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监管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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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监管体系

篇1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3.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44-03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一法案取代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使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经营得以实现。这标志着美国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局面,重新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基本上完成了金融混业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体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主流经营模式。这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引发中国金融界一场关于“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大讨论。

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应对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压力的需要。人世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着与外资金融业不对等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主营业务多集中在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中间及外汇业务上。同时,外资银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国内银行业务相对较单一:国内券商买卖证券多以自有资金或货币拆借形式经营。成本较高: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由于受国家监管政策的制约。投资渠道也非常狭窄。实施混业经营,达到金融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必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效益。

2、混业经营是优化中国金融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形式普遍还是“存、贷、汇”的形式,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存贷息差。但是。银行利息收入所依赖的信贷业务中有78.0%流向了国有企业。单一的业务种类和单一的客户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国企经营风险存在过高的相关性。而多元化的业务经营就能使银行规避这一与企业共存亡的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更稳健地发展。以中国寿险业为例,1996年的7次降息给中国寿险业务带来沉重负担,旧保单的返还利率与当时存款利率相差4-5个百分点。由此产生的中国寿险行业亏损过千亿元,加之国家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严格限制,若不开放资本运作的渠道。根本无法弥补“利差倒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单靠自有资金同样不能满足壮大业务发展的需求,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证券业若允许其综合经营银行、保险业务,既可壮大其资本实力,又可在相当程度上分散其投资风险。

3、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具有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伴随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金融行业的体制创新、金融商品的推陈出新,使金融机构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发展轨迹。3大金融分支基本具备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都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更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理财服务。

4、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打破5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垄断的需求。5大国有商业银行服务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因而具有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潜力。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对市场的高端客户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但是对市场上低端的个性需求服务还很欠缺。而一些新兴的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由于受银监会监管政策所限,其业务领域只能集中在国有银行占垄断优势的存、贷、汇上,很难迅速发展起来。因此,只有适度放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新兴商业银行才能迅速成长起来。

二、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规模经济效应优势。规模经济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供给方的规模经济以及金融服务消费方的规模经济。从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靠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抵押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多种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投资、发债、保险、资产管理等内容多元化的全方位服务。当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组合产品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质类产品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实现了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能从服务供给的规模经济中获益。其原因在于:(1)他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和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以保险产品为例,我们都知道,在保险服务行业,根据大数定律。同类风险的数量越多,一类保险产品组合的索赔情况也越均匀,且越容易预测。因此,单位保费所需的准备金越少。公司所承担的资本成本也就越低。(2)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齐全的优势和已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优势,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其附加产品。(3)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合系统内部财务资源的配置。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因而可以更容易适应市场(客户)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导致了单一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近似的替代品,不具有竞争优势。从金融服务的消费方看,首先,市场的主流客户需要金融机构通过一个主要窗口就可以获得集团内部的“一条龙”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这样的优势。其次。金融控股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公司客户或个人客户),可以依靠其内部的交叉业务网络体系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由于客户不需要向不同的专业金融机构分别购买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只需要向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因而节省大量的研究和监督成本。

2、范围经济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实现了范围经济效应。

3、协同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收购兼并与经营活动中会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与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资产回报率提高。

4、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风险组合,再通过保险产品将一些金融产品的风险做风险转移安排,使经营风险进一步递减与分散,合理规避了经营破产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内控风险管理机制上实行“法人分离原则”,其旗下的各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某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原则上只是损失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的投资,而不会涉及到其他子公司,保证了系统内的安全。

5、金融创新优势。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人才资源优势。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控股公司的灵

活机制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其次,从目前中国金融业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必然选择。其原因有3个方面:

一是巾国金融改革虽已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但在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生存方面仍未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如果较快地全面推行混业经营制度,以往的合业经营问题必然会变相爆发,金融秩序混乱等必然会再次出现,造成新一轮的金融风险累积和国民财富非公平分配。所以,如果我们实行“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混业经营改革,将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优势就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控股公司作为各个子公司的母公司。统揽全局,并可以根据各个业务领域的竞争态势和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节:而对于子公司而言,由于各有专业分工。也便于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集团的高效运行。同时,该模式下的“混业”,并不是一个机构法人,什么都可以做,而是与以前一样。一个机构法人只能做一类业务。南于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因此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依然存在“防火墙”,从而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另外,由于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和全能银行相比,监管当局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

三是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现状而言。金融机构经营体制适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模式。一个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分业经营。监管当局根据其业务种类分别施以监管:同时也实现了在金融控股公司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效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开了政府一直不敢实行混业经营的心结――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进行一元监管而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系重构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的显着特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监管。但是。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金融体系将面临着根本性的变革。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沟壑越来越浅。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将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金融业务混合先于业务监管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关注、控制跨业合作和综合经营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设置的问题;风险传递问题、利益输送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的问题等,是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难以适应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时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风险管理;淡化分门别类的金融监管。强化综合型的金融监管:淡化监管机构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监管职能,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重建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系的建议。即成立一个新的金融业监管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全面执行对金融全行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运用金融手段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委员会下分设4个专业监管机构,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另设一个独立的监管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金融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检查。并受理外界对监管机构的投诉。防止和惩治监管腐败,保证监管质量。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兼论银行的分业与混业[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篇2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农业产业化打破了原有农业发展的产业边界,涵盖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联结了农民、企业与市场,实际上贯穿了传统的一、二、三产业。在资金配置方式上,由于产业化过程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方式会出现变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地会出现变化。一是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二是农户的生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三是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此外,农业产业化所需的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龙头企业的整体实力不强,农户的资金实力较弱以及社会资金流入产业化的渠道不畅,导致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需资金严重缺乏,农村金融的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需要

农业产业化需要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而金融投入是投入主体。目前农业投入主要来自财政、银行、农户(家庭开发经营支出)。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计算,近十年在财政、银行、农户的农业总投入中,财政平均占17%,银行平均占61%,农户占22%,三者总投入平均增长20,6%,其中财政占7%,农户占17%,银行占76%。但是,相对于农业产业化巨大的金融需求,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仍难以有效满足客户需要。

(一)从金融层面分析

1、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狭窄。农发行调整职能,将业务范围由原来重点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农产品转化企业拓展,在拓展新业务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其支持的范围来看,支持对象仍局限于粮油购销企业和粮油深加工企业,对畜禽养殖业、竹制品加工业、丝绸加工业等产业较少介入,支持“大农业”目标未得到充分体现。而农业产业化是以“大农业”为前提的。

2、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外流。从县域商业银行近年情况来看,存差逐年扩大。由于上存资金元风险,收益性高,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均将吸收的存款通过二级准备金形式上存到市级分行,然后再以同样形式上存。县域资金向上级金融机构集中,减少了支持县域经济的资金来源。

3、农村信用社重负难当。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棉油收购贷款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由于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值改革攻坚阶段,资本充足率较低,抗风险能力弱,面对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产业化蓬勃发展而产生的资金需求,显得力不从心。

4、担保基金品种单一,规模较小。虽然地方县市设立了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但专门针对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担保基金数量有限,且担保基金的规模不大。这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

5、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我国产业化发展时间不长,大量的企业还未达到规模。由于原有贷款制度的制约,信贷资金往往向大公司大企业集中。由此产生的“马太效应”,压挤了一些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空间,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

6、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一是供需不能由市场信息反映调整,利率机制不完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其小范围内的信息资源,能降低监督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但目前的集中贷款决策权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信贷等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二是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保险市场、担保市场等还未完善。

(二)从农业产业化层面分析

1、市场竞争力不强。目前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不大,产业链条短,科技含量较低,以生产初级产品为主,品牌意识不浓,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受支配的地位。竞争力不强制约了其融资需求。

2、财务管理不规范。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自身运作不规范,生产经营多为家族式管理模式,且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甚至提供虚假报表,因而难以取得金融支持。

3、有效抵押不足。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起步较晚,规模小,家底薄,有效资产存量少,而要取得扩大再生产贷款必须有可行的担保单位和抵押物,但由于其自身抵质押不足,信用评级低,寻求担保单位较难,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往往因此得不到满足。

4、保障体系不健全。农业是弱势产业,整体效益比较低,受自然环境(如台风、禽流感等)的影响大,而目前农业保险体系、农业风险补偿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使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的弱质性显得尤为突出。同时,农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又较高,特别是一些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更是需要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在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为防范风险而谨慎投入信贷资金,从而使企业丧失发展良机。

二、构建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积极发展农村各类金融组织,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

应当建立以非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受法律制约的、规范的金融组织。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对符合国家发展意图的农业政策扶持项目的直接或间接投入,可以诱导更多的商业性、社会性资金投入,形成乘数效应,以达到带动农村经济增长的目的。

农业银行要调整发展的思路。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功能仍然缺位、农村信用社实力有待增强、民间金融尚需规范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农业银行应是有限度而不是完全的商业化。要积极支持乡镇优质企业二次创业,作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由于农业银行继续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人民银行也应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再贷款,解决支农资金不足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篇3

2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建设的现状

2.1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

2.1.1 中小企业上市门槛较高。

按照原《公司法》、《证券法》(下称“两法”)的要求,企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国家虽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但上市条件与主板的要求相同,仅在企业规模、资产数量及股本总额等方面审核尺度相对放宽。根据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上市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2009年中国证监会成功推出了创业板,但从运行情况来看,上市的企业均为已成熟的公司,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普遍性的问题。

2.1.2 中小企业发债难度较大。

据两法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累计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不得超过整个项目所需资金的20%、技改项目所需资金的30%。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缺乏适合的担保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专业评级机构队伍远未形成等,单个的中小企业发债无论法律法规操作层面,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的条件均不成熟。

2.1.3 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滞后。

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前述内容已有描述,这里就不累述了。2001年我国成立了三板市场,但直到2006年初才正式对中小企业开放,至2009年2月仅有51家企业挂牌交易。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IPO储备企业共有2000多家,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400多家,上报各省证监局700多家,按照目前的发行节奏,再有10年都发不完;另外还有其它完成股改的企业1000多家。从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全国统一市场远未形成。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超过260家,一个省多家,一个市多家,甚至一些不可能有太大交易量的小市小县城也成立了产权交易所,各自为政,互不隶属。此外,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专门的国际板,大量企业不得不远涉重洋寻求海外上市。

2.2间接融资渠道不发达。

2.2.1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投放机制约束。

我国大多企业都是过去改制发展而来,大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曾有过逃废银行债务的污点,导致银企之间信用关系紧张,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大多数银行在贷款政策上都采取“一刀切”以保护资金运行的安全性,银行无论大小,经营理念和策略无不“好大恶小”。这使得一些后起的经济体(如高科技、高成长性、新型商业模式的经济组织)和新生的金融需求,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载体和制度地支撑,不能与银行信用形成有效的对接,导致信用供求脱节,大量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市场效率低下。社会信用缺失,资金市场失灵,带来最大的恶果就是企业融资成本过高,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格控制和执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政策。

2.2.2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少。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在贷款条件中要求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原则上在30万美元,出口买方信贷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而中长期信用保险的受理条件是出口商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定位来讲,难以将政策性银行的优势覆盖到广大的中小企业;而国家开发银行现在已经转型为商业银行。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和专家纷纷对设立区域或全国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给予了厚望,但这类机构的设立尚处在理论探讨中。

2.2.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早在1992年就萌发,近年来,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发以来,各级政府纷纷加快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担保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担保机构行业规范、自律和协作程度不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形成,担保机构与银行业之间担保责任风险的分担,省、市、县担保机构内部再担保机制建设及与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外部风险分散渠道建设尚未形成有效的衔接;三是企业诚信不高,信用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下;四是缺乏专人担保人员,全国统一的担保业务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尚未建立。

2.3风险投资市场发育不够。

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资本金少,持续创新能力弱,经营管理水平低等特点,企业运行风险较大,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较大。但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发展历程较短,市场总量和规模偏小。1985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由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向实践运作转变。1998年,我国风险投资开始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风投机构筹资能力大幅提升。据CVCRI 统计,2009年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额为963.29 亿元人民币,是2003年的26.02倍,平均每家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规模达7.08 亿元人民币,是前者的14.45倍。但与国外相比,如美国2007 年风险投资公司共融资347亿美元,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能力显得不足。在投资规模与项目上,2009年我国风险投资总额为316.64 亿元人民币,共投资了689个项目。美国2007年风险投资总额为294亿美元,投资项目多达3813个。

3建设中小企业新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政策法规支持体系。

3.1.1 制定中小企业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省、市和县级政府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本级财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支持企业专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人才引进、信息建设等软环境建设服务。省,有条件的市级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以参股或以提供融资担保等形式扶持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以为投资或参股中小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政策扶持和一定的风险补偿。

3.1.2 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大力发展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以弥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的不足。该类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各级政府应在财政和税收上给予扶持,金融主管部门对其不良资产应有特殊的政策或容忍度;在网点建设上,应减少政府环节的审批,以方便经营为原则,允许有条件的银行建设跨地区,乃至全国性营业网点。鼓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结合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出一系列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商品交易、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风险防范等诸多领域的服务。推动金融机构简化中小企业的信贷手续、审批程序和缩短融资时间,提供更多灵活性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1.3 出台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

对企业因改制上市而新增的税费,土地储备,新上项目,兼并重组、历史遗留问题等一系列经营活动予以优惠和扶持;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和各级产业引导基金,制定拟上市企业财税和地方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各类资金参与企业股改上市;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内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民间资本、保险机构等参与创业项目投资,创业企业研发投入、财务管理、改制辅导、战略投资等领域的活动。

3.2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3.2.1 大力发展信用评估机构。

信用评估是信用担保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合理规划,引导和鼓励外部信用评估机构进驻并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本地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专门业务;积极引入专业的、先进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结合本地中小企业信贷特点,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可量化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成立信用评估行业协会,积极整合资源,培育和促进本地区信用评估服务业的发展;健全担保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等服务体系。

3.2.2 开发企业诚信数据库。

建立企业外部征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将信用征集、信用评价、诚信档案、失信惩处等纳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各级财政、工商、质检、环保、税务、安检、公安、海关、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数据库建设提供基础资料,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应全力配合。建立诚信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区域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3.2.3 建立信用担保和再担保市场。

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上,中央和市级以上政府要将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政府在资金的供给上要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以保证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渠道的稳定性,推动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引导银行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合理确定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责任分担比例,国外二者分担比例范围在50%至85%之间;加强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运行管理、资信等方面的建设,逐步放大担保资金倍数,促进担保业务的广阔发展;拓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长期业务,国外一般都在2年以上,美国最长达到了17年之久。

完善再担保市场体系。建议设立区域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如按地域划分:成立东北、华北、西南等片区再担保公司,由中央财政、国家政策性银行、辖区内各省级政府等共同出资组建,重点扶持域内省和地市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政策性主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与重点政策性担保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信用支持、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地市级政策担保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担保实力,逐步向县一级延伸,促进区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利用保险公司转移担保风险的新路径。

3.3加大资本市场利用。

3.3.1 积极引导企业改制上市。

篇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01

一、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末,全辖共有38家金融机构,含22家金融机构,16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9家小额贷款公司未在系统中注册,系统中实有29家注册金融机构,共291家分支机构(网点),已申请机构编码的网点282个,占网点总数的97%;未申请使用机构编码网点9个,占网点总数的3%。

(二)人民银行验证工作及金融业机构信息变动情况

2010年至今,为规范辖区金融业机构信息,各级人民银行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辖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数量、状态信息是否与管理系统一致;金融机构的相关要素信息是否与管理系统一致;金融机构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纰漏、迟报、不报的情况。通过验证,发现存在系统存量数据不全、部分金融业机构的基础信息缺项等问题。

2014年巴州辖内共为13家机构做信息变更,主要为名称变更和出资人变更;新增8家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撤销1家金融机构的2个分支机构;5家金融机构和5家小额贷款公司未能按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在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动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书面报备,申请机构信息维护。

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认知度不高。由于不清楚政策规定,部分金融机构不主动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机构编码。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在地方政府,并且机构编码和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关联度不高,造成金融机构对于申报工作认识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年检不主动。其在申请、变更金融机构编码后,金融机构编码也就被束之高阁,未能在各类金融信息系统中全面应用,制约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的推广与使用。以巴州为例,虽然每年以正式的文件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将通知发送到全辖金融机构,但是大多金融机构对机构代码及代码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不清楚机构代码的作用和意义,对信息核对和检查等相关工作不够积极配合,联系人经常变动,工作交接不衔接。

(二)沟通协调机制不畅。科技部门作为人民银行的对内部门,多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尤其是中小型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因此难以掌握这类金融机构的审批成立时间和数量。如果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消时未按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报送相关信息,将导致录入的信息不及时,违背了“实时公布”的原则。再者,因未明确商业银行维护机构信息的责任部门,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科技部门,还有一些是由会计业务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导致部门间沟通回合多、协调环节复杂。

(三)制度约束力不强。《管理规定》中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条款不明确,责令整改和通报的惩戒力不足。由于缺乏约束力,多数金融机构平时不重视此项工作。信息发生变更不及时更新,或是申报时时间跨度早已超过文件规定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科技部门又无相应的执法权,无法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日常进行的口头督促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属地管理原则与权限设置相背离。金融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和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在不断增加。但系统维护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造成县域金融机构在申请机构编码时极为不便。以巴州为例,辖内地广人稀,相距最远县城达上千公里,无论是金融机构提交材料还是去现场检查,来去都极为麻烦,且费时费力。而人民银行县支行却没有对应的维护权限,给日常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机构编码的应用范围。加大编码使用范围,建立信息共享和制约机制。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中大力推广使用,建立人民银行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动制约机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申请使用编码后才能开展某些业务,从而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做好信息验证工作,及时进行系统信息维护,进而加快推动金融机构编码的启用进程,以保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和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帮助实现金融机构问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建立全面协调沟通机制。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各类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会以及各种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进一步加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宣讲力度及系统的推广使用。特别是通过行长联席会议等,使得各金融机构行领导特别是分管行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银行金融标准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专职部门负责,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与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报备机构信息变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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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248-02

一、独立学院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实践教学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通过引导学生的实践活动,传承实践知识,形成技能,发展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的教学活动。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教学活动。

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型和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从办学目的来看,独立学院是培养具有较系统的学科基础理论、具备一定的创新与技术革新的理论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创新型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除了需要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对一些现实问题举一反三的解决能力。创新来源于实践,那么实践教学便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好的途径。因此,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是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金融学是一门集理论、实务、技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金融专业的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操作性。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金融业务的操作能力也成为金融机构在招聘人才时考量的一个重要依据。

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素质教育的开展,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观念和束缚,逐渐被关注和重视。虽然目前许多独立学院对实践教学的投入逐渐加大,实践教学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在实践教学体系设计方面依然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不理想,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没有得到显著的提高,使部分学生在毕业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适应工作所需,影响了学生的就业。具体来讲,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传统的金融学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内容形式单一。实践教学本应是理论知识延伸到实际生产和社会应用中的内容,应该按照实际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业务来设置实践项目。但目前的实践教学缺乏相应的指导书以及专门的实践教学规划、管理、研究与评价机制,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完全依附于理论课程的需要安排实践内容,而且学生没有实践操作的参考资料,导致实践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相互脱钩,达不到实践的目的,锻炼不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师资力量薄弱。独立学院普遍存在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没有形成合理的老中青结构,缺乏“双师型”素质教师。许多青年教师大多直接从高校走向高校,从理论学习到理论讲授,缺乏实践课程设计及实践指导经验,再加上独立学院的课务繁重,学历进修的压力比较大,实践学习的经费有限,致使教师的实践经验不足,操作能力不强,达不到最佳的指导效果。由于师资力量的薄弱,许多设计性、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没有被列入学生实践学习的范围之内,学生的操作能力也就得不到很大的提高。

3.实验室建设落后。目前,许多高校把自身的发展放在办学规模等方面,实验室的建设比较滞后。由于实践经费的制约,许多实践教学设备陈旧落后,数量不足,软件配置方面也不够齐全。实验室的设备落后,导致某些实验项目受到限制而无法开展;实验设备不足,使学生只能在有限的实验课堂上进行操作,而在其他时间,学生想进行实验操作锻炼,学校无法提供开放的实验室,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

4.实践教学实习基地资源匮乏。很多学校没有建立起与金融机构长期合作的机制。由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任务都比较繁重,适合学生专业实习要求的机构担心接受学生实习会影响他们自身的工作,所以一般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习的岗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又缺乏实习监督的老师,对学生实习的目的、要求和任务不能够完全理解,从而使学生达不到实习的效果,浪费了宝贵的实习机会。

三、构建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思路――以“外汇交易理论与实务”课程为例

1.加强金融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只有按照完善的教学课程体系开展教学,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教学目标。在金融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中,要按照市场对金融人才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标准来制定培养目标、确定实践教学大纲、编写实践教材、配备实验硬件及软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具有独立学院专业特色的实践课程体系。在外汇交易实践课程的设置中,学校可以安排一些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在外汇实务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来编写实践教学大纲以及教材,根据外汇工作的实际需要来安排实践项目,更好地实现和未来工作的对接。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素质是提高金融专业实践教学水平的关键,因此学校要建立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培养一支具有较深理论功底、较强社会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对于外汇交易课程师资的建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加强对师资的培训,如派出专业课程教师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教学研讨会,安排教师参观其他院校的外汇交易实验课进行交流学习,安排教师到外汇实务部门进行参观学习,以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二是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实务部门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实践教学队伍中来,如聘请金融机构外汇实务部门的人员来校担任外汇实践教学的教师,这些人员长期在实务部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传授给学生。

3.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的软硬件是实践教学的基础,金融学专业的实验室更是具有其特殊性。金融学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体现仿真性的特性,要尽可能接近真实的经济活动,学生在高度仿真的环境中实训,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真实岗位的工作。在外汇交易实验室建设上,硬件设备要能够体现现代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软件要在满足实践教学的基础上,还应与外汇实务中的软件具有高度的仿真性。首先是对网络的要求,真实的外汇市场汇率变化是瞬息万变的,这就要求外汇实验室必须具有高速的网络,实验室能够便捷地与外部网络实现信息交换,能够反映真实的市场信息。其次是对外汇模拟交易系统的要求,外汇模拟交易系统要具有委托下单、自动成交和自动结算等与真实交易系统相似的功能。最后就是对分析软件的要求,学生可以利用分析软件进行外汇投资分析,可以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网络静态分析,并给出多种分析曲线和技术指标,从而锻炼外汇投资分析能力。另外,由于外汇交易24小时全天候进行的特性,学生在实验课堂之外也可以进行交易,这就使得在课下也有了对外汇实验室的需求。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安排一些开放的实验室,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操作机会,为优秀的学生提供创新活动的场所,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4.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毕竟只能进行模拟操作,与校外金融机构相比,校内的模拟环境具有一定的欠完备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的效果。外汇交易的校内实践课也只是让学生进行模拟交易,他们对于真实的外汇市场并没有太多的感受。要想实现理论与实际的衔接,增强学生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把他们放在金融机构进行真刀实枪的训练是实践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这就需要学校给予支持,花大力气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学校可以与多家有外汇业务的银行进行协商,如果有银行愿意与学校进行合作,学校可以与这些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定,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定期的安排一些学生到外汇银行部门进行实习,让学生真切的接触外汇市场,感受外汇交易。

四、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深化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增强学生的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的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尹慧斌,花球.金融专业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研究[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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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讨论,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协议Ⅲ》影响最大的地方是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及其构成做出更严格的限定。在过去几年中,国内主要银行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实施和达标上投入了大量资源,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数据均已超过《巴塞尔协议Ⅲ》所规定的下限。然而,中国银行目前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Ⅲ》所讨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并不直接可比。另外,过多政府注资形成的核心资本比重过大,银行盈利能力也比较薄弱,再加上银行业历史上的损失规模、宏观经济的发展阶段、信贷组合中存在的隐患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新资本框架会对银行业务规模的增长、盈利以及融资产生长期压力。在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类型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安全的最大威胁。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理念,构建合理有效的量化管理体系,从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能力。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一个完整的量化管理体系包括以内部评级为核心的风险度量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信贷分析、经济资本分配、风险分散与转移、利润分析、绩效考核、风险报告等若干子系统,其中,内部评级与信用风险度量是量化管理体系的基础,在整个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内部评级法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的方法,它要求银行内部根据历史数据资料以及交易对象、交易类别等交易特征对客户进行评级,并量化违约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等风险要素,在此基础上,银行计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以分别用于计提准备金和确定经济资本。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发展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不仅有助于银行管理机构全面掌控风险状况,为信贷政策、信贷授权管理、贷款审批决策、贷款定价提供决策依据,而且广泛应用于经济资本配置、资产组合分析、利润分析等高端管理领域,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清晰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引。

在信用风险量化管理体系中,从单一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到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目标。随着经济环境、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形态的深刻变化,公司之间的相互关联使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风险集中程度也越来越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一大特征是风险集中度过高,且呈现日益上升的势头。大客户组织结构复杂、关联性强、业务领域广,往往潜伏较大风险。为了避免各类风险在地区、产品、行业和客户群的过度集中,增强银行业务的稳定性,我国商业银行应对信贷资产组合的风险集中度问题进行研究。由于客户之间存在资产相关性或违约相关性,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并不是单个贷款信用风险的简单相加。组合信用风险模型不但可以对单一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进行量化,更重要的是可以对全体债务人以及信用集中风险程度进行测定,还可以将债项按期限、行业、种类等进行分解,进行分类测定,以便及时准确掌握交易的风险程度。

二、内部评级系统的设计

在银监会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还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客户的信用等级划分过粗,不能准确反映客户的特点,无法真正反映客户的风险;定性分析的比重较大,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难以保证;指标设置及评价结果未与客户的违约概率建立联系,无法准确地量化风险;没有考虑评级的动态变化和及时调整。根据新巴塞尔协议以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国际性大银行的实践做法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商业银行可根据以下基本要素设计内部评级系统:

(一)数据基础

我国商业银行应重视数据的积累,并在数据收集方面制定统一标准、在数据分析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在使用数据之前对数据质量进行检验、分析,如数据本身以及变化趋势是否合理、数据之间是否满足理论关系等;在构建模型时,原则上使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以保证数据质量。

(二)评级维度

内部评级维度分为两种:一维和二维。一维评级仅对客户的信用质量进行评级,即债务人评级,主要关注债务人本身的资信状况,而对特定的债项特征(如交易类型、抵押担保、优先结构等)一般不予考虑,其主要任务是估计违约率;二维评级是对客户和债项分别进行评级,不仅估计违约率,而且估计违约损失率。

(三)评级对象

从发展目标上,商业银行对可能有业务关系的所有商业、机构贷款或类似的家庭、个人大宗贷款都要进行评级,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实施进程以及现实情况,目前应重点对公司类客户和同质性贷款组合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考虑扩展评级对象。

(四)违约和违约损失的定义

新巴塞尔协议从资本计算的角度给出了违约的参考定义,而我国银行业对违约没有明确定义,还需要统一和规范,对于违约损失率、损失以及损失的范围也要明确界定。

(五)评级符号

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的重要标志,不同的信用等级代表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数量越多,对风险状况的划分则更细致。我国商业银行应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将风险程度进一步细分,在这方面,中国银行已经做了不少工作。

(六)评级方法或评级技术

对违约率的估计主要采用统计模型,定量指标主要选择反映公司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营运能力和投资价值的财务指标以及财务比率;定性指标主要集中在管理水平、管理层素质、竞争态势、行业特点、行业前景、历史信用状况等非财务因素。在统计模型中,还可以考虑现金流量的未来变化对违约率的影响,以反映企业未来偿还债务的能力。在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料后进一步研究违约损失率模型,向二维评级系统发展。违约损失率不仅与清偿优先性或抵押品等债项特征有关,还受到借款企业的因素、行业因素、经济周期因素等影响,可以采用历史数据平均值法、历史数据回归法、市场数据隐含分析法、清收数据贴现法来估计,或者采用拟合分布的方法先估计回收率,再得到违约损失率的分布。

(七)评级模型的检验与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自身业务特点,建立与本行客户、业务和战略相适应的评级模型,并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贷款客户和业务的发展以及数据的积累,对模型进行检验,及时调整模型结构和参数,保持模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我国商业银行应每年对模型参数进行检验和调整,每三年做一次全面检验,同时调整模型结构和模型参数。商业银行还要建立内部评级与外部专业评级之间的映射关系,这不仅是内部评级法的要求,也是检验、校正内部评级模型的可靠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构建步骤可以概括为:(1)数据输入――包括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定量数据、定性数据以及反映债项特征的数据;(2)数据质量分析――对于定量数据,从数据本身、数据变化趋势、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3)筛选关键指标――筛选出对违约预测最具解释力的指标,以提高模型的效率,保证模型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4)现金流量的预测――考虑现金流量的未来变化对违约率的影响,将现金流量的分析与预测纳入违约概率模型;(5)建立违约预测模型――确定模型的表达形式以及违约率的计算方法,在数据充分的情况下,根据规模、行业和区域分类构建模型;(6)计算违约概率(PD):根据违约预测模型计算违约概率;(7)确定信用等级――按照映射关系,将违约概率转化为风险评级结果,并对评级结果进行批量审核(针对小客户)或逐一审定(针对重大客户),并结合交易特征调整信用等级;(8)计算违约损失率(LGD)――根据交易类型、抵押担保、优先结构等计算违约损失率,在数据积累至一定阶段后,建立违约损失率模型,实施债项评级;(9)评级模型的检验和动态调整――不断引入新的样本对模型结构和参数进行调整,动态反映信用风险状况;(10)建立内部评级与外部专业评级之间的映射关系。

三、组合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在量化管理中的应用

经济资本计量是现代银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组合经济资本计量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对应地,对信用风险的度量也应从单一贷款向组合方向转变。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组合,度量信用风险的思路和方法并不相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贷款进行分类,以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将信用风险分为六大敞口类别:公司、国家、同业、零售、项目融资以及股权,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现阶段主要以公司、零售这两种类型的贷款组合为目标,研究组合信用风险的度量,在条件成熟时,稳步推进,进一步对其他类型的资产组合实施组合量化管理。

(一)公司客户大型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度量

对于以公司客户为主的大型贷款组合,由于各借款人具有特定的信用状况和信用债项结构,因此,利用CreditMetrics模型的框架,由组合贷款价值分布计算组合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从而获得该组合的总坏账准备金和经济资本数量。主要思路及具体步骤为:(1)将各贷款按信用等级、行业、地域进行分类,由各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信用等级转移概率计算各项贷款的市场价值分布;(2)在公司股票收益服从标准正态分布的假定下,将信用等级的转移与股票收益的波动性联系起来,求出信用等级转移时对应的收益门槛值;(3)利用股票市场数据,通过因素模型计算各类别内以及类别间贷款的相关系数;(4)构造借款人收益的多变量正态分布,并利用蒙特卡罗模拟法模拟各借款人未来的股票收益,并将模拟值与信用等级转移时的收益门槛值进行比较以决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变化情况,进而确定各项贷款的价值,将所有贷款的价值相加即得到贷款组合的总价值,每一次模拟对应一个贷款组合总价值;(5)多次模拟,得到贷款总价值的分布;(6)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由贷款组合的价值分布通过VaR方法计算组合所需的经济资本。

该模型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性分析和蒙特卡罗模拟方法:相关性分析是组合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关键技术,在上述模型中贷款之间的相关性用公司股票相关性来代替;而蒙特卡罗模拟方法的目的是产生贷款组合的价值分布,进而通过VaR方法计算经济资本,在我国缺乏足够历史数据的现实情况下,蒙特卡洛模拟方法对信用风险度量有较好的实用价值。要指出的是,该模型是在CreditMetrics模型的框架下展开的,因而涉及信用转移矩阵、违约损失率、利率曲线等诸多参数,需要大量的历史信用数据,因此,该方法的应用有待商业银行和各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以确定适用的参数。

(二)零售型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度量

针对消费者或小型贷款组合等零售型贷款组合,采用构建次级贷款组合的方式,并假定次级贷款组合内的所有贷款都可以被看作是同质的,即具有相同的违约率、相同的违约门槛值、相同的风险暴露以及相同的资产相关系数。在这种情况下,将违约率和相关性的研究转化为对组合中违约数目的分布进行研究,建立基于贷款违约数目分布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从而可以根据组合的违约损失分布计算经济资本。主要思路及具体步骤为:(1)划分次级同质贷款组合,并确定每一次级同质组合的违约概率和违约相关性。为了估计违约率,商业银行应将内部风险评级进一步扩展,利用自身的业务数据和外部信息,估计贷款组合的平均违约概率;而相关性可以根据股票相关性或者采用其他技术估计。要指出的是,如果具有足够的类似同质贷款组合的违约数量历史数据,那么违约概率和相关性并不是必须估计的,而是在下一步骤所确定的违约数目分布间接得到体现。(2)构建违约数目的分布形式,并估计分布参数。构造违约数目分布,违约相关性间接体现在违约分布中。分布不仅反映贷款组合中违约数量的均值水平和波动性,还应当突出组合违约风险的肥尾特征。参数有两种估计方法:一是根据违约率和违约相关性利用公式推导;二是直接根据类似同质贷款组合的违约数量历史数据来估计。(3)确定损失分布。在获得违约数目分布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违约暴露和违约损失率,通过模拟技术获得次级贷款组合的损失分布。模拟技术将违约数目的分布转化为违约损失的分布,从而计量经济资本。由于输入的参数相对较少,而且由于采用了同质性贷款的处理方式,该技术具有很强的处理能力。(4)将各次级贷款组合的损失分布加总得出贷款组合的总损失分布,并通过VaR方法计算所需的总经济资本。

参考文献:

①安东尼・桑德斯著,刘宇飞译.信用风险度量:风险估值的新方法与其它范式[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②查尔斯・史密森著,张继红等译.信贷资产组合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③徐岩岩,赵正龙.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亲周期性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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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入发展,金融监管也趋于完善。不容否认,人民银行央行职能以来,银行监管成效明显。一是监管目标逐步明确,二是监管资源在逐步增加,三是监管权威在逐步树立,整体监管能力在逐步提高。不过,当前银行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改进。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总结了相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重点,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监管的战略措施。

二、当前银行监管的基本态势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逐步趋于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行为监管,但对审慎监管存在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范围涵盖了审慎性监管和经营行为监管,审慎性监管的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安全和稳健经营,经营行为监管则是通过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客户权益。进行审慎性监管的技术难度较高,反应时滞也较长,监管偏好便会存在,严重消耗监管资源问题不可避免,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普遍存在。

二是注重运作监管,但对准入监管存在不足。商业银行监管分为市场准入、市场运作监管和退出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处负责,但监管资源稀缺导致现行监管制度资源不足,特别是高管人员的监管只重学历等监管,无法对其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的监管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明显存在重运作轻准入的偏好。

三是重合规监管,但对风险监管普遍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主导者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是最终风险承担者,因此,监管者实际上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必须要加强合规监管。

四是重现场监管,但对非现场监管存在不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普遍存在,商业银行无法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息全面传递,监管部门也无法全面顾及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

五是重外部监管,但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的监管只是外在力量,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商业银行的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但我国目前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六是重严处,但促进发展的能力不足。七重监管模式变革,但对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现行监管弊端较多,但至今未作修改。八是重监管收益增长,但对监管成本的核算往往不到位。

目前,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不力,不计成本的监管无法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外部成本内部化普遍存在。

三、改进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再讨论

首先,要从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潮流出发,积极推进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不断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要增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的力度,促进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加强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规则要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重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促进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的互补。不能忽视金融市场本身游戏规则的限制,要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要缩小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一是在在监管范围上,要积极向审慎监管转变,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完善相应的监管标准,促进自由行为监管。要积极向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转变。二是在监管方法上积极向风险监管转变。要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正面引导商业银行进行稳妥的风险处置,促进止损化险制度建设,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其次,要遵循信息对称及权责对称原则,强化市场准入。

目前管监分离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扩大监管机构监管的连续性,积极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一是要强化准入监管,增强连续性,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人员能力和道德水平的动态监管。要建立起再监管机制,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二是要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完整性。要加大非现场监管,积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进行评估分析,建立起实时监管制度。三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强化创新意识。要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运行效率,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与时俱进,要积极优化制度,扶优限劣,鼓励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四是要建立金融创新支持体系,规范市场准入制度。要积极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真正扶持创新业务。五是要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能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再次,要积极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促进监管目标的实现,要通过施加监管,提高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促使其自发地进行业务创新和内部监管,实现被监管者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进其规范经营,减少不合规的违约行为。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监管费用的行业内部吸收。要积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组织,完善和推进同业自律,促进监管职能的发挥,同时实现行业监管费用的内部承担。要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国外的金融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作为一种公共品,先进的制度设计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并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要积极完善监管制度实施机制,降低监督成本。要积极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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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监管等多个层面的立体监管体系。

目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加入WTO之后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1.传统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2.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

3.市场环境和监管体系面临挑战

4.监管队伍面临挑战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2、完善央行监管体系

3.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法律环境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全融监管方式应以风险性与合规性并重为主

6.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7.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8、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9.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10.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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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业监管模式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另外,专业机构缺乏监督。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信息不对称及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

·事后监管的滞后性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是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对风险加以预防。因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目前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金融业务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人才匮乏,监管人员中缺少掌握现代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员,大部分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

·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金融法规不严密,金融法规的约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规的能动性欠缺;第三,与国际金融立法的关联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现阶段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将目前主要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个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

第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既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金融准则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框架、职能和权利界限,为完善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应强化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评,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外来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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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可知次贷危机并非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缺失才是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应该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机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健康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及主要原因分析

从2006年春季开始美国逐步显现次贷危机,并最终在2008年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波及到美国的抵押贷款业、投资银行业、保险业、银行业,并导致美国经济的衰退。欧洲、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甚至于出现负增长,直接投资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损,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等等。

纵观中外典籍文献,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种。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金融监管的缺失,即金融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上,造成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本来的职责是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然而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监管体系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监管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较低,尤其是分散的监管体系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法律比较概括、笼统,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求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监管现象。执行监督者缺乏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规性监管仍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难以对金融创新体系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变革。然而金融创新的发展确实以放松金融监管作为代价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应有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一个的难题。

(三)多机构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但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可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了各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

三、我国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途径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绩效的考虑。相关国际研究揭示了美国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指出金融监管这一道最后的堡垒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金融风险有机可乘②。我国在发展现代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基于此,作者尝试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银行控股公司进入和退出的条件和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为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制度

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国家金融管理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风险性监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参照通行的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试行存款保险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灵活监管和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高效的金融监管应该是全过程的、持续性的监管。要规范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监测、预警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预测性,应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科技创新。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机构透明度

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各种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市场主体,因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信息披露的管理,树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披露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仅要实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即时披露。另外,要定期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六)建立起国家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构建国际立体化的金融监管网络

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要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蔓延,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各国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的统一③。

四、结语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强国肯定离不开一个发达的、具有合理结构与完善的功能、能够高效安全运行的强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支撑。在后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与我国现实发展过程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恩格尔曼等.高德步等译.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赵静梅.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转型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华德•戴维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不应“一刀切”.中国金融家.2009(09):74-76.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改善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北京大学学报.2009(4).

[2]黄含遐.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经济纵横.2010(6):75,76.

[3]刘伟.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及警示.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7).

[4]张仿龙.关于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几点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9.

[5]朱坤林.我国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商业时代.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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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加强,但是这种紧密联系也是一把双刃剑,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此产生的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正说明了这一点。美国危机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形成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而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这种“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许多问题,“次贷危机”的产生表明这些问题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种危机的联动效应给我们各个国家敲响了警钟,因为它意味着某一个国家自身金融体制的问题已经不单单是这个国家的问题,它很可能蔓延到其他国家,甚至以一种放大的形式传递到海外各个国家,因此,这也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于其他国家的重大意义所在。本文的写作思路是:首先简要分析了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措施的特点,并从中得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启示:①实现监管全方位与多层次的平衡;②处理好严格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③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④学习先进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措施。下面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于以阐述。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也引发了世界各国对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质疑。美国危机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形成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而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这种“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许多问题,“次贷危机”的产生表明这些问题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一)监管重复

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双重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双重”是指监管的纵向层面包括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多头”则是表示在横向层面上的监管多主体,表现出“分业监管”的特征。

表面上看这种纵横交错的监管模式十分有效,但是在实践中却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是监管重复,监管重复意味着一个金融机构要接受两个及以上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繁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已经趋于复杂化,主要表现方式就是混业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已经被各大金融机构广泛认可并应用,之前的分业监管方式尽管有它自身的行业优势所在,但是重复监管一方面会造成监管资源利用的无效率,甚至浪费,无形之中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还可能引起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争执,导致监管效率的降低。

(二)监管空白

分业监管体制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监管空白的存在,一方面,这是分业金融监管体系固有的缺陷导致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在执业标准、监管程序等各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放大了就会导致监管缺位的产生,产生“大家都不管”的情况。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复杂化导致了这种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业务经营纵横交错,导致监管存在的交叉地带越多,由于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产生矛盾的地方就越多,而调节这种不统一的成本往往很高,因此越可能导致监管空白区的产生。而因为监管空白而忽视的风险就会不断地积累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三)金融机构选择监管机构产生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选择监管机构,主要是由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造成的,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于同一个金融机构,可能涉及到几个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在选择监管机构时,金融机构能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监管机构,这就产生了监管套利行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掩饰了很多潜在风险,也为风险的传递埋下了隐患。而多个监管机构监管同一金融机构的行为还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一方面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负担太重,这就加大了其经营高风险业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这种“多对一”的模式也容易使监管机构懈怠监管,缺乏动力对金融机构严格监管。

(四)没有统一的权威监管机构

尽管联邦政府对于整体风险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是美联储的监管不够严格,缺乏对整体性系统风险的掌控。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对于各自行业下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没有一个能识别并预防整体性系统风险的权威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掌控。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各行业之间的金融联系日益紧密,一方面缺乏统一的监管行为主体,组织并整合关于整个市场风险的信息,另一方面,分业监管体制下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的流动性也存在不足,因此很可能忽略风险的存在性,导致风险的累积,最终产生严重后果。

(五)被动的诱致性的监管改革理念

历史证明,美国的金融业改革往往基于危机的产生,而不是政府主动的强制性监管改革制度演变,简而言之,美国的金融业改革是“事后”的,而不是预防性的。这个改革理念有一个基础,那就是美国往往过于相信市场力量,认为市场力量能纠正很多金融行为,因此美国政府一般对金融业的监管采取主动放松的态度。这样的监管理念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新的发展,为其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但另一方面,这种过于相信市场力量的理念也会忽视市场风险的存在性,尤其是各种金融创新很可能掩盖很多风险的存在,而在金融市场上畅通无阻,“次贷危机”的产生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认识并反思了本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归纳起来,这些改革措施的特点如下:①完善市场主导下的金融监管体系;②赋予美联储更多的金融监管权力;③有原则地鼓励金融创新;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引入问责机制;⑤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以及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一)完善市场主导下的金融监管体系

改革之后,美国政府依然认可金融业发展的市场主导地位,这也与其一贯的市场经济发展理念一脉相承,但是,经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认识到金融业的监管仅仅依靠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防御能力是不够的,毕竟市场有其自发性,因此,美国政府在承认市场力量的前提下,提出了很多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可以说,此举是对监管体制的补充而不是否定。

(二)赋予美联储更多的金融监管权力

危机的爆发暴露出美联储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是不到位的,因此,美国政府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得美联储能对各金融C构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监管,同时单独设立一个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可以说,这弥补了一部分监管空白,同时也弥补了不存在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的缺陷。

(三)有原则地鼓励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在实践上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多种多样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这些形式多样的金融衍生产品一方面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收益,另一方面其极具迷惑性的包装形式掩盖了其本身存在的风险,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而且投资者的盲目和过度投资往往会成为大的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因此,美国政府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在比较安全的原则上鼓励金融创新。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引入问责机制

对于纷繁复杂的金融业务以及各式各样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者做出判断和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各金融产品的评级,而通过“次贷危机”我们可以看到,信用评级机构在防范危机时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信用机构的评级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实际上是没有制约的,评级机构容易受到各金融机构的收买而出具虚假的信用评级,掩盖其金融产品潜藏的风险,吸引消费者进行投资,同时随着投资者的增多也使其风险不断攀升。因此,改革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引入问责机制,形成对评级机构的法律制约。尽管这一改革措施在实施上面可能存在难度,但是部分地加大对评级机构的制约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五)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以及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宏观上对国家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微观上则挫伤了每一个金融投资者乃至纳税人的投资积极性和信心。各种体制上的、机构上的监管漏洞不仅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产生了更多信息失真的问题,因此,美国政府提出对投资者在立法和行政等方面实施更多的金融保护。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事实告诉我们,对于危机的防护和风险的防御也是世界性的,只有各个国家齐心协力,形成协调统一的国际监管体系,才能防止金融机构“钻空子”,将风险扩散到监管宽松的国家,引发全球性的经济危机。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措施的普遍适用性很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未来金融监管的方向,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我国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基于事实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该简单地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措施进行生搬硬套。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实现监管全方位与多层次的平衡;②处理好严格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③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④学习先进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措施。下面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于以阐述。

(一)实现监管全方位与多层次的平衡

和美国金融监管相似的是,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那么这种监管模式就同样存在一些该体制本身固有的弊端,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监管方式,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因此我国的金融市场所面临的风险相对于美国来说是比较小的,这也能从“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方式看出来,“次贷危机”主要影响的是我国的实体经济而并非金融市场,因此我国的金融市场是相对比较稳定的。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力量的逐渐认可,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性也将逐渐和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该吸取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教训,加大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职能,处理好全方位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关系。

(二)处理好严格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不够发达的,而有效的金融创新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步国际化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国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对金融创新应该持鼓励态度,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金融创新给市场,给投资者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我国政府又应该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不合格的金融衍生产品挫伤民众的投资积极性,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对于金融创新要“有收有放”,有保留地鼓励金融创新。

(三)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方面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理念;而另一方面,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金融业务价值的实现以及风险的传递和转移就是通过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行为实现的,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能在源头上杜绝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的产生,因为这样的业务是不被投资者认可的。

(四)学习先进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措施

学习别国的监管理念和技巧对于没有发生危机的国家来说,意义就如同于“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一样,一方面来说,尽管各个国家的现实情况各有千秋,但是从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以及处理危机的措施中我们是能学习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东西的,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不完善的,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样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因此其他先进国家的优秀经验对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能减少很多“试错成本”;而另一方面,学习先进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措施对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有利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同时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虚心学习别国的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灵活地运用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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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而在我国,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较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1. 金融监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

3. 金融监管目标不同。虽然两者都把保证本国金融业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最高目标,但存在着监管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以保持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是要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中国在这方面与德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德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首先是保证德国整个金融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由此派生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和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其监管目标存在差别,因此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于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具有统一、清晰的重点,比如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入、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 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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