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风险范文

时间:2023-08-04 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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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

篇1

民间借贷之所以这么长久存在,是因为现实摆在眼前,在资金需求方面由于银行存在对风险的控制不愿意借给资金保障不足的企业,因此广大小微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生活用很难通过银行系统得到满足。小企业由于信用较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加强使得小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更加有难度,提高授信门槛或提高抵押及担保比例是小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农村居民想贷款但是缺少担保,所谓的“三农”贷款受到限制,为了满足资金需要一些小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转向资金富裕的亲戚、朋友、工商业主等,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

民间借贷是有风险的,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就是以下几个方面: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成本高效率低的金融系统。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经济政策在宏观和实体方面的不匹配。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是金融监管不到位。所以,民间借贷风险的解决方向就十分明确了,从上面三个方面进行。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效率,从根本上消除民间借贷风险。由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太少,中小企业得不到政策帮助难以发展。所以不能按照原来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向。像日本,就是值得参考的,日本给予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是多方面的。比如,给中小企业减少压力和负担帮助其找寻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设立对应的管理局直接管辖中小企业,启动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入股的方式改造,采取措施帮助农村银行和资金互助社发展。推动银行机构主动开发对中小企业融资有帮助的工具和产品,提升各个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量,走差异化经营道路对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敢于向中小企业靠拢不能因为中小企业资金保障不足就提高借贷门槛,这样只会打击中小企业的融资信心,阻碍经济发展。

正确看待民间资本,有效的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参与投资,鼓励民间金融融入到正规金融市场,慢慢的使民间资本进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实现真正的融合。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门槛较高,所以要有条不紊的开放,开发有特色的地方金融市场,积极组建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大力支持和帮助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增强地方性金融机构影响力,促使正规金融市场接纳民间资本。

适应实体经济需要,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从源头上解决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就是融资困难,所以实体经济对于现金的需求是很大的。正规金融系统难以借钱给中小企业,很大因素是源于政策给予的大方向,政策上过于收紧货币政策,金融机构就不会有足够的资金更难以借给资金保障差的中小企业。所以要调整货币政策,以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让资金回流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自然就会减少,拓展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渠道,鼓励民间外汇储备投资。

各级政府要结合国家大的政策方向和当地实际状况,对于民间借贷给以引导和帮助,有选择性的寻找具有市场前景和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对于不完美的民间投资组成要进行优化,目的就是使市场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从体制上抑制民间借贷风险。

我国民间借贷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快速发展,但是民间借贷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民间借贷几乎没有受到金融当局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法的空白,而且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所以根本没有对民间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民间金融的监管各自为政,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地方工商局负责监管典当行、拍卖行,印鉴部门负责监管大型融资担保公司。这种多头监管只会导致监管不到位。

掌握民间借贷的风险最新信息,增加对民间借贷的检测和预警

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对于集资做好备案和登记,对个别点信息采集力度加强,保证数据真实可得。

促使民间借贷科学化,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指标比如借贷期限、借款形式等严格化。敢于披露民间借贷的相关信息,规范民间借贷主体融资行为。密切关注民间金融借贷过程中的金融突发事件,比如非法集资等,及时掌握相关活动及风险状况。(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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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 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担加重,资金使用链条恶化

企业背负高息债务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势更加严重。即使解决了企业的一时资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就得通过借贷新的高息债务来偿还到期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挖空了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投机性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使其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二)债务纠纷频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款额小,在社会基层发生频繁,一旦出现纠纷,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欠债不还的借款,严重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会信用,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些与产业政策不符、效益不好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后,直接在社会上借贷融资,一方面使社会资金流入到原本应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资金,银行无法借贷时发生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对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要适当保障那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好的、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信贷需求,从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和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金融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记,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盲目和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减少借贷纠纷。

(三)金融部门要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引导,要设立贷款比例、贷款发放量、贷款人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标,加大信贷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和取缔违规操作、非法集资、攫取高额暴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设立股权营运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风险投资研究室等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产权流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变债权为股权等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实业企业,从而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为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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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

 

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并且因为行业环境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展、升级,例如,典当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这些企业在金融方面得到审批,但是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以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吸纳公众的资金,然后再通过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将这些资金提供给贷款人员,由此获取利益。伴随互联网的兴起,民间借贷也开始实行网络贷款,由此网上借贷平台风起云涌,民间借贷市场开始向着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法律风险就是常见问题之一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学法律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生到盛行,缺少关于法律方面的规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民间借贷其实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被归结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一些规范,在法律中也承认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内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由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处于法律中较为尴尬的地位上,监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惩罚两个方面,协调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也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能充分的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出来。

 

(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从这两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没有让人们意识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简单的说,民间借贷并没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这种认识上的缺失性,导致了在当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定位出现问题。P2P借贷平台已经普遍流行起来,但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可以让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化的经营,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统的风险性 。

 

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势,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在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这种具体行为有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借贷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否定的这部分,不能实现其价值,也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所需要遭受的风险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民间借贷因为自身的缺点,所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对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维护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让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类

 

1.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性。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所谓商业风险就是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产生的时候,一种随之而来的自然属性;法律风险则是指借贷的具体活动中,因为操作所产生的人为风险,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规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借贷这两种金融行为的区分非常困难,这样最后就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不能够同步,出现滞后的现象,那么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完善,出现缺失的状况,因此不能正确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并且没有从市场规律出发,使用自己的强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额度。 2.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认知性缺失。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为普通的百姓,在这种经济和法律行为当中,对于借贷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我国对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严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规当中因为主体的认知性有限,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认知不足,给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发去看,从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上讲,若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民间借贷的实践过程中,一般借贷的利率都会高出法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过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贷的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然而实践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时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借贷人员一对多的情况,若是已经不在既定范围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没有对这个范围进行界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作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 。

 

3.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一般是借贷双方自行发生,被称为自治,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所用也没有过多的监管,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借款有规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活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得到监管,也无从落实。民间借贷过程中,因为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强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证实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洗钱”行为。

 

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在民间的借贷活动当中,一般出现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金融管理的处罚,这也被看成是一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 民间借贷立法体系的完善

 

法律的产生要适应需要,并且法律的变化也需要从借贷本身的发展状况来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此维护好现有法律的协调性,以此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创新和改革一些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不相关的经济金融理念,废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和非借贷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让民间借贷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范围内运行,让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让民间借贷有自己的位置,发挥正规金融的作用。例如,对新的借贷法律的学习,一些民间的借贷纠纷发生以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发现了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没有构成非法集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来处理。一般概况下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审理为基本的依据,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要交予检查机关处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贷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间借贷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析,例如,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等等,都要在一个活动平台中进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 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表现形式,和正规的金融一同构成完善的金融体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当机构有商务局管理,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风险性。因此监理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有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在民间借贷中更多的要展现借贷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在监管过程中,让双方都有自己的空间,给民间借贷监管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间借贷中,参与者包含了借贷双方和借贷中介。每一个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监管需要有侧重点。

 

(三) 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建立起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断准则,把这些判断准则放入到社会生活以及民间借贷工作中去,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可以在信用体系中更好的表现出来,无论是企业信息还是个人信息都罗列在诚信社会当中。诚信体系还要有服务机制,让大众和社会承认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资源,借款双方及时的了解诚信信息,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借贷法律风险 。

 

篇4

正规金融行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资金的需求是民间借贷得以发生的前提。民间借贷重要发生在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以及普通民众中,因为这些经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短暂性的而且是及时性的,正规的金融行业由于收到国家相关制度的限制,是无法满足这些经营者对资金的需求的,而民营借贷正好互补了正规借贷机构的不足之处,同时民营借贷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些企业所面临的压力,因此民营借贷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扩大。但是在全面了解民营借贷发挥的作用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认清民营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认真反思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不断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制度。

一、对比性的了解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又于银行借贷相雷同的贷款途径,同时也是与银行贷款相似的融资渠道。所不同的是,首先是当事人的不同,银行贷款,是发生在银行与资金需求者(个人或企业)之间,而民间贷款可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其次是相关制度不同。银行贷款属于国家的金融机构,其相关贷款制度,包括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人资格,贷款期限,贷款人信用等级,贷款人偿还贷款资格,甚至贷款用途等都有严格的限制。而民间贷款是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并认定该贷款有效,则借贷事实并可发生,并且其期限和利率是没有严格限制的。比如,民间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就给予了民间贷款利率的高范围。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不像银行借贷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所以为公民间的借贷提供了更自由,也更简便,更快捷的借贷方式。

通过与银行借贷的比较,可以将民间借贷特点归结为以下几点:

二、民间借贷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各种融资行为和融资渠道也相继兴起,民间借贷也正是在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壮大的情况下兴起的。受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影响,民间借贷的行业竞争也日益激烈。民间融资与正规的银行融资等金融行业互为替代的关系,而且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方式也日益多元化。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然后再将款项转贷给中小企业;以房产做递延取得贷款,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利率,更是吸引了大量借贷业务的发生。其次,随着民家借贷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资金的投向也日趋复杂化,不仅仅中小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进行借贷融资,一些普通的民众也将民间借贷视为日常收入的资金来源。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严格的机构设置,也不受严格的法律制约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就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而言,其中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现象,这些现象甚至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以及金融业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风险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融资、故弄玄虚、违背道德等各种行为,这使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各地民间借贷的恶性案件相继曝出,除了银行、政府主导的小贷公司等机构具有合法借贷的资格外,社会上的小贷公司、投资公司是没有借贷的资格的,但是他们往往针对社会上的特定人群大肆借贷,并有明显的超范围经营,非法集资的嫌疑。另外,在民家借贷中也有不少借贷人在填写借贷合同时故意写错当事人的名字,或者故意混淆借贷关系,故意错误落款,在填写发票时并没有严格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正确领取和填写发票的日期和金额,还有当事人找人代签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不是当事人在借贷时就故意蒙骗对方,就是事后不承担借贷责任,甚至推卸、嫁接责任。除此之外,随着民家借贷风险的增加,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将会被削弱,同时国家对整体金融机构的调控也会受到限制。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问题的探究

首先,民间借贷应有法可依。尽管民间借贷属于自由的资金借贷融资渠道,但是面对民间借贷频频出现的风险和危机,国家应建立相应的借贷法律法规,虽然该法规制度可能没有正规借贷机构那样严格和苛刻,但是基本的既能保证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接待组织的相关利益,使借贷业务能够有法可依,是保证民间借贷正常运行的基础。例如,限制民间借贷利率,针对不同的借贷目的实行相应合理的既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违背国家社会利益的利率。

其次,加强民间借贷教育,倡导信用借贷。民间借贷风险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借贷当事人违背正当的借贷协议,非法签约,非法抵押,以及打破彼此间的信用,违背道德舆论的谴责,这也是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关键。加强民家借贷的教育,在正确全面的了解民间借贷的作用和意义的基础上,认清民间借贷面临的风险和危害,提高公众合法借贷,正当融资的渠道,拒绝非法借贷,讲究诚信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

再者,关注关注国家借贷相关渠道和政策。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是调解正规的借贷融资机构,同时也是调控民间借贷的有力保障。因此,个体中小企业以及公民,在采取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之前,除了要多关注国家相关借贷融资的渠道扩展和优惠政策外,更要关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保证其后进行民间借贷顺利进行,降低甚至消除潜在风险的保障。

最后,借贷当事人严格自律。每个人都会犯错,错误的不生不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也不是不可避免的,民间借贷风险的发生,大多在于借贷当事人自己内心一时的失误。一瞬间,一种不正规不恰当的想法涌上心头就将铸成大错,进而是当事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同时也可能给整个借贷机构带来危害。因此,降低与预防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应该从借贷当事人做起,从思想上,从小事中提高自己的自律意识,预防更大的错误的发生。

结论:从民间借贷的特征和其容易出现问题的漏洞出发,从借贷当事人自身出发,严格自律,并加强国家相关制度的制约,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降至最低直至消除。

参考文献:

[1]《商品与质量》2011年11月

[2]《财政金融》民间借贷发展问题及风险防范研究

[3]《特区经济》关于央行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篇5

民间借贷利息率比较高,风险同样比较大。为了防范与化解风险,出借人通常会选择具有一定风险管理经验的信用担保机构来对借款人进行筛选,接受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

信用担保机构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在向出借人出具保函前,势必会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但保前调查不可能彻底消除借款人的信息优势,只能对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略有缓解而已。

不妨假设:

1、借款人资金缺口为L,自有资本为W,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接受的反担保物价值为F;2、信用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为g;3、借款人i获的借款后,项目运作成功时候收入Ri,失败则其收入为0,反担保物F转为担保人所有,借款人运作项目的行业平均利润为R;4、借款人i项目运作成功率pi服从[0,1]上概率分布,其密度函数为f(p)、分布函数分别为F(p);

从(1-9)式可以看出,担保费率、反担保物之间替代关系与借款人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之间反向变动,也就是说,不同的借款人,其担保费率与愿意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不同,项目的成功概率越大,借款人越愿意用更大的担保物来换取担保费率的优惠,反则反之。不妨将(1-9)式用下图来进行标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承受更高的担保费率,提供较少的反担保财产,而低风险的借款者则与之相反。

综上:信用担保机构单纯的依靠担保费率或者反担保物价值来选择借款人通常是无效的,往往会出现逆向选择情形;而综合运用担保费率、反担保物价值组合来对借款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识别,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迫使借款人显示其风险偏好,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决策。(作者单位:凯里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海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问题研究》,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长沙,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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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作者:李一凡 刘丛丛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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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经营风险现状分析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未使用债务时经营的内在风险,是企业经营上的原因给全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息税前利润)带来的不确定性。

影响企业经营风险的因素很多,包括:产品需求、产品售价、产品成本、企业调整价格的能力和固定成本的比重等。产品需求、产品售价和产品成本越稳定,企业调整价格的能力越强,固定成本的比重越小,经营风险就越小;反之,经营风险就越大。

温州民间借贷利率通常很高,是普通实业无法支撑的。相关民营企业大多把民间贷款投资(或投机)于具有更高收益的行业。第一,投资房地产、煤矿(包括小煤窑)、石油、水电站、电厂等行业。他们预期相关产品价格快速上涨,从而获得相应的高收益。而这样的价格上涨不可能持续。一是因为长期来看,高利润率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使供给增加;二是因为这些行业大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控制领域。因此,相关产品价格增长放慢或下降的风险很大。一旦如此,该项目的收益便会低于预期甚至出现巨大损失。第二,以更高的利率进行转贷,以此赚取利差。此时,若其直接后手出现借贷危机,它们便会遭受相应的损失。其经营风险与直接后手的企业总风险正相关。实际中,借贷链条由后向前,转贷者都因直接后手总风险过大而形成很大的经营风险。相关民营企业通常低风险的普通实体经营已占很小比例或已放弃,高风险项目已占企业经营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这就造成了这些企业整体经营风险很大。

(二)企业财务风险现状分析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由于运用了债务筹资方式而产生的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这种风险最终由普通股股东承担。由于原理相同,下面分析时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其他企业把所有者权益分为一股普通股即可(实际上分为多少股结论都相同)。在影响财务风险的因素中,债务利息和优先股股利这类固定性融资成本是基本因素。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单位利润所负担的固定性融资成本就会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部分会相应增加,普通股每股收益的增长率将大于营业利润的增长率。反之,普通股每股收益的下降率将大于营业利润的下降率。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率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之间的比率称为财务杠杆系数。它是企业财务风险的一种测度。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越大;反之,财务风险就越小。

依据定义可以推导出如下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公式:

式中:DFL——财务杠杆系数;EBIT——变动前的息税前利润;I——债务利息;PD ——优先股股利;T——所得税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财务杠杆系数是由息税前利润与固定性融资成本之间的相对水平决定的。通常固定性融资成本所占息税前利润比重越大,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就越大;反之,财务风险就越小。

相关民营企业在进行高收益项目投资需要大量资金时,通常要进行大量负债,而且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民间借贷获得的,利率通常很高,这就使企业要承担很高的债务利息。虽然企业预期息税前利润较高,但债务利息仍占其很大比例,企业的财务杠杆系数很高,造成财务风险很大。

(三)企业总风险现状分析 企业总风险是指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共同作用使普通股每股收益大幅度波动而造成的风险。企业总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成正比。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受该企业预期总收益与总风险的共同影响,与企业预期总收益正相关,与企业总风险负相关。因此,经营风险较小的企业应适当增加财务杠杆系数,以获得较高的财务杠杆利益;反之则需适当降低财务杠杆系数,从而减小财务风险。对于一个投资项目,企业应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决定是否进行。在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相关民营企业通常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都很大,导致企业总风险过大。很多投资项目不但没有提高企业价值,反而降低了企业价值。总风险过大最终造成了借贷危机。

二、民营企业总风险过大的原因

(一)企业所有者忽视风险 企业所有者通常是企业的最终决策者和总体控制着,对企业运营起决定作用。因此,相关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忽视风险是造成企业总风险过大的根本原因。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财务管理水平低,片面追求高收益,缺乏对风险的控制。这就造成了企业整体存在缺陷,从而引发了各方面的问题,使企业对风险的控制严重不足。

(二)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模式 主要表现在:(1)企业制度落后。企业普遍实行家族制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容易导致领导者集权、个人独断、任人唯亲,决策不民主。而企业所有者及其家族成员常常不具备足够的财务管理能力,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低效。这也加剧了下面两个问题。(2)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一是机制设置不合理。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职责不明确,管理混乱,没有科学的决策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机制。二是机制不能良好运行。管理者常常不按制度办事,或是只遵守其形式,越权行事及不尽其职现象严重;决策不按制度,随意进行。(3)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很多企业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缺乏认识,没有聘用专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也不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对风险认识不足,能力低下,不能胜任其工作。以上问题导致企业决策严重缺乏科学性,很容易出现失误,忽视风险。

(三)企业缺乏合理的风险管理系统 企业运营中存在风险是必然的,为控制风险,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必不可少。相关民营企业大部分没有设置风险管理系统。个别企业虽已设置了该系统,但也往往结构不合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系统流于形式,无法正常运行。风险管理系统的缺乏导致企业风险控制薄弱。

(四)企业决策中忽视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决策常常出现失误,只注重收益,忽视风险。这是造成相关民营企业总风险过大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缺乏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不顾客观条件和自身能力,片面追求“热门”产业,从而增加了企业风险。二是对项目投资缺乏科学论证。一旦国家收紧银行信贷,建设资金不能如期到位,企业就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不得不向民间借贷,增大了企业风险。三是企业不顾风险、不计后果地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借贷危机,担保者便会遭受相应的损失。

三、民营企业应获得的警示

(一)企业所有者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民营企业所有者应加强财务管理知识学习,充分认识影响企业风险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理性地制定企业战略决策,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充分考虑风险,避免投机行为。做好企业整体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企业总风险,防止企业在高风险区运行。

(二)改善企业管理模式 具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行先进的企业制度。从家族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建立新型民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形成以非家族成员为主的企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二是建立良好的企业财务管理机制。要设置合理的机制。健全组织结构,做到管理人员设置合理、职责分明,管理民主、科学有效,决策制度规范、合理。要保障机制的良好运行。要设置合理的监控机制,使管理者按制度办事、各司其职,决策严格按规则进行。三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要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拔优秀的专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适时地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与风险相关的知识,从而提高其业务水平;是聘用外部专家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民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为其设计合理的模式,配备专业人员,杜绝形式主义,保证其良好运行,从而加强对企业风险的控制。例如:建立财务预警系统,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从而防止企业风险过大;建立风险应急机制,事先提存风险基金,以备风险发生时使用,从而控制企业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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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民间借贷比较明确权威的定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一条,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当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民间借贷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央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民间借贷合同不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笔者认为这个理解并不妥当。从法律解释来说,并非任何法律条文都可做反对解释。所谓反对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文字,推论其反对的结果,籍以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比如《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可做反对解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以看出,《贷款通则》第二条是通过给贷款人和借款人下定义明确概念内涵来明确或者说限制《贷款通则》的规范范围,并非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更谈不上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然不可做反对解释,认为是对除此之外贷款行为的禁止。另一方面来说,作为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的《贷款通则》,还达不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效力等级,其作为禁止民间借贷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主体一方是公民(自然人)民间借贷合同予以法律保护,《借贷规定》从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效应出发,进一步认可了对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列在总则中,属于一般性的规定。《借贷规定》第十四条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看作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细化,并非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二、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动产权利的职权,第五条规定了予以登记的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不动产权利。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权责一致性,既不可越权行使,也不可放弃行使。除了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登记机构不应拒绝相对人的登记申请。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并未有禁止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因此,不符合此规定的抵押登记不应办理。笔者认为,此条做反对解释也是不恰当。德国学者库鲁格认为法律条文可否做反对解释,取决于“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是否具有“内涵的包含”及“相互的包含”逻辑关系。依照反对解释的逻辑规则,如果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放贷人”看做法律要件,“可以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看做法律效果,则从逻辑上看,该法律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充分条件。而从法学上说,只有法律要件被充分列举,成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或者充要条件,才能成为一个可以做反对解释的逻辑法则。比如白马是马,不能反对解释为“非白马不是马”,因为马的颜色不止白色,其反对解释自不能成立。既然从《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做反对解释不能成立,那么只要不存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登记机构就应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予以登记。

三、自然人借贷合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违反抵押权的从属性

有观点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相对人来申请抵押登记时往往款项尚未借出,借款合同尚未生效,且款项是否借出不在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登记机构也无法审查。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因此,登记机构进行抵押权登记时抵押合同可能尚未生效,违反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对借款人来说,进行抵押权登记后可能面临借款未到位,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若不存在,则抵押权也不成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促进社会经济活跃和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效用,法学理论界对抵押权的从属性已经从宽要求,只要将来实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的时候,有被担保债权存在即可,在抵押权成立的时候有无债权的存在无关紧要。因为抵押权旨在担保债权的清偿,因此抵押权实行时(即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时),必须要有可得而确定的担保债权存在。这也是最高额抵押的理论基础。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大多是采纳这一观点的。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也可以为将来的或者附条件的债权而设定。瑞士民法更进一步,其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可为任意的、现在的、将来的或仅为可能的债权提供担保。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湖旅游公司)与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莲花湖物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推定了四份房屋他项权证所涉抵押合同与主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推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其中,阳抵字第05-98008号房屋他项权证系1998年4月2日颁发,早于其担保的1998年9月30日签订的98023号银行承兑契约所产生的主债权;阳抵字第05- 970060号房屋他项权证系1997年7月4日颁发,早于其担保的1997年7月24日订的9803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所产生的主债权。因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亦无抵押权不得先于主债权设定的禁止性规定,故对莲花湖旅游公司以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故抵押权不能先于主债权设定为由,主张抵押无效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时均要求提供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因此在登记时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在登记时是否有效成立,只要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担保范围可以确定,则第三人可以据此评估进行法律行为面临的风险,有效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登记模式,《物权法》第十五条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不同效力,那么理所应当的,申请人之间形成成立抵押权的合意,并由登记机构以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依《物权法》的规定而生设立物权的效力。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同一效力。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也随之无效。此时纵然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仅有形式上的意义,抵押人可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不至于影响抵押人的利益。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不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

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登记机构难以认定,因此登记机构应谨慎登记,甚至不予登记。笔者认为,从《借贷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可认为自合同成立即生效。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情形就可认定生效。《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非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存在的情形可以看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细化类型。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针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专门的禁止性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所有有效的合同都不应存在的情形。因此,如果说登记机构需要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难道不应该同样审查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的效力么?如果登记机构需要又难以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难道不应该同样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么。对登记机构而言,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只会将登记机构推入尴尬境地,徒然承担了重大的责任,却既无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也无权力认定审查结果。比如合同是否欺诈,法院都要两造俱全才能判决,登记机构何德何能可以经自由心证径行判定。同理,除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构也不应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求民间借贷产生的合法债权才可以作为抵押权登记中的主债权只会给自己套枷锁。申言之,登记机构在民间借贷合同抵押登记中需要承担的审慎审查职能只能是合同要件的形式审查和必要的注意义务,这就包括对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除此之外对合同效力的审查都是给自己背一个无法承担的重担,合同效力的审查也不应成为登记机构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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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内民间借贷和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问题层出不穷,影响日益严重。民间借贷体系的不健全、运作方式不规范及监管政策的滞后,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在民间借贷乱象频发的大背景下,找出借贷风险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小企业与投资人关心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融资政策收紧导致民间借贷规模的增长

中央银行的贷款投资政策,直接影响着民间投融资市场中问题发生的频率。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金政策自2010年其逐步走向“稳健”,使得银行贷款呈现逐渐下降趋势。根据相关数据表明:2014年银行四个季度贷款的增速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从第一季度的9800亿元递减至第四季度的6100亿元。信贷政策的收紧使得中小企业与个体户等筹措资金变得困难,进而不得不转而从其他渠道获取发展资金。

自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的相关通知下达以后,近年来我国银行表外融资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银监会也下达通知表示: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不能超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20%以上;银行自身的表外融资也要以年均30%的速度迅速转回表内。这一通知使得银信合作贷款体系逐渐崩溃,银信合作贷款逐渐减少,使得2014年四个季度的信托贷款由原来的每季度5000万亿元逐步缩减至3700万亿元,缩减比例达到40%以上。相比而言其他融资渠道也呈现出明显资金紧缩形势,2014年我国全年的融资贷款金额达到11.5万亿元,其中银行信贷款项缩水最为明显,其他诸如银行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缩水,而唯一有着明显增长贷款为委托贷款。

(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影响

我国近年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是民间借贷乱象频发的另一主要原因。房地产政策的收紧,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筹措产生困难。近几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尤以房地产融资全面收缩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大。融资变得困难使得房地产资金流转出现问题,房产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推进房产建设与销售,导致了“烂尾楼盘”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呆坏账频发。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使得城市房产价格普遍虚高,民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速度不能赶上房产价格增长的速度,与此同时房地产的过量投资使得房产行业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大量闲置楼盘销售乏力使得房地产发展出现小幅回落的情况,房产增长由2010年30%以上增长状态,逐步回落至2014年5%增长状态。而在银信合作贷款全面紧缩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更多的从其他方面筹措资金进行房产经营活动,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房地产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一系列融资活动,无疑会对依靠民间借贷市场的其他中小企业造成严重打击。中小企业在迫于银行信贷收缩的情况下,转而投向民间借贷市场筹措所需的资金,但民间借贷市场拥有的资金总数是有限的,在房地产企业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活动后,中小企业很难从剩余较少的资金环境中获得自身所需的发展资金。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中小企业资金筹措的冲突,引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各种各样的风险。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体系的一些问题,与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有失偏颇不无关系。

(三)企业成本压力导致民间借贷发生

中小企业在缺少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想要获得长远稳定的发展十分困难。自2008年以来,企业用人成本不断上升,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负担之一。在劳动力成本普遍上涨的形势下,企业若想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需要依靠外来融资。而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不容乐观,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质和实力的薄弱,大多都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融资;而在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中,由于其他大型产业的加入,使其融资金额与融资成功率不断减小。融资的不成功使中小企业后续发展失去活力,加之国家税收并没有明显下降、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经济购买力的不断下降,使得中小企业经营雪上加霜。多方面的经济压力,造成中小企业经营的困难局面:利润空间严重缩减、技术水平停滞不前、后续发展无望。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的窘境,导致多元化的经济整体增速缓慢、发展低迷,且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研发与创新等方面的下降,也会使民间借贷市场总资产的价值不断降低,最终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资金链的断裂。

综上所述,融资政策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企业成本压力三者具有紧密的联系,而三者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大大增加。

二、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应对对策研究

(一)调整银行信贷收缩政策

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即为中央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的调控政策。若中央银行能够放缓自身资金紧缩政策,或者在信贷环境区域恶化的情况下进行适当微调,则会使民间借贷市场风险产生改善。根据相关事实表明:中央银行在对自身信贷放宽、扩大基础货币投放数量以后,民间借贷市场整体借贷情况明显好转。其中资金流通率大大提高,不同行业间的借贷冲突状况得以改善。而银行贷款资金的持续增长,使存款与投资规模的平衡,整体的借贷环境呈现良好状态。对于中央银行钞票资金进入回购期的状况,央行自身需要进行钞票回购与减少新钞发行措施予以控制;同时要适当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促进信贷市场状态的持续活跃。中央银行通过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度放宽银行信托贷款政策,来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目前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的解决,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短板,只有将目前总体偏紧的货币政策回调至“积极”,才能促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真正解决。

(二)寻求时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作出微调

中央银行的信贷收缩政策,在对房地产企业自身发展造成打击之外,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活跃造成严重影响。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流转问题而被迫采取的降价售楼方式,不会对市场整体经济造成巨大刺激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经济滑落的反向刺激效果。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问题使得房地产建设开发资金短缺,最终会造成房地产工期建设的延迟,间接会造成局部房地产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购房人的恐慌性置业心态使得房产价格随着施工的推移一路上涨。于是,利用信贷收缩策略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的操作,往往并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表明:全国土地购置面积相比往年处于大幅下降的状态,其中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土地购置面积下降最快,也表明了商品房建设正在处于逐渐缩减状态下,房产价格仍然持续上涨,中央银行的信贷调控策略没有很好解决房产价格上涨问题。同时,强硬的房产调控措施会使得房地产企业大量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造成民间借贷市场资金风险不断升高,中小企业与房产企业民间借贷资金的竞争,势必使得高利贷现象频发。因此,在制定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时,应针对我国的各种金融市场全面考虑,统筹考虑调控政策与风险控制,权衡不同产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通过减税降费缓解中小企业成本压力

前文所述的中小企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现状,当前形势下,不妨针对性的放宽银行信贷政策,针对性的给予中小企业相应的资金支持;同时需要适当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使中小企业能够有富余资金发展生产力,改革内部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等。如此,在不改变银行信贷规模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信贷结构,堵疏结合,促进市场的平稳增长。

(四)金融改革使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体制管理

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的形成和现象的无序,还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的金融政策的制定与实行,乃至相关监管部门的责权划分,往往严重滞后于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跑路、强硬放贷、过度抬价等乱象,往往不能采取有效的策略予以遏制。民间金融市场的野蛮生长造成整个市场信贷体制趋向混乱,资产不能得到法律的正当保障。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和相关金融产品市场近几年飞速发展的现状,我们有必要进行及时的研究,有效的划分金融监管部门的责权利,对市场进行适当的疏导与规范。对于非法、资质不善的民间金融组织,应给予及时的查处;对于那些具有合法资质的民间融资机构,应该加大金融改革开放力度,通过适当的政策鼓励机制,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市场透明化,风险可控化,并纳入适当的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具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银行信贷融资政策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失调、企业整体成本上涨等。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可以采取逐渐放宽银行信贷政策;给予房产公司、中小企业不同的政策支持,适当减免税收,保证中小企业生产发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体制,使民间借贷市场进入法律保护区。

参考文献

[1]唐蔚红.民间高息借贷风险及其防治措施研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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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发展的重要出路之一

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一直是历届政府不遗余力推进的重要金融改革之一。2014 年7 月25 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深圳前海微众、温州民商、天津金城三家民营银行筹建申请。

同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变革,民间借贷从脱离“三缘”等传统借贷纽带到众多实体融资中介纽带后又一次实现突破———P2P 网络借贷,即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资金流动。虽然网贷行业于2011 年下半年开始进入发展阶段,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统计,全国网贷平台继续增加,截止到2014 年6 月,约达1184 家,月复合增长率为6.11%,同时预测至2014 年底,平台总数将达到1500 家,2014 年全年成交量约2020 亿,增长速度不容小觑。从目前看,P2P网贷行业是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希望所在,也是运用信息技术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又一重要出路。

二、以网贷平台为载体的民间借贷暴露的风险

近年来政策的允许和互联网技术的变革等诸多良好环境促使网贷行业井喷式发展,资本的逐利性将可能导致盲目追求高收益,加上民间资本显著的“聚沙成塔”特点,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呈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诱发崩盘。在网贷业务成倍增长的同时,不断有P2P 平台关闭或甚至跑路,负面影响极大。高收益的网贷平台也蕴藏着很大的风险,对网贷平台准确的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前提。总的来说,P2P 行业面临严峻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1.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指非因个体行为且对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的风险,是个体无法有效管理的风险。主要暴露的有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在金融领域的立法比较滞后,根本没有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现有的P2P网贷平台的日常运作只能借鉴涉及民间借贷的公司法、合同法等传统法律,对于我国P2P 的界定、行业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因此,一旦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整体行业和业务风险加以规范和约束,届时对不符合新法新规的平台必然产生较大冲击。

二是监管风险。目前,P2P 网贷的法律身份不明确,业界对P2P 平台都自我界定为为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而个人借贷属于民间金融范畴,受法律保护,但不需要审慎监管。因此适用于P2P 网贷的监管体系几乎没有,造成目前整个行业处于基本无监管状态,因此没有对P2P 的业务范围、业务标准做出规范,上文提到了网贷平台的迅速增长和大量平台关闭甚至跑路的事实,正是对缺乏监管的现实写照。

三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金融行业必须面临的风险,涉及民间借贷的主要是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给投融资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利率风险将更加凸现,尤其对像“陆金所”那些项目期限较长且采用基准利率加成法确定贷款价格的运作平台的冲击更大。当然,由于网贷平台承袭于民间融资,项目定价普遍远远高于基准利率,因此投融资主体承受利率风险的能力相对会更高。

2.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是指由于个体行为引起的风险,只与特定的个体或部门相关,不影响整个行业和社会,理论上该类风险容易管理和规避。主要暴露的有四个方面:

一是自律风险。可以细分为恶意欺诈和责任缺失两类。前者主要指从创立就是以骗局为目的,以最低的成本上线,设置种种骗局,一拿到投资款就失踪,福祥创投跑路事件就是最典型的案例。后者主要指缺乏谨慎负责义务,盲目扩张或一味追求短期暴利。具体表现有自身综合素质尚不具备,带病上线;对贷款人审核放松,压缩成本,同时增加项目供给;追求业务扩展,超比例担保,夸大安全承诺等等。

二是结算风险。当前P2P 平台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方式是网贷平台为投资人和借款人分别建立一个虚拟账户进行登记结算,真实的资金划账通过平台自身的机构账户进行,这种方式的风险极大,极有可能出现跑路、非法集资和放贷等严重后果。现实中这种方式的平台正被投资者抛弃。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依托于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成立专用账户存放资金和办理往来结算,这也是各界长期呼吁和认可的。但由于缺乏监管,大部分平台都有直接支配专用账户资金的能力,风险隐患很大。另外,对于账户资金,目前几乎没有一家平台能支持实时取现,风险不言而喻。

三是技术风险。这个是所有互联网相关行业都必须面临的风险,但是对网贷平台似乎尤为重要,安全、有效的交易软硬件环境是其业务开展的必要保证。但现实不容乐观,一方面是部分平台受资金限制或降低成本,主观上降低软硬件标准;另一方面是缺乏行业标准,致使各平台在技术风险控制方面良莠不齐。

四是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违约风险,这是所有资金融通中都面临的最基本的风险之一。在目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诚信环境不佳的大环境没有有效改善之前,各平台把信用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三、加强风险控制,以网贷平台的规范运作带动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风险控制是当务之急,如何做好顶层设计,选择正确的发展路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体系是以网贷平台为载体的民间借贷能否长远规模发展的决定因素。

1.我国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基本都是国外模式的延伸,主要有三种:纯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及非营利公益型。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出发,非营利公益型模式本文不作讨论。纯中介型的显著特点是无抵押无担保模式,复合中介型主要指无抵押有担保和有抵押有担保模式。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对总成交前十的网贷平台进行归类统计后发现,除人人贷采用了纯中介型外,其余九家都是复合中介型。见表1:

从现实选择中我们看出,目前我国的网贷平台几乎一边倒的采用复合中介型,这和我国的现实国情相契合。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完善,导致社会诚信欠佳,网贷模式进一步弱化了投资人自己辨别风险的能力,同时网贷平台尚处于成长阶段,所以投资者希望获得资金安全的保障成为必然需要。但是“担保”是一把双刃剑,正因为有了担保才有今天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同时担保又是制约网贷平台规模化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所以,“去担保化”是网贷行业发展不可阻挡的大趋势,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纯中介型是绝大多数网贷平台的未来必然的转型路径。关于主要所涉及的市场风险和行用风险也不需要担心。其中,市场风险对于定位于个人小额信贷的网贷平台是可以承受的,因为个人小额贷款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很小,根据大数法则,是可以通过收益覆盖风险办法予以消化。对于信用风险,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严格的贷前审核评级,完善的“风险备用金制度”就可以承担起隔离风险的责任。另外,网贷平台如果超越个人小额信贷的领域,进入市场风险较大的小企业贷款就必须有担保甚至有抵押或质押了,例如红岭创投的有抵押(质押或担保)的大额融资,当然,严格的讲这已经超过了P2P(个人对个人)的业务范畴。

2.专设监管部门,创建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目前迅猛发展,几乎天天有新产品或新服务产生,对于监管带来新的挑战,确实也很难判断哪种方案更适合未来的发展,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在不同时间的态度也不相统一,这也许是目前监管长期缺位的重要原因之一。P2P网贷也显得尤为复杂,罗扬在其文中也概括到:“P2P网络借贷从互联网新形态、新技术的角度来看,应归属央行监管,同时有涉及影子银行的体系,也是目前央行重点关注的金融监管内容;从产品涉及债权包、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角度看,可由证监会监管;从归类信贷业务看,又归属于银监会;从平台注册登记成立看,又是工商局的审批范围;从业务媒介是互联网看,又归属工信部。”因此包括罗扬在内的众多学者、官员等建议:“建立由中央人民银行主导,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部、工信部等部门成立监管委员会进行协作监管。”作者认为这种监管模式是低效率不合理的,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大趋势认识不清的陈旧做法。一方面,在目前高度融合的大金融环境下,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金融领域的特殊性要求监管改革先行,政府应该适时成立金融大监管机构,银监、证监、保监等为其下属部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为混业改革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及其创新性等特点,迫切需要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产品及时创建对应的监管体系。对于P2P网贷行业要建立行业准入、交易规范、信息披露、风险监测、违规惩罚等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有效隔离结算、技术等风险。

3.成立统一的行业协会,构建自律体系

行业自律是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重要行为机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利益的重要措施。可喜的是目前我国把P2P 行业纳入自律组织的有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和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等。两大联盟相互独立,所覆盖的区域不尽相同,制定的行业标准也有所差异,这样不利于投资人做横向比较。互联网的无地域性更要求一个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2014 年4 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正在积极筹建之中,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文件目前正处在行文阶段。协会的成立,预示着未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将纳入到监管中来,先从行业规范、自律开始。在政府行政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其任重而道远。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课题“新形势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问题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SJMY030)。

参考文献:

[1]黄震.信息技术助推民间借贷规范化[J].中国金融,2013年10期.

[2]赵勇.中国民间借贷风险研究———风险表现、成因剖析与对策建议[J].南方金融,2012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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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民间借贷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区域分布广泛化。目前,民间借贷的供需方组成复杂,涉及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甚至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干部、金融机构人员。据初步调查统计,城乡居民约占20%,个体工商户约35%,中小企业约45%。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泛、遍布城乡,从农村地区生产、就医、消费、子女上学、婚丧嫁娶到城镇(市)购房、买车、创业、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说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有民间借贷的发生。

(二)借贷利率和期限灵活,方式多样。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主要靠信用社承担,其利率执行普遍达到年利率12‰-15‰。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相对灵活,大多由双方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偿还能力、期限和风险程度自行协商确定,档次多、差别大,大体在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平均在15‰左右,最高的超过30‰,最低为10‰,80%的调查对象月息介于10‰―20‰之间。

(三)民间借贷规模和单笔借贷金额呈上升趋势。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也带来民间借贷需求量的不断加大,以弥补金融带来的资金缺口。据统计,近几年县域民间借贷由一千多万元,每年按一千多万元的速度递增,目前总量达到四千多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5%左右。调查还发现,无论城镇和农村,民间借贷金额单户单笔交易额亦逐步增大。

(四)民间借贷履约率高,违约补救方式灵活多样,但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了解,民间借贷违约率较低,一般在5%以下。

二、民间借贷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及潜在的风险

(一)缓解了银行业贷款压力,助推金融体制改革。一是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机构所顾及不到的资金需求,承接了部分中小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填补了正规金融支持经济的空白。二是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银行借贷压力,降低了银行资金风险。三是民间借贷注重信用关系,方便、快捷、灵活的经营方式,给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对于各银行业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转变经营理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了产业经济发展。民间借贷资金供需双方相互都有一定的了解。信息优势使放款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从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的个体户、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的经历,30%左右的民营企业表示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作用不可替代。起到了银行业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所不可起到的作用。

(三)民间借贷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效应。在总量调控上,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范围外进行民间借贷,使金融调控政策打了折扣。在结构调控上,宏观调控部门可以通过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但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由于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人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

(四)疏于规范对社会稳定蕴含着潜在的威胁。民间借贷私人交易较多、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借贷的法律要素不全,一旦出现违约,常使借贷双方、担保人之间关系恶化,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诉讼案件,甚至引发起恶性刑事案件。如果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将给当地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地将危及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

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其存在是历史渊源、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和金融体制等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为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引导和规范: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议在《合同法》的大原则下,充分考虑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兼顾自愿、公平、合理和市场原则,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行为规范、利率区间、抵押担保、纠纷处理等,从立法角度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阳光地带,充分发挥其抬遗补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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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非常活跃,2011年9月30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间借贷分析》估计我国民间借贷余额达到3.8万亿元,并预计未来中小企业违约的概率会上升,这种违约将通过传导效应影响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系统。因此,探讨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动因分析

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中小企业为弥补短期资金不足,通过向个人、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获取流动性的行为。中小企业之所以积极参与民间借贷,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资金供需失衡直接推动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资金供需失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当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相对于市场需求明显偏少,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此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这就必然导致中小企业难以获取正规融资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城镇中心地带,一些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或者经济发展迅速但金融业发展相对缓慢的地区难以被有效的覆盖,这也会导致这些地区中小企业难以获取资金支持,更多的依靠民间资本。

(二)追求更高的利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激励中小企业参与民间融资

中小企业追求更多的利润,或者避免陷入破产倒闭境界即减小损失是导致其参与民间借贷的根本原因。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或者生产扩张迅速的时期,需要大量的资本来帮助其获取利润,这就会使其参与到民间融资中来。并且,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家族式企业,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这就使得其难以有效的预测未来的还款能力,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过渡或者盲目借贷,忽视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是指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并进而导致违约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总体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或者说还款意愿出现问题,并进而导致其违约的风险。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化,中小企业家道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很容易发生信用风险。实际上,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违约的概率在不断的上升,如闽西日报披露的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8、2009、2010、2011年前11月该院分别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66、642、1684、1829件,涉案金额分别约0.62、1.28、3.13、4.16亿元,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确实存在且有上升的趋势。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性带来的风险。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贷款通则》中还没有将民间借贷“阳光化”,这就导致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规定也还存在模糊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但这里的同类借贷难以认定,且没有对具体的利率名称进行确定,而不同的利率可能存在较大的差额,这就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的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即使是中小企业所参与的民间借贷,依然较多的发生在同乡、同业或者其他熟人之间,这种借贷行为多为协议性借贷,缺乏律师或者公证机构的参与,也没有实际的商业行为相伴随,这就可能引发各种风险。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且监督成本过高,从而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缺乏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中没有进入生产投资领域而是停留在民间借贷的资金占总量规模的40%,约440亿元,这些游离于生产之外的资本容易出现资金流失等问题,并进而给民间借贷带来风险。

(四)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是指由于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失误给民间资本借贷带来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相对不完善,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可能缺乏可行性论证,从而导致难以按期回笼资金,并进而给借贷资金偿还带来风险。

三、化解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化解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可以从提升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科学决策控制借贷风险,引入中介服务规范借贷行为等方面着手。

(一)提升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中小企业财务部门相关人员,领导者在参与民间借贷的过程中,要有较为强烈的风险意识,并将这种风险意识引入到民间借贷的决策与借贷资本管理的全过程中。其次,要强化对民间借贷资本的监测,对资本的使用情况,资本使用效率等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避免出现资本脱离了生产领域甚至完全失控的风险。再次,要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参与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包括流动性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在内的还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此来评估民间借贷资本的风险,从而尽可能的保持自身的偿还能力。

(二)科学决策控制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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