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监管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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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3.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44-03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一法案取代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使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经营得以实现。这标志着美国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局面,重新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基本上完成了金融混业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体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主流经营模式。这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引发中国金融界一场关于“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大讨论。

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应对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压力的需要。人世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着与外资金融业不对等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主营业务多集中在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中间及外汇业务上。同时,外资银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国内银行业务相对较单一:国内券商买卖证券多以自有资金或货币拆借形式经营。成本较高: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由于受国家监管政策的制约。投资渠道也非常狭窄。实施混业经营,达到金融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必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效益。

2、混业经营是优化中国金融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形式普遍还是“存、贷、汇”的形式,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存贷息差。但是。银行利息收入所依赖的信贷业务中有78.0%流向了国有企业。单一的业务种类和单一的客户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国企经营风险存在过高的相关性。而多元化的业务经营就能使银行规避这一与企业共存亡的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更稳健地发展。以中国寿险业为例,1996年的7次降息给中国寿险业务带来沉重负担,旧保单的返还利率与当时存款利率相差4-5个百分点。由此产生的中国寿险行业亏损过千亿元,加之国家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严格限制,若不开放资本运作的渠道。根本无法弥补“利差倒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单靠自有资金同样不能满足壮大业务发展的需求,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证券业若允许其综合经营银行、保险业务,既可壮大其资本实力,又可在相当程度上分散其投资风险。

3、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具有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伴随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金融行业的体制创新、金融商品的推陈出新,使金融机构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发展轨迹。3大金融分支基本具备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都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更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理财服务。

4、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打破5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垄断的需求。5大国有商业银行服务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因而具有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潜力。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对市场的高端客户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但是对市场上低端的个性需求服务还很欠缺。而一些新兴的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由于受银监会监管政策所限,其业务领域只能集中在国有银行占垄断优势的存、贷、汇上,很难迅速发展起来。因此,只有适度放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新兴商业银行才能迅速成长起来。

二、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规模经济效应优势。规模经济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供给方的规模经济以及金融服务消费方的规模经济。从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靠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抵押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多种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投资、发债、保险、资产管理等内容多元化的全方位服务。当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组合产品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质类产品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实现了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能从服务供给的规模经济中获益。其原因在于:(1)他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和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以保险产品为例,我们都知道,在保险服务行业,根据大数定律。同类风险的数量越多,一类保险产品组合的索赔情况也越均匀,且越容易预测。因此,单位保费所需的准备金越少。公司所承担的资本成本也就越低。(2)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齐全的优势和已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优势,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其附加产品。(3)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合系统内部财务资源的配置。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因而可以更容易适应市场(客户)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导致了单一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近似的替代品,不具有竞争优势。从金融服务的消费方看,首先,市场的主流客户需要金融机构通过一个主要窗口就可以获得集团内部的“一条龙”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这样的优势。其次。金融控股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公司客户或个人客户),可以依靠其内部的交叉业务网络体系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由于客户不需要向不同的专业金融机构分别购买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只需要向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因而节省大量的研究和监督成本。

2、范围经济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实现了范围经济效应。

3、协同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收购兼并与经营活动中会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与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资产回报率提高。

4、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风险组合,再通过保险产品将一些金融产品的风险做风险转移安排,使经营风险进一步递减与分散,合理规避了经营破产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内控风险管理机制上实行“法人分离原则”,其旗下的各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某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原则上只是损失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的投资,而不会涉及到其他子公司,保证了系统内的安全。

5、金融创新优势。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人才资源优势。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控股公司的灵

活机制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其次,从目前中国金融业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必然选择。其原因有3个方面:

一是巾国金融改革虽已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但在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生存方面仍未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如果较快地全面推行混业经营制度,以往的合业经营问题必然会变相爆发,金融秩序混乱等必然会再次出现,造成新一轮的金融风险累积和国民财富非公平分配。所以,如果我们实行“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混业经营改革,将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优势就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控股公司作为各个子公司的母公司。统揽全局,并可以根据各个业务领域的竞争态势和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节:而对于子公司而言,由于各有专业分工。也便于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集团的高效运行。同时,该模式下的“混业”,并不是一个机构法人,什么都可以做,而是与以前一样。一个机构法人只能做一类业务。南于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因此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依然存在“防火墙”,从而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另外,由于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和全能银行相比,监管当局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

三是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现状而言。金融机构经营体制适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模式。一个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分业经营。监管当局根据其业务种类分别施以监管:同时也实现了在金融控股公司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效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开了政府一直不敢实行混业经营的心结――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进行一元监管而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系重构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的显着特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监管。但是。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金融体系将面临着根本性的变革。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沟壑越来越浅。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将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金融业务混合先于业务监管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关注、控制跨业合作和综合经营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设置的问题;风险传递问题、利益输送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的问题等,是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难以适应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时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风险管理;淡化分门别类的金融监管。强化综合型的金融监管:淡化监管机构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监管职能,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重建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系的建议。即成立一个新的金融业监管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全面执行对金融全行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运用金融手段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委员会下分设4个专业监管机构,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另设一个独立的监管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金融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检查。并受理外界对监管机构的投诉。防止和惩治监管腐败,保证监管质量。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兼论银行的分业与混业[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篇2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农业产业化打破了原有农业发展的产业边界,涵盖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联结了农民、企业与市场,实际上贯穿了传统的一、二、三产业。在资金配置方式上,由于产业化过程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方式会出现变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地会出现变化。一是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二是农户的生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三是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此外,农业产业化所需的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龙头企业的整体实力不强,农户的资金实力较弱以及社会资金流入产业化的渠道不畅,导致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需资金严重缺乏,农村金融的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需要

农业产业化需要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而金融投入是投入主体。目前农业投入主要来自财政、银行、农户(家庭开发经营支出)。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计算,近十年在财政、银行、农户的农业总投入中,财政平均占17%,银行平均占61%,农户占22%,三者总投入平均增长20,6%,其中财政占7%,农户占17%,银行占76%。但是,相对于农业产业化巨大的金融需求,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仍难以有效满足客户需要。

(一)从金融层面分析

1、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狭窄。农发行调整职能,将业务范围由原来重点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农产品转化企业拓展,在拓展新业务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其支持的范围来看,支持对象仍局限于粮油购销企业和粮油深加工企业,对畜禽养殖业、竹制品加工业、丝绸加工业等产业较少介入,支持“大农业”目标未得到充分体现。而农业产业化是以“大农业”为前提的。

2、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外流。从县域商业银行近年情况来看,存差逐年扩大。由于上存资金元风险,收益性高,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均将吸收的存款通过二级准备金形式上存到市级分行,然后再以同样形式上存。县域资金向上级金融机构集中,减少了支持县域经济的资金来源。

3、农村信用社重负难当。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棉油收购贷款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由于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值改革攻坚阶段,资本充足率较低,抗风险能力弱,面对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产业化蓬勃发展而产生的资金需求,显得力不从心。

4、担保基金品种单一,规模较小。虽然地方县市设立了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但专门针对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担保基金数量有限,且担保基金的规模不大。这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

5、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我国产业化发展时间不长,大量的企业还未达到规模。由于原有贷款制度的制约,信贷资金往往向大公司大企业集中。由此产生的“马太效应”,压挤了一些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空间,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

6、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一是供需不能由市场信息反映调整,利率机制不完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其小范围内的信息资源,能降低监督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但目前的集中贷款决策权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信贷等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二是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保险市场、担保市场等还未完善。

(二)从农业产业化层面分析

1、市场竞争力不强。目前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不大,产业链条短,科技含量较低,以生产初级产品为主,品牌意识不浓,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受支配的地位。竞争力不强制约了其融资需求。

2、财务管理不规范。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自身运作不规范,生产经营多为家族式管理模式,且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甚至提供虚假报表,因而难以取得金融支持。

3、有效抵押不足。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起步较晚,规模小,家底薄,有效资产存量少,而要取得扩大再生产贷款必须有可行的担保单位和抵押物,但由于其自身抵质押不足,信用评级低,寻求担保单位较难,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往往因此得不到满足。

4、保障体系不健全。农业是弱势产业,整体效益比较低,受自然环境(如台风、禽流感等)的影响大,而目前农业保险体系、农业风险补偿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使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的弱质性显得尤为突出。同时,农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又较高,特别是一些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更是需要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在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为防范风险而谨慎投入信贷资金,从而使企业丧失发展良机。

二、构建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积极发展农村各类金融组织,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

应当建立以非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受法律制约的、规范的金融组织。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对符合国家发展意图的农业政策扶持项目的直接或间接投入,可以诱导更多的商业性、社会性资金投入,形成乘数效应,以达到带动农村经济增长的目的。

农业银行要调整发展的思路。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功能仍然缺位、农村信用社实力有待增强、民间金融尚需规范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农业银行应是有限度而不是完全的商业化。要积极支持乡镇优质企业二次创业,作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由于农业银行继续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人民银行也应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再贷款,解决支农资金不足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篇3

2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建设的现状

2.1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

2.1.1 中小企业上市门槛较高。

按照原《公司法》、《证券法》(下称“两法”)的要求,企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国家虽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但上市条件与主板的要求相同,仅在企业规模、资产数量及股本总额等方面审核尺度相对放宽。根据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上市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2009年中国证监会成功推出了创业板,但从运行情况来看,上市的企业均为已成熟的公司,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普遍性的问题。

2.1.2 中小企业发债难度较大。

据两法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累计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不得超过整个项目所需资金的20%、技改项目所需资金的30%。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缺乏适合的担保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专业评级机构队伍远未形成等,单个的中小企业发债无论法律法规操作层面,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的条件均不成熟。

2.1.3 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滞后。

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前述内容已有描述,这里就不累述了。2001年我国成立了三板市场,但直到2006年初才正式对中小企业开放,至2009年2月仅有51家企业挂牌交易。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IPO储备企业共有2000多家,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400多家,上报各省证监局700多家,按照目前的发行节奏,再有10年都发不完;另外还有其它完成股改的企业1000多家。从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全国统一市场远未形成。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超过260家,一个省多家,一个市多家,甚至一些不可能有太大交易量的小市小县城也成立了产权交易所,各自为政,互不隶属。此外,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专门的国际板,大量企业不得不远涉重洋寻求海外上市。

2.2间接融资渠道不发达。

2.2.1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投放机制约束。

我国大多企业都是过去改制发展而来,大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曾有过逃废银行债务的污点,导致银企之间信用关系紧张,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大多数银行在贷款政策上都采取“一刀切”以保护资金运行的安全性,银行无论大小,经营理念和策略无不“好大恶小”。这使得一些后起的经济体(如高科技、高成长性、新型商业模式的经济组织)和新生的金融需求,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载体和制度地支撑,不能与银行信用形成有效的对接,导致信用供求脱节,大量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市场效率低下。社会信用缺失,资金市场失灵,带来最大的恶果就是企业融资成本过高,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格控制和执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政策。

2.2.2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少。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在贷款条件中要求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原则上在30万美元,出口买方信贷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而中长期信用保险的受理条件是出口商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定位来讲,难以将政策性银行的优势覆盖到广大的中小企业;而国家开发银行现在已经转型为商业银行。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和专家纷纷对设立区域或全国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给予了厚望,但这类机构的设立尚处在理论探讨中。

2.2.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早在1992年就萌发,近年来,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发以来,各级政府纷纷加快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担保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担保机构行业规范、自律和协作程度不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形成,担保机构与银行业之间担保责任风险的分担,省、市、县担保机构内部再担保机制建设及与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外部风险分散渠道建设尚未形成有效的衔接;三是企业诚信不高,信用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下;四是缺乏专人担保人员,全国统一的担保业务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尚未建立。

2.3风险投资市场发育不够。

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资本金少,持续创新能力弱,经营管理水平低等特点,企业运行风险较大,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较大。但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发展历程较短,市场总量和规模偏小。1985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由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向实践运作转变。1998年,我国风险投资开始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风投机构筹资能力大幅提升。据CVCRI 统计,2009年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额为963.29 亿元人民币,是2003年的26.02倍,平均每家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规模达7.08 亿元人民币,是前者的14.45倍。但与国外相比,如美国2007 年风险投资公司共融资347亿美元,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能力显得不足。在投资规模与项目上,2009年我国风险投资总额为316.64 亿元人民币,共投资了689个项目。美国2007年风险投资总额为294亿美元,投资项目多达3813个。

3建设中小企业新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政策法规支持体系。

3.1.1 制定中小企业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省、市和县级政府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本级财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支持企业专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人才引进、信息建设等软环境建设服务。省,有条件的市级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以参股或以提供融资担保等形式扶持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以为投资或参股中小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政策扶持和一定的风险补偿。

3.1.2 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大力发展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以弥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的不足。该类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各级政府应在财政和税收上给予扶持,金融主管部门对其不良资产应有特殊的政策或容忍度;在网点建设上,应减少政府环节的审批,以方便经营为原则,允许有条件的银行建设跨地区,乃至全国性营业网点。鼓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结合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出一系列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商品交易、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风险防范等诸多领域的服务。推动金融机构简化中小企业的信贷手续、审批程序和缩短融资时间,提供更多灵活性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1.3 出台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

对企业因改制上市而新增的税费,土地储备,新上项目,兼并重组、历史遗留问题等一系列经营活动予以优惠和扶持;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和各级产业引导基金,制定拟上市企业财税和地方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各类资金参与企业股改上市;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内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民间资本、保险机构等参与创业项目投资,创业企业研发投入、财务管理、改制辅导、战略投资等领域的活动。

3.2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3.2.1 大力发展信用评估机构。

信用评估是信用担保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合理规划,引导和鼓励外部信用评估机构进驻并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本地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专门业务;积极引入专业的、先进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结合本地中小企业信贷特点,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可量化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成立信用评估行业协会,积极整合资源,培育和促进本地区信用评估服务业的发展;健全担保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等服务体系。

3.2.2 开发企业诚信数据库。

建立企业外部征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将信用征集、信用评价、诚信档案、失信惩处等纳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各级财政、工商、质检、环保、税务、安检、公安、海关、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数据库建设提供基础资料,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应全力配合。建立诚信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区域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3.2.3 建立信用担保和再担保市场。

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上,中央和市级以上政府要将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政府在资金的供给上要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以保证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渠道的稳定性,推动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引导银行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合理确定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责任分担比例,国外二者分担比例范围在50%至85%之间;加强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运行管理、资信等方面的建设,逐步放大担保资金倍数,促进担保业务的广阔发展;拓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长期业务,国外一般都在2年以上,美国最长达到了17年之久。

完善再担保市场体系。建议设立区域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如按地域划分:成立东北、华北、西南等片区再担保公司,由中央财政、国家政策性银行、辖区内各省级政府等共同出资组建,重点扶持域内省和地市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政策性主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与重点政策性担保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信用支持、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地市级政策担保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担保实力,逐步向县一级延伸,促进区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利用保险公司转移担保风险的新路径。

3.3加大资本市场利用。

3.3.1 积极引导企业改制上市。

篇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01

一、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末,全辖共有38家金融机构,含22家金融机构,16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9家小额贷款公司未在系统中注册,系统中实有29家注册金融机构,共291家分支机构(网点),已申请机构编码的网点282个,占网点总数的97%;未申请使用机构编码网点9个,占网点总数的3%。

(二)人民银行验证工作及金融业机构信息变动情况

2010年至今,为规范辖区金融业机构信息,各级人民银行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辖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数量、状态信息是否与管理系统一致;金融机构的相关要素信息是否与管理系统一致;金融机构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纰漏、迟报、不报的情况。通过验证,发现存在系统存量数据不全、部分金融业机构的基础信息缺项等问题。

2014年巴州辖内共为13家机构做信息变更,主要为名称变更和出资人变更;新增8家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撤销1家金融机构的2个分支机构;5家金融机构和5家小额贷款公司未能按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在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动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书面报备,申请机构信息维护。

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认知度不高。由于不清楚政策规定,部分金融机构不主动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机构编码。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在地方政府,并且机构编码和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关联度不高,造成金融机构对于申报工作认识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年检不主动。其在申请、变更金融机构编码后,金融机构编码也就被束之高阁,未能在各类金融信息系统中全面应用,制约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的推广与使用。以巴州为例,虽然每年以正式的文件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将通知发送到全辖金融机构,但是大多金融机构对机构代码及代码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不清楚机构代码的作用和意义,对信息核对和检查等相关工作不够积极配合,联系人经常变动,工作交接不衔接。

(二)沟通协调机制不畅。科技部门作为人民银行的对内部门,多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尤其是中小型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因此难以掌握这类金融机构的审批成立时间和数量。如果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消时未按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报送相关信息,将导致录入的信息不及时,违背了“实时公布”的原则。再者,因未明确商业银行维护机构信息的责任部门,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科技部门,还有一些是由会计业务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导致部门间沟通回合多、协调环节复杂。

(三)制度约束力不强。《管理规定》中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条款不明确,责令整改和通报的惩戒力不足。由于缺乏约束力,多数金融机构平时不重视此项工作。信息发生变更不及时更新,或是申报时时间跨度早已超过文件规定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科技部门又无相应的执法权,无法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日常进行的口头督促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属地管理原则与权限设置相背离。金融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和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在不断增加。但系统维护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造成县域金融机构在申请机构编码时极为不便。以巴州为例,辖内地广人稀,相距最远县城达上千公里,无论是金融机构提交材料还是去现场检查,来去都极为麻烦,且费时费力。而人民银行县支行却没有对应的维护权限,给日常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机构编码的应用范围。加大编码使用范围,建立信息共享和制约机制。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中大力推广使用,建立人民银行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动制约机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申请使用编码后才能开展某些业务,从而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做好信息验证工作,及时进行系统信息维护,进而加快推动金融机构编码的启用进程,以保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和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帮助实现金融机构问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建立全面协调沟通机制。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各类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会以及各种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进一步加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宣讲力度及系统的推广使用。特别是通过行长联席会议等,使得各金融机构行领导特别是分管行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银行金融标准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专职部门负责,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与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报备机构信息变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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