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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国家中,银行资本是最强大也是最有政治“捕获力"的金融资本。近年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服务法律变革,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游说“院外集团"(lobby groups)所推动的。银行为何不满足其固有的存贷和授信业务,意图染指证券业务,并极力推动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呢?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素的考虑。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作为金融业中资产规模最大、资力最雄厚的银行业,对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追求,远甚于其它金融行业,因而对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积极性最高。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银行跨营证券业所考虑的竞争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因素。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和业务市场开拓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是制度性竞争因素。银行业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还受制于各国的银行管理制度,各国在制度宽严上的差异,容易使银行业产生“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以欧美国家为例,由于长期以来美国顽固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欧陆的全能银行模式存在明显的制度性落差,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微,国际排名一跌再跌,为了在制度性竞争上重现均势,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再游说国会,最终促成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3、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金融界有句格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里",银行业特有的高风险性使其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强烈。与其他行业或金融业的其他部门相比,银行的外部效应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由于银行将对全球各地分散存款人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对外部资金来源和公众信任存在严重的依赖性。银行跨营证券业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因素。
此外,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大大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混业风险控制提供了新颖有效的手段,法律界传统分业管制“坚冰"的破除为银行跨营证券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正是基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使银行一改以往小规模渗透证券业的谨慎作风,大规模地跨营证券业,一时间金融并购浪潮风起云涌,以银行资本为主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黄金时期。
之二: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模式
银行采取何种模式进入证券市场,受各国经济状况、金融历史、文化观念及监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即使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在准入形式上也往往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迥异的选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以下简称G-S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必须严格分离,从而奠定了此后半个多世纪美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尽管有G-S法的严格限制,但试图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业并没有放弃进入证券市场的努力,它们一直伺机绕过G-S法所确立的“格拉斯-斯第格尔墙"(Glass-Steagall Wall)从事证券业务。在此情势下,银行持股公司便应运而生。根据美联储的定义,银行持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公司持有的股权低于25%,但它能通过其它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董事会的选举,并有能力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样的公司也可称之为银行持股公司。1956年出台的《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持股公司可获准在其它金融业务中设立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closely related)的子公司,如证券经纪人贴现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持股公司的设立并非为了控制银行,它本身也并非经营实体,而是银行用于实现跨业经营和扩大经营地域的一种变通形式。
1999年11月,在经历了漫长的辩论之后,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来有关银行分业管制的法律规范作了突破性修订,废止和修改了诸如《格拉斯-斯第格尔法》、《银行持股公司法》等一大批在美国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金融法律,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制。与人们预先的猜测不同,该法并没有废止银行持股公司这一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变相从事证券业务的组织形式,而是从法律上减少既往立法对银行持股公司在金融业务上的限制和要求,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将传统的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
(二)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
二战之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业务分离的分隔管制,日本监管当局的分业管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配置;(2)防止过度竞争,保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3)避免重蹈二战之前日本银行业过度集中和利益冲突的覆辙。日本1981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相应地日本的银行也被区分为三类:(1)承担商业银行业务及提供短期金融的一般银行;(2)从事5-7年期资本投资的长期信用银行;(3)提供长期资本投资服务的信托银行。其中,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只有信托银行。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的标志性法律——《金融体制改革法》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公司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
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历史上德国重工业的诞生就得到银行强有力的业务支持,二者形成了难以分离的血肉联系。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尽管德国银行法也允许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务,但德国银行显然认为这种作法既不经济又繁琐累赘,而宁愿自身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最大限度地拓宽了银行的利润来源,多元化经营客观上也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从而有助于银行“做大做强",成为跨国银行普遍青睐的跨业准入形式。
自2007年3月中行联手苏格兰皇家银行率先推出私人银行业务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纷纷跟进,相继在国内一线城市推出私人银行业务。
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财富市场总值为16.5万亿美元,已位居全球第三,并以25%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快速增长。其中,2011年中国逾5000万美元财富的超高净值人士超过5000名,在全球占比6.4%,仅次于美国。
财富的高速增长,国内私人银行业务获得蓬勃发展。目前,已有16家中外资银行在22个城市开设了近200家私人银行机构,管理资产规模超过3.5万亿元,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私人银行市场。
而与国际老牌私人银行相比,新生的中国私人银行还有明显的差距,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管理模式缺陷。与国外私人银行不同,国内的私人银行多数隶属于零售银行,俗称“大零售”模式,只有民生和中信采用了准事业部制。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者有长远弊端,后者存在客户短缺近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8日
一、银行经营体制利弊分析
(一)混业经营的意义。混业经营指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不同层次和范畴内的交织组合。这种交叉和融合可以是业务范围内的也可以是经营体制上的,所以银行业混业经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全能银行制和综合银行制。所谓全能银行制,就是在其之外再建立或投资一个或多个公司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即银行突破自身机构的约束,使用其他机构来入股、控股等方式来实现混业经营模式;综合银行制模式下银行可以使用其自身的业务部门经营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等,再通过业务的融合,使不同功能的金融工具最终达到相同的金融功能,也就是在经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可以经营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
(二)经营模式利弊分析。我国从1995年到现在实行的都是分业经营模式,也就是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企业只能各自经营法律规定内的业务,不能有法律限制外的业务混合交叉。但我国当时分业经营并不是因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市场自然选择,而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迅速成长的证券市场和90年代金融市场出现的经济泡沫引发了诸多关于混业经营的不利结果。为缓解当时经济发展的失控状态,放弃了自从改革开放后到1995年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人为选择了分业经营。
由上可知,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两种模式有不同的发展经济优势,同时也为经济发展带来不同的问题,没有哪一种是对经济的发展绝对有利的。其中,分业经营的优势是:专业于单一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容易创建新的品牌;易于集中资源;业务趋向于简单透明,也方便相关部门的监管。其弊端有:产品单一;竞争压力大;分散和应对风险能力较弱;应对外部市场变动能力差。而混业经营的优势是:可以通过多样化业务的取长补短,达到降低成本和风险的目标,同时有利于提高机构的营业利润、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效率等。其弊端有:管理难度大;因为业务的种类多,致使各方面竞争激烈;为了顾全每一个业务,管理也会更加复杂;同一机构内部业务会有利益竞争等。所以,经营模式的选择要根据监管当局和法律的规定,更要考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
二、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
(一)民营银行的意义及特征。民营银行一般是指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属于商业银行范畴内,是金融体系里一个分支。当下,关于民营银行的定义学术界有三类解释,分别是:认为民营银行的股份是由非官方控制的产权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专门给非官方企业提供经济帮助的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治理结构论。这三类解释都有道理,但只是描述了民营银行的一些次要特性,对其主要特性的了解还不够完全。我国的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相比,有两个主要优势特征:一个是民营银行的自主性,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自主的经营管理,不受外界机构的管束;另一个是民营银行的私营性,因其资金主要来自民间,产权非公有制,利润自享,高营业利润的要求,且业务不受政府干预。民营银行是金融系统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特有的自主性和私营性使其拥有高效率、高专业性、高灵活性等优点。所以,民营金融机构是我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积极建立高水平的民营金融机构也可以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地位。
(二)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长久以来,我国银行业都是以国有制为主,地方股份制和股份制为辅,这也是我国民营银行发展比较迟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是民生银行,于1996年在北京成立,再之后慢慢有了广东南华、中国平安等,但至今为止得到监管机构批准的只有少数几家。由此可见,民营银行想要全面快速地发展还面临着很多困难。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国有银行成立之初起到了维护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可是随着经济发展,放开我国民营银行准入政策会更加有助于商业银行多元化业务结构的实现,所以大力支持民营银行的发展是金融业的必然趋势。2013年9月,我国银监会首次允许开办民营银行的信息,表示达到标准的民营资本可以在相关要求下成立民营银行。2015年10月,也强调要逐步放开民营银行准入政策,甚至包括外资有序进入的相关内容,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银行业金融体系。现在民营银行已经逐步提升在金融市场的地位,相信未来数年,我国相关部门将会更加积极地推进民营银行的建立。
就以上看来,民营银行发展前景大好。但不得不说的是,由于我们国家的民营银行起步和发展的都较晚,以至于现有的四千多家银行中,真正算是民营银行的所占比例还是很低,其中更是存在规模小、业务种类少、服务质量低、网点覆盖率低、市场竞争力差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行业竞争、金融诚信、资金运作的风险控制等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与国外的民营银行相比都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应该在适应国情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取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优点,以促进我国的民营银行更快更好地成立成长。
(三)我国民营银行混业经营必要性分析。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趋势,在国际上已有很多金融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在使用,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业市场发展的最优选择。但如上所述,混业经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优缺点,其利弊于国内的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混业经营可以把证券、银行、保险等众多业务组合经营,达到资源的完美整合,营业网点和各种业务资源的充分利用,多方面服务客户,方便积累活跃客户和高质量资产,树立独特竞争优势。混业经营可以满足人们生活中对财产规划的多样化需求,而且更加方便快捷。混业经营可以打破原有的限制规则,实现金融业的多种业务交叉混合,使各种业务扬长避短组合在一起,达到多样化的盈利目标。而且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客户,根据客户和金融市场的需求,开拓更多业务,更好达到规避风险和企业客户双方高盈利的目标。例如,银行可以把证券业务和银行业务组合经营,使两种业务互补、支持,以此提高银行的效益和竞争力,降低风险,也会使民营银行的社会总效用提高。而且,我国的混业经营相比于很多发达国家都不成熟,也就说我们国家关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还有极大的成长空间。总而言之,在当下金融市场的环境压力、国内外行业内部激烈竞争、经营利润的美好前景下,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最好的选择。
三、平安银行混业经营案例
(一)平安集团介绍。中国平安集团在我国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领军者,1988年在深圳蛇口成立,现在已经是我国业内牌照最全的金融集团,同时拥有密切安全的控股关系和广泛的金融业务。平安集团现已横跨保险、银行、投资等多种行业,其中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寿险、信托等多种业务,完全可以满足客户各种各样的理财投资要求,成为了我国少数可以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机构之一。其实,平安集团早有混业经营的远见,早在1991年8月平安就建立了自己的证券部门,当时也确实只是平安保险集团的一个小部门,但后来获中央银行的准许,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建立了现在的平安证券公司。历经二十余年,现已从一个证券部门发展成国内知名券商。1996年4月,由平安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平安信托正式成立,其作为平安集团的投资渠道,利用自身充足的资金进行投资,为实现“建立统一完整的金融服务平台”的战略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如今平安信托位居国内信托行业前列。平安银行是在2012年6月成立,它的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拥有其58%的股份,是它最大的股东。平安集团一直在努力达到全球一流水平金融生活服务机构的标准,坚持贯彻“科技引领金融,金融服务生活”思想,利用综合金融和网络金融的结合,紧抓金融理财业和健康保险业两大行业,通过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四大板块,围绕用户“医、食、住、行、玩”的生活需要,为客户提供“专业,让生活更简单”的全面优质服务,也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和良好的声誉。平安集团坚持以“一客户一账户,多样服务多种产品”为目标而努力,并且通过互联网网站和软件开拓市场,吸引客户,更好服务,把顾客对金融方面的需要真正带入日常生活,打造全面而简单的金融服务生活。
(二)平安银行混业经营下的发展优势。当今社会,一个普通的银行顾客除了简单的存汇款,在生活方面还会有车险、人身险、房贷等各种需要。贵宾客户就不用说了,他们还需要更多投资理财方面的服务。高净值客户需要的就太多了,无论是信托还是私人银行服务,都是他们理财必不可少的。这些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带来的结果,然后客户需求又催生了混业经营的需要。而像平安集团这样,有着跨行业混业经营实力的企业,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简直如鱼得水。
平安银行是平安集团的主要金融部门之一,是在2012年7月份改名平安银行的,其成立也使得平安集团的银行业务得到补充,企业原本“证券、保险、银行”共同发展的目标有了实现的基础。而且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发展拥有302个营业网点,共占据我国18个城市,这也为平安集团实现“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帮助。平安银行坚持凭借平安集团混业经营的综合服务能力,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合理结合,各业务间扬长避短,秉承“轻资本、优结构、强客户、好效益”的经营策略,加快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变,降低同业间负债成本,拓展非利息净收入渠道,收入结构持续优化,现已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银行。
四、结论
就现在来看,平安集团混业经营的结果无疑是非常成功的,为我国其他民营银行的混业经营做了良好的示范。银行、证券、保险是不同的行业,会有周期上的差别,让它们混业经营可以达到利润多元化、收益稳定、金融企业稳健发展状态。混业经营可以利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实现协同效应,和单一的金融业务机构相比会有更好的稳定性和竞争性。当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也不是说起来这么简单的,企业若是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并购整合开展另外的业务,就要合理计划各个业务间的适用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降低风险。而且监督管理机构要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在企业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也需要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进行风险隔离。我国民营银行混业经营时间还是很短,经验也不足,平安集团现在的成果并不能代表混业经营的绝对安全,甚至混业经营可能会存在着未知的隐藏风险,所以如何隔离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合理配置资源等都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展开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总之,为了我国经济市场更好地发展,民营银行的管理者应该及时抓住机遇,坚持混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发扬自身的金融综合经营品牌,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1]苏均,周新辉.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多重思考[J].探索与争鸣,2014.
[2]陈磊.中国平安并购深发展绩效的财务数据检验[U].贵州财经大学,2013.
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者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村镇银行属于一级法人机构,当前农村只有三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三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无法得到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想要从真正意义上做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有效的改革。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
村镇银行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对缓解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系列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村镇银行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2007年3月我国首家村镇银行——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建立以来,我国村镇银行规模也就日益扩大起来。从目前已有的村镇银行看来,其发起人大多是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广大区域性银行机构。由于村镇银行的商业模式运作尚不成熟,风险控制体系相对薄弱,再加上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农民经营信息不对称、农户对于贷款缺少正确的认识等一系列问题,都会导致村镇银行在发展中面临诸多金融风险。所以在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中,最大程度地控制金融风险,尤其是村镇银行自身特有的金融风险,更是显得尤为重要的。
二、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定位的背离
村镇银行的设立主要是为当地的农民、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订立的基础应服务于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县区域经济,但是作为乡镇企业的一级企业法人。在诸多情况下考虑到的是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将贷款的对象主要锁定为大客户等高端客户。农民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加之我国农业保险严重匮乏,村镇银行对农民又不愿提供贷款。这就造成了村镇银行在发展中完全背离了服务于“三农”的宗旨。
(二)经营管理不当
村镇银行自身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够,导致业务种类缺少农村特色,无法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加之村镇银行经营模式单一,连外汇业务都无法正常办理。村镇银行因建立不久,缺乏信誉积累,再加上农民本身收入较低,月剩余资金更是稀少,农村银行难以得到货币的充实储备。由于是农村地区,大部分专业人才,不愿意在此处服务,这也就造成了村镇银行在发展中缺少专业技术支持的结局。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村镇银行本身是立足于村镇,服务于“三农”的,但由于政府扶持力度不够,造成了银行信贷优惠不明确,支农惠农政策不完善,再加上本身农村信用体系就不完整,导致支农惠农政策难以实施,村镇银行难以保持在最初的定位上。
(四)金融监管不到位
政府对于村镇银行监管的法律条文不够完善,加上村镇银行多设立在偏远地区,而监管部门大多集中在城市中心,长途跋涉,难以在第一时间对银行进行监管,发现其弊端。金融监管部门一般采用单一的监管手段,村镇银行掌握了方法后,便会避其锋芒,乘机钻漏洞。
三、村镇银行发展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规范市场定位
村镇银行为了发展,提高自身收益,谋取高额的利润,会将贷款的对象局限于大客户,造成农民完全无法享受到村镇银行的福利,背离了“三农”的宗旨,所以村镇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秉持以服务“三农”为主,辅之以对大客户支持的形式发展。这样,一方面从真正意义上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不会因无利可盈造成大部分第一法人放弃参与构建村镇银行的想法。
(二)完善经营体制
村镇银行大多设立在偏远或者不发达地区,造成社会认知度不足,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地位,同时提高对于主动参与农村建设的专业人才的福利,让部分专业人才愿意服务于村镇银行,同时农村地区可以开设相关课程,加强对于自身人才的培养工作,在吸纳人才的同时确立完善的经营体制。村镇银行应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条例下,根据本地实情进行局部修改,做到真正意义上为农民谋求福利。
(三)提高政府扶持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我国村镇银行虽然处于发展中,但是其本质还是属于“幼儿时期”,需要社会的关注以及呵护,只有政府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引导,才能让农村人民从真正意义上了解村镇银行,并信任村镇银行。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奖惩力度,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多方面的方法多管齐下,让企图偏离市场定位的村镇银行无空可钻。同期对表现优异的村镇银行予以奖赏,并鼓励其他村镇银行向其学习,对于背离市场定位的银行予以惩罚,并披露出来,让其他村镇银行引以为戒。
(四)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村镇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坚强后盾。村镇银行应该壮大自身规模,吸引民间资本加入,为增强资金储备,当地村镇银行应从本地的经济实力出发,制订符合当地的银行利率,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储备行列之中。
四、结束语
村镇银行是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农村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城镇发展那么迅速,要想从真正意义上稳定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民提供便利,就应根据当地的实情,灵活的制定与之对应的法律管理措施。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的同时,引进先进的技术人才,借鉴成功的经验,取长补短,让村镇银行发展壮大起来,让农村金融建设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