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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DI的概念界定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在中韩两国外商投资领域是共用的概念之一,但是两国对FDI概念的界定却有很大不同。
(一)中国FDI的概念界定
中国关于FDI的概念主要反映在几部关于外资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综合上述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FDI概念界定为: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二)韩国FDI的概念界定
在韩国,FDI不仅指外商在韩国国内单纯地运用资产,而且还包括通过参与经营或技术协作等方式,与国内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的目的。从对经营发挥实质性影响方面来看,不同于普通投资概念,外商直接投资包括知识产权、房地产等有形、无形资产的转移,以创造财富的投资。此外,对企业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外国人股票和股份的投资也可被看作是外商直接投资。依据韩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促进法》等相关法令,可以将韩国的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对于可以进行外商投资的主体即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中韩外资法有较大不同,总体来说,韩国外资法中对外商投资者的限制较少,范围较广。
(一) 中国外资法中外商投资者的范围
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直接投资活动的主体,主要受三大外资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三大外资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包括:
1、外国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外国企业外的其他经济组织,这里的其他经济组织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外国自然人。
(二)韩国外资法中外国投资者的范围
在韩国,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施行规则》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等法令,可以进行外商投资的外国人(即外商投资者)包括:
1、拥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2、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外国法人);
3、国际经济协作机构,主要包括: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协作业务代行机构、负责IBRD、IFC、ADB等相关开发金融业务的国际机构、负责或代行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
4、拥有大韩民国国籍且在外国永驻的个人。
相比来看,中韩外资法主要都把外国法人、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的主要主体,其中中国的其他经济组织类似于韩国的国际经济协作机构,但也有区别。类似于在中国的非法人企业,由于不符合韩国外资法中的国际经济协作机构,因为不能作为在韩国进行外商投资的主体。另外,中国外资法并没有把具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具有永久住所的自然人纳入到外商投资者范围内,相比于韩国外资法的主体范围有所缩小,不利于最大限度上的吸引外资。
三、FDI的类型对比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同处亚洲的中韩两国对外资的开发程度明显不同,反映在外资法领域,中国外资法从整体上来看规定的较为保守。这里的最直接体现之一就是有关FDI的类型规定。
(一)中国外资法中FDI的类型
在中国,最主要的FDI类型有四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以及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加工装配等,这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基本上都伴有需求企业的经营权、控制权的投资性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合作开发自然资源:指外商投资者与中国法人通过签定合同,由外商投资对中国的矿产进行勘探开发,并独自承担投资风险,若勘探成功,外商自动获得其后的开发权,并取得一定数量的所开采矿产作为补偿。目前我国主要在海上和陆上石油勘探中采用。
(二)韩国外资法中FDI的类型
根据《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FDI包括外国人获取国内法人或企业的证券、股份、和为出资的国内法人提供长期贷款,以及为非盈利法人提供捐助等。
1、获取国内企业的股份或份额:这是指外国人以同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的经济关系为目的,参与该法人(包括正在成立中的法人)或企业的经营活动等,从中获取法人或企业的股份、股权。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要被认定为外商投资,投资金额必须在1亿韩元以上(包括1亿韩元),同时外国人必须拥有大韩民国法人(包括正在成立中的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所发行的具备决议权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10%以上(包括10%)。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3项,若外国人超过两名,则须各满足上述同样条件,外商投资比率为外国人完成投资后算出的比率。投资金额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预留金转入成本后,外商因此所取得的股份部分。另外,韩国外资法虽然不承认投资金额有例外,但外商投资比率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成为例外。即若外商投资金额低于1亿韩元或外商投资比率低于10%,只要签署下列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即可破例被认定为是FDI:可派遣企业高层或选拨高层的合同;提供或购买原材料、产品一年以上的合同。
2、长期贷款
根据《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4、5项的规定,外国投资商和有资本出资关系和企业向相关外资企业贷出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情况(以最初贷款合同上所规定的贷款时间为准)均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3、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
作为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如具备科技领域的独立研究设施,并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时,可被认为是外商投资:科技领域学士学位持有者具备3年以上(包括3年)研究经验或科技领域硕士学位以上的专门研究人才的长时雇佣规模5人以上(包括5人);根据《赋税特例制约法》,实施有关应用高端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相比之下,上述列举的中国外资法中的几大基本类型实际上都属于韩国外资法中的“获取国内企业的股份或份额”类型部分,而对于韩国外资法中的“长期贷款”和“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部分,中国外资法却是缺少的。不列入直接投资的范畴,就享受不到直接投资的相关待遇标准,这对吸引外资是不利的。
参考文献:
以现代国家和个人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的关系为大背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谓基本了然。现代行政权是国家得以直接、能动地影响个人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会需要行政权主动地发挥其维持秩序、保护相对一方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积极作用。顺应社会的需要,国家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秩序行政到服务行政、给会行政的演进是对行政权积极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确认这种肯定的很好例证。当前,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两大类行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对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配置和实现产生影响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赋予相对一方权利或解除相对一方义务与剥夺相对一方权利或课加相对一方义务的行为,其集中体现了行政权的强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对相对一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施予指示性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影响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就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等作出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决策、宏观调控等行为,其特点是缺乏法律强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强,在当今政府施政中占较大比重。对上述行为范式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权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导性的法律地位。然而,行政权的操作者毕竟是同具人类弱点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规定有机地与具体个案情形结合起来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的认识过程,行政公务人员既需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之意义及规范背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内蕴,亦需通过各方面的信息对具体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这其中,或者由于客观复杂因素的影响,或者由于公务人员才智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或者更严重地,由于公务人员职业德行和品性上的缺陷,行政权行使的失误或权力的故意滥用都在所难免。这些与人们对行政权积极作用的合理期望相悖的情形是行政权的消极一面。行政法与身俱来的控权、制权理念就是对行政权潜在的负值效应的反证。当然,鉴于上述两类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行政权受到法律制约、控制的程度和受监督的形式也就不同。由于前一类行为一旦违法,就会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故其主体资格、权限、法律法规依据、程序等受到法律严格限定,其特点是权力受法律规定细密、自由裁量有限、受监督的形式具体。一般称之为“消极行政”,其行为准则是不得为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即“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它不仅要受到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还要接受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这类行为的违法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法律对后一类行为往往只规定行为模式和实现行政的目的,不设定法律效果,希望通过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靠政府的威信和政府内部的行政纪律来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只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又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尽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的积极作用,通常称之为“积极行政”。只是这类行政行为一旦失误,给社会带来的破坏会十分巨大,因而,其仍须受到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要为行为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作为行政权的相对一方-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与自由(以下概称公民权)的行使亦因主观、客观的原因而具积极和消极的作用。确认公民权利、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而社会文明和进步又是在公民权不断得到确认和保障、人闪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得以尽可能施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的。公民在经济、政治及其他领域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个人追求自己在社会中诸般正当需要的满足的行动基础和保证,个人和组织根据良心和理智自由地行使这些权利,可以不受阻碍地参与社会生产和交往,建立良善健康的社会关系并在其中获得自身利益的实现,而社会共同体亦在整体上迈向更高的文明境界。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人民的斗争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公民权范围日益扩大,法律对权利的规定越愈细密,形成有机的权利体系。与此同时,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我国,尤其是在近十几年来,在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们的创造性、积极性得到空前的发挥,经济成就已是世人公认的事实。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可见一斑。然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对公民权限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民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恰恰是基于对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的考虑而作出的限制。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中的人,他在进行社会交往中必然与其他公民或组织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和自由旨在帮助其相对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不为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人所阻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公民个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或滥用其权利的情形在所难免,这又往往要导致法律欲意保护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法律调整尚未完善的条例下,由于各种思潮的冲击,利益格局的变化、拜金主义的影响、自律机制的削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人违法行为或滥用权利,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可能或已经违法行使或滥用的情形予以预防、控制和惩戒。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即使公民个人或组织有合法理由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自由,有些情形下,也会造成矛盾和冲突,这种对抗的结果同样是社会无法容忍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的无序,同样需要公共权力进行调节。
综上所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都具有两面的可能作用,行政法努力的方向应该是调动两者的积极因素,最大可能地抑制其各自的消极因素。
二、行政法关系的展开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来的,既然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可能导致的积极效应或消极效应不可预测,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无节制地行使权力或权利。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规定民事权利又设制民事义务的原则并无二致。但是,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毕竟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性质上的巨大差异,行政权和公民权潜在的双重效应促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法律关系更具复杂性。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有:(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使职权而与相对一方发生的关系。它又包括行政实体关系和行政程序关系;(2)监督行政关系, 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在监督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由于团体、个人的监督权利必须通过国家权威真正得以实现,监督行政关系可主要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尤其是后者更为行政法所重视。那么,行政法是如何针对行政权和公民权作用的复杂性具体安排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上述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结构的呢?
首先,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期待的是行政权积极作用的发挥,以抑制公民权的消极作用。因为,在这里,社会首要关心的问题在于如何设置或启动行政权以处理下列几种情形:(1 )社会中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由于某些事物的出现而遭到破坏(比如经济垄断、股票黑市),国家立法者因种种缘由无法及时出台法律,需要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规章进行普遍的调整;(2 )具体个人和组织行使公民权时超越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行政机关经常地对他们予以监督和检查;(3 )具体个人和组织已违法行使公民权而给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带来损害,社会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控制和惩戒;(4 )社会中某些资源或机会的利用虽然可促进社会福利,但或者由于资源或机会本身极其有限,或者由于资源或机会的给予必须依公共利益受限制,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才能获得,社会要求行政机关审核申请的个人和组织的条件并负责授益于合格者;(5 )大部分具体个人和组织在行使公民权时普遍持有趋利避害的心态,对其他人的福利或需要高昂代价予以运营的公益事业较少关心,社会要求行政机关能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对于这些社会自治机制无能妥善处理的情形,个人、组织有一种依赖和信任公共力量的自然倾向,而依赖和信任的基础是公共力量拥有他们自身不具备的社会控制力和强制力。无论是秩序行政,还是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有关机构判定其无效并予以撤销之前,不仅相对一方,而且国家机关、一般第三者都必须承认其为有效,并服从之。如果行政行为没有这种被称为公定力(推定有效)的效力,与私人行为无异,个人和组织又怎么会为把自己面临的困难委托与自身类似的软弱的行政机关去解决呢?1 即使个人、 组织因行政权潜在的消极后果而对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公正处置公共利益问题表示怀疑,他们亦必须等待行政权启动并最后作出行政行为之后通过其他公共权威进行评判,否则,行政权积极作用会被扼杀。因而,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在设定行政机关管理权能的同时往往赋予其效力优先性,相对一方于此只能履行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的主导性地位和相对一方的服从地位是这里的主要特征。
然而,如果等待行政机关凭借公务人员的独立判断作出与公共利益相悖的行政行为之后再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执行力,它的破坏性后果已经造成,而这种后果在很多情形下是难以通过事后救济制度进行充分补救的。于是,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法律对行政权怀有既信任又警惕的两难情结,既期望通过公民权利的适当使用来最大限度地遏止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离经叛道”行为,又谨防繁琐、拖拉的程序阻碍行政积极效应的实现。有关国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考虑最多的就是如何保持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2 即应给予相对一方多大的参与行政决定过程的权利。无论权利范围如何,不可否认,保证个人、组织参与行政过程是行政程序法的初衷和核心内容,亦是现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3 因此, 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倾向于赋予公民权利,相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其在行使实体权力时必须担负相当的程序性义务。
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完全履行程序性义务,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具有实质的合法性了吗?美国现代新公法理论就此批判了流行于四、五十年代的法律程序理论,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代表的价值,而不取决于其程序体系”;作为新公法理论来源之一的批判法学流派亦攻击法律程序理论只会导致虚幻的而非现实的社会正义。4 人类社会有许多经验是共通的。虽然有不少国家在程序立法上费尽心机,但大家都把监督行政的机构尤其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作为抵制行政权消极作用的最后的亦是最坚固的一道防线,其中,既有实质问题的审查,也有程序问题的审查。这是因为,尽管行政程序法律倾向于规定公民权利,但行政程序性质上毕竟是行政权运作的形式,法律既不允许个人和组织取代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亦不容许其在此违背公定力要求而反抗行政机关违反实体和程序要求的行为。那么,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关注的又是什么呢?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又是一个什么结构?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为分析对象,我们认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使相对一方相较行政机关处于权利优势地位。相对一方享有起诉权而行政机关无反诉权、法院判决只针对行政机关而不针对相对一方都可以恰当地表明法律在这里的焦点。而且,不妨假定,法律关于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隐喻: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未作出最终有效判决之前,行政行为推定可撤销。如果行政机关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这种推定就告成立,无需相对一方费力说服法院否定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这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推定有效恰成相反。
概而言之,在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任何一种具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结构都具有某种不对等性。但是,这些不对等性并非指向同一方向,而是错综复杂,彼此相抵。其中,除了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是同时存在、密不可分的以外,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中发生存在的,它们在既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形成彼此抗衡。而且,虽然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不对等结构同时并存、后者又从属于前者,然而,不可否认,两种不对等结构发挥着不同的、相反的功能。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在调整与行政权有关的具体社会关系时的关注点始终存在倾斜,致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条件下总体现出不平衡的动向,为了保证绝对的不平衡状态不至于因内在力量的变化而过于失衡,行政法应设置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结构以发挥其约束这种失衡可能性的功能。就此意义而言,平衡不仅意味着行政法及由其调整形成的行政法关系在总体结构上的平衡以及由此结构必然体现出的平衡功能,而且隐喻着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和不平衡的绝对存在。这同马克思在谈及建立资本主义不同生产领域之间必要的平衡和相互联系时所述的原理是一致的,“平衡总是以有什么东西要平衡为前提,就是说,协调始终只是消除现存不协调的那个运动的结果”。5 当然, 从行政法的发展史来看,虽然有不断趋近这种总体结构和功能的平衡的去势,但这种平衡也是相对的,它总是为总体结构和功能上的不平衡所打破,继而再走向平衡。总体结构和功能的平衡与不平衡在运动之中互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构筑
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逻辑安排的有机体中,这个有机体我们称之为“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个个次层级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下称“亚行政法律制度”)。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逻辑。我们在下文将阐述以“平衡论”为指导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逻辑安排,其中蕴涵现代各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们的启示。
法治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则。“法治”的确切含义至今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和活动;(2 )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任何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一方,只要违法,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大部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下既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又规定了相对一方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6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其基本涵义历时变迁。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也是围绕既保障行政权、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又抑制行政权、公民权的消极作用这一内在逻辑确立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法发韧之初,依法行政原则是消极的、机械的公法学原理,基本内涵是:(1 )议会制定的法律至上,一切违法行政都不发生效力;(2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议会以法律规定之,行政规章、命令仅是内部行政规范,不具有对外约束力;(3)无法律即无行政, 没有议会法律明确授意,行政不得自主行为。于是,“行政遂成从属而不独立之国家作用”。7 此后,国家目的观和行政作用论逐渐换新, 旧日依法行政内涵已不能满足“行政之自我肯定与其主动、积极及弹性化之要求”,8 依法行政原则即经脱胎换骨而形成现代的意义。前后的主要区别在于:(1)“依法”不仅指依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意味着依据行政法规规章、法的一般原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即行政遵从实质的法治主义;(2)行政不必以法律明确授意为绝对前提, 除法律明文禁止外, 可“基于行政之自动性及给付行政或助长行政之本质”自主行为 9.由此,该原则在保留原有制权的精要的基础上放松了对行政权的束缚,意在促使行政积极作用,以抵制过滥的个人自由的不利影响并助长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 行政法律制度自我运行所依据的各项原则和规则实际上是法治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化。同时针对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保障和抑制是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必要的两支旋律,而且,这两支旋律在各亚行政法律制度中交错出现,互相辉映,难以截然分开。为表述便利,我们姑且取巧把行政法律制度分为两大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Ⅰ类)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Ⅱ类)。
Ⅰ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判制度、行政检查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指导制度等。其中:(1)行政立法、 裁判制度是授权行政机关行使部分立法和司法职能的制度。其初创之时,曾在英美等国遭到严格提倡“控权”的传统思想的强烈反对,但终因时代的需要而被人们普遍接受;10 (2)传统的行政检查、处罚、 强制执行和许可的范围在日益扩大,行政权行使代表的公共利益名义已从治安延展到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环境、医疗保健、失业救济、残疾补助等等,单一模式的消极秩序行政已成历史;(3)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机关不完全利用强制手段,期待个人、组织的真诚合作以共同完成公共利益目标的新型权力,其权力色彩有所淡化,但由于它们的主旨在于公共利益,法律仍然授权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行使一定的强制手段;11(4 )在这些亚行政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对行政相对一方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任何个人、组织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当的责任。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获权成为国家追究相对一方违法行为的机构。
Ⅱ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主体责任制度、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立法机关监督制度(如有些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等。(1 )行政程序制度与Ⅰ类制度紧密交错,故其在赋予相对一方程序权利以实现民主、公正价值的同时,必须考虑行政效率的需要,公正、效率是行政程序制度两个主要原则;(2 )行政公开制度是二战后行政法的新发展,该制度赋予个人或组织获得行政机关掌握的档案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是公民了解权的制度化。行政机关则可以国家安全、行政效率、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为由限制了解权。“公众的了解权和对了解权的限制成行政公开的主要内容”,“行政公开是主要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免除公开起制约和平衡作用”;12(3 )行政主体责任制度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平等要求的制度化。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则是受到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侵害的相对一方寻求利益弥补的制度,其原理是个别利益损失必须由社会公平负担以获得某种平衡(国家赔偿和补偿金额实来源于社会,这与私人赔偿有实质不同);(4)行政诉讼制度和立法机关监督制度赋予个人、 组织较多的监督程序上的权利,行政机关承担较多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或组织的个别意见在实质上一定合理,就如同起诉权并不意味胜诉权。结果既可能是保障个人、组织的合法主张,亦可能是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制度是开放的,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迁,亚行政法律制度的数量增减和内涵演变实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尚需国家实体的存在,“保障—抑制”这一制度构筑逻辑作为现代人们对自身及自身所处社会比较理智的认识结果必将在时间上延展其生命力。
四、“平衡论”的意义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220-01
一、我们先看几处词语的翻译
《论语·学而章》第十五节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
威利把这里的“骄”译为:swagger , swagger表示某人走路时有点飘飘然、说话时口气不逊,细致清楚地展现出富家子弟言行举止失礼,使译文更富形象感。
此外,威利选词上还能体现出化静为动的效果。《论语·子罕篇》第十章颜渊喟然叹曰:“仰之弥高,……”威利译为“yen hui said with a deep sigh. The more I strain my gaze up toward it , the higher it soars. ”“soars”给人的感觉是孔子毕生提倡的 “仁”要人们活到老学到老。这动感让人印象更深。
二、精湛汉学功夫下威利对原著的透彻理解和译介时的融会贯通及幽默感
在该本第111页的注中,对“何有”这个词这样来注:
笔者译:对于“何有”这个词,是一个很难解释的习语惯用语。可参看第六篇第六章,第七篇第二章,第四篇第十五章。从中可以看出对一个用法意义多样的 “何有”,威利很谨慎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按语境来译。其灵活却不随便的态度令人肃然起敬。威利在该本第13页中对“思无邪”的“思”字进行了仔细分析,译成中文大意为:从《诗三百》看,这里的 “思”字本不是“思想”的意思而是感叹词,表“哦”、“啊”或诸如此类的词——在古代的文献文本里,这些词起重要作用;并且这些词能在不同的语境里产生可能有的意义。
可见,威利对古汉语虚、实词的准确运用以及孔子在这里的活用都能辨别清楚,一方面固然说明其汉语功夫了得,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治学和翻译态度严谨负责,绝不马虎。在中国古代就注者如云,众说难辨,威利选定并译出一家之言,实是不易。
《论语·泰伯篇》第三节“启予足,启予手”中“启”字,威利用free来译,其注1交代了依据。笔者译:人临终时,四个人分别持其手足,“体一人”(《礼记》第二十二卷)。死后,手足俱释。(《后汉书·礼仪志·第三部分增补》)曾子说,他已经安全(即免遭刑戮地)过了一生,他的德业上了轨道。不再需要按着他的手足了。那样做是为了“防止临终者在垂死挣扎时出现‘非礼’的姿势或进入‘非礼‘的状态。
经笔者查阅,元代陈澔(注)的《礼记集说》里就有类似的记载。该书第373页《礼记卷之八·丧大记第二十二》有“彻亵衣,加新衣,体一人……”的字样。其中“体一人”即威利译的“one for each limb ”。陈澔在其下注云:“……手足为四体,各一人持之,为其不能自屈伸也。”仅此一例至少表明威利言出有据。权威与否,另当别论。但毋庸置疑,他对中国先秦典籍及相关儒家典籍很熟悉,其见解独到,非浅见之流。在翻译时能众经相参,不囿于一家之言,真可谓放得开手脚。
更见其对原著理解透彻而译注又有幽默的要数《论语·雍也篇》第十三节,子曰:“孟子反不伐,奔而殿,将入门,策其马,曰:‘非敢后也,马不进也’。”同上,笔者译其注:公元前484年与齐国军队在鲁国城外的一次战斗,(孟子反)对自己的功勋轻轻带过(而非显摆),真乃英雄本色。所以一个当代的飞行员在殿后工作结束时可以这样说:“我一直都在心惊胆颤,没逃跑/撤退只是我的引擎发动不了了。”
相信您和西方读者读了之后都会不禁一笑,为之叫好。威利在这里确实穿越了语言的森林,领悟了古汉语中原本就具有的乐趣——恐怕今天多数二十几岁的青年都会谈古色变,有隔了千沟万壑的“代沟”之感,遑论细品——而作为外国人的威利还能在明确表达和译介时幽他一默,令人击节。而西方读者在开心之余,也会觉得古代中国人在几千年前就这么英勇而幽默风趣,可敬可佩,在笑声中不觉拉近了距离,消除了畏难拒斥的心理,更易接受。这不是译介的成功么?
威利英译《论语》时用心良苦:小至选词造句,力求形象、生动、动态地表现原文中人物及其言语表意,使貌似呆板的《论语》理解起来不那么抽象,学起来不那么枯燥乏味;大到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先秦)典籍涉猎甚广,研习甚熟,译介出注时如数家珍且言之有据,又颇富幽默感,无形中与读者互动,不愧为高素质的汉学家兼译者,能用当下易接受的方式译介,译法灵活,独具匠心。
参考文献:
1 突出中医传统特色,中医理论基础坚实
教书育人,知识传承,重在培养学生的思维 能力,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发挥独立思考的能 力,增长灵活运用知识、技能的本领。为此,打 下良好的理论基础至关重要。在我们的本科教 育中,重视高素质的中医药人才培养已成为明 确的目标。本教材围绕这一目标和要求,十分 重视中医儿科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全面系 统、详实准确地介绍了中医儿科学基本理论,即 以中医基本理论为依据,以中医儿科学‘五脏证 治”体系为中心;以外感、乳食、情志、脏腑虚实 等论述小儿疾病的病因病机;四诊合参以望为 主诊查小儿疾病;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审证 求因论疾治病;用四气五味、脏腑归经、制方选 药、内治外治处理各类儿科疾病。充分体现中 医思维方法,运用我国传统的诊治手段处理儿 科疾病,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中医儿科学理论 及防病治病方法的能力。
例如:教材介绍小儿生理特点是脏腑娇嫩, 形气未充,即吴鞠通言:稚阳未充,稚阴未长”。 概括地说明了小儿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其机体 脏腑的形态未曾成熟各种生理功能未曾健全。 脏腑柔弱,对病邪侵袭、药物攻伐的抵抗和耐受 能力都较低。小儿的脏腑娇嫩,虽是指小儿五脏六腑的形与气皆属不足,但其中又以肺、脾、 肾三脏不足更为突出,因此,相对于小儿的生长 发育需求,经常会出现肺常不足、脾常不足、肾 常虚的特点。形气未充,又常常表现为五脏六 腑的功能状况不够稳定、未曾完善。如肺主气, 司呼吸,肺气未充,表现为呼吸不匀、息数较促, 容易感冒、咳喘;脾主运化,脾气未充,运化未 健,表现为食宜细软,饮食不知自节,易患积滞、 厌食、吐泻;肾藏精,主水,司二便,肾气未充,表 现为婴幼儿二便不能自控或自控能力较弱,且 青春期前女孩无月事、男孩无“精气溢泻”。同 样,心、肝二脏也未曾充盛,功能未健。心主神 明、血脉,小儿心气未充,表现为脉数易乱、易发 惊悸。肝主疏泄、主风,小儿肝气未充,经筋刚 柔未济,表现为好动,易发惊惕、抽风。小儿生 理的另一特点是生机蓬勃,发育迅速,即《颅囟 经》所谓“纯阳”学说。“纯”指小儿先天所禀的 元阴元阳未曾耗散;“阳”指小儿的生命活力犹 如旭日初升,草木方萌,蒸蒸日上,生机勃勃。 都是对传统中医儿科理论的准确阐释。
再如分析小儿疾病的病因特点为外感、乳 食、先天、情志因素。诊法运用望闻问切四诊合 参,但因小儿不能正确表述病情,故四诊之中, 尤重望诊,望其神色、形态、苗窍、斑疹、二便、指 纹等,结合听声音、嗅气味、察二便、问病情、按 切诊等等。在处治疾病的方法上更是以整体观 点为指导,充分运用辨证论治、审证求因的方 法,对于各系统疾病普遍运用脏腑辨证、八纲辨 证等辨证方法辨证论治。如肺系疾病之咳嗽、 哮喘、肺炎喘嗽等,脾系疾病之呕吐、腹痛、厌 食、积滞、疳证等,心肝病证之汗证、夜啼、注意 力缺陷多动症等,肾系疾病之尿频、遗尿、五迟、 五软等。对于以感受外邪为主要病因的外感性 疾病如麻疹、风疹、幼儿急疹、水痘、猩红热、乙 脑等则运用卫气营血辨证和八纲、脏腑辨证相 结合辨证论治。在治疗中运用内治、外治或内 外并治的方法,介绍了经过历代医家证明确有 疗效的治法方剂,尤其是大量采用了张仲景、钱 乙、吴鞠通的经典名方,又荟萃当代医家的临床 。
2 继承传统中医儿科学理论,创新认识优势病种
本教材始终坚持继承传统中医儿科学理 论,论生理特点之“稚阴稚阳”学说和“纯阳”学 说,论生长发育之“变蒸学说”等;诊断之察指 纹、面部五色主病等;辨证之八纲辨证、脏腑辨 证等;治疗上除内治法外,擅长应用对小儿确有 疗效的熏洗法、擦拭法、热褽法、灌肠法、推拿、 针灸、拔罐法等外治疗法。通过教学,使同学们 充分认识和掌握中医儿科学基本理论和临床认 识与处理儿科疾病的方法,可以直接应用于指 导临床实践。在此基础上,本教材较之以前的 教材,对有争议的一些传统理论进行了科学的 认识和甄别;对一些古代有病名而论述较少的疾病及随着时代变迁而新发生的疾病,在临床 实践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探讨和 总结,形成理法方药较全面的创新认识,丰富到 教学之中,既培养了同学们的创新意识,又对应 用中医基本理论创新认识临床疾患做出了示 范。
例如,对于变蒸学说的论述。由于各家对 变蒸的认识历来不尽统一,造成学术论争不断。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小儿药证直诀》“脏腑 变生次第说”的理角解这里的脏腑当然不能简单 化地理解为解剖学脏器,而应从“藏象”学说去 认识;二是变蒸时到底有没有发热等症状。本 教材结合小儿生长发育特点和国外研究(如盖 泽尔氏的枢纽龄学说)佐证,认为变蒸是我国古 代医家在实际观察儿童生长发育特点的基础 上,运用数量极化思路加以归纳总结,进而提出 的一种婴幼儿生长发育呈周期性显著变化规律 的学说。认为其思路、研究方法及研究结果是 基本正确的,应予肯定。它还可以为我们今天 开展科研提供借鉴,如通过对现代中国儿童的 实际观察总结,编制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婴 幼儿智能发育评估系统,用于大规模筛选检查, 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服务。同时,以现代中国 正常婴幼儿智能发育水平与古籍中记载的当时 婴幼儿智能发育水平比较,还可以就我们这个这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工作。
与其他教材相比,本教材的一大特色是在 现代科研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增添了对不少新 病种的中医药认识和处理方法。如新写入了中医治疗具有特色和确切疗效的病种 胎怯。
胎怯,指初生胎禀怯弱之证。本病为新生儿常 见病证之一,现代关于本病的中医研究报道鲜 见。胎怯总因先天未充而患,因而初生便见形 体瘦小,肌肉瘠薄,面无精光,身无血色,目无神 彩,啼哭无力,吮乳口软,毛发黄少等一系列虚 弱证象。认为本病成因总是由于父精不足,或 母体气血供养不充,胎儿在宫内所受滋育不及 所致。病属先天禀赋不足,五脏皆虚,而关键在 于肾脾两虚,治疗以补肾培元为基本法则,提出 用调元散、补肾地黄丸作为常用治疗方剂。开 创了现代胎怯辨证论治方法的先河。
又如对新时期产生或有新认识的中医优势 疾病的增补论述。如厌食、反复呼吸道感染、营 养性缺铁性贫血、多发性抽搐症、手足口病、性 早熟等,从概念、病因病机、诊断辨证到理法方 药的全面阐述,突出了中医药的临床特色。引 用现代研究成果论厌食,提出病因一为饮食不 节,喂养不当;二为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三为多 病久病,伤害脾胃;四为暑湿熏蒸,脾阳失展;五 为环境变化,思虑伤脾。主要病机为脾运失健。 辨证分脾失健运、脾胃气虚和脾胃阴虚三证,常 用不换金正气散、异功散、养胃增液汤分别加减 变化治疗。反复呼吸道感染为在一段时间内反 复出现感冒、扁桃体炎、支气管炎、肺炎等呼吸 道感染。常见病因为禀赋不足,体质柔弱;喂养 不当,调护失宜;少见风日不耐风寒;用药不 当,损伤正气;正虚邪伏,遇感乃发。主要病机 为脏腑娇嫩,肌肤薄弱,藩篱疏松,卫外不固,邪 从外受,脏腑失调。分营卫失和邪毒留恋、脾肺 两虚气血不足及肾虚骨弱精血失充三种主要证 候辨证论治,常用黄芪桂枝五物汤、玉屏风散、 补肾地黄丸加减治疗等。这些都是使本课程教 学与时俱进、贴近现代临床的教学内容的充实。
3启迪学习思路和方法,促进学术研究和临床应用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1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3)11-0045-01
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近10年时间里,笔者既教授了《中药化学》,也教授了《天然药物化学》。就理论层面而言,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医药理论体系与西医药理论体系。但两者研究的内容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都包括提取、分离、结构鉴定三个方面。同时,两者都扮演着十分特殊的角色,它们都属于沟通中西医学的重要学科。之前还未见有对两者本科教材的对比分析,在此笔者对此进行了一简要的比对。
肖崇厚主编的《中药化学》是经典教材,目前仍在使用。书中首先就对中药化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中药化学是一门结合中医中药基本理论,运用化学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中药化学成分的学科。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组织了一批专家编写了一期《中药化学》教材,这就是匡海学主编的《中药化学》。同样的,这本书也首先就对中药化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中药化学是一门结合中医药基本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主要运用化学的理论和方法及其它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等研究中药化学成分的学科。从两者定义的差别,可清楚的看到学科的发展。两本书的内容也有较大变化,肖崇厚主编的《中药化学》教材中有较多的中药研究实例,包括比较详细的提取分离流程图等。而匡海学主编的《中药化学》中减少了中药研究实例,同时减少了实例中的流程图;但增加了生物合成的内容。并在最后增加了一章新的内容: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研究。在这一章,作者明确提出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研究可搭建中西医结合的纽带和桥梁。对于中药的研究,妥帖的办法是在正视中药复杂性和整体性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细致而又提纲挈领的办法对其药效物质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既不要让复杂性、整体性搞得昏头昏脑,又不要过分追求简明清晰而顾此失彼。
同样的,吴立军主编的《天然药物化学》教材开篇也对天然药物化学学科下了定义:天然药物化学是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与方法研究天然药物中化学成分的一门学科。并对我国的中医药事业做了简要的介绍。各章节的内容基本能反映最新的研究状态,提取分离与结构解析并重,在阐述基本原理的同时,适当的举一些研究实例。最后一章是天然药物的研究开发,首先介绍了从天然药物或中药中开发新药的五种形式。这五种形式涉及药物研发的各个层次,当然也包括中药复方的开发研究。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7)07-1322-02
随着中医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中医药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增加,全国高等中医院校研究生扩招之势的日增,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呈现一度下滑的趋势,如何提高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对于从事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中医药教育工作者来说,正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中医药人才培养质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课程的设置、定位与建设与教学质量高低的关系密切,也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就关于方剂学专业课程设置、定位与建设等问题,谈谈笔者的一点看法,不正之处敬请同仁予以斧正。
1 明确培养目标准确定位
对方剂学专业课程准确定位的前提,首先要明确方剂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依据方剂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才能够对方剂学专业课程予以准确定位,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与要求。笔者认为,方剂学研究生培养目标为:“一专多能,一才多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的确定,主要依据方剂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内容来确立的。作为方剂学研究生来说,不仅要具有坚实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知识,宽泛的现代医学知识;作为指导教师来说,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尤为重要。为此,应将研究生方剂学专业课程定位于:“面向中医、服务中西、辐射医药、重在方剂”。既要适应中医药发展,中、西医学需求,还要具有方剂学自身特色。
对于方剂学专业课程的内涵定位来说,首先要注重传承,同时又要充分吸收现代科技成就以超越自我,充实传统中医理论,使当前的中药方剂现代研究与保持中医药学特色紧密地联系起来,赋予其新的内涵,从而全面揭示中药方剂防病治病的理论基础与作用机制,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如此,则使中医药学的特色得以保持,优势得到发挥,对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 了解课程特点合理设置
方剂学是中医药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在中药学基础上研究药物间配伍关系和配伍规律以及君臣佐使地位的知识体系;是中医基础学科与中医临床学科相互沟通必须经由的桥梁学科;是指导中医临床处方用药和中药新药开发的应用基础学科;是中医药学基本特色和优势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本院研究生专业课程设置主要的目的在于培养高层次方剂专业人才,根据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加强课程改革,推陈出新教学内容,为博士、硕士研究生开设方剂学基本理论及其关键问题、建立中药小复方精选系统操作技术平台的思路与方法、中药药性基本理论、中药药理与新药研发等研究生课程。
方剂学是中医学理、法、方、药有机结合逻辑方法体系的表现形式,集中体现辨证论治的特色与规律,方剂的“功能主治”将方药与临床应用连接起来。可见,方剂学内容涉及面较宽,内容繁杂。因此,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宜精宜少,有目的地增加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的弹性空间,从而使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发挥出来;课程内容设置不仅与研究方向相结合,而且要有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另一个方面,将研究生知识储备作为课程设置的重心,进而对课程内容进行取舍、补充,从学生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等多维角度去考虑,发挥课程建设对于促进研究生发展的最大功效。通过挖掘方剂学教材中的宝贵因素,给研究生以创造性思考、反思、质疑的机会,古人云:“为学患无疑,疑则有进,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
笔者认为,方剂学专业课程内容设置的基本要求是:既要具有宽口径的专业理论基础,又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并与学术前沿结合,使研究生有较强的科研实践能力,体现一专多能;同时还要考虑学生就业面、适应性,为了使学生具有宽泛、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在教学过程中,积极探索和创造备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旨在培养“一专多能、一才多用”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3 加强课程建设突出创新
中医要发展,先从教育人手。中医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与教育的方法密切相关,而这又与研究生课程设计关系密切。如果培养目标过于广阔,培养模式过于单一,或课程设计不按中医理论结构编排,忽略中医学特色,不注重方剂学传统理论,甚或教材出现各种问题等,均会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因此,积极进行研究生专业课程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本校的研究生方剂学专业课程以《医方发挥》为蓝本。参考《方剂学》教材,结合各指导教师、学科的研究方向,有的放矢地开展博而精深的专题讲座式的授课模式。以课程建设带动人才的培养,在进行课程建设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求整改的有效措施,推动课程建设的发展。
通过课程建设来提高研究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研究生学术能力培养。作为方剂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来说,在进行专业课程建设方面,既要注重方剂专业学位点的研究方向,又要考虑研究生个性化的发展方向。来灵活安排内容;研究生在方剂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注重向古方剂要效益,深入挖掘古方剂蕴含的潜在的逻辑思想,使之学会借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寻求、探索、解决未被人们认知的科学内涵。
【中图分类号】R241.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3)23―0019―02
王叔和,魏晋时期著名医学家,著有《脉经》十卷,97篇。北宋林亿《校定脉经序》言:“臣等观其书,叙阴阳表里,辨三部九侯,分人迎、气口、神门,条十二经、二十四气、奇经八脉,以举五脏六腑、三焦、四时之疴。若纲在网,有条而不紊,使人占外以知内,视死而别生,为至详悉,咸可按用。”王叔和以平生之力,撰成《脉经》,不仅总结了前人的理论成果,且结合自己平生的临证经验,从而构建了脉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为中医脉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使中医学理论得到了进一步丰富。为中医脉学的构建与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也因此使他获得了“脉学鼻祖”之誉。
1 《脉经》的渊源
《脉经》全书共十卷,97篇,“这是我国医学史上现存第一部有关脉学的专著,是公元3世纪以前我国有关脉学知识的一次总结。”正如王叔和在《脉经・自序》言:“今撰集岐伯以来,逮于华佗,经论要诀,合为十卷。百病根源各以类例相从;声色证侯,糜不赅备。其王、阮、傅、戴、吴、葛、吕、张所传异同,咸悉载录。”沈炎南《脉经校注》云:“《脉经》学术主要本于《内经》、《难经》和张仲景《伤寒杂病论》,并择取魏晋以前历代名医的脉学精华而成。”由此可见,《内经》、《难经》、《伤寒杂病论》及魏晋以前的历代名医,为中医脉学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王叔和将魏晋以前有关脉学的论述结合自己毕生的临床体验,总结并完成了脉学巨著《脉经》。
2 《脉经》的学术价值
在《内经》、《难经》及《伤寒杂病论》中都有关于脉学的论述。魏晋以前历史也记载了从战国时的医和、医缓、扁鹊至汉代的仓公、郭玉、张仲景、华佗等许多名医都精于脉诊,但却未进行系统整理,更无著述传世。《脉经》一书的价值就在于:它集魏晋以前脉学之大成,把脉学理论系统化、完整化。由此具有很高的理论学术价值,成为中医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临床诊断疾病的一个重要指标。
《脉经》中收载了大量魏晋以前的医学文献。“其王、阮、傅、戴、吴、葛、吕、张所传异同,咸悉载录。”它们中有现存的,对其校勘、补遗起到参考对比作用。对那些湮没佚失的古籍脉学著作,在《脉经》中也有所记载,对于研究、考证古典脉学也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该书同时也具有很高的临床实用价值。除了脉学在临床具有重要的诊断学意义之外。其对辨证论治、针灸学等的总结,也有重要的实用价值。王叔和强调四诊合参,全面诊断,脉、证、治三者密切结合,为临床辨证论治提供了依据。在针灸上弥补了《内》《难》的不足;总结出脏腑虚实病候在寸口脉法基础上的针刺规律;各种脉象所主症候的针灸治疗;充实和完善了奇经八脉症候的描述;明确记载了针灸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强调经络和脉诊结合的针灸辨证论治。
3 《脉经》对脉学的贡献
3.1 对仲景脉学的总结宋本《伤寒论》卷一的第一、第二两篇文章分别为《平脉法》和《辨脉法》,历代医家一直质疑此两篇非仲景而是叔和所作。要了解仲景的脉学思想,就一定要注意仲景的此两篇内容,才能全面了解仲景脉学的全貌。在《脉经》中王叔和也引用了很多《平脉法》和《辨脉法》的文字。《脉经》卷五《张仲景论脉》中的一些段落出自《平脉法》,由此也说明叔和对仲景脉法的深晓,及仲景脉法对叔和脉法的影响。王叔和还将仲景《伤寒杂病论》内容的大部分,引录到其《脉经》中。基本上约有2/5以上的内容引自《伤寒杂病论》,因此可将《脉经》中收录的《伤寒杂病论》内容看成现存最早一种古传本,且保存了仲景的部分佚文。他从病、脉、证、治几方面着手,体现了仲景辨证论治精神。强调脉证合参,将仲景所用治法加以分类比较,非常切合临床应用。这也是研究、校注《伤寒杂病论》的主要版本。
3.2 对中医临证的指导作用 《脉经》是以脉学为核心、以脏腑经络辨证为依据,结合药物治疗和针灸治疗,对后世临床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而更加丰富了临床治疗学的内容。在《脉经・卷二・平三关病候并治宜第三》中以寸、关、尺三部脉象归纳临床常见的各种病脉及主证,根据脏腑经络辨证,来诊断疾病的表里、虚实、寒热,提出药物治疗、针灸补泻以及饮食生活宜忌。被后世医家有效地应用。在《脉经》第二、六、十卷中,还详细记载了十二经脉及奇经八脉的理论,从而补充了内难不足、并强调针灸和脉诊结合的针灸辨证论治。
3.3 对脉学的丰富与发展
北宋・林亿《校定脉经序》曰:“以谓脉理精微,其体难辨,兼有数候俱见,异病同脉之惑,专之指下不可以尽隐伏,而乃广述形证虚实,评明声色王相,以此参伍,决死生之分,故得十全无一失之缪,为果不疑。”王叔和在全面继承和系统整理古典脉学精华的基础上,第一次系统确立24种脉象,并准确地描述了各种脉象的指下感觉,奠定了脉诊指下标准的基础。以后历代医家对脉象的认识均未离开《脉经》基本标准。并归纳出8组相类脉:浮与芤、弦与紧、革与实、滑与数、沉与浮、微与涩、软与弱、迟与缓,在仔细鉴别脉象上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后世医家对脉象的分类皆在王叔和的24种脉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李时珍的《濒湖脉学》在《脉经》基础上增加了牢、长、短而为27种脉象。突破了《内经》三部九候脉法约束,完善了《难经》寸口脉法,总结了分寸、关、尺三部位及脏腑分配原则。确立了独取寸口的诊脉法。推进了诊脉法在临床的普遍应用。是对内难脉法及仲景脉法的发扬,从而使脉学理论与方法规范化和系统化。
3.4 中国医学史上第一部脉学专著
1.1中医学和武学在理论上的契合
中医起源于远古时期,是中国人民通过各种手段长期和疾病作斗争的极为丰富的经验总结。武术经过长期的发展,最终成为人与人之间搏斗的极为丰富的经验总结。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中医和武术都经受着传统哲学以及儒释道等主流文化的影响,并从中汲取营养,总结经验,建立起联系密切的理论体系。
在天人合一整体观的思想指导下,中医把人看成一个内外一体、五脏相应、六腑相通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讲究从整体出发,辨证施治,调人治病。而武术在修炼过程中也是讲究内外合一、内壮外强、内意气外形力的技击整体,讲究“踢打摔拿靠”的全息技法,以及“头肩肘手胯膝足”无所不练、无所不用的整体技击部位。此为中医学和武学在天人合一整体思维观上的契合。
精气神学说是对中医和武术影响最大的中国古典哲学之一。在中医中,精气神是人之三宝,精和气是人体生命的动力,神是生命活动的主宰者。精气可以相互生化,而神则是由精气化生而来。精可以化气,气可以生精,精气生化而生神、养神,而神又有统领精和气的作用。张介宾在《类经》中指明:“虽神由精气而生,然所以统驭精气而为运用之主者,则 又在吾心之神。”而在武术的修炼中,讲究内外双修,即内练精气神、外练筋骨肉,因此,精气神也是武术内修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是武术修炼的三个不同的阶段,精足、气盛、神明是武术人追求的高级境界。此为中医学和武学在精气神学说上的契合。
在中医中,阴阳用以解释人体生命的特征和现象,说明人体的组织结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疾病的诊断和防治等。在武术的修习中,阴阳也是用以解释人体的阴阳二气、人体结构、动作结构、运动规律、技击原理等。因此中医学和武学在阴阳学说上是相互契合的。
五行学说同阴阳学说同属于中国古代哲学的范畴。五行学说是以木火土金水五种物质的特性以及生克规律来认识事物、解释世界和探索宇宙规律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中医学中,五行学说用以说明五脏的生理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五脏病变的相互影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在武术中,五行学说的运用在心意六合拳、形意拳、少林五行拳和太乙五行拳中达到极致,讲究五行生五拳,五拳配五脏,外练五行以生克变化、克敌制胜,内练五行以濡养五脏,壮内强外。可以看出,其中的五拳配五脏以及练五拳养五脏的理论是在中医五行配五脏的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中医学和武学在五行学说的理论上是完全相同的。
在中医经络学说中,经络是经脉和络脉的总称。经脉有路径之意,贯通上下,沟通内外,是为经络系统的主干;络脉是有网络之意,是为经脉别出的分支,较为细小,纵横交错,遍布全身。其功能是沟通表里,联系脏腑,行气血,养脏腑,传导感应,调节脏腑机能,以及保卫机体。经络不但是营养脏腑、四肢百骸的气血运行通道,同时也是信息能量交换的通道。而在武术的修习中,特别是在内功的修习中,也正是以疏通经络为主,调整气血的运行,以达到强筋壮骨的目的。武术内功中的打通任督二脉、奇经八脉、十二经脉等循经导络的基本理论是对中医经络学的直接借鉴,所以说武学和中医学在经络学说的基本理论上是完全一致的。
1.2中医学和武学在实践上的交融
中医学和武学在实践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养生等都是中医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导引、吐纳、行气、服气、武术修炼等都是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养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的手法、技法的来源,离不开导引、吐纳、行气、服气、武术等内容特别是武术内容的支撑。在临床实践中,正骨、针灸、推拿过程中的劲力、感知力和耐力的展现更是离不开武术功力的支撑。传统中医养生的手段和方法从总体上来讲不外乎四个方面,即饮食养生、起居养生、药膳养生和传统运动养生,传统运动养生是根本。
在武术的修习中,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观贯穿始终,崇尚力发全身的“整劲”,追求“身上无处不弹簧,无点不打人”的浑圆之力;外练“明劲、暗劲、化劲”的三个阶段,又要求配合“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的三个内练阶段;同时又运用阴阳、五行学说来指导动作的变化规律和生克关系,以在外练五体的同时濡养五脏;而中医经络学说则是武术内功实践中打通任督二脉、奇经八脉、十二经脉等循经导络的理论指导。因此,习武之人喜欢中医,懂一些中医的基本理论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许多武术家们研习中医,并且悬壶济世者也大有人在,单从近现代来看,就有黄飞鸿、杜心武、孙禄堂、王子平、万籁声、郑怀贤、吕紫剑等等。在中国武术史上,武术的传承机构、武馆同时也是医馆的记载也颇多,最著名的的就是少林寺,许多武功造诣颇深的高僧同时也是医术高明的大医家。
1.3武学在中医学影响下价值功能的丰富和转化
在武术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武术套路、武术功法和对抗格斗三种运动形式。从传统武术的本质来讲,这三种运动形式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她们共同构建了传统武术“打练结合”、“练养一体”的特性。也正是传统武术的这一特性,使传统武术由初始单纯的“技击”属性而转变成以“技击”功能为主、兼具“健身”、“强身”、“修身”、“养性”、“医疗”、“养生”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特别属性。这一特别属性使武术的价值功能得到丰富和转化,而传统武术这一价值功能的丰富和转化直接得益于武术功法也即是武术内功的产生。武术内功的产生是武术在传统哲学以及儒道佛等主流文化的影响下借鉴中医基础理论、融合导弓I、吐纳、行气、服气、食气等中医传统养生实践的结果。
武术内功的产生首先丰富了武术练习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丰富了中医传统养生功法和中医伤科、中医针灸推拿功法的内容和形式。由于受中医基本理论的指导和影响,所以武术内功不但可以为武术的技击本质服务,还可以为传统医学的技术实践服务,并为人民大众提供健身、强身、治病、养生的技术和方法。所以说,武术内功的产生,也拓展了武术的习练群体,使武术的价值功能得到了丰富和转化。
1.4传统武术桩功在武术功能丰富和转化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
在武术发展的过程中,传统武术桩功的产生是伴随着武术内功的产生而产生的。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检验,越发显现出其特殊的作用,因此不断的被加以强调、重视和改进。长期以来,她已经成为传统武术的入门功法,同时又是提高其技术、技法、功力,从而达到武学大成的必修功法。从传统武术桩功的概念来看:广义的桩功泛指各种武术内功的锻炼功法,它是采用或静、或动、或站、或坐、或卧的各种身体姿势或组合套式,精神内敛,调节意、气,锻炼人体运动时意、气、力、形四者一动俱动、一到俱到、一止俱止的能力,从而达到内壮外强、内外合一以及激发人体潜能的效果。狭义的桩功是武术内功中静功的站功,即采用武术中的某些步型保持静站姿势,以求得腿力充沛’下盘稳固,犹如桩之栽于地中的效果,并且通过精神内敛,意念、气血的调节,达到以意领气、以气运身、以身发力、内壮外强、内外合一以及激发人体潜能的效果?9]。一般来讲,我们通常所说的桩功多是指狭义的桩功。在武术功能丰富和转化的过程中,传统武术桩功伴随着武术的发展而发展,并影响着武术的发展和衍变。由于武术的本质属性是技击,因此,随着武术的发展,武术内功的静站式功法也即是狭义的桩功成为武术内功的主要练习形式。
武术桩功的发展使武术“内外兼修”之“内修”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出来,从而出现对内修极为重视的内家拳法,如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等。在武术的发展过程中,受桩功影响最深的当属近代武术家王芗斋先生创立的意拳。意拳的训练没有套路,只有站桩、试力、发力、推手和散手,用王芗斋先生的话说就是“万法皆得于站桩”要知拳真髓,首有站、桩起。“由此后期意拳的发展不单单是健身和技击,还能通过不同的桩式和不同的意念以及不同意守部位来辅助治疗多种身体的慢性疾病。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武术桩功在武术功能丰富和发展的过裎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她是武学和中医学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中间桥梁,她既是武术功力提升、人体潜能开发的途径,同时也是中医养生和辅助治疗某些疾病的手段和方法。从武术的角度看,她具有内外双修的技击价值和民族特性,从中医学的角度看她具有健身、强身、防病、治病的医疗价值。因此,无论是在武术内功中,还是在中医传统养生功中,传统武术粧功都可以说是精髓部分。
2中医学视角下传统武术桩功的医学价值
2.1中医学视角下传统武术桩功的“治未病”价值
“治未病”理念最早见于我国的医学古典《黄帝内经》,它既是传统的、先进的医学预防思想,又是现代、全新的预防医学课题。在中医领域中,“预防为主、防重于治”是众多医家的一贯主张,因此有“上工治未病”的说法。在古代防治疾病的过程中,利用中医气功、导引、吐纳来进行积极的健身锻炼是极其重要的手段,《素问·移精变气论》中记载:“往古人居禽兽之间,动作以避寒,阴居以避暑,……”其中的“动作”就是指古代的导引可以起到防病保健的作用。《素问·上古天真论》云:“余闻上古有真人者,提擎天地,把握阴阳,呼气,独立守神,筋肉若一,故能寿蔽天地,无有终时,此其道生。”其中的“独立守神,肌肉若一”正是传统武术桩功的雏形,这也可以说是远古时期上古之人利用桩功来健身、养生、延年的写照。
武术功法运动即武术内功,是武术在中医学的影响下,结合导引、吐纳等传统养生方法形成的重要运动形式之一。传统武术桩功是武术功法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动形式特别,健身价值独特。从广义上看,桩功是一种静止或缓慢柔和的运动,从狭义上看桩功是一种静止的各种站立式的运动。但无论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其外在的表现都不是绝对的。外在静止的桩功有着丰富的内动,这种内动包括内在的意动、气动和全身肌肉的“蠕动”,也即是意拳站桩里所说的在不动中的“微动”,在微动中的“速动”,所以静止的桩功,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外在柔和缓慢的桩功有着安然的内静,这种内静包括神定、意专、气静,也即是武术练习中要求的“形动而神不动、意不乱、气不喘”,所以运动的桩功,动是相对的也不是绝对的。也正是传统武术桩功这种特殊运动模式,即相对“静”或“动”,才使其在锻炼过程中既能达到外调身形、又能达到内调意气的独特健身效果。这样“练养结合而不伤”,“气以直养而无害”,同时又有利于开发人体的潜能。所以说,运动形式的特别,决定了传统武术桩功和中医养生功法具有相似的健身防病价值。
在中医理论和实践中,人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形体官窍、经络皮部、五脏六腑、奇恒之府都通过经络相连、气血相通。它们互为表里,彼此所主,又分属五行,并通过五行的生克变化规律相互影响,紧密联系。所以通过传统武术桩功这种内外兼修的练习,外练筋、骨、皮、肉可以舒经活络,通达脏腑气血,颐养元神,达到练外以壮内的奇特效果;内练精、气、神、意可以濡养脏腑气血,通达形体官窍,强筋壮骨,达到练内以强外的独特功能,从而达到内外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提高、内壮外强的全身锻炼效果。因此,中医学的整体观原理和传统武术桩功中的内外兼修原理也决定了传统武术桩功具有健身防病的“治未病”价值。
2.2中医学视角下传统武术桩功的“治未病”价值
《黄帝内经》是记载导引、养生功法能够治病的最早的古典医籍,据不完全统计,《黄帝内经》中涉及导引法达14处之多,其中《素问》5处,《灵柩》9处。治疗范围由单纯治疗关节痛发展到能治疗19种病症,包括内、外两科和急慢性两大类疾病。
传统武术桩功是武术内功和中医导引养生中的精髓部分,因此,她既有健身、技击的价值,同时也具有“治已病”的医疗价值。由于传统武术桩功的锻炼具有能波及到身体各处的独特作用,因此,它对全身几乎各处的病变都能有一定的缓解和医疗作用。中医学受整体思维观的影响,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强调从整体出发,把握全局,讲究“调人治病”。而传统武术桩功内外兼修的整体锻炼原则刚好和中医学的治病原则和出发点相契合,在锻炼过程中外调“引体令柔”内调“导气令和”,从整体上调整人体阴阳的动态平衡,促使人体机能向健康的方向发展,能通过扶植正气,而祛除邪气,因而使其具有了能够“调人治病”的可能。
在传统武术粧功治疗各系统疾病的过程中,由于其涉及的范围较广,病种较多,因而在治疗不同的疾病时,内在和外在的要求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有:心理上“排除杂念、神意内敛、抱圆守一”的要求,呼吸上“腹式呼吸、气息绵绵、若有若无”的要求,是进行气机调节、祛除疾病的内调基础。身形上,“屈膝下蹲、头顶项竖、命门后顶、脊柱竖直、两臂不过曲也不过直”的要求,“肌肉松而不懈、紧而不僵、松紧适度和用意不用力”的要求,是调整形体肢节、疏通经络的外调基础。不同点有:心理上“意守病罩、气贯痛点、意念假借、引浊外放”的要求,是进行气机调节、祛除不同疾病的内调基础。身形上,“姿势高低、动作各异”,是调整形体肢节、疏通经络、内合意气、治疗不同疾病的外调基础。因此,有了以上丰富的内调和外调基础,才使得传统武术桩功具有能够治疗全身多个系统、多种疾病的医疗价值。
3结论
1.继承与创新结合选题
继承性是一切科技论文的共性。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中医药学术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中医论文的这一特性比其他科技论文表现得更为突出。同时,在现今的中医实践活动中,传统的理论和方法仍然起主导作用。
对于中医学毕业生来说,通过在校的四年学习,继承前人的学术成就,博系各家学说,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撰写这类深入发掘和继承前人学术成就的选題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其中也包含着一定的创新,做到继承有创新,发掘有深度。走前人没有走完的路,涉猎前人没有完全涉措的领域,解决前人没有解决的问题。这类选题常见种类包括:诠释、补充或阐述发挥前人的学说,总结前人的经验,对前人学说质疑,对中医学基本概念的探讨等等。
2.理论和实践结合选题
中医学学术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学者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继承前人学术成就的基础上,从不同的侧面,对前人学说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发展,进而形成当今中医学的理论体系。毕业学生通过四年的学习,已经掌握了中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但是,中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中医学术新成果的形成,新观点的产生,都必须来源于实践,依赖于实践。对于任何一个中医学术问题,如果缺乏在实践中的常任主研究和反复思考,就不可能形成对该问题的具有新意的正确认识。这样就要求中医学毕业生在最后一年的医疗实践中,广泛涉猎,留心观察,运用所学理论科学地指导实践,同时通过临床经验总结反过来重新认识理论。这类论文只要学生勤于总结,勤动脑,勤动手,还是比较容易完成的,常见的这类选题包括:对一种治法的理论认识及临床应用,用某种治法治疗某种疾病等等。
3.主观与客观结合选题
主现条件主要指学生的智力和精力。智力包括学生的知识贮备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同时还要考虑学生的兴趣和爱好以及自身的特长等等。但是,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虽接近毕业尾声,但所学的知识有限,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医疗实践,尚是纯书本知识,没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毕业论文从研究到写作完成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且在完成论文的过程中,还要进行医疗实习,准备毕业考试和论文答辨,时间紧迫,学生分到各地医院实习,各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疗技术有所不同,带教教师能力参差不齐,对学生医疗实践能力也有一定的影响,学生首次进行医学研究,经验缺乏。同财,中医学毕业论文不同于其他学术论文。目的是对学生的一种训练要求,使他们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的写作,为毕业后写医学类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毕业生在选题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所学专业的不同,研究能力的大小,客观条件的不同。选择难度、大小适中的选题。
中图分类号:R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8)07-1413-03
在目前的中医发展问题研究中存在着一种拒斥哲学的倾向,表现有三:(1)把中医理论中的哲学特质看成是中医发展的最大障碍,否认哲学在中医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虽不明确否认哲学在中医理论中的地位,但对哲学在中医发展中的作用持怀疑态度;(3)在中医发展研究中缺少哲学的指导和配合。这种倾向对于具有浓厚哲学色彩的中医学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笔者认为,中医在现代的发展仍需保留其哲学特质,也离不开哲学的指导和参与。
1 哲学作为中医理论的基础在今天仍具有合理性
中医的特色之一就是以哲学为其理论的基础。中医在产生初期是与哲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古代自然科学尚未从哲学中分化出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包括医学知识都以自然哲学的形式存在于哲学知识的母体之中。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医学知识贫乏,无法揭示人体的内部成分和组织结构以及致病的原因和机理,因而对人体和疾病的认识也就不得不采取哲学思辨和猜测的方式。是中医以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使得中医能够树立大体正确的人体观、疾病观和辨证论治的原则,并以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为基础,建构了自己的整个理论体系。
随着近代欧洲自然科学的兴起,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逐渐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西方的古代医学把自己建立在自然科学和实验的基础之上,完成了由朴素医学到科学医学的转变,从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世界医学发展的主流形态。中国的自然科学由于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和特殊的国情而未能有长足的发展。因此,中医没有象西医那样获得自然科学和实验的有力支持,没有走上医学发展的常规道路,造成“中医发展两千多年来只有量变,没有质变。”直到今天仍然停留在朴素医学阶段。
中医在当代如何发展已经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学者对中医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中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其中有一些学者对哲学作为中医理论的基础颇有非议,甚至把它看成是中医发展的最大障碍。实际上,哲学作为中医理论的基础在今天仍具有合理性。中医能够有效地诊治疾病,除了它是同疾病长期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之外,也与它的理论基础是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尽管存在着直观性、猜测性等缺陷,但它们对客观世界的整体把握是大体正确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与自然科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客观世界唯物辩证性质的正确反映。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哲学是在宏观或一般层次上的反映,而自然科学则是在微观或具体层次上的反映。因此,以哲学为基础的中医和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西医都能够正确地认识和治疗疾病,这正是哲学作为中医理论基础在今天仍具有合理性的根本原因。中医运用哲学建立的唯物主义的人体观、疾病观、辨证论治的思维方法和包含丰富辩证法思想的“君臣佐使”的组方原则,直到今天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中医突出的疗效也充分证明了哲学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西药毒副作用和抗药性的不断出现,医源性疾病日益增加和疾病谱的改变,西医对一些疑难病症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下,中医药的优势更加凸显,这里面理所当然地也包含着哲学的积极作用。
2 哲学贯穿于中医的整个理论体系去掉了哲学特质中医理论也就解体了
如前所述,中医是借助哲学建构了自己的理论框架,它的一些重要思想和基本概念,如阴阳、五行、天、象、气等等就是直接从哲学中移植过来的,这些哲学理论和概念贯穿于中医的整个理论体系之中,或者说,中医主要就是运用这些哲学理论和概念进行思维的。以阴阳学说为例。中国古代哲学的阴阳学说是构建中医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其内容涵盖了中医理论的人体观、疾病观、辨证论治、方剂与药物等方方面面。如中医对人体和疾病的认识就是建立在阴阳学说的基础之上的。关于人体的产生,中医认为是阴阳媾精而形成的。《内经》说:“两神相搏,合而成形”,“阳化气,阴成形”。对人体结构的认识也是如此,《素问・金匮真言论》中说,“夫言人之阴阳,则外为阳,内为阴。言人身之阴阳,则背为阳,腹为阴。言人身之脏腑中阴阳,则脏者为阴,腑者为阳。肝、心、脾、肺、肾五脏皆为阴,胆、胃、大肠、小肠、膀胱、三焦六腑皆为阳。”“人体内外、上下、表里、腹背、脏腑各个方面,以及它们与外界环境之间,无不构成阴阳联系、对立统一,并由此而形成一种独特的认识人体生理、病理的学术体系”。中医对疾病的诊断也要运用阴阳学说。中医认为,人体只有阴阳平衡协调才能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反之则生疾病,即《内经》所讲的,“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中医诊断疾病也离不开阴阳学说,“八纲辨证”中的八纲“阴、阳、表、里、寒、热、虚、实”。其中阴和阳为总纲,即表、热、实归属于阳证;里、寒、虚归属于阴证,这是中医诊断时分析病情的最基本的依据。中医治疗疾病的思路也离不开阴阳学说,即调治阴阳,使其恢复平衡,即以“阴平阳秘”为目的。中药的性、味、功用也分为两大类,如辛、甘、淡味,性温热、燥烈、升散的药物属阳;酸、苦、咸味,性寒凉、滋润、降敛的药物属阴。可见。阴阳学说在中医理论中无处不在,指导着中医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组方用药。
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已经深深渗透在中医的全部理论之中,也是贯穿于中医观察人体、诊治疾病、组方整个过程的根本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自然科学的理论置换出中医的哲学特质,那么,就必然造成中医的基础理论与中医的其它理论、方法的激烈排斥,导致“两张皮”的后果,或者造成中医理论体系的崩溃。因此,在中医的的创新过程中,中医理论的哲学特质应当保留。当然,作为未来的、新的中医学理论基础的哲学,应该是去掉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中的不合理的成分、经过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改造过的科学的哲学。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改造的过程中,除了继承和保留其合理成分之外,还必须注意继承和保留它的表达方式和语言特色。只有这样,才能使现代的哲学理念和传统的中医理论能够更好地融合在一起,更有利于我们对它的继承和发扬。
3 医学的发展必然向具有辩证思维的医学形态回归而辩证思维正是中医的天然优势
世界医学的发展已经经历了朴素医学(古代医学)阶段,正在经历科学医学(近现代医学)阶段。从它的发展趋
势来看,它将发展到“系统医学”(后现代医学)阶段。
朴素医学是一种原始的、朴素的辩证医学,它以朴素唯物主义、朴素辩证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用整体的观点、联系的观点和辨证论治的方法来观察人体和治疗疾病,为人类的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朴素医学也存在很多缺陷,如它的基本概念模糊不清,缺乏清晰明确的定义,理论没有严密的逻辑性,缺乏实验的证实和自然科学的根据,直观性、猜测性较为突出,在诊断治疗上也缺乏明确具体的技术规范,等等。
科学医学克服了朴素医学的直观性和猜测性,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自然科学和实验的基础之上,从而获得了科学理论和科学实验的有力支撑,使自己具备了“科学的形态”并能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地充实自己、丰富自己,因此称之为“科学医学”。但科学医学由于受还原论的影响,对人体的研究只关心各个部分的形态、结构和功能,虽然对人的生理结构和功能有了非常深入的了解,但它却不关心整体,忽略了人体疾病与人的心理、环境的联系和相互作用。所以,它在许多复杂疾病的治疗方面很难取得根本性的突破。科学医学否定了朴素医学,大大推动了医学的进步。但它在整体观、辩证思维上与朴素医学相比,却产生了倒退,这也正是制约它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
系统医学是一种以现代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为指导,以系统生物学等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医学的合理成分为基础的辩证医学,是世界医学发展的新阶段,是公认的新世纪医学。系统医学将否定科学医学,当然,系统医学对科学医学的否定是辩证的否定,它将保留科学医学的合理成分,即以自然科学和实验为基础的医学科学理论和科学的诊疗手段。同时,抛弃了科学医学形而上学的人体观、疾病观。它强调医学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在系统理论的指导下,把人体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深入研究基因组信息与环境信息的相互作用,阐明发病机理,建立系统分析和预测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机理的新理论体系和技术平台,实现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有效治疗。可见,医学的发展必然要“回归”到辩证医学形态。
中医虽然也是具有辩证思维的医学形态,但它是原始的、朴素的辩证医学,它需要向现代的、科学的辩证医学发展。但中医发展的未来形态并不是系统医学,系统医学只是西医发展的新形态。而中医必须在坚持其传统特色的前提下来发展自己,所以,中医的未来形态只能是一种类似于系统医学的、与系统医学处于同一发展水平的“新中医学”。但无论如何,从医学的发展必然向具有辩证思维的医学形态回归这一大趋势来看,哲学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中医的发展不能拒斥哲学思维,中医的哲学特质是中医的天然优势。
4 中医发展研究需要哲学的指导需要中医工作者和哲学工作者携起手来进行合作
中医系统思维方法是在长期医疗实践的基础上,运用中国古代哲学的思维方法,对人体的组织结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总结,逐渐形成的。中医药院校要培养高素质中医人才,就应在中医教学改革中重视中医系统思维方法的培养,使中医院校学生从理论学习到临床实践过程中都养成用中医系统思维方法去分析、处理疾病的习惯。
目前中医院校成人继续教育课程设制缺乏中医特色,是全日制人才培训计划的压缩版,缺乏继续教育的特色,不符合中医药教育的培养规律,培养出来的学生知识结构不是很合理,较难担当起中医药传承和发展的重任。根据我们的调研及研究,认为中医成人教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现在成人继续教育中非医学课程所占学时数过多。我们对一些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中医学成人本科生培养计划进行统计分析,平均中医类课时仅占32.86%,西医课时则占37.12%,英语、计算机等公共课占30.02%。很多成人教学计划中对中医经典课程教学不够重视,多数列为选修课。此外,现在的中医院校将中医、中药、针灸等设为相对独立的专业,导致学生知识结构不全面,中医成人学员对针灸、按摩等非药物疗法不精通,不会辨识中草药、饮片,不能在临床上灵活辨证遣方用药。不能从不同层面全方位考察研究人体的生命、健康和疾病,在养生防病中不能顺应自然,适应社会环境,在治疗中不能因时、因地、因人、制宜。
在成人中医教育中,课程设置要按照中医学的特点进行课程编排,对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的联系要给予足够重视,要注重对学生的中医思维方法的培养,培养学生的中医思维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提高教学效果,缩短教学时间,有效地弥补课时不足的缺陷。不能人为地将理论与临床分割,要加大中医基本理论课的学时,重视经典课程的教学,并将中医基本理论与中医临床课程打通,从理论教学开始边学习边临床,加大中医学教学课时,适当减少非医学课程学时。我们在调研中很多学员提出取消成人中医教育英语课的教学,减少计算机等非医学课学时。因为中医成人教育学员大多数来自于基层,工作中很少能用到英语,计算机基层最多是文档的处理及系统的应用操作,编程等较复杂的问题在基层根本接触不到,学而不用很快就会遗忘,用去了成人本来就不多的宝贵时间,并且没有多大提高,还影响了医学课程的学习。
2.加强四大经典课程学习。
保证学生中医临床思维模式的建立是中医教育的首要任务,而要建立中医临床思维模式需要从传统文化与经典理论中汲取精华。四大经典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内经》总结了秦汉以前的医疗经验,汲取和融会了古代哲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从宏观角度论述了天、地、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讨论和分析了医学科学最基本的课题——生命规律,并创建了相应的理论体系和防治疾病的原则和技术,对学生形成整体观念,打好中医学学习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后三者作为学习完中医理论经典后的提高课程,是连接基础和临床的桥梁,其理论主要来自临床治疗效应的反证,建立了外感、内伤杂病和温病辨证论治的理论体系,同时对临床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放前,中医教学大多是师带徒的形式,学生可跟一师或多师,从学习初期就一边诵读经典,一边跟着师傅出诊,能直接的观察到运用经典理论辨证施治的全过程,对经典的理解会更深,长时间临床,自己就能举一反三,随心应手,终身难忘。现在中医院校成人教育中不重视中医经典课程诵读学习。学生也普遍认为教科书理论与实际临床脱节较为严重,经典考核不注重临床应用,教材也有一定的缺陷,教学倾向于应试教育等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经典课做为临床课为学生进行教学,加大学生对经典的背诵数量,并做为考核的重点内容,会在中医教学上对学生临床技术提高产生较大影响。纵观历代中医名家,他们不仅有悬壶济世的高超医技,而且具备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因此,中医教学改革中应重视中国古代文学、哲学、历史等中国传统文化,为阅读、理解中医古籍和经典打好基础。
教材既是教师教学的蓝本,也是学生的学习材料,因此,应充分体现学生的“学”,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年龄特点、学习规律和阅读心理,全面系统地运用发展心理学、学习心理学和阅读心理学等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编者的教学经验。根据以上条件,我们对比了多家出版社出版的高职高专《中药学》教材,最终选择了全国高职高专药品类专业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实用中药》,此教材有以下特点:①2009年6月出版发行,内容有一定的时效性。②以中药的功能应用为主线进行课程设计,主要介绍中药生产、经营人员必备的中药知识,密切结合专业实际和岗位实际,突出了实用性和针对性,注意知识的应用和技能的培养,突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中医药的行业特点。③各章均先列出学习目标,正文后附学习小结和目标检测,帮助学生了解学习目标、方法及检测学习效果;部分药物增加课堂互动、知识链接与知识拓展模块,便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拓宽知识面。④书末附有针对中药制药技术专业的《教学大纲》供教学参考。
2围绕岗位需要,制定课程标准
我们围绕中药制药技术专业就业面向以及主要岗位群制定《中药学》教学目的和课程目标,根据中药生产岗位和中药营销岗位的实际需要以及中药购销员、中药药剂员的考核内容制定了课程标准,突出中药制药的职业性,强调就业岗位的能力培养,课程标准详实具体,内容包括课程总体介绍、主要内容、教学目的、课程目标以及每一章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要求及复习思考题等。课程标准是授课教师集体备课、制定授课计划的主要参照依据,不仅规范了教师教学,而且做到不同班级同一课程的教学水平差别不大,体现了教学的公平性。
3精心设计课程,突出重点难点高职高专中药制药技术专业毕业生主要在中药制药公司、连锁药店、医院药房及医药公司等单位就业,从事的工作对《中药学》的教学内容有了新要求,我们根据中药制药行业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按照“知识够用,能说会干”的原则,对《中药学》教学内容和过程进行精心设计,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中药学》与《中药鉴定学》《、中药炮制学》《、药用植物学》等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存在较多的重复,因此对中药的来源、产地、采收加工、鉴定等内容只作为简单了解或自学,重点阐述每一味中药功用分类的方法、性味归经、功效、主治应用、用量用法、使用注意等,尤其强调中药的性味归经、功用鉴别与主治应用,教学内容既有针对性、又有实用性,突出重点难点。通过课堂互动、拓展知识、目标检测,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由于中药制药技术专业在校的后续课程不开设临床各科,在教学中融入一些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辨证施治,增加学生对临床疾病的认识。这样设计《中药学》课程的优点在于:内容更符合高职高专层次教学的培养目标;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减少教学内容的重复。
4温习中医基础,帮助理解掌握
《中药学》理论知识干涩枯燥,但它上联中医基础,下联中医临床,这一桥梁学科的特点包含着中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把握整体观念和辨证施治是学好《中药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在教学中不断温习中医基础理论的内容,可以使中医药知识前后衔接,融汇贯通《。中药学》总论包含中药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是《中药学》课程的精华所在,蕴藏着中药学几千年发展的文化内涵,在讲授时更要重视联系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等知识讲清、讲透,并结合中药学的发展历史对学生进行爱岗敬业的专业意识教育。在讲授每一味中药的功效和应用时,也要联系中医基础知识,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学会药物性味与归经的结合,避免死记硬背。
5善于归纳小结,不忘目标检测
《中药学》理论知识多,实用性强,药材种类繁多,且同一章节讲授的中药在功用等方面存在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情况,教师讲起来感觉繁琐,学生听起来感觉混淆难记。中药学的各论章节按功用分类,应对每个章节中药的共性加以归纳,以减轻学习负担、提高教学效果。例如:祛风湿散寒药这一章节共有十几种中药,其共性为味多辛(能发散)苦(能燥湿)、性温(能散寒)、主入肝脾经(肝主筋、脾主肉),具有祛风除湿、散寒止痛、舒筋通络等作用,用于风寒湿痺证的治疗。先讲清本章节中药的共性,然后列出每一种具体中药的特点和其它功效,这样本章节的内容也就基本掌握了。如祛风湿药,除基本共性外,独活性善下行,尤宜于下半身的肌肉关节疼痛,且能解表;川乌辛热散寒力强,尤宜于寒邪偏盛之痺证且能散寒止痛;蕲蛇性善走窜,尤宜于风湿顽痹且能止痒止痉等。每一章节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目标检测,了解教学和学习效果。
6采用直观教学,重视实践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