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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存量资产的僵化,资产证券化最大的功能就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并且应收账款、闲置资产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对象,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资产证券化及其优势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产权主体的资产,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基础和经济利益的地位与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拥有和控制一部分形成经济基础和进行经济活动的社会财富,就成为一个国家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是国家意志得以正常体现、未来利益或者预期利益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资产证券化给不同的参与者带来了不同程度上的好处:
对发起人即原债权人(或原始权益人)而言,资产证券化为其提供了一种高档次的新型融资工具,在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同时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提供了资金来源多样化的渠道,使之能够以较低融资成本筹措资金,并获得较高的收益。
对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提供大量不同期限、不同流动性、不同风险收益率的金融产品组合,不但可供投资者选择不同期限的资产组合,使理财渠道更为丰富,而且使得投资者能充分利用这些产品,以增加其分散风险,追求高收益率的能力。
对债务人(即借款人)而言,资产证券化是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最好办法。资产证券化之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其债权出售,换取现金,以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并且能够利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开发新的贷款方式,使借款人可依其个人财务状况做出最有利的选择,达到获取充裕而低利率贷款的目的。
对投资银行而言,资产证券化为其提供了一个庞大的商业机会和金融创新机会,使其在资产证券化的设计、评价,承销及二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获取可观而稳定的服务收入。
对金融管理当局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很容易地将资产变现,使金融机构在面临挤兑或经营不善时,可以维持需要的流动性;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参与者均与发行的证券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由这些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自发性监督力量,必然能提升金融机构的债权品质,对金融管理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变换基层金融机构的角色,使其放弃原来资产持有者与管理者的角色,转而成为金融中介与资产证券化的服务者,并可由此产生稳定而低风险的收益。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证券化运作模式选择
(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银行业不良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运用资产证券化工具处理部分不良贷款。理论界对其具体操作有几个思路,但还相对不成熟,处在探索阶段。
银行将不良贷款组合以一定折扣出售给特设交易机构,特设交易机构通过证券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思路,但是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由于特设交易机构只可能是资产管理公司自身,这样便无法实现原始权益人和特设交易机构之间的破产隔离。
将资产证券化扩展到股权证券化,把目前实施的“债转股”中转化的股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债转股把原来的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企业原来对银行的还本付息转变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按股分红。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债转股的资产证券化中,股权如何出售和变现是关键。而在现实情况中,股权的退出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尽管现阶段不良贷款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可以通过提高资产质量、改善制度条件和刺激市场需求等手段逐步解决,银行的不良贷款证券化仍将是我国国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
(二)国有企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国有企业的基础资产适合于证券化。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正处于迅猛的发展上升阶段,基础设施建设量相当大,特别是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开发西部的进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又将迎来一个新的高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大多由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来筹资,但仍难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资产投资量大、回收期长、风险较低、回报稳定等等,这些特点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条件。而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发行一些债券融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债券的发行面仍然狭窄,并没有带动更多的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所以,用资产证券化来融资,有利于缓解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短缺的矛盾,弥补资金上的缺陷,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功能,改善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操作简单化,又降低了融资成本,同时,又不会改变股东结构,有效的保持了所有者权益。所以说,基础资产证券化能有效的解决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基本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
从另外一个角度,国有企业还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也可开展诸如资产未来经营收益证券化、资产租赁收益证券化等多种形式的融资行为,目前上述两种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已有开展,实施顺利。国有资产租赁、基础设施未来经营收益证券化的有益尝试,可以作为今后国有企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借鉴。
(三)国有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我国国有企业拥有一大批质量良好或是通过重组后质量可以提高的应收账款,但由于这些应收账款的存在,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还贷包袱,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和经营风险,同时由于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导致企业信誉下降,以致于更难获得必要的资金。另外,我国居民的资金供给能力始终很强,大量的闲置资金滞留于银行,这些资金中的相当一部分迫切希望寻求较高回报且安全可靠的投资方式。有选择地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并逐步推行这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既可以加速企业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理想的投资工具。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证券化运作的策略
(一)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性支持
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政府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政府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包括制定符合国情的贷款政策、保险政策、资产证券化政策等。政府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促进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如美国成立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退伍军人管理局、政府全国抵押协会,这些机构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过向抵押贷款和证券发行提供保险计划,保障了抵押贷款发起人和证券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极大地促进了抵押市场和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在我国,我们同样可以以政府为引导,推动资产证券化战略。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资产证券化的指导性原则,在稳步推进过程中,做好试点工作,在中央大型企业中选取几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以试点为突破口,寻找问题,积累经验,为大规模引入奠定基础。
(二)证券化的税务减免
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的税务费用相当庞大,这些税务费用都会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在国外,一般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一特定目的而成立的特设交易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购买人都能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减轻证券化的成本。
我国税收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对证券化的制约相对较少。在现行的税收体系中,可能影响到证券化过程的税种有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些税的设立将提高证券化过程的成本,这方面可以采取国外一些国家的通行办法,免除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印花税,降低或免除利息收入中应交纳的营业税等,应用技术手段加以解决。
(三)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问题,所以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
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在没有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情况下,标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在转让中,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同样,除非转让人披露,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
因此,有效的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应该具有两大基本功能。第一,确认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第二,实施有关法律,监管资产上的优先权益。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心对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进行了分析对比,发现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在发生资产转让交易时能及时通知债务人。而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中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四)建立发达的金融体系
资产证券化需要有一个发达的金融体系。美国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最早的国家,主要是因为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和商业服务中心,由于长久以来在国内和国际上提供金融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加上创新能力和高水平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美国在世界各地建有巩固的商业联系。美国的国际金融市场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衍生金融工具等的发展,也有赖于相关领域众多具有高度专业技能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证券专家及其他专业顾问的支持。它不仅有中央银行(美联储),而且还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数量众多的外国银行、种类齐全的专业金融公司和各类大财团,这些机构都为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可靠的载体和循环空间。如投资银行,除提供传统的银行服务外,它还在多个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提供财务咨询和协助、为新公司筹集资金、为证券化进行设计、协助公司间的兼并与收购等。在此类银行中,很多都以经纪人或报价人的身份积极投入到证券化业务或进行证券交易。它们已经成为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力军。
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我国同样也有必要积极推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这需要国家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加强金融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严格市场准入和从业标准,提高市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增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还应加快国有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的市场化约束,形成具有调控力度的信用机制,在大力发展金融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推进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资产证券市场交易的成功进行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 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 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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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是从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开始的,后来又进行了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的应收账款离岸证券化的实践,以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这些实践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市场信用制度、人才、税收、风险监管等综合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创新实践。其后,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格局,又形成了由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格局。
投资者需求
首先,国内金融体系开放度低,各种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证券市场不发达,过分依赖间接融资,影响证券化产品的培育与发展。通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货币市场的发育过大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形成鲜明的对比。截至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占GDP比例高达113%,与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差不大;但债券余额占GDP的比例为44%,股票市值占GDP的比例为42%,与发达国家超过200%的水平相比,落后程度均较大,而且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债券才开始起步。
其次,是市场投资者问题。截至2006 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市场参与者6439家,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等,但缺少个人投资者的参与。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相比,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缺少保险资金和商业银行这两大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第三,产品收益问题。由于中国没有成熟的债券市场,无法形成类似于美国债券市场的收益曲线,自然会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带来困难。从2006年投资产品如固定收益市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看,固定收益市场1年期、2年期及10年期平均收益率,国债分别为2.68%、2.88%和3.24%,金融债分别为2.8%、2.87%和3.17%,企业债分别为3.36%、3.51%和3.59%;2006年集合信托产品平均信托期限为2年,平均年收益率4.71%;银行理财产品六个月期、1年期以及2年期的预计平均最高年收益率分别为2.92%、3.2%和4.6%。相比之下,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短期限的年收益率略高于国债,低于企业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年期预期收益率约在2.8%~3.0%之间,5年期预期收益率不超过4%,但两者的平均收益率都比集合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低。另外,2006年以来股指连创新高,股票收益率大增,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推广的难度也逐步增大。
第四,信用评级问题。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发展滞后,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其评级体系不健全、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直接影响到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
发行人动机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有利于缓解银行流动性风险,改善短存长贷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而且还有利于提高盈利能力,改善银行收入来源,分散风险。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影响了发行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的动机和积极性。
首先,近年来由于我国出口贸易顺差和居民储蓄的高速增长,加上外资不断流入,出现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过剩。截至2006年末,金融机构存贷差达11万亿元,呈继续扩大趋势,导致资金大量涌向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使市场利率不断走低,甚至出现利差倒挂现象。因此,在流动性过剩的现实下,商业银行并非真的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强流动性、分散风险。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提高。截至2006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率7.1%,较年初下降1.5个百分点。
第三,各大商业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近年来商业银行分别通过国家财政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IPO、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等方式增加核心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其中,国有银行如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先后获得汇金公司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在香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使资本充足率提高到10%以上;股份制银行普遍发行金融债、混合资本债、长期次级债后,还通过发行可转债(民生银行)、增发新股(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发行H股(招商银行)等方式提高附属资本金和核心资本金,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对于一些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银行,较多地利用了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这一形式来扩充资本金。
因此,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不良资产下降、提高资本充足率路径较为通畅的情况下,加上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审批制,大部分银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内在动力并不强,也不愿意将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拿出来与其他投资者分享,其更多的是关注打通资产证券化这个通道,积累经验,以期未来以投行身份为中小银行设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而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虽然愿意以比市场上更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但由于证券公司以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产品模式需要不断优化,各项制度建设需要完善,目前处于暂停审批的阶段。
市场培育与政策建议
从试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冷清的情况看,究其原因,除了受利率环境变化和机构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环境不成熟,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会计和税收制度、服务体系、市场交易平台、投资者群体等环境方面还有待提高、完善和发展。
继续完善和制订完备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各国实践表明,法律在支持和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纳入统一的监管和规划,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或专门的条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覆盖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以及信用增强等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全面规范金融机构或企业等各个领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建立完备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税收制度。与美、日等国的会计制度相比,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规定还比较粗浅,应制定完备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税收的规定,降低证券化成本。
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良好的制度体系、对市场管制较少的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好。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管制较为严格,不利于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此,一方面,应放松管制,结束多部门监管割据的格局,放宽对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方面的限制,缩短审批周期,鼓励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改善我国金融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鼓励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各项资产的证券化,增加符合市场需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一、三种资产证券化的规模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展的最早,规模也最大,截至2013年6月30日,已发行79只信贷资产支持债券,规模达896亿元;资产支持票据20只,规模达77亿元;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56只,规模达313.5亿元。根据上清所数据,当前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托管存量为206.74亿元。商业银行是最大的投资者,持有67%的信贷资产支持债券,广义基金持有25%左右。而券商专项资产支持债券和ABN的投资者结构并无公开披露数据。
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将这部分离散的贷款转化为系列化的证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其基本过程包括资产池的组建、交易结构的安排、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及发行后管理等环节。在这种模式下,贷款的信用风险不再由银行承担,而是由投资者承担,银行只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这样就能将银行的信贷管理能力和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结合起来,提高融资的效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贷款打包组合,能有效分散单个贷款的特定风险。将贷款包拆细为标准化的证券,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对信贷资产支持债券进行结构划分,能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此后,国开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发行了多款信贷支持类证券。但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信用衍生产品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高风险性使得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陷入了停滞阶段。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共发行56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面额667.83亿元。直至2012年9月7日,国开行集中配售发行101.66亿元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意味着停滞逾3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重启。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市场上共发行了23只信贷资产支持债券,发行面额总计228.54亿元。据上清所数据,当前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托管存量为206.74亿元,规模远大于资产支持票据,但整体发展速度仍不快。
三、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
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当前试点期间的表现形式,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收益凭证,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收益凭证持有人。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始于2005年,首例是中金公司推出的“联通收益计划”。2007~2010年证监会没有新批任何专项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停滞四年后,远东2期专项资金管理计划于2011年8月发行,标志着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尽管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推出较早,但整体发行额度不高。此后,基础资产得到了不断地创新和丰富。例如2012年华侨城发行了以欢乐谷门票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到目前为止,市场共发行了56只专项计划,发行面额总计313.54亿元。
2013年2月26日和3月15日,证监会分别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另外还指出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且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四、资产支持票据(ABN)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不等于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对于ABN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ABN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周期在中期票据2~3个月左右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限制;发行期限为3~5年;发行利率由主承销商、发行人和投资者商定;发行方式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若公开发行则须进行双评级。其增信措施一般主要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不强制要求外部担保。
2012年8月3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年8月7日,注册通过第一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标志着我国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正式开闸。截止2013年4月,市场上共发行了20只资产支持票据(ABN),发行面额总计77亿元。当前资产支持票据规模相对较小,尚处于萌芽阶段。
除了上述的ABN以外,银行交易商协会正在考虑推出信托型ABN,以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发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即可发行,不需要审批。此项创新目前已得到银监会和交易商协会的支持与认可。信托型ABN与上述ABN最大区别在于信托型ABN引入信托做特殊目的的载体,以信托方式实现基础资产的隔离,投资者对基础资产享有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
五、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首先,三种形式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有所不同: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发展时间最久,监管文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均已非常成熟,产品设计从第一单出现以来变化不大,其发行需要银监会和人行审批,一般发行时间较长;二是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走的是试点到推广的道路,虽然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方面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好处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渠道。其发行需要证监会审批,一般审批时间较短;三是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12年才正式推出。ABN由银行间市场协会主管,发行仅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