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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背景和整体规划
(一)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现状
我国现行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与欧盟SolvencyI框架一致,欧盟的Solvency I体系始于1979年,主体思想为最低偿付能力要求为准备金负债和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在该体系下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主要基于业务规模。然而,基于业务规模的资本监管标准,不能科学反映公司和行业风险状况,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发展改革需要。
(二)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整体目标
根据《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要求,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主要目标为使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水平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使得资本要求和实际风险相关;推动行业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行业的国际地位。
(三)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步骤和规划
保监会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监管,不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保监会对于现有偿付能力改革分如下几个步骤进行:
1、构想提出阶段
2003年至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近年来,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从国内看,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
2、总结评估阶段
该阶段通过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评估我国偿付能力体系,已经启动并完成。该阶段主要评估两方面内容:评估我国现行偿付能力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市场特性;与美国与欧洲资本监管制度做横向比较。2012年1月,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3、专题研究阶段
2013年5月,保监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明确提出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明确提出使用三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定性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和美国及欧洲的偿付能力监管经验,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想。预计保监会将于2014年底形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该制度预计于2016年开始实施。
二、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现状的差距
(一)三支柱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现状的差距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三支柱的理论: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通过全面分析并量化保险公司存在风险提出对于保险公司定量资本的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通过风险评级和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的评估,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通过三大支柱建设,逐步实现从基于业务量的监管要求向(二)第二代偿付能力负债评估方法
当前法定负债评估完全是静态的,仅考虑死亡风险,通过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之差计算实际资本,使用该资本数值比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得到偿付能力充足率。
当前财务负债评估基于公允价值原则,在最优估计负债的基础上增加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的方法计算财务准备金。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将基于财务准备金,通过公允价值资产-(最优估计负债+风险边际)计算自有资本。基于公司风险情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要求资本。以确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三)资本要求涉及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因此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将影响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根据欧洲Solvency II实施调研发现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要求当中市场风险占比最高,最主要的风险来自市场风险(67%)承保风险资本成本占据第二,比重(24%)。针对上述研究结果,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要求限制公司投资策略,控制权益类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
三、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权益类投资波动会显著影响市场风险资本,从而影响公司的投资策略
偿付能力改革会将权益类资产的风险纳入偿付能力考察范围,根据欧洲的调研经验,市场风险当中主要的风险资本成本来自:
(1)信用价差风险(42%):由于企业债违约导致的市场风险
(2)权益类投资风险(30%):由于权益类资产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
(3)利率风险(28%):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权益类投资资产更高的波动性将使其对风险资本的影响更为显著。
(二)退保风险、长寿风险等资本成本计量也将响应提升产品开发的复杂程度,影响产品策略
承保风险当中主要的风险资本成本来自:
(1)退保风险(46%)由于退保导致公司未来利润和现金流的恶化
(2)长寿风险(44%)由于人口健康程度改善导致的预期寿命延长导致的养老金超额支付
(3)费用风险(22%)由于固定和变动费用的超支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退保和费用风险的影响可能更为显著。
(三)新监管体系有望提升整体自有资本
EIOPA于2009年底开始进行第五次定量影响调研,该调研共有2520家保险(再保险)公司以及167家保险集团参加。调查发现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形成了较分明的监管干预梯度,即拉开了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水平的差距,同时,新监管体系提升了整体的认可资本,但是最终充足率略有下降。
(四)监管体制改革将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由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价值导向
1、产品设计
寿险公司很多高保证收益、提供各种保单选择权的产品会导致利率风险成本较高,同时内含期权会导致增加负债的评估价值。这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的时候审慎设定各种保证利益,并且在定价中评估其价格。
2、投资策略
寿险公司当前的投资策略出现过很多资产久期小于负债久期的情况,且权益类资产占比过高的情况。新体系要求寿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并控制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以控制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3、公司治理
寿险公司当前的治理状况存在重业务,轻管控的问题,未必可以使资产的配置效率达到最高。新监管体系下对于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控要求更严。要求风险管理和预算控制主导。
四、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主要包括:新监管框架尚不确定,新体系风险计量原则和方法、自有资本的认可要求、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相关精算、财务人才也存在差距。保险公司还需要投入的软件和硬件资源,以满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DEAN曾指出,学术界缺少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欺诈态度的研究。投保人对于保险欺诈态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保险欺诈行为道德性、合理性的评判,包括影响评判的因素。美国学者Cummins、Tennyson、Accenture曾做过针对保险欺诈态度的研究和问卷调查,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也对美国家庭做过对保险欺诈容忍度的调查。研究发现,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接受度与所在州的索赔率显著正相关。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相对完善,保险行业非常重视保险欺诈的社会合理性问题,相比之下,我国投保人法制观念淡薄,缺少保险法律知识,认为保险欺诈的后果大不了就是被拒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诚信监控机制不健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保险欺诈的认识不清、防范不力也刺激了保险欺诈的发生。对社会公众宣传教育,明确保险欺诈的危害,可以减少和抑制保险欺诈行为,这已经是保险业的共识。但是,如何做好教育工作,宣传的重点放在哪里,哪些因素影响社会大众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合理性认可,是本节要澄清的问题。
保险欺诈合理性影响
保险欺诈的合理性可以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可以使上图中法律成本曲线平移。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增加可以导致法律成本的效果降低,行为人增加保险欺诈的欲望,对应更多的违法收益。
2保险欺诈行为合理性原因概括
在一些人看来,投保人欺骗保险公司是可以原谅的,是一种小过失,并不是违法行为。大多数保险诈骗都是非暴力行为,对金融制度的危害是间接的、潜在的、远期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保险欺诈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违法犯罪的认识并不统一,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反,很多情况下保险欺诈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监管法律和保险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产生制定者预期的效果,法律在执行中存在效率贬损和扭曲的情况。影响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本身具有不确定的特?c,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人支付了保费获得了保障,保障本身不是财富的增加而是财富的不减少,本来是等价有偿的交易,但是没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投保人会错误的认为不公平,“为什么别人获得了保险金而我没有获得”。投保人认为支付了保费就应当获得赔偿的观点还有很大的市场。
第二,保险具有“长尾性”特点。投保人的选择行为不仅和保险产品本身相关,也受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偿付能力的影响,其获得的信息不足以提供足够的决策依据,保险消费中势必存在大量非理性行为,滋生保险欺诈。投保人从支付保费到获得赔偿有一段时间距离,保险人拒赔可能不违法,但并不能让对方心服口服,除此之外还存在很多不公平条款和不合理拒赔的情况。“高保低赔”、“理赔难”等现象会招致投保人的报复行为。投保人支付保费却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对保险产生了不信任,采用同样不理智的行为“同态复仇”,用保险欺诈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流动性强、素质不高,本身对保险不诚信行为的认识不够,很多时候又是和投保人串谋骗取公司的保险金。社会大众认为欺诈行为非常普遍,“别人都在骗保,我也可以做”的观念大量存在。
第四,保险业发展迅速,但监管制度滞后,相比英国、美国、日本成熟的保险法律体系,我国既没有制定专门的保险反欺诈法,《保险法》只有187条,没有区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组织法,也没有对保险欺诈做出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司法公信力较低,诉讼成本高,监管部门对保险欺诈的查处力度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说明会影响投保人的合理性期待,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会增加对方的不信任,投保人认为合同条款过于专业,对保险欺诈更没有正确认识,轻易越过法律界限。市场调查表明,高达748%的寿险客户不清楚自己所投保险条款的具体含义,192%的保险客户根本没有读过合同条款,477%的人虽读过条款但因文字晦涩无法完全看懂。
第五,市场监管对投保人的约束宽松,对保险人的规范不严格会使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生不信任,都会助长保险欺诈。保险监管法规要宽严适中,坚持维护当事人契约自由的立场,不偏不倚。
3保险欺诈合理性的问卷设计
根据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2008年的问卷调查,140万英国人2007年一年内并不认为保险欺诈是错误的。李立(2010)也曾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分析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态度,并得出“保险消费经历、对免赔制度的认同感、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等传统因素对保险欺诈的合理性并无显著影响,而“个人道德、工资收入、控制欺诈的态度”等个人因素对保险欺诈合理性影响最明显。调查问卷可以有效了解社会群体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态度,认为是合理还是违法,购买保险后自己会不会实施保险欺诈。
对于大多数保险消费者而言,他们对行为是否违法的认识不够,并不具备判断自身行为风险的能力,经常从自身的理解和最容易获得的信息出发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容易产生从众心理,这种心理是指社会成员具有与多数人员在言语、行为方式、态度等方面保持一致的倾向,形成羊群效应。本节通过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行为合理性的态度,问题并不是直接询问对保险欺诈的态度,而是提出相关的问题,将调查内容隐藏在问题当中,涉及投保人索赔中的具体行为。希望能得出保险欺诈合理性的主要原因,为防范保险欺诈的教育宣传工作提供素材。
问题包括:
(1)是否认为保险软欺诈是合理的(包括事故发生前与发生后)。用以了解公众对夸大索赔和保险软欺诈的态度。
(2)羊群效应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包括人身险与财产险)。用以了解羊群效应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程度。
(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不适当履行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会不会影响保险欺诈合理性。
(4)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制度本身会不会导致欺诈合理性。
(5)对保险制度的错误认识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对保险制度的误解会不会增加保险欺诈的合理性。
(6)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人的不规范行为会不会增加保险欺诈合理性。
(7)是否认为道德风险是合理的(包括财产险与人身险)。用以了解道德风险是否影响保险欺诈的合理性。
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34份,其中男性225人,女性109人。地域涵?w广东、河北、湖南、安徽、吉林和山东等25个省份,被调查人员的职业包括学生、公务员、教师、医生、农民、公司职员等25类,教育程度包含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年龄跨度为18~80岁。数据来源具有广泛性,基本可以反映社会群体对保险欺诈的态度。
4问卷结果分析
问卷结果显示,较多数的人认为保险软欺诈是不合理的,是违法的,并且自己不会实施,少数人认为自己会实施保险软欺诈。财产险中(以车险为例)认为保险软欺诈是合法的比率比一般情况下要低,这可能是因为人身险中保险软欺诈的合理性更高。社会大众在人身险中实施保险软欺诈的概率更高。
实施保险欺诈时会受到从众心理(羊群效应)的影响,如果发现别人出险后会夸大索赔,自己也会坚定保险软欺诈的意图。问卷显示,羊群效应对保险软欺诈有一定的影响,影响率在37%左右,(34%与40%的中值),在人身险中(以疾病险为例)的影响比在财产险(以车险为例)中的影响更大。
保险人的说明行为对投保人实施欺诈有一定的影响,在30%左右(32%与29%的中值)。其中,保险人对合同说明义务的履行比一般的不诚信行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影响力略高。
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投保人对保险制度是否能正确理解对保险欺诈合理性有影响。保险公司可以适当关注对保险制度价值的解释,也要尽量使保险合同条款通俗化。
道德风险在财产险中比在人身险中对保险欺诈的影响力略高,但总体来说两者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都较小。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道德风险是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由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责任承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无形商品,因而这种保障的真实可靠性主要取决于保险人的信用程度。因此,投保者在购买保险时,不仅要选择价格合适的保险品种,而且必然要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价,从中选择那些财务信用状况优良、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投保,甚至将后者的选择看得更为重要。但作为一名普通的保险购买者,投保人既难获取保险人相关的财务报表资料,又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进而对其偿付能力的强弱作出评价,几乎是不可能的。投保过程中这种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客观上需要有专门的保险评级机构,通过专业人才使用专门的技术和信息渠道,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进行评级,评级结果通过便捷简单的符号在市场中传播,使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认识,为广大投保人事先的风险控制提供了信息服务。
其二,有助于保险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再融资能力。
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评级结果为保险公司的声誉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证明。评级机构对保险人评定的等级越高,表明其信誉越好,偿付能力越强,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途径传给被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之后,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新业务,进一步壮大其经济实力和改善财务状况;同时,保险公司评级越高,就越能巩固其它业务和提高保单持续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保单退保所致的损失,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是现代保险发展理论。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到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阶段。要使保险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模式,必须要有一个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保险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考虑和长远谋划。通过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保险业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
三是现代保险监管理论。保险监管如何适应我国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的转变,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如何建立现代保险监管体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监管理论,是当前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现代保险监管理论研究要在保险监管的目标模式、组织体系、方法体系、法律体系和监管合作等方面取得进展,推动保险监管实践的发展。
四是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理论。从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看,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许多方面都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这就需要大家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和研究方法,对国家政策支持的必要性、作用、具体方式等进行深入研究,为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较好的政策环境。
当前,在加强上述保险基本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针对三个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