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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5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5-0079-1
一、农村环境污染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饮用水污染
农村生活主要饮用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易形成地表水和地下水补给和排泄关系,因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和监管,遭受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和乡镇企业、畜牧养殖场、居民聚集点等点源污染严重。
(二)乡镇工矿企业污染
一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滞后,生产过程污染较重;食品加工、黄姜加工、畜禽屠宰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地区发展很快;大量矿山开采企业破坏植被,弃渣随意乱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畜禽养殖污染
据调查,全市共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6家,年粪尿产生量23.81万吨,大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简陋,粪尿未经处理作为肥料施用,直接进入灌溉系统或地表水体,严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粪尿产生恶臭气体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继工业污染后的又一重大污染源。
(四)农作物秸秆随意焚烧
全市水稻种植面积142.2万亩,年产生稻草约71.1万吨,农户生产生活消耗和利用约31万吨,其余40万吨均露天焚烧。焚烧稻草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产生大量浓烟严重影响民航、铁路、公路运行安全,污染大气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五)村庄生活污染
据估算,全市县、镇、村年垃圾产生量156.3万吨,有垃圾集中堆放点的村庄占21%,对垃圾进行简易处理的村庄仅占4.7%。大量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随意倾倒或排放在道路两旁、田边地头、水塘沟渠。农民生活条件改善,水冲式厕所、洗浴等生活污水排放增多,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六)农业生产污染
全市农业种植面积664.94万亩,年化肥使用量52.12万吨、农药使用量954.84吨、农膜使用量1419.34吨。农业种植新技术及农业化学品的广泛推广使用,特别是农药化肥大量使用成为农民增产增收的主要手段,不可降解物质长期积累,部分污染物随农田退水进入地表水体,造成土壤污染、板结、微生态环境破坏。勉县、汉台、南郑、城固、洋县等平川县区公路两侧和城镇周边蔬菜种植区尤为严重。
(七)区域性重金属污染
全市共有52家企业排放重金属,有的企业已对周边土壤、水体造成一定污染。汉中市勉县、宁强、略阳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汉台、城固、洋县的电镀和机加行业是主要重金属污染源。一些航空、军工企业电镀和机加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废渣流失扩散,也造成重金属污染隐患。
二、对策建议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和农村自然生态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面临问题的危害程度、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问题,沿江、沿路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问题。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汉中市有盆地9.91%,丘陵14.68%,山地74.87%,地理差异大,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方式不同,主要环境问题各异,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基础条件千差万别。各地要结合各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生态条件和人居环境基础,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经济、有效、可行的措施。
(三)依托村庄,务求实效
农村的基本单位是村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受益群体是农户,各类问题的治理要以村庄作为基本单元,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依托村庄现有的人、财、物力条件,综合利用环境整治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力求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部分突出问题,改善村庄环境状况。
(四)多方投资,保障投入
大力争取中省财政安排的农村环境治理和村庄环境整治“以奖促治”资金,市、县区财政也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各县区应优化整合农村环保、水保、扶贫、卫生、交通、林业等专项资金,打破条块分割,集中整治突出环境问题;镇、村应自筹部分资金,发动农户投工投劳;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农村生活污染治理项目参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以各级政府和镇村组织投资为主。
关键词:环境污染;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环境问题已引起世界性的关注。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对拓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环境问题已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全球性共同关注的国际性问题。
1环境污染概述
1.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2环境污染的含义
环境污染指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生产、生活)原因,往原先处于正常状态的环境中附加了物质,能量或生物体,其数量或强调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自动调节能量),使环境质量变差,并对人或其他生物的健康或环境中某些有价值物质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1.3环境污染的分类
环境污染按照环境要素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电磁污染、热污染、光化学污染等;按照人类活动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按照污染性质分为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生物污染、能源污染。
1.4环境污染的原因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
1.5环境污染现状
1.5.1水环境污染。
目前中国正面临的不得不解决的最可怕的环境危机之一是缺水和水污染。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银行连续统计的153个国家中居第88位。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未来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严峻。
1.5.2大气环境污染
中国大气污染的程度和危害度丝毫不亚于我国的水体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污染:
(1)二氧化硫。中国的资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随着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急剧上升,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得酸雨污染范围也不断扩大,直接造成我国粮食、素菜和水果减产,林木死亡,土壤和水体酸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甚至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2)烟尘、粉尘。烟尘的主要排放源也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由于我国目前许多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除尘器,因此烟尘排放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大气环境。(3)机动车排气污染。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此外汽车排放的铅也是城市空气中重要的污染物。铅的排放对居住在城市的居民身体健康将造成严重威胁。
1.5.3固体废弃物污染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而对于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又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并且老的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固体废物不断增长,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1.5.4室内环境污染
自然环境污染固然不可小视,但室内环境污染同样威胁着人类健康。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和现代家电与办公器材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一大杀手,由此产生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及静电干扰、紫外线辐射等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现状统计显示,中国每年有11万人死于室内污染,几乎所有新装修办公室、居室、新购买的车辆都存在室内污染问题,某些污染物甚至超过了国家标准几倍几十倍。
1.5.5其他污染
(1)光污染: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种建筑外墙使用镜面、瓷砖等高反射系数材料日益增多,使城市在日光照射下熠熠生辉、炫目夺彩;而夜晚的城市灯火通明、霓虹闪烁,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不夜城”。再加上近距离读写使用的书本纸张越来越光滑,使人们几乎随时随地把自己置身于“强光弱色”的人造环境中。
(2)电磁波辐射:电台、电视台的各种发射塔、雷达、卫生通讯系统、变电站,还有各种电子设备,以及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话等使我们随时可能处于电磁辐射的不良环境。
1.6环境污染的影响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环境污染对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具有十分不利的影响,污染严重时,生物在形态特征、生存数量等方面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2 环境污染的治理
目前,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是不现实的,我们能做得只能是减少污染,并且对已经既存的事实作出更好的补救措施。
2.1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
(1)环境污染治理体系的建立。良好的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必须具备的要素:完善的法律结构、先进的技术手段、充分竞争的市场和高效的政府,这些要素需要按照效力、公平、效率和弹性原则进行配置。通过在政府、媒体、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安排,包括合作机制、参与机制、奖惩机制、监督机制,实现要素在不同的治理主体间的合理配置和运行,并渗入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两种治理模式的共同作用,从而达到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效。
(2)环境污染治理决策的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决策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决策要考虑不同区域的利益代表,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真正体现多样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3)环境污染治理手段的确定。在治理手段上,要综合采用政府管制与市场交易两种制度;技术、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形成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此外,政府要建设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建立公开有效的信息接收和传递、渠道,广泛接纳社会各界的有益建议,接受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监督。
2.1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
(1)合理规划, 完善城市功能。遵循生态规律, 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 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 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区混杂问题,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治理城市水污染。所有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 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20 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 环保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采用截污、治污、清淤、保证城市河湖用水、加快水体交换、维护城市湿地等措施, 使城市地表水按功能达标。综合运用价格、行政、科技和工程措施, 推行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其资源化, 创建节水型城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 严禁超采地下水。
(3)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 改善能源结构, 大中城市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人口稠密的市区逐步取消直接燃用原煤。促进西气东输沿线城市积极利用天然气。加快城市供热、供气能力建设。禁止在城市的近郊区内新建燃煤电厂和其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 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大中城市以及城市群地区要综合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物的相互影响。按照生态要求进行绿化、美化、硬化, 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 有效控制城市扬尘。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制度。
(4)治理城市垃圾污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储运和处理系统, 在优先进行垃圾、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基础上, 推行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安全处置。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系。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医疗废物必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5)治理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限制机动车、火车市区鸣笛, 对造成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超标的交通重负荷路段, 采取降噪措施, 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6)做好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性质、区域分布和环境状况等因素, 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扩大到113 个, 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继续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 提升模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完善公众、社区和媒体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机制, 建立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
4 结束语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强化和履行好环境管理职能,通过自身的努力,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1 外部性含义及其特征
外部性是指一个企业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市场机制之外的方式对他人造成的福利的增加或减少。外部性的概念是马歇尔首先提出的,他在分析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时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马歇尔的学生庇古将外部性的概念发展到企业行为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外部性理论。他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外部性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与庇古不同,科斯认为产权是引起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产权不清必然导致效率损失。
外部性有三个典型特征:第一,外部性产生的成本或收益由他人承担或接受,如一个企业进行生产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是由附近居住的居民承担的或者住在果园周围的人们可以免费观赏花朵。第二,存在于市场价格机制之外,即以市场价格之外的方式影响他人,外部性一般很难计入成本或收益加以计算;第三,外部性的制造者并不承担外部性引起的福利的增加或损失,例如制药厂排放有害气体损害了市民身体的健康而不做出任何补偿。
1.2 外部性与市场效率的关系
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指企业生产行为或居民消费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福利的增加,负的外部性指生产或消费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福利的较少。当外部性存在时,市场不能实现效率最优,从而导致整体福利的损失。当负外部性存在时,就会出现过量供给;当正外部性存在时,会出现过小供给。
1.3 外部性与公共资源、环境污染的关系
公共资源由于其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属于混合公共产品,因而存在负的外部性,即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资源,并且一个人的消费会导致公共资源可供消费数量总额的降低,从而使他人的福利受到损失,其结果是导致对公共资源的过渡使用。环境就可以看成是这样一种公共产品,而环境拥有一定自净能力,通常也可称为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承载能力也可看作一种公共资源,向环境排污相当于消费了环境承载能力,因此环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
2.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及其缺陷
根据环境污染产生的根源――外部性,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主要有私人对策和公共对策。私人对策主要是进行产权界定和划分,公共对策则包括行政管制、征税、补贴和排污权交易。行政管制一般是设定排污标准或限额。而产权界定,征税、补贴和排污权交易都是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市场产量达到最优。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是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或者政府直接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两种手段对防止环境污染、遏制环境恶化虽然有一定作用,但其缺陷是明显的,首先,征收排污费标准主要是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来收费,而不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且只对超标部分收费,不利于刺激企业降低污染;其次,排污费的征收、管理、运用均不规范。排污费征收额过低,明显偏离市场最优水平;排污费的制定、征收主要由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一些地方受部门利益驱动,形成了“乱收费”,其控制污染、减小社会福利损失的目的难以实现;最后,政府直接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治理资金费用由谁承担不明确,如果是由其他纳税人来承担,则客观上鼓励了企业的排污行为。
十年来,尽管淇河治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探索治污的长效机制,仍然是一个重要任务。由于淇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地方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采取统一、强硬的命令方式从上至下进行贯彻,地方只能服从;二是没有核算企业独立承担污染治理成本可能性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成本,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三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实施各种治理计划,而作为污染受害者的公众并没有多少实际的、过硬的法定权利可以使用,除了申诉、抱怨,难以监督,更难以索赔,也难以得到补偿;四是采取集中动员方式,要求在某一特定时刻实现目标,缺乏制度保障。“可以看出在淇河治理过程中,政府依然偏重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的配套。”
3.环境污染治理对策在淮河污染治理中的应用分析
3.1 环境污染治理的私人对策
产权界定,也称为科斯交易。根据科斯定理,在当事人较少、谈判成本为零或者很低、外部性来源清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产权划分的办法,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其结果是,无论谁获得产权,都将增加企业的边际成本,使之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重合或靠近,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产权界定的方法曾在英国、津巴布韦等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是,我国河流一般较长,流域幅员较广,当事主体众多,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划分产权可能性很小。
3.2 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对策
3.2.1 对环境污染企业征环境保护税。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环境税最早由庇古提出,因此也叫做“庇古费”。通过在效率产量水平上对排污量征收相当于边际外部成本的税收,其结果是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提高,削减产量,或者企业通过治污降低污染,社会边际成本下移,最终使产量达到社会最优。征税除了影响企业成本从而控制污染排放以外,一个最明显的优点便是由于征税行为是针对企业全部排污,如果企业降低排污量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因此有利于激励企业采取降污措施。此外,税收政策不仅可以运用干企业,同样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征税,从而减少消费者对重污染产品的需求。由于征税手段具有的优点,在OECD(经济与发展组织)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比如意大利政府对塑料袋课税后,全国对塑料购物袋的消费立即降低了30%,美国依阿华州通过法律对杀虫剂和氮肥在销售和制造环节征税;挪威、奥地利、芬兰等国征收化肥税费,税费占价格的10%左右。但是税收政策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是社会边际成本、企业边际收益很难得到,导致税率的确定不一定能达到市场最优;其次税率一旦确定,要更改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其灵活性欠佳。尽管如此,税收作为一种有效手段,对于建立长效的淮河污染治理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不可少。
3.2.2 同时增加对减少排污量企业的补贴。政府按单位减少的排污量给予补贴和对控制污染的设备费用进行补贴,目的是激励污染者减少排污量,或抵消治理污染的设备投资费用。如果企业不减少产量或者排污量,则会失去相应的政府补贴,因此补贴的实质是增加企业生
产的机会成本。补贴的缺陷在于第一,补贴将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第二,补贴有可能吸引新的企业的进入,增加污染;第三,如果企业增加产量能获得比补贴更多的收益,企业将放弃补贴,增加对环境的污染。
3.2.3 实现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向企业拍卖排污权许可证,并允许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政府在最优排污量上拍卖排污权许可证,让排污许可证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从而让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多购买排污权而少治理,而成本较低的企业多治理而卖出排污权,在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如果企业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会增加产量,购买排污权许可证,通过排污权许可证的交易,许可证价格最终会等于企业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排污权交易可以实现对污染总量的控制,企业可以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自主决定是购买许可还是治理污染从而达到污染治理成本的最小化,但其弊端在于最优污染量如何确定以及对企业排污量是否可严密监测。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等的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河流治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3.2.4 加强政府直接管制。政府管制通常的做法是设定排污限额或产量限额,或者规定新进入企业的环境标准。政府管制在环境污染已到一定程度时会起到立即明显的效果,比如我国在淮河流域治理中对污染严重企业的关、停、并政策。但是从长期来看,政府管制有其不可克制的不足,缺乏弹性和效率。一是政府制定的排污限额并不一定反应社会最优水平,二是一旦企业达到排污标准,便失去动力继续降低污染。
尽管我国政府―再强调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并未建立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在淇河污染治理中,我们仍然看到政府(其他纳税人)承担了环境治理的很大一笔费用,企业并未成为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驱动,甚至对超标污染的企业进行隐瞒、保护,干预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
[中图分类号] X50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252-10引言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