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墙设计规范范文

时间:2023-07-27 09: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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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设计规范

篇1

在结构设计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些设计问题的处理在现行规范和标准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或规定。设计者参考的通用标准图集为设计提供了方便,但它们是依据规范、标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的经验编制而成的,有不少结合了编者的个人经验。因此,一些结构构造在不同的规范、标准和图集中做法也不尽相同。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分析,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供同行参考和讨论。

1 基础底板和基础梁

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4.9条规定:“当筏板的厚度大于2000mm时,宜在板厚中间部位设置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300mm的双向钢筋网。”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是针对以前筏板较厚时混凝土的分层浇注,为了避免在混凝土硬化的过程中出现层面收缩裂缝。而现在随着施工工艺的发展,全国很多地方厚板的混凝土施工已经采用了新方法:分层、放坡、连续浇注、一次到顶,有效地控制混凝土的水化热和收缩裂缝,因此厚板中部已没有设置钢筋网片的必要性,这样既节省了钢筋又加快了施工进度。

1.2 一般基础梁的截面都设计得较大,其刚度远远大于其上部所支撑的框架柱,因此在地震时,塑性铰往往都发生在框架柱根部,基础梁不会产生铰。所以,基础梁的配筋构造按照非抗震的做法就可以了。例如:梁端箍筋间距不必加密,只需满足强度要求;箍筋的弯钩做成900就可以了,而不必做成1350;梁的纵筋搭接及锚固长度,都可以按照非抗震的要求取值。

1.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2.16条规定:“当梁的腹板高度hw450mm时,在梁的两个侧面应沿高度配置纵向构造钢筋,每侧纵向构造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腹板截面面积bhw的0.1%。”笔者认为,此规定对于截面面积很大的基础梁来说是值得商榷的。通常由于基础梁截面较大,按照规范计算所需纵向构造钢筋面积也较大,如梁的两侧配置大直径钢筋对于减少收缩效果较差。而且地基梁一般埋在土壤内部,受外界温度变化的影响很小。因此,地基梁两侧纵向构造钢筋的直径可取12~16mm,间距可取200~300左右,并沿梁腹板高度范围内均匀布置。

2 地下室外墙

2.1 地下室外墙,如高层主楼、多层裙房或纯地下车库,在土和水侧压力的作用下既要计算弯曲承载力也应验算墙体裂缝宽度,一般这些外墙配筋都是由裂缝验算控制的。目前在实际工程设计中,裂缝宽度验算都是按弯曲构件考虑的,设计者往往采用一些小软件或工具箱计算。由于没有考虑到墙体存在轴力对裂缝宽度的有利作用,因此为了控制裂缝的宽度而需要增加不少钢筋。高层主楼或多层裙房底层框架柱轴力传至地下室时,由于框架柱与外墙结合在一起,底层柱的轴力沿墙扩散且数值较大,完全有可能不需要为了控制裂缝而增加配筋。为了使地下室外墙受力更符合实际且节省钢筋,裂缝宽度验算应该按偏心受压构件考虑进行局部补充计算。

2.2 笔者在设计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时,常常碰到下部几层尤其是地下室层,柱墙混凝土强度等级往往要用到C40~C50,而基础底板和地下室外墙出于对裂缝的控制混凝土强度等级一般只采用C35或C30。如果与外墙结合在一起的框架柱仍采用高标号的混凝土,则地下室外墙与框架柱的交接处的构造处理会给施工带来很大困难,且容易形成隐患。由于框架柱在地下室已与外墙形成T形柱,柱轴力沿墙扩散,柱的轴压比往往很小,远小于规范要求的限值。所以笔者在设计与外墙相结合的框架柱时,两者混凝土强度等级取为相同,如C35或C30。

2.3 地下室外墙一般都按防水设计考虑,设计者对外墙外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取值依据有些无所适从。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表3.4.1和表9.2.1,二a、二b类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为20~25;而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1.7-3条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又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4.11.5,外墙外侧直接防水钢筋保护层厚度为40mm,设防水层时钢筋保护层厚度为30mm。不同规范给出的外墙外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一样,让设计者产生了疑问。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及构件有疲劳问题或混凝土环境类别为三、四、五类时除外),建议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执行,不用考虑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如果地下室有人防要求,则执行人防设计规范。此外,《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2.4条规定,当梁、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40mm时,应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采取防裂构造措施的要求仅是针对梁和柱,对地下室外墙和基础底板则无此要求。防裂构造措施一般采取在保护层中设置Φ4@150的双层钢筋网片,但工程界对此持保留意见,原因是对保护层中钢筋网片自身锈蚀的担心,当钢筋网片锈蚀时,不仅起不到对混凝土保护层的保护作用,反而会加速混凝土保护层的剥落从而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因此,工程设计中除基础底面外,应尽量避免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超过40mm。

3 室外地面活荷载取值

3.1 一些设计者在计算地下室外墙时,一般民用建筑的室外地面活荷载往往取为20kN/m2,想必是他们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表4.1.1第8项第(2)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当消防车停在建筑物外时,与建筑物必须有一定的距离,否则救火云梯无法上升至建筑物上部。另外,一辆消防车占地面积至少为100 m2,荷载折合下来,按5kN/m2是能够满足安全的。

3.2 在设计上有覆土的地下室顶板时,通常要考虑其上部行驶消防车的情况。而由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表4.1.1中第8项的消防车荷载,是指消防车直接行驶于楼板上,按其轮压折合成等效均布荷载的取值。因此不应直接采用35kN/m2或20kN/m2,而应该将消防车轮压按照覆土厚度扩散后折合成等效均布荷载。

4 框架梁、柱

4.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2002)第10.2.13条规定,位于梁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应全部由附加横向钢筋(箍筋、吊筋)承担,附加横向钢筋宜采用箍筋(箍筋布置见混凝土规范原图10.2.13)。笔者认为,此规定有些主观,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次梁与主梁现浇在一起,次梁传给主梁的集中力从其交接面就开始扩散开,不存在从次梁底部开始扩散。而且由于次梁与主梁现浇在一起,主梁梁身内部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次梁底部。另外按此规定理解,当主、次梁等高时次梁梁底与主梁梁底在一个平面上,主梁恐怕早就被次梁冲切破坏了。因此,笔者认为,主、次梁搁置处,次梁传给主梁的集中力由交接面就开始扩散开,其受力更符合斜截面抗剪特性,即只要主梁斜截面抗剪满足要求,则主梁受力就没有问题。另据笔者了解,国外的一些规范也没有此项规定,即主、次梁搁置处不存在所谓的附加箍筋和吊筋。

4.2 一些设计者在对框架梁进行配筋时,往往在模型计算结果的基础上还进行一些放大,尤其是有些结构已经是按抗震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设计,笔者认为不妥。一般配筋按照计算结果配置就可以了,实际上考虑到楼板T形翼缘和框架柱宽度对框架梁的有利影响,实际配筋应该比计算值更小。因此,笔者认为只需根据计算结果配筋即可,当然某些需要加强配筋的部位另当别论。

4.3 一些设计者在进行结构设计时,往往将框架柱截面设计得过于小,虽然从计算结果看各个指标都能满足要求,更让建筑设计师和业主满意。但如果从“强柱弱梁”的角度来看,就显得有些不合理。如有些建筑柱距8m、层高4.5m,框架柱截面为500x500,而四周框架梁高都做到650甚至700,梁的线刚度大于柱的线刚度好几倍。再加上梁柱节点处梁端配筋往往较大,造成柱的实际承载能力远小于梁,从而变成了“强梁弱柱”,与抗震目标背道而驰,这一点在现有的震害中已有不少此类情况发生。因此,笔者认为框架柱截面设计在兼顾建筑使用和各个计算指标的同时,要考虑到避免“强梁弱柱”的出现。如框架柱截面由500x500增大至600x600,对建筑使用空间影响很小,而柱的线刚度却比原来增大了约一倍。

5 楼板

5.1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5.3.18-2条现浇楼板开洞的构造要求规定,当预留孔洞直径D或宽度b大于300mm,但小于1000mm,且孔洞周边无集中荷载时,应在孔洞边每侧配置附加钢筋,其每侧钢筋面积应不小于孔洞宽度内被切断的受力钢筋总面积的一半。笔者认为,此规定有些主观,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通常楼板都有足够的刚度,当某跨板局部开洞以后,楼板的受力则由非开洞区域的板底钢筋和板面支座钢筋共同承担,只有将该跨板内非开洞区域的楼板钢筋都加强,这样才更安全、可靠。这一点我们从楼梯设计中可以看出,楼梯一般都是按两对边自由、两对边简支(或弹性支座)计算,配筋是整体考虑而不是只在自由边加强配筋。

5.2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5.3.18-3条现浇楼板开洞的构造要求规定,当预留孔洞直径D或宽度b大于1000mm时,应在孔洞边加设边梁。这一条对有些建筑执行起来过于严格,笔者曾经设计过一些混凝土结构的工业厂房和医院,这类建筑通常各层楼面都有很多的预留孔洞,不少单边或两边洞边尺寸都大于1000mm,如按此规定则洞边四周都设有梁,这样对于设计和施工来说都很烦杂,而且不经济。一般这类建筑楼板板厚及配筋都已加强,应允许孔洞的某一单边或对边为自由边,洞边被削弱的部分由该跨板非开洞区域楼板钢筋共同承担。

5.3 在设计一些公建类建筑,如办公楼、医院时,通常建筑楼板上布置有大量的分隔墙,这些分隔墙很杂乱而且大多不固定。有不少设计者在施工图中要求在分隔墙下加设附加钢筋,笔者认为这样可行性不大,而且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模型计算时这类分隔墙已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板)(GB50009-2001)表4.1.1注5执行,即按楼面等效均布荷载处理。此外,建筑在后期使用时有不少分隔墙会变动位置,在施工时钢筋放样也可能存在偏差,附加钢筋不一定刚好放置于分隔墙下。

参考文献: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2002)。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

[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2008)。

[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篇2

中图分类号 TU8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32-01

由于许多建设单位不重视防雷安全,在新建建筑物过程中防雷意识淡薄,尤其是疏忽了防雷装置隐蔽施工规范,因此在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许多问题。防雷装置施工人员对防雷相关规范的理解不一致,防雷工程不按照规范施工,有些工程是施工人员变动频繁致使施工不连贯导致工程施工质量,还有一些更为严重,未设计先开工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些均是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的问题,给建筑物及人的生命财产留下了安全隐患。建筑物防雷工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筑防雷工程又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完善好防雷措施,按照规范、图纸严格施工[1-4]。

1 雷电的形成对建筑物的危害

雷电是一种极为宏伟壮观的自然现象,一些云团分别带有正、负电荷,因此在雷电形成过程中,由于这些云团对大地产生静电感应,使得地面也带有电荷,其极性与云团相反。当云团电荷不断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其形成强大的电场产生先导放电,即云团与大地之间,或不同电荷的云团之间击穿空气的游离放电,强度达25~35 kV/cm。由于云团向地面的先导放电是逐渐发展的,呈阶梯式(跳跃式),当其到达架空输电线、高耸建筑物时,地面产生逆主放电,对地面建筑物形成危害。高层民用建筑物及其电子和网络设备等容易遭受雷击,如雷电波入侵、雷电感应、侧击雷、直击雷等,均将产生严重损害。因此,对防雷工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确保防雷系统的可靠性。

2 防雷工程规范施工措施

2.1 燃气管道防雷措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5条规定: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根据上述规范要求,燃气管道需做防雷接地。利用建筑物现有的防雷装置,系统规范的与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等电位联结是最经济、简捷、有效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建筑物主体外墙装饰完工后,燃气管道敷设完才安装到建筑物,因此在设计制作建筑电气施工图时,应当注意预留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端子的设计,使电气专业施工时可以确保预留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端子,以减轻防雷接地安装难度和不便。安装燃气管道前期准备工作应当事先安排好计划事项,由燃气公司与建筑业主商谈妥当,从而可以避免日后安装的麻烦,因为在建筑物主体完工时再协商燃气管道安装等事宜就极为不便了。最佳方案是保持建筑主体工程与防雷接地装置在设计、施工以及投入使用3个阶段的同步进行[5]。

2.2 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防雷措施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规定:应将45 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用户在建筑外墙安装分体空调,一般未采取室外机防雷措施。另一方面,也由于没有防雷接地装置预留端子,所以无法进行等电位联结。规范中还规定,高度超过60 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雷的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将60 m及以上外墙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接地连接。因此,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只要其安装高度超过规范要求,其金属支架和金属外壳就应与防雷装置连接[6]。

2.3 浴室等电位联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LEB)。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浴室等电位联结常被疏忽。在主体施工过程中也要完成浴室等电位设置,其属于隐蔽工程的部分,但是往往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设置安装,也有安装了等电位联结盒未与建筑的柱、梁钢筋焊接导通形同虚设。为了实现卫生间内的电位高于地电位,应当进行卫生间内局部等电位联结,使各个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通过等电位联结线连接,使之处在同一电位上,从而避免电位差的产生而导致雷击事故。人体在洗浴时皮肤完全湿透,较小电压通过金属构件和管道便可导致电击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该类事故无法通过隔离变压器、装漏电保护器等来防范,只能通过局部等电位联结解决。由此,通过等电位联结的作用,可以避免任何来源

导入的不正常电压产生电位差,从而有效避免了电击事故的发生。

2.4 其他防雷措施

根据《防雷设计规范》第3.5.4条规定: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设施。因此,在配电箱(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3 结语

以上介绍了雷电的危害及防雷施工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存在普遍性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加强防雷意识,在图纸会审或在防雷施工时注意检查防雷保护环节,并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补充,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总之,采取综合防雷措施有效地防御雷电灾害的发生,是建筑物建设中的一项主要任务[7]。

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4] 黄杰,石田斗.一次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防雷隐患分析及对策[J].沙漠与绿洲气象,2010,4(S1):118-119.

篇3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质报告矛盾。

2.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垫层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nbspmm,在软弱土层中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50mm.并应进行裂缝宽度的计算,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将地下室防水结构构件的计算弯距调幅、有的下端按铰接、有的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多层时未按多跨连续计算等,也不进行裂缝计算,导致违背强条。

4.地下室外墙与底板连接构造不合理;外墙钢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的要求。

5.地下室外墙设计中应考虑楼梯间,车道等支承条件不同的外墙计算与设计,不能与一般外墙相同。当顶板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注意外墙上部支座水平力的传递问题。

6.地下水位较高时,应特别注意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楼层不多时的抗浮计算,采用桩基时应计算桩的抗拔承载力。

7.高层地下室采用独立柱基或条基加抗水底板时,应在抗水板下设褥垫,以保证实际受力与设计计算模型相同。

8.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nbsp50007—2002)3.0.2条进行地基变形设计。

9.对一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强条)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nbsp50007—2002)表5.3.4的规定。

10.对建筑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的变形观测要求,设计人普遍不够重视。变形观测工程范围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nbsp50007—2002)第10.2.9条(强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观测的方法和要求,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nbsp8—97)的规定。

11.沉降缝基础与偏心基础:

砌体结构的沉降缝基础作成下图形式:根据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础存在零压力区,所设计基础不能提供设计所需的地基承载力。许多柱边与基础对齐的偏心柱基也同样存在问题。零应力区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nbsp50011—2001第4.2.4条的要求。

12.防潮层以下墙体采用水泥砂浆时应注意验算其强度。(因为水泥砂浆对强度的折减)。

13.个别工程的柱基高度不满足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柱基的抗冲切、抗剪不够。

14.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15.砌体结构的地下室问题。(240)

16.地基承载力应为特征值。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第3.0.4条)

A.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其对应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B.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C.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基础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D.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和相应的基地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17.地下一层墙体能否作为筏板的支座问题。这个问题在砖混及混凝土结构中都存在。

18.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应按计算设置基础梁。

19.基础零应力区的面积问题: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在设计轻钢结构时,应特别注意。

20.地下室顶板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的嵌固部位时,不能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

21.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层,是否计入规范的框支层数的问题:

若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则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层,不计入规范允许的框支层数之内。

22.确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时,如果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建筑物的嵌固点,建筑物的高度该如何确定?是从室外地面算起还是从基础算起?

确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时,建筑物的高度是从室外地面算起。

23.场地采用桩基(包括搅拌桩)不能改变场地的类别。

篇4

2.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垫层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26amp;nbspmm,在软弱土层中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50mm.并应进行裂缝宽度的计算,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将地下室防水结构构件的计算弯距调幅、有的下端按铰接、有的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多层时未按多跨连续计算等,也不进行裂缝计算,导致违反强条。

4.地下室外墙和底板连接构造不合理;外墙钢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的要求。

5.地下室外墙设计中应考虑楼梯间,车道等支承条件不同的外墙计算和设计,不能和一般外墙相同。当顶板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注重外墙上部支座水平力的传递新问题。

6.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非凡注重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楼层不多时的抗浮计算,采用桩基时应计算桩的抗拔承载力。

7.高层地下室采用独立柱基或条基加抗水底板时,应在抗水板下设褥垫,以保证实际受力和设计计算模型相同。

8.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26amp;nbsp50007—2002)3.0.2条进行地基变形设计。

9.对一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摘要:(强条)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答应值,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26amp;nbsp50007—2002)表5.3.4的规定。

10.对建筑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的变形观测要求,设计人普遍不够重视。变形观测工程范围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26amp;nbsp50007—2002)第10.2.9条(强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观测的方法和要求,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26amp;nbsp8—97)的规定。

11.沉降缝基础和偏心基础摘要:

砌体结构的沉降缝基础作成下图形式摘要:根据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础存在零压力区,所设计基础不能提供设计所需的地基承载力。许多柱边和基础对齐的偏心柱基也同样存在新问题。零应力区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26amp;nbsp50011—2001第4.2.4条的要求。

12.防潮层以下墙体采用水泥砂浆时应注重验算其强度。(因为水泥砂浆对强度的折减)。

13.个别工程的柱基高度不满足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柱基的抗冲切、抗剪不够。

14.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15.砌体结构的地下室新问题。(240)

16.地基承载力应为特征值。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摘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第3.0.4条)

A.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其对应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B.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功能。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答应值。

C.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基础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D.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和相应的基地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17.地下一层墙体能否作为筏板的支座新问题。这个新问题在砖混及混凝土结构中都存在。

18.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应按计算设置基础梁。

19.基础零应力区的面积新问题摘要: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功能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基础底面和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在设计轻钢结构时,应非凡注重。

20.地下室顶板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的嵌固部位时,不能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

21.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层,是否计入规范的框支层数的新问题摘要:

若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则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层,不计入规范答应的框支层数之内。

22.确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时,假如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建筑物的嵌固点,建筑物的高度该如何确定?是从室外地面算起还是从基础算起?

确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时,建筑物的高度是从室外地面算起。

23.场地采用桩基(包括搅拌桩)不能改变场地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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