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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资料来看,国外学者对金融安全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这表明,对金融安全的概念进行具体和明确界定较为困难。同时也表明,经济安全的内容涉及到与一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众多的要素的安全,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经济安全中金融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外学者通常都将金融安全放在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系统中来探讨。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应当说相关的研究仍在起步阶段。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王元龙,1998)和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梁勇,1999)。
1.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
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所谓金融安全,简而言之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
对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进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为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并强调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广泛性。要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从事信用活动,就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由五个基本的要素所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体包括货币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场的种种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机构,通常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文书等,其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从传统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直到期货、期权和种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标准合约,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是金融活动的载体;四是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发行和流转的场所,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五是金融调控机制,是指政府进行政策性调节的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的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机构、金融法规和货币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毫无疑问,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当然包括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再次,将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讨论。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具有两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国际金融市场效率、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加大金融风险和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人们重视金融安全问题不断地敲响了警钟,也为人们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经验教训。正因如此,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时特别强调一国对外金融的安全,认为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对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着忽略内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其实,这种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内外部金融安全,因为货币资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也可能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
2.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
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从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来是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因此需要从国际关系学基本概念出发,结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给金融安全下定义。抽象地说,金融安全是对“核心金融价值”的维护,包括维护价值的实际能力与对此能力的信心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梁勇博士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核心金融价值”和该价值所维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价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价值”,主要表现为金融财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维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与发展。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当然包括王元龙所说的货币资金融通)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安全,这也是对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见的金融安全问题。
其次,“核心金融价值”是受金融因素影响的国家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响(包括危害和维护两种情况)程度。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的维护,即把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看成是对国家安全的支撑。
第三,“核心金融价值”是国际金融运行中本国的“金融价值”,其内容除了避免金融财富外流、外来冲击危及国内金融制度与体系进而危及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主权”。这种“金融主权”是控制金融体系的力量,保持对国内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控制。这是前两个层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对其他领域安全的影响。之所以在前两个层次之外特别强调对金融体系的外来冲击,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冲击国内金融体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赋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紧迫性。
根据对“核心金融价值”的解释,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即使受到冲击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如金融财富没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与金融体系基本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与能力和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与主观感觉,以及这种状态和能力所获得的政治、军事与经济的安全。
郑汉通博士和雷家骕博士对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类似于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的界定。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骕认为,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利用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威胁和侵害,以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对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认识
从国内外学者对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释来看,要准确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义与主要内容。金融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金融运行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体系则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调控机制所组成。
二是安全的含义。安全是指在宏观上不存在威胁,在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如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
三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始于冷战结束之后,而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安全观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将金融安全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主权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内涵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国际政治经济学视野里的国家安全问题
国家安全就字面来讲是国家不存在危险和不受威胁之义。本文认为,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存在发展阶段。
1现实主义的传统安全
国家作为安全主体,所致力维护的是构成国家的四个基本要素的安全:主权独立、、国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合法政府的存在和正常运转,维护这四个要素的安全都是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安全是政治。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生存与发展首先是确保国家主权的安全,这也是传统安全观的核心所在。在二战结束以后的很长时期里,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主流的现实主义理论把国家权力作为国家间竞争的核心,研究国家利益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为传统国家安全观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
2相互依存理论的经济安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政府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是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法治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免疫功能。”政府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第一要务就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政府审计监督如何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提高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要在领导体制、人员配置和经费保证上改革。在这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宝贵经验,再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模式。
(二)深化政府审计对象。
1、将国家财产使用作为政府审计的重点。
一是政府审计监督的重心应从财政收入审计向财政支出审计转移,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审查的对象是人民,而财政支出审查的对象则是财政支出的主体―政府,所以政府审计更要注重对财政支出的审计。二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既要坚持以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为基础,也要对所有国有企业、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审计监督。三是对国家社会保障金进行审计。由于社会保障资金涉及面广,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审计中应围绕社会保障资金的来龙去脉,对社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状况、使用状况以及经济责任实施重点审计。
2、强化经济效益审计。
开展政府经济效益审计,是加强和改进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促进政府和有关单位调整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方向、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的主要方向,具有层次高、综合性强、操作难度大等特点。开展投资项目效益审计首先要建立适合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需要的科学的、规范的、权威的指标体系,其次还要健全审计法规体系。
3、将项目效果审计纳入审计范畴。
政府审计的项目效果审计的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支出等经济活动或行为的实施效果,项目效果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的内涵不同,经济效益审计主要审查投入与产出比,而项目效果审查一般是在事后,当经济行为发生过一段时间后,审查该经济行为的效果如何。项目效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该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
(三)构建经济安全审计预警机制。
审计预警机制,即政府审计充分利用其对于经济安全信息的监测与评价机制,对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和预测,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判断经济安全运行的效果,一旦发现运行过程中存在偏离经济安全“临界值”, 就迅速作出反应,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建议,促进宏观经济达到安全运行的预定效果。可以设计一套经济安全审计预警指标体系,各领域主要指标的选取以政府审计工作能够收集到的数据为基础;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与实践经验,设置各指标相应的安全值范围,并赋予相应的权重。通过比较审计工作中所收集到的各项实际值与安全值范围,就可以识别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风险因素。
(四)增加审计结果的透明性。
审计结果公开是公共资金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如果结果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彻底,审计工作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只有在明确其责任的前提下,才能有所鼓励、有所惩戒,才能在下次经济活动中有所提高。
(五)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
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推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最重要的途径。高素质的审计人才首先要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时刻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当人民国家的利益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这是审计工作必备的精神品质,是保证审计独立的必要条件。
二、结语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我国经济安全,行使审计职能,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扩大审计范畴、增加审计结果透明度、加强审计人员的队伍建设等方式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为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师,本科,研究方向:审计)
参考文献:
[1]张幼文、周建明.1999年.金融全球化的挑战[M].高等教育出版社,47
[2 ]董大胜.2007年.中国政府审计[M].中国时代出版社,20
概念
在世界范围内,虽然很早就产生了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进出口管理法规和关税法,但受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那时并不存在独立的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体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分支,产业安全法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随着产业安全理论的提出和发展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的新体系。
目前,我国学者对产业安全法的研究还不多,关于产业安全法概念及其构成内容的界定主要有几种观点,但都没有明确阐释产业安全法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产业安全法是指一国在调整其产业经济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订的,规范和控制影响产业安全的经济行为、防范和消除威胁或危害产业安全的严重不法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产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与产业生存安全和产业发展安全有关的经济关系,这是一种中观经济关系,而不包括宏观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在内。也就是说,产业安全法关注的既不是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物价水平等经济总量的变化及其相互关系,也不是企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个人或家庭的日常消费等经济行为,它关注的是国家各种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第二,产业安全法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确保产业安全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大处来说,只有产业安全得到保证,一国的经济秩序才能健康有序运行,经济才能实现良性发展,一国的经济竞争能力才能增强,从而最终为增强综合国力做出贡献,使本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从小处说,产业安全得到保证,才能为本国的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防范和消除外来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对本国企业合法利益的损害,因此,产业安全问题蕴含着的是重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第三,产业安全法是通过规范和控制某些影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防范和消除某些不法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来达到维护产业安全的目的。例如,如果对外资并购的范围不加限制,那很可能会使外资进入我国的军工企业或者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这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无疑是一种威胁。又如,外国产品的低价倾销会直接阻碍本国同类产品的销售,这不仅会直接损害有关企业的利益,严重的甚至会阻碍本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其危害是很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影响本国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必须对妨碍或破坏本国产业发展的不法行为进行防范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本国的产业安全,从而保护本国产业的健康发展,保证本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
调整对象
产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首先是产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在经济学理论中,以产业为研究对象的产业经济学属于中观经济学范畴,是对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补充。
中观经济关系的内容很丰富,包括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产业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产业分布与资源在地区之间的配置状况及其变化的关系等。但是产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包括所有的中观经济关系,它涵盖的只是中观经济关系中关乎产业安全的那部分经济关系。
我们认为,一国的产业是否安全,取决于国内因素和国外因素的综合作用,因此,产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也要考虑这两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说,产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几类经济关系:
第一,国家规范、管理产业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要保证一国的产业安全,就要保证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产业的控制能力,提高本国产业的发展能力,归结到一点就是要建立良好的产业秩序。为了做到这一点,建立和完善外资准入制度、外资并购制度、幼稚产业保护制度等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第二,国家干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如果某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取联合拒绝交易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这会对其他企业产生排挤效应,产生市场主体的过度集中,这种集中又会削弱市场的活力,特别是跨国公司的集中,就有可能使本国自主产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从而危及到一国产业的安全。例如,我国商务部对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的反垄断审查过程中就认为,如果谷歌在此项集中完成后改变安卓系统目前免费、开源的商业模式将对相关各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将对相关的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所以,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的过程中附加了限制条件。一般来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损害的可能是某些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但严重的也会损及一国的产业安全,因此,对某些产业内的严重垄断行为有必要从维护产业安全的角度来进行规制。
第三,跨国货物、服务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的经济关系。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贸关系有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各产业也不断快速成长,但与此同时,国外优势产品的倾销、技术转让的苛刻条件等不利因素也对我国产业的安全构成了挑战。同时,国外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也对我国优势产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阻碍,这也使我国的产业安全受到威胁。例如,近年来,随着我国钢铁业的快速发展,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在增长,案值也在增加。据悉,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其中20%-30%的案件都是有关钢铁和化工行业的反倾销案件。而仅2011年间,国内钢材出口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5192万美元,武钢7个月内就连遭4次反倾销调查。因此,加强对跨国货物、服务和技术进出口经济关系的调整,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需要。
法律渊源
产业安全法与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均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我们也不能单纯将之归为两者之中的任何一个范畴。
从直接渊源来看,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产业安全法》,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些与维护产业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2004年,这部法律经过修改,维护产业安全的内容更加完善。1997年,我国制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刘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2001年,我国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是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保障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这对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其第31条规定:“刘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我国在维护经济秩序、规范经济行为过程中维护产业安全的重要依据之一。
部门规章也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渊源。在实践中,政府各部门在管理和调整经济关系特别是涉外经济关系的过程中,颁布了很多部门规章,其效力虽然不如法律法规,但在相关领域,这些部门规章对于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是有重要意义的。例如,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中就有保护国家产业安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