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的方式范文

时间:2023-08-03 09: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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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的方式

篇1

1、后勤行政查房的目的:后勤行政查房旨在进一步强化后勤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后勤保障,进一步体现 “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不断改善医疗工作环境。通过后勤行政查房将工作关口前移,把工作做到事“先”、事“前”、早“发现”、早“解决”、早“预防”,把问题解决在发现“后”、出现“前”,确保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到位,从而促进医院工作可持续发展。

2、后勤行政查房的内容:按照医院制订的科室管理标准,文明服务标准,确定后勤查房所要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环境、住院设施、水、电、气、暖运行、膳食供应、治安和消防管理、卫生保洁等管理,以及面对面询问患者交流沟通,征求患者和科室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保障能力。

3、后勤行政查房的原则和方法:

3.1 原则:我院推行后勤行政查房主要坚持三原则。一是检查与沟通相结合,以沟通促进相互理解,二是检查与指导相结合,以指导促进相互信任和支持。三是检查与考评相结合,以考评结果作为衡量科室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标尺,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3.2方法:

3.2.1 确定查房内容。每次查房前,总务科根据上级部门和院部的工作要求和一段时间以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根据医院研究决定、布置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安排查房的重点内容,从而提高了后勤行政查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2.2 明确查房人员。成立后勤行政查房工作小组,由总务分管领导带领,总务科全体人员、后勤各班组长、后勤整体外包单位的负责人每月深入临床、医技等科室进行后勤行政查房。

3.2.3 决定查房科室。总务每月定期轮流对肝科、肺科、医技科室等科室进行后勤行政查房。在查房时间的选择上,我们尽量错开科室工作高峰时段。

3.2.4 做好查房记录。做好查房记录是关系查房效果的关键之一。后勤行政查房分为三个小组,分别由分管领导、总务科长和副科长担任小组长,深入临床各病室面对对面与病员进行交流和沟通,积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并对科室和病员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记录,以便查房结束之后及时进行梳理,保证病员和科室所反映的问题不遗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漏掉。同时,在后勤行政查房过程中,我们不但听科室反映问题,更主要是在查房中主动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2.5 召开后勤行政查房工作小组会议。每个小组就科室、病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汇报,并进行分析和讨论,明确督办内容、责任科室、责任人和要求完成的时间等。

3.2.6 实行跟踪落实到位。总务科针对科室和病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在查房过程中发现问题全部进行编号记录,并下达《医院后勤行政查房督办表》,由总务科实行跟踪,形成了一个管理的闭合循环。同时建立了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对任务情况完成好坏与科室绩效相直接挂钩。确保查房内容落实的时效性和执行力。

4、后勤行政查房取得的成效:

4.1 临床需要后勤解决的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根据统计,2012年全年共组织后勤行政查房12次,收到科室、病员意见和建议88条,答复率达100%。

4.2 临床及医技科室在管理中不到位及时指导和整改。对于科室内安全防范、服务质量、卫生保洁等存在问题,总务科都进行了现场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整改措施,2012年对10个科室提出了整改措施,占整个后勤行政查房科室的40%,达到了预期效果。

4.3 总务科的满意度同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12年比2011年从原来的92.5%提高到94.76%,并在医管中心年度调研中得到了医管中心领导的肯定和推广,也得到了临床科室、病员的肯定和赞扬,取得了一定成效。

5、后勤行政查房的体会:

5.1 分管院长重视是搞好后勤行政查房的关键,它有利于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场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分管院长查房作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后勤服务保障能力以及持续改进工作的一项制度常抓不懈。查房避免走过场、搞形式。各科室主任及护士长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自查自纠,认真改进存在的问题。

篇2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资料随机选取2011年6月~2014年1月在我院诊治的122例泪槽畸形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方法分成两组,每组61例。对照组男性38例,女性23例,年龄23~58岁,平均年龄(44.51±5.64)岁;研究组男性32例,女性29例,年龄25~61岁,平均年龄(45.34±5.57)岁。

1.2诊断标准泪槽畸形有先天及后天之分,临床可见泪槽和颊睑沟互相延伸,在眶下形成一条连续的凹槽。

1.3纳入和排除标准纳入标准:确诊为泪槽畸形患者;没有人工泪液、干眼病史与眼剂的应用史;没有结膜炎、青光眼或是角膜炎相关炎症眼部病;没有眼睑的内外翻;鼻部没有泪液排泄相关病;没有泪器病造成溢泪症;均签署治疗和护理方案的知情同意书;无应用相关药物禁忌症。排除标准:全身重要脏器疾患;凝血功能障碍;精神状态异常;眼部患有感染性疾病者;面瘫伴有睑裂闭合不全者;瘢痕体质或过敏体质;孕期或月经期妇女;不配合治疗和护理方案者。

1.4方法对照组予睑袋整形术联合填充剂治疗,具体为:取患者站立位,用标记笔标出泪槽畸形的位置,予患处局部麻醉,锐性分离皮下约lcm的皮瓣,切开位于切口缘下方4mm的眼轮匝肌,使眶隔与眼轮匝肌之间的钝性和锐性游离达到眶缘,使眶肌筋膜处的韧带得到松解,分离位于眶缘处的支持韧带,术后两个月再以填充剂治疗。研究组予睑袋整形术联合眶隔脂肪释放治疗,睑袋整形术方法同前,而后用睑裂拉钩分开创缘,沿睑结膜下层向眶下缘方向用蚊氏钳进行钝性分离,向下用剥离脂肪,使脂肪球膨出并分离包膜,沿此腔找到内外组的眶脂肪,完全松解并电凝止血后,予6-0可吸收线在眶缘下端的骨膜上固定眶隔脂肪,若脂肪较多则可依情况去除部分的脂肪,保持局部的平整,而后切除多余的眼轮匝肌并缝合切口[1]。两组患者均于术后随访1年,比较两者的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

1.5疗效标准显效:泪槽畸形矫正效果好,并发症较少;有效:泪槽畸形有所改善,持久性欠缺,并发症较多;无效:泪槽畸形仍较为明显,持续性差,并发症多。

1.6统计学分析数据应用SPSS 17.0软件包统计分析,一般资料应用标准差(x±s)完成表示,当P<0.05,表示比较差异具统计学上的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对照研究组治疗效果比对照组好,治疗有效率比对照组高,比较差异具统计学上的意义(P<0.05),见表1。

注: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2.2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照研究组的不良反应率明显少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讨论

泪槽畸形和睑袋的出现是眼周老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泪槽畸形也成为睑袋有效治疗的需求,如何有效地矫正泪槽畸形则是延缓面部老化的关键[2]。目前临床上矫正泪槽畸形的常见方法有自体或人工合成材料的填充,眼轮匝肌松解,带血管蒂眼周脂肪组织的重置,中面部提长和脱垂脂肪组织的切除等。

本研究通过两组患者治疗效果对照,得出对照组显效29例,有效19例,总有效率仅为78.69%,与研究组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表明予睑袋整形术联合填充剂治疗泪槽畸形效果有限,填充剂的应用固然可以简化手术流程,但却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手术效果的持久性较为欠缺,在随访的一年中已有13例患者的手术失效。且从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照得出对照组的不良反应率明显高于研究组,表明填充剂本身也将引发一些并发症,影响了手术的修正效果和患者的恢复。

眶隔脂肪的释放是利用自身的脂肪组织瓣进行增容,通过本研究相关指标的比较,得出眶隔脂肪因自带血供,吸收少,排异反应较小,因此修复的效果较好。但需注意的是,泪槽位于提上唇鼻翼肌和眼轮匝肌间隙的外上方,所以此间隙的组织填充并不能改善泪槽畸形,且眶隔脂肪释放也有可能加重眶隔的薄弱程度,易产生新的睑袋[3]。

综上所述,对泪槽畸形患者予睑袋整形术联合眶隔脂肪释放矫正效果较好,值得临床推广,在手术时应尽量保留眶隔脂肪。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TU6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071-01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是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应用的一种屋面形式,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比较严重的渗漏现象,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浇混凝土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变形,从而产生了裂缝,这样一来也就产生了相对较为明显的渗漏现象。其次是施工过程中屋面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分格缝和变形缝,在施工的过程中还产生了相对比较严重的屋面泛水现象等等,所以我们必须要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和控制。

一、细石混凝土钢筋网防水层施工常见的错误

刚性防水屋面是指利用刚性防水材料作防水层的屋面.主要有普通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预应力混凝土防水屋面、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屋面、块材刚性防水屋面等。

1、混凝土浇捣质量差

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做法:人工的方式在屋面上堆放了施工材料以后就开始加水搅拌,之后就开始浇筑施工,这种做法在施工中往往会出现各种材料的数量都不是非常的精准,没有严格按照配合比的要求去操作,对材料搅拌的均匀程度也无法很好的达到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水灰比一般都比标准更大一些。此外,还容易出现提浆抹面压光不足,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配合比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控制,这样也就使得提浆抹面施工的时候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阻碍或者是瓶颈。这也就使得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使用干水泥或者是压光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些水等错误的处理方式,而这些错误的做法也就使得混凝土施工的时候密度不足,强度也不是十分的均匀。如果混凝土材料中水分大面积蒸发或者是硬化了以后,如果在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温度大幅变化的问题,混凝土就非常容易因为干缩和温度的变化而出现比较明显的裂缝问题,这样也就会出现较为严重的屋面渗漏问题。

而正确的做法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施工或者是设计的要求对配合比进行严格的控制,此外还要注意各种原材料的使用数量,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用水量不能过大,水灰比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混凝土当中的含沙率应该控制在35%到40%之间,此外在搅拌的过程中要使用机械搅拌的方式,搅拌时间必须要在2分钟以上,分隔缝块要采用一次浇筑的形式,此外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预留施工缝。振捣施工的过程中要采用机械的形式完成所有的施工过程,在对原浆进行压光处理的过程中,至少要操作两遍,,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的是对时机的把握,此外在压光的过程中不能使用干水泥或者是水泥砂浆,抑或是加水压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施工的质量和水平。

2、混凝土刚性防水层内所配双向钢筋在分割缝位置没有断开

钢筋和混凝土的线性膨胀系数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在外借温度影响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刚性防水层内部的钢筋和其四周的混凝土材料会因为在膨胀系数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产生内应力,如果内应力数值不大,温差形成的内应力还不会对刚性防水层的混凝土造成严重的伤害,但是如果钢筋没有断开,温度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也会使得线性膨胀的幅度不断的增强,这就使得其在较小的混凝土分格块的内部出现非常严重的渗水或者是漏水的状况。所以在施工的给霍城中,分隔缝位置上的钢筋一定要予以断开处理。

3、刚性防水层下未做水泥砂装找平层或找平层太薄

一般找平层厚度为25mm左右,若未做找平层或找平层过薄,会造成基层(结构层)变动时刚性层极易开裂,如当基础沉降、结构支座变形以及内外温差变化较大等时。

4、泥凝土刚性防水层厚度不够

规范规定混凝土刚性防水层厚度不小于40mm,若未达到规定厚度,当基层变动或温差变化较大时,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易开裂。

5、刚性防水层泥凝土养护不够

有些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浇筑后未进行认真养护,往往只是浇筑完毕后2-3d内,每天养护1-2次。这将导致混凝土凝结硬化的中后期水泥水化反应不充分,混凝土强度偏低,干缩变形过大而出现裂缝。

正确的作法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12h内即进行覆盖湿润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14d,养护初期屋面不得上人。

6、使用原材料不合适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所用水泥宜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级,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密实性。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应全用粗砂,要掺用一定比例的粗骨料(瓜米石),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5mm。要按设计要求掺加一定量的防水剂、膨胀剂等外加剂,不可因省钱或怕麻烦而不按设计要求配用。

二、分格缝、变形缝、展面泛水、有组织排水的屋面的出水口.以及伸出屋面的构筑物与刚性防水层相接处的渗漏

1、分格缝

分格缝常见的错误是分格过大。面积过大的刚性防水层混凝土块体,会因较大的温度变化而产生较大的温度应变,使刚性防水层混凝土出现变形裂缝。按现行规范,分格缝的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

2、是面泛水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泛水常见的施工错误是,未将所配双向钢筋弯起贴在女儿墙泛水的混凝土内,有的女儿墙泛水是用水泥砂浆抹上去的。这往往造成素混凝土与屋面刚性防水层相接处开裂或女儿墙上素混凝土龟裂,导致渗漏。

3、变形缝、屋面出水口、枪沟及伸出崖面的构筑物与刚性防水层相接处。这些地方渗漏水的原因通常有:

(1)施工中各节点细部作法不细致、不认真,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特别在密封及嵌缝处未严格控制质量;

(2)密封嵌缝材料的质量不合格或任意采用代用品。

三、结语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渗漏是屋面施工过程中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在施工中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其予以控制和处理,防止这种问题对建筑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博.刚性防水屋面的设计与施工[J].建材技术与应用.2010(12).

篇4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各地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经营中有劣迹的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曝光。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知下发前,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取得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推广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种办事程序、审查要件、办事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要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的条件。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将不定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

四、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加快制订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审批,必须审批的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要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通过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推行服务承诺等措施,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购房人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各地要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投诉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房地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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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疏肝健脾;恶性肿瘤;失眠症

失眠通常指患者入睡困难和睡眠维持障碍或睡眠质量不高。在中晚期肿瘤患者中,失眠症较为常见,有报道可达66.7%[1]。如不有效干预,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甚至影响肿瘤治疗的效果。本科在辨证治疗恶性肿瘤相关失眠症中,发现肝郁兼脾虚症候多见,通过口服自拟疏肝健脾方,效果满意,现将2006年7月至2011年7月36例患者治疗情况进行观察,总结如下:1  资料与方法1.1 临床资料 36例患者均为我院肿瘤内科门诊或住院患者,均经病理学确诊为恶性肿瘤,并符合失眠诊断标准,中医辨证均符合肝郁或脾虚证。其中,男性17例,女性19例;年龄21-79岁,平均年龄59岁;病程2个月到7年; 病种分类,胃癌10例,胰腺癌5例,乳腺癌5例,肺癌4例,结直肠癌3例,食管癌2例,胆囊癌2例,卵巢癌2例,肝癌2例,恶性淋巴瘤1例。1.2 诊断标准 恶性肿瘤患者有明确病理学诊断;中医失眠诊断标准参照《中药新药治疗失眠的临床研指导原则》制定:(1)有失眠的典型症状:入睡困难, 时有觉醒,睡而不稳或醒后不能再睡,晨醒过早,夜不能寐,白天昏昏欲睡,睡眠不足5h;(2)有反复发作史,每周还少发生3次,并且持续至少1月以上。1.3 治疗方法 采用自拟疏肝健脾方口服。基本方:柴胡12g,郁金10g,白术10g,木香6g,茯苓15g,陈皮10g,炒酸枣仁20g,夜交藤15g,合欢皮15g,百合10g,远志6g,炙甘草6g。伴自汗、乏力加太子参15g,五味子6g;伴胸闷、心烦,苔腻脉滑,加枳实6g,竹茹10g;伴多梦头晕, 面色少华,加当归10g,龙眼肉10g,大枣5枚;伴盗汗、腰酸,加杜仲10g,牛膝10g,熟地10g,伴急躁易怒、目赤耳鸣加黄芩10g,栀子10g。本方水煎,每日一剂,早晚2次温服,连服14天为一疗程。1.4 疗效判定标准[2] 痊愈:睡眠时间恢复正常(6h),伴随症状消失;好转:睡眠时间延长3h,伴随症状改善;未愈:症状无改善或加重。2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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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7-

一、事先通知

事先通知是指在行政检查作出之前,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途径、方式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即将进行的行政检查的某些事项的程序步骤。事先通知是行政检查的一个前奏。通知的内容包括行政检查的目的、依据,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行政检查拟采取的手段和方式,行政检查的内容和对象,以及行政检查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一般人们遵守法规。原则上,针对例行性的、定期性的检查,因为人们依据相关行政规定即可知道应遵循的法规要求及有定期接受检查的义务,因此在检查前的事先通知,可以让相对人事前准备相关数据及事证,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实际情形,也可以使得行政检查有效率地进行。

二、表明身份

行政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行为时,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可以防止其他非法行政检查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表明身份是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行为是应当向相对人通过动作及公务标志说明它具有某种行政职权并已开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表明身份不仅可以防止假冒、诈骗,也可以防止行政检查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检查权力。在行政检查中,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公务标志或者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行政检查人员并有权进行行政检查。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行政主体的任何检查。表明身份一般在进行口头说明的同时要出示有关证件。需要说明的是,制服一般不能单独成为执行公务的标志。行政检查程序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应当出示何种检查证件,并明确规定检查证件的办法主体和颁发条件,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为贪图行政效率或部门利益,随意发给行政机关人员相关的检查证件,从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三、说明理由

对行政主体来说,行政主体为自己作出的决定说明理由,意味着其在行使权力,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必须排斥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才能经得起公开地推敲,才具说服力和合理性。所以,说明理由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程序制度,它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在实施行政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行政主体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检查,并向有关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检查的理由、依据以及进行行政检查的方法。行政检查主体在做出行政检查之前,尤其是在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检查结论之前,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而且,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在做出行政检查结论之前或之时,对相对人说明做出行政检查结论的理由,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人。

四、实施检查

实施检查就是指行政主体采取不同检查手段了解事实情况、收集信息、提取证据资料的一个重要步骤,是行政检查的核心环节。在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检查,不得超越职权采取检查措施。在行政检查行为中,行政相对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动提供资料,而且还有权请求行政检查主体进行有关的行政检查,以获得相关的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提供证据的,行政检查主体必须接受其所提供的证据;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调查有关证据的,行政检查主体必须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调查有关证据。行政检查主体进行检查时,应当客观、全面收集所需的信息。对行政相对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应当同样注意。

五、作出检查结论

行政检查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都应当在检查结束时作出检查结论,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便行政相对人或者接受行政检查结果,并根据行政检查的结果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修正,以便更好的遵守法律法规;或者不服行政检查的结果,对不利于自己的检查结论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检查主体性是行政检查权的最终目的。行政检查的目的不在于行政检查行为的本身,行政检查主体也不是为了检查而检查,更重要的还在于行政相对人能够在了解行政检查结论以后更好得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行政命令、行政决定,履行有关的法律义务。告知相对人检查结果就是通向此终极目的的必经之路。

六、告知权利

告知权利是指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包括对检查结果的申辩权、对检查行为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履行告知义务,是由“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法理和司法最终原则决定的。“在行政检查行为中,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权利,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全面、系统的掌握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行政主体在平等的法律制度平台上,运用法律救济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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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检查是被广泛运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方式之一,是行政主体维持秩序、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同时,作为一种干预,缺乏完善程序制约的行政执法检查又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检查启动随意、权限不清、目的不正当以及救济渠道不畅等。如何更好地兼顾行政执法检查的公正与效率,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一直是法治政府追求的核心目标。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不断推进,取得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一、我国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实施现状

在2015年7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强调了在市场监管部门推行随机抽查机制的重要性。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要求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随后,各地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均不断积极推进,稳步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我海关部门,是最早全面推广“双随机”抽查的行政管理机构。2014年9月,国务院总理在天津海关考察期间,听取了“双随机”执法检查汇报,当场赞许这一方式“是一项制度创新”,要求汲取其中的普遍性理念加以推广,因此海关部门在这项工作上走得最早。目前全国海关已推广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并积极推出“升级版”,即“双随机”从执法领域向非执法领域推广,从现场环节向管理环节延伸,推行随机抽查在海关管理中全覆盖。

(一)主要模式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垂直管理和非垂直管理,因此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也存在两种推动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

如2015年11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提出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对其辖区所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整体要求,只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执法机构,均应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双随机”抽查;二是进行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对“双随机”执法检查进行了较为笼统和原则的规定,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还需根据要求制定细则和进行具体实施;三是有利于跨部门综合执法问题,鉴于地方政府的核心位置,能整合资源,进行联合执法,减少多头检查、执法扰民问题;四是能充分利用检查结果,地方政府利用其特殊角色,能充分利用检查结果,如进入信用平台、各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以及能方便利用媒体进行等。

2.垂直管理推进型

如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1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实施检查,应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垂直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主要特点:一是的执法部门推进速度快,如证监部门2016年在全国迅速全面推进;二是操作灵活更为便利,由于监管目标一致,同一系统各执法部门能互相进行参照并有效实施;三是灵活性相对较差,由于垂直管理,上级部门基本制定了实施方案和细则,下级部门普遍参照,难以充分发挥自主性。

(二)取得成效

“双随机”抽查机制是一种新的监管方式,蕴涵着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行政监管法治原则。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促进了执法检查公平公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事前检查部门、市场主体均不知道谁会被抽出,所有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被选中的概率相同,有效避免选择执法、任性执法、情监管、权利寻租等问题,推进了行政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二是促进市场主体敬畏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均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尤其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是保证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石。“双随机”抽查中对执法对象的随机抽查,让企业感受到如同身边存在“执法巡逻员”,头上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说不定就被抽上了检查,因此市场主体必然会产生警戒,会加强管理,会更加依法合规经营。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能有效防止市场主体的侥幸心理,形成震慑,增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良好发展。三是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双随机”抽查中的执法人员,来自不同执法部门、不同岗位,在这种跨界的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能提高执法检查水平,甚至能发现各种制度的不完善,为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二、行政执法检查应用“双随机”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领域的差异导致“双随机”实施效果不同

在行政监管中,为了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情况,需要对某些范围、某些对象实施定向检查,目的是为了实现精准打击,如公安部门的执法检查,很多情况是在充分获得有关信息后,而进行现场突袭检查,如此才能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现实中,行政监管领域、监管目标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监管执法领域对“双随机”使用效果也不相同,如金融领域,由于专业性强,如果全部实施“双随机”执法检查,很可能导致某些有违法犯罪主体逃过监管。因此,行政执法检查领域若全部且唯一依靠“双随机”抽查机制,不再保留专项检查、精准检查等执法检查方式,在当前行政监管情况下,将会产生新的监管盲区,甚至会出现有案不查、执法不到位现象。此外,由于随机抽取的概率原因,导致同一被监管主体、同一检查人员存在反复多次被抽的情况。

(二)随机抽查行政协调成本偏高

首先,按照公正性原则,“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必须来自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并临时组成执法检查队伍,如此一来,各自的工作习惯、工作思维、专业素质必然存在差异,在团体执法检查中,存在一个相互磨合、相互适应的过程,在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上相对之前检查工作模式需花费更大的协调成本。其次,实践中抽查人员大都仍承担原来的本职工作,在仍需兼顾自身岗位工作的情况下,较难形成统一精干的检查力量,直接影响检查效果。最后,“双随机”前期需进行一系列筹备工作,如设计抽查方案、确定名单、召开见证会等等,均比之前的执法检查耗时更多,一定程度上影响检查效率。

(三)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及公开问题有待明确

随机抽查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监管更为公平、公正、公开,是为了减少执法扰民,甚至对未接受检查的违法违规者起到威慑作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但是抽查比例和抽查频率应该定为多少,才为科W,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在“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开问题上,目前也无明确规定,究竟应通过何种渠道、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是什么等等,均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的建议

(一)法律层面明确“双随机”制度

由于行政监管领域范围广泛,涉及行政法律众多,因此难以在某一部上位法中确定“双随机”抽查机制,而统辖所有行政管理法规,但是可以在各行政监管法规中作原则性规定,一方面新制定法规必须确定“双随机”抽查原则,如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依法采取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随机选择检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方”,显然,该法规就确立了“双随机”抽查检查原则:另一方面,逐步修订各行政监管法规,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双随机”抽查原则。

(二)完善随机抽查管理模式

一是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地方政府牵头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尽量将各执法检查部门检查项目整合,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全方位综合执法,有效避免执法扰民、多头执法及重复检查问题。二是按年制定“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在抽查对象、抽查人员、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率等方面均予以明确,以保证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三是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技术作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如开发抽查软件公平公正进行“双随机”抽查并全程留痕,通过新媒体快速反馈抽查及检查情况,利用电子档案归档方式节约办公成本等。

(三)科学确定执法对象及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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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地局成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副组长xxx,成员有xxx、xxx、xxx、xxx、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设在地局科教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专用考核目标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及专用考核目标分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等。各县区局也要按照《黑龙江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实施。

二、考核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各50分。通用考核目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由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包括“资源、环保、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产品质量管理、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统计管理、基金管理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教育培训及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执法监督等”八项考核项目。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1、检查内容:包括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目标两项。通用考核目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其他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问题、法制队伍建设及社会评价等内容;专用考核目标按照本方案二、考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方式:地局定期检查和监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至两次。各县区局也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局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局和地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要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自查自评工作,并将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送地局科教法规科。检查方式和重点:

(1)、审阅或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2)、本部门收到下级单位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数量、质量);

(3)、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适当性;

(4)、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5)、检查机关确定的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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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管理方向上,行政管理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坚持等级式的管理和对低层人员的监管,确定和保持适当的垂直交流;其次,在管理手段上,多侧重于硬性管理。通过制定明确的书面规章和程序,以确定标准和指导行为,并颁布明确的计划和日程,以供参与人员遵守;再次,组织架构上,在组织等级体系下增加监管人员和行政人员,因为有必要这样来解决组织在不断变化的条件下所面临的问题。

再让我们来看“行政领导”所具备的几个特征:一是共同性。它强调的是一个团体或组织,不是领导个人,是行政人员和领导的共同体,要达成的是共同的目标;二是平行性。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是平等的,行政人员与领导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他们具有相同的工作节奏;三是发展性。行政领导关注的是更好地促进行政人员的专业发展和行政的办事效率,最终达到组织的共同发展。即参与者认同、适应组织共同的价值和目标,并与个人目标形成联系,达到共同的发展。

可以看出,“行政领导”所倡导的管理新理念,注重和谐环境的塑造和相互作用过程的创立,注意发挥下级领导和全体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依靠行政人员的智慧,切实发挥行政人员的潜能,让行政人员分享权力,民主参与,跟行政人员建立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合作伙伴关系;强调合作和团队精神,允许行政人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共同解决问题,共同承担责任。它体现的是一种民主的、合作的、互动的、和谐的、开放的、多元的、宽容的思想,致力于组织成员的共同发展。

2从行政管理到行政领导的路径选择

2.1从执行者到战略规划者

自2006年美国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兰出版《执行——如何完成任务的学问》一书以来,对执行力的研究与重视日益加强。对管理者的执行力也要求甚高,但不得不提的是,执行力的提升对于管理者来说是必要的,可执行力的培育过程消耗管理者的稀缺时间,并且容易使管理者陷入日常细节事务中,这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所谓战略管理就是对行政事务的总体管理,战略管理包括执行力,前者更加注意管理的全局性,而后者更加关心管理的某个方面和环节;前者比较讲究谋略,而后者较多重视规范;前者比较重视行政组织和环境的关系,而后者着眼于行政组织内部本身;前者重视用忧患意识激励行政人员,而后者更加注意常规奖惩。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行政管理者最重要的是要具备战略规划的能力,实现从行政管理到行政领导的转化。

2.2从监督者到引导者

目前多数行政管理者只重监督、轻组织文化培育,导致行政机关内部领导与成员之间带有一定的误解,而这又造成了行政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困境。“行政管理”的特征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向,强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监督,而“行政领导”强调组织成员的公平性与创造力,较多地关注组织成员的共同发展和组织文化的培育,行政领导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者,应与行政人员协同工作,分享权力,并且他首先应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实现角色转化和体验,贴近行政服务过程。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领导”中更多地参与组织的重要决策,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更加频繁。行政领导者鼓励行政成员分享彼此的工作方式改革与服务创新成果,支持参与式决定,扮演促进者的角色,积极发展分享的行政组织文化。

2.3从检查者到沟通者

行政工作的监督方式多停留在检查上,这也是行政管理者常用的管理方式。但是,检查者角色同监督者角色一样,会带来组织文化中的不和谐。从实践来看,一种检查式的管理方式往往没有激励式来的和谐。而我们从管理者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与技能来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学的工作方法、不断学习、团队合作等能力是必需的,但其中沟通能力显得尤为关键,而沟通的能力,或者说沟通的思维意识是现代行政管理者亟待补充的内容。从定义上看,沟通就是为了一个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有效沟通关键强调的是明确沟通有明确的目的,达成共同的协议,实现信息的传递和思维、情感的交流,这些都是行政管理者需要转变的地方。实现从检查者到沟通者的转换,是“行政管理”向“行政领导”转换的重要一环,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行政组织文化的共建。

3从行政管理到行政领导过程中需要警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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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第18项目标任务的要求,此次督导检查以《市区年依法行政工作检查考评表》为基础,在全面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对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度内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梳理行政部门执法职权,强化行政监督问责及上半年执法信息报送等12项工作内容进行了检查考评。督导检查的分值共计100分。从督导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全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部门共60个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良好,多数单位对依法行政工作比较重视,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健全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完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全区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一)组织机构健全,计划内容全面。各乡(镇)政府、街道、区属各行政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普遍比较重视,均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部门全年工作计划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单独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目前,大部分乡(镇)、街道、区属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基本得到保证,年度计划内容细致周密。能够严格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年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依法行政各方面工作的自查,认真梳理资料,主动查找不足,如实进行工作汇报。敦煌路街道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内容全面,格式完整,材料客观、详实。

(二)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区属各行政部门积极进行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依据的梳理工作,做到职责、职能明确,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行政服务的功能:一是完善了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以制度行事管人;二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执法案件评查、执法责任追究等执法责任制度,做到科学决策、严格执法、及时案件评查、落实执法责任;三是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将依法行政工作贯穿到部门的各项工作中,做到考核有标准、奖罚有措施,明确限定各自工作责任、任务、权限,从而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区环保局制定专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定了案卷评查的机构、范围、标准、内容、方式和方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案卷的监管。黄峪乡政府制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规定了追究错案责任的原则和错案揭发途径,拓宽了错案追究渠道,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建兰路街道办事处在规范和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专门制定规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从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要求,法定行政执法职能的内容,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执法岗位及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执法责任内部评查要求,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七个方面细化执法责任制内容,明确执法职权,分解执法任务,落实责任到人,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强化学习宣传,促进依法行政。各乡(镇)、街道、区属各行政部门普遍建立了领导班子、部门学法制度,并制定严格的依法行政学习计划,安排专门科室、专人落实。今年是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各乡(镇)、街道、区属各行政部门都把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宣传列入依法行政学习计划,对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内容进行学习和宣传,切实提高了部门领导干部和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正确实施法律的意识。区城市行政执法局、区教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强化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宣传,将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和年度学习计划中,开展“会前学法10分钟”活动,分层次、有侧重地学习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学深学透,学以致用。

(四)突出工作重点,规范行政行为。各乡(镇)、街道、区属各行政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的内容,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普遍制定了依法行政工作准则,明确各自依法行政工作重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积极进行本单位主体资格的梳理工作,明确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实行政务公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方式、依据、时限、程序和收费标准。在行政处罚、征收、许可、强制等行政执法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规范的行政行为。

(五)及时信息报送,拓宽信息渠道。各乡(镇)、街道、区属各行政部门都能坚持宣传、教育为先,依法处理在后的原则开展行政工作。利用各种媒体、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行政工作的各类信息,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依法办事、依法执法、依法监督、执法检查等内容。进一步加大了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拓宽政府政务网站使用范围,打造依法行政信息互通和共享平台。继区政府网站、西湖街道网站建成之后,建兰路街道网站也开始运营,进一步拓宽全区依法行政信息渠道。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今年上半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省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相比,特别是对照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考评标准,我区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个别单位依然存在着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个别领导对依法行政概念和内容不是很清楚,没有真正将这项工作列到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上,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不到位。

2、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是有些单位没有落实具体的依法行政工作人员,导致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二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较其上级部门做的扎实。

3、未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有些部门的学法制度落实不到位。部门学法会议纪录和个人学法笔记内容脱节,有学法会议记录却无学法笔记、有学法笔记但与当年本部门学法计划不一致的现象较为突出。

4、个别单位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工作和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未开展,导致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严重滞后。

5、个别单位对这次督导检查工作不重视,准备工作不充分,出现检查内容不清,资料准备不全,甚至存在有工作无资料的现象。

6、部分单位未开展依法行政自查的相关工作,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进度。

7、机构改革造成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有职能无手段,还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证、监督证“三证”办证程序繁琐无法及时换证,导致出现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无证执法和有些行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的现象,极大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质量。

8、区属各行政部门普遍存在对以政府和政府办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不进行前置备案审查和报备现象,导致政府的外部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

9、个别执法任务重的部门,执法案卷“一案一档”归档情况较差,甚至连专门的执法案卷档案都没有,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卷只是一张罚款缴费单。

三、几点建议和要求

(一)加强有关依法行政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乡(镇)、街道、区属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行政工作人员都要全面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和内涵,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不断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责任的范围、要求,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执法岗位及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执法责任内部评查要求,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执法责任制内容,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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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法和内容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考核原则,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分为各单位自查自评总结、集中考核、卷宗评查和反馈、现场抽查、考核结果汇总打分五个阶段。采取“定性与定量、平时与定期、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相结合”考核方式,主要从基本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法和结果

依法行政考核方法:

(一)基本工作。对被考核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查阅。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平时备案情况和备案及时率,并抽调局部文件进行重点考查。

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组邀请了区人大、政协、纪委和局部区直部门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同志共同参与阅卷,三)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对行政执法人员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案卷评议过程中。集中一周时间对全区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客观评查,并逐一填写了卷宗阅卷卡和卷宗初查结果表。

全区8个镇办和29个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已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考核排名名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考核评定。

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一)局部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够重视。无法制机构。加上人员更换等原因,造成依法行政工作无法系统全面落实。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不规范。多数部门的文件制定时未经法制审核。无法确保文件的合法性。

(三)少数部门对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不够重视。整改工作不到位;不能严格依照法定顺序执法;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罚缴不分离;卷宗未显示最终处置结果导致案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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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引导、指点、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行为,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要变革和补充。开展行政指导应当立足“企业所盼、工商所能、政府所想、法律所依”,坚持自愿、合法、合理、公开、便民原则,综合运用辅导、约见、提示、引导等方式,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和谐沟通。同时注重“四个结合”,一是与行政执法刚性管理手段相结合;二是与行政许可相结合;三是与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相结合;四是与基层建设相结合。

二、组织领导

局成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管科,陈亚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业务科室、工商分局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工商行政指导员”,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学习培训、组织实施等具体事宜,保证行政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职责分工

(一)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及具体规则制度,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2、对相关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进行审议和评估;

3、对相关科室、分局的行政指导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纠正;

4、及时收集、总结行政指导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不断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水平。

(二)科室、分局行政指导工作职责

共性部分

1、组织本单位人员贯彻落实行政指导工作文件精神,熟练掌握行政指导工作相关业务;

2、制定本单位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及时向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做法和成效,反映遇到的问题。

具体分工

办公室:负责行政指导工作中的部门协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监督管理科:在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人教科、监察室、法制科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进行回访评价。根据市局《行政指导考核评估办法》规定,以工作台账、行政指导文书、案例为准,按季对各单位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半年考核一次,11月中旬汇总上报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比、通报、奖励。

负责研究制定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对行政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总结和典型经验的推广,抓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推动、协调和监督。负责指导停业、被吊销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退出市场;提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年检验照手续;负责户外广告登记的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发展,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和做好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远规划;指导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指导广告经营者、者落实广告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广告审查员制度,促进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开展。负责实施市局“行政指导工作手册”中“广告监管类”、“商标监管类”的指导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督促工商分局实施上述指导工作。

法制科:会同监督管理科、人教科、监察室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进行回访评价,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负责工商法律、法规的宣传,对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进行合法性审议,协助办案机构对重大案件相对人的案后解释、说服、规范、帮扶工作。按序时进度向区法制办报送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人教科:会同监督管理科、法制科、监察室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进行回访评价,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监察室:会同监督管理科、法制科、人教科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进行回访评价,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按序时进度向区软件办报送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注册登记科:负责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运用行政指导的方法,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事务。负责实施市局“行政指导工作手册”中“行政许可类”、“登记监管类”的指导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督促工商分局实施上述指导工作。

市场合同科:负责展销会登记、拍卖活动备案、经纪人管理、市场管理和合同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指导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经营者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督促经营户落实自律制度;负责实施市局“行政指导工作手册”中“市场监管类”、“合同监管类”的指导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督促工商分局实施上述指导工作。

消保科(12315申诉举报中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帮助食品流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事务,对食品许可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根据《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的内容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要求,从准入资质、供货商选择、日常卫生、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方面全程指导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积极发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建立消费纠纷自主和解、消费维权约谈等制度,指导消费者快速便捷处理消费纠纷;负责实施市局“行政指导工作手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指导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督促工商分局实施上述指导工作。

公平交易科:负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说服、规劝、劝阻、警示等行政指导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认清利害关系、知晓法律法规,自觉、自愿纠正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之,防止违法反复;制定和公布各种竞争指南,公布不正当竞争案例,指导经营者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地参与市场竞争,杜绝假冒仿冒、虚假宣传、恶意倾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导企业打假维权机构,建立反应快捷、高效运作的打假维权工作机制;指导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辨别传销活动与直销活动,指导企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资格,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市局“行政指导工作手册”中“经济检查类”的指导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督促工商分局实施上述指导工作。

四、具体方法、程序、步骤

(一)具体方法。行政指导行为在实施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培训、指导、引导、劝告、告诫、建议、协商、修复、调解、鼓励、政策指导、官方信息等方式实行。目前,应当重点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1、重点项目行政辅导;

2、服务发展行政建议;

3、监督管理行政提示;

4、轻微违规行政警示;

5、行政处罚案后帮扶。

(二)程序。行政指导的程序同样具有灵活性,在不违背行政指导基本原则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实现指导目标,可以灵活选择与运用相关的行政指导的实施方式及步骤等。

一般行政指导项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其程序通常包括:

1、找准对象,寻求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沟通与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

2、深入调研,拟定方案。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实情,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对该指导项目共同研究,拟订实施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

3、采纳意见,组织实施。行政相对人采纳具体行政指导意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努力提高行政指导的质量。

4、回访总结,提升效果。对实施行政指导效果、质量进行适时的回访总结,并不断提升行政指导的效果。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是指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或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其程序通常包括:

1、审议立项。属抽象行政指导的,由有关业务科室和工商分局提议,报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工作指南等相关的资料。局法制科在接到提议机构的审议材料后,应当会同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审查,认为符合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同意立项意见,由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告知提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2、实施。决定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文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决定实施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项目,按照一般行政指导项目程序执行。

3、评估。提议机构应通过召开社会组织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所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效果进行评估。对有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且明显成效的行政指导行为,予以深化和提高;对缺乏科学性或指导行为效果不明显的,进行改进完善或纠正。

(三)步骤。各业务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现状和产业结构特点等情况,突出重点,优选指导项目,制定出本科室各类行政指导方案(试点项目、试点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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