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09:29:2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学生管理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因学生大多是因高考失利或是学生自我管理能力欠佳,如果还是按照普通公立高校的学生管理方式是肯定行不通的。班级学生管理则是采取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对班级进行有效的管理,达到班级管理有序发展。
1 民办学校特点分析
我国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国家及时的提出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和发展战略。这一政策的出台即适应了时代的潮流,有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的支持及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我国的特征,民办教育模式,机遇与挑战并存,这也是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显著特征。在我国,现存在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及其他民办学校的激烈竞争,民办学校在激烈竞争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所以,使得我国一些民办学校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部分民办学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发展的态势,竞争和发展将是这一时期的民办教育主旋律。
2 民办学校生源分析
民办高校在当下得到快速发展,在学生管理上在不断开拓创新中逐步成熟起来。所以要提高班级学生管理效率,首先得认识到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于公立高校学生的特殊性。
(1)民办高校生源竞争激烈,生源背景复杂,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在学生管理上难度加大。
(2)在民办院校中,尽管不乏优秀者,但存在学生学习基础差普遍较差,自律能力不强,自觉性较差,但与在大部分的学生生活上的优越替存在,学生形态动荡变化较大,稳定性差。
(3)在民办院校中,大部分同学在生活上,家庭背景等优越感较强,自我意识也较强,当然,也存在部分家庭困难的同学,但对于民办院校大部分生活条件好的学生,他们有着自我表现能力强,自我意识强的特点。
(4)在民办院校中,存在民办院校与学生之间的主导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民办学校的特征,学校高昂的学费,使传统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教育关系发生的改变,学生与学校之间变成了消费者与提供消费者的关系,学生把自己认为成消费者,所以学生的这种心态使学校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学校即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
因此,在民办院校中的学生管理上,可把以上种种作为管理的基础,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过高估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具有长远性及艰巨性的。
3 民办院校辅导员班级管理
在民办院校担任辅导员,发现民办院校在学生管理方面上及具体规章制度操作,日常工作运行等与公办高校有着很大区别,民办学校相比公办学校,在生源质量上也较宽松些,所以生源质量较公办学校差。所以作为一名辅导员,班级管理者,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学生的特征,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以达到班级和谐,有序发展。
3.1了解班级每位学生的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学生
辅导员可以以谈话的方式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特别是班上有父母离异的学生要重点关注,对于班级上经常违纪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言行异常的学生,要适时找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谈话时可以深入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帮助学生分析所面临的问题,找到问题根源,帮助学生及时解决。比如在和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同学谈话时,应注意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挖掘和分析学生成绩差的主要原因,与学生共同商量和制定提高学习成绩的具体有效措施,并督促学生在学习上寻求一种促使不断进步的学习方法。当然,辅导员在找学生谈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是在和学生面谈时一定要注意谈话场所的选择,一般问题可以在办公室谈,敏感话题一定要在封闭私密的地方谈,否则效果不会理想。
3.2建立与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教育要求老师,家长及社会共同参与,所有班级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是必要的。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建立和保持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通过与家长面谈、电话、短信等渠道及时与家长沟通。把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思想及生活情况等反馈给家长,让家长能了解学生在校各方面的情况,这样也能从学生家长那了解到学生性格,学生家庭环境及学生经历等。这样可以便于有问题可以及时沟通和解决,共同做好学生的学生管理教育工作。
3.3形成自我管理为主,辅导员的教育和疏导为辅的班级管理模式
以我校例,在高职学生当中,其学生大部分家庭生活比较优越,现在学生基本都是90后的学生,大部分又都是独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其成长环境的影响,不太懂得与人相处和分享,又成长于当下时代,接受的思想自由开放,受到的传统思想教育比较少。所以学生较自我和自主,以高职学生的年龄接近成年,在管理上比较排斥外来约束和干涉,所以,学生之间容易导致矛盾频发,特别显现在女生宿舍中。像在这种情形之下,辅导员就应该扮演陪伴者和参与者的角色。所以虽在民办高校,但对高职学生的管理方式主要应是引导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主。但是我校属于民办职业院校,学生自我的管理愿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等是不相匹配的,学生生理心智并未完全成熟,所以自制力比较差,缺乏长期性及有效性的自我管理。所以,我们辅导员要负起管理学生的责任,出面管束干预学生的不规范行为。
3.4培养出高素质班干部队伍,充分调动班干部协助班级管理工作
在班级管理中,教育好班级干部,充分发挥班干部的管理能力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班级中,学生干部最了解学生的心理,有最多的学生信息来源,有利于学生工作的开展。
总之,我国民办院校具有美好的发展前程,只要民办院校充分利用好体制上的灵活性优势,充分调动好各结构层次工作者的积极性,艰苦探索,与时俱进,我们民办院校学生管理一定会在自我肯定与自我否定中不断开拓进取,创造出具有我国特色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170-02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是民办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率,是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在教育部的大力倡导和社会企业热心支持下,许多民办高校开始实行实践教学改革,加大投资力度,建设比较完善的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设施,初步形成了实验教学与服务社会、与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与择业就业、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良好局面。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由实践教学功能转化为生产、教学、科研为一体综合机构,实验教学中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得到了快速发展,不仅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是学校提升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设服务能力的关键。但是实践教学目前依然是民办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很多民办高校从文件和精神上加大实践教学,但是具体怎样能加强实践教学的措施和方法还不是很多,所以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现状
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的结构不断地向精细化、多元化发展,这一方面促进了高校实践教学、科研水平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在民办高等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发现当前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制定出适用有效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是实验室中心管理需探讨的主要内容。
目前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1 管理机制不健全
管理工作职能过于分散,产学研没能实现一体化管理,不能有效的整合资源,实践教学资源利用率低,并且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文件。
1.2 实践教学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
因为民办高校办学资金有限,导致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不明确、有些实验室硬件资源闲置率高,而有些教学科研的需要的配套软硬件设施却跟不上实际需要。
1.3 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实验教学中心专职师资力量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科研、教学管理上的要求。在民办高校校中,实验室教师往往被统称为实验员,无论是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评选优秀教师等各个方面都和理论教师区别对待,却忽视其在人才培养中和实验室教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往的办学思路、教育理念和现行的制度影响了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的建设,造成了有管理创新能的教师不愿意加入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中来。
1.4 产学研各自为政,没有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管理
现在民办高校实验室产学研的管理大都是比较分散的,因为产、学、研三个方面都是自成体系的,一般也都是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创建和管理的,这样就导致产学研各自为政,不能很好的相互借鉴和有效的利用资源,没有实现一体化管理。
2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研究具体措施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学科发展的现状和办学特色,充分考虑现有教师、实验室资源、学科分布及未来学科、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发现当前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与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统筹规划好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和充分利用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学资源,积极加强产学研一体化管理体制,制订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管理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产学研管理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为了更好的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的服务职能,加强各个实验室的资源共享,提高民办高校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方法措施。
2.1 将实验中心管理目标进行分解
实验教学中心的包括人员、设备、成果、资金等的管理,并对其中关键的实践教学体系、科研体系、生产体系、保障体系逐一分析,制定管理方案,统筹规划好实验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和充分利用实验中心的实践教学设备。例如人员的管理,根据现有实验中心的教师和实验室情况,进行分配,每个教师负责具体的几个实验室,包括设备的维护、实验室卫生、实验课前准备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另外民办高校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及专业发展和实践教学需要,科学设置实验室,合理配置相应岗位和人员。加强实验室主任及实践教学人员的聘任工作,通过政策导向,如实验教师享有专任教师待遇,参照教师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按相应教师系列考核。实验教师主要承担实践教学工作,具备承担理论课程教学能力的教师,可适当承担理论课程的讲授。吸引一批双师型、高水平的教师和实验技术骨干到实验室工作,促进实验教学队伍管理素质的提高。以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和管理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
一、为何要提出建设民办学校内部控制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是每个社会组成的单位中都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高等学校也不例外,这对学校目前的稳定和将来长远的发展都是重中之重。在经济的飞速发展的环境下,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越来越大,办学质量也在日益上升,不仅仅只是单一的专、本教育,还通过各种渠道开设多种教育模式,例如:短时间的教育,与国外学校合作,学校创立公司等等复合型模式,这些渠道大大拓宽了办学的范围和收入来源,在新的形势下,民办学校更加需要建立一个清晰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来保证学校财务,建设,管理,发展的有序进行,这样学校才能在众多的民办教育中脱颖而出,提升整体实力。
(二)内部控制管理积极推动管理水平的提升
建设内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学校内部对外界影响做出的提前布置应对的措施,这项举措保证学校财务的正常流通运转,预测风险,各部门互相交流相通,是学校提升综合实力的有效管理方法。学校的制度合理明确化有利于学校高效的教育培育人才。而目前民办学校还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政策措施,这阻碍了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二、民办学校存在的内部控制管理的不足
(一)学校高层对内部控制管理的不重视
现在,很多民办高校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学校内部控制管理的还不能较强的认知,对这部分的建设没有投入过多的精力,自身的认识也不深刻,所以导致阻碍了民办学校对内部管理的建设,没有形成建设内部控制的精神环境,仅仅让财务部门管理学校的资金管理工作,而不重视内部制约,所以,内部控制的职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耽误了建设的时机。
(二)没有形成内部控制管理的氛围
内部控制管理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建筑,仅靠几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学校管理对全体员工的素质和精神建设都很高,如果不形成共同的目标,则很难达成完整的一套体系。各部门,各个员工都要进行互相的沟通和交流,对产生的问题积极进行探讨,加强联系,这样有利于营造出内部控制管理的氛围。有利于建设学校内部管理,各司其职。
(三)缺乏建立内部控制管理的条约规定
学校虽然初具内部控制管理的雏形,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制度的建立也是模糊不清,漏点重重,只为应付检查,空设虚位。根本没有起到促进学校内部控制管理的作用。
(四)人员职务不清,技能不达标
目前,很多民办学校由于人力资源紧缺,不能满足职位不相干涉的原则,人情职位等的现象还是频频出现,导致职能无法实施,责任不明,严重阻碍了学校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设。
三、如何建立完善的学校内部控制管理
究竟怎样才能建立起完善的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作为出发点,以助于对建设的有利措施。
(一)加强高层领导对学校内部管理建设的重视
高层领导是做出重大决定的关键所在,要想顺利实施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设就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高层应先认识到内控的重要性,从自身的观念改变,带动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投入,这样各层职员都能够理解和关注这方面的实行,积极的配合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设。
(二)合理建立内控的规章制度是重要举措
任何制度的实行都需要依照相关的规定才能进行,内控更是需要制定一份合理可依照的规章制度来支撑起内控的建设。如此一来,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矛盾之处便能依照相关规定解决。同时,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吸取其他民办学校的好的方面,更要对本校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制度的践行需要符合本校的实际情况。
(三)相互制约是内控的奠基石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一)普通高等本、专科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职业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初级中学、职业初级中学,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发给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登记。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30%。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等。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的,应当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公办教育资源的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鼓励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依法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
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政策。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履行招生简章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办学校从省外引进教师和学校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向民办学校滥收费用、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坐交通工具、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或者本省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和成果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国家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扣除已经使用的费用后,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不得含虚假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安、文化、卫生、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处置资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