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 09:25:1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较快,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2010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国家部委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引导和规范了民间投融资行为,但由于政策的制定实施与整个社会的资金游动规律存在一定偏差,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房市限购和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趋利行表现的较为突出,特别是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欠规范,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存在非法集资隐患、违规经营金融业务、资金来源及去向不明等问题,潜藏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影响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这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特殊群体的规范发展,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以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公司集资诈骗案为例,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中介市场及机构的相关建议。
一、引言
近几年来,受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以及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融资难度大、资金紧张的局面。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稳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试点。此后全国许多地方以温州模式为样本,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民间金融发展,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快速增加,而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虽然具有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不足的积极意义,但客观上也潜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只有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登记服务平台、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的条件与环境等一系列相互匹配的措施,才能促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山市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数量少,总体规模较小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现有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经营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3家,分别为云南聚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总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中:聚源公司1000万元、信保公司500万元、金鼎公司500万元。3家公司中,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而云南聚源民间融资公司因开业后一个季度未开展业务,金融办已要求市工商局,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已收缴,公司门牌已拆除。
(二)业务经营正常,融资方式较为灵活
目前,保山辖区2家正常营业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秉着“收益合理、风险可控”的服务理念,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金融理财服务。在开展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所有融资项目均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偿还本息的方式,所有项目未出现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本现象,到期项目能够按时、足额收回本金,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本金的安全。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2家正常营业的公司共上线36个项目,完成投融资对接2.53亿元,累计投资人次达2281人,项目的融资企业均为行业内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项目的投资人收益率为10%~15%。融资登记公司在为大额投资人提供多种投资理财选择的同时为中小型投资人提供了一种比较理想的投资理财渠道,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登记公司因投资门槛低、投资方便灵活、投资收益较高和风险较低吸引了更多中小投资人的参与。
(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稳步发展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辖区内经省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共有2家。分别为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和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其中: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但开业后还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0000万元,该公司已累计完成融资项目24个(包括个人项目),融资额达14144万元,已结清项目11个,收回金额1314万元。目前,该公司运营的融资项目13个,融资余额1283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按公司所属行业的看,该公司为服务业,主要对融资提拱中介服务。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主要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信息,并且不能吸纳资金。但是,该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并未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经营业务,而是以公司的名义,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付给资金出借人高利息的方式来发展自己的业务。在此业务发展模式下,该公司虽然是以实体经济做支撑,但却以正规注册的公司为掩护,通过对亲朋好友的的误导宣传,公司法人张某在短期间内就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但从这些资金的用途看,该公司一方面支付借款利息,一方面则是是用来再次放贷,从公司运作的过程看,该公司的实质其实是一个“庞氏骗局”。公司仅仅运作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和支付借款人利息,不得不宣告破产。由于公司破产,资金链断裂,大量的资金无法收回,使资金出借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最终,张某等相关人员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涉案的金额十分巨大,其中大部分资金是高利息滚出来的泡沫,其资金被用于投资、放贷或是偿还高利贷等,而受害人的钱往往是难以追回的。
(二)案例启示
近年来,民间融资活跃,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投资者受高利诱惑,忽视了风险防范,导致案件纠纷频发。从保山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对如何警惕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的“融资陷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不要被高利息诱惑。近几年来,随着各类互联网融资平台、投融资中介机构等融资方式的兴起,投资者通过此类中介机构进行投资时,在投资前要对投资方面的情况进行多方了解,不能盲目投资。第一,要认真了解相应投融资机构的合法性,主要了解该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第二,要向相应的政府及行业监管理部门了解该公司是否有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站。第三,要详细了解该公司的行业信誉度和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要详细了解具体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民间借贷手续便捷且有高额利息诱惑,公众往往忽视风险,首选民间借贷作为投资升值的途径,这是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不少参与融资的居民大部分是因为手里有闲散资金,为了吃高息盲目地放在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这部分居民因缺乏相关金融知识,没有认识到其风险的严重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投资者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民间融资、民间借贷相关政策规定,同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投资者的理财知识的培训。对违规民间借贷案例要加大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民间融资和借贷具有一定风险性,让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投资须谨慎。另一方面,通过主流媒体,刊登合格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提高投资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识别能力,在投资前能够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运营面临的风险
目前,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对拓宽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渠道,促进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缺失,促使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增强竞争实力。但随着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机构运营和业务发展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隐患,需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政策风险
目前,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因其业务发展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加之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在其融资过程中,资金投向过于集中,房地产、建筑行业等国家限制行业投资的比重达到了50%以上。同时,部分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营业务,影响了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如: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在融资过程中,资金供给方超过30人项目达到了16个,有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委托多家银行机构办理当事人资金清算业务,分别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有的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宣传但不办理相关业务。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目前,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公司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公司宣传、网络、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而对公司背景、业务流程、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则无法获取,部分居民因法律、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服务公司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人们的盈利心理,通过向出借人许诺支付高额的利息等方式,以吸引客户参与借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回报承诺高,但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力较差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这此机构在资金运营、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一旦流动性出现困难,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而有些融资中介机构本事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等活动,从而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因此,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会使资金投资人在通过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资金的安全缺乏基本保障。
(三)道德风险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各类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借贷交易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桥梁纽带作用。投资者通常与中介机构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即投资者委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资产抵押、收入、还款来源等方面的情况,并受资金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抵押、担保、公证、还本付息等相关借贷手续,并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在投融资过程中,虽然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形成了委托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资金运作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不能做出真实的判断,从而面临着中介机构在借款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信状况、信用评价、借款用途等方面的情况不作认真调查,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在贷款发放后,中介机构不认真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变化等方面情况,甚至借款出现违约风险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追讨资金,从而使投资者收回本息的难度加大。
(四)监管风险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时,仅按照服务业登记,从而忽视它的融资活动性质。在现阶段,各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其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但主要是通过已发生的违法融资活动进行处罚,属于事后监管。这种事后监管只是针对违法融资活动已经发生、社会影响较大而采取的措施,没有对违法融资起到预防的作用。因此,对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监管不能仅仅限于局部监管,应该采取全程监管的方式,只有这样,监管才能起到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管的目标。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和措施
一是尽快建立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业务发展的法规体系,明确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法律地位,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的集资行为要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等方面要加以规定,规范、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投融资活动,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通过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形成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的合力监管。同时,加快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多个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通报机制,定期适时对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提高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自身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测、跟踪和管理,不断提高投融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应借鉴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估系,对其投资的项目应认真调查,评估其风险大小,充分为投资者提供真实、详细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
(三)建立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机制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通过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协会的统一组织下,不断完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自律准则,对其准入门槛设置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对其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以行业自律形式,规定融资利率和服务中介费,从面达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合理有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尝试在行业协会中建立地方融资信息服务登记平台,通过平台,及时各类融资信息、投资项目进行逐笔登记,并对登记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形成详细的数据报告,及时掌握和分析相应资金的流向、利率水平等信息,对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起到一定的数据信息支持。
(四)探索建立民间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地方政府应根据民间投融资的风险类型,按照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基金,并将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投融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按照风险等级给予一定补偿。地方政府也可要求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产生融资风险和融资纠分,可用于风险补偿。二是成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地方政府可尝试建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行为进行管理和评级,对因信用行为而产生风险可能性的行为,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可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对其风险进行提示,为风险补偿提供支持。同时,应不断完善地方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支持并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对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要不断完善,要求各担保公司每年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可按风险分担比例用于民间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1]赵玲.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研究,湖北:当代经济,2015.03.
[2]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作风险及现实影响.成都:西南金融,2014.07.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推广,各种农户粮食补贴、水库移民补贴、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家电下乡补贴等各类惠农补贴的发放,对于曹县这个人口大县来说,“取款难”成了摆在老百姓面前的一个难题,作为致力于“三农”经济发展的农村信用社,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创新研发了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曹县联社积极响应这一政策大力布防,开展“金融机具村村通工程”。
为方便百姓群众业务办理,及时了解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曹县农信社一方面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业务指导。一方面安排信用社科技部和厂家人员进行对管理员进行现场讲解,从业务流程到操作实务,从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到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切实提高了设备管理员使用和管理设备的能力,降低了业务操作风险,为老百姓安全办理存取款、缴费、查询、挂失等业务增加了技术保障。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的安装,消除了曹县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延展了农村金融网点服务半径,有效改善了支付渠道,可以说,曹县农信社最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帮助农民群众实现了“使农民朋友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一美好愿望,受到百姓的一直认可。
“以后不用跑远路领‘工资’了,不用孙子再带着我到镇上取钱了”。曹县朱老家村民刘王氏高兴地说。“是啊,多方便,多省事儿,以前我们都得跑很远的路,有时还得麻烦这个、麻烦那个,还不一定领到‘工资’,人挤人,人老喽真怕挤出个好歹,安这个机器不孬”。王老汉说的很实在。原来,村里的老人都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当做国家发给他们的“工资”,一下子,村里的老人们都有“工资”了。据曹县农信社的工作人员反映,自从安上了农民自助服务终端,村里的人都赞不绝口,夸咱们信用社为老百姓做了好事、事实。从一开始的取钱困难,到现在的方便快捷,村里的老百姓切实享受到了现代化高科技的金融服务,便捷、高效、安全,使老百姓实实在在收益,他们感到由衷的高兴啊。截至目前,曹县农信社已安装运行了195台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覆盖了全县所有的乡镇,有效发挥了分流业务、缓解柜台压力的作用,畅通了支付结算渠道畅通,为农业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179-03
一、河南省民间融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民间融资增长较快,在促进经济增长、活跃城乡市场、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河南省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0 469 .57亿元,比上年增长30.7%,增速同比回落4.9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 700.11亿元,增长31.6%,增速同比回落4.8个百分点;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 769.46亿元,增长26.3%,增速同比回落5.4个百分点。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民间融资仍趋活跃,潜在风险日渐显露,有待关注。
二、民间融资面临的问题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资金融通行为,生于民用于民,伴生经济社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不容忽视的规模作用。因此,在国家经济转型时期,注重金融核心调节作用的同时,必须关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问题。
(一)民间融资体制与机制面临不公平竞争
一是政策环境上,民间融资得不到公平竞争的保障。河南作为内陆省份,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影响,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方面重点支持国有经济,把大量有限的资源配置在国有经济上,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融资部门对非公有企业不能一视同仁,对私营经济的歧视性政策和社会偏见没有在短期内消除,市场准入制度门槛高,民间融资领域狭窄,融资发展空间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的拓展和融资积极性。
从市场准入政策看,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融资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融资项目的许可、贸易渠道的开放、产权转移与企业兼并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间融资手续杂、管卡多、效率低、费时长。
从产业进入看,可以说具有一定的进入广度(目前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十六大类行业看,都有民间融资进入),但进入的深度明显不足。民间融资在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新兴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的比重还很低。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民间融资在将近30个中类行业存在着实际上的“限进”情况,而这些行业往往都是由于部门垄断、进入壁垒过高和所有制歧视等,导致民间融资进入深度不够。至于具体到小类行业划分的产业,民间融资不能进入的更多。在这样的歧视性安排下,民间资本的融资机会事实上是很有限的。根据世界银行在较大范围内统计的私人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库显示,私人部门30% 分布在电力领域,28%分布在电信领域,18%分布在供水、卫生设施,8%在道路港口,6%在天然气,5%在水路运输,3%在机场建设,2%在铁路建设。可见,民间融资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上空间巨大。
二是政府政策缺乏稳定性,融资回收没有保障,造成融资浪费,融资成本加大。比如,十几年来河南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各级政府政策支持密不可分,但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基层政府缺乏宏观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把握,以追求地方经济利益为目标,大部分是靠资源型、粗加工、小规模项目支撑经济发展,在企业还没有进行有效的原始积累时,国家开始大力度实施关停“十五小”,使得其原始积累丧失殆尽,再行发展面临着资金、市场和技术的种种约束,困难重重。一方面,政策不稳使他们对自己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没有充分信心;另一方面,政府缺乏保护民间融资合法利益的可行措施。政府缺乏信用,起因于政府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它是市场失序的最深层次、最本质的理由。民间融资,在融资阶段一般比较顺利,但在收取回报阶段难免要出问题。据调查,从民营经济发展外在环境看,在一个地域内,为数不多、发展迅速的民营企业大部分是靠个别因素获得临时性优惠待遇。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基础制度保障,尤其突出的是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三是缺乏政府指导下的为民间融资提供的各种服务。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市容、街道等行政和经济监督机构,再加上其他行业性主管部门,总计约20多个单位,但却缺乏一个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在项目融资方面,没有一个融资主管部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办法。主要表现是:缺乏对私营经济进行宏观引导的经济法;缺乏为小型融资服务与融资建设相关的具体操作政策、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质量监理、担保、仲裁、公证、法律等;缺乏人才的提供,私营企业很难得到技术精良的员工,因为私企难以提供有保证的岗位和社会保障,包括户口、医疗、子女上学入托等;缺乏为民间融资提供的各种权威的信息咨询服务系统等。
(二)融资渠道狭窄,融资难度较大
统计资料表明,民间融资利用银行贷款比重在明显下降,越来越倚重自筹资金,其他直接融资渠道几乎为零。主要成因表现在:
一是银行对优势大企业贷款过于集中,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融资相当困难。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体制改革和防范融资风险措施的相继推出,商业银行出现了一些不利于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集中化倾向。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机构在集中,业务也在集中,基层分支机构存多贷少,更多的资金是简单的向上级行上缴了事。随营资金向上级银行尤其是省级银行和总行集中,信贷投放也越来越向大城市和资金本来就充裕的大企业集中。各个商业银行竞争性地向大企业、大项目尤其是上市公司、优势企业以及邮电、通讯、电力、交通等垄断性行业贷款,贷款偏好度几乎为100%,使得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也不得不让出一片天地。与此同时,对大多数的小企业资金支持明显弱化。
二是储蓄向融资转化机制不畅,民营中小企业投融资基本上靠自我融资、民间借贷和拖欠款等非正式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2010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为3 634.5亿元,比2009年底增长14.6%,其中定期储蓄存款增加311.44亿元,增加额占储蓄存款增量的67.3%。全年新增各项存款为792.5亿元,新增各项贷款为534.31亿元,存贷差为258.19亿元。这说明河南省虽然人均储蓄水平不高,但总量水平还足以支撑经济发展,进一步说明民间融资还存在大量的增量资源,民间融资增长的潜力较大。
(三)民间融资主体比较单一,有局限性
目前,民间融资主体自身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自身在项目的选择、论证、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短期行为严重及可行性研究重视不够、技术合量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集体、个体私营融资项目存在着可行性研究不够重视或短期行为严重的问题。有的项目只是到外地考察一下,就盲目上马。照搬别人的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现象较为普遍。在加工业中,大部分项目使用的是落后工艺和大企业淘汰的二手设备,加上管理人员素质差,使产品质量差,销路有限或生产周期短,最后被迫停产反而带来沉重负担。
第二,民间企业体制和机制自身很难改革和创新。多数个体、私营企业是家族式企业或合伙企业,虽然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在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初期,由于企业的规模小、人员少、产权单一、管理简单,其企业制度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切实有效的。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管理关系的日趋复杂,特别是在产权多元化、资本社会化的情况下,企业又必须及时进行相应的制度发展和创新,否则就会束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导致企业衰败。
第三,民间融资主体普遍缺乏信用和财务公开。目前,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但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所为;民营企业之间出现三角债最多又最不宜解决;财务不透明,做假账少缴税等等;这种信用环境大大缩小了企业活动空间。而信用风险所导致的贷款难、吸引外来资金难、签订大合同难、其他融资主体和其合作难等,是目前民间融资主体资金短缺、发展困难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
三、推进河南省民间融资的政策建议
“十一五”时期,河南省全社会固定资产融资计划年均增长13%。为了支撑固定资产融资的持续稳定增长,启动民间融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民间投融资机制,寻求新的融资增长点已是刻不容缓。
(一)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主体
国家“十一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融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这为我们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融资政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为此,为了把政策落到实处,我们建议从以下角度入手: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舆论宣传,切实改善民间融资的政策体制环境,真正落实有关文件和法规的要求,为民间融资打开方便之门。打破“唯成分论”的观念,破除思想和体制上的障碍,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和引导民间融资。
二是立法保护社会融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融资者的信心。对于民间企业和个人财产权利给于制度上的合法保护,是鼓励民间资本积累的根本方式,“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财产权利受到保护、财产运营安全,个人才能积极积累和融资。
三是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间融资进入的政策法规。对过去的政策法规,凡是不符合十七大报告和《宪法》修正案要求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或废止实施。尽快出台《河南省促进和引导民间融资实施意见》。要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放低民间融资进入门槛,降低民间融资成本,提高民间项目融资回报率,真正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法规环境。
(二)努力拓宽河南省民间融资领域
国家计委已明文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融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融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融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融资同样适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南省实际,现阶段引导民间融资进入的重点领域包括:
1.打破国有垄断局面,鼓励民间融资在政府监管下融资、建设、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从融资范围上看,凡是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以获取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界限,破除地区和部门垄断,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融资。
2.全面推动民间融资新兴服务业等领域的进入深度。从新兴服务业来说,它包括融资、保险、教育、文化娱乐、卫生医疗、旅游、房地产、邮政、电信传媒、中介、信息咨询、环保、社区服务等。目前,处于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是外商融资最急于进入的产业,也是民间融资发展空间最大的领域。当前民间融资进入的主要障碍还是垄断,应该逐步放开这些融资领域,让民间资本顺畅进入。
3.收缩国有经济范围,拓宽民间融资空间。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国有资产退出机制。结合河南省实际,在外资经济不会在短期内有较大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实行“国退民进”,民间融资参与国有企业的产业调整和资产重组。
(三)开辟多种融资渠道
解决民间融资难首先需要转变思维。现实表明,民间融资难表面上是融资渠道狭窄,而深层次原因则是体制、制度和信用存在问题。因此,加快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调整,强化社会的信用基础应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其次从扩大民间融资的融资渠道看,应该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放开民间融资的融资渠道。也就是如何把储蓄存款转化为融资,把分散的资金聚集起来进行融资。从目前情况看,就是发展融资市场和促进融资工具的创新,为居民提供各种适宜的融资资产选择形式,扩大居民的直接融资领域,实现居民储蓄到融资的直接转化。概括起来就是间接融资——增大贷款力度,直接融资——基金、股票、债券、项目融资、产权交易,使民间融资公平地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四)建立健全引导民间融资的市场服务体系
为了激活民间融资,避免盲目融资、重复建设,除了应在解决民间融资的融资渠道、拓宽其融资领域上下功夫外,还要建立权威的融资信息网络和经常性的融资信息制度,发展规范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提供完善的信息引导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权威的融资信息网络和经常性的融资信息制度。建议以统计系统庞大的信息源、灵活快速的调查体系为基础,联合计委、经贸委等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融资信息制度。内容包括综合、行业、地域等不同层面的融资信息,产品发展目录,通报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公布政府制定的融资政策、融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及城市规划,融资方向指导目录,鼓励、限制及禁止的融资领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接近产业化的技术或项目,为民间融资建立项目库;形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
二是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实现融资各要素自由流动,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前提和基础。对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保证其公平、公正,使中介机构对其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政府服务体系。可以考虑乡镇企业管理局不分所有制,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其主要职能包括利用政府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向高风险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知识援助,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适时进行改革和改造,协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等。由乡镇企业管理局设立和管理“小企业发展中心”、“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民营企业培训机构、免费网站等,为民间融资提供一系列咨询、培训和服务体系。要简化政府行政审批手续,创造条件实施民间融资项目代办制,用法规形式,实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一站式”办公的审批方式。
参考文献:
[1] 李元华.温州民间融资及开放性资本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 晏照华.发展民营银行与中国融资体制改革[J].昆明: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3,(2).
[3] 谢丽霜.民族地区农村融资经济协调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4] 王可为.西部地区经济融资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融资出版社,2008.
[5] 张杰.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与融资次序[J].经济研究,2004,(4).
一、概述调研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资本游离于投机炒作与非法集资的边缘地带,即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融资领域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为该领域民事及利益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如备受人们关注的浙江吴英融资案,因缺少充分法律依据而增加了判决的难度,难以裁定是金融诈骗,还是民间借贷行为失控。2012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郭振家提出了关于民间融资的提案,建议赋予民间融资以公平发展的政策空间,创新民间融资组织发展模式,强化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管理。2013年7月份,绍兴市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为民间金融服务的有益平台。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在金融创新良好形势下,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更为活跃,但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规范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举措,从而对优化中国民间融资市场起到推动作用。
二、当前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的民间融资市场日渐活跃,对金融经济的影响日渐增大,但与国内其他地区一样,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1.民间融资不在金融制度涵盖范围之内。针对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在政策或制度层面缺少限制性的条款,需要注重清理和整顿一些特殊现象。绍兴市非法民间集资现象反复出现,相关部门对该种金融现象的处理不够规范,民间融资资金链条断裂时,缺少完善的事先预防机制与善后处理机制。
2.民间融资贷款利率偏高,存贷利率不对称。调研表明,绍兴市民间融资贷款以月为基本单位,一个月为一期,月贷款利率为2%,年贷款利率则高达10%,这要远远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存贷款利率极为不相称。
2013年中国六大银行的利率表(活期、定期及通知存款利率)
银行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利率(零存整取) 零存整取、整存领取、存本取息 通知村款
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一年 三年 五年 一天 七天
央行 0.35 2.6 2.8 3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4
工商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农业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建设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中国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交通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表1.2013年中国五大银行的利率表(活期、定期、通知存款利率)
总体而言,民间融资市场存贷利率不对称,主要源于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民营企业需要生存发展资金,但又缺少正规的融资渠道,存在资金需求强劲与资金供给短缺间的矛盾;二是民间融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及利益保障,需要风险回报;三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可是基准利率的4倍,这使得很多民间资金被用于贷款;四是近年来,投资品及投机品价格大幅提高,使得很多借用民间资金的人承诺给予高额贷款利率。因此,很多民营企业虽然认识到民间资本的存贷利率不对称,却只能利用贷款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
3.民间融资缺少保障、保险及审核机制。一般而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信用是民间融资形成的基础,但却缺少如正规金融体系般的机制和保险保障。具体而言,民间融资缺少诸如担保、抵押和质押等类型的保障机制,缺少预防坏账的拨备资金,缺少对贷款人信用及偿还能力的审核。在上述情形下,存在巨大的借贷资金回收风险,容易出现损失利益、资金链条断裂及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民间往往采用非常规手段处理信用滥用问题。
4.往往因过度追求利润导致借贷行为混乱。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出资人和集资人都期望用小额投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回报,但对于贷款人或贷款企业而言,若将这种贷款用于实体经济,年回报率大多低于30%,不能承受如此高的利率;若投资投机品,在面临大幅波动风险的同时,也只能在某个周期内承受如此高的利率,因此,民间融资易于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现象。即便如此,很多集资人为了追求利润,往往承诺给出资人高利率,再以更高的利率借出去,借东补西,容易导致信用虚假或缺失,形成民间借贷混乱局面,导致资金链条断裂,不利于经济发展。
三、绍兴市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举措
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所存问题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状况,绍兴市踏上了一条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道路,实施了一系列有效举措。
1.强化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金融经济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制约,民间融资也是如此。绍兴市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视为规范民间融资的必要举措,从两个层面做出努力:一是确立民间融资法律地位,将民间融资纳入合法渠道,为绍兴民间融资创设良好的活动平台,用以约束、规范及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二是协调民间融资相关立法,如《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运用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趋于契约化和规范化,使民间融资更具可操作性,为绍兴民营企业、微小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强化民间融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关键举措,绍兴通过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推动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绍兴的民间金融监管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地方政府肩负起监管责任,防范民间金融风险同时,也维护绍兴地方金融稳定;二是善用监管网络,在综合我国民间融资特点的基础上,做到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及自我约束,从而构建起上述环环相扣的监管网络;三是优化监管方式,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不同地区和领域起到的作用具有明显差异,绍兴民间融资监管的方式灵活多样,实行分类监管与区别对待,面对民间融资的复杂现状,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惩罚并重。
3.搭建民间金融服务平台
2013年7月,绍兴市实施金融创新举措,成立了绍兴市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融通民间资金,服务微小企业”为宗旨,是绍兴市首家专业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搭建起交流沟通的桥梁,提供借贷对接、风险管理及配套服务。通过公司专业规范的服务,在为出资人赢得安全稳健的资金回报,实现财富增值的同时,也为贷款人开拓了正规的融资渠道,使民间资金平稳进入实体经济,为绍兴市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推动了绍兴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法制化和阳光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激发地方市场发展活力。
4.拓宽民间融资正规渠道
面对巨额民间资本,绍兴市认真贯彻2010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打破了银行的垄断体制,逐步放开金融市场,拓宽民间融资的正规渠道,联合多部门推行《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一是打破规范投资的准入门槛,明确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条件与要求,规范民间融资协议标准合同,推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登记合同编号及内容;二是设定最高融资金额及比例,设立融资风险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三是规范民间担保、抵押和质押行为;四是在制度上禁止高利贷,最大限度地抵制民间金融风险;五是成立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将地方政府设为处理地方金融风险的主体。因为有了各部门的协调努力,绍兴市民间资本融入到公平竞争与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中,民间资本各要素得以自由配置。
5.完善民间融资金融体系
为了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绍兴市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业,为民间金融由“地下”引入“地上”,将民间融资带入正规发展之路,推行制度创新与金融机构创新,完善绍兴民间融资的金融体系。创新民间融资组织的发展模式,实现民间融资组织的季节化、商业化和阳光化,从而将民间资本进入融资市场,真正发挥出融资速度快、资金流通方便和融资门槛低等诸多优势。
四、结语
调研结果表明,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市场配置行为,也是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形式,对金融经济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面对金融创新大背景及自身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绍兴市拓宽思路,响应号召,实施了一系列优化民间融资市场的举措,促使该市民间融资市场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和阳光化,推动了绍兴市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对中国整体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融资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虽然各地的融资规模、融资结构、融资渠道迥异,但湘潭市作为中部地区市管县中型城市,其民间融资状况具有中部地区的典型特征。从针对居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所透视的现状来看,这些特征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发展加速化。2006年末企业民间借入、借出资金余额分别同比增长27%、25%,远高于湘潭市金融机构贷款18.7%的增长速度。2007年上半年各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改制、新办、中小民营四类企业成为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群体。(2)融资形式多样化。目前民间融资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居民与居民之间的直接融资,多发生在亲戚朋友间,一般不用抵押或担保;二是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直接融资,如资金相互拆借、相互欠款转化,甚至有的采取扣压职工工资作为风险押金的变相内部职工集资方式等;三是政府部门参与的直接融资,如湘乡市政府开发的东山工业圆,由于存在资金缺口便向湘乡市财政统发工资人员集资,期限5年,利息所得无须缴税;四是企业向社会融资,如房地产企业以银行存款利率4-8倍的固定投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将酒店房间或商铺单元出售,然后约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后回购。(3)中介机构专业化。随着民间资本增加,出现了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他们一般通过刊登广告等形式吸引客户,根据放款人资金数额、期限等信息与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配对撮合,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有些中介还通过互联网搜集、贷款信息,拓展业务。有的私营企业将剩余资金投向放贷业务;有的甚至退出生产流通领域,专事放贷收息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4)融资工具票据化。据估计,2006年湘潭市地下票据交易总额约为3亿元,2007年将达到7亿元,目前地下票据交易对象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一般为6个月,贴现利率一般在4-5‰之间,高出银行同期贴现利率1.6个百分点左右。
二、民间融资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1)民间融资的“灵活”与“方便”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了替代效应(丁俊峰、刘惟煌、钟亚良,2005)。在目前银行授信体制下,正规金融机构基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本上没有信用贷款(林毅夫、孙希芳,2003),且贷款的审批时间长,与企业的资金周期不一致,及时性难以保证。据对200户样本的调查,信用放款占56%,直接手持现金支付占37%;52%的企业和个人认为向银行贷款难度大,究其所因,认为抵押不足的占54%;找不到担保人的占14%;认为手续繁琐的占26%。而民间融资灵活性与方便,正迎合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信贷需要。(2)区域经济的发展直接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拓展了民间融资的渠道(Lardy,1998)。2007年6月,湘潭市非国有企业为2050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企业为1218户,银行支持率只有59%。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需求不断上升,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必然转向民间融资。另一方面是随着收入的增加,大量闲置游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3)正规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商业化改革间接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完成了从乡镇的战略性退出,使在乡镇的涉农金融机数和人员大幅度减少。2001-2006年,湘潭市涉农金融机构从303个减至269个,下降11.2%。同时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和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在贷款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贷款审批权上收、省级行有计划地实行信贷退出、贷款准入条件增多、存款集中上存等,使农村金融的服务效率下降。调查显示,13%的农和20%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数量偏少;53%的农户和52%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一般;8%的农户和7.5%的企业认为服务效率低下。
三、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影响分析
(1)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积极影响。首先民间融资可以有效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潘士远、罗德明,2006)。2006年湘潭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9.09亿元,比上年增长20.6%,其中民间投资70.8亿元,比上年增长55%,许多企业通过民间融资获得支持与发展。其次民间融资缓解了金融制度的压力,实现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均衡(孙莉,2000)。近年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经济、县域经济成为金融制度支持的盲点,民间融资的替代效应正好弥补了这些盲点。再次民间融资注重信用关系,方便、快捷、灵活的经营方式,动态的跟踪监督管理模式,给正规金融机构改革和服务质量提高提供了许多可借鉴之处。
(2)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消极影响。首先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民间融资不仅在总量上使央行货币政策调控有效性程度下降,而且在结构上很容易使资金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限制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信贷投放,但湘乡市韶峰水泥厂就向职工内部集资3000万元而绕过这一政策限制。其次正是民间融资的替代效应影响了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如湘潭市谭家山地区2006年上半年一批小煤矿老板为了筹资在贵州、云南等地办小煤矿,在本地吸收了上千万元民间资金,致使谭家山地区银行和信用社储蓄存款下降600多万元。而且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导致了维护金融秩序难度增加。如果借款人多处借款,在还款的时总是想方设法先归还民间融资,而对金融机构贷款则在资金紧张时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再次民间融资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影响社会和谐。据调查,2003年湘潭市民间融资纠纷案499件,标的382.48万元;2004年292件,标的4942.6万元;2005年328件,标的5712.68万元;2006年289件,标的6365.27万元。显然标的资产规模显不断扩大之势。
(3)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影响的回归分析。在此我们采用Logit模型,用问卷调查收集到的200户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建立如下两个回归方程:
Q=α0+α1M+α2N+α3R+ε(1)
S=α0+α1M+α2N+α3R+ε(2)
式中Q代表企业产值、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或居民收入,M代表企业、个体工商户资本规模或居民资产总值,N代表民间融资额,R代表民间融资利率,S代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额。由于在进行回归分析时,数据的序列相关、多重共线性和异方差会使通常的假设检验和统计推断无效,所以在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之前,必须先检验模型中是否存在序列相关和异方差。由于估计参数所用的数据是典型的横截面样本,因此可以预期模型中不存在序列相关,而只需进行异方差检验。通过White检验无论是包含交叉项,还是不包含交叉项,nR2的数值和P值都相当大,均大于显著性水平1%的值,所以接受模型中不存在异方差的零假设。利用Eviews5.0进行参数估计,得回归方程如下:
Q=-2.0435+1.2351M+1.6391N-0.3257R+ε(3)
t=(-2.7130)(2.5043)(2.5360)(1.9924)
P=(0.0087)(0.0935)(0.0847)(0.9670)
R2=0.711 F=7.97 D.W=1.84
S=1.8364+0.3482M-0.2147N-0.0721R+ε(4)
t=(-0.2518)(3.7898)(3.9783)(2.5522)
p=(0.0931)(0.0082)(0.0002)(0.0825)
R2=0.672 F=6.98 D.W=1.81
从回归方程的结果看,资产规模、民间融资与企业产值、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居民收入呈正向关系,与理论分析结构相符,说明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而第二个方程中,民间融资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额呈负向关系,同样与理论分析相符,这说明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银行信贷。从回归系数看,民间融资每增加1元,社会产值或居民收入将增加1.6391元,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将下降0.2174元;民间融资的利率每提高1%,社会产值或居民收入将下降0.3257%。
四、民间融资的发展路径选择
(1)建立对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制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统计网络体系,定期分析和汇总,定期调查辖内大额民间借贷的活动情况,及时上报,为有关部门规范和管理民间融资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同时要有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融资机构、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偿还情况等。
(2)建立健全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一方面要按照《合同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法规或条例。如《反高利贷法》、《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管理条例》、《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平台,使其接受统一的制度约束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要将企业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从而有效防范融资风险,不仅使民间融资合法、有序,而且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当前民间资金分布概述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期困扰其发展的难题,而大量民间资金很难投资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这样就形成了“闲散资金的大量富裕”与“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尴尬局面。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无疑给很多私募资金提供了一条最佳通道。社会集资可能是目前最盛行的民间金融活动形式。目前法律对集资活动的限制很严,一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二是只能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对于“特定对象”,法律概念很模糊,一不小心就会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中小企业在进行集资时应对如何把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做出科学的处理。在吸收民间资金的条件上,应设定明确的对象限制,比如可以将吸收对象限定为职工和职工的亲属,并且要以出具有效证明为吸收条件,这样就可以从条件上避开“不特定多数”这个危险的陷阱;另外,在吸收资金时,要明确告知并审核提供资金人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与之签订合同,属于吸收资金人的个人行为,这样就能有效防止把吸收资金的对象扩散到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从而避免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另外,对于只要是用于生产目的,自愿性的社会集资就可以认为属于合法行为。相关法律应该从这方面重新定义集资是否合法,加强对集资者资金用途的监管,使集资活动合法化、透明化。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受国家政策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中小企业贷款需求,而非法利用民间资本的地下金融对中小企业而言,法律和资金风险太大。通过将现有各种形式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将其聚集的大量民间资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以达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目的。下面将介绍几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
二、发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凸显。2008年11月,光大银行对外宣布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这项融资业务。曾经历经曲折的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有再度升温的趋势。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生银行2002年1月起成为首家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内资银行。此后这家银行相继在宁波、上海、南京等地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并在南京市出现业务。尽管这一新业务的名称不起眼,但它的内涵却是迄今为止中国金融界破天荒的,银行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起监督与见证作用,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借贷双方风险自负。这种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为:委托人先将资金存入银行,由后者帮助其挑选合适的放贷对象,根据委托人自行确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资金,并负责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催收还款。借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虽然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民生银行凭借自己的资信,介入到民间借贷市场,这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引人之处在于银行这一专业金融机构的信誉――表面看来,人们是通过银行将资金贷给企业,实际上,是将资金投向了银行的信用。通过这种方式,把民间融资纳入合法渠道,使民间资本以更有效、更合法的形式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
三、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曾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重点之一就是要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和农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中小民间金融机构,将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间金融机构的最大优势是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其经营项目主要是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根据国外的经验,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一)中小企业相关服务的合理性
大银行有其规模经济效益高的一面,也有其交易成本高、管理成本高的一面。因此,大银行也许更适合于为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不适合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鼓励国有大银行为中小企业增加贷款,但因种种原因难以施行,主要原因在于大银行获得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较长,利率低了无法贷款,高了小企业又难以接受。加上国有银行的一些特殊问题,困难就更大。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需依靠大量的中小企业,所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意义深远。但现实状况是:一方面,我们本国的大银行很难对它们提供这种服务;另一方面,外国的大银行进了中国,也不可能满足大量的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只有一大批地方性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才能胜任这一工作,与地方性的中小民营企业共同成长。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最能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较容易地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这一障碍。正是这一合理性,使得地方性的小银行可以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与国有大银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建立中小民间金融机构
组建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有其独到的合理性,可以采用如下多种形式。
1.建立中小型投资机构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和城镇,可以设立中小型投资机构。由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合伙或入股发起设立,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可以吸收社区成员入股,购买邮政储蓄资金,也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信托存款,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投资融资公司是针对我国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产生的融资需求和风险特点而设立的新型金融机构。建立投融资公司,就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对民间资金合理引导。投融资公司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双重作用。温州在2005年开始了中小企业投融资公司的试点,这是温州对民间资本的再次“引路”。此前,在瑞安、苍南等地的农信社改革试点中,已经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将其有效地导入金融体系。对于民间资金的引导方向,温州比较明确的态度就是解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以及吸引民间资金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同时,温州还探索民间资本为地方政府所用的途径。温州将把民间资金纳入地方政府的中长期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明确鼓励、引导、吸纳与组织民间资本的政策与方式;另一方面,制定并出台进一步利用好民间资金的财政政策。温州市政府的意见,主要是将民间资金吸收到中小企业,这主要靠政府财政的担保和金融机构的合作。
2.设立信用互助社
信用互助社是一类完全由民间资金发起成立的互质的信用合作组织,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都局限于合作组织内部。但可以通过信托存款和委托贷款等方式,产生内部资金与外部资金的交流,以使互助组织保持适度的活力。通过这种互的金融组织,可以加强中小企业共同发展与风险共担的能力,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
3.设立社区银行
可以考虑按照一定的设立条件,对于符合成立条件的民间金融形式,在提出申请的条件下颁发执照,允许其依法成立金融机构,建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一方面,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本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社区银行可以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市场,同时,在国有银行撤出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打破农村信用社的垄断,通过充分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4.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银行
设立民营银行可以和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形成竞争,为有效解决体制内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同时让民间资本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也是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世界各国都有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比如社区银行、民营银行和其他形式的中小型银行等,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更重要的是与中小企业建立长久的关系,为其提供周到的咨询和理财服务,以保险金替中小企业偿还借款,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地区性的中小银行在给地区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上有比较优势,从外国的实践经验上来看是如此,中国的情形也是这样。像浙江台州的台州市商业银行、泰隆银行等地区性中小银行,在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事实是,我国首家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设立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虽然是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银行,但是由于为数太少,根本无法解决我国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所以,建立发展地区性、中小型的社区银行、民营银行和其他形式的银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又一重要渠道。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多重原因,民间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渠道。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虽然利用民间金融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获取资金支持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民间融资不可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式,不可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由来已久的融资问题,民间融资方式只能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
关键词:
民间融资;金融风险;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机制
1民间融资及其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企业股份、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让渡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相比金融机构融资而言具有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1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满足了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时期的资金需求,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而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闲置资金,居民资产保值增值较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等主体因自身的一些特点而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民间融资的发展能够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1.3民间融资促进了金融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体制的改革未能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民间融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出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注入了市场和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规金融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自由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2民间融资存在的金融风险
2.1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的融资活动由于存在隐蔽性,国家税务部门监控较难,往往无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一些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了追求收益,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2民间融资危害正规金融的效益民间融资的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利率高3-4倍,易吸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这就会分割金融机构的存款份额,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提高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不利于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和信贷水平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民间融资有可能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融资,其一般是首先归还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甚至会套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归还民间借贷资金。
2.3民间融资引起金融系统风险企业向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引起利率“水涨船高”,利润水平持续下降,资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出现无法偿付高息民间融资而破产倒闭的现象,大量企业的倒闭有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会造成资金在体制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民间融资风险一旦爆发,容易连锁反应引起巨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3民间融资安全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完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金融法律制度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及地方两方面突出强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先导作用,以坚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运行。简言之就是“融资安全,法律先行”。一是国家层面。首先应该对民间融资做出权威性的界定,以使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进行区分,消除“民间融资就是高利贷”等错误思想及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歧视。其次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利率标准、交易方式、契约条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价值,待条件成熟后专门开展民间融资方面的立法,比如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地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遵循国家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地方民间融资安全。2014年,温州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保障温州当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2健全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加大民间融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融资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及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导向与舆情监测,广泛地宣传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提高社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注重树立融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地参与融资活动。二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借助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体系,建立集民间融资的纠纷解决服务、供需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登记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的同时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3.3建立监控民间融资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管理民间融资的组织部门。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建议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后,监管机构需要分析民间融资的风险点、监控盲区等一系列难点重点,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保障监管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人才吸收及培养制度,改进薪酬制度,以制度吸引更多优秀金融人才加入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3.4建立推动民间融资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本标准、业务范围、保证和准备金规则等进行严格限制,准确地评估申请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具备准入条件,从源头有效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稳定。二是建立市场运行制度。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监管机构要履行持续监管的职责,依法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行维持状况,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运行,减少违规行为。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对借贷人资格、借贷协议、借贷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披露。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当个别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将因其破产倒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自身机构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监管机构在重视市场准入和运行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使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退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常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时,首先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成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其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公示后允许其退出。对经营不善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建立起具有民间融资自身特点的破产制度,依法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后退出。
参考文献:
[1]罗珍梅.民间金融对发展经济的积极作用[J].经济视角,2008,(11).
[2]周佼佼.浅析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海南金融,2008,(4).
[3]张晓东,张梦妍.民间融资风险防范研究[J].现代商业,2013,(11).
[4]施金冷.规范民间金融维护社会稳定[N].湄洲日报,2015-04-07.
[5]戴宜静.浅析民间融资现状及风险防范—以佳木斯市为例[J].佳木斯大学学报,2014,32(6).
Abstract:In current,private capital is accumulating and the funding gap of the SMEs is increasing. How to link them is one common concern in financing fiel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cess of Weihai private credit network from sole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 to financing service package provider,then analyse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payoff condition,and points out that in the condition of credit upgrade,improve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contractual-type funding and trust-type lending,private credit network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credit market allocation for SMEs.
Key Words:private capital,credit market,financing,case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5-0024-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加深,微观经济主体的资本积累已初具规模,大量闲散资金急需寻求增值渠道回流实体经济;而同时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微观实体虽然快速成长,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始终处于正规金融信贷领域的边缘地带,贷款满足率普遍较低。近几年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以及投融资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边缘信贷市场的需求缺口,但因各自的局限性,作用仍甚微。因此,如何谋求民间资本与边缘信贷市场的有效对接,成为当前引导民间资本回流入实体经济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理论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非常丰富。兰士勇(2004)认为,由于目前缺乏正确引导,以及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过多,民间资本无法顺利进入投融资领域,逐步从生产领域游离出来并闲置积累;彭建刚、何靖等人指出,由于正规金融严格的准入限制,以逐利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进入“地下”,形成目前大量存在的民间融资机构,但由于不具备合法身份,其规模难以扩大;刘民权、徐忠、俞建拖(2003)等人认为,目前政府应从法律上营造民间融资向正规金融转化的合理平台,减少民间融资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将民间融资引到合法的正规金融上来;任森春(2004)认为,这些中小融资机构并不是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们与正规金融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不会对正规金融形成冲击,相反还有可能填补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缺位”。因此,这些由民间资本转化而来的中小融资机构与正规金融将长期存在。遗憾的是,这些研究虽然在分析民间资本闲置积累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其引向金融资本的相关建议,但对当前较为盛行、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融资形式和社会效应评价不多。笔者认为,在当前民间资本准入限制过多的情况下,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金融”虽然形式并不规范,风险难以防范,但对边缘信贷市场而言,其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现实合理性。下列案例可以验证这一点。
二、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从信息服务商到融资服务商
威海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个体私营经济虽然不如温州等地发达和活跃,但凭借毗邻日韩的地理优势,以民营经济为主的进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积累已成相当规模,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急需寻求增值渠道的闲置资金。而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主体资金需求增加。但在我国现有制度安排下,上述资金供需主体信息基本处于分割状态,资金配置效率较低,客观上需要及时搭建某种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对接。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网络平台。该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交流便捷和低成本的优势,在建立网络信息专栏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开展了资金供需信息对接服务。
(一)初期的信息服务供应商
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于2008年7月建立,短短5个月时间,注册会员达5208个,其中需按100元/月缴费的中级以上会员1129个(中级以上会员因可以看见信息者的联系方式而需要缴费),资金供给信息558条,金额8.37亿元,需求信息662条,金额2.71亿元,累计点击100多万次,网站当年盈利12余万元。
上述单纯信息服务模式虽然为网站带来了可观的即期收益,也为资金供需方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机会,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资金供给方存在项目考察难、信用评估难、风险防范难以及法律援助不足等问题,融资双方实际成交率并不高。2008年,该网站虽然累计供求信息1520条,金额11.08亿元,但实际成交43笔,金额1055万元,成交率仅5.6%。于是该网站自2009年1月起出现了注册会员增量环比下滑,当年上半年信息服务费收入仅6万多元,剔除人工成本,网站盈利几乎为零,经营面临不可持续窘境。
(二)发展中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供应商
为走出困境,切实提高会员融资成功率,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开始尝试由信息服务向融资服务转向。第一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该公司于2009年6月聘请资深律师2人,专门为会员免费提供风险控制、纠纷处理、权益维护等法律咨询服务,强化资金供求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理念。第二步,考察借款人信息,并提供合同文本。资金供求双方虽然通过该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对接,但实际成交中普遍面临借款人信息考察难问题。为此,该网络平台特聘请4位有相关工作经验或在有关部门(如房管局等)任职的人员,专门对借款人个人信用、房产等信息进行考察。为确保考察信息的真实性,网站与放款人约定,只对威海本辖区的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站对信息真实性以自有资产担保)。一旦借贷双方确认成交,网站提供借贷合同文本服务,并按成交金额的4%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第三步,负责贷后跟踪监督并按时收贷收息。为确保放款人资金安全,节约放贷成本,网站有专人对放贷项目随时进行跟踪监督,并负责向承贷人按月收息,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回贷款。第四步,提供法律援助。放贷资金一旦出现风险,公司特聘的资深律师会提供优惠的法律援助,帮助放贷人最大程度上减少放贷款资金损失。至此,威海市某民间贷款网络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已经由纯信息服务向全方位、深层次融资服务转化。
(三)民间借贷网的两个关键制度创设: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上述融资服务因降低了借款人资金风险和节约放贷成本,2009年资金供求方的实际成交率已提高到11.2%。但公司在经营中发现,需求信息中许多优质项目特别是优质大项目总是难以找到与之相匹配的供给方。公司虽然可以用自有资金予以放贷,但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吸收存款又受到国家明文禁止。为解决问题,公司于2009年12月创新推出了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业务(如图1)。
公司规定,凡资金来源合法、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公司进行资金登记,并与网站签订契约。资金登记内容包括:可以提供的资金额度、利率(一般2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契约内容包括:一旦网站有适合的融资对象,资金登记方在登记期限内必须按承诺提供资金用于公司放贷,如果单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登记方收回本金,并按登记利率获得收益。期间,公司以自有资产对放贷资金的安全性提供担保。在上述契约式筹资模式下,虽然公司通过契约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锁定可用资金,但资金实际控制者仍为登记者本人,公司并不直接接触资金,且在登记期限内,登记方资金若另有用途,可以提前5个工作日到公司撤消登记。因此,对资金供给者而言,资金掌控不仅灵活而且安全高效。
通过契约式筹资模式锁定可用资金后,公司便对所的资金需求信息或项目进行筛选。对个人信誉较高、抵押物真实充足、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确定为放贷对象,制作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供登记人参考,并利用登记人资金以公司的名义向优质项目发放不低于1万元的贷款,向借款人收取放贷金额4%的手续费。放贷期间,网络公司有专业人员进行回访跟踪,并负责按月催收利息和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实际放贷利率高于登记利率的差额收入归网络公司。上述放贷模式类似目前银行信托类贷款业务,即资金供给方将资金交付融资机构,其它一切繁锁的资金营销过程均由融资机构完成,且承担主要融资风险。但不同的是,融资机构除获得手续费外还有额外的利差收入,资金供给者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所开展的信托贷款和理财产品的收益。
通过契约方式锁定可用资金,且在实际放贷中,公司对借款人信用资源要求较低,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对资金供给者而言,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营销过程,而且收益率高。这种对信用资源要求不高、且安全高效的融资模式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因此,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该业务推出不久,便带动了网站信息注册量快速增加,成交金额明显提高(如表1),仅2010年,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新增注册会员1.48万个,其中,本地会员9900个,外地会员4900个,资金供给信息1.7万多条,金额38.2亿元,需求信息2.1万条,金额42.3亿元,实际成交1.3亿元,网站手续费和利差收入500多万元。
三、民间借贷网络成功运作的进一步研究:三方合作博弈的架构与条件分析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都是供求双方点对点的交易,基本不存在(不需要)信息的平台。但威海某民间借贷网则为周边的民间借贷供求各方找寻了一个公共平台。在该平台下,形成了供给者、需求者和中介的三方博弈。虽然各自的行为目的不同,但都必须借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的特色融资服务才能实现。而这一过程参与各方必须互助支持、配合和妥协,这就为三方参与开展合作博弈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在上述民间特色融资服务中,资金供给者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遵守契约及时提供资金;资金需求方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资源并支付较高利息;作为信息中介和融资方的借贷公司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以自身资产为出资方安全担保,负责边缘信贷市场中优质主体的筛选、甄别,负责考察承贷人的信用资源,负责贷后跟踪和收贷收息,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上述合作博弈的结果是,资金供给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资金需求者获得了贷款满足,而借贷公司获得了信息费、手续费和利差收入。可见,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各自的收益才最终得以实现,也推动了该模式短期内的良性循环。
(一)信用增级与信息分布改进
民间闲置资本和边缘信贷市场需求虽然同时存在,而且二者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了供求信息充分对接,但由于边缘信贷市场的需要主体种类繁多,而且分布十分广泛和分散,需求主体的个人诚信、有效资产以及项目前景等信用资源难以考察,信用信息处于极不对称状态,盲目融资的实际风险较大。对于以安全增值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融资风险较大的现实显然会使民间资本失去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的动力。这正是案例中威海某网络信息平台2008年建立仅五个月时间,供求信息虽然达1220条,但实际成交率仅为5.6%的主要原因。
但是,信用信息不对称并不代表优质主体或项目缺乏,相反,边缘信贷市场优质主体不仅存在,而且数量较多,虽然这些优质主体相对正规金融而言信用资源仍然不足,但实际融资的风险并不大。对这些优质主体,如果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发掘、筛选和甄别后,通过担保方式进行信用间接升级,并且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实现需求主体信用资源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不仅会提升民间融资的实际成交率,而且会降低融资风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在其开展的特色融资服务中,在以自身资产对融资风险进行担保的同时,对边缘信贷市场主体的信用资源要求明显低于正规金融,即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这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有效渗透成为可能。
(二)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信息间接升级并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成为可能,但仅凭单个资金供给者有限的自有资金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民间融资,鉴于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吸收存款,致使该类机构难以迅速扩张。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为解决筹资难问题,创新推出的契约式筹资模式,通过锁定可用资金起到了筹资效果,而且,因为融资机构并不实际接触或掌控资金供给方的资金,构不成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要件,实际风险并不大。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契约式筹资方式锁定的可用资金,以自身的名义向优质需求主体发放贷款,负责贷后监督和收贷收息,并承担主要融资风险。对资金供给方而言,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资金营销过程,而且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信托贷款和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理财产品。上述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解决了资金来源受限的瓶颈问题,而且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
四、结论与引申性思考
在越来越多的民间产业资本游离成金融资本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境。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状况。而且,其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通过契约锁定可用资金,而且通过信用升级方式实现供求双方信用条件的有效对接,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民间融资创新模式之所以在短期内保持良性循环,主要因为是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实现了各自的收益。
虽然在这种模式中借贷网公司不实际掌控资金供给者的资金,而且民间借贷中以自有资金对资金提供者进行担保,风险并不大。但如果借贷网公司与承贷人串通,在目前监督制度和措施缺失的情况下,易滋生风险。另外,上述融资模式中,民间借贷实际利率一般在25%-30%之间,基本都超过了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而《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尽管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模式短期内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但这种特色融资模式在监督制度和措施缺乏情况下并不宜过分推广,否则潜在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参考文献:
[1]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
[2]刘民权,徐忠,俞建拖.信贷市场中的非正规金融[J].世界经济, 2003,(1).
一、引言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扮演者至关重要的角色,但目前的资金稀缺,是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限制因素。尤其是经济发展的现在,中小企业贷款难又受到了银行信贷规模变化的影响,因此民间融资便是中小企业面前的有效道路。所谓民间融资就是在受资人和出资人中间,在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以外,为获得高利息以及资金使用权的同时支付约定利息,所采取的民间借贷,意在于使资金使用权变化的行为。在全国众多发展形式较好的省份中,浙江是比较突出的。不过由于受到欧洲债务危机以及持续的金融危机情况下,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融资效率渐渐低下,但是民间的融资仍然是绝大部分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法。本文由此展开探讨,并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加以研究,本次问卷调查要面向浙江省中小企业的相关工作者,发放问卷230份,共收回问卷153份。从收回的153份问卷中,可以分析出如下结果。
二、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民间融资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相互联系。首先,如何达到中小企业融资目标是民间融资的主要作用。其次,在现在混乱的市场金融秩序下,各种不正当集资手段大大的打乱了原本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政府一直保持加强与改善的管理态度与理念,不过因为缺少太多金融融资管理经验,市场与政府之间相互不协调,以及政府宏观调控下民间融资的缓慢性和商业市场中的高收益的趋势下,各种民间融资问题的风险接踵而至,十分不利于浙江的经济发展。
三、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表4体现了当下民间融资存在的一些问题,接近一半的人认为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也有民间融资利率高,监管制度不健全等可能加大融资风险的问题。
1.利率高,增加破产风险
由表4可得,26.88%的人认为当前民间融资利率高,有破产风险。显而易见民间融资的利率是很高的,因此在正规的贷款利率下民间融资让企业承受了更大的经济风险。尽管利率高风险高,甚至可能出现惊人的数值,但是企业为了继续正常的运营和发展仍然甚至必须采取这种经济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是企业难以承受和估量的。有些企业可能因为民间融资获得短暂的经济释放,但是在其根部早已中了慢性毒药,因为民间融资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会造成企业很多意识不到的后果。
2.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
由表4可得,40.15%的人认为当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在民间融资的来源方面,企业通过和受资人的合同形式或者普通的口头形式来约定合作方式。但是绝大部分民间借贷中,许多合作方式都是无纸质合同或者是过程办理不齐全不完整的。这样的操作行为会导致受款人或者出资人任何一方若有变动,就会产生十分麻烦的经济纠纷。
3.隐蔽性导致监管缺失
由表4可得,24.3%的人认为当前监管制度不健全。因为是民间私人关系获得的融资,因此这种获取融资的行为隐蔽性是很强的,对于政府监管来说,即使发现有金额变动但是由于私人的操作行为,政府是很难干预以及掌握资金的去留方向的。因此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其难度是十分大的。就现在来说,我们浙江省内对民间融资的监控制度,都是基于融资前的预防说明和尚未产生问题前的监控。但是当融资问题的发生时,事态的恶性发展时监控部门已经起不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了。
四、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原因分析
表5调查了相关工作者对于当前民间融资现状的造成原因,42%的人认为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例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或是企业融资能力的不足。31%的人认为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服务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也有26%的人认为是因为国家政策方面不完善。
1.政策方面
根据表5,26.05%的人认为造成现状的原因是国家政策不完善。在如今竞争环境十分激烈的情况下,为了使民间融资达到其作用的最大化,政府也对其进行了政策帮助。对于那些刚刚萌芽的中小企业,政府进行了重点帮助,使其免遭了许多在大环境下的困难打击。因此政府帮助的许多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下得以发展。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所产生的风险太大以及过程中的隐蔽性,政府对其的干预或者政府的政策帮助不能发挥全面的作用。并且过多的县域资金来来去去,对民间融资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抑制作用。进而不利于民间投资的政策改善,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决定。
2.金融方面
根据表5,31.83%的人认为主要原因有金融机构服务制度不健全。
(1)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强
民间融资渠道方式多样,但这些渠道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始终存在不足,发展不完善,或者正在发展阶段,导致中小企业信贷相对缺乏便利。
(2)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之间存在反作用
总的来说在大的金融环境和金融机构下,民间融资确实是能解决中小企业的经济问题及其需求的。但是对于金融体系的完善还是有待提高的。过高的民间融资利率使刚萌芽的企业承担了过高的风险压力,加大了他们发展的难度。
3.企业自身
根据表5,42.12%的人认为造成当前现状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问题。
(1)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
合伙制企业以及单一业主制的企业,他们的企业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原因在于政府规定这些企业是不能发行股票融资的。
(2)企业财务信息信用低
对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良好的资金运营管理机制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保证。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机制上存在财务部门设置简单,缺少必要的监督,权限设定不清等问题。
(3)企业融资担保和抵押能力不足
中小企业规模小,效益不稳定,难以形成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在没有良好的盈利来源情况下,企业几乎不存在任何资产,即使部分企业拥有一些不动产,但是可能还存在抵押不能获得期望资金,甚至抵押手续过多,费用过高等问题,使得企业对资产担保抵押不够信任。
(4)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偏低
在中小企业中,由于管理者素质偏低,员工素质低,没有适合的管理团队,导致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普遍偏低。企业的外部环境不优秀,发展速度过慢,不具备竞争实力,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企业经营时间太短。
五、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建议
表6表现了企业工作者对于民间融资的改善建议,主要有搭建规范化融资平台与健全信用评审制度,也有建立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表明企业工作者认为当前的融资体系不够完善,需要加强信用体系,扩大融资平台。
1.优化融资的外部环境
融资外部环境的优化是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建设。首先,要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系统建设,健全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其次,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集融资体系,充分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融资能力。
2.搭建规范化的民间融资平台
由表6可得,26.58%的人认为应搭建规范化的民间融资平台。现在在浙江一些地方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导致融资风险太高。所以应改善信息,完善民间融资的渠道,使其更好的发展。
(1)政府设立中介周转机构
中小企业主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发展起来的。它们生于市场,长于市场,依靠市场力量寻求发展。中小企业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非官方组织的性质,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市场中介组织将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托。
(2)设立由民间资金的资金池
政府帮助筹集民间资金,帮助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
(3)设立集群内的小额贷款机构
伴随外界环境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政府通过了解中小企业的生产、销售况,为他们专门建立一个体系,实施一个标准制度。这样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在认识自我的情况下扬长避短,使企业发展壮大。
3.发展互联网金融,提高民间借贷透明度
由表6可得,16.46%的认为可以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可置否是现在社会最有代表的金融创新,但浙江在有效利用互联网金融方面却缺乏广泛地应用。所以,浙江各政府应该健全网络服务,宣传金融的服务优势,为更多的地区达到网点覆盖。只要成功,这便是掌握民间借贷情况的有力方法,也可以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总结
浙江是一个积聚了许许多多中小企业的大省,如果民间融资出现问题,不但会干扰中小企业的前进道路,也会影响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本文针对浙江省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但因为民间融资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浙江省,也频繁出现在全国各企业。所以,分析浙江民间融资的情况,汇集浙江省内民间融资的案例,结合浙江民间融资的实情,深论民间融资的体制,不仅有利于浙江中小企业达到“二次创业”的目标,完善自身的竞争优势,也加快了企业在未来的经济潮流中的发展步伐,由此一来,对全国民营经济的加速进步也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巧静.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对策分析.新经济,2013.11.
[2]朱飞.关于我国民间融资的思考.金融市场,2013.6.
[3]金丹.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及制度探究[J].决策与信息,2012.1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51-02
一、 民间融资存在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资金借贷活动,它包括民间借贷、票据贴现、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多种形式。作为融资方式的有力补充,它能够切实满足金融市场多层次的资金需求,助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正规金融相比,虽然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作为保障,民间融资仍然以其独特的优势快速发展,并且在很多方面可以弥补正规金融融资方式的缺陷。
(一)需求的角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催生出了一大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这是民间融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受到正规金融机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放贷原则的限制,他们往往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融资缺乏积极性,表现在信贷门槛设置过高、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等方面。为了避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放贷,使市场资金需求主体难以及时获得足够的贷款,为此,部分有融资需求的市场主体会通过民间融资的渠道获得资金。此外,由于传统“乡土社会”的影响,凭借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血缘、地缘等信息优势,使得民间融资手续灵活、方便快捷、交易成本低,这也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搭建了广阔的平台。
(二)供给的角度
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多次降息,仅仅把钱存入银行生息对资金持有者已经不具有吸引力,再加上投资渠道的相对匮乏,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民间放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收益,而且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其能够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管,这是其存在并快速发展的动力所在。另一方面,正规金融体系资金供应的缺位也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正规金融机构偏爱于城市中的高质量客户,其资金并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市场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资金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更强的匹配性,能够满足民间资金需求季节性、临时性的特点,对资金需求主体的激励效率更高。正是因为正规金融体系未供给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能够被民间融资有效填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难题得以缓解,才使民间融资在我国民间十分活跃。
二、当前民间融资行为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硬性约束在民间融资行为中缺失
1.当前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条款较为分散
当前尚无完全针对于规范民间融资活动所制定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期限;《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主要集中在对非法吸收存款的约束管理。这些条款较为分散,导致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其规范的并不是民间融资本身,而是更多关注融资双方产生纠纷之后的问题;更注重事后处罚,而不是事前的预防性措施。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是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发展进程中的突破。但作为地方性法例,其约束力还相对较弱,还是难以有效解决实际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仅不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相反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
2.部分法律条款含义阐释得不够明确,有的实施细则解释得不够清楚
民间融资多发生在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中,他们对于融资行为的相关法律在理解上存在着较大障碍。仅依靠现有的法律,很难准确界定民间融资的相关概念,例如不能准确地确定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灰色界限,导致罪与非罪的争议。另外,有关法律条款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比如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利息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自然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二)民间融资中伦理软约束的来源引发不确定性
1.因血缘、地缘关系所引发的信任
市场化初期,民间融资行为主要依赖的信任关系仅仅发生在人们的小范围内,大多数借贷行为的发生不以赢利为目的,只能算做亲戚或者朋友之间的“情感帮助。”正如所言:“乡村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了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所以,在大背景下的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因血缘、地缘关系所引发的信任受到社会道德约束,是较为稳固的。
2.个人内在品德和外在名誉的体现
民间融资一般依托以口头或者书面契约形式建立的借贷关系上,双方当事人的人品和名誉是契约能否成功达成的基础。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诚信、重义是高尚品德的体现,它看不到,却体现在一个人长期交往行为中形成的为人处事的长期内在约束因素。内在品质体现在外便是一个人的名誉,是一个人外在的影响。“积毁销骨,众口铄金”便能体现名誉给人带来的巨大约束力。
三、 构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新型约束机制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1.应尽快出台具体针对于民间融资活动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通过立法,规范民间融资资金的投向、利率和期限,将其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而进行严格监管,对其地位予以确立。对民间融资市场参与机构的准入门槛、运作范围、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
2.监管部门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加强监控与引导,做到“疏”“堵”并行。在金融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民间融资机构和组织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它们与正规金融相互补充,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满足了多层次融资者的资金需求。但是在我国,长时间以来,由于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化组织形式的缺乏,大量的民间资本未在金融监管体系内。因此,应对他们作标准化和公开化的要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从而构建多元化的金融产权结构。
(二)打造民间融资全方位的服务体系
1.联合央行、银监会、工商、税务、公证和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民间资本投融资、管理和咨询等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地为民间融资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其健康开展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公证服务和担保服务。通过服务平台“企业信用系统”和“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公开化的市场信息披露,可以严厉打击信息造假;必要的风险提示与告知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风险,让资金的借贷双方能够客观、准确地进行决策,使民间资本得以健康有序地流动。
2.打造民间融资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的方方面面,依据市场的公信力建立起民间融资市场主体之间的安全感及信任感,充分调动民间融资市场中的参与主体自觉自愿地参与到市场道德伦理建设的队伍中来,使诚信原则、名誉至上、合作共赢等伦理道德于心内化,于行外化,改他律为自律,形成民间融资市场的诚信价值观。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path of the new constraint mechanism in private financing in China
YANG Xiu-li 1,LV Jiang-ying 2
一、县域民间投融资的特点
1、城乡个人资金积累是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人手中的资金积累越来越富余,由于存款利率较低,个人尤其是农民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诸如股票、债券、保险等领域对他们还比较陌生,加之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尤其是民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日趋繁荣,民营和个体经济成为城乡个人资金投向的重要渠道。调查了解,在多数较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和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占到90—100%。
2、民间投资依赖地方资源的倾向性明显。调查显示,近年来,济宁市民间投融资大都紧紧围绕当地优越的自然资源,积极投向加工业、水产品养殖业、煤炭及运输业,民间投融资高度集中。如微山县由于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湖泊资源及横穿南北的大运河,该县民间投融资活动异常活跃,其中民间投资煤炭洗选、运输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350户,投入资金5亿元;投资水产品养殖、加工的有1300多户,投资2.6亿元;投资水上运输及造船业的有1500多户,投资金额4.6亿元。上述三项占该县民间投资总额的96%以上。同样,金乡县是全国著名的大蒜之乡,大蒜年产量60万吨,所以大蒜冷藏、加工业成为该县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行业,其中,以大蒜冷藏加工为主的民营企业有200多家,约占该县民营经济总量的70%以上。
3、民间资本出现了由第二产业向第一产业流动的趋势。随着县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农业及相关产业成为民间资本追逐的新的投资热点。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综合性开发,农民投资兴办各种特色种养业已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以大蒜、小麦为主的农副产业加工业是近年来依靠民间投资发展起来的支柱产业,初步形成了鲁王集团、中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美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投资群体,目前吸引民间投资2.72亿元,同比增长66.12%。
4、民间投资的技术层次不高。民间投资的主体多为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出于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一般都比较看重投资的快速回报,所以效益较好而又容易上马的短、平、快项目比较受青睐,项目的科技含量较低,短期行为明显。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民营企业中,技术密集程度高、附加值高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技术领域的企业占比不足5%。
5、民间投融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特征。近年来,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注入生产投资领域,主要做法有:一是以“改”融资。即通过部分乡镇企业、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使民间资金迅速流入生产领域;二是以“出”引资。即积极走出国门,到海外融通资金。如曲阜市民营企业圣旺药业,通过上海中智投行公司运作,收购一家美国网络公司,5月份成功地在美国实现借壳上市,融通资金150万美元;三是以“策”引资。即依靠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广泛吸取民间资金。如从征地价格、基础设施配套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有力地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6、受融资渠道较窄的影响,民间借贷活跃。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抬高贷款“门槛”,银行资金供给远不能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强劲的内在需求为民间借贷创造了发展空间。据对微山县5个乡镇的抽样调查显示,5个乡镇普遍存在着民间借贷行为,借款规模占当地贷款余额的42%,比2003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抽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户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分别占所调查户数的82%、94%、26%,借贷总额较上年增长11%。据初步测算,目前该县民间借贷额高达6个亿左右。另外,当前民间借贷用途广、投向多,从借款用途看,从以往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转向生产经营、商品贸易、煤炭运输等行业,用以解决各类企业、各种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几乎渗透到私有经济的各个领域。
二、民间投融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效应分析
民间投融资的快速发展,效益的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省计委为鼓励民间投资,制定实施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民间投资享受与外商投资同等的待遇,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也可以竞买政府投资项目等多项政策措施,从而激发了民间加大投资的热情,使得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县域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的增长点。止2004年7月末,济宁市民营经济户数发展到19.07万户,从业人员107.72万人,注册资金159.94亿元,完成营业收入710.18亿元,同比增长50.8%,上缴税金19.43亿元,增长55.5%。同时,民营企业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兖州市兴隆庄镇,今年来围绕着太阳纸业积极发展造纸助剂、纸品加工、包装产业等,对该镇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三、制约民间投融资发展的因素分析版权所有
1、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十分严格,从企业规模、担保能力、信用评价多个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加之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难以达到金融机构支持的要求。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障碍多,使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阶段非常突出。民间中小企业在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纷纷转向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一方面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机构存款,增加了银行机构组织资金难度,也使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逃废手法,甚至把风险转嫁给金融部门。
2、民间投资受国家政策限制,投资领域依然较窄。尽管国家计委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对很多预期利润率较高和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部门,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等,却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不能进入或难以进行,使民间的投融资领域较为狭窄。由此造成两个弊端:一是有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在寻找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有钱没有地方投;二是一些需要投资的领域又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民间资本想进进不去,从而束缚了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手脚,压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投资的较快发展。
3、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虽然民间投融资比较活跃,但国家或地方尚无规范管理民间投融资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措施。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的多变造成民间投融资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在经济不景气时鼓励民间投资,经济高涨时忽视民间投资的情况未根本改变。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同时,法制环境仍不完备,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再者,与国家金融信贷相比,民间投融资大多靠道义约束,几乎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的审查和监督,给一些非法融资和投资诈骗造成可乘之机。
四、扩大、激活县域民间投融资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县域金融的信贷资金供给与服务滞后民营经济投资需求的现状下,如何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激活民间投融资活动,已成为解决县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1、建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优化民间投融资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融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给民间投资以更多的宽松政策和更有效的支持,可建立健全民间投融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融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融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关键词:民间投资问题对策
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到2004年3月份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亿元,民间投资有十分巨大的潜力。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下,在国有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17516亿元,比2001年年增长22.4%,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40.3%,在2002年的民间投资中,集体投资5987亿元,私营个体投资6519亿元,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控股投资4811亿元,其它内资198亿元,比重分别为34.2%、37.2%、27.5%和1.1%。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