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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妇女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面对婚姻法中的不健全,我们应当从现在开始,关注妇女权益,促使婚姻法早日改革,为婚姻法的进步进行理论上的储备。
一、国外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一)美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美国原本使用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美国独立,各州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婚姻法。最开始的美国婚姻法采用过错离婚原则,也就是当婚姻一方产生了过错才允许离婚。197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逐渐进行了婚姻法改革,大部分州采用无过错结婚原则,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1]。
(二)德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1938年,纳粹正确颁布了《离婚结婚法》,将婚姻单独立法,并认为只有婚姻关系破裂才可判处离婚。1946年,盟国管制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婚姻法,1976年德国政府对这部婚姻法进行重大修改,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德国法律规定离婚之后夫妻财产平分,并且如果一方失去生活来源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
(三)法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在法国,大部分离婚案件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母亲,但是近40%的离婚女性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许多前夫拖欠抚养费,使得单身妈妈举步维艰。因此法国的婚姻法详细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救助义务。并且规定,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得到房屋的租住权,让妈妈们不至于流落街头。
二、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家暴情况广泛存在却无追责
我国许多妇女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在经济落后,风气保守的地区,家庭暴力事件不仅常见,而且被视为是人家家的家事,是天经地义的。很多妇女在因为家暴原因离婚后,前夫却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这无疑是对离婚妇女权益最大的挑战[2]。
(二)合法财产权得不到保证
许多妇女为了逃离眼前的处境,在进行离婚协商时往往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甚至有些妇女为了早日离婚,放弃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这样的妇女往往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离婚后的生活举步维艰。
(三)婚姻补偿制度的欠缺
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尽了更大的义务,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却体现不出这一点。我国婚姻法针对这一情况也没有一个详细的量化制度,使得妇女权益大大受损[3]。
(四)经济支持制度的欠缺
离婚妇女在社会上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全职主妇,在离婚后往往无法顺利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我国许多离婚妇女在离婚之后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即使是加上子女抚养费,家庭收入仍然捉襟见肘。对于这些妇女,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全面财政扶持政策。
(五)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缺乏保障
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拒绝,那么除了强制执行没有别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上又不可能每次都动用法院,实际上探视权还是被侵犯了。
三、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维护离婚妇女权益,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既保证男女平等,也要照顾弱势者的利益。此外,对于一些诸如家暴等恶的界定,也是下一步法律完善的重要方向。
(二)建立相关经济补偿支援制度
离婚妇女恶劣的经济条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将精力和才华奉献给了家庭,这样的离婚的时候,只是平分财产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妇女是不公平的。应当建立一整套离婚妇女补偿制度和社会层面的离婚妇女经济支援制度[4]。
(三)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许多妇女不敢离婚、不愿离婚、不能离婚,离婚之后权益受到侵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懂法。为这一上情况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的维护妇女权利。
(四)加强妇女权利的舆论宣传
维护妇女权利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直到妇女权利不可侵犯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要积极发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离婚妇女的弱势地位和处境,为离婚妇女的权益维护提供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结论
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结合本国实践的同时吸收外来经验。本文通过探究婚姻法中妇女权益的保障现状,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给出解决措施和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刘璐.论妇女离婚时财产性权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阎晓磊.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87-89.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029-1
我国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妇女是改造社会,创造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力量。因而,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和谐的天然砝码。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现有问题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妇女在受教育、劳动就业、参政、家庭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具体体现在:1、妇女人身权益受到保护。2、妇女参政水平整体提高。3、妇女自力逐渐增大。4、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5、妇女卫生健康不断加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1、在某些地方或领域男女同工同酬未落到实处2、在某些地方或单位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3、妇女劳动保护问题在某些单位和企业被忽视。4、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5、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6、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原因
1.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可操作性还不强,一旦发生损害,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3.相当一部分妇女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生活在农村,所受教育不足以使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思考
(一)不断完善立法、司法,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妇女维权首先是依法维权,法制化是妇女维权的根本途径,妇女维权的社会化只能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逐步形成。而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也是依法维权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第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例如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在“总则”部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则,应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权利法定原则。2、在“分则”部分,应当明确界定“权益内容”、“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三个板块的具体内容。第二、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相关司法解释,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施用。第三、是要建立健全司法救济体系,一旦妇女权益发生侵害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二)营造有益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文化
法律的运行不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实现,其关键要看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是否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对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必须得到社会共识。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形象被商品化、两性关系被庸俗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的文化氛围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实际上的“废止”,从而绝难落到实处。所以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可以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强大助力。
(三)提高妇女自身法律素养
我国妇女目前仍处于弱势地位,婚姻家庭、工资报酬、劳动就业、个人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待遇。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养必不可少。尤其是加强农村、基层的薄弱地区妇女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当地妇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妇女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参考文献:
[1]顾秀莲.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我区的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我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我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在*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我们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我们都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3600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开发区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在开发区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开发区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