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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各行各业对于硬件建设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设备。随着设备的数量日益增多,市场对于设备的先进性、精密度、性能等要求也越来越高,导致国外一些更为先进、成熟的进口设备数量大幅提高,进口设备国际贸易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口设备的采购规模都高达上千亿美元。但是,对于任何企业、任何单位而言,很多进口设备的价格都是不菲的,一旦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的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需要慎重处理,本文就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二、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采购方由于技术、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状态,很难全面、有效地获取设备供应方的全面信息,设备供应商总是竭尽所能地向采购方吹嘘自己的设备价格如何的低廉,产品质量如何的过硬。采购方只有全面收集各种信息才能够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出现采购失误的情况。举例而言,在签约之前,质量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信息不对称往往都是进口设备的国际贸易中最阻碍合约签订和最耗时费力的两大难点,而在签约之后,设备供应商的资信问题又是最为重要的难点。
(二)洽商谈判
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主要环节就是洽商谈判,采购方和设备供应方在这个环节主要就进口设备的售后服务和价格等展开讨价环节,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法律和文化差异。任何不同的国家或多或少都会在法律和文化方面存在着差异,有些不良设备供应商往往会钻两国法律或者文化背景的不同在合同中故意设置一些陷阱,严重损害到采购方的合法利益。第二,沟通问题。进口设备采供双方往往会由于语言沟通不畅而导致埋下种种隐患,甚至会影响到洽商谈判的完成。尤其是那些专业性较强的进口设备,不光需要技术外语翻译,而且还更加需要具有相关设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第三,技术层面。采购方往往对于进口设备的性能一知半解,或者不是很全面地了解设备,而进口设备的供应商则完全可能会故意隐藏设备的缺陷,同时在售后服务条款上设置一些限制条款,让采购方在以后的售后服务中非常被动。
(三)物流运输
物流运输同样是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较为主要的问题,由于设备形态各异、路途的遥远、各国海关检查不一,导致选用哪家物流公司、选用何种运输方式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考察,同时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分划,才能够确保万无一失,避免出现问题以后无处申诉。
三、如何加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管理
(一)进口设备选择
在引进进口设备之前,前期市场调研工作极为必要,应该结合具体需要和生产工艺来确定相关预算和进口设备贸易规模。
1、框定投资规模。
为了初步控制好进口设备的投资规模,应该明确各分项投资和总投资规模之间的联系,即通过计算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总体投资年限、分析项目特点、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以及项目对于进口设备的依赖程度来初步建立分项工作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的总体规模,对引进项目、进口设备的数量和类别进行初步筛选,从而初步确定出进口设备的总体投资规模。
2、确定进口设备
在确定项目的基本工艺流程和所需要进口的设备之后,再进行详细的市场考察,对预选产品的市场口碑及优缺点进行了解对比。预选两三家谈判目标后,就对这些拟进口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访问,对产品的优缺点、使用者的口碑情况、厂家的实力和规模都要掌握,以便获得第一手感性认识。最后,将实地考察和横向市场调研所归集到的信息进行报告,最终拟定意向来源,再进行单一来源的谈判工作或者开展下一步的招投标。
3、注意成本策略。
进口设备的引进应该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可以国产化的设备,尽量不选用进口设备,对于那些先进和必要的设备,才引入进口设备。这样既可以避免贪大求全、盲目引进,又可以充分发挥出进口设备的潜力。
(二)完善进口设备招标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各项规章制度,理顺论证、采购、验收、付款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不缺位,不越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招评标程序,规范招评标管理,积极采用招标,比价和竞价等多种形式,确保采购物资质量最优,价格最低。要求各项目部切实加强材料计划审核审报管理制度,坚持满足生产需要和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避免造成功能闲置浪费。
第二,及时为进口设备购置提供实时资讯,为设备选型、配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进口设备购置前,加强对产品及厂家的调查摸底。认真了解厂家的经营资质和信誉情况,选择产品标识全、通过权威机构审核认证、符合有关国际国内标准、质量有保证的产品。
第三,加强进口设备采购管理。积极做好进口设备的过程控制等工作,缩短进口设备的到货周期,加快进口设备到货速度。源头上确立了一批质量好、服务优、价格低的稳定供货单位,为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和提高施工工程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大宗原材料还是零星辅助材料都要做到领用合理,流向清楚,手续齐全。
(三)加强进口设备的验收
采购单位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要求事先将与进口设备相配套的仓储条件、辅助设施、安装环境准备妥当。若进口设备属于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那么务必要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报检,未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商检前,任何人不得开封、不得擅自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验收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设备破损修补、拆封现象,外观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检验报告、商检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开箱验收时应该按装箱单和合同条款清点设备数目,如发现进口设备有质量、破损、短缺等问题,应进行现场拍摄和详细记录,而后与供货商协商解决问题。当清点无误后,再进行安装调试。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进口设备涉及到索赔问题,那么应该在进口设备到港后90天内进行申请索赔。例如,国内某高校2012年5月月购买的一批进口实验设备,到货后,徐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产品实施例行检验,开箱后发现该进口设备产品标识不全、做工低劣,后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为维护学校正当权益,该校已要求该设备的供货商进行退货处理,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加强相关人才的招募
进口设备的国际贸易涉及到各个专业人才的参与,如果想要确保进口设备国际贸易成功进行,那么就必须要加强相关人才的招募,例如那些具有相关设备专业知识的外语人才、通晓国际贸易谈判人才、国际物流人才等组建,让他们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层层把关。另外,还应该在进口设备采购团队的过程中注意匹配团队内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等,同时给予团队人才必要的经济激励机制,以便增强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大进口设备论证和共享力度,提高进口设备使用效益
1、强化资产配置规划论证。一是强化资产配置的量化核算,规范资产配置程序和规则,统筹考虑,科学布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不断深化资产配置规划论证,优化资产配置;二是积极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优化论证程序、形式和手段,从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设备选型、性能、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加强论证,有效避免购置的盲目性和重复购置,提高资金利用率。
2、搭建关键进口设备“共享平台”,推动“有偿使用、绩效管理”。建立共享关键进口设备网络管理中心,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推动共享平台建设,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绩效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共享鼓励政策,实施“专管共用”;设置资源共享系统,实现所有进口设备的终端管理和监控。
3、认真做好关键进口设备的绩效考评工作。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生产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管理”等五个方面对关键进口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并实行奖罚分明的考评政策,逐步转变单位员工“重购置,轻使用”的思想观念,强化成本意识,提高关键进口设备的使用效益。
4、加强进口设备的购置、验收、入账、调节、维修及账务等日常管理工作。①抓好设备到货、提货、验收、报账的细节工作;②规范设备报废、报失、损坏或被盗处置程序;③加强进口设备回收、维修等调配力度,及时将闲置资产充分利用,杜绝浪费;④加强进口设备、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⑤加强进口设备运行管理,强化质保期内的维保督查和维护维修工作。
四、结语
总之,与国产设备的采购相比,进口设备国际贸易存在着索赔困难、风险性大、流程较复杂等问题。因此,应该要让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要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程序化、系统化、制度化管理,与此同时,采购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外交易能力, 熟悉各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完成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孙冬梅.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出口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1,14(06):122-126
[2]张坤,葛永康,张小亮.国际贸易结算拖欠问题的法律研究[J].中国商贸.2011(06):109-114
[3]贺燕超,王艳君.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管理的过程控制[J].现代商贸工业.2010,25(20):145-147
[4]沈维,王娟,杨松.搞好进口设备管理 充分发挥设备效能[J].设备管理与维修.2008,11(04):178-182
[5]李慧敏.认真研究政策 做好高校进口设备进口工作[J]. 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3,16(06):130-134
一、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依据
所谓“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己受到了本国的法律保护。
1.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知识产权被认为已用尽,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知识产权人不得再利用知识产权阻止该产品的进一步流通。主张知识产权应当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者认为平行进口应该被允许。理由是: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理论存在的基础在于这种商品与当地已存在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进口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场的垄断与割据。而且知识产权人在商品的生产销售中已经行使了一次权利,获得了一次必要的报酬,不能允许知识产权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重复获取利益。
2.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地域性原则
主张知识产权应当适用地域性原则者认为,知识产权仅在其产生的地域内有效,未经进口国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同意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性限制,知识产权在一国权利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在另一国当然用尽,平行进口是非法的。
二、对平行进口的利弊分析
由于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利益选择取向的复杂问题,所以在生效的国际公约中对平行进口的态度都不明确,允许各国和地区自行处理。我国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对平行进口问题也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世界经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平行进口有利于竞争,防止过分垄断。允许平行进口利大于弊,所以我国应立法允许平行进口。具体理由如下:
1.平行进口产生的有利结果
(1)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竞争,防止知识产权人的过分垄断。对于大部分商品而言,平行进口有可能导致商品平均价格的降低,增加同品牌商品之间的竞争,能有效地防止因知识产权人的过度垄断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2)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市场国情,有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充当的是世界加工厂的地位而不是知识产权出口大国的地位。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额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如果禁止平行进口实际上是更多的在保护国外版权人的利益以及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以损失本国利益、公众利益与本国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3)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缩小各国之间同品牌产品价格的差异,有利于消费者。在知识产权国内用尽体制下,知识产权人利用其独占权,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实现差别战略。例如在相对富裕的国家市场对产品定较高的价格,而在那些低购买力的国家或有很多代用品的国家以较低价格销售。所以,平行进口将趋向于缩小各国之间产品的价格差异,高价位市场的消费者将因产品价格的下降而受益。
2.允许平行进口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1)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对知识产权人或独家经销商构成不公平竞争。平行进口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独家授权经销商而言,是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第三方通过转口贸易所获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凭借了进口国独家经销商的先期投资和劳动,对独家经销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有可能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热情,因为既然允许平行进口,本国完全可以通过进口渠道取得所需的知识产权产品,而不需要直接在该国生产该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加工厂的优势。
(3)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对消费者来说,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一方面制造商不愿意对新的产品进行投资,从长远看来,将会导致产品质量的下降和产品种类的减少。另一方面,平行进口同商标相同产品,如果该商品质量较差,又没有明显标识,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结论:允许平行进口但应有例外规定
虽然平行进口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我们不可忽视平行进口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对平行进口应有例外规定。比如平行进口商不正当竞争,对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以防止搭便车行为和损毁商标声誉的行为。对消费者的保护可以通过对平行进口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比如平行进口的货物与授权的货物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又没有明显标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各国通行的限制性规定为:第三者在转售商品时,不得对商品有所改变、改动,甚至不能重新包装。转售进口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之不同。对违反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借鉴这些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华赵洋王卓亚:维护自由贸易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在冲突和司法考量之进路.河北法学,2005年10月
随着科学技术与运输手段的蓬勃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在世界逐渐变成一个地球村,人们享受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尚待解决。平行进口即是其中之一。
平行进口是指产品制造商 供应商或商标权人将其商品投放到某一国或地区市场进行销售,但有人则将该商品进口至另一国家进行销售的行为。该进口国的该产品市场也被称为"灰色市场"。如相同的产品在A国的售价低于B国时,B国的销售商就愿意从A过进口相同的货物至B国销售。平行进口的产生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情况,生产要素的价格,劳动力水平的不同有关。由于各个各种原因导致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的销售价格有所不同,当不同国家的价格差异使得本地的销售商从别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此类商品在本国销售从而对本国同一商品的销售产生压力。所以平行进口商品的特点在于有平行进口商品本身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口的真品,而不是假冒商品。同时其在进口国已经存在一个独家销售商,平行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已经在进口国得到保护而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却未得到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
平行进口较典型的案例有,Christian Dior(克里斯汀。迪奥 简称CD)诉Evora案,CD是法国著名的高档香水品牌,荷兰销售商Evora未通过CD的销售网络而自己购入进口的CD香水自行在荷兰进行销售。1993年,Evora公司在广告宣传册中推销CD香水,CD公司认为Evora公司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CD商标侵犯其商标权,此案最终被提交至荷兰最高法院审理。在如在1999年,在中国发现大量原产地为泰国的LUX香皂,而LUX为英国联合利华公司的LUX力士香皂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利华公司进口商未经许可销售泰国产的LUX香皂,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而被告认为进口的LUX香皂是经LUX商标权人授权在泰国销售的,因此其来源是合法的。在上述案件中CD诉Evora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已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购买者加以转卖是合法的行为,而在广告中使用其商标去推销产品是转卖中合理的使用其商标的权利,那么其广告行为是合法的,当然欧共体法院也认为如果转卖商品的方式会导致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则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在适用,所以关键在于判断被告在广告中推销香水的过程中是否损害被告的声誉。而在LUX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为什么两个类似的案例在最后的结果会完全相反呢?这是由于平行进口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即平行进口的商品比国内同一商品的价格低许多。这种价格差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各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及劳动力成本的不同,不同国家消费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对商品的需求亦不同,汇率波动也会导致国际市场上相同商品的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生产商或销售商为获得最大利润有意识地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实行价格差别化策略。平行进口商分销或转销的成本较低。平行进口商一般没有固定的销售场所、设施,不必为了开拓市场打开产品的销路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也不必为了维护商品信誉而提供优良的售前售后服务或技术培训,所以其销售成本低。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平行进口商能够迅速、廉价地获得全球的商品价格信息,从而可以对产地、销售地的选择等作出决策。所以有时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可以更加廉价的或得商品而做出对商标权人不利的判决,有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以及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做出对商标权人有利的判决。
在带有商标的商品已经在商标权人的许可下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商标权已经在他人购买此商品后一次用尽,他人有权将带有该商标的产品转售,如果允许商标权人限制转售产品,就意味商标权人对其已销售出去的物品仍有权利,这将会对他人的财产物权的侵犯。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贸易自由流通的原则。在欧共体《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中第七条规定了欧共体内的"商标权用尽原则",即带有商标商品一旦经过商标权人许可进入任何一个欧共体国家流通,商标权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将该商品转卖到其他欧共体国家。但此文件其目的是在欧共体内部实行这样的规定是对建立统一市场是有利的。此文件并未规定在欧共体市场外有"商标权用尽原则"。而在美国,通过NEC电子公司诉Circuit Abco等案件,确认了如果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但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人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除非平行进口商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否则构成侵权。
由于在90年代以前,中国很少发生平行进口事件,因为中国劳动力成本较低,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相对便宜,商品价格较之国外低。所以国外的相同产品进入中国销售没有利润。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及各项资源的价格上涨,人民币汇率的调高后,平行进口问题在中国日渐突出,在LUX案之前就有调查显示97 98年市场上50%的LUX香皂为东南亚进口。对其要尽快立法加以规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虽然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但本人认为只要平行进口产品在没有对商标权人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应当允许平行进口。平行进口虽然会对本地的制造商和独家经销商产生不利的影响,一般平行进口的产品是没有相应完善的售后服务和体系的,消费者或者对制造商的产品产生不信任感,而且平行进口的产品会大量冲击产品制造商投入大量资金建立起来的企业,同时使其对产品声誉的维护的投入被他人使用。但平行进口可以更多的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是本国消费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享受的同样的商品,更可以打破某些商品独家许可的垄断地位,有利于活跃市场,形成竞争机制,从而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如中国的汽车市场,由于外资总经销商独家总,从而由一家公司垄断了一个品牌汽车的进口权,使得中国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其定价而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导致在中国销售的汽车比在欧洲,美国的销售价格还贵,这对中国消费是极大的不利。虽然平行进口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而且会影响政府税收和财政收入。从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角度分析,商品平行进口对一国经济发展有利有弊,对平行进口的立场也自然因国情的不同而有差异。所以合理适当的开放平行进口政策,这是与现在中国转变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的政策是相一致的。
参考文献:
[1]张丽莎,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探究,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7,(01)。
[2]王海英,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与我国的路径选择,发展研究,2007,(03)。
[3]蔡雄飞:WTO框架下平行进口问题研究。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年第27卷第4期。
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该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等。
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联系,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各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的比较
(一)美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美国对平行进口主要持否定态度,但并非对平行进口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在Weil Ceramics & Glass诉Dash一案中,WEIL是经销西班牙生产的“LLADRO”瓷器的美国经销商和国内商标注册人,一平行进口商与其形成竞争。法院认为本案中WEIL公司已花费金钱和精力选择适当的零售商来输送瓷器、防止破损、更换瑕疵商品、宣传LLADRO产品,从而在美国对LLADRO商标已建立起了独立的商誉。而平行进口商则不正当地利用了其商誉,构成商标侵权。根据1923年美国关税条例第526条规定,除非进口时得到该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任何外国制造的商品进入美国是非法的;经营此类商品的任何人不得在美国境内从事交易或应再出口或销毁这些商品或去除上述商标,并且应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商标所造成的损害或利润。1968年财政决议对此规范作出的海关解释,表明如外国生产者是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该公司在普遍控制之下则不受进口保护。
1972年修正案则最终使该规则与海关实践相一致,清楚地表明在以下情况拒绝保护:外国或美国商标或商业名称均被同一个人或商业实体所有;外国和国内商标或商业名称的所有人是母公司与附属公司或被共同所有或控制。从1989年起,美国巡回法院的一系判例中开始依据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所引申出来的“实质性差异”(Material Differences)作为判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总的来看,美国商标立法及实践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此则须考虑多种因素。如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品质有实质性的不同,则该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如商品品质上并无实质性的不同,但由于国内商标权人的努力从而形成其独立的商誉,该平行进口也属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它们易于使得消费者将这两种商标相同的商品混淆,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并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标识商品品质相同,而且均无独立商誉,则依美国商标立法似乎不构成侵权。同时关联企业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一般也不构成侵权,因为“同一公司控制着不同市场上的商标使用,并成为自己‘自害’行为的受害者”。
(二)欧盟关于 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对于平行进口,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9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欧盟商标立法采取权利用尽原则,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则不能再对其主张权利;在发生平行进口行为时,商标权人也不能主张商标侵权。
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平行进口时权利不用尽的情形,即商品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商标权人可对此类平行进口行为主张侵权。但作为权利用尽而言,有国内/欧盟内部用尽与国际用尽之分,国内/欧盟内部用尽是指商标标识商品在国内市场或经济共同体一经售出,商标权人仅丧失了在国内或欧盟内部对商品、商标的控制,当发生平行进口或在平行进口来源于欧盟以外的国家时,商标权人仍可对其主张侵权;国际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标识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在国际范围内均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即不得主张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商品品质有实质性改变的例外。
(三)日本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日本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或违法时,并非强调地域性原则,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商标是否指明了产品产地的厂商;平行进口货物的质量与国内经销商经销的是否一致;经销商是否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利用了这一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有无不公平做法等。同时1972年日本财政部海关署根据关税法通告,当国内和外国商标是由母子公司拥有时,平行进口不得被禁止。可以看出日本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与美国有相似之处。
(四)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除了新修改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有进口权从而限制了平行进口外,《商标法》、《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都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LUX”案则开了应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先河。1996年,广州海关扣留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自泰国进口的力士牌香皂895箱。原告上海利华公司遂在广州中级法院以侵犯原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起诉了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院认为原告是 “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而将原告的独占许可权延伸到对平行进口的限制,认为由被告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1999年11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8万港币的损失。此案被视为中国第一件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的案件,同时,也被认为为中国限制对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提供了先例。
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及立法思考 (一)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 凡权利必有限制,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对商标权则没有“合理使用”的类似法律规定,其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权利穷竭(Exhaustion)原则。即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从目前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研究看,主要是运用权利穷竭理论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即如果根据权利穷竭理论,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反之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未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基于以上必要,商标权穷竭理论发展两种分支理论:权利国际穷竭理论。即产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在世界范围内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无论何人在何地使用或转售该产品,都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商标权。该理论是支持平行进口合法的法理基础。权利区域穷竭理论。即商标权穷竭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是有地域性的。权利在一国的用尽,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在其它国家仍旧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因此,权利人仍可以根据其在进口国取得的权利来对抗平行进口的产品。权利穷竭的地域性是支持平行进口非法的理论支柱。 (二)关于商标立法的思考 笔者以为,将平行进口合法与否机械地与权利穷竭原则相联系,分析其应予允许或禁止,这种研究方法是值得考虑的。
原则是原先已经存在的,但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也会有新的原则产生, 旧的原则被推翻。在立法时,更多地应当是权衡社会对知识产权更大程度的利用和激励,保护知识产权人创新的积极性。从各国的立法来看,也并非依据权利穷竭或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一概允许或一律视为非法,而是从商标立法之目的,即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各种综合因素判断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其利益,或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而造成其商誉损失及是否形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就权利穷竭原则本身而言,它是以限制商标权人对商标标识商品不适当的控制而提出的,初期主要限于国内市场穷竭,随着商品市场的国际化,权利国际穷竭理论被提出。但无论如何,目前世界经济都未发展到运用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阶段。原因在于,各国由于其历史传统、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同一商标所标识的不同国际市场的商品必然在品质、价格、文化内涵等因素上存在重大差别。
而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及质量保证功能,同一商标所标识的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品与平行进口商的商品都同出一源、具有相同的品质和质量保证,其结果必然是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受到损失。况且,目前尚不存在世界注册商标,商标权都是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具有严格地域性原则。但是,在现代贸易环境下商标也具有国际性的特征,过分地强调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的商品一概排斥,又会限制国际贸易的进行及本国商标权利人竞争能力的增强,毕竟各国市场的互相开放是一个趋势。所以,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或侵权,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违反了为商标立法所保护的某种秩序。具体而言,就是看平行进口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关联企业则由于其是一个利益整体,所以不应成为平行进口立法的保护对象,也即关联企业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
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为了使自身仍然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是必由之路。内控制度逐渐变成对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经营活动成败与否的衡量准则。企业出现的不合法经营、会计信息偏离事实以及经营失败等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为缺乏内控机制或者内控机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由于进出口公司也不例外,因此,对进出口公司内控机制进行研究,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改进策略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一、内部控制的内涵
企业内部控制即企业自身为了确保业务以及经营活动行之有效以及资产的完整性以及安全性,及时发现、防止或者纠正舞弊以及错误,力保会计信息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而有针对性的在企业内部所制定并且执行的一系列程序、措施以及政策。内部控制最重要的目标即将虚假会计信息降到最低水平,确保资产得以完整以及安全,内控之基本目标是尽其所能帮助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公司治理旨在确保公司按照正常轨道高效运行,防止经理或者董事等人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公司只有使治理制度不断完善,才能够为企业实现其目标提供有力保障。构成一个完整的内控机制的要素应当和管理者对企业所采取的运营方式紧密相联,并且和管理过程息息相关,具体来说,包括控制活动、内部监督、风险评估、控制环境、信息以及沟通。实施内控的基本途径为:预算控制、成本控制、审计控制、实物控制、风险控制、授权批准以及组织规划控制等。
二、进出口贸易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
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制定的内控制度能够对财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环节里特别摘要的控制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在公司运行、经营以及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思想上并未对内部控制有足够的认识,使得内控机制还不够健全,某些操作仍然沿袭着以往的习惯做法,并未形成有条理、有系统的规章制度,缺乏固定的、科学的流程。而各种制度以及条例是使内控机制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如果制度自身就不够完善、科学、可行,内控机制就仅仅是一纸公文,成为摆设而无法发挥内控的实效,这对企业长足发展以及日臻完善无疑是一种障碍。
(2)内控观念较为淡薄
由于会计业务不断发展,为了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得以稳步发展,有力预防金融风险,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会计制度。但是有些进出口公司会计人员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业务操作并未遵循应有的规则,缺乏责任感以及事业心,轻易相信他人,认为同事之间应当相互信任以至于不讲原则,将自己业务上对应的各种密码以及口令等都全部告知他人,相互之间都对彼此的业务以及公司财务状况了如指掌,使得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对应的考核之间相互脱节;更有甚者使得内控机制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并未真正贯彻执行,形同虚设,有令不禁以及有章不循现象较为严重;少部分公司更是忽视内部控制,并未建立对应的机制,使得业务流程无章可循,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此外,有些公司管理者也缺乏必要的内控意识,这样就使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内控制度并不严格,并未形成一种良好的公司内控的氛围。上述种种情况都可能使公司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
(3)对业务流程缺乏有效控制
进出口贸易公司对应的业务流程主要涵盖进出口前相应的准备、对进出口合同进行商讨、报验以及备货、信用证的改正、审证以及催证、租船订仓、办理报关以及保险、议付等一系列环节。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大多数进出口贸易公司并未针对上述流程制定相应的内控规则,难以对这些流程进行有效、准确的控制,不仅不利于交易顺利完成,使经营目标难以按照预期实现;甚至可能给对方可乘之机,利用对方国家严苛的法规条文造成贸易壁垒,抑或提出某些不合理要求,致使我方蒙受大额赔偿损失。进出口贸易公司相应的业务流程控制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单证管理较为薄弱。单证管理决定了索赔、议付以及进出口合同相应的履行方式等环节能否顺利实施,是公司对应的进出口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当前很多公司对单证管理并不严格而且非常松懈,较为普遍的存在着传递不快、职责不明、报关不严、流程不畅、处置不当等问题,造成业务流程缺乏应有的控制,给进出口贸易造成了巨大风险。
第二,业务人员全程包办整个流程。进出口业务自身对应的整个流程和那些制造业有所区别,制造业各个环节分别对应着各自的操作人员,而进出口业务往往是将所有业务以及整个流程全部交由相关人员,这些包办行为使得公司流程、订单、客户等资源载体日益呈现出个人化特征,使得公司不得不过分依赖业务人员,而缺乏对业务流程应有的约束以及控制。
第三,对国际结算方式缺乏严格的控制。进出口贸易中,国际上常见的结算方式为银行保函、汇款、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以及托收等,而信用证为举足轻重的方式,由改证、审证以及催证等环节组成。但是,很多公司并未对上述环节实施严格控制,因此难以觉察订立信用证过程中对方设置的某些陷阱条款以及软条款,使进出口公司时常蒙受信用证欺诈带来的损失。
(4)风险控制缺失
很多进出口公司对风险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控制,表现为风险信息滞后、分散、缺失,风险决策的方法以及机制落后,且交易决策具有较大的盲目性以及随意性,缺乏科学、积极、可行、有效的规避风险对应的措施,财务、经营等部门之间互相冲突、互相脱节。因为管理措施滞后以及管理手段落后,使不少公司遭受了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三、强化进出口公司内部控制的对策
(1)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在公司各级工作人员中,审计人员对内控占有特殊而又至关重要的地位。公司内部审计作为内控机制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对内控机制其他环节进行监控之重要作用。现代公司管理中,内部审计者肩负着新的使命以及职责。所以,审计部门对应的工作不再仅限于监督公司内控是否得以落实,同时还应当协助组织经营软控制环境,协助内控机制设计。管理者应当营造一种积极、健康的组织文化,促使员工在业务活动中自觉向职业道德以及办事标准看齐。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完善其内控制度,对境内外相关结构经济管理以及财务活动定期的监督、评价以及检查,建立重要经济指标对应的偏离预警报告机制。为了使财务监督切实有效,对境外机构对应的管理人员的离职,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对应的审计,而对某些对外合作项目以及合同等,实施单项审计,监督、评估机构所设立的内控机制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是否行之有效,努力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圆满完成其预期的目标。
(2)对业务流程加强控制
强化对业务程序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制定的内控机制是否行之有效。业务进出口业务持续时间长、环节复杂并且风险大,所以,公司必须强化对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从根本上改变所有业务都有业务人员全程包办的局面,减少交易决策不科学的盲目性以及主观性。如,在出口业务中,针对出口前一系列准备工作、办理保险、租订船舱、签订合同、报关储运、收汇核销、合同磋商、安排生产等环节,公司应当将其所对应的责任层层落实,明确规定其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责任部门以及不同环节间互相协调以及衔接等事项,如对逾期却未退税或者未核销的报告和相应处理措施予以明文要求,制定防范套汇、逃汇、骗汇以及骗取出口退回等一系列措施。确保交易进行井然有序,摆脱公司对相关业务者过分依赖,对交易实施有效管理以及控制。
(3)健全内控制度
制定内控机制旨在确保公司内部相应的经济业务能够依据既定计划顺利落实,防止公司内部易于出现的舞弊行为或者差错,使会计资料保持完整与真实。第一,使凭证流转流程规范化,加大内部牵制力度。财务管账时,对审核、开票、记账、经办以及审批收付款等财务工作进行严格分离。对于收款凭证,财务人员应当开票之后再审核,之后收款,最后记账和制单。对支出凭证来说,应当报批之后再经办,经审核以及审批之后付款,最后将其交由会计人员进行记账以及制单。第二,对授权批准进行控制。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必然会对所有经济业务予以相应的授权,尤其是在货币资金支出方面一定不允许超出审批权限,必须得到领导审批才能够允许那些大额资金以及货币支出,使资金以及货币流动完整并且安全。第三,内部会计机制必不可少。对会计记录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会计凭证予以明确规定。对内部会计职责、具体分工、权限以及组织形式明确规定,规范报表、复核账簿、审计凭证的方法。
(4)强化风险管理
进出口公司对应的风险具有复杂性以及多样性,且渗透于业务流程的方方面面,因此,风险控制对进出口公司完善内控机制十分必要。首先,对风险控制点予以准确确定,做到有的放矢;其次,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机制,一是为客户建立资信档案,甄别优质客户,保证交易安全,为进出易打好基础;二是为业务交易建立跟踪档案,规范审核合同之流程;三是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及早预防。再次,主动采取措施,积极防范风险,重点在于对合同予以严格评审,对合同条款中的细则进行推敲,对其理解进行理性评审。
参考文献:
[1]欧秀英. 中小外贸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分析[J]. 商场现代化, 2008,(16) .
[2]桂未名. 外贸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 国际商务财会, 2008,(12) .
中图分类号:F2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2-0088-05
一、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和世界各国贸易往来越来越多。不仅出口在迅猛增长,进口也是在逐年增加。2004年进口贸易总额5612亿美元,2006年7914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进口产品种类和进口来源国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海关进出口数据库》显示,2004年中国进口产品种类6994种,2006年7114种;2004年中国从210个国家和地区进口,2006年这一数量增加到216个国家和地区。从总量上看,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是持续稳定增长;从微观层面上看,公司是贸易关系的承载者,基于公司层面的考察,或许可以从更深层次揭示国际贸易关系。当我们将考察视角定位在公司层面上,即一个公司从某个国家进口某种产品被视为一个特定的贸易关系时,发现中国2000年有166万对进口贸易关系,2001年183万对,2002年199万对。表面上看,中国外贸公司似乎与各伙伴之间的进口贸易关系是持续、稳定、长期的,在新的贸易关系产生的同时,旧有的贸易关系也在继续。但在作进一步分析后发现,情况完全相反,中国公司与各国之间的进口贸易关系是不断变化、不断调整的,旧有的贸易关系不断结束,新的贸易关系不断产生。在2000年的166万对进口贸易关系中,只有68万对贸易关系持续到了2001年,大约60%的贸易关系没有持续到第二年。2002年,仅有38万对贸易关系(占22.8%)还存在。只有10万对贸易关系(占6%)持续时间超过7年。究竟是什么因素在影响着贸易关系呢,他们又是如何影响的呢?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型中,人们经常忽视了贸易关系持续时间问题。一些理论模型总是倾向于假定贸易模式是静态的和稳定的,在这些模型中,他们认为贸易关系一旦确立就会持续到永远。例如俄林的要素供给比例理论认为,贸易是基于两国间要素禀赋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说只要这种要素禀赋差异在两国中存在,这种贸易关系就会保持下去。尽管有另一些模型涉及到贸易的动态关系,但也很少讨论出口市场的退出问题,这些模型更多的是考虑新的出口商的进入,而对于已经存在的贸易关系会怎么样,则没有进行分析[2-5]。
除了利用理论模型来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之外,学者也利用数据进行了不少实证分析。如利用生存分析方法分析了美国的进口贸易关系及其持续时间以及德国的进口贸易关系[6,7]。
以下将根据2000~2006年《海关进出口数据库》的进口贸易数据,运用K-M曲线以及Cox比例风险模型,考察贸易关系的持续时间。同时,与Besedes & Prusa(2006)关于美国的进口贸易关系持续时间的相关研究不同,这里考察的视角定位在公司层面的贸易上,以能够更为细致地描述和揭示中国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持续时间问题。
二、 数据、模型和变量选择
(一)数据的说明及其描述性统计分析
《海关进出口数据库》(2000~2006年)包括出口和进口贸易数据,这里使用的是进口贸易数据,该数据库的产品分类标准为8位国际HS编码,逐月统计了中国进口贸易公司从各个国家进口的各种产品的金额、数量、价格等信息。为分析方便,以及借鉴同类文献的做法,本文使用经过整理后的年度数据,即只要以年为单位发生了一次或以上的贸易,都认定贸易关系持续,否则认为贸易关系中断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数据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删失数据(censor data)。因为考察期间是2000~2006年,共7年(表1表明,贸易关系持续时间超过7年的仅占5.12%,绝大部分不超过7年,所以,7年样本数据可以说明问题),有些贸易关系一直持续到2006年,但我们却不能观测到2006年之后的状态,因而存在删失数据问题;二是Multiple spells问题②。它涉及到进口贸易关系中断后又再产生的问题。为了简化问题,同时又与Besedes & Prusa(2006),Nitsch(2009)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将中断后再产生的贸易关系视为新的贸易关系。
表1描述了进口贸易关系数量及比例。我们发现在所观测到的1 967 613对进口贸易关系中,有1 191 671(60.56%)对贸易关系只持续了1年;有100 757(5.12%)对贸易关系持续了7年以上。删失数据(censor data)有209 523对贸易关系,占到整个贸易关系的10.65%。存在Multiple spells问题的贸易关系(即贸易开始年份不是2000年)306 064对,占整个贸易关系的15.56%。
四、结论
以上使用“公司-产品”层面数据考察了中国进口贸易关系持续时间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发现:中国公司与各贸易伙伴之间的进口贸易关系持续时间短,大部分(80%)贸易关系仅能持续1~2年,很少(5%)的贸易关系能持续超过7年。这表明从“公司-产品”层面看,中国进口贸易关系是动态调整的:大量贸易关系结束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贸易关系。进一步使用KM图形方法和COX比例风险模型实证分析发现:语言与贸易关系持续时间正相关,当贸易双方语言相同时,贸易关系结束可能性小,贸易关系持续时间长;初始交易额、产品交易额、GDP和人均GDP等四个因素与贸易关系持续时间正相关,其数值越大,贸易关系结束可能性越小,贸易关系持续时间越长;距离因素与贸易关系持续时间负相关,贸易伙伴距离越远,贸易关系结束可能性越大,贸易关系持续时间越短。
注释:
①
例如:从2001~2005年A公司都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但2006年A公司没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那么该贸易持续时间为5年。
②例如,从2001~2003年A公司都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2004年A公司没有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但在2005年A公司又开始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
参考文献:
[1]Besedes, T.Prusa, T.J.Ins, outs, and the duration of trade [J]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LVIII(39),2006,(3):266-295.
[2]Evenett,Simon J.,Venables, Anthony.Export grow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market entry and bilateral trade flows[OL].http://.2002.
[3]Baldwin, R., & Krugman, P.Persistent trade effects of large exchange rate shocks[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LVIII (104), 1989,(3):635-654.
[4]Rauch J E.Business and social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LVIII(39),2001,(3)1177-1203.
中图分类号:F75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8-0020-03
改革开放以来,进口贸易发展为国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中国实施的是出口导向型贸易战略,对进口重视不够,致使进口贸易的发展长期滞后于出口贸易。特别是近几年,进口增速明显低于出口增速,贸易顺差持续扩大,外贸结构严重失衡。与此同时,外贸进口“高能耗、高污染、低收益、低效率”的现状也使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有效扩大进口,缓解外贸顺差,进而推动经济与贸易的平稳持续增长,成为中国贸易政策中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中国进口贸易发展的基本态势
1. 进口贸易规模持续扩大,进口增速趋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口贸易总额持续增长,进口增速远远超过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1980-2006年,中国进口贸易额由200.2亿美元升至7 916.1亿美元,进口规模扩大了39.5倍;中国进口占世界的比重由1%升至6.4%,进口位次提前了18位,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国(见表1)。然而,中国进口贸易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呈现出几起几落、发展很不平衡的特点。特别是近几年,进口增速大大低于出口增速,贸易顺差急剧攀升。2004年中国的贸易顺差仅为320亿美元,2007年猛增至2 622亿美元,年均增长91.4%,顺差规模由全球第14位跃至第2位。
2. 进口商品结构日趋优化。在中国的进口商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一直远远高于初级产品占据主导地位,其进口比重长期保持在80%左右。但近几年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原材料进口需求强劲,初级产品的进口增速大大高于同期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增速。如2004年初级产品进口增速高达62.4%,2005年(26.0%)和2006年(26.7%)虽大幅下滑,但仍高于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增速15.4%(2005年)和18.0%(2006年),其进口比重也由2002年的16.7%升至2006年的23.6%。在工业制成品内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比重明显上升,成为进口主导产品。如机械及运输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比重分别由1995年的39.9%和16.5%升至2006年的45.1%和31.2%。初级产品中,资源、能源性产品进口增长较快。2003-2006年,铁矿砂及精矿、食用植物油和原油进口量分别增长了28.3%、24%和19.3%,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的进口比重也由1995年的3.9%升至2006年的11.2%。
3. 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同步增长。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主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加工贸易发展迅速,进口占比稳步上升,1994年升至41%,首次超过一般贸易(30.7%)成为中国第一大进口方式,1998年升至最高点(48.9%)后趋于下降。同期一般贸易进口比重持续下降,从1985年的88.2%降至1998年的31.1%后逐步回升。“十五”期间,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基本保持同步增长,加工贸易的进口比重基本维持在40%左右,而一般贸易的进口比重则基本保持在44%左右。
4. 外资企业主导进口贸易格局,进口主体日趋多元化。外资企业自1996年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成为中国第一大进口主体以来,其进口比重一直保持在50%以上,且呈继续上升趋势。这表明中国进口贸易增长与外资经济紧密相连,对外资的过分依赖加剧了国内经济发展的外在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与此同时,集体私营企业的进口比重虽低但增长较快,2001-2007年平均增长56.9%,比整体进口年均增长率高出33.5%,其所占份额也由2001年的5.8%升至2007年的13.3%。这表明中国进口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
二、中国进口贸易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 进口商品结构不合理。(1)战略储备性商品进口少。中国进口的重要资源主要用于生产,用于储备的并不多。如中国石油储备的最大能力仅为90天的石油消费量,远远低于日本(169天)。(2)软性技术进口少。2006年中国技术引进合同总额为220.2亿美元,远低于当年货物进口额7 696.9亿美元。由于国外主要技术输出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做法,核心技术进口更少。(3)消费品进口少。中国一直以来主要靠国内生产满足消费需求,消费品进口比例偏低(不足8%),且低档消费品严重积压与高档消费品供给不足的消费断档造成国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无法满足。(4)生产消耗性商品进口多。国内经济迅猛发展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转变导致中国对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偏高。中国GDP仅占世界的4%,但能源消耗占比却高达15%。此外,中国一些企业还进口了大量高能耗、高污染性产品(如橡胶制品)及各种废旧物质(废铜),对这些产品的加工制造和回收再利用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资源性商品进口依存度过高,能源安全问题凸显。中国人均自然资源拥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进入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和重化工业快速发展时期后,国内经济对能源和多种战略资源的需求将与日剧增,进口依存度不断提高,能源安全尤其是石油安全问题凸显。中国自1993年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石油净进口量以每年4%的速度不断攀升,石油进口依存度由1995年的7.6%跃至2006年的47%。①预计到2020年,中国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将达65%,石油供应的一半以上将依赖国际市场,国际油价波动及大国间利益争夺将极大地影响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而现实情况是,中国对外依赖的绝不仅仅是石油、铁矿石、氧化铝等,工农业急需的原料和棉花、玉米等重要农产品亦大半依赖进口,加剧了国内经济运行风险。
3. 中国企业对进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缺乏自主创新能力。高科技机电及其他技术密集型产品已成为中国进口的主导产品,然而中国在引进技术设备时并未很好地实现对技术的吸收利用:(1)国外企业为防止技术外泄通常采取较为严密的保护措施。中国设备大多以整套形式进口,设备问题由国外专门人员处理,技术扩散效应差,“技术进口”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2)中国进口的关键设备大多为欧美等发达国家淘汰的产品,不便于及时掌握国际领先技术。(3)许多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设备引进贡献率较低,既浪费资源,又不能很好地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且,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技术密集型产业过度依赖进口会形成对外国的技术性依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4.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存在诸多问题。(1)中国通过加工贸易进口了大量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不利于国内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生产与优化升级;(2)由于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和监管手段不相适应,利用加工贸易进口走私已成为走私的重要渠道;(3)由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在商品结构、目标市场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存在雷同或竞争,其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挤掉一般贸易,使国家税收减少。
5. 货物进口与服务进口发展比例严重失调。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考虑,中国对一些重要的服务部门和行业(如金融)进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使中国在服务进口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2006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6 908.1亿美元,服务贸易进口1 008亿美元,服务贸易占中国进口比重为12.7%(仅比1984年的8.8%上升了3.9个百分点),而世界服务贸易的进口比重为20%~25%。②这既说明服务进口与货物进口相比发展速度不快,也表明服务进口比重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
6. 环境监管不力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目前,中国大部分环保措施不完善,环境立法不健全,环保意识不强,使发达国家向中国转移污染有机可乘。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加工贸易,将国外淘汰、严重污染环境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设备和危险废物等进口到中国进行生产加工,严重影响了中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将资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业(如石棉)移至中国,造成结构性污染。这些均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制止。
三、政策与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推进进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1)实现进口来源渠道与进口主体多元化,优化和调整进口商品结构(大力加强不可再生的国内短缺资源、本国急需的关键技术设备和中高档消费品进口),通过多元化战略分散进口风险;(2)提高企业对先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能力,注重引进技术设备与培养自主创新能力的相辅相成;(3)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进口管理,提高加工贸易中国产料件的采购率,设立出口加工区加强海关对进口走私行为的规范和监管;(4)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通过引进金融、电信等知识、人力资本含量较高的服务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5)不断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制度,防止危害公民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与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6)结合国内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不断合理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结构,如对进口后会给消费或生产(包括产品本身和有关包装)带来污染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大幅降低环保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注释:
①黄锦明:《关于当前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问题的思考》,载于《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11期,第139、140页。
②裴长洪,盛荻:《中国进出口贸易不平衡及其调整战略》,载于《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裴长洪,盛荻.中国进出口贸易不平衡及其调整战略[J]. 财经问题研究,2007,(4).
[2]成蓉.1950-2005年我国进口贸易发展的整体态势[J].国际贸易,2007,(1).
[3]骆林勇.扩大进口贸易,优化外贸结构[J].今日浙江,2006,(6).
[4]何新貌.进口的作用及当前我国进口战略的选择[J].山东经济,2006,(3).
[5]商务部综合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http>省略.com,2006-03-16.
Consideration on Promoting China's Import Trade Development
Duan Yanxiu
一、问题的提出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合法,是商标法理论与实务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各国法院的不同态度引起了商标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对统一市场内的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一直严格贯彻《罗马条约》自由贸易精神,直接利用该条约第85 条有关贸易禁止措施的规定来裁判。但对统一市场外的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一直坚持否定的立场。1996 年,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 v. HartLauer 案中做出引起广泛争议但又有决定意义的判决,再次在司法领域确认了在欧盟外不得适用“权利穷竭”理论的原则。[1]考察他国商标法的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采取不同态度。
对商标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为何在不同场合采取不同立场? 为什么仅因市场范围不同,相同事实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结果? 显然,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权利穷竭原则理论难以对此作令人信服的解释。我们认为,由于要涉及商标权利的效力,商标平行进口确实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课题,但仅仅依靠商标法本身难以解决。因为商标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贸易秩序,商标平行进口在本质上属于贸易政策问题的范畴。而这,为我国商标法理论界所忽略。鉴于此,本文试图回归事物的本源,从贸易政策的角度来讨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二、国际贸易政策视野下的商标平行进口
(一)平行进口问题的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实质
以商标权为基础的、市场分割的合同行为,由于会影响消费者对销售对象的选择、影响供求关系,具有通过控制商品渠道而排斥外来竞争的意图与效果,平行进口与国内市场竞争与国际市场竞争都有联系。从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国际市场开放的角度考虑,应当承认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分析。在法制实践中,理论的可能与现实选择总有差距,这在商标平行进口上表现得特别明显。
所以,仅基于纯粹的竞争法则,我们无法对各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做合理解释。就实践看,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采纳与否,两态度同时存在。究其根源,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判断,本质上不是交易公平问题,而是贸易政策的选择问题。正如此, Trip s 第6条才把选择权交给各国。美国国会匆忙通过《关税法》第526 节而直接的否定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其基础并不在于商标权的什么法理,而是完全基于国家贸易政策的考虑。[2]所以,平行进口是否被允许,无法把正当性基础建立在商标权本身的属性分析上,必须回归到国际贸易领域,考虑贸易政策的选择。采纳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原则,消费者会获得更加大的实惠,但是某国的选择并不只是考虑消费者。事实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禁止平行进口行为的那些论证,无法当然地成为该国一般性禁止平行进口的充分理由。欧盟对于商标权的用尽问题在统一市场内外做不同处理即是最典型的证明。而欧盟法院于1997 年在Mag Instrument Inc v. California Trading Company Norway 一案中也明确裁定,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国际用尽。这些结论,显然不只是建立在不公平竞争判断基础之上的。针对有关纠纷,法院首先考虑的是贸易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然后在根据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决。
(二)个案裁判与国际贸易政策的关系
贸易政策,可以表现在贸易法中,也可以存在于法官的意识中。不过,前者并不总是存在。所以,除非有关国际贸易法有明确规定,法官对个案的裁决必须建立在其他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上,如竞争法、商标法。不过,这种裁判理由的表达方式给我们带来理解上的困惑,几乎诱导我们直接从商标权本身的属性而不是从贸易政策上去反思法官的意图。所以,我们应当正确对待个案,拨开裁判依据的表面,进入法官对待本问题的贸易政策判断以及相关意识场景。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需要由法院进行个案裁判。但我们应认识到,个案裁判并不都能表征该国的国际贸易政策。
首先,法院裁决的效力仅针对个案。特定案件的判决对具体平行进口行为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所有平行进口人行为的否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据关税法以及商标法要求法院在海关没有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禁止国内销售,或去除商标,并且要求赔偿。该判决只能够针对该特定人,并不产生之外的其他效力。[3]事实上,法律也并不禁止所有的平行进口,《关税法》第526 条( c)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三种例外:当外国商标与美国商标属于同一个主体所有,或者外国商标所有权人与美国商标所有权人系母子公司关系,或由同一个主体控制或所有,当产品为外国所制造并且所贴商标是在美国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下获得的。
其次,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该具体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必须利用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去对具体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然后再做出判断。在此,法院直接依据的,不是国际贸易政策。在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美国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是刚刚通过的关税法,而是考虑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认识。美国贸易法典第337 条的规定,在有不公平竞争的情况,私人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要求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的依据在于竞争法原则,而不是贸易政策。
第三,对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平行进口行为的禁止,并不产生禁止所有平行进口的必要。平行进口的赞成者与反对者争论的主要问题在于,该行为是否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其他法律是否能够提供有效救济。[4]我们看来,争论集中在是否损害公平竞争以及利益保护手段上。反对论者关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过程,赞成论者关心自由竞争促进的市场后果。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使消费者受益;竞争法律制度的终极关怀在于消费者利益保护,而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竞争又是其皈依。[5]商标权人与一般消费大众的利益进行比较,贸易法没有一般性禁止平行进口的必要,而应当由公平交易法对平行进口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公平交易法也能够对平行进口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赞成平行进口,在此基础上利用诉讼对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以救济,是世界各国法院处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基本经验。
转贴于 三、平行进口的法律适用序位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同时涉及商标权的效力、国内市场竞争与国际贸易政策。商标权的效力,关注专属进口权的有无,关注原权利人是否仍得限制与商标产品的后续交易。关于竞争,则关注平行进口人的行为对商标权之所有人而言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关于国际贸易,主要讨论限制平行进口对贸易流通是否有负面影响。求解商标平行进口难题,目光应当首先聚焦于商标权法律规则之外的贸易政策,不应局限于商标法的思维。在处理有关纠纷时,法院必须首先依据国际贸易政策法,确立该国在这个特定时期的贸易政策立场。此后,再依据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决。
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贸易法中不外是允许与禁止两种情况,即商标权国际用尽采纳与否的两种态度。目前,完全采纳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的国家已经渐少,以前采用了国际用尽原则的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诸国现在也纷纷放弃。对商标平行进口,目前各国的一般态度是,原则禁止而例外允许,例外允许的情况一般属于不会违背公平竞争的情形。
商标平行进口涉及国内市场的开放,依据Trip s 协议,各国完全有权利衡量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进行决策。即使决策结果不利于自由贸易,只要行使结果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该选择也是合理的。是否在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主要考虑国内商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以及各国之间的贸易互惠安排。在处理纠纷时,法院首先要考察该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原则性规定。如果原则不允许,则要考察是否存在例外,这些例外一般是属于公平竞争的情形。原则允许,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平行进口都是合法的。这些行为还必须符合该国对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规范与管理,如果该进口行为扰乱了交易秩序、有不正当竞争,当然要被法律否定。
所以,先贸易法,后公平交易法,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法律适用的基本顺序。行为是否公平,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商标法的规定与原理是依据之一。我们可以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对具体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6]
注释:
[1]Case -355 /96: (1998) 2 C. M. L. R 953
[2]美国1897 年《关税法》第11 条禁止带有复制或仿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进口。受1920 年发生的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的影响,国会为了改变美国国内分销商相对于平行进口商所处的不利竞争地位,匆忙修改了《关税法》第526 节,把以前的“复制”、“模仿”等术语全部删除,规定,只要商标由美国公民、或由在美国国内成立或组织的公司或协会所拥有,进口带有该商标标记的商品的任何行为都违法。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
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 China into global Economy",Chpt.5, The Brook 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中韩两国于1992年8月24日建立外交关系,建交以来,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双方已经互为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
一、中韩经贸关系的发展概况
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主要通过香港、新加坡等地进行间接贸易或通过双方民间机构开展民间贸易方式的直接贸易。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以后,中韩两国政府签订了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双边经贸关系开始迅速发展,1992年中韩建交时贸易额只有50亿美元,经过15年努力,2007年达到近1600亿美元。新世纪以来中韩经贸合作发展迅速,7年来以年均25.2%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一时期中国对外贸易年均增长24.7%的水平,更高于韩国对外贸易年均增长13.6%的速度,也高于同期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欧盟(25.3%)、美国(21.9%)、日本(13.6%)的年均增长水平。中国对韩国的出口商品主要有纺织品与服装、煤炭、电子零部件、冷冻水产品、玉米、钢材等,自韩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石化产品、化工原料、电子产品、皮革、纸张、不锈钢材等。
韩国对华投资也快速增长,韩资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外资来源之一。2001年以来,韩国企业对中国直接投资一直处于较高水平。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从韩国注入中国的直接投资资金占中国当年接受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已从1992年的1%上升到2005年10%。据中方统计,目前韩国在中国建立的企业已有4万家,实际金额达380多亿美元,成为仅次于日本、美国之后的第三大对中国投资国。
二、中韩经贸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双边贸易不平衡,中国贸易逆差严重
中韩建交前的1990年和1991年,两国贸易中中方都是顺差,且顺差增长幅度较大,但自1992年建交以后情况中方已经逐渐成为韩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国,尤其是最近几年两国间贸易不平衡加剧。中国对韩国的贸易逆差也在持续增长。从2001年的100多亿美元,到2003年一举突破200亿美元,2004年又突破300亿美元,2005年达到400亿美元,2006年达到453亿美元,再创新高。造成中国对韩国贸易逆差不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1)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从韩国的进口大大增加,而对韩国的出口增长则赶不上进口的增长,这是因为中国的市场容量比较大能消费更多的韩国产品,而韩国的市场容量小,无法吸收大量中国产品。如2006年对韩国出口虽然增长26.8%,而进口在上年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又增16.9%。(2)中国对韩国出口商品中初级产品所占比重较大。世界性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向中国转移,利用中国低廉的成本,而核心部件和关键技术依靠从韩国或日本进口,加工组装后的产品再出口到欧美等国家。(3)中国关税政策的变化刺激了进口,消弱了出口能力。1992年中国取消了16钟进口调节税比鞥开始逐年降低关税,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的关税持续下降,这些政策对中韩贸易的影响是刺激了进口削弱了出口能力。(4)韩国企业注重向中国出口,对从中国进口却不很积极,中国商品物美价廉,是韩国市场所需要的,但是在对韩国出口时却遇到很多困难,既有关税方面的原因,也有非关税方面的人为限制等,很难进入韩国市场。
2.中韩贸易摩擦问题
随着中国经贸合作的快速发展,贸易摩擦也就不断产生。韩国队进出口商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加征弹性调节关税,利用“特别保护条款”对国外商品进入韩国设置“合法”障碍等,直接影响中韩两国的经贸合作。根据商务部的《2006年外国市场的行情报告》,2005年,韩国对主要产自我国的63种主要农产品实施配额管理,超出配额的关税率高达200%,其中芝麻、大蒜、红豆、枣和绿茶的超出配额关税率竟分别达到630%、360%、607.5%、611.5%和513.6%。韩国政府2004年颁布的《海关法修正案》规定,包括红豆、黄豆、花生、人参在内的45种农产品和林产品(其中21种主要来自中国)进口量一旦达到规定的数量,将征收最高达到1067%的特别保障关税。除了关税壁垒外,韩国还对进口产品设置了各种非关税壁垒,如韩国采用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措施、反倾销等手段,阻碍中国商品进入韩国市场。截止2005年底,韩国实施的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特别保障调查分别达到20起和10起,对两国的贸易关系曾构成了实质性威胁。2000年6月1日韩国政府动用保障措施,对主要来自中国的大蒜征收315%的高额保护关税,中国政府也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于6月7日宣布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合聚乙烯。这次贸易战持续55天,结果双方都受到了伤害。2005年的泡菜风波中,韩国首先宣布中国泡菜有质量问题,停止进口中国泡菜,随之中国也宣布经检验进口的韩国泡菜质量不合格暂停进口韩国泡菜。这次贸易摩擦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虽然韩国已经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两国的贸易争端暂时得以平息,但随着两国贸易关系的深入发展,出于保护本国市场、幼稚产业和国内政治的需要,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摩擦还将继续困扰双边贸易关系。
三、发展中韩经贸关系的对策
中韩建交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了使双方经贸关系再上一个新台阶,对前面提到的两国经贸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为中韩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
1.合理解决中韩贸易不平衡问题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12.06
中图分类号:F75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12-0024-05
Provincial Differences of Import Trade, Consumer Heterogeneity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GAO Xi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9)
Abstract: Based on the provincial level consumer heterogeneity, this paper studies provincial import trade and the regional development by including consumer heterogeneity in theory model. On the basis of panel data analysis about 14 provinces with multiple trade partners from 2000 to 2013, it finds that the difference of provincial import trade is not only positive correlation with both GDP and consumer heterogeneity significantly, and negatively related to the distance and trade cost, at the same time, also related to the regional development difference, such as GDP value,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velihood index and the regional difference and import the structural differences.
Key words: provincial differences of the import trade; consumer heterogeneity; regional development
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本质和经济贸易格局的转变成为主要方面:前者的焦点是质量,主要体现在民生、环境等与经济发展的融合;后者指的是中国由经济贸易大国向强国的转变,关键在于进口贸易是否是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内需驱动①模式。对于经济增长而言,1978年开始,中国GDP年平均增长10%左右,2012~2013年,年均增长77%, 2014年下降为74%;对于进口贸易发展而言,1995~2014年贸易总额从132084亿美元以年均约18%的增长速度增长为43030亿美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1814%增长到1891%。进口贸易的重要性越发得到认可,但快速发展不足以表明可持续发展,需关注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民生的结合。同时,省际进口贸易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以2013年为例:广东省进口总额约为45517亿美元、增速约为11%,进口地区主要集中在香港、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新疆进口贸易总额为529亿美元、增速为-91%,进口地区主要集中在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蒙古、美国、德国、印度等。
由于各省份进口需求存在着差异性,如果将各地区作为一个消费者,即可说明消费者差异性。2000年开始,根据《地区发展与民生指数②编制方案》,有关机构对中国各地区发展与民生指数进行监测,说明了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更加科学、全面地反映了民生改善情况,为本文选取此指标作为各省份的消费者异质性③提供了依据。
因此,进口贸易、消费者需求以及民生问题都是中国发展不可忽视的。本文研究省际层面消费者异质性对省际进口贸易差异的影响,并且与民生问题相结合,这不仅符合新常态的发展思路,也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1文献综述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进口贸易“抑制经济增长”的观点已经发生转变:Coe和Helpman等认为进口贸易的发展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促进经济发展[1];李俊和蔡彤娟、裴长洪指出进口贸易间接或直接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2,3]。虽然章安平基于江浙两省的比较得出贸易方式的转变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所差异[4],但是对于省际层面的研究还很少,特别是进口结构差异方面。文洋和张振华指出产品层面的进口贸易主要取决于收入分配的影响[5];陈玉明基于1987~2009年相关数据进行动态面板分析,结果表明进口贸易的影响分为正向和反向两类[6];于燕认为双边贸易成本降低以及产出和工资成本的提高促进进口贸易发展[7]。这类研究关注进口贸易的影响因素,但忽略了民生问题,相应研究处于概念定义阶段。鲜祖德、李晓西等认为GDP对经济质量和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贡献测度不能完全体现[8,9],这便突出了GDP含金量的重要性和合理性。省际层面,DLI不仅考虑到GDP的作用,还基于民生改善、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对地区发展进行全面评价。
目前,多数贸易学者重生产方面轻消费方面,比如Melitz用企业生产效率方面的差异来诠释企业异质性[10],但并不能解释所有贸易现象,极可能是消费者同质性的假设忽略了消费者的作用。虽然,Comite等基于MO的模型对消费者偏好不对称性进行扩展,并分析了出口贸易的数量以及出口价格[11,12];高新基于MO的消费者异质性扩展对出口贸易总额进行分析[13,12];高新指出中国国家层面的消费者异质性对进口贸易有正向影响[14],但是省际层面进口贸易的研究还有所欠缺。
GDP含金量和DLI反映了地区经济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省际层面的消费者异质性。因此,本文选取GDP含金量和DLI作为省际层面消费者异质性的衡量指标对省际进口贸易差异进行研究。
4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41基础性检验
(1)单位根检验。本文选择LLC检验方法进行单位根检验,如表1(b)所示:除了LHETh之外,对数序列均为平稳序列,可以直接进入计量方程进行估计。
(2)基础性检验。Hausman检验如表2(a)所示,故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1)表明省际进口贸易与中国和贸易伙伴经济总量显著正相关、与距离显著负相关,这与传统结论相一致;模型(2)表明双方的贸易成本与进口贸易额显著负相关,多边贸易阻力为负相关、但不显著,结论与Novy 等、钱学峰以及马涛和刘仕国的结论基本一致;模型(3)说明在不违背传统引力模型的基础上,消费者异质性(DLI)有显著促进作用,这是本文核心的部分;模型(4)则验证了本文的理论结果,双方经济总量和进口方的消费者异质性对进口贸易有显著促进作用,地理距离、贸易成本则有抑制作用。
省际进口贸易差异体现为省份差异、区域差异和进口地区结构差异,因此本文还进行了差异性检验:将进口地区结构分为亚洲、非洲、欧洲、拉美、北美和大洋洲,将大洋洲视为参考组,dumasia、dumafrica、dumeurope、dumla和dumna分别设为0和1的虚拟变量,而LHEThdumasia、LHEThdumafrica、LHEThdumeurope、LHEThdumla和LHEThdumna分别为消费者异质性与进口地区结构虚拟变量的交叉项;将各地区所处区域分为东、中、西部,将东部地区设为参考组,并取dumcenter、dumwest为中部和西部的虚拟变量,而LHEThdumcenter、LHEThdumwest则为消费者异质性与区域特性的交叉效应,同理假设江苏为参考组,其他13个省份可取为虚拟变量以及消费者异质性与省际差异的交叉项。结果表明不同的交叉效应对进口贸易的影响有很明显的差别。由表3可知,区域特性的交叉效应使得DLI引起进口贸易变化的弹性从大到小分别为东部(5646)、西部(55765)、中部(5441);进口省份差异的交叉效应使得DLI引起进口贸易变化的弹性从大到小依次为江苏(4398)、上海(4153)、浙江(4147)、福建(3938)、河南(3899)、天津(3734)、广西(3699)、陕西(3662)、云南(3621)、安徽(3596)、山西(3591)、江西(3523)、黑龙江(3379)和新疆(3276),基本与区域特叉弹性一致;仅考虑进口地区结构差异,其弹性从大到小分别为拉丁美洲(69635)、大洋洲(6926)、北美洲(6767)、非洲(6716)、欧洲(6664)和亚洲(6575)。考虑到两种交叉效应相结合,比如东部、中部、西部区域特性和进口地区结构差异相结合的交叉效应,弹性从大到小分别为拉丁美洲(东部59515、中部57435、西部58834)、大洋洲(5897、5689、58289)、北美洲(5739、5531、56709)、非洲(5697、5489、56289)、欧洲(5636、5428、55679)和亚洲(5557、5349、54889);进口省份差异和进口地区结构差异相结合的交叉效应则更为复杂,具体见表3。
42稳健性检验
收入能力体现了购买能力,因此,就省际层面而言,本文将选取GDP含金量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如表2(b)所示):省际进口贸易与双方经济总量和消费者异质性显著正相关;与双边贸易成本显著负相关、与多边贸易阻力负相关但不显著,结论与基础性检验基本一致。
5结论与建议
基于消费者异质性视角分析省际进口贸易,理论和实证部分得到较为一致的结论:省际进口贸易与贸易双方的生产总值和消费者异质性显著正相关;与双边贸易成本以及多边贸易阻力负相关。这不仅为新常态下省际进口贸易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视角,也为平衡发展提供了一些思路:
首先,出口贸易推动经济增长缺乏足够动力,进口方面就显得非常重要,即需要从“国内资源+国际市场”向“国际资源+国内市场”改变,这是向贸易强国转变的核心。当然,进口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平衡贸易,并不能意味着忽视出口贸易的发展,对于出口贸易而言也同样需要注重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其次,正视GDP的作用,经济强国的内涵是追求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因此,环境保护、社会民生等方面均应得到重视,注重可持续发展,本文选取DLI地区发展与民生指数和GDP含金量来衡量消费者异质性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进口贸易而言更应从经济、环境、民生等多方面进行考虑。
再者,在平衡各省进口贸易发展的同时还应注意质量方面的平衡,充分利用消费者异质性对进口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也为区域差异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角度,为了克服区域发展不平衡,不仅需兼顾供给侧和需求侧,还需兼顾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当然,本文仅限于省际层面的消费者异质性对省际进口贸易的影响,省际出口贸易方面以及微观层面的拓展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方向。
参考文献:
[1]Coe D,Helpman E. International R&D Spillovers[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1995,3(9):59-87.
[2]李俊,蔡彤娟.我国进口性质的转变与新时期扩大进口新战略[J].国际贸易,2013(11):42-47.
[3]裴长洪.进口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规律与启示[J].经济研究,2013(7):1-19.
[4]章安平.贸易方式转变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江浙两省模式对比[J].国际贸易问题,2010(9):50-58.
[5]文洋,张振华.收入分配差距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11(11):43-52.
[6]陈玉明.中国进口贸易的影响因素研究――来自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3):106-112.
[7]于燕.中国进口贸易增长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行业层面的贸易引力模型[J].中国经济问题,2014(5):99-108.
[8]鲜祖德,等.2010年地区综合发展指数报告[J].调研世界,2012(1):3-6.
[9]李晓西.统计贡献度与实际贡献度辨析:2009-2011年外贸对国民经济贡献度的客观评价[J].国际贸易,2012(5):10-12.
[10]Melitz M. The Impact of Trade on Intraindustry Reallocation and Aggregate Industry Productivity [J].Econometrica,2003,71(6):1695-1725.
[11]Comite et al. Vertizontal Differentiation in Export Marke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14,9(3):50-66.
[12]Melitz M.,Ottaviano G. Market Size, Trade and Productivity[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008,75(1):295-316.
[13]高新.消费者异质性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5(5):57-68.
[14]高新.进口贸易、消费者异质性与民生改善[J].现代财经,2016(3):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