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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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相关法律

篇1

生态补偿机制理论虽在不断向前发展,在实践应用中也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所涉及的范围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国内外学者在森林、农田、湿地、河流等领域都提出了生态补偿相应机制,并且配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一定的成功。

 

然而,目前国内外专家对空气污染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较少,与此相应的法律法规更是存在空缺。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地不断向前推进,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如雾霾、颗粒物污染等。

 

综合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可以得出,专家学者对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的研究还不完善,也主要由于经验不足,虽然我国已在环境领域研究深入,但对如何进行生态补偿在理论及实践方面都较为缺乏。并且由于生态补偿机制覆盖面不全,仅在某些个别领域,补偿主体、客体、对象范围较狭小,方式单一,对空气污染的规定不明确,所以在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这方面出现了漏洞,需要加紧研究并确定相关措施。此外,生态补偿体系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到位。至于监督工作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体系不完善,再加上缺乏监督,就会造成这个理论没办法在实践中很好的实现。对于应用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来源较单一,没有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对实践也是较大的阻碍。据了解,补偿机制效果的评价和补偿机制的完善与创新均存在问题。

 

二、研究我国现行的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现状

 

关于现行的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现状,主要问题体现在理论研究不足,得出的具有可行性的理论较为缺乏。在理论困乏的状态下,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事实现状更是出现较大问题,没有理论做铺垫,何谈实践。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也较为突出,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法律。我国空气污染重点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及试点地区的经验不是太丰富,试点较少,只是出现在一些生态实验区。因此,我国需加强对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的研究,针对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对应的完善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理论,使之覆盖到生态的全部领域;另一方面,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弥补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法律体制的发展。

 

三、分析我国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关于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这个领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不完整,而且没有明确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地位。空气污染生态补偿体制在《环境法》中没有被包含,仅仅出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中。此外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通则》对违反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空白会造成某些企业单位,组织、个人等钻法律的空缺,肆意污染空气,破坏环境而且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目前也没有建立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体系,无监督无实施的实践现状将会带来环境的进一步污染,生态质量的进一步破坏。

 

四、如何解决我国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问题

 

首先,确定生态补偿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宪法中对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一定的说明,部门法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实现最终的目的。制定《生态补偿法》作为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法律法规。这个提议主要针对制定专门的法律给予约束,部门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增强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层面上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重视。努力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的确立,使它不仅仅只处于一个简单原则的规定。此外还要制定空气污染生态补偿专门性法规,确保刑法和民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的空气污染生态补偿制度监督体系,其中监督人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始终都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五、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法律的具体运作

 

篇2

1 雾霾天气现状及影响。

雾霾天气已成为我国目前面临的最严重的、也是亟须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2012 年,北京、南京、武汉、济南、上海、广州、青岛、乌鲁木齐一并被列为中国雾霾城市,如今“大雾霾城市”已蔓延全国多个城市,重度的雾霾天气不仅因较低的能见度造成交通的不便,更因空气的重度污染导致呼吸道患者以及其他疾病患者的增多而引起国人的恐慌,乃至受到邻近国家日本及世界其他各国的广泛关注。

2013 年 1 月,正值采暖期的长春市也出现了持续数日的雾霾天气,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显示均为最高级别的严重污染,给市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是长春市街头被重度雾霾笼罩,部分地区能见度不足一公里,公车限速限行,航班延误、给交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雾霾天气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二是空气污染严重超标,有数日 PM2.5 达到或超过 300 微克每立方米。长春市 10 个监测点包括国家级森林公园净月潭监测站在内,空气质量指数 AQI 基本都超过了400,均属于最高等级的六级严重污染。据有关医生解答:在多雾霾的气候条件下,咽喉炎、气管炎、结膜炎等炎症易发,雾中的一些病原体还会导致头痛,甚至会诱发高血压、脑溢血等疾病。

2 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

2.1 工业企业能源消耗和燃料燃烧的废气排放。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快速发展,各个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等消耗大量的能源,而大量的能源消耗必然导致城市大气污染的加重。比如煤和石油燃烧后,形成的最主要成分为水汽和二氧化碳,使得城市上空空气不易扩散,导致空气质量的下降,而燃烧不充分的煤和石油等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并排放到空气中,导致空气污染浓度加重,形成雾霾的主体。雾霾天气一旦形成,具有腐蚀性的重度污染气体,重金属等污染物将因得不到很好的扩散而长期滞留在大气中,使得雾霾加重。

2005 年以来,长春市工业废弃排放和处理情况如表 1 所示,2010 年以前每年汇总工业企业数均为 150 家左右,工业废气排放总量都多余一千亿标立方米,因燃料燃烧过程中废弃的排放量占 70%以上,而生产工艺过程中废弃排放量只占30%以下;每年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近 6 万吨,2011 年已接近7万吨;工业烟尘排放量逐年增多,2011 年已近 12 万吨;历年工业烟尘排放量均为 2.5 万吨左右。因此,工业企业能源消耗和燃料燃烧的废弃排放是导致雾霾天气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城市交通汽车尾气废气排放。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乘用车销售量、私家车保有量逐年增多,使得城市交通压力增大的同时,汽车尾气排放加重了城市空气的污染。汽车尾气废气排放几乎一度成为大城市的首要污染源。长春市近年来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多,据 2011 年 9 月的数据,长春市每百户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已达到 16 量,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加之各项刺激消费政策和大城市的摇号限购,使得长春市私家车拥有量大幅增加,交通不堪负重的同时,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使得雾霾天气加重。一个城市的汽车密度越高,因汽车尾气排放导致的空气污染越严重,尤其是汽车尾气含量构成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烟尘微粒如某些重金属化合物、铅化合物、黑烟及油雾、甲醛等均是构成雾霾天气的主体。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 3000kg,碳氢化合物 200~400kg,氮氧化合物 50~150kg。由此看来,城市交通拥堵,汽车尾气废气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

2.3 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

大城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人口密集必然导致城市生活污染的加重。尤其作为北方城市的长春市,严寒的冬季需要使用采暖锅炉和生活锅炉燃烧大量的煤炭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然而,煤的燃烧必然导致二氧化硫和其他烟尘、粉尘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近几年来,长春市主要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如表 2 所示,2005 年以来生活及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逐年减少,但排放量仍近 1 万吨,历年生活及其他烟尘排放量均为 5 万吨左右,接近工业污染的 20%,虽然相对于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废气排放较轻,但整体来看,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尤其采暖期时的北方大量燃料燃烧更是加重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

2.4 城市建筑扬尘尧灰尘等悬浮物的沉积。

建筑扬尘、灰尘等悬浮物的沉积也是造成雾霾天气形成的原因,城市的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使得大批建筑物快速崛起,其中的扬尘、粉尘、灰尘等造成了城市空气的严重污染,导致空气不易扩散,助长了雾霾天气的形成。尤其长春市各个开发区竞争发展,农地征占,企事业单位进驻,商业住宅的快速崛起,无疑增加了城市建筑扬尘,灰尘等悬浮物的大量沉积,导致了城市空气质量的下降。由此看来,雾霾天气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可只把原因归咎于某一主要方面,而是尽量全面找到造成雾霾天气的原因,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雾霾天气的方案和减少雾霾天气的解决对策。

3 对策与思考。

3.1 健全空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袁 完善空气污染实时监测系统。

空气污染的加重反映了我国有关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作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也曾因工业污染废气排放,汽车尾气排放等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天气的出现而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但通过颁布《清洁空气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空气质量得到全方面有效的治理。而我国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与治理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遵照严格的排放标准,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企业的污染更是管理松懈,导致了污染的加剧。因此,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强制执行,依法处置重度污染企业是治理雾霾天气的首要措施和手段。其次,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空气质量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的动态监测,如对 pm2.5 实施实时的公开,真实的公开当前的空气质量,并将当时的空气质量准确的反映给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整治,防治长期雾霾天气状况的产生。

3.2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袁 限制私家车在城市内的出行时间。

无论治理交通拥堵还是治理汽车尾气污染都需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比如制定好城市道路统筹规划,严格禁止公交车道行驶其他车辆,大力投资发展其他公共交通,限制私家车在城市内的出行时间。英国曾因工业革命出现严重的大雾天气,通过发展公共交通,采取限制私家车进城和收取机动车的交通拥堵费等手段使得大气污染得到了控制和治理。德国、法国等国家也是采取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来治理城市汽车尾气排放的污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3 依靠科技发展新能源车袁全方位提高油品质量。

我国目前生产新能源车主要是电动车,但因充电设施不完善,电动车养护维修成本高等导致电动车的销量一直很低,没有广阔的市场。以长春市为例,每年的汽车博览会上展销的概念车、电动车都只作为了展品,很少有消费者去选购。

但电动车却会为降低环境污染和大气污染作出一定的贡献,因此,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一方面鼓励科研人员进一步完善电动车的生产、维修和服务,另一方面采用政策支持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大力推广市场。而针对现存燃油汽车应该全方位提高油品质量,不仅针对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更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油品质量升级和严格管控,从油品上降低汽车尾气排放的污染。

3.4 发展新能源袁减少煤燃料的燃烧和排放。

发展新能源,减少煤燃料的燃烧和排放,不仅可以降低雾霾天气的产生,更是降低大气污染、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必要措施和手段。针对采暖期的北方,更应该发展太阳能、生物能等新能源,一方面使部分地区、部分生产生活用新能源来代替煤燃料成为可能,另一方面要提高环境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开发脱硫新技术,尽量减少和降低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从而降低空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的产生。

3.5 严格治理生活和建筑垃圾的堆放。

各城市、各地区对于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堆放和处理应该制定严格的规范制度,加强对生活和建筑垃圾堆放的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堆放场的运行机制,要做到科学规划,定点倾倒和处理,注重垃圾管理安全、整洁、规范,可实行层层管理和地区领导责任,严格治理垃圾堆放,防止建筑扬尘、灰尘等悬浮物的沉积,从而降低雾霾天气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伦升。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研究[D] .武汉理工大学,2010.

篇3

一、引言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遇到环境污染事件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英国伦敦由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大量燃烧煤炭,烟尘超量排放,发生了震惊世界的“伦敦烟雾事件”,导致上万人因呼吸道疾病而死亡,使此次事件成为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事件之一。自此之后,英国政府痛定思痛,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炭燃烧、减少尾气排放,如今大气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也得到根本改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经验,这些经验及教训为广东省治理雾霾天气带来诸多启示与借鉴。

二、英国大气污染防治主要经验

(一)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伦敦烟雾事件之后,英国政府非常重视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经过60余年的努力,目前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大气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与中国类似,英国早期也主要采取“末端治理”来治理空气污染。伦敦市于1954年出台《伦敦城法案》,控制烟雾排放;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1968年修订),将伦敦治理模式普及全国。《工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法》(1972)规定所有污染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有毒害气体排入大气,否则予以严厉处罚;《空气污染控制法案》(1974)规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申诉权和工业燃料含硫上限。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燃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进入20世纪70年代,交通污染取代工业污染成为伦敦空气质量的首要威胁,为此政府出台系列措施,包括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抑制私家车数量以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等措施以寻求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国开始寻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综合性措施,出台了《道路车辆监管法》(1991)、《清洁空气法》(1993修订)、《环境法》(1995)、《大伦敦政府法案》(1999)、《污染预防和控制法案》(1999)及《气候变化法案》(2008)等一系列空气污染防控法案,对其他废气排放进行严格约束,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以控制大气污染。同时,从1995年起,英国依据当年出台的《环境法》,开始制定国家空气质量战略,规定各个城市都要进行空气质量的评价与回顾,对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政府必须划出空气质量管理区域,并强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随后英国提出《能效:政府行动计划》(2004)、《气候变化行动计划》(2005)、《英国可持续发展战略》(2005)、《低碳建筑计划》(2006)、《退税与补贴计划》(2007)、《英国能效行动计划2007》、《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2008)及《低碳转型计划》(2009)等一系列计划与政策,积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1]。

英国大气环境相关法律不仅体系完备,且范围广泛,涵盖了大气污染和尾气排放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英国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就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

(二)公开公平的公众参与模式

英国公民在环境问题的讨论、决策、监督、执行上,有深厚的自治传统和强大的社会根基。英国注重通过立法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是最早将空气治理信息向民众实时通报的国家。官方网络向市民伦敦地区实时空气质量数据以及各污染物每小时的浓度和一周趋势图。英国公民获知空气信息的途径也不被官方独家垄断。公民能直接透过《自由信息法》向政府环保机构索取相关数据,不得被拒绝。政府开设的“英国空气质量档案”网站、民间组织与伦敦国王学院环保组织合作开设的“伦敦空气质量网络”均伦敦地区实时空气质量数据。政府绝不敢指责民间监测组织“非法”、“违规”、“不科学[2]。

(三)重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英国不但重视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还重视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自愿减排。经济手段强调“谁污染、谁治理、谁花钱”,除可增加政府财税收入外,经济措施同传统的行政命令相比具有持续的刺激作用,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鼓励人们采用更为有效的方法减少环境污染,削减污染物数量,逐渐形成自愿减污的环境治理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就开始通过征收环境税、排污权交易、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达到降低治理成本,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目标。作为经济干预手段,财税措施对改善英国环境质量效果明显。

(四)注重科技创新及应用

在英国治理空气污染的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了关键的指导性作用。英国政府鼓励企业采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改革生产工艺,优先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这是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根本途径。政府层面上,积极组织、引导和企业生产采用先进工艺;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自愿采用先进技术减排,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公众参与和社会激励手段,迫使企业淘汰落后工艺,积极采用更好的减排技术。

三、广东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与挑战

(一)大气污染源排放结构复杂

目前,广东大气污染正在从煤烟型污染向煤烟型和机动车尾气型污染相复合转变。在城市内部,各类排放源在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地理位置排放多种污染物,构成了复杂的大气污染排放结构。

(二)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国家也适时收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广东部分城市大气污染物整治工作压力巨大。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占全省近80%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在这一狭小空间集中排放,对珠三角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带来巨大挑战,使珠三角成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大气复合污染的典型地区。

(三)多方参与、多措并举的污染治理模式还未完成建立

广东省在大气环境立法和相关政策标准制订方面,还有巨大的改进空间,特别是在公众参与机制、促进企业自愿减排的经济激励政策等方面还没有形成较完善的体制。

四、启示和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机制

财税约束与财税激励是英国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治理的显著特征,英国经验表明,完善、有序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对鼓励企业改进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发挥着重要作用[3]。广东省也应借鉴英国经验,注重采用经济激励方法实现大气环境治理目标。目前,我省已经初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仍应配套完善财税政策,简化行政干预,充分发挥财税作为环境治理的市场调节作用,对主动进行节能减排和设备改造的企业提供资金扶持,实现奖罚结合的治污方式;同时,应健全交易市场的监督制度,履行政府部门在排污权交易中的监管职责。

(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完善法规规章。加快《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原则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加强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修订和完善广东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体系。

(三)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从英国公众参与实践成效看,公众参与不仅提升了公民的环保意识,又对政府的环境行为施以重大影响,倒逼政府谨慎处理环境议题。建议广东省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将公益诉讼引入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将其纳入普通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进而形成系统有效的环境权益救济制度,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诉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中,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公众对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权,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监督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大气环境违规违法案件的途径与方式。

(四)强化科技支撑。

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都离不开技术进步和创新。要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领域软科学研究力度,加强相关技术、工艺的研发与应用,切实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能力。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发展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相关技术产业,支持环保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废气处置和利用的产品、设备。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人才与队伍建设,加强人才交流与人员培训,切实提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科学素质和管理协调能力,逐渐形成国内一流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团队、技术研发团队和环境管理团队。

【参考文献】

篇4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雾霾污染波及范围越来越广,雾霾治理成为政府与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强调实现永续发展。随着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划》的出台,雾霾治理成为当前国内环境治理的重要领域。但是,我国雾霾治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雾霾治理的实效。因此,笔者基于对雾霾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治理雾霾的对策,以期提高国内雾霾治理的效率。

二、我国雾霾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雾霾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从雾霾污染出现以来,政府就开始致力于雾霾治理。近年来法制建设固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是关于治理雾霾的立法体系仍不健全。首先,目前环境保护立法相对滞后。虽然2012年出台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但环保立法进程滞后,使得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其次,适应当前雾霾治理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当前最佳的雾霾治理法并未出台,也导致了雾霾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最后,当前国内并没有出台预防雾霾的专门法律法规,在目前运行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治霾的机构,使得相关法律缺乏刚性特征。因此,雾霾治理的相关立法是当务之重。

(二)治理主体单一。自1978年以来,我国雾霾治理的主体是政府,缺乏广泛的主体参与,这样就造成了对雾霾的控制不力。一直以来,政府在雾霾治理中起主导作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理应承担雾霾治理的主要责任。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管制政策,采取直接控制的模式对污染大气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惩处污染空气质量的相关责任方,政府的干预力度浓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积极治霾的效果,但雾霾治理问题是复杂的,政府并不能完全了解雾霾信息,这就使治霾行动出现误差,导致治理成本上升。况且,政府以独立的力量介入雾霾治理,挫伤了社会治霾的积极性。所以,仅仅依靠政府单独的力量来治理雾霾,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治理成效。

(三)区域合作不协调。我国不同行政区域的空气污染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在雾霾治理上也不同。所以,地区间治霾合作存在隐患,区域间采取“各自为战”的治理模式,缺乏合作意识,造成了整个区域污染。首先,地区间在治理上有很多方面都不相同,如监控标准,使得污染源在区域间互相转移,进而影响了整体的雾霾治理情况。某一区域向隔壁区域转移污染物,也会对该区域的空气质量造成威胁,使得雾霾治理成效不好。其次,不同区域间的统筹力度不一样。如资金、技术。因为地区间在这些方面的发展水平不一,所以在雾霾治理上也不可能相同。周边地区治霾的效果会影响本地的效果,这不仅不利于治霾积极性的提高,也会加重空气污染程度。此外,治霾的工作小组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四)监控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目前来说,我国部分省份对雾霾信息还没有做到完全公开。一方面,影响了专家学者对雾霾治理的研究,因为各区域的污染物分布、持续期不一样。这样一来,控制污染的研究方案也不能规划了,不利于环保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治理。另一方面,有效的监测信息很重要。对于公众而言,需要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对于公众的出行、生活、生产都有重要的指示作用。但是,目前这个方面做的还不到位,必然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

三、完善我国雾霾治理的对策

(一)日趋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国内要逐步完善治霾的法律制度,因为这是制度保障。因此要尽快制定新的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依法治霾,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不断完善立法。提高预防和惩治污染空气质量能力,坚持依法治霾,构建治理雾霾的法律体系。我国对雾霾治理仍然缺乏法律依据,这为污染责任主体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应从立法上建立环保法律的体系,制定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切实完善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综合多方主体参与治理。清新空气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政府是当然的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企业和个人为了激发治理雾霾的活力,二者共同参与到其中,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单方面的缺陷,还可以更快地回应公众。因此,雾霾治理需要政府、企业与个人三者共同参与,相互合作。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污染空气的法规政策。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积极向公众宣传治霾合力的作用,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其次,企业应遵守环保法,尽量使用节能环保原材料,进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最后,公民作为优良空气的直接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公众一定要树立从我做起的理念,积极投身于环保事业中,出行尽量多使用公交车与自行车,为减少PM2.5贡献自己的力量。总之,只有三者共同努力,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真正实现美丽中国的愿望。

(三)采取区域协同合作。雾霾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区域性污染,它覆盖了多个行政区域。面临大气污染的侵袭,任何人都不能够独善其身。仅仅依靠一个区域的力量去抗霾,必然不能全面应对严峻的大气污染现实。我们应当借鉴京津冀晋蒙的治理模式,建立首都经济圈,共同治理雾霾。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特点,各区域间通力合作,形成强大的治霾力量,有利于整体的雾霾控制。此外,还应当与周边的省份组成联防合作区,各省份之间没有界限,建立共同的防治与应急设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未来的时期内,必须加强省内各区的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使预防与治理同步。总之,在一片天空下共同生活,无人能够逃脱干系,保护环境,共同抵制空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四)监控信息透明化。及时公开相关空气质量数据信息,有利于雾霾的治理。各地气象部门需要加大信息系统研发力度,加强对大气成分分析、监测和研究,并且通过官网、微信、短信等平台天气信息及其演变,提高人们对雾霾天气的防护意识和能力。从这个方面来看,信息的透明度直接影响人们对雾霾现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公众的治霾意识提高了,对于后续的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环保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空气监测的工作,做好公开工作,真正将雾霾治理的成效落到实处,而不是一句空谈的口号。

四、结束语

雾霾污染既是对个人的拷问,也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验。治理雾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到治理雾霾是一项艰难且长期的任务,必须建立雾霾治理的长效机制,做好长期备战的准备。并且,在法律健全、治理主体与区域合作的基础上,推动雾霾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为我们的美好家园贡献力量,还祖国一片大好河山。总之,只有在认识上和行动上确实达成一致,才会更有效地治理雾霾,我相信,中国的雾霾治理会取得卓有的成效。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孝德,梁洁.从伦敦到北京:中英雾霾治理的比较与反思[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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