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 09:25:06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前言
现阶段,在开展审判实践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高级别和执法水平较高的法院,针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进行相应的案例指导和规范,有效符合中国法院法官队伍素质的实际情况。上级法院可以且应当针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从同一类型案件的角度全面开展相应的监督,这样能够为有效总结相应的审判经验,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行政法意义,针对这一意义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将能够为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前提基础。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情况
案例指导制度,从行政法学的范围内来看,似乎并不能够准确回答出其本质情况。现阶段,国内的案例指导制度还处在着刚刚起步的阶段之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发【2015】130号,以下简称“《细则》”,这两个法律文件,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但是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能够发现案例指导制度主要是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遴选。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各个审判业务单位,挑选出相应的案例,同时在下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从各级人民法院之中的判决案例之中进行选择和推荐。第二,确定。在确定具体的案例时,需要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出发,积极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按照《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审查工作需要“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环节。这一环节是案例指导制度实际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印发各个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法院报》、最髙人民法院网站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公报》上面进行公布,以公告的形式进行。第四,发生效力的环节。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主要是将这些已经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相类似案件过程中的参照意见。第五,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参照,主要是针对于具有指导性案例本身的裁判要点进行参照,而具体的参照方式,即是将相关案例作为了本次案例中的裁判理由进行引述,对于裁判的依据并不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第六,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用,需要做好相应的查询、引述以及回应工作,针对具体引用的相关案例内容需要进行全面细致的说明,同时还需要表明相关案件当事人、诉讼人以及辩护人参照案例的情况。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指导工作
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针对案例的具体指导作用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寻找到最为合适的“裁判要点”。
(一)“裁判要点”和原裁判
将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进行全面列举和分析,同时还需要找出原裁判中的裁判理由部分文本进行逐一对比,为实际进行案例判决工作,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实际应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很难针对其中的各项指导意见进行有效把握,影响到了该项制度真正作用的有效发挥。在考虑指导案例的过程中,重点需要有效考察相关的语境。指导性案例,本身就是针对各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指导意见,在开展实际案例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都需要对于本次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将本次案例和指导案例之中的相似之处进行比对,及时寻找到可以作为依据的部分。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裁判要点”,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原裁判,也就是个别规范之中,对提炼出的一般性规范,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并不会具有统一的适用性。
(二)“裁判要点”和制定法
案例指导制度实际应用过程中,充分利用了这些实际案例的裁判情况,而裁判本身是法律的具体化形式,是依据法律文件所得出的最佳结论,在这个原裁判之中包含了较多的规范性要素,而这些要素则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取成为了“裁判要点”,也就是供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裁判工作过程中能借用的规范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原裁判之中的“裁判要点”,能够作为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但是并不是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进行一定的调整,也就是说能够针对下位规范的制定或者执行行为具体程序进行改进。在制定法之中,发生于法律规范之中的语义表述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来说,其所能够适用的机关会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对于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会存在着一定的疑虑。因而案例指导制度中“裁判要点”和制定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前者更加需要针对立场的明确情况进行全面解释,这样将能够为提升审判的公正性、司法性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四、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积极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够有效贴合现实情况,为司法工作提供良好的补充。积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将能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主要是表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国内立法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逐渐明显,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够全面涵盖生产生活过程中的各项情况,需要积极采用切实有效的方式和手段,针对现有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提升法律制度的实际作用。积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将能够有效弥补当前立法笼统和模糊的缺陷,为开展相应的司法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指导意见。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拥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该权力的行使,需要依靠法官自身的经验和意识,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效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最为准确的判决,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法官自身存在着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导致判决不够公正,对此,积极采用案例指导制度,将能够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并为提升判决公正性,提供良好的指导作用。
(二)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推进法学教育方法不断改进和创新
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促进立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果的重要前提。现阶段对于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较为缺乏,在开展法学教育工作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主要是针对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进行全面讲解,学生们自身的基础理论掌握程度较高,但是对于相关案例的研究还不够十分的深入。积极采用案例指导制度,将能够为有效推进法学教育方法的良好优化和改进,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在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下,针对于一些较为复杂情形的案例,法学人才将能够更加有效拓展思维,形成良好的实务型思维习惯。
五、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法意义
行政诉讼,有效集合了司法、立法和行政相关的内容,指导性案例(行政)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个案判决,将会对法律生活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一)有效回应现阶段的行政实务
行政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够对于行政实务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相应的,行政实务也会对于指导性案例做出积极的回应,这样能够有效推进了行政实务的工作。行政机关在开展指导性案例教学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采用切实有效的方式和手段,针对各项案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说明,为实际应用案例的裁判点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规定》和《细则》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政府公众网络系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申请,为案例裁判工作,提供指导意见。《规定》和《细则》之中,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的较多内容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开展现阶段的行政实务工作过程中,通过该项制度的良好实施,将能有效促进行政工作的有效实施,提升行政审判的良好效果。
(二)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完善司法监督体制,规范司法裁判工作更加科学化
在开展相应案例判决工作的过程中,积极采用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化,使得其能够处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全体公众能够针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具体判决理由进行全面了解,并积极的参与到其中,这样能够有效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错误问题,保障其公正性和公开性。在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下,负责审判相关案件的法官,将需要针对案例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寻找到其中遵循的各项法律规范和文件,这样能够为有效开展相应的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促进审判质量的不断提升,增强司法公正性。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能够针对现阶段的司法监督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促进司法裁判工作进行的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在实际应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内的相关情况,将指导性案例和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比对,积极寻找到其中适合开展相应判决工作的依据,有效减少司法方面的漏洞,提升司法公正性。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572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02-01
精神分裂症是目前临床上常见的一种精神性疾病,治疗比较困难。此次我院抽取抑郁症患者120例,将齐拉西酮与利培酮分别用于两组患者的治疗,观察两种治疗方式的治疗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我院收治的精神分裂症症患者120例。所有患者入院时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1]。所有患者均为首次发病,没有接受过治疗。其中治疗组60例,男37例,女23例,平均年龄(35.6±5.7)岁。对照组60例,其中男36例,女24例,平均年龄(36.1±4.9)岁。所有患者无严重的心、肝、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患者在年龄、性别、病程上均具有可比性,P>0.05。
1.2 治疗方法 治疗组患者给与口服齐拉西酮治疗,患者首次药量为40mg/d,一天两次,然后根据病情增加药量,2个星期内最大增加至160mg/d。对照组给与口服利培酮治疗,患者首次药量为1mg/d,一天两次,然后根据病情增加药量,2个星期内最大增加至6mg/d。所有患者均进行2个月的服药治疗。
1.3 疗效评价疗效标准 治疗2个月后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对两组患者进行评分,得分越高表示病情越严重,治疗效果越差[2]。观察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
1.4 统计方法 本实验所有统计学计算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完成。各组间差异比较采用方差分析X2检验和t检验,以P
2 结 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 所有患者治疗前后均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给予评分。评分结果显示,治疗前治疗组为105.81±24.72,对照组为107.75±25.75,两组数据对比,P>0.05;治疗后治疗组评分为44.25±8.43,对照组评分为54.72±9.15,t=8.18,P
2.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所有患者在2个月的治疗过程中记录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结果显示,治疗组60例患者中出现呕吐2例,震颤2例,肝功能异常3例,视物模糊3例,肌肉强直3例,一共13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1.67%;对照组60例患者中出现呕吐5例,震颤4例,肝功能异常6例,视物模糊5例,肌肉强直4例,一共24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40%。两组患者良反应发生率对比,X2=7.04,P
3 讨 论
精神分裂症是的发病原因比较复杂[3]。目前调查发现,精神分裂症的发生率呈显著上升趋势,这跟社会压力增加等多方面因素有关。精神分裂症对患者精神、生活以及社会其他成员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者甚至发生自杀直接威胁患者生命健康,也给社会带来负担。精神分裂症的患者治疗比较困难,疗效很难让人满意,且治疗后容易复发。因此,临床上研究抑郁症的治疗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临床对于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一般采用齐拉西酮与利培酮进行治疗。齐拉西酮相比于利培酮可以有效的阻断D2,激动5-HT的回吸收,可以长期的维持治疗;此外,该药物还可以阻断多巴胺D2受体,控制其阳性症状,还能起到一定的抗抑郁作用。齐拉西酮对人体内肾上腺素受体等多种受体亲和性不高,治疗过程中不良发应发生率较低[4]。
此次我院抽取2010年4月――2013年6月收治的抑郁症患者120例,将齐拉西酮与利培酮分别用于两组患者的治疗,观察两种治疗方式的治疗效果。结果发现,在治疗前后均对两组患者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给予评分,治疗前治疗组为105.81±24.72,对照组为107.75±25.75,两组数据对比,P>0.05;治疗后治疗组评分为44.25±8.43,对照组评分为54.72±9.15,t=8.18,P
参考文献
[1] 刘璐,王新法,张志勇.齐拉西酮与利培酮治疗首发精神分裂症对照研究[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17(4):458-459.
一、加强领导,明确权责,构筑药品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药监分局局长对辖区药监执法工作负总责,药监分局副局长对分局行政执法具体负责,各业务股(室)对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一岗一责任,哪一岗出错追究哪一岗的行政执法责任,为全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理清了思路,明确了职责,形成了从局长到每一岗位相互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确保行政执法有序、高效运行。
二、创新手段,健全制度,构筑药监行政执法内外监督体系。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监管人员依法办事、规范执法;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定期对分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进行检查,适时召开案件合议会和评审会,推广经验,改进不足,要求案件审查人员对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对执法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罚等程序进行把关,确保执法案件的内部审查落实到位,扎扎实实地提高办案水平、增强办案能力;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合议或做出行政处罚时,对照“十看”(一看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看受罚主体是否确切;三看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四看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五看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七看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八看执法程序是否违法;九看有无超越职权;十看文书格式要素)进行内部审核,实行“立、查、审、罚”交叉分离和执法办案过错追究制,使每起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通过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聘请行政执法行风监督员,发放行风评议监督卡、召开药品协管员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改善机关作风;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辖区药监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促进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从案件卷宗入手,查找办案问题。采取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和案件质量会审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案件卷宗包含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立案、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案件讨论合议等方面的内容。
四、严格要求,注重实效构筑药监行政执法奖罚分明的考核体系。更多经典尽在药监分局对一年来所办的一般案件23起,利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内部交叉会审,从而使执法办案人员学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强化了法制意识和证据意识。制订了***药监分局干部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年中初查、年底综合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年终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于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资格,并责令整改。通过检查考核,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开展。
五、严格程序,提高效能牢固树立“重程序、重证据”的观念。及时纠正为办案而办案、重查处轻管理的执法倾向,案件查办与整改成效并重,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工作,建立执法成效回访制度,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类已办结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案件办结与整改措施是否同时到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使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认识到办案程序就是案件的生命,证据是办案关键,不断提高办案执法水平;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要有诉讼意识,在案件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并及时对所办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依据、办案结果等及时进行公示,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创新手段,健全制度,构筑药监行政执法内外监督体系。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监管人员依法办事、规范执法;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定期对分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进行检查,适时召开案件合议会和评审会,推广经验,改进不足,要求案件审查人员对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对执法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罚等程序进行把关,确保执法案件的内部审查落实到位,扎扎实实地提高办案水平、增强办案能力;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合议或做出行政处罚时,对照“十看”(一看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看受罚主体是否确切;三看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四看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五看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七看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八看执法程序是否违法;九看有无超越职权;十看文书格式要素)进行内部审核,实行“立、查、审、罚”交叉分离和执法办案过错追究制,使每起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通过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聘请行政执法行风监督员,发放行风评议监督卡、召开药品协管员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改善机关作风;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辖区药监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促进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从案件卷宗入手,查找办案问题。采取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和案件质量会审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案件卷宗包含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立案、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案件讨论合议等方面的内容。
四、严格要求,注重实效构筑药监行政执法奖罚分明的考核体系。药监分局对一年来所办的一般案件23起,利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内部交叉会审,从而使执法办案人员学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强化了法制意识和证据意识。制订了药监分局干部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年中初查、年底综合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年终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于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资格,并责令整改。通过检查考核,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开展。
五、严格程序,提高效能牢固树立“重程序、重证据”的观念。及时纠正为办案而办案、重查处轻管理的执法倾向,案件查办与整改成效并重,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工作,建立执法成效回访制度,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类已办结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案件办结与整改措施是否同时到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使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认识到办案程序就是案件的生命,证据是办案关键,不断提高办案执法水平;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要有诉讼意识,在案件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并及时对所办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依据、办案结果等及时进行公示,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当代中国法制体系中,行政法学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处于滞后的状态。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法学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理论研究与现行立法的脱节,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真正领会行政法的基本精神。立法的空白及脱节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但还需要运用另一种途径,即运用现有的审判案例,将法律中未明确之处具体化,从而方便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因此,案例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法官的裁判理路并折射出学理的困惑,发现“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等学说在中国的现实运用状况及其不足,逐步发展和修正中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从而反哺我国的行政管理与行政审判实践。 这种研究方法也延续到了行政法学的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相对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而言,行政法学的讲授要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缺乏统一的法典及行政法律规范数量众多等原因,从而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无法在课堂讲授中涉及到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为了达到更系统地学习行政法学,其讲授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部分。但是,枯燥的理论讲授必然导致学生厌倦情绪的滋生,教师不得不探索更多的教学手段,而适用于绝大多数法学专业课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丰富了教学手段和方法。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专业必修课程,教学目标除了强调学生获取知识外,其法学专业性质决定其更应注重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于实践之中。传统的理论教学的确能够为学生灌输知识,但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需要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而案例教学则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传统、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不是社会实践,而是在教师引导下的实践,能够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结合,从而丰富了教学手段,充实了教学内容。
第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与执法、司法实践密切相联系,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都是来自于实践,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够运用着去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拓展了学生的思考空间。虽然在案例分析之后,教师都会给学生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同时也会将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及现有的行政法理论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来,留给学生进一步思考。
第三,促进理论与实践更有效地结合。行政法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其数量也众多,而其中又包含大量的程序法律规范,课堂中有限的教学时间是无法涉及到所有行政法律规范,但是教师借助于案例教学方法,将行政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内涵分析透彻,往往比单一的课堂讲授的效果更强。换个角度说,案例教学不仅仅便于学生去理解众多法律规范中隐含的法律精神,而且也能够提高学生运用现有行政法律规范去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所反映的问题就是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学生充分地参与到案例分析之中,才能充分地反映出学生的疑难问题所在。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学生的疑难题进行解答或者在后续的课堂上进一步探讨,而这一些都为教师的专业教学工作积累了素材,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
总之,案例教学能够与现有的实践教学手段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这与法学本科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教育改革目标相一致。
二、《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专业教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随着近年来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增大,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学领域的重视,教育主管部门确立了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教学领域则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份量,采取多种方式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这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手段,也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自身的优势。但是,就目前的行政法学的案例教学方法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案例教学体系不统一。20世纪80年代,教育部才将《行政法学》列入到法学教学计划之中,因此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专业课程的起步相对于其他科目而言要晚。正是因为理论部分的教学滞后,进而影响到实践教学,而已经适应于法学专业之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并无确定的内容。各学校在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大多是教师根据自己的讲课风格和习惯运用案例。二是案例的选择缺乏标准。在行政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往往来自于一些案例教程,而案例教程的案例又大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汇编,其涉及的案情过于复杂,再加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因此各教程中编写案例针对性与所涉及的知识贴切不够。三是案例分析方法单一。传统的案例分析方法为演绎方法,即从法律规定出发,去分析一个个具体的现实案例,这一方法能够很好促进学生对法律制度甚至法律规定的理解,但是难以对执法和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概括,从而归纳总结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和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案例教学这一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创新研究,在教学体系上,将案例教学回归到课堂教学中,以行政法的教学内容为核心,从而辅以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运用与社会现实贴切的案例去分析基本原则及制度,提高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兴趣;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社会热点案例及争议问题分析,以促进对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法理论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三、对案例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
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教学手段本身,而应当从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着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
“行政法案例教学是行政法教学方法的一种,它本身并不是行政法教学内容和行政法教学的立足点,这一点必须明确。” 因此,案例教学只是一种辅的教学方法,仍然要回归到行政法的教学中。行政法学这门课程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而言,其内容相对零乱许多,若将所有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每个知识点都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教学时间无法满足,而学生也无法系统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将行政法的教学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出学生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中需要把握的要点,从而确定案例教学内容。
(二)区分情形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
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基本理论众多,既包括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包括数量众多及表现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还包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制度建设及理论基础。案例教学所确定的案例一般选择贴近社会实际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方面能够与行政执法实践密切相联系,另一方面更能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筛选,在知识点讲授部分,选择与所讲授内容最为贴切的案例;而在专题案例分析部分,则选择更能全面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案例;在专题讨论部分,则选择典型案例,既包括现在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例,也包括过去经典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方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与之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以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基本知识部分。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没有争议的案例,通过对其中涉及行政法的知识进行疏理,穿插于行政法的教学体系中,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涵及具体适用。这一教学模式不以追求学生的深入讨论为目的,仅仅是为了辅助教师更清楚讲授知识点,以及学生更明白地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知识,从而为以后的案例讨论及深入分析奠定知识基础。
2.以案例引导学生讨论案例解决方法。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案例,一方面分析案例中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重新分析行政决定或诉讼判决,判断其是否为理性选择。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即有限制的选择权,这部分的行政执法实践案例对我国的教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这一教学模式所追求的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能够进一步灵活运用。
3.以案例引导学生深入地理解及研究行政法理论知识。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的是教学体系中每一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从而说明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的起源、现状及发展,分析执法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众多的先进理论并未体现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行政执法中,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例分析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外理论上研究的成果,深入分析所选择的案例,从而促进对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在上述的三种案例教学模式中,案例的选择由教师负责,但案例的阅读及分析则由学生在课后完成,通过这种分工,学生在教师的指引形成对案例的自觉分析,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实践能力。
(三)加强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不再是简单的案例的讲述者和知识的灌输者,而应当是引导者。引导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引导学生对案例材料的阅读和分析。除去一些贯穿于知识点讲授中的小案例外,其他专题案例分析及专题讨论的案例,案情往往复杂,因此需要布置给学生课后阅读,老师给予事先的指导及问题指引。二是引导学生正确的分析。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熟悉所有的案例材料,在学生分析过程中,能够及时将学生的分析与案例材料结合起来,将错误的分析及时纠正过来。三是引导学生扩散性思维。案例的作用不仅仅与某一方面知识固定联系,而是应当从该知识点出发,延伸至相关联知识。学生的知识面受限,因此需要借助于教师的引导。在这一方面,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分析及理解能力,适当地提出扩展性的问题,引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的联系和思考。
(四)提高案例教学的实效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旨在提高学生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要达到这种教学效果,除了提高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积极性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案例分析后的归纳和点评。知识点讲授中对案例分析之后,要回归对知识点的归纳;而以案例作为引导的专题讨论中,也要强调对学生讨论的点评和归纳。二是重视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案例所涉及的内容提出疑问,教师结合行政法基本理论及实践给予讲解和分析,或者在后续的课程教学中组织学生进一步探讨。
一、执法队伍建设方面。一是抓培训。年初制定了《XX年交通法制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推进交通执法培训工作。全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期执法业务培训,分别是:农村公路管理业务培训班、新版运政执法文书制作培训班、交通运输部“五个规范”专题培训、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培训班。二是抓活动。上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促进执法人员学习。下半年,又组织编印了《交通依法行政应知应会常识》小册子,发到全体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全体交通人的依法行政意识。8月份,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泰州市执法会考,取得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个泰州市最高分的优异成绩。三是抓制度。根据局党委的要求,制定完善了交管所规范化管理制度、执法应急指挥制度、运政案件处罚程序制度等,坚持实施定期的执法例会制度、案例分析制度、业务学习制度等,实现用制度管人和用制度约束人,努力打造人民满意执法队伍。
二、执法监督方面。一是坚持执法文书检查。结合交通运输部执法检查的要求,我们制定实施了《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考核细则》,全年组织开展了5次执法案卷互查互评活动,检查评议执法卷宗140件。二是坚持交通执法督查。坚持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执法监督,以严格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在今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中,我局代表泰州市局接受了省交通厅的专项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充分肯定。三是坚持执法公开公示。按照执法公示制的规定,制作了统一执法公示栏,督促各交管所进行了重新设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规范运行工作。
三、法制基础管理方面。一是加强交通法制宣传。先后组织开展交通法律法规进社区、送法下乡、送法到码头等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纵横交通”之法制交通专栏,全面宣传推进交通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为促进交通依法行政营造了浓烈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执法基础台帐管理。年初,我们就布置开展交通行政执法基础台帐规范化建设活动,要求各执法单位按照《基础台帐考核细则》的规定,逐项建立和完善,并于近期进行了专项检查。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过去10多年交通行业1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1个、修改完善2个、废止10个。
四、注重读书学习,坚持廉洁自律。今年,本人积极参加局党委组织的读书活动,认真阅读了《世界是平的》、《观念改变命运》和《**百科》三本书,完成了读书心得和调研材料任务;同时注重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能力。在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1.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机制。加强行政调解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职能,立足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在监管工作中加强相关调解工作,构建和谐处理争议纠纷的良好氛围。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与其他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结合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行政指导工作制度。通过逐项梳理行政权力和执法依据,寻求行政指导的具体领域和空间。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信用公示、警示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
3.建立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以合法、规范、实用为原则,探索实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开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和评析研讨活动,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研讨、通报指导性典型行政处罚执法案例,指导食品药品执法工作实践,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疑难复杂及共性问题。
4.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业绩档案制度,切实把执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与执法人员的评先评优及晋级使用有机结合起来。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5.加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认真执行《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与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和行政绩效管理的融合,加强行政权力库和法制监督系统深化应用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做到网上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覆盖所有权力事项、覆盖权力运行事项全过程,并实现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
6.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工作,重新梳理行政审批项目,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加强行政许可窗口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群众办事,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
三、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7.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分解。结合当前执法工作任务要求和机构人员情况,将行政执法责任科学分解到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每项工作职责、工作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8.规范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统一规范制作,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说理工作,确保公正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证据格式化。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加强源头治理和市场监管,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有效化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执法中尝试推进说理式执法、行政指导、行政监管劝勉、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9.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适用规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适当。
10.坚持实施法治惠民工程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各单位要在便民服务、权益保障、办事公开等方面确定本单位的法治惠民项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扎实推进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11.完善内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2.加强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
13.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案件,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
五、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4.进一步推进实施法律“六进”工作。针对食品药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质量、经营负责人,执业药师、生产、检验、销售专业人员等直接关系食品药品质量的特殊群体,采取适当形式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深入街道、乡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普法宣传日、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周等形式,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普法作用,向公众普及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和信息,努力使全社会和普通老百姓更多的了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15.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2013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强化学习宪法、公共行政法、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反腐倡廉法律知识,至少组织一次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和两次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讲座。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执法人员每人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30学时,其中公共行政法不少于10学时,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不少于15学时,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不少于5学时。加强行政执法交流,组织一次案例分析及执法交流会。
1.2水法律法规宣传方式陈旧,普及率低自水利部确定了我国第一个“水法宣传周”,后,1993年联合国又确定了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我国的水法宣传虽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水法律法规。但目前水法的宣传仍旧沿用“宣传车、标语、口号、板报”等宣传方式,每年象征性地走街串巷,在很大程度上给人以应付公事或走过场的感觉。这种走过场的宣传方式对黄河的水法规普及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
1.3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低当前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单位将年度结案率、发案率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在一定程度上诱使执法人员产生瞒报违法案件的行为。二是执法人员中存在的“畏难”、心理,使其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主要反映在违章取土和违章种植方面。
1.4对水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据了解,目前基层河务部门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既没有明确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或机构,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所以、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办人情案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
2完善水行政执法的途径与方法
2.1加强队伍建设,将执法队伍建设精良第一,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恢复“水政科”建制。第二,不拘一格用人才。笔者认为合格或优秀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利专业知识及写作水平的人,所以在选拨水行政执法人员时必须公开、公正、择优,通过选拔,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较高的同志充实到执法队伍中。第三,搞好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通过培训和学习使执法人员熟知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及水利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其理论水平。通过查处、纠正违法实践,实现执法人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其自身的综合素养。最后,还应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增强其责任心和危机感。
交流提纲:
1、消防行政执法的概念和意义
2、典型执法案例分析
3、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对实施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概念和重要意义
消防行政执法是消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畴。
正确行使好消防行政处罚权力对于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消防行政执法典型执法案例分析
三、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外部坏境存在的问题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
2、地方行政干预执法
3、公民消防执法观念淡薄
一是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
受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换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公共消防服务管理职能缺失,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上热下冷”、层层递减,有的基层政府甚至以优化经济环境为由,要求消防安全给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让路。不少职能部门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行业系统的监管责任流于形式。
二是地方行政干预执法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提升财政收入,或多或少的会干预消防部门对招商引资的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未办理消防手续就投产使用,存在先天火灾隐患的“两未工程”问题日渐突出。
三是公民法制观念淡薄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全民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法制化进行步伐较为缓慢,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消防执法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不配合、不支持,造成整体消防执法环境弱化。
(二)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内部坏境存在的问题
1、执法思想不端正
2、执法素质不过硬
3、执法标准不统一
4、执法程序不规范
5、执法制度不落实
6、执法手段比较单一
工业园区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内部坏境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思想不端正。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牢固,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少数执法人员错误地把权力金钱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庸俗化、商品化,最终使权力变成了违法违纪的工具。
二是执法素质不过硬。工作责任感差,执法水平低,如在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证据采集单一,对主要违法事实或行为未能在询问笔录中得到清晰地反映,或者对已经进行的执法程序没有在笔录中加以明确的表述,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证明作用造成重大缺失和不足。
三是执法标准不统一。主要体现在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上,有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中以感情、关系和个人意愿量罚量刑,处罚额度明显有失公正,严重损害消防部门的形象和声誉;有的徇私舞弊,降格处理违法违章行为,以停代罚款,以情代罚等,丧失了消防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内部坏境存在的问题
四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有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立案不结案,结案不立卷,执法程序随时中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执法程序明显错误,执法不按照程序办事,减少审批、裁决程序;部分程序随意减免,随意减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应当享有的权利,丧失了消防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五是执法制度不落实。在新的公安部三部规章修改后,一些执法制度已经不符合实际应用的要求,一些容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还存在漏洞;一些好的执法政策、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或执行起来“流于形式”;有的制度规定严重滞后,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亟待修改完善。
六是执法手段比较单一。《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明确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法律依据,但从事实际请执法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临时查封或责令“三停”等行政案件较多,办理的消防强制执行案件很少。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
2、干部业务学习能力不强
3、消防监督执法警力严重不足
4、消防行政处罚存在“重罚轻纠”
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强推式”、“强迫式”、“命令式”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手段居多。
干部业务素质层差不齐
防火干部80%所学专业并非消防工程专业,且大多数干部比较年轻,工作经验不足,在面对消防部队职责任务的多样化挑战时综合素质不适应的问题逐步显现。
监督执法警力严重不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
全面化的趋势,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消防执法机构配套还跟不上形势,尤其是消防执法人员力量还比较薄弱。
行政处罚存在“重罚轻纠”
一些单位在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时,只注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财产上的处罚,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
四、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几点思考
(一)
强化政府消防责任落实,创造齐抓共管局面。
主要做法:
一是提请各级政府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与政府主管的各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政府的消防主体责任;
二是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与支持,研究解决重大消防事项,层层落实消防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作用,每季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推动社会化消防工作发展;
四是坚持每季度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评估,推动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
凸显企业消防主体责任,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
一是持续推进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企业责任人、管理人进行全员培训登记,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将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是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紧盯不放,采取政府约谈、签订隐患整改责任状的方式,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确保及时彻底整改;
三是推进
“户籍化”管理;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推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实现消防安全户籍化、网格化和建筑设施维保率达到3个100%;
四是推动、引导火灾高危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五是建立重大项目跟踪问责制。针对中卫支队招商引资项目多,投资大等特点,由防火处专门抽调业务骨干,专门针对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等环节,认真落实审批事项统一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一站式服务。做到事前主动介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事后主动上门指导,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三)
强化消防宣传作用,提升全民消防素质。
一是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进行普查,建立台账,集中开展职业消防技能培训,实现工业园区100%以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
二是制定“六进”工作推进表,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建立一至两家“六进”示范点;
三是积极推进消防志愿者工作。每年要求工业园区企业完成注册新增消防志愿者不少于30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公益性消防志愿宣传活动;
四是每月利用微信、短信平台至少发送一条针对工业园区企业火灾隐患的宣传提示短信;
五是全面开展公益性培训。每月在工业园区企业中至少开展1次公益性培训,促进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提升;
(四)
积极培养防火技术干部,不断适应工作形势的需要。
二、培训对象
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局全体干部职工。
三、培训时间
(一)局机关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安排在每季度首、尾月的下旬。
(二)各执法大队每月应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学习培训内容报政策法规股审核),时间由各大队自行安排,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学习培训。
四、培训地点
(一)局机关学习培训地点统一安排在局一会议室。
(二)各大队组织的集中学习地点由各大队自行负责安排。
五、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分为素质能力培训、重点选项城乡规划建设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专业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城乡规划建设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知识。
2、业务技能知识。以住建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省总队建设监察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为主要内容。
六、培训责任分工
1、局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牵头组织培训。
七、培训方式
(一)以集中授课培训为主。
1、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行政执法案例交流、执法文书点评、案例分析讨论。
(二)组织局机关执法人员参加省、市春冬两季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
(三)组织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轮流参加住建部组织的学习培训。
八、目标任务
(一)不断推进城乡规划建设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实现法律法规培训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业务能力、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责能力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做到公正、规范、文明。
(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全年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36课时(局机关8课时,大队28课时),每课时40分钟,(包括讲座、案件研讨和集中培训时间)。所有执法人员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8课时(每星期1课时),定期检查学习笔记,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体执法人员培训覆盖率达100%。
九、具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交通为目标,以素质形象建设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形象、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着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主要目标。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执法站所规划布局进一步优化,执法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培训教育考试、执法考核评议、执法奖惩约束、执法监督等机制进一步健全,执法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根据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积极配合推进交通法规体系建设
市将进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区域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办法》等《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按照上级交通部门的要求和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实际,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等立法征求意见稿合法性、合理性的研究,强化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草案对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影响研究,积极配合市交通委的立法工作,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深入实施交通执法规范化建设工程
1.全面完成执法规范化建设“四统一”工作。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要在今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站所、服装、标志标识、证件”四统一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市交通委的考核验收。4月,市交通委将举办全市交通运输统一换装仪式暨队列会操比武,各执法单位要认真抓好任务分配和责任落实,做好方队训练组织和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队列训练有序推进,全面展现交通执法队伍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新形象。
2.推进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按照《市交通行政执法基层站所布局规划》确定的基层站所管辖范围、建设规模、配备标准、服务要求等,通过新建、改建、整合调整等方式,对已建成的硬件设施按统一标准改造升级,对使用效率不高的站所设施进行资源整合利用。积极完善站所内部形象的规范以及举报投诉受理、违章处理、行政服务等对外窗口的人性化服务设施,提升站所的便民服务水平,着力打造装备完善、管理规范、外观统一的基层执法站所新形象。
3.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的运政96520、路政96266、数字化公路、智慧交通、电子监察等系统,建设交通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案、全程监督,信息共享。
4.配合实施两个配套制度。市交通委将出台《行政执法装备使用和管理规定》、《基层执法站所建设资金补助规定》等规范化建设配套制度,我们必须认真配合做好两个配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明确装备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更新报废等相关制度和基层执法站所的建设标准、补助条件、补助程序和补助标准及相应的监督检查规定,进一步强化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开展执法人员轮训。继续组织参加每年四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封闭式集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危机处理能力、现代装备使用能力以及法律素养。高度重视日常学习培训,采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务系列讲座、法制干部培训、法制研讨会等方式,推动学习培训活动的经常性开展。二是严格执行执法证管理制度。严格全市交通行政人员执法证的申领审查、换发证管理,把好执法人员素质准入关。
6.加强执法文化建设。强化交通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综合执法理念;积极开展“群众满意基层执法站所(办事窗口)”、“十佳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十佳执法标兵”等创建和评选活动,树立交通执法先进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全系统文明执法。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积极开展依法行政课题调研。
(三)切实加强交通执法监督力度
1.全面加强交通执法评议考核。按照部、省、市有关部门的执法标准、考评要求,以交通行政执法“双十佳案卷”评比和年度执法考核活动为主要载体,采取自评自查、交叉互查、专项督查等方式,通过查阅法制工作台账、抽查执法案卷、检查执法制度建设等途径,重点加强对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处理举报投诉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的督查,科学评价行政执法工作。
2.切实抓好执法监督指导工作。一是加强交通行政争议化解。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做好行政争议涉诉案件的应诉工作,加强与法院沟通联系,提前化解诉讼风险。二是加强执法指导。以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统计分析为载体,做好交通执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事先审查制度的研究制定等工作;组织开展交通执法案例分析会、研讨会等,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执法质量。
(四)大力加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
1.突出党的十精神的学习宣传。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十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把十精神落实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方面、全过程。运用多种方式在全市交通系统深入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文明执法等理念教育,进一步健全党委中心组、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等制度,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观念。
就我国行政法案例研究的学术贡献而言,大体上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发展了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受成文法传统的影响,加之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对稀少,我国主流行政法学研究长期忽略对判例素材的运用,表现出较为强烈的立法论研究偏好。围绕重大行政立法展开研究固然能够推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但无视判例也不可能真正理解现行法律。对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而言,行政法的发展不仅需要立法机关通过创制法律加以推动,而且更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累积加以完善。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格局,使行政审判中的典型案例日益发挥着不成文法源的作用。
二是推动了行政法制的创新。法律规范易于变动是公认的行政法形式特征。为了缓解法律规范有限性与行政任务复杂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司法解释、发展行政法律规范便成为重要的路径。近年来,行政法学者通过对诸多典型行政案例的阅读整理,提炼出一系列富有价值的行政法规则,推动了中国行政法制的创新。例如,特别权力关系一直被视为行政法治的禁区,但通过“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等诸多高校被诉案件的审理,高等教育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类关系已经被纳入现代行政法治的调整范围,“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的区分、司法有限审查与尊重学术自由之间的拿捏都已通过案例的学术梳理得以确立。
三是提升了行政法学的回应性。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还表现出浓郁的概念法学气息,概念界定和特征描述充斥于主流行政法教科书即是明证。建立在概念演绎和逻辑推断基础上的行政法学对真实世界缺乏回应性,既无法解释更不能指导丰富的行政法制实践。深入研究中国当下发生的案例,能够在司法判决与理论研究之间形成紧密而有效的互动,通过规则提炼提升行政法学的回应性。例如,在行政不作为的判断基准上,人民法院并没有受制于现行行政不作为理论学说的束缚,而是基于实质主义立场创造性地演绎了“作为义务源自何处”、“有无现实作为可能”以及“究竟是否已经作为”的三重判断基准。尤其是通过个案特殊情境中危险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的权衡,初步构建了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分析框架,为行政法上行政不作为理论模型的重塑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本土司法经验。
毋庸讳言的是,国内行政法案例研究在取得重大学术贡献的同时,也同样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对这些局限性的反思不仅有助于案例研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能够促使人们思考整个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仔细检视近年来行政法案例研究的相关成果,可以发现个中的局限集中体现在分析素材和分析方法两个方面。首先,就行政法案例分析素材的局限性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一是重“判决案例”、轻“非判决案例”。判决案例虽然能够为研究主体提供基本的分析文本,但受制于当事人主张及相关法律争点的拘束,判决范围往往比较狭窄,甚至根本无法触及行政案件背后的政策争议和利益博弈。相比之下,那些没有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仅存在于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事例则更能充分展现事件背后的利益分布与政策抉择。例如,近年来各地在治理交通拥堵过程中所形成的“私车牌照拍卖”、“单双号限行”、“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曝光酒驾”、“拍违有奖”、“公交特许经营”等举措都曾经引起过广泛的社会争议,显示出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实施者和承受者之间的分歧与交锋。这些鲜活的事例虽然没有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但同样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素材。围绕各项公共政策正当性的讨论,能够促使行政法学者深入行政活动的过程,探究应当如何形成更富理性的行政政策。遗憾的是,当下的行政法案例研究表现出明显的判决案例偏好,围绕非判决案例展开的研究还相当匮乏。
二是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类“典型行政案件”、轻基层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型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公布的行政案件虽然具有权威性、典型性等优点,但一般都经过了人为的加工剪裁,研究主体在很多时候实际上根本无法掌握案件的全貌,因而未必是最为理想的案例分析文本。同时,在所公布的很多类型行政案件中,原告一方都存在较高的胜诉率,与当下行政审判整体上难以有效保障公民权益的现状明显不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案件的代表性。在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而大量新类型行政案件也是最早进入基层人民法院的。受制于多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很多富有研究价值的新型行政案件都无法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野。一般来说,这些新型行政案件在当时、当地往往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有的还引起过媒体的强烈关注,因而案件的真实全貌更易掌握,是更为理想的判决案例素材。例如,近年来发生的“烟民被拘案”、“钓鱼执法案”都真切地反映出当下基层行政执法的现实生态,蕴涵着极为丰富的研究素材,遗憾的是,这些案例同样没有引发行政法学者的应有关注。
如果说案例分析素材的局限性遮蔽了研究者的视野的话,那么案例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则直接影响到案例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就目前行政法案例分析的方法而言,主要存在个案研究和群案研究两类方法。其中,前者是针对某一具体个案所展开的“解剖麻雀式”的分析;后者则是以某一具体领域(如工伤认定)、地区(如北京市)或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为中心,围绕一批案例所展开的“一网打尽式”的分析。个案研究的主体主要包括法官和学者。综观当下的行政法个案研究成果,法官的研究大多都是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分析。这种分析方法往往站在法官的立场,强调当事人在个案中得以依照何种法律依据主张什么样的权利,或者哪些法律上的权利已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有什么样的救济渠道。一般来说,这类案例分析文章大多遵循“案件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院的裁判是否妥当”的思路。这种源自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法律思维的训练以及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代行政活动过程蕴涵着广泛的裁量空间,每一项诉争行政处理决定作出的背后都存在复杂的利益博弈和政策考量,传统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因议题局限和静态论断而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相比之下,学者对个案的研究则超越了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单一分析模式,往往具有更为广泛的议题预设,在对个案法官裁判思路的解析中融入了规范、学说等多类元素,呈现出一种穿行于“个案——规范——学说”之间的研究进路。有的研究者在个案分析中还运用了台湾地区学者叶俊荣教授所倡导的“三层次分析法”,通过“权利与救济”、“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的三维分析,试图打通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之间的界限,实现行政法内部各组成部分的贯通。囿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缺位和指导性案例信息的片面,学者的个案分析总体上表现出过分解读个案裁判中法官只言片语的倾向。即便是对行政法案例“三层次分析法”的运用,也存在或牵强附会或去法化的症状,毕竟并非每个典型行政案例都具有回溯研究的价值,而且一旦回溯至具体的行政管制流程时,行政法学者的知识劣势便暴露出来,研究成果的不断去法化反过来又加剧了行政法学自身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