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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职工应共同努力,构建一套完善高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严格根据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通行做法,制定相匹配的合规管理办法,方便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起企业可遵循的合规机制。所以,应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指引,对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予以规范,这是现代市场环境下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二)组织机构体系
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实施合规管理工作的时间较早,且构建了相关的组织机构。比如,AIG采取双重合规管理领导与监督机制,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以及法律委员会,在管理层中配备了首席合规官。荷兰国际集团在总部中构建了合规部,在集团各个层级任命合规官等。组织机构体系是推行合规管理顺利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一套完善高效的组织体系是促进组织保障作用全面发挥的前提。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涵盖了纵向的合规管理机构与横向的合规执行部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都是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组织体系的纵向环节具体涵盖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合规管理专业岗位;横向环节具体涵盖了: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承办实际业务的工作人员、基层机构。在这样的纵横交错的组织构架中以及公司合规负责人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基层机构、从业人员均属于合规的执行者,共同进行合规管理。
(三)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构建制度体系过程中,应确立公司和从业人员实际所要遵守的制度的范围,构建详细的制度清单,以确保公司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充分的掌握了解和自己业务活动相联系的外部规范与内部制度,这样,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时就会严格执行。由于外部规范的编制和整改不取决于公司,所以,公司必须时刻观察外部规范的变化情况,同时,更新公司中现行的制度清单,防止因执行制度错误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在制定内部制度过程中,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实时观察外部规范的立、改、废实况,确立公司所要严格执行的全部规范;其次,按照外部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制度,比如,按照保监会对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定等编制行之有效的相应制度;最后,结合自身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实际需求,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如违规的处罚制度等。
一、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的概况
(一)入世以来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2006年已经是我国入世第五年,到目前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得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到2006年10月为止,共有 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性机构,135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 2006年1—10月期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91.12亿元,占市场份额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较集中的保险市场上,外资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已分别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国保险业开放以来,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或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业,带动了大量保险相关资金投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使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中资保险公司深化改革,保险行业发展质量得到提高。
(二)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状况
实施“引进来”战略,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强大的竞争和国际市场动荡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在大举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包括超范围经营、损害合资伙伴的合法权益、公司组织结构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转移利润和逃避纳税以及地下保单等。例如,广州市地税机关对在广州注册登记的27家外资保险机构于 2003年—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后发现,有13家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共查补税费l359万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册开业的外资保险机构查补税费达230万元。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水土不服,经营不善。
因此,在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才能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开放,进一步开放的余地不大。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已经使监管的焦点由过去如何有序地开放,到现在的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起的特殊问题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组成。加入wto之后,为满足新形势下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宏观监管。但是,从目前看,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层监管还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对外资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保险业的财务警戒系统:iris和rbc
美国的保险业相当发达,其保费收入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3,保险监管也由美国保险委员协会(naic)和各州保险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按时递交年度报告。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naic建立了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包括近5 000家保险公司最近十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
naic通过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 (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 (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强化偿付能力监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别对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风险资本(bbc)监管要求。它是借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对保险公司按其面临的不同风险分别规定所需要的风险资本额,将各种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得出一个最小资本金数额,然后将这个数额与保险公司经过调整的资本金比较,以确定该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权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naic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交rbc报告,根据rbc比率的范围,各公司被分成五个“行动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台湾地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
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并不长。台湾是在岛内保险市场发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对外开放的,其间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初次开放和90年代的大规模开放两次。80年代中期的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促进了保险业的开放进程;1990年,台湾仍然严格限制进入岛内的外资公司的具体条件,防止外资进入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直至1995年,台湾才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尽管引入了外资保险公司,但台湾本土保险业却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站稳脚跟,并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台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进入岛内保险公司的资格,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进行严格审核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资保险公司给岛内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十分重视保险业的法制建设,早在开放之前,就对相关的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这些规定对稳定市场开放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谨慎的态度控制对外开放进程,使岛内保险业主体能够获得较长时间发展成熟的机会,进而得以增强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场份额的流失。
(三)俄罗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
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审议通过《保险法》,俄罗斯保险市场向外国投资者敞开大门。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俄罗斯境内不能从事保单中介和服务,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外资公司和俄罗斯本国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合作。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签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经营商业保单的跨国公司》的法令,进一步向外资开放了保险市场。外国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俄罗斯保险共同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设中,促进了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但是俄罗斯保险市场过快、过急地向外资开放,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加剧了资本外逃。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仅为200万卢布,过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层次不一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加大了监管难度。由于保险市场改革缺乏配套的资本市场改革,大量资金流人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三支柱”
外资保险公司蜂拥而人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险监管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的观念逐步增强,监管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适应保险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保监会建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可以有侧重点。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为了引进资金雄厚、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限制在短期内不会有变化,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已经很大,市场准人的限制是保证公平竞争与稳定经营的基础。
但是从长期看,固定的资本标准会不适应市场的变化。今后的发展可能要借鉴美国保险公司资本金的“rbc"标准,设立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标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行为方面,针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违规经营问题,一方面要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对基层机构的内审稽核力度,对于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联合海外特别是港澳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防止资本外逃和洗钱行为,维持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二)偿付能力监管
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和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结合起来。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并能够对风险做出敏感反应。
目前,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和监管指标超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释报告、增资扩股、监管谈话、限期整顿等。这种分类管理的层次过于简单,界限也有些模糊,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不同财务状况的保险公司实行更细致的分类管理,遵循“优松劣紧”的原则,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关键在于确保董事会对总体决策负完全责任并保证公司按照适当的业务和财务实践标准进行有规划和审慎的经营。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负主要责任的制度体系,以明确保险公司内部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化,促进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国际化的保险监管
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体现。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保险风险都开始国际化,由此产生了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要求。我国作为新兴的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实现国际化的监管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构建完善的法律规章体系和会计、审计制度,联合其他监管机构是当务之急。
(一)构建严密的监管规章体系
我国的保险监管正处在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阶段,在制定适合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国内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在内容上已经基本符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规章体系。特别是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还缺乏协调,有些规定不尽合理。特别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时滞性,跟不上实际保险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使得很多市场行为无法可依,例如网络保险法律的空白就给监管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目前,《保险法》正处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个既适合我国保险业经营与监管需要、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和监管活动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
(二)完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惯例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国家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度很难实现。对于反映保险业特殊性的保险会计制度,其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满足相关性、实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会计要求。我国保险业也正在朝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险业将统一执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此外,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还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和报送制度,统一业务数据统计口径。这样才能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三)加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对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趋势,保监会在国际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 iais第13届年会。2005年,加入了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 (i0ps),并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时,保监会还加强了与亚洲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2005年与1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官讨论通过了《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为今后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保险监管合作打下了基础。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57-0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上作为供给方的外资保险公司迅速增多,已由2000年的14家增至2005年的40家,且2005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341.2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6.92%,而2004年仅为2%左右。可见,这些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管理经验、良好的商业信誉,特别是具有特色的保险延伸服务,参与我国市场的竞争,对我国保险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为此,我国的保险公司要应对这一较量,除了在产品的开发和产品价格等方面增强关注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值,通过延伸服务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我国保险延伸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保险业作为一个服务性很强的行业,应该有一套完善的服务系统,这就必然要包括延伸服务。保险延伸服务是普通保险服务的一种延伸,是保险公司在完成基本服务、实现保险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比如风险咨询、信托投资、再就业培训等,从而使客户服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延伸服务的观念已日益受到保险业界的重视。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都各显其能,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延伸服务,尽可能地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比如建立了保险会员俱乐部;对客户进行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独特的保险服务;建立公司自己的网站,让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投保和咨询等。保险服务的范畴已经扩展到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从目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看,我国保险公司较国外保险公司在延伸服务方面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还没建立起完善的保险延伸服务体系来涵概多方面的服务内容,与发达的外国保险公司有很大差距;二是保险经营者虽已认识到开展延伸服务的重要性,但依然热情不高,并不能依据客户的需求来寻找服务的创新点;三是技术投入不足降低了保险产品的附加值;四是这方面服务人员的素质不高,品牌意识不强;等等。这些问题是由一系列客观和主观的原因造成的。
1.经营环境的差异。追溯历史,欧美各国保险公司早在18世纪就有了初步的发展,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在其殖民地国家发展他们的保险业务,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加之有发达的高新科技予以支持,很快他们就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中流砥柱,提供给全球客户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尤其是高质量的延伸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业发展道路曲折,发展的层次和水平相对较低,使得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欠缺,没有资金实力来进行硬软件配套设施的改进。这些都对我国保险公司延伸服务的发展影响很大。
2.经营理念的偏差。外国保险公司真正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开展的每种延伸服务也都跟客户的需求息息相关,而我国保险公司服务观念相对落后,服务理念也正在转变之中,这还需要时间加以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偏好逐渐趋于理性,追求高质量和自身的满足感,这更需保险公司开拓高层次的保险服务加以配合。
3.经营制度的差距。国外保险延伸服务的有效开展与公司的经营制度有关,他们在服务客户的同时也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通过各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培养忠实的员工,并采取各种培训方式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融入公司的文化氛围中,走品牌经营的道路。而我国这方面经验欠缺,不能很好地与员工沟通,品牌意识不强,企业文化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我国加强实施保险延伸服务的必要性
1.开展保险延伸服务是保险公司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面对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保险经营主体的逐渐多元化,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稳固发展,我国的保险公司就要改变现状,不断探索和寻求客户服务的新方法。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社会各阶层对保险服务方式的需求越来越趋向多样化,传统的保险服务模式,已难适应形势的发展。[1]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必须加快步伐,打破传统,积极寻求保险延伸服务的发展。应在基本保险服务之上,向客户提供超前的、高品位的、附加的多方位延伸服务,才能提高老客户的忠诚度,并扩大新客户来源,进而带来市场份额的扩大和公司竞争力的增强,最终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2.开展保险延伸服务是全面实现保险公司社会服务功能的体现。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承担应尽的责任,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而保险延伸服务作为保险业目前乃至将来竞争的落脚点,更应该加大投入,并以自己优秀、系统的延伸服务争取国民对民族保险业的认可和支持,树立民族保险业良好的品牌形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全面转型之中,各方面矛盾容易产生,这些不利因素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作为经济助推器的保险业,运用一切方法来弱化这些矛盾的激发,保险延伸服务就是其中一种有待使用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保险公司应根据需要,重点在与再就业、教育、家庭理财、医疗、养老等相关的方面开展保险延伸服务,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并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加快发展我国保险延伸服务的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附加功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需要与渴求,这些都对保险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应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内保险公司开始把高质量的保险延伸服务作为提高竞争力的一个主要创新手段,来构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服务平台,但这些还任重道远,保险公司还要不断地进行探索研究,创造出适合我国保险延伸服务发展的环境,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1.营造适合保险延伸服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是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延伸服务的基础。金融监管的放松、全球化的浪潮以及层出不穷的技术革新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充满着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资保险企业要想在其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各方面外部力量的支持。
(1)政府部门应给予政策支持,确保保险延伸服务的安全与有效实施。由于保险延伸服务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的运用,这使得网络技术成为延伸服务开展的关键技术,如利用网络进行保费支付和信息咨询等。然而随之各种各样的网上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保险公司要尽快采用立法手段来防范这些行为的发生,避免保户权利受到侵犯。另外,政府还要从保险的制度改革和社会需要出发,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有关医疗、失业等延伸服务,给予政策引导和舆论支持。
(2)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保险延伸服务有序开展。保险延伸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正确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延伸服务,防止违规经营,保障服务质量,从而确保保险延伸服务得以有序开展。另外,监督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保险监管的服务功能,对保险公司延伸服务的开展给予适当的帮助,如开展一些国际交流活动提供国外公司在这方面发展的先进经验,支持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开发出具有个性特点、高附加值的产品等,来不断拓展保险延伸服务的新领域,更好地为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构建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延伸服务体系。延伸服务不仅只是保险服务的一种简单延伸,而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服务体系。它的开展需要公司内部各方面的配合与协作,本文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构建一个完善的公司内部保险延伸服务体系。
(1)强化人员培养,提升保险延伸服务的质量。服务质量的高低已成为消费者评判和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标准,因此保险延伸服务作为赢得客户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应注重服务质量的提高。人是最直接、最频繁接触客户的,延伸服务的开展需要他们的配合。因此,要让更多的客户享受到公司优质的延伸服务,人服务质量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延伸服务体系中,要建立起一套信用等级的评定制度,把服务要求、标准、内容固化在保险公司的制度中,来约束提供服务的人员,并保障服务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要真正建立起员工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机制,并与一定的奖惩措施结合起来,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机制,旨在帮助做得好的人树立品牌形象的同时,使公司的品牌形象得到宣扬。
(2)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保险延伸服务的科技含量。全面落实与推进延伸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明确信息建设的基础地位,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保险延伸服务的科技含量。近几年,国内保险公司已意识到这一点,竞相通过加大服务技术的创新来提高产品附加值,以适应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变化。如:太保与中国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算机网络销售”项目,将太保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销售网络与“民航商务数据网络”的实时处理系统和网络系统有机结合起来,随时随地向旅客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购票信息与航空意外险服务。
(3)拓展服务内容,体现保险延伸服务的差异化、人本化。要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提供特色服务,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应该从我国相关地制度概括和社会需求出发,并结合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开展各种各样有特色的支持性的延伸服务。[2]一是大力开展有关居民的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延伸服务。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人们被疾病所困扰,这些都将会增加人们对医疗和养老保险的需求,迫切需要保险公司做好这方面的延伸服务。二是针对我国的失业现状,开展相关的延伸服务。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并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失业调控方法,但是保险在社会中所起的保障功能作用也不能忽视,保险公司应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延伸服务项目。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保险延伸服务。当前,教育已成为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据调查,居民存款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与日俱增,保险公司如能把握住这一机会,并利用自身的一些有利渠道和优势,开展与教育保险相铺相成的延伸服务,如:为客户子女联系出国、给予家长教育咨询和教育信贷协助等作为保险延伸服务的内容,则保险公司的利润、声誉将会有很大的提高。[3]四是与消费信贷有关的保险延伸服务。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人们越来越倾向采用消费信贷的形式来改善生活,保险公司要紧密关注人们偏好的改变,推出自己独具特色的服务来抢占市场。客户在对住房信贷、汽车信贷、信用卡消费等产生需求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延伸服务,保险公司应利用自身独特的专业人才优势,给客户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同时,增加一些有关的投资咨询、理财顾问等内容,扩大服务内容延伸的领域。另外,伴随着家庭拥有私家车的增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提供整车销售、零部件供应、车辆维修、车辆养护等一系列延伸服务。
(4)加强各部门的合作,扩大保险延伸服务的服务范围。[4]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上都存在诸多的不足,难以全面展开系统、完善的保险延伸服务,因此可以通过多家保险公司联合的方式来解决,充分考虑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与劣势,使其各尽其能,共担权利和义务,祢补险业综合实力的欠缺。另一方面,在开展延伸服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试图与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有些公司已在此方面作了一些尝试。如:太平洋产险公司在推广延伸服务时,与各分公司联手加强与服务供应商包括汽车4S店(销售、维护、修理、零配件供应)、公估机构、石油公司(加油站)、协议医院等单位的合作,提高了该公司的服务水平。[5]
总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将大举进入,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激烈的竞争。保险延伸服务作为保险公司未来竞争的主要手段,外资保险公司确实拥有着先发优势,因此,我国的保险业要加快步伐,构建我国特色的保险延伸服务体系,来满足客户全方位的保险需求,这成为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吴鹏.论保险的延伸服务[J]. 保险研究,2001,(7).
[2] 王萍.论保险业服务的发展与创新[J]. 现代财经,2005,(1).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