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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人类创造力的见证。
2001年,日本制定了《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以及各种文化振兴政策。今年2月,日本又出台了面向今后5年的“第二次基本方针”,方针揭示了现今文化艺术振兴的意义,即文化力是国家之力,文化艺术和经济紧密相连,明确指出了“文化艺术立国”的目标,日本文化厅长官青木保说:“面向21世纪,文化艺术非常重要,失去文化就失去了生存的目的。韩国政府不遗余力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1997年设立了“文化产业基金”,1999年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法》,2001年又成立了文化产业振兴院,政府还设立“阿里郎奖”,嘉奖、鼓励那些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传统手工技艺正面临着断代、失传、消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在保护和维系我们民族的文化身份,守护民族的精神家园。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不但迫在眉睫,更是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
现在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二是如何借助市场经营文化产业项目与公益性文化艺术事业,又不能完全借助市场的力量进行发展,而缺乏专门艺术人才是关键问题。。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艺术产业政策如何完善,还存在立法层次低,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四是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课题以及文化体制改革滞后的问题,如何采取的针对性的研究。五是相关部门之间如何协调,行业组织和文化管理部门如何有效的合作,以形成合力,建立起政策规划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六是所生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品科技含量较低,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产品过多,且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市场竞争能力减弱。可以看出,艺术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在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一个瓶颈,而在高校中认知传统文化,创造创新型富有时代中国精神的艺术作品,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模式也是迫在眉睫。
任何民族所创造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都是其民族精神的体现。但相对而言,对于民族精神的传承,非物质文化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物质文化的载体已被物化为恒定的形式,表现为历史的、静止的,不可再生的,它的精神蕴涵隐藏很深,已远离它的生态环境,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修养,不能潜心感受和解读,是很难把它全部激活、接受和传递的。而非物质文化的载体则是具体的活动过程,表现为现实的、活态的、不断生成的,同时它就在民众的真实生活之中,成为他们日常经验的一部分。其精神蕴涵有如空气和阳光,可以直接被人们所吸收,并在经常性的活动中世代传承。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是她独有的民族精神全民性的活的记忆,是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维系民族存在的生命线。这种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民族文化的基因及其生命链将出现断裂变形,民族的存在随之发生危机。因此,面对当今强烈的“全球化”、“一体化”的冲击,对这种文化的保护,实际就是对一个民族精神之根的呼唤、认同与养护,也是一个民族沿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类历史上,因为自身文化的失传或被强行割断而解体乃至消亡的事实,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按照这一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二、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之后,社会各界纷纷把注意力投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过程中地方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在全球化面前,地方的人们开始认识、理解本土文化,并且意识到本土文化的重要性。所谓“文化自觉”,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们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文化的发展历程与未来有充分的认识。这种文化的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直接推动力。
在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并配合社会各界为打造和谐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球重视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大背景下,开始把民族文化的保护纳入重要工作的范畴。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并对如何建立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了重要阐述。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我国全面启动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形成普查报告、保护项目清单,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等。
在做好资源普查工作的同时,我国也注重从法律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管理、利用、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非常有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整体队伍不健全,专业类人才紧缺
我国各级文化部门大多数尚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的设置落后于工作的开展。原有的专业人才队伍或老化,或流失,到目前为止已荡然无存,现有人员岗位不定、业务不专、质量难以保证。
(二)经费资金不足,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经费资金不足是长期制约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最大瓶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更是极度匮缺,使该项工作启动难、开展难、深入难。特别是近年来市场经济意识在群众心目中越来越强,没有一定的经济力量做支撑,群众难以配合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紧密相连的,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的地方,多为农村或是偏远地区,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断创作、积累与延伸发展,是人类社会极为珍贵的资产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形态。它以传承人为核心和载体,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与时俱进的传承变异,实现延续民族文化基因,丰富民族文化内容的功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人口大流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缺失、承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字和掌握民间艺术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乃至死亡,使民众特别是青少年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少,使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面积地面临着被遗忘、遭损坏以及消失的严重威胁,特别是千百年来流传在民间的口头传说故事、典故等,如果不加一挖掘保护,将会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消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
(一)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虽然农村是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和来源地,可我国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宣传力度不够大,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高。当地村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很多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正逐渐被遗忘。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和村民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因为广大农民是农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新农村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和最终的力量来自广大的农民,只有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只有农民的觉醒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最有力保障。因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更要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村民真正成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在政府方面,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二)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氛围
当前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政府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可以利用举办各类民俗、民族节日庆典及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活动带动宣传。依托节日活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性的开展活动,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进行舞龙舞狮比赛、元宵节会展、书法比赛、歌唱比赛、民间舞蹈比赛等;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研讨会、推广会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展示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展演活动,弘扬优秀的民间艺术,鼓励民间艺术家的创作热情。此外,为了普及民间艺术,我们可以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传播多彩的民族文化。以发掘、收集、整理、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点推出一批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专题节目、音像资料带、音乐、广播戏、电视文艺晚会以及电影故事片、传说故事汇编书籍、音像文艺带等。做到关注大文化热点的同时,兼顾社会大事,把传统文化不断地弘扬。
(三)加强机制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前,要首先建立经费管理机制及相关的激励机制。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经费有限,应根据历史、文化价值,认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非遗”作为重点传承对象,根据具体开发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财政拨款、海外华侨及个人多方筹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持以“非遗”为创作对象的艺术团体,鼓励它们进行以本地区民俗特色、地方历史故事等为内容的创作、演出;给予民间艺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技艺;鼓励民间艺术爱好者们成立自己的协会、研究机构、网络等;鼓励对“非遗”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国家认为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予以限制。
在保护工作中,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区域,除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外,对确属濒危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区,应尽快建立保护名录,出台保护政策,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要进一步完善名录体系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各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制定科学保护计划的同时,要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在认真摸清家底和分类制定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凡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保护后再行实施。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改进完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同时,新农村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不断开拓新的思路与方法,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提炼其精华,传承其有价值的文化因子,使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活的资源,我们应充分地继承和发展并加以有效利用。为使文化与经济能相互带动发展,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组织民俗及民间艺术表演队到国内外演出及大型民间工艺及民俗展览;制作出版民俗光碟片在海内外发行;建立各种层次的民俗博物馆和以村寨为单位的民俗及民间工艺传习点;出版推出有关“非遗”保护和利用等丛书,作为“非遗”研究的成果积累。在与经济的共同发展中,要注意以追求精神文化的内涵为主,让民俗专家参与策划指导,提高文化品位,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结语
2河南省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典型问题
河南省地理位置优越,城市建设发展十分迅速,比如郑州航空港区建设等都是国家级战略区域建设规划等,处理好城市建设同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问题。我们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忽视城市文化遗产的价值,我们要剖析这种问题,并能认识到这种问题的危害,为更好地保护我省城市文化遗产服务。典型存在的问题有:(1)城市发展规划轻视甚至忽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缺乏科学性和持续性,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法律上和制度上的约束,制度的执行力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手段,一些地方存在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的作风,部分管理者盲目地追求建设速度、GDP与现代化,忽视文物的价值,导致城市文化遗产受到破坏。(2)城市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存在误区,兴建各种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一些地方在进行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时候,往往将各种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建设置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有时候甚至超过物质文化遗产和遗存本身。从表面上看,便利的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对城市面貌改善和旅游业的发展及地区经济的增长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方式很容易对城市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3)城市旅游对城市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和环境污染。旅游开发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但素质参差不齐的游客往往会对城市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而且,过量游客活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同样也会对城市文化遗产造成很大的危害。(4)城市文化遗产资源的多重伪造。城市文化遗产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基于这种商业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出现通过文化遗产资源造假来谋取实际经济利益的行为,比如伪民俗、仿制仿建古文物、古建筑、古遗迹等,甚至有“毁真造假”的行为。但伪造资源与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和自然条件格格不入,绝大部分最终只能成为文化垃圾和建筑垃圾,这将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产生破坏性的恶劣影响。客观地来说,城市的规划、发展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性,上述问题也不能全面涵盖目前河南省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遇到的一切障碍,但可以肯定的是城市文化遗产是提升一座城市文化内涵、树立良好城市形象的重要保障之一,我们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对城市形象的影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探索出保护和科学发展城市文化遗产的具体途径。
3河南省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繁荣的参考措施
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与繁荣的灵魂,如何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并繁荣城市历史文化以增强城市文化内涵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过程。由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演进以及高科技技术的广泛运用,致使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手段与模式也产生了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下面列出了6条保护和繁荣城市文化遗产的参考性措施,具体如下:(1)制定法律和技术规范,落实文化保护责任制,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避免盲目性,增强可操作性,从而保证主管部门工作决策的正确性。监管部门要强化协作、明确分工职责。(2)正确处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相互依托的关系,在切实保护的前提下,谋求合理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利用密切配合,才能取得双赢。只有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和谐发展,才能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3)强化宣传,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克服急功近利思想,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并在保持城市风貌的前提下,改善文化遗产内居民的生活设施。(4)正确处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之间的互补性关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侧重不同,文化事业具有公共性,趋向社会效益,文化产业具有商业性,趋向经济效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互相依存、互补发展的关系,我们要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文化产品都适合被商业化开发而纳入到文化产业的体系中去,要加强文化遗产资源公共管理与行政干预,并引入社区参与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开发带来的种种弊端。传承性保护是指让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对象继续活动与发展,寻求新的生机与市场,使其在今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传承延续,也称为“动态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可以使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中获得“新的生命”,在当代社会中继续延续与传承。
一、非遗的传承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口承的文化,它的基本传承方式是口传心授,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在一定范围的群体中得到传播和传承。一段口头文学也好,一个民间舞蹈也好,一种手工技艺也好,一种民间知识也好,凡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各种文化类别和事象,无不是通过民众的口口相传而被传播和传承的。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体的创造。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口头语言形态的、肢体表演形态的,还是手工技艺形态的、文化空间形态的,都不例外。其原始雏形,都是由某些杰出的社会成员个人创造出来,然后经社会群体在漫长历史时段里的传播和传承,并在传播和传承中由多人的参与,从而形成某个相对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和项目。
二、非遗传承人保护的重要性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祖先给我们留下了灿若星河的文化遗产,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又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我们不竭的精神财富。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传承和发展始终由其载体――“老艺人”即传承人来完成。这些传承人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石”,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代代相传的“基因”。如果没有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自然消亡;如果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以人传人的传承特点,决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我们在花钱买票欣赏美国大片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西方价值观念的渗透和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在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中开展命名传承人工作,就是传承承载着民族文化血脉的基因和符号,就是促进中华民族的优良品性繁衍和茁壮。唯有做好保护非遗传承人工作,我们才能培养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才能延续文化的血脉,才能知道我们从何处来,最终要到何处去。
三、加强非遗传承人保护的策略
1、加强对非遗传承人保护的重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娱乐形式日益多样,审美标准明显不同,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被遗忘的境地,一些传承人成为被冷落的对象。据调查,非遗传承人虽然用毕生的心血和精力致力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但由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导致大多传承人生活还比较贫困,这当然不利于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其中少数行当,如剪纸,内画、陶瓷、石雕等代表性传承人,虽在尝试走产业化之路,但也面临着创作与经营、传承与生存的沉重压力。这些为了民族文化和艺术血脉延续的艺人们,用行动书写出自己的多彩人生,用不懈演绎出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五彩缤纷,执著追求而无悔,却在经济大潮和盲目媚洋崇外风气的冲击下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造成民族文化血脉令人痛心的流失和削弱。另令人担忧的是,大部分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但后继乏人,人亡歌息的现象已普遍存在。从这一现实和后果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怀,不仅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借鉴经验对非遗传承人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方面,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走在我们前面,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他们从政府到民间,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无形文化财富”和国宝,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关怀,并形成制度和法规。如日本保护歌舞伎、相扑,韩国保护端午祭,法国保护民间工匠,意大利制定保护神父政策等,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定期划拨专项资金,用于传承人的传承、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为了使民族文化后继有人,韩国政府还为遗产履修者(学习者)发放“生活补助金”,要求他们必须跟随传承人学习6个月以上,并在相关领域工作一年以上。
3、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现实生活中,年轻人对好莱坞明星、流行歌曲往往能够如数家珍,却不知道故乡有哪些历史名人、几种特产、几种值得在世界上骄傲的技艺。造成这种社会现象不是哪个人的责任,而是民族文化教育削弱和西方强势文化侵袭的结果,是较长时间以来对民族文化不重视和外来文化强势冲击的结果,是民族文化传承人得不到应有尊重和保护的结果。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事业,是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生命线”。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解决他们生存和传承的困难,不仅是当务之急,还应是一项长期政策。
4、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普查。保护非遗传承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积极努力。目前,文化部已分批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省也都分批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对于保护非遗传承人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非遗传承人大多文字水平不高或不识字,因此抢救和保护非遗传承人首先要搞好普查,全方位立体记录、拍摄、整理民间的口头文化与技艺流程,调查其传承方式、流脉和相伴的各种民俗活动事象,妥善搜集保存相关器具。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非遗传承人保护,创造适宜传承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和土壤,使传承人所承载的民间文化和艺术真正成为锻造民族品性和形象的熔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理应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参考文献
中华历经了五千年的发展,中华儿女创造了深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了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展开保护行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命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 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三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人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文明,守候人类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它可以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魁宝。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事业,增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文化馆)
参考文献:
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发展方向是以政府制定的法律为前提,在以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团体,自发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一、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
由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势必成为其主要发展方向,而其独有的非盈利性质更能重视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基本属性入手,公正、客观、公平的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国外的许多发达国家因保护文化遗产公众参与较早,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下文将对欧美国家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进行分析。
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具有渊博的文化遗存,而人们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相当高。这些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主要包括教会、社团、学校等等领域。由于民间组织人员各有不同,其主要保护的侧重点与管理的方式也略有不同。例如,有的侧重于保护,而有的则侧重于理论研究,还有的侧重筹集资金等保护的重点。英国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古建筑保护协会”建立在1877年,这个组织的侧重点就是对古建筑的保护。其宣传工作促使了英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活动的实行。美国史上第一个公共团体保护了沃农山住宅遗址,其保护文化遗产举措的成功,开创了美国公众保护遗产的先河,而其社团的主要贡献就是促进了保护文化遗产功能的立法活动实行。
这些组织的成立,增强了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认识,使得文化遗产得以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发达国家在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时,是以立法为基础,进而推广全民保护的发展形势来实施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国家获得监督管理权,从而以法律的武器打击任何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有民众自发组织参与的保护行为也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的坚实的后盾。
二、国外经验对中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示与建议措施
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不仅要使各方积极的参与其中,还要强化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而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不单要靠政府的扶持,还需要各个组织或群众的参与,共同开拓出保护文化遗产的道路。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遗产政务的公开化
管理文化遗产不仅关系到群众个人的利益,也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偶给你工作时,要保证群众能够行驶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如监督权、知情权等。保障遗产信息的透明化与公开化,逐步的开展参与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方法与道路。要让群众能够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使政府对文化遗产管理的实行情况公开、透明的展现给群众知晓。
(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决策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是充分反映群众需求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就应该创设公众参与管理的模式和道路。如在遗产地的居民,他是地域资源的使用者,政府对其所具有的权利也应进行保障,使居民能够发表自身的意见,对文化遗产的管理的决策提出相关建议。
(三)加强保护遗产教育,提高群众参与效果
教育是加强文化素养的主要手段,也是使群众加强文化遗产意识的有效方式。我国长久以来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差,认知不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文化遗产教育工作的匮乏。加强保护遗产教育,不仅能使群众意识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培养对文化遗产的情感,了解遗产的重要性,还能提高群众参与保护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文化遗产得以保全。与此同时,遗产教育的实行还能为文化遗产事业培养大量的可用之才,壮大保护遗产的队伍,也使得技术、知识水平等层面得以提升。
(四)照顾遗产周边居民的权益
使群众积极的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不能只从教育单方面入手,还应保证群众在遗产保护管理中得到权益,特别是遗产周边的居民,保障其居住空间的使用权,使其不受限制,实现以保持遗产地生机为主要目标的保护遗产工作,并发挥出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结束语
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在政府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在以组织或个人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的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整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效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使得人人了解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强化保护意识,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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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练平,欧飞兵,程树武.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简介[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1(03).
中图分类号:G642.4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2-0158-01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艺术类高校在进行课堂设计时,要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全球化进程让我国的文化走出了国门,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只有设计出更加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才能真正在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因此高职艺术类学校需要不断地进行艺术课堂改革的探究工作,力图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课程设计中的地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文化历史的重要载体,而且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体现了中华民族独有的思维方式、文化意识、精神价值等。各族人民不断地传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口头的表现中,体现在娱乐、休闲、健身、节庆、风俗等之中。环境的改变会让人们失去了艺术的传承,若是没有继承人,我国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正如同少林拳,若是没有了传承人,那么少林拳就失去了意义。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文化和狩猎文化的产物,创造者所在的环境、文化背景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大的影响,一旦农耕文化和狩猎文化发生了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遭遇困境。在高职艺术设计类院校中,要做好文化的传承,在课堂设计方面进行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职艺术设计类课程中的重要性
1.是文化传承的需要。高职艺术类学校肩负着传授知识和传播文化的需要,因此在进行艺术设计类教学的过程中,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告诉学生,让学生能够认识到文化传承的重要性,主动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保护和研究。高职艺术设计类院校在课程设计中,要结合自身的能力,扩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加强教学的设计。
2.是人才培养的需要。社会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所以相关方面的人才稀缺。高职艺术设计类院校在进行教学时,若是能够培养具有强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的人才,那么就会在社会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学校要认识到人才的稀缺,主动地进行课程设计的改革,培养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素质人才。
3.是学科研究的需要。高职艺术设计类院校要重视人才和科研的作用,加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体制,让学校的科研成果更加显著。认识到民族的文化才是最流行的财富,不断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探究,这不仅是教学的需要,也是科研的需要。所以高校要结合自身的艺术类教学特色,制定合理的教学课程改革方案,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二、高校艺术设计类继承非文化物质遗产的课程改革
(一)将地方的民族文化融进课程教学中
高职艺术设计类院校为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工作,要做好人才的培养,所以教学课堂设计势在必行。高校要结合自身所处的环境,依据教学的特色优势,建设地方民族文化教学特色课程。每个地区都有自身丰富多彩的文化,高校要做好教学实际调查,找到本地区独特的地方文化,开设相关的课程,提高教学的效果。在一年级的教学中,可以带领同学们实地参观地方民族文化;在二年级的教学中,可以让学生自行设计具有文化特色的作品,提高艺术课程的实践性。例如在立体构成课程中加入陶瓷艺术或剪纸艺术、扎染艺术等。
(二)挖掘非物质文化思维,丰富教学方法
教师要认真地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找到其和艺术教学的交融点,从而更好地进行知识的传承工作。在教学方法中,教师要对原来的教学方式进行改进,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提高学生的创造力和思维能力,可以将本民族的图腾或者是图案添加到设计中去,让学生对民族文化产生共鸣。例如在包装设计中加入特色礼品设计,把牡丹、凤凰等传统纹样重新组合,使其既适合现代人的审美,又赋予它新的美好寓意。
(三)建设民族特色社会服务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6-02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指的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其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具有浓厚的活态流变特点。主要包括民间信仰、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传统体育竞技和医药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国家,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2011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直以来,在政府的主导,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依靠口头传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民间技艺正在不断消失,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更甚者,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地政府在发展规划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对文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上力度不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相对偏低。二是时代不断在进步,传统的经济形态和生产、生活方式日益改变,许多原有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习俗逐渐退出社会生活,加之人民群众自身在现代化进程中,缺乏对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自觉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所需的群众基础日益薄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人类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且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难度更大,一旦消失,即不可再生。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不仅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而且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尤显严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基础”。要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要搞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创造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一方面是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介途径广泛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知识宣传,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人民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一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重,促进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一、世界范围内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提供了前提条件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开创了遗产保护体系。1989年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届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首次较为详细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2004年,我国以缔约国的身份加入《公约》,2005年10月20日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2月9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实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省相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良性运行保驾护航。截止2012年,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21.02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11年省级财政共投入约20亿元,有力地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况堪忧,迫切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式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活态的,由于其自身特性的限制和自然环境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况十分严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损毁、流失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世代代人们生活的积淀与文化底蕴,与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息息相关,具有一定的生态依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受到巨大冲击,不少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大部分古艺术处于人亡艺绝的境地,不少民俗文化处于解体、瓦解、崩溃并急速消失的现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已消失。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正处于一个生死存亡、急剧濒危的危险情形之中。重大自然灾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巨大。中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而我国对灾害的防御能力和承受能力均较低,灾后重建恢复速度也较慢。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脆弱性、敏感性,容灾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坏则很难恢复。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灾民的生活环境遭到破坏,安置不到位、不及时等因素都容易让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失传的危险。自然灾害既破坏了当地民众的生存空间,也毁坏了文化空间,两个空间的变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矛盾尖锐。在古村落保护过程中,一面是具有悠久历史又现实岌岌可危的文物建筑,另一面是生活在近乎是危房的文物建筑中渴望改变生活又经济拮据的居民。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因为一些操之过急、非理性或是利益驱动等因素,还来不及考虑好文化该怎样安放、怎样传承,村落就已经拆掉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有的地方为了发展房地产业,对城市中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甚至城区大肆拆除,无不对文化遗产的生存构成了巨大威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式保护具有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社会发展的冲击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缺乏。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申遗取得更大经济回报,博取自己执政期间的好成绩,忽视了申遗成功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申报,轻保护”、“重经济利益,轻本身文化内涵”等问题普遍存在。“成龙捐楼”事件折射“徽派古建正烂掉”保护之忧,敲响了古建筑保护的警钟。由于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使得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呈现地,是人类文化多样性最具资格、最具品位、最具权威的阐释者,但多样的古村落面临着被贫困、落后缠绕的现实。自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后,海南东方市江边乡白查村最近又入选首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古村落保护最难的是从官方到民间更多想到的是如何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在保护落后的东西”,对古村落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不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无形的,由于形成环境的差异,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特殊的,其保护保存的方法都大相径庭,对其保护不能照抄照搬任何一种模式,每一个项目都只能采取特殊的、具体的方式去保护。在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卖给开发商,被开发商歪曲、滥用。从云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里的随意“拉郎配”,一些开发者只看到了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已形成“倒逼”压力,迫切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正确科学的保护。
(作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档案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档案学理论基础研究与应用)
2建筑文化遗产景观化的途径是科学利用
建筑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重要的景观资源,如何利用建筑文化遗产,发挥其景观资源特性是实现其景观和艺术价值的关键。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保护,利用只能是“无源之水”,只保护不利用就失去了保护的目的。前面提到冀南地区建筑文化遗产保护要充分考虑对其进行综合价值评估,利用亦是如此,根据价值评估,确定该如何保护和利用建筑文化遗产。对于一些民居院落、古城和古村落,可以采取保护性利用。如广府古城,是战国时期赵国毛遂的封地,同时也是杨氏太极拳和武氏太极拳的发祥地,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古城保存着比较完整的明清时期的方形城池格局,护城河环绕四周,古城内外历史文化遗存众多,如杨露禅故居、武禹襄故居、杨露禅墓地、黑龙潭、毛遂墓、弘济桥、隋代运兵洞、甘露寺、广生寺、赵斌太极园、傅仲文纪念祠等。古城内有大量保存完整的明、清时期的古民居院落,青砖灰瓦保持了传统民居风貌;街道格局保持了明嘉靖年间的原貌。除此之外,广府古城周边有着独特的湿地风貌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永年县通过制定保护与开发规划,以古城修复为基础、以太极文化为龙头、以生态园区建设为方向,对广府的明清古城资源、太极文化资源和生态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了各种资源的优势,极大地促进了古城的保护与开发,很好地实现了这些建筑文化遗产的景观化利用,体现了其拥有的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做好城市的保护与开发规划,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整合文化遗产景观资源及周边环境,是实现建筑文化遗产景观化的重要途径。
1.1 种类、数量状况。经过文化部门普查统计,目前,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共涉及14个门类,3457项,其中语言文字258项,民间文学1432项,民间美术60项,民间音乐302项,民间舞蹈207项,传统戏曲81项,曲艺43项,传统手工技艺268项,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108项,民间习俗267项,民间信仰29项,民间知识32项,传统医药120项,其他250项,从中筛选出1780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的备选项目。从项目在全市分布的差异性来看,不少项目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带有鲜明的个性和地域特色。
1.2 资源分布状况。从行政区域的分布数量来看,临颍县1007项,舞阳县1268项,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以上四区是原郾城县区划调整后成立的新区)1182项。目前,漯河市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3项,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心意六合拳;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别是心意六合拳、农民画、双人旱船舞、沙河船工号子、双狮舞、合伯宝剑锻造技艺、中医正骨疗法刘氏正骨。
1.3 传承人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人来进行传承,经过调查发现了一批扎根民间的老艺人,掌握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对重要项目的传承人,登记了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健康状况,并进行了拍照存档。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
1.4 档案管理状况。目前,漯河市建立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下辖5个县区有4个县区建立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其中,文字档案资料491.5万字,照片7849张,录音、录像194.3小时,电子档案93G,收集登记民间作品实物246件。并且编撰了市、县、乡三级成果汇编106卷324册,编制了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开发利用、传承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主体多样,资源相对分散。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等各项保护措施产生了大量的实体和数字档案资料,分散保存在市、县、乡三级文化部门,大体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保管,有些散失在民间个人手中,不同地域、不同机构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处置方法不同,造成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保管条件、信息化水平等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整合和地区间共享利用,直接为保护工作所用带来一定难度。
2.2 档案资料缺乏规范管理。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文化部门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归档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够,在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环节难以规范管理,档案部门也没有实行过程监管,承担起必要的监督指导职能,事后有些档案资料出现无人收集或随意保存的状态,由于缺乏专业档案人员操作,许多档案资料得不到全面收集和规范保管。
2.3 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实物档案收集乏力。目前,漯河市虽然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尚不具备达到专业保管条件的场所,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制成品、工具、字画、剧本、曲谱等实物档案过程中,由于没有专项资金保障,加上保管主体不一,收集乏力和收集不全在所难免,即使收上来也难以得到系统管理和科学保护。
3 建议对策
3.1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多种主体合作的管理体制。建议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各种主体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统一制订方案、统一管理,承担必要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群艺馆、文化馆等承担具体的收集整理工作,档案馆提供档案管理技术支持或保管场所。通过多元主体在人员、设备、智力等方面的全面整合,有利于节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成本、降低管理风险、在各主体的最优发挥中寻求管理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