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 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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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所以这么长久存在,是因为现实摆在眼前,在资金需求方面由于银行存在对风险的控制不愿意借给资金保障不足的企业,因此广大小微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生活用很难通过银行系统得到满足。小企业由于信用较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加强使得小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更加有难度,提高授信门槛或提高抵押及担保比例是小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农村居民想贷款但是缺少担保,所谓的“三农”贷款受到限制,为了满足资金需要一些小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转向资金富裕的亲戚、朋友、工商业主等,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
民间借贷是有风险的,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就是以下几个方面: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成本高效率低的金融系统。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经济政策在宏观和实体方面的不匹配。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是金融监管不到位。所以,民间借贷风险的解决方向就十分明确了,从上面三个方面进行。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效率,从根本上消除民间借贷风险。由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太少,中小企业得不到政策帮助难以发展。所以不能按照原来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向。像日本,就是值得参考的,日本给予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是多方面的。比如,给中小企业减少压力和负担帮助其找寻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设立对应的管理局直接管辖中小企业,启动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入股的方式改造,采取措施帮助农村银行和资金互助社发展。推动银行机构主动开发对中小企业融资有帮助的工具和产品,提升各个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量,走差异化经营道路对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敢于向中小企业靠拢不能因为中小企业资金保障不足就提高借贷门槛,这样只会打击中小企业的融资信心,阻碍经济发展。
正确看待民间资本,有效的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参与投资,鼓励民间金融融入到正规金融市场,慢慢的使民间资本进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实现真正的融合。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门槛较高,所以要有条不紊的开放,开发有特色的地方金融市场,积极组建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大力支持和帮助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增强地方性金融机构影响力,促使正规金融市场接纳民间资本。
适应实体经济需要,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从源头上解决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就是融资困难,所以实体经济对于现金的需求是很大的。正规金融系统难以借钱给中小企业,很大因素是源于政策给予的大方向,政策上过于收紧货币政策,金融机构就不会有足够的资金更难以借给资金保障差的中小企业。所以要调整货币政策,以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让资金回流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自然就会减少,拓展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渠道,鼓励民间外汇储备投资。
各级政府要结合国家大的政策方向和当地实际状况,对于民间借贷给以引导和帮助,有选择性的寻找具有市场前景和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对于不完美的民间投资组成要进行优化,目的就是使市场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从体制上抑制民间借贷风险。
我国民间借贷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快速发展,但是民间借贷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民间借贷几乎没有受到金融当局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法的空白,而且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所以根本没有对民间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民间金融的监管各自为政,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地方工商局负责监管典当行、拍卖行,印鉴部门负责监管大型融资担保公司。这种多头监管只会导致监管不到位。
掌握民间借贷的风险最新信息,增加对民间借贷的检测和预警
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对于集资做好备案和登记,对个别点信息采集力度加强,保证数据真实可得。
促使民间借贷科学化,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指标比如借贷期限、借款形式等严格化。敢于披露民间借贷的相关信息,规范民间借贷主体融资行为。密切关注民间金融借贷过程中的金融突发事件,比如非法集资等,及时掌握相关活动及风险状况。(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 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担加重,资金使用链条恶化
企业背负高息债务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势更加严重。即使解决了企业的一时资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就得通过借贷新的高息债务来偿还到期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挖空了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投机性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使其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二)债务纠纷频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款额小,在社会基层发生频繁,一旦出现纠纷,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欠债不还的借款,严重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会信用,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些与产业政策不符、效益不好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后,直接在社会上借贷融资,一方面使社会资金流入到原本应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资金,银行无法借贷时发生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对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要适当保障那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好的、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信贷需求,从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和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金融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记,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盲目和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减少借贷纠纷。
(三)金融部门要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引导,要设立贷款比例、贷款发放量、贷款人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标,加大信贷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和取缔违规操作、非法集资、攫取高额暴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设立股权营运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风险投资研究室等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产权流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变债权为股权等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实业企业,从而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为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
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并且因为行业环境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展、升级,例如,典当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这些企业在金融方面得到审批,但是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以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吸纳公众的资金,然后再通过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将这些资金提供给贷款人员,由此获取利益。伴随互联网的兴起,民间借贷也开始实行网络贷款,由此网上借贷平台风起云涌,民间借贷市场开始向着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法律风险就是常见问题之一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学法律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生到盛行,缺少关于法律方面的规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民间借贷其实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被归结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一些规范,在法律中也承认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内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由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处于法律中较为尴尬的地位上,监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惩罚两个方面,协调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也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能充分的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出来。
(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从这两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没有让人们意识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简单的说,民间借贷并没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这种认识上的缺失性,导致了在当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定位出现问题。P2P借贷平台已经普遍流行起来,但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可以让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化的经营,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统的风险性 。
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势,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在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这种具体行为有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借贷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否定的这部分,不能实现其价值,也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所需要遭受的风险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民间借贷因为自身的缺点,所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对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维护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让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类
1.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性。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所谓商业风险就是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产生的时候,一种随之而来的自然属性;法律风险则是指借贷的具体活动中,因为操作所产生的人为风险,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规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借贷这两种金融行为的区分非常困难,这样最后就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不能够同步,出现滞后的现象,那么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完善,出现缺失的状况,因此不能正确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并且没有从市场规律出发,使用自己的强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额度。 2.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认知性缺失。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为普通的百姓,在这种经济和法律行为当中,对于借贷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我国对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严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规当中因为主体的认知性有限,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认知不足,给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发去看,从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上讲,若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民间借贷的实践过程中,一般借贷的利率都会高出法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过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贷的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然而实践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时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借贷人员一对多的情况,若是已经不在既定范围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没有对这个范围进行界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作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 。
3.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一般是借贷双方自行发生,被称为自治,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所用也没有过多的监管,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借款有规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活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得到监管,也无从落实。民间借贷过程中,因为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强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证实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洗钱”行为。
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在民间的借贷活动当中,一般出现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金融管理的处罚,这也被看成是一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 民间借贷立法体系的完善
法律的产生要适应需要,并且法律的变化也需要从借贷本身的发展状况来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此维护好现有法律的协调性,以此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创新和改革一些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不相关的经济金融理念,废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和非借贷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让民间借贷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范围内运行,让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让民间借贷有自己的位置,发挥正规金融的作用。例如,对新的借贷法律的学习,一些民间的借贷纠纷发生以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发现了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没有构成非法集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来处理。一般概况下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审理为基本的依据,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要交予检查机关处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贷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间借贷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析,例如,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等等,都要在一个活动平台中进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 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表现形式,和正规的金融一同构成完善的金融体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当机构有商务局管理,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风险性。因此监理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有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在民间借贷中更多的要展现借贷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在监管过程中,让双方都有自己的空间,给民间借贷监管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间借贷中,参与者包含了借贷双方和借贷中介。每一个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监管需要有侧重点。
(三) 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建立起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断准则,把这些判断准则放入到社会生活以及民间借贷工作中去,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可以在信用体系中更好的表现出来,无论是企业信息还是个人信息都罗列在诚信社会当中。诚信体系还要有服务机制,让大众和社会承认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资源,借款双方及时的了解诚信信息,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借贷法律风险 。
正规金融行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资金的需求是民间借贷得以发生的前提。民间借贷重要发生在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以及普通民众中,因为这些经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短暂性的而且是及时性的,正规的金融行业由于收到国家相关制度的限制,是无法满足这些经营者对资金的需求的,而民营借贷正好互补了正规借贷机构的不足之处,同时民营借贷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些企业所面临的压力,因此民营借贷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扩大。但是在全面了解民营借贷发挥的作用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认清民营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认真反思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不断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制度。
一、对比性的了解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又于银行借贷相雷同的贷款途径,同时也是与银行贷款相似的融资渠道。所不同的是,首先是当事人的不同,银行贷款,是发生在银行与资金需求者(个人或企业)之间,而民间贷款可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其次是相关制度不同。银行贷款属于国家的金融机构,其相关贷款制度,包括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人资格,贷款期限,贷款人信用等级,贷款人偿还贷款资格,甚至贷款用途等都有严格的限制。而民间贷款是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并认定该贷款有效,则借贷事实并可发生,并且其期限和利率是没有严格限制的。比如,民间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就给予了民间贷款利率的高范围。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不像银行借贷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所以为公民间的借贷提供了更自由,也更简便,更快捷的借贷方式。
通过与银行借贷的比较,可以将民间借贷特点归结为以下几点:
二、民间借贷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各种融资行为和融资渠道也相继兴起,民间借贷也正是在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壮大的情况下兴起的。受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影响,民间借贷的行业竞争也日益激烈。民间融资与正规的银行融资等金融行业互为替代的关系,而且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方式也日益多元化。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然后再将款项转贷给中小企业;以房产做递延取得贷款,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利率,更是吸引了大量借贷业务的发生。其次,随着民家借贷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资金的投向也日趋复杂化,不仅仅中小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进行借贷融资,一些普通的民众也将民间借贷视为日常收入的资金来源。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严格的机构设置,也不受严格的法律制约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就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而言,其中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现象,这些现象甚至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以及金融业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风险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融资、故弄玄虚、违背道德等各种行为,这使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各地民间借贷的恶性案件相继曝出,除了银行、政府主导的小贷公司等机构具有合法借贷的资格外,社会上的小贷公司、投资公司是没有借贷的资格的,但是他们往往针对社会上的特定人群大肆借贷,并有明显的超范围经营,非法集资的嫌疑。另外,在民家借贷中也有不少借贷人在填写借贷合同时故意写错当事人的名字,或者故意混淆借贷关系,故意错误落款,在填写发票时并没有严格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正确领取和填写发票的日期和金额,还有当事人找人代签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不是当事人在借贷时就故意蒙骗对方,就是事后不承担借贷责任,甚至推卸、嫁接责任。除此之外,随着民家借贷风险的增加,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将会被削弱,同时国家对整体金融机构的调控也会受到限制。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问题的探究
首先,民间借贷应有法可依。尽管民间借贷属于自由的资金借贷融资渠道,但是面对民间借贷频频出现的风险和危机,国家应建立相应的借贷法律法规,虽然该法规制度可能没有正规借贷机构那样严格和苛刻,但是基本的既能保证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接待组织的相关利益,使借贷业务能够有法可依,是保证民间借贷正常运行的基础。例如,限制民间借贷利率,针对不同的借贷目的实行相应合理的既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违背国家社会利益的利率。
其次,加强民间借贷教育,倡导信用借贷。民间借贷风险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借贷当事人违背正当的借贷协议,非法签约,非法抵押,以及打破彼此间的信用,违背道德舆论的谴责,这也是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关键。加强民家借贷的教育,在正确全面的了解民间借贷的作用和意义的基础上,认清民间借贷面临的风险和危害,提高公众合法借贷,正当融资的渠道,拒绝非法借贷,讲究诚信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
再者,关注关注国家借贷相关渠道和政策。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是调解正规的借贷融资机构,同时也是调控民间借贷的有力保障。因此,个体中小企业以及公民,在采取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之前,除了要多关注国家相关借贷融资的渠道扩展和优惠政策外,更要关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保证其后进行民间借贷顺利进行,降低甚至消除潜在风险的保障。
最后,借贷当事人严格自律。每个人都会犯错,错误的不生不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也不是不可避免的,民间借贷风险的发生,大多在于借贷当事人自己内心一时的失误。一瞬间,一种不正规不恰当的想法涌上心头就将铸成大错,进而是当事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同时也可能给整个借贷机构带来危害。因此,降低与预防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应该从借贷当事人做起,从思想上,从小事中提高自己的自律意识,预防更大的错误的发生。
结论:从民间借贷的特征和其容易出现问题的漏洞出发,从借贷当事人自身出发,严格自律,并加强国家相关制度的制约,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降至最低直至消除。
参考文献:
[1]《商品与质量》2011年11月
[2]《财政金融》民间借贷发展问题及风险防范研究
[3]《特区经济》关于央行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