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诉讼法范文

时间:2023-07-24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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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诉讼法

篇1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主体为(

)。

选择一项:

A.

被害人所在单位

B.

被害人

C.

被害人的诉讼人

D.

被害人的叔叔

正确答案是:被害人

题目2

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选择一项:

A.

A市检察院

B.

B省高级法院

C.

A市中级法院

D.

B省检察院

正确答案是:A市中级法院

题目3

执行死刑,由(

)。

选择一项:

A.

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人员指挥

B.

最高人民法院指派的人员指挥

C.

公安机关指派的公安人员指挥

D.

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

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

题目4

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

选择一项:

A.

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罪另行审判

B.

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C.

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

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正确答案是: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罪另行审判

题目5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

选择一项:

A.

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B.

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

省监狱管理机关

D.

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

正确答案是: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

题目6

某甲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致某乙受到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

)。

选择一项:

A.

某甲的父母

B.

某甲

C.

某甲所在单位

D.

某甲的亲友

正确答案是:某甲

题目7

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财产范围,应以被告人的(

)。

选择一项:

A.

本人财产为

B.

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为限

C.

家庭财产为限

D.

劳动收入为

正确答案是:本人财产为

题目8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B.

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C.

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D.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题目9

甲囚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选择一项:

A.

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B.

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C.

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

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是: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题目10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择一项:

A.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B.

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

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题目11

邢某因涉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择一项:

A.

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B.

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

C.

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D.

继续执行原判决

正确答案是: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题目12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

选择一项:

A.

驳回抗诉

B.

裁定维持原判

C.

终止审理

D.

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是:中止审理

题目13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B.

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C.

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D.

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题目14

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选择一项:

A.

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B.

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C.

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正确答案是: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题目1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B.

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C.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正确答案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题目16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选择一项:

A.

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

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正确答案是: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题目17

李某因为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

)

选择一项:

A.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B.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C.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D.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正确答案是: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题目18

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一审宣判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在抗诉期间内,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

)

选择一项:

A.

省人民检察院

B.

甲市人民检察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区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是:区人民检察院

题目19

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

)

选择一项:

A.

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

B.

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

C.

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D.

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

正确答案是: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

题目20

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

选择一项:

A.

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B.

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C.

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D.

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正确答案是: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题目21

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是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B.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C.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E.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正确答案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题目2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如何处理?(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用裁定改判

B.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C.

撤销原判,用判决予以改判

D.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正确答案是:撤销原判,用判决予以改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题目23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B.

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C.

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D.

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正确答案是: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题目24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

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C.

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D.

罪犯正在怀孕

正确答案是: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罪犯正在怀孕

题目25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B.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C.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宁正值哺乳期

D.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正确答案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宁正值哺乳期

题目26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哪些罪犯,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B.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C.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D.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正确答案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题目27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B.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正确答案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题目28

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B.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C.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D.

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题目29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

B.

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

C.

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

D.

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正确答案是: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

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

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

题目30

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最高人民检察院

B.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

甲省人民检察院

D.

审理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题目31

被告人王某,1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王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王某的成年胞兄

B.

王某的父亲

C.

被害人温某

D.

王某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是:被害人温某,

王某的父亲,

王某的成年胞兄

题目32

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B.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C.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D.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正确答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题目33

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案情,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在上诉期内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原判决发生效力之后,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哪些?(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省人民检察院

B.

市人民检察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区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是: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题目34

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案情,一审宣判之后,如果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区人民法院院长有权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B.

甲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审

D.

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

正确答案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审

题目35

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案情,检察院在审查起诨来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人的意见

B.

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D.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正确答案是: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篇2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对侦查程序作了完善和修改,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准确及时地惩罚和打击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范,有助于防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恣意,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将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长期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办案观念与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保障人权理念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奉行一种严格的犯罪控制观念,以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对犯罪人施以刑罚为基本内容,在注重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却相对忽视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此相对,新刑事诉讼法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理念,注重在实现惩罚犯罪目的的同时,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给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

(二)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与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满足实际需要的程度不相适应。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实际开展侦查活动时往往遇到很大困难。有鉴于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一规定确认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对于准确及时惩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仅限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非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同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对于检察机关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检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和有关机关在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上的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就容易导致实际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时产生一定问题。

(三)长期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取证模式与新刑事诉讼法强化辩护权保障的要求不相适应。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早就确立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但由于办案机关侦查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形成了一种“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据运用习惯,侦查中十分依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和运用,利用口供来获取犯罪线索或其他证据资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实际上成为了“证据之王”。过分依赖口供,既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也往往使得口供的证据能力成为争议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侦查取证程序,会给长期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取证思维及办案模式带来很大冲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一系列证据规则,如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促使办案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二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完善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强化侦查程序中辩护职能的发挥和控辩平等对抗。

二、检察机关应对挑战的基本策略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实践中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为此,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立法意图和法律规定的涵义,认真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一,树立科学规范的、符合现性的办案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篇3

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解决民事纠纷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民事诉讼法是我校正在建设中的精品课程。就课程结构而言,民事诉讼法课程基础理论部分和程序操作部分,前者注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等内容,理论性较强;后者则是各种审级制度的操作程序,实践性较强。如何在有限的课堂中提高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质量,是法学教学改革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结合我校精品课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对民事诉讼法课程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手段,从教学方式到考核方式,从课堂理论知识教学到课外司法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改革与尝试。

一、在教学内容上用最新的立法知识与最新的典型案例

充实课堂教学内容在本课程教学中,紧扣我校法学专业的最新版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实际,我们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提到最高的地位,为了能够与司法考试进行更好的对接,我们在进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过程中,压缩了一些课程的基本课时,而直接将原来60课时提高到75课时。对照2012年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立法改革的内容,修订了原来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全面更新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真正做到在课堂上不讲过时的知识点,不讲错误的知识点,补充新的知识点,力争用最新的最典型的案例链接每堂课所教的基本理论知识之中,让学生在每堂课中感受到真实案例,并在课堂上用三分之一时间学习知识点,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例中的民事诉讼法理。在每堂课的课堂教学中,不受教材内容的拘束,而是尤其突出司法考试的能力培养,结合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应用能力的培养角度,及时补充、修订课堂教学内容,结合司法考试的权威教材或讲义,将知识点讲深、讲透彻。与此同时,在课堂讲授中补充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及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前沿性研究动态,拓宽学生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视野。

二、在教学手段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随着电子时代的迅猛发展,多媒体教学广泛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多媒体教学的一个重要优点是以电子屏幕代替黑板,减少了教师在课堂上的板书,既节省了时间,又增加了课堂信息容量。作为学校的精品课程,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采用的是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的形式有多媒体课件教学、网络教学、视频投影教学等。在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所产生的教学“实效性”,同样体现了“实用”和“有效”的功能。一是实用。所谓实用性,就是指课件要明确解决的实际问题,媒体多样,选用适宜,设置恰当,确实起到辅助教学的作用,并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学效果显著。民事诉讼法涉及的典型案例案情复杂,必然有多媒体课件将其原貌化完整呈现;民事诉讼法涉及的典型司法考试真题内容很多,必然有多媒体课件将其条理化归类总结,直观地呈现给学生,达到预期教学效果。二是有效。所谓有效性,就是利用多媒体课件必须达到一定的传达知识的目的,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针对不同环节的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表现媒体,在课件中将各种表现与媒体有机结合,在适当的时机选择适当的媒体形式加以介入,科学合理地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课件制作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要紧扣教材与教学大纲,突出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并且要有直接的视觉与听觉刺激力,能唤起学生的学习热情,但声光色影恰到好处,不可华而不实,哗众取宠。课件不论包容的知识多少和时间长短,都应起到利用黑板、粉笔和教具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三、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多元化教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必须采取多元的教学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预期效果。在课堂上的理论教学环节,为了让学生能够迅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内容,教师必须启发式教学法、“教、学、做”合一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法,让学生能够真正在课堂上消化知识点。在课堂内的教学环节,注重教学过程的完整性[1],侧重于师生之间的“教”“学”的良性互动过程。课堂上不再是以往那种教师单一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而是“学生课前预习-教师重点讲解-司考典型真题检验-专题案例课堂讨论”的能力转化教学过程。教师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程序知识分解、评析案例,从而实现以案说法。课前精心挑选案例,选取的主要是真实、典型、具有教学价值的案例,在课堂组织案例教学,学生讨论案件,讨论过程中教师可适时对学生发问,启发他们的法律思维,避免讨论过程冷场,教师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合经典司考真题与典型真实案例,通过条分缕析,同时通过提问与引导的方法,建议学生自主思考,由学生自己得出结论,最后教师点拨,提供参考性结论,从而让学生能够更透彻地掌握民事诉讼法课程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可以采用庭审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直接接触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例,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能力,当然这有一个过程,通过一个过程的训练,可望能够更熟悉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知识。这种由课堂内与课堂外组合而成的课堂,这种研究性的教学模式改革,这种民主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与模式,不仅使学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增强了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形成了“教”与“学”的双向良性互动[2],调动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极大程度地培养了学生用法律思维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采用互动方式推进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3]。

四、在考试中引入司考真题检测学生学习能力

考核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信息反馈环节,体现了教师的教学改革理念,因此考核方式的改革也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4]。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期末考核方式进行了改革。根据我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之要求,我们对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虽然考核的方式仍然采取通常做法,即采取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等构成)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期末卷面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20%。但是,期末考试的试卷内容完全不同于以前的做法,以前的试卷中含有名词解释、简答题、问答题等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是学生临考前的死记硬背内容,无法真正考核学生的能力。因此,在试卷组成中的客观题主要以选择题为形式,以历年司考真题或同样难度的题目为内容,主观题则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案例诊断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出现书、状或词、判决书等文书的写作或诊断形式。这样的考核方式,能够真正地检验出学生的学习效果与学习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文沛.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8):113.

[2]徐莹,路曼.司法考试导向下的诉讼法教学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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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28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南京举行。来自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会。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介绍了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研究状况和最新发展趋势。他指出,经过60多年的努力,民事诉讼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理论体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树洁认为,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是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制度的重大突破。然而新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可能增加公益诉讼实际运作难度。因此,应当尽快界定公益诉讼主体,确立诉讼信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对记者表示,近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诉外调解司法化和公权化、司法替代调解和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有传统和现实两方面原因,我们应当在明晰司法与调解各自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遵循解纷方式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与调解关系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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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成果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系新。该成果的体系在国内首次推出了三大诉讼共同原理研究,在此共同原理的统摄之下,由深入研究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独特原理。这种体系设计和安排突破国内诉讼法学界在以前的研究中呈现的三大诉讼各自为政的割裂局面,弥补了法学研究体系分散化的不足,有利于学科的整合和推动诉讼法学研究的全面深入发展。

第二,方法新。该丛书在研究过程中运用了系统论、认识论、历史哲学、功能比较、思辨等方法,力图从哲学、文化、价值论、社会学等多角度阐述诉讼活动基本原理。事实上,该丛书体系的设计和研究本身就是系统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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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涉及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责,权力义务关系的问题,明确检察机关的地位对检察机关正确行使其职权、保障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至关重要。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条:第14条,检察监督原则;第208条、第212条、第213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第209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第210条,基于法院监督权的调查核实程序;第211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程序;第235条,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

本次民诉法的修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根据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该规定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由原来的审判活动扩大为整个诉讼活动,即不仅包括审判活动还包括对执行的监督;根据第208、209条的规定,检察院的监督方式由原来的提起抗诉增加为了提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2年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宪法》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落实完善,但不难发现,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相关学说及国外一些国家对检察机关地位的相关规定

(一)有关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学说

1.监诉人说。该说的基本观点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但其地位同时要求赋予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属于诉讼的参加人,但由于它本身对诉讼标的没有自身的利害关系,将其称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同时,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同于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基于社会正义参加诉讼,所以又可以把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称为国家参诉人。

2.国家公益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执行其法律监督的职能的体现,是代表国家公益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在该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处于国家公益人的法律地位。

3.诉讼当事人说。该说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决定了检察机关若提起民事诉讼,则其必须以当事人的身份平等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身份以间接的方式体现在民事诉讼中。

以上学说中,监诉人这一地位的定位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同。 笔者认为,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参加人的话,监察机关的地位类似于《公司法》中监事的性质。具体而言,参与公司事务,并监督公司的每项事情,监督公司成员的工作等等。检察机关也是参与民事诉讼,独立于法院,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加以监督,在参与中进行监督。但目前,监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并未实现。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该条规定种的“机关”应当包括检察机关,但本条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民诉法分则中并未加以具体规定,所以即使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本条支持起诉,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准则,使得有些案件缺乏支持或获得不当支持,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里面的“机关”是否包括检察机关,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论述,支持和反对的观点均有。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益诉讼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解释。其中对起起诉讼的主体做了以下要求: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体作出了规定。只有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检察机关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我国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消费者组织做出了规定。即为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总上所述,检察机关不能参加公益诉讼,作为诉讼参加人。

最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213条对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做出了规定。但此处,人民检察院参与到了诉讼中,但再审中人民法院是对前一审判活动的重新审查,检察机关仅仅处于监督地位,并不是案件当事人。

(二)相关国外法对检察机关地位的规定

随着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由原来的偏重刑事诉讼,逐渐向民事诉讼方面拓展。现代国家中,不论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法国,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最早依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监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相关职权。如:1976年《民事诉讼法》第423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由权利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诉讼。德国1877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第569条规定“检察官有权参与婚姻案件” 。

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大多则是以总检察长的名义提起的,其中也有少量民事诉讼是有总检察长提起的。如英国法学家爱伦斯特·J·柯恩在《当事人》一书中写道,在民事诉讼中, “总检察长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是必要的当事人。在其余的案件中他有权发表意见。…他是当然的当事人,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申请宣告合法的案件。”在美国,总检察长拥有更加广泛的参与权,可以介入任意民事案件。如美国第72任总检察官格里芬·B·贝尔这样写道,美国联邦政府检察官可以“对政府主要合同中所产生的民事欺诈行为提出诉讼……。”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监诉人

综合以上各种学说和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检察机关应是以监诉人的地位存在。一方面,检察机关只是单纯的对民事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被赋予一定的诉讼权利,以参加诉讼的方式保护国家利益、监督法律活动。检查监督权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在此不再赘述。而赋予检察机关适当的参与诉讼的权利也是必然的。原因如下:

(一)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参诉权是现实的必要,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事诉讼属于私权范畴,因此有观点认为国家应减少对民事诉讼的干预以保障私权自治。笔者认为如同市场经济一样,只有在政府的一定引导下市场才能时刻保持活力,防止出现巨大的经济危机,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民事诉讼活动宜如此,只有在检察机关在监督的同时适当加以干预,公民的实体权利才能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参与的案件一般都会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会给更多的公民带来法律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二)赋予检察机关诉权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特有的诉讼原则之一。具体而言,平等原则包括三层含义,分别为:(1)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的相对平等。(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与其所拥有的财富,社会地位等没有直接的联系;(3)不论案件的影响大小,诉讼标的额的多少,都依法享有权利。

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被许多学者持质疑的态度,就是害怕监察机关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以及较强的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以致滥用私权,危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此我认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可以防止权力滥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他们在赋予监察机关权力的同时实施加以限制,以维护法制与秩序。

(三)赋予检察机关诉权有较高的理论基础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的参诉权都备受争议,但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仅仅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学者们对适量赋予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权利基本持肯定态度。如上述几个观点,他们虽各不相同,但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都保持一致的态度。

四、依据对监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定位引发的思考

(一) 完善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进一步促进法条的系统化、健全化

有关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作出了规定,但从法条的数量和内容来看规定的过于简单化、原则化,从而使监察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是有所不便,妨碍检察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如新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方式,由原来的简单抗诉增加为行使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的行使存在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救济机制缺乏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作为问题的主体,还应从自身出发,以确保合理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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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6、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8、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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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刑事诉讼法》自身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格局的改变,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除传统犯罪的方式之外,还出现各种新的犯罪方式,这些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发展,无形之中给侦查破案带来了重重障碍,而将技术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不但会对这类新型案件的侦查带来便利,同时也是对刑诉法自身的完善。

(二)将进一步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证据体系是以言词证据为主,即以口供为中心。而由于证人的出庭率往往不到百分之五,这种司法实践的现实也要求我们必须从搜集实物证据来出发,而技术侦查就是一个搜集实物证据并且符合时代要求的侦查方法,其高技术性和高隐蔽性的特点将进一步完善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

(三)将成为提高侦查效率的保障

技术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将从整体上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对技术侦查进行法制化后,隐蔽证据的获得会更加迅捷,在侦查程序上所耗费的时间将会缩减一半甚至以上,这符合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效率的要求。

二、技术侦查使用的规范化研究

(一)审批方面

1、审批机关的确定

在重大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犯罪)发生并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认为可以进行技术侦查的案件,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而《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提出由谁来批准,审批的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使用技术侦查的审批机关,我认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都可由检察机关的批捕科来进行审批。一方面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的审批权应当由检察机关行使;另一方面,由检察机关的批捕科进行审批是因为批捕科本身从事此方面的工作,内部有较完善的工作程序与纪律保障,在保证其专业性的基础上,也对使用技术侦查案件的情况以及相关人的隐私能够保守秘密,从而减少隐私泄露的风险,更好的保护人权,以达到权利保障与犯罪控制的平衡。

2、审批时关于技术侦查的适用对象的明确化

在使用技术侦查的适用对象方面,《刑事诉讼法》没有进行完全的明确。虽然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的犯罪”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其在也提出一个兜底性条款,即“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对此,我认为如此兜底性条款的设置有其必要性。

首先,从现在各国的适用原则考虑,技术侦查在各国适用的原则上包括“只适用于重大案件”的原则,但是对于重大案件,很难将其罪名具体化,因此,我认为采用现在的概括兜底式规定,符合“大案原则”。

其次,使用兜底性条款也符合我国刑法上对罪名规定的特点,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条款这样规定有其一定合理性。应对此兜底式条款进行明确化的补充解释。法国、德国、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均有明确的标准。

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参考外国发展情况,结合案情复杂程度、涉案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等标准对使用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的兜底性规定做出一定的解释与补充。

(二)实施程序方面

1、启动条件

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不适用该手段难以收集证据、达到侦查目的;侦查部门已经过初步的调查或侦查,掌握一定数量的线索和证据,证实嫌疑人具有确实的犯罪意图或者是正在实施犯罪,或该特定人员确实与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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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 72文献标识码:A

当代科学技术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多媒体教学就是其中重要的表现形式。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他高等学校应达到15%以上。”具体到法学本科教学,应当注重多媒体教学的应用,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为此,及时总结、交流多媒体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提升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多媒体应用于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的必要性

多媒体应用于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它具有教学手段的先进性,教学效果的显著性,能极大地满足现代社会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应用与创造型人才的现实需求等方面。

(一)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育中实施多媒体教学的先进性

1. 多媒体教学提高了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信息的集成度

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表明,民事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中并行不悖的教学内容。如何将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状况在教学中直观表述出来,一直是本科教学中的一个难点课题。传统的方式是教师口述案情或向学生发放案卷文字材料,但这些方式很难让学生直观地体验案例中的民事诉讼事实与法律问题。科学实验数据证明,人类获取得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还有3.5%来自嗅觉,1.5来自触觉,1%来自味觉[1]。

可见,以往教师讲、学生听的“讲座式”形式单一的教学方式,容易抑制学生大脑皮层的兴奋,使大脑疲劳。而多媒体技术不仅能把民事诉讼课程内容尤其是司法以文字、图形、图像等不同的媒体信息组合成一个有机和完整的多媒体信息,而且能够把不同的输入设备(如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输出设备(显示器、投影仪、打印机等)、存储设备(如硬盘、软盘、光盘、优盘等)和传输设备(如电缆、光缆等)集成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基于这种能够对信息进行多通道获取、存储、组织与合成的特点,多媒体在教学过程中实现了教学方式的多元化、教学内容的生动化、教学情境的形象化、教学气氛的活泼化;还能寓教于乐,全面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其理解力,拓展其思维空间,开发其潜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正是利用多媒体教学中信息的集成性,从而使教学过程也更形象、多元与生动,多媒体教学也越来越受现代教育的欢迎。

2. 多媒体教学增强了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的交互性

如果说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信息的集成性是本科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的表征的话,那么其交互性则是本科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的灵魂。因为多媒体技术不是各种信息的简单集合,而是一种把文本(Text)、图形(Graphics)、图像(Images)、动画(Animation)和声音(Sound)等形式的信息结合在一起,并通过计算机进行综合处理和控制,能支持完成一系列交互式操作任务的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中,我们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地改变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信息的表现结构,实现师生对教学信息的主动选择、控制并得到及时反馈。它将传统教学信息交流的单向性(例如“讲座式”授课方式),变为双向性(对话讨论的实践性授课方式)甚至多向性,改学生听课被动状态为学生学习研究与创造的主动状态,充分实现了师生对课程教学信息的主动选择、控制与及时反馈;而且,在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中,教学信息的交互性不仅表现在教学内容(信息)的控制、组织、传输,更重要的是能对教学信息内容和形式进行分解、加工、改造、转换、新建,创造出一种新的信息内容和形式,并从这些变化中获得新的知识或验证知识。现在教育界正在尝试的运用多媒体人机交互性强的特性进行的“发现式教学”是其他教学方式所无法比拟,这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技能训练,乃至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就是完整意义上的本科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也是其应用价值之所在。

3. 多媒体教学实现了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共享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实现了即时通讯和跨地域通讯,因此,依托于网络发展的多媒体教学技术使课程教学内容可以在短时间、大范围内互通有无,共享资源,实现共赢,进而节省了教学成本,提高了教学效果。这种优势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中则体现得更加充分: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过程中,教师、学生以及专业的多媒体制作者可以通过各种类型的课程信息,如传统纸质出版物、影视媒体、网络及时找到自己需要的教学资源,对多媒体课件应用方式方法进行讨论,激发灵活运用多媒体的灵感,对自己需要的教学内容进行学习与探讨;通过教学视频,学生可随时从服务器上下载并回放教学的整个过程,进行在线学习;在“Internet教室”、“远程教育系统”中,学生可以学习各种网络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知识,实现了教与学、实时或非实时交互式的联系,突破了传统教育的模式,打破了教学时空,实现了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了开放的教学体系的构建。可见,多媒体教学依托网络建设,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搜集最新、最权威的资料,为教学的高效进行提供了充实的物质保障,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多媒体教学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方面的显著性

由于多媒体教学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先进性,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实践中,应用多媒体教学能够显著地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1. 有助于本科学生牢固掌握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为支撑。法律,作为公平正义之象征,权利救济之最后保障,规则生长之源泉,秩序维系之后盾及社会运作之保障同样具有其厚实的理论基础。正如法学专业高等教育培养目标所指出的,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是受高等教育者区别于一般法律工作者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法学理论知识就成为主要教学内容之一;同时,这也是培养法学理论人才,使其具有较高法学理论修养、能够从事法学理论工作的人所必需的。“一个社会不可缺少法学专家。他们对于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律乃至社会进步的基础与动力,是一国法治的理论保障。没有法学专家的社会,必然是法律停滞的社会,是法律落后于时代的社会。”[2]

然而,由于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学派林立,学术争鸣纷呈,学生如果不能对所学课程法学理论进行系统理解,就易于出现对法律事务包括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的解答仅仅停留于就事论事的层面,而难以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来分析、解决问题。具体到民事诉讼法学来说,其庞大的理论体系、琐碎繁多的法律程序规则如何能被本科学生理会和掌握也是此课程教学难点。将多媒体教学引入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来,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类问题。如前所述,多媒体教学信息的集成性决定了信息的多元化,图文并茂与声像俱佳,能向学生提供形式多样、功能各异的的感性材料。形象生动的画面,逼真的情境,把学生带入了接近现实真实的环境(民事纠纷现场、庭审现场),让学生主动探索,与当事人同步思维,使学生深刻理解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与诉讼(特别是一些灾难性事件,如重大交通事故赔偿、环境污染纠纷、严重医疗事故纠纷)中承受的巨大物质与精神压力,深刻感触法律的精神,并进而培养自己的民事法律应用技能。

2. 有助于提高本科学生民事诉讼的实践能力

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应用是该学科重要的研究内容与教学内容,对民事诉讼实践性内容(个案)的关注不仅仅是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法的表现形式,而且也是提高学生民事诉讼实践思维与技能的关键。在就业压力不断增长的今天,法学教育目标面临着转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理念应当从单纯重视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应当培养学生初步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理念――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艺并重,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包括解决问题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咨询、谈判、涉讼,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和处理法律事务能力,发现并解决道德困境能力,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3]

应用多媒体进行案例教学,民事诉讼原理与立法规定可以通过真实的个案影像与师生案例讨论、模拟审判活动动态模拟显现出来,有效呈现重点、难点;易于学生参与和师生互动;无限重复,加强记忆,克服遗忘;真正让学生“动”起来,实现对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信息学习的眼、耳、口、手、脑的“全频道”接受、“多功能”协调、“立体式”渗透。运用多媒体课件组织教学,可以优化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过程,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3. 有利于本科学生构建开放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知识体系

随着因特网技术的迅速推广,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多媒体教学方式也经历着革命性的变化,这些新颖的学习方式已成为人们进行学习的高效率方式。具体而言,多媒体教学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课堂教学模式”的多媒体教学环境,“个别化自主式学习模式”多媒体教学环境和“远程教学模式”多媒体教学环境。在这样的技术设备的平台上,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摆脱了传统课堂教学的限时、限地、限师生人数、限教学内容的束缚,使有形教学空间无限扩大,本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以及学科学习的基本要求,借助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技术与方式,预习、学习、复习与巩固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知识,并在此过程中,培养自己开放的知识体系。

(三)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能够极大地满足社会对具有实践型知识结构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需求

目前,在校本科学生一般不具备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他们也不可能在大学本科阶段就到社会上去进行长时间的实践活动。如何在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为学生提供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的专业应用能力训练,是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教学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学与其它学科课程教学推进多媒体教学,教师就可以把自己收集的典型案例或自己办理(诉讼)过的案件材料、解答过的咨询案件材料与同学们分享,使同学们在分析讨论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熟悉法律程序的运作,锻炼法律思维,全面提高法学实践应用能力。其中,民事诉讼案例的多媒体教学能够真正实现“发现式教学法”,它根据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特点设定问题,让学习者带着疑问学习、探索;教师可以根据案例影像提出假设,引导学生寻求解决民事案件的思路和方法,并通过案件审理结果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总之,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钻研求知能力及解决问题能力;可以将学习理论知识与增强实践应用能力有机地统一起来,将信息交流与开发智能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样更符合现代高等法学教育的新思想、新观念,极大地满足社会对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的需求。

二、多媒体教学应用于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现实基础

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证明,多媒体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具有现实基础。

(一)高校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具备了应用多媒体教学的技术保障

1.多媒体技术设施

在技术设施上,大多数学校本科教学使用的各类型教室(大、中、小教室)均安装了多媒体教学的基本单元设备,即电脑、投影仪、显示屏、音箱与网络连接设备。这样就为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开展多媒体教学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平台。

2.校园网络

与教室内多媒体教学设施建设的同时,校园网络建设为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提供了“校园民事诉讼教学视频(例如民事诉讼案例影像、法庭实况影像等)”、有些高校还建立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Internet教室”、建立了“远程教育系统”为师生教学活动提供了更为宽广的技术支撑与应用空间。

(1)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校园网。在校园网(局域网)中,流媒体技术具体可以应用在在线学习、网上教学与培训和娱乐休闲等方面。其中,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在线学习就是使用实时采集和的方式,配合流媒体技术利用校园网来现场直播课堂教学,学生在校园网的任何一个接入点都能实时观看,使学生拥有最大的学习自;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校园网络教学则是利用了流媒体技术制作的网页型教学课件的流畅性,学生上网即可学习民事诉讼法学课程。

(2)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远程教育。网络远程教学最大的优点就是其跨时空性,让人有“天涯若比邻”的感觉,流媒体的应用丰富了多媒体的内容,课堂教学、网络教学、视音频点播、学习辅助,老师间交流,极大地丰富了远程教育资源,对网络远程教学的推广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就在技术范畴上实现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与学实时或非实时交互式的联系,突破传统教育的模式,打破教学时空,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构建与完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开放性的教学体系。

(二)教学实践为本科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提供了经验

在多媒体教学中,多媒体课件体系的建立与实践应用与多媒体教学设施建设同等重要。在建立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课件体系过程中,教师是最为关键的主体。依据实施多媒体教学的实践经历,笔者认为,建立高质量的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课件体系必须把握以下要点:

1.保证本科民事诉讼法的学课程多媒体课件编写的资金与技术投入

编写高质量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课件系统,需要资金投入与技术投入。例如,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购置了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设备,适时更新了电脑软硬件配置,添置了扫描仪和打印机。有了这些设备,就能为收集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课件素材、编辑高质量的幻灯片课件内容提供了物质技术保障。同时,笔者购置了必要的多媒体教学书籍、多种多媒体影像教学光盘,学习多媒体技术,与同行交流多媒体教学经验,在此过程中,积累和提高了多媒体教学的技术知识与应用技能。

2.收集与整理民事诉讼案例影像资料的编辑素材

编写高质量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课件,还需要有大量的典型的课件素材。收集与购置民事诉讼影像出版物、视频资料是积累课件原始素材的重要方式。例如,笔者在本科教学过程中,收集与购买了《中国法庭》、《中国庭审控辩技巧》、《中国大案侦破实录》、《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流程》、《法网边缘》等VCD和DVD影像资料;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特点收集与编辑最新的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影像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积累课件素材的途径。笔者利用CD、DVD光盘编辑、整理了数百个社会实践中各类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例影像素材资料。这些课件素材为笔者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在职司法干部),编辑有针对性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课件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3.按照学校教学任务与教学规律制作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课件

(1)在授课前,严格按照有关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时,编写完成教学大纲、授课讲稿、教案与教学日历。[参见西南政法大学职业教育学院2003年印制,黄宣编写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并可在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网络上查询黄宣编写的《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日历》等课程文字资料。]在此基础上,将课程讲授的重点、难点内容按教学日历进程编写好授课内容的文字幻灯片课件。

(2)在完成民事诉讼课程教学文字幻灯片的基础编写工作的同时,授课老师应当应用多媒体技术的非线性编辑系统,编写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声音、图片以及案例影像的幻灯片课件。多媒体技术非线性编辑系统利用电脑硬盘作为存储介质,记录数字化的视音频信号,实现随时、随地、多次反复地编辑和处理。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非线性编辑系统,依托网络及时地传输、下载民事诉讼案件视频文件,查询、管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视频资源。此外,多媒体非线性编辑系统所采用的开放式结构也使教师可以按照不同的教学任务要求重新组织民事诉讼法学课件信息,增加、删除或修改相关内容。

4.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提升本科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课件质量

(1)提升教师个人使用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课件质量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课件是否能在特定教室的师生教学环境中达到最佳教学效果,需要教师根据各个教室的空间大小(大、中、小教室)、多媒体设施的显示效果在教学前或教学进程初期进行必要调整。例如,在投影效果欠佳的多媒体教室,课件幻灯片模版底色宜为白色、文字颜色为红色或黑色,幻灯片标题文字字体为40级字体以上,文本字体在32级至40级字体之间并将字体加粗,这样可以保证学生在教室的不同方位,相隔不同距离均能看清楚教学重点、难点内容。

(2)制作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网络课件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网络课件是根据高等院校本科民事诉讼法学预定的教学目的,对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经过教学设计,以网页形式组织多媒体元素完成制作并运行在网络环境下的教学软件。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网络课件作为远程学习者最基本的课程学习资源,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现代教育的跨时空性、开放性、交互性、可控制性以及时效性,易于激发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学习兴趣和提供丰富的学习内容,使得老师通过网络多媒体手段进行民事诉讼法学授课和从事相关的教学活动更加便利。

三、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当注意明确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的主导地位

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中,应当明确教师的主导地位。虽然多媒体教学介入课堂,打破了传统的教师单一口述的灌输式、讲座式教学模式,但是,多媒体教学的作用是辅的,不是教学主导方式,更不能代替教师。运用多媒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为了提高课程教学效果。教师不能过分依赖多媒体教学。作为教师,应把握住自己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精心设计教案,科学配置教学时数与各种类型的教学资料。惟有如此,多媒体教学才会更加科学合理。例如,在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中,作为传统课堂教学象征的黑板(白板)仍是多媒体教学无法替代的。首先是黑板即时重现力强,随写随看,内容还可以方便地增删。教师在使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的过程中,有时会有突然而至的灵感,这些灵感往往是教学艺术的动人之处,激发出教师课堂教学中的闪光点,借助黑板(白板)的板书,教学中的“灵感”就会得到充分展示并积极地影响学生(帮助其更好的学习与应用课程知识)。另外,好的手工板书还具有使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更为明晰并体现教师教学个人风格的作用。

(二)应当注意解决多媒体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其它方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多媒体教学是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体系的一个重要形式,而不是惟一方式。仅以多媒体课件内容展示、讲解为惟一方法进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是不可取的。虽然高质量的多媒体课件具有整合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多种方式的优点,但诸如学生案例讨论、观摩(旁听)法院民事庭审活动、模拟民事审判、诉讼个案辩论比赛等“实践教学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4]。所以,在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注意解决多媒体教学与学生参与的其它实践教学方法的衔接问题,使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在当代科学技术平台上形成完善的教学方法应用体系。

(三)注意解决多媒体教学与听课学生人数过多的问题

保证老师与学生教与学交流沟通的有效性是本科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中应当注意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教学理论与实践证明,法学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授课班次听课学生规模不宜太大。是很难实施系统的包括多媒体教学在内的实践教学方法,特别是同学们难以对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思考中进行发言讨论,教学互动性低,进而使教学效果(包括教师教学的水平、学生对课程学习收获与考试成绩等方面)难以得到保证。在大班进行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教学,授课教师只能扮演纯粹的演讲者的角色,而难以对学生在实践教学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具体指导与评价,所以,法学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实施多媒体教学方法,应当以小班(听课学生在30人左右)或中班(听课学生在60人左右)为教学班次展开。

参考文献:

[1]刘梦琦.发挥多媒体教学网络的特点进行自然教学[EB/OL]..

[2]卓泽渊. 法治进程中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EB/OL]. 省略/books/fanlun/13.htm.

[3]谢宁.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与革新[A].付子堂.高等教育理念与质量建设研究文集[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2.

[4] 黄宣.论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J].法商研究.1999,(增刊〈庆祝50周年论文集〉):56-57.黄宣.论素质教育与本科民诉法学课程教学方法[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2):100-104.

Multimedia Teaching in the UndergraduateCours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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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259-02

以诉讼法为代表的程序法是现代国家法制发展的标志,是当代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无论是在法律体系中,还是在现代国家法制建设中,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反映了一国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实际状态。刑事诉讼法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作为程序法主要教学任务之一,如何结合司法实际、贴近学生生活,把其中的理论内化为学生的知识,是程序法教学的主要任务。为此,笔者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不断地进行探索,尝试将“流程图教学法”运用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改革教学内容

刑事诉讼法这门课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学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定,并在总体上对有关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释,同时关注公安司法机关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

在教学中采用流程图教学法的目的在于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探索重新整合教学内容的途径,使其更便于教学,更易于接受。为此,笔者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做了如下调整。

(一)重视绪论部分的教学

纵览刑事诉讼法课程的许多不同版本的教材,绪论部分在其中所占位置并不是非常重要,它不属于本门课程的教学重点。但是,每次在新学期开始这门课的讲授时,总想起列宁的一句话: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笔者深知这门课如果讲不好就会非常枯燥,而学生对它的枯燥事先是有了解的。如,在班级问卷调查中得到学生这样的反馈:“刑事诉讼法课程包含法律法规太多,背诵枯燥、繁琐”;“诉讼法知识与司法实践联系密切,距离学生生活过远,难以理解和接受”。因此,如何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的兴趣,是开这门课所必须要考虑和解决好的问题。

在绪论部分,应重点讲好三个方面的内容:“为什么学”、“学什么”和“怎么学”。“为什么学”,即为什么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以及在今后的职业生涯和社会生活中贯彻“程序正义”的理念。刑事诉讼法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一门课程。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证明,准确地理解并适用刑事诉讼知识,是法律职业所必需具备的素质。这是在讲授“为什么学”这个问题时努力要完成的任务。

而在讲“学什么”的问题上,应结合丰富多彩的司法实践,开展案例教学,使学生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要牢记“诉讼流程”的学科精髓,这是本门课程的核心内容。

在“怎么学”这个问题上,要努力使学生明白,刑事诉讼法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式、规则性的理论,但仅仅有理论还不是目的,关键是将总结出来的理论运用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培养和锻炼法律职业素养。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学好这门课所要运用的最好的学习方法。

(二)整合教材内容

刑事诉讼法课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宽广,包括法哲学、外国诉讼法学、法制史、部门法学等各方面的内容,并且每一部分内容都需要联系实际进行讲授,这需要大量的授课时间。但是,作为一门课程,它的授课时间总是有限的。这是一对矛盾。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这门课的授课任务,并且达到最优化的效果,这是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

为此,在不改变课程的基本授课内容的前提下,对课程内容进行了适当的整合。在这个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一个原则:教学内容要精、深、新。所谓“精”,是指教学内容的安排、取舍要精,要突出重点、难点、热点,避免面面俱到;所谓“深”,就是讲授的内容要有深度,既要忠于教材,又要高于教材;所谓“新”,就是讲授的内容要有新意,能够反映本学科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方面的最新成果。

在“精、深、新”三字原则的指导下,把需要精讲、细讲的重点内容在时间上进一步膨胀,保证其能有足够的授课时间,并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录像、课件等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加深学生的印象,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学效果。

限于课时的约束,在精讲、细讲重点内容的同时,把这门课程中有些和其他课程重复并已经在其他课程中讲授过的内容在授课时间上进行“瘦身”。如这门课程中的“审判制度概述”部分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授课内容重复;再如“刑罚执行程序”部分和《刑法》课程中的内容也重复。对于这些重复的授课内容,在授课方法上采取“”的方式。对学生熟悉即已经学习过的内容,让其自己总结,这既节省了时间,又温故而知新。

二、优化教学手段和方式

(一)教学方式的改革

当前高校程序法课程对一些学生吸引力不大、教学效果不佳,其原因固然有研究方法方面的影响和学生个人方面的因素存在,但与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也有很大的关系。流程图教学方法是结合程序法的学科特点,为实现教学目的和完善教学内容而采取的教学方式、手段和途径,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受教的方式。流程图教学法运用的要点是:

1.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模式以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教学效果为落脚点,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把教学看作教师与学生之间或学生相互之间的双边活动,通过“研究性学习”,采用教师与学生双主体多向互动的原则,建立和谐、协调的师生关系,培育融洽、活跃的课堂气氛,千方百计地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运用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等多种手段引导学生思考,由浅入深,使学生对《刑事诉讼法》课产生兴趣。发掘学生的智力性因素和非智力性因素,运用学生天然的“向师性”特点,吸引学生好学、乐学、勤学和独力思考。

2.多媒体演示教学

刑事诉讼法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手段也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就是教学手段创新的一种方式。

运用多媒体演示表现刑事诉讼流程是最为直观、形象的。这一教学方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表达方式的丰富性、主动性及其功能的多样化,其中音像资料能形象生动地反映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特点和发展脉络;而将文字、图片、声音链接为一个有机整体,制作成内容翔实、生动具体的教学课件,能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多媒体教学使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有了立体感和直观感,有利于理论在学生头脑中留下更深的印象,同时也为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更好地推动刑事诉讼法课教学的进行。

三、流程图教学法的实施效果

(一)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课程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很容易抑制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影响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所以,课堂教学方式要多样化,采取课堂提问、旁听审判、辩论、模拟庭审、案例教学等方法进行教学,以增强教学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潜能

流程图教学法突出了学生的个性和独立性。大学阶段是每个学生个性和独立性充分展示的阶段,大家非常希望使自己的个性得到全面、充分而自由的发展。流程图教学模式更强调学生的独立自主,符合学生个性与独立性发展的要求,给他们提供了表现的舞台,学生们从不同的侧面展现了自己的特长与才华。

(三)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流程图教学法突出了发展性。发掘了学生的潜能,任何人生来都有一定的潜能,甚至优秀的潜能,如生理潜能、道德潜能、学习潜能等。流程图教学模式强调由老师引导,学生充分发掘自己的潜能。自信心不足甚至连自己能力都不相信的学生也惊诧于自己的进步。

“流程图教学法”强调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提倡“探究型学习”和“互动式教学”。教师根据课程的具体内容和学生已有的水平,因势利导、按需帮助。只有在学生努力思考却想不明白、努力去探索却行不通的时候,教师才提供相应的帮助,或讲解,或点拨,或组织讨论,或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做到学生需要什么,教师就提供什么。因此,学生要发挥潜能,开拓思维,自己去搜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信息,通过讨论、辩论和总结等的研究、探索过程来解决问题。这一教学过程启发了学生主动去研究、主动探索,教师通过精心地策划与设计整个教学活动,构建了开放式的法学教育课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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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8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86-02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行后,新的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从立法上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终审权小额诉讼制度。本文从比较法规范的角度,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法律分析,以期望在小额诉讼理论上能够形成规范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性

小额诉讼制度是以小额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和其他案件简易程序最大的不同,它是一审终审。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根据试点修改民事诉讼,并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小额诉讼索赔制度。

(一)诉标的确定化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修正案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小额诉讼制度。

(二)调查证据程序简略

小额事件的诉讼标的金额甚少,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调查应限于能及时调查的证据,提高法官的职权裁量,允许依职权调取证据。

(三)一审终审

我国设立小额诉讼这一制度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简化、快捷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迅速地解决争议。[1]而对于小额标的案件来说可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化解民事纠纷。

二、两大法系的小额诉讼比较

(一)立法模式比较

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小额索赔听证制度,在美国每个州都规定了一个特殊的小额索偿诉讼程序。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也提出了一个特殊的立法规定。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相反,在普通法系制度不难发现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的正常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有其自己独特的价值,相反,大陆法系则是将小额诉讼程序视为普通程序的简化。

(二)受理范围的比较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和第27.1条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的适用范围。比较而言,德国则这样规定:如果诉讼标的额小于或者等于1200德国马克时,此时法院可以依照其享有的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普通程序。同样,日本《民事诉讼法》在第368条中规定,如果以诉讼标的额为30万元以下的支付金钱请求为标的的诉讼,那么简易法院可以请求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小额诉讼“审理的范围通常限定为,债务纠纷、房屋租赁、交通事故、邻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等案件”。 [2]

(三)法律救济的比较

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有权作出最终救济决定。并提供小额诉讼索赔程序的上诉机制,而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规定当事人无权对小额诉讼的终局裁判提起控诉。但在两周内收到裁判书对最终裁判判决申请异议,但不妨碍在两周前申请异议的法律效力。经过申请,如果异议正当合法,诉讼将恢复阶段结束前的辩论。

三、新修订的小额诉讼的现状

(一)小额索赔的立法模式

小额索赔的立法模式,学术界通常设立在简易程序下,但没有完全脱离的一种模式。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有其自己独特的价值, 小额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民众实效性地接近正义,是“正义实现的便捷之路”。[3]从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延续这样的模式基本上是一个系统的司法系统的分工,我们的司法系统没有造成对系统的影响,而与我们现有的司法系统更好地融合在一起,更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

(二)小额诉讼受理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大的进步就是,第一次在立法律上认可了小额诉讼制度,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不像其他国家一样,给出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但给出一个参考标准,并最终给出了一个符合各地基本经济发展情况标准,在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一步。

(三)当事人程序上的保障

纵观有关国家小额诉讼索赔,对于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上的程序救济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前赋予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和在事后赋予当事人对于结果的异议权。在程序的选择权方面,我国立法首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予以认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四、小额诉讼比较借鉴和完善

(一)立法模式的借鉴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值得商榷的。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的简易程序相比较,两者仅是在诉讼的标的额以及程序的简易程度上有所差别,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不同;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是一种全新的诉讼程序,有其不同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程序运行规则。[4]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广义和狭义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广泛意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忽略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将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同一化。我们更认同狭义理解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将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一个新程序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独特价值。“小额诉讼程序在性质上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相互联系,并且并列存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5]建议在今后立法,设专门一章的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案件设立专门的程序,发挥小额程序的功能。基于此,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应当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现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结构之外,再增加一个小额程序。[6]

( 二)受案范围的借鉴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5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根据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小额诉讼索赔适用条件:第一,标的金额是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前一年的30%的平均工资,第二,案件事实是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身份诉讼,不仅有关各方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利益,不仅与自身利益相关,和公共福利甚至密切相关,因此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这是立法进度,这样从积极和消极的方面限制了小额诉讼的范围。

(三)救济机制方面的借鉴

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这项立法虽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在立法中对裁判错误的情况下不能赋予法律的补救措施,诉讼程序和诉讼效率就失去的理性追求的程序价值基础,更加注重诉讼的效率和成本,将得到离开的立法原意和根本的诉讼价值追求。鉴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在这个过程中应设置小额诉讼程序,设立诉权的限制和灵活的复议权利。此外,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是严重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各方能从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被受理。

新修订小额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一个新的制度,小额诉讼纠纷的学术讨论将始终存在。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可发现二者在建构小额诉讼程序时所遵循的是不同立法思路。值得注意的是,从推进法治发展和提升法治效果视角看,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与小额索赔程序规定这一立法在立法方面的技术或内容的还有待改进和完善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戴鹏.民事修正案及民诉难点专题解读[J].学法杂谈,2012,(10).

[2]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03).

[3] 张卫平.小额诉讼特别程序:正义实现的便捷之路[J].人民法院报,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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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书(状)

离婚书范本

1、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2、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离婚请求是一定要写的,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涉及到的财需要写。如果不涉及到子女问题,你不需要写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定要把你是否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你要求对方支付费用费与否,如何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写清楚。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一定要把财产清单列清楚,要求如何分割写清楚。

如果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一定要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分清楚。

如果有损害赔偿的事实存在,一定要记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总之,要把你的诉讼请求写清楚。

但根据诉讼技巧,在有些情况下你可以省略到一些诉讼请求,从而让被告在反诉中提出,这是需要诉讼经验的,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

3、陈述事实与理由,一般需要注意:除了写明婚姻状况外,要求离婚的理由尤其需要注意,把你要求离婚的理由要写清楚,尤其要注意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如果有符合法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就一定要写上去。

4、写明书要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法院的规定来写明,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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