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范文

时间:2023-07-30 08: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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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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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03]0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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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356.8

1 引言

1987年,美国软件工程学会(SEI)推出了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用于衡量软件开发实践的成熟度。20世纪90年代,国外掀起一股研究管理成熟度的热潮,常见的模型已发展到30多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Berkeley(PM)2、Ca-PMMM、5级MF-PMMM、5级PMS-PMMM、4级KM-PMMM、5级K-PMMM以及PMI开发的OPM3、4级认证体系IPMA等。

我国学者在知识管理成熟度方面做了初步的研究,如胡翠红从技术演进、技术发展以及主动性演变三个角度描述了知识管理技术成熟度模型;彭理莉提出企业知识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并构建了企业知识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价的指标体系;蔡韬构建了―个新的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曹颖介绍了毕马威(KPMG)知识管理框架评估体系、微软的知识管理rr顾问和西门子的KMMM。

国防工业的科技成果向商业化、产业化转化是通过军民相互转化、军民融合与共建等形式聚集人才、资金、资源等力量推动的,是一个多主体合作的转化模式。其对于衡量组织知识管理水平、描述知识管理组织成熟程度具有现实意义,为知识管理组织提供了一个可测量、比较、提升的手段和工具。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虽然通过了cMM的3级认证,但它是关于系统工程项目的,而非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项目。国内关于国防军工行业成熟度模型的研究很少,最为深入的应属肖勇构建的国防系统工程实施能力成熟度评价模型,而关于国防军工行业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的研究目前尚未见有成果发表。因此,笔者从一个更为深入的视角研究国防工业的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这是一项开拓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内涵及影响因素

2.1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内涵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是指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开发、实施知识管理项目组织的过程被明确定义、管理、测量和控制的有效程度,衡量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学习与共享、整合与对接的知识管理全过程对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评价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结构的完备性与功能的有效性。即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包括结构成熟度、过程成熟度与功能成熟度三个部分:

2.1.1结构成熟度指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与完善性对于知识管理的支持力度。扁平化的组织通过压缩组织层级缩短组织知识流动通道,提升组织知识转移的效率;完善的组织结构能提供有力的知识流动和更新促进机制及知识管理平台通道,实现知识的溢出价值。

2.1.2过程成熟度是对知识管理组织过程的综合有效性的考察。知识管理的推进过程是一个复杂交叉的过程,主要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知识学习与共享、知识整合与创新等几个阶段,知识管理组织的绩效体现为一种综合绩效和综合能力。

2.1.3功能成熟度指组织具有柔性、抗风险能力、修复能力以及拓展能力等,即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的自组织结构,能够自创生、自复制、自发展。功能成熟度的等级高低是组织发展的高级化体现,也是组织内部高度协同的综合发展结果。

2.2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影响因素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网络化组织,其成熟度也因动态、复杂、网络化等组织特征的作用,具有一些独特的影响因素。

2.2.1政府主导性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由于对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证与推动作用,是国家产业发展的主导者,因此,政府机构和事业机构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中起着引导调控作用和环境建设作用。

2.2.2军民融合性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军民相互转化、军民融合与共建的过程,其知识管理也需要军民的共同参与,而军民主体也是构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网络节点,军民联系是维系知识管理组织内部关系的关键。

2.2.3企业主体性企业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最主要参与者和知识价值的最终实现者。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市场开发能力、联盟能力是影响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关键,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知识管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2.4动态适应性 因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由多主体、多联系构成的复杂模块化网络结构,故其具有动态适应的基础与前提。而国防安全和世界局势的剧变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又提出了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动态适应性需求。

3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三层结构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结构的复杂功能实现的组织模式,是一个由不同的功能Agent和结构Agent构成的模块化网络架构,包括三个层次的组织关系:总体联结、多主体联结、主体内联结,如图1所示:

三个层面的组织关系既是一种包含、领导关系,又是一种嵌入、穿插关系。三个层面的组织关系通过纵向与横向的多种联结关系形成一个多节点、多维的立体网络结构,节点就是组织中的结构Agem,联结关系则由功能Agent维系。若干结构Agent和功能Agent以一定的组织结构综合体现,形成了具有完整功能的网络模块,而模块之间又通过更强的功能联结形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完整体系。

3.1总体联结

总体联结是指网络模块通过功能Agent联结而成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完整体系的综合过程。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模块包括产学研联合模块、产中金联合模块、产金联合模块、多产联盟模块等各种模块联结方式,而总体联结就是指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指令调控,将各种不同的网络模块纳入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体系,并加以融合贯通,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总体联结虽包含自组织过程,但更主要的是利用政府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行政调控功能加以整合的他组织过程。总体联结强调的是政府机构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中的特殊作用。其层面的成熟度主要受政府主导性影响。

3.2多主体联结

多主体联结是指多个主体以网络节点形式通过功能Agent联结从而构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网络模块的过程。网络模块具有各种不同的

逻辑结构,而物理结构则更是随着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需求而动态变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拥有者自行转化、转让转化、合作转化和孵化器转化等几种形式,自行转化需要企业、金融机构的参与;转让转化与合作转化需要多个企业和中介、金融机构等的参与;孵化器转化则主要体现中介职能与政府职能。不同的转化形式也就是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网络模块,如自行转化形式的结构Agent包括企业A-gent、金融机构Agent,而功能Agent则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Agent、知识学习与共享Agent、知识整合与创新Agent、金融支持Agent、成果推介Agent等。多主体联结主要表现为自组织过程,强调的是在利益驱动和激励下,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主体之间自行知识对接、共享和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及经济运行的组织功能。在多主体联结层面上,军民融合是其主题,多主体联结层面的成熟度主要受军民融合性影响。

3.3主体内联结

主体内联结是指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主体内部的知识管理活动的联结,是各主体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结构Agent的前提条件。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主体包括官(政府机构与相关事业机构)、产(军工企业和民品企业)、学(高等学府)、研(研究机构)、金(银行、风险投资)、中(中介机构、孵化器)等几个主要部分,其中产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最重要参与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实施的行为主体,是组织知识实现价值转化的直接实现者。不同的主体内部知识联结方式不同,知识管理的重点与关键域也不一样。主体内联结强调的是企业主体内知识的有效管理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基础。在主体内联结层面上,其成熟度主要受企业主体地位的保证程度影响。

4 成熟度模型梅建

4.1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构建的总体思路

笔者拟通过研究建立一个集全过程、多方位、多领域、多主体、多层级、多功能评价于一体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评价系统。其“综合性”表现在:①全过程:综合考察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知识识别与对接、知识学习与共享、知识整合与创新的全知识管理过程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接、中试、批量生产、商业化、产业化全过程的相融合程度;②多方位: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结构、过程和功能三种视角全方位评价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研究组织的结构科学性、过程合理性和功能自组织;③多领域:从国防工业的航天、航空、兵器、电子、船舶和核工业六大领域的综合视角考虑,评价领域内部和领域间的知识管理组织水平;④多主体:从官、产、学、研、金、中6种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主要参与主体,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的流动和扩散效率,从军民相互转化和军民融合视角考虑具有国防特色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水平;⑤多层级: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部的知识联结关系三层级,研究通过组织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不同层面实现有效知识管理的水平;⑥多功能:研究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的目标不仅是作出等级界定,更重要的是寻找关键过程域和最佳实践,为提升知识管理水平提出理论与实践指导。

4.2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的基本结构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的基本结构(见图2)包括:①定义组织成熟度水平。通常不同的成熟度模型由不同的成熟度水平等级组成,每个成熟度水平都是一个明确定义的进化平台,它构建并制度化了组织提高知识管理组织能力的等级。②定义组织过程域。每个成熟度水平都由若干个过程域组成。过程域识别了必须制度化才能实现的相应成熟度水平以及一个组织应该实施的提高其知识管理组织能力的知识管理实践。③定义组织过程域目标。每个组织过程域包括了若干个要实现的目标。这些目标构成了组织实施过程域的知识管理实践应该满足的要求,集中体现了过程域的范围边界和意图。因此,组织过程域目标就是实施一个过程域的最佳实践所应达到的组织状态,它概括了该过程域被实施和制度化所必须存在的状态。当包括在一个成熟度水平中的所有过程域目标都实现时,组织的知识管理组织能力就能达到一个新的成熟度水平。④提炼知识管理组织最佳实践。每一个过程域都是由对满足其目标发挥作用的最佳实践来描述的,这些最佳实践共同发挥作用时,能够完成组织过程域的目标。每个组织过程域的知识管理组织实践为提高组织的知识管理能力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

4.3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模型

4.3.1 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及其特点 综合考虑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评价的目标和知识管理组织的特点,可将组织成熟度分为知识管理组织无序阶段、知识管理组织反应阶段、知识管理组织意识阶段、知识管理组织确认阶段和知识管理组织无隙阶段。

・知识管理组织无序阶段。组织一般没有采用任何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人员和专业的知识管理方法来处理组织内外的知识,没有具体的知识管理过程被定义,不能实现军民的知识交流与官、产、学、研、金的知识沟通,无法贯穿总体联结、多主体联结和主体内联结的知识维系,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的知识共享和创新完全依靠个人的习惯和努力。

・知识管理组织反应阶段。组织对知识管理有所认识,认识到知识必须加以管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对日常所用知识已经文本化,但知识创新仍属于特殊行为;技术上存在基本的知识记录系统,但数据格式仍然不规范,数据集成层次比较低,知识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军民知识沟通和官、产、学、研、金知识交流仍处于被动、偶然状态,知识在主体内的联结能基本完成,但多主体间和总体联结上的知识转移仍旧很难实现,知识的有效组织与管理只在小范围内实现。

・知识管理组织意识阶段。组织内有专门的组织推进知识管理建设;有透明的知识管理和维护机制,存在逻辑化的知识内容结构,知识内容不断增长并得到有效的维护;在技术上具备了基本的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知识的单点访问能力,但知识仍没有得到有效集成。多主体间的知识沟通虽已通过有意识的知识管理组织活动加以解决,但总体上还不能使知识共享普遍实现。

・知识管理组织确认阶段。组织内主体和人员能够随时随地的使用和学习知识,知识应用和共享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明显的收益,并得到了定量评估;技术上建立了整合的知识基础结构,知识内容与业务过程得到了有效集成。多主体之间的知识沟通已能在一定程度上顺畅流通,总体上的知识联结也基本能够完成。军民相互转化和军民融合共建有一定基础。

・知识管理组织无隙阶段。共享文化已经制度化;组织在决策、管理和运作的各个层次都和知识紧密结合,知识过程持续改善,知识内容不断创新;知识管理技术具备了知识表示、知识挖掘和商业智能的能力,知识管理技术成为组织的核心力量。知识在国防工业系统内部能广泛交流、系统共享,知识流动无任何障碍,知识管理组织联结达无隙状态,知识管理对提升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起关键作用。

4.3.2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与过程域目标

・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根据上述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的界定,以及对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涵、目标、结构、特点及成熟度评价的总体思路的分析,可确定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各等级水平下的过程域,如图3所示:

・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目标。在不同的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上,通过不同的过程域实现不同的过程域目标,如表I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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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7-0058-03

我国高职教育课程改革一直提倡改变人才培养模式,倡导探究性学习,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活动化教学可以满足和实现高职人才培养创新的需求,因此成为现代旅游职业教育的主流发展趋势。笔者拟对高职院校江苏导游基础知识课程活动化教学实践进行探索,以期提高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强化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最终实现与职业岗位(导游)的“无缝”对接。

活动化教学的界定

活动化教学是指通过教师设置最优化的教学环节、条件和机制,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活动,并使之相辅相成、相互转化提升,从而促使学生主动探求知识、解决问题、获得能力、升华情感、发挥潜质,实现主体性充分和谐发展的教学形式。其核心是学生经由“活动”特别是外显性活动,在“活化”的教学过程中,实现在知识技能领域和发展性领域的和谐发展,从而成为学习的主人,活动是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

高职旅游专业的活动化教学是指在旅游课程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教学资源和手段,通过各类活动教学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和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实践、主动思考、主动探索,提高学生的旅游职业能力,从而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的一种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突出以学生为本,以发展学生旅游职业能力为核心,构建具有开放性、实践性、趣味性及创造性的活动模式。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课程

活动化教学的理论依据

旅游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 旅游职业能力分为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专业能力是指与旅游职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能力,是旅游职业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超越一般专业能力领域,对职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及促进职业生涯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称为关键能力。现代旅游业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旅游专业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旅游职业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中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在旅游及相关人才市场上的成功就是旅游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志。心理学研究表明,活动越丰富、越扎实,能力发展就越快、越强。旅游活动化教学以学生为主体,为学生提供应用和锻炼一定能力的机会,可使学生的旅游职业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教学对象的需要 由于高职学生基础参差不齐,学习主动性较差,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和中心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很难满足本课程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再加上社会对职业教育存在一定的偏见,使高职生易产生严重的自卑感。但是,这些“80后”甚至“90后”的学生兴趣广泛、善于交往、勇于表现自己,旅游活动化教学中形式各异的方法如即兴脱口秀、导游模拟讲解、双方辩论等可以给学生提供找回信心、肯定自己、展示自我的机会。

课程构建的需要 现代职业教育以能力为本位,所以,高职旅游专业课程构建必须以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使学生在毕业后能马上胜任岗位工作,实现与企业的“无缝”对接,降低企业岗前培训成本。因此,高职旅游专业课程一般分为三大类:文化课程(如《旅游文学》)、旅游专业理论课程(如《旅游学概论》)、综合技能课程与实践课程(如《导游服务技能》、《饭店服务技能》)。但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随着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越来越多的单门课程几乎包括了这三大块,特别是综合技能与实践所占比重在很多课程中越来越大,如《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就是其中之一。

实施课证一体化教学模式的需要 现在企业已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招聘人才的前提条件,旅游企业也不例外。拥有导游证书、酒店经理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的旅游专业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全国导游基础知识》是全国初级导游资格证书三门统考课程的必考科目之一,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参加导游证书考试及就业的支撑课程。这门课程所涉及的知识包罗万象,囊括地理、历史、建筑、艺术、宗教、民俗等各大学科门类的知识,几乎所有人文社科方面的知识都浓缩在这门课程中。知识琐碎庞杂、抽象,如果全部依靠教师课堂45分钟“填鸭式”的灌输教学,既枯燥又完全没有教学效果,难以实现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最终会影响学生导游资格证书考试的成绩。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课程

活动化教学的设计思路

明确教学目标 为了完成每门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和任务,教师应该细化每章甚至每节课的具体教学任务。以《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章节“中国古典园林”为例,本章节的教学目标是要掌握中国古典园林的分类、特点及中国四大古典园林知识。由于笔者所在学校位于江苏省,故本课程与《江苏导游基础知识》课程紧密联系,需要综合考虑。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一定要熟悉和掌握江苏园林特别是苏州和扬州园林的有关知识。

师生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两节课90分钟) 仍以《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章节“中国古典园林”为例,根据教学目标,教师首先对这一章节的重点内容和知识点进行讲授,大概花20分钟时间,然后根据课前布置的任务,由4组学生各派一名代表,上讲台对扬州个园的春夏秋冬四季假山景色进行模拟讲解。

师生共同评价完成情况 两节课的后10分钟让学生对每组导游员的讲解和表现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对每组的表现(知识表达、动手能力、导游词的创新及表达)做归纳总结,教师应尽量做到多鼓励,发现学生不同的长处。

通过活动化教学,可将《导游基础知识》、《江苏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服务技能》及《导游词的创作和讲解》等课程衔接起来,既可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又可让他们很好地掌握这些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养成综合职业能力。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课程

活动化教学模式的构建

通过本课程活动化教学的设计思路,笔者构建了基本的教学模式。

团队合作活动 现代企业在招聘和用人时都会考虑到员工是否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和精神。所谓团队合作,是指在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所经历的动手实践、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过程。首先要强调学生个体的自主活动,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合作,学生相互交流探讨。如在《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课程教学过程中,在讲到扬州个园的四季假山景色时,教师可以根据班级人数将全班学生均等分为4组,通过抽签决定完成四季假山(春山、夏山、秋山、冬山)景色导游词的创作与讲解,每组学生根据自己的个性、能力自行完成教师分派的任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导游词的写作、PPT的制作和课堂模拟讲解),通过小组合作活动,既可培养学生的技能和创造力,又能体现团队精神和竞争意识,从而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为今后的工作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现场模拟活动 导游服务是一项应用性极强的工作,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课堂、校内实训基地(导游模拟实训室)等教学资源创设一些情境,让学生提前进入导游员的角色,进行现场模拟导游,使学生身临其境,慢慢地从紧张到不紧张,从害怕到不害怕,从而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这样有利于学生的能动活动与现实服务环境的统一,使学生在情感体验中培养旅游服务意识和审美情感,对本课程的知识和今后的服务工作产生直观感性的认识。在此过程中,也可以让一些学生扮演游客,制造一些小插曲和突发事件(例如,游客中暑晕倒,或在旅游过程中一名游客走失)考验学生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及临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旅游实践活动 在课堂模拟讲解以及在导游室接受实训对于课程内容的掌握虽然有效,但这种教学模式也存在缺陷,缺陷在于学生实习前对旅游企业还相当陌生。毕竟“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因此,教师可以支持和鼓励学生利用双休日及节假日不计报酬地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如大型晚会迎宾活动、景点义务导游活动等,在寒暑期到旅游企业打工则是一项更深入的旅游实践活动。除此之外,教师及所在系部还可以在教学期间与有关旅游部门或旅游企业联系,有针对性地安排学生到景点或旅行社开展短时间的旅游实践活动,让学生充分接触旅游服务企业,了解企业服务工作流程。通过一系列的旅游实践活动,可让学生真正了解岗位工作和行业规范,理论联系实际,为今后的毕业实习奠定基础。

辩论求知活动 教师可以利用课堂和课外时间适当地组织辩论活动,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和反应能力。辩论求知活动先由教师针对性地设置一个辩论话题,将全班分成两组,每组学生根据各自的特长能力进行分工,在分组合作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资料准备工作后展开辩论。如对于《全国导游基础知识》中的重点、难点章节“中国古代建筑”的内容,就可以“我国传统民居的开发是否利于保护”为辩题展开辩论,一组学生代表正方观点(开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另一组学生代表反方(开发不利于保护)。输赢不是最重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辩论,将全班学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学生不仅自主深入地掌握章节知识,同时培养敏捷的思维能力。因此,辩论不仅是为了求知,更是为了锻炼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对能力。

开展《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课程活动化教学的启示

活动目标要有针对性 教师在采用活动化教学方式时,要力求找到课程内容要求与学生实际情况的最佳结合点,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任务,在深入了解每个学生的兴趣、需要、特长和能力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本班学生的活动方案,使“活动”为实现“目标”服务,从而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本课程的教学质量。

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 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和学生实际,灵活地选用活动形式,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生动活泼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活动空间。以《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章节“中国四大宗教”为例,在讲授佛教建筑和文化知识前,可以结合教材内容让学生提前到学校附近的佛教寺庙(息心寺)进行参观,收集与佛教知识相关的资料。教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采用看录像、看投影的方式让学生直观了解佛教寺庙的建筑形式和里面的布局,然后让学生展示自己之前收集的资料,表达自己的所看所感,进行讨论交流(如藏传佛教、大乘佛教及小乘佛教的区别),通过形式各异的活动方式(现场模拟、实地参观游览、成果展示活动、交流讨论、小组合作等),达到“以活动促巩固,以活动促发展,以活动促践履”的目的。

要注重情境体验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课程内容琐碎,知识庞杂,但全国导游员资格证书考试的内容几乎覆盖了这门课程所有的知识点,如果仅靠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的讲授,枯燥抽象,收效甚微。故教师要根据教材内容精心创设使学生感兴趣、喜闻乐见的活动情境,让学生在真切的情境中获得直接感官体验,并通过自身获得的直接经验对课本知识进行领悟内化,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活动化教学要做到“一条主线,四个解放” 活动化教学应以“一条主线”(以学生主动参与、充分体验的活动为主)为宗旨,教师还要让学生做到“四个解放”:(1)解放学生的嘴,让学生多说。俗话说:“江山美不美,全靠导游一张嘴”,所以旅游专业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是其综合能力中最基本的能力。教师要创设自由、宽松、和谐的教学氛围,给学生提供充分讨论、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使每位学生有表现自我的机会。(2)解放学生的手,让学生多做。与其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做是学的中心,也是教的中心”(陶行知语)。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这句话对旅游专业的学生更具有现实意义,旅游专业教师更需要坚持“做中学”的思想,要让学生亲自去“做”、去“行”,从中感受、体验、领悟,将课堂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经验。(3)解放学生的学习空间,让学生“零距离”接触大自然和社会。学习空间不能局限于课堂,学校和教师要努力创造条件,让学生走出教室,到大自然中采风,到社会实践中学习,通过自己的所看、所听、所感,更能理解课堂教学的内容。笔者所在的系部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每年秋季学期都会安排学生到省内外旅游地采风见习。(4)解放学生的大脑,让学生多想。这四个解放是相辅相成、层层递进的,只有解放了学生的嘴、手和学习空间,才能最终解放学生的大脑和思维,才能培养有素质、有个性、有创新的中高级旅游人才。

总之,通过本课程的活动化教学,可以实现教学主体的根本性转移,使学生由被动地学变为勤学、爱学和乐学,从而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能提高掌握知识的能力,也能提升知识运用能力及其他能力(表达能力、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等),为人才市场、旅游行业输送有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从业人员。

参考文献:

[1]潘红娟.构建小学数学活动化教学模式[EB/OL].中国教师行动网,2007-03-27.

[2]唐燕萍.论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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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化人才的认识

《汉语大词典》中对人才的解释为∶在某一方面有才能或本事的人。很多人都有对国际化人才的理解,比如,国内著名的华夏基石管理咨询集团董事长彭剑锋认为,国际化人才可以从个体跟组织两个层面来理解,联想集团柳传志认为,国际化人才就是能够创造国际化效益的人才等,大多数人对国际化人才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等。

综合将国际化人才理解为:国际化人才是指具有国际化意识和胸怀以及国际一流的知识结构,视野和能力达到国际化水准,在全球化竞争中善于把握机遇和争取主动的高次人才。

国际化人才应具备以下七种素质: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较强的运用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和强烈的创新意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的国际化知识;熟悉掌握国际惯例;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独立的国际活动能力。

2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含义及特征

课程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被公认为是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关键维度和实现培养具有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

2.1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含义

课程国际化是从知识全球化的角度出发,全面设计本国的高等教育课程体系,从而使所培养的人才能解决不同文化群体之间交流合作和发展中所遇到的障碍、隔阂和差异,并通过分析比较、鉴别与筛选将他国文化、社会、科技和管理精髓融入本国文化中。

迄今为止,课程国际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开设一些国际课程,讲授国外科学文化成果,如设立国际税收、国际法、国际金融等课程;或在传统的课程中融入国际化内容,如增加国际背景、国际案例、外国文化等;第二阶段是开设用外语(主要是英语)讲授的课程。第三阶段是将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应用到课程的实施中,进一步加深课程的国际化程度。目前,除了世界一流大学以外,大部分国家高校的课程国际化程度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2.2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特征

课程国际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文化成果,与本国传统课程相融合,创建自己的国际化课程体系,并参与到世界高校课程体系之中;第二,把本国优秀科学文化成果向世界推广,让外国人认识和理解本国的优秀科学文化成果。

一个国际化的课程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通用性的特征:开放性,即该课程体系向世界开放,能迅速反映现代科技、文化、社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并不断调整、优化。共享性,即实现课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共享,包括设立开放性课程、跨国选修课程、优秀教材的共享、先进教学方法手段的交流等。通用性,即通过国际上认可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和标准,使本国的课程、学分得到世界的认可。

3 创建我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国际化的构想

3.1 整体规划,形成合力,推动课程的国际化建设

我校应将课程国际化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中,研究实施课程国际化的政策机制,对国际化师资的引进、国际化教材的选用、国际化教学方法的推广、教学奖励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组成校级团队在全校各院系实施和推广课程国际化,定期召开课程国际化研讨会、双语教学经验交流会和教学观摩等等,营造课程国际化的校园氛围。

3.2 不断优化国际化的课程体系

首先,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发展需要,设置跨人文与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综合性通识教育类课程。例如增设历史分析和社会分析、文学艺术、外国文化、道德伦理、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课程。其次,??化公共英语教学,提高学生英语听说能力。建议在保证大学英语总学时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英语强化训练课程,如英语听说(第1 学期)、商务英语听说(第2 学期)、商务英语读写(第3-4 学期)。同时开设跨文化交流与比较的课程,例如《东西方文化比较》、《外国历史》、《西方思想史》、《西方经济史》等,为双语教学与国际化意识的培养打下良好基础。

在专业课中增加双语教学的比重,适应国内、国外、国际三种环境变换的全球财务的视野,提高对外进行交流的外语能力。从第1 门专业课开始,循序渐进地进行双语教学:管理学和微观经济学(第1学期,部分双语),基础会计和宏观经济学(第2学期,部分双语),财务会计和金融学(第3学期、双语),国际金融和财务管理(第4学期、双语),管理会计(第5学期,双语),投资学和国际财务管理(第6学期,双语),国际税收(第7学期,双语)。

3.3 加强双语教学,推动教材和教辅的国际化

双语教学和全英文教学是培养国际化财务管理人才的重要方式。建议对国际化程度高的课程采用双语教学,如金融学、管理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资本市场、国际财务管理等课程。

对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选修课程则可以选用翻译的国外教材或国内优秀教材,中文授课。在双语教学层次上,建议先从低层次的双语教学模式开始,随着学生英语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逐步过渡到较高层次的双语教学模式。在条件成熟时,可在高年级开设的课程中选择几门(核心或选修课程)进行全外语型双语授课。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方式,使学生从心理、能力和英语思维上逐步适应双语教学模式。此外,在具体的双语教学实践中,建议分班教学,即根据学生英语水平高低将英语水平大致相当的学生分在一个班里,接受最适合的双语教学模式。

建议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快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国际化建设。由于国外出版的教材质量良莠不齐,在引进国外教材时要特别注意甄别教材的质量。在使用原版教材教学时,教师要注意结合本土化的内容,切忌照本宣科、生搬硬套。

3.4 大力推广国际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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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依法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并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市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京冀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产业园区和技术交易市场联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与京冀等市外创新主体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联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第二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资融资保障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拟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改进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本市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后补助等方式,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的;

(二)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三)能够改造和替代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专利技术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首次实施转化的;

(八)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系统。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推动专利运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统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

第十四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科技报告。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离岗、兼职、到企业挂职或者在岗创业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对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进行约定。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在岗创业期间,应当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单位进行约定。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不得损害或者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考核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第二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二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由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前款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可以自主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

第二十四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份额,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六条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等奖励或者报酬。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或者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亏损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单位负责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其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要求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四章企业主体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

(二)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点新产品;

(三)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转化科技成果;

(四)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等创新机构;

(五)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各类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建设众创空间,制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支持国有企业职工通过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通过企业创新联盟、博士后工作站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市知识产权等部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政策支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建设科技金融对接平台,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技术转移、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关键设备研发、研发中断、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等专属保险产品,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保投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市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资金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贷款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市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定向收购等方式扩大资本规模,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融资。

第五章技术交易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支持创办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和功能建设,为初创期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管理运营、技术研发、检测检验、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二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窃取、泄露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四十四条

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科技报告、未汇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缴财政资金,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规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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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县财政拨款,县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科技局和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县科技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县财政局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县科技局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业、资源与环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列为国家科技计划、创新基金、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购买一、二、三类新药证书和省重大专项等科技成果项目的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前期补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及贷款额度,确定相应的贴息比例和年限。

转化奖励。对科技成果取得后进行转化并有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两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为三等奖,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为二等奖,奖励2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为一等奖,奖励50万元。对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在两年后评奖时,达到更高奖项条件的,补足两档之间奖励差额;对一等奖,在两年后评奖时,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再奖励50万元。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每个项目总资金量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每年由县科技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企业根据指南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1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由县科技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县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县科技局、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县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县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县财政局、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相关人员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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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研究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研究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以事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大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换转让。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底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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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8-0237-01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过程与环境复杂,因此对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对比系数进行评估与分析,就成为了转化管理的关键点。本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对其分析数据进行详细研究,从而整体了解与改善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客观性。

1 科技成果转化常用综合评价方法

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成因进行剖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分析过程对比性无法完全保障。如何有效的降低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错误率,是成果转化管理研究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而对于实际的科技成果转化分析过程中,对比分析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C性。综合评价法能够较为全面的分析对比分析的发生因素,本文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从而有效的降低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发生概率。

2 创建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评估模型

基于综合评价,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对比评估,使用综合评价法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对比评估模型的创建。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环境的相关信息来进行量化。通过综合评价来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问题。

2.1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因素进行统一处理

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因素很多,这就需要具体对科技成果转化环境进行分析。[2]并且根据以下两类方程式,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影响因素进行指标体系的统一处理。从而构成综合评价的评价因素集,并进行统一处理。

式中,R代表内容,wi代表指标对应的权重,Pi代表固有内容可能性指标评价得分,Li代表科技内容程度指标评价得分,M1代表分析措施,M2代表转化措施。[5]

利用评价矩阵,可以进一步求出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出现的状态的概率,从而更好的预测科技成果转化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的发展趋势中,为其对比分析的发生,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与依据。

3 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对策

由上述内容中对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分析,能够大致了解到其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发生率的情况。而要达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比性,则需要在各个导致因素上加以注意,达成正常状态,才能有效的预防对比分析。而这就需要利用到综合分析理论来进行对比分析的预测,其预测的准确度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正确程度,而关键一步就在于解决矩阵中λi和Ui的取值问题。

首先,要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种可能性因素来进行陈述与分析。然后综合其相关的方程式来得出评估结果。大致可以得出λ1=0.27,U1=0.91;λ2=0.06,U2=0.72; λ3=0.03,U3=0.84;λ4=0.12,U4=0.85;λ5=0.03, U5=0.82;λ6=0.05,U6=0.77;λ7=0.16,U7=0.83;λ8=0.15,U8=0.89。

而从其状态转移矩阵中可以得到P01=λ1t=0.28t最大。因此,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对关键因素进行有效的考虑。而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尽可能的提高转化概率,特别是U1=0.89t,是转化率数据中是最高的。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对比分析发生的可能性。

4 结语

本文对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发生的内容概率进行对比评估,并且采取一定措施,来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本文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来进行基于综合评价的对比评估,从而以相关的分析方法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相关权重与因素。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周围环境来进行分析,从而创建其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对比评估模型,来有效的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客观性。

参考文献

[1]林仁红.技术市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机理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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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工作,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4]40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

1.省财政厅拨付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2.各市、县财政按项目合同约定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借入的专门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

4.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自筹的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5.其他来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执行单位通过银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或其他项目支出合理区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章 专项存款的核算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收到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为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银行取得的专项贷款应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一并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更不得将其用于质押担保。

第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使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的支出内容从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章 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费用,应在管理费用中设“研究与开发费”归集,并按期列入期间损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按产业化的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并按企业常规的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核算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发生的基建工程、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等支出,应在“在建工程”中按项目明细分类核算其建造或安装成本,在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财务决算验收的意见,将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无偿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按实际成本转入资本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在验收当年,“管理费用”中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列支的部分冲减“管理费用”,以前年度已在“管理费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产品成本的,在验收当年销售的,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已销售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验收当年尚未销售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库存商品”成本;尚未完工入库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省财政拨付的成果转化资金贷款贴息时,对原已资本化的利息,冲减“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对未予资本化已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冲减收到贴息当期的“财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核算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直接关系的经济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主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银行存款-项目专户

1.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应专户存储的各类项目资金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专户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专户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专户存储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收到的项目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应及时存入银行;对日常会计处理中由其他资金垫付的项目支出,应在月末统计经确认后,从项目专户中划转结算。

二、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本科目核算科研成果转化合同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

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本科目应按合同预算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项目执行企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项目。研发项目核算的主要内容为: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工资及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为项目实施所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机购置费及研发设备的折旧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列支的管理费用,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列支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设备支出

设备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

项目承办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三、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本生产成本;

2.辅助生产成本。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产业化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将产业化的产品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按项目单位常规成本核算的归集与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项目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项目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项目产品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项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尚未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库存商品

指项目承担单位按产业化要求生产的产成品。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一贯采用的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已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已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对验收当期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为项目基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以及符合借款费用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利息。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产业化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单位常规对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进行。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该项目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六、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购置、建造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七、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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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指的是已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的运作方式。科技成果的转化实际上就是从“理论状态”转化为“应用状态”,将科技成果从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变。在这一个转化过程中,需要实施主体去完成。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主体形态多样化,可以是组织机构、企业、个人等,或者是几个主体之间的协作。无论何种主体实施,都需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作用于提升生产率方面。

1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1技术推广型

技术推广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主要侧重于技术的推广。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对于研究出的成果需要与相关产业进行对接,对于选择的企业需要具备丰富的技术积累经验,并且有着明确的技术指标。但是,一般情况下,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发人员偏重于学术成果的研究,而对科技成果的实践转化和应用缺乏了解,因此,应用技术推广型模式会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1.2中介服务型

在中介服务型模式主导下,主要是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挖掘企业的生产需求,科研人员和中介机构有着明确的分工,能够保证调研深度并明确企业需求。在具体的转化过程中,企业需要将技术应用于实践,但是,他们之间的配合需要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流程相匹配。在中介服务型模式下,一般的信息技术服务、技术转移对接和网上技术交易等服务体系并没有完全搭建起来,也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3市场主导型

市场主导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要具备大量的技术供给和产业信息需求。企业在有着明确的需求情况下,主动开拓出技术供给并建立技术资源数据库,最终进行匹配并实现供需双方的对接。在市场主导型下,要求企业有着较为强烈的技术创新精神,并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持,以此顺利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

2.1建立完善的资金保障机制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要想建立好市场导向型模式,需要给予科技企业足够的资金支持,对此,就需要不断地完善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了更好的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活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科技发展和金融的完美对接,需要不断的健全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贷款的力度。需要我国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配合,通过多方面的建设和努力,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财政支出力度,从而实现对科技企业应用科技成果的支持。在推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科技金融能够发挥出重大的作用,不仅仅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作用,还能够进一步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推动地区和我国整体的高科技产业发展。

2.2重视人才培训和引进机制

在市场导向下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需要健全人才队伍,主要为科技型管理人才队伍和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在市场需求下,要企业明确科技成果需求并做好资源匹配,需要一批善于将科学理论转化为实用技术和现实生产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保证和提升科技服务的质量,培养一批能够深刻理解科技政策、明确成果评定标准、熟知成果转化服务内容、充分把握市场需求的科技型市场管理人才。同时,还要大力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既能够了解科技又懂运营管理的人才队伍。为了能够充分地调动科技服务人员、科技研发人员以及实践人员的积极性,需要健全激励机制,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2.3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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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以“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为工作重点,通过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科技与经济对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高层次人才集聚。同时,在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对全区产生示范和辐射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基地的管理体制、运作方式

1、范围和主体。基地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内重点、规模型企业是基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高新区外专业性强、技术创新条件好的企业也可成为基地延伸和辐射的对象。

2、组织领导。基地的建设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协调,高新区负责日常管理和配套服务,科技局负责校企对接,经贸局、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支持。

3、有关部门职责

组织部:负责基地建设中的牵头协调工作。争取省委组织部及上级其他有关部门对基地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帮助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高新区: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配套服务工作。协调相关单位(企业)申报、引进“333工程”项目;为“333工程”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办理落户企业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手续;建立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参与制定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科技局:负责高校、科研院所“333工程”培养对象科技成果与我区企业对接。根据需要,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校企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并做好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工作;参与制定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经贸局、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等部门根据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基地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政策措施

1、制定优惠政策。“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向基地内企业出资入股的,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一般可达35%,如有特殊需要,双方可另行约定。

(2)“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缴纳增值税达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给予区级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高新区内的项目,由高新区财政兑现)。

(3)“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缴纳的营业税,三年内给予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高新区内的项目,由高新区财政兑现)。

(4)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返还;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它的“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给予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二免三减半”的奖励(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财政兑现)。

(5)“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规费按销售收入的2‰缴纳,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规费,实行即征即返的全额奖励。

(6)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333工程”培养对象,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在本区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进行再投资及自行购买汽车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7)区专利发展资金优先支持“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项目转化、实施中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500元的资助,对于授权的发明专利,再给予2000元的奖励。

(8)进入基地的研发机构和企业,免收宽带网初次开通费,网络服务费减半收取。

篇12

1 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和各项措施。值得一提的是,黑龙江省于2008年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加大了对传统优势产业的科研投入,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方式与效能,重点支持新兴产业科技研发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围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园区孵化能力、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制定了对院所科技创收部分省财政给予全额返还,支持科技人员提取科技开发经费的10%作为劳务津贴等若干扶持政策,极大地激励了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在资金上,2010年黑龙江省科技经费支出158亿元,比上年增长17.9%,其中,R&D经费支出114亿元,增长31%;R&D经费支出相当于地区生产总值的1.11%。省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在每年安排1.1亿元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新增预算9000万元,重点支持对产业发展具有牵动力的技术创新项目和重大科技新产品、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对俄科技合作、国家高新区科技平台项目。在资金支持体系建设方面,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投入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逐步形成。同时,为加强省级政府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要求各地市(县)有关部门匹配项目经费,将风险资金引入专项投入,部分地市、有关部门及风险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也积极筹资支持科技成果的孵化和产业化。

总体来说,黑龙江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科技成果多,但真正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成果少;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建设尚不完善,落实效果相对较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经费投入结构不合理等。

2 对策与建议

2.1 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研究开发与企业需求、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在产学研联合中的作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依托,科技中介机构为支持的合作互动、互惠共赢的运行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创新资源与企业产业资源的紧密结合。完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利益分配制度和技术入股、研发人员持股、知识产权归属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机构更多的研发力量进入企业、进入产业竞争的前沿领域直接从事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政府在项目组织管理中的作用,优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承担重大专项和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项目,实现研发与企业需求、市场需求的有机结合。

2.2 设立“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资金”,调整和优化科技投入结构

通过政府的引导性资金吸引和带动企业、研发机构及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探索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设立“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资金”,调整和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重点转化项目的支持强度和重大项目经费支持比例。“专项资金”可采取拨款资助、有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转化后有可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与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2.3 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能力

通过产业导向、科技优惠和创业投资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激发企业对科技成果应用的内在需求,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和培养研发队伍,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机构和队伍建设、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引导和支持企业组建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战略联盟、技术研发机构,推动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开展长期、全面的合作。创新项目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并完善由企业牵头组织和实施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新机制,实现研发与企业需求、市场需求的有机结合。

2.4 优化风险投资发展环境,构建风险投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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