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市场范文

时间:2023-07-25 09: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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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服务市场

篇1

目前,世界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完整、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普遍认同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核心主体。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清末,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直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才初步形成。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不完善,存在着许多弊病和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二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激烈。其中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还有大部分原因是主体混乱造成的。诸多学者都认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应该整顿和规范,但对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很少进行明确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拟详细研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种类及其合法性,以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尽绵薄之力。

一、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概述

法律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包括诉讼的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法律活动。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法律服务具备一般商业服务的特征,即有偿性和竞争性;还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殊性,即专业性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偿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表明法律服务的市场属性,受市场机制约束,按市场规律运行;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又表明了自身的特殊性,法律服务活动不能完全受市场规律支配,离不开国家的适度干预。

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的交换关系都可称之为市场,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法律服务市场就是指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所形成的交易关系。若从狭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即指律师;若从广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就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垄断制度,所以是指法律人,在这个群体中,诸侯割据,各显神通,着实混乱无序。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些学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罗列,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七大类共17个法律服务主体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具体而言,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公民、“黑律师”等。通过上述罗列,可以详细了解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的主体,但需要反思的是这些主体是否均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和有必要探讨的。

三、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无法实行律师垄断制度,但亦不能放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无序。法律服务市场其法律属性和市场性相统一,必然有其准入条件,不适合对所有自然人开放。一是因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相对较高专业的技能;二是要求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能保证当事人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也能保证我国司法活动有序进行;三是有利于诉讼风险的承担。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直接确认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这在各国也是通行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面向基层的市场主体。这类主体是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而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完全取缔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其市场主体地位仍然需要认可和保留。

3、公民。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公民参与诉讼的情形。但此类公民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等进行的无偿。所以笔者认为公民中的“公民”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因为其没有具备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不参与市场竞争,只是国家相关法律确认的允许其参与诉讼的一个特例。实践中,有人利用此规定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是应该被禁止的。

4、“黑律师”。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名义诉讼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黑律师”当然不是法律服务市场适格主体,应该被禁止。

5、公证员。依据我国对法律服务市场定义的界定,公证员提供的公证服务亦属于法律服务,而且公证处已经逐渐市场化,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但当其参与诉讼等业务时,就超越了其职业范围,对律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这两者虽然工作性质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是为雇主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分两种,一是外部聘请的律师,这类当然是市场主体,前面已论述过;二是企业内部聘请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该类人员不参与市场份额的竞争,不属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对公职律师也是一样,公职律师为其雇主即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7、专利和商标人。我国《专利条例》和《商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和商标需要特定的任职资格,否定了一般律师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且不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的规定而言,专利人和商标人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利人和商标人,公证员提供公证服务时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而公民、“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不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当我们讨论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时,就不必纠结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认清实质,严厉禁止不适格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这样距离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又进了一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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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法务形式问题。在中小企业的法务工作中,就存在着法律专业人员与非法律专业人员、企业内部顾问与外聘律师等主体之间的矛盾,造成企业内部工作混乱。如何正确采用合理形式来处理法律事务,如何选取适合本企业的最好的法务制度,合理的开展法务工作,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正确处理法律事务,至关重要,但这也是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知所措的问题。

其次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问题。在日常经营中,中小企业忽视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不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以交易结果为重,以盈利为重,不注重依法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致使权利义务关系混乱,法律责任不清,导致发生纠纷后不能快速的寻求解决途径。而且,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不注重考察对方资信和经营管理情况,这些都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表现,容易导致企业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是企业整体法律素质问题。中小企业除了法务机制不健全、储备法务人才不足外,对于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有阻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具体而言,阻碍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素质提高的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首先,在法律基础及对相关问题的掌握上还欠缺准确性;其次,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不高,法律手段的运用则处于次要地位。

浙江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浙江的中小企业法务建设走在全国领先水平,但同样受上述问题的困扰。同时,由于地理、政策、经济结构的影响,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法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有着特殊的一些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涉外经济活动法律支持不够。浙江作为出口大省,外贸占据了了经济活动很大的比重,但在国际贸易中,浙江省中小企业在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交易行为、企业各项专业管理活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很好的获取经济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是融资和担保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金融危机以来,浙江省作为出口大省,人力、物资成本的加大,资金的短缺尤为明显。其次是创新法律体系。没有好的创新激励机制,缺少正确的创新法律支持,不能充分的发挥企业的潜能,不能使企业保持动力。

二、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缺陷的原因分析

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企业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没有成熟应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机制,功能缺失严重。在我国,除了个别企业如华为从国外引进成套法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外企业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以外,国内没有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渠道,缺乏研究的人员和较为系统的研究,各企业之间实质性可借鉴的经验交流很少。

法律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在目前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中,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国内法制环境的不完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法务制度的完善

重塑法律服务机构,确立基本模式。一是要重塑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在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并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职责、定位及运行方式,同时,与律师事务所交流,确立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必要时,要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确立法律事务运行基本模式。主要是包括法律工作先期介入业务、常规业务标准化和制度化、开展法律公关工作等。

建立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与公司业务已经高度地融为一体,观念上认为法律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推动和保持业务发展及竞争力的手段,公司业务发展到哪里,法律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法律和业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要同在。

建立企业法律培训制度,培养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对外引起法律关系的岗位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

篇3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市乃至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在服务和保障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优势,多层次、全方位地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和法律服务环境。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法制宣传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以咨询、授课、开办讲座等形式,抓好中小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引导和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自觉地把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抓好中小企(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与企业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中小企业实行跟进式服务,企业发展到哪儿,法制宣传就跟进到哪里。

二是运用各种传媒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央和省、市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宣传服务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成功经验,使司法行政机关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职能得到更加充分的显现。

二、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规范执业,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抓好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教育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把司法部提出的“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廉洁自律”二十四字要求,贯穿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认真学习、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空间,满足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对企业委托的法律事务,无论标的大小、收费多少,一样尽心尽力,热情服务,不敷衍塞责。对新开办企业或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尽可能实行优惠收费,给予扶持。以企业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的标准。

三是增强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动性。以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将各类法律服务执业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专业分工及服务人员名录告知社会或提供给企业,或主动向企业推荐业务能力强、诚信度高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群众之间,企业与其他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帮助企业平息纷争、化解矛盾、减少诉讼,使企业能集中精力发展生产、搞好经营。

五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对经济状况恶化的中小企业、残疾人兴办的企业和经济特别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援助,实行减、免收费,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走出困难,发展生产经营。

六是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法律服务组织。积极为中小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指导规模较大的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处或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组织。积极探索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企业法律服务组织相结合,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路子。

三、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妨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是加大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办理企业法律事务中冷、硬、横、推,或吃、拿、卡、要,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取信于企业。

二是切实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市场主体,坚决清除假律师、假公证员、假司法鉴定人员、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诉讼掮客和乱设、滥设服务站点的现象,让企业享受规范的法律服务。规范执业行为,坚决杜绝收费不办事,受托不尽心,巧立名目乱收费、恶性竞争等不良市场行为,完善诚信服务体系,让企业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是认真负责地受理企业对法律服务业的投诉。健全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投诉机构和投诉受理程序,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查处投诉案件,防止扯皮推诿,所有投诉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向投诉人作出负责的答复,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严格依照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对因过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良好的行风行纪,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业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使服务保障工作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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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市乃至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在服务和保障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优势,多层次、全方位地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和法律服务环境。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法制宣传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以咨询、授课、开办讲座等形式,抓好中小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引导和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自觉地把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抓好中小企(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与企业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中小企业实行跟进式服务,企业发展到哪儿,法制宣传就跟进到哪里。

二是运用各种传媒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央和省、市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宣传服务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成功经验,使司法行政机关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职能得到更加充分的显现。

二、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规范执业,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抓好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教育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把司法部提出的“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廉洁自律”二十四字要求,贯穿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认真学习、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空间,满足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对企业委托的法律事务,无论标的大小、收费多少,一样尽心尽力,热情服务,不敷衍塞责。对新开办企业或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尽可能实行优惠收费,给予扶持。以企业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的标准。

三是增强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动性。以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将各类法律服务执业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专业分工及服务人员名录告知社会或提供给企业,或主动向企业推荐业务能力强、诚信度高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群众之间,企业与其他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帮助企业平息纷争、化解矛盾、减少诉讼,使企业能集中精力发展生产、搞好经营。

五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对经济状况恶化的中小企业、残疾人兴办的企业和经济特别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援助,实行减、免收费,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走出困难,发展生产经营。

六是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法律服务组织。积极为中小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指导规模较大的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处或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组织。积极探索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企业法律服务组织相结合,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路子。

三、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妨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是加大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办理企业法律事务中冷、硬、横、推,或吃、拿、卡、要,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取信于企业。

二是切实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市场主体,坚决清除假律师、假公证员、假司法鉴定人员、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诉讼掮客和乱设、滥设服务站点的现象,让企业享受规范的法律服务。规范执业行为,坚决杜绝收费不办事,受托不尽心,巧立名目乱收费、恶性竞争等不良市场行为,完善诚信服务体系,让企业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是认真负责地受理企业对法律服务业的投诉。健全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投诉机构和投诉受理程序,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查处投诉案件,防止扯皮推诿,所有投诉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向投诉人作出负责的答复,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严格依照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对因过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良好的行风行纪,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业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使服务保障工作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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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原则,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全县经济局所辖企业法制宣传教育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本局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力度,巩固干部职工学法制度化、规范化。

1、本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进一步明确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和内容,每年不少于6次。通过经常性、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本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治县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2、继续坚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级干部职工法制讲座,及时组织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对新颁布的法规进行学习,组织适当的辅导报告。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法制培训。

(二)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经营意识。

县经济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等有效形式,以民法、合同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内容为重点,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守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三)加强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依法维权意识。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普法网络,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等载体进行宣传,不断拓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学法渠道,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与外来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宣传活动。

(四)探索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将全民普法教育引向深入。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

2、继续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挂图、黑板报、文艺演出等活动,因地制宜、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在依法治县工作中的思想导向、舆论导向、价值导向、法律导向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当前要以推进依法决策,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为重点。

(一)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责任,推动严格执法。要将政府和部门的执法责任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执法活动公开制度。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健全行政许可、检查、收费、处罚、执行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以罚缴分离、重大处罚举行听证为重点,继续大力抓好行政处罚程序的落实。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除了一般的法律知识普及外,还要加强法律特点、功能、作用等法律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执证上岗制度、轮岗交流制度、执法责任制度、资格管理制度、辞退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认真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完善所辖企业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努力减少越级访和群体访,有效防止突发性、发生,实现各类矛盾纠纷“三不出”的工作目标;坚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加强管理,规范市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完善法律服务市场机制。要自主和引导法律服务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通过逐步吸收一些高层次法律服务者和队伍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提高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保障依法治县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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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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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条款,确保民营经济“法无禁止即可进入”,从源头上保护民营经济跟其他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二是对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全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存在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法治环境。三是制发政策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对新制发的规范文件,起草单位一律征求企业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意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今年以来,为县政府常务会合法性审查218件,其中招商引资协议91件,督促催办备案规范性文件7件,继续有效的59件,拟修改的2件,失效的43件,没有出现与上级政策法规相违背及违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

(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是完成行政执法“两主体”清理。开设法律大讲堂,组织各级领导干部200余人集体学法,强化干部法治思维。完成了行政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清理,完成全县245执法人员证件办理。8月14日,在县中学举办2020年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县考点),全县乡镇部门共234人参加,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强化执法实务培训,邀请专家集中开展执法实务培训2次,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对重点执法领域的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17件。二是落实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组织县级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强制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避免过多扰企。三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开展证明事项清理,严格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通过日常检查、接收举报、专项检查等形式,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整治市场监督管理行业乱点乱象,规范217家企业、商户经营活动。及时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整合法律服务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一是完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工作指引,提升担任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律师的专业素养。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作用,积极掌握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帮助民营企业提升防范法律风险能力,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引进绵阳3家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二是组建涉企专业服务组织。依托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参与涉企重大项目洽谈,起草、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及合同协议。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靠前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法律政策八进”活动为载体,持续开展“法律政策进工地”“法治体检”等活动,在宜居县城、漳扎魅力小镇、九绵高速(LJ3、LJ6标段)、川九路等重点建设工地,组织律师为工地项目部提供“点对点”的一站式法治体检服务,审查劳动合同120余份,提出法律意见20余条。三是健全公证法援服务机制。创新民营企业法律援助机制,为民营企业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引等法律服务。加大对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协调沟通力度,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公证机构服务市场功能,主动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投资保护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今年办理涉企公证6件,法律咨询150人次。四是防范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打造“调解进企业”矛盾纠纷机制,拓展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多元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开展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全力化解涉企特别是民营企业矛盾纠纷。今年各级调解组织受理涉企纠纷8件,调处成功8件。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一是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将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与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有机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定期服务民营企业典型法治案例,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浓厚的民营企业营商法治氛围。二是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扎实推进对民营企业的法治体检活动,为民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和法治宣讲活动,加强民营企业的政策解读,构建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企业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开展“法律大讲堂”法治宣讲活动。邀请知名律师围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劳资纠纷等涉企案件深入剖析解读,并进行现场法律咨询。今年开展法治进工地13次,发放宣传资料1800份,解答法律咨询72人次。

(四)主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服务保障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必检”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此外,专管民警还深入各重点项目建设工地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律知识、安全管理常识教育培训,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治安管理责任书,全面落实治安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稳定。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特殊人群管控,切实过滤危险因素。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切实增强风险理念,结合灾后重建治安维稳工作实际,主动进攻,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为主线,牢牢抓住“管人”这个关键点,坚持以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规范实名制采集和特种行业管控工作,全面掌握流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全力防范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和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不强,营商法治氛围不足。当前我县依有部分群众“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利不信理”,导致缠访、闹访现象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权威和营商环境。部分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约意识还不够强,导致有不依法经营现象出现。

(二)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较少。经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县域内聘请律师法律顾问的企业仅6家,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集中在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事务等方面,极少参与企业决策论证,为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甚少。

(三)调解员素质不平衡,影响工作效率。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涉企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人民调解员的依法调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县仅有85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素质能力存在参差不齐,导致有的调解工作质量不高,效果不理想。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齐,营商环境还需优化。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还是有选择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营商环境大打折扣。

(五)部门服务欠优。职能部门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职能部门在服务意识、质量方面还有所欠缺,存在态度冷漠、推诿扯皮等现象,办理手续过长,甚至还出现某部门的股室遗失企业相关资料的情况。政务中心未完全发挥职能。目前,政务服务中心将各职能部门的部分窗口单位整合到一起办公,仅实现了办公地点的整合,还未能搭建能够沟通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之间办理情况等信息共享无法实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仍然步骤多、时间长,无法做到多证合一、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等目标。

三、下一阶段工作举措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分析我县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根源,及时整改问题,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壮大我县民营经济发展。

(二)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涉企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窗多办事”。推进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的有机衔接。推进民营企业纠纷调解仲裁,在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选聘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调解联系点。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并发挥作用。坚决查处影响行政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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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网民的规模也在持续增长。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①。同时,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出台,互联网给很多传统产业带来了变革和创新。在法律行业,针对法律服务与客户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律服务流程不透明,法律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等痛点,应运而生了很多法律电商。

一、我国法律电商的发展和种类

法律产品出现在互联网上,是先从付费数据库开始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销售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库的使用权给需求者。当时大数据的概念还不被人熟知,数据除了可以作为检索工具,也并未被开发做其他用途。

“互联网+法律”这个概念开始被实践是最先出现的法律门户网站。这些网站初期的盈利模式都是以律师广告位为主,网站本身通过完善法律相关知识,问答等方式做网站优化以提高网站权重及流量,依托大流量使想要获取案源的律师们购买广告位。

到了后来,开始大批量涌现了各种以某种(些)线上产品为依托的法律电商平台,这类电商平台主要是仿造美国Legal zoom的模式,即希望将部分法律服务从传统的线下业务中剥离出来产品化后,放到互联网上销售,在线上完成付费和服务。另外,为了争取线下服务这块更大的业务,很多电商平台给自己留了个出口,即需要线下服务的平台可以提供线下律师资源并且可以享受一些优惠等。目前国内的法律电商平台多半是这种模式和其变种,如下:

1.纯线上服务产品。如:合同定制、合同审核、一定时间内的免费在线咨询等。

2.将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如:一些平台曾经推出的针对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套餐包,初创公司相关服务(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财务服务等);针对个人的“快删帖”、“快还钱”、“离婚快”等产品。还一些电商把自己一段时间(月,年,几年)的服务(咨询+转线下服务优惠)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3.类似法律门户网站的平台商。该类电商平台主要是起到衔接客户和律师的中介作用,但将交易过程从线下引入到线上。并不主要以传统的售卖广告位为主要盈利,而是以客户支付的律师费分成作为其主要盈利。

(4)其他:上述三种模式的排列组合,即(1)+(2),(1)+(3),(2)+(3),(1)+(2)+(3),以上模式+法律门户平台。

二、我国法律电商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的结合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新模式仍处于尝试阶段,虽然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逐渐加入进来,但是目前阶段法律电商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数据库销售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数据库销售商提供的数据基本上还没有做太多二次的开发和利用,虽然仍有些法律人群在业务中从未使用过付费数据库,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概念越来越普及,该类数据库的使用人群也在与日俱增。

另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新兴互联网公司以及法律电商,也在开始尝试运用现有的开放数据库以及付费数据库进行二次研发制作实用性更强的数据库。对数据库的二次开发面临着跨学科的人才紧缺,开发成本高,产品的市场前景目前还不乐观等问题。

(二)传统以广告位售卖为盈利模式的法律门户平台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前些年,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出现之前,这些网站依靠SEO(网站优化)获得了大量搜索引擎的抓取,赢得了大量的用户和流量。当时很多需要案源的律师被引流到了这些门户网站,网站内容的丰富性也带来了很多寻找律师的客户。但近几年随着百度竞价排名的日益白热化,越来越多的律师(律所)开始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进行营销,传统法律门户网站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甚至有些门户网站为了保住流量也迫不得已做了竞价排名。该类平台目前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资源的流失。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竞争对手增多对律师的抢夺;第二,律师个人网站营销逐渐摆脱对平台的依赖;第三,一些律师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开始放弃平台所面向的客户群,走向中高端业务领域。

2.流量的流失。网站的流量随着市场份额被瓜分,律师个人网站的百度竞价等原因受到影响。

3.客户的流失。随着网上可选资源的增多,客户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比以前更了解这种网站并不能保证律师质量,广告位繁多眼花缭乱,用户体验下降)等原因,客户数量也受到了影响。

4.盈利空间受限。因为主要是以售卖广告位为盈利模式,网站为了保证用户体验,广告位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单价又要控制在律师愿意合作的底线之下。所以盈利空间会受到局限。另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客户越来越多的被引流到了移动端,而移动端的网站展现内容受限,广告基本没有太多展示空间,甚至没有展示空间,这种盈利模式在移动端的实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纯线上服务的法律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虽然有一段时间大量涌现了一些此类电商,也出现了很多种类的线上产品,但是后来都逐渐的改良和下线了。目前一些纯线上的产品主要是以免费的形式或者很便宜的价格提供给客户,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网站获得用户和流量以便销售其他产品。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

1.产品范围的局限性。因为有别于快消品等有形商品,法律服务具有其特有的属性,很多法律服务无法从线下转为线上,就目前而言可被线上产品化的法律服务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仅限于一些合同的定制,合同的在线审核等。

2.产品研发的难度及成本大。即便是合同的定制和审核,也是需要有研发人员根据市场需求,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研发的,它不同于格式合同范本的提供,需要考虑到产品使用者可能面临的方方面面,需要在某个特定领域非常专业且有产品研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完成。

3.产品的营销成本大。目前由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属于需要培育阶段,对传统法律服务的需求尚处于亟待挖掘的阶段,市场上的用户对于定制的法律服务产品的信赖度和需求度跟欧美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有待培育的市场和不太成熟的产品,对产品的营销就提出了很大的要求。

(四)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类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曾经有电商平台试图开发过类似产品,如“快删帖”、“离婚快”等产品化的线下法律服务,但后来也都陆续下线了。主要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如下:

1.产品研发困难。首先,大多数法律电商创始初期都是由一些互联网相关人才组成,缺乏法律和产品研发能力兼具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欠缺导致研发经常陷入到停滞状态。其次,目前大多数领域的线下法律服务并没有实现流程化、专业化,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和个案差异性。这使得要想将某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服务进行产品化,预先做到确定其服务的流程,亮化其服务内容存在一定的难度。最后,由于产品的流程,工作量和其他个案差异的问题无法进行提前预估,所以产品在定价方面就会遇到问题,无法对该商品进行准确的定价,定价过高导致无法销售,定价过低导致无法提供服务。

2.服务团队成本高。法律服务即便被产品化并且销售出去了,要面临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需要在线下完成该产品的服务。平台需要找到合作的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服务团队的成本不仅包括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支付其能接受的律师费,还有服务团队的运营成本,而为了保障服务质量,提供可控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的运营成本就是非常大的。

3.盈利受到局限。基于上述两点,平台商在前期的资金需求是非常大的,在产品未被完全研发上线前,在线上产品市场被打开前,产品研发和服务团队维护的成本会非常大,很多平台上无法坚持到开始盈利的时候。即便平台商通过资本运作,融资等渠道支撑自己走过了这个时期,介于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法律服务团队的运营和维护成本过高,前期产品研发等投入巨大成本需要回笼等,其利润空间是非常低的。

(五)类传统门户网站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该模式主要是鉴于传统广告位盈利模式的局限性,特别是在移动端上,而进行改良或者创新的,主要以赚取律师费的分成为盈利模式。目前传统的法律门户网站都纷纷开始尝试着红魔石,也有一些新的电商品台出现采用这种模式或者这种模式的变种。相比之下传统门户网站还是具有一些优势的,即其有多年积累的用户及流量,另外拥有多年积累的律师资源。该模式面临的问题:

1.法律电商的共性问题。因为涉及到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客户心理以及法律服务的特点等,目前阶段适合电商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及家庭个人用户。很多中高端客户目前阶段还很难被电商所吸纳进来。针对中小企业和家庭个人用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如何有针对性的营销,也是一个问题。

2.律师评价体系的建立问题。为了解决客户信任的问题,很多电商平台提出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实现让客户精准定位合适的律师,这就必须基于某种对律师的评价而完成。对于律师的评价目前大家都在探索,有的人提出可以通过执业年限、胜诉率等各种指标来给律师贴标签供选择。也有些平台在尝试通过地域、专业领域、成功案例检索、客户好评度评价、律师的一些个人背景信息等参数来供客户检索。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是很大胆的,但是却不一定是科学的。如何确定参数的科学性,另外如何保证合作律师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是平台商面临的最大问题。

3.律师服务的质量监管问题。目前基于大多数平台商和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属于合作关系,并非一家公司,所以平台商对律师的服务监督只能依托于某些合作机制。比如,案件费用托管,即在案件完成并获得客户满意前不付(或者部分不付)给律师费用,这种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着平台商作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使得其与合作律师的合作之间造成了困难;对案件流程进行监督,即通过某种平台实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管,办案过程透明化,流程化。但是,平台商面对众多细分法律服务,如果没有强大的项目管理研发团队,是很难实现具体案件的透明化、流程化、专业化的。

4.运营成本高。平台商若想提供优质,全覆盖的法律服务给目标客户,必须要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合作律师,而合作律师的选择和吸纳是需要进行营销的,另外这些合作律师是需要维护的,这就需要专属客服或者相关人力资源的成本。另外,为了促成交易,平台商需要解决客户与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问题。为了减少沟通成本,更有效的促成交易,平台商就需要有自己的案件筛选机制,一般是需要通过人工客服来完成,而案件筛选是需要有一定法律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

三、未来法律电商的发展及途径

在未来法律电商一定会以各种形态存在,并从目前的低端市场逐渐发展至中高端市场。但需要解决如下问题:第一,法律服务的流程化、专业化、透明化、可控化。第二,高质量法律服务团队的建立。第三,细分到某具体专业领域的可亮化、量化、有精准定价的法律产品。

目前,法律行业内部已经有很多精品所和律师团队在尝试将法律服务流程化、专业化,并且有一些已经做的非常成功,同时也有很多法律行业内部的人开始探索研发真正的法律产品。笔者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如果哪一个平台可以整合这些资源,是可以将互联网和法律很好的结合做出适合市场的法律电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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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板桥法律服务所注重各项制度的建设,坚持用制度治所,以制度管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首先,建立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我所制定了会议学习、廉政建设、所长职责、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五项制度。原创:在规范各种制度的同时,在我所兴起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依法办事观念,心系群众观念,严明纪律观念,顾全大局观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全所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服务观。

其次,注重所容所貌,文明执法。我所舍得在硬件上投入,去年,共投入近万元进行内部设施改造,增添了一间国办公房,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从环境上让当事人一种信任感。软件台帐都登记造册,查阅案卷十分方便。与此同时,我们在软环境上狠下功夫,制定了工作人员“十不准、三保证”。所内人员人人使用文明礼貌语言,当事人一到所,就有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说宽心话,不厌其烦地倾听反映情况,解答疑惑,从而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再次,树立良好形象,完善监督机制。结合开展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活动,我所向社会各界发出了公开承诺书,公布监督电话,建立了收案审批制度,实行一案一卷,错案追究制,对因错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追究办案人员行政及民事责任。

二是面向基层,谋求发展

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对外服务窗口,必须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自身功能。面向基层,妥善处理了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对一些影响大局的稳定敏感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寻求发展。

我所在妥善处理农村焦点问题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扩大自身社会声誉,在农村广泛开展协办公证业务。我街道地处远郊,农民占绝大多数,经历了市场风雨的这些农家子弟们,如今已越来越感受到协办公证的好处,不论是在房屋的租赁、买卖上,还是在赡养抚养协议等方面,他们总是习惯来到板桥法律服务所,对达成的协议,合同要求法律公证。

三是以为争位,服务改革

结合司法部“两个办法”颁布实行,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抓住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这一契机,推动法律工作者更加积极投入以经济建设主战场,把法律服务触角伸及全街道各个环节,渗入领导决策层、渗入企业法人层、渗入公民守法层。

今年以来,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单位共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家,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件,协办公证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接受法律咨询人次,法律文书份,为基层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同时,我所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和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着力在服务质量上追求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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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或《安排》)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内地而言,零关税货物的开放无疑会带来一定影响,但服务市场的开放则更会为内地带来机遇与挑战。香港的服务行业无论是服务经验、公司管理、服务理念等对内地同业均具较高的借鉴价值,但同时香港服务业的“抢滩”也会对内地服务业带来许多不得不面对和关注的问题。诸如如何把握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CEPA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上与以往的国际文件有何差别?如何防止第三方的经营者利用两地互惠的措施“潜入”的“溢出效应”?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一、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条件的规定

CEPA在其附件五中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作了详细的解释,附件五第二条规定了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从定性划分上将“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归于“服务提供者”行列,既可将其与货物贸易区别开来,又可使之囊括各种类型的服务类别,避免随着形势发展出现的定义瓶颈。

从服务提供者的形式上看,分为两种形式:自然人与法人。依协议方的不同,自然人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法人则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但CEPA作为一种对服务贸易的开拓性尝试,不可能立即开放所有的服务领域,所以依其附件限定性地对十八个领域的服务作出开放承诺,同时针对每个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又作出了具体的条件要求。

(一)CEPA正文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

CEPA作为一种区域性的双边经济贸易安排,其出发点是密切两地合作与交流,实现互补,增强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在服务贸易上,其目标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CEPA在服务贸易各领域可说是做出了大胆尝试,范围涉及十八个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服务、会计服务、房地产及建筑服务、医疗及牙医服务、分销服务、物流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服务、保险服务、证券服务和电信服务。

依据CEPA正文中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精神,在第四章中专门对服务贸易做了提纲式的规定。在市场准入问题上首先是规定双方得依附件四的承诺实际履行义务,其次是做出两个开放式的规定,包括通过协商推动自由化和对附件的增补;另外规定了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开放安排,同时将金融、旅游合作单列出来加以规定,最后是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安排。

应当说CEPA正文中的规定主要是方向性的、指引性的规定,仅仅涉及了双方对于合作与协商的安排合意,并未涉及具体的措施实施问题,这一部分在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得到详细解释。

(二)CEPA附件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条件要求

附件四主要是对于服务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了具体部门及分部门的服务开放的领域、方式及时间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何种服务领域从事何种形式的服务以及如何进行服务的安排。但其中也不乏对于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

如商业服务项下A类h项医疗及牙医服务的具体承诺中,欲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须为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此外还须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牙医执业资格上亦有相类似的规定。

附件五中关于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对自然人服务资格的限制主要是在附件四的具体承诺中,已如上例所示。附件五规定的主要是对于法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条件限制。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的限制:

1、设立标准。除法律服务部门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关服务时,如系以法人形式进行,则其应当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如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取得提供该服务的牌照或许可。

2、经营标准。经营标准主要是认定何种服务提供者真正在香港实施了实质性商业经营并因此得以在内地从事服务行业的标准,包括了服务范围性质、年限、税收、场所与雇工等细化标准。(1)要求服务提供者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须是包含于其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即排除了业务的任意扩张,保证业务水平。(2)年限要求上一般规定香港方的服务提供者已然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相关的实质性商业经营三年以上,在个别特殊领域要求五年以上,如: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提供者、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香港保险公司等。也有对实质经营无年限要求的,如提供房地产服务的香港提供者。(3)要求香港服务公司在港依法交纳税收,旨在确保进驻内地的公司是守法高信誉的排头兵。(4)要求经营场所与其经营规模和性质相当,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虽然这一规定较为模糊,但其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有实力的公司加入内地市场。

3、特别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法律服务这一特殊行业而设的。除了需要在香港正式注册登记、实质经营三年以上以及依法交纳税收外,《安排》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及所有合伙人均应为香港注册执业律师,且其在香港需拥有或租用必要的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可见在法人代表的要求上及实质性经营的要求上,法律服务行业比其他行业显得严格一些。

二、CEPA规定与WTO、GATs的规定的比较

CEPA作为一种区域贸易安排,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尝试,属WTO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范畴,故其签订与实施不构成对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的违反。CEPA总体上遵循了GATs的原则性指导,总体原则多与WTO及GATs的原则相吻合,内地与香港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方,在CEPA未加以规定的内容仍旧适用GATs的相关;同时CEPA亦规定了对世贸组织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安排。

(一)透明度程度有所差别

相对于WTO规定的透明度执行情况而言,CEPA下的透明度水平将会更高。CEPA作为双边承诺安排,其同时亦充分考虑到合作的长期性,明文规定了进一步协商、增补安排的意向和措施,如在第三条建立与发展项下的第二款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在其他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具体条款中亦规定了类似的开放性发展条款。此外,在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充分的合作性意向。联合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了一个监督安排实施、解决争议、开拓发展的交流平台,“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这样一种长期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的法规互通度更加容易得到实施,透明度水平更高。

(二)贸易自由化实施程度不同

首先,CEPA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理念与GATs一脉相承,均是在取消数量限制、准入资格要求上做出努力。但相比较而言, GATs 主要是框架式的安排,条文规定模糊。CEPA的承诺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具体到年限、申请程序等。而且在具体实施时间上亦比中国入世承诺提早了两年,这无疑是为香港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抢占内地服务市场的机遇。其次,在承诺方式上也存在差异。GATs第16条规定了每个成员在“承诺表”中应列明的项目,如不列明,则不得在其境内保持或采取16条所列措施 .可见GATs在市场准入条件上采取的是反向承诺,即列明为限制,不列明视为不限制。但从所列措施看,均只是大政策上的安排,并未也不可能涉及到具体准入条件的协定。因为服务领域的开放在国际贸易中属于新扩展的领域,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很难就具体承诺达成合意,GATs只能在方向性安排上作出规定,而真正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仍需要长期的不断谈判,从这个角度上看,GATs在贸易自由化实施的程度上进展有限。CEPA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市场准入条件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上文所述的设立要求、实质性经营要求等等,这也体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更易于协调,贸易自由化实施的步伐也相应地加快。

无可否认,CEPA对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仍然是以GATs为背景的,但其较之GATs更为细致化、明确化,更具有实际操作性,这与CEPA双方高度的利益统一化、目标一致化紧密相连,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在区域经济中对GATs的一次重大发展。

(三)体现在服务提供者准入标准中的“优惠”

CEPA所提供的服务业优惠政策旨在“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的目标。总体而言,内地的在服务业方面的开放使得香港公司及服务提供者能够先于内地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开放时间表而抢滩内地市场。在CEPA放宽的十余个服务行业的准入限制中,个别行业如建筑及房地产、物流 、运输、分销、法律、及视听服务,内地在市场准入上的优惠超越了其向世贸承诺的开放程度。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就CEPA涵盖的服务业,维持本港现行的制度不变,及并不引入新的针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性措施。

CEPA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问题上做出了突破性的发展,如前所述,CEPA以专章详述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并承诺:“任何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系根据一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并在该方从事附件5中规定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则有权享受另一方在下给予该方服务提供者的优惠”。 这就使得CEPA间接性地向其他世贸成员方开放。虽然以上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服务主体的准入,但由于同时开放了十八个服务领域,比之中国入世的承诺开放又提早了两年,这样的商机必然引起香港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人及其服务提供者的投资热情。依CEPA的规定,内地与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只须在香港依据香港法律设立公司并且进行所谓的“实质性的业务经营”,就可以享受到内地在CEPA中提供给香港的公司及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包括市场准入、商业存在、专业资格的承认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等方面。

三、对服务提生的“溢出效应”的对策分析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服务提供方面的开放标准和优惠滥用而产生的“溢出效应”既有其现实的动因,也有其实现的可能性。需要认真地加以分析并寻求得力的对策,才能确保服务提供者标准的准确把握,进而保证CEPA的顺利实施。

(一)现行规则的缺憾

总体来看,现有相关的法律体制并不能在“溢出效应”的防范与限制方面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1、从CEPA框架以外的法律来看

CEPA框架外的法律框架包括了国际法律框架、内地法律框架和香港旧有法律框架。内地与香港同为世贸成员方,而CEPA又是双方服务贸易上开拓式的尝试,因此在国际法律框架上的主要制度是WTO相关规则,具体体现在GATs规则上,但由于CEPA为WTO框架下合理的例外,因此WTO框架不能在CEPA规定的服务领域内发生作用。

在内地法律框架方面,严格地说中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在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准入条件上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从早期的合资企业法到1986年公布的外资企业法,以及1988年颁布的合作企业法,乃至后来的对外贸易法,均主要着眼于服务行业的开放领域及引导方向,而并未真正触及服务提供者资格与准入条件的具体规定。这虽与当时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引资有关,但也反映了对于国内服务业的极强的保护色彩,即将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隐而不提,而在各种行业具体操作中作出种种非透明化的规定限制。对外贸易法作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的基本法,在市场准入问题上亦采取模糊态度,该法第23条将中国在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作为给予市场准入的依据。 而依据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的承诺,亦未对具体行业的准入条件做出规定。在CEPA推动下,我国在律师行业的准入立法上开始大胆尝试,对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资格、准入程序加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今年11月30日,我国司法部了有关密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的4个规章和1个决定。这些规章和决定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内地法律着眼的更多的是是否开放的问题,由重重限制到逐步开放,仅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却忽略了如何开放的问题。香港基于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定位,其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本港外投资设立公司采取了鼓励放松的态度,因此也不可能对在港的外资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2、CEPA协议本身的规则来看

(1)附件4中的领域限制无法防止溢出效应。附件4对具体十八个领域的服务行业做出承诺,同时也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只能在这些领域内提供服务、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相应地对领域外的各行业准入形成限制,但这也仅仅对领域外的限制,而对领域内的优惠滥用则毫无限制可言,只要服务提供者满足CEPA的准入要求,则可依法进驻,领域限制对领域内的溢出效应无法做出反应。

(2)附件5中的设立标准无法防止溢出效应。附件5对法人及自然人做了详细的定义,并明文规定了内地的市场向香港永久性居民及香港法人开放,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其他国家服务提供者的涌入,但非香港法人完全可以通过其在港的某些商业存在进行资金转移,变相地进入内地市场,香港公司法制对于公司设立的要求非常宽松,如在公司资本上采用授权资本制和认缴制,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资本可采用任何货币,可选择空壳公司;无法定的年结日期。 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能够快捷而轻负担地在香港设立公司。

(3)附件5中的实质性经营标准有待完善。应当说实质性经营标准是对设立标准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年限、经营模式、场所、雇工等要求来确保服务提供者的“港性”,但由于现代企业的资本控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样的要求仍然无法防止上述所提到的间接进入问题,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在香港收购、实际联合等形式控制香港公司,并以之为跳板进入内地市场。

(二)对于溢出效应的对策分析

“溢出效应”的最大特点是受惠范围外的主体通过某种方式形式上满足了受惠条件而享受了优惠待遇,其行为是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行为却是与规则的出发点相冲突的,这说明规则本身存在漏洞,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CEPA中的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问题加以完善。

1、实质经营标准的界定

如前所述,在经营开放领域上的限制是无意义的,只有把好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关,才能确保那些真正是扎根于两地、服务于两地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享受优惠,从而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进一步促进两地发展。在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问题直接与“实质经营标准”挂钩。CEPA中的设立标准、实质经营标准以及个别行业的特别标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空壳公司、临时设立的公司滥用准入优惠,但对于实际控股、变相收购等商业运作则无能为力,因此,除了原有标准之外,可增加纳股东的国籍标准和控制标准,即将股东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视为“香港公司”的判断标准之一,同时要求这些股东具有对该“香港公司”的控制权。 这样有利于保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服务提供者的“港性”。

2、审核程序的完善

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审核程序方面,申请CEPA优惠待遇的法人必须首先领取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而后再向内地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资格审核上主要由香港工业贸易署把关,工贸署在其《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第2/2003号,申请程序》中对申请过程作了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以下证明。

1、对于本港企业,在工贸署要求其提交的有关申请资料中,有必要增加港资控股的证明;2、对于外国资本长期投资的在港企业,应当要求其提交持续性长期经营的证明书。

其次,明文规定《安排》及其附件、实施细则的有权解释机关,在“对实质性经营标准”的定性上产生分歧时,保证其能够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同时应当注意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篇11

(一)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始终坚持服务中心正确思路。一是认真研究判断时局。要深刻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现阶段工作大局。根据党和国家这一工作大局,校准司法行政工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用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来研究超越于传统经验上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实检验每名法律工作者政治上的敏锐性。二是坚决服从大局。着眼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探索期的特点,跳出部门看部门,不就业务谈业务,想党委、政府之所想,急党委、政府之所急,在服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前提下,推动自身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九十年代中期,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大力发展乡(镇)村办企业,国有私营、租赁、股份、合伙、买断经营等多种形式企业大量涌现,具有普通性的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将林地使用经营权作为股份出资,由于法律理解不准确,操作缺乏法律程序步骤,造成企业不序不类,责、权、利难明晰,其纠纷不断且难以有效化解,诸如水利、路建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政策法律性强的项目尤为突出,这些无不与用法环节上庇漏相关,消耗人力、物力、财力难以计算。近年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法》《合伙企业法》《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物权法》等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为加快社会新农村建设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何用好法律显得尤为迫切强烈,其法律服务市场更加宽广。因此,20*年4月22日,我所向镇政府递交了关于辖区村民委员会聘任法律顾问请示报告,4月25日,镇党委书记(镇长)陈文学亲自签署了同意意见。我所与*个行政村签订了聘任法律顾问合同,截止目前,主持或参与村集体农户涉及承包、流转纠纷调处*起,明确完善村集体农户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合同,并以范本文书形式向全镇*个村下发,以期统一规范有效指导操作。帮助村民委员会、村民起草修改土地经营权入股、宅基地转让、水利、公路建设工程等方面合同*份。镇雷家岭村农户*户涉及县金盘洞水库移民搬迁及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我所主任周青云前往进行宣传动员,并负责签订移民搬迁及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鉴证和化解移民过程中的矛盾处理,目前正在进行中,为移民移得出,安得稳提供法律服务。三是积极服务大局,突出法律服务是政府职责所在的观念。为了显现法律服务优势、特点,我所提供了多方面便捷的法律援助(无偿法律服务),让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社会主义法律资源,感受法律的公正,具体体现两个方面,第一是主持或参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疑难、重大民间纠纷*起,充分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体现在了依法调解经济关系中,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及时适用了政策法律,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第二是我所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工作,帮助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引导鼓励他们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方面,协助政府部门处理案件,并负责提供涉及法律法规适用具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20*年6月,镇张家沟村农户邓兴权、邓兴潮二家因90年代村集体响应上级开垦植林号召,将其享有山林土地使用权流转给村集体复垦植成了彬树基地,现村集体将该彬树基地经营权卖断给了宜城市商人,邓以侵害林地使用权为由越级上访至北京,请求赔偿*万元并要求退还林地使用权,政府接到转回,特指示我所法律工作者参加接访,在办公会议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听取了政策法律意见:尊重历史,维持现状,保护集体农户间林地使用股份制度,适当增加农户红利分配,进一步明确具体流转协议。目前,邓已息访,该答复对众多同类型纠纷提供了借鉴法理依据。

(二)弄清区域性法律服务重点,践行法律服务宗旨。把服务体现在执业过程中,深刻领会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坚持执业为民,在执业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执业,以期达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的目的。近两年来,我所切实增强了服务的主动性,拓宽服务领域,降低服务门槛;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工作机制,让服务对象确实享受到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确实增强了服务时效,简化程序,增加供给,提高效率,降低了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成本。

篇12

多年来,县司法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法律服务,全力支持我县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自20*年以来,全县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为各类企业担任法律顾问250多家,解答法律咨询6万多人次,办理公证事项2600多件,调处涉及各类企业主体矛盾纠纷1200多起,共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草拟、审查合同2500多份,标的额超过2.3亿元。从调查情况来看,法律服务机构为各类企业服务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法律服务工作扎实推进。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法》、《公证法》为准则,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律师所结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律师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律师所还采取了案前集中讨论,案件互相帮助,案后共同学习,以老带新、新老结合等方式方法,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的赞誉。在经济和民事中,既注重经济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只要企业有求助,就及时提供服务,得到各类企业的广泛好评。公证工作积极深化改革,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出台了多项优惠改革和服务承诺标准,最大限度地为各类企业提供优质、优惠、高效服务。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县司法局十分注重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工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局内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各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主任为成员的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内部设立了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科,并专题召开会议,为各类企业搞好法律服务进行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县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规定》等多个文件,加强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以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书,询问法官、检察官、和法律顾问单位等多种形式全面掌握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各类企业态度不好,服务不周的,严肃批评,有力推进了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对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宽。各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寻求服务各类企业的突破口和融合点,主动深入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和送法进企,认真抓好对各类企业的法律知识教育,不断增强企业主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积极引导企业主识大体、顾大局,自觉依法办事,依法处理社会事务,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路子。法律服务已涉足于各类企业的方方面面,包括法律咨询、公证见证、开展非诉讼调解、协助对外开展经贸洽谈、审查和起草企业合同等。

(四)法律服务质量越来越优。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把各类企业服务作为重点,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以支持和促进各类企业发展为己任,不怕任务繁重,不怕困难,以无私奉献的精神默默地工作,法律服务人员无论是开展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公证、见证,还是仲裁诉讼,都能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精诚服务,以企业主满意为最高宗旨和目标,积极贡献。

总的来看,我县法律服务队伍为各类企业服务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少数法律服务人员对各类企业发展没有足够重视,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只注重业务收费,服务质量不高;一些法律服务机构缺乏竞争激励机制,业务拓展不够宽,专业化程度低,执业技能不高;有些法律服务人员对中小企业顾问单位了解不够,只“顾”不“问”等等。

二、为各类企业搞好法律服务的对策及建议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许多企业生产、用工成本增加,利润削减,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停滞,造成企业减产、停产、破产、裁员、减薪、欠薪等不良现象,使得破产清算、融资借贷、劳动争议、合同违约、房产开发、进出口等各类纠纷纷纷涌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清形势,理清思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着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生存和良性健康发展,依法帮助企业换回损失,走出困境,恢复生机。下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队伍建设为根本,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企业发展的服务意识

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搞好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队伍素质的高低,关系对各类企业服务的优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站在促进提高全县经济发展的高度,站在提高全县经济规模总量的角度,充分认识为各类企业发展搞好法律服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首先要加强思想教育,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载体,组织全体法律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把为各类企业服务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各类企业服务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其次要采取多种措施,抓好法律服务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对律师提供企业重整重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方面法律服务业务的培训和指导,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研究探讨“金融危机下法律服务应对策略”的课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能力;第三、在有关部门处置企业债务危机方案时,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主动将执业经验丰富、执业素养良好的优秀律师、公证员推荐给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第四,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认清经济形势,倡导合理收费,适当减少法律服务收费,减轻困难企业的经济负担;最后积极吸纳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律服务队伍,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规模,使法律服务业与各类企业协调发展。

(二)以改革为动力,不断拓宽法律服务领域

公证处、律师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整合人才资源,优化专业服务配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拓展为各类企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法律顾问工作上寻求新的突破,尽可能扩大法律顾问的覆盖面,广泛开展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要依法支持各类企业实施体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实践证明,由于有些企业在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企业决策人治化,轻易挪用资金,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诈骗风险,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的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身败名裂等等。律师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公司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依法运用公证手段协助各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发展资金;帮助各类企业开展对外经贸业务往来,协助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出国洽谈生意,签定合同,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从事其它商务活动等。

(三)以管理为龙头,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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