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问题范文

时间:2023-08-03 09:18:3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劳动教育问题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劳动教育问题

篇1

从油田的情况来看,多年来,江汉油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在老同志中建立了20多个老年文体协会,基层建立了200多个分会,将老同志吸引到协会组织中来,油田老年大学兴办了各种培训班,每年招收1500多名学员,从管理处到基层管理站每年都举办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文体比赛和娱乐活动。如广场纳凉晚会、文化月活动、各种杯赛等,老年人天天有娱乐,周周有活动,月月有比赛。通过这些文体健身娱乐活动,越来越多的老同志走出家门,动起来,乐起来,成为油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老同志在参与文体活动的过程中,既陶冶了情操,丰富了生活,调节了身心,又融洽了人际关系,使他们消除了孤独感和失落感,重新回归到社会中,从而实现了新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了社区和油田的和谐建设。

二、是老年文体活动可有效宣传企业,促进企地和企业间的交流与和谐

篇2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3-0188-02

河南省约有72%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30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供求明显偏紧。青壮年是外出农民工的主体。在全部外出从业的农民工中,40岁以下的占外出务工人员的63%。虽然总体上青壮年劳动力仍存在过剩现象,但经过常年的持续转移,越来越多地区的农村青年富余劳动力正被吸纳殆尽。而且,在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中有约77.6%的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劳动力中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供给已严重不足。农村劳动力正从长期供过于求转向总量过剩、结构短缺。

一 劳动力转移分析

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长,劳动适龄人口比例逐年增加。劳动力转移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青壮年劳动力是转移的主体。通过招工渠道转移的劳动力,年龄均在18~40岁之间;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均是一些接受新事物快、意识强、有一定特长、年轻有文化的人,他们或有组织,或自发地从第一产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有的搞农产品加工及运销,有的搞餐饮商贸服务,有的搞建筑装璜,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转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板材加工企业及其他行业打工。

第二,“吃技术饭”的务工人员体现出就业愿望提高、就业质量提高、就业收入提高的三高特征。尤其是一些青壮年劳动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学习和掌握一些劳动技能的难度较小,生活质量相对较高,城市对他们有着巨大的诱惑力和吸引力。但这部分务工人员所占比例较小。

第三,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初次转移后,由于缺乏技术和劳动技能,单纯依靠出卖劳动力。不仅劳动强度大、收入低,而且有时在用工单位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使他们吸取了深刻的教训,迫切需要掌握相应的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大部分务工人员没有一技之长,年龄偏大,缺乏技术和劳动技能。这些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年龄偏大,视力下降,文化程度低,过了学习的阶段,上有老,下有小,不愿意接受职业培训、新知识,年年靠出卖劳动力挣钱。

第五,一部分农民有强烈的“宁愿穷守土,不愿富离家”的传统思想。农民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思想观念依然浓厚,认为“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在家千日好,出门时时难”,恋土恋家,对转移有所顾虑,不思进取,怕冒风险。

二 劳动力转移与职业教育对策研究

外出务工人员多为青壮年,体力强,适应能力强,但由于其总体较低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导致他们所从事的行业多为建筑业等单纯体力劳动行业,劳动强度大,报酬相对较低。如何让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拥有一技之长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以政府及职业院校为主导,实行校企合作、城乡统筹,同时职业教育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考察市场劳动力需求,合理地设置专业,分层次设置,保证务工人员更好地接受教育,提供有针对性的、灵活的培训。以政府及职业院校主导有以下几点优势:

1.政府始终处于领导和主导地位

政府通过立法、制订规章制度和行政措施,对职业院校技能培训的发展起关键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职业院校技能培训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细化地区政府统筹管理的职能,让地区政府依法履行改革与发展职业院校技能培训的责任,发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

2.专业覆盖面广

河南现有的职业院校的专业有建筑、电气自动化、数控、食品、机械、会计、商务、外语等,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利用现有的职业院校进行培训,不以盈利为目的,针对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基础的学习者传授不同的知识、不同的技能,让每个培训的务工人员都真正受益,真正学到技能,实现劳动力有序的、大范围的转移。

3.教师资源丰富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水平提升,成为衡量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质量和效益的核心指标。河南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已达52.6%。专业教师在企业锻炼,带工作任务,奔赴工厂和车间、公司和企业,开展暑假顶岗实践,他们从企业带回的经验,又大量地、生动地应用于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中,使下企业的最终受益者是务工人员。

用最短的时间对务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而工厂师傅对本岗位的技术一般都保密,也是职业习惯,不轻易传给学徒。职业院校教师出于职责,会将自己知道的相关技能全部传授给务工人员,用最短的时间对务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 小结

职业院校的教育是融知识和能力为一体的教育,并且理论知识占的比重要小于能力培养。职业院校能够充分考察市场劳动力需求,合理地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灵活地、快速地进行技能培训,以保证务工人员更好地接受教育,保证劳动力的有序转移。

参考文献

[1]李姣姣、张纪伟.基于劳动力转移视角下的农村人力资本状况研究——以河南省淮阳县某村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6)

[2]罗芳.劳动力转移与农户家庭时间配置的理论分析[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3]杨宏伟.劳动力转移中的制约因素及破解策略[J].云南农业,2011(6)

[4]秧虹.如何做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J].大众科技,2011(6)

篇3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说,“儿童在社会上的作用及作为公民的价值,完全决定于儿童参加社会劳动的能力,决定于他对这种劳动所作的准备。同时,儿童的幸福、儿童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据此来决定。只有当劳动成为表现人格和才能的主要形式的时候,才可能有创造性的劳动。任何工作只要具有某种意义,就不会把它看作不愉快的工作。” 因此,马卡连柯指出,在教育儿童的工作中,父母应牢记以下几点,家庭的劳动锻炼对于儿童的未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家庭劳动教育可以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培养儿童的意志力,有助于幼儿养成自尊、自立、自强的性格。第二,家庭劳动教育在人的品德形成、开发智力、增强体魄、促进审美能力发展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第三,享受创造劳动成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有利于幼儿养成热爱劳动的好习惯,为以后独立生活奠定良好基础并一生受用。 

因此,劳动教育应该从小抓起,让幼儿学习初步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对幼儿进行劳动素质教育必不可少的。 

二、学前儿童家庭劳动的现状 

(一)家长对幼儿参与家庭劳动的态度有偏颇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传统思想在中国百姓的家庭教育观念中根深蒂固,家庭劳动教育更是被许多家长所忽略,家长过分溺爱孩子,在家务上总是亲自上阵。这样做,会养成孩子的依赖心理和好逸恶劳的习惯,也使孩子错过了培养生活能力和劳动习惯的最佳时期,严重制约孩子的创造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发展。 

(二)教育方式不正确造成幼儿难掌握劳动技巧 

部分家长虽有意识地安排孩子劳动,但因方法不当也收效不佳。有的家长“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隔三岔五安排孩子劳动,没有形成一定规律,不利于习惯的培养。还有的家长简单地把幼儿当劳动力使唤,或把劳动当作惩罚的手段,或以金钱和物质对幼儿的劳动进行奖惩,当孩子劳动中有失误便加以训斥和责备……这些错误的教育方式,都会使幼儿难以掌握正确的劳动技巧,也难以在劳动中获得愉快。 

(三)幼儿对参加家庭劳动不重视 

现实中我们常看到这样令人忧虑的现实, 那就是娇生惯养以及缺乏锻炼, 使许多孩子身体虚弱,四肢无力,缺少吃苦耐劳精神。孩子往往是在摸爬滚打中得以茁壮成长的,劳动是保持良好身体素质的重要因素。然而,现在的孩子却极少主动创造条件锻炼自己,偶尔参加一次轻微劳动就叫苦连天,许多力所能及的事情都要父母代劳。 

三、学前儿童家庭劳动的策略 

参加家务劳动不仅是学前儿童为父母分忧的权宜之计,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幼儿今后的就业成才和生活幸福。做父母应须知:不是家务劳动需要幼儿,而是幼儿个性的发展需要家务劳动。因此,家长要创造良好的条件,让孩子从小就自然而然地参与并热爱劳动。下面就是学前儿童参加家庭劳动的具体策略。 

(一)转变观念 

告诉家长,家庭劳动教育的意义不在劳动的效益上,而在于劳动对儿童个性全面发展上。通过劳动,使儿童理解劳动的社会意义,初步掌握最简单的劳动技巧,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要让幼儿从小就明白:扫地、洗菜等家务劳动是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帮父母干活。这样学前儿童就会心甘情愿地去做家务,而不会讨价还价。 

(二)榜样激励 

幼儿具有模仿榜样的特点。在身边树立让幼儿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从内心敬佩的劳动榜样,从而学习榜样。教师与家长也要时刻以身作则,平时不要因为做家务而发牢骚,也应成为热爱劳动的榜样。并在劳动中采用循循善诱的方式让幼儿参与进来。可以吩咐孩子做一些十分简单的事情,如把报纸、拖鞋等拿给父母,培养其做家务活的良好习惯并体会到劳动的快乐。 

(三)行为训练 

家长们在安排一系列具体的劳动教育活动时,应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具体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理要求。如果幼儿知道他的付出对整个家庭有益,他会更看重自己和被分配到的任务。因此在分配工作时,记得向幼儿阐明这个道理。 

2.适度赞美。当幼儿喝完水会将杯子洗干净放好称赞他:“你记得把杯子洗干净放回原位,真好,省了我不少事!”鼓励幼儿继续保持这个行为。适度赞美可以使幼儿在成就感的动力促使下,培养成劳动与整洁的习惯,一种负责感也就初步形成了。 

3.善用记事本。可将家事按照时间先后列表,例如,上学前需完成的包括铺床、穿衣、吃早餐等等。这样的安排很合逻辑,孩子做起来也比较有效率。大家照章行事,只要等孩子做到的时候,站出来夸奖他就好了。 

篇4

体育教师从事的是学校体育工作,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的劳动价值,只有正确认识学校体育工作的特点和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才能正确评价体育教师的劳动价值。

一、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学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有协调的发展,学校体育在其中承担着重要的教育责任。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个性品质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或长或短都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的学校生活,在这阶段,学生的身心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以充沛、旺盛的精力从事文化学习,以健康的心态进行各种交往,还影响着学生今后能否很好地面对社会迎接各种挑战,适应紧张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论文百事通体育教育能实现这一功能,它不仅能增强学生体质,而且能培养学生勇敢顽强、团结互助、热爱集体等优良品质,形成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另外,科学实践证明,体育锻炼能增强大脑的功能,培养敏锐的反应能力,灵活的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以及良好的注意力和记忆力,使人变得更加聪明,有利于学习和运用科学文化知识。

学校体育是促进群众体育发展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战略措施。体育分为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群众体育是民族强弱的标志,竞技体育是国力盛衰的体现,而学校体育是二者的基础。学生身体的生长发育水平和体质水平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体育锻炼是影响他们最积极最重要的因素。青少年学生在我国人口总数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学校体育本身就是普及我国群众体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学生在学校不仅能通过体育运动增强体质,还能了解体育运动知识,掌握运动技能,并养成“终身体育”的态度和习惯,成为终生热爱体育运动的一员。另外,系国魂于民心的竞技运动始终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而竞技运动的基础也在于学校体育。许多优秀运动员都是经过学校体育打下的基础,最后才攀登上竞技运动的高峰。所以说,学校体育工作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竞技水平的高低。

二、体育教学的特点和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

篇5

劳资关系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劳资关系是否和谐是新型社会主义发展推进的一个重要表现。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体制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变更,劳动者与资方或管理方的冲突日益明显,劳资冲突不断升级。在不同的企业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劳资冲突问题,而在近几年的劳资冲突事件中,民营企业的成为了劳资冲突的主要场所,国内主要的重大劳资冲突问题都集中在私企和外企等民营企业中。

一、劳资关系问题的相关界定

劳资关系问题是多个学科交叉研究的问题,经济学,管理学及社会学都对劳资关系进行研究,基于不同的学科视角,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和界定。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劳资关系问题有以下的界定:一是马克思的劳资冲突论。马克思认为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劳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二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竞争论。崇尚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认为,不加任何限制的劳动力市场会提高生产效率,并能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和谐一致。新古典学派经济学家秉承了这种市场自发调节的观点,认为工会或工会运动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和发展具有负作用或反面影响。三是劳动力经济学制度学派的工会作用论。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的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有许多缺陷,工人常常被迫接受在自愿选择情况下不可能接受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因此工人们需要联合起来,通过工会和集体谈判等机制抵制雇主的专横和不合理行为。应用在现代的企业之中,企业主与雇工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现阶段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互利合作关系。这种观点认为,现阶段的劳资关系:一是在政治上平等。民营企业主与雇佣劳动者都是国家公民,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存在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问题。二是新型雇佣关系。民营企业的职工一般都有自己的财产,他们在民营企业单劳动既是维护自己和家庭成员生活的需要,又有增加个人收入的因素。在管理学方面,早期的查尔斯・巴贝奇提出通过“利润分享计划”争取工人的合作;费雷德・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认为劳资双方的注意力不应放在盈余的分配上,而应放在发现和应用科学管理的“自然规律”上面,通过合作产生最大盈余;梅奥的行为科学理论则强调工人士气等因素对企业效率的影响,揭示了劳资关系冲突并非是单一的经济动机导致,与此对应的冲突管理对策也应多样化。在社会学中,劳资关系主要是针对劳方与资方的冲突。在这里劳方所指代的劳动者具有社会人的性质,劳动者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特征都被考虑进去,如年龄特征、性别特征、素质特征、所有制特征、产业特征、职业特征、地区特征、身份特征等,劳动者的行为是由动机引发的,动机是由劳动者的内在需要唤起的,人是复杂的,人的需要是各不相同的,人性也是因人而异的。劳动者与各社会变量之间的关系,例如职业声望对劳动者择业的影响、劳动者的社会心理状态对工资决策的影响、人际关系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等。这些社会变量,例如职业声望、人际关系等,会涉及到他人的评价、态度与看法,他人的这种评价、态度与看法的产生过程,以及劳动者获得他人的评价、态度与看法的过程都离不开劳动者与他人的互动。

二、社会分层、流动与劳资关系问题

中国目前正处在两个转变之中:一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这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也有学者将这种结构变迁视为是总体性的结构转型或结构变迁,即中国由一个总体性社会向一个分化程度较高的社会转变;二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是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结构转轨同时并进、相互推动,这成为中国当前社会转型的一大特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是社会转型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社会分层结构是决定整个社会运行和变迁的最重要的结构性因素之一,是构成社会不平等、形成社会认同和社会运动、决定社会利益结构以及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是对某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类社会现象所作的两种视角的分析和描述。社会分层是从静态的角度研究社会分层结构分化的质变过程,而社会流动是从动态的角度研究社会分层结构分化的两边过程。社会分层研究和社会流动研究互为表里、不可或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转型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社会分层与劳资关系问题。劳资关系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在生产中的位置地位决定了其全部的生产关系。如果研究劳资关系不联系劳动者本身所处的社会阶层、社会环境研究其社会关系,那么就会失去其根本。许峰(2004)则对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特点作了深入的分析。一是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具有层次性。在民营企业中,业主、雇员、雇工是垂直性的分层结构,在劳资关系上,同样呈现出较强的层次性。二是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总体上具有一致性。业主、雇员、雇工二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目标取向。三是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从表面上看,业主与雇员、雇工的组合是自愿的,但由于日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业主在用工上有更多选择权,雇员更多的是被迫的合作。四是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具有不平衡性。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中,利益关系相对比较协调,各方利益能较好实现,而在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业主与雇员利益冲突较多,有的甚至比较激烈。劳资关系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其形成和社会分层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一,在经济实力上,劳动者处于经济实力弱,社会地位地下的阶层;而资方(管理方)处于有利的主导性经济地位。在现实社会中,每个社会的阶级阶层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群体利益,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快速而剧烈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各阶级阶层之间必然会产生各种利益的摩擦、矛盾和冲突。不管人们称不承认,这些摩擦、矛盾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应当对此进行科学的分析。两个阶层在经济利益上造成了最大的矛盾分歧,资方希望获得最大的效益和利润,而劳方则追求自身的劳动实现应有的价值,得到相应的回报,并且在劳动过程中,得到自身劳动价值和自身价值的实现。因此,两阶层的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导致最终劳资冲突的爆发。其二,在社会地位上,从民营企业中来看,劳动者主要来源于农村地区,不论是第一代进城的农民工或者是当今的第二代农民工,从来源的实质上讲,二者都属于农民阶层,与解放初期界定的工人阶层在地位上而言,经历了一个地位由高到低的下滑过程。在社会转型时期,从纵向比较看,他们由工人到农民阶层经历了较大的“地位落差”;从横向比较看,民营企业劳动者与社会中上层的“地位差距”在加大,上行遇阻,流动几率变小。就分层制而言,从长期趋势看,市场化因素是影响劳动者地位的越来越重要的因素。但是在现阶段,“权力与市场混合体制”则是塑造工人阶层的地位的最重要的结构化因素。此外,从动态方面看,“权力与市场混合体制”的不同形态在不同的时期给工人阶层的社会地位带来一定的可变性。但是在现阶段,工人地位相农民地位的下滑导致了,权力与市场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变化,劳动者的地位的上升变得更加的困难。其三,在意识形态上讲,劳动者的出身及地区来源就决定了在意识和知识的储备量上,比起管理层或者是其他阶层的人员,其对自我权力和维权意识的不了解。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对于自我的保护和关注都是在遭受到绝对的不公平和外界对于其处境的关注时才会意识到,而自身能动性和维权意识的调动是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获得发言权的主要途径。其四,从自我实现人的角度,不同的知识水平的个体,对于自我实现的需求不同。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个人实现具体化就是在工资、在企业中所获得的归属感等,如果劳动者不能在企业中获得相应的报酬和自我的实现与归属感,对于企业的满意度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2.社会流动与劳资关系问题。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某一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如果转移流动的方向是由较低社会地位流动到较高社会地位,称为上升流动,反之,则称为下降流动。总体说来,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社会流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改革以来,社会结构的变迁使得社会流动的渠道逐渐开通,社会流动的速度加快。在劳资关系问题中,笔者将流动分为企业外部流动和企业内部流动两个方面:在企业外部流动,说到底也是劳动者在社会中的阶层的流动,向上或者是向下的流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力量,推动社会结构的分化,促使后致性因素对社会流动机制的影响逐渐扩大,社会流动渠道越来越多元化,能力主义原则在社会经济地位获得上的作用日益显著。费兹曼学者主要采用职业收入分析法对市场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的分层研究,他认为劳动者靠市场竞争生存,但受教育不足限制了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他们认同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不是水平的社会分工,而是垂直的社会地位分层,但受教育不足使他们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即使后来成为企业经营者,日常工作也不总是很体面。在民营企业中,劳动者本身的受教育程度限制其向上的流动,即使在相同的社会背景之下,其流动速度与流动的机会均低于其他阶层。因此,其社会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受阻,劳动者为争取其向上流动的机会与平等待遇,与资方的冲突便不可避免的发生。在企业内部流动方面,企业内部流动主要在于劳动者职位的晋升。职位晋升作为对劳动者进行激励的重要手段,职位的晋升能够促进劳动者更加积极主动的投入到劳动过程中,创造更高的劳动价值。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精神压力。针对我国当前的民营企业的企业晋升制度的现状,基层劳动者的晋升到达一定的程度便会静止,如车工晋升到车间主任或其他,而进入管理层则具有更多的困难。而部分民营企业的家族制,对于普通劳动者的晋升更是增加更大的障碍,基于种种不平等的流动机制,同样也会造成劳动者与资方矛盾的恶化,从利益的不平等到地位的不平等,甚至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劳资冲突更加的凸显。

在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中,劳动者拥有绝大多数的人数,却得不到大多数的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机会,这是促进劳资关系问题爆发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对于劳动者社会阶层地位和社会流动的关注,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劳资冲突,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需要政府、工会、企业及社会其他各个阶层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汤美芳.近年来有关劳资关系研究综述[J].宁波党校学报.2006(5)

[2]刘美君.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所研究的劳动力的区别[J].网络财富.2008(4)

篇6

一、人为压低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持续

(一)劳动力工资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客观事实

1996—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下降,从53.4%下降到39.7%,下滑近15个百分点。另据蔡昉教授的研究,在过去10年的最初几年,我国农民工工资增长约为2%—5%,2004—2007年期间工资增长约为7%,2009年猛增16%。客观地看,虽然工资水平有提升的趋势,但总体上我国劳动者收入增幅长期低于GDP增幅和资本利润率增幅,也低于快速上涨的物价,事实上造成劳动者“绝对收入增加但相对收入减少”的尴尬局面。

(二)劳动力供给“过剩”并不能抹平长期收入差距造成的不稳定

有学者认为,即使年轻农村劳动力的增长在放缓,但总体供给数量仍然高于十年前,充裕的农村劳动力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人口红利还将持续较长时间。但是,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劳动力供给的总量,更在于劳动力的结构。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第二代、第三代农民工开始成为劳动力供给的主体,受教育程度较高、权利意识强烈、追求公平正义,他们普遍希望成为城市居民,拥有平等的收入分配权。

现实情况是,我国城乡、行业、不同社会群体等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98年的2.52∶1,扩大到2008年的3.31∶1;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目前的23倍。更为不公的是,垄断行业8%的劳动力的工资总额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40%—50%。由此造成的不稳定是无法用简单的劳动力供给过剩来解决的。

(三)外部冲击下劳动力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分享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丰硕成果,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但是,我国所分享的份额十分有限,且长此以往很容易陷入产业发展的“低端锁定”而“难以自拔”。有研究表明,1978—2004年,我国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投入对经济快速增长的贡献达68%,而全要素生产率仅为32%。如何实现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大国的转型,发展高素质劳动力支撑的、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二、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国际惯例,其更大的作用在于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松绑长期被压低的劳动力工资水平,是政府责任所在

从国际经验看,部分国家已经把工资管理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成为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四大宏观调控目标基础上的重要指标之一。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最低工资制度。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是新西兰。当时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资本家逐利的本性使他们不顾一切拼命压榨工人,出现了不少的血汗工厂,劳资矛盾突出。为缓解社会矛盾,新西兰于1894年颁布了《劳资协调与仲裁法》,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到目前为止,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划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二)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更在于政府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但是,最低工资仅仅是保障生活的一个方面,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更需要的是完善的社会保障。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分割。笔者在辽宁省的实地调研显示,无论是基层干部还是农民工都强烈表示,享受与城市相同或接近的公共服务是最大的现实需求,首先是养老,其次是医疗。若能尽快建立城乡、区域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民工在外出就业、全家搬迁过程中不需要再过多地考虑户籍、教育、医疗等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无疑将进一步加快。

三、劳动力工资报酬应在政府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协商决定

(一)劳动力工资报酬的确立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如前所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此基础上,如何确立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企业的具体工资标准,需要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协商决定。具体地,在劳动力市场上,大部分雇员和雇主都自愿加入各自的行业组织,形成全国网络化的行业组织结构,对工资水平进行协商,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工会组织的“形式化”和企业组织的“根本缺失”成为我国工资市场协商机制难以建立的根源

篇7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91

竞业禁止源于西方国家,后来应用于各个国家。在我国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均有说明。尽管竞业禁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出来,但是法律法规对竞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竞业禁止的核心思想是义务主体不可以同时服务其他同类企业,也不可以为自己谋求私利,从而对义务主体企业的利益进行了有效保护。通常情况下,竞业禁止主要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作人员的再就业行为进行限定,不得到同行业企业中就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1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的差异

1.1立法目的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其中,公司法对企业董事及高管的竞业禁止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存在自私行为,有效保护了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高管人员泄露企业商业机密,以此来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的。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上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职员,尤其是高层职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避免公司内部人员损公肥私以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然而,劳动法是对公司职员的保密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避免公司的机密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知道,进而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通俗地说,公司法是防止公司职员瓦解公司,劳动法是避免公司信息外流以提高竞争对手的能力。

1.2适用人员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的适用人员不尽相同。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董事、高管等高层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型的业务。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不要求主体具有商事性,是用人单位为了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对相关人员就业权利进行限制,因此适用的人员通常是可能了解企业秘密的关键人员。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使用人员差异上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而劳动法则是对公司基层职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两者的显著区别是高层管理者的竞业禁止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特点,而基层工作人员的竞业禁止具有明显的机密性特点。

1.3义务期间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当是两者的义务期间存在较大差别。第一,公司法的竞业禁止只限于任职期间,董事、高管离职后如果公司未与其就竞业禁止条款进行约定,则董事、高管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第二,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期限主要是在离职后,且需要双方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但是法律规定其期限无论如何不能超过离职后两年。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义务期间差异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在职期间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劳动法是对在职和离职的职员进行约束。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共同约束,能够避免部分公司职员离职后另立山头,对原公司的利益产生巨大威胁。

1.4解决方式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在解决方式上存较大差别。第一,董事、高管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是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一般通过违约金、赔偿金来补偿公司损失。在处理程序上,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后方能向法院提讼。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纠纷事件解决方式差异可以看出,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案件,而违法劳动法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此,在解决问题的途径上也存在差异,违反公司法的行为直接上书法庭,而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上述法庭之前要通过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仲裁处理结果得到认可则免于诉诸法庭。这也反映出了违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后果和严重程度存在差异。

1.5其他差异

公司法与劳动法两者在性质与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其立法目的、适用对象、解决方式等都有所区分。对于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立法则更多是鼓励和强化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而劳动法则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为员工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与法律支持。总之,公司法和劳动法对企业中的各个层面工作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对于不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2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的反思

2.1对于某些劳动用工,要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明确

公司的高管人员,要用公司法对其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与此同时,公司高管人员也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制约。例如,某技术性公司高管,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被雇佣与雇佣关系,其本人的劳动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又由于其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在离职跳槽时就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不可以在同类行业中就职。因此,在公司职员的工作行为触及到法律法规时,要明确公司职员的身份,将其工作行为与公司身份匹配,然后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对其行为进行制裁或者保护。

2.2劳动法中的劳动仲裁权限相对较大

由于公司法对在职高管的工作行为进了约束,避免了高管在职期间服役于其他同类公司,有效保障了公司的利益。然而,公司高管离职后,就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部分公司高管可以通过其职位之便掌握公司的机密,从而在离职后对公司的竞争力造成较大威胁。这类离职公司高管的行为不受公司法制裁,劳动法的仲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常情况下是由这类公司高管对企业进行经济赔偿,具体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仲裁者很大的弹性空间。受到仲裁者主观意识的影响,会对同类案件进行不同的处理,这种仲裁处理的差异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加强对劳动法和公司法的完善,从而让任何触及法律的行为都能够有制裁的明确参考。

2.3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法律法规需要细化处理

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激烈,公司职员没有编制,人才的流动性非常大。尽管公司法和劳动法对竞业禁止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劳动用工中具有同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更容易得到就业机会。这就导致了非常明显的矛盾。公司高管在职时掌握公司机密的情况受到主观性因素影响非常大,公司基层人员掌握的公司机密根据工作岗位不同而不同。一刀切的方式,坚决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让一些不知晓商业机密的职员的再就业产生了难题。因此,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法律法规需要细化处理,对公司高管的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对公司普通职员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从而兼顾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

2.4公司法和劳动法视域下竞业禁止对企业管理的启示

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流动是非常频繁的,行业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也是在不断提高。因此,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要对各个岗位和职位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对其工作内容权限进行限制,从而避免了职员离职后能够通晓公司经营的所有机密。部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偏向于全面人才的培养,让员工进行轮岗,这样就对企业的技术机密保护提出了挑战。对此,要与相应职员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工作人员泄密或者离职后跳槽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要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了,则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5公司法和劳动法视域下竞业禁止对立法机构的启示

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由于产力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商业的运作模式会发生改变。与此同时,服务于企业的职员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在变化。因此,公司法和劳动法要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相关的法律条款。

篇8

一、凡是在1986年10月1日至1994年6月5日期间属于1986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范围内执行职工待业保险的国营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均须补缴历年所欠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二、单位补交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本着合理负担、简便易行的原则,补交基金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补交金额=历年全市职工人均月缴金额(1元/月)×单位历年年平均人数×实际应缴基金月数。

三、欠缴单位在核定应补缴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数额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于1994年9月20日前通过银行收缴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上。

篇9

一、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依托优势学科发展情况分析 

 

为了满足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需要的专门人才,教育部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增设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1999年,全国首批有8所高校获得了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资格,目前,全国已有125所高等院校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与人才培养梯队,相关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培训正在深入展开。 

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新兴的专业,没有标准可依,没有资料可参考,各校基本上都是利用本校的学科优势,在原有学科基础上结合本校特色确立自己的专业定位。 

通过对全国设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校调查,各校发展的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社会学为基础进行建设,依托社会学的资源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社会角度开展研究。二是以经济管理学科为基础进行建设,利用原有的经济管理学科的优势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经济管理角度开展研究。三是以医学为基础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医学为基础,侧重发展医疗保险方向是近些年一些医学院校的探索。 

 

二、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保险学科交叉发展、培养特色人才的探索 

 

中央财经大学于2000年开始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至今己走过了10年的历程,目前已有248名本科层次的学生顺利毕业走向工作岗位,我们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进行了就业岗位及课程设置方面的调研。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有65.38%的毕业生工作在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其中在保险行业工作的最多,占毕业生总数的34.62%。调查结果表明,具有中央财经大学特色的与保险学科交叉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已初步形成。 

 

1.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下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中央财经大学的保险专业是全国最早设立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因此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设立之初就树立了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下依托学校既有的优质保险学科平台进行专业建设的理念,侧重发展社会保障。这种设置并不是两个专业的简单拼接,而是两个专业的有机结合。这种有机结合一方面是源于保险和社会保障这两个学科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虽然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保险学归属于经济学科,而社会保障被划分到管理学科下,但保险与社会保障具有与生俱来相同的属性,二者都是应对风险的措施,保险和社会保障在应对和化解各种风险方面所采用的原则是一致的,都是多数人共同分担少数人所发生的风险——大数法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与社会保障都可以包涵在社会风险管理的范畴之内,因此中央财经大学这种专业设置,充分体现了保险与社会保障两个学科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这种专业设置体现保险与社会保障两个学科在内容上既有交叉,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社会保障是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而通过商业保险则可以使人们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从应对和化解人们所面对的风险角度来看,保险与社会保障既具有同源性,又具有补充性。 

 

2.依托学校保险专业优质教学资源进行课程设置,培养特色人才 

在较强的保险专业实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财经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其培养方案中,在保证完成教育部规定的主干课程的前提下,设置了一组与保险学科相结合的保险类课程,在全国高校同类专业中形成了特色。这类课程包括: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精算学原理、保险法、保险基金管理与运用、风险管理等课程。 

对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调查表明:毕业生对保险类的专业课程评价普遍比较高,特别是对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精算学原理这三门课程。其中“保险学原理:在所有课程中排名第一,有65.39%的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方面这门课程是作为专业课程最先开设的,对整个知识体系的形成有帮助,另一方面该专业的很多毕业生在保险公司工作,这门课程是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基础。有46.19%的学生认为“人身保险学“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34.62%的学生认为“精算学原理“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 

我校的课程体系设置,充分体现了学校在保险学科的特色,使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不仅具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具备了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扩大了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面,也满足了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具有社会保障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3.重视实践教学,共享保险实践教学资源 

实践教学是通过实验、调研、实习等手段,使学生直接接触实务,了解实际部门的运作,对课堂上所学理论知识进行验证,并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内容。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包括课堂内的实践技能训练和课堂外的实践活动两大类。课堂内的实践包括课堂讨论、案例教学、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或模拟训练,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包括周末和假期的社会调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研究项目及“第二课堂”活动等。这些活动安排到了学生学习过程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不间断的实践学习。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从2005年9月起在全院本科生中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学生一入大学就可以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系统地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所在学校优势学科交叉发展的对策 

 

根据此次对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结合其他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及专业建设的情况,我们对未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结合所在学校学科优势实现交叉发展进行了认真思考,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选准优势学科,合理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优势学科的结合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身是一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体系,其内容包括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住房保障、教育保障,等等。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理论本身还远未完善和系统化,甚至落后于本已迟滞的社会保障改革实践。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入与理论的完善,作为主要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专门人才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也应突出特色,依托所在学校优势学科的基础发展是一种成功的尝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优势学科的选择,应选择那些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有合适结合点的学科,在其基础上进行特色发展,绝不能进行随意的组合,否则该专业就会成为两个学科或专业的简单拼盘,学生掌握的知识难以系统化,也难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2.课程设置既要保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基础,也要体现交叉特色 

依托优势学科发展并不是办“第二个”某专业,应立足于培养具有本专业背景和交叉学科特点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中,既要保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的开设,又要有交叉学科中与本专业领域关系密切的专业课程。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原来的课程体系中,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和精算学原理三门课程均体现了寿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受到毕业生的肯定,而风险统计模型课程虽与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有关,但与专业主要为人的风险提供保障关系不大,毕业生对这门课程反应冷淡。 

另外,在课程设置方面,还应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要经常通过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会、专业研讨会、走访用人单位等形式及时了解课程的适应性,并及时调整。中央财经人学在这方面深有体会,现行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与最初版本已有较大差异,根据毕业生反馈,我们及时删除了不适合的课程,如风险统计模型等,增设了适应需要的课程,如企业年金与员工福利、社会保障职业模拟(在高年级开设)等。 

 

篇10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你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统筹问题的请示》(银发〔1987〕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如何缴纳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是企业性质,各地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银行和保险系统单位应按企业收缴待业保险基金。

    关于要求金融系统统一自筹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待业职工的管理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筹集、支付等问题,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因此,不宜由金融系统自筹管理。

    【时效性】失效

篇11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将你局《关于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工作单位对其工资福利等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请示》(苏府法函字〔1997〕16号)转我部研究处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于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工作单位对其工资福利等应如何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如此类人员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如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后,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应恢复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由企业重新确定。若此类人员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的规定执行。

篇12

2.《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全民所有制、区、县局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在1982年前办理集体招工,档案中无个人《招工审批表》的,须由原招工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本人档案到区、县劳动局补办手续”现改为“只由原招工单位出示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即可。”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