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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农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在具体管理阶段,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将对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发展结构不合理
农业机械化管理过程中对设备有严格的要求,小型机械比较多,配套率比较低,动力机械的数量增加。但是在发展阶段,受到区域性结构的影响,用于养殖和畜牧业以及加工业的机械比较少,用于粮食生产的机械比较多,导致技术低,规模小,装备不合理,进而增加整体管理难度。此外在机械化生产和管理阶段,缺乏创新机制,机械设备效率低,无法满足农业发展需求。
1.2生产效率低
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生产规模随之调整。在具体管理过程要掌握生产规模,按照管理指标的要求进行有序管理。农村社会化组织程度低,导致农民的收入比较低,直接影响设备的购买能力。此外基于大中型农机具的陆续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机械化水平无法提升,以资源和能源作为基础,为了提升作业成本,必须按照机械管理指标要求进行落实,适当改变现状[1]。
1.3服务机制不健全
我国农业以跨区域的形式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在各项作业阶段需要做好产业延伸工作,按照组织管理方式进行落实。以农业机械化为例,由于服务程度比较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无法适应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需求,因此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无法满足农机服务的具体需求,整体难度比较大。
2.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针对当前农业发展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实践阶段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基础,结合管理要求进行落实。以下将对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进行分析。
2.1做好农业机械规划工作
当前很多机械设备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中,以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作为基础,在机械化生产的阶段,需要适当进行规划和处理,建立符合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促?M机械化水平的提升。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提前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了解,针对当地农业机械化水平制定科学的发展计划,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当加强在农业设备更新方面的财政支出,为农户和农业合作企业提供贷款。规划调整阶段,对资金有一定的要求,采购大型先进的设备对农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农业机械化广泛应用在规模化生产中,政府部门要积极落实土地流转方式,提升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对自动化水平以及各项指标有严格的要求,按照生产效率以及使用条件可知,农业机械化设备的有效应用,能满足农业生产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2]。
2.2提升服务水平
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服务水平是关键所在,在各项活动落实过程中,要以农业服务机制作为基础。农业机械企业要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日常宣传和指导工作。以销售和维护为例,尤其是在农忙时节,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势必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最大程度提升服务水平,以服务管理作为基础,做好农业机械的回访工作。此外工作人员要了解设备使用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对其进行优化处理,以提升设备的性能作为基础,适当进行创新。以市场作为导向,要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建立一体化的维护体系,不断推动农机服务产业化的发展[3]。
2.3引进先进的科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农业发展对机械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在具体管理阶段要掌握科技水平做好设备的管理工作。多数人存在操作失误或者其他现象,农业机械化管理要做好市场研究工作,了解农户的需求,做好机械化管理。农业机械发展阶段,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提升农业机械的智能化水平,改变传统机械化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提升机械化的科技水平,进而提升操作的便利性和舒适性,进而达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将其应用到农业生产中,提升工作效率。
3.农业机械化生产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强化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以优化生产作为基础,提升产品运输和存储质量。为了避免出现损坏或者腐烂的现象,必须以机械化水平作为基础,满足产品管理要求。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农产品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三农”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转变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是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使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现代农业转变和提升的客观需要。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高效农业规模化不仅是生产基地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农业产业层次的提升,从而推进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是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高效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键是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迈向市场。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实现由国内市场向国内外市场并重、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由追求数量向数质并重、由初级产品向精深加工产品、由“提篮小卖”向现代营销的五个转变。可以说,高效农业规模化是实现以上五个转变的必要前提,否则,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将难以转变。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促进农业增效的重要手段。一些先进地区的实践证明,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正是向农业本身要效益的有效途径。目前,一些地方已初步形成了高效农业,也具有特色,但生产规模小、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和出口的品种少、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如海安县,全县10多家农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超1000万美元的只有2家,拥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也只有5家,直接出口少,间接出口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全县农业效益的整体提高。应该说海安的农业资源优势比较独特,区位优势也很突出,生态优势明显,高效农业已有一定基础。只要充分挖掘资源潜力,走规模发展道路,优化区域结构和生产布局,将现有高效农业由“盆景式”做成“花园式”,形成规模优势,就能促进全县农业效益的整体提高。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从许多县市农民收入的构成情况看,农民来自一产的收入占25%左右,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高效农业势在必行。要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就必须在扩大规模上下功夫。通过农业结构调整,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向专业生产基地集中、向专业大户集中、向种养能手集中,形成规模优势,产生更强的示范、带动、辐射效应,促进农民来自一产的收入得到较快增长。
抓住重点推动全局
建立优势农产品规模基地,培植农业主导产业。基地是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基础。必须充分挖掘农业资源潜力,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创造优势农产品的要求,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坚持“因地制宜、规模经营、注重特色、优质高效”原则,建设一批“新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高效农业规模化示范基地,带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增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发展外向型农业,既是追求效益农业的需要,也是从容应对WTO的必然选择。要注重出口农产品的培植,围绕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市场,做大做强茧丝绸、紫菜、鳗鱼、无毒河豚等传统出口产品。加强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在多方争取项目、培植新基地的同时,加强现有外向型基地的质量建设,保证出口产品的品质,提高基地的经济效益。加大农产品出口促销力度,做好不同类型农产品出口目标市场研究,积极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基地参加农产品境外促销活动,与境外客商建立较为稳固的协作关系,畅通农产品出口渠道。与此同时,着力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加强现有农产品品牌的宣传力度,扩大农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并积极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500万农民转移工程,是现阶段江苏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中最大的一项富民工程。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围绕和结合推进这项工程,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资源向优势大户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高效农业的规模化水平。
打造农业品牌,提高农产品综合竞争力。市场竞争的核心是终端产品的竞争,实质是品牌的竞争、质量的竞争。因此要牢固确立品牌观念,增强品牌意识,采取激励措施,大力实施农业名牌战略,把规模做大,把产品做精,把品牌叫响。海安农产品品牌不少,但名牌不多。海安对外素有“中国禽蛋之乡”、“中国湖桑之乡”、“中国茧丝绸之乡”、“中国紫菜之乡”的美誉,但农产品在国际国内知名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必须充分利用农业知名品牌的优势,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实行品牌整合,全面把握市场趋势,在稳定本地市场的基础上拓宽提高市场占有率和覆盖面。
着力构建保障机制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低产田的改造,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狠抓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农田基本建设水平。积极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构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和肥料利用率,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进一步推进农机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动力机械的配套利用水平,推动农机装备发展向产前、产中、产后延伸,向农林牧副渔各领域扩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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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
日本经济在二战后逐渐复苏, 并进入高度增长时期。 在1950-1975 年的 25 年间,日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但随着日本农村城市化和农业人口非农化转移, 日本农业产值低、 劳动力不足、 耕地少以及日本人粮食结构改变等现象日益凸显, 农业陷入日渐衰退的困境, 粮食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
(一)耕地少。
随着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大量耕地闲置。 数十年来日本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已由 1965 年的600 万公顷下降为 2012 年的 455万公顷。 不仅耕作放弃地在最近20 年间呈增长趋势,且改作非农业用途的耕地也在逐渐增长。
(二)劳动力不足。
日本农业劳动力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就业人口持续减少。 自上世纪 50 年代中期,日本步入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以来, 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 农业就业人口持续减少, 由 1960 年的 1454 万人下降到 2012 年的 251 万。二是兼业化程度高。农业就业人口中,专门从事农业的人口数量持续下降,1965 年专门从事农业的人口在农业就业人口中占比为 80%,而到 2012 年,该比例降至 71%。
三是老龄化日益严重。 目前日本农业就业人口平均年龄高达 65.8岁。
(三)农业产值低。
上世纪 80 年代之前,日本农业总产值持续增长。 1984 年日本大米丰收, 农业总产值创历史最高纪录,达 11.6 万亿日元,但此后产值便连年下降。 1989 年以后,日本蔬菜、水果、牛肉等价格上升, 产值下降有所扭转。 1993年因大米严重歉收, 农业总产值降到 10.4 万亿日元。 到 2010 年,日本农业总产值降至 82,463 亿日元, 占 GDP 比重由 1960 年的9%减少到 2012 年的 1.75%。
(四)消费结构改变。
数十年来, 日本人的粮食消费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大米作为日本传统主食, 消费量在持续下降。 2010 年,日本人均消费大米 59.5 公斤, 比 1965 年下降近一半; 而同期畜产品消费量却大幅提高,由人均 58 公斤飙升至132.1 公斤。 因此,尽管日本大米产量基本满足需求, 甚至有时供过于求,但玉米、小麦和大豆等产量则长期不能满足消费需求,严重依赖进口。
二、日本农业“走出去”政策演变。
半个世纪以来日本农业政策经历了复杂的演变。 为保障日本粮食安全, 日本政府一方面加大对国内农业的支持力度, 包括实行高额农业补贴、 采用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农地资源、实行“农业经营对象培养制度” 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推行灵活的粮食流通、储备体制; 另一方面则积极探索农业“走出去”的模式和路径,通过“走出去”保障日本粮食供应。
(一)限制粮食进口 ,保障粮食自给。
二战后, 日本经济逐渐复苏并进入高度增长期, 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 大量农业人口实现非农化转移。 随着大批农村人口被工商业吸收,农业兼业化、就业人口老龄化等现象涌现, 农业衰退给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困境。
根据 1961 年《粮食、农业及农村地区基本法》,日本政府对各类农产品采取促进自给率的政策, 并通过贸易壁垒及进口限制来保护国内农业。 不仅在各种法规中对农产品进口设限,《稳定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法》 还规定大米、 小麦及高粱的进口只能由政府进行, 且只有国内粮食歉收时才能进口。在粮食进口政策方面,自 l960 年日本根据 “自由化大纲” 采取渐进方式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到 l966 年限制进口农产品达 74 种。
《基本法》使日本国内农产品(主要是大米) 生产受到较大保护,甚至一度出现供给过剩。但大豆、 小麦等农作物对外依存度仍然很高。 这一阶段日本基本尚未寻求农业海外投资。
(二)寻求海外粮食供应。
上世纪 70 年代,日本易受国内粮食供应不足以及国际粮食供应波动冲击的弱点凸显。《广场协议》之后,通过严格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农业的方式受到阻碍。 再加上受日元升值影响, 日本市场上大部分进口食品价格均低于日本本国产品,本土产品竞争力骤减。
为保障粮食供应安全, 日本政府逐渐将部分注意力转移到国外,从一味保护国内农业转变为 “内外兼顾”。
1. 放宽农业对外直接投资。
日本自上世纪 60 年代末逐步放宽农业等诸多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政府还以股权参与的形式直接涉足海外农业投资。
2. 财政支持鼓励海外投资。
日本农林水产省下设的海外农业开发协会每年有一定的政府预算用以开发海外农场; 对于有意海外投资的日本民间企业,其投资环境调查费的 50%由国库提供;此外,日本政府还发行《海外农业开发》,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信息。
3. 加大海外农业援助力度。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日本将“综合国家安全”作为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目标, 其主要内容是维持来自国外供应商稳定、 低价的原材料及粮食供应。
4. 推出“开发—进口计划”拓宽农产品进口渠道该计划旨在通过与海外农业生产者签订合约以保障其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 日本选择了若干拥有大量未开发土地资源及高额税收补贴或政策支持的国家,如巴西、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实施该计划。 一个经典案例是日本在巴西塞拉多(Cerrados)进行的农业开发。 1978-2001 年间, 该计划开发土地约 36 万公顷,粮食年产量提高至 57 万吨,使巴西大豆占到日本总进口的15%, 成为日本粮食进口的一条重要途径。
在这些政策指引下, 日本食品加工企业及零售商等纷纷在海外投资建厂, 既可绕开某些主产国的出口限令, 亦可利用某些国家采购成本、 劳动成本及土地价格较低的优势。
(三)推动世界范围粮食安全。
上世纪 90 年代,世界人口持续增长,发展中国家经济加速,粮食安全日益为世界关注。 日本开始寻求通过推动世界范围的粮食生产, 以全球粮食安全来保障日本粮食安全。
1999 年 ,日本颁布新的 《 粮食、农业与农村基本法》,将粮食安全纳入农业政策目标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努力推动包括技术及金融合作在内的国际合作,促进发展中地区的农业及农村发展,以帮助提高世界粮食供需的长期稳定。 ”随后,日本又颁布了《粮食、农业及农村地区基本规划》, 规定:“保障粮食进口的稳定性及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安全; 在通过 EPA 等途径促进粮食进口的进一步稳定以及进口来源的进一步多样化的同时,通过适当的粮食储备、粮食安全手册的审查及改进;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合作、 财政合作及粮食援助; 以及进行国际粮食储备系统的开发。 ”
此后, 日本海外农业投资开始由北美、 拉美向亚洲和非洲转移。 1990 年初,日本农业开始在亚洲设立食品、饮料企业,并且农业对外投资在对外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迅速攀升。其中,中国由于农业规模大、 劳动力成本低以及国内市场不断扩张, 对日本农业海外扩张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逐步成为日本多种主要蔬菜的低价供应国。 2003 年,中国占日本新鲜 / 加工蔬菜及水果进口额的一半,达 40 亿美元。此外,日本对非洲投资也在增长。 2006 年,日本经产省以及日本贸易振兴会将其国内实施的“一村一品”计划引入非洲,通过提品咨询、派遣专家、邀请非洲人民进行市场研究、举行研讨会、 支持非洲公司参与日本交易会、继续实施“开发—进口计划”等措施,促进非洲产品出口到日本。
(四)多角度推动国际合作。
进入 21 世纪后,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除日本国内日益严峻的农业形势之外,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增加了其紧迫感: 世界范围内农产品价格持续走高;中长期世界粮食供给紧张;世界人口持续增加; 新兴国食物结构变化;生物能源产量增加;全球异常气候频发; 粮食出口国价格不确定;农产品金融化等。2009年,日本政府在“海外投资促进会议” 上明确表示: 为保证粮食供给, 日本有必要在海外投资建设自有粮库, 确保大豆、 玉米的供应,加大与中南美、东亚、中亚的合作; 积极投资粮食出口必经道路、港湾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民间企业合作, 加强日本在中南美农业开发力度。这一阶段,在农业“走出去”方面,日本有如下新的政策导向:
首先, 强化官民协作合作机制。当前,许多国家的食品进口企业以及跨国公司、 投资基金均在积极收购或者租用海外农业用地, 日本民间企业也在加大海外农业投资力度。 由于单个企业能力有限,官民合作的必要性凸显。
日本于 2011 年“海外农业投资促进会议” 上确定由外务省与农林水产省牵头, 通过财务省、 经产省、JICA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BIC ( 日 本 国 际 合 作 银 行 )、JETRO (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NEXI(日本贸易保险公司 )等进行通力合作, 综合利用政府机关的支持工具,促进海外农业投资。
支持工具包括三方面。 一是投资环境的准备,即投资协定;二是金融支持, 包括与 ODA 相关联的生产、流通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利用投资金融及海外投资保险;三是农业技术支援, 如共同技术研究、 技术支援及提供农业投资信息。
其次, 通过多边经济合作机制推动国际农业投资。 2009 年,日本提出 RAI(“负责任的农业投资”)原则,并呼吁各国共同遵守。
其主旨是: 国际农业投资须透明;投资者应尊重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投资项目应与接受国的发展战略和环境政策相符,考虑接受国粮食供需状况,不得加剧当地粮食不安全性等。 在日本的倡议下, 粮食安全成为 2010年 G8 会议主要的讨论议题,接着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启动了包容性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的审议进程。为使 RAI 原则获得承认并得以具体实施,日本积极与世界银行、 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机构合作,并向世界银行等机构进行示范工程支援、向粮农组织进行投资。为推动日本农业企业在海外投资收购农田和农场, 日本还在 G8 国家中极力推动 《国际土地投资指南》。 2009 年,该指南在 G8 会议上通过。
第三, 进一步利用双边及多边合作。自上世纪 70 年代日本与巴西签订 《日本—巴西农业开发合作计划书》,日本农业企业顺利进入巴西之后, 日本逐步将此类做法延伸到其他国家。近年来,日本加大力度,通过双边农业协议、EPA/FTA 等合作机制,与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合作, 即通过与生产国签订合作协议,结合农业援助,为引入日本农业企业在该地区投资铺平道路。 例如,2010 年日本与 巴 西 、 莫 桑 比 克 共 同 签 订《Pro-Savana》 项目协议 , 利用 JI-CA(出资 730 万美元)以及巴西、莫桑比克相关机构, 共同改善莫桑比克热带稀树草原区 “纳卡拉走廊”;2011 年,JICA 与苏丹政府签订农业合作协议, 开发包括Al-Aliyab、AL-Ketiyab、KadabasNahral-NeilState 以 及 Kilo14NewHalfa 计划的灌溉工程,总投入约 4000 万美元。
三、日本农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
在政府的支持下, 日本农业企业通过订单生产、 修建及收购农业设施、 联合经营及购买 / 租赁土地等方式, 获得境外粮食生产自主权, 保障这些国家粮食对日出口, 并通过直接的质量控制保障日本的粮食安全。 日本粮食及农业企业“走出去”的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订单生产。
订单生产是指由日本的农业企业与某国的农民签订合约,通常还提供资金、 农业机械及技术指导等,然后购买其生产的农产品, 以确保日本农产品的供应。
由于直接经营农场收益低,从上世纪 70 年代开始, 以日本全国农协联合会和综合商社为中心,在当地购买谷物后直接出口到日本。 典型的例子是日本与泰国等南亚国家签订订单生产合约,在泰国生产及出口大量的肉鸡、黄瓜、大豆等供出口到日本。 目前,日本已与巴西、阿根廷、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印尼、新西兰、美国等国的农场签订种植协议。
(二)联合经营。
为规避投资风险以及更好地利用便利条件, 日本企业通过与被投资国当地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进行联合经营,而较少采取独资的方式。被投资国提供土地,日本农业企业提供农业机械、 相关技术、基础设施以及资本。在投资比例上, 通常被投资国以提供土地等方式出资 51%,日本以提供农业机械、 基础设施的方式出资49%。 2010 年,日本最大的小麦进口商———日本住友公司与澳大利亚专门经营谷物的 Emerald 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通过该协议,住友公司得以从澳大利亚进口大量小麦。
(三)收购农业企业及设施。
一些日本农业企业也热衷于在境外收购农业企业及设施,尤其是在美国等较为发达的国家。
日本是世界最大的玉米进口国,然而近几年中国玉米进口量的大增给日本带来压力。 为保证玉米的进口量,日本丸红耗资 4800 万美元在美国收购了 8 座谷物存储以及 2 座仓库, 使该企业得以直接向美国生产商购买大豆及玉米。 2012 年丸红又宣布收购美国谷物商 Gavilon,成为丸红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交易, 并因此跻身全球最大谷物交易商行列。 2007年,日本麒麟公司(Kirin)收购澳大利亚一家专门经营奶制品及果汁的公司———National Foods(原属 San Miguel Corporation 旗下),随后又买下经营乳品和果汁的 澳 大 利 亚 酪 农 企 业 (DairyFarmers)。
(四)购买 / 租赁土地及农场。
在海外收购土地及农场已成为国际农业合作的一个主要特征。目前,日本的海外农场遍及巴西、阿根廷、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印尼、新西兰、美国等地。 日本 Nippon Meat Packers 公 司 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最早进入澳大利亚肉类加工领域的外国企业之一。 该公司在McKay、Oakey 以及 Wingham 均有屠宰场, 所生产牛羊肉产品约占澳大利亚总产量的 6%,并通过其在日本的母公司出口到日 本 甚 至 其 他 亚 洲 及 北 美 国家。 此外, 上世纪 70 年代在菲律宾建立的 Sumifru 公司(Sum-itomo Fruits Corp 旗下 ),至今仍在不断收购土地以扩大香蕉、菠萝以及番石榴的生产。 2010 年,该公司又收购 1320 公顷土地,其在 菲 律 宾 的 土 地 面 积 已 增 至7381 公顷。
四、日本农业“走出去”经验借鉴。
日本农业企业利用丰富的国际投资和管理经验, 借助多元化的规模经营, 获得强大的国际竞争力, 对保障日本的粮食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日本在农业“走出去” 方面积累的经验对于中国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的农业 “走出去”,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农业“走出去”需要时间积累。
从日本农业“走出去”的历程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农业“走出去”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不能急功近利、一蹴而就,需要在与投资对象国建立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对投资对象国的社会、经济、 农业状况有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日本在巴西的投资之前经过了长达三十多年的准备, 这使日本在巴西的投资进行得较为顺利, 该项目也成为后来投资者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二)加强对外援助 ,谋求共同的粮食安全利益。
在日本农业“走出去”方面,对外农业援助发挥了较大作用。日本政府始终将对外农业援助当作日本粮食安全及农业“走出去”的重要保障。 一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农业援助可以提高粮食自给能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世界范围内的粮食安全,而后在全球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保障日本的粮食安全。 另一方面,通过选择适宜农业开发的地区,确认符合当地及日本双方共同利益点及农业品种, 有针对性地提供农业援助,使更多的国家愿意对日本放开农业市场, 然后再引入日本农业企业进行投资,即为日本农业“走出去” 奠定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环1漠开发项目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日本政府的对外农业援助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日本加入 《科伦坡计划》之后,至今已有 60 年多年的历史。 其主要的农业合作体系主要可分为三部分: 应外国政府请求进行的双边合作; 多边合作以及向国际组织捐款; 由日本农林水产省进行的其他合作。
1968 年日本又签订了旨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短缺问题的《粮食援助协议》, 实施粮食援助项目项下的无偿援助(简称“KR”
援助)。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 而缺乏能力充分利用这些资源, 导致资源闲置, 自身也因此陷入粮食安全的困境中。 与发展中国家积极进行农业合作, 一方面能满足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解决全球粮食安全问题,与此同时投资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也能得到有效的缓解。 中国对外援助有着六十多年的历史, 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应在这种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 谋求解决世界及中国的粮食安全。
(三)充分考虑东道国利益诉求,避免投资摩擦。
在实施农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资国的需求,在帮助对方发展农业的同时,满足本国农业发展需要,实现互利共赢。 日本早在农业 “走出去”初期,就充分认识到预防投资摩擦的重要性, 尽量减少或消除投资对象国当地政府及民众的误解或抵制。
日本一些有识企业提出要避免日本农业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产业密集投资,要制定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尽最大可能地争取当地政府与民众的理解,并通过管理层的本土化实现日本与投资对象国的共同繁荣。 例如,日本在巴西投资时,发现巴西长期实行高利率信贷政策,使众多当地农户负债率高而无法达到申请贷款条件。 为此,日本专门推出低利率贷款方式,降低当地农户负债率, 受到农户欢迎,也收到了良好成效。 此外,在农业“走出去”中,日本也对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给予充分重视。
(四)政府支持是农业 “走出去”的重要保障。
农业“走出去”从本质上看是政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采取的国家战略,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与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而进行的海外投资有本质的区别。 实施农业“走出去”, 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有力支持。 日本政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农业合作协议和经贸协定,为农业“走出去”铺平道路;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组织在促进农业合作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支持农业“走出去”,政府应与投资对象国建立农业合作关系及签订投资协定, 公共部门、行业协会等应与企业通力合作,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障, 最大可能提供政治保护,避免政治和社会风险。 此外,鉴于农业“走出去”投资量大、周期长、风险高,政府也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信贷、税收和保险方面的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4-0049-06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这将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加快现代化的步伐,为广大农民带来福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客观上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支持。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纵观世界各国,农村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除政府扩大财政投入外,还有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让农民更便利地得到信贷资金的支持。Mark Drabenstott和Charles Morris(1989)认为,很多农业国家和地区准备或正在发展农业,在这些努力中一个核心战略是使农村市场更容易得到资本。1960年至1975年,日本用于农业机械化的投入由841亿日元增加到9685亿日元,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其农业生产已基本实现了从耕作、插秧到收获的全面机械化。德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起,对落后的农业区,采取投资补贴、拨款、农产品价格支持、贷款担保以及低息贷款等措施,加速农业现代化发展。韩国在“农村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可获得设备资金5亿韩元,周转资金2亿韩元。政府还对农村工业投资准备金的损耗给予追加补偿。这些国家运用金融和财政政策,推动了农村面貌的彻底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切实改善农村的经济条件为基本出发点,这需要资金的强力支持,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的财政资金投入外,金融系统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投入,是新农村建设的必备条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着手点。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二十字目标,应该以建设和改善与农村生活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为着手点。当前电力不足制约农业农村生产的迅速增长。现代农业越来越表现为机械化和社会化生产,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主要依赖更深入更广泛的农业机械的使用,电力资源的不足使农村机械化水平无法提高。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不足制约着农村与外界之间顺畅地交换物质流和信息流。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与外界环境联系日益紧密,以前孤立的农村现在与周围环境的普遍联系形成了包含物质流和信息流的复杂系统,传统的自然经济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是覆盖一切生产部门的社会化生产。虽然我国大部分农村都实现了通路、通电、通电话,但是实际使用情况不容乐观,距离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基础设施不足制约着农村消费,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内需。改善基础设施可以启动农村的存量需求,消化过剩生产能力,打通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使农民收入得以快速增长,“生活宽裕”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公共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家调查,当前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一定标准满足农村道路、安全饮水、沼气、用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全国大约需要投入4万亿元的资金。如果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那么,从2006年起到2020年平均每年需要投入2700亿元的资金,其中有相当大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提供,同时也有一部分需要金融系统提供。
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每一个农户都是市场的主体,必须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我国农业的发展必然要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路子,其内涵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效益共同体。农业产业化的模式是公司加农户,这一农业生产新形式的出现,为金融机构确定了新的服务主体。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用技术的广泛应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终达到城乡一体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据初步测算,到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至20万亿元人民币。这一巨额资金我国财政无力承担,也不需要由财政承担,农村商业化、市场化的这部分资金需求,主要由金融机构提供。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我国农村金融是为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部门,它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从而建立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推动农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On-Kit Tam(1988)所指出的,除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以外,发展中国家通常在对农村提供和分配信贷资金的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问题,尽管这些国家努力通过特殊的公共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同样存在一系列问题,随着农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机构撤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缩小,农村信用社背离合作制的原则,农村金融体系总体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基层机构大
量撤离农村阵地。1995年到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网点由67092个减少到28324个,十年间撤销机构38858个,导致了农村金融的“真空状态”,农业银行的机构网点1994年为63816个,1995年达到67092个,此后逐年下降,到2005年末为28234个。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业银行撤并网点的原因,就是基层网点的经济效益较差,不足以弥补其开支。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多是按照行政区域随政府机构的设置而设立的,而不是按照金融资源的丰富程度设置的,因此,留下了许多金融资源很不丰富地区的大量网点机构,它们入不敷出,不能不撤并。农村信用也在按照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撤并。
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狭隘。作为农村的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其机构只有总行、省级和地市级分行以及部分县级支行,相对于广大农村,其覆盖面过于狭小。而且,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在逐步缩小,在经历了委托农业银行业务、自营业务之后,把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贷款和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划归了农业银行,成了专门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的全封闭管理的银行。如图2所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1994年成立接收从中国农业银行划转的3500亿元贷款后,三年内贷款余额从3500亿元猛增至1997年末的8638.08亿元,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后贷款缓慢下降。
农村信用社偏离服务三农的宗旨。当前我国农村不存在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对社员贷款的程序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抵押担保程序均由信用社主任说了算,偏离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几乎不存在“社员”的概念,农民也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农民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
第二,农村金融机构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由于利率没有理顺,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利率实际上高于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付出调查、审查、检查以及贷款催收等巨额成本,且需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并按规定缴税;而邮政储蓄的收入来自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息收入,无任何风险,实现利息收入无需成本,无需缴税。转存人民银行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使得邮政局高息揽存现象严重,具有比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大得多的吸存能力。如图3所示,邮政储蓄从1994年末的994亿元快速增长至2004年末的10787亿元,其中来自农村的存款从1994年末的339亿元增至2004年末的3768亿元,农村邮政储蓄始终占邮政储蓄的1/3。而邮政局不放贷款,全部资金流入城市,加上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从农村抽走的资金, “每年从农村倒流进城市的资金6000亿元,平均每个县流出的资金为3亿元。”
第三,农户贷款利率大大高于其他贷款,导致获取信贷资金的成本不公。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存款实行统一的利率,贷款则区别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利率。农户贷款利率一直实行高出法定利率30%~50%的政策,1996年5月1日调整利率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上浮幅度为40%”,1998年10月31日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40%扩大为50%”。各商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均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区分国有、集体、个体和农户贷款,实行不同的利率,农户贷款都是最高的利率。按照商业化经营的原则,由于农户贷款数额小,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实行适当的利率上浮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农村信用社是合作性的金融组织,是农民入股组建起来的,设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是实现互助融资,而非利润最大化。而且,“根据WTO的黄箱政策,我国政府对农民的收入补贴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可目前我国政府的黄箱政策补贴只占农业总产值的3.3%,也就是还有5.2%的补贴空间可用。2001年农业总产值为26180亿元,3.3%的补贴是864亿元,如果提高到8.5%,补贴总额可达2225亿元,比现在的水平增加1361亿元。农民每人可多获得171元的转移收入。”既然财政不能拿钱补贴农业,那么,理应通过调整税收等政策,使农民以较低利息获得贷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的第一大问题。假如把完全商业化的金融服务形式引入农村,那么,由于银行资本逐利的本性,困难群体很难得到充分的金融服务。
第四,农民贷款难,催生了高利贷滋生的土壤。农户贷款具有服务面广、贷款户数和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从规模效应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农村金融机构不愿发放农户贷款。如表一所示:1994年成立农业发展银行后,农业类及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由7.87%激增至1997年的11.15%,随后农业类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逐年下降,至2005年已降至9.98%。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先供应于经济中的某些产业部门是中国有选择的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投放于农村地区的贷款总量,扶贫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的占比自1995年以来不断上升。如果不考虑扶贫贷款的快速增长,1996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信贷资金的递减将更加引人注目。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相似是表面的,因为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农户无直接关系,而主要与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和乡村工业企业开展业务往来。“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团体的某些成员可以从商业银行得到信贷支持,但是中国没有这类农业信贷来源。”农民对贷款的强烈需求和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贷款的状况,一方面,农村金融的真空状态,以及严重的资金流失加重了农村资金供求比例的失衡,使得高利贷有了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农户、农业对金融的迫切需要,使得高利贷在全国农村盛行。“从贷款的比例看,非正规的大概要占三分之二以上,而正规的大概占到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农民从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只占农民贷款的1/3,而借高利贷则占了农民贷款的2/3。农村高利贷盛行的现状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发展农村金融来压缩高利贷的生存空间。
第五,农村迫切需要大量资金,而全国商业银行存款却大幅增长。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就出现了存差现象,而且存差逐年大幅增长。
到2006年9月末,全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32.8万亿元,贷款余额22.1万亿元,存差达10.7万亿元。一方面,银行业存差已经达到了10万亿元人民币之多,流动性严重过剩;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形成了十分突出的奇特现象。
三、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只有理
顺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资金关系,才能形成农村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增加农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只有发展新的合作制金融机构,才能逐步满足农业现代化对信贷资金的要求。必须对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农村信用社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放宽民间金融的准入条件,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
其一,着力强化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政策性金融肩负着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使命,利用政策性银行支持农业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纵观国际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其基本职能就是配合国家制定的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业,以推动本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功能发挥不足,仅作为发放和管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银行,其他作用发挥不够,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政策性金融的做法进行调整改革。要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总的方向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真正体现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取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贷得出、收得回”的金融方式运行,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与商业金融竞争。凡是商业银行愿意发放贷款的项目,农业发展银行要退出。凡商业银行不愿发放贷款但能收回本金的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去做。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应该努力探索如何发挥国家干预和调节农村经济的重要工具作用,怎样弥补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如何与商业性金融互为补充,怎样运用政策性金融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带动商业性金融较好地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扶持支柱产业的形成,怎样利用高科技,加强信息功能,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真正发挥政策性农村金融对农业的调节和保护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还应探索组织结构创新模式,解决机构、人员与业务差异问题,不断探索业务创新问题,扩大收购贷款范围和金融服务范围,目前至少要将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贷款和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从农业银行划转回农业发展银行,使农业发展银行真正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同时解决农业银行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不分的问题。
“一带一路”战略对江苏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经济转型升级具有深远的意义。江苏是“一带一路”地理位置上的交汇点,在历史上就与海陆商跛砍裰路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历史悠久和频繁。对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范围目前没有完整的官方界定,本文根据陈万灵等(2014)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界定,分为东盟、南亚及波斯湾航线国家和红海湾及印度洋西岸航线国家三段:东盟10个国家,南亚及波斯湾航线12个国家,红海湾及印度洋西岸航9个国家,一共31个国家。2015年,江苏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到江苏对外进出口总额的15.76%,向该地区投资总额占江苏对外投资总额的22 67%,均高于同期对欧盟、美国和拉美地区的占比。改革开放30多年来,江苏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开放型经济发展之路,使从总体看,江苏开放型经济粗放发展的特征还比较明显,亟需转型升级。江苏如果能抓住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机遇,将有利于提升产业结构,创新开放合作领域,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根据Dunning的投资发展周期论、Wells的小规模技术理论等理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阶段一般要经历由低到高的商品输出、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三个阶段。本文从这三个方面论述江苏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经贸合作路径。
一、利用互联网+,创新商品贸易模式
(一)合作基础
江苏与沿线大部分国家的贸易,都体现了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理论进行国际分工的特征,即出口要素资源充裕的产品,进口要素资源稀缺的产品。2005年到2015年11年间,江苏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年均进出口增长率为13.4%,其中进口增长率为9.7%,出口增长率为16.4%。同期江苏对欧盟国家年均进出口增长率为10.3%,其中进口增长率为13.7%,出口增长率为9.2%。可见,沿线国家在江苏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江苏对该地区国家的出口势头良好。
江苏与沿线国家互补性强。江苏的矿产资原、能源贫乏,全省95%以上的能源、98%以上的有色金属资源都需要依靠国内省外和国外两个市场供给。江苏资本相对充裕,拥有完备的产业体系、丰富的产品门类,资本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出口长期以来处于顺差地位。沿线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禀赋。例如,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文莱、中东和红海沿岸地区的国家石油资源丰富,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3国橡胶产量占全球的3/4,非洲东海岸能源和矿产丰富,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等国铁、锰、煤等矿产资源和黄麻、稻米、棉花和油料作物等植物资源丰富。除了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少数几个国家之外,其他国家大部分工业体系不健全,工业制成品需要进口。可见,江苏的工业产品与沿线大部分国家形成较好的优势互补态势,有利于双边贸易活动的开展。
2012年以来,江苏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增速大幅下降,2015年还出现了负增长。近年来,为扩大出口,江苏省政府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成本和效率两个方面增强江苏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江苏外向型企业扩大对外贸易的新模式,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江苏制造业大省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快速发展,成为江苏跨境电子商务关注的新兴热点市场。中东地区沙特、阿联酋等国家人民收入水平高,跨境在线采购发展速度是其它地区的两倍目前中东和北非拥有1.1亿网民,3000万人已在网上购物,电商规模预计从2012年的90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150亿美元。东南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培养了大量中产阶级和巨大消费需求,是目前继美、欧盟、中国之后又一个最有活力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可以预见,沿线国家或地区将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更多的销售渠道,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将会具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和选择。
(二)合作策略
1.加强市场研究,合理选择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加强对沿线各个国家的市场研究,深入了解各国有关贸易环境、市场结构、贸易法规、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情况,在国别和产品上做积极而谨慎的选择。针对不同市场,选取不同比较优势产品,从而有利于保持竞争优势,促进江苏产业结构的升级。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B和B2C两种模式。江苏出口产品所占比重最多的是机电产品,其次是纺织品。江苏本土企业出口生产型机电产品较多,而消费型电子产品较少,所以适合B2B模式。在B2B模式下,企业要充分在利用阿里国际站等平台、拓展营销渠道的同时,优化传统外贸推广模式,做好线上线下融合营销,以提高询盘的成单率。纺织品是江苏传统特色产品,面临出口竞争激烈、利润率低等问题。除了运用B2B模式外,纺织企业也要充分开发B2C模式的功能,得到速卖通、敦煌网、WISH等平台进行运营。
2.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方式和平台
江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要集群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要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建立“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建立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和综合服务企业,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全面配套支持。这些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尽快培育自建平台的知名度,拓展营销渠道,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二、通过资本输出带动产能输出,对接全球价值链
(一)合作基础
从整体上来看,江苏已经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2015年江苏人均GDP突破1.4万美元,该水准已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和地区水平,特别是苏南各市,人均GDP均超过1.6万美元。2007年江苏对外投资额4.68亿美元,2015年达到了103.0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47.19%。同时,2015年江苏对外投资占GDP比例达到1%左右。根据高敏雪、李颖俊(2004)对邓宁投资发展路嚼砺鄣难橹ぃ江苏净对外直接投资处于由负向正、大规模资本流出的时期。
江苏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江苏是个资源小省,长期实施粗放发展的经济结构与方式,资源要素的瓶颈制约逐渐凸现,除纺织外,其他6大支柱产业产能过剩现象严重。将部分传统行业的过剩产能、成熟产能转移到沿线国家是促进江苏省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江苏省开放经济发展水平的必由之路。同时,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属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工业体系不健全,它们拥有丰裕而低廉的劳动力和丰富资源,这些是它们现阶段发展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
此外,江苏是中国海外工程承包大省,建筑业尤其突出,特别是南通有建筑之乡的美誉,南通建筑铁军名扬海内外,为企业“走出去”奠定了良好基础。过去江苏省建筑业“走出去”的只是建筑施工,而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涉步领域不断扩展,现在则扩展至规划设计,很多企业走上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道路。东南亚、中东和非洲是江苏重要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大部分处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这些国家大部分处于工业化时期,各国的工业化必然拉动城镇化的发展,从而带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同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设施联通”是优先领域。这里所说的设施指的是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指交通设施,还包括油气管道、输电网、跨境光缆建设等,这些也是江苏企业擅长的领域。江苏可以发挥在建筑行业的优势,加大对沿线国家港口、机场、道路、桥梁、隧道、电力输变、光缆、电缆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场开拓力度。
(二)合作策略
1.以资本引领加强市场、资源、工程、贸易合作
江苏企业要利用本省资本充裕的优势,到东南亚、南亚、非洲等地区开拓新的国际市场,通过绿地投资或并购等方式,在国外投资建设厂。此外,还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亚投行的支持,承包沿线国家路桥隧机场港口等工程,同时还可以带动工程机械以及建筑标准的输出。
2.按照产业区位比较优势选择投资区域和投资产业
目前,江苏在沿线国家的国际分工阶梯中处于中上游地位,根据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和边际产业转移理论,江苏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一是对同江苏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小的东南亚、中亚一些国家,投资纺织、服装、轻工、家用电器、电子等传统行业;二是对比江苏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例如新加坡,重点投资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获得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核心技术能力;三是对于非洲和中东的资源型国家,重点投资于能源与建筑行业。
3.抱团出海,大力扶持海外园区建设
民营企业是江苏对外投资的主体,它们大多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并且缺乏国际化经验。为了加强江苏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江苏对外投资企业可以组建跨国优势企业集团,采取集群式的境外投资方式,联系我国和东道国政府,建设海外园区,使之成为江苏企业“走出去”的平台,产业对接的载体。通过完善的园区配套政策与设施,吸引省内企业、国内企业进驻,以发挥双方政府与民间企业合作优势,达到“抱团出海”的功效。
三、利用比较优势,加强技术输出
(一)合作基础
江苏2015年人均GDP超过了1.4万美元,工业增加值占到全国的1/8、世界的1.5%,根据钱纳里对工业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整体上处于后工业化阶段,若干细分行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技术水平处于全国前列。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除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中东石油国家外,大部分处于准备工业化阶段和工业化初级阶段,技术水平低,急需引进适合本国产业发展的技术。而中东石油国家虽然收入水平高,但工业化水平较低,产业不健全,所以在其转型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技术引进。江苏在农业、农业机械、钢铁、IT产品等方面的技术与沿线国家的需求与很高的契合度。
(二)合作策略
1.技术输出与产品输出相结合
科技产品不同于一般货物出口,一般都与产品贸易相结合,在产品出口后要有专业技术的强有力支撑,必须重视长久的技术服务,完整、全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及产品,才能有效地建立品牌效应,从而获得技术促进贸易,贸易带动技术输出的良好效果。
2.技术输出与资本输出相结合
为改善中国与沿线目标市场国的贸易结构及国际收支状况,江苏企业要合理利用资源,在一些江苏具有优势的高科技产品领域,在东道国进行绿地投资和并购,要把先进的装备制造、工艺技术、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输送到急需的沿线国家,进而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
3.实施品牌战略,努力创造品牌优势
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在19世纪30至40年代首次提出将自然科学的研究经验移植到社会学研究领域,其基本观念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存在相似性,两者的研究对象都是纯客观的,且两者的现象背后都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规律。迪尔凯姆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提出了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方法论,他定义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真正将实证科学的方法(统计学和数学)引入社会现象的分析,开始了具体的社会实证研究,使定量研究的方法在社会学领域逐步盛行。韦伯认为,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存在本质的不同,不应以自然科学的客观规范来研究社会个人的主观行为,研究的是给出“因果性解释”。对于社会科学而言,通过实证研究,使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探求因果关系一直是核心问题。市场调查基于市场营销实践需求而诞生,吸取社会科学方法中的营养,是“一种通过信息将消费者、顾客和公众与营销者连接起来的职能。这些信息用于识别和确定营销机会和问题,产生、提炼和评估营销活动,监督营销绩效,改进人们对营销过程的理解。市场调查规定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信息,设计收集信息的方法,管理并实施信息收集过程,分析结果,最后要沟通所得的结论及其意义。”①市场调查学沿袭了“探求因果关系”的社会学方法论本质,并在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也适当融入了人文主义的研究方法,在20世纪初作为独立学科发展起来。有记载的最早一次大规模调查要追溯到1824年8月,美国一家报纸为预测总统大选结果而进行了民意调查;在1879年美国出现了广告商为农业机械制造商进行当地农产品生产状况的调查。市场调查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发展起来,是在20世纪初。上世纪40年代初期定性研究在市场调查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40年代末期,随机抽样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为市场调查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上世纪50年代,市场调查被营销者广泛运用于研究消费动机、消费行为等各类营销实践操作中,市场调查融合了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方法论,这两者的研究逻辑都在市场调查的操作方法中有所体现。
二、大数据和市场调查
目前主流的观点将大数据的特点归纳为4V:Vol⁃ume,大量,即数据量巨大,通常以拍字节为单位;Va⁃riety,多样,即数据的种类与来源不断扩充;Velocity,高速,各方向的数据流均实时在线,可快速处理数据;Value,价值,即商业价值高,但价值密度低。舍恩伯格认为,世界即是由数据构成的,一切事物皆可“量化”并由编码或数据来表示;他认为“社会需要放弃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仅需要关注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只需要知道是什么,不需要知道为什么。”换言之,大数据的方法论正是在复杂网络中寻找出A所影响到的相关事物,而对于这些事物是否由A所引发的则不在考量范围内。大数据通过对数量巨大的数据做统计性的搜索、比较、聚类、分类等分析,找到数据之间的关联。数据的相关性(亦称关联性),可能是简单的正向相关,可能会通过进一步的研究认定是因果关系,甚至可能通过相关性发现甚至之前都不存在的新关系。从研究路径看,大数据偏向于归纳逻辑。相关分析在市场调查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与传统市场调查中采用的“假设——验证”的实证主义研究路径和演绎式逻辑不同,大数据不需要任何预设和模型,期望在大量无序个体的集合中.呈现出有序的趋势,对其进行归纳。大数据为市场调查带来了诸多可能性。首先,大数据条件下可以直接跨越样本数量障碍,对数据整体进行分析;其次,不介入调研对象的日常行为,呈现出调研对象真实客观的行为轨迹;再次,数据沉积为长期过程,可以进行历时研究;最后,大数据的即时性有利于监测和解决瞬息万变的市场问题。事实上,大数据的目前发展和使用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例如数据量过大,合适的运算方法和硬件条件还不够完善;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无法做到打通;如何做到利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行为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被侵犯等②。
事实上,市场调查与大数据这两种方法论之间并非互斥或取而代之的关系,而是辩证的,适用于不同场景以应对不同需求,同时又存在着互补与借鉴的整合趋势——将人们所说的与所做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人们所想的,从而根据不同的原因,在消费者未来行为的可能路径中提供他们最需要的信息。沃顿商学院营销学教授芭芭拉•卡恩(BarbaraE.Kahn)认为大数据可以帮助市场调研者更好地检测和发现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原因。她指出,最终的目标是要利用大数据跟踪消费者的整个消费轨迹——从最初的消费冲动、权衡阶段,到最终的购买阶段,再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消费者之所以没有购买的原因是什么、是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而营销人员又可以如何解决③。市场调查与大数据方法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甚至乍看之下互相对立,但通过数据分析思维的角度交叉比较两者的特点后,两者之间更多存在的是并行与互补的辩证关系。
三、大数据对市场调查未来影响
1.“全样本”与“价值中立”。市场研究多年来的统计测量都建立在抽样选取的基础上,而大数据使得直接提取母本成为了可能。这在现实层面对于减少研究周期、人力与经费有着巨大作用;在科学层面也保证了数据的多样性、代表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大数据可以帮助市场调查克服大规模抽样调查的缺陷,与市场调查模式中的数据采集环节相对应的,是大数据模式中对全样本数据库的筛选环节。大数据通过用户计算机cookies、IP地址、浏览路径、地理位置等维度,真实客观地记录用户的行为与文本生成内容,并根据指令搜索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数据以供后续研究,这为数据采集带来了重大突破。当然,大数据的“全样本”与“客观性”目前仍是一种理想状态,首先,即使大数据模式中的筛选环节包含了数据清洗、不完全数据填补、数据纠偏和矫正,也无法完全保证样本中不存在假数据、脏数据或重复数据。其次,尽管理论上所指的大数据应该是全体数据,但在现实社会受诸多方限制,除了诸如BAT之类的互联网巨头及国家机关或许掌握了全体数据,绝大多数的第三方所拥有的都仅是局部数据。大规模局部数据并不等于大数据,其研究价值甚至远不如样本规模小得多的抽样数据。当务之急是打通各个数据方的平台渠道,通过整合产生多个案、多变量的有价值的大数据。
2.数据计算技术要求迅速提升。在传统市场调查模式下,数据的计算量较小且计算难度较低,该环节主要借助统计软件即可完成。大数据模式下,数据规模、维度和分析方法的变化对计算的要求大大加强。除了常规的统计分析方法,还需要研究大数据的实时分析、数据流算法等,专业性更强,与下一环节数据分析的结合也更密切。“许多新的计算理论成为主角,比如对网络非结构化文本数据使用自然语言处理,大数据挖掘的机器学习处理(大部分是高纬度向量计算),而社交网络计算更多是图计算。这些新的计算理论和方法,极大扩展了大数据分析洞察的能力,但也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④。
3、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相较市场调查模式的传统实证分析方法论,大数据模式下的数据分析有其独到的思维,它更关注个体标签与用户画像,并重视对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与期望。在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大数据的分析结果更加即时化,立体化,呈现方式更加丰富生动。相较于线性系统(表格、图表)展示的市场调查而言,大数据的结论不再那么关注原因分析与建议,而是基于个体特征的群体体征进行标签化的描述。
四、结论
1.研究“人”的最好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市场营销将是以“消费者洞察”为主导的。大数据在量化分析与相关趋势预测方面的强势,将成为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心理的最有力的后盾。市场调查将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其相对成熟、系统的方法论也将在数据分析环节作为对大数据方法论的补充,从而完成定性与定量的合体。在搜索、电商、社交等垂直化领域,部分数据公司可以基本覆盖到“全体样本”,但在水平化领域仍以“局部样本”为主,因此市场调查中抽样的思想仍然需要。而目前能够实现“全体样本”的纵向领域与消费品行业密切重合。未来的市场调查将会基于消费者行为类大数据,更多聚焦对“人”的深度研究。数据技术人员将会与市场调查人员密切合作,前者通过大数据相关性分析法对消费者未来行为路径提出多种可能预测,后者则对消费者心理进行深入挖掘,通过观察、实验、焦点小组访谈等定性定量研究方法,判断出导致个体行为差异的不同原因,进一步完善大数据的分析缺陷,从而提高对消费者未来行为预测的精准性。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理论,但由于其内容比较新且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在社会资本这一理论的使用上出现不少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本文将从资本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详细介绍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古依斯等(Guiso,2001)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理论,但由于其内容比较新且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在社会资本这一理论的使用上出现不少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本文将从资本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详细介绍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 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 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 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 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 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 (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 & 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 、古依斯等(Guiso,2001 )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