论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对自己的沉默作出解释,陪审团只要确信他的沉默只会明显导致被告人无法答辩,或者无法承受交叉询问,就可以从沉默中作出相反的推论。(注:参见john hatchard others,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pp.190-191.)
但是在这一问题上,英国学者和律师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明确指出这四个法律条文意味着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取消,被告人事实上不得不被迫作出解释或者陈述,而不再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注:英国文化委员会编辑的《法治与管理》第三期曾专门介绍英国的法律制度和最近的法律改革情况。该文在介绍英国沉默权规则的改革时明确指出:“尽管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和律师界都认为应当保留沉默权,政府最后还是决定废除这项权利。”参见该杂志中英文对照版第17页。)不过,根据大多数学者和律师的观点,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的这些规定并没有导致被告人的沉默权被彻底取消,也绝非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而是要求他在法定的情况下负有一定的解释或者说明的义务;被告人即使没有或者拒绝履行这些义务,法庭或陪审团也不能以此作为对被告人进行定罪的唯一根据。他们认为,这些规定的实质后果是:如果被告人在上述四种情况下保持沉默,这将会对他的辩护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作出对他不利的推论。(注:我们在英国考察时专门就这一问题同许多法官、律师和学者进行了讨论,大多数人均持有这种观点。)
三、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英国实行对抗式的审判程序。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的交叉询问是这种审判程序的核心环节。为确保交叉询问程序的公平实施,英国法律要求证人一般必须亲自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均负有向法庭提出本方证据、传唤本方证人的义务。在刑事法院对可诉罪进行审判之前,控诉方必须将正式的控诉书提交给法院,并依照传统在该控诉书的背后记载下本方证人的姓名。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控诉方必须传唤自己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除非该证人的书面证言可能会被宣读,或者控诉方采取各种办法都无法使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该证人不可信赖。可以说,除了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以外,控诉方就始终负有确保那些支持其指控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与控诉方一样,辩护方如果打算在审判过程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也必须在开庭审判之前安排这些证人的出庭事宜,承担保证本方证人按时出庭的义务。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如果某一证人没有来到法院,法官有权决定休庭还是继续进行审理。法官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通常要考虑该证人可能提供的证据的重要性,他缺席的理由,以及他在短暂的休庭之后参加后一阶段审理活动的可能性。如果控诉方的某一证人没有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而检察官愿意放弃传唤该证人出庭支持自己的指控,这时法官还应特别考虑该证人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是否至关重要。
不仅如此,在1996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实施以前,遇有控辩双方请求法院帮助传唤证人出庭的情况,通常都是由预审法官向所有提供了有效证据的证人一份证人令(a witness order)。如果某一证人的证据能够在法庭上宣读,辩护一方会同意一种附条件的证人令;如果辩护一方不打算这样做,可以要求一份完全的证人令,通知该证人亲自出庭。
但是,上述做法被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所取消,而被代之以一种新的做法,即在移送判程序中提出过的所有证据“若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被作为证据加以宣读……除非诉讼的某一当事人提出反对”。换句话说,如果对方不提出任何异议,控辩双方都可以不传唤本方证人直接出庭作证,而是将其在移送审判程序中提交治安法官审查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笔录直接提交给刑事法院。法官对这种显然属于传闻证据的笔录可以确认其可采性。由于在移送审判程序中一般只有控诉方提出了证据,反对者在实践中通常都来自辩护一方。如果辩护一方不提出反对,控诉一方可以自行决定传唤该证人出庭或者宣读他的书面证言。如果辩护方反对在审判过程中书面宣读某一证人的陈述,他必须在案件被移送刑事法院审判后的14天内向控诉一方和刑事法院同时提交书面的通知。但是,辩护方这样做并不一定会达到其预期的目的,因为法官仍然可以拒绝辩护方的要求。“法庭如果认为这样做符合司法的利益,就可以命令:辩护方的反对不会产生任何效果。”在考虑采纳证人提出的书面陈述是否符合司法利益时,法庭必须考虑到该证言的内容,对被告人造成不公正的危险,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注: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改革情况,详见emmins on crininal procedurs pp.276-277.)
这样,那种认为在英国刑事法院进行的审判中一切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的看法显然就是一种深深的误解。事实上,正如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鼓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一样,控辩双方也可以对证人是通过亲自出庭还是通过提交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作证达成某种协议。这恰恰体现了英国对抗式审判的精神:让控辩双方而不是法官去主导法庭审判的进程和方式。
四、证据展示问题
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解决民事纠纷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民事诉讼法是我校正在建设中的精品课程。就课程结构而言,民事诉讼法课程基础理论部分和程序操作部分,前者注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等内容,理论性较强;后者则是各种审级制度的操作程序,实践性较强。如何在有限的课堂中提高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质量,是法学教学改革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结合我校精品课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对民事诉讼法课程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手段,从教学方式到考核方式,从课堂理论知识教学到课外司法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改革与尝试。
一、在教学内容上用最新的立法知识与最新的典型案例
充实课堂教学内容在本课程教学中,紧扣我校法学专业的最新版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实际,我们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提到最高的地位,为了能够与司法考试进行更好的对接,我们在进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过程中,压缩了一些课程的基本课时,而直接将原来60课时提高到75课时。对照2012年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立法改革的内容,修订了原来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全面更新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真正做到在课堂上不讲过时的知识点,不讲错误的知识点,补充新的知识点,力争用最新的最典型的案例链接每堂课所教的基本理论知识之中,让学生在每堂课中感受到真实案例,并在课堂上用三分之一时间学习知识点,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例中的民事诉讼法理。在每堂课的课堂教学中,不受教材内容的拘束,而是尤其突出司法考试的能力培养,结合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应用能力的培养角度,及时补充、修订课堂教学内容,结合司法考试的权威教材或讲义,将知识点讲深、讲透彻。与此同时,在课堂讲授中补充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及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前沿性研究动态,拓宽学生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视野。
二、在教学手段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随着电子时代的迅猛发展,多媒体教学广泛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多媒体教学的一个重要优点是以电子屏幕代替黑板,减少了教师在课堂上的板书,既节省了时间,又增加了课堂信息容量。作为学校的精品课程,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采用的是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的形式有多媒体课件教学、网络教学、视频投影教学等。在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所产生的教学“实效性”,同样体现了“实用”和“有效”的功能。一是实用。所谓实用性,就是指课件要明确解决的实际问题,媒体多样,选用适宜,设置恰当,确实起到辅助教学的作用,并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学效果显著。民事诉讼法涉及的典型案例案情复杂,必然有多媒体课件将其原貌化完整呈现;民事诉讼法涉及的典型司法考试真题内容很多,必然有多媒体课件将其条理化归类总结,直观地呈现给学生,达到预期教学效果。二是有效。所谓有效性,就是利用多媒体课件必须达到一定的传达知识的目的,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针对不同环节的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表现媒体,在课件中将各种表现与媒体有机结合,在适当的时机选择适当的媒体形式加以介入,科学合理地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课件制作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要紧扣教材与教学大纲,突出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并且要有直接的视觉与听觉刺激力,能唤起学生的学习热情,但声光色影恰到好处,不可华而不实,哗众取宠。课件不论包容的知识多少和时间长短,都应起到利用黑板、粉笔和教具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三、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多元化教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必须采取多元的教学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预期效果。在课堂上的理论教学环节,为了让学生能够迅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内容,教师必须启发式教学法、“教、学、做”合一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法,让学生能够真正在课堂上消化知识点。在课堂内的教学环节,注重教学过程的完整性[1],侧重于师生之间的“教”“学”的良性互动过程。课堂上不再是以往那种教师单一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而是“学生课前预习-教师重点讲解-司考典型真题检验-专题案例课堂讨论”的能力转化教学过程。教师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程序知识分解、评析案例,从而实现以案说法。课前精心挑选案例,选取的主要是真实、典型、具有教学价值的案例,在课堂组织案例教学,学生讨论案件,讨论过程中教师可适时对学生发问,启发他们的法律思维,避免讨论过程冷场,教师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合经典司考真题与典型真实案例,通过条分缕析,同时通过提问与引导的方法,建议学生自主思考,由学生自己得出结论,最后教师点拨,提供参考性结论,从而让学生能够更透彻地掌握民事诉讼法课程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可以采用庭审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直接接触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例,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能力,当然这有一个过程,通过一个过程的训练,可望能够更熟悉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知识。这种由课堂内与课堂外组合而成的课堂,这种研究性的教学模式改革,这种民主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与模式,不仅使学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增强了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形成了“教”与“学”的双向良性互动[2],调动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极大程度地培养了学生用法律思维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采用互动方式推进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3]。
四、在考试中引入司考真题检测学生学习能力
考核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信息反馈环节,体现了教师的教学改革理念,因此考核方式的改革也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4]。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期末考核方式进行了改革。根据我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之要求,我们对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虽然考核的方式仍然采取通常做法,即采取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等构成)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期末卷面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20%。但是,期末考试的试卷内容完全不同于以前的做法,以前的试卷中含有名词解释、简答题、问答题等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是学生临考前的死记硬背内容,无法真正考核学生的能力。因此,在试卷组成中的客观题主要以选择题为形式,以历年司考真题或同样难度的题目为内容,主观题则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案例诊断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出现书、状或词、判决书等文书的写作或诊断形式。这样的考核方式,能够真正地检验出学生的学习效果与学习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文沛.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8):113.
[2]徐莹,路曼.司法考试导向下的诉讼法教学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1):111.
10月27—28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南京举行。来自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会。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介绍了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研究状况和最新发展趋势。他指出,经过60多年的努力,民事诉讼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理论体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树洁认为,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是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制度的重大突破。然而新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可能增加公益诉讼实际运作难度。因此,应当尽快界定公益诉讼主体,确立诉讼信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对记者表示,近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诉外调解司法化和公权化、司法替代调解和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有传统和现实两方面原因,我们应当在明晰司法与调解各自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遵循解纷方式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与调解关系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