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的方式范文

时间:2023-08-03 09: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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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的方式

篇1

1、后勤行政查房的目的:后勤行政查房旨在进一步强化后勤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后勤保障,进一步体现 “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不断改善医疗工作环境。通过后勤行政查房将工作关口前移,把工作做到事“先”、事“前”、早“发现”、早“解决”、早“预防”,把问题解决在发现“后”、出现“前”,确保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到位,从而促进医院工作可持续发展。

2、后勤行政查房的内容:按照医院制订的科室管理标准,文明服务标准,确定后勤查房所要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环境、住院设施、水、电、气、暖运行、膳食供应、治安和消防管理、卫生保洁等管理,以及面对面询问患者交流沟通,征求患者和科室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保障能力。

3、后勤行政查房的原则和方法:

3.1 原则:我院推行后勤行政查房主要坚持三原则。一是检查与沟通相结合,以沟通促进相互理解,二是检查与指导相结合,以指导促进相互信任和支持。三是检查与考评相结合,以考评结果作为衡量科室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标尺,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3.2方法:

3.2.1 确定查房内容。每次查房前,总务科根据上级部门和院部的工作要求和一段时间以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根据医院研究决定、布置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安排查房的重点内容,从而提高了后勤行政查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2.2 明确查房人员。成立后勤行政查房工作小组,由总务分管领导带领,总务科全体人员、后勤各班组长、后勤整体外包单位的负责人每月深入临床、医技等科室进行后勤行政查房。

3.2.3 决定查房科室。总务每月定期轮流对肝科、肺科、医技科室等科室进行后勤行政查房。在查房时间的选择上,我们尽量错开科室工作高峰时段。

3.2.4 做好查房记录。做好查房记录是关系查房效果的关键之一。后勤行政查房分为三个小组,分别由分管领导、总务科长和副科长担任小组长,深入临床各病室面对对面与病员进行交流和沟通,积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并对科室和病员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记录,以便查房结束之后及时进行梳理,保证病员和科室所反映的问题不遗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漏掉。同时,在后勤行政查房过程中,我们不但听科室反映问题,更主要是在查房中主动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2.5 召开后勤行政查房工作小组会议。每个小组就科室、病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汇报,并进行分析和讨论,明确督办内容、责任科室、责任人和要求完成的时间等。

3.2.6 实行跟踪落实到位。总务科针对科室和病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在查房过程中发现问题全部进行编号记录,并下达《医院后勤行政查房督办表》,由总务科实行跟踪,形成了一个管理的闭合循环。同时建立了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对任务情况完成好坏与科室绩效相直接挂钩。确保查房内容落实的时效性和执行力。

4、后勤行政查房取得的成效:

4.1 临床需要后勤解决的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根据统计,2012年全年共组织后勤行政查房12次,收到科室、病员意见和建议88条,答复率达100%。

4.2 临床及医技科室在管理中不到位及时指导和整改。对于科室内安全防范、服务质量、卫生保洁等存在问题,总务科都进行了现场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整改措施,2012年对10个科室提出了整改措施,占整个后勤行政查房科室的40%,达到了预期效果。

4.3 总务科的满意度同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12年比2011年从原来的92.5%提高到94.76%,并在医管中心年度调研中得到了医管中心领导的肯定和推广,也得到了临床科室、病员的肯定和赞扬,取得了一定成效。

5、后勤行政查房的体会:

5.1 分管院长重视是搞好后勤行政查房的关键,它有利于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场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分管院长查房作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后勤服务保障能力以及持续改进工作的一项制度常抓不懈。查房避免走过场、搞形式。各科室主任及护士长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自查自纠,认真改进存在的问题。

篇2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资料随机选取2011年6月~2014年1月在我院诊治的122例泪槽畸形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方法分成两组,每组61例。对照组男性38例,女性23例,年龄23~58岁,平均年龄(44.51±5.64)岁;研究组男性32例,女性29例,年龄25~61岁,平均年龄(45.34±5.57)岁。

1.2诊断标准泪槽畸形有先天及后天之分,临床可见泪槽和颊睑沟互相延伸,在眶下形成一条连续的凹槽。

1.3纳入和排除标准纳入标准:确诊为泪槽畸形患者;没有人工泪液、干眼病史与眼剂的应用史;没有结膜炎、青光眼或是角膜炎相关炎症眼部病;没有眼睑的内外翻;鼻部没有泪液排泄相关病;没有泪器病造成溢泪症;均签署治疗和护理方案的知情同意书;无应用相关药物禁忌症。排除标准:全身重要脏器疾患;凝血功能障碍;精神状态异常;眼部患有感染性疾病者;面瘫伴有睑裂闭合不全者;瘢痕体质或过敏体质;孕期或月经期妇女;不配合治疗和护理方案者。

1.4方法对照组予睑袋整形术联合填充剂治疗,具体为:取患者站立位,用标记笔标出泪槽畸形的位置,予患处局部麻醉,锐性分离皮下约lcm的皮瓣,切开位于切口缘下方4mm的眼轮匝肌,使眶隔与眼轮匝肌之间的钝性和锐性游离达到眶缘,使眶肌筋膜处的韧带得到松解,分离位于眶缘处的支持韧带,术后两个月再以填充剂治疗。研究组予睑袋整形术联合眶隔脂肪释放治疗,睑袋整形术方法同前,而后用睑裂拉钩分开创缘,沿睑结膜下层向眶下缘方向用蚊氏钳进行钝性分离,向下用剥离脂肪,使脂肪球膨出并分离包膜,沿此腔找到内外组的眶脂肪,完全松解并电凝止血后,予6-0可吸收线在眶缘下端的骨膜上固定眶隔脂肪,若脂肪较多则可依情况去除部分的脂肪,保持局部的平整,而后切除多余的眼轮匝肌并缝合切口[1]。两组患者均于术后随访1年,比较两者的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

1.5疗效标准显效:泪槽畸形矫正效果好,并发症较少;有效:泪槽畸形有所改善,持久性欠缺,并发症较多;无效:泪槽畸形仍较为明显,持续性差,并发症多。

1.6统计学分析数据应用SPSS 17.0软件包统计分析,一般资料应用标准差(x±s)完成表示,当P<0.05,表示比较差异具统计学上的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对照研究组治疗效果比对照组好,治疗有效率比对照组高,比较差异具统计学上的意义(P<0.05),见表1。

注: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2.2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照研究组的不良反应率明显少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讨论

泪槽畸形和睑袋的出现是眼周老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泪槽畸形也成为睑袋有效治疗的需求,如何有效地矫正泪槽畸形则是延缓面部老化的关键[2]。目前临床上矫正泪槽畸形的常见方法有自体或人工合成材料的填充,眼轮匝肌松解,带血管蒂眼周脂肪组织的重置,中面部提长和脱垂脂肪组织的切除等。

本研究通过两组患者治疗效果对照,得出对照组显效29例,有效19例,总有效率仅为78.69%,与研究组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表明予睑袋整形术联合填充剂治疗泪槽畸形效果有限,填充剂的应用固然可以简化手术流程,但却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手术效果的持久性较为欠缺,在随访的一年中已有13例患者的手术失效。且从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照得出对照组的不良反应率明显高于研究组,表明填充剂本身也将引发一些并发症,影响了手术的修正效果和患者的恢复。

眶隔脂肪的释放是利用自身的脂肪组织瓣进行增容,通过本研究相关指标的比较,得出眶隔脂肪因自带血供,吸收少,排异反应较小,因此修复的效果较好。但需注意的是,泪槽位于提上唇鼻翼肌和眼轮匝肌间隙的外上方,所以此间隙的组织填充并不能改善泪槽畸形,且眶隔脂肪释放也有可能加重眶隔的薄弱程度,易产生新的睑袋[3]。

综上所述,对泪槽畸形患者予睑袋整形术联合眶隔脂肪释放矫正效果较好,值得临床推广,在手术时应尽量保留眶隔脂肪。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TU6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071-01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是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应用的一种屋面形式,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比较严重的渗漏现象,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浇混凝土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变形,从而产生了裂缝,这样一来也就产生了相对较为明显的渗漏现象。其次是施工过程中屋面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分格缝和变形缝,在施工的过程中还产生了相对比较严重的屋面泛水现象等等,所以我们必须要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和控制。

一、细石混凝土钢筋网防水层施工常见的错误

刚性防水屋面是指利用刚性防水材料作防水层的屋面.主要有普通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预应力混凝土防水屋面、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屋面、块材刚性防水屋面等。

1、混凝土浇捣质量差

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做法:人工的方式在屋面上堆放了施工材料以后就开始加水搅拌,之后就开始浇筑施工,这种做法在施工中往往会出现各种材料的数量都不是非常的精准,没有严格按照配合比的要求去操作,对材料搅拌的均匀程度也无法很好的达到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水灰比一般都比标准更大一些。此外,还容易出现提浆抹面压光不足,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配合比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控制,这样也就使得提浆抹面施工的时候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阻碍或者是瓶颈。这也就使得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使用干水泥或者是压光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些水等错误的处理方式,而这些错误的做法也就使得混凝土施工的时候密度不足,强度也不是十分的均匀。如果混凝土材料中水分大面积蒸发或者是硬化了以后,如果在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温度大幅变化的问题,混凝土就非常容易因为干缩和温度的变化而出现比较明显的裂缝问题,这样也就会出现较为严重的屋面渗漏问题。

而正确的做法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施工或者是设计的要求对配合比进行严格的控制,此外还要注意各种原材料的使用数量,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用水量不能过大,水灰比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混凝土当中的含沙率应该控制在35%到40%之间,此外在搅拌的过程中要使用机械搅拌的方式,搅拌时间必须要在2分钟以上,分隔缝块要采用一次浇筑的形式,此外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预留施工缝。振捣施工的过程中要采用机械的形式完成所有的施工过程,在对原浆进行压光处理的过程中,至少要操作两遍,,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的是对时机的把握,此外在压光的过程中不能使用干水泥或者是水泥砂浆,抑或是加水压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施工的质量和水平。

2、混凝土刚性防水层内所配双向钢筋在分割缝位置没有断开

钢筋和混凝土的线性膨胀系数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在外借温度影响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刚性防水层内部的钢筋和其四周的混凝土材料会因为在膨胀系数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产生内应力,如果内应力数值不大,温差形成的内应力还不会对刚性防水层的混凝土造成严重的伤害,但是如果钢筋没有断开,温度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也会使得线性膨胀的幅度不断的增强,这就使得其在较小的混凝土分格块的内部出现非常严重的渗水或者是漏水的状况。所以在施工的给霍城中,分隔缝位置上的钢筋一定要予以断开处理。

3、刚性防水层下未做水泥砂装找平层或找平层太薄

一般找平层厚度为25mm左右,若未做找平层或找平层过薄,会造成基层(结构层)变动时刚性层极易开裂,如当基础沉降、结构支座变形以及内外温差变化较大等时。

4、泥凝土刚性防水层厚度不够

规范规定混凝土刚性防水层厚度不小于40mm,若未达到规定厚度,当基层变动或温差变化较大时,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易开裂。

5、刚性防水层泥凝土养护不够

有些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浇筑后未进行认真养护,往往只是浇筑完毕后2-3d内,每天养护1-2次。这将导致混凝土凝结硬化的中后期水泥水化反应不充分,混凝土强度偏低,干缩变形过大而出现裂缝。

正确的作法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12h内即进行覆盖湿润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14d,养护初期屋面不得上人。

6、使用原材料不合适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所用水泥宜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级,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密实性。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应全用粗砂,要掺用一定比例的粗骨料(瓜米石),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5mm。要按设计要求掺加一定量的防水剂、膨胀剂等外加剂,不可因省钱或怕麻烦而不按设计要求配用。

二、分格缝、变形缝、展面泛水、有组织排水的屋面的出水口.以及伸出屋面的构筑物与刚性防水层相接处的渗漏

1、分格缝

分格缝常见的错误是分格过大。面积过大的刚性防水层混凝土块体,会因较大的温度变化而产生较大的温度应变,使刚性防水层混凝土出现变形裂缝。按现行规范,分格缝的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

2、是面泛水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泛水常见的施工错误是,未将所配双向钢筋弯起贴在女儿墙泛水的混凝土内,有的女儿墙泛水是用水泥砂浆抹上去的。这往往造成素混凝土与屋面刚性防水层相接处开裂或女儿墙上素混凝土龟裂,导致渗漏。

3、变形缝、屋面出水口、枪沟及伸出崖面的构筑物与刚性防水层相接处。这些地方渗漏水的原因通常有:

(1)施工中各节点细部作法不细致、不认真,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特别在密封及嵌缝处未严格控制质量;

(2)密封嵌缝材料的质量不合格或任意采用代用品。

三、结语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渗漏是屋面施工过程中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在施工中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其予以控制和处理,防止这种问题对建筑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博.刚性防水屋面的设计与施工[J].建材技术与应用.2010(12).

篇4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各地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经营中有劣迹的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曝光。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知下发前,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取得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推广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种办事程序、审查要件、办事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要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的条件。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将不定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

四、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加快制订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审批,必须审批的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要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通过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推行服务承诺等措施,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购房人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各地要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投诉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房地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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