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范文

时间:2023-07-31 0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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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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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内涵及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当私人股本基金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投资者押注正确的时机将投资资本退出投资企业,通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股票回购、破产清算的这四个方面在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企业,资本利得或损失最小,实现了私人股本基金的一个完整的循环流通。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节在整个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意义重大。其重要性在于:首先,退出是判断前期投资成败的重要标准。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来实现资本增值,通过变现价格的高低来衡量前期投资的成功与否。其次,退出是变现投资价值最终途径。再者,退出实现了投资基金的循环。最后,退出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由于目标企业一般还未成熟,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波动性,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在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实现最大收益或者最小损失的重要保障。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及各自的优缺点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融资为目的,首次向非特定社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它是退出行为的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公开上市。一家企业如果要上市,首先需证券公司进行保荐以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再经过一系列的路演、询价等程序,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发行成功后,企业才能申请本企业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这才是首次公开上市。

IPO退出方式的优点:第一,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第二,是实现投资者和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在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时,企业自身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大幅增值,知名度提升,经过IPO后,企业经历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等过程,都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第三,能够提升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被投资企业IPO的成功,提升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的同时也提升了PE的知名度。

IPO退出方式的缺点:第一,IPO退出的成本高。在退出的过程中PE可能错过较好的投资机会。第二,IPO退出的门槛较高。证监会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经营期限、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的要求。第三,企业上市后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商业机密,可能会增加竞争对手对自己的了解,将自己陷入被动,其次信息披露的成本比较高。第四,IPO退出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IPO退出比较容易,反之,成功率较低。第五,我国股市尚不稳定,股价波动较大,且当股票市场情形不好时,以IPO方式退出便难以获得高额回报,甚至还会加大退出风险。

(二)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合称并购。兼并是指被投资企业被其他实力较强的企业合并,组成新的公司。收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实力较强企业,这些企业通过收购股份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当被投资企业无法达到上市要求或投资机构认为企业未来发展潜力不大时,投资机构倾向于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退出资本。

下面分析以下并购退出的优缺点:

并购退出优点缺点

1并购退出周期较短,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小,程序较IPO来说较简单,且操作起来更高效、灵活。企业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对并购持反对意见。

2并购退出能一次性完全退出,退出回报明确。IPO的退出要等待解禁期,即使过了解禁期也可能分批退出。有实力的买家不多。导致企业不易找到并购者或者对买家的出价不满意。

3费用较低。相对于IPO,并购退出不需要上市过程及上市发行后信息披露的费用。企业的价值可能被低估。

(三)股份回购。股份回购退出是指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公司的员工用现金或是用债券换股权的方式,按一定的程序和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包括管理层回购、公司回购、股东回购、员工回购。股权回购较以上两种退出方式较少用到。

股份回购退出的优点: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手中,方便决策的制定和公司的前途发展;操作过程简单,因为股份回购是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和产权的转移。

股份回购退出的缺点:收益率较低,股份回购是一种备用的退出方式,当企业既不能满足IPO的条件又不能满足并购退出的条件时,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避免错过一些潜在的投资机会才会选择。

(四)破产清算。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失败后的退出选择。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没有继续发展空间,抑或持续经营会带来更大损失,其他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原有股东等内部人员也不愿意接手时,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及时收回资本,避免损失扩大。并且一旦决定清算,PE公司想收回投资成本很难,甚至基金公司会遭受全部损失。通过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可能会引起外界对该私募基金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

四、探索适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既然退出如此重要,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就应该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基于此,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投资之初,就要高度重视退出主动权的把握。很多公司投资太盲目,没有欣赏进入和退出之间的平衡,投资规模时,很难找到合适的退出策略,导致投资项目失败。因此,在投资之初就要与被投资企业在合约明确规定退出方式的选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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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42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投资者通过对还未上市的公司进行投资,等被投资公司上市之后,便能够将之前持有的股份抛售出去,从而收获十倍甚至几十倍的投资收益。经济学者们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投资机构通过自己的能力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调查分析,从众多的公司中筛选出真正有发展潜力公司并对其进行投资,通过投资便能够有效的改善公司的运营状况与治理结构,从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但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对被投资公司价值的影响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从多个方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对改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结构以及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的结构有很重要的意义。

1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与特点

1.1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定义。首先狭义上的私募股权主要是指投资者对一些已经有了一定的商业规模、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并且还没有上市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夹层投资与并购基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带来很高收益,因此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得非常迅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的差别越来越小,一些研究机构甚至没有将两者区分开来,因此从狭义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投资也包含风险投资。从广义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投资包含了上市前的投资、发展投资以及夹层投资等,而如果从业务范围角度来分析的话,私募股权投资其实还包括了公司上市后的私募投资、不动产与不良债权投资等。

很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了解不多的人往往会把私募股权投资与冲基金混在一起,两者的募资方式虽然一样,但是两者对于资金的运用方式以及投资的对象是不同的。冲基金将募集到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公开市场,而私募股权投资则主要投资与未上市公司。

1.2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1.2.1投资类型单一

首先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包含了风险投资、公司上市前投资、夹层投资以及被投资公司在成长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投资。但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基本就只有风险投资与公司上市前的投资,一般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即将上市的公司或者拥有巨大潜力的高科技公司为主。这样的一种投资方式虽然能够为被投资公司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从而让公司获得更健康的发展,但被投资公司在发展中一旦出现短期的经营困难,将很难从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改善经营,从而造成资本配置效率低。

1.2.2投资时间短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结构还不够完善,大部分投资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短,基本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在3年以下,而有些私募股权投资的时间还没有超过1年,造成?@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太过单一,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很多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层回购以及出售等,但我国的退出方式一般只有首次的公开发行。在这样的一种形式下,很多投资者基本都将投资目标锁定在一些有明确上市可能性的公司,对于一些初创公司而言则很难获得私募股权投资。

1.2.3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方式的出现,很多公司在得到私募股权投资进行来资金后,能够有效的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帮助公司提供资金上的运转,同时私募股权投资者还能够给公司提供经营管理上的帮助。比如私募股权投资者在投资之后,会利用自己的管理经验与人脉资源来帮助公司,针对公司的经营运行模式提供良好的建议,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公司在运营中如果遇到了困难,投资者也会尽量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但如果被投资公司长期盈利不好,则公司可能很难再获得下一轮的基金,最终可能很难在行业中生存下去了。

2私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

2.1资本结构改变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在私募股权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投资时,公司的资本结构则已经被改变,进而使得公司的价值也受到影响。首先资本成本的变化让公司的资本结构与价值都会发生变化,私募股权投资会改变公司的股权资本,而债权资本与股权资本的比例出现变化也会导致资本结构出现变化。通常公司的债务利息主要是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但是债务利息率通常会比股票利息率低,并且公司债权资本成本一般也要比股权资本成本低。因此接受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就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提高公司资本负债率,进而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这样就能够提升公司的筹资效益,最终提升了公司的价值。

通常情况下,公司价值是公司债权的市场价值与股权资本的市场价值两者相加,可以用V=B+S,其中V表示公司价值,而B与S则分别表示公司债权资本的市场市场价值与公司股权资本的市场价值。从中也能够发现,公司的资本结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总价值,当公司的综合资本成本降低后,相应的也就能够提升公司的价值。

2.2股权集中度改变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当私募股权投资对公司进行投资时,公司的股权结构便出现了变化,而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价值影响是非常大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公司的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最终公司的组织结构也就会影响到公司的价值。股权的集中度是指公司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检测一个公司股权集中或分散的一种指标。一般当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时,则表示该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而当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10%时,表示该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如果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10%-50%之间时,表示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不同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会不同,通常大股东的控股比例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权,进而也就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前景。

公司的股权如果高度集中,公司就会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这个时候最大股东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安排自己人,或者自己亲自来经营公司,这样能够有效的发挥出公司的激励作用。如果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经营者将很难与其他所有股东的利益达成一致,他们有可能会作出损害公司利益而由利于自己利益的事情。然而在股权高度集中时,虽然经营者能够更有动力的管理好公司而增加公司的价值,但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经营人员缺乏来自其他股东的监督,比如其他股东觉得现在的管理人员能力不行想要更换管理人员,但因为持股太少而没有足够的话语权,这样更换管理者的几率就很小,这样也就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与价值提高。同时股权的高度分散虽然使得经营者利益很难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而降低了公司的价值,但从外部接管的角度出发,使得管理人员被成功接管的概率更大,降低了人的道德风险,最终增加了公司的价值。

3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建议

3.1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成立门槛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时间较短,相比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还没有完全起到较好的影响。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相关的措施,通过私募股权投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单一,使得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投资的方式也比较单一,从而造成了很多的弊端。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成立门槛,比如禁止私募股权投资者投资那些即将上市的公司,也可以规定被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公司必须要超过3年后才能够上市。这样就能够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者利用自身的能力去寻找真正有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从而促进我国创新型公司的发展。在提高私募股权投资门槛的过程中,还可以由政府考察申请成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单位,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考察,包括投资者的背景、是否有这方面的能力、是否有实际投资的案例等,对于那些能力或管理不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对其进行撤销。

3.2培养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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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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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原股东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融资难的困境,私募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是,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对不少企业来说如若甘霖;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即使面临资金紧缺的局面也不愿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因此,文章从这两方面出发,分析中小企业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揭示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动因和拒绝私募股权的原因,并从中小企业原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思考是否引入私募股权投资。

二、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利弊分析

(一) 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弊

1.控制权的削弱或丧失。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入必定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稀释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以及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不仅如此,一旦原股东失去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力或者其控制力不足以与所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相抗衡,那么企业原来拥有的经营独立性和自主性就会削弱和丧失,进而可能会导致原股东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更迭频繁,必定引起企业管理层频繁的人动并弱化决策效率,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

2.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费用较高。一旦某一中小企业决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那么该企业面对的筹资费用主要有: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用、宣传费用以及向其他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等等。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的筹资费用要高,并且这些费用都得从名义筹资额或者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最终引起实际筹资额降低。

3.信息披露成本加大。中小企业在未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之前,信息的沟通只在于为数不多的原股东之间,成本较低,但是引入私募股权投资这一“外来”投资者后,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障其权益,因此,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必定会高于未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之前。

4.较重的资本负担。这里讲的“较重”是相对于债务筹资而言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会要求与企业原股东一致的资本报酬率,并且股利、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不存在抵税作用;相反,如果债务筹资的话,债务能承担一定的“税盾作用”,相对于股权筹资成本要低。

5.私募股权退出可能引发的企业震动。在私募股权投资集中退出渠道中,最容易引发企业震动的是股份出售。这类股份出售的隐秘性和集中度远远要比公开上市的股票强,所以,一旦股份被出售给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恶意收购者,那么将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被收购或者倒闭。

(二)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利

1. 为企业引入资金且财务风险小。这是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直接的目的,这是因为资金瓶颈是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并且其内部融资能力和像银行举债的能力不足,那么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将是最佳额融资方式。首先,营业期间不用偿还引入的股权资本;其次,资本使用限制条件少;最后,可按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向私募股权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报酬,没有强制性。

2. 增加企业的声誉。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选择的项目都是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企业,平时,这类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小,一旦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介入一家中小企业,那么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无形中为企业注入了可观的无形资产。

3. 可以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资源发展企业。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拥有更为完善的财务管理模式和公司管理体系,部分私募股权投资甚至具有战略投资的性质,能够有效改善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如果有幸引入这类投资,那必定是大有裨益。

4.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帮助提高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提高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是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最核心和最终目标,中小企业通过IPO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退出渠道,此时,原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公开发行溢价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相比之下,私募股权投资以股份出售的方式退出对增加原股东的股权价值作用不明显,甚至还有可能降低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所以原股东真正关心的是引入私募股权后能不能通过借助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促成企业上市来提高其股权价值。

三、中小企业基于利与弊的权衡

私募股权投资大多以资金的方式进入企业,可以为企业提供流动性,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流动性来改善财务状况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获得其他相应的优势,这对于整个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越多越好。但是,一方面,正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资金的方式进行,因此除了满足企业必要的流动性外,剩余的资金在形成生产力之前需要一段时间,由此引起大量的闲置成本,在这段时间内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效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随着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提高,原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力也逐渐削弱,各项成本也不断增加,最终会导致企业原股东的股东权益价值下降。

基于以上分析,中小企业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时要着重权衡引入的时间与规模。第一,最佳时间应当是外部资金充足同时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和由于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的时候;第二,最佳吸收投资额应当是私募股权带给企业原股东的边际收益为零的点,这个点就是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点。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两者的权衡最终确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策略。(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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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作为一种资本管理和投资方式,其本质上是通过非正式方式,对个人或机构的资本进行募集,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进行资本投资,最终获得收益。或者说,是基金管理的一种。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投资和经济发展的不足,中小型企业发展面临着融资困难的窘境,私募股权投资无疑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小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融资

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最直接的意义在于缓解当融资困难的难题。私募股权是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就意味着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都需要私募股权投资的出现,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意义在于构建了多层次的投融资市场、激活了地方金融市场、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等作用。私募股权投资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注入了资金,避免了现金流的断裂,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的上市或并购,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企业价值创造

私募股权投资所实现的是出资人、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等三方主体的共赢。而共赢的基础是三方主体多种资源的共享,资源的共享意味着利益作为共同基础,也就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实现“共赢”的方式在于它的价值创造。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对企业的资金的提供,帮助企业积极进行发展和拓展,提高市场占有份额,从而确保企业价值的不段增加,企业价值的增加带动基金价值的增长,如此进行了良性循环。

(三)有利于企业资源获得

中国许多中小型企业都是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在资本不足和技术不足的背景下,其生存困难,不具有较高的竞争力。但在私募股权投资的背景下,因私募股权投资所实现的是出资人、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等三方主体的共赢。而共赢的基础是三方主体多种资源的共享,也就意味着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企业实际上获得的不只是一般的资本,而是包括专业人才资源、筹资渠道、信息资源以及政府关系等一系列的资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必要资本积累,有力的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二、当前中小型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

(一)法制和政策有待健全

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其所存在的典型问题即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所必要的法制基础和政策保障不足。政策和法制包括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法律的制定,对投资的引导和规范,以规范其在资本市场的运转;如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导致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中小型企业的投融资法制。当前我国在规范基金发展上有一些法律的基础,但没有形成规范和统一。并具有专业性和指导性的法律对私募资金进行全面、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性的管理和监督,也就导致私募股权在实际操作中问题较多,结果不理想。

(二)资金筹集单一薄弱

私募股权投资的根本在于资金的筹集,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发展,但必须客观认识到的是,当前我国私募股权的资金筹集十分薄弱和单一。一方面,资金的来源主要以国外资本为主,国内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极为有限,并且实力单薄,不具有竞力;而另一方面,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能力相当有限,规模多数在数千万到几亿之间不等,相比国外资本资金力量弱小,也就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竞争上存在不足。

(三)退出管理机制不足

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收益环节,投资者最期待的是资本的有效退出以及收益的保障。但在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退出中,退出的方式十分单一,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也就导致了场外交易的不足,严重影响了资本的及时有效退出。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在资金运作中融资、筛选项目和退出是投资者运作的三大步骤,这三者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和盈利。相比国外多元化和健全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的发展道路狭窄,无法满足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长远看,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发育,严重影响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四)高水平专门人才不足

私募股权投资本质上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也就意味着其需要高水平的操作者对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投资,以保证收益。但目前而言,我国市场上存在着高级专业人才的严重不足,许多的私募股权投资依靠的是所谓内部信息,而一旦进入严格周密的竞争场所,在公平竞争的背景下则往往失利。

三、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作用的建议

(一)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环境

培育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环境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健全:一是制定建立健全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引导和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各级政府应积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行业发展和资本融合的基础上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引进提供优惠的政策和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要求有强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加快《投资公司法》和《私募股权基金法》等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十分必要。

(二)拓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源

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最关键的在于资金的有效筹集,在国外资本占据优势的背景下,应加强对本土资本的扶持力度,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一个包含政府资金、民间资金、金融机构和国际资金等多元化资金来源的资本市场和融资渠道。政府应放宽对民间私募股权资本的管理,允许民间私人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转和运行,允许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并且政府也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参与私募股权资本的筹集与投资。只有在多元化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拓展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培育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影响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资本市场发育的不健全,导致我国许多需要通过市场化解决的经济问题被行政手段所解决或遮掩,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资本的培育。在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中,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收益的关键环节,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实际上是对多元退出机制的培育,能有效的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股权基金。

(四)加快培养和引进高水平专业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基金管理方式,其本质上是通过人的管理和投资获得收益,因此在当前我国资本运作人才不足的背景下,应加快对私募股权资金投资管理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这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市场和社会积极配合,加强实践操作的培训。此外,为配合市场的发展,应建立宽松的人才流动途径,规范行业管理,提高人才转入门槛。

四、总结

总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资本管理和投资方式,在当前中国市场和资本市场不健全的背景下,应加强对资本市场的培育,强化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支持力度。并且,总的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较长的时间内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都应该是有益的,对此,我们应加强对私募股权在中小型企业中应用的研究,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整体市场经济的繁荣。

参考文献:

[1]邓艳华,刘伟平.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若干思考[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1: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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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用私募股权资金的公司数量和融资规模方面看,2007-2011年这五年期间,山西省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的公司共有15家,融资总额为8.36亿元,占五年内资本市场融资总额的0.4%。2007年获批成立了全国首支能源基金——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存续期15年。2011年2月由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发起设立了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蓝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1年11月30日,山西省内注册的首只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晋中正式落地。由此国内一批私募管理机构已对落户晋中表现出极大兴趣,该基金的成立,将加速山西下一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集群”战略。

从政策和配套措施方面来说,山西省高度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相关部门已经有所行动。首先,山西证监局制定了《资本市场支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布局和规划。《方案》提出将“显著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重”,“十二五”期间,培育不少于20只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500亿元。其次,山西省已经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环境建设上拿出了实际行动。山西证监局已在晋中市创建资本市场示范区,并在晋中集中建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集群。2012年4月,晋中市出台了《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指导意见》,针对落户晋中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制定了包括财政奖励、办公用房、行政服务、人才引进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证监局协同山西各级政府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环境,通过制定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帮助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山西通过完善融资平台建设和加大融资对象的培育,将有效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山西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投资意识上来说,全省上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识不够,理解不透,参与和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意识不强。

其次,从融资规模上看,山西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小、数量少,从而导致省内企业得到私募股权投资的机会很少。由图可以看出,2007至2011五年内山西省通过私募股权融资额为8.36亿元,仅占其资本市场融资总额的0.4%,而同样是私募股权融资,安徽省5年内的融资总额为30.95亿元,湖北省为21.35亿元,湖南为67.81亿元,河南省12.88亿元,江西省为47.20亿元;这一系列数字表明,山西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状况在中部地区处于末位,虽说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希望,但是并不明朗,发展仍在起步阶段。相比沿海地区,私募股权基金这种投资形式则更为落后。

图1 2007-2011五年内私募股权融资额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再次,从人才资源方面来说,山西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严重匮乏。山西省在全国来说是个相对落后的省份,经济环境发展不充分,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工资水平也相对较低,几乎没有吸引专业人才的有力条件,这是山西省金融人才十分缺乏重要原因。

第四,从中介机构服务角度而言,山西省为私募股权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发达。山西省缺乏能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服务的中介机构,鲜有本土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上市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服务。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的政策建议

对于山西省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首先,从根本上来说,要转变山西人的投资观念,理顺发展思路。全省上下要从开辟经济发展新路径、建立新机制、寻找新动能的角度认识私募股权投资,提高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机制,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第二,在山西省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充分利用山西庞大的民间资本并结合国有资本,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造成资本市场对山西省经济转型贡献的中流砥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的融资工具,比企业上市融资具有更大的实用性和广泛性,可以集中优势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借助外力更好更快完成山西的经济转型。第三,在山西省内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制定优惠人才政策吸引一批私募股权投资人才来晋工作,联合省内高校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千人工程”。 第四,山西省要积极培育出自己本土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且树立起自己的品牌,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壮大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最主要的中介机构,负责提供咨询、评估以及谈判等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不容小视的一部分,他们通过专业的服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事业做出巨大的贡献。第五 ,山西省要建立多元化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完善退出机制。要充分利用“新三板”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种退出渠道更有益于私募股权投资者。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虽然研发周期较长,但资金需求量并不大,并且通常会在技术或产品推向市场的当年实现井喷式的收益。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做市商和转板制度的陆续推出,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中的退出渠道将会更加安全,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的资本运作中必将有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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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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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渠道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日后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出售所持有的股权并获利的实体或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正因为如此,在欧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及投资市场分析

(一)发展现状

1.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深化并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促使全球股市大跌,全球经济下滑。受其影响,2009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整体呈下降趋势。今年新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金额均较2008年同期有所减少。

2.私募股权投资传统行业比重加大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倾向采取更加保守和谨慎的投资策略,多投向那些收益较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传统行业。从今年第一季度统计数据来看,无论是投资金额还是投资数量占比都较2008年同期有大幅增加,体现投资机构为应对当前复杂而严峻的市场变化而对投资策略做出相应改变。

3.私募股权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

2007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最明显的趋势之一就是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过桥资金和对已上市公司的投资案例数明显增多。同时,来自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的投资更是从无到有,表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策略已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和趋势[1]。

4.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私募股权发展的政策环境逐渐成熟。在政策基本面上,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适时推出创业板、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民间投资领域,落实和完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创业板市场大幕已经拉开,这更引发了本土私募基金的投资热情。

(二)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分析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出现下滑态势,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延续了去年走势,投资规模与投资金额均大幅下降。机构投资策略趋于保守,多选择具有较强防御能力的,抗周期性强的传统行业进行投资。目前的经济环境带给私募股权机构的是危机与机会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机构不得不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投资组合贬值以及高负债,需要通过停止投资新项目、加速出售现有资产等现金筹措手段来渡过难关。另一方面,由于资金链紧张,广大待投资企业估值下降至较低水平,金融危机的冲击同样筛选出不少优质企业,投资价值依然保持较高水平[2]。

根据ChinaVenture数据统计,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12起案例分布在7个行业。其中,制造业依然为主要投资行业,投资案例数量5起;农林牧渔业次之,有2起投资案例。在投资金额方面,农林牧渔、制造业、金融业投资金额较高,均超过1亿美元。从以上数据来看,私募股权投资总量较2008年下滑明显,且投资于传统行业的比重加大。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战略研究

(一)根据行业发展确定投资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私募股权的投资特点,其投资往往倾向于风险较低的项目,且偏好于后期投资。且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是影响下,行业进行不同调整,私募股权投资者要寻找有价值的项目,所以行业调研就变得具有十分意义。从不断的经济数据来看,我国的经济正在复苏。可见,这正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绝佳机会。同时,考虑到由于我国经济政策对行业调整的影响,不同行业都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进行着不同程度的产业调整。因此,在投资前对不同行业的分析研究及预测就显得必不可少。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基于行业现状及中国经济发展规律,参照国外经济发展历史,融入中国的现实国情来分析判断,对相关行业的预测其可能的发展未来,并对行业和国家政策主题进行从行业到企业的逐步分析从而确定有价值的投资对策,并通过业务伙伴来获得投资对象的相关资料对投资项目进行筛选。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不同的行业团队,借助于其专业的投资经验和知识,可以对投资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在宏观经济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目标行业的发展和相关特性进行研究,进而确定行业内部的市场占有份额较大的企业作为其投资对象,在此分析过程中应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以及产业的经济技术特点进行分析来确定投资目标的有效价值。在投资产业选择上应注重长短期综合考虑,既考虑到当前的利益,又要重视该产业未来发展的潜力,以及抵抗经济波动的能力强弱,综合分析,谨慎投资。新晨

(二)上市公司私有化投资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全球金融市场持续低迷,这对全世界的金融市场无疑是一次信心的考验。我国的A股市场也受到一定的波及。由于我国经济刺激政策执行力度不断加强,经济刺激已经开始显现效果,从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的股票市场已显现复苏迹象。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允许投资证券类资产。目前,在我国上市的公司无疑是该行业中的重要力量,其企业长期价值很高。随着我国经济困境的摆脱,在相关行业复苏时这些公司应当是行业复苏的“龙头”,显然这种投资的安全性较高,同时也会由于经济的复苏而收不菲。所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上市公司私有化是一种很有利的投资战略[3]。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找到由于金融衰退而显示超值投资的上市公司,其投资的途径是要约收购或吸收合并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进行退市私有化。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其掌握的资源优势和先进的管理方式,通过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组织重组等手段帮助私有化的上市公司改善管理,提高企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最后,采用适合的方式,上市或出售以完成整个投资活动退出并获得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本身是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发展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摸索,作为私募股权的投资者,要有足够的耐心和足够的理性,来共同促进其健康发展。尽管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还比较严峻,但是中国的经济较世界来说仍保持较高水平增长,基本消除股市泡沫,并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成熟,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将参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促进PE的长期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将更显活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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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将该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往往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来运作。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是由特定对象认购的,且该基金投资的对象也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这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其缺乏流动性的特点。传统意义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其从所投企业退出的渠道主要有IPO、并购、回购等方式,这其中最为理想、回报最高,也是当前国内最为主要的退出方式便是IPO,但在国内能够IPO的企业毕竟有限,由此通过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也是一种选择。另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购买者来说,由于其是采用非公开方式运作的,基金购买者都是特定的对象,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其实现变现也存在较大的困难。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其参与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而其缺乏流动性的特性也逐步暴露出来,传统的退出渠道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尤其在经济下滑、资本市场萧条时,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应运而生。所谓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指从已存的有限合伙人(LP)手中购买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是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的市场。从该定义来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类,即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持有者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并且还出现了专门投资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这不仅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还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方式。由此可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动因及其主要参与者

探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形成动因,还需我们首先来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其中由有限合伙人(LP)认购出资或者基金份额,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一般来讲,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中长期的投资,其存续期一般为3~5年,有的甚至更长。在该段时间内,不仅LP很难从中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也很难从所投企业中退出。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LP或者GP基于种种动机需要出让基金份额或者投资组合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例如,LP基于流动性需要或者同GP之间出现无法协调的矛盾等原因,希望退出该基金;投资基金本身基于投资组合的需要希望出售所投企业股权或者基于业绩锁定的原因,希望能退出所投企业。这便在事实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供给方。此外,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有着十分诱人的回报,在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并运作一定时间后,新的投资者希望能进入到有潜力的投资项目中。随着PE深层次的发展,专注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出现,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些都在客观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需求方。在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时,流动性较差的缺陷尚未完全显现出来,通过“私下接洽”的方式基本上能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但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前的模式难以为继,那种通过私下的接洽来完成交易的方式,既缺乏效率又不规范,很难在满足现实的供需要求。于是,一个具备高效的供求信息平台且相对规范的场所——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持有者(LP)和私募股权基金本身,这就是参与者中的卖方;买方参与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又可分为专注型购买者及非专注型购买者。此外,在成熟的私募股权交易中,还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由他们来就买卖过程中的专门问题提供服务,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具体到我国的实践中,私募股权交易中的卖方主要是个人参与,机构参与者十分有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中,银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受到法律上严格的限制,尚无法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中或者即使可以参与但也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卖方很难出现这些机构的身影。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客观上导致了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交易的零碎化,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在买方主体中:个人投资者及已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主要的参与者。另外,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目前也出现了专门针对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这种基金的成立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收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和投资组合。同卖方主体一样,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参与者中仍然缺乏专门的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往往具备更完善的投资机制、更强的价格发现能力。机构投资者确实子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进度和水平。单纯从买卖双方的参与者来看,我们国家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在发展阶段,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参与者主体都是各类机构,个人参与者较少。例如,在买方主体中母基金、投行、养老基金、各类其他基金会等占据主体地位。这些专门机构的存在,对于活跃市场、提升流动性方面发挥出了极大的左右,深刻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和走向。从其他的方面来讲,我国同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更是差距巨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仍然还在酝酿中,也没有成型的法律规范,具体的交易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处在起步阶段,在加上我国所特有的资本市场环境,导致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着种种的困境,其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至今都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相较于国外成熟市场的运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缺乏立法层面的法律支撑

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信托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托制私募股权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监管的修订意见也仍然在探讨当中,但由于争论较大,其目前仍然很难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尚且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更多的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且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始终处于监管的盲区,缺乏有效约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又会阻碍着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尚且如此,我们就更不用谈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法律规制了。我国当前阶段的二级市场不仅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就是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尚且都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行业自律性的规范也尚在萌芽之中。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尚无成熟的交易制度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虽然在最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那么,以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为交易对象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各项交易制度建设就更为滞后和不完善了。在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雏形中,其性质到底为何目前仍没有形成共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定位是单纯信息交流市场还是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实践中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在欧美国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已经完善的建立了起来,并形成了一些列成熟的交易制度,其主要业务囊括了大宗交易、交易执行等交易服务,还包括信息匹配、市场数据提供以及询价等信息交流服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使建立起统一性质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该市场在短时间内也很难达到国外市场的成熟程度。除了成熟、统一的二级市场建立较为缓慢之外,在具体的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例如,私募股权交易过程中的估值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监管问题;投资者准入问题等等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明确,从而确保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交易缺乏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程度较低,且个人参与者过多、缺乏机构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易的零碎化,在加上交易双方对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一直没有形成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而中介结构在估值、撮合交易、协助交易等方面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便利交易、确保交易的安全,可以说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发展联盟

虽然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交易还是以较为原始的松散、私下的交易方式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这样的组织,其汇集了国内外众多的PE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行业协会等机构,其目标就是打通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最终实现PE二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其还将自身定位为一个交易平台,并了PE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该平台不仅可以给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其还借鉴国外经验对在该平台上的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并协助交易的完成。该平台的出现,对私募股权参与方来说,既为其提供了交易场所又可以起到规范交易行为、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相信该联盟一定会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自我完善,为将来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和发展提供十分有益借鉴和经验积累。

五、对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议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近年来的迅速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大体上知道了问题的所在,基本上明确了未来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方向。由此,未来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很多情况下仍处于“灰色”运行的阶段。因此,私募股权的发展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只有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在法律层面上有了定论,与之相关的二级市场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此外,当前阶段我国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限制过于严格,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对来讲是新生事物,在起步阶段应给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只有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其才会有发展的空间。由此,国家应逐步放开对银行、社保等机构的投资限制,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

(二)专门交易市场的建立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私募股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也是私募股权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专门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即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私募股权发展的必然。专门的二级市场其不仅是信息的交流平台还是专门的交易平台,这样会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减低交易成本,还方便了监督管理。因此,专门交易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具体交易规则的制定

私募股权的交易缺乏必要的交易规则,在交易模式、估值、交易流程等方面没有较统一的规则,这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利。实践中,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在成立后就了相关的交易规则,当然由于其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规则并不完善。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比如,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经国外市场检验过的部分估值模型等等。当然,这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还需在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得以验证,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则制度。

(四)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交易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门的服务机构对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参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对于活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都会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强调完善法律法律、建立专门交易市场及具体交易规则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作为交易参与方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黄嵩.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参与者、动因与交易模式[J].武汉金融,2011年第3期.

[2] 赵关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关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 2010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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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33-02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2010年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异常迅速的一年。从基金的募集规模与投资规模来看,均创下了历史新高。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数量来看,全年有82只可投资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数量是2009年的2.73倍;募集金额达到276.21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了113%;从募集到的基金类型来看,在82只新募集基金中,共有成长基金68只,房地产基金10只,并购基金4只(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从投资数量来看,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笔,交易金额高达103.81亿美元。投资案例数量比2009年增长了2.10倍,交易金额较2009年增长了近20%。

从私募基金的行业投资分布来看,在当年完成的363笔投资案例中,生物技术及医疗行业的投资案例数量高达55笔,占年度投资案例总数的15%,成为2010年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热门行业;其次为清洁技术行业和机械制造行业,分别为31笔和29笔;此外食品饮料、互联网、连锁及零售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等也颇受青睐,当年投资案例数量均在20笔之上(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2 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概况

2010年国内资本市场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约为2009年退出案例总数的2倍。其中首次公开发行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方式退出5笔,并购方式退出2笔。相对来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仍然以IPO为主(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从退出案例的行业分布来看,2010年机械制造行业发生了31笔退出案例,居各行业之首,占退出案例总数的19%;之后位居第二和第三的是生物技术及医疗行业和食品饮料行业,退出案例数分别为17笔和16笔;此外,清洁技术、电子及光电设备以及互联网等行业的退出案例数量也超过了10笔(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从2010年私募股权投资IPO退出市场分布来看,香港主板市场依然为机构首选,在150笔IPO退出中有54笔选择香港主板市场,其次是深圳中小企业板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3 私募股权退出方式

3.1 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通过上市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募集股份的方式。待接受投资的企业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的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国外学者的研究发现,IPO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Bygrave and Timmons,1992);当然,企业公开上市需要聘请大量的中介机构,且面临禁售期等政策方面的限制,因而公开上市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3.2 内部收购

内部收购指企业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内部收购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分别对应了企业内部的三类收购主体,即公司管理层、企业员工以及通过企业本身的资本来回购股权。若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则企业的管理层、员工等有信心通过回购股权对企业实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于是从私募投资机构处回购股权,属于积极回购;若私募投资机构认为企业发展方向与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增值意图不相符合,主动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则对企业而言,属于消极回购。内部收购方式操作手续简单,成本较低。

3.3 外部转让

外部转让是指私募投资机构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出售以求获得资本增值。外部转让主要包括公司并购与产权交易两种方式。其中,并购是指第三方企业或者另一家私募投资机构通过收购被投资企业,使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从企业中撤出的方式;产权交易则指投资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所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方式。外部转让也具有低风险、高效率的特点,有利于私募投资资金的周转和流通。

3.4 清算

这种方式是私募投资机构最不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当被投资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或者私募投资机构认为不具有发展潜力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收回部分资金。这种方式对私募基金的声誉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为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可能会引起外界对该私募基金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

4 当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4.1 资本市场不成熟

目前,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的限制条件过多,要求相对严格(王静、张东,2010),使得在主板上市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通过繁杂的审核程序,很多企业难以承担;其次,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是当前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善,监管还需要加强,其对私募基金退出的促进作用有待观察;最后,产权交易也是私募基金退出的方式之一,我国在2008年9月建立了天津股权交易所,但是目前国内的产权交易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缺少监管,交易混乱(李景,2009)。

4.2 法律过度制约与法律监管缺失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面问题的重要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相关经济法规存在管得过紧与缺乏监管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现行法律对被投资企业内部收购以及破产清算等行为施加了过多的约束。例如,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私募投资机构不得要求其投资的公司回购股权,这减少了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并将限制其进行下一轮投资;又如,我国的破产清算法相关规定过于严格,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则需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缺失,又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缺乏有效的保障。例如,我国尚无专门的《产权交易法》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从而无法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外部转让方式顺利退出。

4.3 缺乏有效的中介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发展,也离不开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的支持与协调。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级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这些机构在我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监管的不到位以及体制的不健全,很多中介机构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难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有效的保障(伍先敏,2009)。

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011年年初,证监会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并专门为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设置了章节,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制化的重要一步。相关部门除了在一些缺乏监管的领域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之外,同时也应该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更新,以满足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例如,公司法应适度放宽对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限制、破产法则应清除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障碍。

5.2 建立和完善多级资本市场体系

要构建完善的多级资本市场体系,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不断完善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加强法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其次,推进创业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基金退出平台的建设,这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将大有裨益;最后,还应采取各类措施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5.3 健全私募基金退出的中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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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概念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集中民间大量的闲散资金来进行投资,使得在不增加社会流动性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企业和投资者各取所需。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成为当下国内最受投资者欢迎的资本投资方式之一。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

从募集数量和规模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根据清科集团私募通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私募股权机构新募基金共计2,249支,是2014年募集基金数量的5倍;从基金规模上看,2015年共募集5,649.54亿元人民币,约为2014年全年募资额的1.46倍,但募资增长率略有下降。就平均募资额来看,披露金额的1,582支基金平均规在3.58亿元人民币左右,约为2014年平均募资额的38.9%。

从募集基金币种角度分析,2015年人民币基金依然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的主力,募集数量占整个市场的97.2%,募资总额占比84.1%。与此相比,外币基金在募集数量和募集总规模上均不占优势,但单支基金平均募集规模依然远远高于人民币基金。

退出市场上,2015年PE机构共实现1,878笔退出,虽然年中境内IPO暂停一定程度上堵塞了PE机构的退出渠道,但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发展迅速,2015年PE机构所投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案例数量已达954笔;并购退出276笔,IPO退出案例267笔,退出方式逐渐多元化。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2.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3.缺少完善监管体系;4.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一)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本土的私募股嗤蹲驶金来源有限。从我国情况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由于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这导致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国有资本的规模受限,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形成“制度性”的管理问题。而从私人资本来看,由于从事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的个人受资产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这也将大大影响到可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这些因素导致的后果就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金来源也很有限,资本结构单一,会极大地制约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金额中海外资金占优。根据国际经验,养老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才是私募股权资本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对包括这些资金在内的国有资金的限制并没有放开。

(二)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当中资本智力密集型的业务形式,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队伍来操作。要想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完美运行就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拥有丰富知识、投资经验作为基础保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保障下才可以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机会保持高效率的运营,这样也可以充分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比较晚,发展过程中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环境没有像发达国家那么健全成熟。再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准入门槛比较低,种种因素叠加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团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性,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不利于风险的管控和高效率的运营。

(三)缺少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缺少系统全面的监管,这样就导致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合规范的操作行为,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从当前发展阶段来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依据开展相应活动,更多是在地方政府的发展改革委以及金融办公室等出台的优惠政策条件下,吸引投资基金对当地进行投资,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监管效率不高,而且没有明确的制度体系约束市场行为,缺少对于基金投资人的保护。在这样地情况下一旦出现资金风险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引发系统性的灾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以及具体监管环节的内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活动,确保投资环境的稳定。

(四)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流动性低,退出渠道比较狭窄,这就使得一旦投资到期之后有可能没有办法实现退出,就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是损失。所以退出机制应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要关注的环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并购交易非常活跃,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有非常完善的退出机制,这也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方法。而在我国本土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试图通过IPO的方式来退出,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法实现,这就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非常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国内的新三板市场,在开放之初受到很多企业的热捧,但是随着进入新三板的企业越来越多,同时投资者准入门槛也越来越高,我们可以发现新三板交易市场其实非常冷清,整体资产流动性非常低,这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组织非常不健全,就导致整体退出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作为稳健性投资方式。当务之急就是需要尽快拓宽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

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主要有:1.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3.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4.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本文认为,应充分认识私募股权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一)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就是把“双刃剑”,我们应该加以引导其发展,而且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力相对弱小。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无疑会对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中国政府应适度拒绝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战略性或者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的并购,同时,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与此同时要尽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之与目前资本市场较低层次的代办转让系统衔接,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退出提供良好平台。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产权都能够找到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流通市场。

(二)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

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管理者是当务之急,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四方面的举措:其一,我们可以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从业市场引进从事股权管理的人才,组建本土化管理团队,在实践中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才;其二,需要选拔国内优秀人才派往国外学习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具体备选人才的来源可以是国内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等;其三,引导更多的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从事PE投资业务,毕竟提供增值服务需要丰富的实业经营管理经验;最后是加强现有从事PE业务的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R邓匮。

(三)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营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需要构建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第一,需要充分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面对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的风险,在这样的预期下需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主体的主要责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期限比较长但是杠杆率不高的行业,这也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偏弱的情况,所以风险的控制就主要需要外界监管主体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实现。第二,监管机构不能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经营信息,这样一来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显著提高,如何避免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多层次、系统性的监管体系。需要将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相对系统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充分保障信息透明、信息对称,从而使得基金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

退出环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完善退出的法律框架。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出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第二,进一步完善产权市场建设,从而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IPO退出搭建良好平台。产权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要素,建立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交易的效率,推动我国整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有序运营。第三,加快退出交易中介市场建设。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是融资阶段还是退出阶段都需要有中介结构的密切配合,进一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我们国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中介交易体系,完善中介组织机构的管理,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都有显著的作用。本文认为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因素应当扩展到公共政策和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在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领域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重在促进本土企业的崛起,限制国外资本的过度进入。同时,在如今我国金融市场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需要充分把握机会,完善监管体系和退出机制,培养专业人才,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守仁.论中国创业投资十大问题[J].中国风险投资20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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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1946年,由KarlCanpton和GeorgesDoriot联手创立的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ARD的成立拉开了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序幕。贺靓姝(2012)选取2007—2008年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实证研究如私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和声誉度这些私募的微观因素是否在公司价值增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PE的退出是否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曹攀攀(2012)通过选取147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小企业公布的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作为样本。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和二次曲线模型两部分实证分析。

三、私募股权投资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影响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价值: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委托关系从理论上说,企业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目标往往并不相同,企业管理人的目标可能是扩大公司规模,而投资者的目的可能是利益最大化,于是产生了分歧,那么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目标企业就有可能会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就能比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私募股权投资者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即私募股权投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人。

(二)优化企业投融资决策,改善企业法人结构私募机构有意愿且有能力帮助中小企业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并且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生存,如果企业经营不好,那么私募股权无法通过IPO退出来得到丰厚的回报,这影响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声誉,严重的影响其在所在行业的生存状况,因此两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促使私募股权不同于传统的金融咨询机构,其更加专业,更加理性,且其目标性也很强,从而能够获得目标企业和投资者的信任。

(三)加速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中小企业周期短,决策机制灵活,管理成本低廉,所需资金少,因此,在技术创新方面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抗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可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四、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司价值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择1.被解释变量本文用托宾Q值衡量公司价值,托宾Q值=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流通股×股价+非流通股或限售股×每股净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总资产。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是私募股权投资为0-1变量,若公司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则取值为1,如不存在,则取值为0。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度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取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财务杠杆度用账面资产负债率衡量。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12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的所有新股为研究样本,按照惯例剔除了ST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为负数的公司。

(三)模型构建根据研究假设和所收集的数据特征,本文建立下列模型: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为Tobin.sQ,PE为解释变量,表示是否有私募股权投资;Size和Lev为控制变量,ε为随机项,它表示被解释变量的变化中不能完全由解释变量的变化来解释的部分。

五、结论与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本文提出下列建议。

(一)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舆论引导和从法律角度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营造私募股权投资的舆论环境,并积极引导,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向中小企业投资,尤其是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这能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还能弥补金融市场在企业治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缺陷,提高资本市场的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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