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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较快,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2010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国家部委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引导和规范了民间投融资行为,但由于政策的制定实施与整个社会的资金游动规律存在一定偏差,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房市限购和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趋利行表现的较为突出,特别是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欠规范,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存在非法集资隐患、违规经营金融业务、资金来源及去向不明等问题,潜藏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影响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这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特殊群体的规范发展,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以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公司集资诈骗案为例,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中介市场及机构的相关建议。
一、引言
近几年来,受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以及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融资难度大、资金紧张的局面。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稳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试点。此后全国许多地方以温州模式为样本,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民间金融发展,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快速增加,而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虽然具有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不足的积极意义,但客观上也潜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只有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登记服务平台、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的条件与环境等一系列相互匹配的措施,才能促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山市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数量少,总体规模较小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现有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经营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3家,分别为云南聚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总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中:聚源公司1000万元、信保公司500万元、金鼎公司500万元。3家公司中,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而云南聚源民间融资公司因开业后一个季度未开展业务,金融办已要求市工商局,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已收缴,公司门牌已拆除。
(二)业务经营正常,融资方式较为灵活
目前,保山辖区2家正常营业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秉着“收益合理、风险可控”的服务理念,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金融理财服务。在开展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所有融资项目均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偿还本息的方式,所有项目未出现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本现象,到期项目能够按时、足额收回本金,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本金的安全。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2家正常营业的公司共上线36个项目,完成投融资对接2.53亿元,累计投资人次达2281人,项目的融资企业均为行业内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项目的投资人收益率为10%~15%。融资登记公司在为大额投资人提供多种投资理财选择的同时为中小型投资人提供了一种比较理想的投资理财渠道,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登记公司因投资门槛低、投资方便灵活、投资收益较高和风险较低吸引了更多中小投资人的参与。
(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稳步发展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辖区内经省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共有2家。分别为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和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其中: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但开业后还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0000万元,该公司已累计完成融资项目24个(包括个人项目),融资额达14144万元,已结清项目11个,收回金额1314万元。目前,该公司运营的融资项目13个,融资余额1283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按公司所属行业的看,该公司为服务业,主要对融资提拱中介服务。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主要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信息,并且不能吸纳资金。但是,该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并未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经营业务,而是以公司的名义,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付给资金出借人高利息的方式来发展自己的业务。在此业务发展模式下,该公司虽然是以实体经济做支撑,但却以正规注册的公司为掩护,通过对亲朋好友的的误导宣传,公司法人张某在短期间内就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但从这些资金的用途看,该公司一方面支付借款利息,一方面则是是用来再次放贷,从公司运作的过程看,该公司的实质其实是一个“庞氏骗局”。公司仅仅运作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和支付借款人利息,不得不宣告破产。由于公司破产,资金链断裂,大量的资金无法收回,使资金出借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最终,张某等相关人员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涉案的金额十分巨大,其中大部分资金是高利息滚出来的泡沫,其资金被用于投资、放贷或是偿还高利贷等,而受害人的钱往往是难以追回的。
(二)案例启示
近年来,民间融资活跃,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投资者受高利诱惑,忽视了风险防范,导致案件纠纷频发。从保山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对如何警惕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的“融资陷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不要被高利息诱惑。近几年来,随着各类互联网融资平台、投融资中介机构等融资方式的兴起,投资者通过此类中介机构进行投资时,在投资前要对投资方面的情况进行多方了解,不能盲目投资。第一,要认真了解相应投融资机构的合法性,主要了解该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第二,要向相应的政府及行业监管理部门了解该公司是否有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站。第三,要详细了解该公司的行业信誉度和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要详细了解具体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民间借贷手续便捷且有高额利息诱惑,公众往往忽视风险,首选民间借贷作为投资升值的途径,这是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不少参与融资的居民大部分是因为手里有闲散资金,为了吃高息盲目地放在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这部分居民因缺乏相关金融知识,没有认识到其风险的严重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投资者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民间融资、民间借贷相关政策规定,同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投资者的理财知识的培训。对违规民间借贷案例要加大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民间融资和借贷具有一定风险性,让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投资须谨慎。另一方面,通过主流媒体,刊登合格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提高投资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识别能力,在投资前能够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运营面临的风险
目前,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对拓宽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渠道,促进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缺失,促使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增强竞争实力。但随着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机构运营和业务发展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隐患,需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政策风险
目前,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因其业务发展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加之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在其融资过程中,资金投向过于集中,房地产、建筑行业等国家限制行业投资的比重达到了50%以上。同时,部分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营业务,影响了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如: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在融资过程中,资金供给方超过30人项目达到了16个,有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委托多家银行机构办理当事人资金清算业务,分别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有的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宣传但不办理相关业务。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目前,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公司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公司宣传、网络、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而对公司背景、业务流程、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则无法获取,部分居民因法律、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服务公司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人们的盈利心理,通过向出借人许诺支付高额的利息等方式,以吸引客户参与借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回报承诺高,但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力较差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这此机构在资金运营、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一旦流动性出现困难,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而有些融资中介机构本事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等活动,从而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因此,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会使资金投资人在通过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资金的安全缺乏基本保障。
(三)道德风险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各类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借贷交易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桥梁纽带作用。投资者通常与中介机构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即投资者委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资产抵押、收入、还款来源等方面的情况,并受资金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抵押、担保、公证、还本付息等相关借贷手续,并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在投融资过程中,虽然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形成了委托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资金运作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不能做出真实的判断,从而面临着中介机构在借款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信状况、信用评价、借款用途等方面的情况不作认真调查,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在贷款发放后,中介机构不认真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变化等方面情况,甚至借款出现违约风险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追讨资金,从而使投资者收回本息的难度加大。
(四)监管风险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时,仅按照服务业登记,从而忽视它的融资活动性质。在现阶段,各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其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但主要是通过已发生的违法融资活动进行处罚,属于事后监管。这种事后监管只是针对违法融资活动已经发生、社会影响较大而采取的措施,没有对违法融资起到预防的作用。因此,对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监管不能仅仅限于局部监管,应该采取全程监管的方式,只有这样,监管才能起到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管的目标。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和措施
一是尽快建立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业务发展的法规体系,明确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法律地位,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的集资行为要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等方面要加以规定,规范、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投融资活动,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通过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形成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的合力监管。同时,加快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多个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通报机制,定期适时对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提高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自身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测、跟踪和管理,不断提高投融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应借鉴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估系,对其投资的项目应认真调查,评估其风险大小,充分为投资者提供真实、详细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
(三)建立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机制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通过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协会的统一组织下,不断完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自律准则,对其准入门槛设置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对其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以行业自律形式,规定融资利率和服务中介费,从面达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合理有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尝试在行业协会中建立地方融资信息服务登记平台,通过平台,及时各类融资信息、投资项目进行逐笔登记,并对登记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形成详细的数据报告,及时掌握和分析相应资金的流向、利率水平等信息,对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起到一定的数据信息支持。
(四)探索建立民间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地方政府应根据民间投融资的风险类型,按照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基金,并将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投融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按照风险等级给予一定补偿。地方政府也可要求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产生融资风险和融资纠分,可用于风险补偿。二是成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地方政府可尝试建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行为进行管理和评级,对因信用行为而产生风险可能性的行为,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可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对其风险进行提示,为风险补偿提供支持。同时,应不断完善地方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支持并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对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要不断完善,要求各担保公司每年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可按风险分担比例用于民间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1]赵玲.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研究,湖北:当代经济,2015.03.
[2]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作风险及现实影响.成都:西南金融,2014.07.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推广,各种农户粮食补贴、水库移民补贴、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家电下乡补贴等各类惠农补贴的发放,对于曹县这个人口大县来说,“取款难”成了摆在老百姓面前的一个难题,作为致力于“三农”经济发展的农村信用社,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创新研发了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曹县联社积极响应这一政策大力布防,开展“金融机具村村通工程”。
为方便百姓群众业务办理,及时了解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曹县农信社一方面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业务指导。一方面安排信用社科技部和厂家人员进行对管理员进行现场讲解,从业务流程到操作实务,从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到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切实提高了设备管理员使用和管理设备的能力,降低了业务操作风险,为老百姓安全办理存取款、缴费、查询、挂失等业务增加了技术保障。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的安装,消除了曹县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延展了农村金融网点服务半径,有效改善了支付渠道,可以说,曹县农信社最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帮助农民群众实现了“使农民朋友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一美好愿望,受到百姓的一直认可。
“以后不用跑远路领‘工资’了,不用孙子再带着我到镇上取钱了”。曹县朱老家村民刘王氏高兴地说。“是啊,多方便,多省事儿,以前我们都得跑很远的路,有时还得麻烦这个、麻烦那个,还不一定领到‘工资’,人挤人,人老喽真怕挤出个好歹,安这个机器不孬”。王老汉说的很实在。原来,村里的老人都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当做国家发给他们的“工资”,一下子,村里的老人们都有“工资”了。据曹县农信社的工作人员反映,自从安上了农民自助服务终端,村里的人都赞不绝口,夸咱们信用社为老百姓做了好事、事实。从一开始的取钱困难,到现在的方便快捷,村里的老百姓切实享受到了现代化高科技的金融服务,便捷、高效、安全,使老百姓实实在在收益,他们感到由衷的高兴啊。截至目前,曹县农信社已安装运行了195台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覆盖了全县所有的乡镇,有效发挥了分流业务、缓解柜台压力的作用,畅通了支付结算渠道畅通,为农业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179-03
一、河南省民间融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民间融资增长较快,在促进经济增长、活跃城乡市场、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河南省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0 469 .57亿元,比上年增长30.7%,增速同比回落4.9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 700.11亿元,增长31.6%,增速同比回落4.8个百分点;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 769.46亿元,增长26.3%,增速同比回落5.4个百分点。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民间融资仍趋活跃,潜在风险日渐显露,有待关注。
二、民间融资面临的问题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资金融通行为,生于民用于民,伴生经济社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不容忽视的规模作用。因此,在国家经济转型时期,注重金融核心调节作用的同时,必须关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问题。
(一)民间融资体制与机制面临不公平竞争
一是政策环境上,民间融资得不到公平竞争的保障。河南作为内陆省份,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影响,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方面重点支持国有经济,把大量有限的资源配置在国有经济上,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融资部门对非公有企业不能一视同仁,对私营经济的歧视性政策和社会偏见没有在短期内消除,市场准入制度门槛高,民间融资领域狭窄,融资发展空间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的拓展和融资积极性。
从市场准入政策看,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融资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融资项目的许可、贸易渠道的开放、产权转移与企业兼并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间融资手续杂、管卡多、效率低、费时长。
从产业进入看,可以说具有一定的进入广度(目前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十六大类行业看,都有民间融资进入),但进入的深度明显不足。民间融资在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新兴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的比重还很低。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民间融资在将近30个中类行业存在着实际上的“限进”情况,而这些行业往往都是由于部门垄断、进入壁垒过高和所有制歧视等,导致民间融资进入深度不够。至于具体到小类行业划分的产业,民间融资不能进入的更多。在这样的歧视性安排下,民间资本的融资机会事实上是很有限的。根据世界银行在较大范围内统计的私人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库显示,私人部门30% 分布在电力领域,28%分布在电信领域,18%分布在供水、卫生设施,8%在道路港口,6%在天然气,5%在水路运输,3%在机场建设,2%在铁路建设。可见,民间融资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上空间巨大。
二是政府政策缺乏稳定性,融资回收没有保障,造成融资浪费,融资成本加大。比如,十几年来河南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各级政府政策支持密不可分,但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基层政府缺乏宏观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把握,以追求地方经济利益为目标,大部分是靠资源型、粗加工、小规模项目支撑经济发展,在企业还没有进行有效的原始积累时,国家开始大力度实施关停“十五小”,使得其原始积累丧失殆尽,再行发展面临着资金、市场和技术的种种约束,困难重重。一方面,政策不稳使他们对自己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没有充分信心;另一方面,政府缺乏保护民间融资合法利益的可行措施。政府缺乏信用,起因于政府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它是市场失序的最深层次、最本质的理由。民间融资,在融资阶段一般比较顺利,但在收取回报阶段难免要出问题。据调查,从民营经济发展外在环境看,在一个地域内,为数不多、发展迅速的民营企业大部分是靠个别因素获得临时性优惠待遇。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基础制度保障,尤其突出的是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三是缺乏政府指导下的为民间融资提供的各种服务。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市容、街道等行政和经济监督机构,再加上其他行业性主管部门,总计约20多个单位,但却缺乏一个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在项目融资方面,没有一个融资主管部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办法。主要表现是:缺乏对私营经济进行宏观引导的经济法;缺乏为小型融资服务与融资建设相关的具体操作政策、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质量监理、担保、仲裁、公证、法律等;缺乏人才的提供,私营企业很难得到技术精良的员工,因为私企难以提供有保证的岗位和社会保障,包括户口、医疗、子女上学入托等;缺乏为民间融资提供的各种权威的信息咨询服务系统等。
(二)融资渠道狭窄,融资难度较大
统计资料表明,民间融资利用银行贷款比重在明显下降,越来越倚重自筹资金,其他直接融资渠道几乎为零。主要成因表现在:
一是银行对优势大企业贷款过于集中,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融资相当困难。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体制改革和防范融资风险措施的相继推出,商业银行出现了一些不利于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集中化倾向。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机构在集中,业务也在集中,基层分支机构存多贷少,更多的资金是简单的向上级行上缴了事。随营资金向上级银行尤其是省级银行和总行集中,信贷投放也越来越向大城市和资金本来就充裕的大企业集中。各个商业银行竞争性地向大企业、大项目尤其是上市公司、优势企业以及邮电、通讯、电力、交通等垄断性行业贷款,贷款偏好度几乎为100%,使得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也不得不让出一片天地。与此同时,对大多数的小企业资金支持明显弱化。
二是储蓄向融资转化机制不畅,民营中小企业投融资基本上靠自我融资、民间借贷和拖欠款等非正式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2010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为3 634.5亿元,比2009年底增长14.6%,其中定期储蓄存款增加311.44亿元,增加额占储蓄存款增量的67.3%。全年新增各项存款为792.5亿元,新增各项贷款为534.31亿元,存贷差为258.19亿元。这说明河南省虽然人均储蓄水平不高,但总量水平还足以支撑经济发展,进一步说明民间融资还存在大量的增量资源,民间融资增长的潜力较大。
(三)民间融资主体比较单一,有局限性
目前,民间融资主体自身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自身在项目的选择、论证、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短期行为严重及可行性研究重视不够、技术合量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集体、个体私营融资项目存在着可行性研究不够重视或短期行为严重的问题。有的项目只是到外地考察一下,就盲目上马。照搬别人的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现象较为普遍。在加工业中,大部分项目使用的是落后工艺和大企业淘汰的二手设备,加上管理人员素质差,使产品质量差,销路有限或生产周期短,最后被迫停产反而带来沉重负担。
第二,民间企业体制和机制自身很难改革和创新。多数个体、私营企业是家族式企业或合伙企业,虽然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在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初期,由于企业的规模小、人员少、产权单一、管理简单,其企业制度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切实有效的。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管理关系的日趋复杂,特别是在产权多元化、资本社会化的情况下,企业又必须及时进行相应的制度发展和创新,否则就会束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导致企业衰败。
第三,民间融资主体普遍缺乏信用和财务公开。目前,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但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所为;民营企业之间出现三角债最多又最不宜解决;财务不透明,做假账少缴税等等;这种信用环境大大缩小了企业活动空间。而信用风险所导致的贷款难、吸引外来资金难、签订大合同难、其他融资主体和其合作难等,是目前民间融资主体资金短缺、发展困难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
三、推进河南省民间融资的政策建议
“十一五”时期,河南省全社会固定资产融资计划年均增长13%。为了支撑固定资产融资的持续稳定增长,启动民间融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民间投融资机制,寻求新的融资增长点已是刻不容缓。
(一)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主体
国家“十一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融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这为我们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融资政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为此,为了把政策落到实处,我们建议从以下角度入手: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舆论宣传,切实改善民间融资的政策体制环境,真正落实有关文件和法规的要求,为民间融资打开方便之门。打破“唯成分论”的观念,破除思想和体制上的障碍,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和引导民间融资。
二是立法保护社会融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融资者的信心。对于民间企业和个人财产权利给于制度上的合法保护,是鼓励民间资本积累的根本方式,“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财产权利受到保护、财产运营安全,个人才能积极积累和融资。
三是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间融资进入的政策法规。对过去的政策法规,凡是不符合十七大报告和《宪法》修正案要求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或废止实施。尽快出台《河南省促进和引导民间融资实施意见》。要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放低民间融资进入门槛,降低民间融资成本,提高民间项目融资回报率,真正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法规环境。
(二)努力拓宽河南省民间融资领域
国家计委已明文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融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融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融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融资同样适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南省实际,现阶段引导民间融资进入的重点领域包括:
1.打破国有垄断局面,鼓励民间融资在政府监管下融资、建设、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从融资范围上看,凡是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以获取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界限,破除地区和部门垄断,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融资。
2.全面推动民间融资新兴服务业等领域的进入深度。从新兴服务业来说,它包括融资、保险、教育、文化娱乐、卫生医疗、旅游、房地产、邮政、电信传媒、中介、信息咨询、环保、社区服务等。目前,处于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是外商融资最急于进入的产业,也是民间融资发展空间最大的领域。当前民间融资进入的主要障碍还是垄断,应该逐步放开这些融资领域,让民间资本顺畅进入。
3.收缩国有经济范围,拓宽民间融资空间。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国有资产退出机制。结合河南省实际,在外资经济不会在短期内有较大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实行“国退民进”,民间融资参与国有企业的产业调整和资产重组。
(三)开辟多种融资渠道
解决民间融资难首先需要转变思维。现实表明,民间融资难表面上是融资渠道狭窄,而深层次原因则是体制、制度和信用存在问题。因此,加快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调整,强化社会的信用基础应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其次从扩大民间融资的融资渠道看,应该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放开民间融资的融资渠道。也就是如何把储蓄存款转化为融资,把分散的资金聚集起来进行融资。从目前情况看,就是发展融资市场和促进融资工具的创新,为居民提供各种适宜的融资资产选择形式,扩大居民的直接融资领域,实现居民储蓄到融资的直接转化。概括起来就是间接融资——增大贷款力度,直接融资——基金、股票、债券、项目融资、产权交易,使民间融资公平地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四)建立健全引导民间融资的市场服务体系
为了激活民间融资,避免盲目融资、重复建设,除了应在解决民间融资的融资渠道、拓宽其融资领域上下功夫外,还要建立权威的融资信息网络和经常性的融资信息制度,发展规范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提供完善的信息引导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权威的融资信息网络和经常性的融资信息制度。建议以统计系统庞大的信息源、灵活快速的调查体系为基础,联合计委、经贸委等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融资信息制度。内容包括综合、行业、地域等不同层面的融资信息,产品发展目录,通报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公布政府制定的融资政策、融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及城市规划,融资方向指导目录,鼓励、限制及禁止的融资领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接近产业化的技术或项目,为民间融资建立项目库;形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
二是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实现融资各要素自由流动,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前提和基础。对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保证其公平、公正,使中介机构对其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政府服务体系。可以考虑乡镇企业管理局不分所有制,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其主要职能包括利用政府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向高风险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知识援助,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适时进行改革和改造,协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等。由乡镇企业管理局设立和管理“小企业发展中心”、“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民营企业培训机构、免费网站等,为民间融资提供一系列咨询、培训和服务体系。要简化政府行政审批手续,创造条件实施民间融资项目代办制,用法规形式,实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一站式”办公的审批方式。
参考文献:
[1] 李元华.温州民间融资及开放性资本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 晏照华.发展民营银行与中国融资体制改革[J].昆明: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3,(2).
[3] 谢丽霜.民族地区农村融资经济协调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4] 王可为.西部地区经济融资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融资出版社,2008.
[5] 张杰.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与融资次序[J].经济研究,2004,(4).
一、概述调研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资本游离于投机炒作与非法集资的边缘地带,即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融资领域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为该领域民事及利益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如备受人们关注的浙江吴英融资案,因缺少充分法律依据而增加了判决的难度,难以裁定是金融诈骗,还是民间借贷行为失控。2012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郭振家提出了关于民间融资的提案,建议赋予民间融资以公平发展的政策空间,创新民间融资组织发展模式,强化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管理。2013年7月份,绍兴市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为民间金融服务的有益平台。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在金融创新良好形势下,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更为活跃,但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规范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举措,从而对优化中国民间融资市场起到推动作用。
二、当前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的民间融资市场日渐活跃,对金融经济的影响日渐增大,但与国内其他地区一样,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1.民间融资不在金融制度涵盖范围之内。针对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在政策或制度层面缺少限制性的条款,需要注重清理和整顿一些特殊现象。绍兴市非法民间集资现象反复出现,相关部门对该种金融现象的处理不够规范,民间融资资金链条断裂时,缺少完善的事先预防机制与善后处理机制。
2.民间融资贷款利率偏高,存贷利率不对称。调研表明,绍兴市民间融资贷款以月为基本单位,一个月为一期,月贷款利率为2%,年贷款利率则高达10%,这要远远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存贷款利率极为不相称。
2013年中国六大银行的利率表(活期、定期及通知存款利率)
银行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利率(零存整取) 零存整取、整存领取、存本取息 通知村款
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一年 三年 五年 一天 七天
央行 0.35 2.6 2.8 3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4
工商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农业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建设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中国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交通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表1.2013年中国五大银行的利率表(活期、定期、通知存款利率)
总体而言,民间融资市场存贷利率不对称,主要源于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民营企业需要生存发展资金,但又缺少正规的融资渠道,存在资金需求强劲与资金供给短缺间的矛盾;二是民间融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及利益保障,需要风险回报;三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可是基准利率的4倍,这使得很多民间资金被用于贷款;四是近年来,投资品及投机品价格大幅提高,使得很多借用民间资金的人承诺给予高额贷款利率。因此,很多民营企业虽然认识到民间资本的存贷利率不对称,却只能利用贷款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
3.民间融资缺少保障、保险及审核机制。一般而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信用是民间融资形成的基础,但却缺少如正规金融体系般的机制和保险保障。具体而言,民间融资缺少诸如担保、抵押和质押等类型的保障机制,缺少预防坏账的拨备资金,缺少对贷款人信用及偿还能力的审核。在上述情形下,存在巨大的借贷资金回收风险,容易出现损失利益、资金链条断裂及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民间往往采用非常规手段处理信用滥用问题。
4.往往因过度追求利润导致借贷行为混乱。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出资人和集资人都期望用小额投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回报,但对于贷款人或贷款企业而言,若将这种贷款用于实体经济,年回报率大多低于30%,不能承受如此高的利率;若投资投机品,在面临大幅波动风险的同时,也只能在某个周期内承受如此高的利率,因此,民间融资易于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现象。即便如此,很多集资人为了追求利润,往往承诺给出资人高利率,再以更高的利率借出去,借东补西,容易导致信用虚假或缺失,形成民间借贷混乱局面,导致资金链条断裂,不利于经济发展。
三、绍兴市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举措
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所存问题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状况,绍兴市踏上了一条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道路,实施了一系列有效举措。
1.强化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金融经济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制约,民间融资也是如此。绍兴市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视为规范民间融资的必要举措,从两个层面做出努力:一是确立民间融资法律地位,将民间融资纳入合法渠道,为绍兴民间融资创设良好的活动平台,用以约束、规范及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二是协调民间融资相关立法,如《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运用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趋于契约化和规范化,使民间融资更具可操作性,为绍兴民营企业、微小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强化民间融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关键举措,绍兴通过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推动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绍兴的民间金融监管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地方政府肩负起监管责任,防范民间金融风险同时,也维护绍兴地方金融稳定;二是善用监管网络,在综合我国民间融资特点的基础上,做到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及自我约束,从而构建起上述环环相扣的监管网络;三是优化监管方式,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不同地区和领域起到的作用具有明显差异,绍兴民间融资监管的方式灵活多样,实行分类监管与区别对待,面对民间融资的复杂现状,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惩罚并重。
3.搭建民间金融服务平台
2013年7月,绍兴市实施金融创新举措,成立了绍兴市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融通民间资金,服务微小企业”为宗旨,是绍兴市首家专业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搭建起交流沟通的桥梁,提供借贷对接、风险管理及配套服务。通过公司专业规范的服务,在为出资人赢得安全稳健的资金回报,实现财富增值的同时,也为贷款人开拓了正规的融资渠道,使民间资金平稳进入实体经济,为绍兴市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推动了绍兴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法制化和阳光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激发地方市场发展活力。
4.拓宽民间融资正规渠道
面对巨额民间资本,绍兴市认真贯彻2010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打破了银行的垄断体制,逐步放开金融市场,拓宽民间融资的正规渠道,联合多部门推行《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一是打破规范投资的准入门槛,明确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条件与要求,规范民间融资协议标准合同,推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登记合同编号及内容;二是设定最高融资金额及比例,设立融资风险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三是规范民间担保、抵押和质押行为;四是在制度上禁止高利贷,最大限度地抵制民间金融风险;五是成立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将地方政府设为处理地方金融风险的主体。因为有了各部门的协调努力,绍兴市民间资本融入到公平竞争与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中,民间资本各要素得以自由配置。
5.完善民间融资金融体系
为了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绍兴市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业,为民间金融由“地下”引入“地上”,将民间融资带入正规发展之路,推行制度创新与金融机构创新,完善绍兴民间融资的金融体系。创新民间融资组织的发展模式,实现民间融资组织的季节化、商业化和阳光化,从而将民间资本进入融资市场,真正发挥出融资速度快、资金流通方便和融资门槛低等诸多优势。
四、结语
调研结果表明,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市场配置行为,也是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形式,对金融经济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面对金融创新大背景及自身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绍兴市拓宽思路,响应号召,实施了一系列优化民间融资市场的举措,促使该市民间融资市场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和阳光化,推动了绍兴市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对中国整体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