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风险范文

时间:2023-07-28 0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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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风险

篇1

自2020年9月以来,为全力推进“断卡”行动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断卡”行动的工作要求,强化风险管理,营造普法氛围,通过加强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源头治理,压实账户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涉赌涉诈风险排查工作,提升账户风险防控水平,强化监督管理及问责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风险长效机制。我行积极响应国家方针部署,积极开展“断卡”行动,从把控开户源头、到勤宣传多教育,到最后账户、客户的风险排查等多方面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我行充分利用网点多的优势进行阵地宣传,组织辖内8个营业网点粘贴宣传标语,海报折页、设立咨询点、播放视频等方式做好厅堂现场宣传工作,运用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断卡”行动宣传标语,大堂引导员和业务员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发放宣传折页并进行相关宣导,并进行一对一详细讲解,提高群众防骗反赌意识,宣传不得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等知识。

二、利用线上渠道开展深入宣传,组织全辖员工在朋友圈广泛转发“反诈”宣传内容;同时引导客户关注我行微信公众号,了解防范电信诈骗、安全用卡等金融知识。通过微信线上宣传,切实扩大了受众群体,提升了宣传效果。在日常外拓业务中,增加关于“断卡行动”的专项宣传。自开展断卡行动以来,为加强账户风险管理工作,对单位账户、银行卡账户开展了风险排查,本次排查共设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000余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8000余户,并积极开展了宣传工作,共开展现场宣传8次、微信公账号宣传1次,覆盖人次达2000余人,取得了一定的工作实效。

三、我行组织员工结合开户现场核实等日常业务工作中,做好“断卡行动”宣传内容,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拒绝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篇2

支行在账户开立方面,严把开户关,除核实开卡手机号码是否实名制外,还询问开卡用途,如遇特殊情况,或者开卡用途叙述不清楚,或存在质疑时,支行还会通过对工作单位或者,继续询问多方打探的形式确认其开卡用卡的真实性。同时提示用卡安全。

对于高危地区人群,多人同时开卡,开卡时听从他人指令的客户进行严格关注,必要时及时通知辖内网点及公安机关。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二、通力合作,注重厅堂宣传。

重视警民合作,与公安机构紧密结合,将防电信诈骗相关的二维码摆放厅堂,大力宣传防电信诈骗的重要性。

在配合打击治理贩卖“两卡”的同时,必须要注重宣传。都知道“防贼千日”是做不到的,只有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出租出借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等,将会为蝇头小利影响一生的个人征信,甚至有很大的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要让老年客户明白,一旦个人有犯罪或不良记录,他们个人即便无关痛痒但会影响他们的子女的学习或工作。

篇3

现代电信经济的兴起,为传统欺诈提供了特殊的新兴途径,诈骗行为也逐步蔓延至电信网络之中。较之传统的欺诈行为,电信诈骗主要通过短信以及电话语音业务进行,无孔不入,存在着覆盖面广、费用低、效益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等特征。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的新的违法犯罪问题。

在电信欺诈中,欺诈方恶意欺诈行为触及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共识,但是,对于运营商应该承担责任的说法不一,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理由在于运营商具有维护良好通讯环境之义务,而另一方则主张运营商仅作为平台提供者,其责任限于保证通讯平台的顺畅无阻,而无法具体保证在平台上内容的合法性与否。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电信欺诈案件中,运营商具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受骗损失与运营商安全电信服务的信任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则需要运营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对于以上观点,本文认为第三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也即运营商在电信欺诈中应承担一种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下面结合实务中欺诈类型对此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一、电信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上历史久远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着场所主人看管场所,管理场所的善良保障义务。随着实践发展,两大法系法官在系列的判例中,突破侵权规则,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理逐步发展起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安全保障责任,并发展出系列支持此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危险控制理论、获利理论、以及信赖理论。[2]依据以上三种理论观点分析,运营商作为电信平台的经营管理者,基于对平台技术、操作管理的熟悉程度使其较其他人具备了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同时,消费者使用通讯业务必须以加入基础网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使用他方增值运营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运营商据此收取了一定的通信等费用,并由此获利,因此,要求其采取预防危险发生的措施和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救,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而具体在个体欺诈事件之中,不能否认,在通过运营商端口发送欺诈短信、通过改号软件实行虚假来电显示都借运营商的身份对消费者进行一种真实性暗示,消费者对运营商的合理信赖因素对于欺诈的实现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只要加害人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对方将保护其利益,职业上的经验也会导致积极的作为义务,这种信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3]的观点虽可能过于绝对,但却不失其说法的合理性。

因此,从理论角度而言,运营商对于电信网络的安全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我国合同法、电信服务规范、信产部等法律法规都对于提供一个符合双方约定、法律规定的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运营商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理论和实务的双重依据。

二、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分析

在传统电信服务中,业务网和支撑网是双向分离的。用户信息仅在业务网中传送,信令网、网管网等支撑网与业务网隔离,完全由运营商控制,电信用户无法进入。此外,每个用户都有一个唯一的号码,用户的身份是明确的。这种机制有效地避免了电信用户非法进入网络控制系统,保障了网络安全。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着眼于其对于系统稳定等内在因素的控制上,而对外部因素引发的安全风险,并无涉及。

而新电信时代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电信的封闭,消除了电信网与互联网的传统隔阂,两网的融合一方面拓展了信息资源的途径、丰富了增值业务的类型,但是同时,IP网络风险无处不在、威胁无法预知的特性也接踵而至。给电信网带来新的安全威胁,例如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虚假来电电话诈骗案件就是互联网的欺诈方式、欺诈软件逐渐转移到电信网之中的典型代表。在互联网与传统电信网互联互通后,电信用户的信息不再与控制信息隔离,运营商对于风险的掌控能力、识别能力以及目前技术所能达到的控制程度较之传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在面对网络这个资源浩瀚,安全隐患防不胜防的开放系统,纯粹的技术手段解决电信网络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异常艰巨的任务。在此条件下,仍要求运营商承担传统模式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不符合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也违反了权责平衡的法律原则。因此,在风险无法有效识别监控的新环境下,对于运营商原本义务进行适当的缩小,合乎法情法理。

此种观点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信网络、互联网安全管理所采用的“避风港”政策趋于一致。所谓“避风港”制度即电信网络运营者的审查行为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后对电信网络、互联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就不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网络运营商所需履行的审查义务包括:一是自己不制造违法信息;二是确认了违法信息后立即删除或做其他处理,如中止链接等;三是在执法机关找寻网上违法者时予以协助。如果网络运营商做到这三条,他们就可以进入“避风港”,无需承担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4]此种观点在我国的互联网协议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此观点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和维护电信网通讯环境安全两项要求的权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法律界定

篇4

一、基本情况

一个中年人手持我行社保卡着急的走进营业网点。大堂经理见状忙迎上前询问需要办理什么业务,客户说要将卡里的钱转给淘宝。他买错了衣服,想退款衣服已经寄回去了,但是收到一条短信说需要给淘宝支付500元押金,大堂经理联想到这可能是一次电信诈骗,因为退款是不需要押金的。

客户催促着说,你快点,我这可是好几千的衣服要退,今天不转过去,就要等到下个礼拜一了。大堂经理安排他们坐下后,耐心安抚客户情绪,跟他一一分析这个所谓退款押金的疑点,并打开自己的手机给客户解释退款流程,通过大堂经理的一番讲解,客户认识到可能自己的信息遭到泄露。遭遇了电信诈骗。

二、暴露的风险及问题

上述案例是诈骗分子惯用的手段,年龄大,不了解网上购物流程的客户仍然容易上当。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惕性,通过对客户行为的观察及时发现问题,果断采取行动,挽回客户损失。

此案例涉及到电信诈骗的原因有:

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三、处置措施及成效

此案例中的大堂经理处置措施十分有效——主动发现,积极劝止。从客户进门开始发现异常情况,到细心询问客户着急原因,再到最后耐心劝导客户并帮助客户挽回自己钱财,整个过程都直接有效地帮助客户防范了电信诈骗。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四、汲取的教训及启示

此案例提醒我们:网点人员要主动识别。一是由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根据对诈骗犯罪作案手法和形式的熟练掌握,对有异常转账行为的银行客户进行防诈骗提醒和简单的防诈骗宣传工作,并进一步识别该银行客户是否涉及被骗。二是网点负责人要及时劝止。网点工作人员明确客户有可能被骗后应立即向网点负责人报告,由网点负责人与当事人详细解释并耐心进行劝止。三是公安机关民警劝止。对于当事人不听网点负责人劝止的,可由银行营业网点通知公安机关派民警到场,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一)通过此案例,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建立符合自身的有效管理措施:

1、构建案防长效机制。针对社会上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的电话、短信等诈骗事件要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确保案防工作常抓不懈,并通过各类典型案件和风险事件的举一反三,使员工了解各类诈骗的作案手法和特点,切实提高内控案防意识,有效遏制案件发生。

2、树立客户至上意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细致、耐心,要善于从客户神态中发现疑点,并充分运用沟通技巧,及时说服和帮助客户辨别事件真伪,增强外部诈骗防范意识,主动与各类诈骗活动作斗争,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二)通过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1、提高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近年来,利用电信发虚假消息,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已犯经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电信诈骗,是指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诈骗机钱财的犯罪形式。电信诈钱骗犯是骗一类新型的犯罪方式,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式,侵害面广,犯罪手法变化化快,打击难度大,受害人人防不胜防。

防范电信诈骗一直是我行宣传以及警觉的重中之重,今后我行要经常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活动,通过阅读宣传手册、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式,大力宣传电信诈骗对金融系统以及对公民人身和和财产安全的危害,从电信诈骗的含义以及手段等方面向支行全体员工进行详细说明,要求员工从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范电信诈骗,了解电信诈骗的严重危害性。

通过开展防严范电信诈骗宣范传活动,要切实实增强员工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使员工从思防想上领会开展防范电信诈骗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让身边家人以及来往客户提高警惕性,共同维惕护护社会安定、维持金融系统统稳定、保护自身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2、了解电信诈骗手段,积极参与防范宣传活动

要了解电信诈骗的种类。目前,电信诈骗主要包括:冒充熟人虚构事实、虚构子女出事、虚构子女被绑架、冒事充电信局、公检法、司法局等工作人员、以购房、购车退税为名、中奖诈骗、利用银行卡消费、无理由汇款、虚假中奖信息等形式。

在了解了这些常用手段后,我们不要轻易尝试使用自己不熟悉的银行业务、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要轻易泄漏你的银行卡密码等等,牢记“三不一要”即:不轻信、不泄露、不转账、要及时报案。

3、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抵制电信诈骗

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与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构建防范电信诈骗的壁垒。一是张贴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海报,将宣传海报张贴在营业部门口,还有员工以及客户每天都能看到的地方,通过醒目的警示标语提醒员工和客户随时提高警惕。二是网点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每周抽出一个小时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员工意识案,识别电信诈骗。三是要求一线求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尽到提醒义务。

(三)通过此案例,在日常案件防控工作上还有以下几点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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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金融机构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分类

现阶段,我国基层金融机构所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相对较多,可从诈骗技术手段、冒充身份、犯犯罪嫌疑人、实施方式等方面分类。比如,根据诈骗嫌疑人所在地,可将其分为这样两种:第一种,在境外借助网络电话的形式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非洲、东南亚、欧洲等地设置诈骗窝点,从大陆招收大量话务员,借助网络渠道和公众取得联系,并冒充公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虚构事实,获得公众信任,从而实施诈骗。调查结果显示,这种类型的案件占全部诈骗案件的22.0%左右,但经济损失占全部损失的62.0%;第二种,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自己生活的乡镇,借助短信、电话的形式向全国公众实施诈骗。这种类型的诈骗具备相对显著的地域性,占全部诈骗案件的80.0%左右,经济损失占全部损失的41.0%。

二、基层金融机构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原因

1.受害人防范意识不足

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率的提高、成功诈骗率的提高和受害人防范意识不足相关,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电信网络诈骗是可以有效预防的,只需受害人充分了解诈骗手段,就能有效预防诈骗案件的发生。但从实际情况来讲,尽管相应部门做好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和防范工作,比如:通过媒体宣传的方式对涉及诈骗的号码实施停机处理,这种方式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最终结果并不理想。一般来讲,诈骗分子诈骗手段千变万化,单纯性的防范宣传是无法赶上诈骗手段变化速度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存在单打独斗的情况,无法调动各力量参与其中,影响最终的防范结果。

2.案件侦破打击效果不佳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破普遍存在技术不合理、查证困难等情况,再加上相应部门协作机制相对滞后,无法形成相对合理、有效的打击能力,间接增加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率,主要包括这样几种:①主动破案意识薄弱。因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性,多为跨地域作案,具有犯罪手法变化快速、空间跨度大等特征,任何一起诈骗案件需很长的时间侦破,线索的取证工作相对困难,需投入相对较多的人力、物力,甚至需辗转多个国家,虽工作时间相对较长,但最终的效果并不理想,导致各公安部门习惯性的将优势资源放在相对较大的案件上,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不愿打击心理;②未形成部门共同治理模式。公安部门在打击犯罪过程中未充分结合基层金融机构,造成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公安部门在发现受害人后,账户冻结的处理时间相对较长,无法在第一时间冻结相应账户,增加资金的流失总量;通信部门接收到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后,未及时处理、回应相关问题,导致公安部门无法及时、快速的找寻犯罪窝点,间接增加犯罪率。

3.犯罪成本、刑罚成本不相称

①低成本。所谓的低成本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成本低。现阶段,大多数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助电脑、手机等工具作案,这些工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也比较低;另一方面,犯罪惩罚成本低。网络诈骗不存在犯罪现场证据,加大侦破取证难度,降低案件侦破、犯罪分子抓获率;②高回报。电信网络诈骗具备作案手段集团化、隐蔽性特征,致使网络诈骗犯罪发生率明显高于相对传统的抢劫率,促使诸多犯罪分子使用自认为安全的手段作案。

4.部门监管不力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电信行业在管理、经营等方面相对落后,存在大量问题。再加上日常经营中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缺乏责任心,从某种程度上提高犯罪率。一般来讲,部门的O管不力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点:第一点,电信部门监管不到位。在新型技术、新型应用大力推广的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导致典型网络电话成为虚假信息的主要渠道。并且,手机卡实名制未落实到底。用户在购买手机卡时,通常不用自己身份证开具,或直接在街头、网络购买不记名的手机卡;第二点,互联网监管不到位。先进技术的发展在提高国民经济水平的同时,也给犯罪团队提供相对较多的工具,犯罪分子在淘宝商店中购买大量犯罪工具,或借助现有工具开发属于自己的工具诈骗。同时,网络实名制未落实到底,造成门户网站、论坛等存在大量欺诈性的信息,为诈骗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

三、基层金融机构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措施

为更好地识别、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维护基层金融机构声誉,为客户提供相对安全、高效的服务透析,应根据网络诈骗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在降低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率的同时,实现最终的防范目的。

1.树立反欺诈理念

基层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对各业务、管理条线诈骗交易进行监测、调查,建立机构内部的风险报告制度、诈骗监测预警机制,将各业务产品作为基础,以实现最终的诈骗预警目的。同时,还需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评估诈骗预防情况。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防诈骗意识

基层金融机构可借助宣传栏、显示屏等宣传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按时或不按时的在重要场所、集市等开展宣讲活动,提醒客户这种诈骗的表现形式、诈骗的潜在性风险。并且,还可借助防诈骗手册发放的形式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类型、防范重要性,以提高客户的防诈骗能力。

3.加大金融机构员工防诈骗培训力度

要想从根本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应加大基层金融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主要表现为:培训金融机构员工的基础性的金融业务,培训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相应制度,以反诈骗、法律法规为主。另外,加大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比如:根据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进行信用卡、贷款欺诈的识别和预防;开展重点培训活动,对不同时期的突发诈骗行为进行反欺诈培训。

4.打击网络黑产源头

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源头是编写钓鱼网站代码的黑客,其处于犯罪金字塔最顶端,虽人数少,但却能影响整个网络产业链,可从这样几点进行:第一点,建立网络黑产数据库。目前,网络黑产商业化已处于成熟阶段,黑客们存在相对复杂、精巧的产业链,无法估测黑产网络规模。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政府应尽快了解网络组织结构,掌握黑客的主要来源、联系方式、从事行业等;建立网络数据库,以在全面掌握黑产情况的同时,帮助公安部门更好打击犯罪团伙;第二点,引导黑客转型。现阶段,因大多数黑客在社会中找不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再加上学历、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得不到社会认可。因此,国家政府应根据网络的发展情况建立人才的吸引机制,将其引导到相对正常的生活轨道上,便于成立红色黑客组织,共同对抗黑客,加快黑客的转型速度。

篇6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迅速进入爆炸式的信息社会,一种新型的诈骗形态———电信诈骗犯罪也如影随形,接踵而至。电信诈骗犯罪不但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失,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危性不安定因素之一。所谓电信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电信通讯设备设施,通过计算机网络、伪基站等渠道,在虚拟空间中传播虚假和混乱的信息,使受害者陷入误解并自愿处置个人动产的行为。与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诈骗罪在客观行为构造上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方式和对象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由于电信诈骗行为是在犯罪人内在心理支配下,对不同的外部环境刺激所做出的表面反应。因此,从心理学比如犯罪决策、人格因素、社会建构因素等视角,对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进行分析,对于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打击日益蔓延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

目前,我国从立法上尚未对电信诈骗罪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适用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现有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电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从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剖析和探讨。(一)对于诈骗载体的认定。在电信诈骗罪中,所谓电信的意思是“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的通信。”这也是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最为重要的区别。电信诈骗犯是一种发生于信息空间中的超远距离、非接触性的诈骗形式。行为人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虚假性、蛊惑性的信息,直至误导、诱使被害人心甘情愿或情非得已的处分自己的个人动产,而不会像普通诈骗犯罪那样,需要在现实空间中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接触,方能实施诈骗行为。(二)对于诈骗对象的认定。由于信息空间的高开放性、高覆盖性,所以,绝大多数的诈骗对象都是不特定人群,既有年长者、也有年少者;既有高学历者,也有低学历者。一言以蔽之,各行各业、三教九流都有可能成为被诈骗对象。而普通诈骗犯罪则不同,他们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关联性、对接性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财物诈骗。同时,传统诈骗犯罪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只能局限或固定于某个特殊的物理空间。而信息世界则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因此,行为人实施犯罪不会受现实地域的制约和影响,特别是跨境跨国犯罪尤其如此,他们的诈骗活动有的是从境内到境外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有的是从境外到境内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更多是境内外相互勾结、连锁作案,因而隐蔽性极强。(三)对于行为对象的认定。鉴于电信诈骗罪行为载体的特殊性,因此,其行为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动产,被害人只能通过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财产处分。因此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转移赃款快、追回赃款难,并可增加银行资金流动风险等特点。而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对象即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财物的转移方式也多种多样,不受任何限制。(四)对于诈骗手段的认定。电信诈骗手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讯类诈骗,此类诈骗主要是通过微信、QQ、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害人主动发送虚假、蛊惑信息,与之进行交流、沟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处分自己的动产(金钱)。像各类中奖诈骗、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退费退税诈骗等等都是如此。二是网络交易类诈骗。这类诈骗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被动的建立网站、QQ群等或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等虚假商品交易信息,利用被害人缺乏交易规则常识以及第三方监管漏洞等,进行假买假卖,牟取暴利。尽管以上这些诈骗行为手法各异,形式不同,但都是依靠电讯、网络作为诈骗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信诈骗的科技含量也愈来愈高,加之行为人又能紧跟时尚潮流,充分把握民众的猎奇心理、麻痹心理。所以,其诈骗方式日新月异、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五)对于团伙形态的认定。普通诈骗犯罪有时只靠一人或几人就可以实施。而电信诈骗犯罪一般却不是单个人或几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团伙化作案方式进行,且具有境内外相勾结的特点。例如,2018年5月,在公安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天津市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组赴印尼与当地警方开展执法合作。一举成功摧毁了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三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并成功逮捕了105名中国籍嫌疑人,查获了大量涉及计算机、语音网关、手机、电话、银行卡、诈骗脚本等的犯罪工具和物品。因此,大多数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极其细致明确、层级严密,且各层级人员又大都采取单线联系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犯罪团伙的安全性。

二、影响电信诈骗罪客观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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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中心牵头,各校具体负责组织。反电诈宣传从2020年4月5日开始为期一个月。

二、活动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防范电信诈骗进校园宣传活动。

(一) 各校负责建立“反诈宣传”联絡员,负责与公安机关及年级辅导员、各学校日常联络。张贴防骗宣传海报及推广海报,覆盖学校、食堂、公寓和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通过联络员建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微信群,向群推送防电诈宣传知识及典型案例,各学校班主任在本班微信群进行推送宣传。活动结束,作为学校反诈骗网络平台,此微信群永久保留,群内人员根据各学院情况及时更换。

(三)积极推广以手机安装防诈骗软件“钱盾”、电脑安装电脑版“钱盾”(钱盾:由阿里巴巴研发的可覆盖手杋端、PC端、Pad端,专业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防信息泄露的技术平台)的形式有效降低风险,及时挽回损失。通过微信群及时推送最新防骗知识,也便于受理学生报案。

(四)学校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校国网开展防范电诈知识宣传,形成常态化机制。学校举办防骗知识讲座。以校园常见案件类型提醒学生防骗,强化学生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力争通过本次活动让广大师生了解、掌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避免上当受骗。

(二)活动期间,各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创新宣传方法,高效推进反诈宣传活动。

(三)为保证微信群发挥作用,班主任进群后将个人信息修改为所在学校、年级、真实姓名。任何人员不得擅自退群、擅自拉入无关人员、不得在群里发送与反电信诈骗无关的内容。

(四)班主任负责向本班微信群推送反许知识,向中心校反馈学生动态,同时配合工作人员了解掌握各班微信群宣传情况

(五)学校负责集中宣传活动的信息收集、总结、并按日报送学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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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农业银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针对银行卡及账户开立展开了全面风险排查。对涉案账户及可疑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对个人新开立银行账户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从根源上杜绝银行卡出租、出售、买卖等违规违法行为。最大程度的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主要采取的做法是:

一、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利用晨夕会、案防会学习上级行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文件,培训讲解各项细则,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快速识别可疑特征,无论办卡还是卡片启用,或者办理卡片挂失换卡等业务,尤其是要加大对异地人员、老年人、刚步入社会或在校大学生进行严格认真审核。将“八询问”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宁可少办卡,切勿开疑户。

二、加大宣导力度,树立客户风险意识。在客户开户过程中,主动做好风险提示引导工作,明确提示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面临的法律风险,要求客户阅读并签署公安机关下发的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风险承诺书。对出现个人客户信息存在疑问、受他人组织、分批集中开户、开户目的不明、按他人指令操作、含糊回答、拒绝签署风险提示书等情况的,拒绝办理开户业务。

三、加大审查力度,杜绝风险事件发生。在开户时,客服经理不仅要审核客户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对于可疑人员要加大审核力度,必要时延长办卡时间,上门核实实际居住地或电话确认该单位是否存在该客户。多角度审核客户提供信息,确认客户真实意愿,联系方式信息是否本人使用;在存续期内,将开户一个月内的所有客户批量进行电话外呼确认是否本人使用,对于空号、关机等现象重点关注,必要时对账户进行管控待核实无误后方可解控或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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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77-04

一、引言

(一)研究意义。近年来,新型的电信网络犯罪越来越严重,造成了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为遏制态势发展,国家层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国务院已召开三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电信诈骗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但从电信诈骗犯罪防控情况看,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其中之一是犯罪分子使用的大都非本人银行账户,且掌握着他人批量账户,从而加大了案件的侦办难度。可见,假名、匿名账户是电信诈骗犯罪重要作案平台,如何从源头上堵住此类账户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防控的关键。

(二)样本选取。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省会城市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出现了向中西部地区、地级市转移的趋势,宝鸡市虚假冒名开户现象有所抬头。为有效遏制虚假冒名开户风险蔓延,自2016年3月起宝鸡银行类义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加强客户身份审核防范虚假冒名开户的通知》要求,开展了特定对象的排查整治工作。截至2016年9月,宝鸡已先后开展排查工作5次,涉及被冒用身份信息101个,辖区19家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及相关身份信息开立账户的多达16家。101个被冒用客户身份信息中,共有65个身份信息在上述机构开立账户159个。经各机构开展客户重新识别,有58个身份信息开立的120个账户存在异常,分别占排查出身份信息、开立账户的89.2%、75.5%。

二、特征分析

通过对宝鸡101个被冒名客户身份信息、账户开立过程、开立账户交易、重新识别情况的汇总分析,区域虚假冒名开户情况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被冒名客户身份信息特征。从地域分布来看,基本为异地,涉及全国19个省,其中以四川、广东、湖北、贵州省居多,占全部身份信息的44.5%(见图1)。从年龄结构来看,20岁-30岁(含)年龄段为主要被冒用人群,共有59个,占比为58.4%;其他依次为30岁-40岁(含)年龄段,占比为19.8%;20岁以下、40岁以上年段相对较少,占比为11.9%和9.9%(见图2)。从性别占比来看,大多为男性,占比为87.1%,但2016年5月后新收集的信息显示,女性群体数量在不断增加。

(二)冒名开户者特征。一是结伴、流动开户特征明显;二是与证件本人外貌相似度极高、年龄相仿,但口音与证件归属地明显不符;三是业务办理过程中,多假借玩手机刻意躲避摄像头;四是对银行业务办理流程、考核机制等较为熟悉,会将身份证信息背熟以应对银行询问,并常以投拆为借口对柜员施压;五是业务办理多选择小微支行、智能柜员机等管控薄弱环节。

(三)冒名开立账户特征。从账户开立情况看,冒用者在机构选择上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其次为邮政储蓄银行;地理位置上主要是市区银行类机构集中地段或火车站、汽车站、酒店等交通居住便利地段;办理业务时间多选在交接班时间,早十点、中午十二点、下午四点半左右为高发时段。

从开立账户数量看,开立单一账户有31人,占58个异常身份信息的53.5%,开立账户最多的是12个,涉及1人,占比为1.7%。其他依次为13人开立2个账户、6人开立3个账户、5人开立4个账户、各1人开立5个账户和8个账户,合计占比44.8%。

从账户交易情况看,120个异常账户中,其中已发生交易账户42个,未发生交易账户78个。

(四)重新识别特征。120个异常账户存在以下特征:(1)留存电话。号码归属地基本都为外省,其中以广东居多,其次为云南、海南、四川、浙江等地。目前,98.7%的电话拨打提示为关机、空号或停机,其余电话拨通后无人接听。(2)留存地址。54.7%的账户留存的是身份证地址,其余留存为宝鸡当地地址。值得注意的是,鸡留存地址多为大概方位,如XX酒店、XX路等。经部分机构实地走访,所留地址查无此人或查无此地。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存在制度漏洞。反洗钱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联网核查记录和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未要求留存履行“人、证”一致核实工作过程的相关证明资料。事后当需要判断一个账户是否为违规开立时,如已过监控录像资料三个月留存期,除犯罪嫌疑人供认外,仅依靠现有留存资料将难以进行准确判断,造成冒名开户事实的不易证明,导致追责、处置停滞,机构内部潜藏着大量的“疑似”账户、“休眠”账户。

(二)联网核查系统呈现数据信息要素不完整。冒名者所携带身份证部分为客户遗失或被盗证件,但目前因遗失或被盗证件无法进行注销,造成补办证件与旧证具有同等效力,二者主要区别是照片、证件起始日期不同。但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可核查信息仅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和核对结果,致使银行机构在“人、证”是否一致存疑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查证。

(三)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设置不合理。经调查,大部分机构对办理开户、开通网银等业务有相应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但对成功堵截冒名开卡行为缺乏相应奖励措施,且因冒名账户后期核实困难,致使柜员在现实利益与或有处罚博弈中出现了道德风险。

(四)现有技防能力与流程管理仍需加强。银行现有身份识别手段主要是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和身份证鉴别仪,受一线人员工作经验、职业素养等主观因素影响,即使是同一家机构,有着相同的业务处理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和考核标准,最终处理结果仍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有冒名者在被某网点A柜台识破拒绝后,同天下午在该网点B柜台成功开卡。

(五)风险防控处置措施实施不到位。对成功堵截的假冒他人证件开立账户事件,由于缺少明确规定,大部分机构仅采取业务拒办措施。看似对单一网点内风险进行了有效防御,但实际并未遏制风险的继续蔓延。排查显示,87.9%的冒名开卡人在识破被拒后,依然会选择其他机构再次办理开户业务。另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受理假名、匿名的开户行为难以认定和取证,对区域风险状况掌控过度依赖于义务机构自主上报,缺乏有效打击措施,也为假名、匿名账户的开立提供了可能。

(六)部分机构对自身风险与漏洞缺乏识别处置能力。从宝鸡统计情况看,过往仅少数银行反馈过成功堵截信息,大部分机构常年“零”报告,这与辖区的风险状况不匹配。常年“零”报告机构主要由于自身所处发展阶段,风险防控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依靠自身发现防御风险的能力不足,看似“无险可防”造成了现有管控机制薄弱、工作懈怠。待风险集中暴露后,又往往出现识别管控周期过长、风险实际控制力不强等问题,难以有效处置风险。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制度与措施。要求各银行办理开户业务时现场拍摄和留存客户照片,为后期核验“人、证一致比对”提供证明资料。对已过影像留存期,无法进行“人证合一”核实,应按照《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账户监测,对开户日起6个月无交易,应暂停非柜面业务,对已发生交易,如监测认为可疑,应列入可疑交易并与当事人核实,仍认为账户可疑的,应暂停非柜面业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考虑到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与影像留存期之间的时间断档,建议缩短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时限。

(二)相关部门企业应提升源头治理技术保障。公安部门应尽快推动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做好与银行等用证部门的系统对接,实现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达到丢失被盗身份证件即时失效;增加联网核查系统查询要素,完善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维护功能,畅通疑似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指纹登记工作,建立冒用身份证人员黑名单制度;电信企业可将电话用户信息与银行实行共享,银行在开户时通过核对客户电话信息,进一步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三)合理设置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各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规要求,结合地域、机构自身特点,建立奖罚分明的反洗钱专项工作考核机制,特别对经核实成功堵截的冒名开户行为,建议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奖励;结合业务处理实际情况,对客户的投诉应在详尽核实的基础上,做好区分处理,保障柜员的基本权益,减轻从业压力,创造有利于从严履职的良好工作氛围,确保将“人证合一”、“开卡意愿”核实要求贯彻到位。

(四)抓好新技术应运与业务流程管理。银行在逐步推动生物特征识别、自助开卡机具等新技术应运推广的同时,要做好与现有技术手段、人工审核管理的业务对接,完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内部管控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发挥好新技术的辅助作用;加强各业务环节的监测分析,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弥补管控漏洞,现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客户使用新技术的业务辅导,强化对“人证合一”、“开卡意愿”的核实。

(五)健全冒名开户风险事件发现处理流程。涉事网点发现冒名开户的,应稳住嫌疑人立即报案,或按《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扣留被冒用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应做好信息的采集留存,为机构内、辖区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组织辖区义务机构开展区域内异常信息账户排查工作;对确认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关系开户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能排除怀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可疑行为。

(六)搭建区域风险事项预警防控体系。监管部门应在建立区域数据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着力搭建以风险信息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监控为一体的预警防控体系,力争在识别出有苗头、有代表的异常线索时,能及时提示相关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督导义务机构缩短风险管控决策周期,提升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防止风险扩大蔓延,实现风险事项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持续做好义务机构风险监测,根据各机构风险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促进履职效能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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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颖.对互联网时代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的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16,(4):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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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规将责任主体限定于诈骗行为实施者,难以起到抑制信息诈骗、保护信息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那么,信息泄露到底应该责归何方呢?

应将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业作为连带责任人

有关行政机关以国家、社会安全为由,要求公民在众多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项中提供个人信息;有关企业以安全监管和便利服务为由,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甚至网络服务运营商通过相应格式合同条款默认消费者同意将有关个人信息供其“使用”。这些掌握个人信息的源头,却出于获取不当利益的动机向他人提供本应由其保护的个人信息,这是造成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并滥用的根本因素。因此,在立法和执法时,对于此种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惩处力度,并制定详尽的个人救济制度以便利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或者自力救济。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行政机关或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是因为内部工作人员泄露或者他人通过不法途径盗用了信息,因此这些行政机关或公司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无可否认,他们可能是基于合法目的或者正当理由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但若他们不付出相应的代价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进而加大内部工作人员或他人泄露、获取信息的成本,则违背了他们收集个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或者理由(维护国家社会安全、服务公民或消费者),因为他们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使得公民信息、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到了损害。

人们基于信任向这些行政机关和公司提供信息,或者辜负了人们的信任,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而且破坏了诚信社会赖以构建的秩序基础。所谓“能力所在,职责所在”,意味着有能力收集信息者,也不要推诿于其他原因而不承担相应的职责,而只享受获得个人信息带来的单方面便利。

因此,不论是依据现有法律,还是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都应当加重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业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于未尽相应义务者应当施加更为严厉的处罚。此外,受害者在主张寻求救济时,应当默认地将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业作为连带责任人,并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而由后者主张其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相对于普通个人和消费者而言,这些行政机关在人力、专业程度、财力上都处于强势地位,应当在现代社会承当与其能力相应的责任。

信息诈骗的追责范围

除了前述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司外,实施电信骚扰、诈骗的主体形形。其中,有组织程度完善的专门公司,有偶尔为之的个人,也有以之为业的专职人员。然而,公安机关仅在面对徐玉玉案等重大案件时积极作为是不够的,司法机关和征信部门应当联合构建防御机制,尽可能地避免这些人类“病毒”侵害个人和社会秩序。

举例而言,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及金融、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将由某部门处罚的涉案企业或人员列入“黑名单”后,其他部门即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由于我国某些行政机关和企业在侵害个人信息案件中扮演了源头的角色,司法、立法和党政机关应当对这些行政机关和企业加紧监督和管制,以免一小撮分子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可信度。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加重处罚力度;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仅应让该机关和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就其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抹黑让其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此外,中央也应当在“顶层设计”层面对侵害个人信息问题予以关注和回应,并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以免违法乱纪分子混杂于良善人民之中为非作歹。

反思“技术中立”抗辩事由

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后,电信、网络服务商往往会以“技术中立”为由抗辩追责主张,认为自己不过是通信、网络技术提供方,不应对技术服务以外的他人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说法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当我们将目光从现实社会转向信息空间时,电信通信、互联网不仅是中立的技术,还是资源/能力、权力/责任的角逐场域,“技术中立”的内涵也应有相应的调整。

电子通信、互联网技术发展至今,服务提供方和使用方的认知、技术、资源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普通人凭一己之力通常难以越过这道鸿沟。在服务提供商、消费者和潜在加害人三方构成的场域中,除了潜在加害人自我克制之外,服务提供商有丰富的技术经验、专业人员和行业知识管控信息泄露风险,而消费者在依照同服务商订立的协议提交个人信息之后,对该信息的保管和流向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下,“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原则自然应当发挥作用,让风险控制责任归于控制成本更少者。

在前数字化时代,电信、邮政、交通、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往往保存于纸质载体,他人获得这些信息费时费力;如今,有关部门通常会把个人信息数字化而储存在电脑服务器中,手指大小的U盘即可装下整个图书馆的信息,他人通过黑客技术更能在瞬间窃取这些信息。此时,有关部门信息储存成本下降,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增加,这不仅是由于它们有着更多的资源和能力控制信息泄露的风险,还因为它们是百姓信任的权威主管机关,有受人民委托服务公共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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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安全风险上升

报告显示,2016年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消费者受损比例持续走高。约有1/4的被调查者表示遭遇过电信网络诈骗并发生过损失,较2015年上升11个百分点,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的受访者遭遇欺诈的比例相对较高,均超过40%。值得注意的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群体遭遇过电信诈骗比例最高,达到五成,较平均水平高出11个百分点。

根据调查,遭受电信网络欺诈的被调查者中,超过八成遭遇过盗用社交账号诈骗,较2015年同比增长了36个百分点。另外,木马链接短信和骗取短信验证码等欺诈手法也是常见的支付欺诈方式,遭遇两类手法的持卡人比例达到63%和51%。 指纹识别验证方式有望追赶支付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成为移动支付中主要验证方式之一。另外,U盾、数字证书这类传统验证方式使用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

报告还显示,64%的被调查者曾使用手机号码同时注册多个账户,包括金融类账户、社交类账户和消费类账户等,其中遭遇过电信诈骗并发生损失的比例过半,高于整体平均水平。用手机同时注册金融类账户及其他账户,如发生信息泄露,犯罪分子更易接管金融支付账户盗取资金。

曾遭受电信网络欺诈的被访者中,近三成的欺诈损失金额高于2000元。从年龄来看,两成的50岁以上的受害者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超过平均损失比例7个百分点。在遭遇损失人群中,可全额或部分追回损失的超过五成,消费者自行承担全部欺诈损失较前年显著下降,降幅超过三成。值得注意的是,在五成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的人群中,有超过四成是50q以上中老年人。

九成受访者曾使用手机完成付款

报告还揭示出去年我国消费者移动支付方面消费行为习惯的变化。报告显示,2016年消费者网上消费金额及使用移动支付人数占比呈现双增长,其中沿海地区移动支付普及率最高。随着移动支付产品创新加快,各类移动支付在消费群体中呈现分化趋势,第三方支付的手机APP因丰富的场景受到年轻人群偏爱,高学历及中青年群体更看中支付中安全而选择云闪付系列产品。

值得关注的是,消费者对消费借贷需求更加突出,使用过电商或第三方机构账户提供的信用支付比例过半,先消费后还款已经越来越被普遍接受。

根据报告,去年有超过九成的受访者曾使用手机完成付款(在商户现场支付或远程支付)。约四成的受访者选择“大额支付用卡,小额支付选手机”,而网银支付和快捷支付的使用比例较2015年有所下滑,分别下降了15个百分点和29个百分点。

中国银联支付安全专家王宇介绍,通过调查可以看出:金融支付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支付产品及场景更加丰富,支付更加简单、安全、方便;用户因此对移动支付的接受程度快速提高,移动支付已成为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服务体验不断优化,持卡人支付安全更有保障,自担风险获显著改善。

调查还显示,线下商场、便利店及餐饮类等商户是85后主力人群青睐的场所,手机支付购买游戏点卡等网络虚拟已经成为95后最常见的交易场景,20岁以下受访者使用手机购买过游戏点卡等虚拟物品比例高达97%。

移动安全支付技术不断提高

虽然当前移动支付安全依然面临严峻挑战,但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安全投入不断加大,公众对移动支付安全感有所提升。报告显示,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主流支付方式既安全又便捷,较2015年提升5个百分点,不区分大小额均使用手机支付的比例已超过七成。

随着移动支付安全技术的不断提高,多样化的安全验证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新体验。王宇介绍,2016年数据显示两个新特点:一是手机动态验证码使用比例较2015年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自2010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二是被调查者使用过指纹识别方式的比例高达46%,同比增长了2.5倍,在95后的受访者中占比最高,约占七成。指纹识别验证方式有望追赶支付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成为移动支付中主要验证方式之一。另外,U盾、数字证书这类传统验证方式使用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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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诈骗心得体会1    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而且防诈骗往往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换代,因此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全民防诈骗心得体会2    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全民防诈骗心得体会3    诈骗,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放肆,几乎无处不在。可以随着网络,随着聊天工具,随着电信……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市场买菜,买了好多好多。我们在路上走着走着,看见了一个乞丐,那乞丐可怜兮兮地说:“我已经五天没吃饭了,给我一点钱吧!”妈妈看他可怜,就给了他五元。当我们会到家后,很不幸的事发生了:我们家没煤气了。妈妈就带着我去餐馆吃饭,让人很恼火的事发生了。我在餐馆里看见了,那个向我和妈妈要钱的乞丐,正在津津有味的吃着食物,而且还和他的同伴说着令人反感的话:“今天有好几个傻瓜,给了我好多钱,以后要是还像今天这样就好了。”说完还笑的很大声。当我听见这句话时,我真想走上前去责骂他,可以看见那么多人,我便忍住气让妈妈换一家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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