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时间:2023-08-01 0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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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

篇1

    在大多数国家中,银行资本是最强大也是最有政治“捕获力"的金融资本。近年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服务法律变革,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游说“院外集团"(lobby groups)所推动的。银行为何不满足其固有的存贷和授信业务,意图染指证券业务,并极力推动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呢?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素的考虑。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作为金融业中资产规模最大、资力最雄厚的银行业,对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追求,远甚于其它金融行业,因而对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积极性最高。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银行跨营证券业所考虑的竞争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因素。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和业务市场开拓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是制度性竞争因素。银行业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还受制于各国的银行管理制度,各国在制度宽严上的差异,容易使银行业产生“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以欧美国家为例,由于长期以来美国顽固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欧陆的全能银行模式存在明显的制度性落差,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微,国际排名一跌再跌,为了在制度性竞争上重现均势,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再游说国会,最终促成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3、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金融界有句格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里",银行业特有的高风险性使其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强烈。与其他行业或金融业的其他部门相比,银行的外部效应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由于银行将对全球各地分散存款人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对外部资金来源和公众信任存在严重的依赖性。银行跨营证券业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因素。

    此外,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大大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混业风险控制提供了新颖有效的手段,法律界传统分业管制“坚冰"的破除为银行跨营证券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正是基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使银行一改以往小规模渗透证券业的谨慎作风,大规模地跨营证券业,一时间金融并购浪潮风起云涌,以银行资本为主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黄金时期。

    之二: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模式

    银行采取何种模式进入证券市场,受各国经济状况、金融历史、文化观念及监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即使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在准入形式上也往往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迥异的选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以下简称G-S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必须严格分离,从而奠定了此后半个多世纪美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尽管有G-S法的严格限制,但试图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业并没有放弃进入证券市场的努力,它们一直伺机绕过G-S法所确立的“格拉斯-斯第格尔墙"(Glass-Steagall Wall)从事证券业务。在此情势下,银行持股公司便应运而生。根据美联储的定义,银行持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公司持有的股权低于25%,但它能通过其它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董事会的选举,并有能力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样的公司也可称之为银行持股公司。1956年出台的《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持股公司可获准在其它金融业务中设立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closely related)的子公司,如证券经纪人贴现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持股公司的设立并非为了控制银行,它本身也并非经营实体,而是银行用于实现跨业经营和扩大经营地域的一种变通形式。

    1999年11月,在经历了漫长的辩论之后,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来有关银行分业管制的法律规范作了突破性修订,废止和修改了诸如《格拉斯-斯第格尔法》、《银行持股公司法》等一大批在美国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金融法律,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制。与人们预先的猜测不同,该法并没有废止银行持股公司这一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变相从事证券业务的组织形式,而是从法律上减少既往立法对银行持股公司在金融业务上的限制和要求,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将传统的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

    (二)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

    二战之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业务分离的分隔管制,日本监管当局的分业管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配置;(2)防止过度竞争,保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3)避免重蹈二战之前日本银行业过度集中和利益冲突的覆辙。日本1981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相应地日本的银行也被区分为三类:(1)承担商业银行业务及提供短期金融的一般银行;(2)从事5-7年期资本投资的长期信用银行;(3)提供长期资本投资服务的信托银行。其中,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只有信托银行。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的标志性法律——《金融体制改革法》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公司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

    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历史上德国重工业的诞生就得到银行强有力的业务支持,二者形成了难以分离的血肉联系。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尽管德国银行法也允许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务,但德国银行显然认为这种作法既不经济又繁琐累赘,而宁愿自身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最大限度地拓宽了银行的利润来源,多元化经营客观上也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从而有助于银行“做大做强",成为跨国银行普遍青睐的跨业准入形式。

篇2

自2007年3月中行联手苏格兰皇家银行率先推出私人银行业务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纷纷跟进,相继在国内一线城市推出私人银行业务。

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财富市场总值为16.5万亿美元,已位居全球第三,并以25%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快速增长。其中,2011年中国逾5000万美元财富的超高净值人士超过5000名,在全球占比6.4%,仅次于美国。

财富的高速增长,国内私人银行业务获得蓬勃发展。目前,已有16家中外资银行在22个城市开设了近200家私人银行机构,管理资产规模超过3.5万亿元,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私人银行市场。

而与国际老牌私人银行相比,新生的中国私人银行还有明显的差距,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管理模式缺陷。与国外私人银行不同,国内的私人银行多数隶属于零售银行,俗称“大零售”模式,只有民生和中信采用了准事业部制。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者有长远弊端,后者存在客户短缺近忧。

篇3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8日

一、银行经营体制利弊分析

(一)混业经营的意义。混业经营指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不同层次和范畴内的交织组合。这种交叉和融合可以是业务范围内的也可以是经营体制上的,所以银行业混业经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全能银行制和综合银行制。所谓全能银行制,就是在其之外再建立或投资一个或多个公司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即银行突破自身机构的约束,使用其他机构来入股、控股等方式来实现混业经营模式;综合银行制模式下银行可以使用其自身的业务部门经营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等,再通过业务的融合,使不同功能的金融工具最终达到相同的金融功能,也就是在经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可以经营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

(二)经营模式利弊分析。我国从1995年到现在实行的都是分业经营模式,也就是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企业只能各自经营法律规定内的业务,不能有法律限制外的业务混合交叉。但我国当时分业经营并不是因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市场自然选择,而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迅速成长的证券市场和90年代金融市场出现的经济泡沫引发了诸多关于混业经营的不利结果。为缓解当时经济发展的失控状态,放弃了自从改革开放后到1995年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人为选择了分业经营。

由上可知,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两种模式有不同的发展经济优势,同时也为经济发展带来不同的问题,没有哪一种是对经济的发展绝对有利的。其中,分业经营的优势是:专业于单一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容易创建新的品牌;易于集中资源;业务趋向于简单透明,也方便相关部门的监管。其弊端有:产品单一;竞争压力大;分散和应对风险能力较弱;应对外部市场变动能力差。而混业经营的优势是:可以通过多样化业务的取长补短,达到降低成本和风险的目标,同时有利于提高机构的营业利润、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效率等。其弊端有:管理难度大;因为业务的种类多,致使各方面竞争激烈;为了顾全每一个业务,管理也会更加复杂;同一机构内部业务会有利益竞争等。所以,经营模式的选择要根据监管当局和法律的规定,更要考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

二、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

(一)民营银行的意义及特征。民营银行一般是指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属于商业银行范畴内,是金融体系里一个分支。当下,关于民营银行的定义学术界有三类解释,分别是:认为民营银行的股份是由非官方控制的产权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专门给非官方企业提供经济帮助的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治理结构论。这三类解释都有道理,但只是描述了民营银行的一些次要特性,对其主要特性的了解还不够完全。我国的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相比,有两个主要优势特征:一个是民营银行的自主性,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自主的经营管理,不受外界机构的管束;另一个是民营银行的私营性,因其资金主要来自民间,产权非公有制,利润自享,高营业利润的要求,且业务不受政府干预。民营银行是金融系统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特有的自主性和私营性使其拥有高效率、高专业性、高灵活性等优点。所以,民营金融机构是我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积极建立高水平的民营金融机构也可以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地位。

(二)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长久以来,我国银行业都是以国有制为主,地方股份制和股份制为辅,这也是我国民营银行发展比较迟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是民生银行,于1996年在北京成立,再之后慢慢有了广东南华、中国平安等,但至今为止得到监管机构批准的只有少数几家。由此可见,民营银行想要全面快速地发展还面临着很多困难。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国有银行成立之初起到了维护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可是随着经济发展,放开我国民营银行准入政策会更加有助于商业银行多元化业务结构的实现,所以大力支持民营银行的发展是金融业的必然趋势。2013年9月,我国银监会首次允许开办民营银行的信息,表示达到标准的民营资本可以在相关要求下成立民营银行。2015年10月,也强调要逐步放开民营银行准入政策,甚至包括外资有序进入的相关内容,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银行业金融体系。现在民营银行已经逐步提升在金融市场的地位,相信未来数年,我国相关部门将会更加积极地推进民营银行的建立。

就以上看来,民营银行发展前景大好。但不得不说的是,由于我们国家的民营银行起步和发展的都较晚,以至于现有的四千多家银行中,真正算是民营银行的所占比例还是很低,其中更是存在规模小、业务种类少、服务质量低、网点覆盖率低、市场竞争力差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行业竞争、金融诚信、资金运作的风险控制等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与国外的民营银行相比都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应该在适应国情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取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优点,以促进我国的民营银行更快更好地成立成长。

(三)我国民营银行混业经营必要性分析。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趋势,在国际上已有很多金融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在使用,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业市场发展的最优选择。但如上所述,混业经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优缺点,其利弊于国内的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混业经营可以把证券、银行、保险等众多业务组合经营,达到资源的完美整合,营业网点和各种业务资源的充分利用,多方面服务客户,方便积累活跃客户和高质量资产,树立独特竞争优势。混业经营可以满足人们生活中对财产规划的多样化需求,而且更加方便快捷。混业经营可以打破原有的限制规则,实现金融业的多种业务交叉混合,使各种业务扬长避短组合在一起,达到多样化的盈利目标。而且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客户,根据客户和金融市场的需求,开拓更多业务,更好达到规避风险和企业客户双方高盈利的目标。例如,银行可以把证券业务和银行业务组合经营,使两种业务互补、支持,以此提高银行的效益和竞争力,降低风险,也会使民营银行的社会总效用提高。而且,我国的混业经营相比于很多发达国家都不成熟,也就说我们国家关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还有极大的成长空间。总而言之,在当下金融市场的环境压力、国内外行业内部激烈竞争、经营利润的美好前景下,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最好的选择。

三、平安银行混业经营案例

(一)平安集团介绍。中国平安集团在我国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领军者,1988年在深圳蛇口成立,现在已经是我国业内牌照最全的金融集团,同时拥有密切安全的控股关系和广泛的金融业务。平安集团现已横跨保险、银行、投资等多种行业,其中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寿险、信托等多种业务,完全可以满足客户各种各样的理财投资要求,成为了我国少数可以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机构之一。其实,平安集团早有混业经营的远见,早在1991年8月平安就建立了自己的证券部门,当时也确实只是平安保险集团的一个小部门,但后来获中央银行的准许,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建立了现在的平安证券公司。历经二十余年,现已从一个证券部门发展成国内知名券商。1996年4月,由平安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平安信托正式成立,其作为平安集团的投资渠道,利用自身充足的资金进行投资,为实现“建立统一完整的金融服务平台”的战略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如今平安信托位居国内信托行业前列。平安银行是在2012年6月成立,它的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拥有其58%的股份,是它最大的股东。平安集团一直在努力达到全球一流水平金融生活服务机构的标准,坚持贯彻“科技引领金融,金融服务生活”思想,利用综合金融和网络金融的结合,紧抓金融理财业和健康保险业两大行业,通过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四大板块,围绕用户“医、食、住、行、玩”的生活需要,为客户提供“专业,让生活更简单”的全面优质服务,也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和良好的声誉。平安集团坚持以“一客户一账户,多样服务多种产品”为目标而努力,并且通过互联网网站和软件开拓市场,吸引客户,更好服务,把顾客对金融方面的需要真正带入日常生活,打造全面而简单的金融服务生活。

(二)平安银行混业经营下的发展优势。当今社会,一个普通的银行顾客除了简单的存汇款,在生活方面还会有车险、人身险、房贷等各种需要。贵宾客户就不用说了,他们还需要更多投资理财方面的服务。高净值客户需要的就太多了,无论是信托还是私人银行服务,都是他们理财必不可少的。这些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带来的结果,然后客户需求又催生了混业经营的需要。而像平安集团这样,有着跨行业混业经营实力的企业,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简直如鱼得水。

平安银行是平安集团的主要金融部门之一,是在2012年7月份改名平安银行的,其成立也使得平安集团的银行业务得到补充,企业原本“证券、保险、银行”共同发展的目标有了实现的基础。而且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发展拥有302个营业网点,共占据我国18个城市,这也为平安集团实现“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帮助。平安银行坚持凭借平安集团混业经营的综合服务能力,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合理结合,各业务间扬长避短,秉承“轻资本、优结构、强客户、好效益”的经营策略,加快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变,降低同业间负债成本,拓展非利息净收入渠道,收入结构持续优化,现已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银行。

四、结论

就现在来看,平安集团混业经营的结果无疑是非常成功的,为我国其他民营银行的混业经营做了良好的示范。银行、证券、保险是不同的行业,会有周期上的差别,让它们混业经营可以达到利润多元化、收益稳定、金融企业稳健发展状态。混业经营可以利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实现协同效应,和单一的金融业务机构相比会有更好的稳定性和竞争性。当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也不是说起来这么简单的,企业若是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并购整合开展另外的业务,就要合理计划各个业务间的适用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降低风险。而且监督管理机构要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在企业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也需要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进行风险隔离。我国民营银行混业经营时间还是很短,经验也不足,平安集团现在的成果并不能代表混业经营的绝对安全,甚至混业经营可能会存在着未知的隐藏风险,所以如何隔离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合理配置资源等都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展开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总之,为了我国经济市场更好地发展,民营银行的管理者应该及时抓住机遇,坚持混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发扬自身的金融综合经营品牌,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1]苏均,周新辉.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多重思考[J].探索与争鸣,2014.

[2]陈磊.中国平安并购深发展绩效的财务数据检验[U].贵州财经大学,2013.

篇4

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者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村镇银行属于一级法人机构,当前农村只有三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三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无法得到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想要从真正意义上做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有效的改革。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

村镇银行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对缓解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系列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村镇银行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2007年3月我国首家村镇银行——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建立以来,我国村镇银行规模也就日益扩大起来。从目前已有的村镇银行看来,其发起人大多是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广大区域性银行机构。由于村镇银行的商业模式运作尚不成熟,风险控制体系相对薄弱,再加上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农民经营信息不对称、农户对于贷款缺少正确的认识等一系列问题,都会导致村镇银行在发展中面临诸多金融风险。所以在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中,最大程度地控制金融风险,尤其是村镇银行自身特有的金融风险,更是显得尤为重要的。

二、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定位的背离

村镇银行的设立主要是为当地的农民、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订立的基础应服务于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县区域经济,但是作为乡镇企业的一级企业法人。在诸多情况下考虑到的是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将贷款的对象主要锁定为大客户等高端客户。农民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加之我国农业保险严重匮乏,村镇银行对农民又不愿提供贷款。这就造成了村镇银行在发展中完全背离了服务于“三农”的宗旨。

(二)经营管理不当

村镇银行自身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够,导致业务种类缺少农村特色,无法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加之村镇银行经营模式单一,连外汇业务都无法正常办理。村镇银行因建立不久,缺乏信誉积累,再加上农民本身收入较低,月剩余资金更是稀少,农村银行难以得到货币的充实储备。由于是农村地区,大部分专业人才,不愿意在此处服务,这也就造成了村镇银行在发展中缺少专业技术支持的结局。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村镇银行本身是立足于村镇,服务于“三农”的,但由于政府扶持力度不够,造成了银行信贷优惠不明确,支农惠农政策不完善,再加上本身农村信用体系就不完整,导致支农惠农政策难以实施,村镇银行难以保持在最初的定位上。

(四)金融监管不到位

政府对于村镇银行监管的法律条文不够完善,加上村镇银行多设立在偏远地区,而监管部门大多集中在城市中心,长途跋涉,难以在第一时间对银行进行监管,发现其弊端。金融监管部门一般采用单一的监管手段,村镇银行掌握了方法后,便会避其锋芒,乘机钻漏洞。

三、村镇银行发展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规范市场定位

村镇银行为了发展,提高自身收益,谋取高额的利润,会将贷款的对象局限于大客户,造成农民完全无法享受到村镇银行的福利,背离了“三农”的宗旨,所以村镇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秉持以服务“三农”为主,辅之以对大客户支持的形式发展。这样,一方面从真正意义上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不会因无利可盈造成大部分第一法人放弃参与构建村镇银行的想法。

(二)完善经营体制

村镇银行大多设立在偏远或者不发达地区,造成社会认知度不足,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地位,同时提高对于主动参与农村建设的专业人才的福利,让部分专业人才愿意服务于村镇银行,同时农村地区可以开设相关课程,加强对于自身人才的培养工作,在吸纳人才的同时确立完善的经营体制。村镇银行应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条例下,根据本地实情进行局部修改,做到真正意义上为农民谋求福利。

(三)提高政府扶持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我国村镇银行虽然处于发展中,但是其本质还是属于“幼儿时期”,需要社会的关注以及呵护,只有政府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引导,才能让农村人民从真正意义上了解村镇银行,并信任村镇银行。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奖惩力度,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多方面的方法多管齐下,让企图偏离市场定位的村镇银行无空可钻。同期对表现优异的村镇银行予以奖赏,并鼓励其他村镇银行向其学习,对于背离市场定位的银行予以惩罚,并披露出来,让其他村镇银行引以为戒。

(四)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村镇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坚强后盾。村镇银行应该壮大自身规模,吸引民间资本加入,为增强资金储备,当地村镇银行应从本地的经济实力出发,制订符合当地的银行利率,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储备行列之中。

四、结束语

村镇银行是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农村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城镇发展那么迅速,要想从真正意义上稳定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民提供便利,就应根据当地的实情,灵活的制定与之对应的法律管理措施。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的同时,引进先进的技术人才,借鉴成功的经验,取长补短,让村镇银行发展壮大起来,让农村金融建设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篇5

1、地方金融管理范畴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2)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近年来,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目前,该类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3)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如在民政或扶贫办登记注册的农民资金合作社或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2、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随着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目前“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归纳来看,地方金融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则以出资人身份,通过选派、任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高管层任职资格也由金融办审核;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经信委负责;典当行则归口省商务厅管理,并由商务厅对其进行年审评级。

(2)管理手段上。一是根据法律规章对地方金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委派高管人员积极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事务中。三是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如出台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四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如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地方政府在资金组织、优质项目推荐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积极进行政策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湖南省政府一直以来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近十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政府主导、人行协调推动、部门参与的创建模式。

3、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职责重叠,易形成工作推诿。如部分地区明确规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但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仍由经信委负责。由于职责存在重叠,在以后工作中易形成工作推诿。

(2)制度缺陷,准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法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造成准金融机构运作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主业,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

(3)条块分割,部门沟通协作不充分。如各地虽已建立金融稳定联席会议,但联席会基本没有召开过,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一行三局”虽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很难保证。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1、地方金融管理模式

(1)“分类管理、专办协调”模式。分类管理指的是不同类型地方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监督权。专办协调指的是地方专设的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部分金融办还被赋予对地方特定金融行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能。目前,绝大部分省市采取的是这一模式。

(2)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通过成立金融办,授予金融办相应职责来主导地方金融管理。这一模式以上海市金融办和宁夏金融办为典型代表。而两地金融办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又有所区别,上海市金融办接受当地国资委的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事实上已具备“金融国资委”的职能。

(3)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这一模式以天津泰达和重庆渝富两大控股集团为代表。天津泰达控股集团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重庆渝富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 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功能是对银行、投资公司等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属于典型的股权控制管理。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整合地方金融和产业资源,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有效实现了对地方金融的掌控。

2、利弊分析

(1)分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类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适应错综复杂的金融资源配置国情以及金融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但随着监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问题。一是不利于统筹规划,制约了地方金融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部署。金融办虽然具有协调职能,但各地普遍存在级别定位不明晰,履职能力有限的问题。二是导致“风险大锅饭”局面,可能出现谁都行使监管权利,谁都不担监管责任,金融风险遭到漠视,出了问题财政和央行兜底的局面。

(2)上海模式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利弊。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实行大金融监管战略,具有规模效益,能有效节约成本。上海模式下,上海市金融办通过国资委授权管理资产,集资产、人事、业务管理于一身,既是国资出资人,还具有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由此变成一个复杂的利益体。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虽然避免了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一般对于服务于地方、服务于中小企业、服务于三农的地方性微利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草根金融组织兴趣不大。两者在功能上最大的区别在于上海市金融办具有行政监管职能,是一级政府机关。

三、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1、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

针对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局面,首先,国家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防止出现一哄而的上局面,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2、明确地方政府行为边界

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起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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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Internet)仿佛是一轴徐徐展开、一望无垠、美不胜收的巨幅画卷,每一寸延展都孕育着无限的良机。信息技术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结合,使金融服务业进入极富挑战的时代——网络金融时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将渐行渐远,以网点密布称雄的传统商业银行被戏称为行将灭绝的恐龙,崭新的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正在网络金融时代茁壮成长。

一、网上银行及其立法定位

1995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 SFNB),自此网上银行进入了爆发式的“量子跃迁”时代。美联储对网上银行(Online Banking,Internet Banking或 Network Bank)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与传统的银行相比,其特点在于:通过因特网这一媒介为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其优势便表现在:1、设立和经营成本较低,包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媒介,只要建立为客户服务的终端即可,从而节省了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物质投入和建设周期。同时,其传统上由人工完成的业务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大大节省了运营成本。2、方便客户。网上银行的任何客户(Anyone)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2]无须远行,无须久等。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并且我国的金融服务承诺中,对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没有法律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相对于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是最为宽松的。[3]因此,中外资银行业竞争必将日趋激烈,而且其竞争根本上就是网上银行的竞争。原因是国内银行抵御境外同行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点,而网上银行业务将其化之于无形。已经通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不会在营业网点上与中国同行正面竞争,而会注重电子化、网络化经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吸引到企事业单位、知识阶层等主要的客户群。2002年,香港东亚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在内地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此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也纷纷“抢滩登陆”。[4]如何面对外资银行在Internet平台上的竞争,将是内资银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政策,而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却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即使原先实行分业主义的代表国家日本,也于1998年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彻底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5]外资银行凭借该优势可以向客户提供诸如抵押融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证券承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挑战。

法律作为适应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制度产品,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并应当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网上银行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也对法律的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在WTO体制下,国内法即使可以对内资网上银行提供保护,其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从长远来看难言利弊。当前在网上银行领域,法律的作为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清除网上银行发展中不适当的法律、政策上的障碍,为中外资网上银行的平等竞争创造公平的秩序和公开的平台。2、完善经济法对于网上银行经营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平衡作用,规制网上银行的不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协力进行风险防范,共同打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然而,网上银行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从而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1、网上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区域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即使在我国尚未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前,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部门仍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各方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银行经过央行审批,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金融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令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信托、网上典当实现对接指日可待。故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典当业的做法日益失去现实意义,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典当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免力不从心。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必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打破行业藩篱,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由“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2、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鼠标一点,传统监管便鞭长莫及。金融业市场准入实行分区域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将成为历史。面临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变局,金融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调整到位,将网上银行监管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整体管理框架中考察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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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Internet)仿佛是一轴徐徐展开、一望无垠、美不胜收的巨幅画卷,每一寸延展都孕育着无限的良机。信息技术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结合,使金融服务业进入极富挑战的时代——网络金融时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将渐行渐远,以网点密布称雄的传统商业银行被戏称为行将灭绝的恐龙,崭新的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正在网络金融时代茁壮成长。

一、网上银行及其立法定位

1995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 SFNB),自此网上银行进入了爆发式的“量子跃迁”时代。美联储对网上银行(Online Banking,Internet Banking或 Network Bank)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与传统的银行相比,其特点在于:通过因特网这一媒介为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其优势便表现在:1、设立和经营成本较低,包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媒介,只要建立为客户服务的终端即可,从而节省了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物质投入和建设周期。同时,其传统上由人工完成的业务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大大节省了运营成本。2、方便客户。网上银行的任何客户(Anyone)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2]无须远行,无须久等。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并且我国的金融服务承诺中,对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没有法律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相对于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是最为宽松的。[3]因此,中外资银行业竞争必将日趋激烈,而且其竞争根本上就是网上银行的竞争。原因是国内银行抵御境外同行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点,而网上银行业务将其化之于无形。已经通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不会在营业网点上与中国同行正面竞争,而会注重电子化、网络化经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吸引到企事业单位、知识阶层等主要的客户群。2002年,香港东亚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在内地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此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也纷纷“抢滩登陆”。[4]如何面对外资银行在Internet平台上的竞争,将是内资银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政策,而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却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即使原先实行分业主义的代表国家日本,也于1998年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彻底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5]外资银行凭借该优势可以向客户提供诸如抵押融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证券承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挑战。

法律作为适应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制度产品,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并应当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网上银行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也对法律的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在WTO体制下,国内法即使可以对内资网上银行提供保护,其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从长远来看难言利弊。当前在网上银行领域,法律的作为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清除网上银行发展中不适当的法律、政策上的障碍,为中外资网上银行的平等竞争创造公平的秩序和公开的平台。2、完善经济法对于网上银行经营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平衡作用,规制网上银行的不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协力进行风险防范,共同打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然而,网上银行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从而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1、网上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区域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即使在我国尚未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前,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部门仍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各方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银行经过央行审批,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金融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令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信托、网上典当实现对接指日可待。故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典当业的做法日益失去现实意义,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典当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免力不从心。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必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打破行业藩篱,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由“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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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混业经营模式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等。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银行依法从事包括投资在内的,涉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各种金融业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此形式在英国和美国最为发达和典型。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占有绝对的优势。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专业化分工,易于监管。但其也有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难以分散风险。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其弊端在于: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存贷、共同基金、咨询、商业银行与保险等业务部门之间有潜在利益冲突。

二、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比较分析

由于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和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两种非常成功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经营模式,因此,我们以德国和英国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一)德国经营模式的转变

尽管德国是全能银行的起源国,经过长时间发展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混业经营体制最为发达的国家。但在2002年以前,德国金融监管当局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模式: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银行监管局依据《联邦银行法》,对银行业联合履行监管职能;至于证券业、保险业,则分别由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予以监管。这样,在长期内德国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运作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银行面临信贷风险增加、同业竞争激烈、内部机构臃肿以及银行盈利水平下降的挑战。金融业内部的重组使德国出现了一些大的金融集团,这些都使得银行业、证券投资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例如,安联保险公司与德累斯顿银行的成功合并就实现了金融集团内部业务的重新整合。这些都使得银行经营风险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

在分业监管模下,各专业监管机构鉴于监管范围的束缚,部门利益时常发生冲突,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的监管权利或是相互争夺或是互相推诿,引发了不同程度上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因此仅仅依赖于各专业监管机构的“主动性”协调难以对众多跨行业金融产品实施有效监管。针对分业监管模式的上述缺陷,德国金融界和学术界关于改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呼声也越发高涨,出现了要求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趋势。

2002年,德国在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金融监管局,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对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局按照德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对其组织机构进行了特别的设计。

(二)英国监管模式的转变

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主要有9家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由9家主要的监管机构及若干法律构成的监管体系,使英国成为较典型的多头金融监管的国家之一。众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复杂、相互交错。这些监管机构分别各自的指令,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指令。分业监管的格局不仅使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多个监管机构的并存,也使每家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权威,当一家金融机构发生危机需要解救时,监管部门协调一致行动有时是费时费力的,很容易耽误挽救的时机。分业监管从体制上看,存在着协调与配合困难等固有缺陷。

1997年5月,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FSA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包括银行与建筑协会部、投资业务部、市场与外汇交易部、退休基金检审部等,后者有授权部、金融罪行调查部、特别法庭秘书处。FSA作为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籍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

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FSA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行使其全部监管职能,但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它的经费收入直接来源于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三、我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启示

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国际、国内形势所决定的,也是时展的需要。首先,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也加快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70年代末80年代初,许多发达国家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近十几年来,全球爆发了规模空前的金融业并购热潮,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交叉并购成为新热点,大银行全能化与综合化经营成为大势所趋。新的重组浪潮不仅包括银行之间的兼并,而且包括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跨业兼并。第三,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因此,客户都希望得到“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做到。第四,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现状,迫使金融业改变旧的经营模式。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实行混业经营,发展全能型银行是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因为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的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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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前的,给中国经济体制带来了全新的面貌,作为配套改革,金融行业一直在引导宏观调控中担负着重要角色,并让中国经济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35年后的今天,正如马云所言,如今的金融体制,已难以支撑今后三十年中国的经济发展。

道理并不难参见:国内银行业掌控着80%的钱,却只服务了20%的客户,单凭这一点,足以让局外者觊觎良久,但不论体制利弊,当今银行、保险、证券相互交叉,商业互联网茁壮成长,中国金融改革已然等到了突破瓶颈的良机。

去年“三马结盟”,已给外界传递除了一个重要的信号,那便是各路资本正急于打通融资互联网金融的任督二脉。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电商平台,旗下拥有大量企业及个人客户;中国平安擅长于保险产品研发、精算、理赔,是国内保险业最强大的“新贵”;腾讯则拥有广泛的个人用户基础、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三马”联盟形成的优势互补,有利实现销售模式的突破。

中国平安这一辆载着混业金融帝国梦想的马车,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探索金融营销革命、突破产品及渠道同质化的瓶颈。同样,阿里巴巴、腾讯、携程等也可将中国平安的金融客户进行“二次开发”。平安旗的银行、证券、信托、基金、寿险、养老险、健康险等诸多子公司,都可以转化其网络客户。

这是一场多赢局面的战争,也是一次没有硝烟的革命。马云交得了马明哲、马化腾,也威胁得了马蔚华,在他心中,从来没有宿敌,这些人,不过是陪伴他下好金融棋局的车马仕象罢了。

上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此背景下,西方各国纷纷进行了以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

而如今的中国,正面临着同样的抉择:在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道路的背景下,要想让中国金融驶在快速发展的高速公路,监管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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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晋内容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7月23日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并在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也就是2009年10月23日正式全面施行,此文件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颁布的。此《办法》一共有43条内容,每一条内容都是从贷款业务步骤的角度出发所列举出的,其中明晰展现了具体的监管准则,后成为促进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文件。

(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于2009年7月18日由中国银监会制定并颁发,此文件主要是为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因而参照并结合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修订而来。“项目融资”作为一个新的概念显现在人们视野,它表明贷款的用途仅为建设一个重量级项目,或者是对已建项目进行修缮;其借款人必须具有企事业法人的资质,还款的具体渠道也是要从建设项目的经济收益而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2月12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限制性文件,并公告于文件的颁布之日起便正式施行。此文件一共包含了42条内容,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着相似之处,也是从贷款业务步骤角度对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这一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现下商业银行进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效用。

三、分析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前后的利弊比较

(一)改革前的“弊”

管理制度过于死板。现行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来说还不够完善,依旧存留着过去死板的痕迹,这一问题不仅限于在执行层面,更多的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比如制度过于原则化,没有按照客户群体进行分类;亦或制度过于死板僵硬,产生了一个问题多个文件限制的情况,致使工作人员一时难以弄清楚根本依据。管理方式稍显粗鄙。有些制度条例内容缺失,可能表明了适用对象、应用范畴以及注意问题,但却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流程,信贷工作人员就只能依照自己的理解去工作;再者,有的制度言语模棱两可,或者银行信贷人员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业务、同一制度却在同一银行的不同支行获得不一致的服务差异。归其原因,还是因为信贷管理制度的管理方式稍显粗鄙。管理观念略显陈旧。以前使用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它在管理观念、操作流程以及运行方略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为是陈旧老套的管钱、管事观念会妨碍银行自身的外在形象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客户群体的介入热情,呈现出十分明显的管理弊端。

(二)改革后的“利”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观念得以更新。以往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其中所指的管理更多的是管钱、管事,然而进行制度革新以后,信贷管理已不再是一门单纯的管理收益的活动,而是上升到更高的层面,“贷款新规”的新式理念提升了商业银行各种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并催进信贷人员刨除旧的管理理念,间接地带动了整个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观念的更新与进步。风险预防与管理能力有了大提升。上文提到的四种支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晋内容,虽说针对的业务类别不尽相同,但是其所体现出的核心价值可是完全一致的,即为预防风险、提高管理能力。就拿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一项内容来说,实贷实付、合同管理的管理理念,既有效预防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而且有效提升了风险控制的管理水平,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有了质的提升。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模式获得转型。传统环境中的商业银行,其主打业务就是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它一贯坚持“凭贷吸存”的战略方式,以此吸纳更多的存款获得经济利益。但改革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以后,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获得转型,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范畴有了大规模的拓展,逐步满足了银行客户多方面、全方位的业务需求,可见新的信贷业务文件推进了整个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步伐的深入。良好且优质的信贷环境得以创设。不少读者认为,文中提及的新晋四种支撑信贷管理制度的文件都是针对信贷业务制定的一些基本监管规范,难以深入信贷管理业务内部发挥功用。但事实却非如此,文件虽说只是基本监管规范,但它合理有效的执行却能够创设出良好的信贷环境,综合分析这四个文件所坚持的理念可以发现,他们对于金融风险的遏止有着行之有效的作用,并且一步一步创设出了合理、适宜的优质信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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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篇12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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