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范文

时间:2023-08-01 0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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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

篇1

1.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原因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并对人类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和破坏的问题。从环境问题的概念可以推出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其中人为原因是主要原因。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人类从环境中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二是人类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①人口压力过大。全球人口急剧增长和庞大的人口数量使人类对资源的需求超出了环境供给资源的能力,从而使资源短缺;同时人类排放的废弃物超出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②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人类利用资源的方式不当或强度过大,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从而出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③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造成了高投入、低产出和高污染,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的影响

环境问题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环境污染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生物的生长;生态破坏影响人类和生物的生存和发展;资源短缺和资源供应紧张,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环境问题的类型、形成原因及影响(表1)

二、我国三大生态破坏问题的分布、成因、危害及对策分析(表2)

三、全球性环境问题分析(表3)

四、环境问题的地区差异分析

1.城市与农村的差异

城市人口集中、房屋集中、工业产业密集、交通运输繁忙,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排放量大,环境问题以环境污染为主。

篇2

一、 引言

研究表明,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始终无法脱离政府支持,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15);而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也并不匹配事故频发、损失严重的现状,影响了制度长效机制的发挥(盛和泰,2015)。针对上述问题,吴冲(2011)建议将渐进性环境损害行为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骆少鸣(2014)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激励保险供给。综上,国内学者对制度试点进行了详尽研究,但针对市场供需冷淡现象的根本原因少有分析。另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已实行一年有余,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如何,政府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这些问题还有待探索。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发展与现状

1991年,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大连、长春等重工业城市首先推行。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限,试点的市场规模小、费率高、承保范围窄、赔付率低,到九十年代中期已近停滞。2007年,辽宁、江苏等省份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重新推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为试点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2013年,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并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的考核评价,还首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当前的试点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供需主体多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划定。尽管《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自愿保险,但各地大多划定了鼓励或应该投保的行业及企业范围,并以制定试点名录的方式间接强制投保;此外,承保公司亦由试点地区政府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和服务则遵从普通商业保险的规则。例如,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包括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为控制污染物造成污染损害而带来的清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应对诉讼而支付的法律费用,而累积渐进性的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多被列为除外责任;产品价格上,环境污染责任险费率按照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一般高于其它商业险种的价格水平。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都再次陷入僵局:投保企业需求疲软,保险公司供给不足,较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数量,责任险产品杯水车薪。可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想要做到全面推广和真正落实还面临着较大挑战。

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推行以来一直依赖于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市场供需双冷的态势一直难以扭转,根本原因值得深思。

1. 需求疲软。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违法排污的成本,即政府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说,这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政府的环保力度。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需要依靠低端制造业,这些行业往往高污染高能耗,因此政府要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取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进步成为增长的主引擎,随着产业结构向高端服务业过渡,高污染制造业将逐渐遭到淘汰。因此,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环保措施和力度也往往悬殊(Tesfaye,2013)。

在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促进经济增长是第一要务,即便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原则上,企业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排污,而公民也拥有污染索偿权。但实际中,政府没有设定具体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规制形同虚设;同时,法律规定公民索赔时无权要求环保部门或污染企业公开相关数据,更无权状告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相形之下,发达国家则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瑞士就是典型代表。为了做好污染预防,瑞士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对厂房、设备的环保要求,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就为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做好预案。此外,瑞士对于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较大,企业必须承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支付环境清理费用,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于不惜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贫困国家和有能力将增长让位于环境的发达国家,现阶段中国需要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往往较轻。比如,在立法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污染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仅为50万元人民币;另外,企业只需缴纳显著低于经济利益的排污费就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执法层面,地方政府往往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使得法律体系本就并不完善的污染治理更打折扣。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制约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政府只能选择在保证经济增长的约束下最大化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

(2)政府的环保力度影响企业保险需求。政府对于环保的态度和力度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执法上,这又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进而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如果政府的环保态度强硬,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惩处严格,并要求企业向受到事故影响的第三方支付较高的赔偿金额,则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增加。简单的经济学分析能够更清楚地进行说明。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分别为a和y。企业生产可以选择使用环保或者不环保的设备。选择不环保生产设备的总成本为c,导致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带来损失为w,法律规定的罚款和赔偿比例为θ(即赔偿金额为θw),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为α。因此,企业采用不环保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且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预期利润为:

π=(ay-c)(1-p)+(ay-c-θw)p=ay-c-pθw

可见,如果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不投保企业的预期利润将取决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后需要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视作总体,则特定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p由总体的分布性质决定,可视作外生,因此,当事故造成的损失额w一定,企业的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罚款和赔偿义务,即θ。

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弱,企业为污染所承担的处罚和赔偿比例θ极低甚至趋近于零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与否对预期利润完全没有影响,企业自然不会考虑购买成本更高的环保设备,也不需要通过投保来分散污染事故带来的罚款和赔偿风险;反之,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强,企业的预期利润将与其所承担的赔偿比例θ负相关,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p=1),企业的利润为:

π=ay-c-θw

若θ<(ay-c)/w,则π>0;若θ>(ay-c)/w,则π<0――也就是说,当政府环保力度较强,企业需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比例θ>(ay-c)/w,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使用不环保设备且不投保的企业将面临亏损,因此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证无论是否发生污染事故都能正常经营。不过,由于生产设备环保与否会影响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收取差异化的费率。

假设企业产品价格和销量仍旧外生且不变,分别为a和y。企业以环保设备进行生产的总成本为c′(c′>c),引发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p′

四、 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首先,加大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目前,中国只有《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涉及到了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标准,其他作为具体执法依据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也都数额较小或者非常模糊。立法环节尚且如此,受到经济增长目标约束,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只会更加堪忧。因此,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在环保领域的立法执法上更加严格,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主体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的追究,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

第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为增加保险供给提供支持。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但目前国内对评估的标准、程序、机构、费用等均未形成规范,且不同行业所需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这些无疑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考虑到市场需求的数量本来就达不到大数法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供给曲线弹性较低又使得供给对费率提高并不敏感,只有尽快完善制度发展所需的基础配套条件,切实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的增加。对此,可以学习江苏无锡试点的成功经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及理赔标准,保证理赔环节有据可依,促进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双轨制”困境与解决方案[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47-51.

[2] 骆少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及推进策略――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J].福建金融,2014,(4):11-15.

[3] 盛和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有之义[J].金融博览:财富,2015,(6).

[4] 吴冲.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攻克的几个难点[J].上海保险,2011,(7):24-26.

篇3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0—0131—09

作者简介:卢 风,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 (北京 100084)

一、科技创新和循环经济能确保大量消费吗?

如今,除了极端科学主义者以外,多数人都承认人类已深陷环境危机、生态危机或气候变化危机之中。试图把危机的根源归结为某个单一原因的做法的确很诱人,因为找准了那个唯一的原因,就能对症下药,就能轻而易举地摆脱危机。道德哲学家认为,环境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现代人的道德局限,他们不能像保护人权一样去保护自然环境,于是我们深陷环境危机之中。经济学家认为,环境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我们没有认识到环境污染问题是个经济问题,一旦我们认识到这一点,给污染定个价,我们就能轻而易举地控制污染,保护环境①。“工程师们确定地认为,只要他们找到某些神奇物品或能量来源,污染问题就会自动消失。”②政治家们则认为,只有通过制度变革,才能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遗憾的是,所有这些把环境危机归结为某个单一原因的做法都不会奏效,因为环境危机是整个现代文明“机体”的症候,想准确判断这个症候的根源,用“西医”的还原论分析法是不行的,必须用整体主义的文化分析法。惯用还原论分析法的人们似乎找到了气候变化的准确原因——温室气体排放。于是,时下最时髦的“疗法”就是减碳,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减碳似乎是个纯粹的技术问题,实则涉及政治、经济、道德、价值观和信仰。从文化(广义)的角度看,减碳涉及器物、制度和观念③。在文化之器物维度减碳牵涉技术;在文化之制度维度减碳牵涉经济、政治和社会;在文化之观念维度减碳牵涉科学、道德、宗教、哲学和语言。即使减碳是关键,也只有当整个文化(或文明)得以充分调整之后,碳排放才能减到真正可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健康的程度。

今天谈论低碳经济和低碳社会的人们大多不希望改变现代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现代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就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不妨简称为“3大量”生产—生活方式。也许越来越多的人真心希望避免“大量废弃”,但他们决不肯放弃“大量生产—大量消费”。他们相信通过科技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就可以解决“大量废弃”问题。其实,这是盲目乐观。循环经济就是所谓的3R经济(资源减量化、物品再利用、资源循环利用),资源减量化是首要原则,不实现资源减量化,就根本无法减碳,从而无法发展低碳经济,无法建设低碳社会。

资源减量化归根结底是物质减量化。也只有物质减量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并维护生态健康。道理很简单,只有当我们使用的各种化工产品(如塑料袋)、各种能源(如煤、汽油、电)、各种金属(包括重金属)大幅度降低时,由我们制造的污染物才会大幅度降低,只有当我们不再肆意增加工厂、铁路、公路时,才能多留一些湿地、森林和荒野。

但是,多数人不能接受这一结论。他们首先不肯减少自己的物质消费,即不肯放弃“大量消费”的物质主义生活方式。不能放弃“大量消费”,就不能放弃“大量生产”。君不见,我国汽车生产正急速上升?“过去十年是我国汽车工业超高速发展的十年,国产汽车产量由2000年的207万辆猛增到2010年的1826万辆,占全球汽车产量的23.5%,成为世界第一汽车生产大国。”

《人民政协报》2011年9月5日。

问题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有什么不好?

有科学家(包括经济学家)和工程师们告诉我们,不要总担心“大量生产—大量消费”会导致“大量废弃”,迄今为止的“大量废弃”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只因为我们还不够聪明,科技还不够发达,其实,没有什么“废物”(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有了新科技,所有的废物都能成为资源,可以实现物质生产的零排放。在他们看来,有了不断进步的新科技和循环经济,我们就可以一如既往地“大量生产—大量消费”,而不会再有“大量废弃”了。也就是说,我们可一边恣意享受物质主义的狂欢,一边保住青山绿水、碧海蓝天。

果真如此吗?如此乐观的思想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吗?

篇4

1 非生态建筑问题产生的原因

探寻城市非生态建筑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于缺乏相应的生态设计理念,缺乏人文、绿色、层次信息,景观空间的亲和力不足,引发一系列资源再生难的问题。城市建设与发展中,从自然中获取的物资资源,最终只有一小部分作为建筑成品投入到了生态循环中,其它大部分成为了污染源,在环境中滞留堆积,引发一系列环境问题,同时索取之后没有及时回报与反馈生态环境,使得生态环境系统失调。当产生环境破坏问题后,无论设计、施工与监管单位,均产生推诿情绪,任由外部环境的逐渐恶化,而对于建筑污染物,单一对其生态破坏性过度关注,极少对其重复利用性、可再生性等环境价值,进行深入探究。

2 以人为本与因地制宜原则

在对城市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具备资源重构与生态布局意识。例如,在小区内设置相应的观赏假山或娱乐设施、健身器材等,增强城市建筑的宜居性,让人、建筑和环境得以和谐地相处。针对部分老旧矿区内的小区所产生与存在的污染问题,依照生态设计的理念,可把原作为污染源的渣土矿山,在进行一定的垫土、隔离、防尘、绿植后,进行生态改造提升为绿化活动公园,为居民提供活动与休憩场所。同时生态建筑作为细部具体概念,城市建筑与景观设计者首先应从观念上进行深刻认知,以现有资源与环境为载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改造自然环境,以重构和再生的理念为出发点来优化居住环境,使区内维持健康、绿色、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居住绿化是改善区环境的关键所在,合理的绿化规划和布局,不仅可以起到美化环境、丰富园区观赏性的作用,还能起到防风和遮阳的效果,绿地还是衡量区是否怡人的重要标准,也是展现生态理念最核心的部分,既要做好各类植物的搭配,根据植物的不同特性,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做到全方位绿化,除了楼下和楼间,楼顶也要做好绿化,以及墙面、阳台等地方,提升绿化的层次性与完备性。

3 城市建筑中生态设计理念的应用

规划设计城市建筑时,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论证―设计―实施―管理”的步骤要求,关系城市总体布局的重要建筑工程,要形成政府部门牵头,规划、设计与专家组实行共同会商的原则,寻求最优的设计方案。作为建筑设计单位,应将生态宜居的理念作为根本原则来进行科学规划,始终坚持绿色效应在设计中的比重,不应过度追求容积率等经济性指标。在施工的时候,施工方也要严格遵循设计方案的步骤,尽可能地去利用新技术,节约建筑材料。除此之外,生态建筑还应对后续的管理加以规范,加强建筑的优质管理:其一,加强物业管理水平,区内要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来处理日常的水、电、暖、气等问题,设置专职园艺人员间歇性修剪植被,维护城市建筑区的绿化与生态环境。其二,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日常活动中注意对公共设施以及绿化植物等的保护,要做好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将垃圾进行分类,用垃圾袋装好之后放在封闭的容器内,收集和分类的工作要做好;处理废弃物时应以减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再生率为准则,最大程度地变废为宝和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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