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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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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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着国内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向国际金融市场。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既具有区别,又具有联系。受制度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私募资金在金融市场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不良影响。

一、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我们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杠杆收购、成长资本、风险投资、夹层融资和天使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经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我国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基本分两种,一种,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另一种,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对冲工具逐渐推出,促进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目前,国内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虽然越趋多样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资策略为主。国内对冲工具类型不断增加,对私募基金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满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优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断涌现,促进了国内对冲基金管理的不断加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证券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我国对冲基金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

对冲基金起源于么美国50年代初。当时使用对冲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证券进行买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在金融学中,对冲(hedge)指的是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对冲是指在降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旧可能在投资中获利的一种方法。通常对冲是同一时间进行两笔数量相当、行情相关、盈亏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这里的行情相关指的是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正相关性,如若发生变化,会同步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两笔交易一笔买入、一笔卖出,因此无论价格如何变化,交易的结果总是一盈一亏。如果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必须大体做到数量持平。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即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运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已经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自20世纪90年代起,海外对冲基金发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条件相对较多。首先,对冲基金有着绝对收益目标,更具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环境产生影响。其次,投资者不断增多,为对冲基金投资奠定有利条件和提供基础。再次,市场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和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冲基金的增长。第四,金融市场中不断涌入优秀人才,为人力资源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最后,金融不断创新,为海外对冲基金的快速增长提供动力源泉。所以,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条件。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相比,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不仅投资范围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过户费方面,我国支出的经济费用较海外国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国内期货和期指的费用相对较低,与海外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接近。

二、我国私募资金与海外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关人员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投资经验的社会公众或人士等募集资金,以实现基金运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言,可将其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投资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被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海外而言,没有私募基金的名词,但海外对冲基金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因而我国基金项目与海外基金项目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3]。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存在相同点,都是项目相关人员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资金募集,之后将资金投入到非上市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公司进行监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收回投入资金。此种投资方式的周期相对较长。

其次,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既表现在投资策略差异方面,又表现在投资收益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金融卖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导致金融衍生工具较为缺乏,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利。海外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具备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国内与海外对冲基金的距离,但仍然存在着资金运作问题,影响和限制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虽然较好,但制度缺失对其产生阻碍作用。

首先,金融期货机制和金融卖空机制的缺失,是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难以实现对冲。海外对冲基金是通过对冲交易而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对冲手段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也存在对冲,但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较大差异。国内缺乏金融期货机制和卖空机制,致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单方面获得利益,具有诸多系统风险。所以,加强国内私募证券投资资金的对冲具有必要性。其次,国内资本项目未能完全开放,使只有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资市场,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资者难以涉足海外投资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成阻碍。美国等海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其资本项目较为开放,促使投资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由此可见,制度缺失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不利[3]。

结论:总而言之,加强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的研究,对完善金融机制和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世伟.私募证券基金、海外对冲基金与财富管理发展研究[J].新金融,2015,06:47-49.

[2]白文奇,郭树华,袁天昂.中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理分析――基于宏观经济转型与货币政策调控视角[J].时代金融,2014,02:33-35+37.

篇2

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概述

风险度量是金融领域重要的研究内容和课题,也是证券投资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时必须将科学合理的风险度量研究作为其投资活动的重要环节,投资者只有合理权衡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自身的投资风险偏好才能进行合理的证券资产的投资活动。尤其是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研究时,风险度量就显得更为重要。一般来讲,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市场中的投资风险偏好不同,对于投资风险的认识也不同,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更加符合自身投资心理的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并实现风险度量模型的实用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才能更加切实地满足投资者的证券投资需求。

证券投资指的是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到债券或者是股票等相关的有价证券,并以此来获取利息或者股票红利以及该有价证券的市场差价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时获取的收益率常常会高于银行存款,正是基于有价证券投资的高吸引力,有价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比较活跃。但是,应当也注意到,证券市场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收益极易受到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经济形势变动、企业经营业绩的下滑、税率及利率的变动、甚至于自然环境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讲都是极大的风险,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大小,形成证券投资风险。因此,及时识别并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对于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情况下,证券投资者往往会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来将降低风险,避免将所有的资金投入到单一的证券中,而是将自身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投资到多个证券中,进行组合投资,这样可以明显降低投资者的证券投资风险,并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目标是实现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最优组合,这也是投资者证券投资的核心。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便提出了方差风险度量方法,通过用方差和均值之间的均衡来合理选择投资组合,这一方法后来引发了广泛实践,并逐步开启了投资组合这一现代组合证券投资理论基础,通过这一方面的广泛研究,逐步实现投资者在投资收益以及投资风险均衡基础上的自身效用最大化,同时也可以研究风险投资者利用这一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对投资市场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

证券投资组合及证券投资风险理论分析

现资组合理论体系中,资本市场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包括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以及证券市场有效理论这两大部分。其中,资产资本定价理论包含了套利定价理论(APT)以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它们都是研究投资者在市场均衡的前提下如何处理证券风险与证券期望收益之间的关系。

可以发现,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问题都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理论以及资产组合理论这两大理论基础上的。资产组合理论研究的是怎样使得单个证券投资的风险能够被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同时使整体的预期收益最大化。而资本市场理论则研究的是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怎样去影响证券的价格。也就是说假若投资者已经进行了证券组合投资,而且这一证券组合投资是按照资产组合理论构建的,那么资本市场理论将可以进一步说明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关系。

投资者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会对证券投资的收益及相应的风险进行权衡,在权衡中会依据自身的风险偏好来选择投资证券组合资产。因此,在研究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行为时,风险偏度的定义及分析尤其重要,这关系着组合资产投资研究的准确性。传统的Markowitz风险分析模型是通过比较分析均值方差来科学度量投资者的某一个证券投资组合其风险和收益情况,对于每一种证券投资来讲,收益率都是不确定的,都属于随机变量,因此在这一模型中把收益率的方差来作为指标测量证券投资风险。不过应当注意到,风险方差赋值中正负离差具有相同的权重,因此,将证券投资的收益率方差作为风险的衡量指标,在反映投资者的审视投资心理上不能够做到完全真实,这主要是由于两者之间的非对称性造成的。而且投资者在实际的证券投资活动中,对于风险的认识和定义也会有所区别。部分人认为风险指的是未来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不管是好的投资结果或者是坏的投资结果都属于风险的范畴,而部分人则认为只有出现坏的结果,即证券投资的未来实际收益小于预期收益时才算作是投资风险。

正是基于这些对风险的不同认识,在进行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时,投资者的度量依据也就不同,由此不断产生了新的证券投资度量模型。为了尽量避免之前风险度量模型在计量方差中存在的不足,证券投资风险研究学者提出了新的风险计量方法,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风险度量模型,基于负偏差的下方风险计量方法。在这一新的风险度量模型中,下方风险指的是在目标收益率确定的情况下,只有小于这一目标收益率时才可以被认定为证券投资风险度量中的因子。而且,这一模型中的半方差、下偏距以及半绝对离差等相关风险指标都是采用的负偏差下方风险来衡量评价证券投资风险。

下方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分析

对大多数证券投资者来讲,收益率在高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并不是投资风险,因此原有的方差指标在度量投资风险时往往跟投资者对于风险的实际认识以及实际的心理感受是不一致的,正是基于此,在进行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时,会采用半方差来作为指标度量证券投资风险。

ri-Ri =0 ri>=Ri

或者=-(ri-Ri) ri

其中,ri表示某一项证券投资的收益率,而Ri则是指投资者对于证券收益率的数学期望值。将半协方差矩阵表示为:

V=cov((ri-Ri),( rj-Rj))

尽管这一模型能够比较好地反映证券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风险的实际心理,不过这一模型中的半方差指标也需要证券投资收益满足正态分布形态,而且在计算半协方差、半方差时也比较繁琐。

半绝对离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分析

均值-半方差风险度量模型以及均值-离差风险度量模型在实际运用中都需要计算证券投资的收益率方差,不过通过大量的实践结果可以发现,这一收益率方差的计算过程科学性以及存在性存在着可疑之处。因此可以尝试将绝对离差作为风险度量函数运用到投资者的证券组合资产模型中,在组合证券资产中风险度量指标就可以定义为:

W=E(ΣriRi-E(ΣrjRj))

通过该模型就可以转化为线性规划问题来作出处理和解决,有效划定证券投资风险边界。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活动具有偏向性,对于风险的偏好跟投资主体的风险认识具有密切关联。而且投资者的证券投资风险最主要的来源是投资者的那些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正是基于此,将半绝对离差定义为测量函数对投资风险进行度量,建立相关证券投资模型。

假设某一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投资了一种无风险证券以及多种风险证券,并且我们当前仅将其中的这一种无风险证券认定为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实际的投资情况。假若其中的某一种证券是没有风险的,同时其收益率又比较高,那么投资者必定会选择这一种无风险投资作为投资的唯一对象,而如果这几种证券中存在着多种无风险证券,它们的收益率又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在利用这一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时,可以将这些无风险证券视作一种证券。

设定ri(i=1,2,3…,n)为投资者投资的第i中证券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所获得的收益率,属于一个随机性的变量和参数,而Ri=E(ri)则代表证券i所具有的期望收益值。R0表示当某一证券的风险为零时的收益率,按照惯例,它一般为一个固定的值。因此,在这一度量参数条件下,投资者认为只有在证券的收益率低于其期望的预期收益率时候才会产生证券投资风险,在半绝对离差的组合证券投资模型中,投资风险就可以表示为:

ri-Ri=0 ri>=Ri

或者=-(ri -Ri) ri

当然,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如果不持有任何一种证券,那么在进行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时建立的半绝对离差组合投资模型可以表示为:

Min W=E(ΣriRi-E(ΣrjRj))

在某一个证券组合中在这一类具有相同的收益期望值的投资证券组合中的投资风险最小,那么就可以将这一证券组合视为是前沿组合。因此,对于不用的收益率期望值,就会对应着不用的前沿组合,而这些不同的前言组合所组成的证券投资的集合又可以成为证券组合的前沿。

与绝对利差模型相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半绝对离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下的风险要比绝对离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下的风险度量指数小一些,这主要是源于在半绝对利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中的风险因素并没有将证券投资中收益率高于期望收益率的证券部分纳入到风险考量范围中。在半绝对离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中,证券的投资收益率可以不再满足正态分布这一条件,同时方差、协方差的计算过程也不像之前那样麻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风险度量模型的解析功能不是十分完美,它不能够看到投资者所投资的各种证券之间的相互关联的关系,这与实际投资活动中证券间存在相关关系的事实是不符合的。

证券投资风险的度量,在实质上是刻画描述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心理波动及心理感受,是对它们的定量刻画。相对于特定的预期收益目标,证券投资实际收益往往存在着不小的波动,主要表现为正偏差和负偏差。它们分别指的是实际收益率高于预期的目标收益率所产生的偏差以及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的目标收益率所产生的偏差。在不确定型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下,将这两种偏差都视为投资风险,而在下方风险理论之下,仅仅将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目标收益率的情况视为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殷文琳,蒲勇健.金融风险测度的CVaR方法[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6)

2.刘小茂,李楚霖,王建华.风险资产组合的均值―CVaR有效前沿(Ⅰ)[J].管理工程学报,2007(1)

3.吴世农,吴育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重仓持有股票的市场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09(10)

4.王永宏,赵学军.中国股市“惯性策略”和“反转策略”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6)

5.邢姝媛.证券投资风险的分析及防范[J].中国证券期货,2011(5)

6.杨春鹏,吴冲锋,陈敏.行为金融:认知风险与认知期望收益[J].中国管理科学,2005(3)

7.张维.基于行为公司金融学的道德风险度量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9(4)

8.金雪军,蔡健琦.行为金融理论中的决策偏差与相对理性[J].商业研究,2003(14)

9.严太华,梁岚.上海股票市场动量效应研究―基于1995-2009年周收益率数据[J].技术经济,2011(5)

10.姜继娇,杨乃定,贾晓霞.基于行为金融的机构投资者资产配置模式[J].生产力研究,2004(8)

11.孙涛,陈晓慧.上市公司并购投资风险的度量及其应用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11)

12.张立宏.简论证券投资风险[J].浙江金融,1993(4)

篇3

Abstract: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has been in a state of confusion for a long period,which affects our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ing legislation directly. In order to design and develop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institution,the primary task is to make the concept of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Fund clear.

Key Words: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Venture Investment Fund,Equity Investment Fund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21-04

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化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形式。早在1995年,原国家计委就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然而,由于国际上没有产业投资基金这种制度,与之类似的概念却很多,如“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从而使得我们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应用出现了不同理解,导致产业投资基金的边界模糊,直接影响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和实践。

要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认识问题,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界定。在重新确定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时,必须摆脱国内现有认识的禁锢,以全新的视野重新认识产业投资基金。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国内外有关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明确和梳理,然后再分析总结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投资基金定义及类别分析

广义的基金应该包括投资基金、公益基金、政府基金等多种基金。由于大众对公益基金和政府基金的参与和认知较少,我们常说的基金主要指广大的投资基金。如社会上大量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所谓的私募基金等,标准的说法应该是股票型投资基金、债券型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作为一种投融资的手段和工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68年,英国政府为了海外投资的需要,设立了“海外与殖民地政府信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支公共投资基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基金已经形成很多品种,总体规模巨大,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对于投资基金的概念,学者在表述上和理解上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刘俊海教授(2003)认为“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专家管理、委托投资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单位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更多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本身仅是一个资本集合体,投资基金制度是一种集合投融资制度。又如,原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1992年颁布的《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券聚积起来,并由管理人经营的长期投资资金”。

由于我国没有对投资基金专门立法,目前仅存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国内目前对投资基金种类的认识仍处在相对混乱状态。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投资基金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

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合伙型投资基金。其中,公司型基金又可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和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基金模式。有限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共同成为基金的合伙人,投资者依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承担有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基金模式。而契约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见图1)。

(二)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这里的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仅仅是一种资金募集方式,与投资的对象无关。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者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称之为公募投资基金。反之,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行的基金则称之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又可根据其具体的投资对象不同而分别细分到下一层次(见图2)。

(三)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金融衍生品基金等。依据投资阶段的侧重点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上市后私募投资(IPE)、破产投资及其他特别投资基金等。而对冲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买空卖空、风险对冲操作,降低风险、扩大收益的一种基金(见图3)。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在我国,与产业投资基金相伴的名词有很多,通过对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看出,极易与产业投资基金相混淆的概念主要有“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未上市的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募股权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产业投资基金外,还包括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西方的创业投资基金;有人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仅限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与风险投资基金相并列的一个概念;还有人直接把产业投资基金等同为风险投资基金。不容否认的是,这几个概念之间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造成很多人的混淆。对于这几个概念如何把握,是认清产业投资基金的关键。笔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回顾,来重新理顺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发展始于二十世纪4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着新企业形成率不足、新项目难以获得长期资金的障碍,社会呼吁希望政府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应运而生,希望通过设计一种“私营机构”来解决新兴企业和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并希望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同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制度,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后来,这种投资基金被允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有限合伙型的投资基金逐渐占据主流,并迎来了蓬勃的发展。

美国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投资基金制定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的《投资公司法》等法律修正案中,也仅规定了目的在于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这一形式。后来韩国法律中所谓的“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他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说是与美国“企业发展公司”一脉相承。因此,与创业投资公司相对应的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并非出自美国,而是我国港台、新加坡及其他华语地区普遍使用的一个词,而其所表述的投资机制与美国的企业发展公司相似,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创业投资基金始于美国。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任何个人或机构以自有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所用的资本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投资者投资组成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当然也属于创业资本。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在国内翻译的过程中,可能是对“Venture”一词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便把“Venture Capital”翻译成风险资本。同时,政府部门也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了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相同性,如在1999年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由创业资本组成,因此,在国内,很多学者把创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等同使用。笔者认为,“风险”并不能反映出该投资基金的特点,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为了防止概念的混乱,同时准确体现其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应废止“风险投资基金”这一概念的使用,统一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是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美国成立最早的小企业投资基金(以下有关美国的制度直接以创业投资基金代替)的目的主要是辅助新企业的成立和新项目的运作,后来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二十世纪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进入中国后,逐渐形成了现在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

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就具有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指美国最初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时的概念,系指由确定多数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历程,以期获取企业创业成功后的高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而广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发展到亚洲后的创业投资基金,即是在传统概念的基础上,加上了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我国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把创业投资规定为“向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已经认可了创业投资基金包括狭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加上企业重组基金。而近几年一直在讨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采取了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即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狭义)、企业重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种子投资基金。为了规范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借鉴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即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直接投资基金,其投资的范围除了传统的创业投资外,还应包括发展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国家引导投资的领域。

三、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

另一个与产业投资基金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有学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产业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由于英美等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均要求私募方式募集,而在我国目前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均是私募方式设立,因此,很多学者在研究股权投资基金的时候就直接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称谓。其实,投资基金可以是私募方式设立,也可以是公募方式设立,如澳大利亚就有公募方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为了对这两者进行比较,我们先了解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1995年前后,创业投资概念被引入我国时,由于称之为“私人股权投资”更容易让人理解为私有化,所以有关部门在那时称之为“产业投资”。此种解释或许牵强,但也反映出两个概念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股权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和实业项目,具体来说可以是某个产业或者某个地区的多家企业乃至一组项目,是一种直接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一系列投资活动,它既包括为新创立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包括为已经成立的企业的成长提供资助,还包括收购现有的公司。

由于划分的依据不同,使得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突出直接投资于产业的特征,而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主要彰显其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特征,以区别于间接投资为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般认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通常包括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包括投资扩张期企业的发展基金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基金,投资过渡期企业或者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通过分析两者的内涵可以发现,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所描述的制度大体上相同。

然而,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投资对象存在差异。理论上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包括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名下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还可以进行上市后私募投资(IPE),进而取得公司的控股权,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而产业投资基金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的设立特点,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二是设立目的有所区别。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纯粹是一种资本的自由趋利行为,基金管理人以投资人的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操作。虽然最终有利于相关企业或者产业的发展,但是其根本目的是资产收益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的时候会尽量避免那些投资收益率较低的产业或者企业。而产业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要适当考虑到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各种专业投资基金在运作时,必须接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制约,从而保证某些基础产业或者特殊行业的资金供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仅在其投资对象及功能上有些许差别。然而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同时存在和使用,无疑给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带来了混乱。产业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类国家扶持企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相比较股权投资基金这个中性概念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更能体现制度本身的特征,更适合我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初衷,因此,这两个概念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同时存在,但在具体的制度设立中,应避免同时出现而引起的混淆。

综上所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融资制度。根据具体的投资阶段及投资领域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其他特殊产业投资基金。另外,国家不能过分干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只能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但国家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另外,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从而将目前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种股权投资基金一并纳入产业投资基金的调整范围,彻底解决多个概念并存而出现的混乱状态。

参考文献:

[1]南开大学金融系课题组:《试点产业基金呼之欲出》,《金融管理与研究》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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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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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家“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企业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细胞,文化企业及文化企业集团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度。文化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借助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引入风险投资或者是机构投资者,帮助文化企业实现合理的市场定位。文化产业类公司利用风险投资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能力,使自身在公司定价、战略制定、经营管理方面获得更好进步。

传播与文化类企业整体规模小、无形资产占比高导致估值难、市场运作水平低、赢利模式不清晰等原因,增加了传播与文化企业价值评估风险。同发达国家的文化企业,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相对落后,规模小、技术创新不足、管理理念落后和文化专业性人才匮乏。截止2012年8月底,我国沪深两市共有34家传播与文化类上市企业,其总市值为2192.38亿元,无形资产占比约为42%。由于无形资产的独创性和独占性,是的市场上很难找到替代品或类似产品;同时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寿命因经济环境、宏观调控、市场同类产品企业的竞争,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新技术的革新等表现出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张毅,2010)。正是由于传播与文化类资产的特殊性,在其估值定价方面,更需要专业性的投资者。风险投资和机构类投资者,通常坚持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围绕证券价值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所以说,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和机构类投资者对企业的管理、经营运作、市场定位具有很大的帮助。

机构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重要的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可以稳定市场。机构投资者作为理性投资者的代表,能对证券的内在价值做出正确估值;如果市场对证券出现估值错误,机构投资者就可以通过买进价值低估证券或卖出价格高估证券来稳定市场。欧阳瑞和曾爱婷(2009)以1999 年至2007 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构建面板数据,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股票收益率波动的影响,实证结果证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股票收益率波动负相关,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

另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公司的价值。石美娟和童卫华(2009)以2005—2007年后股改时期的公司数据, 研究了后股改时期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公司价值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在后股改时期,机构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了公司价值的提升。唐跃军和宋渊洋(2010)选用2003-2007年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对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对公司业绩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国政和阮青松(2010)通过收集2007年至2009年部分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分析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的关系。通过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促进了公司价值的增加。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以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所需数据取自wind数据库、巨潮资讯及和讯财经网站。在选取样本时剔除了如下的上市公司:(1)上市时所属行业类别不是传播与文化产业类;(2)财务报表资料不全或者披露不规范的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剔除后,共得到有效样本18个;选用的传播与文化产业行业是按照中国证监会(CS2RC)行业分类标准划分。

(二)研究方法

首先,根据上市之前公司股东中是否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把样本公司划分为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的样本公司和不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的样本公司。其次,根据证监会规定,公司首次上市发行新股,在初步询价阶段必须有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得到样本公司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最后,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化对公司股票收益率的影响。

1.对于上市之前是否含有风险投资者的界定

文章把在上市之前公司股东中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并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类公司设为虚拟变量1;否则为0。虚拟变量0和1的判断来自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本文所需要的招股说明书下载于巨潮资讯网。

对于风险投资公司的定义确定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持有5%以上的股东的名称中含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创业资本投资”则界定为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上市公司;此外,对于股东名称中包含“高科技投资”、“高新投资”、“创新投资”、“科技投资”、“技术投资”、“投资公司”等字样的公司,则通过查询该股东的主营业务,若其中含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则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有风险投资背景。

2.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家数

初步询价是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的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三、研究分析及结果

根据前文所作的分析,本文对样本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统计性分析、差异性检验和机构投持股变化对股票收益率影响。

(一)统计分析及结果

在把样本公司划分为含有风险投资者和不含有风险投资者的基础上,本文研究这两类样本公司在上市首日和上市之后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表现。风险投资者的参与表明被投资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被投资公司的市场判断。本文重点研究了样本公司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市场表现。从wind资讯金融终端数据库提取的样本数据,对含有风险投资者和不含有风险投资者的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见表3-1):

由上表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在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均小于上市之前没有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

为了研究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企业上市后市场收益的影响,本文对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者和无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在上市后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涨跌幅进行了差异性检验,结果如下表。

有差异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只有在上市首日,上市之前无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的涨跌幅显著高于上市前有风险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公司。

本文同时研究了,样本公司首次上市时,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和上市后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表现。机构投资者由于其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的专业分析能力,通常被认为是能够增强市场稳定性的重要力量。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自身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和定位。我们选取了样本公司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市场表现。具体结果见表3-3

从表3-3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上市首日涨跌幅相对较大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较小;相反上市首日涨跌幅相对较小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较大。在上市首日涨跌幅接近的公司中,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越多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越大。半强势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所映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股票价格会对所有相关公开的信息做出迅速反应。由于各个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收集分析、公司研究存在的差异使得他们对同一家公司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涨跌幅的大小,一方面反映了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程度,另一方面表明机构投资者在促进公司价值回归起到重要作用。

(二)机构投资者持股对文化产业收益率影响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市场上一股活跃的力量,对于上市文化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机构投资者对上市文化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性比较强的投资者,可以有效的发现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引导证券价格的理性回归。前人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基金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价值发现能力,能够发现股票市场上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如胡志勇和魏明海(2005)对封闭式基金重仓股的研究表明:封闭式基金具有较强的财务信息解释能力,使得重仓股的价格发现机制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公开财务信息。姚颐、刘志远和相二卫(2011)的研究结果表明,基金作为知情交易者有能力对未来价值进行预测,基金的投资体现了对于股票未来会计盈余的追求。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机构投资者中存在着诸多的非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比如机构投资行为中的“羊群行为”往往会导致股票市场大涨大跌的交易发生,增加股票市场的风险性。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的投资者还会利用噪声交易者的市场情绪来进行投机行为,当市场出现系统性偏差导致资产价格偏离股票内在价值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现投资价值促进价值回归,同时也会利用投资情绪进行交易。对于文化传媒公司来说,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对于上市文化公司究竟会有什么影响呢?接下来主要讨论的就是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变动与股票收益率的关系;我们借助机构投资者每个季度持股比例的变动和后续股票收益率来进行分析研究。

本部分数据来自万得(Wind)数据库,主要选取了2006年到2011年六年间每个季度的上市文化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动数据进行分析。首先根据每个季度所有上市文化公司的机构持股比例的变动,上市文化公司进行排序,然后小到大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为减持组,表明当季度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上市公司股票的组合;第三组为增持组,表明当季度机构投资者大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组合;剩下的中间状态为第二组中间组。接下来根据每个季度的分组情况分析上市文化公司在本季度之后的超额累计收益率(超额累计收益率以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益率为基准)。最后对每一组中的所有的股票进行加权平均得出表3-4。

表3-4反应了文化公司上市之后机构投资者行为与其股票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其中的超额累计收益率是指股票累计收益率减去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的差额。从表3-4可以看出在机构投资者行动的当季度,三组之间的超额累计收益率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别。增持组的超额累计收益率要比减持组的超额累计收益率高4.35%,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机构投资的进入行为对于上市文化公司股价的冲击作用。后面分别统计了1、3、6、9、12、24个月的超额累计收益率来看被机构投资者大量加仓的股票是不是会有比较好的后续表现行为。从结果来看,投资当季度之后的第一个月虽然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大于减持组的股票收益率,但是均已经明显的低于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三个月之后的股票收益率来看减持组与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基本上差异很小,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减持组和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都要明显比中间组的收益率要高,造成这种结果的可能解释就是不管是被机构投资者增持还是减持都表明该只股票受到了机构投资者的关注,这种关注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票收益率表现更好。

综上来看,机构投资者并没有表现出非常有效的预测能力,发现股票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相反,机构投资的增持和减持的股票在之后的期间收益率表现非常的相似,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区别。这与之前的很多文献的结论有一定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机构投资者对于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参与度还不够高,而且机构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正因如此,机构投资者可以借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东风,积极了解文化产业的运作特征和业务,发现具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间接管理,努力实现文化产业的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结论及建议

根据以上的数据和分析结果,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在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参与的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其上市首日及其后期的市场表现相对稳定,即风险投资参与的样本公司的股价波动相对较小。这说明风险投资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稳定市场和促进企业价值的回归。

其次,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与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上市首日及其后期的市场表现没有显著的关系。这可能是因为上市后股价的涨跌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投资者、交易者情绪、等等。

最后,在上市后较长时期里,机构投资的增持和减持的股票在之后的期间收益率表现非常的相似,并没有出现非常明显的区别。这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与其股票收益率也不存在显著的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企业,要想实现企业价值的合理定位和快速发展,一方面积极引进风险投资者,利用风险投资在企业战略、公司管理、成本控制及渠道扩展等方面的能力帮助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上市公司,促进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作用,同时获得较高的回报。

参考文献:

[1] 张毅,2010,《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问题探究》,《中外企业家》[J],第28卷第6期,121-126。

[2] 欧阳瑞,曾爱婷,2009,《机构投资考持股与股票收益率波动研究》,《武汉金融》[J],第11期,21-23。

[3] 石美娟,童卫华,2009,《机构投资者提升公司价值吗?——来自后股改时期的经验证据》,《金融研究》 [J],第9期,150-161。

[4] 唐跃军,宋渊洋,2010,《价值选择VS价值创造——来自中国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证据》,《经济学(季刊)》[J], 第9卷第2期,611-629。

[5] 国政,阮青松,2010,《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经济论坛》[J],第099期,163-166。

[6] 胡志勇,魏明海,2005,《财务信息解释能力对价格发现机制的影响:基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金融研究》[J],第7期,67-75。

[7] 姚颐、刘志远和相二卫,2011,《中国基金在投资中是否追求了价值?》,《经济研究》[J],第12期,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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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注意从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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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介绍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历史由来

早在Crammer(1728)和Bemouli(1738),那时就有对在不确定环境下如何进行投资决策的最初思考,已经提出投资者在最大化财富的同时,也要求最小化风险。20世纪早期,Fisher(1906),Hicks(1934),Kenyes(1936)等开始审视不确定环境下的投资决策问题。1952年,马柯维茨(Markowitz)在《金融杂志》(Journalof Finance)上发表题为《投资组合的选择》,该文中确定了最小方差资产组合集合的思想和方法,开创了对投资组合管理的先河,奠定了投资理论发展的基石。

(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意义

1.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现代金融理论的一块重要的基石,在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与金融投资中都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2.现代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是第一个关于金融资产定价的均衡模型,也是第一个可以进行计量检验的金融资产定价模型;同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是第一个在不确定条件下,使投资者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资产定价模型。

3.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将风险区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提出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消除,并且给予?系数来表示系统风险。

(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核心思想

CAPM的核心思想是在一个竞争均衡的资本市场中,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加以消除,对期望收益产生影响的只能是无法分散的系统风险,期望收益与?系数线性相关。在金融投资决策中,风险的度量和管理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证界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1964年,美国著名投资理论家夏普,提出了著名的资本资产定价公式:Ri=Rf+βi(Rm-Rf)

Ri:第i种证券的预期收益率;

Rf:无风险收益率,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利率;

Rm:市场证券组合的预期收益率;

:第i种证券的 系数。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到关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一些结论:

(一)风险资产的收益组成有两种,一部分是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由Rf表示,另一部分是市场风险补偿,由βi(Rm-Rf)表示。其中β系数表示系统风险的大小,这就意味着高风险资产必然伴随着高收益。这样种将风险分为两类的方法简单化了研究,提高了公式的可用度。

(二)区分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可以有的放矢得降低风险。并非风险资产承担的风险都需要补偿,需要补偿的只是系统风险。由于系统风险不能由分散化而消除,必须伴随有相应的收益来吸引投资者投资,相反,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可以分散掉,则无需补偿。

(三)市场组合是按照市场份额来安排投资者的市场组合。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指出最佳的组合就是市场组合,市场组合的非系统风险最小,所有的风险投资者都会持有市场组合。

二、套利定价理论

(一)套利定价理论是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发展

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 Pricing Theory,简称APT)是在1976年由罗斯(Steve Ross)提出的。套利定价模型是用套利概念定义均衡,不需要市场组合的存在性,而且所需要的假设前提比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更少更合理,从而大大提高了可应用性。

(二)套利定价模型的假设条件和内容

1.所有的证券都具有有限的期望收益和方差。

2.可以构造出风险充分分散的资产组合

3.没有税收和交易成本。

根据上面的假设,资产的收益率可以用k个因素模型方程式来表示:

Ri=e(Ri)+bikFk+……+bikFk+?着i

其中:

是任一资产i的收益;

F是i资产的预期收益;

是相对于第k个因素的敏感度;

是误差项,也可以认为是只对个别资产收益起作用的非系统因素;

对所有资产都起作用的共同因素,也是系统因素,比如通货膨胀、GDP增长率等。由于已知的因素都已经包含在E(R;)中,所以F因素是不可测的,其发生纯属意外。

(三)套利定价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理论的比较

套利定价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模型的假设条件不同

2.建立模型的出发点不同

3.描述形成均衡状态的机理不同

4.定价范围和精度不同

5.适用范围不同

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应用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

1.计算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2.有助于资产分类,优化资源配置。

3.为资产定价,指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4.有助于资产组合管理的业绩评估。

(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行业应用的限制因素:

1.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前提假设的限制性因素

2.我国证券市场的自身缺陷限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应用。

我国证券市场恢复时间尚短,面临着信息公开化程度太低、信息披露不完善,甚至出现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投资观念不成熟;缺乏机构投资者;有关部门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随意性较大;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已经颁布的法规也未能完全履行等问题,

(三)怎么让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适应我国现在的股票市场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放松CAPM的一些假设,这样可以提高这一模型的应用范围;考虑证券投资者面临的除不确定收益以外的其他风险,这可以更多的从中国国情出发谈考虑投资者的资产组合问题。

参考文献:

[1]丁耀.组合投资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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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税收对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促进作用,必须以有一个较为规范、健全的金融市场为前提,否则税收作用将受到限制。

一、理论分析

(一)税收与直接借贷金融市场效率

税收主要通过影响金融商品价格来影响金融市场效率。在直接借贷市场上,金融商品的价格对各类信息的反应灵敏程度影响着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而税收又影响着金融商品的价格,即在价格之外加了一个楔子。如果税收扭曲了金融商品的真实价格,将会影响借贷市场上的金融效率,影响金融市场满足筹资者和投资者需求的程度。

一般情况下,筹资者只要出足够的价格就能获得所需的资金,但获取资金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而税收的影响可能改变原先的筹资成本。例如,对债券收入不征税,那么资金供给者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自己的剩余资金,从而降低筹资者的筹资成本,这样就改变了不同金融商品的相对价格。如果这种改变是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则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反之,则不利于效率的提高。总之,税收影响筹资者对资金的需求结构、需求量,影响投资者资金的供给结构、供给量,从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供需状况,进而影响金融市场效率。

但是,在不成熟和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经常被少数人操纵,价格会因此而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税收的作用将极其有限。

(二)税收与证券市场效率

证券市场税收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两税共同影响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和行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效率。

1.影响证券市场规模。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证券交易税税负的高低通过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而引起证券价格的变动,由此影响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影响投资者购入证券的数量和品种,影响证券市场的币值总量。

就证券所得税的作用来看,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累进的证券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证券市场价格上升,投资者收益增加,税负上升,证券市场规模会缩小,证券价格的暴涨将得到抑制;反之,证券市场价格下降,投资者收益下降或亏损,税负减轻或不缴税,证券市场规模得以扩大,证券价格暴跌得以抑制。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证券所得税会明显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有强烈的抑制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

2.影响证券市场结构。

差别证券交易税政策能调节证券市场结构。例如,对买进证券实行低税或免税,而对卖出证券以较高税率课征,会影响证券交易方向,鼓励买进、限制卖出;如果按证券持有期长短区别对待,将改变证券投资的期限结构,如对持有期长的投资者征税实行较低税率,而对持有期短的投资者征税实行较高税率,将减少短期行为,鼓励长期投资,减弱市场风险;此外,将影响证券投资的种类结构,如果实行允许资本损失从收益中抵销等税收政策,将会起到鼓励风险投资的作用。

3.影响证券市场的其他相关行为。

(1)证券税通过对不同交易行为的区别对待,如上述只对卖方征税、对持有期长的证券减税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投机者的交易成本,从而起到减少过度投机行为及市场盲目交易行为的作用。

(2)用税收手段调节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差别,还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相对公平。如果分配不公,将影响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3)证券税可能带来“投资锁定”效应。开征证券所得税,投资者出于规避税负的考虑,可能会选择持有证券,这样不利于投资者根据经济情况变动来重新安排最优的投资组合,干扰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由上可见,证券市场和证券税制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证券市场是证券税制存在的基础。证券市场发展要求证券税制配合,因为过重的证券税收会提高资金成本,特别是提高二级市场上的资金成本,这将降低资金回报率,导致金融资产价格下降,最终将引发大量资金套现离市,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证券税收改变了不同种类证券的相对交易成本,从而影响投资者对不同证券的投资偏好,改变资金流向和证券供求状况,在调控不当的情况下,会破坏证券市场的自然平衡状态,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二、现状及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对金融市场效率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那么,我国税收政策对金融市场效率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在抑制证券投机方面效果不明显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组织管理能力低、投机性强、抗风险能力弱,市场价格的形成缺乏合理性且无内在稳定机制。价格波动不是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而是对内部消息、小道传闻敏感,价格波动的无理性使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投机者的“乐园”,而为投资者设置了障碍。不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资金大户凭借充分的信息和雄厚的研究力量,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小额投资者的收益,而小额投资者则承担了大部分的市场风险。这种状况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尽管1997年国家提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都征税,没有免税额的规定,没有期限差别对待,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税率只是为国家增加了税收收入而已。从实际效果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单一的调节作用极其有限。

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个较为规范、完善的证券市场。在一个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税收的作用极其有限,运用不当只会带来消极影响。例如,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受打击更大的只会是众多正常投资者。另外,我国证券市场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性。我国证券市场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自然产物,而是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圈钱”而进行的制度设计,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的选择不是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而是根据消息来进行的,这种风险性决定了广大投资者更多地选择短线操作。如果根据持有期限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受影响更大的也只能是正常投资者。

(二)交易税负过重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四,双向征收,实际税负为千分之八,这一税负水平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长期执行这种税负较重的税收政策,会抑制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不利于证券市场发育成长。

三、政策建议

在实践中,金融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税种数量的多少、税种开征时机的选择等税收政策因素,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极为显著。一旦课税过度或不当,将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必须构建完善、公平合理的金融税收制度。

(一)我国金融税收功能的定位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金融市场效率的重要因素是证券市场效率,税收作用也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上,所以本文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税收功能的定位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增加财政收入不是证券税收的首要功能,宏观调控才是重点,这是由在证券市场中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性决定的。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伴随着效率的损失,而宏观调控功能主要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这对于证券市场筹资、产权重组、资金导向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税收在证券市场上尤其要发挥其收入分配作用,以调动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扩大。

(二)金融市场的税收调整

金融市场税收涉及范围很广,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金融市场的税收也极不完善,但证券市场税收的改革确已迫在眉睫,所以目前对金融市场税收调整的重点是证券市场的税收调整。

1.改变利用证券交易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倾向。

二级市场上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交易双方征收的,虽然它类似于一般商品市场上的流转税,但却与普通的流转税有很大区别。正如我们所知,一般商品市场的流转税将部分或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厂商可以根据税收提高商品的价格。税负不同会影响价格的高低,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实现国家政策目的。而证券交易税是对交易后的行为征收的,其税负实际由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不管盈亏都要缴税;交易税的计税依据以价格为基础,而证券价格不一定代表真实价值,尤其在我国,证券价格变动较大,使得税负随之发生变化,投资者的风险很大。如果证券交易税上升,成本和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可能会撤离市场,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当然,证券交易税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交易频率,抑制短线投资。但由于我国证券制度极不规范,广大投资者不敢冒险作长线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更有利于那些掌握信息的大户,会出现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2.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选择税种。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证券市场对税收的负担能力比较弱,且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因此,在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方面应持谨慎态度,开征时应选择与征管水平相适应的课税制度。此时,证券交易税是证券税收的主体。但是,根据上述分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其他国家差距较大,各种特殊因素使得我国不应以证券交易税来调节交易行为,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和投资者的理性不足将会限制证券交易税作用的发挥。

随着证券市场步入成熟阶段,市场承受力得以加强,同时税收征管水平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证券交易税的地位将不断弱化,证券所得税将上升为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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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PE);运营模式;存在问题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分类

我们在这可以根据投资基金的分类来理解私募股权基金。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赎回或增加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2)根据经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不同划分为成长型和收入型基金。(3)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合伙型投资基金。(4)按照投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混合型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金融衍生品等。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企业的股权。(5)根据证券市场特点划分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就是向社会公众公开营销募集资金。私募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投资人按约定或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

国际上流行的对冲基金,是投资基金管理的一种模式,属于免责市场产品,用于套利或避险,由金融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与金融组织结合后以高风险投机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通常被归为证券投资基金类,募集方式大多以私募为主。

(二)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特点

传统定义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而当今的私募股权基金涵盖范围已相当广泛,部分PE基金也可对已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投资(PIPE)以及进行股权、债权混合型投资。国外独立PE机构有黑石集团、KKR、凯雷投资集团等,国内独立PE有联想控股的弘毅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等。

整个基金运作的特点:(1)采取一种特殊的股份制度——有限合伙制,投资人LP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GP为普通合伙人提供劳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PE具有较小的外部特性,不收外部条件约束,只在于投资对象的盈利性。(3)因为为实体企业项目做投资,所以PE必须具有灵活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完善项目。(4)强调投资对象长期的成长,从而在远期获得大收益。(5)具有独特的盈利模式,较少运用金融杠杆以及衍生金融工具,仅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所在行业风险及地域风险等。

二、PE的运营模式及黄金价值链的形成

PE的盈利模式非常独特,结合了实体企业的利润管道模式和一桶金模式,选中一个企业,通过对目标企业带有战略投资初衷的长期利润管道投资到最后的退出一次性较高盈利,它有一条属于自己的黄金价值链。一个完整的项目投资由六个流程组成,分别是前期的融资选项,中期的投资管理,和后期的退出分配。

(一)融资源头大机构,选项是关键

PE中负责融资的管理人把机构投资者作为融资的首要目标,它们是没有所属PE机构的金融巨头、投资银行、跨国公司、富裕个人,甚至是政府资金、养老金等,这些资金主要来自于其投资地域的机构。中国由于缺乏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相应的监管架构,大量资金来源于海外。

选择项目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考验战略投资者的。因为四大私募股权的投资主力集聚资本市场,加剧了项目竞争,所以PE在寻找优质项目同时还要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一般通常会采用三种方式来选择项目,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者同时开展。第三种优点突出,战略投资者一边从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开始,全面了解细分市场、利润水平、竞争者等行业基本面直到找到下游企业;另一边又从二三线城市着手,关注有才能的领导者,有价值的中小企业从而建立各类关系网乃至整个行业。

寻得项目之后需要详尽企业资料,调查评估。结合资产、财务、项目评估等的方法全面考察此企业在行业、商业模式和团队这三大方面的能力及潜在竞争力是项目选择的关键。

(二)投资、管理围绕企业最需要

投资才是价值链中真正实现投资收益的开始,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投资类型、投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阶段。投资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债权,还可以针对不同的企业提供次级贷款,购买可转换票据、优先股,使得风险均衡。无论是分散投资还是联合投资,无论是渐进投资还是组合投资,最主要的是投资企业最需要的。

很多PE一味追求企业上市好让他们兜售股票增值过度包装企业粉饰报表,很少关注企业实际价值的提高。PE应该考察目标企业的需求,用管理精英们的方法和关系网为企业取得新技术设备、打通供销渠道。另一方面PE对目标企业管理层也有其独特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安费诺收购案中,KKR对管理层主要通过认股权方式进行激励。而蒙牛乳业香港上市案中,披露出一条协议:若在2004年至2006年三年内,蒙牛每股赢利复合年增长率超过50%,摩根斯坦利等三家机构投资者会将最多7830万股(相当于蒙牛7.8%的股份)转让给蒙牛管理层,反之则管理层则让出股份。这是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共同体现。

(三)双赢的退出和分配

KKR的创始合伙人克拉维斯曾经说过:“当我投资的时候你先别忙着赞美我,傻瓜也可以收购公司,等到卖掉的时候再来祝贺我吧。”这话完全说明了无论结果是双赢还是单赢,PE要的都是赢。PE通过四种渠道退出,四种方式对应四种投资结果,好的就上市,次之就通过二级市场或兼并收购是出售股份,再次之就协议通过企业的管理层回购,最差是破产清算。

最后的收益分配是在管理人GP和投资人LP之间分配,GP除了有附带权益外还有1.5%~2.5%作为管理费,此外目标企业的管理层也会获得可观的收益。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存在问题

1985年中创公司的成立拉开了中国风险投资的序幕,2004年中国大牛市,VC/PE支持企业成功上市带来无数财富效应,经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一股重要的力量。但是由于资金规模增长迅速和监管部门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本土私募股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影响了价值链的增值效率

较以前的外资独大,本土投资机构近年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够专业,影响了价值链的增值效率。PE和目标企业都有问题,PE的问题在于可改善的自身管理方式,和短期不能改善的人才的缺乏和关系网络的贫瘠;目标企业的问题在于对PE仅限于提供资金层面的认识。

在提高PE自身管理方式上,投资人要理清重点,抓住快速提升企业价值的关键。如果是针对创业企业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管理水平的提升;财务对内、对外透明度和系统性的增强;后续并购活动的开展。对于很多民营企业比较重视的政府关系也必须关注加强。

人才缺乏直接的影响了本土PE的管理服务水平,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专业技能很强的“以人为本"的商业投资,最大的资源就是那些有眼光、有经验的投资管理人。而目前国内的从业人员要么就是从别的行业转过来,要么就是从海外归来。这两者会在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上各自遇到问题,所以发展和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专业人才是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从高校开始专门学习相关知识,到社会中实践锻炼,这才是人才的培养之道。

(二)大部分本土PE筹资难

当前中国GP在设立人民币基金过程中,除了有影响力的资金雄厚的机构外,其他独立本土投资机构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筹资很困难。从一开始的筹资热到筹资难,说明PE在资本市场上的认可度仍然不高,也说明了本土PE自身实力不高。国外PE的资金来源都是政府企业养老基金,而我国的本土PE,国家社保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对大多数GP都是可望不可即,各类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他们也有自己的附属PE机构。我们必须让投资人意识到这是有利可图的战略性成长型投资,认识到PE市场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提高信誉度,帮助中小企业得到发展,从而体现和增强自身实力。

(三)投资者和项目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立法监管问题

投资者和项目存在信息不对称,很多LP无法得知基金项目投资的动态,PE自身机构的信息不透明,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LP的投资风险,也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更推动了PE机构的发展,但是与《公司法》有着明显的冲突,立法规范机构在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同时需注意调和各方面监管的不统一。

在今年2013年2月公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对私募行业的私募管理人,投资人和相关登记记录等做了明确的限制,第三十六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业务规范等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说明了PE机构或将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即使现在不完全是,也是政府监管大势所趋。下表为2013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资格的限制条目。

这使多年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私募行业尤其是私募股权行业逐渐透明化。不仅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中小私募股权筹资,透明度的提高缩小了投资人与管理人、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的差距,但具体到项目还得做出规定完善,一方面有利于项目的择优,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项目的有效性实施。

私募管理人资格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总体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

管理规模符合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自然人投资者(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币

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人员资格登记的管理人需要两名持牌负责人人以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持牌负责人资格由协会认定。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一味以利益最大化IPO形式退出

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股权转让和并购,其中IPO形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方式退出5笔以及并购退出2笔。理论上来说实现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和资本积累从而使其上市,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但实则不然。最需要PE资助的中小企业,他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发展资金的帮助和一些治理方法的改善,负担不了高额的管理费用,更对上市望尘莫及,IPO往往不合实际,抱着以上市为目的的PE就会忽视这些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实际上可以选择优质的投资管理者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保持企业的良好发展,如果被投资企业资本金充足可以选择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方式退出。

而对大企业,由于我国上市的要求比较高,因此以往很多股权投资者都通过将企业在海外上市来实现退出,比如蒙牛、当当、新浪、无锡尚德等知名企业。资金的外流和海外公司的控股,对企业有着很高的风险,企业本身也没有得到价值的提升,也使本国居民不能享受到企业增值所带来的利益,海外上市后续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融资。

参考文献:

[1]彭夯.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郭恩才.解密私募股权基金[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要智琴.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及对策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

[4]韩微文.PE如何脱颖而出[J].21世纪商业评论,2011(7)

篇10

一、理论分析

(一)税收与直接借贷金融市场效率

税收主要通过影响金融商品价格来影响金融市场效率。在直接借贷市场上,金融商品的价格对各类信息的反应灵敏程度影响着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而税收又影响着金融商品的价格,即在价格之外加了一个楔子。如果税收扭曲了金融商品的真实价格,将会影响借贷市场上的金融效率,影响金融市场满足筹资者和投资者需求的程度。

一般情况下,筹资者只要出足够的价格就能获得所需的资金,但获取资金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而税收的影响可能改变原先的筹资成本。例如,对债券收入不征税,那么资金供给者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自己的剩余资金,从而降低筹资者的筹资成本,这样就改变了不同金融商品的相对价格。如果这种改变是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则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反之,则不利于效率的提高。总之,税收影响筹资者对资金的需求结构、需求量,影响投资者资金的供给结构、供给量,从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供需状况,进而影响金融市场效率。

但是,在不成熟和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经常被少数人操纵,价格会因此而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税收的作用将极其有限。

(二)税收与证券市场效率

证券市场税收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两税共同影响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和行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效率。

1.影响证券市场规模。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证券交易税税负的高低通过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而引起证券价格的变动,由此影响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影响投资者购入证券的数量和品种,影响证券市场的币值总量。

就证券所得税的作用来看,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累进的证券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证券市场价格上升,投资者收益增加,税负上升,证券市场规模会缩小,证券价格的暴涨将得到抑制;反之,证券市场价格下降,投资者收益下降或亏损,税负减轻或不缴税,证券市场规模得以扩大,证券价格暴跌得以抑制。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证券所得税会明显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有强烈的抑制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

2.影响证券市场结构。

差别证券交易税政策能调节证券市场结构。例如,对买进证券实行低税或免税,而对卖出证券以较高税率课征,会影响证券交易方向,鼓励买进、限制卖出;如果按证券持有期长短区别对待,将改变证券投资的期限结构,如对持有期长的投资者征税实行较低税率,而对持有期短的投资者征税实行较高税率,将减少短期行为,鼓励长期投资,减弱市场风险;此外,将影响证券投资的种类结构,如果实行允许资本损失从收益中抵销等税收政策,将会起到鼓励风险投资的作用。

3.影响证券市场的其他相关行为。

(1)证券税通过对不同交易行为的区别对待,如上述只对卖方征税、对持有期长的证券减税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投机者的交易成本,从而起到减少过度投机行为及市场盲目交易行为的作用。

(2)用税收手段调节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差别,还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相对公平。如果分配不公,将影响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3)证券税可能带来“投资锁定”效应。开征证券所得税,投资者出于规避税负的考虑,可能会选择持有证券,这样不利于投资者根据经济情况变动来重新安排最优的投资组合,干扰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由上可见,证券市场和证券税制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证券市场是证券税制存在的基础。证券市场发展要求证券税制配合,因为过重的证券税收会提高资金成本,特别是提高二级市场上的资金成本,这将降低资金回报率,导致金融资产价格下降,最终将引发大量资金套现离市,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证券税收改变了不同种类证券的相对交易成本,从而影响投资者对不同证券的投资偏好,改变资金流向和证券供求状况,在调控不当的情况下,会破坏证券市场的自然平衡状态,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二、现状及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对金融市场效率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那么,我国税收政策对金融市场效率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在抑制证券投机方面效果不明显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组织管理能力低、投机性强、抗风险能力弱,市场价格的形成缺乏合理性且无内在稳定机制。价格波动不是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而是对内部消息、小道传闻敏感,价格波动的无理性使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投机者的“乐园”,而为投资者设置了障碍。不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资金大户凭借充分的信息和雄厚的研究力量,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小额投资者的收益,而小额投资者则承担了大部分的市场风险。这种状况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尽管1997年国家提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都征税,没有免税额的规定,没有期限差别对待,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税率只是为国家增加了税收收入而已。从实际效果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单一的调节作用极其有限。

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个较为规范、完善的证券市场。在一个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税收的作用极其有限,运用不当只会带来消极影响。例如,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受打击更大的只会是众多正常投资者。另外,我国证券市场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性。我国证券市场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自然产物,而是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圈钱”而进行的制度设计,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的选择不是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而是根据消息来进行的,这种风险性决定了广大投资者更多地选择短线操作。如果根据持有期限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受影响更大的也只能是正常投资者。

(二)交易税负过重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四,双向征收,实际税负为千分之八,这一税负水平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长期执行这种税负较重的税收政策,会抑制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不利于证券市场发育成长。

三、政策建议

在实践中,金融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税种数量的多少、税种开征时机的选择等税收政策因素,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极为显著。一旦课税过度或不当,将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必须构建完善、公平合理的金融税收制度。

(一)我国金融税收功能的定位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金融市场效率的重要因素是证券市场效率,税收作用也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上,所以本文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税收功能的定位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增加财政收入不是证券税收的首要功能,宏观调控才是重点,这是由在证券市场中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性决定的。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伴随着效率的损失,而宏观调控功能主要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这对于证券市场筹资、产权重组、资金导向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税收在证券市场上尤其要发挥其收入分配作用,以调动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扩大。

(二)金融市场的税收调整

金融市场税收涉及范围很广,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金融市场的税收也极不完善,但证券市场税收的改革确已迫在眉睫,所以目前对金融市场税收调整的重点是证券市场的税收调整。

1.改变利用证券交易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倾向。

二级市场上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交易双方征收的,虽然它类似于一般商品市场上的流转税,但却与普通的流转税有很大区别。正如我们所知,一般商品市场的流转税将部分或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厂商可以根据税收提高商品的价格。税负不同会影响价格的高低,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实现国家政策目的。而证券交易税是对交易后的行为征收的,其税负实际由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不管盈亏都要缴税;交易税的计税依据以价格为基础,而证券价格不一定代表真实价值,尤其在我国,证券价格变动较大,使得税负随之发生变化,投资者的风险很大。如果证券交易税上升,成本和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可能会撤离市场,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当然,证券交易税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交易频率,抑制短线投资。但由于我国证券制度极不规范,广大投资者不敢冒险作长线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更有利于那些掌握信息的大户,会出现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2.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选择税种。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证券市场对税收的负担能力比较弱,且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因此,在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方面应持谨慎态度,开征时应选择与征管水平相适应的课税制度。此时,证券交易税是证券税收的主体。但是,根据上述分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其他国家差距较大,各种特殊因素使得我国不应以证券交易税来调节交易行为,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和投资者的理性不足将会限制证券交易税作用的发挥。

随着证券市场步入成熟阶段,市场承受力得以加强,同时税收征管水平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证券交易税的地位将不断弱化,证券所得税将上升为主要税种。

篇11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1-0053-04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为目的,对较有意义的冒险创新活动或冒险创新事业予以资本支持的一种投资形式,和一般的证券投资等投资形式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美国是现代风险投资的发源地,风险投资最发达。可以说,美国的风险投资已经形成了以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基础,以民间资金为主力,以私人或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中介,以高利润为保证的多层次的综合体系。日本的风险投资是模仿美国的模式发展起来的,从1963年出现的为改善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对不景气的抵抗力为目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简称SBICs)到后来的以京都经济同友会等为中心设立的KED(Kyoto Enterprise De-vdopment)的成立,虽然和美国相比其起步较晚,投资规模也远远落后于美国,但是发展速度迅速,至今为止一直在亚洲居于领先地位。

一、投资规模比较

美国第一家正规的风险投资公司是创建1946年的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Boston’s American Re-search&Development Corp.简称ARD),它的诞生是风险投资发展的里程碑。此后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水平的发展,对风险投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美国政府和企业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政府的支援下,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于1980年代得到了迅猛发展。1979年风险投资额仅为25亿美元,到1997年间投资额就已达115亿美元,尽管经历了20世纪末的互联网泡沫,美国大大小小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热情依然不减。日本的风险投资业虽然在晚于美国大约20年后出现并迅速的发展成为亚洲之首,但是其投资的金额在2005年和美国相比仅为其的1/13。

二、组织模式比较

目前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主要类型,即公司制、信托基金制和有限合伙制。风险资本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风险投资效率的高低。随着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也在发生变化。美国目前最主要的风险企业投资的组织模式为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投资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真正投资人,但不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家,负责基金的使用和运作,是风险投资基金的真正管理者。有限合伙制是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有机统一的组织形式。美国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为风险资本的有效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也减轻了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日本的风险资本组织模式与美国的不同,虽然日本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中小企业有限合伙制的有关法律(Enactment of theLimited Partnership Act of SMEs),从而让有限合伙制在日本得到了生存的空间,但是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化并没有成为日本风险投资业组织模式的主要形式。日本风险投资业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没有一个主流风险投资公司是完全独立的,金融机构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业的主要形式。据调查表明在日本排名前25的风险投资企业中,有11家是附属银行的风险投资企业,有8家是附属证券公司的风险投资企业,有3家是半政府性质的投资机构,2家是附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企业,1家为附属软件公司的风险投资企业。可见有超过80%的风险投资企业是附属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日本的有限合伙制不发达,事实上,1995年以前反垄断法还禁止风险投资公司的人员进入风险企业的董事会,所以在日本对风险资本的管理大多数是由他们所附属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来进行,风险投资公司除了向企业提供资金外,无法像美国那样积极的参与企业的管理,这也是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比日本更成熟,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作用更大的重要原因。

三、资本来源比较

美国和日本的风险投资都呈现出资本多元化的格局,但是从风险资本来源来看,两者却截然不同。从美国风险资本来源的发展变化来看,美国风险投资早期的投资者是以富有家庭和个人及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主,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上述投资主体的地位日趋降低,相反,养老基金在介入风险投资后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成为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的投资来源。2006年,其资金构成中的42%来自养老基金。在日本由于法律规定养老基金不能用于风险投资,所以其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为金融机构、大企业、大银行。和美国的冒险、创新的传统不同,日本的个人和家庭不愿意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个人投资的比例很低,并且在日本的风险投资史上个人投资就从未充当过投资的主要力量。从2006年的资金来源的表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美国和日本风险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四、投资的领域和阶段比较

(一)投资的领域

在美国,风险资本的早期和现阶段都是主要投向于IT关联的产业及生物工程、医疗保健等高新技术领域,这也为保证美国在世界高新技术领域中保持领先地位提供了基础,从而使得美国的经济持续不断的增长。与美国相比,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早期主要偏重一些风险较低、收益较稳的传统行业,很少投向高风险的高技术产业。据对1281家公司的调查表明,日本在1998年的时候投向IT关联的有172家,投向服务业的有119间,而投向生物工程方面的企业只有4家,比例仅为0.3%。

随着日本经济的复苏和风险投资业的新发展,2006年日本的风险投资领域发生了变化。投资在IT关联、生物工程和医疗保健相关联的产业比例超过了50%,投资领域的变动也成为了推动日本经济复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投资的阶段

一个企业的成长通常可以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风险投资可以将不同的阶段作为投资的对象。美国早期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种子期,近年来则侧重于向扩张期转移。2005年,投入种子和创业期的风险资本占19%,投入扩张期的风险资本占36%,日本的风险投资在1998年以前侧重于企业的成熟阶段,日本的风险投资家

很少投资于企业的种子期和创业期。投资于创立10年以上企业的比例占到了50%以上。但是1999年以后,投资的状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投资在创业未满5年的风险资本已经超过了40%的比例,到2006年3月止,日本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未满5年的企业比例为48.1%,投资于创立5年以上10年以下企业的比例为21.9%,投资于创立10~15年企业的比例为6.4%,投资于设立20年以上的企业为19.7%。日本的风险投资家投向企业发展种子期和创业期的比例大幅度的增加。

从美日投资阶段的变化发展看,日本的早期风险投资侧重于企业的成熟阶段的原因主要是日本的公司上市的周期比美国的公司长,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时间大约为30年,投入的资本回收的时间过长,所以更倾向于把资本投向于企业的成熟阶段。但是1998年以后,日本政府为了提高新兴企业的资金流动,承认了有限合伙制在日本的合法化,日本证券交易协会也降低了在证交所上市的标准和柜台交易的标准,并且在1999年和2000年先后建立了Mothers市场和NASDAQ日本市场。自从面向日本新兴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这两个市场建立之后,主流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得到更好的收益,对新兴的企业产生了更大的兴趣和关注,这也就不难理解在1999年后,日本的风险投资无论是在投资的领域还是投资的阶段上都出现了重大的转变。因此,日本的风险投资业就毫无疑问的出现了新的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来日本的风险投资业投向企业种子期和创业期的比例大幅度的增加,但是从投资的绝对值来看,投向于企业种子期和创业期的资金约为1100亿日元,仅为美国的1/4,对于创业初期的企业而言,融资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五、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目的来看,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和动机并不是谋求对所投资企业股份的长期控制,而是当所投资的企业开始步入成熟稳定阶段时,通过一定的途径及时退出,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因此,顺畅的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融资、投资和退资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若没有安全有效的投资出口,高风险所要求的高收益就无法得以最终实现,风险资本也将失去意义。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风险资本能否成功退出。通常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有三种:首次公开发行、购并(M&A)、破产清算。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被投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第一次向一般公众公开发行该创业企业的普通股票。一般说来,被投资企业选择在哪个股票市场上市主要是由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对于风险投资来讲,由于创业企业的上市融资规模相对比较小,所以一般会选择在二板市场上市。

篇12

国金证券的评价报告显示,31只披露2008年4月底净值、具有4月份完整统计数据的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平均为4.14%,10只具有4月份完整统计数据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平均为2.68%,表现略好于同期偏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偏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净值同期平均增长2.23%。

与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相比,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分化相对严重。4月份业绩表现最好、最差的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月收益率差距达到23%,而这一数字在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分别为12.97%和9.65%。

根据平安信托和深圳国际信托的披露,部分“阳光私募”4月份大幅跑赢大盘。4月份大盘上涨6.35%,而位居同类产品榜首的平安证大增长二期和三期净值增长率都在14.3%以上;平安晓扬三期和平安晓杨二期净值增长率分别为9.48%和11.5%;平安启明星净值增长率为6.02%。

4月份大盘曾最低一度跌破3000点重要心理关口,部分私募基金判断可能会有相关救市政策出台,于是果断加仓,取得不错业绩。

但是也有部分“阳光私募”业绩在不断缩水。平安财富瑞智一期净值缩水为8.3%,东方港湾马拉松该月净值缩水的幅度为4.8%。

原工银瑞信基金投资总监江晖担任投资总监的深圳星石投资公司的“阳光私募”业绩不错。江晖原来在公募基金中业绩也颇为亮丽,而在转投到私募基金后,业绩较为出色。

原上投摩根投资总监吕俊挂帅的平安财富从容优势“阳光私募”4月8日成立以来,加速建仓,也已经取得正回报。

当然,评价基金业绩需要观察其长期表现,“阳光私募”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对“阳光私募”业绩作出较为全面评价还有待时日。

私募基金规模发展较快

私募基金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成立的投资基金。募集方式上的“非公开”性和募集对象上的只针对“特定对象”是私募基金区别于公募基金的本质特征。所以其比较适合与实际管理人投资理念或者产品设计定位相匹配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只是对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笼统概括。目前从国外看,风险资本、创业基金、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基金等,一般都以私募方式设立,都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具体形态,可以统称为私募基金。

由于以证券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的入门门槛较高,单一客户最低认购金额一般为200万元以上,因此,它对资金实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和一些有投资需求的机构有一定吸引力。

我国的以证券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已经拥有相当大的市场规模。私募基金从1993年开始萌芽,形成了证券公司和大客户之间的不规范的信托关系。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的1倍。

能否出现中国的巴菲特

“私募基金在最近这几十年里发展如此之快,与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私募基金大发展年代是从1979年开始的,社会对私募基金的需求突飞猛进。”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办的中欧首届私募基金投资峰会上,东方港湾董事总经理但斌表示。

但斌说,可能是这个时生的变化越来越快,人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比如,长期看,通货膨胀会伴随着我们每一个人,那么,你怎么样才能让你的财富保值增值?这可能就是私募基金或是对冲基金大发展的时代背景。

但斌认为,私募基金发展到最后,实际上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一个人的成功最终取决于国家的成功,你自己的未来是什么,某种意义上不是取决于自己的专业技术,甚至不是取决于自己的操作体验,最终是取决于国家的力量。

巴菲特的成功取决于美国的国力,那么中国现在也有这样的机会。但斌相信,中国经济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那么,中国应该出现一批很好的公募基金、一批很好的私募基金,中国也应该出现类似于像巴菲特、索罗斯等这样的杰出投资家。说到底,私募基金最后的未来还是取决于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

但斌说,1956年巴菲特开始做投资的时候,他想明白了很多事情,然后用一生的岁月来坚守。巴菲特的伟大就在于此。当然,很多人可能不一定有这样的智慧和运气。

私募基金期待合法身份

私募基金要有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由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客户的契约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由于种种原因,《投资基金法》最终未包含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只在附则中作了简单规定,即“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我们能够拿30亿美元买美国的私募基金股权,但是我们到今天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中国的私募基金给予肯定,甚至也没有出任何一个条例。”上海睿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说。

李振宁说,目前我们的私募基金基本还是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私募基金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生存基础。所以他呼吁管理层要尽快修改《投资基金法》,基金法不能只有公募基金一家,应该把产业基金写进去,也应该把证券市场的私募股权写进去,甚至是对冲基金写进去,这样的话,私募基金才有合法的身份,并且可以提高效率。

李振宁认为,要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开设多账户,并且使它能享受与信托和公募基金一样的待遇。

具体做法可以是尽快修改基金法或者证监会出台相关条例,允许私募基金开立账户,也可以效仿我国香港的做法,发牌、注册、备案等等,早日实现私募基金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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