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09: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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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出现对我国税制将产生什么影响呢?
一、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执行
税收是国家以政权为依托,强制的、无偿的、固定的从纳税人手中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税收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企业的收益并影响企业的竞争力。认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可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合并纳税,而没有被认定的只能各自纳税。从整个公司(企业)看,“跨地区经营企业”如果有其中一个下属公司(企业)发生亏损,总体交纳的所得税当年就少于同样的非“跨地区经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
例如:A企业总公司2000年盈利(视同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下属10个分公司九个各盈利10万元,第十分公司亏损10万元,该企业为“跨地区经营企业”,那么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20+90-10=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B企业与A企业相同,但不是“跨地区经营企业”,那么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20+90=11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6.3万元,比A企业多纳税3.3万元。如果2001、2002与2000年假定情况相同,B企业由于第十分公司下年度无赢利无法弥补亏损,三年比A企业多交纳所得税9.9万元。形成了A、B企业严重的税赋不公,B企业第十分公司由于无法弥补亏损,可能形成倒闭,而A企业第十分公司可能由于其他公司弥补亏损可以获得喘息机会,最终形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结果。
二、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目前,由于各国税赋不一,跨国集团国际间避税十分普遍,发达国家一直存在避税与反避税,即国家以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征管制度,减少避税的环节。但是我国“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出现和增多,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方便条件。一是“跨地区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吸纳亏损大户,达到少交所得税和不缴所得税。如:上述A企业可以吸纳年亏损100万元以上的大户,作为分公司,即可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内部对此利益的分配,从法律上税务及其他政府部门无权干涉。二是象上述非“跨地区经营企业”B,可以和A集团并购或与A联合投资,由A控股,再进行内部分配,以达到少缴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
三、形成和加剧地区间税收的转移,干扰正常的财政转移支付
“跨地区经营企业”大量增加的另一个后果是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转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构统一征收,就地交入中央金库“跨地区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财政部按确定的各地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地区通过金库划转地方收入。这样即存在各地所得税系数的确定问题,事实上由于企业经营非常复杂、变化很快,这个系数不可能准确确定,这样难免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地区间转移。
由于“跨地区经营企业”可以不在考虑各分支机构的盈亏平衡问题,可以通过总公司与销售分公司或上游产品公司与下游产品公司任意的进销价格调整,达到增值税25%部分和所得税的转移,增加某地地方政府的收入,而地方政府在“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后,采用低价土地、超收奖励等手段,把企业“引进”的税收返还给企业。
本文以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两种情况作出比较分析(分别以自然人甲、乙、丙为股份有限公司A和有限合伙企业B的股东为例,以下分别简称A、B公司)。用这两种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作比较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一、自然人甲、乙、丙从A、B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区别
1.自然人股东甲、乙、丙设立公司A公司:A公司进行红利分配后,自然人股东甲、乙、丙从A公司取得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由A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东甲、乙、丙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自然人股东甲、乙、丙设立公司B公司:B公司进行红利分配后,自然人股东甲、乙、丙从B公司取得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由B公司代扣代缴,具体情况为:
第一种情况: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一企业必须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其本身经营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时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所以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所得税,它的利润要分到各个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头上去纳税,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话,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可以看出自然人甲、乙、丙直接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税后红利个人所得税率为20%。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当A、B公司被某上市公司(下称为C公司)定向增发时,自然人甲、乙、丙分产生的利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别
1.自然人甲、乙、丙为A公司股东时:当A公司被C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其股权定向增发后,自然人甲、乙、丙成为C上市公司的股东。当自然人甲、乙、丙在转让其持有的C上市公司限售股权时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所以自然人甲、乙、丙资本利得税率适用于为20%。
2.自然人甲、乙、丙为B公司的股东时:当自然人甲、乙、丙设立B公司并参与上市公司C的定向增发时,B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一,自然人甲、乙、丙间接成为上市公司C的股东。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话,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也就说当B公司转让C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时,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应的股权成本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自然人甲、乙、丙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结论
1.红利分配税收的影响(假定投资收益为100万元)。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日期)
×公安局:
应贵队的聘请,对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查证,现将鉴定结论报告如下:
一、鉴定要求
主要鉴定:(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2)×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其中×年×月×日至×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
二、鉴定情况
(一)关于甲公司成立情况的查证
经查,甲公司成立子×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见附件)。未查见×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甲公司违反国务院规定经营×化学品,×化学品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违反了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2002年颁布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见附件2/1-6)。
2.经查,据《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3.经查,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4.经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业标准》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5.经查,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显示,甲公司自×年×月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三)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种,合计销售额为×元(见附件4/1-3)。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种合计销售额为×元(其中×年×月的销售额为×元)(见附件4/4-5)。
2.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曰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曰未查见经营×化学品。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合计销售额为×元。
综上查证,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种,共计销售额为×(×元+×元+×元)。
(四)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一销售成本×元)(见附件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一城建税×元一企业所得税×元一个人所得税×元一管理费×元)(见附4/7)。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一城建税×元一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4/7)。其中甲公司自×年×月×日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一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 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城建税×元_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件4/7)。
2.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日未查见经营×化学品(见附件4/6)。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单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城建税×元-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件4/7)。
综上查证,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化学品×种,合计毛利×元(×元十×元+×元),合计净利×元(×元+×元+×元)。
三、鉴定结论
(一)甲公司在无×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化学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化学品×种。合计销售额为×元(×元+×元+×元),毛利为×元(×元+×元+×元),净利为×元(×元+×元+×元)。其中:
1.×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2.×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3.×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4.×年×月×日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高级司法会计师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本案所涉甲公司,于×年×月至×月,违法经营×化学品,并获得盈利。
二、审查情况
(一)该鉴定对所涉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表述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二)该鉴定仅是对照相关行政规定,查找出甲公司经营了哪些在没有许可证前提下被禁止经营的化学品,并计算出数量、金额和盈利情况等。既未对检材进行描述性检验,也未进行论证。仅是一般的涉案查账。
三、审查结论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8-0141-03
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兴办企业实体。创业伊始,大学生们首先面对的就是要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而税收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息息相关,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投资者个人投资回报的大小。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税务差异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大学生创业时应该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精心选择和安排,这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上的制约因素少,办理手续简单。大学生在管理上有很大自由,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处理问题简便、迅速;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归大学生本人所有。另外,对大学生而言,他们在经营企业中获得的不仅仅是利润,更主要的是个人成就感,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特有的优势。然而,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则要用大学生个人的其它财产来清偿债务。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较广,信用度也大有提高,因而容易筹措资金,可解决大学生创业资金短缺问题;合伙的大学生集思广益,增强了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过合伙企业也存在产权不易流动的劣势,产权转让及申请成为新的合伙人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促使投资人分散投资,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取得最佳的投资回报。但是,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不能募集设立,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能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盾;能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经营者有较大的经营自。大学生由于缺乏公司经营、管理和融资等经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优势,而创办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奢望。
二、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的实现都伴随着税收的影子,大学生应该提前准确地掌握税法的变化和差异,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以减少税收负担。如要掌握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内容。
据统计,近年来90%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失败告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大学生企业经营管理经验、能力不足,融资困难,以及缺乏创业氛围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学生对税法缺乏了解。企业所得税法是纳税筹划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兼并、重组等事项做出筹划和安排,以实现最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一系列策略和行为。
在税收筹划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不违法,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随时根据新税法的变动制定调整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以增加企业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能够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实现企业的内在价值,更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捷径。因此,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积极正确地去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三、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比较
不同形式的企业,其税务负担是不同的,这为创业者留下了合法的节税空间。如果仅仅从税收的方面来考虑,需要在同等应纳税额的条件下,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应纳税额。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比较
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了不同的征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作为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按照征税对象中“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到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的,应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全体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征税对象中“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到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制企业需要在两个层次上缴纳所得税,首先是公司层次的企业所得税,即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进行相应地扣除和调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投资者(如股东)如果是自然人的情况下,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例,我们可以选取5000、10000、3000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350000、400000、450000十二组数据作为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致比较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之间税负。
同时,我们设出如下假设和条件:
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为2人且2人拥有相同的出资额。合伙人分为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到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两自然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年应纳税额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速算扣除数)×2。法人合伙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00元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0000元的,属于一般企业,适用25%税率。因此,两法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年应纳税额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2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个自然人合伙人与一个法人合伙人混合的合伙企业年应纳税额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公司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00元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高于300000元的,属于一般企业,适用25%税率。公司制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收益全部用于分配。如果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中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即自然人股东年应纳税额 =(公司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额)×20%。如果股东为法人股东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参见下表)。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在公司的两个主要分类中,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公司形式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我国现行税法对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从筹资角度来讲,股份公司的筹资方式比较灵活。然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经营风险也较大。因此,虽然企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但也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选择。
四、大学生创业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建议
通常情况下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成立条件、税负负担和面临风险是不同的。尽管大学生创业往往是邀几位好友参与,甚至是个人独挑大梁,但由于大学生没有任何的经营经验,且在创业初期所能吸引的资本有限,对一个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合伙制可能是较适合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在处理内部事务时,不论是决策、沟通,皆较公司制度来的简单、迅速,公司形式在运营成本上也较合伙制度高出很多,融资渠道也不畅,不像合伙只要合伙人间就相关条件谈妥即可,公司的增资扩股则涉及到较为繁琐的法律程序和费用,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大学生创业应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正式化、弹性化和税收筹划等因素,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减少创业的税收成本。
当大学生创业时,如果小本经营,风险不大,股权结构单一,家庭或者家族式经营的生意,比较适合个人独资或者合伙企业的组织方式;如果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经营风险大,股东结构复杂的企业则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方式。如果资金规模不是很大,还是先成立合伙企业比较合算,等经营到一定规模,市场扩大以后再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壮大后再择机发展成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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