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问题范文

时间:2023-07-27 09: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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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问题

篇1

(一)推动内贸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

1978年以前,物资、商业、粮食行业的流通主体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集体性质的比例不大。供销社虽是集体经济性质的,但其经营管理也基本上与国营商业无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鼓励支持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等投资内贸领域,内贸投资、融资的渠道大大增多、拓宽,国内贸易投资体制已经基本完成由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转变,投资主体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政府这单一的投资主体发展为多元投资主体。

国内贸易投资体制的变化使我国物资、商业、粮食、供销等系统基本上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中,大多数国有内贸中小企业已经退出市场,而大中型国有流通企业正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重组兼并,形成若干实力较为强大的企业集团。股份制企业将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个体商业、民营企业大量涌现,很多已发展为资产颇具规模的大型企业,并逐渐成为投资内贸流通业的主要力量。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中国流通业带来了繁荣和活力。

(二)加大对内贸行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尽管我国国内贸易的投资机制越来越市场化,但政府仍对与国内贸易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投资。主要投资于关系国计民生、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能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公共物品,例如粮食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以及大型农副产品流通设施、社会化的物流配送中心、公用性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政府对流通设施的引导性投资,吸引了民间投资出现阶段性快速增长。

即使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注重市场化运作。例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储备糖、肉制度,在保持国家储备糖重点调控市场的同时,将国家储备肉的调控重点由保障大城市和节假日改为应急救灾,并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了新的办法;公布了一批国家活畜储备基地等;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具备资质条件的国储糖和国储肉的代储库点。

除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之外,其它主要财政资助方式和手段是(1)参股。主要应用于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借此推动国有内贸企业的体制创新和经营机制转变。(2)资金补助。对城市郊区的商业改造项目和需要扶持的服务行业等采取直接补助的形式。(3)奖励:对龙头企业的示范型、科技型项目,边远及民族地区商业设施的设立开办,给予奖励。

(三)吸引外资,不断扩大内贸领域的对外开放

我国商业领域从1992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自1999年开始,零售业的开放试点从沿海地区扩大到所有省会和中心城市,外商被允许进入直辖市的批发环节;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外资根据数量和地域限制分阶段进入我国;2004年12月起对外商投资零售领域的限制全部取消。国际著名商业集团进入我国,不仅为我国的商业发展提供了资金,而且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营销理念、管理经验和流通先进技术,带来了各种先进的经营业态,促进了我国流通现代化。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置采购中心,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制造业的发展。

(四)推动国有内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国家试点政策的指导下,内贸行业改制取得重大进展。在改制过程中,注重引导内贸企业学习和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结合我国内贸发展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内贸管理、发展模式。

目前国有独资商业企业转制基本完成,国有控股、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三分天下。在零售行业,国有企业退出得更快。但总体上看,目前在内贸领域,国有大中型企业仍占有一定比例。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这一改革包括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许多内贸企业大胆探索,在实践中建立了有特色、比较科学和合理的管理体系。湖南长沙的阿波罗公司在转制中实行三个置换:职工身份的置换、产权置换和机制置换。身份置换后,职工成为主人(股东);产权置换以后,由国家独资成为国有控股股份制;在股份制、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情况下,完成了机制的置换,为企业管理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

(五)推动内贸行业资产重组,培育大型内贸企业集团

自2000年起内贸企业开始资产重组,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出现了一批商业集团。由上海物资、上海一百、华联和上海友谊等四大商业集团公司合并组成了百联集团,注册资本10亿元,总资产规模280亿元,年销售收入近700亿元,旗下拥有6大上市公司,共拥有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的4000多家经营网点,基本涵盖了商贸领域的所有业态。2004年4月北京首旅集团、全聚德集团、新燕莎控股公司合并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的著名商标字号作为品牌予以保留,重组后首旅集团控制的总资产量将超过150亿元,年经营收入总额近100亿元,年实现利润超过6亿元。另外还有北京物美集团计划用3年时间投资改造天津市1000家国有商业网点。在重组中还有股权收购的形式,例如山东三联成功收购“郑百文”,2003年公司股票得以重新上市交易。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领域大公司、大集团,2004年,商务部颁布了《流通业改革发展纲要》,对大型流通企业并购重组方面可能涉及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二、各地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将促进国内流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战略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制定本地经济发展战略中都把促进国内流通发展作为重点内容,比较典型的是上海市和大连市。

上海市是我国综合竞争能力领先的大都市,90年代以来,上海确立了“一个龙头,四个中心”的发展战略和“三、二、一”产业方针。作为第三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贸流通产业随着城市经济增长进入不同发展阶段。以规模化连锁经营为标志,90年代初人均GDP超过1500美元时,开始发展连锁超市;90年代中后期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进一步推进连锁商业的规模化;21世纪初,上海人均GDP达到4500美元,连锁经营向更多业态延伸。根据上海城市发展的战略规划,到2015年,上海将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适应这一战略,内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和提升城市的商业功能;满足“长三角”都市圈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的要求:加强流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调整完善都市消费服务业功能布局;积极推进商业对外开放和互动发展;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小商业企业发展;大力推动商业技术应用和创新。

大连是东北的窗口。大连市政府在其经济发展规划中把促进国内贸易发展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个机遇,进行大跨度产业联合。在商业开放中实现“你进我的零售市场,我进你的销售网络”的目标,使大连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连锁集团的全球性采购和销售网络,参与国际化大流通,并以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积极支持商贸业与相关产业的相互延伸,相互渗透,促进商工结合、商农结合、商旅结合,以流通促生产、以生产促流通,不断开辟新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目前,国际知名连锁商业集团沃尔玛、家乐福、百盛等都已在大连开店,其地区性总部和采购中心也设在了大连。

(二)实行合理的城市商业布局

我国多数城市能够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经济发展程度规划三级商业中心,使零售业态分布均衡、合理。较大城市的商业布局一般由城市中央商业区、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等三级商圈组成。城市规模越大,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大城市,这种分层次的商业区的特点就越鲜明。中央商业区集聚效应和幅射效应明显,集中了一批以大型百货店为主体的大店、名店、专卖店、特色店,其设施现代化,商品丰富,客流量大。区域性商业中心是处于城市中心商业区之外的若干次一级商业圈。商圈不局限于地理和行政街区的限制,是一个经济地理概念,由服务的消费群体的区域范围构成。区域商业中心是以大中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建材、灯饰、服装、花卉等专业市场、仓储市场、日用品批发零售市场、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商业设施为服务主体的。它的服务对象是该经济区内常住居民、集团消费单位以及部分区外消费者。社区商业则主要服务本社区居民,辐射有限,由各种小店为主体,经营生活服务业,满足就近居民的日常之需。

篇2

(一)服务贸易基础落后,整体竞争力较差

由于过去长期“重制造、轻服务”的政策导向,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中,其发展远远落后于货物贸易。2006年服务贸易占GDP的比重仅为39%,而美国自1984年开始,服务业产值占当年GDP比重就已超过60%。[2]据世界银行统计,发达国家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60%以上,中等收入国家平均达到50%左右,而我国直到2011年,服务业产值占中国GDP的比重也仅为43.1%。服务业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基础,服务业的严重滞后势必会影响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能同步发展,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偏低,产业基础薄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多是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以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较差。加之,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较小、服务产品档次低,服务贸易从整体上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且呈现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二)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1.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分布不平衡。现阶段,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服务行业及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出口比重偏低,这正说明我国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仍是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对服务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一直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管理体制的滞后,也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缺乏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的动力,因此在世界服务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

2.服务贸易地区分布过于集中。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仍然为我国内地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2011年服务贸易额占我国内地服务贸易总额的64%。其中,中国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服务出口目的地、进口来源地和顺差来源地,双边服务贸易占我国内地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四分之一。从服务贸易主要领域的进出口情况看,中国香港、美国分别为我国内地运输服务第一和第二大出口市场,所占比重为运输服务总额的50%;旅游出口市场集中于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所占份额近60%;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方面,美国是第一大出口市场,其次是东盟,占该行业出口总额的一半;我国内地咨询服务第一大出口市场是中国香港,其次是欧盟和美国,三者占比都超过该行业出口总额的20%。[3]进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导致服务贸易多元化程度不高,在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的大环境下,不利于分散市场风险,抗打击能力较差。而在国内,服务贸易则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他地区所占份额极小,这种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我国服务贸易整体水平偏低。

(三)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落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

由于服务行业数量和范围较大,从而给相关部门带来较多的管理困难。国际上要求对于服务贸易要有统一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还比较落后,存在许多问题。另一方面,多数重要服务部门尚无立法或欠缺配套法律,如电信业、旅游业,尽管有些部门有立法,但已颁布的法律比较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未形成体系。另外,现有的相关法律,如《外贸法》等缺乏可操作的详细规定。

(四)服务贸易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我国虽然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服务业人才培养方面重视程度不够,高素质、高技能的服务业人才紧缺,尤其是以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一些新兴服务业所需的外向型人才更是奇缺。由于我国服务业的比较优势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服务提供者只需具备一般化素质或经过简单培训后就可以上岗;加之对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够重视,导致目前我国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我国服务业竞争力低和产业结构不合理。

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新优势,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服务贸易无污染、低能耗,能充分发挥我国的劳动力优势。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领域内的倾销、反倾销等贸易摩擦较少,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贸易结构、提高服务贸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具有劳动力的优势,但仅发展具有传统优势的服务产业已经不能满足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要求,也与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不符。因此,应明确服务贸易发展思路,培育新的竞争优势,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并将其确定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重点。此外,政府也应大力改造、提升传统服务行业的档次,建立品牌优势,打造我国服务贸易品牌,在维持我国传统服务贸易行业有利地位的同时,加大对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企业的政策倾斜,从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领域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

(二)努力推进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

1.以生产业为突破口,通过专业分工,加大高级要素投入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而实现功能升级、产业链升级。[4]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培育国际知名品牌;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在华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逐步扩大中国服务外包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创建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积极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我国出口产品的“价廉”优势会部分丧失,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是为了提高出口的稳定性。因此,除在中国香港地区、欧美市场上提高服务档次,保住传统出口市场的份额外,我国也应积极开拓一些新兴市场,出口适销对路的服务产品。在国内,政府应积极引导中西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且着力改善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尤其是加强运输物流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人才到中西部地区就业,改善我国服务贸易地区结构过于集中东部沿海地区的状况。

(三)推进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篇3

当今时代,全球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改变了传统商品生产和服务的条件。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的产业和生产组织形式。在当今信息社会,经济的竞争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生产要素的范围,而越来越倚重于知识、无形价值和创新能力。经济日益全球化,技术进步和创新已经占据经济发展的核心地位。国家、地区和城市的比较优势,越来越体现为其学习、创新和知识生产的能力。在这种新的经济形态中,文化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国际对外文化交流与文化贸易概况

当今世界已经全面迈人了全球化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人,不同地域和民族间的文化交往日益广泛,文化交流与文化产业发展也日益重要。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银行分别出版了《世界文化报告:文化、创造性与市场》和《文化与可持续发展:行动框架》,这两份文件都特别强调了文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在美国的传播政策中,虽然没有声明要重建美国的世界领导地位,但作为美国政府的目标却是非常明确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国内的文化产业政策基本上是越来越放松管制,其理论基础是市场理论和多样化原则。美国大众文化的全球性扩张,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非政府部门的文化企业为巨额利润所驱动而进行的经营性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到政府的支持,尤其在对外宣传方面已与美国外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英国政府为扶植文化产业发展,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英国政府认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市场对文化产品及服务的需求迅速增加,因此,完善自我,抓住机遇,扩展国内外市场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日本经济长期低速徘徊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开始把文化和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1995年,日本确立了文化立国方略;2001年,日本开始全力打造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明确提出10年内把日本建成世界第一知识产权国;2003年,又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计划到2010年让到日本旅游的外国客人达到1000万人,比2001年提高1倍。为把文化立国战略落到实处,日本政府还通过设立战略会议、恳谈会、幕僚会议、审议会等形式,研究商讨具体对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亚洲金融风暴后,韩国制定了“文化立国”的方针,将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发展国家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最终目标是把韩国建设成为21世纪的文化大国和知识经济强国。特别是最近几年中国加强了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如:历时两年的中法文化年在中国圆满闭幕,在美国举办的“中国文化节”、在意大利举办的“中国天津周”和在荷兰举办的“中国文化艺术节”等大型对外文化活动,扩大了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树立了中国的良好形象。中法文化年影响巨大,盛况空前,全面提升了两国的政经关系,把中法以至中国与欧盟的伙伴关系推向了新的高度,并对周边国家产生了示范作用,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希腊等国已相继提出要与中国举办文化年。中国在对外开展各种文化活动的同时,“十一五”规划还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对外文化产业贸易,复兴民族文化,使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在文化贸易方面,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料,过去20年间,全球文化贸易总额一直在持续增长。从1980年到1998年间,印刷品、文学作品、音乐、视觉艺术、摄影、广播、电视、游戏和体育用品等文化贸易的年贸易额从953亿美元猛增到了3879亿美元。但是,这些贸易绝大部分在少数发达国家之间进行。1990年,日本、美国、德国和英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文化贸易出口国,占全球当年文化贸易出口额的55.4%,而化贸易的进口额也高度集中在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占全球当年文化贸易进口额的47%。跨人21世纪以后,文化贸易的进出口大国排序有所更替,然而总体格局并没有变化。这些国家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文化产品进口国,2002年其进口额高达153亿美元;英国是第二大文化产品进口国,其进口额大约是美国的一半,为78亿美元;德国是世界第三大文化产品进口国,其进口额为41亿美元。

二、对外贸易中文化交流的方式

1.媒体作用

对外贸易中的文化交流,媒体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20年,中国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世界的关注,这为媒体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发挥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中国加人WTO后,在对外贸易中中国需要世界信息,世界也需要中国信息,双向选择剧烈增加。这种需求不仅体现在经济上,也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目前中国有报纸2000多种,杂志8000多种,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约有2000个频道,有近10亿的电视观众,同时有超过1亿的互联网使用者。媒体、媒介成为中国对世界宣扬中华文化,加大中国对外文化贸易的重要手段。但与国际同行相比,中国传媒在资本、经营网络、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和人才素质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文化贸易方面,我国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逆差是以5一10倍的数字来显现的,中国书刊版权贸易上的逆差更高达10一15倍。因此中国媒体仍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专家预计,中国媒体要成为世界主流媒体,还需要很长时间,甚至10一20年。媒体在发展自身的同时还肩负着促进世界文化交流,普及汉语文化,发扬宣传中华文化的艰巨任务。

2.政府作用

首先,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市场经济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政府担负着提供文化服务的职能。界定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角色,首先要把这个问题放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背景下考虑。十六届五中全会有一个很重要的提案就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对外开放的关键。这一提法表明了在“十一五”期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以前涉及政府职能经常从经济角度考虑,许多地方政府把GDP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唯一标准,中国现在提出科学发展观就是把重点放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科学发展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问题。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解决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次,政府具有制定文化战略的职能。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文化的冲击,总的来说有三个层面:第一个是文化产品的冲击。因为外国文化产品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文化产品在国际文化贸易市场上具有比较大的优势,我国加人WTO承诺文化市场的开放,首先面临占有国际优势地位的文化产品对中国文化产品的冲击。第二个是文化资本的冲击。当外国文化产品在文化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时,他们一定会谋求对中国本土文化资源的整合。国际文化资本进人中国参与整个中国的文化企业的生产,采取某种本地化的生产方式,就地整合资源,就地生产、产品就地出售,这是一种跨国文化企业的比较合理的商业模式。近年来,外国文化资本进人中国文化资本市场势头一直比较猛烈。第三个是文化价值观的冲击。随着外国文化产品的普及,它负载的是外国文化价值的内容,它一定会对我国文化消费者在文化心理、文化认同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三方面构成全球化对中国文化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需要制定本国文化发展战略,宣扬中华文化,促进世界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对此,日本的经验可以借鉴。学术界认为日本从明治维新以来,其发展的历程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大致是从明治维新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这段时间,被人称之为“军事立国”阶段。从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80年代,被称之为“经济立国”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日本确立了“文化立国”阶段。之所以有这么一个发展战略的转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经济飞速发展,成为世界上与美国、欧盟并驾齐驱的一个经济大国。但是,日本单纯追求经济发展,也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包括环境的问题、国家形象的问题等等。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日本适时提出了文化立国的目标,这个目标包括这么一些内容:首先,要确立一个国家形象,这个形象就是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创新精神的一个国度,而不仅仅是能够制造物质产品的国家。其次,要尽可能地满足公众在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再次,要形成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文化环境,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文化战略是许多发达国家为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战略。我国目前也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发展文化产业,实际上制定文化战略也是政府应对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新时代的挑战。

3.对外贸易自身作用

对外贸易自身作用体现在通过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大对外文化贸易来促进本国文化走向海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近期来看,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已经在中国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势头,如何通过整合我国的文化资源,开发我们的文化产品,提升我们的产业结构,增加我们产业附加值,无论是高技术附加值,还是高文化的附加值,目前正在成为一个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新的战略重点,这就造成了一个大的发展态势。即把文化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融为一体,把文化产业和传统产业融为一体,把中国文化走向世界与中国作为世界的制造业的中心这两件事也结合在一起。我们不仅要作为世界制造业中心,所谓“中国制造”,而且我们要变成“中国创造”,我们要成为一个世界的创新中心。

三、中国对外文化交流与贸易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对世界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但是,近代以来,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日渐衰弱,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呈现了严重的逆差。改革开放,特别是国家“十五”规划实施以来,中国加大了对外文化交流的力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组织中法文化年、中国俄罗斯年、中意文化年、美国的中国文化节,到在海外多个国家设立100多所孔子学院等,都具有一定声势和影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同中国经济和政治在世界上的地位存在巨大差距。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的主要产品,无论是文艺演出、影视作品、图书期刊、动漫产业还是语言文化等,存在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人超”,处于绝对输人国地位,存在着严重的“文化赤字”。这对于一个拥有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来讲,对于一个正快速发展追求民族复兴的国家来讲,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1.缺乏品牌文化产品

我们输出的文化产品质量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反映当代中国发展面貌、当今中国人核心价值观和精神风貌的文化作品有限,有文化内涵和思想深度的原创作品太少,能展示中华文化的内在魅力、代表国家形象的高端文化产品更是凤毛麟角。在各种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中,仍停留在以展示剪纸、泥人、刺绣、大红灯笼之类的民俗作品和兵马俑以及其他出土文物等为主的阶段,在国外较有影响的戏剧歌舞和影视作品也仅仅有屈指可数的几部,动漫产业与美国和日韩相比我们才刚刚起步。我国现在还没有能够吸引人的、占领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尤其是被人们广为接受的品牌性产品。而美国的品牌文化产品就遍布世界各地,如可口可乐、麦当劳以及各种美国大片等。

2.观念滞后,缺乏创意

在传统观念中,文化就是文化,做生意就是做生意,中国人很少想到去卖文化,这种思维方式与世界上很多国家有不少的差距。文化产品能否赢得市场,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其所内含的文化价值、生活方式、思想观念、情感因素;在于文化产品是否具有思想感染力、情感的亲和力、精神的震撼力以及生活方式的凝聚力。只有赋予文化产品这几种力量,才会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认可,让他们心甘情愿地购买你的产品。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企业在制定贸易策略时应注意与当地文化融合,创造为当地人易于接受又有吸引力的情境。在整个经营设计过程中注意配合文化环境要求进行创新,既要创造出适合销售国文化的产品,又要使定价的方式和程度为之接受,还要找到适合当地的渠道,采取购买对象乐意接受的宣传方式。美国人在中国的肯德基和麦当劳店里将玉米羹、汤和可乐同售;海尔在美国的成功定位等都是中美文化融合的良好开端。

3。缺乏国家战略与支持

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缺乏国家战略,缺乏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扶植,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缺乏国际化的运作和推介。国家应制定对外文化交流发展战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着眼长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循序渐进,搭建各种形式的对外文化交流平台,策划组织一系列高端的中国文化产品,提高对外文化交流的整体水平。

四、扩大对外贸易中的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中国的现状是文化实力与经济大国地位严重失衡。文化的“人超”地位,客观上为西方文化提供了文化受众,强化了西方文化的影响力,甚至影响了国家的文化安全。“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目标,中国文化要繁荣振兴,要加大对外交流已经刻不容缓。

第一,国家应制定和推行战略性文化贸易政策。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过程中推动文化的发展,是国家在制定文化贸易战略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政府进行合理的干预,适当运用关税、补贴,以进口保护作为出口促进的手段等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将会刺激和提升我国的文化产品乃至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也都采取过这样的政策。

第二,国家应加强完善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互联网的无界性,使文化传播可以突破时空界限,对全球文化的发展、创新和传播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发展潜力巨大,是我们促进对外文化交流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的阵地和窗口。建议国家专门建立一个部门,招募聚集一大批优秀外语人才和网络技术人才,负责互联网的对外文化传播与管理。

第三,加强对海外受众的接受心理、接受习惯和思维特性的研究,以增强针对性;善于借用西方人易于接受的艺术形式,例如歌剧、舞蹈、交响乐等,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4

随着我国成为wto的成员国,众多的跨国集团无疑将给我国带来最为直接的挑战和机遇,同时,我国也要组建自己的大型跨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进行研究,成为一项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一、内部化、内部贸易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

研究企业内部化理论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巴克利(p.j.buckley)卡森(m.casson)和加拿大学者鲁格曼(a.m.rugman)。鲁格曼(rugman)把内部化定义为:在企业内建立一个内部市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内部市场取代外部不规则市场,由行政命令来解决企业资源配置问题。企业组织由内部价格(或转移价格)来调节,并且使内部市场像潜在的规则市场一样具有效率。

跨国公司内部化是内部化定义的延伸,即当内部化的范围超越国界时就形成跨国公司内部化。通过内部化扩张,跨国公司建立起跨越国界的一体化的生产经营网络,其结果是国际市场上存在着数量惊人的公司内部贸易,即由跨国公司进行的、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跨国界交易,而转移定价是这种内部转移的结算工具。随着国际生产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跨国公司总部控制下的相关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与劳务的内部交易就更为频繁,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占了相当重要的比重。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球64,000家跨国公司已拥有870,000家分支机构,全球60%的国际贸易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另外,80%的国际技术贸易也是在同一企业内部发生的内部交易。以美国为例,1984年美国出口品的43%是在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有关公司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的商品进出口也有1/3是在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而这些内部交易的完成都应用了转移定价这一策略。

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过程中,转移定价不仅是内部贸易的结算工具,而且可以实现逃避税收等多重目标。利普敦(c.lipton)曾对转移价格作了如下界定:“转移价格是用于描述在一个跨国公司内部的关联实体间以及关联公司的家族间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而索取的价格。为了避免扭曲,索取的必须是公平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跨国公司对集团内部交易索取的价格可能比公平市场价格较高或较低,通常使用的是多开或少开发票金额的办法。这种做法被称为‘滥用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 abuse)。作为一种贬义词,有时简单地称为‘转移定价’。”

一般认为,跨国公司通过运用转移定价、实现逃避税收目的,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通过直接转移利润来避税,一种是通过间接转移利润来避税。

1.通过直接转移利润避税

众所周知,跨国公司是分散在不同国家但存在某种控制关系的公司群体,而各有关国家的税收制度在税率高低、费用列支、征免范围及幅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有可能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价格,不合理地进行费用分配,轻而易举地将利润由税负较高的国家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从而减轻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

如果母公司处在高税率国家,子公司处在低税率国家,母公司在向处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时,则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反之,该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时,则采用高的转移价格,以提高母公司的成本,降低母公司的利润。这样,利润就会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纳税,减轻了整个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2.通过间接转移利润避税

间接避税是通过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避税地(tax havens)指这样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较低的税率和众多的税收激励措施使得跨国公司能够有效地转移或减少从当地获得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收。例如香港对发生在香港境内的收入征收15%的名义税率,但不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税,在香港也没有任何资本税、资本所得税、外国股东股利所得税。其他避税地如加勒比海周围的巴哈马、百慕大、卡曼岛等。巴哈马每年向境内的公司征收100美元的低税,并且巴哈马没有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要求它向这些国家提供信启、的协定。由于外国公司在避税地的税率很低或根本不纳税,而当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也极为松弛,公司的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有较大自由。因此,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或虚设中转公司,操纵转移价格,以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仅153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在中国2002年的外资来源地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仅次于香港名列第二,超过了美国和日本。之所以有许多公司愿意到一个自然资源匮乏的小岛上注册,是因为这里是世界上著名的“避税天堂”。

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实现逃避税收的行为,显而易见损害了东道国利益。据美国参议院200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全美的跨国公司在2000年共避税达450亿美元。截至2003年12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65277个,大量的迹象表明,外商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大量逃避了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指出,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

针对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避税的现象,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转移定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仍然象复杂的哲学难题一般困扰着世界各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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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达国家反避税主要措施及最新进展

现在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实行转移定价税制,其中最具典范性的当推美国规则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规则。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basic arms length standard,简称bals)被各国广泛接受。依据此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美国税务局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美国税法规定: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局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扣除额及其它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

为了评价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准则”,美国税法中规定了三种计算交易价格的方法: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comparable uncontrollable pricing method);转售定价法(resale pricing method);成本加成定价法(cost plus method)。事实上,确定转移价格困难重重。显而易见的是:许多转移对象不存在或缺乏可比产品或可比交易,如垄断性很强的无形资产,就很难确定转移价格的合理标准。

近年来,特别是1995年以来,美国和oecd对各自的转移定价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修订,增加了更加科学有效的约束机制的新内容。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预约定价制(apa)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对转移定价事后进行调整已有近80年的历史,但事实证明它并不是一种十分理想的方法。对于税务当局而言,有种种执行方面的困难。跨国纳税人亦认为事后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决策,并有可能使企业处于被双重征税的危险。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预约定价制也叫预先认定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5年关于转移定价指南规定:“预约定价协议是这样一份协议:它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为这些交易的转移定价预先确定一系列恰当的标准(如方法、可比性数据等),且规定该标准将在一个确定的时期内有效。”

预约定价制的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其一般程序是:跨国公司在开始内部交易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报送必要的材料。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内部交易的价格。跨国公司应遵照此价格进行交易,税务机关亦不再调整。与事后调整做法相比,apa具有有利于减少转移定价调整的不准确和不确定性、避免重复征税、减少征纳纷争、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等优点,而且由于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共同参与跨国企业税收事宜,也便于达成国际共识。apa因而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普遍重视。

2.纳税人举证制度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跨国公司总是居于主动地位,于是美国在1991年公布的《收入程序法规》中正式列入纳税人举证责任制度,规定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应由跨国公司负举证责任,即纳税人有义务提出证明其内部交易定价正常的确凿证据。如若不能,则依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

纳税人举证制度出台以后,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跨国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不必有所顾虑,税务机关也由此摆脱了烦琐费时的事后审核工作。该制度还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正因如此,不少国家也已开始在本国推行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如经合组织1995年准则肯定了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加拿大于1994年底了预约定价协议制度的信息公告,并在1999年的转移定价信息公告中予以重申。英国税务机关则于1995年颁布了《预先交易法规》,日本、德国、西班牙等国也已开始实行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3.有关资本金弱化问题的专门条款

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人为的内部金融操作,在某一企业减少自有资本数量、增加贷款数量,可增加利息扣除,造成关联企业间的利润转移和相关税收问题,因为不同的国家对债务利息和红利的征税政策是不同的。企业的债务规模远大于与资本金对应的正常水平的状况被称为“资本金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资本金弱化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转移定价行为。对付资本金弱化,oecd提倡两种方法:一是正常交易法,即由税务机关确定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金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征税;二是固定比率法,即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负债/权益比,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目前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4.对转移定价的处罚措施

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根据违反规定程度不同,处罚措施分为两等:如果净利润调整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达到或超过调整后总收入10%,或者转移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的2倍、等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1/2,处以所逃避税额20%的罚款;如果净利润调整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达到或超过调整后总收入20%,或者转移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的4倍、等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1/4,处以所逃避税额40%的罚款。力度之大,让避税企业望而生畏。

三、监管与防范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任重道远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除了涉及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外,更主要的是涉及母国和东道国政府的利益分配,所以国际转移定价问题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发达国家政府对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进行越来越多的干预,仅在英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专职转让定价的人数就在近年增加了3倍,尽管如此,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仍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的管制更为困难。这主要是由以转贴于

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促成的:

1.转移定价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很难判定

由于转移定价牵涉到一些极为复杂的客观因素:转移定价行为的认定、关联企业的确认、正常交易原则的建立、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相关国家的初步调整与相应调整。其中关联企业的确认和正常交易下独立企业成交价格的计算是转移定价税制的核心和难点。究竟什么样的价格才算为“正常交易”或“公平”价格,并无十分明确标准。特别是许多公司以提供劳务为主,更多地依赖品牌和知识产权等其他难以定价的无形资产。

2004年,美国国税局调查了英国最大的制药集团葛兰素制药集团(glaxogroupltd),起诉该公司在1989-1996年期间在美国少纳所得税52亿美元。该案争执的核心在于为葛兰素公司带来巨额利润的治疗胃溃疡专利产品,善胃得(zantac)的利润创造源。究竟是在英国的研发活动创造了利润还是在美国的广告或营销活动创造了利润?显然,两者都创造了利润,那么它们各占多少比例?如何分摊成本、利润和税赋成为一大难题。

2.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其制定与实施过程都高度保密

由于转移价格属跨国公司内部价格,一一般是由公司的高层领导会同财务与会计主管人员制定的,属于公司内部最高商业机密,外人难以了解且更难约束。因此,即使是美国这样会计制度发达、监管力度大的国家,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的做法也常常是感到有迹可循却不能查到水落石出。例如,美国会计总署的研究表明,67%的外国公司,每年在美国进行着数千亿美元的生产和交易活动,却没有交纳一分钱的所得税。据某个经营于美国的外国公司透露,1998年,它们曾经以171美元一支的价格,从本企业内部进口牙刷,而以13美元一个的价格,向属于同一企业系统的其它分支企业出口导弹,以此成功地逃避了应交所得税。为了加强对滥用转移定价的防范,近年来美国国内收入局增加了100名审计师,每年大约花费1600万美元聘请外部专家加强审计。但即使如此,针对一些巨人公司如日立、三菱电器、东海银行和大宇等大公司的转移定价调查仍是悬而未决。

3.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差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为跨国公司避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定差异,且还有为数不少避税港的存在,为跨国公司内部化充分运用转移价格和信息不对称优势,最大限度地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使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

特别一提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纷纷提供了包括财政、金融在内的各类优惠政策,甚至是有害的恶性竞争,这种“贫困竞赛”(race to thebottom)使跨国公司在与备选东道国的讨价还价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发展中国家要约束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等不正当行为就显得尤为困难。在联合国贸发会议最近的一次调查中,被调查的84%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跨国公司明显地在利用转移价格来转移收入,以实现逃税的目的。

4.电子商务使跨国交易变得更加难以确认、跟踪和量化

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使传统的税收观念受到了极大冲击,因为:

第一,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地国除了设置一个网址或者服务器之外,并不需要另行设立任何的“有形存在”(physical presence),从而根据既有国际税法规则难以确定该笔收入的来源地;

第二,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所从事的商务活动所涉及的大多数是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交易,因此根据既有的国际税法规则亦难以确定该所得究竟属于何种所得。

第三,在网络空间,跨国纳税人可以从事各种数字化产品等无形资产的商务活动,也可以通过加密等手段保护和隐瞒收入和财产,以及征税国据以征税的相关会计资料。跨国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在来源国逃避根据现有的税法所承担的纳税义务。

澳大利亚税务专员米歇尔·卡莫迪(michael carmody)曾描述过一个名为“抓得住我们那就来吧有限公司”(catch us lf you can ltd),及其所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该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其业务遍布于世界许多不同的国家,各方只通过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交流。而公司注册地却为某一零税收地区,利润十分丰厚。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就像各国政府永远不能控制公海一样,它们也无法控制网络空间,因此网络空间将成为跨国公司谋求避开政府控制者的新的“避税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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