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09: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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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ur livestock farming systems develops rapidly, following is emissions significantly increasing, the serious pollution of environment. However, at present, China's most farms to environment control of consciousness, cause our country breeding industry also faces a lot of problems. So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current farming, and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reduce pollution to the environment.
Keywords: reduce, livestock and poultry, pollutants
中图分类号:S9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 言: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大量需求,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以前分散经营、逐步转变到现在的生产区域集中化,这样,大大提高了畜禽生产效率。但是,饲养密度的大幅度提高,对饲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然则会严重污染我国的环境,尤其是水污染环境。
1.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1.1 畜禽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主要为有机物污染,指的是养殖场粪污中含有的碳氢化合物、含氮磷的有机物和未被消化的营养物质排放进入到自然水体后,可使水体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升高,进而导致水质的恶化。据统计,规模化养殖场生产一头猪约产生4吨污水,一个年出栏一万头的肥猪生产线,每天清洁地面、冲洗粪沟及猪饮水时浪费而产生的污水总量为100立方米—150立方米,化学需氧量平均为1500毫克/升,总氮接近1100毫克/升,总磷约440毫克/升,并在猪场的污水中检测出致病性肠杆菌、变形杆菌、沙门杆菌和猪丹毒等。
1.2 畜禽养殖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养殖场产生的有毒气体、粉尘、病原微生物排入大气后,会造成大气环境的恶化,如果超过了大气环境的承受力,将对人和动物造成危害。
1.3 畜禽养殖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养殖场的粪污不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进入土壤,粪污中的有机物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一部分被植物利用,一部分被微生物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但是,目前我国畜禽的饲养密度大幅度提高,所排放的粪污超过了土壤的承受能力,导致出现不完全降解或厌氧腐解。如果不进行处理,势必引起土壤成分和性状发生改变,破坏了土壤的基本功能,严重的会对土壤的本身结构造成破坏和改变,进而影响生活于其上的人和动物的健康。
2.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方法
2.1 调控喂养饲料
不同品种的畜禽所需的营养各不相同,可以根据畜禽品种的不同配置饲料。饲料原料的营养成分随收获时间、地域等不同,其差异也较大。因此做饲料配方时要检测原料各营养成分的含量,准确的反映饲料的营养价值。
2.1.1以理想蛋白模式配置饲料,可改善饲料氨基酸平衡,使氮的排放量最小。应用理想蛋白概念配制日粮,在满足有效氨基酸需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蛋白水平,并不会影响畜禽生产的性能,而氮的排放量可以减少30%。
2.1.2在日粮中添加植酸酶,可以提高畜禽饲料中植酸磷的利用率,从而可以降低日粮中无机磷的添加量,可使磷的排泄量减少20%以上。
2.1.3加入微量元素添加剂,在消化道中可以溶解,而且由于它是电中性,可以防止金属元素被吸附在有碍元素吸收的不溶胶体上,因此,它具有容易吸收、效价高的特点,进而降低铜、锌和砷的排放。
2.2 改进养殖方式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将养殖方式改进为生物发酵床。主要就是将微生物垫料铺垫在养殖场内,让畜禽吃喝拉撒都在垫料上面,靠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作用和垫料本身的吸附作用,把排泄出来的粪和尿进行分解同化和利用,转变为无臭无害的物质和菌体蛋白质,部分可供给畜禽食用,所铺设的垫料可以制作有机肥或者还田。采用生物发酵床的养殖场内无恶臭、干净卫生,减少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并且畜禽所产生的粪污在垫料上得到有效分解,降低了对水体环境的污染。
2.3 建设治污设施
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可以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进行处理,包括专门的粪污处置及贮存区域,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分别修建雨水沟和污水管道,在场区内外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
2.4 种、养结合,综合利用还田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有全过程、全要素的污染治理设施,没有独立的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生物处理、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完全进入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生猪计算每存栏3头不少于1亩土地,处理工艺若修建有固液分离设备和水解酸化池的,以生猪计算每存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对化学需氧量、氮、磷低于农灌标准的排放废水可作为灌溉用水,对高于农灌标准的达标排放废水应参照肥料施用方式用于农田。农田消纳应符合农田对肥、水种植需求,应尽量减少农田二次输出。
总结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水污染物的排放已超过工业源,如果不进行治理,势必严重影响我国的水环境。环保部门应与农业部门进行紧密结合,针对各自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有效的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参考文献
[1]肖俊武.关于目前畜禽生产环境浅谈,关于畜禽的环境控制,2011.
一种意见认为,煤灰落到王某家中是事实,对王某的生活确实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至于王某提出的赔偿问题,当时不签协议就会有影响浴室的营业这也是客观事实,因此可以认定朱某是在违背自已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定的,而且煤灰并未造成王某的实际损失,故对王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计量方法和模型设定
(一)计量方法
自然与地理等客观原因使得地方环境污染有空间效应,临近区域排污会对本地的环境质量产生影响。并且,因为产业与贸易迁移导致的迁移性污染,以及环境投入过程中公共政策外溢性造成的污染转移让不同地方的环境排污量无法独立。因而若是忽略空间相关性,其建模参数就会有错误。由于区域空间各自间都会产生影响,所以需要以空间面板数据建模来进行分析。空间面板数据建模既需要把空间因素引进去,还会利用面板数据去联系时间序列和截面分析,最终在税收竞争中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探讨把地区间的相互关系放到模型中是空间计量的基础,以空间权重矩阵W来修订基本线性回归模型。空间相关性大概涵盖了两个方面,首先是地区间经济变量样本数量的采集或许有空间上的测量误差,其次临近区域客观上存在经济联系。因此,空间滞后模型(SAR)、空间误差模型(SEM)是最为基本的两种空间经济计量模型。空间滞后模型是变量Y和它的空间滞后项W*Y的回归模型,而空间误差模型是误差项[ε]和空间滞后误差项W*[ε]的回归模型。
空间滞后模型(SAR):[Y= (IT? WN)Y+β X+ ε] (1)
空间误差模型(SEM):[Y=βX+μ],其中[λ = (IT? WN) μ+ε] (2)
这里面Y是因变量,X是外生解释变量矩阵,是对地区别的社会经济特征的变量集的反映,[β]表示待估回归系数,[ρ]表示空间滞后变量W*Y的系数,反映地区间的相互作用,[λ]表示空间误差项W*[μ]的系数,且反映了被遗漏的变量与那些用空间形式存在的很难察觉到的冲击与扰动。i是界面维度,t时间维度,IT是T维单位时间矩阵,WN是n×n的空间权重矩阵(n表示地区数)。
分析空间计量,其重要部分就是空间相关性检验。利用拉格朗日乘子可以对空间相关性进行检验、判断,并将之检验结果作为空间计量模型选择依据。很多人认为在大样本中,因为沃德检验和检验要求计算没有约束条件的估计量,让统计量构造过程十分复杂。在估计空间模型的极大似然时,自身的复杂性很高,所以繁琐的运算被避免了,拉格朗日乘子检验是主检方式。通过拉格朗日对数似然函数运用,可以用拉格朗日乘子来检验模型,这其中可以检验四个统计检验,即空间滞后效应拉格朗日乘子、空间误差效应拉格朗日乘子、稳健的空间滞后效应拉格朗日乘子和稳健的空间误差效应拉格朗日乘子。
(二)模型设定
从前文来看,我们应该进行如下建模:
空间滞后模型[Eit= ρj≠iWijEit+ βXit + λ Zit+ε it] (3)
空间误差模型[Eit= βXit + λZit+μ it]
[μ it= λj≠iWijμit +ε it] (4)
这里面i,j=1,……,j≠i,[ε]it~ iid(0,[σ]2)其中Eit表示某地区i在t期的环境污染变量,Wij表示空间权重矩阵,以竞争地区的权重赋值加总来形成。Xit是地区i在t时间里的解释变量,Zit表示控制变量。
一、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就被保险人由于污染环境本应自行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保险机制向保险人转移的责任风险。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弥补环境风险单一行政监督管理的传统方式的重要工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柯泽东教授就认为,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事先预防的功能,可以实现间接遵守法律的目的,达到管理危险、分散损失的效果,可以增进被保险人控制污染危险的自主意识,鼓励被保险人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备投资以降低保费而激励企业更加慎重的发展[1]。
正如曾立新、王颖等学者基于对美国经验的历史考察所做之总结:以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为例,若没有相应的环境立法,或者环境立法对于污染者的责任规定得过轻、过松,就不会产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4-5]。可以说,我国2007年以来所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所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因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例如,因缺乏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规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有失公允;因缺乏强制投保的法律基础,潜在的被保险人缺乏真正、持续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体的辅助机制,保险所承保的环境风险的评估、保费的厘定、承保中环境风险的有效监管防范、理赔中的损害鉴定评估等环节无法实现市场化有序运行;因缺乏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规则,索赔、赔付、受害人特殊保护等制度环节缺失,导致无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有的快速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
现行立法为何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说,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前,表面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为一些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评论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可以毫不夸张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关的条款数量不多、立法形式太过分散、倡导性条款充斥其中、集中性专门立法罕见,这已经导致了现行法难以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现代法学竺效: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构建《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已有的全国性立法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一般性倡导条款为引领,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险化学品内河航运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个具体领域的个别分散法条为补充的基本立法架构。但若从规范内容的足够具体化、程序规则的足够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进行评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领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满足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关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险的倡导条款为第一层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人取得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行为规范专条(第53条、第54条)结合法律责任专条(第73条)为第二层次;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专项立法为第三层次。,而其他领域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级水平。如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仅于第27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二、境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行立法经验就世界范围比较而言,采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3种: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环境法典专章模式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一)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采用环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国家采用环境法典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瑞典。,即在环境法典中设专门章节集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则,目前该模式的实践仅出现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损害保险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这两部立法与芬兰的同名立法在内容上具有较多相似性。
但上述两部法律已连同其他环境领域的法律一起被汇编入环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瑞典环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损害保险和环境清理保险”(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该章共4个条款。
(三)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框架结构设计比较上述3种立法模式,鉴于我国没有采用环境法典模式,客观认识到现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模式也已被实践证明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以该法作为调整这类保险全程运行的专门立法。该法应至少包括总则、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理赔、法律责任和附则几章。以下试就主要章节的立法要点和其中关键性立法技术具体阐述之。
(一)总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总则部分应主要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该类特殊保险的立法定义;法律适用范围;该类保险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强制保险的适用情形;(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的编制责任主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措施之间的制度衔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金给付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奖励与引导措施。
以美国经验为启发,建议未来的强制保险专条可以设计为3款,依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或者使用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以证明行为人对潜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类制定根据法律规定负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低保险金额。”“未依据本法规定足额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建成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现有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一旦专门法统一规定了强制保险,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须另行立法规定,未来可以不必在每部环境单行法中分别重复规定强制投保条款,以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险合同
所以,从更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获得实际救济的角度出发,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延续到保险合同结束后的某段期间。笔者建议,今后可以通过立法强行规定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最低延续期间,上不封顶,自由约定。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保险人保险责任延长的经济成本和经营风险,为了公平起见,立法应允许保险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保险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收取必要、合理的额外保险费,但对于额外保险费必须强制建立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以确保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旦出险,可以依法或依约实际获赔。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未来的保险期间条款可以分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单起保前的一段时间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追溯期,只要在该段时间内发生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该追溯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有条件地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间。保险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险责任期间的增加而收取相应的附加保费,同时应为延长的保险责任建立相应的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
(三)承保风险
1.明确承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规则
建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保险人可以要求就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相关风险事项对被保险人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被保险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安全管理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机制
建议分两款依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将所承保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环境风险的评估或监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监管的相关管理规范,为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的行业准入、人员上岗考核和培训、评估、监督等提供统一管理和指导。” [2]17
4.明确环境风险的避免和控制义务
建议分3款规定:“发生污染损害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指南的规定,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请专业清污人员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环境顾问、法律顾问参与其中。保险人有权对清理程序、费用进行调查、评估,尽力控制清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协助被保险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风险防控活动。”“因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扩大的责任、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理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环节除了应适用《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设计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以尽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并尽量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防范和减低环境污染损害、及时救济受害人、为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恢复被破坏生态迅速提供必要资金的功能。因此,未来的“理赔”专章应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发生的义务和基本程序;被保险人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原因和损害调查的义务;保险索赔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种类;事故调查之基本程序;环境顾问、法律顾问、专业清理机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第三方辅助主体的参与机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及时履行保险给付的义务;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为避免损害扩大所花费的预防费用给付暂时性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主张其先行赔付在保险结算中予以扣除的权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给付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在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参见:《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法定情形;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保险金计算规则等。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原因;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排污企业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专业人才不足、管理经验欠缺造成了环保设施安装配置不到位、违法偷排、环保设备的运营效率低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是来自一些报刊的报道。
二、关于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文献
从微观上讲,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运营服务模式等方面。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关文献
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业、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和政府的关系来理解的。如骆建华(2014)[1]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通过付费购买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的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常杪,杨亮,王世汶(2014)[2]认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监管者以外,由独立的第三方也就是专业污染治理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应由污染排放者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任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市场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张全(2014)[4]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单位以合同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治理,即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转为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治理任务,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的有偿服务。
(二)关于运营服务模式的相关文献
多数学者认为,运营服务模式有两种,即委托治理服务与托管运营服务。如,骆建华(2014)[1]认为根据环境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可将污染第三方运营服务模式分为“委托治理服务模式”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所谓委托治理服务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项目的覆盖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运营全过程,环境服务企业全部或部分拥有治污设施产权。托管运营服务是指针对现有治污装置、设施,环境服务企业不拥有产权,指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李静(2014)[5]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的划分也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
三、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从进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难点以及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的。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张聪(2014)[6]认为,环境污染交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李将辉,高志民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化程度比较强,排污企业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达标排放率,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资效率;有利于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难点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陈阳(2014)[7]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细化、治理评价标准和体系不明确、治污排污企业责任界定不清、税收、融资障碍有待进一步扫清。骆建华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碍有责任转移、税收、融资、经济风险及技术。常杪等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顺利实施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有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去也谁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第三方治理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问题、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环境污染治理的价格体系尚未形成、环境监管和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较少介入。
(三)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
邹春蕾(2014)[8]认为监管严格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张聪(2014)[6]认为,推动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首先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实推动市场化进程,最后可以通过税收、信贷、融资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动第三方治理。骆建华(2014)[1]对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设立国家环保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实施环境保险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政府责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我国环境管理模式转型的影响和意义,提出我国应明确划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发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从我国法律、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发,分析了当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调整和完善的具体政策建议,如做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顶层设计,培育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场环境,强化土地、融资、财税等经济政策激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试点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维彤、王一对日本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了研究。文章归纳了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总结了其中的先进经验。基于这些先进经验,作者提出了针对中国的意见和建议:(1)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法规,营造全社会依法治污的氛围;(2)培育环境污染治理企业;(3)建立审核、指导和监督机制,规范排污治污企业市场行为;(4)提供金融支持。郭训成(2014)[9]在总结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市政公用事业、工业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检测、环境监督管理、环保技术方面进行了国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在此基础上对山东省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山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紧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规定和政策体系,健全多元化投资机制,努力把环保产业发展成主导产业。刘卫平(2014)[10]从推动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如国家应尽快出台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探索设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基金、推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合作能力建设等。张全(2014)[4]认为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是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和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刘超(2015)[11]从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政府应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从国内相关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优点以及如何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方面缺乏相关的研究。我认为宏观的运行机制可以从融资机制、运营机制、税收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从基础设施的项目融资来看,融资的类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个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适合PPP模式。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资机制中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政府和私营企业如何分担风险才会激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运营机制则可以从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运营机制方面进行研究。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旦成立和运营,就需要纳税,如果纳税太高,就会影响民营企业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因此税收机制应该从减税方面来进行考虑。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学习。我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观运行机制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如何使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到双赢。我认为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陈宗雯 刘叶 单位:济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16-19.
[2]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发展思路探析[J].环境保护,2014(20):28-30.
[4]张全.以第三方治理为方向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J].环境保护,2014(20):31-33.
[5]李静.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当其时]J].经济参考报,2014,5(19):第007版.
[6]张聪.工业治污应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国环境报,2014,6(10):第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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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邹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场化遭遇挑战[J].中国电力报,2014,3(11):第007版.
一、引言
党的十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好生态文明是更好地发展其他建设的保证和推动力。公民对环境诉求不断提高,而环境事件多呈突发性特点,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环境需要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保险制度来支持。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党和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来支持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保护环境,造福大众。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到了70年代,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发达国家。各国不仅纷纷出台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还对环境污染行为给予严厉处罚,高昂的罚金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使企业将这些不确定的风险转移出去,也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会对参保企业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企业防治污染。
二、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江苏省作为2007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试点省市之一,一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江苏保险业分别以推进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责任保险两条线,推进环责险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环责险江苏模式。
三、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下面就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保险险种、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等方面做出更为细致的可行性建议。
(一)保险模式
根据实施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实施性、社会条件等因素,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必须在充分把握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考虑镇江当地的现实情况。建议采取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同时,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可以实行“区别对待”,实行“双轨制”。根据“环境污染危险系数”,划定何种企业必须参加强制保险。一方面对高危行业(如化工、造纸、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 另一方面,对其它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如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则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积极加以引导,使得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一般只限于海洋油污污染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方面,承保的范围比较窄。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上,保险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具体险种的设计上应予以完善。可以针对镇江市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揽子险种设计。如应设计和完善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和大气污染责任险等。
(三)承保机构
目前,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 ,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并且发展历史比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不成熟,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所以,如果现在在我国将此类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不能很好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镇江市政府可以牵头在镇江的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由现有的保险公司组成联保集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可以由政府参与监督管理。这样的联保集团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处理新的保险逐步进入市场。
(四)保险责任范围
镇江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除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外,还应该承保持续性事故,对渐进性损失予以赔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如果能够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镇江市还没有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就承保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来说,也需要一段时间去完善相关的工作。因此,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建议镇江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等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镇江市发展成熟,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并且在承保累积性污染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五)索赔时效
要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长期潜伏性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影响,可以调整保险责任期间制度。在各国的实践中,保险责任期间制度通常有三种:(侵害)行为发生制度、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行为发生制度”流行于20世纪50~60年代。在这种制度下,保险人只需要对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这种保险责任期间制度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有利的保障,但是也会加重保险人的负担。“日落条款”正是这一保险责任期间制度的表现。所谓“日落条款”,就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损失产生制度”则要求保险人对出现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提出索赔制度”是指保险人仅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可以看出“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对保险人和受害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这两种制度不能促进企业投保。而“日落条款”又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过高的赔付费用而减弱保险人开展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风险的社会作用,同时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可以认为,只要是能证明是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发生了对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人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对所有类型的损害都采取统一的长期甚至终身负责的制度又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造成混乱,显然这种做法不可取。因此,建议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对不同的损害采用不同的责任期间制度,使得保险制度更为精细可行。
(六)责任限额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将环境污染风险完全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实行责任限额制。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给付金额,仅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受害人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即产生污染的企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侵权中实行责任限额制,让被保险人自担部分风险,也会使得被保险人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在保险期间内注意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的扩大,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赔偿限额制的实行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使得商业性的保险机构能够按照市场法则经营。对于政策性的保险而言,更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环保”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一个企业的事,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总的来说,在镇江全面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依赖于环境制度的健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以政策法规进行引导。也需要公众参与,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宣传及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洪涛.保险学[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2]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局负责接受申请和组织预审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在预审阶段提出初步意见,并参与预审工作的现场核查,区(县)环保局参与所辖设施单位的现场核查。市环保局应自现场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无证运营的要依法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要依据《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敦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尽早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有关运营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于设施自运营单位的运营人员,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工作
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对设施单位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市管辖单位填写一份,区(县)管辖单位填写两份),区(县)环保部门应将备案表一份送市环保局汇总。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受省环保局的委托,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简称年度报告表)。运营项目不在本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营项目在本省而不在本市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市环保局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根据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局。
4、省环保局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处置意见,并由省环保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可以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突发性环境事件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发生的形式多样、危害性严重,处置处理的难度比一般性环境污染大,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当地生态环境、人类健康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危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环境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多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来自于突发性环境事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突发性环境监测,并建立良好的应急监测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开展了相应的研究。本文阐述了长沙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原则、事故分级、组织机构职责,对应急监测的启动、准备、现场监测、分析、报告制订等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的建议,为长沙市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体系提出了技术框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1应急监测原则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响应迅速、配合协调、数据准确、报告及时、常备不懈[1]。
2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监测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Ⅰ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Ⅱ级)、较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Ⅳ级)四级。
3机构与职责
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组长,监测站成立应急监测大队,下设现场监测组、实验室分析组、技术报告组(突发事故报告组、枯水期水质报告组)、后勤保障组、质量保证组。应急监测大队在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2]。县(市)级环境监测站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组。在统一指挥下,参加本辖区范围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4应急监测
4.1应急监测启动
(1)应急监测技术指挥组接到应急监测指令或事故报告时,应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尽可能了解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污染范围、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以便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应急监测大队队长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2)指挥组对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独立监测,则立即通知各应急监测组负责人;若事故发生在长、望、浏、宁各县(市)辖地,须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级应急监测组协助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如果不能独立完成,则向上级汇报或请求其他部门协助。
(3)各应急监测组负责人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本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应急监测准备。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市)级应急监测组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4.2应急监测准备
(1)后勤保障组组长接到指令后,20分钟内将应急监测车辆等交通工具准备就绪,以保证监测人员及采样设备迅速送达事故现场。
(2)现场监测组成员半小时内到站并完成现场采样仪器设备、个人防护、通讯照明、照相摄像器材等的准备工作,确保市区一小时内、县(市)境三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记录现场情况,详细了解污染事故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事发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的污染状况等,结合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形特点判断污染物的扩散范围、扩散速度,及时向技术指挥组反馈信息。
(3)实验室分析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做好应急监测实验室分析准备工作,随时对现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
(4)突发事故报告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尽快了解污染事故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报告编制做好前期准备。
4.3应急监测方案
指挥组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类型,确定所采用的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确定监测项目;②选定监测分析方法;③确定相应的监测仪器和采样设备;④根据污染情况确定监测点位的布设(具体的点位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作适当的调整)、采样方式和频次;⑤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监测人员的防护装备。
4.4现场监测与采样
(1)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做好自身防护。
(2)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后,立即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事由和污染态势,按应急监测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土壤等实施应急监测采样和全过程动态监控,随时掌握污染事故的变化情况。详细填写《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现场情况记录表》。现场勘查主要内容为:①污染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②污染事故发生源基本情况;③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初步判断;④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周边区域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名称,与污染发生源的距离和方位图,常住人数,周边企业的基本情况;⑤污水排放去向,下游水体供水设施服务区及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等;⑥气象参数;⑦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⑧其他周边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置说明。
(3)当发现预定的应急监测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或污染态势与预期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向指挥组报告,提出应急监测方案建议。
(4)可现场快速监测的项目(含定性和半定量)必需即测即报,对需连续跟踪监测的结果需连续报告。在现场监测时要做好现场监测记录,连同现场监测结果及时提交技术报告组。
(5)无法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应将现场采集的样品连同采样原始记录表快速送回实验室进行样品交接。现场采集的样品,要有唯一性标识。
(6)所有的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均应在对污染源进行监测的同时对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流域)进行监测。
4.5实验室分析
(1)样品管理员认真核对样品和采样原始记录,确认无误后,送交实验室分析。
(2)实验室分析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样品分析,分析结果出来后即交质量保证组进行质控审核。分析过程应严格按应急监测质控要求,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3)样品分析结束后,剩余样品应按监测质量保证要求妥善保存,直至污染事故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4)事故发生地为县(市)辖区时,按照就近、快速的原则,对县(市)监测站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由县(市)站承担分析任务、市站负责质量监控,分析结果即出即报突发事故报告组。
4.6报告编制
(1)突发事故报告组需在接到监测结果后两小时内向指挥组上报应急监测报告。报告要对应急监测结果、污染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作出必要的分析评价和说明,并提出消除或减轻污染物危害的建议,可采取图、表、文字等表征手段,必要时以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然后补报书面报告。
(2)突发事故报告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监测快报。
(3)污染跟踪监测则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以及指挥部的意见定时编制报告。
(4)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完毕后,突发事故报告组应将相关技术材料和档案进行归类、整理,按要求存档备案。
4.7结果报送及信息
应急监测报告经指挥组审核后,由突发事故报告组归口上报上级各相关部门,强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外统一”的原则。
4.8应急监测终止
(1)应急监测终止程序:一般性污染事故由指挥组决定并宣布应急监测终止时间。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在接到上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监测终止的指令后,由应急监测大队长宣布应急监测终止,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安排正常的环境监测或跟踪监测。
(2)现场应急监测终止后,由指挥组组织相关人员总结应急监测的经验教训,评价应急监测期间的监测行为,提出完善现有应急监测预案的建议[4]。技术报告组编制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9跟踪监测
对区域、流域性污染的重大污染事故,及事故发生后滞留在水体、土壤等环境中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进行跟踪监测,直到污染物消解扩散、基本恢复到环境原状和相关部门认可的安全水平为止。具体频次视情况确定。
5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5.1人员培训
总工根据本应急监测预案、上级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进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培训,每年至少1次,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监测程序、应急监测技术和方法、应急监测仪器与防护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应“以老带新”与自学相结合[5],努力造就一支的应急监测队伍。
5.2演习
为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锻炼监测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及时解决演习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高实战水平,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除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应急演习外[6],还需结合区域污染源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站(含网络站)的应急演习,具体演习方案由总工负责制定。
5.3仪器设备
根据长沙产业结构和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突出重点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应急监测设备的配置。
5.4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家、省、其他市环境应急监测机构以及市其他应急机构的联系,参与本市应急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5.5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中,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和其他特殊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钱江,杨伟.江苏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支持系统建设框架[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1,13(5):1-3.
[2]宋笑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初探[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30(1):58-60.
[3]李娜,李小明,杨麒,等.微波/活性炭强化过硫酸盐氧化处理垃圾渗滤液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14,34(1):91-96.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32(7):75-77.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件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环保局牵头成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调查监测组,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按照程序具体处理突发污染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农牧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预警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环境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事件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置,做好启动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上报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负责预警公告。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相应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
在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或发生Ⅳ级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向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予以公告。
2、应急响应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提供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的依据和建议;协调和解决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直接调查突发性污染事件;建立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织实施减轻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负责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局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调工作;负责提出对造成污染事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意见,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事件现场。按照预定方案抢救、转移和疏散人员;做好受害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执行指挥部的其他决定。
五、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基本原则
1、县环保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调查和处置,以环保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的定期现场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4、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和实施有关污染事件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尽量减少污染损害。
5、确保现场调查监测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现场的监测、监察人员,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
六、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作用,接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快速出击接报后,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立即召集所有应急组成人员,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3、控制现场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组织协调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工作,防止污染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判明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和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进行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5、情况上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检测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
6、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信息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减少污染危害。同时,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及时进行事件成因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事件信息。
7、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及时立案查处。
9、结案归档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调查学校附近地区环境污染状况,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二、活动目的
1.通过对学校附近地区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了解其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增强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
2.学会分析污染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3.通过开展调查和探究活动,使学生对书本知识有更深的理解,初步了解科学探究的基本过程和步骤,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合作学习的能力。
三、活动过程
1.课题小组的组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按照兴趣自由组合,人数在5~6人为宜,成立课题组。由学生自己推选出组长,并负责组内成员的研究分工、活动的具体安排。
2.研究方案的制定:由小组成员共同商讨,制订活动计划,形成具体的方案。主要包括研究方法、实施步骤、成员的分工等。
3.课题活动的实施:各研究专题小组利用五一节期间围绕课题分工合作进行了调查访问、资料查询等。以学校周围方圆一千米的城区作为研究范围,通过调查、走访和资料查询,发现学校周围地区主要存在大气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
(1)大气污染。学校附近几家洗浴中心,有许多小煤炉,特别是位于学校南面的黄桥热电厂,经常可看到高烟囱里冒出黑烟,是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它们靠燃烧煤炭提供热能,煤炭的燃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酸性气体,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原因。汽车尾气是最严重的铅污染源,其中含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硫氧化物、铅化物等。空气中铅浓度的增加,会造成人体和环境遭受铅污染,尤其是儿童在游戏、玩耍过程中,铅通过呼吸和食物链进入人体,会使儿童智力与身体健康受到铅污染损伤和危害。
(2)水源污染。学校西边的姜黄河(姜堰至黄桥)是我们的主要生活用水源。学生从位于学校西北方向的水厂开始,沿着姜黄河向上游寻找,发现有五六个污水排放口,其中炼油厂的排污口污染最为严重。这些污水大多是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姜黄河中,站在河边就能闻到阵阵恶臭。经学生查阅资料发现,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可能含有大量对身体危害较大的氨、硫化氢、甲基硫、三甲氨、甲醛、酚等许多种物质。
(3)固体废弃物污染。工厂、学校居民区产生很多生产生活垃圾,这些垃圾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在城乡交界处形成了许多垃圾存放中心,浪费了许多土地。尤其是一些有污染的垃圾像塑料袋、废电池可能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4)噪声污染。学校西边和北边是两条主要的街道,坐在教室里经常可听到街道上传来的汽车鸣笛声,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汽车鸣笛声甚至盖过了学生朗朗的读书声。噪声也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
4.研究结论与建议:通过调查活动和集体研究讨论,为有效控制学校周围的环境污染,课题研究小组提出了多种合理化建议,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搬迁一些污染源到合适的位置,如搬迁有大气污染的炼油厂、热电厂到城区东北或西南方向的郊区(考虑本地的盛行风向)。
(2)研究黄桥热电厂各个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品的可循环利用,如煤灰可以用来生产建筑材料,冷却水可以为洗浴中心提供热水源等。
(3)水厂要搬迁到姜黄河的上游,另外要建立污水处理厂。
(4)对污染严重的厂家实行监督管理,有害物质要回收或经处理后再排放。
(5)建立垃圾处理中心,在城区设置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箱。相邻单位建议错开上下班时间,过境车辆不允许进入城区,在居民区或者学校附近设置禁鸣区。
一、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又被称作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这使得以往企业通过污染环境来获利对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但却丝毫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的局面彻底改变,它不仅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社会化,还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发展。
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却是以牺牲了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了全面的工业化时代。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开始逐步退化。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每年都会发生几起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重,地域分布之广,受害人数之多等,使得绝大多数的企业难以独自承担,有时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而后续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则因巨大的成本问题成为政府负担。
二、文献回顾
在这种背景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了越来越多研究中国环境经济领域学者的关注。KennethS.Abraham(1988)研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在法律制度、保险范围等多方面需要不断完善,进而才能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Howard C Kunreuther(2008)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实现社会的效率,而罚款等行政方式无法达到这个目标。保险能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环境风险的规避。BenjaminJ.Richardson (2002)提出了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实施的必要性,探讨了强制模式在实行中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方式。Vito Fragnelli、Marian Erminia(2002)则认为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对于单一的保险公司而言太大,运用博弈论方法对几家保险公司共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份额分配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并以加拿大的保险公司为例进行了模拟数据研究。
国内研究方面,陆幼尘(2008)结合法学、伦理学从环境产权资本化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述,构建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框架,建议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市场安排三个方面入手,全面架构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滕静(2010)认为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推行面临许多问题,在全面推进中还面临着认识不到位、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实施的相关标准和企业承受能力有限等诸多问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中多方共赢,应尽快在全国推广。刘艳(2010)认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重点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保险人的代位权等问题。贾爱玲(2012)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法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加快立法步骤,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建议采用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认为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待时机成熟再承保累积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分步骤界定承保范围,建立保险集团并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扶持,严格限定赔付限额。
一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研究,游桂云(2009)选取了四个角度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分别是保险制度效率理论、市场条件、国际比较、相近业务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建议我们应当借鉴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选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粟芳、赵超(2010)认为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有利有弊,应当将强制性和任意性两种模式相结合,针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保险模式。谢朝德(2011)提出分步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取的发展步骤,应当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等制度完善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应采取强制与任意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模式,对于环境污染较轻的企业实行任意保险模式。陈冬梅、夏座蓉(2011)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认为自发性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难以建立,可以考虑实行间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模式。并提出环境责任保险是主体,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政府支持是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
还有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角度出发,例如轩伟(2008)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直接目标是解决巨额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陈美桂、侯旭华(2011)建议从侵权赔偿责任、政策激励体系、经营原则、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等问题的立法需求出发,确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而游桂云、鞠铮(2009)等则利用B-S模型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造性地将银行的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价值的一项看跌期权,从而可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从而对保费进行定价。于晓梅(2012)还运用静态博弈对政府环保部门、潜在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相互博弈过程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了政府环保部门强制潜在污染企业缴纳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且政府要给予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定的补贴是最合理的决策,而且证明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在企业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合以上研究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模式、法律和模型四个方面,尽管他们各自的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有所不同,但他们的研究都表明,环境风险的防范、污染事故的理赔以及相关措施的激励都是我们今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研究的重点。
三、结束语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是政府和企业有效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制度的引入将对完善目前风险转移机制,激发环境污染者在改变生产模式、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恶性循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借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效提升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运作。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应用经济学位点建设项目(2011XWD-S0202)、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CX2014SP12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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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树民: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可行性探讨[J].重庆环境科学,2000,12.
[3]石俊贤,林智明,冯志豪(台).环境风险与保险专题报告:企业环境污染责任负债与环境风险&FMEA软体操作,2004,1.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