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时间:2023-08-01 09:25:1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妇女权益相关法律

篇1

随着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妇女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面对婚姻法中的不健全,我们应当从现在开始,关注妇女权益,促使婚姻法早日改革,为婚姻法的进步进行理论上的储备。

一、国外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一)美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美国原本使用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美国独立,各州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婚姻法。最开始的美国婚姻法采用过错离婚原则,也就是当婚姻一方产生了过错才允许离婚。197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逐渐进行了婚姻法改革,大部分州采用无过错结婚原则,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1]。

(二)德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1938年,纳粹正确颁布了《离婚结婚法》,将婚姻单独立法,并认为只有婚姻关系破裂才可判处离婚。1946年,盟国管制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婚姻法,1976年德国政府对这部婚姻法进行重大修改,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德国法律规定离婚之后夫妻财产平分,并且如果一方失去生活来源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

(三)法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在法国,大部分离婚案件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母亲,但是近40%的离婚女性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许多前夫拖欠抚养费,使得单身妈妈举步维艰。因此法国的婚姻法详细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救助义务。并且规定,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得到房屋的租住权,让妈妈们不至于流落街头。

二、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家暴情况广泛存在却无追责

我国许多妇女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在经济落后,风气保守的地区,家庭暴力事件不仅常见,而且被视为是人家家的家事,是天经地义的。很多妇女在因为家暴原因离婚后,前夫却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这无疑是对离婚妇女权益最大的挑战[2]。

(二)合法财产权得不到保证

许多妇女为了逃离眼前的处境,在进行离婚协商时往往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甚至有些妇女为了早日离婚,放弃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这样的妇女往往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离婚后的生活举步维艰。

(三)婚姻补偿制度的欠缺

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尽了更大的义务,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却体现不出这一点。我国婚姻法针对这一情况也没有一个详细的量化制度,使得妇女权益大大受损[3]。

(四)经济支持制度的欠缺

离婚妇女在社会上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全职主妇,在离婚后往往无法顺利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我国许多离婚妇女在离婚之后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即使是加上子女抚养费,家庭收入仍然捉襟见肘。对于这些妇女,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全面财政扶持政策。

(五)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缺乏保障

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拒绝,那么除了强制执行没有别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上又不可能每次都动用法院,实际上探视权还是被侵犯了。

三、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维护离婚妇女权益,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既保证男女平等,也要照顾弱势者的利益。此外,对于一些诸如家暴等恶的界定,也是下一步法律完善的重要方向。

(二)建立相关经济补偿支援制度

离婚妇女恶劣的经济条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将精力和才华奉献给了家庭,这样的离婚的时候,只是平分财产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妇女是不公平的。应当建立一整套离婚妇女补偿制度和社会层面的离婚妇女经济支援制度[4]。

(三)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许多妇女不敢离婚、不愿离婚、不能离婚,离婚之后权益受到侵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懂法。为这一上情况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的维护妇女权利。

(四)加强妇女权利的舆论宣传

维护妇女权利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直到妇女权利不可侵犯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要积极发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离婚妇女的弱势地位和处境,为离婚妇女的权益维护提供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结论

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结合本国实践的同时吸收外来经验。本文通过探究婚姻法中妇女权益的保障现状,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给出解决措施和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刘璐.论妇女离婚时财产性权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阎晓磊.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87-89.

篇2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029-1

我国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妇女是改造社会,创造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力量。因而,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和谐的天然砝码。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现有问题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妇女在受教育、劳动就业、参政、家庭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具体体现在:1、妇女人身权益受到保护。2、妇女参政水平整体提高。3、妇女自力逐渐增大。4、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5、妇女卫生健康不断加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1、在某些地方或领域男女同工同酬未落到实处2、在某些地方或单位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3、妇女劳动保护问题在某些单位和企业被忽视。4、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5、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6、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原因

1.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可操作性还不强,一旦发生损害,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3.相当一部分妇女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生活在农村,所受教育不足以使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思考

(一)不断完善立法、司法,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妇女维权首先是依法维权,法制化是妇女维权的根本途径,妇女维权的社会化只能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逐步形成。而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也是依法维权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第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例如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在“总则”部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则,应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权利法定原则。2、在“分则”部分,应当明确界定“权益内容”、“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三个板块的具体内容。第二、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相关司法解释,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施用。第三、是要建立健全司法救济体系,一旦妇女权益发生侵害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二)营造有益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文化

法律的运行不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实现,其关键要看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是否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对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必须得到社会共识。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形象被商品化、两性关系被庸俗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的文化氛围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实际上的“废止”,从而绝难落到实处。所以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可以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强大助力。

(三)提高妇女自身法律素养

我国妇女目前仍处于弱势地位,婚姻家庭、工资报酬、劳动就业、个人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待遇。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养必不可少。尤其是加强农村、基层的薄弱地区妇女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当地妇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妇女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参考文献:

[1]顾秀莲.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篇3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我区的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我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我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在*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我们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我们都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4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3600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开发区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在开发区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开发区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5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是我国农村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如今,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更是我国农村发展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更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效果。

1 泉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表现形式

妇女作为农村的弱势群体。她们的土地权益更应该受到关注。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妇女的土地权益正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未婚妇女会遭受到性别歧视,而出嫁女在土地权益的保护方面是“两头落空”,对于离婚、丧偶妇女则更是缺乏土地权益的保障。宅基地权益难以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均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在农村实施中,由于受到村规民约以及性别歧视的影响,农村妇女并没有享有与男子一样平等的权益。征地补偿款和收益得不到平等对待。在分配土地补偿金的政策上,虽然相关部门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妇女分配时采取的不平等待遇屡见不鲜。

2 泉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2.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也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具体来说,法律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并没有认真考虑到不同社会性别的人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也会存在社会利益的差异。再加上我国实行的“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让新增人口无法长期用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

2.2 村规民约的影响

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或受到侵害的根源不是我国法律制度和政策,而是农村社会仍然发挥作用的村规民约和传统的婚嫁习俗[1]。尽管中央和地方对保证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但是村集体也会以贯彻农村自治为由,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表决会等形式侵害农村妇女的权益,这些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妇女的权益。

2.3 基层干部执法不力

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通过村委会调解或者上访、诉讼等渠道解决,但是村干部大多会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为由而表示无能为力。找上级政府,他们认为土地是属于村民的,怕村民思想做不通的话,如果强制执行只会造成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对立关系,影响政府其他工作的开展。县妇联又因为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却力不足,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或者协调的工作,但是收效甚微。而上诉法院对农村妇女来说更是一场空谈[2]。

2.4 农村妇女地位低与维权意识不强

在农村,村里的重大事项一般是由村民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由于受到“男尊女卑”传统思想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基本是由男性构成,妇女在农村的参政率极低,而且即使拥有参政议政权,也不一定就能够发挥其参政议政的效用。农村妇女不仅社会地位低,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大部分的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依旧很淡薄。

3 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

3.1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制定法律的司法解释中,要明确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变更、消灭的条件以及家庭成员之间行使、转让、变更土地权益的法律限制。完善法律对于动态的婚姻关系中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发生分离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农村妇女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全面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经济权益[3]。

3.2 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为了完善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应该对相关的村规民约严加审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要保证一项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的诞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到事前控制,在制定阶段就应该严加规范。在事后要进行制约监督,应该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坚决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落后的村规民约,还要排除落后的传统思想对实现男女平等有制约的村规民约。

3.3 加强政府执法力度

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归根到底是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政策时,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所以应该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把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3.4 加大宣传教育营造维权氛围

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提高村民特别是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甚至杜绝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会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从而能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部分村民课借此提高法律和思想素养,真正做到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篇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义务内容。然而,这一变革对于农村妇女这个脆弱群体而言,要想让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度较大。关键性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在操作层面上,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缺失。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缺失现况分析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农村出嫁妇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习俗看,妇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户籍将从娘家所在村庄迁移至婆家所在村庄。而农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全部或部分被村委会收回,或者被父兄等亲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妇没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局面。从长期发展角度看,这部分农村妇女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失去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分红权、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分配权等延伸权利。农村妇女出嫁对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权,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现象在沿海、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较为普遍。

    (二)农村离婚妇女丢失承包土地按照农村习惯,妇女一旦离婚,一般不会继续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属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无法分割,根本带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实际上,这部分农村妇女因离婚丧失了依赖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妇女自身的日常生活与生存受到严重的挑战。所以,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范中增加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内容,尤为重要。

    (三)农村丧偶妇女往往丧失承包土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尤其严重。丧偶妇女既可能丧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丧失对其亡夫承包地继承权。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响,丧偶妇女往往会离开原居住地。她们家庭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会被单方终止,她们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强行回收。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丧偶妇女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固定性与婚姻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农村妇女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个人力量难以与集体及家庭力量对抗,也注定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动的农村妇女始终属于弱势群体一方,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护。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成因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性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做了些原则性规定,但其中仍然不够完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于该条款没有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内部家庭承包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单位,但对于农村妇女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家庭承包方责任人或共有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受这一立法缺失影响,农村妇女往往由于婚姻变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二)配套规定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对接不畅、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男女平等问题是特别引人注意,但这种规定仅仅体现在抽象层面上,在农村妇女如何维权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径和手段,并且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模式下,农村妇女能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适格主体,存在争议。当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只能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非行政机关,所以,往往告状无门。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把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所以,现行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配套规定过于原则性,或存在对接不畅,亟待改进。

    (三)以民主程序议定的村规民约,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规定“村民大会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过三分之二”的民主议事原则,且议定的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多数人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当经过民主议定的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时,如何纠错,如何查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在农村土地实施流转改革过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其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下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具体有以下几点措施与建议:

    (一)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立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农村妇女在出现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等情况下,如何通过对法律工具的应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权及延伸权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确的阐述。作为一部对妇女权益专门性保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细化其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以便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补充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款的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农村妇女在现实生活环境下最切实的问题;(2)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配上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立法完善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以内部家庭为承包方的法律规范中,需要将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纳入保护范畴。虽然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户”为单位,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规范中,应当将农村妇女占商议土地承包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议中让女性平等地参与,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诸如在承包、转让合同等文件上不仅仅需要承包方当事人即户主签字,同时,还必须承包方当事人的配偶签字;(4)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全家迁入市区的农户,可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回收。基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特别考虑,建议修改为:在娘家迁入城市,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予以保留,农村集体组织不得收回等内容。

篇7

市妇联作为辖区内其他妇联的直属分管机构,还需依托各基层妇联共同推进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和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市妇联在工作中能够起到统筹安排,但具体日常妇联工作的跟踪和对接,还需要其他妇联协同配合,共同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帮助。

二、加强宣传,重点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意识

通过法律援助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深入基层和学校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帮助妇女儿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婚姻纠纷、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劳工维权、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问题,从多个维权领域作细致的解读,进一步提升了法治宣传层次。

篇8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妇女、儿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意识。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宣传纳入普法内容,多次组织宣传教育人员及法律工作者、优秀律师到全县各农村和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已达90%。

篇9

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

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

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 (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

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1,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巾帼司法志愿者服务团和妇女法律知识宣讲团作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营造更有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加强维权执法力度,为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

3,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各社区,村委会矛盾调解室和法律顾问处的调解处理范畴,使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出社区,就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4,在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使妇女的劳动,人身健康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建立健全陪审员制度,妇联维权干部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5,搭建妇女劳动权益诉求表达维护平台,通过提供劳动权益法律咨询和援助,解决她们维护劳动权益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各相关部门的建议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

1,积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宣传,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保证就业妇女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加大对妇女平等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资纠纷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发挥人大作用,在人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时,应将工会女职工组织纳入其中,确保女职工各

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篇10

二、活动内容丰富多彩。(1)我乡妇女组织抓住“三八”节日契机,采取座谈会、街头宣传咨询、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十会议精神和“中国梦”、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弘扬时代主旋律,提倡男女平等,文明建家。

(2)3月6日上午,乡人民医院的5名护士作为“巾帼志愿者”代表,在乡文化站处为群众提供义诊服务和医疗卫生知识宣传,重点是高血压、高血糖等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

(3)举办“庆三八享健康”职工趣味运动会。3月6日上午,乡妇联举办职工趣味运动会,来自各村的妇女工作联络员参加运动会,共设欢乐踩气球、快速跳绳、小猪快跑、绑腿跑四个运动项目,争先恐后重在参与,职工也都通过活动强化了廉政文化进家庭相关意识,真正做到赛出风格,加强沟通,促进团结。

篇1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妇女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xx市“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xx、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通过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进一步完善妇联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妇联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和基层维权阵地建设,推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抓住节日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力度,利用“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2·1”国际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机,加大法制宣传和“平安家庭”创建宣传。利用妇女维权中心、接待室、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站、家长学校等有效阵地,向妇女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实施“万家平安”工程,提高“平安家庭”创建水平。积极倡导“平安保家、廉洁守家”,扩大宣传面,确保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率和达标率。开展家庭助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文化社区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点的建设。对照省“平安家庭”创建考核要求,抓好我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检查和自查工作,确保“平安家庭”创建中不失分。评选十户市级“平安家庭”。

3、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积极发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指挥协调作用,组织实施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对未达到的目标和未完成的实事工程进行梳理,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继续推进“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做好女性健康教育和两年一次的妇科健康检查达标工作。

4、重视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进一步加强维权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投诉点、维权调解室、姐妹谈心室等机构,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配合政法部门,特别是“110”指挥联动中心,及时帮助受害的妇女儿童。组建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让女律师、女检察官、女法官等法律工作者队伍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理念,依法维护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妇女组织维权工作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完善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建设,推动妇联系统维权干部培训纳入我市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维权干部树立终身学习和自学成才的理念,提高她们的法律水平和维权能力。

三、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2、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简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多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3、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妇联认真抓好行动的落实,加强对下级妇联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行动开展有成效。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维权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市妇联汇报。

四、活动安排

1、开展“三八”维权周系列活动(3月)

2、开展女企业家群体企业解困调研(3月)

3、配合绍兴市妇联开展妇女家庭生活质量调研(4月)

4、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5月)

5、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9月)

6、建立女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5月)

7、举办村妇女干部维权培训班(6月)

8、召开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8月)

篇1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妇女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xx市“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xx、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通过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进一步完善妇联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妇联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和基层维权阵地建设,推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抓住节日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力度,利用“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2·1”国际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机,加大法制宣传和“平安家庭”创建宣传。利用妇女维权中心、接待室、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站、家长学校等有效阵地,向妇女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实施“万家平安”工程,提高“平安家庭”创建水平。积极倡导“平安保家、廉洁守家”,扩大宣传面,确保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率和达标率。开展家庭助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文化社区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点的建设。对照省“平安家庭”创建考核要求,抓好我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检查和自查工作,确保“平安家庭”创建中不失分。评选十户市级“平安家庭”。

3、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积极发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指挥协调作用,组织实施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对未达到的目标和未完成的实事工程进行梳理,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继续推进“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做好女性健康教育和两年一次的妇科健康检查达标工作。

4、重视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进一步加强维权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投诉点、维权调解室、姐妹谈心室等机构,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配合政法部门,特别是“110”指挥联动中心,及时帮助受害的妇女儿童。组建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让女律师、女检察官、女法官等法律工作者队伍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理念,依法维护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妇女组织维权工作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完善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建设,推动妇联系统维权干部培训纳入我市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维权干部树立终身学习和自学成才的理念,提高她们的法律水平和维权能力。

三、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2、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简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多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3、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妇联认真抓好行动的落实,加强对下级妇联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行动开展有成效。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维权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市妇联汇报。

四、活动安排

1、开展“三八”维权周系列活动(3月)

2、开展女企业家群体企业解困调研(3月)

3、配合绍兴市妇联开展妇女家庭生活质量调研(4月)

4、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5月)

5、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9月)

6、建立女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5月)

7、举办村妇女干部维权培训班(6月)

8、召开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8月)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